焦作市人民政府文件
焦作市人民政府文件(精选6篇)
焦作市人民政府文件 第1篇
2009年7月18日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焦作市鼓励外商投资优惠办法》等三个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为了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协调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调整情况,结合本市实际,市人民政府决定对《焦作市鼓励外商投资优惠办法》(第24号令)、《焦作市鼓励市外投资者投资优惠办法》(第25号令)、《焦作市为外来投资者提供全程服务办法》(第39号令)作如下修改:
一、将《焦作市鼓励外商投资优惠办法》第八条第三项修改为:从事经国务院批准并由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项目,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优势产业和优势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其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在现行优惠政策执行期满后的三年内,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实际经营期不满10年的,应当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款。
二、将《焦作市鼓励外商投资优惠办法》第八条第六项修改为: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当年出口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按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半后税率低于10%的,按10%税率征收。
三、将《焦作市鼓励外商投资优惠办法》第十四条修改为:凡在本市投资兴办生产型、加工型项目,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的,经政府批准由受益地方的财政部门拿出相当于土地出让金地方留成部分等额的资金扶持该企业发展。凡符合《划拨供地项目目录》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按划拨方式供地;依法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外来投资企业,除支付征地补偿费(征用耕地的还应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外不缴纳其他费用。凡在本市投资兴办工业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项目,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5年内其土地使用租金由财政部门给予等额资金的扶持。
新增加一款作为本条第二款:按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并享受受益地方财政部门给予相当于土地出让金地方留成部分等额资金扶持的企业,如不按用地合同约定建设经营而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应当缴回土地使用权出让方财政部门给予的等额扶持资金;未缴纳出让金的应予补缴。原使用的土地为无偿使用的,应补缴国家规定的用地费用。
四、将《焦作市鼓励外商投资优惠办法》第十五条修改为:从事生产型、加工型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免缴水资源费。从事教育、文化、科技、医疗等公益性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除享受以上免税规定外,经省财政部门批准,可免征耕地占用税。
五、将《焦作市鼓励外商投资优惠办法》第三十二条修改为: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商务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六、将《焦作市鼓励市外投资者投资优惠办法》第十条修改为:市外投资者的投资所得利润在本市进行再投资,或增加企业注册资本,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投资者申请,受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由同级财政部门拿出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全部用于扶持该企业发展;其中再投资开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的,由受益地方的财政部门拿出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全部所得税额,扶持该企业发展。企业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的,财政部门应当收回相应的扶持资金。
七、将《焦作市鼓励市外投资者投资优惠办法》第十二条修改为:凡在本市投资兴办生产型、加工型项目,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的,经政府批准由受益地方的财政部门拿出相当于土地出让金地方留成部分等额的资金扶持该企业发展。凡符合《划拨供地项目目录》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按划拨方式供地;依法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外来投资企业,除支付征地补偿费(征用耕地的还应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外不缴纳其他费用。凡在本市投资兴办工业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项目,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5年内其土地使用租金由财政部门给予等额资金的扶持。
新增加一款作为本条第二款:按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并享受受益地方财政部门给予相当于土地出让金地方留成部分等额资金扶持的企业,如不按用地合同约定建设经营而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应当缴回土地使用权出让方财政部门给予的等额扶持资金;未缴纳出让金的应予补缴。原使用的土地为无偿使用的,应补缴国家规定的用地费用。
八、将《焦作市鼓励市外投资者投资优惠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从事教育、文化、科技、医疗等公益性项目的市外投资企业,除享受以上扶持政策外,经省财政部门批准,可免征耕地占用税。
九、将《焦作市鼓励市外投资者投资优惠办法》第十八条修改为:本市兴办的市外投资企业,经税务部门批准,可以加速固定资产折旧。
十、将《焦作市鼓励市外投资者投资优惠办法》第十九条修改为:本市兴办的市外投资企业,其技术改造项目符合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固定资产投资重点意见或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的,可享受国产设备投资40%抵免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十一、将《焦作市鼓励市外投资者投资优惠办法》第二十条修改为:本市兴办的市外投资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增长幅度在10%以上的,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应税所得额。
十二、将《焦作市鼓励市外投资者投资优惠办法》第二十六条修改为: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商务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十三、将《焦作市为外来投资者提供全程服务办法》第十一条修改为:凡对本市经济社会具有积极推动作用的生产型、加工型和服务型项目,同时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市城市规划局免收配套费。
(二)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免收征地管理费。
(三)市城市管理局和四城区城建局、环卫处依据各自职责,免收道路挖掘修复费和建筑围墙占道费,减半收取建筑垃圾处理费。
(四)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减半收取人防易地建设费地方留成部分。
(五)市房产管理局免收房屋拆迁许可审批费。
(六)凡项目建设需迁移市园林绿化管理局管理的树木、花草,由市园林绿化管理局负责迁移,不收取任何费用。
(七)市文化局免收文物调查费和重点文物勘探费。文物普探费按永久性建筑占地面积收取。
十四、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于2003年3月22日发布的《焦作市鼓励外商投资优惠办法》、《焦作市鼓励市外投资者投资优惠办法》和2004年2月25日发布的《焦作市为外来投资者提供全程服务办法》依据本决定修改后,重新予以公布。
焦作市鼓励外商投资优惠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开放,改善投资环境,加快引进外资步伐,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外商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投资兴办的各类项目和企业。
第三条 鼓励外商在本市投资兴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
