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精选8篇)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1篇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粤价[2009]236号)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九年十月二十七日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充分运用价格杠杆优化停车场地资源配置和利用,规范停车场服务行业的收费行为,我局制定了《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物价部门要高度重视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工作,加强领导,根据《管理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力量尽快制定实施细则,积极引导停车场服务行业规范化、制度化、正规化,化解停车收费方面的社会矛盾。
二、各地物价部门要加强宣传,广泛利用报刊、电台、网络等媒体宣传《管理办法》,使经营者、消费者充分了解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政策,确保《管理办法》的顺利实施。
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以贯彻实施《管理办法》为契机,开展一次对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的专项整顿治理活动。建立健全常规监督和重点监督相结合的监督机制,积极维护好我省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的良好秩序。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行为,保护车主和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合理引导停车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提供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并收取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费的各类经营行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口头或者书面的合同、协议、约定等形式向他人提供自有停车位,并收取相关费用的,收费标准适用本办法第七条规定。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的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停车场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经营资质,维护场内车辆停放秩序和行驶秩序,防止车辆毁损、灭失;车辆交付停车场停放保管后,停车场经营者在保管期间因保管不善造成停放车辆毁损或者灭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条 在保证交通畅通,不影响社会治安环境的条件下,鼓励设置临时性免费停车场所,鼓励社会公益性场所提供免费机动车停放服务。
第六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实施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应当有利于贯彻执行政府交通管理政策和鼓励各类资本投资停车场的建设;遵循合理补偿经营成本、依法纳税、保本微利的原则,综合考虑停车场的设施等级、服务功能、服务对象、地理位置、市场供求关系及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实行区别定价,按照简明清晰、科学合理、便民利民的要求设定收费方式及标准,并依法组织价格听证会,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
第七条 依据下列规定,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分别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管理:
(一)室内专业停车场(政府全额或参与投资兴建的除外)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停车场经营者依法自主制定。室内专业停车场是指由以提供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为主营业务的经营者,设置在建筑物内,但非建筑物配套,具有独立产权,所有停车位均有顶盖遮拦,具备防晒、防雨功能的停车场。
(二)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物流园区和专业市场等配套停车场、居民住宅区的停车场所以及设在城市郊区地段的露天停车场的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经营者在停车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制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三)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口岸配套停车场、公交枢纽站及地铁换乘站停车场、路内人工停车场和自动收费停车设施、政府全额或参与投资建设的室内专业停车场,以及设在城市市区地段的露天停车场的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具体收费标准由停车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制定。
(四)机动车辆因交通违法、肇事或故障等原因被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拖曳至指定停车场产生的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具体收费标准由停车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制定。
第八条 医院、学校、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宫、文化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等对服务对象开放的内设停车场,原则上应免费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为合理调节停车服务资源的利用或弥补正常服务费用支出确需收费的,具体收费标准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优先满足服务对象停车需求的原则从低制定。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收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费:
(一)进入居民住宅区的停车场、写字楼、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等与居民住宅区共用的停车场停车不超过30分钟的,有条件的地方免费时限可适当延长,具体时限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确定;
(二)进入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写字楼、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口岸等配套停车场,以及其它经批准允许收费的各类停车场(不含自动收费停车设施及第(一)项所列停车场)停车不超过15分钟的,有条件的地方免费时限可适当延长,具体时限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确定;
(三)军警车辆、实施救助的医院救护车辆及市政工程抢修车辆。
第十条 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依据下列规定区别车型大小和不同时段计费,具体计费方法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一)摩托车、小车、大车、超大型车的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应区别计费。小车为载重2吨以下(含2吨)或载客20座以下(含20座)的各种机动车;大车为载重2吨以上至10吨(含10吨)或载客20座以上的各种机动车;超大型车为载重10吨以上的各种货车。
(二)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费可以按次、小时、天、月、年为单位计费,也可以根据车位供求关系实行累进或递减计费。以“天”(起止时间连续累加24小时为1天)为计费单位的,同一车辆在同一天内多次进出停放,只能按一天收一次费。
(三)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时段可分夜间、白天和昼夜,也可根据实际将停车时段分为繁忙时段和非繁忙时段。不同时段可实行不同收费标准,但跨时段前后不同收费标准的差异不应过大。
第十一条 对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经营者在实施收费前应当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领取收费证明,并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第十二条 提供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的各类经营者,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经营场所入口处及收费地点的醒目位置,用标价牌标明停放保管服务内容、服务费收费依据、收费标准、计费方法、免费停放保管时限、投诉举报电话等,接受社会监督。
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牌及有关格式由地级以上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规定监制,采用不同颜色标价牌来区分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不同管理形式,具体规定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机动车进入停车场时,停车场应当提供明确标示或者能够准确记录机动车牌号、进入时间的记录牌或卡;机动车驶离停车场凭该记录牌或卡交纳停放保管服务费,停车场应当提供税务部门监制的票据。
第十四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对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不实行明码标价、价格欺诈等各类价格违法行为,依照《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十五条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管理政策。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原《广东省物价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2篇
