敬老文明号服务征求意见
敬老文明号服务征求意见(精选10篇)
敬老文明号服务征求意见 第1篇
社区“敬老文明号”服务征求意见卡
1.您认为社区党组织及居委会重视居家养老工作吗?
2.您认为“敬老文明号”创建中有什么需要拓展的服务吗?
3.您觉得本社区开展的敬老助老活动有特色吗?
4.社区有老服务窗口和场所吗?有没有老人的优待呢?
5.您认为社区建立一支敬老志愿者队伍有必要吗?您会参加吗?
6.您的其他建议:
敬老文明号服务征求意见 第2篇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在全省农村实施“乡村文明行动”的意见》(鲁办[2011]11号)精神,根据省文明委今年工作安排,现制定2012年“乡村文明行动”工作方案。
一、工作重点
按照《关于在全省农村实施“乡村文明行动”的意见》要求,2012年全省“乡村文明行动”重点抓好六个方面的工作:
1、抓机制,夯实活动基础。一是建立完善领导责任机制。县以上成立“乡村文明行动”领导小组,进一步建立健全由各级文明委牵头组织实施、相关部门分工负责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市县党委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分管负责同志靠上抓。乡镇成立“乡村文明行动”工作站,村设立“乡村文明行动”指导员。二是建立完善投入保障机制。坚持政府主导,各级政府进一步加大涉农项目、政策、资金的调度和整合力度,设立“乡村文明行动”专项经费,做到“乡村文明行动”建设到哪里,相关政策、项目、资金和服务就跟进到哪里,为“乡村文明行动”扎实有效推进提供有力的资金保障。三是建立完善检查考核机制。要对“乡村文明行动”开展情况,加强日常通报、定期调度和督促检查,并将其纳入各级科学发展综合考评体系和文化强省建设先进市县创建活动,纳入文明城市(县、市、区)、文明村镇、文明单位的申报、推荐、评审序列,加大考核权重,活动开展不力、1没有具体成效的不能进入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行列。适时组织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进行督导检查,及时发现工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指导各地各单位有针对性地加以整改。
2、抓载体,推进工作落实。一是实施优化环境行动。以村庄环境整治为突破口,搞好小城镇和村庄规划编制工作,深化农村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工作,全力实施“三清四改四通五化”工程,推广“统一收集、统一清运、集中处理、资源化利用”生活垃圾的城乡环卫一体化管理模式,着力改善农村居住环境。二是实施农民素质提升行动。以更新观念、提升素质、改善生活为宗旨,通过组织宣讲团、举办培训班等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教育活动。组织实施“新农村新生活”培训计划,围绕农村“家居净化美化、伦理道德、文化娱乐、亲子教育、身心健康”等内容,统一编写教学大纲,培训基层宣讲骨干人员,为“新农村新生活” 进乡到村入户做好准备。三是实施文明风尚普及行动。充分发挥村民议事会、道德评议会、红白理事会、禁毒禁赌会等群众组织的作用,广泛开展“讲文明、讲科学、讲法制、改陋习”活动,引导农民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利用文明一条街、科普宣传栏、道德点评台等阵地,通过组织评选“文明信用户”、“好媳妇”、“好婆婆”、“好邻居”、“山东好人——每周之星”等道德模范典型评选活动,加强公民道德教育,深化道德实践活动,倡树良好的社会风尚。四是实施文化惠民行动。以落实“文化惠民”12件实事为重点,继续实施好广播电视村村通、乡镇综合文化站、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农村电影放映、农家书屋等重点文化惠民工程和“全民健身设施村村有”工程,推动每个行政村建立面向农民开放、富有特色、“一院多用”的农村文化大院,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文体活动,形成多样、便民、共享的乡村特色文化服务新体系。
3、抓典型,推动示范引导。今年上半年,省里依据各市推荐和工作实效,公布一批示范县(市、区)(每市1-2个县);各市依据所属县(市、区)推荐和工作实效,公布一批示范镇(乡、街道);各县(市、区)依据《“乡村文明行动”执行标准(试行)》和工作实效,公布一批示范村、达标村和民俗文化特色村。各地要在深入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按照5%-10%的比例,从基础差的难点村、薄弱村入手,集中攻坚,强力突破。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政策、资金、物资、人才支持力度,有针对性制定帮扶措施。
4、抓共建,整合各方资源。一是开展城乡文明牵手共建。组织各级各类文明单位与贫困村结对,帮助整修村庄道路、建设文化设施、培养乡土人才。二是深入开展志愿服务活动。针对农村孤寡老人、残疾人、留守儿童,组织社会志愿者开展各种形式的志愿服务活动。三是发挥“第一书记”作用。利用省委选派“第一书记”帮扶困难村的有利时机,组织带领农村群众大力实施“乡村文明行动”。
5、抓宣传,形成社会热潮。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主流舆论的引导作用,通过组织评选宣传“乡村文明行动”好新闻作品活动,推出一批优秀新闻稿件、视听作品、媒体栏目(专题)和公益广告。要注重运用互联网、手机短信以及微博、博客、论坛等新媒体,拓展舆论宣传的途径和渠道。运用“乡村文明行动”标识、主题用语、主题歌词、公益广告,制作印发一批“乡村文明行动”宣传画下发各地使用。组织“乡村文明行动”微电影评选活动,由各市制作上报1-2个微电影视频,依托评选结果,组织省数字化电影放映公司拍摄“乡村文明行动”电影宣传片,利用在全省农村放映公益影片之际巡回播放。
