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旅游发展委员会
安徽省旅游发展委员会(精选6篇)
安徽省旅游发展委员会 第1篇
【发布单位】安徽省
【发布文号】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1号 【发布日期】2005-10-21 【生效日期】2006-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安徽省
安徽省旅游条例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1号)
《安徽省旅游条例》已经2005年10月21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10月21日
安徽省旅游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旅游、旅游业经营和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第三条 发展旅游业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开发、科学管理、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旅游业发展的产业政策,推动旅游产业市场化,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旅游环境,促进旅游事业发展。
第五条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旅游业发展需要,建立旅游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旅游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行业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旅游工作。
第六条第六条 旅游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开展诚信宣传教育等活动,发挥指导、协调、沟通、服务作用,维护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旅游促进与发展
第七条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重视旅游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工作,加大对涉及旅游景区、景点的道路交通、安全保障、环境卫生等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旅游发展需要,可以在财政预算中安排旅游发展专项资金。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应当主要用于旅游规划编制、旅游宣传促销、景区景点开发,以及对旅游事业有重大贡献者的奖励等。
第八条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旅游业发展的需要,制订交通发展规划,改善旅游客运条件。
市政建设项目和国家大型工程的规划编制和方案设计,应当统筹兼顾旅游开发和相关设施建设。
建设、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城市道路和干线公路设置标准化的旅游交通标示牌、重要景区景点指示牌。
第九条第九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推进旅游服务标准化,建立旅游信息管理系统,实现旅游信息互通。设立公益性旅游咨询网站。在公共交通枢纽站点、旅游集散站、主要旅游区(点)逐步设置自助交互式旅游信息多媒体设施,为旅游者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第十条第十条 建立假日旅游预报制度和旅游警示信息发布制度。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春节、国庆节、国际劳动节等法定节日期间及放假前一周,通过大众传媒逐日向社会发布主要旅游区(点)的气象、旅游接待承载力、住宿、交通等信息。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政府及相关部门发布的通告,就旅游区域发生自然灾害、流行性疾病或者其他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和财产安全等情况,及时向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者发布旅游警示信息。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提供信息、指导培训、帮助协调等方式,促进研制和开发具有安徽历史文化内涵和本地特色的旅游商品,培育旅游商品市场,实现旅游业与相关产业的结合。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教育、劳动等部门,加强旅游院校(专业)的建设和旅游科研、教育、职业培训工作,加快培养旅游专业人才,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的素质。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鼓励国内外投资者依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投资建设旅游基础设施,开发旅游产品,组建大型旅游企业或者成立旅行社、旅行社分社,从事旅游开发和经营活动,拓展国际国内旅游业务。
第三章 旅游规划与建设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本地旅游资源状况以及上一级旅游发展规划为依据,进行经济、社会、环境可行性论证。
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与相关产业发展规划、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交通规划、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文物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自然保护区规划等相协调。
旅游发展规划按国家有关规定审批。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旅游资源的普查、评价工作,建立旅游资源档案,指导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建设。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开发旅游资源、建设旅游项目应当符合当地旅游发展规划,并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进行备案或者审批。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鼓励开发建设与自然景观、人文景观相融合的具有地方特色的旅游项目和具有知识性、教育性、趣味性、参与性的旅游娱乐项目。
鼓励发展徽文化旅游、生态旅游、休闲度假旅游、会展旅游、红色旅游、工农业旅游和民俗风情旅游等旅游项目。
禁止设立有害旅游者身心健康的旅游项目。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旅游景区、景点的经营权可以通过招标、拍卖等形式,依法有偿出让或者租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旅游景区、景点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合理设置停车场、环境卫生设施、通讯设施、残疾人无障碍设施、紧急救援中心和游客服务中心,以及旅游指示牌、警示牌和说明牌,并采用国际通用的公共信息图表符号。
第四章 旅 游 者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知悉旅游经营者所提供的产品及服务的真实情况;
(二)自主选择旅游经营者及其所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的方式和内容;
