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脑桌面
添加盘古文库-分享文档发现价值到电脑桌面
安装后可以在桌面快捷访问

矿产资源管理制度

来源:莲生三十二作者:开心麻花2025-11-201

矿产资源管理制度(精选6篇)

矿产资源管理制度 第1篇

矿产资源管理制度

每月三日、十三日、二十三日组织人员对本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等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向厂部汇报。

矿产资源领导小组每月对各种报表、图纸进行认真审查。每月召开一次会议把当月情况和存在的问题报告矿委会。

矿产资源领导小组成员要认真学习《矿产资源法》,严格岗位责任制,尽职尽责做好资源管理工作。

保护矿产资源制度

1、矿领导、工程技术人员和职工,都要爱护国家资源,都要减少

损失,提高资源回收认真负起责任。对于违反国家政策,乱采乱掘,随意丢失矿产资源,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行为,要追查其责任。对于爱护国家资源。

2、采石场作业面设计时,必须严格按照《关于合理开采矿产资源提高回采率的若干规定》执行,充分考虑的地质条件,选择合理开采方法,尽可能充分利用矿石资源。

3、在开采过程中,必须严格按设计要求进行,任何人或部门都不得随意变更设计,违反开采程序,吃肥丢瘦。

4、为确合理利用矿产资源,每平台工作面必须根据相应的地质情况。定期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对储量动态、损失量及回采率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分析,找出问题,不断改进。全矿每半年须对矿井的储量管理工作、资源开采利用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检查的结果可作为奖励的依据。

储量管理责任制

1、厂长、技术人员对各生产班组正确贯彻国家矿产资源法,合理开采地下资源,减少损失和保证全局各类损失率指标达到计划要求,负全面责任。

2、厂长对认真贯彻上级部门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正确开采,保证全场损失率指标达到计划要求,负直接责任。

3、技术人员对工作面开采的先进性和合理性负责,因技术不当造成的不合理损失,由技术人员负责。

4、生产、技术部门对开拓、掘进以及回采的正确性负责,因措施不当,未按设计要求进行施工、生产、从而造成不合理损失,由生产、技术部门负责人负责。

5、地测部门对所提地质资料及资源情况的可靠性负责,因地测工作错误,情况不明,数字不准造成的不合理损失,由地测部门负责人负责。

6、由于不正确开采造成丢失矿石时,应及时组织力量进行调查,找出丢石原因,分清是非和责任者。厂长负责组织追查处理。“二率”指标考核制度

为了认真贯彻“矿产资源法”,严格执行各项规定要求,遵照“矿产资源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开采矿产资源必须符合规程要求,遵守合理的开采顺序,达到规定资源回采率。搞好“二率”指标的管理工作,是衡量开采管理水平和资源利用程度是最主要、最基本的经济技术指标,也是能否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以及现实利益和长远利益的重要标志。因此,搞好“二率”管理必须抱着对国家、对人民高度负责的责任感管好此项工作,并列出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及考核内容。

一、根据采石场地质条件及设计要求,开采回采率必须达到90%,每一开采水平回采率达到97%以上。由厂长负责全面工作,由分管副厂长及技术人员具体抓好工作,由技术管理人员监督执行,采矿班组配合执行,并按工程质量验收日进行检查验收,并进行总结考核,且达到常抓不懈,杜绝矿产资源的非正常损失和浪费。检查重点:

二、开拓水平工作面、矿石是否达到规定回采率对顶要求,一台阶水平表土层剥离厚度不的超过规定厚度要求。在2.5m2范围内矿石厚度是否大于3cm。

三、回采工作面是否按规程要求进行作业,有无丢矿现象。凡有一项超标,扣除该地点作业人员及管理人员总工资额的5%,并令其 按规定要求及时回收损失矿量。

四、采矿贫化率力争达到规定要求。因地质条件较复杂,矿层厚薄不均等现象,影响正常的开采。若出现此类现象,应加大措施,强化开采。不得采厚弃薄,浪费矿产资源,使采矿贫化率降到最低限度。

五、开采所剥离表土及履层要排至远离作业地点,杜绝矿石及杂务混装,减少矿石贫化率指标,提高矿产资源利用率。矿产资源管理责任奖惩制度

为了进一步促进我矿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提高矿产资源回收率,特制定本制度。

一、责任奖惩制度

1、厂长对合理开采矿石资源和保证回采率达到指标负主要责任,纳入任期目标管理。

2、技术人员对开采的正确性负责,因措施不当,未按设计要求进行施工生产,从而造成的不合理损失,由技术负责人负责并扣罚当月奖金。

3、在开采当中,未按作业规程进行,超出设计规定而造成矿石损失,由各生产班组及有关技术人员和当班组长负责,扣罚当月奖金。

4、由于不合理开采,造成矿石损失时,由厂长、厂技术人员负责组织追查责任者,并扣罚当月工资。

5、技术人员对资源情况的可靠性负责,因地测工作错误,情况不明,数字不准,造成的不合理损失,由搞好经济责任制,并按月考核,有奖有罚。

6、严格执行开采作业规程之规定,加强对班组的监督管理,深入现场进行调查、丈量。如发现开采厚度、矿柱回收、厚度超过规程要求或即将丢矿时,及时采取措施,责令整改。

7、严格执行储量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地测部门的监督职能作用,严格把关,减少矿石损失。

8、选择合理的开采方式和开采方法,严格按设计施工开采,严 禁“吃肥丢瘦”。

9、依靠科技进步,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优化设计方案,减少面积损失,提高回收率。矿产储量月报、季报、年报

1、认真学习《矿产资源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我矿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2、每月份结束后,要对本月的工作面动用储量进行总结,对工作面采出量、损失矿石量进行分析,从而得出工作面、回采率。并填写“月份储量报表”。并按照规定上报总工程师审核。

3、每季度结束后,要对本季度所动用的储量进行汇总,按照月份的工作面采出的矿石、损失矿石量提供的数据及实际情况分析本季度的矿石回采率。

4、年终时要对本年度的开采、动用储量、采出量、损失量、各个回采率情况进行总结,查找不足,对出现的超过指标或监督不力的单位及个人进行处罚。

5、对所报材料要认真、仔细,及时进行上报。回采率分析和检查制度

一、厂技术人员要定期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一次储量管理和开采率检查,分析储量、开采率动态,找出存在问题,总结提高开采率的经验。每半年向上一级管理部门提交一次储量管理分析报告。

二、必须随时掌握开采水平工作面的损失情况,并对损失率的动态、各项损失所占的比重及造成的损失的原因等,定期进行分析,以便有针对性的采取措施,减少损失。

三、储量管理人员必须经常进行工作面调查,并填绘损失量计算图,按规定的格式定期上报。

四、当每一开采水平结束后,应对其储量、采储量和损失量进行全面调查核实。重新计算验证。核实的结果要与上报的数字进行比较,如差异较大。要找出原因并及时反映。核实报告应附图纸和文字说明一并抱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批准。

矿产资源检查考核制度

一、地测科是我矿产资源合理开采率实测计算、检查、监督的管理机构。

二、地测人员和储量管理人员行使规定的职能时,有权对不合理设计方案提出处理意见,有权制止乱挖乱挖滥采等破坏资源行为,可以提出处理意见越级上报。

三、储量管理人员都应主动了解情况并掌握有关情况。当发现有违反有关技术政策和规定时,应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在开采阶段,储量管理人员应经常深入现场,认真调查了解各开采水平尺寸施工情况,发现不符合设计规定的,应及时向上级及有关部门反映。

五、在开采阶段,储量管理人员应按照采矿作业规程的规程,对分层厚度、采高等,经常进行调查、丈量。如发现不符合规程要求或即将丢矿时,应及时指出。

六、开采结束时,储量管理人员应参加矿组织的现场检查验收工作,参与确定其停采和搬迁问题的处理意见。

七、对开采班组的回采率实行月考核,对达到设计回采率的班组奖励500-1000元,达不到设计回采率处罚丢矿量的2-3倍罚款。

矿产资源管理制度 第2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厉打击非法从事矿产资源活动,建立打击非法从事矿产资源活动管理长效机制,保护矿产资源,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非法从事矿产资源活动,是指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许可证等相关证照,擅自从事煤矿和非煤矿山等矿产资源生产、加工、运输、销售等行为。

