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十条红线
安全生产十条红线(精选11篇)
安全生产十条红线 第1篇
安全生产十条红线
一、任何时候、任何人不允许占用或堵塞消防安全通道。
二、任何人不允许携带烟火、火种进入生产区、酒后上岗及无证操作。
三、高速运转部位正前方、吊物下严禁人员通行、跨越和逗留。
四、运转中的设备,严禁处理任何问题。
五、吊装口处安全门,在不进行作业时要关闭严实。吊装物下严禁站人或有人通过。严禁高空抛物和传递物品。
六、维修设备必须开工作票、断电、挂警示牌。
七、高空作业必须开高空工作票,正确使用安全带,4米以上的作业必须用双背带安全带。
八、容器作业,必须开容器作业票,进行强力通风,正确使用安全带,安全绳,二人以上在池口监护(安全绳半拉紧状态)。
九、电器、配电箱(柜)周围或下方,蒸汽管道和电缆下方、公司各个消防安全重点部位、不允许有易燃物、易爆和危险化学品。
十、明火作业、电焊作业、拆卸安装法兰盲板作业,必须开工作票,清理现场,预备水源或消防器材。动火作业,必须提前向企管部申请,由企管部开具动火作业证,企 管 部 派 人检 查、监 督、监 护 安 全 措 施。在 金 属 容 器 内 或 管 道密 集 的 地方施焊必须加绝缘垫、穿绝缘鞋,个人安全防护不到位不允许作业。
安全生产十条红线 第2篇
为了认真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促进安全长效机制建设,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安全生产管理二十条红线。
违反二十条的行为,给予责任人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第一条
个人违章作业造成他人死亡者。第二条
瓦斯超限作业,隐瞒瓦斯超限者。
第三条
擅自高定监控断电值或缩小断电范围责任者。第四条
虚报,假报瓦斯抽采量责任者。第五条
“一吹风”排放瓦斯责任者。
第六条
瓦检员、安监员弄虚作假,虚报检查数据。第七条
严重违章放炮责任者。第八条
故意破坏通风设施责任者。
第九条
“三专两闭锁”不按规程规定安装或人为造成闭锁效应。第十条
井下无措施施焊及使用明火责任者。
第十一
条违反规程、措施空顶作业,擅自修改巷道支护参数。第十二条
提升绞车的安全保护、安全设施闭锁未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装设或失效;扒、蹬、跳车;乘坐皮带。
第十三条
采掘工作面回风流中带电检修电气设备者,采掘工作面及回风巷出现电气设备失爆的责任者。
第十四条
安全培训管理人员为受训不合格人员或未参加培训人员颁发培训合格证书的直接责任人。
第十五条 职工接受安全培训考试不合格并连续二次补考仍不合格者。第十六条
擅自调整供电系统保护整定值,造成越级跳电的,或违反“谁停电、谁挂牌、谁摘牌、谁送电”停送电制度的责任人。
第十七条 没有按规程实施探放水而进行采掘活动的,或有突然出水、透水征兆没有及时停止作业撤出人员的直接责任人。
第十八条 故意破坏瓦斯检测监控、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风压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讯联络系统设备的责任人。
第十九条 安监员、瓦检员、瓦斯抽放泵司机等重要岗位工睡岗、脱岗的。
坚持以红线意识抓安全 第3篇
勇于担当,抓安全的态度正。思想观念对管理行为有着非常重要的导向作用。为此,开滦蔚州公司在安全行为文化建设中,非常重视安全责任意识、担当意识的培养,引导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安全管理人员,提高对安全工作重要性的正确认识,始终坚持铁的面孔抓安全,从思想上时刻把安全工作放在首位,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一是敢抓敢管,安全容不得半点人情。当然,在安全上也讲人性化管理,但人性化不是人情化管理,二者是有根本区别的。为此,蔚州公司组织各级领导干部和安管人员,在安全管理过程中,敢于担负起抓好安全生产的重大责任,时刻本着对自己负责、对他人负责的态度,坚持严是爱、宽是害,敢于动真碰硬,敢于较真,敢于直面矛盾;二是率先垂范。上面松一寸,下面松一尺。领导干部、安管人员的安全行为对员工有着非常强的引导作用。为此,蔚州公司注重教育引导领导干部、安管人员必须做到以身作则,带头执行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要求员工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到,要求员工禁止的,自己先禁绝,积极发挥表率作用,努力营造人人重安全、人人想安全、人人抓安全的浓厚氛围;三是持之以恒。抓安全不能时紧时松,贵在常抓不懈,经常抓、抓经常。实践中,引导各级领导干部和安管人员,始终坚持严和实的标准,长和常的要求,始终保持安全管理的高压态势,通过严格的管理,严格的考核,使规范管理、按章操作成为干部员工自觉的行为习惯,做到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
严格管理,抓安全的标准高。标准决定质量,有什么样的标准,就有什么样的质量。抓安全工作同样也不例外,安全生产是铁律,也是红线,必须从严上要求。开滦蔚州公司安全文化建设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倡导高标准、严要求的管理理念。因此,开滦蔚州公司要求各级安全管理人员在事故处理上不容变通,特别是涉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操作规程标准方面,更要严格要求,依法依规,决不能软,决不能搞变通。一是严守标准。抓安全工作,绝对不能失之于宽、失之于松、失之与软。坚持零容忍,严格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不放过每一个节点、每一个隐患,凡是存在问题的工作面和部位,该停的停,该关的关,该整顿的整顿,不留情面,毫不手软;二是严密措施。严密的措施是抓好安全工作的重要保证。特别是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坚持全覆盖、无盲区,全面细致地进行排查,紧紧盯住易发生事故的薄弱环节和危险因素,坚决堵塞安全生产漏洞;三是严格检查。进一步改进安全检查的方式方法,按照“零容忍、严执法”的要求,借鉴推广国家总局“四不两直”暗查暗访制度开展安全检查,即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开展检查,做到不打折扣、不留死角、不走过场,真正形成安全生产严格管理的高压态势。
安全生产、强化红线意识重在人 第4篇
关键词:安全 强化 红线
1 概述
安全是当今世界人们普遍关注的一个重大课题。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经济的高速发展,安全生产工作越来越受到重视,安全生产关系着群众生命,要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切实抓好,安全生產工作必须落实到每一个具体企业、每一个职工思想深处,注重企业内部具体日常化细节管理,真正做到安全生产,减少伤亡事故的发生。我国的经济建设不能以牺牲生命财产为代价,不能以放弃安全生产为代价!
