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滋病防治法律制度
艾滋病防治法律制度(精选6篇)
艾滋病防治法律制度 第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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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滋病防治工作制度
一、艾滋病防治领导小组每年专题研究艾滋病防治工作一次以上。
二、开展主动监测工作,定期开展服务及同伴教育活动,送宣传资料及安全套。
三、设置艾滋病防治宣传栏,摆放宣传资料。
四、定期对员工进行艾滋病防治的健康教育知识讲座。
五、配合市政府、市辖区医院、市居委会开展好“12.1世界艾滋病日”的宣传工作。
六、配合卫生部门执行有关艾滋病、性病防治法规定管理。
七、认真完成市政府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交付的有关工作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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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滋病防治法律制度 第2篇
制度
为充分发挥区艾滋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的组织协调作用,进一步做好全乡艾滋病防治工作,现制定领导小组的各项工作制度如下:
一、领导小组例会制度
(一)乡领导小组每季度召开一次全体成员例会。会议时间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安排。
(二)主要议事内容
研究制定我乡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和规划;协调解决全希艾滋病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并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艾滋病防治工。
(三)议事程序
乡领导小组全体成员例会由组长主持,由各成员单位进行阶段性工作汇报,并提出明确的下一阶段工作目标和任务;乡领导小组组长对各成员单位提出进一步的工作要求,并进行全面的工作部署。
二、部门联席会议制度
乡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承担的工作职责,根据实际工作的需要,由具体工作中承担主要职责的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地召集相关单位,共同研究防治
工作中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制定协调工作的具体方案并加以实施。各有关单位要给予积极支持和配合三、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制度。
乡艾滋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乡政府,负责处理领导小组的日常性事务。
1、研究提出艾滋病防治规划及有关政策、措施;
2、协助、指导有关部门制定艾滋病防治工作年度计划、工作方案;
3、协助组织艾滋病防治工作督导检查;
4、协调有关部门研究解决艾滋病防治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5、承担艾滋病防治工作信息沟通和联络工作;
6、承办重大活动,督查落实领导小组会议议定事项;
完善中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律制度 第3篇
(一) 命令控制制度执行无保障
命令控制手段是世界公认的、比较有效的、且应用最广泛的污染控制手段。这种模式强化行政监管机构的权力和执行手段, 赋予行政机构强有力的执行权和处罚权, 主要通过设定综合性或单行的环境标准、制定环境规划、高效的行政处罚、多样化的行政强制执行手段、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检查和限期治理、突发性环境污染应急预案等方法实施。
中国在采用命令控制手段防治大气污染时, 取得了很大的成效, 但在该制度的执行上存在不少问题, 突出表现在:一是环保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不够。中国环保机关在财政和人事安排上都受制于地方政府, 而各地空气污染大户往往也是地方政府的利税大户, 有些本身就是国有企业, 实施处罚的主体和被处罚的对象都归属于政府, 这使得环保行政机关在严格执行空气质量标准上处于两难境地;二是环保行政机关处罚所依据的环境标准不能满足环境质量的要求。与国际标准相比, 中国目前有不少环境质量标准比较滞后。以空气质量标准为例, 中国在新制定的空气环境质量标准中增加了PM2.5的数据, 但是与其配套的监测方法标准、规范却无法满足需要, 由于缺乏仪器适用性检测技术要求, 中国在规范PM2.5的监测工作方面存在很大的纰漏。目前中国还没有针对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的相关标准[1];三是缺乏对环境行政机关的监督制度。大气污染防治涉及到企业、政府和公众的利益博弈, 作为监管者同样具有“经济人”的特性, 同样会“权力寻租”或为“机构俘获”, 需要建立广泛的环境行政监督制约制度, 在环境行政机关怠于履行职责时, 由监督机关督促其履行职责。中国的环境行政机关一方面权力配置不够, 影响了其职责的发挥, 另一方面, 也有行政不作为。以大气污染防治为例, 中国现行《大气污染防治法》第5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 并有权对污染大气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这里并没有明确将政府机关列为监督的对象[2]。