管理办法》出台
2009年10月30日 10:55:36 索取号:0406-06-2009-000282 据统计,截至2008年底我省机动车保有量达1061.77万辆。随着机动车数量的不断增加,车辆停放供需矛盾日渐凸显,由此引发的停车收费问题也成为社会突出的民生价费问题。原《广东省物价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部分内容已不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需要。为了不断完善和规范我省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积极引导停车场服务行业规范化、制度化、正规化,化解社会矛盾,近日,省物价局在广泛征求意见及网上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的基础上,出台了《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管理办法》),并于2010年1月1日正式实施。新《管理办法》将收费项目名称确定为“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突显了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的保管责任,明确了停车场因保管不善造成停放车辆毁损或者灭失,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有效避免因停车场保管不善造成车辆毁损、灭失而引发经营者和消费者的纠纷,有利于保障消费者的利益。同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延长停车免费的时限,并规定停车场所明码标价牌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规定监制,将采用不同颜色标价牌来区分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不同管理形式,强化机动车停车场所明码标价管理。为提高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定价的科学性,新《管理办法》对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定价
提出了综合考虑停车场的设施等级、服务功能、服务对象、地理位置、市场供求关系及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实行区别定价的原则。停车保管服务收费政策将更加适应经济发展和市场形势变化的需要,有助于推动市政、规划方面政策的推行,并从根本上推动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业的良性发展。
新《管理办法》发布实施后,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将以贯彻实施《管理办法》为契机,开展一次对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的专项整顿治理活动,加大监督检查执法力度,确保新《管理办法》的顺利实施和有效落实,并欢迎广大车主、民众监督。价格监督举报电话:12358。新《管理办法》在广东省价格信息网公布。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问答
一、问:我省为何要新出台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答:《广东省物价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以来,对全面指导和规范我省机动车停放服务管理起到了积极作用,社会反映良好。但随着城市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我省机动车辆数量呈直线增长趋势,原管理办法在部分地区的执行过程中也遇到了一些问题,涉及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反映和投诉等时有发生。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行为,充分利用现有停车资源,进一步改善交通状况,积极引导停车场服务行业规范化、制度化、正规化,化解社会矛盾,我们在广泛征求意见及网上向社会公开征集意
见的基础上,出台了《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二、问:制定《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依据是什么?
答:《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主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原国家计委《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广东省定价目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制定。
三、问:制定《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经过是怎样的?
答:为使《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更完善、更具有操作性和前瞻性,我局先是向各市下发了《关于报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情况的通知》,收集各地有关情况,并针对广州、深圳、东莞等几个重点城市开展了停车收费情况的专题调研。分别征求了各市物价局以及省公安厅、财政厅、建设厅、交通厅、工商局,省高院等部门的意见,并于8月18日至8月31日在广东省价格信息网上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根据各方面反馈意见或建议进行了多次修改。从起草准备到正式公布执行,前后历时半年的时间。
四、问: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三种价格管理形式,是如何具体规定的?收费标准各有什么特点?
答: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各类停车场是否具有自然垄
断经营性质的特点,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三种价格管理形式。
1、室内专业停车场(政府全额或参与投资兴建的除外)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停车场经营者依法自主制定。室内专业停车场是指由以提供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为主营业务的经营者,设置在建筑物内,但非建筑物配套,具有独立产权,所有停车位均有顶盖遮拦,具备防晒、防雨功能的停车场。
2、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物流园区和专业市场等配套停车场、居民住宅区的停车场所以及设在城市郊区地段的露天停车场的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经营者在停车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制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3、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口岸配套停车场、公交枢纽站及地铁换乘站停车场、路内人工停车场和自动收费停车设施、政府全额或参与投资建设的室内专业停车场,以及设在城市市区地段的露天停车场的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具体收费标准由停车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制定
4、机动车辆因交通违法、肇事或故障等原因被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拖曳至指定停车场产生的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具体收费标准由停车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制定。
5、对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各个停车场的收费标准,主要综合考虑停车场的设施等级、服务功能、服务对象、地理位置、市场
供求关系及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实行区别定价。
五、问:医院、学校、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宫、文化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等内设停车场的停放服务收费是如何管理的?具体收费标准是如何制定的?
答:对服务对象开放的医院、学校、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宫、文化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等内设停车场,原则上应免费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为合理调节停车服务资源的利用或弥补正常服务费用支出确需收费的,具体收费标准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优先满足服务对象停车需求的原则从低制定。医院、学校、博物馆、图书馆等是带有公益性质的服务机构,其对服务对象开放的内设停车场首先应优先服务于服务对象,但由于他们一般处于城市的中心区域,如果其已对公众开放的内设停车场按照不盈利的原则统一制定较低的收费标准,将容易造成与附近的停车场相比形成价格洼地,引导大量外来非主要服务对象的车辆进入停放,从而导致其本身服务对象停车难、办事难的不良后果。
六、《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将收费项目名称修订为“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的意义? 答:机动车停放是否承担保管责任一直是社会的争议焦点,“停车不负责保管”今年已被广东省消费委员会列作“广东十大消费潜规则”之一,许多社会停车场在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时,声明只提供车辆停放服务,不承担保管责任,逃避应负的保管责任,造成其与
消费者之间矛盾纷争。根据有关法规规定,为明确经营者责任,避免因停车场保管不善造成车辆毁损、灭失而引发纠纷,有必要将收费项目名称修订为“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
七、问:《广东省物价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是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违背?车辆发生损毁、灭失时,停车场应负的保管责任具体应该如何划分?