2 红线意识
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很重视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基本方针。安全预防的重要性可见一斑。人们常说“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预防工作是保险工作,越是抓得早、抓得紧,事故发生的风险系数就越小,就越能遏制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就越能得到更好的保障。
习主席指出:“接连发生的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必须引起高度重视。人命关天,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必须作为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这就是“红线意识”。在新的时期、新的形势下,过去的发展模式已经不适应,必须要坚持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强化“红线意识”,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大力实施安全发展战略,自觉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正确处理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发展、与速度质量效益的关系,促进企业安全、可持续发展,自觉提高坚守“红线”的能力,做坚守“红线”的坚强卫士。
3 安全生产重在人
企业的安全形势的好坏,历来被当作衡量一个企业管理水平高低的重要指标,企业安全重在管理,抓安全管理必须务实,任何的不务实、不作为和乱作为都有危险,都不可取。
人是决策者,人是执行者,人是操作者,人是一切生产、生活的行动者……思想决定行动,若一个人的思想走偏,即使是制定的法律、政策、规章制度、条例、管理办法、规程和程序等等均可以违背,改变安全生产、生活的既定方式,所以安全生产关键在人、重点在人、执行在人。
对一线职工来说,若靠蒙骗、辩解来脱逃责任,虽可躲过暂时的警告惩罚,但却会留下一个潜伏的隐患,极易养成麻痹大意的侥幸心理和懒惰的惯性心理,此时若不能引起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重视,对其进行安全教育,轻则为生产带来惰性,重则引起无视安全的惯性心理,危及安全工作效率,影响企业的安全生产和发展。
对上级安全检查来说,安全生产不可只做表面功夫,表面的安全只能暂时获得一时的信任,但却经不起时间的考验,安全问题与隐患能隐藏一时,却可能在不经意时爆发,它若爆发,犹如一枚炸弹,随之而来的,会是可怕的事故,发现问题的唯一对策不是逃避问题,是尽快的解决问题,才能做到安全和生产两不误。
4 强化红线意识的措施
要进一步认清当前安全形势。煤炭行业不景气,市场低迷,价格持续走低,但安全生产投入不能走低,要更加重视,要进一步加强;要全面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整治。要强化“红线意识”,要落实责任、强化制度建设,要突出重点,整治隐患。对生产现场、各部门和人员密集场所要开展大检查大整治;要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各自分工开展重点领域的督促检查。加强安全教育。通过“安全日”、“安全月”等活动,专题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宣传读本《强化红线意识,促进安全发展》,明确“红线意识”的实质,在日常检修工作中,把生命安全放在首位,人人落实安全责任,坚持危险点分析预控,坚持“两票三制”,坚持标准化作业,杜绝违章操作,拒绝违章指挥,增强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对生产行为的规范约束力。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在企业经营发展中的重要性,推行安全生产责任制,逐级监督落实安全生产目标计划,认真履职,重点监控安全隐患多发的关键节点,做好风险预控,使安全生产理念深入基层,上行下效,全面提升安全生产质量。自上而下建立多道防线,制定安全事故预警预案,开展联合安全事故演习,有效地应对安全事故的发生,使一些有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处置得当、损失减到最小。
5 结语
细节决定成败,做好安全工作的有效方法就是要始终关注细节、严格遵守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细节是一种习惯、是一种积累、也是一种眼光、一种智慧,关系着我们安全生产的方方面面,安全生产尤其要注重从细节入手,不忽视每一个细微环节,不放过每一个细小的漏洞,不留下任何一个死角,需要每个细节很完美很难,但只要一个细节没注意到,有一点点的闪失,就会带来难以挽回的损失,酿成无法估计的重大后果。因此,安全生产无小事,安全的红线是任何人不能碰触、不可儿戏的,“红线意识”是安全生产的坚实基础,只有牢固树立“红线意识”,自觉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处理好生产与安全的关系,才能使企业良好地展开各项生产活动。
参考文献:
[1]王玉强,段鑫,陈占阔.安全生产人性化管理的探索与实践[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上旬刊),2012(01).