第三条 兴宾区政府及街道办事处、乡(镇)及村(居)委会、行政管理综合执法、国土资源、公安、监察、工商行政管理、供水、供电、供气、纪检等部门、单位,根据管理职能和责任分工,联合开展非法开采整治工作。

第四条 构建打击非法从事矿产资源活动长效管理机制,实施非法从事矿产资源活动责任追究制,把非法从事矿产资源活动整治工作绩效列为相关部门领导班子的考核内容,对打击非法从事矿产资源活动行为不力的单位及责任人,按照规定追究责任。

第五条 构建城乡一体化的打击非法从事矿产资源活动管理网络,职能部门各履其职,执法联动配合,实行“属地管理+行政管理综合执法+公检法司”的查处机制,形成市(即职能部门)、区街道乡(镇)、村(居)委会三级管理和公检法司联动,共同 打击各类非法从事矿产资源活动行为。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职责

(一)市人民政府是来宾市辖区打击非法从事矿产资源活动工作的领导机关,对本地区的工作实行统一领导

(二)将打击非法从事矿产资源活动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确保实施。

(三)建立打击非法从事矿产资源活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召集人是市政府主要领导

(四)建立健全本地区打击非法从事矿产资源活动责任制度,制定打击非法从事矿产资源活动工作考核机制,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确定单位工作职责,采取考核奖惩措施,确保市政府各单位工作职责的落实。

第七条 兴宾区政府职责

(一)兴宾区政府是兴宾区范围内打击非法从事矿产资源活动工作责任主体,对所辖行政区域内打击非法从事矿产资源活动负责。

(二)在兴宾区内对矿产资源法律法规进行宣传贯彻。

(三)建立和完善区、乡(镇)、村三级打击非法从事矿产资源活动监控网络,落实责任。

(四)组织领导兴宾区范围内打击非法从事矿产资源活动工作,督促兴宾区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解决打击非法从事矿产资源活动中出现的问题。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职责

(一)乡(镇)人民政府是 各乡镇打击非法从事矿产资源活动工作责任主体,对所辖行政区域内打击非法从事矿产资源活动负责。

(二)在本辖区对《矿产资源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宣传贯彻。

(三)对本辖区合法矿产企业实行综合监管。

(四)组织本辖区内的矿山巡查,对本辖区内发现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许可证、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擅自从事煤矿和非煤矿山等矿产资源生产、加工、运输、销售等行为的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制止不了的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五)协助相关部门组织的打击非法开采的联合执法活动,及时提供非法开采的相关信息,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对非法的矿产资源开采进行查处、关停、取缔工作;

街道办事处要履行属地管理原则,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矿产资源的管理,要及时发现制止并将情况通报给国土资源管理、行政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进行处理。

第九条 社区、村委会职责

(一)社区居委会要履行属地管理原则,加强对本行政区域 矿产资源的管理,要及时发现制止并将情况通报给国土资源管理、行政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进行处理。

(二)在本辖区对《矿产资源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宣传贯彻。

(三)协助相关部门组织的打击非法开采的联合执法活动,及时提供非法开采的相关信息,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对非法的矿产资源开采进行查处、关停、取缔工作;

第十条 行政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职责

(一)行政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制定矿山巡查工作责任制度,建立分区、分片、分段的巡查责任区,加强对非法采矿行为的巡查监控,依法查处各类矿产资源行为。

(二)行政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在查处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案件时,对已发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和限期改正通知书的,要严格督促违法人员落实整改措施,记录当事人执行的情况。发现继续施工的,应当暂扣其施工工具,并采取措施进行制止或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 安监部门负责组织持证矿山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及培训工作;牵头组织打击矿山联合执法行动和协调相关部门关系,调度并通报进展情况,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对非法的非煤矿山进行查处、关停、取缔工作;

第十二条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依法做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持证矿山企业依法开采矿产资源,建立巡 查网络,加强对各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履行打击非法从事矿产资源活动职责的督促检查,加强巡查,制止非法从事矿产资源活动,联系有资质的勘察鉴定单位对破坏的矿产资源进行价值鉴,第十三条 工商部门依法对矿产企业实施行政许可登记,依法查处无照经营矿产品的行为;配合相关部门对非法矿产企业进行取缔。

第十四条 供水、供电、供气部门在为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安装供水、供电、供气时,要求业主提供从事开采的合法证件材料。无法提供合法证件材料的,不予办理。行政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在查处非法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的案件过程中,需要采取断水、断电、断气等措施的,供水、供电、供气部门在接到行政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的通知后,要给予配合执行。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要主动配合行政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开展查处矿产资源案件等执法活动,及时制止和处理阻挠执法、暴力抗法行为,并对社会影响恶劣、违法情节严重的不法分子进行立案侦察。法院、检察院要依法查处行政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移送的非法开采案件。

第十六条 纪检监察部门对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党员干部参与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或在执法部门查处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行为时出面讲情和阻挠干涉执法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建立查处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工作责任制,实行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查处责任过错追究制。行政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和属地管理兴宾区街道办事处和乡(镇)要实行“定人员、定片区、定任务、定责任”的工作机制,加强对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初始阶段的巡查监管和行政执法,及时发现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行为,把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扼制在萌芽状态。

第十八 相关部门、单位对在管辖范围内出现的涉及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处理不及时,或存在管理缺位、故意隐瞒不报等情形的,追究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因巡查执法不到位,致使行政区域内出现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许可证等相关证照,擅自从事煤矿和非煤矿山等矿产资源生产、加工、运输、销售等行为的,追究乡(镇)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行政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主管领导、分管领导和相关责任人员责任。

(二)兴宾区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社区居委会及村委会对辖区内的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视而不见,不加予制止,以及不配合行政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对非法开采者进行查处和送达法律文书,甚至采取同情保护态度的,追究兴宾区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社区居委会及村委会主管领导、分管领导和相关责任人员责任。

(三)不要求矿产资源开发业主提供合法证件材料,为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安装供水、供电、供气的,追究供水、供电、供气部门主管领导、分管领导和相关责任人员责任。

(四)未依法对矿产企业的行政许可登记进行审查,对查处无照生产、经营矿产品的行为不依法查处的,追究工商部门主管领导、分管领导和相关责任人员责任。

矿产资源管理制度 第3篇

一、矿产资源开发地质环境准入与监督管理制度的功能

矿产资源开发的地质环境准入与监督管理制度是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统一的落实点和国土管理部门进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重要抓手, 也是贯彻落实十八大精神, 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措施。

矿产资源开发地质环境准入与监督管理制度的建设有利于充分发挥国土资源部门的地质环境管理优势, 协调矿产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的关系。目前, 以水环境、大气环境、土壤环境、生态环境保护为主体的环境管理政策法规和体制机制既没有涵盖地质环境也没有充分考虑其特殊性, 很难对地质环境保护发挥有效作用。因此, 在今后的国土资源开发管理和环境保护工作中应充分认识地质环境保护与管理的重要性, 更新观念, 切实加强其地位, 创新机制, 以矿产资源开发地质环境准入制度为契机, 充分依靠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管理手段和技术优势, 提高部门协调协作效率, 建立并完善矿产资源开发地质环境准入制度体系。

矿产资源开发地质环境准入与监督管理制度不是一般的行为导向, 而是一种制度和法律问题。对于违反地质环境准入与监督管理制度的单位和个人, 必须追究其法律责任。因此, 在新的《矿产资源法》中应该设立矿产资源开发的地质环境准入与监督管理制度专章, 明确规定地质环境准入与监督管理的制度构成及其准入与监督管理规程规范。

二、矿产资源开发地质环境准入制度体系构成

矿产资源开发的地质环境准入制度大致包括两类:技术准入层面和经济及风险控制层面。其中技术准入层面的制度包括:矿产资源开发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方案评审认定制度、矿产资源开发地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矿山建设项目及其用地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价制度。经济及风险控制层面准入制度包括:矿产资源开发地质环境代价核算及代价控制制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矿产资源开发地质环境损害补偿赔偿制度、矿产资源开发地质环境损害责任保险制度等。目前, 技术准入层面的制度已经建立, 主要是进一步完善的问题。而经济及风险控制层面的准入制度还没有建立。实际上, 矿产资源开发的地质环境经济准入制度是最便于操作、最能够发挥作用的制度。没有经济准入制度做保障, 技术准入制度就可能流于形式。

