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菌素管理范文
抗菌素管理范文(精选6篇)
抗菌素管理 第1篇
抗菌素分级管理
为提高细菌性感染的抗菌治疗水平,保障患者用药安全及减少细菌耐药性,预防和纠正不合理应用抗菌药现象,根据《指导原则》将抗生素分三级管理:
一、分级原则
1、非限制使用——处方医师开具。
2、限制使用——主治以上医师开具
3、特殊使用——主任医师开具
二、分级管理办法
1、非限制使用的抗菌药物:指经临床长期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如青霉素、氯霉素、先锋5号等;
2、限制性使用的抗菌药物:是相对于非限制抗菌药物来说的。在疗效、安全、对细菌耐药性影响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局限性,药品价格也相对较高,这类抗菌药物应控制使用。如三代的头孢类抗生素。
3、特殊性使用的抗菌药物:是指不良反应明显,不宜随意使用或临床需要倍加保护,以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性而导致严重后果的;新上市的抗菌药物,其疗效或安全性任何一方面的临床资料尚较少,或并不优于现用药物的;价格昂贵的药品。
特殊使用抗菌药物须经由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认定,具有抗感染临床经验的感染或相关专业专家会诊同意,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开具处方后方可使用。以下为特殊使用的抗菌药物:
(1)第四代头孢菌素:头孢吡肟、头孢匹罗、头孢噻利;
(2)碳青霉烯类抗菌药物;亚安培南/西司他丁、美洛培南、帕尼培南/倍他米隆、比阿培南、朵利培南;
(3)多肽类与其他抗菌药物:万古霉素、去甲基万古霉素、替考拉宁、利奈唑烷;(4)抗真菌药物:卡泊芬净,米卡芬净,伊曲康唑(口服剂、注射剂),伏利康唑(口服剂、注射剂),两性霉素B含脂制剂。
三、分级管理临床应用
临床上轻度或局部感染患者,应首选非限制使用抗菌药物进行治疗;严重感染、免疫功能低下合并感染者或己明确病原菌,只对限制性或特殊抗菌药品敏感的患者,可使用限制性或特殊的抗菌药物。
患者若需要使用限制性抗菌药物,应经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医师同意并签名。若需要使用特殊抗菌药物,应具有严格临床用药指征或确凿依据,处方需经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同意并签名。若科室上述级别的医师不在,则需要科主任签名。紧急情况下,临床医师可以越级使用高于权限的抗菌药品,但仅限于1天的用量,要做好相关的病历记录。
门诊患者若需要抗菌药物治疗,原则上只能选择非限制性药物。若病情需要使用限制性、特殊抗菌药物,分别需具有中级、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的医师同意并在处方上签名。另外,门诊抗菌药物的使用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3-5天,肺结核、慢性阻塞性肺病等慢性感染性疾病除外。
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表(抗生素)
分类 一级抗菌药物 二级抗菌药物 三级抗菌药物
青霉素类 青霉素、青霉素V钾、苯唑西林、氯唑西林、氨苄青霉素、卞星青霉素、呋布西林、阿莫西林、美洛西林、奈夫西林 美罗培南
头孢菌素类 头孢氨苄、头孢替安、头孢羟氨苄、头孢西丁、头孢唑啉、头孢拉定、头孢克洛、头孢呋辛、头孢匹胺、头孢硫脒 头孢丙烯、头孢曲松、头孢克肟、头孢米诺、头孢他啶、头孢地尼、头孢拉氧、头孢替唑、头孢美唑、头孢噻肟、头孢哌酮、头孢孟多 头孢匹罗、头孢吡肟、头孢唑南
其他B-内酰胺类酶抑制剂 阿莫西林克拉维酸钾、阿莫西林舒巴坦 头孢哌酮舒巴坦、派拉西林舒巴坦、头孢哌酮他唑巴坦 亚胺培南西司他丁
帕尼培南倍他米隆
氨基糖苷类 丁胺卡那、庆大霉素、阿米卡星、链霉素 奈替米星、妥布霉素、依替米星、大观霉素、异帕米星
酰胺类 氯霉素
糖肽类 万古霉素、去甲万古霉素、替考拉宁
大环内酯类 红霉素、琥乙红霉素、吉他霉素、乙酰吉他霉素、罗红霉素、克拉霉素、阿奇霉素
四环素 四环素、多西环素 米诺环素 磺胺类 磺胺甲恶唑、甲氧苄啶
喹诺酮类 环丙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左氧氟沙星 氟罗沙星、依诺沙星、洛美沙星、加替沙星、司帕沙星、莫西沙星 帕珠沙星
呋喃类 呋喃妥因、呋喃唑酮
抗真菌药 制霉菌素、克霉唑、联苯苄唑、特比奈酚、酮康唑、氟胞嘧啶 氟康唑、咪康唑 伊曲康唑、两性霉素B
硝咪唑类 甲硝唑、苯酰甲硝唑、替硝唑 奥硝唑
抗菌素管理 第2篇
抗菌药监管新政7月实施 三级医院最多配50种
近日,记者获得一份卫生部下发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该意见稿拟对抗菌药物滥用施以重拳。
意见稿显示,三级医院购进抗菌药物品种不得超过50种,二级医院不得超过35种。同时,抗菌药物还将被分为非限定使用、限定使用与特殊使用三个级别。
5日,记者从卫生部医政司相关人士处确认了此消息。目前,征求意见稿相关反馈意见已经汇总完毕,下一步将会根据反馈意见进行修改,预计新政有望于今年7月1日起颁布实施。
◆抗菌药物将分三个级别抗菌药不合理应用虽是老问题,却一直很难根治。记者从业内有关人士处获得的征求意见稿显示,三级医院购进抗菌药物品种不得超过50种,二级医院不得超过35种。在记者获得的一份《抗菌药物使用分级管理目录》(征求意见稿)中,列举了153个品种。同时,抗菌药物还被分为非限定使用、限定使用与特殊使用三个级别。其中,非限制使用抗菌主要以基本药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抗菌药物品种为主。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属于非限制使用的抗菌药物。在上述三个方面存在局限性的抗菌药,被归类限制使用的抗菌药。而具有明显或者严重不良反应的则属于特殊使用级的抗菌药物。
◆医生按级别获得处方权即将实施的新政还将产品的处方权分配给不同级别的医生。征求意见稿规定,只有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经培训合格后才能具有限制级抗菌药物处方权。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经培训合格后方能开具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的处方。门诊医师不得开具特殊使用级的抗菌药物处方。只有紧急情况下,医师才可以越级使用抗菌药物。◆企业:只限品种意义不大一位业内人士不无担忧地向记者表示,现在每家医院抗菌药物品种一般都在几百种左右,而征求意见稿规定三级医院最多配备50种,二级医院最多配备35种,药物品种将大大减少。同时,由于基本药物属于各级医院都必须配套,因此留给非基本药物抗菌药空间并不大。
据业内人士介绍,基本药物目录中抗菌药共计25种,这意味着,三级医院中,非基药只有25个品种选择权,二级医院的选择权只有10个。
