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范文
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范文第1篇
依法治校, 是依照国家法律以及符合国家法律的学校规章制度, 来规范学校的教育、教学、科研、实践、活动等, 保障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 实现学校办学、管理、运行的法治化, 从而推动学校各项事务的健康、科学、和谐、有序的发展[1]。
二、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的问题
( 一) 相关立法体系仍不完善
《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等已颁布的教育法律法规, “宣传性”的法律条款较多, 其内容比较宽泛、模糊且陈旧, 甚至有些已经严重滞后于社会发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是学校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的指导性文件, 但其中的“伤害事故”仅限于人身伤害, 并未包含精神伤害的内容; 其中的法律条文未做学校类别、年龄层次的区分, 但在实际情况中存在学生是否成年、是否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等区别, 都应该根据不同的情况做出不同的处理。
( 二) 学校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实施不够严谨
根据《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要求, “学校依法制定具有自身特色的学校章程, 充分反映广大教职员工、学生的意愿”, 但一些高校在制定章程的过程中, 基本没有师生的民主参与; 对于高校权利救济制度中最主要的学生申诉,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明文规定学校应该成立专门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这两点在现实中往往都被高校管理者忽略, 这样做出的开除学籍的处理决定是不合法的, 严重损害了学生的合法权益。
( 三) 高校管理者以及学生法治意识浅薄
高校长期传统的管理模式使得管理者与学生早已习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学生对自身的权利、义务、责任并不清楚, 当自身权利受到侵害时, 不知道怎样维护自己的利益, 甚至并不知道自己享有这份权利。高校管理队伍法制观念淡薄, 在管理工作中常常出现有法不依、以罚治校等问题, 一味的处罚、管教学生, 以求维护教学管理秩序, 忽视了对学生的正当权益的维护。
( 四) 学生管理法治化监督力度不够
高校普遍没有成立专门的法制机构, 在依法治校的大潮中, 制定章程、学生管理、学生申诉等均是由相关职能部门完成, 甚至其中并没有法律专业人士。监督主体职责不清, 学生管理标准不严, 权威性差等, 再加上没有专门的法制机构监管以及约束, 学生管理者在行使管理权时往往比较随意, 主观性强。
三、学生管理法治化的对策
( 一) 加强高校师生员工的法律素养
加强管理者以及教师的法制教育, 培养一支能自觉运用法律进行教育管理的学生管理队伍; 加强学生的法制教育, 通过课堂教学以及管理队伍的法制管理, 社团活动、社会实践等进行法制宣传, 使学生知晓熟悉与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 明确了解自身的权利、义务、责任以及担当。
( 二) 加快立法及修订工作
国家立法部门应该加快依法治校相关法律文件的制定, 对于一些已经严重滞后社会发展的法律条例也应该及时进行修订, 让高校在依法治校工作中能够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也对高校在日常教育及管理过程中得到指导及约束, 这不仅是对高校学生, 也是对高校及高校管理者的合法权益的有力保障。
( 三) 健全法制机构及监督机制
高校应当成立专门的法制机构, 聘请专业的法律人士, 来主要承担依法治校工作: 制定与修订学校章程、规章、制度等; 制定相应监督管理机制, 对高校领导人的决策、职能部门的行为、学生管理的执行等进行监管以及约束。高校依法治校监督机制的建立以及监督约束作用的发挥, 是高校法律环境建立的重要环节。
( 四) 建立和完善民主制度
建立民主决策制度, 对一些学校发展或涉及教职工利益等的重大事项, 党委在决策前应先举行听证, 广泛吸收民主意见; 建立校务公开制度, 成立校务公开领导小组, 组织及监督校务公开工作, 让权力在阳光下运作; 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让教职工真正参与到依法治校工作中来, 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利[2]。
四、展望
习近平总书记曾说过: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 任何公民、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都要以宪法和法律为行为准则, 依照宪法和法律行使权利或权力、履行义务或职责”。在依法治国大环境下, 全面推进依法治校, 是学校适应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求的客观需要。笔者希望通过学校管理法治化、学校决策民主化, 学校师生带动学生家长都懂法依法, 让社会上还存在的个别违法办学、违规招生及收费等问题不复存在, 让高校学生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责任以及担当, 自觉营造学法、守法、依法的良好法制环境。
摘要: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要求, 国内各高校普遍积极开展了依法治校工作。相关立法体系仍不完善、学校管理法治化监督力度不够等都是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工作面临的挑战, 可通过加快立法和修订工作、建立高校法制机构等来加快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进程。
关键词:依法治校,学生管理,规章制度,法治化
参考文献
[1] 刘连富.高校依法治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J].产业与科技论坛, 2011, 12 (10) :197-198.