1、完善矿产资源开发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完善矿产资源开发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要明确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矿山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制定矿产资源开发的环境影响评价中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 增加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中地质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

2、完善矿产资源开发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

要严格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 对于存在地质灾害隐患和潜在地质灾害威胁、危害的矿山项目要严把评估关, 并对出具评估报告结论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实施终生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中提出的地质灾害防治措施是否落实到位进行督促检查。

3、完善矿产资源开发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方案评审认定制度

新建矿山在办理采矿权申请之前, 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 经采矿权审批机关审查批准后作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的必备报件之一。已建和在建矿山, 采矿权人要分期分批完成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编制工作, 并作为采矿权延续、变更、转让等必备报件之一。

4、建立矿产资源开发地质环境代价核算制度

国土资源部应将矿山地质环境代价核算制度作为采矿权申请人申领采矿许可证的必经门槛, 采矿权申请人在申请采矿许可证时必须出具由相应资质的核算机构编制, 并经审核符合要求的矿山地质环境代价核算及代价控制报告。矿山地质环境代价核算及代价控制报告应根据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如果矿产资源开发的地质环境代价超过开采矿产资源的预期收益, 采矿权登记发证机关有权直接驳回采矿权申请, 不予颁发采矿许可证。矿山地质环境代价核算及代价控制报告书可作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收取的依据。

5、完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

目前, 从各省市相继开展得矿山环境保证金制度的运行来看, 保证金收缴标准不一。另外对于收缴的额度是否足以保证矿山地质环境损害的恢复也缺乏衡量尺度。

因此,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颁发采矿权许可证时, 可依据矿产资源开发地质环境代价核算及代价控制报告书中的地质环境代价核算数额, 按照相关规定要求采矿权人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 作为采矿权人在采矿期间履行降低地质环境代价与地质环境治理义务的保证。对于未缴纳保证金的采矿权人不予颁发采矿权许可证。

6、建立矿产资源开发地质环境损害补偿赔偿制度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只能保障对矿产开发所造成的可以恢复治理的地质环境破坏的补偿。要完全遏制矿产资源开发总体效益低于总体地质环境代价的开发行为, 对于矿产资源开发所造成的不可治理恢复的地质环境破坏, 必须建立补偿赔偿制度。地质环境损害补偿赔偿制度就是针对矿产资源开发所造成的地质环境破坏不能治理恢复部分的补偿赔偿制度,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建立管理机制督促和责成矿山地质环境损害实施方对受损对象及其权益人进行补偿或赔偿。

7、建立矿产资源开发地质环境损害责任保险制度

建立矿产资源开发的地质环境损害强制责任保险制度, 来保障矿业权人在矿山开采过程中可能引发的地质灾害、地质环境事故对矿区居民生命财产造成的破坏有足够的赔偿能力和保障机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矿产资源开发责任主体是否投保了地质环境损害责任保险业务, 作为采矿权人在采矿期间履行降低地质环境代价与治理环境义务的保证之一。对于未进行投保的采矿权人不予颁发采矿权许可证。

三、矿产资源开发地质环境监督管理制度体系构成

1、完善矿产资源开发的地质环境现场巡查制度

现场巡查制度是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能和依法行使地质环境监督管理的重要制度, 是督促矿产资源开发主体落实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方案的重要措施, 可以说是矿山地质环境问题预防监督工作的核心环节。目前矿山地质环境现场巡查制度的实施不规范, 没有起到其应有的作用。建议修订矿产资源法时对现场巡查制度进行较具体规定。

2、完善矿产资源开发的地质环境监测制度

建议尽快修订出台《全国矿山地质环境监测规划》, 并指导各省 (区、市) 制定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工作规划, 层层落实。切实健全各级监测机构, 落实职责, 明确任务。有关部门应尽快起草和出台矿山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尽快制定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工作规范、技术标准和技术规程。加强矿山地质环境监测队伍建设, 依靠科技创新, 提高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工作水平。完善矿山地质环境监测体系, 以满足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快矿山地质环境监测信息系统建设。提高矿山地质环境监测成果质量, 创新服务方式, 提升社会地位。

3、建立矿产资源开发的地质环境信息公开制度

信息公开的内容与形式采取自愿公开与强制公开相结合的方式。在内容上只设立信息公开的下限而不设立上限, 同时要求必须使用通俗的语言, 让一个平均文化程度的公民能够读懂;在形式上由政府指定一种或者几种的强制公开的信息平台, 其他的平台可以由矿产资源开发主体单位自愿选择。为了防止信息异化, 除矿产资源开发主体自行提供法律规定的信息外, 必须由地质环境管理部门来审核信息的真实性。

4、建立矿产资源开发的地质环境公众参与制度

建立公众参与制度就是用一系列的法律规定来保障公民参与矿产资源开发的地质环境公共决策的权利。建立公众参与制度可以有效制约矿山地质环境主管部门的权利, 同时也可以促进在矿山地质环境问题中各个利益方的合作。建立公众参与制度首先要明确公众参与主体范围, 只要认为该矿产资源开发行为造成的地质环境问题影响自己利益的公民都有权利参加到公众参与机制中来, 使公民的环境权得到切实体现;其次要从三个方面入手为公众提供法律保障, 即建立地质环境保护NGO、保障公众知情权的、公众参与程序的完善。

四、建立完善矿产资源开发的地质环境准入与监督管理制度体系中政府职能定位

1、明确地方政府在地质环境保护工作中的职责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加强中央政府宏观调控职责和能力, 加强地方政府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职责”、“区域性公共服务作为地方事权”。因此, 地质环境保护工作要坚持属地管理, 明确地方政府职责。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主要是制定政策, 出台规划, 加强监督指导。地方各级政府要将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财政预算。

2、强化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地质环境保护领域的社会公共服务职能

李克强总理在国务院机构职能转变动员电视电话会议上指出, 要按照“切实加强市场监管, 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方式, 优化必要的行政审批程序, 加强和改善宏观管理”的要求依法提高行政能力。地质环境的社会属性决定了其行政管理必须定位在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上, 是一项以社会公共服务为主题的行政管理工作。因此,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地质环境保护领域应把工作重点放在以下几方面:一是推进立法, 明确地质环境保护的各项制度和管理要求。二是谋划基础工作布局, 构建管理服务平台。主要是组织技术支撑单位, 通过调查摸底, 让公众了解其所处地区的地质环境状况;根据调查成果科学制定满足地质环境承载力的区域发展规划;利用监测手段, 掌握本地区地质环境的动态变化情况, 发布预报预警信息;加强保护与治理, 保持良好的地质环境状况, 使之满足公众生产生活的需要。三是强化监督指导, 制定标准, 明确各部门、各行业的地质环境保护职责任务, 并对其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四是组织科普宣传, 普及有关科学知识, 提高社会认知度和公众地质环境保护意识。

3、加强地质环境管理部门的宏观管理职能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 “政府要加强发展战略、规划、政策、标准等制定和实施, 加强市场监管, 加强各类公共服务提供”。所以地质环境保护工作也要进一步转变思想, 从过去技术管理的框框中跳出来, 要把握好宏观管理定位, 善于谋划, 把地质环境保护的各项工作, 纳入地方政府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总体布局之中。全国地质保护工作的部署是站在全国高度, 针对不同区域的不同问题, 分别谋划、分步推进的, 各省、市、县的地质环境工作要在服从全国地质环境工作部署的基础上, 根据本地区的特点, 进一步细化。

参考文献

[1]徐绍史:创新国土资源管理促进生态文明建设[J].求是, 2012 (19) .

[2]关凤峻:加强地质环境保护服务生态文明建设[J].中国国土资源经济, 2013 (5) .

[3]白雪华、冯春涛, 完善矿产资源开发地质环境准入制度体系[J].资源与人居环境, 2009 (18) .

[4]李荣华:政府职能转变的思考[J].特区实践与理论, 2013 (3) .