二、工作安排
1、召开全省文明办主任工作会议、“乡村文明行动”调研座谈会和省实施“乡村文明行动”领导小组会议。(2、3月份)
2、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修订颁发《“乡村文明行动”执行标准》(试行)和《省实施“乡村文明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责任分工》,制定《“乡村文明行动”考核办法》,为“乡村文明行动”深入开展给予具体指导、提供工作标准。(4、5月份)
3、召开省实施“乡村文明行动”电视电话会议,就推进“乡村文明行动”进行再动员再部署。(5月上旬)
4、制作印发“乡村文明行动”宣传画,组织拍摄“乡村文明行动”公益宣传片,开展“乡村文明行动”好新闻评选活动。(全年)
5、承办全国城乡共建精神文明座谈会,编辑出版《桥梁——全省城乡文明牵手共建行动纪实》一书。(5月中旬)
6、根据各市推荐和工作实效,公布一批“乡村文明行动”示范县(市区)、乡镇和达标村。(6月)
7、召开全省实施“乡村文明行动”现场推进会,用流动会议、现场观摩的形式,总结交流经验,相互学习借鉴,深化“乡村文明行动”。(上半年、下半年各一次)
8、组织新闻媒体进行“乡村文明行动”采风活动,对各地开展“乡村文明行动”进展情况和取得的成效进行深度报道。(7、8月份)
9、组织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督导检查。(7、8月份)
10、组织开展“乡村文明行动”微电影视频评选活动。(7-9月)
11、组织“新农村新生活”培训教育活动。(全年)
三、工作职责
根据《关于在全省农村实施“乡村文明行动”的意见》和《山东省实施“乡村文明行动”责任分工》,在实施“乡村文明行动”中,省实施“乡村文明行动”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负责整个行动的统筹指导、各市负责组织协调、各县(市区)负责规划实施、各乡(镇、街道)负责具体落实。具体职责如下:
省实施“乡村文明行动”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负责整个活动的组织牵头,做好文件起草、方案制定、组织实施、检查考核、舆论宣传等项工作。各成员单位根据任务分工,结合业务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工作方案,完善工作机制,狠抓目标任务落实,在“乡村文明行动”主题框架下,形成资源整合、共同推进
格局。
17市地将“乡村文明行动” 纳入科学发展考核评价体系,抓好组织协调、示范引导、考核奖励,在包括组织领导、工作机制、激励措施、实现目标、氛围营造等方面有实际成效。
县(市区)将“乡村文明行动”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任期目标,依据《执行标准》,明确所属行政村(农村社区)类型及其比例情况,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具体实施细则,建立完善切实可行的领导体制、工作机制、发展规划、推进措施、实现目标以及教育培训等制度和办法。
乡(镇、街道)坚持“一把手”负总责,根据“乡村文明行动”目标任务,针对不同村庄条件和特点,有计划、有重点、有步骤地组织实施。特别在分类指导、文化惠民、骨干培训、道德建设、居住环境等方面抓实抓好、抓出成效。
山东省实施“乡村文明行动”领导小组
敬老文明号服务征求意见 第3篇
日前, 漳平医保中心被龙岩市老龄委授予市级“敬老文明号”荣誉称号。
漳平医保中心对尊老敬老活动高度重视, “敬老文明号”创建活动以来, 医保中心紧密结合自身工作实际, 立足自身岗位, 积极开展尊老敬老活动, 以实际行动为老年人办实事、办好事, 推动尊老爱幼、老少共融良好社会风尚, 不断提升敬老为老服务水平, 将敬老文明活动落到实处, 敬老文明号创建活动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漳平医保中心通过硬件、软件下工夫, 为老年人办一些看得见, 摸得着的实事。硬件上, 设立“老年人休息室”并配有饮水机、老花镜等设施;在软件上, 制定“老年人办事优先”等规定。医保中心将珍惜荣誉, 不断提升为老服务水平, 做好老年工作, 再创佳绩。
敬老文明号服务征求意见 第4篇
今年1月,63岁的男子庞某应聘保姆,照顾家住房山的77岁独居老人王某。6月至7月中旬,庞某看护被害人王某期间,多次以辱骂、推搡、拍打、扇耳光等方式虐待被害人王某,致王某身体多处皮下出血、皮肤擦伤。后被害人王某家人报案。
嫌犯认罪伏法,无疑是对虐待被看护老人犯罪行为的积极预防和震慑,同时对规范家政市场管理也具有警示意义。
预防“狼保姆”不能仅靠监控
近年来,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双薪家庭的客观性等原因,家政市场较为兴旺,但由于行业自治自律意识缺乏,家政监管的滞后,最终导致家政保姆市场乱象丛生,问题频发。
今年5月,家住广州的官女士遭遇到一件让她生气又无奈的事。新请的保姆到家里试工才半天,就趁雇主不在家盗走近20万元财物,雇主找到家政公司追查才知该保姆用的是假身份证,留的电话号码也一直处于关机状态。
今年10月,因为家里没有老人带小孩,深圳的计女士通过熟识的月嫂请了一名保姆,没想到保姆上班不到十天,就被监控拍下用遥控器打宝宝脸,给宝宝吃刚剪过脚指甲的指甲钳。计女士将监控视频发到网上,但当事保姆否认有这些行为。10月15日,事情才有新进展,保姆承认了事实。
但就像上文中提及的这位深圳的年轻妈妈一样,幸好她家装了一个摄像头,才得知孩子被虐待了,如果家里没有摄像头呢?何时才能知道孩子遭遇了这样的折磨?而且对于普通的市民来说,除了能依靠摄像头监看保姆之外,还能做什么?