第四条 鼓励外商通过整体收购、购置股权和项目经营权、租赁、承包及其他多种方式同本市各种经济所有制企业进行全面合作;鼓励外商进入焦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投资开发。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都要建立健全外商投资管理和服务机构,不断完善基础设施和公用服务设施,优化投资环境,为外商提供高效优质服务,依法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二章 审批和设立
第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权限,按国家和省、市的规定办理。第七条 简化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手续。凡需报市审批的项目,由市发展和改革部门牵头,进行联合审批,会同各有关部门实施一站式办理。
第三章 优惠待遇
第八条 凡在本市兴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均可享受以下税收优惠:(一)生产性外资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
(二)凡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生产性外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实际经营期不满十年的,应当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从事经国务院批准并由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项目,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优势产业和优势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其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在现行优惠政策执行期满后的三年内,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实际经营期不满10年的,应当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款。
(四)外商投资开办的生产性企业,凡属技术、知识密集型外商投资项目,外商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期长的项目,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外商投资企业,经认定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仍可以按照规定的税率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六)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当年出口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按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半后税率低于10%的,按10%税率征收。
(七)对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限超过10年的,在享受完所得税“两免三减”优惠政策后,经企业申请,国家税务部门批准,以后的10年内可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一30%的企业所得税。(八)外商投资引进的优良种畜禽饲养、加工达到一定经济规模的项目,以及能够改良、培育新的林果、蔬菜品种并能提供保鲜、储藏高新技术的生产性项目,除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优惠政策外,经企业申请,税务部门批准,在以后的10年内可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一30%的企业所得税。
第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发生年度亏损,可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所得不足弥补的,可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第十条 从事《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核定退税总额内购买国产设备的,以购买此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金额与适用增值税税率乘积作为退税款退还给企业。
从事符合《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的通知》中规定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购买国产设备的,其购买的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购置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以上的(含10%),经税务机关批准,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第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它外商投资企业,且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其中直接再投资于开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的,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的,应当缴回已退的税款。
外商投资企业将其依照有关规定从企业所得税税后利润提取的公积金(或发展基金、储备基金)转作再投资,相应增加企业注册资本,其中属于外国投资的部分,可以给予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税。
第十三条 外国投资者在本市投资企业,可以按出让、划拨、租赁的方式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按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或抵押。城市规划区外,经依法批准可划出若干地块,供外商投资兴建工业厂房,外商投资企业应依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场地使用费。
第十四条 凡在本市投资兴办生产型、加工型项目,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的,经政府批准由受益地方的财政部门拿出相当于土地出让金地方留成部分等额的资金扶持该企业发展。凡符合《划拨供地项目目录》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按划拨方式供地;依法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外来投资企业,除支付征地补偿费(征用耕地的还应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外不缴纳其他费用。凡在本市投资兴办工业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项目,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5年内其土地使用租金由财政部门给予等额资金的扶持。
按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并享受受益地方财政部门给予相当于土地出让金地方留成部分等额资金扶持的企业,如不按用地合同约定建设经营而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应当缴回土地使用权出让方财政部门给予的等额扶持资金;未缴纳出让金的应予补缴。原使用的土地为无偿使用的,应补缴国家规定的用地费用。
第十五条 从事生产型、加工型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免缴水资源费。从事教育、文化、科技、医疗等公益性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除享受以上免税规定外,经省财政部门批准,可免征耕地占用税。
第十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凡投资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经审核符合国家、省、市有关鼓励政策的,从项目开工建设起5年内先由市政府提供企业用地,外商投资企业可按合同约定从第六年起,逐年分批在五年内还清由市财政部门垫付的相关征地费用。第十七条 除第十六条之规定外,对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大推进作用且投资额超过1000万美元的外商投资企业,市人民政府在不违背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前提下,专题研究,一事一议,给予特别优惠。
第十八条 外商在本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投资兴办企业的,除享受本办法的优惠待遇外,还分别享受国家、省、市对开发区现行的优惠待遇。
第十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除享受本办法的优惠待遇外,还可享受国家和省、市规定的鼓励外商投资的有关优惠待遇。
第四章 管理与服务
第二十条 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外商投资企业可自主决定本企业的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方式、财务收支、利润分配、工资福利、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职工录用。
