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脑桌面
添加盘古文库-分享文档发现价值到电脑桌面
安装后可以在桌面快捷访问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

来源:莲生三十二作者:开心麻花2025-11-191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精选9篇)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 第1篇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二〇一四年清明节期间烟花爆竹经营店现场检查记录 被检查单位名称:镇

我们是富川瑶族自治县古城镇安全生产联合执法检查组人员,期中和的证件号码是和,这是我们的执法证件(出示证件),请予配合。执法检查人员于2014年日在检查时要求你单位认真做好2014年清明节的安全经营工作。检查中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问题(在序号中打“√” 的):

1、无证、无照经营烟花爆竹;

2、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花爆竹;

3、零售店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

4、无烟花爆竹进货记录和公司防伪标签;

5、烟花爆竹摆放零乱,数量超多;

6、无消防灭火器或失效;

7、没有张贴安全警示标志;

8、烟花爆竹下货架经营;

9、通道堵塞;

10、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和制度牌未上墙;

11、其他。

根据《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实施办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责任书》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存在的问题,限你单位在月日前整改完毕。对无证经营的当场予以没收,其他事项事后处理。

没收的产品有:被检查单位现场负责人签名:执法检查人员签名: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 第2篇

(明)安监听通〔2018〕1号

吴介保、阳泽桂、何立忠:

根据你们申请,关于吴介保、何立忠、阳泽桂对高明区“11.5”爆炸事故负有责任一案,现定于2018年4月3日9时00分在佛山市高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开举行听证会议,请准时出席。

听证主持人姓名何伟霞职务佛山市高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听证员姓名 陈福宽 职务佛山市高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科长 听证员姓名 白冠祥

职务佛山市高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科长

书记员姓名 许志燕

职务佛山市高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科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可以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

注意事项:

1.请事先准备相关证据,通知证人和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2.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在听证会前向本机关提交授权委托书等有关证明。3.申请延期举行的,应当在举行听证会前向本机关提出,由本机关决定是否延期。4.不按时参加听证会且未事先说明理由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特此通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印章)

2018年3月23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地址: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中山路19号 邮政编码:528500 联系人:许志燕

联系电话:0757-88219286

安全生产综合行政执法研究 第3篇

(一) 行政执法

目前学术界认为, 行政执法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行政执法是与立法、司法处于并列位置, 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法律的执行和实施, 包括所有的行政行为, 其中有行政立法行为、行政司法行为以及行政执法行为。狭义的行政执法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行政相对人实施的影响其权利义务的外部具体行政行为, 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从内涵上看, 本文所要探讨的综合行政执法属于这种狭义的行政执法。

(二) 行政监管

行政管理是一个大概念, 即包括内部的行政管理又包括外部的内部行政管理。其又可以分为广义的行政管理与狭义的行政管理, 广义的行政管理是指一切党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对有关事务进行管理和执行的社会活动。狭义的行政管理是指行政机关对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管理的活动, 又称为公共行政。

(三) 综合行政执法

综合行政执法的概念目前理论上没有统一的定义。主要有以下学说:第一种, 最广义说, 认为综合行政执法不仅综合所有的行政执法的行为, 还可以综合行政管理行为。持此种观点的是关保英教授, 他在2004年法律出版社的《执法与处罚的行政权重构》一书中有详细论述。第二种, 广义说, 认为综合行政执法综合的是所有的行政执法行为, 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等。比较典型的代表是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政府协调司司长青锋, 他在《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图景与理论分析》 (2007年、上海政法学院学报) 中有所论述。第三种, 狭义说, 即认为综合行政执法综合的仅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 (包括其中涉及的行政调查) 。本文所研究的综合行政执法就是这种狭义的综合执法, 即综合的是行政调查、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

二、我国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现状分析

(一) 安全生产执法部门职能交叉

目前, 我国国家机构改革还没有到位, 一些职能部门定位还没有到位, 执法队伍参差不齐, 诸多部门都拥有执法队伍, 如工商部门、消防部门、质监部门都拥有, 难免会造成职能重叠, 给企业带来一些不必要的负担。我国安全生产执法存在职能交叉、职能脱节等现象, 一旦出现问题, 一些部门又相互推脱, 造成“群龙无首”的局面。

(二) 安全生产执法队伍不健全

安全生产执法队伍落后, 首先是经费不够, 一些执法工具、车辆配备不足, 导致真正出现问题时无力应对。在实际工作中有些还是凭借传统的方法开展工作, 行政执法效率及其低下。其次, 安全执法人员素质不够。许多执法人员都是没有经过专业途径培训的临时工, 甚至有些是无证上岗, 这就会导致“城管打人”事件频发, 引发官民冲突, 扰乱社会秩序。