合肥一家家政行业的负责人称,市民在选择保姆时,一定要擦亮眼睛,到有资质的家政服务公司挑选,这些公司会对保姆进行培训,还会对他们进行职业道德的塑造,保证雇主的权益不受到损失。
但目前,大多数从业人员文化水平不高,家政服务企业规模小,没有形成品牌化经营,行业管理水平仍非常低。“找家政服务员难,找合格的家政服务员更难”成为很多家庭的困惑。据全国妇联对五省市的一项调查,家政服务员90%为进城务工妇女,初中以下文化程度占60%,17%的人“从未参加过培训”,63%“只接受过一次培训”,“持证上岗率”不足10%。由于供需缺口巨大,有的服务员来不及培训就匆匆上岗,有的频繁跳槽,后续培训不足。
此外,行业门槛低,家政企业良莠不齐;服务标准不健全、服务市场混乱。目前,我国家政行业标准化建设严重不足,缺乏统一的服务质量、服务流程和服务收费标准。
上海首份家政服务标准征求意见
10月15日开幕的上海市第三届家庭服务博览会上,首个沪版家政服务行业标准(家政机构管理标准和家政服务技能技术标准)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既有对家政企业的要求,但更多的是对保姆服务的规范和要求。
最新出台的相关行业标准,对居家养老、母婴护理、育婴师、月子会所、居家保洁等家政服务规范都做了规定。上海市妇联相关负责人说,随着人们生活观念的改变,对保洁工、月嫂、保姆等家政需求越来越大,催生了家政服务业的发展。但家政服务质量往往参差不齐,除了家政行业准入门槛低、一些家政公司管理不规范等,缺少相关标准是主要原因之一。以母婴服务为例,行业标准中列出了二十几条母婴服务内容。如产妇照料方面有“合理安排产妇的饮食营养,烹饪时应注意荤素搭配”“引导产妇保持心情舒畅,防止产后抑郁症”“做好卫浴盥洗保洁”等,婴儿照料方面有“每天进行新生儿接触”“配合完成预防接种工作,协助家长做好常见病的预防”等。有了这些明文规范,雇主和家政员双方都能明确知道家政员哪些事需要做,哪些事不需要做。
对雇主和家政员来说,在平时接触中常遇到困惑甚至矛盾,而家政矛盾不像法律问题有标准答案。上海市家庭服务业行业协会会长谢玲丽说,针对这些问题,上海市家庭服务业行业协会和巾帼园专家做了专业答疑,并修订成了《家政服务100问》读本,免费派发给活动现场的市民。《家政服务100问》读本汇总了家政日常生活中容易碰到的问题。如“雇主家庭用餐时不让家政员同桌用餐,是否是对家政员的人格侮辱”,在专家看来,雇主家庭的用餐时间也属于服务时间,家政员的角色就好比餐厅服务员,一般情况下提倡提前或延后用餐,“分工不同不等于地位不同,分开用餐不属于人格侮辱,但雇主也绝不能让家政员吃剩菜。”
“家中贵重物品弄坏了,该找家政公司赔还是找保姆赔?”在上海市家庭服务业行业协会专家看来,首先雇主家庭中属于贵重的物品应事先告知,特殊的家用电器应重点指导家政服务员学会操作使用,家政服务员在工作中应尽量小心,避免损坏。如果发生物品损坏,是家政服务员主观人为因素造成的损坏,雇主有权要求赔偿。如果服务形式是中介模式的,可向家政服务员提出赔偿要求;如果服务形式是管理模式的,应向家政公司提出赔偿要求,由家政公司和家政员商议如何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等。
上海市家庭服务业行业协会副会长周珏珉表示,标准化建设是行业发展必须的,不按标准来难有长远发展。有了官方标准,越来越多的家政公司将迫于压力趋于规范,同时还能根据标准制定行业黑名单。“过去家政公司之间都是竞争关系,有了这份黑名单,家政公司就能共同分享,互惠互利,让服务更加物有所值。”
法条链接
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犯罪
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是指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行为。本罪是《刑法修正案(九)》新设罪名。
我国刑法中的虐待罪的主体原仅限于家庭成员之间,对非家庭成员之间的虐待行为没有规定为犯罪,这就使得大量非家庭成员之间存在的被监护、看护人遭受虐待的现象不能定罪处罚。对此,《刑法修正案(九)》通过新设罪名,将非家庭成员之间的虐待行为纳入刑法保护的范围。
敬老文明号服务征求意见 第5篇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文明村评选管理工作,促进文明村镇创建活动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不断提高文明村创建水平,实现我市县级及县级以上文明村在2020年达到60%左右,根据河南省、平顶山市《文明村镇评选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文明村是指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的发展阶段,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全面发展,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走在前列,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成效显著,农民文明素质和农村文明程度较高,具有典型示范带动作用的村。
文明村是群众满意、社会认可,并经市文明委组织考核,由市委、市政府命名的综合性荣誉称号。
第三条
创建文明村必须要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一中、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和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 按
— 1 — 照中央、省市农村工作会议精神要求,坚持以人为本、创建为民的工作理念,突出思想内涵,强化道德要求,以“美丽乡村·文明家园”建设为主题,以深化评选先进典型、文明家庭、星级文明户活动为基础,推动民风建设和环境整治,促进村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为“开启转型发展新征程,谱写舞钢出彩新篇章”提供基础保障。
第四条
创建文明村要在乡镇党委、街道党工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纳入当地总体工作布局,并作为考核乡镇、街道领导班子政绩的重要内容。市文明办要认真做好指导、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应积极参与,密切配合,齐抓共管,把文明村创建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第五条
全市所有行政建制村,均可作为文明村评选对象参评。采用星级评定的方式,共设置六个方面的评选标准,用六颗星分别对应不同的标准.每个村根据不同的情况可获得1-6颗星,对应六个星级。
第二章 标 准
第六条 舞钢市文明村评选标准: 1.两委班子健全有力。村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突出,村两委班子认真贯彻党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团结协作,以身作则,公道正派,自己致 — 2 — 富能力强,带领群众致富能力强,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村两委各项制度健全,能够认真执行“四议两公开”、“一事一议”等制度,村务公开、财务公开运行良好,群众满意度高。
2.经济发展又好又快。自觉服务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积极配合交通道路、新上项目、重点工程建设。全年无堵门断路、强买强卖、强装强卸等破坏经济发展环境的现象发生。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设,村经济发展水平或速度超过全市行政村平均水平。村可支配收入、农民人均纯收入水平或增幅超过全市行政村平均水平。农民实际生活水平明显提高,人均住房面积、汽车、电脑、大型农机具等拥有率超过全市农村平均水平。
3.文明道德深入人心。广泛开展形势政策教育,全力落实“出彩舞钢”建设的新要求。建立道德讲堂,组织开展身边好人、好婆媳、好邻居等评选活动。订立完善村规民约,发挥 “一约四会”和孝善理事会等群众自治组织的作用。广泛开展文明家庭、星级文明户等多种形式的创建活动,关心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建设,建立志愿服务组织,就近就便开展送温暖献爱心志愿服务活动。崇尚科学,有效遏制封建迷信,移风易俗,喜事新办,丧事简办,反对讲排场、比阔气、大操大办、铺张浪费。
4.村容村貌整洁优美。制定实施村庄规划,建设布局合理,— 3 — 推进道路硬化、村庄绿化、庭院美化、街道亮化工作,交通、水利、通讯、电力、医疗、环卫等基础设施完备,维护情况良好。开展人居环境综合整治和群众性爱国卫生运动,无占道,无旱厕,推进改水、改厕、改圈等工作,无粪便乱堆、禽畜乱跑、柴草乱放、污水乱泼等脏乱差现象。节约和保护耕地,无违法用地、无乱占乱建现象。有效保护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无滥垦、滥伐、滥采、滥挖现象,无捕杀、销售和食用珍稀野生动物现象,无破坏生态事件。积极开展“美丽乡村”、“美丽庭院”等创建活动,达到人居环境整治示范村标准。
5.社会秩序和谐安定。加强社会管理,民主法制宣传教育经常化、制度化。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做到“应保尽保”,各项社会保障覆盖面达到有关部门规定要求。民事调解组织健全,积极化解矛盾解决纠纷,定期开展群众普法教育,村民遵纪守法意识强,能够依法表达自身诉求,依法依规解决矛盾。全年无重大刑事治安案件,无非正常上访、越级集体上访和极端上访行为。无群体性事件,无公共安全责任事故。开展平安创建活动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群众安全感显著提高,无非法宗教和邪教活动,无黑恶势力和“黄赌毒”丑恶现象。维护妇女、儿童、老人和残疾人合法权益,无虐待和拐卖妇女儿童、遗弃老人现象。