(三)要求旅游经营者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四)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及宗教信仰得到尊重;
(五)因接受旅游经营者的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依法获得赔偿;
(六)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旅游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旅行社约定的旅游饭店、车船公司、餐馆、购物场所、旅游区(点)等在为旅游者提供约定的服务中侵害旅游者的合法权益的,旅游者可以直接向旅行社提出赔偿要求。经协商一致或者依法确认后,旅行社应当先行承担赔偿责任,然后再向责任人追偿。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承担下列义务:
(一)保护旅游环境,爱护旅游设施;
(二)遵守社会公德,尊重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
(三)遵守卫生、安全等旅游管理规定和秩序;
(四)履行旅游合同所约定的义务;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争议时,可以选择下列解决方式:
(一)与旅游经营者协商;
(二)向消费者协会或者旅游、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三)申请当地旅游行业协会调解;
(四)依法申请仲裁;
(五)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 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从事旅游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依法取得营业证照。法律、法规规定需经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应当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证。
旅游经营者组织漂流、攀岩、蹦极、探险等具有危险性的特殊旅游活动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旅游经营者从事索道、缆车、观光电梯、游船、汽艇等特种营运的,其设施设备经法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注册登记。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旅行社可以接受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委托,为有关公务活动提供交通、住宿、餐饮或者会务服务。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旅游经营者可以依法成立或者志愿加入相关行业协会,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旅游经营者有权拒绝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收费、摊派和检查;有权拒绝旅游者违反法律、法规、社会公德或者旅游合同约定内容的要求。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保护旅游资源和旅游环境,公开服务项目、标准、价格,严格履行旅游合同,对从业人员进行法制、职业道德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组织或者参与损害国家利益、违背民族风俗习惯、有碍宗教信仰自由和违反社会公德的活动;
(二)超越核定范围经营旅游业务;
(三)垄断经营或者进行不正当竞争;
(四)对服务范围、内容、标准等作虚假宣传;
(五)欺诈、勒索旅游者,欺骗、胁迫旅游者接受服务或者购买商品;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旅行社组织旅游,应当向旅游者提供真实的旅游信息,依法与旅游者订立旅游书面合同,安排符合服务质量等级的旅游经营者提供服务,按规定推荐旅游者购买意外保险。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旅行社、导游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应当严格履行旅游合同;需要变更合同的,应当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并承担相应增加的旅游费用或者返还减少支出的旅游费用。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导游人员依法取得导游证书后,方可从事导游活动。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导游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举止文明、语言规范,不得擅自变更旅游接待计划或者中止导游服务,不得索要小费。导游服务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旅行社与旅游者合同约定的标准。
导游人员有权拒绝旅游者提出的侮辱人格或者违反职业道德的不合理要求。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旅游景区、景点经营者应当加强管理,维护旅游秩序,为旅游者提供安全、卫生、舒适、优美的旅游环境。
旅游景区、景点经营者应当根据旅游安全、旅游环境容量和服务质量等要求,合理确定旅游接待承载力;在接近其承载力时应当公开发布预告。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旅游景区、景点内有多处景观或者浏览项目的,应当设置单一门票。确有必要实行重点保护的游览点,需要单独收取门票的,应当经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准。
旅游景区、景点应当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现役军人实行优惠票价或者免票,并设立明确的标识。
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应当对集体组织活动的中小学生免票。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旅游景区、景点票价的制定或者调整,按规定报经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国家和省重要旅游景区、景点的门票价格制定或者调整前,应当召开价格听证会。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和卫生管理的规定,健全相关的管理制度,配备旅游安全保护设施,保障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经营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游项目,应当具备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技术条件、设备和必要的救护设施,并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
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发生旅游安全事故,旅游经营者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处置,防止事态扩大,并同时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旅游资源保护、旅游规划、旅游项目建设、旅游市场秩序、旅游安全、服务质量等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实行旅游企业公告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告旅行社和其他旅游企业的开业、名称变更、经营范围、服务质量等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事项。