[2]李红旭.论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J].价值工程,2010(09).
[3]新华.强化红线意识 促进安全发展[J].安全与健康,2014(04).
河南煤化安全零理念、十条红线 第5篇
一号工程
双击建设 基层建设基础建设
三项机制 用人机制 奖惩机制 考核机制
四大体系安全保障体系 职工培训体系 安全评价体系 应急救援体系五自管理 矿井自主 系统自控区队自制 班组自理 员工自律
焦煤集团瓦斯管理:十条红线
1,瓦斯超限作业的。
2,排放瓦斯无措施的,一风吹或排放瓦斯区域不停电的。
3,擅自修改监控数据的,擅自中断数据传输的。
4,认为调整数据造成数据是真的。
5,擅自甩掉风电,瓦斯电闭锁,风机自动倒台等安全控制保护功能的。6,弄虚作假的,虚报钻孔抽排深度,钻孔数量及瓦斯抽采量的。7,瓦斯参数测定效果,检验数据弄虚作假的。
8,故意破坏抽采设施,监控设施的。
9,突出危机采掘工作面不执行措施超前局,超采超掘的。
10,突出危险采掘工作面无评价,假评价组织生产的。
安全零理念
一号工程
双击建设 基层建设基础建设
三项机制 用人机制 奖惩机制 考核机制
四大体系安全保障体系 职工培训体系 安全评价体系 应急救援体系五自管理 矿井自主 系统自控区队自制 班组自理 员工自律
焦煤集团瓦斯管理:十条红线
11,瓦斯超限作业的。
12,排放瓦斯无措施的,一风吹或排放瓦斯区域不停电的。
13,擅自修改监控数据的,擅自中断数据传输的。
14,认为调整数据造成数据是真的。
15,擅自甩掉风电,瓦斯电闭锁,风机自动倒台等安全控制保护功能的。16,弄虚作假的,虚报钻孔抽排深度,钻孔数量及瓦斯抽采量的。17,瓦斯参数测定效果,检验数据弄虚作假的。
18,故意破坏抽采设施,监控设施的。
19,突出危机采掘工作面不执行措施超前局,超采超掘的。
淮北矿业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 第6篇
对触及以下二十条安全管理红线的主要责任人,给予解除劳动合同:
一、危及安全生产紧急情况未安排停工撤人。
二、瓦斯超限作业;隐瞒瓦斯超限。
三、监测监控、瓦斯钻孔、瓦斯抽采数据、水害治理工程数据弄虚作假。
四、违规启封密闭墙,违章排放瓦斯。
五、瓦检员、防突员检测数据弄虚作假。
六、脱岗造成钻孔着火或瓦斯高值超限事故。
七、放明炮、糊炮;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放炮不按规定执行停电撤人。
八、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功能失效;主备局扇不能实现自动切换造成瓦斯超限。
九、井下无计划、无措施烧焊。
十、罐笼装运大件、特殊车辆不使用定车装置。
十一、扒、蹬、跳车、乘坐皮带。
十二、车辆掉道不按程序汇报、擅自拿道。
十三、井下带电作业;挂停止作业牌擅自摘牌送电。
十四、擅自截短锚杆锚索。
十五、人为故意破坏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替他人携带人员定位识别卡。
十六、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违章作业直接造成他人伤害。
十七、防突、防治水头(面)超掘超采。
十八、无规程(措施)施工。
十九、携带烟草、打火机、火柴入井;携带手机、电子表、随身听入井。
二十、冒名顶替在岗在职人员入井。
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及执行说明 第7篇
1、瓦斯超限作业,隐瞒瓦斯超限。
2、擅自高定监控断电值或缩小断电范围。
3、虚报、假报瓦斯抽采钻孔量和瓦斯抽采量。
4、一风吹排放瓦斯。
5、瓦检员、安监员、防突员弄虚作假、虚报检查数据。
6、严重违章放炮。
7、人为破坏风门、瓦斯传感器。
8、“三专两闭锁”不按规程规定安装或人为造成闭锁失效。
9、石门揭穿突出危险煤层和突出危险工作面不执行防突措施而进行采掘作业或超采超掘。
10、井口20米范围内、井下无措施烧焊及使用明火。
11、违反规程、措施空顶作业,煤巷锚杆(锚索)支护擅自修改支护参数。
12、提升绞车的安全保护、安全设施及立井井口闭锁不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装设或失效;违反斜井“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规定;扒、蹬、跳车;乘坐皮带;带电作业;电机车司机违章驾驶。
13、采煤、掘进、开拓工作面、回风顺槽及回风流中,电气设备失爆。
14、个人违章作业造成他人死亡的。
15、内触犯其他较严重“三违”的,第一次进“三违”学习班;第二次待岗3个月;第三次解除劳动合同。
16、安全培训管理人员为受训不合格人员或未参加培训人员颁发培训合格证书的,解除直接责任人劳动合同。
17、职工接受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考试及补考不合格的,不准上岗作业;井下从业人员(四级)安全培训考试不及格的,待岗3个月;第一次补考不及格的,待岗半年;第二次补考仍不合格的,解除劳动合同。
18、擅自调整供电系统保护整定值,造成越级跳电的,或违反“谁停电、谁挂牌、谁摘牌、谁送电”停送电制度的,解除直接责任人劳动合同。
19、没有按规程实施探放水而进行采掘活动的,或有突然出水等透水征兆没有及时停止作业撤出人员的,解除直接责任人劳动合同。
20、因脱岗发生钻孔着火或瓦斯高值超限等事故的,解除直接责任人劳动合同。违反上述20条红线规定,给予直接责任人撤职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执行说明
1、“瓦斯超限作业”,系指:在作业范围内,监控探头记录或瓦斯检查员检查瓦斯超限时,仍进行作业。
2、“隐瞒瓦斯超限”,系指:未按集团公司《关于规范瓦斯超限统计工作的通知》要求统计上报瓦斯超限。
3、“擅自高定监控断电值或缩小断电范围”,:系指:规程或措施规定断电值、断电范围而没有按规定达到。
4、“虚报、假报瓦斯抽采钻孔量和瓦斯抽采量”,系指:
1、所报瓦斯抽采钻孔深度、钻孔量或瓦斯抽采量一次超过实际数值20%及以上;
2、施工消突、抽采钻孔未经验收而直接投入使用。
5、“一风吹排放瓦斯”,系指:未使用三通或变频调速等调节风量造成第一汇风点瓦斯浓度达到3%及以上。
6、“瓦检员、安监员、防突员弄虚作假、虚报检查数据”,系指:
1、瓦检员、安监员、防突员班中空班漏检,造假作弊;
2、实测相关数据造假。
7、“严重违章放炮”,系指:放炮未装填炮泥或炮泥充填长度达不到应封孔长度的二分之一,不执行“一炮三泥”、“一炮三检”,不按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规定设置警戒,不用放炮器放炮,违章处理瞎炮、残炮,采煤工作面同时使用两个及以上放炮器放炮(特别情况下编制专门措施并经审批后放炮不属此范围)。
8、“人为破坏风门、瓦斯传感器”,系指:
1、运输货料过风门不按规定开启而直接撞击,造成风门损坏,失去作业或漏风是超过被损风门正常使用时的30%的;
2、人为造成瓦斯传感器失去监控作用。
9、“石门揭穿突出危险煤层和突出危险工作面不执行防突措施而进行采掘作业或超采超掘的”,系指:石门揭穿突出危险煤层没有防突措施或不执行揭煤措施进行揭煤作业的。突出危险采掘工作面进行采掘作业时,没有按规程规定预留足够措施孔或预测(效验)孔的超前距,超采超掘0.6米及以上。
10、“井口20米范围内、井下无措施烧焊使用明火”。“井口20米范围内”系指:从井口边沿线外延20米范围。
11、“违反规程、措施空顶作业,擅自修改煤巷锚杆(锚索)支护参数”,系指:
1、架棚巷道未按规程(或措施)要求使用前探梁等临时支护或冒顶高度超过0.5米不接实继续作业的;锚(网)喷支护巷道未按规程(或措施)要求在前探梁、临时棚或点柱掩护下作业;在最大控顶距内未按措施规定完成顶部永久支护,继续向前施工作业的(拱形巷道拱基线以上为顶,巷修施工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2、采煤工作面进行采空区内作业、无措施情况下进入煤壁侧作业;
3、煤巷锚杆(锚索)支护参数修改未经矿总工程师批准;人为故意截短锚杆(锚索)长度。
12、第十二条红线中“提升绞车”系指:滚筒直径2米及以上的。“安全设施”系指:立井缓冲托罐装置、斜井防跑车装置。“带电作业”系指:无措施开盖检修36伏以上的电气设备且其腔室内有带电体的,在规定的电气设备裸露带电部分最小安全距离内作业。
13、第十三条红线中“电气设备失爆(五类)”,系指:
1、接线出现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
2、外壳裂纹或开焊贯穿腔体;
3、防爆结合面的间隙不符合完好标准要求;
4、闲置喇叭嘴未进行封堵;
5、密封圈割开使用,电缆护套与密封圈结合部位经刀削或包扎加工处理。
14、第十四条中“个人违章作业”,系指:个人违反煤矿安全规程、操作规程、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规定的行为。
15、第十五条中“其他较严重‘三违’”,系指:集团公司界定的84条较严重“三违”。
16、第十六条中“安全培训管理人员”,系指:各矿、矿建处负责培训、考核人员。
17、第十七条中“安全培训”,系指:井下四级从业人员取证培(复)训。
一般工种作业人员中的文盲学员参加考试采取统一试卷,有两位或两位以上老师监考,一位老师提问,被考学员口述,另一位老师执笔(操作),监考老师及学员共同在试卷(签名单)上签名认可。
公司鼓励一岗多能,一人多证。参加本人主岗位外的工种取证培(复)训考试不合格的,不执行本条款。
18、第十八条中“擅自调整供电保护整定值”,系指:未经矿机电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整定值或未按机电管理部门下达的供电保护整定值进行整定的。
“谁停电、谁挂牌、谁摘牌、谁送电”,系指:电工进行停电操作时,停电、挂牌、摘牌、送电等操作程序必须由同一人完成;如果有多家单位同时进行停电时,必须分别挂牌、摘牌,送电由最后一个摘牌的电工来操作。
19、第十九条中“没有按规程实施探放水”,系指:不按照探放水设计、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要求,实施探放水而进行采掘活动。
“突然出水等征兆”,系指:炮眼、探眼、锚杆(索)眼等各类煤岩眼(孔)或煤岩裂隙突然出水。
安全生产十条红线 第8篇
为了满足城市景观、功能分区、抢险救灾、人流物流疏导、交通组织等城市综合需要,城市规划往往在道路红线以外另订建筑控制线,这个控制线称为后退道路红线。目前多数城市所表现出来的包括道路拥堵、消防救灾空间萎缩等城市综合症,都与后退道路红线的规划管理严重滞后,有着直接或间接的渊源。在多年的城市消防管理实践中发现,后退道路红线与城市消防安全布防有着极其重要的内在联系,甚至应该上升为城市消防规划中的主要专篇内容之一予以确定。
本文就后退道路红线与城市消防安全布防问题进行重点讨论,以期引起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关注,并在今后城市发展建设的理论、规划和实践中加以匡正。
1 “建筑控制线”在城市建设中的失控现象
“建筑控制线” 也称建筑红线,指城市规划管理中,控制城市道路两侧沿街建筑物或构筑物(如外墙、台阶等)靠临街面的界线。任何临街建筑物或构筑物不得超过建筑红线。建筑红线一般由道路红线和建筑控制线组成。道路红线是城市道路(含居住区级道路)用地的规划控制线;建筑控制线是建筑物基底位置的控制线。在不少学者和城市规划管理者看来,建筑基底与道路邻近一侧,道路红线就是建筑红线,即建筑控制线。这种学术界或规划管理部门理念的偏差和误导,为城市安全埋下了先天隐患。
1.1 建筑控制线表现为一条线