6.科教文卫稳步发展。大力实施现代农民教育工程,义务教育、成人教育达到有关部门规定要求。加强与外出务工农民的联系,对其开展文明礼仪、道德素养和就业技术技能等培训。科 — 4 — 技投入不断增加,有计划进行科普教育,积极推广农民致富实用技术。实施文化惠民工程,大力推进村文化活动广场、综合文化站、农家书屋等活动场所建设。拥有一批文化能人和文艺活动骨干,经常组织开展“我们的节日”等各类节日民俗、体育文化活动,形成农村特色文化。农村文化市场管理有序,无庸俗低级的文艺演出。认真实施农村初级卫生保健,村卫生室达到建设标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覆盖全村居民。积极实施农村有线电视进村入户工程,有线电视入户率达到有关部门规定要求。
第七条
市文明办根据以上条件,参照省级文明村测评体系,制定市级文明村测评体系和考评细则。
第三章 申报评选
第八条
文明村评选工作由市文明委相关成员单位牵头组织,乡镇、街道具体组织实施。
第九条
乡镇党委、街道党工委要高度重视文明村的创建工作,纳入当地总体工作布局,市委、市政府将把文明村创建情况作为考核乡镇、街道工作和领导班子政绩的重要内容。
市级文明村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年第一季度由各乡镇、街道集中申报,条件成熟者,每月都可申报,每月都可组织验收。
第十条 凡申报前12个月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村,不得申报参评:
— 5 — 1.村两委主要负责人严重违纪违法; 2.发生重大刑事案件;
3.发生重大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事故; 4.发生赴京、赴省非访、集体访等重大信访事件或群体性事件;
5.脱贫攻坚工作未完成既定任务的;
6.被列为严重失信主体或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7.发生影响恶劣的“黄赌毒”案件,邪教、非法宗教活动或与精神文明建设要求极不相符的其他事件;
8.违反国家退耕还林、退耕还湿政策或发生破坏森林资源重大案件。
第十一条
市级文明村每年评选表彰一次。
第十二条
市级文明村的评选程序:
1、自评申报。申报村对照标准进行自我评估,认为基本符合标准、条件的,按照评选要求,向乡镇、街道提出书面参评申请。
2.定星推荐。乡镇、街道根据申报情况进行综合考核,确定申报村的评定星级,乡镇、街道自行表彰的文明村报市文明办备案,评定的六星级文明村,由乡镇、街道推荐上报市文明办。
3、评审命名。市文明办根据乡镇、街道推荐意见,组织有 — 6 — 关部门对上报的六星级文明村进行综合评审,评审合格的村,按照六星级文明村公示制的要求,进行为期七天的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和评议。公示无异议的,由市文明办上报市委、市政府予以命名表彰奖励。
第十三条
乡镇、街道推荐舞钢市六星级文明村需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1.乡镇、街道推荐意见;
2.获得乡镇、街道文明村称号的命名表彰文件; 3.获得相关奖励文件或证书复印件;
4.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纪检监察、安全生产、脱贫攻坚等情况证明。
第四章 奖惩
第十四条
获得三颗星以下的文明村”只评星不表彰,被评为四星级、五星级、六星级的文明村统称为市级文明村。四星级、五星级文明村由乡镇、街道表彰奖励;按照市级表彰分配计划评定为六星级的文明村,由乡镇、街道推荐上报市文明办,经市文明办组织复审,达到标准的,报请市委、市政府命名表彰奖励,颁发荣誉证书和奖牌。
第十五条
六星级文明村的奖励按照“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原则进行,享有以下奖励政策:
— 7 — 1.年终一次性奖励村两委班子工作经费5000元。2.年终一次性奖励村建设资金50000元。
3.村支部书记、村主任在获奖当年,每人每月增加绩效报酬300元。
4.户籍、居住均在六星级文明村的考生在中招中第一志愿降3分录取。
5.户籍、居住均在六星级文明村的学生,考上市区内普通高中的,每生一次性奖励500元,考上全日制大学本科的每生一次性奖励2000元,考上全日制研究生的每生一次性奖励3000元。
6.户籍、居住均在六星级文明村的考生,在全市教师招考、事业单位招录、政府购买服务的公开招考笔试中给予考生加1分奖励。
7.户籍、居住均在六星级文明村的适龄青年,报名参加征兵工作的,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征用。
8.户籍、居住均在六星级文明村的70岁以上老人,当年在所在乡镇卫生院或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免费体检一次。
9.在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政府购买项目、支农资金奖补、公益设施建设、优惠政策帮扶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第十六条
奖励的村建设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原则上用于村志愿服务站、文化体育设施(要配备相应的老年体育设施和适合 — 8 — 老年人阅读的图书)、道德讲堂、宣传栏、文化墙、公益广告等建设,所在乡镇、街道负责监督落实。
第十七条
市文明委对各级文明村具有监督权,发现不合格或发生有本办法第三章第十条情形之一的文明村,可通报批评、要求限期整改或建议撤销其荣誉称号。
第五章 指导管理
第十八条
文明村的创建和评选,要常态化并接受相关部门的工作指导和群众的监督,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对于隐瞒事实、弄虚作假而取得文明村荣誉称号的,经查实给予撤销荣誉称号,收回荣誉证书和奖牌,并建议有关部门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经办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 被撤销文明村荣誉称号的,两年内不得参加文明村的评选。
第二十条
文明村原则上实行分级管理。全国文明村由省文明办负责管理;省级文明村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平顶山市文明办负责,省文明办不定期抽查;平顶山市级文明村由我市文明办负责管理,平顶山市文明办不定期抽查;舞钢市级文明村由所在乡镇、街道负责管理,市文明委组织相关单位不定期抽查。市文明委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对文明村创建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推动创建工作深入开展。
— 9 — 第二十一条
市文明办要指导、督促做好文明村创建档案工作,建立专门档案,及时分类归档,明确专人负责,切实加强管理。
第二十二条
文明村如变更名称、变动隶属关系或因故撤销建制的,要向承担管理职责的文明办上报备案。对重组、合并的文明村,要重新申报考核。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各乡镇、街道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级文明村评选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敬老文明号服务征求意见 第6篇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文明单位建设和管理,不断提升文明单位创建水平,推进文明单位建设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按照中央文明委《关于评选表彰全国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暂行办法》、浙江省文明委《浙江省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办法》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文明单位的建设管理,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根本,加强公民道德建设、先进文化建设,提升员工素质和单位管理水平;以“创建为民、创建惠民、创建靠民”为宗旨,吸引广大群众参与创建活动,促进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和生态文明协调发展。
第三条 文明单位的建设和管理,在中共湖州市委、湖州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和湖州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文明委)的具体指导下,由市文明委下设的湖州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文明办)负责创建规划、业务指导、工作协调和日常管理等工作。文明单位创建工作纳入市、县区和各部门工作的部署,列入考核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
第二章 标 准
第四条 文明单位是指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过程中,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精神文明建设成绩显著,员工文明素质和单位文明程度较高的单位,是反映单位社会文明水平的综合性荣誉称号。第五条 文明单位申报条件,必须是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机关,具有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建有中国共产党或中国工会基层组织的各类所有制形式的企业、事业单位。
