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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换证

来源:漫步者作者:开心麻花2025-11-201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换证(精选7篇)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换证 第1篇

BJDA-C-(ZD)(XK)(SC)-32-0

许可项目名称: 《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第一类)换证受理 编号:38-4-07

法定实施主体: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0号 第十九条)

2、《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国食药监市[2005]480号)第二十五条至二十六条

3、关于贯彻执行《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食药监市[2005]515号)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期限:法定期限10个工作日,承诺期限2个工作日

受理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从事互联网药品、医疗器械交易服务网站的企业,由市药品监督局受理。

许可程序:

一、申请与受理

申请人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线填写《换发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申请表》,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与在线申请内容一致的《换发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申请表》一式四份;

2、与纸质申报资料内容相同的电子文件;

3、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网站的《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正副本原件和复印件(核对后退回原件);

4、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ICP备案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5、服务器托管协议复印件或自建机房验收合格相关批件;

6、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

7、交易用户与交易药品合法、真实、安全的管理措施说明;

8、申请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9、保障网络和交易安全的管理制度及措施;

10、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复印件及简历;(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名册、学历或职称证明、身份证复印件、相应职位任命书及简历)

11、设备汇总表;

12、发展业务的基本流程说明及相关材料;

13、企业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和企业各部门组织机构职能表;

14、申报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并对材料做出如有虚假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

15、凡申请企业申报材料时,申请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企业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2份。

标准:

1、申请材料应完整、清晰,要求签字的须签字,每份加盖企业公章。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按顺序装订成册;

2、凡申请材料需提交复印件的,申请人须在复印件上注明日期,加盖单位公章;

3、核对申请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是否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岗位责任人:市药品监督局受理办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BJDA-C-(ZD)(XK)(SC)-32-0

2、核对纸质《换发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申请表》的内容是否与网上申请信息相符(http:// 10.64.1.121/xzxk)。

3、申请企业名称是否与所提供的《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单位名称一致。

4、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应及时受理。登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线填写《受理通知书》,将《受理通知书》交与申请人作为受理凭证。

5、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受理人员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补正有关材料,填写《补正材料通知书》,注明需要补正的内容。《补正材料通知书》应当加盖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专用章,注明日期。

6、《受理通知书》应当加盖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专用章,注明日期。

7、网上填写《行政许可移送表

(四)》,使用电子签章。

期限:即日

二、审核

标准:

1、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有效,材料内容应完整、清晰;

2、交受理办负责人审核,在《换发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申请表》上签署的审核意见及加盖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受理专用章准确无误;

3、填写《行政许可移送表

(四)》,使用电子签章后送达。

岗位责任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办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审核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1、受理办负责人在《换发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受理专用章,同时网上填写《行政许可移送表

(四)》,使用电子签章;

2、对申请材料符合标准的,进行封签。

三、送达

标准:

1、将所有申请材料封签,加盖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专用章(骑缝);

2、双方在《送达回执》上签字,注明日期,加盖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专用章,同时由申请人在《送达回执》上注明材料自行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报,将封签的申请材料交申请人;

3、将《换发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申请表》1份及《送达回执》存档。岗位责任人:市药品监督局受理办送达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送达后3日内将《送达回执》及《换发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申请表》、《授权委托书》各1份移交稽查监督处审核人员,交接双方网上填写《行政许可移送表

(四)》使用电子签章,由稽查监督处审核人员打印《行政许可移送表

(四)》,同申请材料装订,立卷归档。

期限:即日。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换证 第2篇

许可项目名称: 《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第一类)项目变更受理 编号:38-4-06

法定实施主体: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0号 第十九条)

2、《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国食药监市[2005]480号)第二十三条

3、关于贯彻执行《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食药监市[2005]515号)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期限:法定期限10个工作日,承诺期限2个工作日

受理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的企业,申请《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变更提供者单位名称、单位地址、网站名称、网站服务器所在地地址、网站域名、网站IP地址、法定代表人、网站负责人的,由市药品监督局受理。许可程序:

一、申请与受理

申请人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线填写《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项目变更申请表》,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与在线申请内容一致的《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项目变更申请表》一式四份;

2、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网站的《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3、原《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正副本复印件及副本原件;

4、原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有关变更情况的说明;