我国矿产资源税费制度研究 第4篇

关键词:矿产资源;税费;改革

一、我国矿产资源税费制度概况

根据我国现行矿产资源税费法律法规的规定,矿产资源税费制度已形成比较完整的税费体系,矿产资源税费种类主要包括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矿区使用费、海上石油收益金等税费种类。

(一)资源税

资源税从广义上是以各种应税自然资源为课税对象,是为了调节资源级差收入,而且能够体现国有资源有偿使用而征收的税种。我国实行“普遍征收,级差调节”的税收征收基本原则。矿产资源税体现国家作为行政管理者强制、无偿、固定的从用益权人那里获得收入,征收目的旨在平衡社会利益分配、弥补矿业开发引发的外部不经济性。

在2011年,国务院颁发调整了资源税的税目税率,提高部分矿产资源的税率,计征方式改为从价计征或从量计征,这是我国资源税的重大改革,形成最新油气资源税费制度。①

(二)矿产资源补偿费

矿产资源补偿费是采矿权人因开采矿产资源向所有者的付费,主要功能用于调整国家所有者与采矿权人之间的关系。由于我国是行政管理者与所有者的双重身份,为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所有者的财产权益,即表现探矿权、采矿权的使用者向国家所有者的付费形式,主要体现平等市场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

(三)矿业权使用费

探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使用费两个税种构成了矿业权使用费,是指矿业权人因对矿产资源排他性的占有、使用、收益而于申请获得矿业权时向矿业登记机关支付的对价,是国家作为自然资源的管理者代表全体社会成员向开发利用公共资源的个别社会成员的所求,是我国实行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体现,予以体现税费公平性的重要制度。

(四)探矿权、采矿权价款

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是为了获取国家出资勘查探明矿产地的探矿权、采矿权而由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向矿权管理登记机关缴纳的对价。不同于国家作为矿产资源拥有者以所有权方式对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该价款更多是体现对于投资收益的支付,国家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市场方式或以协议方式将矿业权以产权方式转移给他方而获得市场调控下的效益。

(五)矿区使用费、海上石油收益金

这两种税费不同于前面介绍的税费最大区别于“普遍征收原则”,矿区使用费的纳稅主体为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中外企业和开采陆上油气的中外合作企业,征收范围仅限于对原油、天然气的矿区使用。

二、我国矿产资源税费制度存在的问题②

自八十年代以来,我国的矿产资源税费制度的法律体系伴随无偿使用制度到有偿使用制度的转变已初步建立,形成矿产资源市场的利益分配格局,保障矿业权市场的有序进行,然而,由于近几年来矿业市场飞速发展不断涌现新问题,我国矿产资源税费制度亟待进一步的完善。

(一)矿产资源税费体系结构庞杂、名目繁多

一般而言,最优的税费体系就是用最少税费种类达到最高的财政收入效果、实现税费的最好的调节功能。然而,我国的现行税费体系结构庞杂、种类繁多、功能混乱。

我国的矿产资源税费种类除上述所介绍到得“一税两费一金”,还包括其他行政性事业收费,比如勘查登记费、开采登记费,以及作为从事矿产资源行业的企业还需承担的增值费、企业所得税等。另外,我国的矿产资源税费体系只有资源税一类税种,在实践运用中且没有很好的达到调节收益的效果,而是通过各种“费”的形式代替其功能,国际通行做法是以一种税种为主,简化税制、以税代费的立法趋势背道而驰。

(二)矿产资源税费性质定位模糊

根据我国的《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新税制度通释》可以发现,我国赋予资源税有偿使用和调剂级差收入双重性质,但这与资源税主要调整级差收益具有无偿性的特性是相矛盾的,所以资源税在我国功能界定不明确性、性质定位有所偏失。

(三)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标准过低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在我国现行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中是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然而,我们单从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的具体设计来看,其实质是对使用土地而征收儿向企业收取的地面租金。目前,对于探矿权、采矿权的使用费,其主要缺陷表现在征收标准过低,这就导致企业占有土地的行为无法起到足够的制约作用,导致一些企业跑马圈地、抢占地皮的行为层出不穷,不利于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

三、我国矿产资源税费生态化改革设想

现行矿产资源税费制度的诸多问题,导致了矿产资源利益分配严重不公、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危机。为此,必须按市场经济规范相关利益关系的要求,对矿产资源税费制度进行改革与完善。

(一)树立可持续发展的矿产资源税费立法理念

为了适应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在矿产资源领域需要解决三个层次的问题:首先,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满足社会经济发展的物质和能量需求;其次,努力节约资源,尽量延缓常规矿产资源的耗竭时间;再次,依赖科技进步开发新资源为未来的资源基础做转换准备。通过分析我国矿产资源税费制度存在的问题,可持续发展立法理念的缺失是重要原因之一。

我国现行矿产资源税费制度体系中,缺乏对矿产资源可持续发展的考量,一定程度上加快了矿产资源的耗竭。任何制度的改革首先来源于思想认识的变迁,矿产资源税费立法的生态化改革必须首先树立可持续发展的立法理念,将可持续发展观的立法理念融入渗透的各项具体制度之中。提高矿产资源的利用率,促进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使用,建立循环经济的矿业市场。③

nlc202309020252

(二) 改革资源税

现今,我国的矿产资源水费体系是经历了几次财税改革形成的,我国矿产资源税费的收取对于我国矿业市场的顺利运行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然而,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经济的飞速跨越,资源税已经无法再跟上社会经济发展的速度,弊端逐渐显露,资源税的改革已经迫在眉睫。

首先,对资源税进行重新定性和定位。在資源税相关法律法规制定过程中,国家为了使大中小企业齐头并进,避免出现由于资源不均导致企业竞争力的差距过大的情况,将资源税的功能定性为调节矿产资源的级差收益。但是,对所有矿业企业征收资源税就混淆了税收和资源的有偿使用之间的界限。因此,今后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时,应首先明确资源税的税收性质,将资源税定性为调节资源的级差收益,从而使资源税与矿产资源补偿费区别开来,更有利于资源税的征收和管理。

从另一个角度来说,应完善资源税计税的依据。资源税在现实情况下对矿业企业的约束力很小,这是由于资源税在矿业税收中比例不大。很多矿企只是为了自身的利益,赚取更多的利润,不顾及资源的有效利用和矿山环境的保护,这就不符合可持续发展的宗旨。在资源税计税依据改革过程中,应本着调节级差收益为宗旨,以治理环境为目标。

(三)取消矿产资源补偿费

矿产资源补偿费与新资源税、矿业权价款在功能定位上都存在一定程度的重叠,有必要取消矿产资源补偿费。主要原因在于 :其一,由资源税而不是矿产资源补偿费来体现权利金的补偿作用更有利于加强征管并通过合理使用税收收入解决外部性问题。其二,我国地质勘探市场已发生了巨大变化,再强调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勘探补偿价值显然缺乏理论依据。其三,随着矿业权管理走向规范有序的轨道,减少部门收费、规范矿权管理是公平企业税负的重要手段,也避免了职能部门权责分割,有利于中央和地方政府集中资金解决矿业共性问题。

(四)适当调整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收费标准

首先,矿业权使用费项目在现存的制度中属于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的组成部分,但是,在全面实行矿产资源有偿取得的制度后,矿产资源有偿取得主要是由矿业权价款体现,因此,矿业权使用费应显现出本来的面目,即回归地面租金的本质。

其次,应将矿业权使用费纳入矿业主管部门的行政性收费项目中,以改变现今收费标准过低、企业监督管制力差等情况,杜绝企业圈地而不勘查、开发等不作为现象的出现。

(五)合理分配矿产资源收益,带动地方发展

合理分配矿产资源收益,是处理好企业与地方政府关系的关键所在,也是企业提高资源开采率、地方政府规范矿业开发秩序的重要保证。有必要建立中央与地方矿产资源收益分配的协调机制,明确矿权收益在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分配比例,使地方政府与中央共享收益。

注释:

①李英伟.对我国煤炭资源税费体制改革的新构想[J].税务与经济,2013(02)。

②李红欣,杨鲁,孙长远.中国石油资源税费制度问题研究[J].中国国土资源经济,2006(11)。

③盖静.中国矿产资源税费金制度研究综述[J].经济研究导刊,2010(18)。

参考文献:

[1]李波.煤炭资源税改革目标实现的困境与对策[J].资源与环境,2013(01).