第六条 文明单位建设标准:
(一)领导坚强有力,班子率先垂范。认真学习实践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定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高度重视精神文明创建工作,建立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计划周全、目标明确、措施具体、责任落实;领导班子团结协作,作风民主、开拓创新、勤政廉政、以身作则,在创建活动中发挥模范带动作用。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强,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好。
(二)思想教育深入,道德风尚良好。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为根本,切实加强思想道德建设,弘扬和培育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开放务实、创新和谐为核心的当代湖州精神;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和《湖州市公民道德建设规划》,学习宣传公民基本道德规范,引导广大干部职工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和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思想道德教育活动扎实有效,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扎实开展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教育,形成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的良好风尚。
(三)业务水平领先,工作实绩突出。严格恪守职业规范,行业风气和干部群众精神状态良好,成绩优异,效益明显,社会声誉好:生产经营单位积极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倡导合法生产、诚信经营,负责任地做产品,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稳步提高,主要经济指标走在同行业领先水平;党政机关和执法部门廉洁高效、依法行政、执政为民,重大决策民主公开,群众满意率高;服务性单位工作规范、以人为本、优质高效,示范带动作用强。
(四)管理民主规范,环境和谐优美。民主管理制度健全,内部管理科学民主,厂务公开、政务公开等各类规章制度健全并得到有效落实;坚持和完善职代会和其他形式的企事业民主管理制度,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有独立的办公院落,重视环境保护,单位内外环境洁化、美化、亮化,环境质量和环境污染指标达到国家环保标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落实,无严重违法违纪案件和刑事案件,无重大安全质量责任事故,无“黄、赌、毒”和邪教活动。
(五)学习氛围浓厚,文体卫生先进。积极开展学习型组织建设,坚持干部职工科学文化知识学习和业务技能培训,形成全员学习、终身学习、自觉学习的良好氛围;注重单位文化建设,提炼并形成单位核心文化,反对封建迷信,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单位文化设施完备,群众性文体活动内容丰富、健康向上,员工精神风貌积极向上。人口计生工作扎实开展,计划生育率100%,积极参加无偿献血活动。
(六)创建工作扎实,成效贡献突出。文明单位创建活动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创建工作层层落实,单位员工普遍参与创建工作;广泛开展文明“细胞”建设,如:文明车间(科室)、文明班组、文明家庭、工人先锋号和文明员工等评比活动,创建工作氛围浓厚、特色鲜明、基础扎实;树立“小创建融入大创建”意识,积极参与文明城市创建活动,开展“双十百千万文明和谐结对共建工程”,支持各项公益事业,开展“学雷锋树新风”、扶弱帮困、送温暖等志愿服务活动,社会贡献突出,群众广泛认可。
第三章 评 选
第七条 参加文明单位评选和命名的单位,须符合文明单位的申报条件和文明单位建设标准(第二章第五、六条之规定)。
第八条 文明单位共分为:全国文明单位、省级文明单位、市级文明单位、县(市、区)级文明单位。其中:全国文明单位每三年评选表彰一次,省、市、县(市区)文明单位每两年评选 表彰一次。
第九条 文明单位评选工作按照“逐级晋升”的原则:
(一)县区级文明单位由申报单位在自查自评的基础上直接提出申报,市级文明单位从县区级文明单位中产生,省级文明单位从市级文明单位中产生,依次类推。
(二)市直属单位创建市级文明单位,其中:由系统推荐的单位,该单位须已获得系统授予的文明单位创建工作先进集体荣誉称号。由市直机关工委推荐的单位,该单位须获得“市级文明机关”荣誉称号。
(三)精神文明建设成绩显著、参加重大活动、承担重要任务、产生良好社会影响的单位,经上级文明委同意,可向上一级申报文明单位。
第十条 文明单位考评工作按照创建规划、自愿申报、逐级推荐、部门联评、公示公告、择优评选等程序进行:
(一)创建规划。根据文明单位创建周期安排,按评比届期,提前一年做好创建规划。文明单位的申报推荐对象,原则上从已被列入规划的单位中产生。
(二)自愿申报。根据文明单位申报条件,申报单位自愿提交申报报告。申报工作原则上按“逐级上报”进行:县区文明办负责辖区内单位的组织申报工作;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湖州太湖旅游度假区管委会政治处负责辖区内单位的组织申报工作;市直单位由行业系统和市直机关工委推荐申报;省部属在湖单位、企业按条件向市文明办申报,已列入市级文明机关考评的省部属在湖单位、企业由市直机关工委推荐申报。
(三)组织考评。对申报单位的考评主要从四方面开展,即:集中汇报、资料查阅、实地察看、问卷调查。通过四大方面的考评,形成对创建单位的综合评价。
(四)部门联评。根据文明单位创建工作的要求,以发放征求意见函的形式,主要征求纪检、组织、政法(综治)、公安、检察、法院、人口计生、环保、财税等文明委成员单位的意见建议,确定申报单位是否符合文明单位命名表彰条件。
(五)公示公告。对拟命名(推荐上报)的文明单位,分别在市级新闻媒体上进行公告,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接受公众的监督。市文明办是社会各界反映问题的受理单位。
(六)推荐上报或命名表彰。经过规划、申报、考评、联评和公告后,经市文明委审定通过后,由市委、市政府命名表彰。全国文明单位、省文明单位评选推荐分别按中央文明委„2003‟9号文件和浙文明委„2010‟9号文件精神推荐上报。
第四章 奖 惩
第十一条 文明单位奖励,以精神鼓励为主,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一)获得文明单位荣誉称号,市委、市政府下文表彰,并授予文明单位牌匾和文明单位荣誉证书。
(二)对获得市级文明单位(含新申报、届期复评通过的单位),可一次性发放相当于本单位月人均工资款额的奖金。奖励应根据参与创建活动的成绩来确定,不搞平均分配。
(三)奖励经费来源,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单位,可在单位相关经费中支出,行政和事业单位可在包干结余或预算外资金中支出。
第十二条 文明单位出现创建意识淡化、创建工作滑坡或其他违反文明单位管理办法的情况,依据文明单位创建标准,视情况给予限期整改乃至撤销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的处分。
第十三条 文明单位建设过程中,如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撤销文明单位荣誉称号:
(一)单位领导班子严重违纪、违法犯罪;
(二)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重大刑事案件;
(三)违反计划生育规定;
(四)经营管理不善,连续两年经济亏损或服务水平明显下降,在同行业中业务工作不具示范引领作用;
(五)单位污染控制指标违反国家环保标准,受到环保部门通报或处罚;
(六)受到警告或限期整改处分后,未能按时按要求整改到位;
(七)创建积极性下降、创建氛围不浓、创建水平明显下降。第十四条 文明单位创建工作中,如出现弄虚作假情况,一经核实,即撤销荣誉称号,收回文明单位荣誉证书和牌匾,追回所发奖金,并由推荐部门追究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文明单位的处分采取一事一处分的原则。已撤销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的单位,不得参加下一届文明单位的评选。
第五章 管 理
第十六条 文明单位实行分级管理。市级文明单位,由市文明委及其办公室主管,各县区文明委及其办公室和市直系统主管部门协助管理。日常创建工作的协调、指导和推进,按层级由当地文明办及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
第十七条 文明单位实行动态管理:
(一)实行重要事项报告制,各级文明单位出现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同级文明委及其办公室,并在文明委及其办公室协助下妥善作出处理。
(二)实行届期复评制,市级文明单位届期四年,每四年进行重新确认复评,每二年进行届中复评。届期复评合格则重新命名,复评未通过则撤销文明单位荣誉称号。
(三)文明单位如变更单位名称、变动隶属关系,应及时向文明委及其办公室备案。原单位重组、撤销的,文明单位荣誉称号自然撤销。原单位合并,如原荣誉称号同级,新单位经文明委 审核确认后继续荣誉称号;如原荣誉称号不同级,经文明委审核后视情况给予就高或就低的荣誉称号。原单位分立,经文明委审核后,视情况给予相应的荣誉称号或撤销荣誉称号。