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征求意见稿)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行为,控制细菌耐药,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处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抗菌药物是指治疗细菌、支原体、衣原体、立克次体、螺旋体、真菌等病原微生物所致感染性疾病的药物,不包括各种病毒所致感染性疾病和寄生虫病的治疗药物。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第五条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第六条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实行分级管理。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制定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建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评估与持续改进制度。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八条医疗机构负责人是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抗菌药物管理工作制度和监督管理机制,由医务部门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条二级以上医院应当在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下设立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由医务、药学、感染性疾病、临床微生物、护理、医院感染管理等部门负责人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组成。其他医疗机构设立杭菌药物管理工作小组或指定专职技术人员,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抗菌药物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机构抗菌药物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二)制定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相关技术性文件,并监督实施;
(三)对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与细菌耐药情况进行监测,定期分析、评估监测数据并发布相关信息,提出干预和改进措施;
(四)对医务人员进行抗菌药物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技术规范培训,组织对公众合理使用抗菌药物宣传教育。
第十二条二级以上医院应当设置感染性疾病科,配备相应数量的感染性疾病专业医师,负责对本机构各临床科室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进行技术指导,参与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二级以上医院应当配备感染专业临床药师,对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提供技术支持,指导患者合理使用抗菌药物,参与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二级以上医院应当建立临床微生物室,开展微生物培养、分离、鉴定和药物敏感试验等工作,为病原学诊断提供技术支持,负责本机构常见致病菌分布和耐药监测工作,参与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应当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相关学科建设,建立专业人才培养和考核制度,充分发挥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中的作用。
第三章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国家处方集》等,加强对抗菌药物遴选、采购、处方、调剂、临床应用和药物评价的管理。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抗菌药物应当由药学部门统一采购供应,其他科室或者部门不得从事抗菌药物的采购、调剂活动,不得在临床使用非药学部门采购供应的抗菌药物。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购进抗菌药物,优先选用《国家处方集》、《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收录的抗菌药物品种。
第十九条三级医院购进抗菌药物品种不得超过50种,二级医院购进抗菌药物品种不得超过35种;同一通用名称杭菌药物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2种,处方组成类同的复方制剂1一2种。具有相似或相同药学特征的抗菌药物不得重复采购。
三代及四代头孢菌素(含复方制剂)类抗菌药物口服剂型不得超过5个品规,注射剂型不得超过8 个品规;碳青霉烯类抗菌药物注射剂型不得超过3 个品规;氟喹诺酮类抗菌药物口服剂型和注射剂型各不得超过4个品规;深部抗真菌类抗菌药物不得超过5个品规。
第二十条医疗机构抗菌药物采购目录(包括采购抗菌药物的品种、剂型和规格)应向核发其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确因临床工作需要,需采购的抗菌药物品种、规格超过上述规定,应向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详细说明理由。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其申请抗菌药物的品种、规格的数量和种类。
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抗菌药物遴选和定期评估制度。
医疗机构新引进抗菌药物品种,应当由临床科室提交申请报告,经药学部门提出意见后,报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审议。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2/3 以上成员审议同意后,提交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审核,经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2/3 以上委员审核同意后方可列入采购供应目录。对存在安全隐患、疗效不确定、耐药严重、性价比差或者违规促销使用等情况的抗菌药物品种,临床科室、药学部门、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和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可以提出清退或者更换意见。清退或者更换获得抗菌药物管理组1/2 以上成员同意后执行,并报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备案。清退或者更换的抗菌药物品种原则上6个月内不得进入本机构药物采购供应目录。
第二十三条因特殊感染患者治疗需求,未列入本机构药品处方集和基本药品供应目录的抗菌药物,医疗机构可以启动临时采购程序。临时采购应当由临床科室提交申请报告,说明申请购入药品名称、规格、剂型、数量、使用对象和使用理由,经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审核同意后由药学部门一次性购入使用。
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控制临时采购抗菌药物品种和数量,同一通用名抗菌药物品种启动临时采购程序不得超过5 次。如果超过5 次,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应当进行调查,决定是否同意继续临时采购或者列入常规药品采购程序。