第二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按规定建立健全财会制度,设立会计帐簿,及时向财政、税务部门报送会计报表,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按合同和章程规定期限缴清出资额。逾期未出资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出催缴资金通知书,限期出资;限期内仍未出资的,应按合同、章程追究违约者责任,原审批机关有权撤销该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该企业应在法定期限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营业执照手续;在法定期限内不办理注销手续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并予公告。
第二十三条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协调和解决外商投资企业在创办、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的属于政府职能范围内的各种难点问题,确保其所需要的基础设施如土地、水、电、气、热、运输和通讯等得到优先安排和及时解决。
第二十四条 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国民待遇。凡是本市企业能够享受的优惠政策均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除了积极帮助外商投资企业争取享受国家、省的优惠政策之外,本市结构调整资金、高新技术产业化贴息基金、科技三项经费、中小企业担保资金等政策性资金,以及以后市人民政府出台的鼓励投资、科技开发、环境治理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均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
第二十五条 禁止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到外资企业乱检查。凡是到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有明确法律法规依据的例行检查的部门、单位和个人,必须持有市、县(市)减负办公室签发的《检查通知书》或法定执法证件,否则企业有权拒绝并举报。
第二十六条 禁止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对外资企业乱收费、乱摊派。对于国家、省、市有关法规政策有明确规定的收费,有关部门应一律按最低标准收取。除此之外,严禁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以任何名义向外商投资企业摊派或收取费用。
第二十七条 建立外来投资者投诉中心,公开受理电话,负责受理、催办和督查外商的投诉事项。
第五章 争议的处理
第二十八条 合资、合作企业的投资各方对于合同、章程的解释或执行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通过协商或经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协调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申请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海外华侨和港、澳、台同胞在本市兴办合资、合作、独资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商务行政管理部门和市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和实施。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商务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8年9月28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焦作市鼓励外商投资优惠办法》同时废止。
焦作市鼓励市外投资者投资优惠办法
第一条 为加速地方经济发展,吸引更多的市外投资者到本市投资兴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外(指本市行政区域以外,不包括国外及港澳台地区)各类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市外投资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投资兴办的各类项目和企业。
欢迎市外投资者以合资、合作、独资、收购、参股、控股、租赁等形式投资本市工业、农业、商贸流通业、交通、能源及环保业、酒店及餐饮服务业、城市基础设施、文化教育卫生事业、旅游景点景区开发、城市房地产业等行业。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管理市外投资者在本市的投资工作。市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市外投资者在本市投资企业成立前的审批、注册和服务工作,简化投资项目的审批手续。凡需报市审批、注册的项目,由市发展和改革部门牵头,会同各有关部门实施一站式办理。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优化投资环境,为投资者提供高效优质服务,依法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为涵养税源,加快发展壮大企业,对市外投资者在本市独资新办的生产性农业或工业企业,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上,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前2年,由受益地方的财政部门以企业所得税对地方财政的贡献额的全部,用于对该企业的发展扶持;第3年至第7年,按其所得税对地方财政贡献额的50%用于对该企业的发展扶持。
第六条 市外投资者以固定资产投资,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上、新办的商业企业,参照前款规定减半予以扶持。
第七条 市外投资者与本市企业以现有企业资产合资合作兴办企业,按市外投资者的出资比例参照第六条规定执行。
第八条 市外投资者全额收购本市现有企业,在不改变企业属地管理、合理分流企业人员的前提下,参照第六条规定执行。
第九条 市外投资者参股、控股本市现有企业,按其参股、控股比例参照第八条规定执行。第十条 市外投资者的投资所得利润在本市进行再投资,或增加企业注册资本,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投资者申请,受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由同级财政部门拿出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全部用于扶持该企业发展;其中再投资开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的,由受益地方的财政部门拿出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全部所得税额,扶持该企业发展。企业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的,财政部门应当收回相应的扶持资金。
第十一条 市外投资者在本市投资兴办企业,可以按出让、划拨、租赁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其中按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
第十二条 凡在本市投资兴办生产型、加工型项目,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的,经政府批准由受益地方的财政部门拿出相当于土地出让金地方留成部分等额的资金扶持该企业发展。凡符合《划拨供地项目目录》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按划拨方式供地;依法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外来投资企业,除支付征地补偿费(征用耕地的还应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外不缴纳其他费用。凡在本市投资兴办工业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项目,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5年内其土地使用租金由财政部门给予等额资金的扶持。
按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并享受受益地方财政部门给予相当于土地出让金地方留成部分等额资金扶持的企业,如不按用地合同约定建设经营而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应当缴回土地使用权出让方财政部门给予的等额扶持资金;未缴纳出让金的应予补缴。原使用的土地为无偿使用的,应补缴国家规定的用地费用。
第十三条 在本市兴办的市外投资企业,按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市政建设配套费的,经批准,受益地方的财政部门可以拿出已缴纳税费的等额资金用于扶持该企业的发展。
从事教育、文化、科技、医疗等公益性项目的市外投资企业,除享受以上扶持政策外,可免征耕地占用税。
第十四条 在本市兴办的市外投资企业,凡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经审核符合国家、省、市有关鼓励政策的,从项目开工建设起5年内先由市人民政府免费提供企业用地,市外投资企业可按合同约定从第6年起逐年分批在5年内还清由市财政部门垫付的相关征地费用。
第十五条 除本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外,对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大推进作用且投资额超过5000万元的市外投资企业,市人民政府将在不违背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前提下,专题研究,一事一议,给予特别优惠。
第十六条 市外投资者在本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投资兴办企业的,除享受本规定的优惠待遇外,还分别享受国家、省、市对开发区现行的优惠待遇。
