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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诊疗安全防护制度

来源:文库作者:开心麻花2025-11-201

放射诊疗安全防护制度(精选8篇)

放射诊疗安全防护制度 第1篇

放射诊疗安全制度

为贯彻放射诊疗实践的正当化和放射防护最优化原则,落实《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与防护条例》、《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医疗照射放射防护的基本要求》等法规、标准的要求,保证放射诊疗质量和患者(受检者)的健康权益,制度本制度。

一、警示告之

1.在放射诊疗工作场所的入口处和各控制区进出口及其他适当位置,设置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在各机房门口设置工作指示灯。

2.在放射诊疗工作场所入口处显眼位置设置:“孕妇和儿童对辐射危害敏感,请远离辐射。确需放射检查,请与医生说明并在知情同意书签名。”的温馨提示标语。

3.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对患者和受检者进行医疗照射时应事先告知辐射对健康的影响。

二、屏蔽防护

1.放射工作场所应当配备与检查相适应的工作人员防护用品和受检者个人防护用品,防护用品应符合一定的铅当量要求,并符合国家相应的标准。

2.放射工作人员实施医疗照射时,只要可行,就应对受检者邻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组织进行屏蔽防护,工作人员在辐射场操作时必须穿戴个人防护用品。

三.放射检查正当化和最优化的判断

1.医疗照射目的明确,控制剂量,严格执行资料登记,保存提取和借阅制度,不得因资料管理,受检者转诊等原因使受检者接受不必要的重复照射。

2.不得将X射线胸部检査列入对要幻儿及少年儿童体检的常规检查项目。

3.对育龄妇女胸部、腹部或骨盆进行X射线检查前,应问明是否怀孕非特殊需要,对受孕后八至十五周的有龄妇女,不得进行下腹部放射影像检查。

4.应当尽量以胸部X射线摄影代替胸部荧光透视检查。

5.实施X射线照射操作时,应当禁止非受检查进入操作现场;因患者病情需要其他人员检时,应当对陪检查者采取防护措施。

6.使用便x射线机进行群体透视检査,应当报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7.每次检查实施时工作人员必须检査房门是否关。

四.设施维修保养

1.工作人员坚守岗位,对机器使用,保管,清洁,维护负责。机房内保持清洁,不放杂物,无关人员不得擅自动用机器。

2.设备开机后检查是否正常,先预热球管后才能工作。

3.设备定期维护。(三个月一次)

五,监督检查

1,放射领导小组每月对放射防护进行检査一次。

2.放射人员违规操作发现及时整改

3.检查结果与个人年终考评挂钩。

**县**镇卫生院

放射诊疗安全防护制度 第2篇

为加强放射诊疗工作的管理,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障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患者和公众的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1.本单位对新建的放射诊疗项目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控制效果评价,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才开展放射诊疗工作。

2.在制度建设上,建立了法人代表目标管理责任制,成立了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明确了专(兼)职人员负责放射卫生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及岗位责任制等的建立。

3.专(兼)职人员负责安排对放射诊疗设备的技术指标和防护性能的检测、评价工作,对不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立即向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汇报,研究整改方案,通过整改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后,才能投入使用。

4.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负责安排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健康检查;并组织放射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放射防护知识的培训。

5.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人员对放射防护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并对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进行督查。

加强放射诊疗设备的防护干预措施 第3篇

1 放射卫生的相关法律依据

自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颁布实施以来, 我国在2005年相继出台了《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使现行与放射卫生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达到19个, 可见国家对放射卫生防护工作的重视程度。

2 放射卫生防护的相关技术标准

放射卫生防护的相关技术标准是卫生监督工作中最多的科目, 共分6类标准: (1) 基本标准只有1个, 即《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2) 职业照射的卫生防护标准有《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辐射防护技术人员资格基本要求》等38个; (3) 公众照射的卫生防护标准有《一次性医疗用品r射线辐射灭菌标准》《放射性废物的分类》等14个; (4) 医疗照射卫生防护标准有《医用X射线治疗卫生防护标准》《医用诊断X射线个人防护材料及用品标准》等35个; (5) 放射病诊断标准及放射事故医学应急处理原则有《放射性工作人员健康标准》《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等47个; (6) 监测规范、方法等标准有《职业性外照射个人检测规范》等31个。

3 二道区放射诊疗设备使用单位的基本情况

3.1 二道区放射工作单位持证情况

二道区现有放射工作单位34户, 其中驻区医疗机构11户, 区属医疗机构8户, 个体诊所15户;持有放射诊疗许可证29户, 新、改、扩建项目单位1户, 预评数13户, 审核数13户, 控评数9户, 竣工验收数13户;开展放射工作的机构共有放射诊疗设备29户, 持有许可证台数为13台, 设备状态检测12台;放射工作人员35人, 持有放射工作人员证人数为25人, 配备个人剂量计人数35人。行政处罚仅为警告13户次。

3.2 放射卫生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3.2.1 对放射卫生防护的许可申领缺乏主动性

从本区的放射诊疗许可检查中可看出, 还有一部分经营单位在新、改、扩建放射工程项目时, 均未向卫生监督机构及时申报, 擅自选址、设计、施工并投入使用。因此产生诸多防护问题, 如选址不妥、设计不合理、机房面积不够、防护设施不合格。从而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 且存在着很大的安全隐患。

3.2.2 对放射辐射防护的认识薄弱

个别单位的经营者对放射辐射的危害没有完全的认识, 片面追求利润, 没有从思想深处去重视。另一方面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本身也没重视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 嫌麻烦, 在监督管理中发放的个人剂量计佩带情况也不乐观, 没有在工作时随时佩带, 使监测结果不能充分体现受辐射真实情况。

3.2.3 对放射诊疗设备的防护投入不足

从监督管理工作中可看出, 基层医疗机构特别是乡镇及个体诊所, 由于经济原因使用的放射设备多是购买的二手机器, 其防护性能较差, 而使用的机房更是因陋就简不能按要求新、扩、改建, 更有甚者, 机房根本不设防护设施。

4 新形势下提升放射诊疗设备电离辐射危害防护措施的思路

4.1 加强预防性卫生监督的规范化、法制化管理

在十八大四中全会上, 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法制化治理国家, 这为新时期的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指明方向, 做好新、改、扩建涉及职业性放射性辐射危害的建设项目审批工作是放射危害防护的关键。因此, 要求使用放射诊疗设备的单位一定要认识到此阶段工作的重要性。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及竣工之前, 必须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放射卫生防护相关的技术标准, 进行放射性辐射危害的预评价和控制效果评价, 并经卫生行政部门的审核后方可立项, 同时卫生监督机构也要对此环节加强管理, 及时发现问题, 立即提出整改意见并做好指导工作, 杜绝此环节造成的不必要经济损失及防护措施缺陷带来的安全隐患。