[2]杨人卫.我国资源税费制度现状及其完善措施[J].环境经济,2005,(05).

[3]董朝燕.矿产资源有偿使用法律制度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11.

[4]郭艳红.我国矿产资源税费制度探讨[J].资源与产业,2009,(11).

[5]陈洁,龚光明.我国矿产资源权益分配制度研究[J].理论探讨,2010(05).

矿产资源概念和管理 第5篇

一、矿产资源

是指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的,呈固态、液态、气态的自然资源。矿产资源

矿产资源 按用途、物理性质和化学性质,可划分为能源矿产、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和水气矿产等

四大类。

矿产储量 矿产品 共生矿产是指经勘查探明具有利用价值的,呈固态、液态、气态的能源矿产、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和水气矿产的储藏量。矿产储量按国家规定的有关规范和标准划分为不同的级别。是指矿产资源经过开采或者采选后,脱离自然赋存状态的产品。是指成矿地质条件相近或由多次成矿作用的叠加,在同一矿区(或矿床)内,产于不同

部位或不同层位,可以分别单独圈定矿体和计算储量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矿产。

是指与主要矿产有共同的物质来源和相同的地球化学性质,在同一矿床(或矿体)内,伴生矿产 经济上不具备单独开采价值,但能与其伴生的主要矿产同时被开采或提取出来利用的有用

矿物或元素。

是指《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附件所指的《矿产资源分类细目》。矿产资源分类细目,矿产资源分类细目 是对经过地质矿产勘查工作发现并探明矿产储量的矿种的确认。现行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的矿产资源分类细目共有168种,分为四类:能源矿产11种;金属矿产59种;非金属矿

产92种;水气矿产6种。

矿种按矿物所含元素或者化合物的种类所划分的矿产种类,简称矿种。

是指现行矿产资源实施细则所附《矿产资源分类细目》以外,随着地质矿产勘查的深入,新发现矿种 科学技术的发展新发现的矿种。新发现矿种需由国务院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后

公布。

国家规定实行保护

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是指国务院根据国民经济建设和高科技发展的需要,以及资源稀缺、贵重程度确定的,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计划批准开采的矿种。目前明确列为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

开采特定矿种的矿产有:黄金、钨、锡、锑、离子型稀土。

是指共生矿产或者伴生矿产,由于采选冶技术暂时没有解决;开采出来经济上不合算;

国内外市场暂时没有销路并且在开采主要矿产时不会被破坏的矿产。对暂时不能综合开采

暂时不能综合开采的矿产,应当采用有效的保护措施,如:可以留有必要的保安矿柱并维护好巷道,留待以的矿产 后开采;采用充填法等采矿方法开采下部矿体不破坏上部暂不能开采的矿产;对可以用同

一开采系统开采的暂不开采的矿石,在主采矿石采完后,保留和维护必要的巷道和井巷设

施等。

必须与主矿体同时是指由于矿床赋存条件决定,在开采主矿产时,主矿产与共生矿产、伴生矿产无法分采采出而暂时不能综分运,只能一并采出的矿产。

合利用的矿产

矿区范围划出的边是指在矿区范围内,矿区开采总体设计划定的开采区以外的矿体、矿脉,或者矿山企业缘零星矿产 零星分散资源 认为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和安全,可以划给其他采矿权人开采的矿体的边缘地段。是指经过地质勘查工作确认不构成矿床的零星小矿体或者矿点。未达工业品位的矿是指经地质勘查已经查明,其所含有用组分虽然达到某些矿产工业指标的要求,但其品

产资源 位介于边界品位与最低工业品位或最低可采品位之间而未达到工业品位的要求,在当前经

济技术条件下,尚不能从中提取有用组分的那部分矿产资源,即表外储量。

未计算储量的低品

位矿产资源是指经地质勘查虽已经查明,但矿产资源品位低下,未达工业品位;虽成规模,但因当前经济技术(开采、选冶)条件达不到,尚不宜以工业规模进行开采,因而未进行计算储

量的那部分矿产资源。

水体下的矿产资源是指赋存在海、江、河、湖泊、水库等水体之下的矿产资源。建筑物下的矿产资源是指赋存在港口、机场、国防工程设施、重要工业区、大型水利工程设施、城镇市政工程设施、名胜古迹等建筑物下的矿产资源。

交通要道下的矿产是指赋存在铁路、重要公路下的矿产资源。

资源

二、矿产勘查

是指发现、探明矿产的地质工作。主要依靠地质科学理论,以大量野外地质观察和室内

矿产资源勘查 地质资源的整理、研究为基础,使用地质调查、地球物理和地球化学调查、遥感、钻探和

坑探工程、采样测试、加工试验等方法和手段,取得地质矿产资料,发现矿产并探明其储

量及其采、选、冶条件,进行矿床经济技术条件评价等工作。

是指在以国际公认的标准划分的一定区域范围内,在充分收集和研究已有资料的基础上,运用现代科学理论和技术方法,采用规定的比例尺进行系统的区域地质填图、找矿和综合区域地质调查 研究的工作。区域地质调查的工作范围,一般按经纬度划分。《矿产资源法》规定,区域

地质调查需要按照国家统一规划进行。区域地质调查报告和图件按照国家规定验收,提供

有关部门使用。区域地质调查工作属于基础性、公益性地质调查工作,不需申请排他性探

矿权,但需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领取地质调查证。

是指在一定的区域内,为寻找和评价国民经济发展所需要的矿产而进行的地质调查研究

区域矿产调查 工作。区域矿产调查工作属于基础性、公益性地质调查工作,不需申请排他性探矿权,但

需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领取地质调查证。

是指在一定的区域内,利用物理的原理进行的寻找地质构造和矿产资源的地质调查研究

区域地球物理调查 工作。区域地球物理调查工作属于基础性、公益性地质调查工作,不需申请排他性探矿权,但需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领取地质调查证。

是指在一定的区域内,利用地球化学性质,采用化学探矿的方法所进行的发现地球化学

区域地球化学调查 异常、寻找矿产资源的基础地质调查研究工作。区域地球化学调查工作属于基础性、公益

性地质调查工作,不需申请排他性探矿权,但需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领取地质调查证。

是指以飞机为主要载体,在空中所进行的地质和矿产的综合性探测和调查工作。航空遥

航空遥感调查 感调查工作属于基础性、公益性地质调查工作,不需申请排他性探矿权,但需向登记管理

机关备案并领取地质调查证。

是指在一定的区域内对该区域内地下水的分布、形成以及有关的各种地质现象所进行的区域水文地质调查 调查研究工作。区域水文地质调查工作属于基础性、公益性地质调查工作,不需申请排他

性探矿权,但需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领取地质调查证。

是指在一定的区域内,为了解各类工程建筑范围的地质条件,对范围内有关的各种地质

区域工程地质调查 问题进行综合评价、分析,预测在工程建筑作用下,地质条件可能出现的变化和作用,提

出解决不良地质现象的措施方案。区域工程地质调查工作属于基础性、公益性地质调查工

作,不需申请排他性探矿权,但需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领取地质调查证。

是指在一定的区域内,进行比较系统的调查和研究,评价、分析各种自然因素和人为因

区域环境地质调查 素引起的环境地质问题,掌握地质环境质量变化的规律,为治理和保护环境提供基础资料的一项调查研究工作。区域环境地质调查工作属于基础性、公益性地质调查工作,不需申