第十七条 市外投资者除享受本规定的优惠待遇外,还可享受国家鼓励中西部开发和其它有关的优惠待遇。
第十八条 本市兴办的市外投资企业,经税务部门批准,可以加速固定资产折旧。
第十九条 本市兴办的市外投资企业,其技术改造项目符合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固定资产投资重点意见或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的,可享受国产设备投资40%抵免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第二十条 本市兴办的市外投资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增长幅度在10%以上的,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应税所得额。
第二十一条 对市外投资企业实行同等待遇,凡是本市企业能够享受的优惠政策均适用于市外投资企业。除了积极帮助市外投资企业争取享受国家、省优惠政策之外,本市结构调整资金、高新技术产业化贴息基金、科技三项经费、中小企业担保资金等政策性资金以及以后市人民政府出台的鼓励投资、科技开发、环境治理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均适用于市外投资企业。第二十二条 禁止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乱检查。凡是到市外投资企业进行有明确法律法规依据的例行检查的部门、单位和个人,必须持有市减负办公室签发的《检查通知书》或法定执法证件,否则企业有权拒绝并举报。
第二十三条 禁止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乱收费、乱摊派。对于国家、省、市有关法规政策有明确规定的收费,有关部门应一律按最低标准收取;重大项目,经批准可以全部或部分减免地方应收取的费用。除此之外,严禁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名义向市外投资企业摊派或收取费用。
第二十四条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协调解决市外投资企业在创办、生产、经营过程中所遇到的属于政府职能范围内的各种难点问题,确保其生产经营所需要的基本设施如土地、水、电、气、热、运输和通讯等得到优先安排和及时解决。
第二十五条 建立外来投资者投诉中心,公开投诉电话,负责受理、催办和督查投资者投诉的事项。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商务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焦作市为外来投资者提供全程服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给外来投资者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服务,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协调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来投资者是指焦作市以外(含境外)出资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投资者。
第三条 市外来投资服务中心负责为外来投资者提供全程服务。负责组织、协调、督导相关部门为外来投资者提供有关投资政策、法律和投资环境及项目论证咨询;办理外来投资者投资项目遇到的行政许可、户口迁移、子女就学等事项;受理外来投资者投诉。
第二章 管理服务
第四条 本市为外来投资者服务采用下列模式:
(一)实行项目许可代理制。外来投资者提供基础性材料后,项目许可手续由市外来投资服务中心代为办理,投资者无需自己向政府相关部门进行申请。需要上报国家、省办理许可手续的项目,由市外来投资服务中心协调市有关部门负责向上级主管部门办理。
(二)实行项目许可联审会议制度。联审会议由市外来投资服务中心牵头组织召开,各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研究确定项目行政许可办理内容。有关部门对联审会议确定的内容能够当场办理的须当场办理,属市级权限内不能当场办理的,须在联审会议确定的时间内办结。
(三)建立市外来投资联席办公会议制度。联席办公会议由市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组织召开,研究解决项目许可联审会议未能解决的问题。
第五条 外来投资者来本市进行投资政策、法律和投资环境咨询,由市外来投资服务中心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当场答复;涉及投资项目论证的咨询,属一般性问题的应立即答复,属复杂、疑难问题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答复;投资者要求查看土地、厂房的,应及时安排。第六条 本市为外来投资者在项目投资过程中提供下列服务:
(一)外来投资者申请设立公司,公司登记机关自符合登记条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结工商登记注册手续。按规定一时达不到设立登记条件又亟需开工建设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6个月筹建期的营业执照,待筹建期结束后,再核发正式营业执照。
(二)市级权限内建设项目实行“分类管理制”。对属于鼓励发展类且不用政策性资金的项目,实行登记备案制;对允许发展类建设项目实行简化审批制,只许可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中房地产开发类项目,直接下达项目投资计划;对限制发展类项目或政策性资金项目实行正常审批制。
(三)实行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备案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登记注册时,暂不要求外商投资企业提交除限制类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备案以外的其它前置性行政许可,先登记注册,然后再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七条 市外来投资服务中心应当为外来投资者在项目生产经营过程中提供下列服务:
(一)提供企业管理、保险、质量认证和会计援助等服务;
(二)提供在焦生活过程中的子女就学等方面的服务;
(三)协调和解决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的其他问题。
第八条 市外来投资服务中心受理外来投资者投诉,采用下列方式:
(一)投诉可采用口头或书面形式。涉及重大事项的投诉,应采用署名书面形式。市外来投资服务中心对投诉者的身份、姓名予以保密。
(二)对受理的口头投诉,应当立即协调,并要求有关单位负责人到场解答;一般书面投诉,应在3个工作日内答复;对较为复杂事项的投诉,应在5个工作日内答复。
(三)被投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必须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处理好投诉的有关事宜。
第三章 优惠政策
第九条 在焦外商投资企业均可享受2004年12月24日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第57号令)发布的《焦作市鼓励外商投资优惠办法》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十条 在焦市外投资企业均可享受2004年12月24日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第57号令)发布的《焦作市鼓励市外投资者投资优惠办法》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凡对本市经济社会具有积极推动作用的生产型、加工型和服务型项目,同时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市城市规划局免收配套费。
(二)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免收征地管理费。
(三)市城市管理局和四城区城建局、环卫处依据各自职责,免收道路挖掘修复费和建筑围墙占道费,减半收取建筑垃圾处理费。
(四)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减半收取人防易地建设费地方留成部分。
(五)市房产管理局免收房屋拆迁许可审批费。
(六)凡项目建设需迁移市园林绿化管理局管理的树木、花草,由市园林绿化管理局负责迁移,不收取任何费用。
(七)市文化局免收文物调查费和重点文物勘探费。文物普探费按永久性建筑占地面积收取。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邀请外来投资者参加市有关重要会议;为外来投资者提供有关的行政性文件;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督 导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将外来投资服务工作纳入年度目标管理。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对有关部门服务外来投资工作进行定期检查或抽查。
第十五条 按照市人民政府发布的《焦作市关于严格控制对企业进行经济检查的若干规定》,禁止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对外来投资企业乱检查、乱收费、乱摊派。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外来投资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各县市区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为外来投资者服务的具体措施。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焦作市人民政府文件 第2篇
【发布日期】2008-04-29 【生效日期】2008-04-2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河南省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焦作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决定