4.2 整合资源, 建立高效的协作机制

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的有关规定, 放射工作的部分管理是由卫生、公安、环保等执法部门共同承担的, 而放射卫生防护工作是一项法制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 这就需要卫生行政部门应整合资源, 加强与各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 最好能够与技术服务部门进一步扩大合作, 充分体现技术服务部门的技术支撑作用。例如把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技术力量利用起来, 增强放射个人剂量监测, 设备场所的检测评价等, 由此建立一套完整的执法体系和技术支撑服务体系, 发挥整体作用, 使之成为放射卫生防护监管的一个高效协作体。

4.3 广泛宣传放射危害及防护的相关知识, 提升参与者的自律意识和管理积极性

充分发挥卫生监督协管相关单位的前哨作用, 广大卫生监督协管员利用健康教育专栏、健康讲座、新闻媒体等手段, 加大放射辐射危害、放射卫生法律法规、放射防护知识等内容的宣传普及, 提高群众放射卫生防护意识。同时卫生监督机构要有计划地组织对放射诊疗设备的经营者和从事放射诊疗的相关工作人员展开相关知识的培训, 营造全社会参与的氛围, 使放射卫生防护工作能够得到群众的广泛支持, 参与者从被动防护到主动防护, 对违法现象积极进行检举, 以便及时发现问题排除安全隐患。

4.4 转变执法模式, 加大监督执法力度, 使放射防护措施得到有力落实

从本区的放射诊疗许可检查汇总表中可看到, 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等违法行为有13户次, 但只对其进行13户次的警告处罚, 罚款户次为0。因此卫生监督机构转变执法模式, 加大执法力度尤为重要, 要从过去的单纯管理的执法模式转变为以“教育、警告、处罚并重”的执法模式, 这需要有与执法模式相适的卫生监督员。要加强卫生监督员的人才培养, 通过定期组织卫生监督员培训并考核, 提升卫生监督员的服务意识, 打造一个行为规范、高质高效的卫生监督队伍, 才能更好地提高执法效率。今后, 还应进一步加强经常性放射卫生监督, 对辖区内的放射工作单位督促其完善内部放射防护管理责任制度, 对放射诊疗设备的防护措施、设备、装置、场所的防护性能, 防护用品配备和使用情况, 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监护情况建立规范的档案。日常监督工作中发现的隐患问题要限期整改并详细书写到执法文书中, 及时将相关执法文书归档, 可借鉴对公共场所的量化分级管理, 融入到放射卫生工作中。对整改后仍达不到放射防护技术标准要求的, 可责令停业整顿、罚款直至注销卫生许可证, 对管理不善违反规定、违章操作造成放射事故的放射诊疗单位要坚决查处, 使放射卫生防护工作走向法律化、规范化的轨道, 放射防护措施得到有力落实, 保护放射工作人员及公众健康。

放射诊疗安全防护制度 第4篇

【关键词】 放射诊疗;放射防护;监测

【中图分类号】R147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1007-8517(2016)04-0163-01

在疾病诊断中,放射诊疗方式应用范围广,影响力大,为患者疾病的诊断提供了依据。随着医疗器械的发展,放射诊疗设备地不断改进,被大量应用于临床中。但在日常工作中,一些放射诊疗机构的工作人员因缺乏放射防护意识,使自己和患者受到了电离辐射,对身体健康造成了一定的危害[1]。因此,笔者根据放射诊疗机构存在的问题,结合实际情况,从监测的角度对放射防护进行分析,现报告如下。

1 放射防护标准

为减少放射工作人员和患者在放射诊疗机构受到超额的放射照射剂量,国家颁布了卫生部令《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在颁布的标准中,对放射诊疗机构和放射工作人员提出了要求[2]。

2 放射诊疗机构放射防护存在的问题

2.1 放射防护监督问题 一些放射诊疗机构选择的工作场所不符合国家防护规范,在对工作场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时,没有向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没有取得审批手续,从而留下设计不合理、机房面积不足、防护措施不达标等安全隐患,造成经济损失[3]。如对象山县水晶乡卫生院的检查发现,该院位于门诊楼1楼放射科X光室的数字化医用X射线摄影系统(DR),由北京中科美伦医疗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型号为ZK-DR(A),编号为20130709269,机器性能检查符合《医用常规X射线诊断设备影像质量控制检测规范》(WS76-2011)规定的技术要求,虽然机房的防护监测符合《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 l8871-2002)中相关剂量限值的要求,但机房受检者防护门处存在X射线泄漏问题,上门缝0.97μSv/h,下门缝0.14μSv/h,左门缝0.35μSv/h,右门缝0.36μSv/h,中心0.34μSv/h,(本底:0.06~0.16μSv/h)。而象州县大乐镇卫生院的X射线摄影系统符合标准,但机房同样存在防护门处X射线泄漏问题,上门缝0.83μSv/h,下门缝0.52μSv/h,左门缝0.28μSv/h,右门缝0.52μSv/h,中心0.41μSv/h,(本底:0.06~0.16μSv/h)。因此,两所卫生院需要加强监测个人防护。

此外,卫生监督部门中放射卫生监督专业人员少,日常监督不到位,不了解自己负责区域内的医疗设备情况,导致多数放射诊疗设备没有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造成多数设备处于无证上岗的情况。如在象州县象州镇卫生院第一次检查时发现,该院的深圳市蓝韵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型号为KeenRay TOP-U,编号为DU0114800369的数字化X射线摄影系统(DR),管电压指示的偏离超过了标准要求规定的±5%或±5kV,在检查后卫生院联系了厂家工程师到卫生院对机子进行了调试,使管电压指示的偏离达到了标准要求。

2.2 投入到放射诊疗设备防护不足 从对放射机构监测中发现,一些基层放射机构由于缺乏资金,购买已经淘汰的放射设备或购买二手、三手的设备或是改装组机,这些设备的放射防护性能较差,并且不能保证诊断质量,在为患者诊疗时容易出现漏诊、误诊的情况,导致患者重复检查,接受过多的辐射剂量,并且加重了患者的经济负担。而与一些基层的放射机构相反,一些大型放射诊疗机构为了增加自身的竞争力,盲目引进部分放射诊疗设备,开展多个项目的诊疗活动,但由于监测设备防护机制的落后,未对设备进行稳定状态监测,使设备管理工作陷入被动的局面,导致防护不足。

2.3 工作人员及患者个人放射防护意识差 一些放射诊疗机构工作人员放射防护意识差,没有充分的认识到放射辐射的危害性,对放射防护不重视,没有使用个人防护放射用品,个人剂量监测剂即便是在工作时间也没有按照规定佩戴,而且一些工作人员不具有上岗资格,放射诊疗机构为了追求效益和医疗诊断效果,对放射防护工作不重视。还有一些放射机构的工作人员贪图经济效益,增加诊断胶片量,从而增加了患者接受放射照射的剂量。此外,放射诊疗机构在申请设备许可证时,为患者配备了放射防护用品,但患者在接受检查时,一些放射诊疗机构未能按照规定为患者使用非照射部位的防护用品,使防护用品成为摆设,并且一些放射医疗机构的医生对患者接受放射检查项目不具备正当的分析能力,将放射检查项目作为常规检查,随意让患者接受放射检查,使患者接受不必要的放射照射,增加了照射剂量。