5、变更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提供者单位名称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及相关材料,或经工商行政部门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变更企业地址的应提交:变更后地址的场地租赁协议及产权证明;

7、变更网站名称的应提交:有关变更情况的说明;

8、变更网站服务器所在地地址/IP地址的应提交:变更后的服务器托管协议复印件;

9、变更网站域名的应提交:网站域名注册的相关证书或者证明文件;

10、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提交: a、公司董事会决议;

b、变更后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简历复印件;

11、变更网站负责人的应提交:变更后网站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简历及学历证书复印件;

12、申报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并对材料作出如有虚假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

13、凡申请企业申报材料时,申请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企业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2份。

标准:

1、申请材料应完整、清晰,要求签字的须签字,每份加盖企业公章。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按顺序装订成册;

2、凡申请材料需提交复印件的,申请人须注明日期,加盖单位公章;

3、核对申请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是否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岗位责任人:市药品监督局受理办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BJDA-C-(ZD)(XK)(SC)-31-0

2、核对纸质《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项目变更申请表》的内容是否与网上申请信息相符(http:// 10.64.1.121/xzxk)。

3、申请企业名称是否与所提供的《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单位名称一致。

4、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应及时受理。登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线填写《受理通知书》,将《受理通知书》交与申请人作为受理凭证。

5、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受理人员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补正有关材料,填写《补正材料通知书》,注明需要补正的内容。《补正材料通知书》应当加盖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专用章,注明日期。

6、《受理通知书》应当加盖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专用章,注明日期。

7、网上填写《行政许可移送表

(四)》,使用电子签章。

期限:即日

二、审核

标准:

1、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有效,材料内容应完整、清晰;

2、交受理办负责人审核,在《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项目变更申请表》上签署的审核意见及加盖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受理专用章准确无误;

3、网上填写《行政许可移送表

(四)》,使用电子签章后送达。岗位责任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办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审核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1、受理办负责人在《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项目变更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受理专用章,同时网上填写《行政许可移送表

(四)》,使用电子签章;

2、对申请材料符合标准的,进行封签。

三、送达

标准:

1、将所有申请材料封签,加盖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专用章(骑缝);

2、双方在《送达回执》上签字,注明日期,加盖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专用章,同时由申请人在《送达回执》上注明材料自行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报,将封签的申请材料交申请人;

3、将《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项目变更申请表》1份及《送达回执》存档。岗位责任人:市药品监督局受理办送达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送达后3日内将《送达回执》及《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项目变更申请表》、《授权委托书》各1份移交稽查监督处审核人员,交接双方网上填写《行政许可移送表

(四)》,使用电子签章,由稽查监督处审核人员打印《行政许可移送表

(四)》,同申请材料装订,立卷归档。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换证 第3篇

首先什么是联网药品信息服务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

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药品信息等服务的活动。

非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公开的、共享性药品信息等服务的活动。

申请条件申请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除应当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提供者应当为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它组织;

(二)具有与开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相适应的专业人员、设施及相关制度;

(三)有两名以上熟悉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和药品、医疗器械专业知识,或者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医疗器械技术人员

那么怎样办理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呢?条件是什么呢?

一、办理条件:

(一)通过自身网站与本企业成员之外的其他企业进行互联网药品交易的药品生产企业和药品批发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网站必须是取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至少期满三个月;

2、具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并具备自我管理和维护的能力;

3、具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具备网络与交易安全保障措施以及完整的管理制度;

4、具有完整保存交易记录的设施、设备;

5、具备网上查询、生成订单、电子合同等基本交易服务功能;

6、具有保证网上交易的资料和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的完善管理制度、设施、设备与技术措施。

(二)向个人消费者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设立的药品连锁零售企业;

2、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网站必须是取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至少期满三个月;

3、具有健全的网络与交易安全保障措施以及完整的管理制度;

4、具有完整保存交易记录的能力、设施和设备;

5、具备网上咨询、网上查询、生成定单、电子合同等基本交易服务功能;

6、对上网交易的品种有完整的管理制度与措施;

7、具有与上网交易的品种相适应的药品配送系统;

8、具有执业药师负责网上实时咨询,并有保存完整咨询内容的设施、设备及相关管理制度;