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范文第2篇
一、高校安全管理部门职能发展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院于1950
年3月24日颁布《关于在国家财政部门中建立保卫工作的决定》, 全国高校和其他企事业单位也陆续建立了保卫机构。在体制上, 高校的公安保卫机构既是本单位的职能部门, 又是公安机关的派出机构, 在学校党委的领导和公安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行使公安部门授予的权力。[2]1980年5月《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全国经济文化保卫工作会议纪要》重申:“保卫处、科是各部门的组成部分, 又是公安部门的派出的代表机关执行国家公安机关一定的权力”, 行使《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警告裁决, 监督、考察在本单位的监外执行、假释等权力。
(二) 1994年4月, 国务院下发了《国
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企业事业单位公安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 “对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的公安机构, 原则上应予撒销”。2001年国务院又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抓紧做好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体制改革工作, 督促各省、市、自治区按时完成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体制改革任务。[3]高校公安派出机构党的关系实行由上级公安机关党委和高校党委双重领导, 以上级公安机关为主的管理体制。高校公安派出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奖惩、调动, 由上级公安机关负责, 征求高校党委意见。”随着改革的推进, 由于不符合转变政府职能、政企分开和政事分开的原则, 保卫干部作为事业单位的组成人员失去公法赋予的执法权。
(三) 自1998年10月《事业单位登记
管理暂行条例》颁布之后, 我国开始全面推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管理制度, 逐步推进事业单位法人制度的建设。高等学校作为事业单位, 除了法律明确未授权之外, 开展的是与教育相关的事业, 目前并无治安管理处置的授权。自此, 以限制人身自由与罚款为代表的公安管理部门的行政管理权与高校保卫处彻底分开, 这也符合政事分开、政企分开的改革方向和管理理念的变化。
二、制度建设中关于安全管理部门规定的现状
(一) 2010年颁布的《国家中长期教育
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 (2010-2020) 》, 并与2012年1月1日正式施行了《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目前大部分章程得到主管部门的核准。章程被称为学校的“母法”, 是学校基本制度应遵守的规范, 通过章程规范各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 明确组织规范, 规定职能部门的分工和职责, 构建管理体系, 实现学校管理有法可依、按章办事。
(二) 在大学章程中大多数都规定了安全责任和职能部门设置的原则和规范。
以《东南大学章程》为例, 在第三十五条则规定了“学校党委根据工作需要, 可依法设置、变更或者撤销学校的党委部门, 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各党委部门的职能”。还有在第四十条规定“学校根据工作需要, 可依法设立、变更或者撤销学校内的行政部门, 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其职能。各行政部门和直属单位根据校长的授权, 履行各自的职责。各行政部门可根据需要, 报经校长办公会审议批准后, 设立、变更或撤销内部组织机构。各行政机构负责人由校长任免, 负责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在这三个条文中规定了职能部门产生的依据和设置部门的权限归属。
(三) 通过研究发现, 部分大学章程将基本安全制度也规定在其中。
《四川大学章程》第九十七条规定学校制定校园安全管理制度, 完善安全工作体系和安全防控机制, 加强校园综合治理, 开展安全教育培训, 确保师生平安通过法律和学校章程的规定明晰了章程与安全管理部门之间纵向关系, 校长负责管理部门的设置方案, 由党委决定部门和机构的设置。法律同时规定校长作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学校安全事务的责任人。
三、安全管理中所涉法律关系
大多数学校章程中规定了安全管理部门的设置原则和程序。但就职责并具体的表述和规定, 通常以则表述为“校长授权或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另行规定”。这就要从章程的法律渊源和主体授权的角度去思考这些问题。法律的渊源是指法律创制方式和外部表现形式, 分为正式渊源和非正式渊源。高等学校作为事业单位, 具有独立的法人主体地位, 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但要区分行政授权和民事责任。在行政法体系中, 法律法规可以授权公共管理事业组织行进公共管理活动, 高校主管机关也可以通过行政委托赋予学校相应职权。在高校安全工作领域内法律法规规章和非规范性法律文件都有所体现。
(一) 法律渊源中的规律规定。
消防工作作为高校的重要安全工作, 事关师生的生命安全和学校的财产安全相关法律也做了明确规定。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在第十六条做了消防安全职责、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规定。明确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2010年1月1日起已经施行的《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对高校安全责任又进一步进行了细化。
规定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 分管学校消防安全的校领导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 协助学校法定代表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并在第十条明确了必须设立或者明确负责日常消防安全工作的机构, 配备专职消防管理人员的规定。消防工作责任有明确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外, 1997年2云13日国家教委、公安部发布了《高等学校内部保卫工作规定》, 2004年9月13日国务院第64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 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也明确规定安全管理部门职责。