(二) 市场诱导制度不够健全
命令控制手段作为一种最早和应用最广泛的防治手段, 在长期的适用过程中逐渐暴露出弊端。最典型的是由于其强制性, 无法激发出被监管者的积极性, 不考虑污染防治成本的个体差异, 实行统一的环境标准, 造成防治成本高的污染者尽量逃避监管, 与监管者“躲猫猫”, 而对防治成本低的污染者也缺乏激励。尤其是在中国以GDP为导向的资源配置模式中, 对环境与经济的博弈, 政府倾向于经济优先, 但环境污染又不得不治理, 折中的结果是实行较低的环境标准, 污染成本要远远小于预防成本, 造成企事业单位宁可缴纳排污费和罚款, 也不进行环境预防治理。
(三) 公众无法参与大气污染防治, 相关制度严重不足
在环境治理领域中, 既可能出现政府失灵, 也可能出现市场失灵。市场经济人利益最大化的本性会造成监管者为被监管者“俘获”, 出现权力寻租, 而环境污染的形成本身就是市场失灵造成的, 因此, 对污染治理, 需要独立于政府、市场的第三方参与。第三方主体因其公益性、独立性、草根性而避免了政府的权力寻租, 因其特定的维护环境公益的宗旨和目标、成员的专业性和敬业精神避免了市场的盲目性和自利性。中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对公众参与的典型规定是“任何人和单位”都有权对污染大气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但却没有具体的法律规范规制检举和控告的对象、程序等实施条款, 导致该条规定成为无法实施的空中楼阁。比如, 公众参与必须具备的条件之一是获得充分的环境信息, 但在实践中, 政府不公布甚至拒绝公布环境信息很常见。2012年11月, 北京市志愿者由于无法获得广州市李坑垃圾焚烧发电厂的环境信息而起诉广州市环保局案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3]。
二、欧美发达国家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律制度
(一) 实行严刑峻法
欧美大气污染防治法最典型的特征是对大气污染防治实行严格的管制措施。以PM2.5为例, 中国的是年均35μg/m3, 美国原执行的是年均15μg/m3, 但美国联邦环保局在2012年12月, 进一步降低该标准为12μg/m3。美国还不断修订工业锅炉、焚化炉和水泥窑等污染设施需要达到的清洁空气标准, 以及工业锅炉最大可行控制技术标准等, 以切实实现空气质量标准。在执法上, 欧美对大气污染实行刑事处罚、禁令、高额罚金等制度, 处罚对象极其广泛, 被惩罚的对象小到个人, 大到巨型跨国公司, 乃至市县、州政府甚至联邦政府, 都可能受到美国环保部门或者司法部门的巨额罚款。如2011年3月, 根据《清洁空气法》、《资源保护和回收法》以及《综合环境反应法》等, 美国政府向通用汽车公司罚款5 100万美元。而中国的大气污染事故很少有受到重罚的, 以2009年福建仙游血铅污染案造成多达203人血铅超标的情况下, 罚金总额也才2 750万元人民币[4]。
(二) 采取多种市场手段
美国的排污权交易制度最早就是在空气污染防治领域实施的。20世纪70年代美国为控制酸雨、降低空气污染又不影响发展经济, 首创了泡泡政策、容量结余、银行储备、排放抵销等, 取得了良好的制度绩效, 成为各国争相借鉴的典范。排污权交易可以提高污染防治资源的使用效率, 给由于技术改进等方法而超量减排的厂商以出售剩余的排污权的激励, 而治理污染成本较高的企业, 也可以通过从市场上购买排污权指标达到降低污染排放的目标。欧盟为减缓全球气候变暖而实行的碳排放权交易制度, 是另一个经实践证明比较成功的环境经济法律制度, 该制度的原理正是借鉴了排污权交易制度。除此以外, 欧美还广泛实行种类繁多、功能各异的空气污染税, 通过市场价格杠杆控制污染的排放。
(三) 公众普遍能够参与大气污染防治
首先, 欧美立法赋予公众有大气环境治理的参与权, 如美国《清洁空气法》建立了“公民诉讼”制度, 赋予任何公民可以就空气污染向任何“人”, 包括厂商、州县、联邦政府等起诉的权利;欧盟制定的《奥尔胡斯公约》 (《在环境问题上获得信息、公众参与和诉诸法律的公约》) 明确赋予各国民众与NGO团体对未履行公约的政府机构可提出控诉;其次, 实行广泛的环境信息公开制度, 以保证公众能够获得环境监管所需要的信息。美国有《信息公开法》、《国家环境政策法》、《行政程序法》等;欧盟颁布了《情报开放指令》、德国有《环境信息法》、英国有《信息公开法》等。再次, 欧美国家政府支持和发展了数量庞大的环境NGO, 这些环境团体以其专业性强、组织周密、财力雄厚等优势, 成为公众参与的主力军。
三、完善中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的建议