9、从事医疗器械交易服务,应当配备拥有医疗器械相关专业学历、熟悉医疗器械相关法规的专职专业人员。

二、准备材料内容

1、申请人打印填写与在线申请内容一致的《从事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申请表》一式三份;

2、拟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网站获准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许可证复印件;

3、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

4、保证交易用户与交易药品合法、真实、安全的管理措施;

5、营业执照复印件;

6、保障网络和交易安全的管理制度及措施;

7、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复印件及简历;

8、仪器设备汇总表;

9、拟开展的基本业务流程说明及相关材料;

10、企业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和企业各部门组织机构职能表;

11、企业制定的合同文书范本;

12、软件评测机构对有关功能模块以及系统安全性的测评报告;

三、变更材料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提供者变更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填写《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项目变更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相关证明文件:

(一)《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中审核批准的项目(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提供者单位名称、网站名称、IP地址等);(二)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提供者的基本项目(地址、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等);(三)网站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基本情况(服务方式、服务项目等)。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换证 第4篇

国家对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国务院决定将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许可由工商登记前臵审批改为后臵审批。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强化政府权力运行监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结合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许可由工商登记前臵审批改为后臵审批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本细则对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通告》第4项第1个子项,项目名称: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许可审批。

一、监管任务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有权对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网站进行监督检查。加强属地监管,由地方政府统一负责,落实部门监管责任。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行使市场执法监督指导、协调跨区执法和重大案件查处职责。

(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托全省统一的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行政审批信息管理平台,及时提取和梳理工商登记相关信息,并推送到省局相关处室。相关机构发现工商登记主体经营活动属于列入相关许可目录范围并属于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的,应按照市场主体登记的联络信息,告知相关许可事项的法律依据和申办指引,指导办理许可事项并实施监督。

(三)行政许可决定作出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承办部门应将行政许可文件通过行政审批信息管理平台抄送工商登记机关,并将配套监管信息上传至市场主体登记及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

(四)省局相关处室应当加强对获证市场主体的证后监督检查,对重点检查、巡查与本部门监督直接相关的各项行政审批办理情况,做好核查与登记。发现未办理行政审批、有效期届满或已被撤销、吊销、注销等情况,应当及时监督查处,在监督记录中注明,并在发现后2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交换至市场主体登记及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以便其他相关监管部门跟进核查处臵。

建立健全平台共享信息与现场核查相结合的监管工作机制,对涉及市场监管的部门数据及时汇总,并分类匹配与交叉核对,利用不同监管部门开放共享的监管记录,及时汇整相应市场登记主体的有关信息,实施有针对性和预见性的现场核查,并及时交换相应数据,提高监管和执法效率。

(五)在对市场主体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市场主体办理本部门的审批许可事项涉及其他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的,应进行核查登记并经该市场主体确认,在2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录入市场主体登记及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行政审批信息管理平台,方便其他相关监管部门跟进核查处臵。

二、监管重点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网站年度监管应明确责任事项,将下列事项作为监管的重点:1.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网站是否依法取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事项变动是否合法;2.网站主页是否正确标注《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证书编号;3.网站名称、机构名称、网站域名、IP地址、法定代表人、服务性质是否与《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相符;4.网站主体是否为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5.网站是否配备2名以上熟悉药品、医疗器械监管法律法规的人员;6.网站是否具备电脑、服务器等必要且运行良好的设施设备;7.网站是否具备健全的网络安全保障措施,是否制定并认真执行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8.网站是否具备并有效执行保证药品信息来源合法、真实、有效的管理措施;9.发布的药品广告是否与批准的一致,并标注广告批准文号;10.网站是否违规违法发布虚假药品、医疗器械信息和广告。

三、监管措施

(一)加强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信用档案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建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布并实时更新。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单位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单位,通报上级主管部门。

(二)开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网上巡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网上巡查,并依据有关规定公布巡查结果,不得免检。

(三)实施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单位责任约谈。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过程中存在网络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责任约谈情况和整改情况纳入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安全信用档案。

(四)畅通无证无照经营举报渠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公布本部门的电话和电子邮箱,接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咨询、投诉、举报。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答复、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书面通知咨询、投诉、举报人。对举报人采取保密措施,并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奖励。