(二)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以江苏省为例, 在遵守上位法规定的前提下, 以安全保障为遵旨, 并结合实际制定了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以及非规范性法律文件。2014年11月27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江苏省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规定安防技术标准、安全管理部门设置的人数标准和管理职责。2012年6月1日起施行由江苏省教育厅、公安厅制定的《江苏省高等学校安全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三款规定安全管理职能部门具体落实高校安全管理工作:高校安全管理制度, 监督检查安全管理责任制的落实。制定重大活动的安全方案, 依法报批, 经同意后组织实施。
(三) 通过研究发现法律法规和规章以高校为主体进行了安全管理职责的规定。
通过不同位阶法律比较系统和完整的为安全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除了法律的硬性规定, 以校长作为法人代表的学校对于安全管理部门还有授权, 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的是私法的性质。通常以责任书或约定的形式赋予安全管理部门或负责人具体事务, 属于在职权范围内的自由意志的体现。这种以合约的形式将学校具体事务赋予管理部门在完善监督监督的基础上更能体现大学自治。这种权利也是安全管理部门的管理权力的一种来源。
四、安全管理部门职能的法治化完善
(一) 树立合法、合理的职权观念
在公安执法权从高校“分出”之后, 安全工作的观念始终停留在“执法权”被减弱的惯性思维当中。但通过对法律法规的梳理能够发现作为安全管理部门的职责和权限是相对应的也是非常充分的。
只不过在行使职责的时候要转变观念, 权力没有绝对的“弱势”和“强势”之分, 要改变行政化思维, 理清法律关系。在思想上破除“管理职责多, 实际权力少”的不科学的观念。据笔者的了解, 淮安一师范类高校通过加强视频监控系统等技防建设, 加强巡逻和预警机制的建设, 使得发生在校园内的90%以上的治安案件能够查清事实, 使得违法案件的发案率大大降低, 从而有效地维护了校园安宁秩序。而查处案件就是涉及到执法权问题, 但是通过有力的技术证据和谈话了解事实, 及时向公安机关移交案件线索, 行使法定监督权等一系列措施后足以解决现实中困扰安全管理部门的问题。当前公安机关以开展“社区警务”模式为主要工作方向, 单位的自我防控责任则更加凸显, 这就更加要求树立权责一致符合发展要求和形势的安全观念。
(二) 建构法律关系事务类型化
安全管理部门职能的法律关系梳理, 首先要明晰赋权关系和工作机制。[4]赋权关系是解决对谁负责的问题, 校长到副校长再到二级单位及负责人是纵向结构。这就要让相关部门和个人明晰安全管理部门责任, 同时安全管理部门做职责划分方案和实施的“参谋”和“助手”, 做到科学决策争取工作主动权。赋权关系是工作机制的前提, 在实践过程中基于历史原因、校情、领导风格差异等因素使得工作机制被动、赋权关系不明, 保卫工作变成安全管理部门唱“独角戏”, 这与法不符, 对工作不利。创新服务功能, 服务是安全管理部门的一部分, 学校以学生和教职工为主体, 解决师生在安全活动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对安全管理部门也是职责的体现。[5]所以重在转变观念, 为师生服务, 做到信息工作、热情服务, 将部分工作结合学校实际整合在相对集中地窗口, 以便更好地为师生服务。
(三) 强化依法治校
在依法治校, 推进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的背景下, 严格依照法律办事, 遵循法治精神坚持依法治校、依章程治校是高校发展的必然选择。深刻理解高校发展规律, 将符合规律的方式方法及时以基本制度的形式加以巩固, 办学规模可以产生效益, 结构也可以产生结构效益, 因为办学效益的产生源泉不同, 要在安全管理中注重结构的效益, 统筹效益与结构之间的关系。[8]以章程为遵循处理好学校与社会之间的关系, 完善警校共建机制, 适时签订双向协议, 学校通过人大代表、党代表等提案机制推进学校面临的管理难题的解决。结合学校实际, 实现保安服务市场化或按照法律规定的自行招录办法严格依法、依约管理, 完善监督办法和约束制度。通过学校层面的责任书形式, 明晰各部门、学院和个人责任, 再以合约、双向协议等形式完善工作机制, 形成基本管理办法通过合法程序建立章程附案或章程管理办法。完善学校安全管理部门管理职能最终目的也是为实现安全工作的科学性、合法性、合理性, 提高工作效率, 但必须坚持依法管理、依章程工作。
摘要:本文在以法治校得的背景下, 通过分析高校管理部门与大学章程之间的关系, 探明法律渊源和赋权关系, 梳理高校安全管理部门职能发展过程, 进而明晰法律关系, 探究在新时代高校安全管理部门开展工作的科学性、合法性、合理性。
关键词:高校,安全管理,职能,法治化
参考文献
[1] 余宏明.高校公安保卫体制改革思考[J].江苏警官学院学报, 2004 (4) .
[2] 夏祖述.机构改革与高校保卫工作[J].中国高教研究, 2001 (1) .
[3] 沈惠章.论高校保卫工作体制改革中的市场化运作[J].北京人民警察学院学报.2010 (7) .
[4] 赵巍.新时期高校保卫工作的新突破:强化服务功能[J].才智, 2015 (8) .
[5] 朱传耿.关于贯彻《“十三五”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规划纲要》精神的思考以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为例[J].现代特殊教育.2016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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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袁维明.我国高校校园安全管理法律机制研究[D].广州:广东外语外贸大学.2016 (5) .
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范文第3篇
一、确立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为法治建设提供精神动力和重要遵循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会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任务: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加强宪法实施;深入推进依法行政, 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保证公正司法, 提高司法公信力。
根据这一总目标以及任务分解, 结合高校实际, 确立高校全面推进法治建设的总体目标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 按照依法治校的战略部署, 立足高校法治建设实际, 为推动建设依法治校示范学校, 实现学校发展目标提供强有力的法制保障。