第四十条第四十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发现旅游经营者的服务质量不符合相应的服务质量等级标准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可以降低或者取消其质量等级。
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重大旅游安全事故防范和处置预案,并加强旅游安全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通知整改,并通报有关部门。
发生重大、特大旅游安全事故,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旅游、公安、卫生等有关部门赴现场实施紧急救援;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事故发生地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人应当到现场指挥救援,组织善后处理工作。
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旅游投诉制度,设立并公布投诉电话,接受旅游者的投诉。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旅游者投诉后,属于本部门处理的,应当在15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答复投诉者;涉及使用旅游质量保证金赔偿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对应由其他部门处理的,应当在5日内转交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投诉者。
前款规定的旅游投诉具体事务,可以由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办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 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旅游经营管理规定应予处罚,法律、法规已作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从事旅游经营活动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五条 旅游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第(五)项规定,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导游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第(五)项规定,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导游人员擅自变更接待计划,中止导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暂扣导游证3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导游人员索要小费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七条 拒绝或者妨碍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的旅游经营者或者其从业人员,由公安机关按有关治安管理的法律法规处理。
第四十八条第四十八条 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旅游安全管理规定的,由旅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依法予以处理;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第四十九条 当事人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条第五十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对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当颁发有关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而不予颁发的;
(二)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擅自颁发有关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的;
(三)向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旅游者乱收费、乱罚款的;
(四)未按规定处理旅游投诉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所称旅游业,是指利用旅游资源和设施,为旅游者提供游览、住宿、餐饮、交通、购物、娱乐、信息等服务的行业。
本条例所称旅游资源,是指可以为发展旅游业开发利用的自然资源、人文资源和其他社会资源。
本条例所称旅游经营者,主要是指:
(一)旅游景区、景点经营者;
(二)旅行社;
(三)旅游饭店;
(四)旅游购物商店;
(五)旅游客运公司;
(六)导游服务公司;
(七)网络旅游经营者。
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1999年3月26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 安徽省旅游管理条例》、2002年4月4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 关于修改〈安徽省旅游管理条例〉的决定》同时废止。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安徽省旅游发展委员会 第2篇
按照《宣城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公开选调(聘)公务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宣办发〔2007〕30号)文件精神,市敬亭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根据事业单位岗位空缺情况和工作需要,公开选聘2名工作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聘对象及人数
在本市基层一线、县(市、区)及乡镇事业单位在编在岗财政全额供给的工作人员,选聘人数2名。
二、选聘岗位
见《2014年宣城市敬亭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公开选聘工作人员岗位、数量、条件一览表》。
三、选聘基本条件
1、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品行;
2、年龄30周岁以下(1983年8月11日以后出生);
3、具有两年及以上工作经历(2012年8月11日以前进入事业单位工作,含试用期,工作经历计算到2014年8月11日),身体健康;4、2012、2013年在事业单位年度考核中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5、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且学士及以上学位;
6、符合干部回避的有关规定。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参加公开选聘:
1、机构改革中分流和试用期内的;
2、受党纪政纪处分影响期(处分期)内的;
3、涉嫌违法违纪行为,已立案正在受审查的。
四、方式、程序和时间
本次选聘采用报考者个人申请的方式进行。
(一)报名
1、报名采用现场报名的方式进行。报名地点:宣城市敬亭山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宣城市敬亭山东大门广场“为人民服务礼堂”);报名时间为2014年8月11日至8月15日(上午8:30-11:30,下午3:00-6:00),逾期不再补报。