(三) 安全生产执法处罚力度不够

根据2014年最新的《安全生产法》规定, 对安全生产中存在的一些违法行为给予一定的罚款, 对于比较严重的行为可以责令其整顿。而在实际生活中只是给予一定数量的罚款很少有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 即使责令停产停业的也很少能够执行的。对于一些轻微的安全生产案件, 法院执行起来的可行性不强。

三、安全生产综合行政执法体系的建构

综合行政执法, 理论上又称为相对集中的处罚, 之前主要是集中在城市管理领域但又不能局限在这一领域, 依笔者之理解, 只要该领域存在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问题, 就可以考虑建立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综合执法机构。所有下面就从理论上对安全生产综合执法进行探讨:

(一) 安全生产综合行政执法主体的职权定位

首先, 应该明确安全生产综合执法的主体定位。结合目前我国进行的政府机构改革来确定其定位。我国新的《安全生产法》规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生产工作, 但从目前实际情况来看,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只是牵头部门, 凡是涉及到安全生产问题都把他装进去, 这就会导致安监部门注意力分散, 难以发挥安全生产综合执法的作用。所以, 我们要迎合当前机构改革的潮流, 理清安全生产行政综合执法主体的职权, 避免发生权责不一致的现象。

(二) 安全生产综合行政执法的范围

在确定完安全生产综合行政执法主体后, 我们要明确执法的范围。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范围首先要限定在一定的范围内, 他的范围既不能太大, 也不能太小, 要合理限定。要结合安全生产执法机关的定位、以及他的执法队伍力量情况等限定。其次要优先考虑那些具有同一性的对象作为综合执法的客体, 将那些具有专业性的对象排除在外。

摘要:伴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与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安全问题逐渐成为社会生活中日益突出的话题之一。中国现阶段正遭遇前所未有的安全生产问题, 许多领域如道路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等问题突出, 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有多种多样, 而政府行政执法制度的不足是导致安全生产事故频发的主要原因。因此, 必须关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制度的研究, 进行权力资源的整合, 推进安全生产综合执法。

关键词:安全生产,问题,综合执法

参考文献

[1]张杰.安全生产法律制度实效评价研究[D].湖南大学, 2011.

论煤矿安全生产行政执法 第4篇

【关键词】安全执法;煤矿;执法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随着社会经济活动日趋活跃和复杂,特别是经济成分、组织形式日益多样化的今天,安全生产问题越来越突出。加强安全生产执法,对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行为,遏制重、特大事故,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保障生产经营活动顺利进行,促进经济发展和保持社会稳定,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近年来,随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不断健全和完善,市、县、乡三级安全监察执法网络逐步建立,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迫切地摆在各级安监组织面前。各地虽然对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进行了积极的、有益的尝试,加大了对各类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各类事故得到有效控制,但是,在实际执法过程中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影响了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规范运行。中国是一个产煤大国,煤炭在中国占有重要的地位,但如何运用相关法律法规对煤矿安全生产方面进行执法,至关重要。

行政执法是行政管理行为中的重要方面,它有广义的行政执法和狭义的行政执法之分。

广义的行政执法,是指所有的行政执法主体在行政管理的一切活动中遵守和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行政管理的活动,它可以发生在抽象和具体的行政行为之中。管理,这就属于广义行政执法中采取的抽象行政行为,该行为的指向不是特定的具体对象。

狭义的行政执法,是指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行政执法主体,把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适用于具体对象或案件的活动,它一般只能发生在具体的行政行为中。如,县安监局对某煤矿企业违法生产依法检查并给予罚款530000元的处罚,这就属于狭义行政执法中采取的具体行政行为,该行为的指向必须是特定的具体对象或案件。

根据我国行政法的要求,无论是广义的行政执法,还是狭义的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的主体、内容和程序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煤矿是高危行业,每年的事故死亡人数和事故起数是非常高的,作为基层的煤矿执法人员,正确的运用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日常的煤矿安全生产执法是非常重要的。如何正确的执法,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1.必须熟练掌握有关煤矿方面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我国的一部专门针对安全生产领域的具有很强区域性的法律,要求必须掌握;《煤矿安全规程》是安监总局发布的专门针对煤矿的一部具有很强操作性的法规;其它的如《煤矿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煤矿防治水规定》、《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必须掌握。