第十八条 文明单位更换单位名称、迁移地址或变动隶属关系,须向文明办作出书面汇报,逾期6个月不报,作自然注销处理。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具体负责人员变动等,也应及时报告。
第十九条 外省、市迁入的文明单位,需按本市各级文明单位的标准,由同级文明委组织验收、考核,合格的授予同级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申报考评时间不受评选的限制。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文明委负责解释和修订,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由市文明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各县区文明委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县区工作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2001年印发的《湖州市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办法》(湖文明委„2001‟2号)同时废止。
敬老文明号服务征求意见 第7篇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zhangheng@cac.gov.cn
附件:网络产品和服务安全审查办法(征求意见稿)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202月4日
敬老文明号服务征求意见 第8篇
在这个背景下, 2010年8月31日, 在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的指导下, 信息技术服务标准 (以下简称ITSS) 工作组在广州长隆酒店组织召开了运维专业领域的标准征求意见会。
信息服务业是一个涉及信息生产、信息传输、信息分发与信息供给等众多领域的综合性行业;其产业价值链包括用户、运营商、设备制造商、软件开发商和内容提供商等多个环节, 涵盖制造业和服务业两大领域。从信息产业部目前的职责看, 信息服务业不仅应包含传统电信服务、互联网业务和软件服务, 随着未来三网融合的发展, 还应包含广播电视。
据政府主管部门官员在媒体上透露, 广东省软件和信息服务业规模增长迅猛。2009年, 广东的软件和信息服务业规模首次跃居全国第一位。今年1~4月广东省软件业务收入累计实现733.5亿元, 同比增长26%。2010年全省软件业务收入力争达到2 000亿元, 增长速度超过20%, 现代信息服务业增加值超过1 675亿元, 初步形成以广州、深圳为龙头的城市群, 成为我国特色鲜明、实力强、发展快的软件和信息服务产业基地。
制定信息技术服务标准的作用, 对于需求方来说, 有了标准就有了选择供方的根据;对于供方来说, 有了标准就有了用以衡量、检测产品质量的标杆;对于第三方来说, 有了标准就有了判断产品的依据。这次会议主要是了解需方的要求, 有助于市场客户“选择”服务商、“替换”服务商。其主要目的是就ITSS的重要工作成果《信息技术服务运行维护第1部分:通用要求》 (以下简称《通用要求》) 和《信息技术服务运行维护第4部分:数据中心规范》 (以下简称《数据中心规范》) 征求金融、航空、交通、政务等行业用户的意见。
广州南天电脑系统有限公司系统中心总经理范勇表示, 信息技术服务标准制定是一项严密的工作, 因此需要在正式出台前做大量工作, 并且向社会各界征求详细的意见。
本次会议由ITSS工作组中运维专业组副组长单位广州南天电脑系统有限公司承办。中国银行广东省分行、农业银行广东省分行、工商银行广东省分行、建设银行广东省分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 (含农商行) 、城市商业银行、南方航空、轨道交通、广州市公安局、广东省水利厅等来自金融、航空、交通、政务等领域的专家参加了本次会议。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处处长陈少媚出席会议并讲话。
陈少媚在讲话中指出, 本次会议的重点是就标准内容征求行业用户专家的意见, 目的是探讨标准内容的合理性、科学性和可行性。在后续工作中, 广东省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的要求, 组织做好标准验证与应用试点工作, 希望通过该项工作探索出标准应用推广的有效模式和机制。
会议期间, ITSS工作组秘书处介绍了ITSS相关情况, 同时组织相关单位就标准制定目的、核心内容以及前期征求意见的情况作了详细汇报。与会专家就ITSS中运行维护标准化工作思路的合理性、两项征求意见标准的内容可行性及具体条款的合理性进行了认真研讨, 并提出了修改意见和建议。例如, 标准中规定的运行维护服务各项指标需要进一步细化, 增强可操作性;对《通用要求》, 在人员方面, 应进一步考虑人员岗位设置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对《数据中心规范》, 在服务分类方面, 应考虑各类服务之间的关联性等。
敬老文明号服务征求意见 第9篇
十部委:《关于促进绿色消费的指导意见》对外发布
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0个部门制定的《关于促进绿色消费的指导意见》(下简称意见)近期全文对外发布。关于汽车方面,意见提出,支持发展共享经济,鼓励个人闲置资源有效利用,有序发展网络预约拼车、自有车辆租赁、民宿出租、旧物交换利用等,创新监管方式,完善信用体系。意见还指出,加大新能源汽车推广力度,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组织实施“以旧换再”试点,推广再制造发动机、变速箱,建立健全对消费者的激励机制。并指出,具备条件的公共机构要利用内部停车场资源规划建设电动汽车专用停车位,比例不低于10%,引进社会资本利用既有停车位参与充电桩建设和提供新能源汽车应用服务。2016年,公共机构配备更新公务用车总量中新能源汽车的比例达到30%以上,到2020年实现新能源汽车广泛应用。在加强金融扶持方面,意见也提出,要研究出台支持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绿色建筑、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产品、 设施等绿色消费信贷的激励政策,促进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力度。鼓励开发新能源汽车保险产品,鼓励保险公司为绿色建筑提供保险保障。
商务部等8部门印发
《关于促进汽车平行进口试点的若干意见》
近日,为落实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8部门印发《关于促进汽车平行进口试点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加快推动汽车平行进口试点政策措施落地,促进试点工作取得实效。《意见》明确,简化汽车自动进口许可证申领管理制度。试点企业进口汽车和建立分销网络无需获得汽车供应商授权,可以按照经营活动实际需求,申领汽车产品自动进口许可证。《意见》提出,深化平行进口汽车强制性产品认证改革。对已建立了完善的家用汽车“三包”和召回体系的试点企业,可放宽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申请需提供原厂授权文件的相关要求;对已有效保证车辆一致性的试点企业,可取消非量产车认证模式的数量要求;对符合产业政策、海关和检验检疫相关规定、已有效保证车辆一致性且在自贸试验区内仅进行标准符合性整改的试点企业,可视情况仅对其在自贸试验区内的整改场所进行CCC认证工厂检查。另外《意见》还包括进一步提高汽车平行进口贸易便利化水平、积极推动平行进口汽车环保和维修信息公开、加强平行进口汽车注册登记管理服务、重点加强质量追溯和售后服务体系建设等相关内容。
工信部:加强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
近日,工信部官网发布了《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表示,自2016年4月1日起,新建企业和申请变更企业在提交申请材料时,应在企业基本信息中设立专门章节,描述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及运行情况,并附《汽车生产企业诚信自律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2016年7月1日前,已公告企业应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承诺书》。《承诺书》应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各汽车生产企业应认真落实《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编制、执行并适时调整《企业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保证生产和销售的汽车产品持续符合强制性标准法规要求,保证其产品有关技术参数、配置和性能指标与《公告》参数和《机动车出厂合格证》参数一致。应认真组织《企业生产一致性信息年报》的编制工作,如实、全面、准确地记录生产一致性管理所进行的工作和重要变更,对于发生的生产不一致情况应重点说明其原因、处理和追溯结果,以及采取的纠正和预防措施。通知还包括各汽车生产企业应进一步加强机动车出厂合格证管理,严格按照合格证管理相关规定规范机动车出厂合格证样式备案、制作、配发、重发以及合格证电子信息上传、修改、撤销等工作,确保合格证及其电子信息与实际车辆唯一对应且保持一致等内容。
废止出租车管理旧法为改革清障