答:《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停车场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经营资质,维护场内车辆停放秩序和行驶秩序,防止车辆毁损、灭失;车辆交付停车场停放保管后,停车场经营者在保管期间因保管不善造成停放车辆毁损或者灭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该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保管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界定的立法精神是一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正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这一立法精神做出的相应规定。《广东省物价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使用的是“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即对当事人具体责任的认定还是应当“依法”,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由人民法院具体认定责任。车辆投了保险的,投保车主可以直接向保管人提起赔偿之诉,也可以要求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先予赔偿。然后将向保管人的追偿权转让给
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支付的保险赔偿金额不少于投保车主的全部损失的,投保车主对保管人的追偿权全部转归保险方;保险公司支付的保险赔偿金额少于投保车主的全部损失的,不足部分投保车主可另向保管人追索,保险公司对投保丢失的车辆,先予赔偿后取得代位追索权,可作为原告向保管人索赔。
八、问:《广东省物价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对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的免费停放时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有下列列情况之一的免收停放服务费:
1、进入居民住宅区的停车场、写字楼、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等与居民住宅区共用的停车场停车不超过30分钟的,有条件的地方免费时限可适当延长,具体时限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确定;
2、进入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写字楼、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口岸等配套停车场,以及其它经批准允许收费的各类停车场(不含自动收费停车设施及第(1)项所列停车场)停车不超过15分钟的,有条件的地方免费时限可适当延长,具体时限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确定;
3、军警车辆、实施救助的医院救护车辆及市政工程抢修车辆。
九、问: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的车型、计费单位及计费时段是如何划分的?
答:机动车按车辆类型分为摩托车、小车、大车、超大型车的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应区别计费。小车为载重2吨以下(含2吨)或载客20座以下(含20座)的各种机动车;大车为载重2吨以上至10吨(含10吨)或载客20座以上的各种机动车;超大型车为载重10吨以上的各种货车。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费可以按次、小时、天、月、年为单位计费,也可以根据车位供求关系实行累进或递减计费。以“天”(起止时间连续累加24小时为1天)为计费单位的,同一车辆在同一天内多次进出停放,只能按一天收一次费。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时段可分夜间、白天和昼夜,也可根据实际将停车时段分为繁忙时段和非繁忙时段。不同时段可实行不同收费标准,但跨时段前后不同收费标准的差异不应过大。
十、问:车主如何判断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是否符合规定?车主怀疑停车场经营者有违规收费行为时,应怎么办?
答:停车场经营者在实施收费前应当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领取收费证明,并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停车场经营者必须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经营场所入口处及收费地点的醒目位置,用标价牌标明停放保管服务内容、服务费收费依据、收费标准、计费方法、免费停放保管时限、投诉举报电话等。车主可以根据标价牌上标明的停车场类型和收费标准交费。对无标价牌或高于标价的收费,车主有权持有效发票(须注明收费单位、车牌号码、停放服务时间等)通过价格举报电话12358举报。
十一、问:对违反《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停车场经营者将如何处理?依据是什么?
答:所有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必须具备经营资格和收费资格后才能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同时必须实行明码标价;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还必须严格执行定价和最高限价的有关规定。对不明码标价、不执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的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依法进行查处。
十二、问:路内自动缴费停车设施是否纳入保管服务的范畴?
答:路内自动缴费停车设施采取计时刷卡的方式自动缴费,属于无人看管,收取的费用为临时场地占用费。目前的咪表停车位一般设有管理人员,主要承担监督和维护秩序的职能,正常情况下,其经营者收取场地占用费,让车辆停放的同时均应该承担保管责任。但自动收费停车设施具体情况较复杂,需法院具体个案甄别。
十三、问:《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中对于收费标准的限定、对不收费情形的规定是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相违背?
答:《广东省物价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并未否定所有权人对于停车场(位)的所有权,反而正是在承认和尊重该项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3篇
湘价服〔2014〕11号
各市州、县(市、区)物价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湖南省停车场管理办法》,改进我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根据《价格法》、《物权法》、《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湖南省停车场管理办法》和《湖南省定价目录》的规定,结合我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决策听证会情况,我局对原《湖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现将修订后的《湖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改进我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运用价格杠杆合理引导停车需求,促进交通疏堵保畅,维护机动车停放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价格法》、《物权法》、《湖南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湖南省停车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是指为机动车有序停放和场地占用并提供相关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 凡在我省境内从事机动车停放服务的管理者和机动车停放者,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公安交警、住建、交通、财政、地税、工商行政等部门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省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中央、省属在长单位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并履行日常监管职责;市(州)、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所辖区域内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施细则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并履行日常监管职责。
第六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
(二)鼓励各类资本投资停车场的建设;
(三)贯彻交通管理政策,调节车辆行停秩序,促进疏导交通;
(四)促进单位和个人停车场地积极向社会开放;
(五)维护机动车停放者和管理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区别不同停车场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三种定价形式管理。
(一)下列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停车场经营者依据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等因素,按照补偿合理成本、依法缴纳税费、获取合理利润的原则自主确定,并保持收费标准相对稳定:
1.商业场所(包括写字楼、商场、宾馆、饭店、餐饮、酒楼、娱乐休闲场所等)配套的停车场或停车泊位;
2.商业投资建设的专业停车场(含机械式立体停车楼);
3.向社会开放的企业(不含银行、保险、供水、供电、供气等公用企业)单位内设停车场;
4.物流中心、专业批发市场配套的停车场;
5.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由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决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由停车服务管理方与入住业主参照本办法协商决定或在物业合同中约定。
(二)下列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指导标准,停车场经营者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根据不同时段自主确定具体执行收费标准,并保持收费标准相对稳定:
1.机场、车站、码头、公交枢纽站及轨道交通换乘站、旅游景点配套停车场;
2.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他公益、公用企事业单位(医院、学校、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宫、体育场馆、银行、保险、电信、供水、供电、供气等)面向公众开放的内设停车场;
3.政府投资兴建的公共停车场和市政工程附属停车场;
4.其他应当纳入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停车场所。
(三)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含泊位)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收费标准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个别城市需要利用开放式社区及背街小巷道路停车的,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具体收费标准。
第八条 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调整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应根据城市发展要求,综合考虑资源占用成本、设施建设成本、经营管理成本、市场供求、社会承受能力以及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等因素,按照路内高于路外、地面高于地下、室外高于室内、白天高于夜间、中心城区高于周边地区、高峰时段高于非高峰时段、非住宅停车高于住宅停车,实行区别定价,有效调节机动车停车位供求关系。
第九条 省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宏观调控需要,可制定全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指导标准并定期发布。本次全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见附件一。
市县价格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和全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指导标准,结合具体停车场占用停车资源的差别,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合理确定不同地段、不同车型、不同停放时间的停车服务具体收费标准。
第十条 在保证交通顺畅,不影响社会治安环境和城市规划的前提下,鼓励单位和个人为公众开放专用停车场,实行错时错峰停车,为社会提供停车服务。
鼓励按政府有关规定设置临时性免费停车场。
提倡机关事业、公用企事业单位、社会公益性场所和经营性场所提供免费停车服务。
第十一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应按照车辆占用场地面积的大小、停车场场地类型、地理位置、服务条件和车辆停放时段的不同,实行类别差价、等级差价、地段差价、时间差价,并可根据供求关系实行累进或递减等差别计费办法,同一区域收费标准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十二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停车实际占用的停车泊位数收取。
第十三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计费方式,根据停车条件和需要,可以采取计次、计时、包月、包年的计费方式。
专用停车场对本单位、本住宅区机动车停放实行计次、包月、包年的计费方式;在停车位能保持正常周转的条件下,对社会公众开放,也应实行计次、包月等非计时收费方式。
实行计次收费,每次以12小时为限。
公共停车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原则上应实行计时收费为主的计费方式;实行计时收费应具备电子计时设置或建立人工计时的操作程序。
第十四条 实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合适场地,设有明显的车辆通行和停放位置的标志和标线;
(二)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管理,负责车辆有序行驶、停放和车辆安全,并对停车场所的设备设施进行维修养护,保障正常使用。收费人员应当佩戴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统一标识。
(三)建立健全内部收费管理、财务管理、安全防范、岗位责任等规章制度。
第十五条 下列情况之一的,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一)各类停车场在非营业时段;
(二)道路人工值守停车泊位在无人值守期间,道路自动计费停车泊位在规定的夜间(晚上22:00至第二天早上7:00)或非车流高峰时段;
(三)进入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他公益、公用企事业单位办理业务合理时间内并能提供相关凭证(如会议通知、办理业务的回执、交费票据等)的车辆;
(四)进入住宅小区不超过一小时和业主搬家的车辆;
(五)进入未设置即停即走专用通道的停车场即停即走或停放15分钟以内(含15分钟,独立专业机械立体停车楼除外)的车辆,以及夜间在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停放的公共汽车;
(六)执行任务的军、警车辆和消防车、救护车、救灾抢险车、邮递车、环卫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殡葬车;
(七)公共停车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等公共停车场所对持有合法残疾证件的残疾人驾驶的车辆;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免收车辆停放服务费的车辆。
第十六条 执法部门在执行公务中暂扣违法车辆,在暂扣期间不得向机动车车主收取或变相收取车辆停放或保管费用。
第十七条 机关事业单位及公益、公用企事业单位停车收费应最大限度保障与办理业务有关车辆的停车需求,为尽可能多的群众办理业务提供方便,同时要有利于促进停车场建设。
(一)机关事业单位及公益、公用企事业单位停车位足够来往车辆正常停放周转的,不得向与办理业务有关车辆收取停车费;
(二)机关事业单位及公益、公用企事业单位停车位不够周转的,在保障与办理业务有关车辆在办理业务合理时间内免费停放的前提下,可对其他停放车辆实行计时累加收费。
(三)部分公立医院停车位特别紧缺的,为保障急救车辆、搭车就诊车辆、短时招呼探视病人车辆的顺利通行,可对超过一定停放时间的就诊车辆,和与办理公务及就诊无关车辆实施收费。
第十八条 根据城市道路交通管理需要,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可会同有关部门,对特定区域和路段的机动车临时停车场制定临时收费标准。
第十九条 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应每年在停车场醒目位置向社会公开一次收支情况。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入应全额上缴当地财政,专项用于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管理及公共停车场建设和维护。
第二十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管理者申请实施属于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应当向价格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申请正式文书及填列《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申报(核准)表》(表格式样见附件二);
(二)土地、房屋使用权属证明(验原件、存复印件);
(三)规划总平面图及停车场库总平面图(验原件、存复印件);
(四)停车场泊位和监控设施布置图,以及场地的街道位置示意图;
(五)停车场经营、管理者身份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非企业法人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居民身份证等资格证明复印件);道路临时停车泊位需提供公安交警审批备案的资格证明复印件;
(六)停车场管理制度;
(七)成本核算、测算情况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 价格主管部门受理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申请后,对符合收费条件的,应当按照本办法、定期发布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指导收费标准和当地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规定,在法定时限内完成材料审查、现场勘察,核实服务等级、明确定价形式、核准收费标准;办理《湖南省服务价格登记证》有关手续;监制“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价目牌(表)”。对不符合收费条件的,依法将申请资料退还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和机关事业单位内部停车场凭价格主管部门核准的《湖南省服务价格登记证》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申报(核准)表”,向当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票据领取手续,收费收入纳入财政管理。其他停车场向当地地税部门办理票据领取手续,依法纳税。