全会还指出, 实现依法治国总目标, 必须坚持以下原则: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坚持人民主体地位, 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 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借鉴依法治国的原则, 确立全面推进高校法治建设的基本原则是:发挥党委的领导核心作用;坚持以人为本, 维护师生合法权益;法治建设和道德建设相结合。
二、加强法治机构和工作队伍建设, 为法治建设提供组织和人才保障
一是成立学校法律事务办公室, 加强法治机构建设。目前许多高校的法律事务工作由学校办公室承担, 办公室工作人员在忙于日常事务的同时来兼顾学校法律事务管理, 有的学校办公室还承担了信访工作, 经常面临工作时间冲突的境况。为更好地实现学校法律事务管理工作的规范化, 建议高校成立专门的法律事务办公室 (或信访与法律事务办公室、法制办公室等) 。
二是充分挖掘校内法治资源, 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要充分发挥学校法治建设领导小组 (或依法治校领导小组) 的作用, 全面统筹、协调、指导、推进全校法治建设工作;要组建学校法律专家咨询委员会 (或法律顾问委员会) , 建立以学校法学专业在职教师为主体、可适当吸收校外专家和律师参与的法律顾问队伍, 强化学校决策信息和智力支持系统;法律事务办公室可以聘请兼职法务专员, 从校内有法学教育背景或通过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教职工中选拔出优秀的法律人才, 充实学校法治工作队伍。
三是与校外1-2家律师事务所签署合作协议或者酝酿成立学校名下的校办律所, 切实保障学校各项法律工作的专业高效运转。学校审计、资产采购等都需要开展一系列的法律咨询、论证、审核等工作, 这些不仅是常态化的工作, 还经常需要派出专人参加会议或者外出调查, 占用大量的时间和人力, 单靠学校法律事务办公室的力量很难完成, 也会影响到学校日常的法律事务管理工作。
三、加强工作机制和制度建设, 为法治建设提供体制保障和有力支撑
实践是法律的基础, 法律要随着实践发展而发展。实践中要坚持立改废释并举, 完善立法后评估机制, 建立常态化的规章制度审查备案机制。由学校法律事务办公室牵头, 各部门分工负责, 对学校现行规章制度进行梳理、分类和汇编, 并以书籍和网页的形式予以公布, 方便师生查阅。要按照法制统一的原则对校内规章制度进行审查, 及时修改或者废止不合法或不合理的规章制度, 确保学校规章制度体系层次合理、协调一致。要完善规章制度制定和发布程序, 制定过程中要充分听取各方意见, 同时健全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 不能闭门造法, 以更好地协调利益关系, 维护师生的合法权益;发布规章制度要严格按照工作流程, 禁止以部门名义随意发布;同时起草部门还要随时关注上级部门发布的新的教育法律、法规, 及时对照修订学校相应的规章制度, 并报学校法律事务办公室备案。
四、加强法律和思想道德建设, 为法治建设提供舆论阵地和有力武器
高校法制教育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高校也要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把法治教育纳入大学教育体系和校园精神文明创建内容。建议学校创建依法治校专题网站, 作为推进高校法治建设的宣传阵地, 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 传播法律知识, 培养法律意识, 形成人人关心、人人支持、人人参与法治建设的校园环境。同时, 学校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纳入大学教育总体规划, 贯穿始终, 落实到教育教学和管理服务各环节, 强化规则意识, 倡导契约精神, 弘扬公序良俗, 传播清风正气。学校还要定期开展法制宣传活动, 如法制讲座、法制宣传日系列活动等, 每学期在全校范围内至少举办两次法制讲座, 在法务工作人员中定期组织专题培训班, 提升法务人员的综合素质和职业素养, 更好地推动学校法治建设。
摘要:党的十八大以来, 习近平总书记站在党和国家事业全局的高度, 多次就“依法治国”发表重要阐述, 提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方向和基本思路。纵观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 “法治”这一党治国理政的思路无不贯穿其中。
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范文第4篇
一、当代大学生法治观念调查现状分析
(一) 大学生法治观念的认知状况方面的调查
从搜集的问卷中可以看出大学生对“法律”一词的认知上, 大部分人选择了“法律是一种行为规范”和“法律是对犯罪的惩罚”, 其中法律是一种行为规范大一占40%, 大二占84%, 大三占36%, 大四占36%, 理工学生占28.57%, 文史学生占52.33%, 女生占50.77%, 男生占45.71%。而选择“法律是对犯罪的惩罚”最高比例为理工学生, 占51%。另外选择法律是统治的工具的最高仅占16%, 最低为3%。选择“法律是每个人必须”最高仅占16%, 最低为3.57%。对大学生进行的关于“法律得到实施的根本保障”这一选项来看, 大部分的学生认为是国家强制力保障, 其中大一到大四中, 大二选择这一项的比例最高, 占84%, 理工学生选择这一项的比例也很高, 为78.57%。其中选择“公民意识强”这一选项的平均在15%以上, 其中大一学生所占比例最高, 为32%。对于大学生关于“熟悉哪些法律”这一项调查来看, 宪法最高比为大四学生, 占18%左右, 民法最高比为大三学生, 占23%左右, 刑法最高比为大一学生, 占20%, 未成年人保护法为大一学生, 占20%。劳动合同法为大二学生, 占21%左右。其中理工学生选择劳动法所占比例是所有人群中最高的占27%左右。治安管理法和机会游行示威法整体来说所占比例很少, 甚至没有。对大学生关于法律是否具有权威性这一调查, 总体占60%以上的大学生认为法律具有权威性。
(二) 对于法律与大学生以及社会关系方面的调查
对于大学生“法律与自身关系”这一方面的调查来看, 男生认为法律与自身时刻有关系占28.57%, 说不清楚这一关系的占57.14%, 女生认为法律与自身时刻有关系的占83.03%, 说不清的占6.15%。理工学生认为法律与自身时刻有关系是100%, 文史类学生认为法律与自身时刻相关的占80.23%。对大学生关于“在社会中起主要作用”这一问题的调查, 其中选择法律在社会中起主要作用的大一所占比例为12%, 大二占32%, 大三占44%, 大四占56%。从相关性分析来看, 大学生认为法律在社会中起主要作用这一比例随着受教育程度的增大而提高。认为法律在社会中起主要作用的理工学生所占比例要大于文史学生, 理工学生占50%, 文史学生占33.72%。认为道德在社会中起主要作用的, 文史类学生和理工学生选择道德在社会中其主要作用这一选项的存在很大的差别, 文史类学生占41.86%, 理工类学生占14.29%。对大学生“当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 首要选择”的调查中, 发现相当大的比例会选择选择法律的帮助。另外选择私下解决和找熟人的合在一起也占有一定的比例, 最高比例超过40%。
(三) 大学生学习法律的主要途径及法律权威性方面的调查