近日,住建部官网宣布,自2016年3月16日起废止98版《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长期以来,98版管理办法关于出租汽车经营权可以实行有偿出让和转让等内容颇受各界质疑,出租汽车实行扬手招车等服务的规定也与网络约车等新技术、新需求脱节。在这种背景下,废止旧管理办法是深化出租车改革的突破口。相关部门“知难而进”的态度受到社会肯定,认为此举预示着将会打破既得利益链,开始理顺体制机制和“顶层设计”,让群众出行更方便。
公安部发布“毒驾”十大典型案例
近年来,吸毒后驾驶车辆肇事肇祸成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新问题,成为威胁群众安全的一大“杀手”。2016年3月24日,公安部发布近年来的“毒驾”十大典型案例。公安部同时表示,公安机关将严格执行现有法律规定,对“毒驾”始终坚持“零容忍”,持续保持高压态势。
敬老文明号服务征求意见 第10篇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餐饮服务许可工作,保护消费者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餐饮服务经营者),不适用于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食品摊贩、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和为餐饮业提供食品半成品的单位。
第三条 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工作,具体管辖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
第四条 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后,方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并承担餐饮服务的食品安全责任。
第五条 餐饮服务许可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权限、范围、条件与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原则。
餐饮服务许可按餐饮服务经营者的业态和规模实施分类管理。第六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餐饮服务许可信息和档案管理制度,公布取得或者注销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名录。
第七条 第八条 第九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实施餐饮服务许可的监督监察。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餐饮服务许可实施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有权进行举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餐饮服务许可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行政机关预算。按照规定可以收费的,应当按照公布的法定项目和收费标准收取,所收缴的费用全部上缴国库。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条 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许可条件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餐饮服务许可证》。
第十一条 申请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具有合理的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四)具有经食品安全培训、符合相关条件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以及与本单位实际相适应的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的有关要求。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条件和食品安全培训的有关规范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 申请餐饮服务许可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餐饮服务许可申请书;
(二)预先核准名称的证明;
(三)食品经营场所和设备布局、工艺流程、卫生设施等示意图;
(四)提出申请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其法定代表人或业主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以及涉及本办法第四十一、四十二、四十三条情形的说明材料;
(五)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有关条件的材料;
(六)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七)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性文件或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行政许可法》,对申请人提出的餐饮服务许可申请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餐饮服务许可,或者依法不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接收申请的原因;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并按要求补全;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人未按要求补全的,视为放弃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但涉及技术性的实质内容除外。申请人应当对更正内容签章确认;
(四)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作出受理申请决定。
第三章 审核与决定
第十五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审核申请人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要求提交的相关资料,并对申请人的食品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
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的餐饮服务许可申请,可以委托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六条 定:
(一)符合规定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二)不符合规定但可以整改的,书面提出限期整改意见;
(三)无法整改的,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整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整改期间许可审核期限中止。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申请餐饮服务许可期间,申请人可以撤回许可申请。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涉及申请人与他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申请材料和现场核查的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决之间有重大利益关系的许可事项,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涉及公共利益需要听证的重大许可事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并按照《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听证。根据听证情况,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期限内。第十九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因特殊原因许可审核期限需要延长的,应当依据《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餐饮服务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 对于已办结的许可事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将有关许可申请及审核材料及时归档,并留存经领证人签名认可的《餐饮服务许可证》复印件。
第四章 变更、延续、补发和注销 第二十二条 餐饮服务经营者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地址名称改变的,经餐饮服务经营者提出,原发证部门更改《餐饮服务许可证》记载的相应内容。
餐饮服务经营者的经营类别、布局流程、主要卫生设施等需要改变的,应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变更手续。原发证部门对许可证变更的申请,应以变更内容为重点进行审核。