请排他性探矿权,但需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领取地质调查证。

是指在一定的区域内,对海洋地形、地质构造、海底岩石、沉积物以及海底矿产等进行

海洋地质调查 综合性调查研究,以获得较全面的地质、地球物理、地球化学资料,为进一步寻找矿产资

源的工作提供基础依据的基础地质调查研究工作。海洋地质调查属于基础性、公益性地质

调查工作,不需申请排他性探矿权,但需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领取地质调查证。

是指在一定的地区,在区域地质调查的基础上,综合运用地质科学理论,使用必要的技

术方法和手段,以发现各种矿产并进行初步评价为目的的地质矿产工作。矿产资源普查一

矿产资源普查 般分为普查和详查两个阶段,对各个阶段的工作要求,国家有具体规定。《矿产资源法》

规定,矿产资源普查工作在完成主要矿种普查任务的同时,应当对工作区内包括共生矿产

或者伴生矿产的成矿地质条件和矿床工业远景作出初步综合评价。

是指对经过矿产资源普查阶段工作证实具有工业价值,并拟于近期开采利用的矿床进行

矿床勘探 勘探,按国家规定的有关规范和标准,采用相应的技术方法和手段,求得各级储量,提交

勘探报告等项工作。矿床勘探必须对矿床内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矿产和伴生矿产进行综合评价,并计算其储量。

是指在同一地区对数量上占主要地位的矿床(包括矿物和元素)进行勘查评价的同时,综合勘查 对其他矿产一并进行勘查评价,提供开采和提取利用的地质勘查资料。综合勘查是综合利

用的前提。

《矿产资源法》中对一些特殊矿产的勘查规定了一些特殊的要求。这些特殊的矿产包括:

易损坏的特种非金属矿产,如工业制造用的矿物原料(石墨、金刚石、云母、石棉等)、特殊矿产勘查 压电及光学矿物原料(压电水晶、光学石英、冰洲石等)、工艺美术及宝石类矿产;易燃

易爆易溶类矿产;含有放射性元素的矿产等。对这些特殊矿产的勘查,必须采用省级以上

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普查、勘探方法,并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和安全措施。

是指对矿区(床)中主要矿种进行研究和评价的同时,相应查明矿区(床)内的共生矿

综合评价 产或伴生矿产的赋存状态、物质组分等地质条件、分布规律,以及矿产的数量、质量和开

发利用的经济技术条件,为综合开发和综合利用矿产资源提供储量和必要的地质资料。

石油天然气滚动勘

查开发是指对复杂断块、岩性或者裂隙性油气藏等复杂地质条件的地区,经勘查已获得部分探明储量和控制储量,但需要采用勘探、开发相结合的方式才能逐步搞清地质情况而采取的一种特殊地质工作手段。石油天然气滚动勘查开发需要申请滚动勘查开发的采矿许可证。

是指针对特定的复杂类型矿床,必须采用边勘探、边开发的方式才能对此矿床进行有效

边探边采项目 的勘查和开发利用的项目。国家对可以进行边探边采的复杂类型矿床有专门的规定。申请

边探边采的探矿权人,应将该勘查区块内已投入的地质勘查工作进行总结,论证所发现的矿床为复杂类型的依据,填写采矿登记申请书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

是指探矿权人在勘查石油、天然气等流体矿产期间,需要通过试验性开采这种特殊的地

试采 质工作手段方可对此类矿床进行有效的勘查和开发利用的项目。需要试采的,应当向登记

管理机关提交试采申请,经过批准后可以试采1年;需要延长试采时间的,必须办理登记

手续。

符合国家边探边采是指按照有关部门制定的地质勘探规范所划定的IV、V类矿床勘探类型的矿床。该类矿

规定要求的复杂类床,地质条件复杂,地质构造复杂,矿床成因类型复杂,对此类矿床进行勘查工作,即使

型矿床 采用较大的工程密度,也只能求得较低级别的矿产储量。不适合于大规模设计开采,也不

可能列入国家规划开发的矿床。

二、矿产开发

区域工程地质调查是指采矿权人的采矿、选矿等生产活动。开采顺序是指采出井田储量在空间上和时间上的一定顺序。合理的开采顺序,是指能保证开采作

业安全,资源能充分、合理、综合的回收利用和开采效益好的开采顺序。

在开采矿床中的有用矿物时,根据矿床地质条件和生产技术水平,在矿体和围岩中,以

开采方法 一定的布置方式和程序,掘进一系列的采准、切割巷道,并按一定生产工艺过程进行的回

采工作。开采矿产的方法划分为露天开采和地下开采。

开采方案 开采工艺是指开采矿产资源时,对所要采用的开采方法的设计方案。是指在开采矿产资源的开拓、采准、切割和回采的各个阶段的技术措施和施工方法。

是指开采有用矿物时,在开采矿产资源的开拓、采准、切割和回采的各个阶段,开掘的采掘工程 各种井硐、巷道,以及为建立运输、通风等系统和安全生产、顶板管理等进行的各种具体的建设项目。

选矿工艺是指用物理或化学方法,将矿物原料中的有用矿物与无用矿物(通常称之为脉石为矸石)

或有害矿物分开,或将多种有用矿物分离开的工艺过程。

是指露天和地下开采的矿山,计算开采范围内实际采出矿量与该范围内地质储量的百分

开采回采率 比。根据计算范围的大小,分为工作面、采区(块)、阶段和全矿井回采率。开采回采率

是衡量矿山企业开采技术和开采管理水平优劣、资源利用程度高低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采矿贫化率是指计算开采的范围内原矿地质品位与采出矿石品位之差与原矿地质品位的比值。这是

衡量矿山企业采出矿石质量的指标之一,也是分析采矿方法是否合理的方法之一。

是指选矿产品(一般指精矿)中所含被回收有用成分的重量占入选矿石中该有用成分重

选矿回收率 量的百分比。这是评价矿山企业选矿技术、管理水平和入选矿石中有用成分回收程度的主

要经济技术指标,也是反映资源利用率水平的指标。

矿石 矿体 矿床 矿田 井田

统一规划开采矿产

资源

综合开发是指地壳中的矿物集合体,可以在当前经济技术条件下,以工业规模从中提取国民经济所必须的金属或者矿物产品。是指蕴藏于地下的天然矿石的聚集体。是指矿体的总称。地壳中由于成矿作用形成的,且在质和量上符合当前经济和技术水平条件,能够开采和利用的矿体,称之为矿床。是指划归一个矿山企业开采的全部矿床或其一部分。在一个矿山企业中,将矿田分为若干独立部分,分别划归为若干个矿井开采,矿井的开采范围称之为井田。是指在统筹规划的基础上,利用一套开拓运输系统,在技术条件允许的范围内,尽可能更多地开采出所有的共生、伴生矿产资源。是指在统一规划的前提下,对不同矿床、同一矿床的不同的有用组分,不同层位的共生

和伴生矿产资源进行同时开采。

是指对多种有用组分共生、伴生的矿石,在选冶过程中,除按设计回收主要矿产外,还

必须在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的条件下,充分回收有用的共生矿产、伴生矿产。同时,对开综合利用

采和选冶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要及时进行处理,尽可能回收一切可能回收的矿

产和可利用物质。

是指根据矿床赋存状况和经济技术条件选择的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的矿产资源开发方案。

矿山设计 主要内容是确定矿山规模、服务年限、开采方式、开采顺序、采矿方法、矿石洗选加工工

艺、产品方案及生产、社会设施的总平面布置方案和排水、供电、运输等方案。

残留矿体是指采矿权人由于开采经济技术条件等原因,未能采出的矿体,或者为了保证矿山生产

安全保留的矿柱。

是指采矿权人在采矿过程中,为确保矿山的生产安全,保护地貌、地面建筑及主要巷道、已关闭矿山的保安

残留矿体 分割采区和矿井、防水防火而留下的一些不采或暂时不采的保安矿柱、护巷矿柱、境界矿柱、断层矿柱、防水(火)矿柱等。其中为保护地貌、地面建筑而留下的矿柱为永久性保

安矿柱,不得开采或回收。

尾矿是指有用组分含量低到当时经济技术条件下不能再分选回收的那部分选矿生产排泄物。

是指不含有用矿物(组分)或含量过少,不能以工业规模进行加工的岩石或含矿岩石。

废石(矸石)一般包括采矿过程中被剔除的矿体外围的岩石(即围岩)、矿体中的夹石、煤层中的夹矸,以及露天开采时被剥离出来的内、外剥离物。

井上、井下工程对照

图是矿井地质测量、矿井地质和采矿用图的一种。将矿区范围内的地形、地物和井下主要巷道综合画在一张图上,便于井上、井下工程对照。这样的矿图称之为井上、井下工程对

照图。

二、矿山关闭与复垦

是指采矿权人将其矿区范围内的矿产资源已全部开采完毕,而自然终止采矿活动的行为。

关闭矿山 但关闭矿山,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关于关闭矿山的有关程序,报请有关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并办理有关手续。