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管理者应当在停车场入口处和交费处醒目位置,按规定公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有关内容,包括:车型分类、计费时段、收费标准、服务承诺、监督机关及价格举报电话“12358”等,方便群众监督。
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进入停车场,停车场工作人员应当出具标有机动车牌号、进入时间的记录牌或卡,机动车驶离停车场凭牌或卡交费,停车场收费人员应提供合法的专用收费票据。不提供合法收费票据或者超过收费标准收费的,机动车停放者有权拒绝交纳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管理者对在停车场内受到损害或者丢失的停放车辆,应当协助机动车停放者提供相关证据。
机动车停放服务管理者因不履行应尽职责或者因停车场不符合管理规范而导致机动车受到损毁或者丢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管理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机动车停放者可以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投诉,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有关投诉后及时依法处理。
对没有取得停车收费资格实施停车收费的投诉,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告知并配合当地交警部门及时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 价格主管部门未按照本办法管理和监督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由上级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责令纠正,并依法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4篇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保护车主和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合理引导停车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经营机动车停放服务并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的各类经营行为,均适用本办法。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口头或者书面的合同、协议、约定等形式向他人提供自有机动车停车位,并收取相关费用的,应当依据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确定收费标准。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在保证交通畅通,不影响社会治安环境的条件下,鼓励设置临时性免费停车场所,鼓励社会公益性场所提供免费停车服务。
第五条 依据下列规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分别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管理。
(一)室内专业停车场(政府全额或参与投资兴建的除外)停车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停车场经营者依法自主制定。
室内专业停车场是指由以提供停车服务为主营业务的经营者,设置在建筑物内,但非建筑物配套,具有独立产权,所有停车位均有顶盖遮拦,具备防晒、防雨功能的停车场。
(二)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物流园区和专业市场等配套停车场、居民住宅区的停车场所以及设在城市郊区地段的露天停车场的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经营者在停车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制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三)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口岸配套停车场、公交枢纽站及地铁换乘站停车场、路内人工停车场和咪表自动停车设施等停车场、政府全额或参与投资建设的室内专业停车场,以及设在城市市区地段的露天停车场的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具体收费标准由停车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制定。
(四)机动车辆因交通违章、肇事或故障等原因被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暂扣、拖曳至指定停车场停放产生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具体收费标准由停车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制定。
第六条 医院、学校、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宫、文化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等内设停车场,原则上应免费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为合理调节停车服务资源的利用或弥补正常服务费用支出确需收费的,具体收费标准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合理补偿成本不盈利的原则制定。
第七条 制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应当遵循合理补偿经营成本、依法纳税、保本微利的原则。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应综合考虑停车场的设施等级、地理位置、服务条件、市场供求关系及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依法组织价格听证会,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收停车服务费:
(一)进入居民住宅区停车场停车不超过30–60分钟的,具体时限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确定;
(二)进入写字楼、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与居民住宅区共用的停车场停车不超过30分钟的;
(三)进入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写字楼、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口岸等配套停车场,以及其它经批准允许收费的各类停车场(不含咪表自动停车设施及第(一)项、第(二)项所列停车场)停车不超过15分钟的;
(四)执行公务的军车、警车、实施救助的医院救护车及市政工程抢修车辆。
第九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依据下列规定区别车型大小和不同时段计费,具体计费方法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一)摩托车、小车、大车、超大型车的停放服务收费应区别计费。小车为载重2吨以下(含2吨)或载客20座以下(含20座)的各种机动车;大车为载重2吨以上至10吨(含10吨)或载客20座以上的各种机动车;超大型车为载重10吨以上的各种货车。
(二)机动车停放服务费可以按次、小时、天、月、年为单位计费,也可以根据车位供求关系实行累进或递减计费。以“天”(起止
时间连续累加24小时为1天)为计费单位的,同一车辆在同一天内多次进出停放,只能按一天收一次费。
(三)机动车停放服务时段可分夜间、白天和昼夜,也可根据实际将停车时段分为繁忙时段和非繁忙时段。不同时段可实行不同收费标准。
第十条 对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经营者应当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领取收费证明,并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的各类经营者,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停放服务经营场所进出口的显著位置,用标价牌标明停放服务内容、停放服务费收费依据、收费标准、计费方法、免费停放时限、投诉举报电话。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牌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统一的格式监制。
第十二条 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的各类经营者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应使用税务部门规定的票据,照章纳税。
第十三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对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不实行明码标价、价格欺诈等各类价格违法行为,依照《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十四条 对社会反应强烈,明显不合理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及时纠正;所在地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未及时纠正的,上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有权责令改正,并通报批评。