通过对问卷调查的分析, 大学生学习法律的途径来看, 大学生学习的途径呈多元化趋势, 课堂、书本、电视、网络, 其中课堂、网络、书本所占相对较高, 均为30%左右。对大学生关于“渴望了解和学习的法律”这一选项来看, 我们分析发现大学生渴望了解的法律是婚姻法、合同法、劳动法、刑法所占比例最多, 其中男生想了解婚姻法和劳动合同法都要略高于女生, 理工学生想了解刑法的比例高于文史类学生。同时, 在调查“大学生认为法律是否有权威性及其理由”时有少数人认为法律没有权威。其理由归纳如下:人们更多地追求物质利益、腐败严重、执法不严、法律体系不健全等。多数人认为法律有权威。理由如下:法律讲求公平正义、课本上是这样教的、严惩腐败, “老虎”、“苍蝇”一起打。
二、增强大学生法治观念的困境
(一) 对法律基础知识了解的不够深入
通过对大学生“法律”一词的了解来看, 大学生选择是“统治的工具”这一项的比例最高也仅仅是12%, 最低只有4%, 因此, 从中可以看出现代大学生对“法律”一词的理解仅仅停留在字面意思, 马克思曾讲过法律是阶级统治的工具, 法律就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和实现其阶级统治的工具。因此对于马克思这一深层次的理解是我国正处在全面依法治国阶段需要达到的一个理解程度, 而大学生对这一解释并不熟悉。同时大学生在选择“是每个人必须的”这一项所占比例很少最高只有16%, 最低是3.57%。这体现大学生这是我国大学生法治观念培养面临的一个重大问题。
(二) 我国传统人治思想还比较浓厚
大学生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 大学生选择的解决途径来看, 相当一部分大学生会选择“私下解决”和“找熟人”这两项, 比例合在一起最高可达到40%以上, 而选择找政府的却仅仅占8%左右, 甚至还有少部分学生选择自认倒霉。这是反映我国传统人治文化对大学生的影响还很大。我国是一个人治传统文化浓厚的国家, 在这样传统文化影响下, 我国大学生更愿意找熟人私下解决, 就算是决定找相关政府和执法机构解决也是在有熟人这一前提下做出的决定。如何让大学生相信法律的有效性和权威性, 不仅需要加强执法机构的执法能力, 更要让大学生相信法律, 树立法律信仰, 并提高运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三) 腐败现象对大学生法治观念培养有一定的影响
对于大学生认为法律是否具有权威性这一项调查, 认为法律不具有权威性的原因包括腐败严重以及执法不严。根据大学生认为法律是否具有权威性的原因, 我们发现大学生对当前社会环境的重视, 以及社会环境对大学生法治观念培育的重大影响。当前, 我国社会环境在习近平总书记的带领下“老虎”、“苍蝇”一起打, 很大程度上满足了人民对党和政府的期许和盼望。但是腐败现象还存在一天, 就难以让大学生对国家的法律产生根本性的信任。因此, 要想让大学生的法治观念有所增强, 就必须严惩腐败, 真正做到让腐败分子无藏身之地。
三、增强大学生法治观念的出路
(一) 提高法治观教育地位
“培育与国家法律制度和社会生活秩序相一致的现代高素质公民, 重在培养大学生参与社会生活的法律知识、法律技能和法治观念”。[1]但调查显示大学生对法律只停留在字面意思的理解, 这反映出我国大学生法治观教育还不全面、不完善。我国大学生法治观教育的主阵地就是通过开设《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这门公共课。从开设的公共课来看, 我国大学生法治观教育是与道德教育相结合来进行的, 道德教育强调自律, 法治教育强调他律, 把法治教育与道德教育相结合, 自律和他律紧密联系, 似乎有一种事半功倍的效果。但是我国更多强调礼义廉耻, 强调德育, 受传统文化的影响, 很多大学生会误认为法治教育从属于道德教育, 从而也就会忽视法治教育, 这不利于法治教育的长远发展, 也不利于大学生能够深入学习了解法律知识。因此高校教育应该重视法治教育, 将法治教育独立出来, 将法治教育确定为一门专门和独立的课程, 提高法治教育地位。
(二) 加强校园法治文化建设
校园法治文化建设离不开一个良好的育人环境。大学生观念里还是存留着浓厚的人治思想, 对于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 认为找熟人私下解决比找政府和执法部门更加有效。而营造一个良好的校园法治文化氛围, 有利于改变大学生传统人治思维, 养成法治思维, “法治思维就是要求大学生对法律有敬畏之心, 要把宪法和法律放在至高无上的地位, 一切以法律为准绳, 在行使法律所赋予的权利之时, 应审视其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和要求, 包括行为的目的、权限、内容、手段和程序是否合法, 培养法治优先和合法性的思维习惯”。[2]构建校园法治文化, 培养大学生法治思维, 我们可以在大学生校园开展例如:法治研讨会、普法宣传、法治演讲比赛、法治辩论赛、模拟庭审等形式多样的法治文化活动。同时, 校园可以建立专门的法律咨询机构, 为大学生提供专门的法律援助, 当大学生碰到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就可以去法律咨询机构, 询问合法的解决办法。
(三) 严惩腐败, 净化社会法治环境
根据以上调查, 法律能否在大学生心中具有权威性, 社会环境的好坏有很大的影响。我国从改革开放以来, 虽然经济有了突飞猛进的增长, 但随之而来的腐败问题也非常严重。十八大后, 在习近平总书记的带领下, 我们严厉整饬了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问题, 毫不留情的打落了损害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几只大老虎, 这让广大人民为依法惩治腐败拍手叫好。特别是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以及对党员干部腐败和违法乱纪行为“零容忍”政策的出台和实施, 充分满足人民群众和广大学生对反对腐败的期待和诉求, 这也极大提高大学生对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的信心。但是我国以权代法、以言代法的现象还部分存在, 没有得到根本性的杜绝, 我国法律体系也还没有得到充分完善。因此, 反腐是一项长期的、复杂的、艰巨的任务, 必须常抓不懈, 一直贯彻执行下去。反腐需要有完善的对腐败分子的监督机制, 只有不断铲除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 才能保证法律权威性, 为大学生法治观念培育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
摘要: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随着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召开, 我国提出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部署, 我国进入建立法治中国的新阶段。全面依法治国, 必须增强全民法治观念, 使尊法守法成为全体人民的共同追求和自觉行动。大学生是祖国的未来, 大学生又处在观念形成和确立的关键时期, 因此了解和调查大学生法治观念的相关情况, 发现培养大学生法治观念的困境并寻找其出路对法治中国建设有着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法治观念,大学生,调查,对策
参考文献
[1] 陈毓.试论大学生法治教育的实现途径[J].法制与社会, 2009 (3) :312-313.