是指矿区范围内的矿产资源已开采完毕,而自然终止采矿活动的行为。关闭矿山,必须

关闭矿山程序 提出矿山闭坑报告及有关采掘工程、不安全隐患、土地复垦利用、环境保护的资料,并按

照国家规定的关闭矿山的程序,报请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办理关闭矿山的各项手续。

矿山复垦在矿山建设和生产过程中,有计划地整治因挖损、塌陷、压占等破坏的土地,使其恢复

到可利用的状态的工作。

是指矿区范围内的矿产资源尚未完全开采完毕,但矿山因经济效益、矿产品市场、自然

灾害等各种原因停止生产,终止采矿活动的行为。停办矿山时采矿权人必须采取措施将资

源保持在能够继续开采的状态,并事先完成下列工作:编制矿山开采现状报告及实测图件;

停办矿山 按照有关规定报销所消耗的储量;按照原设计实际完成相应的有关劳动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工作,或者缴清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的有关费用。采矿权人停办矿山的申请,需经原批准开办矿山的主管部门批准、原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验收合格后,方

可办理有关证、照注销手续。

是指采矿权人在结束开采活动前一年向主管部门提出关闭矿山申请时一并提交的,主要

闭坑地质报告 论证矿产储量的开采利用情况和综合利用情况,以证实该矿区范围内矿产储量确已耗竭或

保有储量无法采出的报告。

是指采矿权人在其闭坑地质报告被主管部门批准后编写的报告。关闭矿山报告应附有以

关闭矿山报告 下文件:反映矿产资源利用情况的、经过批准的闭坑地质报告;国家规定应保留的地质、测量及开采资料的整理、归档情况;拟采取的安全、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措施;各种费、税缴纳情况及其证明材料;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并标明不安全隐患地点等。

三、矿山企业

矿山企业是指从事开发利用矿产资源活动、独立经营、独立进行经济核算的单位。

是指设立矿山企业,必须履行设立与审批程序。首先在矿山企业设立具备条件后,由申

请设立矿山企业的单位和个人将设立矿山企业事宜和各种条件向审批机关申报。设立矿山

矿山企业设立 企业,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由审批机关对其矿区

范围、矿山设计或者开采方案、生产技术条件、安全措施和环境保护等进行审查。矿山企

业只有经过申请、审查、批准等程序,才能设立。

是指以国家为投资主体的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开采矿产资源的企业。《矿

国有矿山企业 产资源法》及《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规定保障国有矿山企业的主体地位。《矿产资源法》

第四条规定,国有矿山企业是开采矿产资源的主体,国家保障国有矿山经济的巩固与发展。

是指开办国有矿山企业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开办国有矿山企业,除应当具备有关企业开

国有矿山企业开办办的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有供矿山建设使用的矿产勘查报告;

条件 有矿山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含资源利用方案和矿山环境影响报告);有确定的矿

区范围和开采范围;有矿山设计;有相应的生产技术条件。

集体所有制矿山企

业是指符合有关企业开办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由乡(含镇)、村(含村民小组)农民集体举办的或者城镇的各种行业集体举办的,资产属于集体所有,依法持有采矿许可证和营业

执照的企业。

是指开办集体矿山企业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开办集体矿山企业,除应当具备有关法律法

集体矿山企业开办

条件 规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有供矿山建设使用的矿产勘查资料;有经过批准无争议的开采范围;有与所建矿山规模相适应的资金、设备和技术人员;有与所建矿山规

模相适应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规范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矿山设计或者开采方案;

矿长具有矿山生产、安全管理和环境保护的基本知识。

私营矿山企业是指符合《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资产属于私人所有,具有采矿生产能力,依法持

有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企业。

私营矿山企业开办是指开采私营矿山企业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开办私营矿山企业所必须具备的条件与开办

条件 集体矿山企业所必须具备的条件一致。

统一规划开采矿产是指在统筹规划的基础上,利用一套开拓运输系统,在技术条件允许的范围内,尽可能资源 个体采矿 更多地开采出所有的共生、伴生矿产资源。是指具有采矿技能,依法持有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

是指申请个体采矿所必须具备的条件。申请个体采矿,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有经过批准

申办个体采矿条件 无争议的开采范围;有与采矿规模相适应的资金、设备和技术人员;有相应的矿产勘查资

料和经批准的开采方案;有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环境保护措施。

中国矿产资源法律制度概览 第6篇

1、基本法律制度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但是,国家对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费用,可以根据不同情况规定予以减缴、免缴。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属于用益物权,受法律保护。

主要的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2、不得开采矿产资源的地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二十条,非经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在下列地区开采矿产资源:

(一)港口、机场、国防工程设施圈定地区以内;

(二)重要工业区、大型水利工程设施、城镇市政工程设施附近一定距离以内;

(三)铁路、重要公路两侧一定距离以内;

(四)重要河流、堤坝两侧一定距离以内;

(五)国家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重要风景区,国家重点保护的不能移动的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所在地;

(六)国家规定不得开采矿产资源的其他地区。

3、开办矿山应当具备的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开办国有矿山企业,除应当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外,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供矿山建设使用的矿产勘查报告;

(二)有矿山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含资源利用方案和矿山环境影响报告);

(三)有确定的矿区范围和开采范围;

(四)有矿山设计;

(五)有相应的生产技术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申请开办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或者私营矿山企业,除应当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外,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供矿山建设使用的与开采规模相适应的矿产勘查资料;

(二)有经过批准的无争议的开采范围;

(三)有与所建矿山规模相适应的资金、设备和技术人员;

(四)有与所建矿山规模相适应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规范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矿山设计或者开采方案;

(五)矿长具有矿山生产、安全管理和环境保护的基本知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申请个体采矿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经过批准的无争议的开采范围;

(二)有与采矿规模相适应的资金、设备和技术人员;

(三)有相应的矿产勘查资料和经批准的开采方案;

(四)有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环境保护措施。

4、探矿权转让的条件

探矿权人有权在划定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规定的勘查作业,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转让探矿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颁发勘查许可证之日起满2年,或者在勘查作业区内发现可供进一步勘查或者开采的矿产资源;

(二)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

(三)探矿权属无争议;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探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价款;

(五)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探矿权转让的受让人,应当符合《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或者《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有关探矿权申请人或者采矿权申请人的条件。

5、采矿权转让的条件

已经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转让采矿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满1年;

(二)采矿权属无争议;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

(四)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有矿山企业在申请转让采矿权前,应当征得矿山企业主管部门的同意。

采矿权转让的受让人,应当符合《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或者《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有关探矿权申请人或者采矿权申请人的条件。

6、探矿权人应当完成的最低勘查投入

探矿权人应当自领取勘查许可证之日起,按照下列规定完成最低勘查投入:

(一)第一个勘查,每平方公里2000元;

(二)第二个勘查,每平方公里5000元;

(三)从第三个勘查起,每个勘查每平方公里10000元。

探矿权人当的勘查投入高于最低勘查投入标准的,高于的部分可以计入下一个勘查的勘查投入。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勘查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探矿权人应当自恢复正常勘查工作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申请核减相应的最低勘查投入的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30日内予以批复。探矿权延续登记和变更登记,其勘查、探矿权使用费和最低勘查投入连续计算。

7、申请采矿权应提交的材料

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登记书和矿区范围图;

(二)采矿权申请人资质条件的证明;

(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四)依法设立矿山企业的批准文件;

(五)开采矿产资源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六)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申请开采国家规划矿区或者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和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申请开采石油、天然气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批准设立石油公司或者同意进行石油、天然气开采的批准文件以及采矿企业法人资格证明。

8、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

勘查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3年;但是,石油、天然气勘查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7年。需要延长勘查工作时间的,探矿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每次延续时间不得超过2年。探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勘查许可证自行废止。

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按照矿山建设规模确定:大型以上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30年;中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20年;小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10年。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采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

9、可申请减免探矿权使用费和探矿权价款、采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价款的情况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探矿权人提出申请,经登记管理机关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探矿权使用费和探矿权价款的减免办法审查批准,可以减缴、免缴探矿权使用费和探矿权价款:

(一)国家鼓励勘查的矿种

(二)国家鼓励勘查的区域;

(三)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采矿权人提出申请,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管理机关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采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价款的减免办法审查批准,可以减缴、免缴采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价款:

(一)开采边远贫困地区的矿产资源的;

(二)开采国家紧缺的矿种的;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矿山企业严重亏损或者停产的;

(四)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10、矿业权能否出租?矿业权出租应提交哪些资料?