2005年以来,我市各行各业、各条战线涌现出一大批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模范人物。为了学习他们的先进事迹,弘扬他们的崇高精神,进一步调动全市人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积极性,市政府决定授予杨东旭等150名同志焦作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
希望受表彰的同志,珍惜荣誉,戒骄戒躁,再接再厉,在平凡的岗位上创造出新的业绩。同时,市政府号召全市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和其他劳动者,以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为榜样,增强主人翁责任感,树立爱岗敬业、无私奉献和勇于创新意识,坚持与时俱进,团结拼搏,扎实工作,为建设富裕、文明、开放、和谐的新焦作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附件:焦作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名单
二○○八年四月二十九日
焦作市人民政府文件 第3篇
不同领域的人由于其关注点不同, 所提到的“红头文件”含义也各不相同。一般而言, 行政机关公务人员, 主要关注“红头文件”的政务办理职能及其写作规范格式, 其所提的“红头文件”指行政公文;公众及媒体主要关注“红头文件”对百姓生活的影响及“红头文件”规定是否合法、合理, 其俗称的“红头文件”, 指内容关乎百姓生活的红头形式的政策性文件;司法界人士主要关注“红头文件”在司法审判中的效力与作用, 其所称的“红头文件”指政府机关做出的对不特定多数人具有约束力的行政性规定。本文立足于政府信息公开, 讨论对象主要限于后两者。
一、“红头文件”信息公开的不足
近年来, "红头文件"信息公开, 一直是政府信息开公的亮点和公众关注的热点, 这是因为, "红头文件"信息是最基本的政府信息, 多数"红头文件"属于政府应主动公开的信息范围, 是理应当为公众所广为知晓的;而以各种方式途径使"红头文件"信息充分公开也恰恰是政府最基本的职责。如果"红头文件"信息公开都做不好, 那政府全面信息公开就更无从谈起。所以说, "红头文件"信息公开, 是建设阳光政府、透明政府的第一步。
应该承认, 近些年, 政府在“红头文件”信息公开方面做了许多工作。然而, 必须指出的是,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业已实施、政府全面信息公开阶段就要到来的今天, 政府“红头文件”信息公开工作仍有诸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 信息公开利用的效果尚不十分理想。比如, 政府网站上公布的“红头文件”不够全面, 缺乏有效的组织;一些档案部门的现行文件中心只提供纸质文本, 服务形式单一, 等等。概括起来, 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 公开的“红头文件”内容不够全面。
政府信息公开中, 公开是原则, 不公开是例外, 因此, 所有涉及公众利益或需要公众参与的政策性、规范性“红头文件”都是政府应主动公开的。所有其他非保密性“红头文件”也是政府应公众申请而公开的。然而当前, 应主动公开的“红头文件”, 许多地方政府及部门并没有在其网站上完全公布, 而公众申请公开“红头文件”却遭有关部门拒绝的事情也还时有发生。一些地方档案馆的现行文件中心门可罗雀, 主要原因之一就是不能及时从各政府部门得到内容全面的“红头文件”。显然, 公众需要获取的是与自身利益相关或可利用的有价值的红头文件, 任何缺乏公众所需的内容支撑的信息公开形式都不会有持久生命力。
2. 现有“红头文件”信息公开方式的“便利性”不够。
便利性对信息用户获取信息至关重要, 如果信息用户获取一条信息比不获取该信息还麻烦, 那用户就会选择不去获取该信息。相关政府部门在提高现有“红头文件”信息公开方式的“便利性”方面, 仍有许多工作要做。比如, 在因特网已被公众所广泛利用的今天, 档案馆的现行文件中心如果不能提供更为便利的网络信息服务, 而非要用户亲自到通常位于政府大院内的档案馆去查询, 则其信息服务方式对于公众而言, 就是极不方便的。再就政府网站而言, 各地方政府电子政务网站虽然都在公布“红头文件”, 且多数有按部门分类, 并提供站内检索, 但整体而言, 其信息组织尚缺乏深度, 如没有搜索引擎般的全文检索, 没有按主题分类等, 从而不能使用户更为快捷地找到所需内容。
3.“红头文件”信息公开不够主动, 形式也有待多样化。
对政府信息公开中“公开”的含义应予以全面理解, 政府信息公开诚然包括政府信息的对外公布, 即原先不对外开放的信息现予以对外发布, 但政府信息公开同样应包括:一些政府信息, 虽然以前也对外发布, 虽然也并非出于保密, 但因种种其他原因, 却只能为少数外部人获得;现在通过增加信息发布渠道和改进信息发布方式, 使该部分政府信息能为更大范围的相关外部公众所获得。只有以此方式全面理解政府信息公开, 谈论“红头文件”信息公开才有意义, 因为, 作为政府对外行政的重要工具, 所有涉及公众利益、需要公众参与的政策性、规范性“红头文件”都应是政府部门对外“主动”发布过的, 如果认为对外发布就是公开, 那么该部分“红头文件”就都已对外公开, 无须再关注了。然而, 现实中, 公众对涉及自身利益的“红头文件”并不知晓的情况却大量存在。因此, 在“红头文件”信息公开中, 政府既要做“红头文件”信息的提供者, 以多种方式和途径提供信息, 使公众能方便地前来获取相关“红头文件”, 又要做“红头文件”信息的传播者, 主动以适当的方式和途径将“红头文件”信息“推送”给利益相关方。
二、“红头文件”网络公开方式的建议
由上可见, 当前政府“红头文件”信息公开中的主要问题是, 公开的“红头文件”内容及公开的方式和途径尚不能很好地迎合作为信息用户的公众的信息需求特点。要使“红头文件”信息公开取得实效, 就必须将公众视为信息用户, 确立以信息用户为中心的理念, 突破传统服务方式, 做到内容全面, 信息及时, 形式多样, 方便快捷。在此, 笔者从信息化的角度, 就“红头文件”的网络公开方式提出两点建议:
1. 整合网站资源, 深化信息组织, 为公众提供一站式服务。
整合的方式有三种, 一是像当前多数地方政府门户网站一样, 直接收集本地政府及其各所属部门的“红头文件”, 在其网上集中发布。此种方式的缺点是需要分别去收集各部门“红头文件”, 费时费力, 且文件的时效性不易保证;二是各政府部门自己主动于政府门户网站后台发布“红头文件”信息, 由各部门对“红头文件”是否过期、是否及时负责。此种方式相对易于管理;三是政府门户网站直接从各部门网站上“抓取”其所发布的“红头文件”, 但这需要对各部门网站的文件发布格式等事先做出规范。然而, 单把文件集中在一起并不是整合, 只有面向用户, 对集中后的文件进行深层组织才是真正的整合, 因此, 对“红头文件”不能简单罗列, 而应按部门、主题等进行分类, 同时, 还必须提供检索界面, 实现按标题、关键词、全文等方式检索。检索应做成独立模块, 使各政府部门都能方便地将其嵌入自己的网站中, 使进入任一政府部门网站的公众都可直接检索到本地的全部“红头文件”。
2. 建设“红头文件”全文数据库, 并提供网络检索服务。
档案部门的现行文件中心如欲在政务信息公开的舞台上占据一席之地, 必须发挥自身优势, 创新和变革服务方式。相对于一般政府部门, 档案部门的优势就在于信息资源的组织和加工, 因此, 建设“红头文件”全文数据库, 深化“红头文件”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 是档案部门现行文件中心的出路之一。在建设“红头文件”全文数据库中, 一要确保内容的全面和及时。虽然《政务信息公开条例》中明确了各部门向档案部门提交包括“红头文件”在内的政务信息的义务, 但要真正完整及时地收集“红头文件”信息, 也有赖于档案部门自身努力, 当地政府从制度上予以保障。二要人工标引与自动标引相结合, 建设高质量的全文数据库, 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全文检索。三要结合网站, 进行因特网发布, 实现“红头文件”网上全文检索。
参考文献
[1]汪全胜“.红头文件”概念析.档案时空, 2005 (10)
[2]吴丽珊.数字档案管理及全文检索系统的设计与实现.电力档案, 2003 (1)
孙立坤:打造焦作“为民”政府 第4篇
从官至仆:打造服务型政府刷新执政逻辑?
危中求机:金融风暴漩涡里谋划弯道超车?
政务公开:拉开帷幕透明行政阳光下生存?
在河南18个省辖市中,焦作是一个令人艳羡的城市,有山有水,地肥水美,1998年实现创夏粮亩产千斤的目标,
成为全国北方第一个吨粮市。焦作工业发达,增长迅速,2008年,GDP达到1032亿元,连续8年呈两位数增长,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连续3年居河南第三位。
改革开放30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历届市委、市政府团结带领全市人民,戮力同心、艰苦奋斗,焦作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城乡面貌日新月异、大变模样。在乡村,土坯房换成了砖瓦房,公交车直接开到了村口,在全省率先实现了自然村“村村通”硬化路,乡镇企业星罗棋布,农民农忙时务农、农闲时打工,过着祥和舒适的生活。在城市,高楼大厦鳞次栉比,绿地游园点缀街巷,道路宽敞通畅,车辆川流不息,龙源湖公园、缝山公园、人民公园、月季公园里游人如织,三维商场、新亚商厦、丹尼斯、家乐福等商贸中心市场繁荣。2008年,焦作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3199元;农民人均纯收入6130元,居全省第3位;在岗职工年均工资21495元。著名社会学家费孝通曾由衷地感叹:“不到焦作不知中原之富。”
论起河南经济大市,在全省经济发展的第一梯队中,郑州和洛阳均有一席,焦作也是一个不能绕开的重要城市。如何把历届市委、市政府打下的坚实基础巩固好、把焦作发展好,是现任市政府领导班子的重任。
自2008年3月,孙立坤上任焦作市市长。上任伊始,孙立坤就提出焦作市政府要“聚民智、尊民权、解民忧、保民安、帮民富”,有媒体称之为焦作的“新五民理念”。
但是孙立坤带领的市政府班子面临的并不是一个一帆风顺的局面:上任之后,世界金融危机便汹涌而来,旅游产业也需更上层楼,产业升级更是迫在眉睫。
在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领导下,焦作市政府该如何出牌?日前焦作市市长孙立坤,接受了《管理学家》特邀主编杨建国的专访,并就执政理念、执政思维娓娓道来。
打造“为民”政府
杨建国:孙市长,您是2008年3月份到焦作工作,促进经济发展是您义不容辞的责任。促进经济发展,首先要有一个强有力的领导班子,要有一套有效的管理制度。在政府管理上,您有什么大的思路?