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范文第5篇
一、高校思想政治教育中法治教育的演变
法治教育作为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一个重要内容, 一直以来都是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板块。这一板块的教育经历了从法制教育到法治教育的演变。
在相当长的时间里, 高校开展的都是法制教育。法制教育侧重于对法律基础知识的传播和讲解, 比如以前在大学中开设的《法学概论》、《法律基础》, 整本教材的内容基本上是多门法律课程的简化版汇集。老师在一个学期之内要讲这么多的内容并且讲好, 不容易, 通常为了照顾教学进度, 也只能讲点皮毛, 学生要学好也不容易。最终学生只是获得了一些支离破碎的关于法律方面的认知。传统的法制教育更多的停留在对学生的“知法”教育上, 忽视了在学生中开展对宪法和法律敬畏的教育、法律观念形成的教育以及法治思维的培养。但“知法”不等于就“信法”、“践法”, 一些大学生实施了违法犯罪活动并不是不知法, 而是知法犯法, 他们所缺的是对法律权威的尊重, 法治思维和法律观念的养成, 缺的是对他人权利的尊重和依法行使权利、依法履行义务、依法救济权利的践行。
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和十八届四中全会吹响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号角, 法治观念逐渐开始深入人心, 高校的思想政治教育也顺势而为, 在2015年修订版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后文简称“基础”课) 中就体现了这一趋势和变化。相比较2013年修订版的《基础》课教材, 2015年修订版教材“法律篇”新增加了不少内容, 而且修订后的“法律篇”在语言表述上更严谨、更专业、突出了教学的重点和主要要求, 这次修订把十八大以来的与法治相关的最新内容也反映进来, 充分体现了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及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精神, 体现了与时俱进的特色。例如把过去的“法律体系”改为“法治体系”, 把“树立法治理念”改为“树立法治观念”, 把“维护法律权威”改为“尊重法律权威”, 把“全面依法治国”, “依宪治国”的内容都增加进来了。此次修订的另一大的特点是突出了“信法”和“践法”教育。“法律篇”三章的侧重点各不相同, 但逻辑关系紧密。第六章侧重点在“知”上, 通过学习, 让学生了解法律基础知识、我国的法律部门和法治体系等。第七章的侧重点在“信”上。目的在于让学生树立社会主义的法治观念, 培养社会主义法治思维, 心中信法, 从而自觉尊重社会主义法律权威。第八章的侧重点在“行”。目的在于让学生在“知法”、“信法”的基础上在实践中依法行使法律权利、依法救济权利、尊重他人权利、依法履行义务。
从法制教育到法治教育虽然在教材编写上实现了一些转变, 但法治教育在高校思想政治教育中的落实和实效提高还任重而道远。
二、高校法治教育存在的问题
(一) 法治教育时间缩水的问题
高校大学生的法治教育主要是通过《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以及校园法治讲座、法律宣传等形式进行, 其中, 《基础》课是开展法治教育的重要途径, 但该课是针对大一新生开设的课程, 大一新生开学时间晚, 再加上半个月的军训, 开始上课的时间都到了9月底10月初, 教学时间就大为缩短, 再加上老师们对各章节教学时间的安排不同, 有的老师因为在前面关于绪论和思想道德修养部分花的时间较多, 导致到后面讲“法律篇”的时候, 时间不够用, 讲起来很仓促, 最后不得不蜻蜓点水, 讲得不够深、不够细、不够透, 对学生的法律常识教育和法律素养的培养起不到课程应有的作用。而其他形式的法治教育由于受主客观条件的限制, 不可能频繁的开展, 因此, 大学生的法治教育时间在实际上就大为缩水。
(二) 法治教育师资力量不足的问题
虽然对一般大学生的法治教育并不需要像对法律专业的学生那样讲深、讲透, 但是要把它讲好也实有难度, 毕竟法治教育还是具有一定的专业性, 但现在思想政治教育师资队伍中, 很多老师都是非法律专业出身, 学的大多是思想政治教育、中共党史或历史教育的, 一些没有法律专业基础知识的老师, 尤其是新进的年轻老师, 因为相关概念、观点、法律规定等对他们来说是很陌生的, 讲起来相当吃力。于是, 有的老师就把自己很熟悉, 讲起来得心应手的内容花大量的时间去讲, 而对自己不擅长的法治教育使劲压缩, 讲法治教育草草带过。还有的是将法治教育教学局限于教材上的内容, 照本宣科, 过一遍, 就算完成教学任务。这两种方法都直接导致教学目标无法真正实现。