第二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实施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抗菌药物分为非限制使用、限制使用与特殊使用三级。
(一)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
(二)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与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相比较,在疗效、安全性、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药品价格等方面存在局限性,不宜作为非限制级药物使用。
(三)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具有明显或者严重不良反应,不宜随意使用的抗菌药物;需要严格控制使用避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的抗菌药物;新上市不足5 年的抗菌药物,疗效或安全性方面的临床资料较少,不优于现用药物的抗菌药物;价格昂贵的抗菌药物。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由卫生部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预防感染、治疗轻度或者局部感染应当首先选用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严重感染、免疫功能低下合并感染或者病原菌只对限制使用类抗菌药物敏感时,可以选用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严格控制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使用。
第二十六条二级以上医院应当对本机构医师和药师进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医师经考核合格后获得抗菌药物处方权,药师经考核合格后获得抗菌药物调剂资格。
其他医疗机构医师、药师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相关培训、考核,经考核合格的,授予抗菌药物处方权或者调剂资格。
第二十七条对医师和药师进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培训和考核内容至少应当包括:
(一)《药品管理法》、《执业医师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国家处方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及管理制度;
(三)细菌耐药与抗菌药物相互作用;
(四)抗菌药物不良反应的防治。
第二十八条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授予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授予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
第二十九条临床应用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应当严格掌握用药指征,经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指定人员会诊同意后,由具有相应处方权医师开具处方。门诊医师不得开具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
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会诊人员由具有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经验的感染性疾病科、呼吸科、重症医学科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和感染专业临床药师担任。
第三十条紧急情况下,医师可以越级使用抗菌药物,处方量应当限于1 天用量。
第三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控制门诊患者静脉输注使用抗菌药物比例。
第三十二条卫生部建立全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网和全国细菌耐药监测网,对全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和细菌耐药情况进行监测,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省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网和细菌耐药监测网,对本辖区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和细菌耐药情况进行监测,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
第三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工作,分析本机构及临床各专业科室抗菌药物使用情况,评估抗菌药物使用适宜性;对抗菌药物使用趋势进行分析,对抗菌药物不合理使用情况应当及时采取有效干预措施。
第三十四条外科手术预防使用抗菌药物应当在术前30 分钟至2 小时内,清洁手术用药时间不得超过24 小时。
第三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开展细菌耐药监测工作,定期发布细菌耐药信息,建立细菌耐药预警机制,采取相应措施。对接受抗菌药物治疗患者,微生物检验样本送检率不得低于30 %。
(一)对主要目标细菌耐药率超过30 %的抗菌药物,应当及时将预警信息通报本机构医务人员。
(二)对主要目标细菌耐药率超过40%的抗菌药物,应当慎重经验用药。
(三)对主要目标细菌耐药率超过50 %的抗菌药物,应当参照药敏试验结果选用。
(四)对主要目标细菌耐药率超过75 %的抗菌药物,应当暂停临床应用,根据追踪细菌耐药监测结果,再决定是否恢复临床应用。
第三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利用信息化手段促进抗菌药物合理应用。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对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被检查医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
第三十九条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排名、公示和诫勉谈话制度。对各行政区域、医疗机构、临床科室和医务人员抗菌药物使用量、使用率和使用强度等情况进行排名,对排名情况予以公示;对排名后位或者发现严重问题的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医疗机构负责人和医师进行诫勉谈话,情况严重的予以通报。
第四十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纳入医疗机构负责人任用考核指标体系;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作为医疗机构定级、评审、评价重要指标,考核不合格的,视情对医疗机构作出降级、降等、评价不合格处理。