2.煤矿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原则

(1)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2)程序合法、证据确凿、依据正确;(3)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4)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5)正当程序;(6)监察、服务、高效便民;(7)行为监察与技术监察相结合;(8)教育与惩罚相结合;(9)以人为本。

3.煤矿安全生产执法中的存在的不足

3.1先调查后立案

按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对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人员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予以立案,填写统一的立案审批表,并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这一条是行政机关依法启动行政处罚程序的重要环节,是对案件进行深入调查取证的前提。立案必须填写立案审批表,同时附上相关的材料(举报材料、上级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交的材料等),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指定两人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但是在实践中,执法人员常常是发现案件后即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待案件事实清楚、取证结束后才填写立案审批表,这就导致虽然有立案,但此时的立案是在案件调查取证后进行的,违背了法律设定“立案”程序的本意,使“立案”失去了法律意义,这种做法是不符合法律程序要求的。

3.2询问笔录不规范,内容表述不清

行政案件调查询问笔录,是办案人员为了查清案件事实而对当事人和其他相关人员进行询问调查时制作的书面记录,是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重要证据。询问笔录制作的质量好坏,将直接关系到案件的调查和处理,也是日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重要证据。可以说,询问笔录在案件的查处过程中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3.3制作现场检查笔录

现场检查笔录是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对生产经营单位现场检查中发现的各种客观情况的真实记录,是现场处理和以后进行诉讼活动的原始资料和执法依据,也是最重要的证据之一。因此,执法人员到达现场后,应当通过对现场的调查,详细记录与违法活动有关的一切情况及活动,并按照要求拍摄现场照片制作现场图,必要时可以录像。现场笔录必须写明被调查人的姓名、单位、住址、联系电话及调查的时间、地点和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人物等,对现场情况尽可能用法律术语客观、真实地作记录。不得随意取舍和歪曲,要准确记录与违法事实有关的物品数量、形态,以及违法场所,记录的事实必须“实、简、准、严、全”。被检查单位对检查意见,同意的要表述出“以上内容属实”,不同意的要说明理由,并要签名或捺印。被调查人拒绝在笔录上签字的,办案人员要在笔录上写明“当事人拒绝签字”字样,并写明拒签的理由,并让在场见证人签字或捺印。最后,办案人员要在笔录末尾分别签名并注明日期。但是有些执法人员在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的时候,往往容易出现以下问题,从而造成现场检查笔录证据效力降低或者无效。(1)现场检查笔录过于简单或复杂。(2)现场检查笔录缺少现场照片和现场图,或现场录像加以佐证。(3)不记载出示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身份的执法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法人员在对涉嫌违法当事人的物品或者现场进行检查时候,必须向当事人出示能够证明执法身份的行政执法证件,才能依法实施检查。未记载出示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身份就是未遵守法定程序,提取的证据就不具备程序合法性,当然也就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3)现场检查记录误作为行政处罚记录。现场检查记录是证据的一种法定形式,只有和其他证据材料相互配合使用,才能判断当事人是否构成违法。因此,现场检查笔录不应该记载诸如责令警告或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情况,否则,就使采集证据的过程变成直接进行行政处罚的过程,形成程序违法导致证据无效。(4)不记载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的物品或现场实施检查时,对涉嫌违法的物品根据不同的情况采取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是现场检查笔录应当记载的内容之一,但执法人员往往忽视对这一情况的记载,致使现场检查笔录未能反映对现场检查的全过程。所以现场检查笔录应当对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被采取措施物品的种类、数量以及法律文书是否当场送达当事人进行详细记载,以反映现场检查的全过程。(5)现场检查笔录没有当事人“以上情况属实”签字确认,也没有当事人拒签的说明,检查笔录末尾,办案人员没有分别签名。