3 改进方法

3.1 加强放射诊疗机构的监督工作 监督管理部门要根据法令法规对放射诊疗机构的射线诊疗机房、设备进行评估,执行国家规定的审批手续,保证放射诊疗机构的防护设施达到国家要求。对评估不合格的放射诊疗机构限期整改,直至符合规定。监督部门在检查过程中要重点检查放射诊疗机构是否在其资质范围内开展放射诊疗工作,检查其出具的报告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检查人员、设备是否满足诊疗工作的要求,放射工作人员剂量检测信息管理系统的使用情况,将放射防护工作作为考核放射诊疗机构建设质量的依据[4]。

3.2 加强放射诊疗机构放射设备的管理 根据相关规定,放射诊疗机构的放射设备平均每年都要进行1次检修和状态评测,通过检修和评测状态评估放射设备的质量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保证患者接受辐射的剂量在合理的范围内,避免患者由于设备不稳定和灵敏度低等原因重复检查,造成辐射剂量的增加[5]。此外,放射诊疗机构的放射工作人员要了解放射设备的性能,在不影响诊断效果的情况下,要为患者选择低电流、高电压合理的测量值,缩短曝光时间、缩小照射的范围,在保证图像清晰的前提下,减少患者接受的辐射,并尽量控制在患者需要检查的部位。

3.3 提高放射工作人员和患者的个人防护意识 针对放射诊疗机构存在的问题,监督部门要定期举办培训班,根据不同职位的人员做不同的宣传工作,如放射诊疗机构的领导要学习管理及防护意识方面知识;放射工作人员要参加培训学习,学习防护知识,通过培训、学习和宣传多种渠道,提高领导和工作人员对放射防护工作的意识,做到合理使用放射诊疗设备,不危害他人的利益。此外,对就诊的患者宣传电离辐射的危害性,指导患者进行自我防护,在为患者诊疗过程中帮助患者做好防护措施。

4 小结

针对放射诊疗机构放射防护监测中的问题,除上述应对措施外,放射诊疗机构在增加设备的同时,还需要提升放射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制定应对设备发生问题时的应对预案,并设定紧急情况,进行实地演练,以保证应对紧急情况的预案具有切实可行、操作性强的特点。

综上所述,在放射诊疗机构的防护工作中,放射工作人员要提高业务水平、防护意识,建立健全放射诊疗的监督机制,从而降低由放射防护导致的事故,以保护放射工作人员和患者的身体健康。

参考文献

[1]张雷,邳建庭,李春富,等.北京市通州区公立与私立医院放射诊疗场所防护监测与分析[J].首都公共卫生,2014,8(5):219-221.

[2]郑钧正.医疗照射防护是现代社会必须充分重视与强化的热点课题[J].环境与职业医学,2014,31(10):755-757,763.

[3]谭育林.放射防护质量量化评价对医疗机构放射防护质量的影响[J].现代预防医学,2014,41(4):751-753.

[4]郝欢.医院放射防护问题及对策浅析[J].职业卫生与应急救援,2014,32(2):108.

[5]谭红玉,邓群娣,杨水兰,等.浅谈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对放射防护管理的促进作用[J].社区医学杂志,2014,12(19):29-30.

放射诊疗安全防护管理制度 第5篇

组长:陈晓会

副组长:刘艳红

成员:张泳林跃宋艳侠

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1、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指导和监督医院加强放射诊疗工作的管理,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障放射诊疗人员、患者和公众的健康权益。

2、建立健全放射诊疗和放射安全防护管理工作制度,保证放射防护、安全和放射诊疗质量符合有关规定、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3、组织医院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接受专业技术、放射防护知识和及有关规定的培训和健康体检。

4、制定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并组织演练。

5、将放射防护纳入医疗质量检查的内容,定期组织对放射诊疗工作场所、设备和人员进行放射防护检测、监测和检查。

大通乡卫生院

放射诊疗安全防护管理制度

为贯彻放射诊疗实践的正当化和放射防护最优化原则,落实《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与防护条例》、《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医疗照射放射防护的基本要求》等法规、标准的要求,保证放射诊疗质量和患者(受检者)的健康权益,制定本制度。

一、警示告知

1、在放射诊疗工作场所的入口处和各控制区进出口及其他适当位置,设置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在各机房门口设置工作指示灯。

2、在放射诊疗工作场所入口处显眼位置设置“孕妇和儿童对辐射危害敏感,请远离辐射。确需放射检查,请与医生说明并在知情同意书签名。”的温馨提示标语。

3、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对患者和受检者进行医疗照射时应事先告知辐射对健康的影响。

二、屏蔽防护

1、放射工作场所应当配备与检查相适应的工作人员防护用品和受检者个人防护用品,防护用品应符合一定的铅当量要求,并符合国家相应的标准。

2、放射工作人员实施医疗照射时,只要可行,就应对受检者邻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组织进行屏蔽防护;工作人员在辐射场操作时必须穿戴个人防护用品。

三、放射检查正当化和最优化的判断

1、医疗照射必须有明确的医疗目的,严格控制受照剂量。严格执行检查资料的登记、保存、提取和借阅制度,不得因资料管理、受检者转诊等原因使受检者接受不必要的重复照射。

2、不得将X射线胸部检查列入对婴幼儿及少年儿童体检的常规检查项目;

3、对育龄妇女腹部或骨盆进行X射线检查前,应问明是否怀孕;非特殊需要,对受孕后八至十五周的育龄妇女,不得进行下腹部放射影像检查。

4、应当尽量以胸部X射线摄影代替胸部荧光透视检查。

5、实施放射性药物给药和X射线照射操作时,应当禁止非受检者进入操作现场;因患者病情需要其他人员陪检时,应当对陪检者采取防护措施。

6、使用便携式X射线机进行群体透视检查,应当报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7、每次检查实施时工作人员必须检查机房门是否关闭。

四、设备维修保养

1、工作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对机器的使用、保管、清洁、维护负责,机房内保持清洁,不堆放杂物,无关人员不得擅自动用机器。

2、设备开机后应检查是否正常,先预热球管后才能工作。

3、设备应开展定期的维护(三个月一次)、检查。

五、生产安全保障

1、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检查水电安全情况。

2、义务消防员检查消防设备是否正常。

3、设立专用通道,指派专人在突发情况下有序疏散病人。

六、监督检查

1、放射安全诊疗防护领导小组应定期(至少每月一次)对相关科室的安全防护操作进行检查,科室负责人每周应进行检查。

2、对放射工作人员违规操作行为应及时发出整改通知书,督促科室落实整改。

3、检查结果与科室及个人年终考核评先挂钩。

放射诊疗设备监测制度 第6篇

1、新安装、维修或更换重要部件后的设备,应当经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检测机构对其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启用。

2、定期进行稳定性检测、校正和维护保养,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检测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状态检测。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验或者校准用于放射防护和质量控制的检测仪表。

4、放射诊疗设备及其相关设备的技术指标和安全、防护性能,应当符合有关标准与要求。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不得购置、使用、转让和出租。

5、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放射诊疗工作场所防护设施进行放射防护检测,保证辐射水平符合有关规定或者标准。