第四十一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一)未建立抗菌药物管理组织机构和相应的规章制度,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混乱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医师抗菌药物处方权限管理,未配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
(三)将抗菌药物购销、临床应用情况与个人或者科室经济利益或者奖金分配挂钩的,或者在抗菌药物购销、临床应用中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四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对抗菌药物处方、医嘱实施点评,并将点评结果作为临床科室和医务人员绩效考核依据。
第四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对出现抗菌药物超常处方3 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提出警告,限制其特殊使用级和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限制处方权后,仍连续出现2 次以上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抗菌药物处方权。
第四十四条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应当取消其抗菌药物处方权:
(一)抗菌药物培训考核不合格的;
(二)未按照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抗菌药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牟取私利的。
第四十五条药师连续3 次以上未按照规定审核抗菌药物处方与医嘱,或者发现处方不适宜、超常处方未进行干预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抗菌药物调剂资格。
第四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对以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异常情况开展调查,并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处理:
(一)使用量异常增长的抗菌药物;
(二)半年内使用量始终居于前列的抗菌药物;
(三)经常超适应证、超剂量使用的抗菌药物;
(四)企业违规销售的抗菌药物;
(五)频繁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的抗菌药物。
第四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抗菌药物生产、经营企业在本机构促销活动的监管,对违规促销的企业和抗菌药物,应当及时采取警告、暂停进药、清退等措施。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一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 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使用未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或者被取消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的;
(二)违反《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从未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生产、经营企业购入抗菌药物的;
(三)违反《药品管理法》第一十四条和第二十三的规定,非药学部门从事抗菌药物购销、调剂活动的;
(四)违反《药品管理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未对抗菌药物处方、医嘱实施适宜性审核,给患者造成严重损害的。
第四十九条医师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或者被取消抗菌药物处方权后仍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使用未经批准抗菌药物的;
(四)索取、收受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财物或者通过开具抗菌药物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五)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
第五十条药师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依法给子降级、撤职、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药品管理法》第二十六条、三十四条的规定,违法购入未经批准抗菌药物的;
(二)违反《药品管理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未调剂审核处方、医嘱,造成患者严重损害的;
(三)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私自增加抗菌药物品种和规格的;
(四)违反《药品管理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在药品购销、临床应用中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五)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
第五十一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的,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是指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批准登记的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妇幼保健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室(所)、急救中心(站)、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以及护理院(站)等机构。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二:抗菌药物使用分级管理目录
抗菌药物使用分级管理目录 [table]
分类
非限制使用
限制使用
特殊使用
青霉素类
青霉素G 青霉素V 苄星青霉素 普鲁卡因青霉素 苯唑西林 氯唑西林 阿莫西林 氨苄西林 哌拉西林 *氟氯西林
阿洛西林 磺苄西林 美洛西林
阿莫西林/克拉维酸 阿莫西林/舒巴坦 氨苄西林/舒巴坦 哌拉西林/舒巴坦 *阿莫西林/氟氯西林 *氨苄西林/氯唑西林
哌拉西林/他唑巴坦 美洛西林/舒巴坦 替卡西林/克拉维酸 *阿洛西林 *奈夫西林 *呋布西林
头孢菌素类
头孢氨苄 头孢拉定 头孢羟氨苄 头孢唑啉 头孢呋辛 *头孢噻吩
头孢硫脒 头孢替安 头孢克洛 头孢丙烯 头孢地尼 头孢哌酮 头孢他啶 头孢曲松 *头孢孟多 *头孢地秦 *头孢匹胺 *头孢尼西 *头孢特仑酯