孙立坤:思路也是在逐步完善,目前已经比较清晰,就是要建立健全“五位一体”的管理制度,即建立科学民主决策制度,充分发挥群众的智慧和力量;建立信息公开制度,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建立社情民意收集办理和行政问责制度,解决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完善安全管理机制,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加快经济发展步伐,帮助群众致富。
杨建国:近年来,各地都在探索创新政府管理,是什么原因使您着眼“为民”,创新政府管理,全力打造“为民政府”?
孙立坤:我想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一是中国共产党的宗旨所决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我党的宗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忘。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实践证明,无论是革命战争时期,还是社会主义建设时期,要想取得事业的成功,必须紧紧依靠广大人民群众。二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所要求的。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观,就要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三是促进焦作经济社会发展所需要的。在严峻的经济形势面前,在“战危机、保增长”的艰巨任务面前,在率先实现新跨越的宏伟目标面前,要实现“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政府就要想方设法团结人民群众、密切干群关系,凝聚方方面面力量,形成工作强大合力,这样才能实现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行民主以聚民智
杨建国:人民群众中蕴藏着无限的智慧和力量。焦作市在“聚民智”方面有什么创新做法?
孙立坤:一个领导或一个领导集体的智慧和力量毕竟是有限的,人民群众才是创造历史的根本动力。人民的理解、支持和积极参与,是我们各项事业兴盛的力量源泉,正所谓“群策为之则无不成,群力举之则无不胜”。
今年年初,我市出台了《关于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制度的规定》,主要目的就是建立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充分发扬民主,拓宽人民群众参与决策的渠道,体现和反映人民群众的要求,提高政府决策水平。现在政府重要事项的决策,都要经过提出事项、调查研究、拟定方案、充分协商、听取意见、论证评估、合法审查、材料审核、做出决策、付诸实施等十个环节。今年开始,所有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都要做到“十个百分之百”:百分之百实行科学民主决策,百分之百遵循基本建设程序,百分之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百分之百公开招标,百分之百监理到位、监察到位,百分之百不出质量问题,百分之百不出安全事故,百分之百不拖工期、按时竣工,百分之百预决算审计到位,百分之百不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
市政府常务会议专门邀请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参加,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从目前的情况看,群众参与的积极性很高,效果也很好。今年,在确定为人民群众再办十件实事时,通过报刊、网络,以及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最后确定的十件实事人民群众都比较满意。
拉帷幕以尊民权
杨建国:孙市长,“聚民智”主要是保障了群众的政治参与权。那么,尊民权主要有哪些内容?
孙立坤:就焦作来讲,目前正处于经济发展的战略机遇期,同时也是矛盾的凸显期。在这个特殊时期,保障群众的知情权,让政府公开透明尤为重要。只有公开,群众才会理解;只有公开,群众才有支持。我多次讲,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并且提出“四个凡是”:凡上级没有明令禁止的信息必须公开,凡发生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必须公开,凡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信息必须公开,凡拒绝公开、隐瞒信息的必须严处。
今年以来,我市加大了政务公开的力度:一是制度化。年初,我市出台了《焦作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对信息公开的范围、公开的方式和程序、监督和保障等作出了详细规定。二是时效化。对一些突发事件和群众关注的敏感热点问题做到及时公开,今年四月份,我市手足口病来得早、发展快,形势严峻,在这种情况下,市政府不是遮遮掩掩,而是及时公开信息,并且采取有力措施,加强防治工作,很快取得了群众的理解、支持和配合,疫情也很快得到了控制。5月13日,我市山阳区出现一例甲型H1N1流感疑似病例亲密接触者后,市政府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并公开信息,整个社会秩序井然有序。三是全面化。在公开重大决策事项、相关政策、办理规定等基础上,今年加大了经济工作公开的力度,各位副市长的分管工作、各部门的工作内容和目标全部在《焦作日报》和政府网站上公开,全市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重点项目建设进展情况、“企业服务年”活动中为企业服务情况、企业所提问题的办理情况等,坚持每月在《焦作日报》上公开,进一步增强政府了工作的透明度。
架桥梁以解民忧
杨建国:现在社会正处于转型期,群众困难千差万别,“解民忧”仅有三个字,但真要做好,还很难。焦作市在这方面有何创新?
孙立坤:“衙斋卧听萧萧竹,疑是民间疾苦声”。人民政府要时刻把群众的安危冷暖放在心上、抓在手上、落实到行动上。解民忧要解决三个问题:第一是群众忧什么?第二是怎么去解决?第三是解决不到位怎么办?
为此,我市采取了三项措施:一是畅通渠道解民忧。今年3月底,《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全方位了解社情民意,关心群众疾苦,重视群众意见,接受人民群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建立群众、网民意见受理、转办、督办、反馈机制。”4月份,我市建立了网上社情民意受理、转办、督办、反馈工作机制,架起了政府与群众沟通交流的桥梁和高速路,全面了解群众的所思所想所盼,自觉在众多信息中把群众呼声作为第一信号,在众多选择中把群众需求作为第一选择,在众多标准中把群众满意作为第一标准。凡是网上社情民意和群众来信,我都亲自阅批阅办。
二是强力督办解民忧。市政府专门明确了两名工作人员进行督办,并且提出了时限要求,对涉及职责范围的咨询、投诉、意见和建议,由各级各部门专人在3个工作日内办毕并反馈;对确需延长办理的,在3个工作日内在网上作出说明,办理反馈时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市政府定期对办理进度进行通报,督促各级各部门重视社情民意的办理。
三是强化问责解民忧。去年7月份,我市出台了《焦作市行政机关首长问责暂行规定》。这个《规定》专门针对各级各部门行政一把手,对不违规违纪,但效能低下、执行不力的领导干部实施问责,督促其提高工作效率,确保把政府安排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把事关群众的切身利益的问题解决到位。目前,已问责处理5名县级领导干部。
重责任以保民安
杨建国:近年来,国家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对安全生产的要求也越来越严格。请问,焦作市在为人民群众创造安全的生产生活环境方面,有哪些举措?