另行划定建筑红线,使道路上部空间向两侧伸展,显得道路更加开阔。某些公共建筑和住宅适当退后布置,留出的地方有利于人流或车流的集散,也可以进行绿化,美化环境。在建筑红线的控制下,前后错开布置沿街建筑,既可满足不同的功能要求,又可避免城市景观的单调感,使城市建筑群的体型和街景富于变化[1]。同时另一个核心功能之一就是城市安全设防的需要,包括战争、自然灾害(地震、水患)、火灾、爆炸、恐怖等治安灾害的施救。也就是说,建筑控制线应该是弯曲的,错落有致的,后退多少应该根据建筑的性质、规模、高低而科学设定,目前很多城市的建筑控制线是一条线,尤其是在旧城区改造、次要道路和中小城市表现得更为突出。这样一旦发生灾难性事件,救灾工作因场地的狭小和道路的埋压而无法迅速实施救援,给救灾工作带来难题。
1.2 建筑控制线失控带来的严重危害
在寸土寸金的旧城区改造中,这类现象表现得十分突出,已经给交通、消防安全带来严重威胁,甚至给商业活动和居民生活带来极大不便。如郑州市火车站以银基商贸城为中心的商贸区域,单体建筑体量超大,人流物流密集,而建筑控制线几乎等同于道路红线,连消防通道和扑救火灾场地都要占用交通道路。尽管交通和交管部门多次进行了交通组织优化治理工作,但目前这个区域不但造成城市交通拥堵,而且已经不同程度影响了区位商业优势,同时也严重损害了城市品味的提升。这样的环境下一旦发生重特大火灾或其它灾难,消防车辆尤其是大型救援车辆根本无法进入,如强行进入也势必造成区域交通瘫痪,严重制约救灾进度。同时因救灾物资无法正常运达,无法实施灾难现场救灾资源的有效供给,后果不堪设想。开封旧城鼓楼商贸街区同样存在类似问题,建筑红线后退不足,加之没有设置建筑地下、地上大型停车位置,在平时造成交通拥堵的同时,灾害时刻更是无法实行有效的灭火救助。此类问题在不少城市旧城改造过程中都没有得到应有的解决,而且还加大了原有问题的严重程度[2]。
2 建筑控制线失控的原因分析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规定,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用地红线范围内另行划定建筑控制线时,建筑物的基底不应超出建筑控制线,突出建筑控制线的建筑突出物和附属设施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的要求[3]。
对于建筑控制线没有国家统一的标准可供执行,在道路红线后退多少设定建筑控制线,国家建设法规只作了原则规定,要各地政府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各地情况自行规定,这就为建筑控制线失控留下了很大的隐患。
2.1城市总体规划中没有建筑退让道路红线专篇设计
建筑必须在后退红线范围内,退出的这块地不准占用。也就是说,尽管你已经为退出的这块地付出了土地出让金,但就是不准占用。用地红线是围起某个地块的一些坐标点连成的线,红线内土地面积就是取得使用权的用地范围。开发建设这个地块的建筑时候,还需要退红线多少米,这个数字各地不一,要看当地规划局的规定。针对建筑退让红线的管理各地做法不一,有的在城市规划管理办法中明确,有的则具体颁发建筑红线技术管理办法,这些与城市总体规划的权威性、严肃性不可同日而语。如杭州根据《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出台《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推出红线的数值在这里显现,而深圳则在《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里做出了规定。
2.2城市消防规划中缺少建筑退让道路红线专章设计
目前各地由消防部门与城市规划部门联手编制的城市消防规划中,只对城市安全布局(也就是仅就城市功能区域进行规划,有的规划甚至缺乏区域消防安全布局的内容)、消防队站、消防通讯、消防水源等消防基础设施进行了设计规定,而没有针对建筑退让红线做出规定,应该说这是消防安全设防的重大遗漏。随着现代城市的飞速发展和商贸服务业的不断壮大,建筑退让红线在城市整个安全管理和消防安全设防中将越来越具有其他专业不可替代的作用,必须对现有城市消防规划定制进行修改,增加关于建筑退让红线专篇内容。
2.3建筑技术消防法规中遗漏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设计
目前,不论《民用建筑设计消防技术规范》还是《民用高层建筑消防设计技术规范》,对单体建筑或组团建筑都没有做出有关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的规定设计。只是对建筑之间的安全间距、消防车通道做出规定,对不足备环形消防通道条件的建筑规定了1212(平方米)的回车场地。还有就是对甲类厂房(仓库)与铁路、道路进行了简单的规定[4,5,6]。从这里不难发现,建筑退让红线在消防安全设防中的作用,没有在消防安全中得到应有的关注和重视,更没有在消防顶层法律法规中得到确认。
3强化建筑退让道路红线在消防设防中的重要地位
建筑退让道路红线,即建筑控制线在城市安全,尤其是消防安全设防中的地位是显而易见的,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值得肯定的是,在中国几十年的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已有不少专家学者和城市经营决策者在实践中逐步认识到了建筑控制线在城市安全中的作用,并在城市规划建设中自觉加以运用,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但多数城市的规划、建设、管理人员,并没有清醒地认识到建筑控制线在城市安全工作中的重要性,即使制订了相关建筑红线技术规定的城市,在执行已确定的标准规定中也没有坚决地予以贯彻执行。而消防部门及建筑消防研究机构也没有对此形成足够的认识,建筑控制线在消防宏观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中长期处于游离状态,甚至被边缘化,直接影响了城市安全设防的高度、质量和级次。
3.1国家从建设管理顶端开始设计建筑退让道路红线法律地位
《国家城市建设规划法》和《建筑法》应该对城市建筑控制线设置的原则、作用、地位予以明确规定,并确定其司法和法律管理职能部门。从建筑控制线的功能作用看,比较适合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因为目前大量的建筑防灾审核职能都划归公安消防部门,这样便于集中监督防灾规划、布局、设施的设计、建设、管理。