头孢米诺 头孢克肟 头孢吡肟 头孢噻肟 头孢唑肟 头孢匹罗
头孢哌酮/舒巴坦 *头孢匹林 *头孢甲肟 *头孢泊肟 *头孢他美酯 *头孢噻利
*头孢哌酮/他唑巴坦 其他头孢类+酶抑制剂
其他β-内 酰胺类
头孢西丁 头孢美唑 氟氧头孢 拉氧头孢 氨曲南
碳青霉烯类
比阿培南 美罗培南 帕尼培南-倍他米隆 亚胺培南/西司他丁 法罗培南 *厄他培南
氨基糖苷类
*链霉素 庆大霉素 妥布霉素
奈替米星 阿米卡星 依替米星 链霉素
异帕米星
酰胺醇类
氯霉素局部制剂
氯霉素
四环素类
多西环素(强力霉素)四环素 土霉素
米诺环素
大环内酯类
红霉素 地红霉素 琥乙红霉素 克拉霉素 乙酰螺旋霉素 阿奇霉素 罗红霉素
糖肽类
去甲万古霉素 万古霉素 替考拉宁
林可胺类
克林霉素 林可霉素
喹诺酮类
吡哌酸 诺氟沙星 氧氟沙星 左氧氟沙星
环丙沙星
莫西沙星、氟罗沙星 洛美沙星 *帕珠沙星 *司帕沙星 *异帕沙星 *依诺沙星 *妥舒沙星 *依诺沙星 *培氟沙星 *芦氟沙星
呋喃类
呋喃妥因 呋喃唑酮
磺胺类
SD SMZ-TMP 联磺甲氧卞啶
其他类
磷霉素 甲硝唑
替硝唑
*夫西地酸 *利奈唑胺 利福霉素 奥硝唑
注1:1.按2009年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目录
2.* 非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品种,监测网抗菌药物使用消耗量排序前100种 注2 1.氨基糖苷类、氯霉素类、四环素类不作为儿童的一线用药,2.氨基糖苷类不用于门诊患儿。住院的严重患儿确有指征应用时需进行血药浓度监测。
3.氟喹诺酮类不用于儿童。
4.氨基糖苷类作为老年人的一线用药应慎重。5.审慎使用万古(去甲万古)霉素(1)万古霉素及去甲万古霉素的适应证
①治疗耐β-内酰胺类抗生素革兰阳性球菌的严重感染。但对β-内酰胺类抗生素敏感革兰阳性菌,万古霉素不如β-内酰胺类抗生素杀菌作用强。
②对β-内酰胺类抗生素过敏的革兰阳性球菌感染的危重病人。③对甲硝唑治疗无效的抗生素相关性腹泻或病情严重危及生命者。
④按美国心脏学会推荐,用于有并发细菌性心内膜炎高危因素的某些手术,并且患者对β-内酰胺类抗生素过敏者预防用药。
⑤在MRSA或MRSE检出率高的医疗机构,进行假体或人工材料植入(如:心血管材料、全髋关节置换)时预防用药。一般在术前给予1次剂量,手术时间超过6小时可追加一次,最多不能超过2次用药。
(2)以下情况不应使用万古(去甲万古)霉素:
①常规外科手术预防使用,患者也非β-内酰胺类抗生素过敏者。
②中性粒细胞减少发热患者的经验性使用,除非有证据表明是革兰阳性球菌感染(如有Hickman导管出口处感染)或该医疗机构有MRSA感染流行。
③单次血培养凝固酶阴性葡萄球菌阳性,而同时采血的血培养阴性(即:血培养污染可能性大)。由于皮肤菌群污染血培养可能导致误用万古霉素,因此,采血人员应进行培训以减少污染。
④针对细菌培养阴性的耐β-内酰胺类抗生素革兰阳性菌感染的长期经验治疗。
⑤全身或局部(如:抗生素锁)用于预防中心静脉与外周静脉导管感染或细菌定植。⑥选择性消化道去污染,用以消除患者消化道的病原微生物。⑦消除MRSA定植状态。
⑧抗生素相关腹泻的首选治疗。
⑨低体重婴儿(体重低于1500g)的常规预防用药。⑩连续非卧床腹膜透析或血液透析者常规预防用药。
11肾功能不全患者对β-内酰胺类抗生素敏感革兰阳性菌感染。
12局部使用万古(去甲万古)霉素或用万古(去甲万古)霉素冲洗。(3)提高对用药指南的依从性
①研究、应用影响医生处方最有效的办法。
②通过医院评审计划监测万古(去甲万古)霉素应用指标,该指标作为考核医院医疗质量;药学部门、治疗委员会和医务人员药物合理应用评价指标之一。
抗菌素管理 第3篇
1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从珠海市医疗“一卡通”数据库2012年出院患者中随机采集2800例,其中男1560例,女1240例;年龄20~75岁;败血症500例,细菌性心内膜炎900例,化脓性脑膜炎1400例。根据干预实施时间将所有患者分为干预前组1300例和干预后组1500例。结合被抽取医院使用的抗菌药物目录,分析实行分级管理干预前和干预后的抗菌药物使用情况。
1.2 方法
1.2.1 调查:
根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和《新编药物学》[2],对上述病例设计表格,将患者的资料逐一填写,并对科室、临床诊断、所使用的抗菌药物名称、用法、用量、疗程、有无细菌标本送检、开具处方医师的级别等进行统计。
1.2.2 数据分析:
将患者使用的每种抗菌药物作为一个统计单位,计算出使用的频率,根据抗菌药物使用的情况,对2组患者的抗菌药物使用率、疗程、使用频次、给药途径百分比、细菌标本送检率、抗菌药物的分级管理方法落实情况等数据进行统计、分析。
1.3 统计学方法
采用SPSS 16.0软件对数据进行统计分析。计量资料以
2结果
抗菌药物使用率由干预前的72.3%下降至干预后的56.3%;人均抗菌药物使用频次由干预前的(20±0.3)次下降至干预后的(16±0.5)次;干预后非限制性、限制性及特殊抗菌药物的使用频次也较干预前有所下降;人均抗菌药物费用由干预前的(368±0.2)元下降至干预后的(156±0.3)元,差异均有统计学意义(P<0.01)。见表1。
注:与干预前组比较,*P<0.01
3讨论
有调查显示,许多基层医院抗菌药物门诊使用率>40%,住院患者抗菌药物使用率甚至达80%,使用存在明显不合理现象。能否确实有效地落实抗菌药物专项整治各项指标和要求,关系到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进展和成败。实践证明,抗菌药物的滥用现象,不能仅仅依靠指导性和强制性方案或原则来纠正,还应在对临床使用抗菌药物加强监管的同时,加强宣传教育,积极引导,并且制定可行的奖惩制度,实行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建立完善的抗菌药物合理使用机制[3],这对保证合理使用抗菌药物具有显著意义。
为了更好地实施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办法,应强化处方医嘱点评,加强干预。对不合理用药行为加强通报。促进临床科室提高微生物标本送检率,培养根据细菌培养和药敏试验结果选用抗菌药物的临床意识,特别是对使用限制级别和特殊级别抗菌药物的病例。还应建立起抗菌药物合理使用的长效机制,才能使抗菌药物的使用更趋合理,有效地抑制抗菌药物滥用现象[4]。
同时,应充分发挥临床药学作用。在临床应用中,由于对抗菌药物的适应证有严格的要求,故应认真开展临床药学工作,加强药学部门和临床科室的协调,建立有效的药学管理工作机制,严格落实抗菌药物分级管理措施,发挥临床药师在药学知识层面功能,尤其是限制使用和特殊用药的合理用药判断,以加强抗菌药物应用的管理水平,引导处方者改变用药错误的观念,从而自觉抵制抗菌药物滥用,规范抗菌药物的合理应用。
摘要:目的 探讨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对门诊抗菌药物应用的影响。方法 对该院门诊抗菌药物不合理应用情况采取分级管理措施,并分析干预前、后抗菌药物的使用情况。结果 通过对门诊抗菌药物实施分级管理干预后,抗菌药物的使用率、药物费用以及使用频率较干预前明显减少,差异均有统计学意义(P<0.01)。结论 对门诊抗菌药物实行分级管理,可提高管理质量,对减少药物不合理应用及提高药物的合理使用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应用,影响
参考文献
[1]黄勇斌,黄亮,成杰辉,等.临床药师干预对门诊抗菌药合理使用的影响[J].中国药师,2008,11(12):1499-1500.
[2]徐国华,李庆,李良露,等.临床药师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中的作用[J].中国医药导报,2011,8(21):120-121.
[3]陈中英.药品分级管理制度对江苏省盱眙县人民医院抗菌药物应用的影响[J].药学服务与研究,2012,12(3):224-227.