6、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戴个人剂量计。

7、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健康检查,定期进行专业及防护知识培训,并分别建立个人剂量、职业健康管理和教育培训档案。

8、医疗机构应当制定与本单位从事的放射诊疗项目相适应的质量保证方案,遵守质量保证监测规范。

9、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对患者和受检者进行医疗照射时,应当遵守医疗照射正当化和放射防护最优化的原则,有明确的医疗目的,严格控制受照剂量;对邻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组织进行屏蔽防护,并事先告知患者和受检者辐射对健康的影响。

放射诊疗管理制度 第7篇

1、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2、放射工作场所及设备检测制度

3、放射性事故应急制度

4、放射事故应急预案

5、放射诊疗安全防护管理制度

6、医疗设备管理办法

7、放射工作人员安全知识培训制度

8、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管理制度

9、射线装置使用程序

10、射线装置管理制度

11、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

12、放射治疗意外应急预案及处理方法

13、放射诊疗质量保证方案及管理组织

14、放射诊疗工作安全操作制度

15、放射防护管理组织与职责

16、放射治疗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方案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一、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的可参加相应的放射工作。

二、未经职业健康检查或者不符合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标准的人员不能从事放射工作。

三、放射工作人员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两次检查的时间间隔为2年。

四、放射工作人员脱离放射工作岗位时,对其进行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

五、为放射工作人员建立并终生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将职业健康检查报告检查结论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档案和《放射工作人员证》中。

六、放射工作人员有权查阅、复印本人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七、对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不宜继续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及时调离放射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八、职业健康检查到有职业健康检查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九、在国家统一规定的休假外,放射工作人员每年可以享受保健休假。

放射工作场所及设备检测制度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与防护条例》、《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保证放射诊疗质量及辐射水平符合有关规定或标准,防止放射性危害,制订本制度。(一)本制度适用于医院放射性建设项目的评价,放射诊疗设备、工作场所及防护设施的定期检测工作。

(二)医务科负责本院的放射防护检测与评价工作,建立检测与评价档案,并将每次检测数据登记在册,妥善保存。

(三)医院新、扩、改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在建设项目施工前委托具有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资质认可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评价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取得评价报告后及时向辖区有权的卫生行政部分申请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经审查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并取得认可文件后,方可施工。

(四)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委托原预评价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取得评价报告后及时向辖区有权的卫生行政部分申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并变更《放射诊疗许可证》的方可投入使用,未经竣工验收合格不得结清项目施工有关经费。

(五)放射诊疗设备及其相关设备的技术指标和安全、防护性能,应当符合有关标准与要求;放射诊疗场所应保证辐射水平符合国家规定或标准。

(五)新安装、维修或更换重要部件后的设备,应当经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对其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启用。

(六)正常使用的放射诊疗设备,每年委托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进行一次状态检测。

(七)正常使用的放射诊疗工作场所,每年委托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至少检测一次。

(八)建立放射防护检测档案,档案由专人妥善保存。

放射性事故应急制度

一、当发生放射性事故时,立即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并在两小时内提交放射性事故报告。

二、射线装置丢失被盗事故

发生射线装置丢失被盗事故时,要立即保护现场,并在 2 小时内向环境保护、公安部门报告。积极配合环保、公安部门进行调查、侦破。

三、发生放射性污染事故

发生放射性污染事故时,应根据事故类型和后果的严重程度采取相应措施。

1、立即撤离有关人员,封锁现场,切断一切可能扩大污染范围的环节,迅速进行监测,严防对食物、禽畜及水源的污染。

2、对可能受到放射性核素污染或伤害的人员,立即采取隔离或应急救援措施。

3、迅速向当地环保部门报告,由其确定污染范围和污染程度。

4、污染现场尚未达到安全水平之前,不得解除封锁。

5、在污染事故处理完成后,在 20 日内向事故处理负责机关提交《放射事故总结报告》

四、环保等所需的各部门电话:

深泽县环保局

办公室电话:83579377

放射事故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为有效处理放射性事故,强化放射性事故应急处理责任,最大限度地控制事故危害,将放射意外可能造成的损害降到最低限度,以保护患者、工作人员、放射设备安全和减少财物损失,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深泽县医院放射事故应急预案。

二、范围此预案适用于深泽县医院放射场所内潜在的事故,或紧急情况下,可能发生的造成人员及设备、设施事故的应急准备与响应控制工作。

三、潜在放射事故及其发生的识别

1、潜在放射事故:包括放射性同位素污染;诊断放射性药物实际用量偏离处方剂量 50%以上;人员误照或误用放射性药物;放射性同位素丢失、被盗;放射治疗实际照射剂量偏离处方剂量 25%以上;射线装置的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限定年剂量限值;机器漏电造成病人、家属或医护人员触电;X 光机曝光不止。

2、放射事故的识别:发现放射性同位素污染;或机器运转异常;或剂量计常规检测发现放射人员剂量计数值超标;或因 X 光机发生故障,导致放射失控(如曝光不止)

四、应急组织及其职责

(一)本单位成立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组织、开展放射事件的应急处理救援工作,领导小组组成如下:

长:赵跃 副组长:孙艳泽

成 员:王国际

李会学

贾克武

周首夕

翟永建

赵立辉 应急处理电话:83579680

(二)应急处理领导小组职责:

1、定期组织对放射诊疗场所、设备和人员进行放射防护情况进行自查和监测,发现事故隐患及时上报至院办并落实整改措施;

2、发生人员受超剂量照射事故,应启动本预案;

3、事故发生后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放射性事故应急处理;

4、负责向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报告事故情况;

5、负责放射性事故应急处理具体方案的研究确定和组织实施工作;

6、放射事故中人员受照时,要通过个人剂量计或其它工具、方法迅速估算受照人员的受照剂量。

7、负责迅速安置受照人员就医,组织控制区内人员的撤离工作,并及时控制事故影响,防止事故的扩大蔓延。

五、设施概况

我院包括放射治疗、核医学、介入放射、X 射线影像诊断 4 类放射诊疗装置,共计 46 台,均采购于正规厂家,其安全性良好,自身发生放射事故的几率较低。

六、应急设备及器材

我院配备的应急设备及器材有铅裙、铅屏风、灭火器、呼吸器、氧气袋、急救箱等。

七、放射性事故应急救援应遵循的原则:

(一)迅速报告原则;

(二)主动抢救原则;

(三)生命第一的原则;

(四)科学施救,控制危险源,防止事故扩大的原则;

(五)保护现场,收集证据的原则。

八、放射性事故应急处理程序:

(一)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应立即关闭设备电源,通知同工作场所的工作人员离开,并及时上报;

(二)应急救援队队长召集专业人员,根据具体情况迅速制定事故处理方案;

(三)事故处理必须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在有经验的工作人员和卫生防护人员的参与下进行,未取得防护检测人员的允许不得进入事故区;

(四)除上述工作外,防护检测人员还应进行以下几项工作:

1、迅速确定现场的辐射强度及影响范围,划出禁区,防止外照射的危害。

2、根据现场辐射强度,决定工作人员在现场工作的时间。

3、协助和指导在现场执行任务的工作人员佩戴防护用具及个人剂量仪。对严重剂量事故,应尽可能记下现场辐射强度和有关情况。并对现场重复测量,估计当事人所受剂量,根据受照剂量情况决定是否送医院进行医学处理或治疗。

4、各种事故处理以后,必须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讨论,分析事故发生原因,从中吸取经验教训,采取措施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凡严重或重大的事故,应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九、特殊放射事故应急处理程序

(一)诊断放射性药物实际用量偏离处方剂量 50%以上

1、立即启动辐射事故应急处理程序,上报科主任,科主任上报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

2、根据诊断用放射性药物具有物理半衰期短(≤8.01 天),易于经泌尿系统或肝胆系统排泄,滞留在人体内时间短暂(有效半衰期短)的特点,根据放射性药物的类型进行如下处理

(1)131 碘服用过量:①阻断 131 碘在甲状腺内的积蓄,过氯酸钾 200—300 毫克,每日 3次,或碘化钾 40 毫克,每天 1 次。②阻止 131 碘在甲状腺内的有机化,口服他巴唑 20 毫克,一日 3 次,连服 3—5 天。③加速 131 碘经肾脏清除,减少体内对 131 碘的重吸收,多饮水,并使用葡萄糖、甘露醇、双克等利尿药物,以加速 131 碘的排出。

(2)单光子显像用放射性药物过量:①主要经泌尿系统排泄的放射性药物,要瞩病人多饮水、多排尿,或静脉输注 5—10%葡萄糖溶液。②主要经肝胆系统排泄的放射性药物,瞩其食用高脂餐,多饮水。

(二)人员误照或误用放射性药物

1、立即启动辐射事故应急处理程序,上报科主任,科主任上报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

2、应急处理程序:

(1)现场辐射监测:开展事故现场辐射监测,确定放射性核素种类或射线种类,剂量率大小,为救治放射损伤病人和病情的判定提供剂量依据。

(2)人员救护:对伤病人员进行现场救治,然后转到指定医疗机构治疗。普通伤病员和轻度放射损伤伤病员送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治疗,中、重度放射损伤伤病员送卫生部核事故医学应急中心治疗。

(3)受照剂量估算:对有可能受到超剂量照射的受照人员进行受照剂量估算;

(4)误照射后可以口服 VitC、VitA 等促进皮肤、粘膜修复,防止电离辐射造成的危害、放射性源(同位素)丢失、被盗

(三)核医学科放射源Ⅳ类,Ⅴ类放射源,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与防护条例》属于一般辐射事故。

1、立即启动辐射事故应急处理程序,上报科主任,科主任上报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

2、应急处理程序:(1)保护现场,封锁现场。(2)报告环保部门。

(3)报告公安部门进行立案侦查,调查取证和追缴。

(4)协助环保、公安及卫生部门的迅速查找,并于 2 小时之内填报《放射源事故报告表》,上报市环保局、公安局及市卫生计生委。(5)事故处理完及时写出事故总结报告,查找原因、落实整改措施。

(四)放射治疗实际照射剂量偏离处方剂量 25%以上:

(1)现场控制:切断射线装置的电源,除了工作人员外,禁止其他人员进出辐射污染区;

(2)病人救治:对受到辐射伤害的人员进行现场急救,而后转到指定医院治疗;

(3)现场保护:配合公安局、卫生局、环保局进行现场调查;(4)观察病人:对超剂量辐射照射的病人,应定期进行体检;(5)解除隔离:现场调查结束,查明原因,工作场所没有辐射污染,解除隔离。

(6)在处理完成后二十日内,应根据《放射事故总结报告》的要求,编制《放射事故总结报告》交事故处理负责机关。本单位对事故报告的及时性和真实性负全责,并接受事故处理负责机关的监督。

十、放射性事故的调查

(一)本单位发生重大放射性事故后,应立即成立由放射科第一责任人为组长的,有医务科负责人参加的事故调查组、善后处理组和恢复工作组。

(二)调查组要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对事故的发生时间、地点、起因、过程和人员伤害情况及财产损失情况进行细致的调查分析,并认真做好调查记录,记录要妥善保管。

(三)配合医院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编写、上报事故报告书方面的工作,同时,协助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公安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等各方面的相关事宜。

十一、应急能力的保持

每月对放射科室相关医疗人员进行放射事故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提高放射从业人员的应急处理能力。通过每年进行一次放射事故应急演练,切实提高我院医务人员应对突发性放射事故的应急处理能力。

十二、预案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实施过程中如有与国家、省、市应急救援预案相抵触之处,以国家、省、市应急救援预案的条款为准。

放射诊疗安全防护管理制度

一、加强患者及陪员的安全防护意识,在放射诊疗工作场所的入口设电离辐射警告标志,机房门口设置指示灯;在放射诊疗工作显眼处设置:孕妇,儿童对辐射危害敏感,请远离辐射。确需检查,医生告之,患者及家属同意后方可进行放射诊疗活动。

二、强化工作人员的放射防护意识,自觉配合并切实落实诊所内放射设备的使用安全,避免放射事故的发生。

三、操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经常检查防护设施的性能,确保其安全正常的运转。射线装置变更时及时办理申报变更手续,放射工作场所及放射装置性能按要求每年检测一次。

四、放射诊疗工作人员上岗前须进行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对已经从事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要进行在岗期间的定期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职业健康管理和教育培训档案。

五、医用诊断 X 射线机须由专业放射影像医师操作,其他无关人员不得擅自动用设备。

六、工作人员进机房前须佩戴个人剂量计,开机前检查安全装置,记录机器运行状况,发现异常情况立即切掉电源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七、对患者拍摄前应认真核对诊疗方案,准确对位,避免因操作不当导致重复照射。

八、机房内除受检者外,陪同人员及其他无关人员不得进入。

九、放射人员与受检者应配用防护用品,并按规定使用防护用品应符合国家相应标准。

十、机房门必须设置门灯连锁装置并保持正常运行,张贴电离辐射警示标志。照射前必须关闭机房大门后方可开机照射,机房工作时大门上方应有红灯指示。

十一、所有放射诊疗设备及场所要按规定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开展放射诊疗活动。

十二、放射领导小组每月对放射防护进行检查一次。

医疗设备管理办法

一、本规定适用于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科室。

二、科室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必须严格执行放射诊疗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三、科室新购置放射诊疗设备及扩建、改建、新建放射诊疗场所,科室应向设备处提出申请。

四、放射设备的购置、安装、及放射设备配置证、设备性能及防护检测设由设备处负责。

五、医院新建、扩建、改建放射诊疗场所,在施工前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申请进行建设项目放射卫生审查,经审查合格方可施工;医院在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相应资料,申请进行放射卫生验收,由医务科负责。

六、医务科负责医院在开展放射诊疗科室放射工作人员培训、健康体检、个人剂量监测并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放射诊疗许可申请,经审查合格可开展相应放射诊疗工作。

七、未经许可开展放射诊疗工作,放射设备所在科室承担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的处罚及相应的法律责任。