3.2公安部《城市消防规划编制要点》增加建筑退让道路红线内容
修订公安部《城市消防规划编制要点》,将建筑退让道路红线,列入城市消防规划编制审批程序和规划,地方《城市消防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编入建筑退让道路红线内容,在城市消防规划中增加“建筑退让道路红线”专篇专节。同时《民用建筑设计消防技术规范》、《民用高层建筑消防设计技术规范》增补“建筑退让道路红线”专篇内容,对各类建筑退让的幅度及退让空间形制做具体的规范,使城市消防规划更加科学完备。
3.3界定建筑退让道路红线量值及空间形制,使设计、建设、监督具备操作性
不断完善消防规划制度法规,是加强消防建设的顶端制度机制设计之一,这对于贯彻落实《消防法》及国务院《消防改革与发展纲要》具有至关重要的战略意义。把建筑退让道路红线提升到城市消防安全设防的高度,则是改进城市消防安全布局,完善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在消防法规和技术类文件中的具体体现。消防法规和技术类规范文件必须对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的量值、空间形制做出科学的规范和界定。目前《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规定,一般建筑退让道路红线不得少于2m,而许多城市在具体的规划建设中根据城市景观、绿化、物流人流等需要,在具体执行中都作了相应的调整和修正。如深圳、杭州、石家庄等城市规定,建筑退让量值一般不得少于12m。石家庄规定公共建筑、大型商场必须退让25-27m。这些规定应该说基本上可以满足消防施救要求[7,8,9]。综合各地的城市规划建设实践,根据一般城市的情况,笔者认为下述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的量值应予参考,见表1。
注:(1)高层建筑裙房高度≥24m,按高层建筑退让要求控制。(2)超高层公共建筑退让应在不少于表中规定的1.5倍的前提下,综合考虑安全、城市设计等要求,合理确定建筑退让距离。(3)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大型商场(面积>3000m2的集中式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公共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房),其临城市道路主要出入口方向的建筑红线退让距离应不少于表中规定的退让的1.5倍,并留有足够的、与城市道路相连的集散场地。(4)建筑临城市主要道路交叉口应相应增加退让距离。(5)36m以上道路交叉口道路中心线交叉点150m范围内建筑临城市主要道路交叉口应相应增加退让距离。(6)表中规定的最小退让范围内的用地用作停车的,其停车位不得纳入该项目停车位配套指标计算。(7)经批准设置的围墙、大门或门卫室退让道路红线不少于1.5m,其中人流量较大的公共建筑的大门、门卫室应增大退让,且围墙至道路红线需设置绿化带。
同时要重点做好建筑退让道路红线退让空间形制的规划管理。目前,一些城市在新区建设中普遍实行了大幅度的临街建筑退让措施,但这种退让不是考虑消防安全方面的退让,很多只是在景观、绿化等方面的因素。所以尽管退让的幅度很大,在空间形制的设计上对消防安全设防没有很大的关联。如空间设计复杂,雕塑、曲径、回廊、喷泉、台阶设置过多,基本没有考虑大型消防救灾车辆开展作业。这些在之后的消防规划和建筑消防技术规范的都应该加以规定和强调。
4 结语
城市消防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一样,固定是相对的,应该关注城市非传统性致灾性因素动态,加强新情况新问题的研究,在城市规划发展中不断修订完善,使其为提高城市综合抗灾能力和消防安全设防提供更加科学、前瞻的路线图和指导蓝本。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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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GB50352-2005.民用建筑设计通则[S],2005
[4]公安部.城市消防规划编制要点(公消[1998]162号)
[5]GB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S],2006
[6]GB50045-9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S],1995
[7]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0版)
[8]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2007版)
强化红线意识,构筑安全底线 第9篇
[关键词]安全管理;形势;底线
目前安全生产工作形势依然严峻,进一步增强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是重中之重,狠抓安全生产工作,把“不发生人身伤亡事故”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终极目标和神圣职责去贯彻执行。尤其要加强基层班组的专项整治,加大安全生产监管力度,深入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企业安全生产要重点抓好安全生产工作“五落实”“五到位”、“党政同责”要求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落实、安全生产组织领导机构落实、安全管理力量落实,安全生产报告制度落实和安全责任到位、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安全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