3.4行政处罚告知时间、内容错误,不完整

行政处罚告知笔录是行政机关采用一般程序办理行政案件时,在作出行政处罚前按照法定告知程序的要求告知被处罚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以及被处罚人享有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只有将事实、理由、依据完整、准确的告知当事人,当事人才能有针对性地提出自己的反驳意见和主张,并为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行政机关对当事人的告知内容不完整或者不正确,那么当事人陈述、申辩就没有目标,其陈述、申辩权利就无法真正实现。实践中,主要问题有:(1)行政处(下转第327页)(上接第289页)罚告知的时间超前或滞后。准确的告知时间,应该是在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的基础上,承办科室拟作出处罚之后,县级以上安监部门负责人批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进行告知。实际工作中,经常会出现,一是在其他证据尚未收集的情况下,对当事人进行询问,之后马上进行告知,二是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后才进行告知,这样做就是程序违法。(2)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自当事人签收之日起三日内,当事人未行使陈述、申辩及听证权,也未做任何其他表示的,视为放弃权利。而有的执法人员却往往忽视时间的概念,例如:告知时间为2007年8月6日,而在9日就作出了行政处罚,未达到法定时间的三个工作日;还有的当事人在接到告知书以后,为了尽快完事,当即表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要求处罚,有些执法人员为了尽快结案,也就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当日对当事人作出了行政处罚,从而造成了程序的违法。(3)违法事实部分告知不完整,过于简单。事实应包括何人、何时、何地、何具体违法行为、何危害后果。(4)适用的法律法规告知错误。一是法律法规名称不规范,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简称《安全生产法》等,二是适用的条款不具体,没有细化到条、款、项、目,或者用“有关规定”等笼统的表述代替;(5)告知适用的法律依据与行政处罚实际适用的法律依据不对应。(6)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7)处罚告知笔录无当事人签字确认。

3.5送达程序不规范

送达回执是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的时间和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送交受送达人,用以证明受送达人收到该法律文书的书面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的送达应当首先采取直接送达方式,交给受送达人本人,如果本人不在,可以交给其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的负责人代收。受送达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送达人可以邀请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在送达回执上记明拒绝的事由、送达日期,由送达人和见证人签名,即视为送达。直接送达难达目的的也可以采取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形式,不管采用何种方式送达,都必须符合要求。但是,在实际工作中,经常会出现以下问题,(1)行政处罚决定书除当场送达外,没有在规定的七日之内送达。(2)为图省事,不是把直接送达作为首选。(3)送达回执内容填写不完整或填写错误。(4)送达回执上既没有受送达人签名盖章,又没有二名行政执法人员注明情况并签名及见证人签名或盖章。(5)采用公告方式送达的,未在公开媒体上发布送达公告或虽发布送达公告却未将这一事实证据收入行政处罚卷中。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第5篇

整改复查意见书

(淮)安监管复查字„ 2010 ‟第(004)号

2010年8月10日,市安监局、市质监局、淮南供电公司、谢家集区安监局、望峰岗镇政府对你单位进行了安全生产联合执法检查,检查中共发现各类安全隐

患14条,经对你单位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提出如下意见:

构签订服务协议,正在编制。

3、已按要求配足电扇、饮水点等防暑降温设施设

备。

4、电气管理方面有关“一火一地”;电气接地;双刀双头开关等问题已解决。

报,待检测。

6、煤气发生炉安全报警装置已按要求安装;已增设疏散通道;自

救室、自救器材的配备正在整改落实。

7、铸钢车间“钢锭热送”的问题已采取

一定的防护措施,建议经消防部门现场检查,整改确认后监控使用1个月。

被复查单位负责人(签名):

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签名):证号:07002378

证号: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章)

2010 年8 月30日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类型 第6篇

按照定义,所谓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是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法律的或者行政机关的委托,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并依照法定程序执行或适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作出直接影响行政相对方权利和义务的行政行为。

安全监察行政执法的特性:一是职权的法定性,二是行使的独立性,三是意思的单方性

安全监察行政执法具体包括:一是行政处罚,二是行政强制,三是行政许可,四是行政立法。

(一)行政立法。法的体系分为宪法、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规章(部门规章和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市县最主要的还是制定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不可以设行政许可、不可以设行政处罚,只可以划分明确安全职责、安排部署工作,要求从严从重打击。

(二)行政强制。紧急情况下撤出人员、责令停止作业、暂扣设备设施、制止非法生产(关门上锁)、执行罚。2006年8月5日,河南南召县白土岗任家窑发生一起小煤矿非法生产的透水事故,死亡8人,追究了县国土局张树俊局长、电业局副书记、纪委书记郭亦文、公安局张耀副局长、安监局杨之亮副局长等14人,县政府5月9日开会组织关闭,国土、电力、公安措施不力,7月20日,县政府派员督查,由于路不好,有关人员没有到矿上检查。

(三)行政许可。

1、行政许可的设定,只能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政府规章设定,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不能设定行政许可。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包括对行业的准入(煤矿、非煤矿山、烟花爆竹、易制毒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生产,烟花爆竹、易制毒化学品、危险化学品、加油站、农药、鼠药经营)、人员资质(高危行业负责人、安管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检测、培训、护品等人员培训)、设备检测(特种护品安全标志、特种设备安全标志)、审查批准(建设项目三同时、事故调查报告)、应急预案备案。