2、报考人员报名时,仔细阅读报名须知,并签署“考试诚信承诺书”,按要求填写相关报名信息,提交有效身份证、事业单位年度考核登记表、单位同意报考证明等岗位要求的有关证件(资料)原件和复印件,并提交本人近期免冠正面证件照4张,提供有效通讯方式。属于在编在岗教师的,还需提供所在单位及教育主管部门同意报考的证明。报考人员填写的信息必须与本人实际情况、报考条件和所选聘的岗位要求相一致。凡弄虚作假通过资格审查但实际情况与选聘条件规定不符的,一经查实,即取消考试、选聘等资格。
每位报考人员使用本人同一有效居民身份证进行报名和参加考试。
3、报考人员须填写《宣城市市直事业单位公开选聘工作人员报名资格审查表》。
(二)资格初审
资格初审工作由市敬亭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负责。
资格初审合格的报考人员,由市敬亭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发放准考证。报考人员须于 8月18日—8月20日上午8:30-11:30,下午3:00-6:00到市敬亭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领取笔试准考证,逾期视为自行放弃考试资格。
报考人员要按规定缴纳统考笔试费用(逾期未缴费的视为自行放弃),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2009〕118号)文件规定,笔试费用按每人每科45元标准收取。
为确保选聘质量,其报考人数与岗位选聘数的比例应不低于3:1,对达不到规定开考比例的经市人社局研究同意后可放宽至2:1,否则取消或核减该岗位选聘计划数。
(三)笔试
1、笔试科目:报考管理岗位的人员考申论;报考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考经济学专业知识。采用百分制计分法。主要内容为:
①申论:由注意事项、给定资料和作答要求三部分组成,测查考生的阅读理解能力、贯彻执行能力、解决问题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
②专业知识:经济学、统计、经济法等相关知识。
2、笔试时间:2014年8月23日上午8:30—10:30(如有变动,另行通知);
3、笔试地点:笔试地点详见准考证;
4、笔试结束后4个工作日内,在相关网站上公布笔试成绩,请考生自行查询。
(四)面试
1、面试人选确定
按照报考人员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根据选聘岗位计划数1:3比例确定选聘岗位参加面试人员名单(若最后一名有数名考生笔试成绩相同的,一并确定为参加面试人选;若等于或少于选聘岗位计划数的直接确定为面试人选),并公示3天,公示结束后,因考生自愿放弃等原因出现人选缺额的,不再递补。
2、面试
(1)面试方式
市敬亭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公开选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采取结构化面试方式。
(2)面试成绩计算
面试成绩以百分制计分。去掉一个最高分去掉一个最低分后取剩余考官的平均成绩为最后面试成绩。
(3)面试时间、地点等:详见《面试通知书》。
(4)总成绩合成:按照笔试成绩与面试成绩6:4的比例合成总成绩。笔试成绩、面试成绩、总成绩等均保留2位小数,四舍五入。
(5)为确保选聘质量,当选聘岗位面试人数少于或等于选聘岗位选聘计划数时,设定面试成绩最低控制合格分数线为60分,达到最低控制合格分数线及以上人员方可进入考核。
(五)考核
根据总成绩,依高分到低分顺序,按实际选聘人数1:1的比例确定考核人数,若总成绩相同,则依照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确定;若笔试成绩仍相同,管理岗位则以申论最后一题、专业技术岗位则以客观题部分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确定。递补人员的确定照此规定执行。考核包括政治素质、工作表现、健康状况等,同时对报考者进行资格再审。因考核不合格或资格再审不合格出现选聘岗位人选缺额的,按规定等额递补,递补不超过两次。
考核工作由市敬亭山管委会负责,市敬亭山管委会派出2人以上组成考核组实施考核。考核工作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注重工作实绩,全面了解考核对象的政治素质、个人品行、业务水平、工作能力、廉洁自律、健康状况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情况,同时对考生资格进行再次审定。考核结束时,考核组要如实写出考核报告,提出合格或不合格的考核结论。考核对象所在单位要积极配合,客观真实地反映实际情况。
(六)公示
选聘各环节的结果均在宣城市人社局及市敬亭山风景名胜区网站公示3天。其中,确定为拟选聘人员的有关信息公示7天。
(七)试用和选聘
公示期满没有问题或反映问题不影响选聘的发放选聘通知书。选聘人员实行3个月试用期制度,其间在原单位的关系、待遇不变。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办理相关调动手续,并按所选聘岗位重新定岗,签订聘用合同;不合格的仍回原单位工作。
五、信息发布、监督电话
(一)信息发布:2014年宣城市敬亭山旅游度假区公开选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相关信息请查阅:
宣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
(http://.cn)
(二)监督电话:
市纪委(监察局)派驻市人社局纪检组(监察室): 0563-3019447
(三)咨询电话:
市敬亭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2515869 251581
5六、纪律与监督
(一)整个选聘过程由纪检(监察)部门派员全程参与,并全面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二)公开选聘工作实行回避制度,需要回避的,应按有关规定回避。发现徇私舞弊、泄密等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三)参加公开选聘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选聘资格,两年内不得提拔任职和参加全市公开选聘;情节严重的,追究其违纪责任。
1、在笔试、面试中有舞弊行为的;
2、选聘过程中,采取请客送礼、行贿、威胁、欺骗等形式对市直选聘工作的领导、工作人员、面试考官、参加考核的工作人员施加影响的;
3、用诬告、造谣中伤等手段诋毁、攻击其他竞选者或他人的。
原标题:2014年宣城市敬亭山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公开选聘工作人员公告
点击下载>>>1、2014年宣城市敬亭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选聘岗位、数量、条件一览表.doc2、2014年宣城市直事业单位选聘报名资格审查表.xls
宣城市敬亭山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
宣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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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际旅游服务贸易发展问题 第3篇
一、安徽省国际旅游服务贸易发展现状
(一) 旅游人数快速增长。
安徽省国际旅游业近年来发展迅速, 市场前景广阔。在国际客源市场, 2011年安徽共接待入境旅游者达108.4万人次, 是1995年的7倍;安徽省是旅游资源大省, 是国际客源重要的旅游目的地, 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贸易一体化、旅游的大众化发展, 安徽省国际旅游市场的发展空间巨大。2006年安徽接待入境旅游人数108.4万人次, 年均递增21.8%, 比同期接待国内旅游人数的增幅高1个百分点。国际游客占全部游客的比重为0.8%, 比2000年提高了0.2个百分点。
(二) 旅游收入大幅提高。
随着旅游人数的增加和游客消费水平的提高, 旅游收入大幅增长。安徽省国内旅游收入由2000年的150.48亿元增加到2006年的387.63亿元, 年均递增22.5%;国际旅游收入由2000年的1.1亿美元增加到2011年的5亿美元, 年均递增24.7%。2011年全省旅游总收入达511.7亿元, 比2000年增长4倍, 年均递增22.6%。