许可证记载内容更改,或者准予办理变更手续的,颁发新的《餐饮服务许可证》,原许可证号和有效期限不变。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 餐饮服务经营的地点或场所改变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许可证。
餐饮服务经营者需要延续《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发证部门书面提出延续申请。
原发证部门对许可证延续的申请,应重点对原许可的经营场所、布局流程、卫生设施等是否有变化,以及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进行审核。
准予延续的,颁发新的《餐饮服务许可证》,原许可证号不变。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 逾期提出延续申请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许可证。
餐饮服务经营者在领取变更、延续后的新证前,应向原发证部门上缴原证。许可证变更、延续的程序参照本办法第二章、第三章的有关规定。申请餐饮服务许可延续的,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餐饮服务许可延续申请书;
(二)原许可证(复印件);
(三)原许可的经营场所、布局流程、卫生设施等内容无变化的说明材料;
(四)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性文件或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许可证变更申请材料的具体要求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第二十九条 餐饮服务经营者遗失《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应当于遗失后六十日内公开声明许可证遗失,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发。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发证部门应当依法注销餐饮服务许可证:
(一)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或者延续申请未批准的;
(二)餐饮服务经营者依法终止的;
(三)原准予许可的餐饮服务场所或者主要设备、设施已不存在的;
(四)餐饮服务许可证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因严重违反《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许可证依法被吊销的;
(五)餐饮服务经营者主动申请注销的;
(六)依法应当注销餐饮服务许可证其他情形的。第三十一条 许可证被注销的,被注销单位应当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督部门上缴许可证原件。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应及时做好注销许可证的有关登记工作。
第五章 许可证的管理
第三十二条 《餐饮服务许可证》应当载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非法人单位为负责人)或者业主、许可类别、许可证号、发证机关(加盖公章)、发证日期、有效期限及备注等内容。
第三十三条 《餐饮服务许可证》样式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统一规定。
许可证号格式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餐证字+4位年份数+6位行政区域代码+6位行政区域发证顺序编号。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五条 《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为四年,临时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有效期不超过半年。同一餐饮服务经营者在两个及以上地点或者场所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应当在不同地点或场所分别办理许可证。
第三十六条 租。
餐饮服务者应当在就餐场所明显位置悬挂或者摆放许可证。
第六章 监督监察
第三十七条 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餐饮服餐饮服务经营者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后,不得转让、涂改、出借、倒卖、出务许可的监督监察,发现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违反规定实施餐饮服务许可的,应当责令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限期纠正或者直接予以纠正。
第三十八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餐饮服务许可职责,应当自觉接受餐饮服务者以及社会的监督。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内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实施餐饮服务许可的,应当及时进行核实;对情况属实的,应当立即纠正。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实施餐饮服务许可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对有关工作人员,可以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
追究有关人员行政责任时,按照下列原则:
(一)申请人不符合餐饮服务许可条件,承办人出具申请人符合餐饮服务许可条件的意见的,追究承办人行政责任;
(二)承办人认为申请人不符合餐饮服务许可条件,主管领导仍然批准发放餐饮服务许可证的,追究主管领导行政责任;
(三)承办人和主管领导均有过错的,主要追究主管领导行政责任。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发放餐饮服务许可证决定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撤销餐饮服务许可证:
(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给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餐饮服务许可证的;
(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超越法定职权发放餐饮服务许可证的;
(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法定程序发放餐饮服务许可证;
(四)依法可以撤销发放餐饮服务许可证决定的其他情形。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撤销餐饮服务许可证,对餐饮服务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该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餐饮服务许可。
第四十二条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撤销;该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餐饮服务许可。
第四十三条 申请人被吊销餐饮服务许可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餐饮服务管理工作。
第四十四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已取得许可证的餐饮服务经营者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继续经营的,应当责令改正,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十五条 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符合本办法第三十九条情形,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
(一)餐饮服务:指通过即时制作加工、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消费场所和设施的服务活动。
(二)经营场所:指与食品制作供应直接或者间接相关的场所。其含义与《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中所指的加工经营场所相同。
(三)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指根据集体服务对象订购要求,集中加工、分送食品但不提供就餐场所的单位。
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八条 第四十九条 含法定节假日。
第五十条 第五十一条 各类餐饮服务经营者的分类许可条件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本办法不适用于交通、民航运营中的餐饮服务活动。
本办法规定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本办法由卫生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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