(三) 法治教育途径和方法单一的问题
目前, 法治教育的途径主要是老师授课, 偶尔也会有相关的讲座或高校法学社、法律专业学生举行的法制宣传或法律咨询。法治教育还主要局限在校园内, 缺乏走出去的勇气和路径。此外, 从法治教育的方法上来看, 当前开展的法治教育最主要的方法就是老师单方面的讲授, 缺乏学生的参与和体验。法治教育具有高度的应用性和实践性, 方法应灵活多样, 方能达到好的教育效果。除了老师讲授, 更多的是需要结合身边的案例调动学生参与到讨论、案例分析等教学活动中, 以及通过走出校门进行法庭旁听、参观监狱等形式, 让学生真真切切的感受到法就在身边, 感受到法律的力量, 感受到自己的美好生活离不开法, 从而才能自觉守法、护法。
三、在高校思想政治教育中加强法治教育的思考
(一) 保证课堂法治教育的时间
基于修订版教材增加了较多法治教育内容和该课程总体教学时间偏短的事实, 建议:一是从总体上增加课程教学时间。将周学时由原来的3个学时增加到4学时, 这样在很大程度上可以缓解教学时间偏短的压力。二是通过教学实践, 发现各章节在学时分配上的不足, 适当调整各章节的教学时间安排, 避免在思想道德修养部分分配的学时偏多, 导致法治教育的教学时间不够用。
(二) 提高法治教育师资队伍的教育水平
这主要通过几个途径实现:一是部门组织没有法律知识背景的老师进行专门的培训, 或鼓励支持老师们参加校外的培训、学习和交流, 以此提高老师们的执教能力。此外, 还可在教学安排上下功夫, 灵活进行教学安排, 最大限度发挥法律专业的老师或有较扎实法律基础和教学经验的老师们的长处。二是对于没有法律基础知识的老师而言, 必须要有与时俱进的观念, 加强“充电”。在“吃透”教材、认真解读课程标准的同时, 要不断更新法律知识以及边缘学科知识, 可以是大量阅读相关的法律书籍, 关注相关的法律报道和立法的最新变化, 了解相关的法律条文, 学习国家相关的重要会议精神和法学的边缘学科, 或观看相关的普法节目等, 多方下手, 增强开展好法治教育的底气和信心。三是老师们要注重资料积累, 提高教学的趣味性。通过图片、文字、视频等资料的积累, 做到“脑中有粮, 心中不慌”。材料多了, 就可以灵活应用, 教学的语言也会更流畅、教学方法也就更多样化, 教学的吸引力和趣味性也会大大提高。
(三) 拓展法治教育的途径和方法
法治教育要学会“两条腿”走路, 既要开展校园内的法治教育活动, 还要走出校园, 走向社会, 通过对社会法治活动的观察、了解、认知以及亲身体验的参观或参与, 切实树立对法律权威的尊重, 树立法治观念, 遇事冷静、理性、找法用法, 既尊重他人的权利, 也能依法维权。
创新教育形式, 增强法治教育的可操作性和实效性。一是从大学生的身心特点出发, 在教育方法上选择贴近学生实际的方法, 让学生切切实实的感受到法治教育对自己人生发展的重要性, 而不是觉得跟自己无关, 对自己没有什么价值, 只有学生切实感受到了才会主动的去听, 积极的去参与到教学中, 否则的话就会出现老师在讲台上讲, 学生在下面心不在焉听甚至玩的现象。二是采取灵活多样的教育方法。除了传统的讲授, 可以采取案例教学法、社会热点讨论法、模拟表演法、视频教育讨论分析法等, 要尽可能地调动学生的积极性, 让学生参与到当中, 在参与中学会思考、学会正确的处理问题的方法。三是增强体验式教育。体验式教育的最大特点就是把教育从理论学习回归到活生生的生活实践当中, 真正实现“生活化”。形式可以是案例分析、辩论、主题活动、模拟法庭、社会实践、参观考察等形式。体验式教育要取得实效必须要注重事前的组织安排, 针对教育内容和教育目标、教育对象的不同, 选择合适的教育形式, 在具体实施的时候要做好参与人员的协调组织, 角色分配。事前的准备工作要充分, 事中要注意监督, 事后要注重检查考核。四是要充分发挥网络的作用。青年大学生是最容易接受网络这一新生事物的, 也是熟练运用网络的群体, 针对大学生这一特点, 在法治教育上, 必须充分发挥网络的积极作用, 老师可以将法治教育的相关内容上网, 也可在网上进行互动答疑, 引导学生正确利用网络, 防止学生利用网络实施违法犯罪。还可以利用QQ群、微信、微博、电子邮件等打破传统教育在时间和空间上的局限。
总之, 无论是高校的管理者, 还是普通的思想政治教育的老师都要跟上时代步伐, 高度重视大学生的法治教育, 积极研究、探索并深入开展法治教育, 切实提高法治教育的实效。
摘要:近些年, 高校思想政治教育中的法治教育虽然在逐渐加强, 但法治教育实效的提高还任重而道远。实践中法治教育时间缩水、法治教育师资力量不足、法治教育途径和方法单一等问题都制约着法治教育的开展。建议从保证课堂法治教育的时间, 提高法治教育师资队伍的教育水平, 拓展法治教育的途径和方法等方面改善法治教育的现状。
关键词:高校,思想政治教育,法治教育
参考文献
[1] 邓叶芬.关于高校网络思想政治教育法治化的思考[J].思想理论教育, 2015 (8) .