(三) 旅游环境日臻完善。
随着对国际旅游业投入的不断加大, 旅游接待条件明显改善, 接待能力有了较大提高, 旅游基础设施得到强化, 旅游环境有了较大改善。到2011年安徽有旅游星级宾馆400多家, 各类旅行社近千家, 旅游部门职工人数7万人。全省旅游涉外和星级宾馆拥有客房2.9万间, 床位5.4万张, 客房出租率为62.1%。
(四) 交通基础设施规模持续扩大, 综合运输能力显著增强。
“十一五”期间, 安徽省在国家宏观政策引导和支持下, 加大投资力度, 加快建设速度, 交通基础设施规模总量快速增长, 综合交通网覆盖范围进一步扩大, 通达深度大幅提高, 以干线铁路、高速公路、主要航道和重点机场为骨架的综合交通网加快形成, 综合运输能力显著增强。
(五) 旅游品牌基本形成。
旅游资源开发取得较大进展, 黄山、九华山、天柱山、琅琊山、齐云山五大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得到进一步开发利用, 歇县、亳州、寿县3座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和22处国家森林公园加快了开发建设步伐, 一批省级景区景点也不同程度地纳入了开发范围, 一些重点旅游景区已先后开通了索道, 全省已初步形成皖南、皖北、皖东、皖西、皖西南、皖中旅游区基本格局的雏形。以黄山、九华山为代表的安徽省旅游业的知名度不断扩大, 并形成品牌效应, 带动省内其他旅游区旅游经济的发展。在安徽经济社会发展中, 国际旅游业已经成为一个能够创汇增收、拉动内需、带动相关产业发展的“综合性产业”, 一个能够提高人民生活质量、促进城乡经济和区域协调发展的“利民产业”和“富民产业”。
二、安徽省发展国际旅游服务贸易存在的问题
安徽国际旅游服务贸易发展具有政府支持、本地市场大、城镇化进程快的有利条件, 虽然安徽国际旅游业发展很快, 但整体上仍处于起步阶段, 表现为大范围的粗多精少、小区域的雷同单一, 亟须统筹协调, 完善规划, 分类指导, 整体提升。
(一) 旅游发展中无规划开发现象较严重。
安徽发展国际旅游业必须强调先规划后开发, 要强调保护环境和永续利用资源, 避免造成旅游资源破坏。在满足旅游者需求的同时, 注重新建住宿、娱乐、接待等设施与当地环境的协调, 切不可忽视了对环境的影响。
(二) 旅游产品存在高度趋同化。
在旅游发展中, 对于各种方式的“农家乐”, 要倡导健康向上的旅游文化, 营造高尚文明的休闲氛围, 突出经营的特色化、服务的规范化;对于高科技、生态、观光、采摘等农业旅游, 要按照“全国农业旅游示范点”标准, 突出地域特色和产品特色, 防止产品同质化和雷同化;对于现代新农村、古老村镇、生态村庄、民族村寨等, 以开发复合型观光、度假、休闲、体验类旅游产品为目标, 深入挖掘文化内涵, 重点提升旅游产品档次和旅游附加值;对于近年来新兴的乡村旅游, 要瞄准国际同类产品, 本着保护生态、延续民俗、传承文化的原则, 开发与国际水准接轨的高档优质旅游产品。
(三) 旅游发展中缺乏营销和质量意识。
目前, 安徽省内众多已开发、正开发或即将推向市场的乡村旅游产品, 普遍无宣传口号和规范的乡村旅游宣传资料, 依托电视、广播、网络等宣传媒体, 全方位、多渠道宣传推介不足。没有规范的乡村旅游经营管理模式, 乡村休闲旅游中没有明确的吃、住、玩量化规范标准;从事乡村旅游的从业人员缺乏有效的岗前培训。另一个是利用互联网的宣传做得不够, 虽然主要旅游风景区都建立了自己的网站, 但介绍景点的多, 介绍住宿条件、推荐旅游线路的少, 起不到应有的宣传效果。
(四) 交通区位是制约安徽省国际旅游服务贸易发展的重要因素。
交通区位是指区域在交通大格局中的位置、客源地到旅游区的空间距离及可达程度。安徽省位于华东腹地, 襟江带淮, 地理位置优越, 然而安徽主要景区景点缺少便捷的在全国居重要地位的干线交通。安徽主要旅游区大多为资源型旅游地、山岳型景观, 地处偏僻山区, 交通条件较差, 尤其是高等级公路里程较短, 严重制约了其国际旅游服务贸易的发展。民航是国际游客出入境的主要交通方式, 而目前安徽尚无固定的国际航线, 国外游客不能直接到达省内主要旅游城市和旅游目的地, 基本上是以国内主要旅游城市和口岸城市中转而来, 造成来皖游客转机次数多, 周转时间长, 逗留时间短, 无法产生足够的旅游消费。
(五) 旅游资源没有形成整体优势。
从安徽省目前的旅游格局看, 具有这样的特点:皖南热、皖北偏冷, 黄山和九华山热、其他旅游景点偏冷。安徽的旅游景点确实很多, 但由于旅游资源的地理分布不均衡, 许多高品位的旅游资源交通不便, 一些旅游资源所在的市县经济条件较差, 开展高水平旅游的难度也较大, 从而使旅游资源难以形成整体优势, 全省大旅游市场还没有形成。
三、安徽省国际旅游服务贸易发展对策分析
(一) 强化政府宏观管理, 充分发挥政府宏观调控的职能。
在旅游区成立乡村旅游发展领导机构, 综合管理乡村旅游工作, 加强行业管理, 制定出台一系列行业标准, 明确乡村休闲旅游中吃、住、玩的量化规范标准;拟定乡村旅游工作管理规章制度, 实施乡村旅游许可制度, 进一步规范乡村旅游的经营管理。强调了差异化与个性化发展, 注重地方性与导向性, 引导与鼓励城镇创建突出特色。通过乡村旅游发展的定位、机制、机构、规划、资金、人次、政策、宣传、旅游安全、乡村风貌、社区参与等, 创新旅游发展政府主导模式, 改善与提高农村生产条件与生活环境。
(二) 注重政府政策的扶持。
结合安徽实际, 在把乡村旅游业的概念和范围界定的前提下, 制定发展乡村旅游的综合性政策, 对纳入乡村旅游点的村, 发展乡村旅游的主体村、公司、农户, 主要从农业税收、道路交通、村庄整治、人员培训、公厕建造、垃圾处理、清洁能源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 包括税费减免、政府补助、工作指导等。此外, 国土、工商、卫生、旅游、财税、公安等部门在投资主体领取相关营业证件、搭建“乡村旅游”经营用房、税收管理等方面给予支持和优惠。
(三) 加强政府部门对国际惯例的学习。
政府部门应加深了解国际惯例, 做到知己知彼, 提高交易谈判能力, 也使有关政策更加符合国际规则, 同时在维护安徽长远和根本利益的基础上, 合理扩大国际旅游业利用外资规模和方式, 如尽快解决现行土地使用权期限与外商投资饭店合营期限之间的不协调等问题。此外, 还应加快制定和完善与WTO相符合的行业法规和管理条例, 打破现在普遍存在的旅游地区保护主义和行业垄断, 进一步规范旅游业的市场“游戏”规则, 适度发展中低档旅游服务设施, 适当降低旅游服务价格, 并注意价格竞争与产品竞争, 为所有参与竞争的旅游企业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旅游市场环境。
(四) 打造完善的旅游产业体系。
旅游活动是一个包括食、住、行、游、购、娱等要素在内的综合性文化经济活动, 因此要求旅游业应是一个包括住宿业、餐饮业、景观业、娱乐业、商业、公交业等在内的完整的旅游产业体系, 这就要求必须形成以旅游服务为重点的综合服务体系, 才能充分发挥出国际旅游城市的功能和作用。
(五) 加速旅游企业集团化、网络化经营。
在旅游产业组织国际化和旅游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趋势下, 为增强旅游企业的竞争力, 迎接挑战, 安徽省旅游企业组织重组, 实行跨行业、跨地区、跨所有制直至跨国的旅游企业集团化、网络化经营将是一种必然选择。现代竞争的发展趋势主要是大集团、大公司的竞争。安徽省的旅游企业如果不朝大集团、大公司的方向发展, 就不可能有强大的竞争力, 就不可能参与国际化的竞争。同时, 旅游企业集团化的发展, 有利于集中发挥区域优势、管理优势、资金优势、品种优势和人才优势, 取得规模效益。旅游企业重组, 实行集团化经营。
(六) 培养高素质的旅游专业人才。
长期以来, 安徽的旅游企业都在国内发展, 真正懂得国际经营的人才很少。为此, 我们要放眼世界, 培养和吸收人才。首先, 借用外国人才。选少量外国著名旅游管理公司的高级人才帮助管理我方企业, 在学习和模仿中积累经验, 成长壮大。其次, 招募留学人才。招聘留学归国人员, 充分发挥他们的语言特长和管理经验, 参与国内旅游服务贸易的建设。
(七) 增强企业竞争力, 改善服务质量, 增强营销宣传力度。
对现有的正在开发的或即将推向市场的旅游项目, 要确定口号、编制产品、线路, 适当编印乡村旅游宣传资料, 注重网络化宣传 (辐射广、成本低) 。创新宣传模式, 加大宣传力度, 精心包装, 筹划和推介乡村旅游项目, 借助各类旅游节庆活动、黄金周等载体, 依托电视、广播、网络等宣传媒体, 全方位、多渠道宣传推介。政府主流媒体也可适当向乡村旅游宣传倾斜。要运用多种宣传手段, 把农民致富的欲望激发出来, 把农民创旅游业的积极性调动起来, 引导农民把森林、农田、果园、房舍、庭院等经过必要投资和简单改造, 发展成为旅游用地或旅游设施, 支持农民创办和经营股份制乡村旅游企业。
参考文献
[1]张燕.WTO背景下完善我国旅游服务贸易立法的思考[J].法制专题, 2006.2.