放射工作人员安全知识培训制度

为加强和规范我院放射工作人员安全培训工作,提供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减轻职业危害,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制度。

一、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接受相关机构的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培训时间不少于 4 天;

二、定期组织本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接受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时间不少于 2 天,两次培训的时间间隔不超过 2 年;

三、每次培训需由符合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条件的单位承担,方可生效。

四、组织已经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每年定期学习放射方面的理论、新技术、新信息,并应用于临床医疗工作中。

五、每月学习有关放射诊疗工作方面的各种规章制度。

六、每月自检自查有关各种记录内容,出现漏洞及时补充。

七、对放射性装置、药品、仪器使用实行质量控制,结合实际工作学习有关质量控制的理论知识,指导室内质量控制和室间质评工作。

八、建立并按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培训档案,档案包括每次培训的课程名称、培训时间、考试或考核成绩等资料;

九、将每次培训的情况及时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

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管理制度

按照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放射工作人员接受个人剂量监测,并制定本制度。

(一)放射工作人员剂量计监测周期为90天;

(二)建立个人剂量计监测档案;

(三)允许放射工作人员查阅、复印本人的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四)将个人剂量监测结果及时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

(五)放射工作人员进入放射工作场所,应正确佩戴个人剂量计;

(六)进入放射治疗等强辐射工作场所时,除佩戴常规个人剂量计外,还应当携带个人剂量报警仪。

射线装置使用程序

一、与射线装置有关的工作人员必须经过辐射防护和专业知识培训,并经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二、安装或更换射线装置,须由专业人员按照说明书的要求进行,无关人员不得接触射线装置。

三、射线装置容器必须安装牢固、可靠、安全。

四、使用射线装置处要设有明显的电离辐射标志和电离辐射警告标志。

五、建立射线装置巡视制度,操机人员每天巡视,科主任每周巡视一次,主管院领导、职能科室每月巡视一次,实施痕迹管理。

六、操作人员应了解可能出现的异常情况,制定应急预案。在出现各类事故时,能迅速有效的执行预案,以有效的控制事故的扩大。

七、当射线装置报废不用时,向环保保护部门申报,按其要求进行处置。

射线装置管理制度

一、为了做好射线装置的使用管理工作,保证设备正常使用,避免发生各类事故,成立“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使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射线装置的使用防护和管理的各项工作。

(一)组织管理领导小组 组

长:赵跃

副组长:王国际

李会学

成 员:周首夕

赵立辉

翟永建

肖建军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医务科。

联系电话:83579680

(二)工作职责 1.组长职责:医院设立的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院长(法人)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辐射防护规章制度,督导、检查各射线装置科室的执行落实情况,保障辐射安全,并指派 1 名副院长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2.副组长职责:协助院长搞好射线装置日常的使用管理工作。3.成员职责:

①医务科主任负责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日常管理工作,组织督导、检查、协调等工作,以及院长交办的各项任务。

②CT 室主任负责本科室射线装置的日常使用、维护、登记等工作,严格操作规程,搞好医护人员及患者的防护、保障辐射安全。③放射科主任负责本科室射线装置的日常使用、维护、登记等工作,严格操作规程,搞好医护人员及患者的防护、保障辐射安全。④核医学科主任负责放射性同位素的定货计划,督促检查同位素的储存、使用、防护安全工作,严格操作规程,防止核漏泄,定期检查,并做好记录。

⑤放疗中心主任负责直线加速器、X 光模拟定位机等设备的使用、保管、维修,指定专人做好登统计工作,保障辐射安全,搞好医护人员及患者的防护、保障辐射安全。

⑥导管室主任负责组织各科导管技术攻关和协调导管检查工作,审定导管定货计划及使用、管理情况,督促检查本室人员严格技术操作规程,做好放射卫生防护工作。

二、与射线装置有关的人员要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及国家和省内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并采取有效措施使本单位的放射防护工作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不得违法违标。

三、专(兼)职放射性防护人员要相对稳定。其职责是:建立、健全辐射防护规章制度,检查执行情况,完成其交办的工作任务。

四、定期组织本单位辐射工作人员学习辐射防护知识和有关法规标准,加强管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五、发现射线装置丢失、被盗立即向环保、公安部门报告,不得迟报、瞒报。

六、建立射线装置巡视制度,操机人员每天巡视,科主任每周巡视,医院领导小组每月巡视一次,填写巡视纪录。为确保放射性作业人员每年接受的照射剂量低于国家标准限值。

七、接受监督部门的安全检查,并认真汇报本单位的辐射防护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

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是一种对环境产生放射性污染,对人体有损害的放射性物质。

一、辐射防护

(一)个人防护

1.从事放射性诊疗的工作人员应持放射工作人员资格证上岗,上班期必须佩戴个人计量仪上岗,并按规定每月送检一次。若超量立即查找原因予以解决。

2.参加手术人员必须穿铅衣,戴铅围脖,术者应戴铅眼镜,与手术无关人员未经允许不得进入手术间,进出手术间要随手关门。3.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工作人员按规定每年到职业病防治院体检一次,以掌握每个工作人员的健康状况。

(二)患者的防护

1.放疗患者屏蔽治疗区域附近的要害器官,确保放疗的正当化和最优化。

2.X 光拍片、造影、介入手术患者尽量采用小照射野,间断曝光,医师、技师应不断提高自己的诊疗技术水平和操作技能,以减少曝光次数,缩短检查治疗时间,应尽量避免婴幼儿及孕妇的放射检查。

(三)机房防护

1.机房墙壁应有 2mm 铅当量的防护厚度,机房内布局要合理,不得堆放与诊断无关的杂物,应保持良好通风,一般保持换气次数为 3-4 次/每小时,门窗设置合理并与墙壁拥有相同的防护厚度。门窗应设置电离辐射标志。

2.防护设施,除患者外,其他人员均应尽量远离放射源,监护人员工作区应在设置好的铅屏风后,并做好个人防护。

3.放射场所设置警告标志(电离辐射),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控制区。

二、安全保卫制度

1.放射性核素及放射性免疫试剂盒、高活室应有双人双锁保管,安装防盗门,不得遗失。

2.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机房工作人员每日上班后要检查机房室内开关按钮,机器线缆,门窗,以上均完好后方可开机,每日下班前要认真检查仪器设备,关闭电源、水源、门窗。

3.灭火器置于醒目地点,工作人员要熟练掌握灭火器的使用方法。4.室内严禁吸烟,严禁使用电炉、电热水器、微波炉等,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5.仓库和机房重地无关人员禁止入内,高活室除从事核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入内。

6.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科室除值班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得留宿。

7.放射性核元素、射线装置一旦丢失、泄露,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向省市环保部门、公安部门报案,进行紧急处置。附件1

设备检修维护制度

1.科室设备应建立帐册,专人负责,做到帐物相符。

2.建立大型设备技术档案,包括说明书、线路图、故障及维修记录。科室设立专业维修人员 1 名,负责账册、技术档案的保管、器械的维修、检查、监测、登记工作,设备发生故障时,其他操作人员应及时报告维修技师,尽快修理。科室无专职维修技师,可设一名兼职维修人员,并及时做好维修登记。