矿业权可以出租。矿业权出租是指矿业权人作为出租人将矿业权租赁给承租人,并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行为。矿业权出租应当符合国务院规定的矿业权转让的条件。矿业权人在矿业权出租期间继续履行矿业权人的法定的义务并承担法律责任。已出租的采矿权不得出售、合资、合作、上市和设定抵押、再行出租。

矿业权人申请出租矿业权时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租申请书;

(二)许可证复印件;

(三)矿业权租赁合同书;

(四)承租人的资质条件证明或营业执照;

(五)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资料。

11、矿业权租赁合同应当包括的主要内容

矿业权租赁合同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出租人、承租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注册地址或住所;

(二)租赁矿业权的名称、许可证号、发证机关、有效期、矿业权范围坐标、面积、矿种;

(三)租赁期限、用途;

(四)租金数额,交纳方式;

(五)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六)合同生效期限;

(七)争议解决方式;

(八)违约责任。

12、矿业权抵押

矿业权可以抵押。矿业权抵押是指矿业权人依照有关法律作为债务人以其拥有的矿业权在不转移占有的前提下,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行为。矿业权作抵押的债务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矿业权为抵押物。债权人要求抵押人提供抵押物价值的,抵押人应委托评估机构评估抵押物。矿业权设定抵押时,矿业权人应持抵押合同和矿业权许可证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备案手续。矿业权抵押解除后20日内,矿业权人应书面告知原发证机关。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申请实现抵押权,并从处置的矿业权所得中依法受偿。新的矿业权申请人应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当事人应依法办理矿业权转让、变更登记手续。采矿权人被吊销许可证时,由此产生的后果由债务人承担。

关于抵押矿业权还有两个问题需要注意:第一,就是抵押期间,如果矿业权被有关主管机关吊销,如何实现抵押权的问题;第二,就是矿业权出租之后,不得再进行抵押的事宜,这有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

13、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取标准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收取标准

(一)探矿权使用费以勘查计算,按区块面积逐年缴纳,第一个勘查至第三个勘查,每平方公里每年缴纳100元,从第四个勘查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最高不超过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

(二)采矿权使用费按矿区范围面积逐年缴纳,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

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取标准

探矿权采矿权价款以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的评估价格为依据,一次或分期缴纳;但探矿权价款缴纳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采矿权价款缴纳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年。

14、探矿权转让申请的审查项目

审查项目包括

(一)转让探矿权必须同时符合《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五个条件。

(二)“在勘查作业区内发现可供进一步勘查或者开采的矿产资源”,须由转让申请人提交相应的地质资料、矿产资源勘查报告或经批准的储量报告作为证明。必要时可由转让审批机关向下级地矿行政管理机关行文核实。

(三)“完成最低勘查投入”,须由转让申请人提交工作量清单和单位会计报表作为证明。必要时可由转让审批机关向原登记机关或下级地矿行政管理机关核实。

(四)“探矿权权属无争议”,须由转让审批机关向下级地矿行政管理机关核实。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探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价款”,转让申请人须提交付款收据或收据复印件加盖收款登记机关印章作为证明。1998年2月12日前获得探矿权的除外。

(六)转让属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转让申请人须提交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结果确认机关的评估结果确认书。转让属非国家出资的探矿权,须由转让申请人提交勘查出资证明。

(七)转让的探矿权为再次转让的,转让申请人须提交上一次转让审批文件的复印件。

(八)转让申请人与受让人草签的探矿权转让合同,应审查以下主要内容:

A.转让人和受让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

B.标的,即探矿权名称;

C.对标的的具体描述。包括勘查许可证证号、发证机关、探矿权所涉及的勘查区的地理数据、勘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及工作程度等;

D.双方拟定的转让价格或收益分配比例;

E.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买(卖)断的要明确一次或分期履行、履行的时间、结算方式等;

F.受让人对将继续履行探矿权人的义务的承诺;

G.违约责任;

H.必要的说明。

(九)按勘查登记的规定审查受让人的资质条件。

15、采矿权转让申请的审查项目

审查项目包括

(一)转让采矿权必须同时符合《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4个条件。

(二)“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满1年”,须由转让申请人提交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报告和投产以来各年(包括当年)的销售纳税单。

(三)“采矿权权属无争议”,须由转让审批机关的下一级地矿行政管理机关出具证明。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转让申请人须提交付款收据或收据复印件。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对于资源补偿费,须由转让申请人提交收费机关出具的缴费证明,对于资源税,由转让申请人出具完税证明。

(六)转让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产地的采矿权,转让申请人须提交评估结果确认机关的评估结果确认书。转让的采矿权属非国家出资的,须由转让申请人提交有关的出资证明。

(七)转让的采矿权为再次转让的,转让申请人须提交上次转让审批文件的复印件。

(八)转让申请人与受让人草签的采矿权转让合同,应审查以下主要内容:

A.转让人和受让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

B.标的,即采矿权名称;

C.对标的的具体描述。包括采矿许可证证号、发证机关、矿区范围的座标、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及开发利用情况等;

D.双方拟定的转让价格或收益分配比例;

E.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买(卖)断的要明确一次或分期履行、履行的时间、结算方式等;

F.受让人对将继续履行采矿权人的义务的承诺;

G.受让人对继续按经审批的矿山开发利用方案进行施工、生产的承诺;

H.违约责任;

I.必要的说明。

采矿权转让申请人与受让人在转让之前,应就各有关方面做好交接工作。采矿权一经转让,受让人将行使由此权产生的一切权利和履行全部义务,包括转让之前原采矿权人应履行而未履行的义务和承担法律责任。此项应明确写入双方合同之中。

(九)按采矿登记的规定审查受让人的资质条件。

16、转让探矿权、采矿权须进行资产评估

转让国家出资勘查所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的,必须进行评估。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评估工作,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结果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国土资源部已将探矿权评估结果确认制改为探矿权评估报告备案制。实行探矿权评估报告备案制,是矿业权市场发展、矿业权评估业发展的需要。在探矿权评估报告备案时,评估管理机关只对评估报告做合规性核查,评估报告技术部分的恰当与否完全由评估机构负责。因此,探矿权评估报告备案制一方面简化了政府的行政管理,另一方面可以进一步明晰探矿权采矿权评估机构在从业中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有助于促进评估机构和从业人员真正做到独立、客观、公正地执业。探矿权评估报告备案是探矿权出让收取探矿权价款和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转让审批的一个工作环节。为此,国土资源部发布了《关于加强探矿权评估监督管理的通知》和《探矿权评估报告备案办法》(国土资发[2003]16号)。

17、矿业企业改制为股份公司时探矿权、采矿权的处置?

探矿权、采矿权人改组成股份制公司时,可将探矿权、采矿权作价计入股份公司资本金,也可将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给股份公司,但在办理转让审批和变更登记手续前,均应委托评估探矿权、采矿权,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结果报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矿业股份制公司在境外上市的,可按照所上市国的规定通过境外机构评估探矿权、采矿权,但应将评估报告向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外商投资企业在改制时将探矿权、采矿权作价计入股份公司资本金时应向相应的审批机关办理批准手续和工商登记变更手续。

18、采矿权人应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的情况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一)变更矿区范围的;

(二)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

(三)变更开采方式的;

(四)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的;

矿产资源管理制度

矿产资源管理制度(精选6篇)矿产资源管理制度 第1篇矿产资源管理制度每月三日、十三日、二十三日组织人员对本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等情况进...
点击下载文档文档内容为doc格式

声明:除非特别标注,否则均为本站原创文章,转载时请以链接形式注明文章出处。如若本站内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权益,可联系本站删除。

确认删除?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