抗菌素管理 第4篇
【关键词】抗菌药物;管理难点;管理对策
【中图分类号】R-1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編号】1671-8801(2015)06-0275-02
本次课题研究主要目的在于探讨抗菌药物合理使用的管理难点及相应的管理对策,为此选择2000例患者作为说明对象,现将结果进行汇报。
1.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
随机抽取我院2000例患者,对其临床资料进行回顾性分析。其中,男性患者1123例,女性患者877例,年龄12-78岁。根据入院时间对患者进行分组,观察组1000例患者为观察组,其中男570例,女430例,平均年龄(32.9±2.1)岁。对照组1000例患者为对照组,其中男553例,女447例,平均年龄(32.1±2.2)岁。两组患者一般资料等方面无明显差异(P>0.05),可进行充分比较。
1.2排除标准[2]
(1)年龄>80岁者;(2)合并严重感染者;(3)精神疾病(或语言障碍)无法正常交流者;(4)未成年无监护者。
1.3研究方法
对两组患者临床资料进行回顾性分析,调查内容主要包括患者年龄、性别、住院时间、抗菌药物过敏史、抗菌药物使用时间、用药名称、用药方法、停药时间、住院费用。
1.4数据统计
文中数据采用spss18.0软件进行处理,计数资料采用%表示,资料采用卡方(x2)检验;计量资料采用 ±S表示,资料采用t值检验,P<0.05认为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
2.结果
观察组住院及门诊抗菌药物总使用率为51.9%,明显低于对照组(89.3%),两组差异显著(P<0.05),结果见表1。
观察组患者实施专项管理后,其抗菌药物使用强度、抗菌药种类、用药时间、用药时限及费用均明显减少,与对照组(管理前)相比差异显著(P<0.05),见表2。
2.3药品种类变化情况
专项管理前后,使用频率最高前5位药品出现明显改变,前后差异有统计意义(P<0.05),详见表3。
3.讨论
抗菌药物在临床疾病治疗中发挥重要作用,但是由于使用频率较高,且用药时间较长,常常会增加耐药菌,进而导致患者出现毒副反应,给治疗工作带来严重影响。为此,不断强化监管力度,能够进一步对规范临床安全用药产生促进作用[1]。
3.1管理难点分析
从表1及表2 中数据可以看出,观察组住院及门诊抗菌药物总使用率使用强度虽然明显低于对照组,但是仍然占有一定比例。根据实际工作经验总结,导致这种现象长期存在的主要原因为:使用依据不充分、经验性用药情况在抗菌药物临床使用过程中非常普遍,成为抗菌药物的主要管理难点。同时,从表3中数据可以看出,实施抗菌药物管理后,临床集中使用的前五位抗菌药物种类出现明显变化,这种现象实际上能够说明,临床抗菌药物用药具有较高的有效性,并兼具时效性。
3.3管理方法
3.3.1明确责任
严格按照卫生监管组织及上级部门制定的抗菌药物相关使用规范和要求,对临床抗菌药物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以医院院长作为抗菌药物规范管理首要责任人,并下设相应的管控小组,小组内部成员为各个科室,形成至上而下且完整全面的管理体系,进而对临床药师、医师抗菌药物开具情况进行详细了解,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进而有效杜绝或减少无根据选择药物、经验性用药等不合理现状。根据抗菌药物管理情况,严格执行月考核制度,在明确考核基础的情况下,进一步对相关人员责任进行明确,促进安全、合理用药。
3.3.2全面干预
成立专门的抗菌药物监管机构,根据医院内部实际情况制定完善良好的管理制度及整改措施。同时,采取必要的技术控制措施,并结合医院行政干预方法,进一步为抗菌药物合理管理提供科学依据。其中技术控制措施主要是指对临床抗菌药物使用情况进行严格评估和审核,发现不合理现象,要及时进行采取应急措施进行科学干预[3]。行政干预则是通过考核方法对抗菌药物进行有效管理,对于出现严重问题的科室或个人,要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只有形成全方位的管理措施,才能有效促进抗菌药物的合理使用规范管理。
参考文献:
[1]张苓,王天龙.术前预防性抗菌药物使用管理的难点分析与对策[J].北京医学,2012,08:741-742.
[2]丁萌.抗菌药物合理使用的管理难点及其对策探讨[J].中国医药指南,2012,31:381-382.
抗菌药物管理 第5篇
(一)抗菌药物的应用及管理
1、医院药剂科及院感染科负责抗感染药物应用率的监测统计,并定期向全院公布。
2、负责全院抗菌药物应用的指导、咨询工作。
3、检验科和药剂科定期(每年1~2次)公布主要致病菌及其药敏试验结果,为合理使用抗菌药物提供依据。
4、临床医师应严格掌握适应证,合理选用药物。
5、护士应根据各种抗感染药物的药理作用、配伍禁忌和配制要求,准确执行医嘱,并观察患者用药后的反应,配合医师做好治疗。
6、医师在临床使用抗菌药物与本原则有冲突时,应在病程日志上注明原因。
7、药剂科对于细菌耐药性高的抗生素有权提出暂停使用的建议。
8、药剂科负责全院医护人员的有关知识的培训。
9、患者需用两种或两种以上高一级抗生素时,需由上级医师签字方可使用。
(二)合理使用抗菌药物指导原则
尽管有越来越多的强有力的抗生素问世,感染依然是治疗面临的重大难题之一,合理化、规范化利用抗生素,对延缓耐药细菌快速增长,延长抗生素的有效使用期限,减少术后并发症,肠道菌群失调及双重感染等有着深远的意义,在这一点上医师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特规定以下原则:
1、病毒性疾病不使用抗菌药物。
2、发热原因不明,且无其他可疑感染指征者,不宜使用抗菌药物。病情严重且细菌感染可能性大者,可针对性地选用抗菌药物,但要避免盲目使用广谱抗菌药物,在此期间要密切注意病情变化,一旦明确为非细菌性感染应立即停用抗菌药物。
3、凡细菌感染的病例,应尽可能在使用抗菌药物前多次按操作规程采集标本(血、痰、尿、脓、咽拭子等)进行体外药敏试验,根据细菌学结果,必须结合临床,选用敏感性抗菌药物或对原来使用的抗菌药物进行必要的调整。
4、联合使用抗菌药物应有更严格的指征。一般适用于一种扰菌药物不能控制的严重感染(包括败血症、细菌性心内膜炎、化脓性脑膜炎等)、混合感染、难治性感染、二重感染以及需长期用药而细菌又容易产生耐药的病例,以两联为宜。联合使用抗菌药物应能达到协同或相加的疗效,减少毒性,防止或延缓耐药菌株产生的目的。严格禁止无根据地随意联合用药。
5、外用抗菌药物尽量不用青霉素、头孢菌素,慎重使用氨基糖苷类抗菌药物,对眼科、耳鼻咽喉科、外科、妇产科及皮肤科使用的外用抗菌药物种类应严格管理,避免滥用。
6、细菌性感染疾病,经抗菌药物治疗体温正常,症状好转3~4天即可停用抗菌药物,但败血症、骨髓炎、细菌性心内膜炎、化脓性脑膜炎、急性梗阻性化脓性胆管炎及结核病等可视情况决定。
7、明确诊断的急性感染在使用抗菌药物72小时后,临床效果不明显或病情加重者,应从多方面分析原因,确属抗菌药物使用问题的,应调整剂量、给药途径或改换其他敏感性药物。