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要充分认识新《安全生产法》修改的重大意义,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安全生产责任,大力推进依法治企。推进安全生产工作持续稳定好转。新《安全生产法》的立法思路、立法理念、调整范围发生了重大变化,强化预防治本,强化企业的主体责任,加大了责任追究和处罚力度,规定了一系列安全生产工作新理念,进一步强化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的措施,加重了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健全完善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习总书记指出:要善于运用底线思维的方法,凡事从坏处准备,努力争取最好的结果,做到有备无患,遇事不慌,牢牢把握主动。严守人生“底线”,不仅是衡量个人道德品质,纪律观念的“标尺”,更是实现人生安全“不出事”的重要“标志”和“平安大道”。底线,是做人立身之本,做事思想根基。人生路上,需要我们始终保持本色,不断积蓄正气,牢牢坚守底线。底线,是做人做事的基本准则,其线愈牢,其行愈正,其志愈专。安全底线,是不能突破的警戒线,谁碰谁吃亏。谁挣脱了它,谁就会掉入万劫不复的深渊。给家庭带来无法弥补的灾难。通常来看,当一个因素接近安全的底线时,可能对安全无大碍,但也不能视而不见, 当两个因素接近底线时,就应该引起我们高度的警觉,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以防引起连锁反应, 当多个因素同时接近底线时,等于到了一触即发的最危险时刻了.事故往往在这个时候发生,所以,实际工作中没发生事故,不等于我们没有涉入过危险区域, 之所以没发生事故,常常是多个因素中状态好的方面,弥补了不好的方面。
守住安全的底线。人们对安全的期待,缘自人们在征服自然的过程中所经历过的恐惧。因为不安全的行为,其破坏程度常常是毁灭性的。细细想来,做人做事不就是追求一个安全吗?堂堂正正做人,安安全全做事,“我为人人,人人为我”。因为有安全,才有健康;有健康,才有幸福。说起来,这是一个世人皆知的道理,可就这么简单的道理,就常有人弄不明白。比如简化作业程序、不按规章施工,比如习惯性违章多次发生。这些人的无所谓,是会损害自已和别人的利益,无法构筑“安全”,短暂的触碰安全底线,掉进的却是无底的深渊。人一生如果突破了安全的底线,必然要加大人生的成本,使你不能尽情享受人生的乐趣。有人说,身体是一,其它都是零,没有一,再多的零也只能是零,这句话很耐琢磨。我把它演绎一下:安全足一,其他都是零,没有安全做保证,一切都是空的。细细想想,安全的确是做事的底线。没有生命的安全,家庭幸福的生活从哪里来?守住安全底线,在日常工作中不心存侥幸,无愧于岗位,无愧于家人。守住自己的安全底线,你就会成就事业,快乐人生。
以防控确保安全。电力能源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要能源,与社会稳定和人民生活密切相关。因此,如果没有充足的电力能源供应,不仅经济产业的发展会受到影响,社会正常生活秩序也将难以维持。安全事故是导致电力供应出现问题的主因之一,造成的后果极为严重。因此,保证电力生产安全是供电企业的重要职责之一,也是其需要下大功夫去做的工作。电力行业比较特殊,生产过程中不仅存在设备风险,工作人员的行为也可能会在无意中加大事故风险,因此,管理工作任务重、涉及面广、难度系数大。考虑到电力安全事故的巨大影响力,对其实行的管理应以事前控制为主。在具体管理中,应树立防控意识,采取可行的事前控制措施,减少风险因素。在生产现场,不仅会有很多同时运行的设备,还会存在大量的危险物品,比如易燃物等,因此,电力生产现场存在较高的安全风险,一旦出现问题,极易导致严重的安全事故。安全事故不仅会给企业带去巨大的经济损失,还会危害到员工的生命健康,所以,现场管控非常重要。一般来讲,事故的发生总有诱因,因此,为了降低事故发生率,切实做到安全生产,就必须重视强化对危险因素的控制,防止安全隐患演变成安全事故。在管理工作中,应重视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原则,通过提升员工的自觉性,降低电力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风险。
总而言之,强化红线意识,构筑安全底线。一要进一步提高认识。要以警戒意识正视安全生产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确保思想上警钟长鸣,行动上常抓不懈。二要落实责任。做到党政齐抓共管、党政同责;同时要进一步明确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三要树立底线思维。要切实把“不发生人身事故”目标贯穿到全年的安全生产各项工作当中,守住安全生产工作“底线”,确保不出现安全生产事故。四要严明纪律,以“红线”意识保障安全生产各项措施落到实处。根据当前严峻的安全生产形势,抓好施工安全监督,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提高班组的安全意识,全力完成各项安全生产工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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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孔文星.供电企业安全生产问题与安全管理措施[J].现代企业,2015,(08):12-13.