(五)对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单位违规活动进行处罚。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依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相关法律法规查处无证经营行为。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单位违规经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处罚。

(六)明确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要求。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管理工作中作出的具体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四、协同监管机制

(一)实行证照审批信息联动共享。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推进全省商事主体登记信息推送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证照联动审批监管平台”建设,消除信息碎片化、孤岛化现象,实现部门间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对已领取营业执照并需取得许可的商事主体,各级工商部门要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证照联动审批监管平台”及时推送相关信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及时认领工商部门推送的信息,并督促商事主体申办许可,并将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信息,推送给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确不具备许可条件不能颁发许可的,应当告知工商部门,同时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要求其到工商部门依法办理注销或经营范围变更登记。

(二)落实信息公示责任。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规定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通过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公示商事主体的行政许可、资质资格、行政监管、行政处罚等相关信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公安、通信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公布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日常监管信息。

(三)建立联动监管机制。按照“权责一致、权责匹配”的原则,健全行业监管、属地监管、综合监管相协调的市场监管机制,全面构建企业自律、行业自治、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联动监管体系。

加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与公安、通信管理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建立健全行业主管与后续监管协调一致的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监管机制。在查处过程中发现有超出本部门监管权限的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做好登记备案,及时将相关信息进行共享,方便相关监管部门跟进处理。发现涉嫌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五、责任追溯

(一)加强层级监督。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是否履行监管责任进行监督问责,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是否依法处理,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进行监督问责,对交办的案件是否认真调查并按时报告调查结果进行监督问责。

(二)加强人员监督。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人发放许可,或者对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人不发放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超过法定期限、不按法定程序发放许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加强对日常监管人员的监督,主要是对监管人员是否定期赴现场检查、是否严格监管、是否认真填报检查事项进行监督问责。

(三)监管责任追究机制。监管责任追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包括: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给予行政处分、没收和追缴违法违纪所得;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实施“先照后证”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联席会议机制,强化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整体推进和督促落实。及时清理、修订、完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加快制定完善配套措施,落实监管责任。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情况实行目标管理和考核,加大督促检查力度,确保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和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监管工作高质、高效、持续推进。

(二)加强宣传培训。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监管执法人员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等的培训、考核,并取得执法资格。无执法资格的,不得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监管工作。坚持文明执法,结合监管工作开展宣传教育,引导群众正确理解和支持改革政策。

七、主要监管依据

(一)《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

(二)《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食品药品监管局令第9号);

(三)关于贯彻执行《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食药监市„2004‟340号);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换证说明 第5篇

一、换证范围 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方可换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一)持有即墨市财政局颁发的有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发证日期在2008年12月31日前(包括31日);

(三)已完成个人基本信息采集;

(四)已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分)。

二、办理流程

1、符合换证条件的持证人员,本人完整填写《青岛市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定期换证登记表》(附件1,以下简称《登记表》),并由单位审核盖章。

办理需要证件:《登记表》二份(正反面打印)、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原件、二代身份证原件、近期一寸彩色免冠证件照片一张,到财政所(电话:0532-86516878)办理换证手续。旧证统一收回销毁。

2、持证人员的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如学历、专业技术资格、工作单位、在岗情况等),换证时,应同时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办理信息变更。

(1).学历发生变化的,提供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2).专业技术资格发生变化的,提供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3、换证截止日期为2014年6月30日。

三、注意事项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换证 第6篇

为了做好压力容器设计人员资格证书到期换证工作,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批准的《压力容器设计人员考试规则》-2007中有关培训考核及继续教育的要求(可到本网站委员会服务区/下载专区栏目下载),请需要换证的设计人员务必事先做好以下两项工作:应在其证书4年有效期内完成2次(20学时/次)、由锅容标委举办或认可的继续教育培训课程(见备注3)。按目前规定,对那些已获得RS(A、C、D、)同时又取得RS(SAD)或RSJ(SAD)的各类设计人员只要在其任何一个证书有效期内完成40学时的继续教育即可为其所有证书办理到期换证,凡未能按时完成上述继续教育课程的设计人员将无法进行换证;一般应在证书失效日期前的1-2个月,提交本人换证申请表(该标格可以在委员会服务区/下载专区下载)和继续教育学时卡复印件及本人2寸彩色照片一张(只需贴在表格上即可),缩短原来规定的交表日期是因为目前设计人员的工作单位变更较为频繁,经常出现交表后又变更工作单位的情况;拥有不同种类证书且证书失效日期不一致的,应按照每种证书各自失效日期分别提交。换证申请表提交的最后截止日期为其证书失效日期的前15天。凡没有按上述时间提交表格及复印件的委员会将无法为其按期进行换证。