8、严格控制抗菌药物的预防使用:
(1)禁止无针对性应用广谱抗菌药物作为预防感染的手段。(2)无感染根据的昏迷、脑血管意外、心血管疾病、非感染性休克、恶性肿瘤、糖尿病,不应预防性使用抗菌药物。
(3)各类清洁手术,患者可于术前30分钟使用抗菌药物,有内置物可按专业规定标准实施。术中、术后抗菌药物使用视病情而定。I类切口手术前后使用时间≤72小时。
9、注意给药途径、方法、剂量。血药浓度及组织部位的浓度分配。
(一)抗菌药物分级原则
抗菌药物分为非限制使用、限制使用与特殊使用三级。
1、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经临床长期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
2、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与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相比较,该类药物在疗效、安全性、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药品价格等某方面存在局限性,不宜作为非限制级药物使用。
3、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具有明显或严重不良反应,不宜随意使用的抗菌药物;需要加以保护以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而导致严重后果的抗菌药物;新上市不足五年的抗菌药物,其疗效或安全性任何一方面的临床资料尚较少,或并不优于现用药物的;药品价格昂贵的抗菌药物。
(二)抗菌药物分级使用管理
1、抗菌药物选用原则
(1)临床选用抗菌药物应根据感染部位、严重程度、致病菌种类以及细菌耐药情况、患者病理生理特点、药物价格等因素加以综合分析考虑。
(2)预防感染、治疗轻度或局部感染应首先选用非限制使用类抗菌药物;严重感染、免疫功能低下者合并感染或病原菌只对限制使用类抗菌药物敏感时,可选用限制使用抗菌药物;特殊使用类抗菌药物的选用应从严控制。
2、抗菌药物处方权的获得及处方权限
医务科按规定的培训内容对我院执业医师和药师进行抗菌药物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知识的培训。
(1)执业医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药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抗菌药物调剂资格。
(2)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授予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
(3)临床使用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应当严格掌握用药指征。临床使用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时,应当经我院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认定的会诊人员会诊同意签字后,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开具。门诊处方不得开具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会诊人员,由具有丰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经验的感染性专业的副高级及以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和抗菌药物专业的临床药师担任。(4)紧急情况下,医师可以越级使用抗菌药物,但仅限于1天用量,并应做好相关记录。
3、临床各科室应根据医院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办法,制定本科室的分级管理措施,责任落实到每一位医师。
(三)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
我院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根据卫生部公布的目录制定。附后。
抗菌药物分线使用处方权限准入制度
(一)抗菌药物临床合理应用知识的规范化培训
1、医务科负责对医师和药师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培训。
2、具有处方权限的医师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授予相应级别的抗菌药物处方权。
3、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培训与考核内容应当包括:
(1)《药品管理法》、《执业医师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国家基本药物处方集》、《国家处方集》和《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及管理制度;(3)常用抗菌药物的药理学特点与注意事项;(4)常见细菌的耐药趋势与控制方法;(5)抗菌药物不良反应的防治。(二)抗菌药物处方权限管理制度与程序
1、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我院执业的,经抗菌药物相关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后,医务科按照分线分级管理规定授予相应抗菌药物处方权限。
2、职称晋升后抗菌药物使用权限的调整,医师自己提出申请,由所在科室根据其业务水平、工作情况,签署考核是否同意的意见后报医务科。
3、医师的抗菌药物使用处方权限由 医务科以文件形式通知执行。
4、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方权按照《处方管理办法》由医务科予以取消:
(1)被责令暂停执业;(2)考核不合格离岗培训期间;(3)被注销、吊销执业证书;
(4)不按照规定开具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5)不按照规定使用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6)因开具处方牟取私利。(7)调离原执业岗位的。(三)考核管理
1、医务科负责对全院医师进行培训组织,负责抗菌药物合理使用处方权限的考核准入与临床抗菌药物应用监督管理;
2、药剂科要严格按照医师分线使用权限进行处方调剂、监督;