第十五条 各地级以上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管理政策。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5篇
宝鸡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宝鸡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宝政发〔2011〕11号
2011年3月28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宝鸡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12月27日市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宝鸡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加强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机动车停放业务经营者和车位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条
凡在我市主城三区经市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他地区经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依法经营管理机动车停放业务的单位、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及车位使用者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是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主城三区以及市管旅游景点、火车站场、专用停车场等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各县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在不超过市定标准的前提下,制定本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施意见和收费标准,并报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后执行。第四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道路机动车停车泊位、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旅游景点等自然垄断性质的停车场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其余非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等建筑物配套停车场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
凡属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机动车停车场,其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确定、调整,由经营或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时需提供申请报告、经营停车场许可证、所处地理位置及界址、停车场面积、停车位、出入通道及设备等资料。根据管理权限,报市、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机动车停车场,其收费标准应报市、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第六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根据停放场所设施等级、地理位置、交通流量、服务条件、供求关系及社会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等因素综合核定。
第七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计时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分别实行按小时、天、月、年或次为单位计费;根据供求关系实行累进和递减办法。
第八条
机动车道路交通流量较大路段的道路机动车停车泊位收费根据停放时间实行累进式计价。具体地段划分和收费标准调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交警、城管、规划、住建等部门根据道路、交通状况等实际情况共同确定。第九条
鼓励设置免费停车场所。政府规划部门在制定城市建设规划时,在保证交通畅通的条件下,应尽量多设置临时性免费停车场所。
第十条
机动车停车场分为道路机动车停车泊位、室外停车场、室内停车场、旅游景点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物业管理区域停车位。
(一)道路机动车停车泊位是指占用城市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含高架桥下地面)等城市设施,经物价、公安交警、城管、规划、住建等部门联合划定的停车场;
(二)室外停车场是指停车位主要在建筑物外或在简易遮阳棚下设置的停车场(不含占道停车位);
(三)室内停车场是指在建筑物内设置的具有顶盖遮拦,具备防雨、防晒功能的停车场(含立体停车场);
(四)专用停车场是指停放因交通事故、违法行为等被政府职能部门行政行为或司法机关司法行为滞留、暂扣、扣押机动车的停车场;
(五)旅游景点停车场是指由旅游景点配套设置的停车场;
(六)物业管理区域停车位是指住宅小区内业主共有区域设置的停车位。第十一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车型分为:
(一)小车:客车≤7座,货车≤2吨;
(二)大车:8座≤客车≤19座,2吨<货车≤5吨;
(三)超大型车:客车≥20座,货车>5吨;
(四)摩托车:含二轮和三轮摩托车。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一)进入宾馆、饭店、医院、学校内,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利用空地另行开辟的停车场,停放车辆60分钟以内的;
(二)执行公务的军、警车以及正在履行职责的救护车、救灾抢险车、殡葬车、城市垃圾清运车;
(三)举办各类大型集会活动时,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在集会场地附近设置的临时停车场。第十三条
政府职能部门因行政行为或司法机关因司法行为滞留、暂扣、扣押的机动车辆应当就近停放在专用停车场。
第十四条
专用停车场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交警、城管等政府职能部门和司法部门共同确定。
第十五条
道路机动车停车泊位的收费票据,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专用票据,由公安交警、城管部门管理(登记、发放),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按规定上缴财政,专项用于道路维护和停车场的建设;其它停车场点的收费票据须经当地地税部门监制,否则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付。
第十六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先服务后收费、明码标价和收费员持证上岗制度。经营者应按《价格法》有关规定,在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处公布由物价、公安交警、城管等部门监制的停车场类别、收费标准、收费主体和价格监督电话,并在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和《收费员证》,实行持证收费、佩证上岗,接受社会监督。实行计时收费的道路机动车停车泊位,收费员应在使用人停车时出具车位使用计时单,在使用人取车时依据实际时间计算服务费。
第十七条
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的监督管理。对无《收费许可证》和《收费员证》收费、不进行价格公示、不执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等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改委关于《价格违法行为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有关规定,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八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1年4月1日起执行。本办法实施后,以前颁布的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第二十条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6篇
莆市价[2008]241号
各县(区)物价局(办)、各相关物业企业:
根据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规范物业管理区域内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闽价房[2008]15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规范我市物业管理区域内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具体贯彻意见及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指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是指为车辆(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有序停放提供相关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二、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物业管理区域,其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按本《通知》规定的标准执行,具体停车服务费标准见附表。已成立业主大会的物业管理区域,其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可以由业主大会决定,也可以参照本《通知》规定的标准执行;物业小区主要面向社会车辆提供停放服务的,必须依法办理停车经营业务有关审批手续,取得经营资格后,其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下列情况之一的免收车辆停放服务费:
1、治安、消防、抢险、救护、环卫、邮递、执法等特种车辆在执行公务时;
2、以及业主搬家车辆;
3、临时送货车辆。
四、实施物业管理区域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车辆停放服务及收费的内部管理制度,做好车辆进出管理(有发放车辆
出入证的物业管理区域,其出入证制作费用应在车辆停放服务费中列支,不得另向业主及车辆停放人收取)、停车场所保洁、照明、巡视(或监视)等服务,并对停车场所及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保障正常使用等工作。
五、物业管理区域内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应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发票。
六、物业管理区域内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物业服务企业应在服务场所醒目位置设置明码标价价牌,公布服务项目、计费单位、收费标准、计价方式、免费时限和对象、价格投诉举报电话等内容,自觉接受业主、业主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对违反规定乱收费者,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七、仙游县按本通知收费标准内另行制定。
八、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试行至2010年12月31日止。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附表: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7篇
湖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机动车停放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湖北省价格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975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是指为机动车有序停放提供场地占用和相关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停车服务收费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属地管理”原则。省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市(州)、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包括调整,下同)辖区内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机动车停放服务具体收费标准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的监督管理。
— 1 — 市(州)人民政府所在地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市(州)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第五条 下列场所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可实行政府定价管理:
(一)机场、码头、车站,政府定价管理的旅游景区(点),公交枢纽站、轨道交通换乘站等规划配套建设具有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停车场;
(二)公立医疗机构、公办学校、体育馆、图书馆、博物馆、文化宫、青少年宫、公园等公益机构规划配套建设或内设的停车场;
(三)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办公场所配套建设或内设的停车场;
(四)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交通投资)公司全额投资建设的停车场;
(五)经市(州)人民政府同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并依法划定的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第六条 政府定价范围以外的停车场所,由经营者按照合法、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依据经营成本、市场供求状况、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自主制定停车服务收费标准。
其中,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建设停车设施,要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方式选择社会投资者。停车服务收费标 — 2 — 准由政府出资方与社会投资者遵循市场规律和合理盈利原则,统筹考虑建设运营成本、市场供求、经营期限、用户承受能力、政府财力投入、土地综合开发利用等因素协议确定。建立政府与社会资本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收费标准调整与财政投入协调机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成本、供求变动因素,适时调整收费标准。
第七条 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应当综合考虑停车场所的设备设施、服务条件、服务功能、地理位置、供求关系及社会各方面承受能力等因素,按照补偿合理经营成本、依法纳税、有利于停车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调节交通疏堵保畅的原则确定。
第八条 推行差别化停车服务收费政策。各地应结合实际情况,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不同区域、不同位置、不同车型、不同时段停车服务差别收费,抑制不合理停车需求,缓解城市交通拥堵,有效促进公共交通优先发展与公共道路资源利用。
(一)对不同区域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要根据停车供需状况差异,并考虑道路路网分布、公共交通发展水平、交通拥堵等因素,划分不同区域,实行级差收费。对城市外围的公共交通换乘枢纽停车设施服务,应当实行低收费。
(二)对同一区域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应区分停车设施所
— 3 — 在位置、停车时段、车辆类型等,按照“路内高于路外、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的原则,制定差别化服务收费标准。适当扩大路内、路外停车设施服务之间的收费标准差距,引导更多使用路外停车设施。对公立医院、交通场站等场所及周边配套停车设施服务,鼓励推行超过一定停放时间累进式加价的阶梯式收费,缓解停车矛盾。要根据不同车型占用停车资源的差别,合理确定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三)对新能源汽车停车服务收费,应给予适当优惠。第九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按车型大小分类计费。车型大小具体分类,由各地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计费方式,根据停车条件和需要,可以采取计时或计次、包月、包年的计费方式。具备电子计时设备或建立人工计时操作程序,实行计时收费的,应逐步缩小计费单位时长,加快推行电子缴费技术,鼓励对短时停车实行收费优惠。
第十一条 实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合适场地,设有明显的车辆通行和停放位置的标志和标线;
(二)配备专职现场管理人员或计费设施;
(三)建立健全内部收费管理、财务管理、安全防范、岗位责任等规章制度。
— 4 — 道路临时停车的经营管理者,应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取得机动车停放服务的经营资格。其他停车场所按政策规定需要进行备案(或批准)管理的,按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一)进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办公场所配建、内设停车场办理事务的车辆;
(二)停车时间不足30分钟的车辆(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适当延长但不能缩短免费时间);
(三)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救灾抢险车、邮递车、环卫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殡葬车等;
(四)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免收车辆停放服务费的车辆,如残疾人随身必备的专用车辆等;
(五)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在规定的免费时段和场所停放的车辆。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的车辆,在查封、扣押期间不得向当事人收取或变相收取车辆停放或保管费用,相关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第十四条 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机动车停放服务的收费标准,由经营者按第四条的规定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经批准后执行:
(一)制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申请;
(二)按规定需经相关部门备案(或批准)的相关文件和停车场所产权归属证明材料。道路临时停放服务经营资格及泊位划分文件;
(三)停车场所经营、管理者身份证明(包括“三合一”证照、居民身份证等资格证明复印件);
(四)停车场所管理制度;