2、行政许可的受理。《行政许可法》规定了两种情形:一是由企业或者个人提出申请,由发证机关负责受理、审查和决定;二是由下级机关负责受理和审查,由上级机关决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七条明确规定:“企业在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机关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提供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文件、资料。”

3、行政许可的审查。分两种情形:一是只需要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二是需要根据法定程序和条件,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应当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场核查只能进行一次,不能乡、县、市、省、国家五级审查。为了推托安全责任,安全生产许可将审查分为县、市、省审查,由县进行初审,由市进行复审,由省进行终审决定,这不符合法律法规精神。市、县承担的行政初审、复审不属于行政许可中的审查和委托审查,严格意义上讲只能是对企业取证的辅导、指导。九批层层审查层层负责。行政委托和行政授权的区别:

行政委托:

1、受委托单位具备法定条件;

2、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

3、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实施;

4、一级委托,不能再委托;

5、委托机关承担责任。政府临时交办任务,组织事故调查处理、牵头进行专项整治等,其本质是行政委托,而不是授权。

乡镇政府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能和行政处罚是否需要进行行政委托?

1、根据《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执行和督促落实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作出的安全生产决定;

(三)协助上级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排查安全隐患、制止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处置生产安全事故。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生产工作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的工作职责。乡镇政府已经具有安全生产执法管理职能,只是没有处罚手段。

2、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务院和省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只要省政府明确授权即可。

3、行政委托必须是双方同意,如果乡镇不同意,如何委托。

行政授权:法律法规授权,政府编办文件授权。洛阳局“三定”方案将煤矿排除在外。安监局执法大队是政府通过“三定”方案授权的,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处罚。安监所是县局执法大队派出机构,不能以自己名义执法。

4、申请行政许可的不受理和不上报问题。

市、县在行政许可方面可以干点啥:一是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和竣工验收;二是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培训;三是应急预案的审查备案;

(四)行政处罚

根据1996年颁布的《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行政拘留、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目前安监局有依据的处罚,上次清理时有169项,郑州市细化处罚自由裁量权时重点列了56项。根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安全生产的行政处罚主要有以下12个方面: 一是对企业安全生产资格的处罚。主要涉及的法律有《行政许可法》第八十一条、《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四条、《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专项法律、国家局令及规范性文件。

对非法生产的处理。十一批非法生产由县里负责打击。二是对人员安全资格的处罚。《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经考核合格的;生产经营单位未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告知其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要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是对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处罚。《安全生产法》和《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建设项目未按规定进行预评价、验收评价、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同意就施工、未经验收就投产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是对设备设施安全条件许可的处罚。《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是对主要负责人不履行职责的处罚。

1、不保证投入的处罚。《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法保证安全生产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不履行职责的处罚。《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功能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因为不履行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或者撤职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3、瞒报事故或者擅离职守的处罚。《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处分,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的,处罚同上。新刑法第六次修正案专门对瞒报事故作出规定,要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六是对劳动防护用品的处罚。没有给从业人员免费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是对安全设备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的处罚。安全设备示符合要求,未按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八是对重大危险源的处罚。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九是对生死合同的处罚。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十是对“三合一”和安全出口的处罚。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被封闭堵塞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是对出租、发包责任的处罚。将生产经营项目或者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安全职责或者未统一协调管理的,要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十二是对中介机构的处罚。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同时撤销机构和有关人员资质。关于行政处罚中几个概念:

1、什么是违法所得?违法所得怎么计算?最高人民法院法复〔1995〕3号《关于审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刑事案件如何认定“违法所得数额”的批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规定的“违法所得数额”,是指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获利的数额。

2、关于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2006年1月21日颁布的国务院令第455号《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物品及违法所得。没收可以,没收以后如果处理?一种情况是产品不符合安全要求,要由当事人或者组织销毁;二是产品不存在问题,应当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上缴国库,不能充抵罚款。

3、关于查封扣押设备设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了监管人员四项权利:查资料、了解情况,纠正违法行为;责令立即排除隐患、撤出人员,暂时停业或者停止使用;查封扣押设备器材。查封扣押设备设施,主要针对两种情况:一是可能不符合安全要求,二是为了保护现场、证据保全。查封扣押必须出具相应的清单,执法文书中缺少专门文书,15日内要作出处理决定:一是符合安全要求的,解除查封扣押;二是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责令企业整改;三是属于国家淘汰或者明令禁止的,要责令企业自行拆除或者组织拆除。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 第7篇