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范文第6篇
现阶段, 大陆高校实施的法治教育与港澳台地区高校实施的法治教育分属不同的教育形态。大陆高校实施的法治教育属于高校德育的一部分, 随着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召开以及“法治中国”的目标的提出, 法治教育的理论逐渐得以发展, 并成为高校德育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港澳、台湾地区高校开展的法治教育则属于公民教育的组成部分。由于德育和公民教育在产生背景、教育目标等方面存在巨大差异, 因此大陆高校的法治教育与港澳台地区高校的法治教育存在性质上存在根本区别。随着香港澳门的回归, 以及中国综合国力和国际地位的上升, 国家统一指日可期。高校法治教育包含着价值观教育、法治理念教育、民主观念等内容, 对于青年人的法治观念的形成以及国家和政治认同会产生重大的影响。虽然在“一国两制”的国策下, 港澳地区基本社会制度“五十年不变”, 但是对青年大学生进行社会主义法治观念的教育和引导却应当提前开展。否则, 将会对港澳地区社会制度的平稳过渡和转变以及地区公民的国家认同产生消极影响。因而, 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指引下, 对两岸四地高校法治教育的异质性因素进行对比考量, 有利于正确、全面、深入理解法治教育的内涵, 反思各自在理念和实践中的不足, 互补长短, 促进高校法治教育理论和实践在两岸四地的共同发展。
二、社会意识形态的差异
无论是德育还是公民教育, 其本质都是对社会成员进行的一种建立在某种意识形态基础上的社会化的教育, 因此表征着意识形态属性的基本社会制度是形成德育和公民教育项下的法治教育异质性的重要因素。1949 年建国以来, 我国大陆地区建立了社会主义制度, 进入了社会主义社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 以邓小平为核心的党中央从中国历史和现实出发, 逐渐形成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 在《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中第一次明确指出:“我们的社会主义制度还是处于初级阶段。”[1]并且, 新中国成立后不仅面临着经济和工业领域上的“一穷二白”, 在法律制度方面也亟待出台各项法律予以完善。除此之外, 在建国初期至改革开放这一阶段, 理论界对“法治”的本质属性问题还存在争议, 关于“法制”和“法治”的理论争鸣曾经是法学界的重要议题。改革开放之后, 理论界逐渐承认了“法治”的非意识形态属性, 社会主义国家也可以要法治的观点, 并逐渐阐发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等重要理论。与此相对应的, 我国的法治教育, 亦经历了由“法制教育”向“法治教育的”发展历程。并且, 大陆高校的法治教育从属于德育教育的一部分, 以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主要内容, 具有明显的社会主义属性。
港澳台地区均经历了被殖民统治时期, 这些地区实施的公民教育无一例外是受到了来自当时统治国家的影响, 大多经历了臣民教育到市民教育再到公民教育的阶段。[2]其这些地区的法治教育也因此呈现出阶段性特点。在开展法治教育的初期, 为了满足统治国家的需要, 因此在教育中有意淡化某些内容, 流入削弱对本民族和国家的认同, 对于法治的内容更是很少触及。随着香港和澳门的回归, 香港和澳门的公民教育进入了过渡时期, 这一阶段的法治教育以西方法治观念和理论为基础, 强调个人自由和权利, 追求对于人权的保障。这与大陆高校的法治教育在理论上就有本质区别。
三、法系传统的差异
“法系”这一概念最早由日本近代法学家穗积陈重首先提出。1884 年穗积陈重在日本《法学协会杂志》第一卷第五号发表《论法律五大族之说》的论文, 将世界法律制度分为“印度法族、中国法族、回回法族、英国法族、罗马法族”等五大法族。“法族”又可译为“法系”、“法圈”, 英文为Genealogy of Law和Family of Law, 顾名思义, 一个法系 ( 或法族) 就是在时间上向后传种接代、空间上向周边蔓延繁衍的法律家族, 在这一范围内, 不同时间、不同国别的法律制度有着相同的“基因”。[3]两岸四地在法系上的差异也影响着其法治教育。在形成上, 大陆地区的法系在清末民国时期由于间接受到日本的影响, 偏向于大陆法系的特征。新中国成立后, 在立法方面又向苏联学习借鉴, 形成了今天的“中华法系”①。而港澳地区由于受到英国和葡萄牙的殖民统治, 其法律也受到了英美法系的影响, 重视案例。台湾地区在历史上长期受到日本的殖民统治, 因此总体上也属于大陆法系。法系的不同对这两岸四地的法治教育也产生了影响, 例如在法律制度、法治思维方式等内容方面会产生差异。以大陆高校法治教育为例, 在法律制度内容方面以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主体的成文法进行讲授。尽管有案例讲解, 但其只是作为一种教学方式, 而不是教学内容本身。而在法治思维的培养方面, 大陆法系国家注重演绎法的逻辑思维方式养成。而英美法系国家更注重归纳法的逻辑思维方式。因此, 法系传统的区别也造成了两岸四地法治教育在内容上的差异。
四、理论基础的差异
无论是德育教育还是公民教育中的法治教育, 都要以特定的法治理论作为基础和支撑, 然后将其体现在教育中。港澳台地区由于社会制度以及法系传统的因素, 其法治教育的理论基础也与大陆高校法治教育不同。此外, 这种理论基础上的差异, 还体现在德育和公民教育本身。公民教育是一种主体性教育, 主体性教育是公民教育的核心, 因为主体性不仅是公民身份确立最基本的前提, 也是公民的民主意识、权利意识和公民人格最本质的价值规定。从价值上, 其强调的是个体本位的价值观念, 崇尚人权。而德育中法治教育的理论基础, 则是建立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基础之上的理论和教育实践, 例如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等。在价值上, 社会主义法治从社会本位价值观出发, 更加重视国家利益和集体利益, 强调国家利益至上。以台湾为例, 在九年一贯制的六大议题中, 专设人权教育课程, 其目标是协助澄清价值与观念, 尊重人性尊严的价值体系, 并在生活实践中维护与保障人权。[4]不仅如此, 大陆法治教育为德育教育的一部分, 而德育教育依据的是马克思主义及其理论, 注重政治教育的培养, 在法治教育中也侧重其意识形态属性。这些都是大陆与港澳台法治教育在理论基础上的差异。
摘要:中国大陆高校实施的法治教育与港澳台地区高校实施的法治教育分属不同的教育形态, 具有性质上的差异。造成这种差异的异质性因素主要有社会意识形态的差异、法系背景的差异、理论基础的差异等。对这些异质性因素进行考量, 有利于深入理解法治教育的概念, 促进两岸四地高校法治教育的发展。
关键词:两岸四地,法治教育,异质性
参考文献
[1] 彭进.简析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的理论来源[J].思想理论教育导刊, 2001 (3) :61.
[2] 刘志山.港澳台公民教育比较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12.62.
[3] 黄震.中华法系与世界主要法律体系[J].法学杂志, 2012 (9) :44.
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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