3.每台设备均应有操作规程,操机人员按规定使用,熟练掌握操作步骤。新进人员或进修人员在未掌握使用方法前不准独立操作。贵重仪器和设备应专人使用,专人保养。

4.直线加速器每天治疗前由维护工程师检查设备运行情况,高压连锁系统是否正常,确定无异常方可交付使用。其它设备每天保养一次,每周检修一次,每月全面调整光野重合等中心,激光定位灯一次。每 3 个月清除机内积尘一次,做到定期保养。

5.更换加速管、磁控管、闸流管等主要部件后,必须进行 TMR、PDD 及输出剂量标定,以保证照剂量准确。

6.检修高压系统时必须二人以上人员在场,严防事故的发生。7.保持仪器、设备的清洁,正常运转,要做好五防。即:防寒、防热、防潮、防尘、防火,高温季节开机时间不得过长,采取必要的散热措施。

8.定期做好仪器设备的维修保养工作,保障设备的正常运转。附件 2:

同位素使用登记制度

1.国家规定订购与使用放射性核素实行许可证制度,应根据工作实际允许使用量范围内,制定订购计划。

2.放射性核素及放射免疫分析试剂盒应有专人领取和保管,到货后迅速取回,及时登记,妥善保存,防止丢失或变性。

3.使用时,将放射性核素移入专用铅罐内,盖上铅章,贴妥标签,注明放射性核素种类,放射性浓度及日期,出厂说明书妥加保存,以备查对。

4.注射放射性药物时应严格核对,防止发生差错。

5.放射免疫分析试剂盒不符合质控指标者不得使用,以保证检测结果准确可靠。

6.放射性核素到货后,应及时通知患者检查或治疗,以减少浪费。7.放射性核素空容器应固定地点集中存放和按规定退回生产厂家。附件 3:

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监测方案 1.每年到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标定工作剂量仪一次。2.每年由河北省质量监督局检测加速器能量、输出剂量一次。3.每年由石家庄市职业病防治所对医院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安装场所辐射防护水平进行监测,并出具检验报告。由院医务科负责与职防所联系监测,健康体检工作。送检个人剂量仪由从事射线科室派专人负责,每年轮换一次。

4.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人员建立个人健康档案,每两个月送检个人剂量仪一次,每年到职业病防治所健康体检一次 5.从事射线工作人员进入工作区,必须配备个人计量报警仪。6.每周测量、校准加速器输出剂量一次,维修设备后加测一次方可治疗,并记录相关数据。

放射治疗意外应急预案及处理办法

一、放射、放疗设备故障应急处理 应急预案:

1.及时分析故障原因,维修工程师进行必要的操作和调整。如无法及时消除障碍应立即向上级或相关职能部门汇报,并通知登记台做好相应的处理措施;

2.遇到威胁人身、设备安全,且无法消除故障时,应立即停用设备,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相关职能科室汇报,报备维修。

3.如医院自身无法解决的故障,应及时上报,并与厂家联系维修,维修过程及结果需存档备案。

二、对可能发射辐射伤害意外的应急预案:

1.迅速报告:发生事故的科室必须立即将发生事故的性质、时间、地点、科室名称、联系人、电话等报告给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电话:83579680);

2.现场控制:切断射线装置的电源,除了工作人员外,禁止其他人员进出辐射污染区;

3.患者救治:对受到辐射伤害的人员进行现场救助,而后转到指定医院治疗;

4.现场保护:配合相关部门进行现场调查;

5.观察患者:对超剂量辐射照射的患者,应定期进行体检。

放射诊疗质量保证方案及管理组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为保证放射诊疗质量和辐射水平符合有关规定或标准,防止发生放射性危害,确保放射卫生监督管理各项工作落到实处,保证放射诊疗工作安全进行,制定本制度。

一、放射诊疗质量控制管理组织: 主

任:段洪涛 副主任:赵跃

员:王国际

李会学

二、放射诊疗设备应当符合要求,每年委托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对放射诊疗设备进行一次状态检测,如果检测中发现设备有不合格项目,及时联系厂家工程师进行调试,保证用于受检者检查的设备符合要求。

三、每年委托经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对放射诊疗工作场所和防护设施进行一次放射防护检测,保证辐射水平符合有关规定或者标准。

四、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戴个人剂量计。

五、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健康检查,定期进行专业及防护知识培训,并分别建立个人剂量、职业健康管理和教育培训档案。

六、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对患者和受检者进行医疗照射时,应当遵守医疗照射正当化和放射防护最优化的原则,有明确的医疗目的,严格控制受照剂量;对邻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组织进行屏蔽防护,并事先告知患者和受检者辐射对健康的影响。

七、在实施放射诊断检查前应当对不同检查方法进行利弊分析,在保证诊断效果的前提下,优先采用对人体健康影响较小的诊断技术。实施检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执行检查资料的登记、保存、提取和借阅制度,不得因资料管理、受检者转诊等原因使受检者接受不必要的重复照射;

(二)不得将核素显像检查和 X 射线胸部检查列入对婴幼儿及少年儿童体检的常规检查项目;

(三)对育龄妇女腹部或骨盆进行核素显像检查或 X 射线检查前,应问明是否怀孕;非特殊需要,对受孕后八至十五周的育龄妇女,不得进行下腹部放射影像检查;

(四)实施放射性药物给药和 X 射线照射操作时,应当禁止非受检者进入操作现场;因患者病情需要其他人员陪检时,应当对陪检者采取防护措施。、使用放射影像技术进行健康普查的,应当经过充分论证,采取严格的质量控制措施。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进行放射影像健康普查,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放射诊疗工作安全操作制度

一、医用诊断 X 射线机属于射线装置,使用不当具有一定危险性,操作人员首要从思想上强化安全意识,严格按照本操作规程使用机器。

二、医用诊断 X 射线机应由专人操作,操作前须参加省级专业机构举办的放射防护基础知识和相关法规的专门培训并经过考核取得上岗证后方可操作,未取得上岗证人员不得随意操作机器。

三、为使医用诊断 X 射线机拍摄准确清晰,操作人员应学习并掌握人体相关部解剖结构,了解不同部位与相邻组织的关系及其他可能的影响因素,从而采 取有效的投射角度加以避免。

四、操作人员应具有高度的责任感,能采用临床诊断方法确诊的受检者尽量避采用放射诊断,以减少射线摄入量。

五、保证门灯连锁运行正常。机房曝光前必须关闭机房门并开亮工作指示灯,经同意不得随意进入机房,候诊人员必须在候诊处依次候诊。

六、操作人员进机房前须随身佩戴个人剂量计,每两个月送疾病预控制中心的专业部门进行检测,并建立个人剂量档案。

七、医用诊断 X 射线机拍摄前应向受检者作简要的交待,使其了解基本的辐射护常识并取得其配合,对不适宜作放射诊断的受检者应作相应调整。

八、掌握并熟悉本医用诊断 X 射线机操作程序和意外情况的处理。使用前应在器完成相关程序的正常自检后才能让受检者进入机房。

九、医用诊断 X 射线机出现故障时应立即切断电源,撤离受检者并保护现场,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维修人员进行检查。