2021年,X县安全生产监察大队在市执法支队的指导和X县局的正确领导下,以安全生产执法全链条考核为工作重点,不断创新执法监察方法,改进执法模式,提高执法监察实效,树立执法形象,认真履行职责,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工作有了长足的进步。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总体形势

X县位于X省南部、X交界,面积X平方公里,辖X个乡镇(街道)、X个经济开发区,X个行政村,总人口X.X万。

(一)X+X行业领域监管对象情况。

X县是矿山重点县,X年复工复产的地下矿山X家、露天矿山X家、尾矿库X家;辖区内无危化品生产企业,一般化工企业X家,加油站X家,烟花爆竹批发企业X家、零售点X家。工贸八大行业企业中,规模以上工业企业X家,乡镇管理各类小微企业X家。企业面多量大,监管任务十分繁重。

(二)执法队伍基本情况。

X县安全生产监察大队为正科级参公事业单位,编制X人,实际在岗人员X人。工作任务和执法力量严重不匹配。近年来,执法大队一直采取委托执法模式,将乡镇执法力量有效结合利用。

二、积极探索执法模式,从严开展安全生产执法工作

(一)探索执法模式,积极推进执法监察工作

面对执法人员少、任务重的现状,我县积极探索执法模式,推进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工作。

一是采取执法中队+科室联合的执法模式。

由执法中队和业务科室联合,按照行业分类,分为矿山、危化、工贸三个执法组开展执法检查。对企业的一般隐患由业务科室负责督促整改、对处罚项由执法中队依照行政处罚程序处理。

二是探索分线+分片相结合的执法模式。

由三个执法中队根据监管对象分布区域情况,包乡镇联合开展专项执法。

三是探索分级分类执法模式。

依托全县包保企业底数,明确县、乡执法范围,将规模以上行业监管企业全部纳入县级监管执法范围,将规模以下等小微企业纳入乡镇监管执法范围。明确乡镇执法范围和任务,推动乡镇执法能力提升。

(二)从严执法,推动落实执法处罚到位

一是开展全县安全生产集中执法行动。

强化执法力量,聘请第三方机构,对全县规模以上企业和重点监管企业开展集中执法行动,同步开展不定期夜查行动,集中查处一批非法违法突出问题、立案查办一批典型违法案件。监察大队全年组织开展X次专项执法行动,检查企业X余家,查处隐患X余条,办理行政处罚案件X起,行政罚款X.X万元。

二是积极指导乡镇中队开展执法工作。

召开乡镇执法业务培训会,积极落实全市开展的县、乡一体化执法要求。推动乡镇安监执法中队开展执法工作,乡镇办理安全监管处罚案件X起,行政罚款X.X万元,乡镇执法水平呈现跨越式进步。

三是切实做好举报信访核查处理工作。

X年共受理举报X起,其中涉及危险化学品X起、工商贸企业X起、矿山企业X起。通过认真核实查处,及时沟通反馈,信访举报问题均得到妥善处理。共查封扣押烟花爆竹X余箱、汽油X余升。

四是提升执法规范化水平。

县安全监察大队结合局机构调整契机,转换角色定位,完善工作制度,规范执法队伍管理,推动执法移动信息化、执法过程标准化,要求执法人员执法过程中穿戴标准执法服装、配备执法记录仪、执法全过程网络运行。

三、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执法监察工作开展不平衡。

部分乡镇对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工作重视程度不够,存在长期占用执法人员的现象。个别乡镇全年办案数量不足3起。

二是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力度不足。

执法力度和处罚力度不够的问题普遍存在,对非法违法建设、生产、经营行为打击不力,行政处罚力度明显偏软。从统计结果看,存在重检查、轻处罚的现象,特别是行政处罚立案数少、适用法条小。这些问题的存在极大影响了依法治安的效果,严重制约了全县安全生产形势的进一步稳定好转,我们将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加以解决。

四、2022年安全生产执法工作打算

一是继续夯实执法基础工作。

进一步规范执法文书和行政处罚案卷的制作,健全执法工作台账,完善相关资料的统计和存档,健全执法监察档案,制作监管企业一企一册。编制现场检查方案,明确执法检查的依据、执法人员、检查重点、实施方式等,提高执法规范化水平。