[2]李诗琦.全球旅游服务贸易的自由化趋势及其对我国的影响[J].财经纵横, 2007.3.
安徽旅游高等职业教育发展研究 第4篇
1.引言
中国旅游职业教育分为两大块:一块是由旅游培训机构和个体形成的旅游从业者在岗培训,另一块专攻职业技能教育的高职高专院校的旅游专业教育。截至到2007年底,全国共有高、中等旅游院校(包括完全的旅游院校和只开设有旅游系或旅游专业院校)1,641所,其中高等院校770所,中等职业学校871所。2007年旅游院校在校生为773,757人,其中旅游高等院校397,365人,旅游中等职业学校376,392人。2007年全国旅游院校共有旅游专业教师35,050人,其中旅游高等院校18,200人,旅游中等职业学校16,850人。而从事旅游在岗培训的机构和个体经营者由于成分复杂,缺乏专业性而很难进行统计。
2.安徽省旅游培训发展现状
近期对安徽部分酒店进行了调查采访,了解到一些星级酒店的培训方法,以及怎样看待和选择外界培训。
2.1省内外资高星级酒店普遍建立自己的培训系统
国际连锁及外资酒店一般都有自己完善的培训系统,也会借助外界培训,费用放在其次。以合肥元一希尔顿饭店为例,它有自己专门的培训机构、培训学校和培训课件等一整套完善的培训系统,含有行政管理、市场营销技巧等多方面的培训内容。目前安徽省大多数酒店对于社会上众多名目的培训,他们主要考虑的还是“物有所值”。
2.2比较注重培训企业品牌和口碑
国内高星级酒店有强烈的职业培训需求,但选择外界培训相当谨慎。宾馆一般从报上、网上、业内等各方面询问收集培训机构资料,把品牌和知名度作为最主要的衡量项目。安徽省宾馆比较欢迎的是有实践经验、从事过酒店行业的专家,在做培训之前到酒店来“蹲点”考察一段时间,发现宾馆真正培训需求后,再修改培训目标,量体裁衣制定课件,能真正地对宾馆起到一个切实的作用。
2.3省内酒店在员工培训上投入较少
现在国内酒店培训师总体可以分为三种:经验型、学院派和理论实践相结合者。目前酒店最欢迎的就是第三种,但在中国的培训市场上难求。而目前肯花大成本作培训的酒店业存在一个严重问题,就是找不准所需培训需求,培训很少能够对症下药。国外酒店把培训费作为固定的必要支出成本,当成企业在运作过程中的投入,而大多中国酒店培训只有当感到酒店发展不如意的时候,才产生培训需求,所以中国大多数酒店培训是滞后的。
3.安徽省旅游高职院校职业教育发展现状
3.1旅游高职院校数目较多,发展速度快
从数量上看,2004年安徽省共有旅游高等、中等院校62所,其中旅游高职院校16所,占旅游院校总数的25.81%。截至2008年,安徽省共有旅游高等、中等院校89所,其中旅游高职院校39所,占旅游院校总数的43.82%,另外有3所本科院校也在高职中招收旅游管理。由上可知,在旅游高等院校中高职院校占据近半壁江山,且安徽旅游高职院校发展速度较快。
3.2旅游各高职院校质量不均,与本科院校差距较大
全国范围内,旅游教育己经出现了明显的“高等教育热,职业教育冷”趋势,自2005年全国旅游高等院校数量首次超过了旅游中等院校,旅游高等院校的校均在校人数和专业教师人数也占据整个旅游教育二分之一。近几年来,旅游高等本科院校发展势头迅猛,但旅游高职院校在校学生、专业教师人数比例等多项指标中,各地区间出现了较大地区差异。
3.3旅游高职院校分布空间特征
安徽旅游高职院校空间分布特征从地区分布来看,呈现出非均衡化的特征,基本与地区教育资源多寡和经济发展水平高低成正比,而与地区旅游资源丰富程度相关性不大。安徽省共有旅游高职院校39所,省会合肥市占了全省近一半的旅游高职院校,而旅游资源相对丰富的黄山、池州等地,平均每地只有一所高职院校开办了旅游专业。
4.安徽旅游职业教育与旅游培训发展对策
4.1建立有效的培训体系,调动四个方面培训积极性
安徽省旅游企业应该根据自身发展目标和经营管理任务,自主开展培训,建立有效培训体系,此外,还要注意调动四个方面培训积极性;一是发挥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培训管理作用;二是发挥旅游协会培训服务作用;三是发挥旅游院校、培训单位中坚作用;四是发挥企业自主培训作用。在目前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双轨运作时,这几方面作用相互依赖,缺一不可。
4.2注重旅游紧缺人才培训
引导和支持骨干旅游院校开设旅游业急需紧缺的新专业和新学科,如旅游资源规划与开发、会展旅游、度假区管理、电子商务等;根据市场需求,采取“短平快”方式举办紧缺专业人才研修班。聘请如希尔顿、香格里拉等有丰富经验和专业性的饭店集团对企业相关人员进行进修培训,更直接选拔出基层管理者。和专业旅游培训机构、旅游专业院校建立长期合作关系,选取有潜力人员参加培训和职业教育。
4.3注重培训内容与方式
培训内容从注重业务训练转向与个人发展相结合,从传授业务知识、提高技能转向与情商开发、潜能开发、职业生涯设计等相结合。培训与管理相结合,把培训作为考核、评优、晋升依据;培训部门要加强与行业管理部门协调和沟通,紧密合作,共同推动行業培训工作开展。
4.4加强旅游职业院校师资队伍建设
“师资兴则学校兴”。旅游职业院校要加强师资培养、基地建设、教材建设、“请进来”等基础性的“造血”工作,增强培训的后劲力量;同时要充分运用掌握的培训资源,走出去积极为地方、院校、企业服务。
注:本文作者孟祥红系安徽大学商学院在读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旅游管理、旅游文化翻译。