十、操作完毕后让机器及各附件复位,关闭电源开关,复查无误后方可离开。

放射防护管理组织与职责

为了做好射线装置的使用管理工作,保证设备正常使用,避免发生各类事故,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成立“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使用防护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射线装置的使用防护和管理的各项工作。组织管理领导小组

1、组

长:段洪涛(院长)

联系电话:*** 职

责:医院设立的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院长(法人)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辐射防护规章制度,督导、检查各射线装置科室的执行落实情况,保障辐射安全,并指派 1 名副院长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2、副组长:赵跃(副院长)

联系电话:*** 职

责:协助院长搞好射线装置日常的使用管理工作。

3、成 员:

孙艳泽:医务科主任

联系电话:*** 职

责:负责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日常管理工作,组织督导、检查、协调等工作,以及院长交办的各项任务。王国际:CT室主任

联系电话:*** 李会学:CT 二室主任

联系电话:*** 职

责:负责本科室射线装置的日常使用、维护、登记等工作,严格操作规程,督促检查同位素的储存、使用、防护安全、保管、维修工作,防止核漏泄,定期检查,并做好记录。搞好医护人员及患者的防护、保障辐射安全。指定专人做好登统计工作。

4、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医务处: 本部联系电话:89228011

放射治疗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方案

浅谈放射诊疗中的防护措施 第8篇

构建全面的射线防护体系应贯穿于放射诊疗的全过程, 需从放射诊疗前、放射诊疗时、放射诊疗后进行入手, 进行全面管理。

1 放射诊疗前

1.1 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对公众进行X射线防护理论及相应的法律法规宣传, 医院是宣传的主阵地, 在医院放射检查科室设置健康专栏介绍相关知识, 让病人在等侯检查时可学习相关知识。

1.2 在检查室门上应设置警示灯和警示牌, 告知患者“射线有害”以提醒受检者及陪护人员。

1.3 加强医院管理人员及医务工作者职业道德教育及相应的法律法规的培训, 要时时处处把患者的健康放在首位, 切勿在经济利益驱使下, 把X射线诊断检查当成常规检查。

1.4 在相关的医护人员上岗进行实际操作之前, 应该对这些人进行岗前培训, 让他们了解到医用放射线的危害, 同时让他们学习如何可以更好的保护自己少受伤害。

1.5 制定严格的仪器使用制度, 让医护人员能够时刻都能够对医疗放射线的危害引起足够的重视。

1.6 对患者进行放射线检查和治疗前, 应当事先告知患者放射学检查对健康的影响, 尊重患者的知情权。

1.7 应与受检着进行简单的沟通, 告知检查部位, 指导体位, 练习呼吸、憋气方法, 已取得患者的配合。

1.8 放射技术人员要充分了解设备的整体性能, 对于使用的照射条件预先做到心中有数, 在不影响诊断的前提下, 尽量使用高电压、低电流、缩短曝光时间, 避免产生过多的散射线, 导致摄片模糊, 以防反复重照。

1.9 放射技术人员要根据患者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照射体位, 避免重症患者无法站立时, 需站立照射的勉强采取站立, 而使患者肢体晃动, 致使摄片模糊, 无法用以诊断。

2 放射诊疗时

2.1 提高放射工作人员业务素质, 减少不必要的、重复的X线诊疗。在投照时, 应当注意投照位置、范围及曝射条件的准确性。

2.2 在不影响诊断治疗的前提下, 尽量使用“小视野”的照射范围, 充分利用X线球馆的遮光器缩小受检部位。

2.3 患者在做各项检查时, 应该对检查部位以外部分, 用铅皮、围裙、帽子、脖套以及性腺部位进行射线防护。

2.4 X射线照射操作时, 应当禁止非受检者进入操作现场;因患者病情需要其他人员陪检时, 应当对陪检者采取防护措施。

2.5 机房控制室与射线室应安装通话对讲系统, 曝光中严禁开启控制室内的防护门。

2.6 尽量不要采用自动剂量控制机器, 应该将mA、kV 根据病人情况设置到最小, 以达到诊断标准为准, 尽量不透视, 少透视, 减少曝光时间。

2.7 除非工作需要, 应避免在电离辐射中做不必要的逗留。

3 放射诊疗后

3.1 定时组织放射人员进行身体检查, 要随时检测放射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状况, 对有重大身体疾病人员要即时向上级卫生部门汇报, 按相关法规作出相应处理。

3.2 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有的放射设备与防护用品可能因为长期的未使用或者疏与检查维护而发生一些有害的变化, 从而危害到放射工作者和接受放射诊疗患者的安全。例如当射线机由于机器老化而是对灵敏度降低, 诊断医生为了能够获得清晰的诊断图片, 必须加大毫安量, 这样由于加大了放射剂量从而影响到患者于操作人员。这样的情况单纯的靠防护监督机构的定期检查是不够的, 所以相关科室里的工作人员应该通过工作实践学会自检自查, 及时的发现问题并进行上报。同时还应该定期的对老旧的设备进行更新, 引进放射剂量更小的更加先进的装备。

3.3 定期对放射技术人员佩戴个人胸章剂量计, 由专业监测机构进行检测, 并做好记录, 以便日后查询, 以确保医护人员安全。

3.4 各级放射防护监督机构要进一步加强X 射线辐射的管理监督和考核力度. 对存在放射安全隐患问题的场所, 要立即进行整改。

3.5 从饮食方面进行防护。通过饮食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放射线对人体的危害。对于经常接触到放射线的医护人员来说, 在平常的饮食中应富含微量元素硒、维生素A、维生素C、维生素E的食物, 例如海产类、蛋类、动物肝脏和肾脏, 各种新鲜蔬菜和水果, 平时多喝绿茶。

总之, 由于电离辐射的二重性, 在给人类带来巨大利益的同时, 如不注意防护, 滥用X射线也会给我们造成严重的危害, 在一定程度上使人们“谈辐射色变”。科学引导, 正确宣传, 让病人既要了解X射线的危害, 做好必要的防护, 同时不能因噎废食, 拒绝必要的X射线检查。只有正确地认识电离辐射的利与弊, 合理规范地使用射线装置, 才能趋利避害, 使其更好地造福人类。

参考文献

[1]李明贤, 刘勇, 孙波等.某基层部队放射卫生防护工作的做法和体会[J].解放军预防医学杂志, 2009, 29 (1) :52.

[2]陈春新, 胡寅进, 郑芳.放射卫生防护探讨[J].中国医疗设备, 2010, 25 (6) :104-106.

[3]刘颖辉.放射诊疗辐射防护的必要性及对策[J].考试周刊, 2012, 29:195-196.

[4]刘建青.放射防护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山西大同大学学报 (自然科学版) , 2009, 25 (4) :72-74.

[5]林曰增, 徐承金.健康体检受检者的放射防护[J], 中国疗养医学, 2010, 19 (12) :1098-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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