孙立坤:科学发展,首先是安全发展;以人为本,首先是以人的生命安全为本。作为一级政府,为人民服务首先要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负责。在安全管理方面,一是强化理念。我经常讲:安全责任重如山,安全工作只有起点没有终点,要宁听骂声不听哭声,认识高而又高,排查细而又细,工作实而又实,惩处严而又严。二是健全组织。成立了焦作市应急管理办公室,调整充实了安全生产委员会,加强了对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三是明确责任。要求各级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严格履行“一岗双责”,全方位、多角度、分行业建立责任制,明确责任到岗到人。四是制定预案。完善了《焦作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制定完善了防震、防汛、防疫、防火、防危险化学品等专项工作预案。五是整治隐患。汶川大地震发生后,5月14日当天我市就启动对中专以下各类学校714幢教学楼和164幢医院病房楼等建筑开展安全鉴定,对排查出的危房分类进行了拆除和加固。今年,将继续加大对中小学危房的鉴定加固工作力度,把学校建成最安全、最放心的地方。同时,我市还加大对尾矿库的整治力度,改造老城区锈蚀燃气管网等,逐步消除重大安全隐患;积极创建“食品安全市”活动,对全市食品安全进行风险评估,严格市场准入,用两年时间实现创建目标。六是加强预防。学校、医院、商场等人员密集场所,每年至少进行两次紧急疏散演练,消防部门每年进行一次业务演练等。七是严格追究。对安全事故负有一定责任的人员,一律严肃追究。八是加强宣传。汶川大地震发生后,市政府及时编印公众应急知识读本105万册,每户一册,全面普及应急常识。在报社、电视台经常性宣传安全知识,让群众学安全、懂安全。
促发展以帮民富
杨建国:孙市长,“帮民富”是经济发展和政府管理的最终目的,去年焦作市城镇居民和农民收入在世界金融危机的寒冬中依然保持了较快的增长,请问您都采取了哪些措施?
孙立坤:我从政几十年的座右铭是“把人民当做为官的天”。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让群众钱袋子鼓起来、生活好起来、日子火起来,是我们各级领导的基本责任和最终目标。只有发展一方经济,才能带富一方群众。
到焦作工作以来,我考虑最多的、投入精力最大的就是抓经济、促发展、帮民富。一是抓结构调整。结合焦作实际,认真研究,提出了抓好产业集聚区“一个载体”,构建现代产业、现代城镇、自主创新“三大体系”,加快经济大市向经济强市、旅游大市向旅游强市、文化大市向文化强市“三大迈进”的目标,并研究确定了重点扶持发展铝工业、汽车及零部件产业、煤盐联合化工产业、装备工业、食品工业和生物产业六大战略支撑产业以及风电装备、光伏、光电、新材料四大新兴产业,目前,铝工业、汽车零部件产业已纳入全省战略支撑产业的大布局之中,生物产业已获批成为河南省高技术产业基地。
二是抓经济运行。去年我任市长的第一年,就遇到了历史罕见的能源危机、粮食危机和世界金融危机。在重大挑战和考验面前,我带领市政府一班人,早着手、早谋划、早应对、早出击,亲自跑煤源、跑资金、跑项目,焦作西500千伏变电站提前半年投入运行,帮助风神轮胎通过定向增发募集资金6亿元,有效地缓解了生产要素的制约,把危机的影响降到了最小。
三是抓农业增产。研究制定了2500斤粮食单产能力建设规划,加快全国粮食高产示范基地建设,通过贷款贴息、投资参股等方式,支持农产品加工企业发展。今年春节前后,面对百天大旱,紧急动员,出动110万人次,全力以赴抗旱浇麦,打赢了抗旱这场硬仗,小麦生产取得了单产、总产“双增”的好成绩,预计全市小麦平均亩产533公斤,总产有望达到12.35亿公斤,较上年增加1.9亿公斤,增幅达16%。孟州市城伯镇小麦高产创建万亩示范片创全国之最,平均亩产683.4公斤,比全国平均亩产高出43.4公斤。
四是抓项目拉动。焦作至郑州城际铁路列入省重点建设项目,南水北调焦作段征迁安置工作顺利推进,龙源电厂项目得到国家能源局批复,南太行旅游快速通道项目进展顺利。焦作北站搬迁、新月线改造、焦作电厂2×100万千瓦机组环保迁建等一批重大项目得到国家有关部委认可。
五是抓旅游和太极文化。加强太极文化产业开发力度,焦作国际太极拳交流大赛升格为国家体育总局和河南省人民政府联合主办、河南省体育局和焦作市人民政府承办,8月份即将开幕;组建了太极文化学院,太极拳列入河南省中小学课程;为国际孔子学院输送拳师已和国家有关部门达成共识。今年6月,围绕省委、省政府实施“旅游立省”的重大机遇,研究制定了焦作实施“旅游立市”发展战略,科学规划、加大投入,打造精品景区,提升服务质量,努力推动旅游业由观光游向度假游、由“门票经济”向“产业经济”的转变。
六是抓就业和社会保障。多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就业工作,加大资金投入,挖掘就业岗位,加强就业培训、服务和指导,并召开全民创业动员大会,出台一系列优惠政策,扶持大中专毕业生、返乡农民工、下岗职工等自主创业。2008年,全市新增就业8.5万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4万人,其中就业困难对象实现就业1.5万人。2009年5月,全市新增就业3.88万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1.78万人,其中就业困难对象实现就业6076万人。同时,我们坚持不管财政多困难,民生工程的投入不减、项目不减,并不断提高低保标准,扩大保险覆盖面,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城市低保和农村低保实现了应保尽保。2008年,全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3199元,农民人均纯收入6130元,居全省第3位。2009年一季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004元,增长9.3%;农民人均现金收入1685元,增长8.5%。
中共焦作市人民中学党员大会议程 第5篇
第一项、宣布中共党员大会开始
主持人:(秦真)
今天,我校召开全体党员大会,主要议题有三项:一是讨论并表决郭建成、张道芳两位同志的预备期转正问题;二是讨论并表决郭琳妹、董雨霞、韩保安三位同志入党问题;三是分小组推荐入党培养对象。本次大会应到正式党员53名,实到正式党员44名,其中有5名党员委托表决。有4名党员因病、事请假。符合有关规定。现在会议正式开始。