[3]杨昌能.风险管理在电力安全生产管理中的应用分析[J].通讯世界,2015,(08):105-106.
[4]高翠丽,王延波,司源等.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的调查与建议[J].安全.2015,36(09):01-04.
安全生产十条红线 第10篇
一、无规程(措施)施工。
二、擅自截短锚杆、锚索。
三、掘进工作面不使用临时支护。
四、掘进工作面循环进度超过作业规程规定。
五、皮带检修或清理机头、机尾传动及张紧部位未进行停电闭锁挂牌;皮带运行期间,清理皮带或进入非人行道侧。
六、绞车、皮带运输机机头、机尾未按措施固定好就投入运行。
七、井下带电作业;挂停止作业牌擅自摘牌送电。
八、罐笼装运大件、特殊车辆不使用定车装置。
九、扒、蹬、跳车,乘坐皮带。
十、各类绞车运行期间,人员进入运行区间及跑车范围。
十一、防爆电气设备失爆。
十二、车辆掉道不按程序汇报、擅自拿道。
十三、无计划、无措施烧焊。
十四、瓦斯超限作业;隐瞒瓦斯超限。
十五、采掘工作面不履行防突管理程序,擅自组织施工。
十六、违规启封密闭墙,违章排放瓦斯。
十七、脱岗造成钻孔着火或瓦斯高值超限事故;瓦斯治理钻孔钻机未安装有效风水转换器、风压表及水压表擅自施工。
十八、人为造成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功能失效。
十九、人为破坏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
二十、指使他人携带或携带他人定位识别卡,人为破坏识别卡。二
十一、放明炮、糊炮;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放炮不按规定执行停电撤人。
二十二、监测监控、瓦斯钻孔、瓦斯抽采数据,水害治理工程数据,瓦检员、防突员检测、顶板岩性探查数据,以及安全培训弄虚作假。二
十三、防突、防治水头(面)超掘超采。
二十四、探放水时,未撤出探放水点标高以下受水害威胁区域所有人员。
二十五、携带烟草、打火机、火柴、手机等非防爆电子产品入井或进入地面防爆区域以及私自拍照、摄像。二
十六、让他人顶替上岗作业。
二十七、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他人伤害。
二十八、未经许可进入各种设备内部和下水道等封闭、半封闭的设施及场所。
二十九、酒后入井或进入生产岗位作业。
三
十条红线 第11篇
进一步增强各级领导干部及职工“安全红线”意识,凡触及下列红线之一的,对二级单位管理责任人给予免职处分。集团公司组织部、纪委、劳资处、“五人小组”、生产业务处室等为综合监督主体,其他部门均有监督责任。集团公司组织检查一周内,若在同一区域被上级部门检查发现触犯“红线”的或经举报查实有触犯“红线”行为的,要对监督部门连带追责。
1.领导干部值班、跟班、带班、上岗存在弄虚作假的。(管理责任:矿(厂)长、党委书记;监督责任:组织部)
2.违反《煤矿安全规程》,井下使用电氧焊作业的。(管理责任:矿长;监督责任:机电处)
3.外委队伍进驻通知单末经矿(厂)长签字的。(管理责任:矿(厂)长;监督责任:基建处)
4.非常规作业无措施或有措施不执行的。(管理责任:生产矿(厂)长;监督责任:调度室、生产处)
5.突出矿井未进行消突检验或无防突措施的。(管理责任:总工程师;监督责任:通风处)
6.瓦斯抽采不达标(瓦斯超限)作业,超通风能力组织生产的。(管理责任:总工程师;监督责任:通风处)
7.月推进小于6 Om的综采工作面无防灭火措施或有措施不执行的。(管理责任:总工程师;监督责任:通风处)
8.探放水“有掘必探、有采必探、先探后掘、先探后采”及现场管理“三项”制度不执行的。(管理责任:矿长;监督责任:地测处)
9.人为拆除、挪移、遮挡瓦斯传感器等导致不能上传真实监控数据的。(管理责任:机电矿长或总工程师;监督责任:信息中心)
安全生产十条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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