参考文献:
[1]邱云美.中国旅游教育研究综述[J].旅游学刊,2003,(SI):173-176.
[2]陶汉军.关于我国旅游教育发展阶段性的认识[J].旅游学刊,1997,(S1):6-9.
[3]邵琪伟.按照市场认可和需求培养人才.http://www.gov.cn/gzdt/2008-07/28/.
[4]王红.国外旅游教育对中国的启示[J].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10:82—83.
[5]赵丹青.瑞典成人职业教育的新发展[N].中国成人教育信息报,1999.
[6]董观志.知识经济时代旅游高等教育的模式创新研究[J].旅游学刊,1998,(S1):18-21.□
安徽省旅游发展委员会 第5篇
为全面掌握农村沼气工程建设使用情况,研究解决存在问题,推动沼气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国家统计局等三部门要求,省发展改革委、农委、统计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农村沼气工程调查工作。为做好调查工作,制定本调查方案。
一、调查目的
通过全面深入调查,摸清我省农村沼气工程建设和使用情况,准确掌握农村沼气发展面临的困难和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问题的原因,研究提出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推动全省农村沼气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调查范围
重点调查2003-2010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的农村沼气项目,兼顾巩固退耕还林成果资金、扶贫资金以及地方资金安排的沼气项目;以户用沼气项目为重点,兼顾小型沼气、大中型沼气、乡村服务网点等项目。
三、调查内容
户用沼气:重点调查分季节使用情况,力争全面掌握沼气正常使用率,系统了解沼气池停用情况,详细分析停用原因。同时,调查“一池三改”建设情况、农户养殖情况、沼 渣沼液利用情况以及农户建池需求等。
沼气工程(包括养殖小区和联户沼气工程、大中型沼气工程):重点调查项目完成情况和供气情况,同时调查工程运行情况和“三沼”综合利用情况。
乡村服务网点:重点调查运行和服务情况,同时调查建设情况和服务机制。
四、调查形式
调查按县级自查和省级抽查两种形式进行。
(一)县级自查。所有项目县都要组织开展户用沼气项目建设和使用情况自查,原则上按不低于本县项目村5%的比例(最少不少于5个村)随机抽查项目村,以村为单位逐一入户调查。有沼气工程和乡村服务网点建设项目的县,每类项目调查数量不少于1个。通过调查,切实摸清本县农村沼气项目建设和使用情况,了解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办法,并于自查结束后向省有关部门提交调查报告。
(二)省级抽查。在县级自查的基础上,由省发展改革委、农委和统计局组织开展省级抽查。一是检查各县的调查工作,重点检查各县制定的调查方案和调查过程中的责任制,原始调查数据是否详实等。二是实地调查,省将对各县调查过的项目村进行复查。对于户用沼气,随机抽查项目县,抽查的县数不低于全省项目县数的5%;对抽查县自查过的项目村进行复查,每县复查的项目村不少于2个,对复查的项 目村逐一入户调查。省级调查总户数不少于1000户。对于沼气工程和乡村服务网点,在抽查的项目县各复查1个项目。省抽查结束后向国家有关部门提交调查报告。
五、调查时间
此次调查工作从5月19日开始,6月15日完成。5月29日前完成县级自查,并将县级调查结果报送省里汇总;6月15日前完成省级抽查,并将省级调查结果报送国家。国家于6月中下旬对我省进行核查。
六、调查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牵头组织此次调查,农业(农村能源)部门负责做好调查的具体组织工作,统计部门负责从调查的科学性上对样本抽样和调查方案进行审核把关。省、县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要亲自抓、亲自调查。省、县都要制定调查方案,明确调查内容和调查方式,并组织专门力量开展调查工作。
(二)认真负责,实事求是。所有调查人员都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随机抽样,入户调查,不走过场,确保取得真实的第一手资料。同时,正确面对调查中发现的问题,不隐瞒、不避讳,如实上报,认真分析农村沼气建设中存在的新情况、新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三)建立制度,落实责任。省、县的调查过程和调查结果,要建立责任制,特别是要严格落实调查人和相关领导 签名负责的制度。如发现弄虚作假,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做好总结,按时上报。省、县要认真做好对调查结果的归纳、分析和总结工作,妥善保管好调查表(附件1-4)。