3、医务科(质控小组)负责情况通报并纳入当月科室的考核。
围手术期预防应用抗菌药物管理规定(医院暂时不开展手术)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制度(医院不具备监测条件、日常属
于经验性用药制度略)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预警机制
(一)抗菌药物使用应符合卫生部制定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和本院制定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实施细则》。
(二)严格按照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规定,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管理
(三)药事委员会每个季度应对本院消耗金额前十位的药品进行合理用药监控评价,并作好记录,监控记录在医院内公布。
(四)药事管理委员会对用量明显增加的品种,应在药讯上提出警示。特殊情况如,新进入的药品使用未满三个月的、药品价格调整引起的用量变化、特殊原因引起的病人数变化等除外。
(五)对门诊抗菌药物使用超过20%的、住院部超过50%的要及时干预。
本院制定《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实施细则》 监控记录在医院内公布。培训计划、内容 培训记录
每个季度检查及存在问题整改情况记录 培训现场照片
抗菌药物管理奖惩制度. 第6篇
医院按照《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及《抗菌药物分级使用管理规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等制度的有关要求,加大对抗菌药物一合理使用的查处力度。对于存在抗菌药物临床不合理应用问题的医师,医院视情节依照规定给予以警告、限期整改、暂停处方权、取消处方权、降级使用等处理、并报卫生行政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对于存在抗菌药物临床一合理使用问题的科室,医院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对问题严重的则撤销科室主任行政职务,对相关医务人员作出相应处理。为了使抗菌药物得到有效的使用和管理,抗菌药物的使用和管理必须纳入各临床科室及医院质量管理和综合目标考核范畴,医务科、药剂科、医院感染管理科应当每月对全院抗菌药物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考核结果将与科室负责人的效绩、科室及个人的经济挂钩,奖惩分明。
一、越级使用抗菌药物的,按该抗菌药物的处方的金额予以2倍处罚;经查实医师存有滥用抗菌药物行为的,按该抗菌药物的处方的金额予以5-10倍处罚。住院
二、住院病人使用抗菌药物时经查实经治医师有不规范行为的,责任人按100元/每例次处罚。
三、使用三线药物、联合三种抗菌药物用药及以上而没有药敏检测报告,或未经科主任批准或办理报备手续的,责任人按200-500元
/每例次处罚;科负责人在没有药敏监测依据的情况下批准使用三线药物的,审批者也将给予相应的处罚。
四、没有依据更换抗菌药物及病历中没记载使用理由的,责任人按100元/每例次处罚。
五、门、急诊患者使用抗菌药物,经治医师在处方上不注明诊断或与门诊病历记载不符的,责任人责任人按50元/每例次处罚。,当月累计超过10张,累计按处方抗菌药物的金额予以等额处罚。
六、药师不认真审核处方,不对不合理使用抗菌药物的处方予以登记的,责任人按处方50元处罚,当月累计超过10张,累计按处方抗菌药物总额的10%予以处罚。
七、经核查,对存在不合理使用抗菌药物或违规使用抗菌药物累计达三次的医师提出警告、诫勉谈话,限制其特殊使用级和限制级抗菌药物处方权三个月,恢复处方权后,仍连续出现2次以上违规行为的,取消其抗菌药物处方权一年。
八、根据各临床科室抗菌药物的使用率及病原学检测送检率标准,抗菌药物使用率每升高1个百分点,予以责任科室以50元为基数累计成倍处罚。
九、为了鼓励各级医护人员合理规范使用和管理抗菌药物,医院将当月处罚金所得全部作为抗菌药物使用和管理取得良好成绩的科室奖励金。抗菌药物使用率每降低1个百分点以50元为基数累计,予以当事科室1-3倍的奖励;病原学检测送检每上升1个百分点以50元为基数累计,予以当事科室1-3倍的奖励。
十、凡在抗菌药物使用和管理中因销售商介入,导致药品使用混乱或经检测分析出耐药性和临床无疗效的抗菌药物,将根据相关文件规定予以淘汰。
十一、监督、评价与奖惩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质量监督与评价工作由医院感染管理小组、医院药事管理小组、医院质量管理小组、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小组等职能部门共同完成。
医院抗菌药物管理小组每年对全院进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知识培训并测评,每月对全院各临床科室抗菌药物应用质量进行检查,量化评分分值通报院办纳入医院综合目标管理,与绩效考核挂钩;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小组每季度对全院抗菌药物应用情况进行分析评价,指导临床合理使用抗菌药物。
各临床科室每月组织对本科室内部抗菌药物应用质量进行总体自查考核,考核结果有分析、评价,找出存在问题并制定整改措施。自查考评质量纳入医院感染管理抗菌药物管理部分与院办对科室管理考核项目,与综合目标管理考核挂钩,每月奖惩兑现。
医院抗菌药物使用率原则上应控制在30%以下,超过以上标准1个百分点,扣除相关管理责任人10元奖金。
根据临床诊断严格掌握适应征,合理选药。严禁无指征滥用抗菌药物,第发现1例扣责任人当月50元。
行管人员对抗菌药物应用监管不力,失职、渎职者,要追究各负责人与具办人的责任,扣发奖金1-12个月,并行政记过处分。给医
院造成严重后果者,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记大过、降级等,直至开除公职处理。
临床常见不合使用抗菌药物有以下现象:
1、指征不严;
2、未按分级或分线使用;
3、预防用药不合理;
4、药物剂量、疗程、给药途径不合理;
5、联合用药不合理;
6、调整用药不及时、无记录或记录不全;
7、不良反应处理不及时或处理不当;
8、不参照药敏用药或能送检而不送;
9、无理由单张处方超过限量。上述不合理现象每查实1例扣罚责任医师50元,以医务科、药剂科、感染科、护理部等科室检查统计数据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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