(五)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五条 坚持“放、管、服”结合,加强和改进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停车服务和收费行为。
(一)价格主管部门应通过门户网站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设施名称、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信息,建立政府定价管理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统计报告、收支信息公开制度。
(二)价格主管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标准和服务规范,引导行业自律和经营者规范服务,依法依规打击无照经营、随意圈地收费等违法违规行为。对公众投诉频繁、矛盾突出以及明显偏高的收费,应当开展成本调查,向社会公开调查和处理结果,引导促进经营者依法合理定价。
(三)加强信用制度体系建设。各地要依法依规建立停车设施经营者、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并按规定公开。对失信行为要实施联合惩戒,逐步建立以诚信为核心的监管体制。
(四)严格落实明码标价规定。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者要在停车场所入口处和交费处醒目位置,按明码标价规定公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有关内容,包括:车型分类、计费时段、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服务承诺、监督机关及价格举报电话“12358”等,方便群众监督。
第十六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依法对不执行政府定价、不明码标价、不执行免费规定和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七条 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按相关规定执行。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8篇
时间: 2012-11-16
作者:兰州市物价局
文档来源: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保护机动车停放人和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甘肃省城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和《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甘肃省城市机动车停车场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结合兰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各类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停车场类别分别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
(一)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场类型
1、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殡葬服务场所等具有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停车场;
2、占用公用场地和政府投资建设的体育场(馆)、图书馆、医院、学校等配套的露天或地下停车场;
3、占用城市道路及道路附属设施和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
4、住宅小区内配建的露天和地下专用停车场;
5、货运市场、集贸市场、专业批发市场配套停车场;
6、经依法批准设立的对外提供停放服务的单位内设停车场;
7、行政执法部门暂扣、暂存交通事故、故障和违章车辆的停放;
8、按城市管理要求,需要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场。
(二)其他非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区域划分为重点路段、一类道路、二类道路。
(一)重点路段:中山路(中山宾馆—胜利宾馆段),临夏路(中山路—解放门段),酒泉路(南关十字—省政府段),张掖路(省政府—静宁路段),东岗西路(广场西口—盘旋路段),广场南路全段,庆阳路全段,东方红广场范围内。
(二)一类道路:天水路以西,文化宫桥以东,火车站东西路、白银路以北,南滨河东路以南范围内道路上(含上述道路),以及东岗东西路(东升饭店至盘旋路)、定西路、雁滩路、北滨河路(七里河黄河大桥至雁滩黄河大桥)、西津东西路(柳家营十字以东)范围内除重点路段以外的人行道、车行道。
(三)二类道路:城区范围内其他道路。
第六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从城市中心区向城市外围辐射、由高到低的停车级差价格,对于同一地区机动车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停车收费价格,采取路内高于路外、地上高于地下、室外高于室内的定价原则。建立不同类型停车场收费调节机制,引导停车资源合理使用。
第七条 实行政府定价的机动车停车场,严格执行所在区域、类型规定的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由开发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经营管理单位根据停车场建设成本和经营管理成本提出收费标准,报市级价格主管部门审定。
第八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车型分类
(一)摩托车;
(二)小型车:载重3吨以下(含3吨)或载客9座以下(含9座)的各种机动车;
(三)大型车:载重3吨以上或载客9座以上的各种机动车。
第九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分别采取计时、计次和计月等形式计费。
(一)机动车停放服务计费时段分为白天和夜间。白天从早7点(含7点)至晚22点,实行计时收费,超过基本计费时段按每小时加收,不足一个计时段按一个计时段计收;夜间从晚22点(含22点)至次日早7点,实行计次收费。白天和夜间连续停放的累计计费。对需长期停放的车辆实行计月收费,具体标准可由停车场经营者与车辆停放者在规定的收费标准内协商确定。同一停车场内,对实行计月收费的,日常停车不再重复计费。重点路段、一类道路、二类道路等临时占道停车场不得实行计月收费。
(二)住宅类停车场对业主停车,应允许其自愿选择按月停放或临时停放。停车场经营者不得拒绝业主选择按月停放。
第十条 有以下情形的,不得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一)执行公务的军用车辆和执行公务的有统一标志制式警用的车辆;
(二)正在执行任务的抢险救灾车(含实施作业的自来水、供电、燃气、通讯工程抢修车辆)、救护车、殡仪车等特种车辆以及收投邮件的邮政车辆;
(三)各类停车场(住宅区除外)停放时间不足10分钟的车辆;
(四)进入住宅区停车场停车不足30分钟的车辆;
(五)到党政机关办理事务需停在该机关院内的车辆。
第十一条 停车场经营者必须办理《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和《收费员证》方可收费。在申请办理《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和《收费员证》时,必须向市级价格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办理停放服务收费的报告;
(二)填写《兰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申请表》;
(三)设立停车场的批准文件和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实行审验制度,收费单位及收费人员发生变动,及时到市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注销和新增手续,不得转借他人。
第十三条 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停车场应当设置市级价格主管部门统一监制的收费价目牌(表),并在停车场入口处和缴费地点等醒目位置悬挂公示,标明停放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免费停放时间和投诉举报电话,便于群众监督。
第十四条 所有利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收费使用甘肃省财政厅印制的定额专用票据。收费收入属于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全额缴入财政,纳入预算管理。其他投资主体投资建设的经营性停车场(如企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院内、商场、物业小区停车场<库>、地下停车场、私人停车泊位等)收取的停车收费使用地税部门提供的税务发票,纳入地税部门管理。
第十五条 对未设置明码标价牌、未办理或年审《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未出具收费票据的,车主有权拒付停车费;对未经批准擅自收取服务费、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以及不执行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由市级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甘肃省价格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兰州市近郊四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市级价格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统一制定,兰州市行政区域内其它县区收费标准由市级价格主管部门在不高于全市统一标准的原则下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兰州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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