各县发展改革、农业(农村能源)和统计部门于5月29日前,以联合行文方式,将调查报告和县级农村沼气项目调查情况汇总表(附件5)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农委和统计局,同时报送电子版。省发展改革委、农委和统计局于6月15日前,以联合行文方式,将调查报告和省级调查农村沼气项目调查情况汇总表(附件6)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和统计局,同时报送电子版。调查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一是农村沼气项目建设情况、使用情况和效益发挥情况,其中重点分析户用沼气正常使用率、停用率、停用原因和解决对策;二是农村沼气建设需求情况(包括户用沼气、沼气工程、乡村服务网点建设需求的具体数据);三是当前农村沼气建设中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四是推进农村沼气发展的思路和政策措施等意见建议。
附件:1.农村户用沼气进村入户调查表
安徽省旅游发展委员会 第6篇
皖铁集团委〔2008〕27号
安徽铁道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深化创建“安全屏障”工程实施意见
各企业党组织:
为充分发挥各企业党组织和广大共产党员在安全工作中的作用,根据路局投资中心党委《关于全局多元经营系统党组织深化创建“安全屏障”工程的实施意见》(经委〔2008〕40号),现就进一步深化创建“安全屏障”工程活动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重点单位
1.铁路既有线施工企业党组织;
2.铁路站车食品销售和保洁企业党组织;
3.运输、仓储企业党组织;
4.涉及铁路上线上车产品的企业党组织。
二、重点目标
总体目标:创建安全屏障工程的意识增强,基础工作扎实有效,党员安全业务技能明显提升,党组织保安全能力有提高,企业安全持续稳定。
具体目标:
1.实现“三无”,党员无违章违纪、党员无责任一般D类事故、党员身边职工无责任一般C类事故;
2.党组织创建“安全屏障”重点单位无党员班组控制在5%以内;
3.党员责任区覆盖率达90%以上,其中党组织创建“安全屏障”重点单位党员责任区覆盖率达100 %;
4.党员标准岗达标率在85 %以上,党员先锋岗创建率在35 %以上。
三、工作职责
1.集团公司党委主要职责。负责创建工作总体规划,工作指导和协调;定期研究安全工作,探索党组织抓安全、保安全的有效途经和方法;加强调研指导、重点剖析,解决倾向性问题;总结推广先进经验,选树表彰先进典型;发挥各级组织优势,形成齐抓共干合力。
2.直属企业党组织主要职责。制定创建目标、计划和措施,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坚持把政治工作保安全纳入本企业安全管理内容,做到安全目标同确定、决策同酝酿、工作同开展、考核同进行;落实班子成员包保党支部制度,加强检查指导;组织3-
支委会或党支部大会要进行分析;党员发生责任一般D类及以上事故,当日电话报集团公司党群工作部,一周内上报书面分析报告。
五、考核办法
1.考核范围。各企业党组织要定期对党员在安全工作中作用发挥情况进行考核;各企业党组织每半年对党支部“安全屏障”工程创建情况进行一次考核分析。集团公司党委每年对各企业党组织创建工作情况进行一次检查考核,每两年表彰一批创建“安全屏障”工程先进集体和个人,并根据条件向路局投资中心党委推荐表彰。
2.评选条件。
创建“安全屏障”工程先进集体评选条件:所在企业党组织创建活动有规划措施、有检查考核,有创建特色,各项制度有效落实,安全工作持续稳定,实现创建目标。所在企业支部班子坚强,工作作风扎实;党员队伍过硬,带头作用突出;工作机制健全,保障措施有力;创建形式多样,注重创建实效;紧贴中心工作,确保任务完成。
创建“安全屏障”工程先进个人评选条件:理想信念坚定,道德品质高尚,廉洁自律,组织观念强;奉献精神突出,敬业爱岗,尽职尽责,开拓创新,安全优质地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严格遵章守纪,带头优质服务,坚持标准化作业,责任区内无事故;刻苦钻研技术业务,熟练掌握岗位技能,积极开展结对互助、互学、互控活动,在本职岗位和责任区内作用明显,成绩突出。-4-
凡在考核期内企业被中断安全生产成绩、受到安全警示、没有完成经营业绩考核的企业,不能申报“安全屏障”工程先进集体。党支部考核未达到“五好”标准的,不能推荐“安全屏障”工程先进集体。
3.考核方法。“安全屏障”工程先进集体,各企业党组织按照考评条件和履行职责情况自行申报,集团公司党群工作部会同安质部做好审核推荐工作。并择优向投资中心党委推荐上报。
各企业党组织要严格按照本考核办法,制定完善符合本企业实际的创建“安全屏障”工程考核的具体办法,并纳入“五好”党支部一体化考核内容。
附件:党员发生事故分析报告样表
二○○八年十月七日
主题词:党组织 安全屏障工程△ 意见
安徽省旅游发展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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