第二项、讨论郭建成、张道芳两位同志的预备期转正问题。
1、张道芳、郭建成二位同志分别宣读入党转正申请;
2、张道芳(程斋华、赵东芳)、郭建成(顾苏予、王亚娜)二位同志的介绍人介绍情况;
3、党小组长发言;
第三项、讨论郭琳妹、董雨霞、韩保安三位同志入党问题。
1、郭琳妹、董雨霞、韩保安三人分别宣读入党申请;
2、郭琳妹(顾苏予、侯玉花)、董雨霞(谢小军、黄彩云)、韩保
安(乔璐、邱会来),三人入党介绍人分别介绍培养情况;
3、组织委员宣读党支部对其考察培养情况;
第四项、表决
1、同意张道芳同志转为中共正式党员的请举手。
(不同意的请举手,弃权的请举手)
2、同意郭建成同志转为中共正式党员的请举手。
(不同意的请举手,弃权的请举手)
3、同意郭琳妹同志成为中共预备党员的请举手。
(不同意的请举手,弃权的请举手)
4、同意董雨霞同志成为中共预备党员的请举手。
(不同意的请举手,弃权的请举手)
5、同意韩保安同志成为中共预备党员的请举手。
(不同意的请举手,弃权的请举手)
6、请张道芳、郭建成、郭琳妹、董雨霞、韩保安发言; 第五项、党支部书记讲话
第六项、分小组推荐入党培养对象。
每个党小组组长手里有一份入党积极分子名单,同志们下面分组讨论、酝酿并推荐入党培养对象。
第七项、支部成员确定培养对象。
焦作市人民中学党支部
水泉乡人民政府文件 第6篇
担任村两委主干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省大学生村干部担任村两委主干的会议精神,水泉乡政府“四个先行”为大学生“村官”参选铺路搭桥,积极引导大学生村干部参选农村“两委”主干,支持他们成为新农村建设的“领头雁”。一是调研摸底先行。乡政府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民主评议大学生“村官”,通过向乡镇党委书记征求意见、同大学生“村官”本人谈心、向农村群众发放调查问卷的办法,调查哪些“村官”是在本村任职,是否可能当选“两委”主干;摸清哪些村需要大学生“村官”任职,为大学生“村官”参选“两委”主干提供依据,并以有利于当选的原则,对大学生“村官”的服务村进行调整。二是人才储备先行。从在村任职的9名大学生“村官”中,选出7名各方面表现突出的,有针对性地进行教育培养,并将党员派到党组织较为薄弱的村,将有农业专业技术特长的派到农业产业化发展潜力较大的村,让他们直接参与村级事务管理,锻炼提高其能力。三是培训教育先行。专门邀请民政部门有关领导授课,介绍村委换届的知识,使他们尽快熟悉掌握村委换届选举的政策、法规、流程,增强民主参选意识。同时,针对个别大学生“村官”认为自己资历浅、年龄小、经验不足的情况,由乡政府和乡镇党委结对帮
扶领导同大学生“村官”谈心,帮助他们排除心理障碍,鼓励他们勇挑重担,积极参加选举。四是营造氛围先行。充分利用村民大会、板报等方式,重点宣传大学生“村官”带领群众致富、为民服务等先进事迹,宣传大学生“村官”进入村“两委”班子的重要意义,宣传他们在年龄、知识、思想等方面的优势,让党员群众了解大学生“村官”参选的目的、意义和政策,增强他们对大学生“村官”的认同感,为他们进入村两委班子奠定群众基础。
通过采取四项措施,引导支持大学生村干部竞选农村“两委”主干。
舆论宣传引导。一是召开会议动员。乡政府召开动员大会,出台《关于做好全乡大学生村干部参加村“两委”换届竞选工作的通知》,鼓励大学生村干部100%参与换届选举,做到每个乡镇至少有1—2名大学生村干部担任村“两委”主干。二是开展谈心活动。乡镇党委书记与每名大学生村干部普遍开展谈心活动,了解、掌握他们的思想动态和实际困难,鼓励他们积极参与换届选举,特别是竞选农村“两委”主干。村党支部书记与大学生村干部进行谈心,帮助他们消除思想顾虑,增强参选信心。大学生村干部之间相互谈心,取长补短、共同提高。三是新闻媒体造势。在县电视台、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网、《大学生村官报》等新闻媒体上
开设“村官风采”专栏,大力宣传大学生村干部积极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自主创业带领群众共同致富的先进事迹。
优惠政策激励。乡政府对参与竞选农村“两委”主干的大学生村干部实行“三个优先”:一是优先入党。对参与竞选并担任村委主任的非党大学生村干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入党。二是优先录用。县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现缺额时,优先考虑从担任农村“两委”主干的大学生村干部中招录。三是优先提拔。乡镇副职出现缺额时,优先考虑从担任农村“两委”主干的大学生村干部中选拔。
筛选苗子培养。一是个人自荐。采取个人自愿的原则,组织有竞选意向的大学生村干部写出竞选申请,经村党支部研究同意后报乡镇党委备案。二是组织推荐。采取村党组织和乡镇机关干部推荐相结合的方式确定人选。三是党委审核。乡镇党委根据个人自荐和组织推荐情况,结合平时考核和考核情况,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召开党委会议筛选知识水平高、工作干劲足、创新思维广、创业能力强、群众基础好的大学生村干部作为重点人选,纳入视野,重点培养。同时,乡镇副科级干部和大学生村干部结成对子,进行一对一帮带,指导大学生村干部搞好竞选农村“两委”主干工作。
强化能力提升。乡政府专门开设大学生村干部能力提升强化培训班,加大对有竞选意向大学生村干部的培养力度。一是理论辅导,由组织部、党校、民政局的业务人员和专业教师对大学生村干部进行换届政策培训,使他们熟悉、掌握换届选举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和工作流程。二是现身说教,聘请基层工作经验丰富的乡镇党委书记和优秀农村党支部书记,向大学生村干部传授农村工作方法、突发事件处理技巧、竞选演讲策略等。三是模拟实践,组织参训人员深入5个村情不同的村,通过深入调研走访、召开座谈会等方式,人人写出心得体会,并结合任职村实际,写出竞职设想,组织群众和有关专家现场旁听,给予评价指正。
水泉乡人民政府
焦作市人民政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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