二是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加大对矿山等重点高危行业和易发安全生产事故的行业领域企业的巡查力度,同时在重点时段注重夜查和突击检查。对日常检查中发现的非法违法行为零容忍,重拳出击、严肃查处,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对安全生产领域非法违法现象形成有力震慑。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 第8篇

2012年11月28日至29日, 全国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行政执法工作会议在广东佛山召开。这是总局召开的第一次以行政执法为主题的工作会议。会议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报告中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有关精神, 总结交流近年来全国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讨论《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 (讨论稿) 》, 部署今后一个时期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行政执法的工作任务。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杨元元作工作报告,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党组成员、总工程师黄毅主持会议, 并作会议总结。国务院法制办社会法制管理司副司长董超洁同志莅临会议指导。

杨元元指出, 近些年来, 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 全系统上下狠抓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为减少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 实现全国安全生产状况的稳定好转、明显好转, 做了许多开创性工作。对今后一个时期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杨元元要求, 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以实施安全发展战略为统领, 不断夯实机构队伍和执法能力两个基础, 紧紧抓住执法计划、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事故查处、执法监督五个重点, 扎实推进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行政执法的体制创新、机制创新、法律制度创新, 妥善处理好立法与执法、行政执法与解决行政争议、行政执法与责任追究的关系, 全面推进新形势下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实现安全生产形势的根本好转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与会代表在讨论中一致认为, 这次会议是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深化过程中召开的一次重要会议, 事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全局, 开得非常必要、非常及时。与会代表通过学习交流执法经验,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思路进一步清晰;通过认真学习讨论《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意见 (讨论稿) 》, 在总体把握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中的重点问题、关键环节的同时, 提出了许多好的修改意见。

北京、黑龙江、广东省、江苏、湖北、四川安监局、山西、山东煤监局等8家单位做了大会经验交流。各省级安监局和煤矿安监局分管行政执法的负责人, 执法总队 (局、处) 、法规处有关负责人,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煤矿安监局机关有关司局负责人, 应急指挥中心综合部负责人参加了会议。

安全生产委托执法研究 第9篇

关键词:安全生产;执法监督;委托执法

《安全生产法》的颁布实施以来,各级政府和安监部门应对安全生产形势创新安全监管工作,在实施安全生产委托执法方面做了尝试,委托乡镇街道行使部分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权,取得了一定效果。本文围绕如何在安全生产委托执法中落实依法行政要求,提出一些思考和建议。

一、安全生产委托执法的界定

"徒法不足以自行",行政执法是法律运行的重要环节。负有行政职责的行政主体,通常应亲自履行行政职责、行使行政职权,但因条件限制或特殊原因难以亲自行使某项行政职权,抑或考虑节约成本、提高效能,为行政目标的实现则可以通过委托其他组织代为行使具体行政职权,学界通常称为行政委托。安全生产委托执法是指具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法定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将职权范围内的部分行政执法事项委托给某一组织代为行使,受委托组织在行政机关委托的职权范围内以行政委托机关名义行使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权,委托的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组织的行政执法行为依法承担责任的行为 。

二、安全生产委托执法的原则和要求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包括日常监督检查、查处非法违法行为、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调查处理事故、核查投诉举报等工作①。安全生产委托执法涉及行政行为种类较多,因此研究在委托执法中如何遵循行政法的基本原则非常必要。

行政法定原则要求职权法定。"法无明文规定即禁止"。相关法律明文规定的,委托执法必须遵从:一是行政强制措施不得委托②;二是行政许可的委托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且只能委托其他行政机关③;三是行政处罚的委托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且只能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事业组织④。

行政裁量原则也是法治的要求和补充。"为使法治在社会中得到维护,行政自由裁量权就必须受到合理的限制。"[5]委托执法需要以必要性为原则,禁止恣意,禁止过度,达到合理均衡的要求,其委托权限、时限必须受到相应拘束,无期限和概括的委托是过度的,应当被禁止。

程序是法治和恣意而治的分水岭。避免偏私、行政参与和行政公开是正当程序原则的应有之意。无公开则无行政。实现程序正义的要求是委托执法不可逾越的法治鸿沟,委托执法本身需要接受必要的公开审查。委托执法实施的信息需要公开,包括委托程序、依据、权限、主体、步骤、等信息要公开,告知、申诉、回避、救济程序等也必须公开,不得导致信息公开范围的任何缩减或公开程序的延缓。

三、安全生产委托执法实践存在的问题

《安全生产法》赋予县级以上政府安全生产执法权,县级政府委托乡镇街道开展安全生产委托执法比较普遍,存在问题的主要有:

(一)委托执法依据的合法性存疑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内容涉及《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委托执法的依据和委托内容等都必须符合相应层级的法律规范要求,不得与上位法的规定冲突。实践中,委托执法依据的法律规范层级普遍较低,越权委托违法委托现象较多:有的将行政处罚权用规范性文件予以委托如重庆市等委托了部分行政处罚权;有的将行政强制权列入委托执法范围的委托权限违法⑤[2];有的将行政处罚权委托给行政机关或明显不符行政处罚法19条规定的组织[3]。

(二)委托执法的委托程序疏于规范

"程序法的重要性超过实体法,法律的生命在于执行。"[4]没有程序的刚性约束,委托执法的委托程序随意性大。虽然《行政许可法》规定了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公告程序及公告内容⑥,但安全生产委托执法没有具体的程序,实践中有内部文件形式委托执法的;有的签订书面协议的;有的仅将委托执法的内容进行公示;对于委托执法的委托依据、期限、条件、执法依据、执法人员情况等全面公开公告的不多。

(三)委托执法过程的监督缺位

针对委托机关委托行为和受托组织执法行为的监督双双缺位。依据规范性文件委托执法的情形下,没有事先审查的前置程序。相应监督的自始缺位,造成委托权限违法、越权委托、委托不明等问题未能及时解决。委托以后的执法环节,委托机关的指导监督缺乏制度约束,执法水平不高、执法过错、甚至滥权行政的现象难以及时纠正。上述两个层面的监督缺位直接影响行政目标实现,损害政府威信。

四、安全生产委托执法中问题的解决思路

针对安全生产委托执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探索:

(一)规范委托程序

规范委托程序重点解决委托行为本身的合法性和委托执法的适当性问题。一是前置审查:确认委托执法的合法性,审查重点为权限、事项、受委托主体的合法性依据,违法委托或越权委托无效。委托执法必须有法律、法规、规章的明确授权,委托中具体内容不得与同层级的相关法律规范冲突。二是公示公告:公示拟委托执法的委托依据、相关主体信息、委托内容、权限期限、执法方式、行政处理类型、执法流程等,接受质询,公告期满后正式委托执法。

(二)健全相关制度

建立健全制度落实程序性规定,坚持依法行政。一是建立委托执法备案审查制度。委托执法的行政机关提请向上一级行政机关备案:地方人民政府委托执法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地方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委托执法的,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5]。二是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行政执法主体非经公告不得执法,行政人员未取得执法资格不得执法⑦。三是建立具体行政行为备案考核制度。受托组织做出具体行政行为后适时提请委托机关备案,委托机关定期评议考核。

(三)实施有效监督

委托执法中落实法治要求,需要进行全方位监督。一是委托执法行政监督。委托机关需要加强对受委托组织的监督和指导,发现违规失当之处应责令纠正,必要时可变更或终止委托。二是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作用。通过审查政府报送的规范性文件、执法检查、代表提案等形式向政府提出监督意见,监督委托行政的委托和执法。[6]三是重视司法监督。委托机关通过诉讼个案的审查审判,分析典型案例接受监督,规范执法行为和完善委托执法工作。

注释:

①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 (安监总政法〔2012] 157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告 2013年第1期

②《行政强制法》第17条

③《行政许可法》第24条

④《行政处罚法》第18条、19条

⑤http://www.bjdx.gov.cn/jrdx/dxgk/dxnj/2010nnj/348544.htm,北京市大兴区信息网,最后访问时间2013年11月9日

⑥《行政许可法》第24条

⑦《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2004年3月22日

参考文献:

[1][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369.

[2]台州市路桥区安监局.关于全面实施安全生产执法委托的意见[EB/OL].http://xxgk.luqiao.gov.cn/InfoPub/ArticleView.aspx?ID=1754

[3]四川省委托乡镇(街道)安全监管机构行使部分安全监管行政执法权[EB/OL].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总局网站,[2013-11-09].

[4]王名扬.美国行政法[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41.

[5]刘云甫.委托执法备案审查的立法思考[J].广州大学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5).

[6]张国妮.加强人大常委会监督 完善委托行政执法[J].人大研究,2012,(3).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精选9篇)安全生产行政执法 第1篇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二〇一四年清明节期间烟花爆竹经营店现场检查记录 被检查单位名...
点击下载文档文档内容为doc格式

声明:除非特别标注,否则均为本站原创文章,转载时请以链接形式注明文章出处。如若本站内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权益,可联系本站删除。

确认删除?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