备注1:为了不影响设计人员的正常工作,换证时不要将到期的原始证书寄回,凡符合上述到期换证规定的设计人员新证书将在其原证书失效日前直接寄至该设计人员的人事部门。

此外,为了简化与方便设计人员以后的换证工作,新换发的设计人员证书发证日期将统一变更为当年的1月1日(凡失效日期在当年的上半年内的),或当年的7月1日(凡失效日期在当年的下半年内的)。这样以后设计人员的换证日期将简化为两次,一次是1月1日,另一次就是在7月1日。方便大家记忆以防止错过换证时间。

备注2:上述设计资格证书的到期换证指的是由全国锅炉压力容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颁发的压力容器设计人员资格证书,证书的具体编号均由下列字母打头:RS(A)、RS(A、C)、RS(D)、RS(SAD)或RSJ(SAD)证书,其他部门或组织颁发的各类设计资格证书不在此列,一定请相关人员注意。

备注3:我委员会已经于2008年8月开始按新颁布实施的 TSG R1001-2008《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规则》中设计人员资格证书的有关规定,对压力容器设计人员资格证书

20时学

时,所以需要在设计证书失效前的4年时间内参加2次继续教育课程,才能正常换

证。

但在此之前已经完成了40学(以继续教育学时卡片上记录的学时数为准)的设计人员应不受此最新补

充规定的限制,均可正常换证。

换证规定进行相应修改,将原来一次即可完成学时的继续教育,修改为每次

由于这项工作刚刚开始,难免会遇到许多意想不到的问题需要解决,因此,请大家随时关注我们的网站发布的有关信息!

请一定要在材料中留下清晰详细的回邮地址、联系电话,否则延误邮寄时间责任自负,谢谢

2008年8月14

全国锅炉压力容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通信地址:北京朝阳区和平街西苑2号楼D座三层(100013)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换证 第7篇

根据TSG R1001-2008安全技术规范及锅容标委关于《压力容器设计人员考核规则》(2012)对压力容器设计人员资格证书的有关管理规定,为更好地开展人员资格证书到期换证工作,特制定以下细则:

一、持证人员应在证书有效期满前两个月向锅容标委提出换证申请,申请换证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提交换证申请表,换证申请表应如实填写,需要经所在单位人事主管部门批准并盖章。

2、提交继续教育培训记录卡原件,且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内继续教育培训记录应达到40学时。

3、提交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4、提交资格证书复印件。

5、持证人员在证书有效期满前两个月内工作单位发生变更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请按锅容标委关于人员资格证书变更相关规定的要求提交离职证明文件(或复印件)及新聘用单位开具的申请变更工作单位的公函。注:

(1)单位名称必须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名称一致;

(2)到期换证时,持证人员不必交纳换证费用;

(3)单位地址必须准确,确保资格证书能够顺利接收。

二、持证人员和所在单位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经发现有虚报和作弊行为的,锅容标委将注销人员资格并对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三、持证人员务必在证书有效期满前两个月向我委员会提出换证申请,逾期不予办理。证书失效后提出换证申请者,我委员会将按新申请证书办理。

四、请按以下通讯地址邮寄相关材料:

北京朝阳区北三环东路26号三层(100013)

全国锅炉压力容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王晋 收

五、请各相关人员在我委员会公布该批换证人员名单后及时核对信息,如有问题请及时与委员会秘书处联系(010-59068964)。

六、证书制作完毕并开始邮寄时,秘书处会在我委员会网站公布相关邮寄通知,请各相关人员在通知公布后两周内到所在单位人事部查收,如有问题请及时与委员会秘书处联系(010-59068952)。

七、锅容标委将于每年以下月初(1月、4月、7月、10月)集中办理到期换证工作,届时会在我委员会网站发布证书到期人员名单提示信息,请持证人员及时关注相关信息并提前提交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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