(一) 完善中国大气污染防治的行政监管手段
在中国这样一个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极不平衡、市场程度差异很大的发展中国家, 对大气污染的基本防治手段仍然是行政监管, 应该借鉴欧美发达国家的监管制度和方法, 实行大气污染防治的严刑峻法。一是加重大气污染的处罚力度。要根据经济发展水平, 对污染者实行重罚, 迫使污染者不敢违法, 从思想上主动杜绝靠污染转嫁和降低成本的苗头;二是实行多样化的行政监管方法。不断完善现场检查、限期治理、环境标准、行政指导、环境监测、突发性大气污染应急处理等命令控制手段, 不断优化和提高监管指标水平, 完善监管配套技术法规;三是加大监督力度。把负有大气污染防治职责官员的履责情况同其职位变动挂钩, 实行严格的环境行政监管问责制, 对行政不作为和不当作为的官员要依法追究其渎职等法律责任。
(二) 注重构建和完善大气污染防治的市场诱导手段
市场诱导手段是大气污染防治行政监管的重要补充, 要不断构建适合中国国情的市场机制, 引诱大气污染企事业单位主动积极地预防和治理大气污染。一是构建广泛的大气污染税费制度, 逐步建立主要污染气体税收制度, 如二氧化硫税, 二氧化碳税等;二是不断完善大气污染排污收费和排污权交易制度, 在大气污染总量控制的基础上, 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大气污染产权市场交易制度;三是构建和完善有利于大气污染防治的绿色信贷制度、绿色消费制度、环境保险制度、绿色产品制度、绿色证券制度等。
(三) 强化公众参与大气污染防治的制度建设
一是强化空气环境信息公开。应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不断完善环境信息公开的方式方法, 可采取在环保部门网站主动公示, 接受公民申请告知, 在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体公布等多种方式发布环境信息。除了涉及保密和知识产权外, 相关环境信息都应该依法公开;二是支持和促进环境NGO的设立和发展。特别是降低和简化环境草根社团登记的条件和程序, 完善环境NGO的组织建设, 形成民主决策的体制和机制, 强化其公益性、专业性;三是构建和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中国已经在2012年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中宣告建立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但对于哪些组织和机关享有环境公益诉权还没有明确, 需要相应的配套制度予以完善。
参考文献
[1]郄建荣.PM2.5监测方法标准规范欠缺环保部拟发6项新标[EB/OL].http://www.law-lib.com/fzdt/newshtml/fzjd/20121112125311.htm, 2012-11-12.
[2]张式军, 曹甜.略论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不足及其完善[C].2007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论文集, 2004.
[3]洪奕宜, 岳岩.拖延信息公开引不满“80后”环保爱好者状告环保局[N].南方日报, 2013-01-19.
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研究 第4篇
关键词:大气污染;大气污染防治;法律制度
在社会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我国大气污染问题也越来越严重。目前,我国有约六成的人民都遭受了不同程度的大气污染损害。在我国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发达城市,空气中PM2.5含量大,已经远远高于国际上通行的标准。这说明我国大气污染情况已经非常严重,相关的防治法律体系以及措施制度发挥作用不明显。为了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行改善,必须对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完善。
一、大气污染的成因
大气污染主要是由于人类生产、生活等各种活动所引起的,比如说燃料的燃烧、汽车的尾气排放等等。在工业革命之前,人类活动对自然环境的影响力度比较小,对环境的破坏程度没有超过自然环境的自我修复力度。这都导致了自然环境在很长一段时间内都能够保持稳定。但是,进入工业革命之后,人类活动对自然环境的破坏程度大大增加,逐渐超过了自然环境的自我修复力度,各种化工生产和资源开采导致自然环境被破坏、资源逐渐枯竭,大气污染就是其中最为严重的问题之一。大气污染的污染源主要有三种:首先是各种工业燃料的燃烧。在化工生产的过程中,经常会需要各种燃料的燃烧来提供工业设备所需的能量,比如火力发电、钢铁冶炼、水泥生产、化工合成等等。这些燃料如果没有经过完全燃烧,就会产生一些污染气体,比如二氧化硫、一氧化碳等,对大气造成污染和破坏。其次是各种交通运输工具排放的尾气。在现代社会当中,人们的生活水平大大提高,私家汽车的数量大大增加。这些汽车排放的尾气当中包括了碳氢化合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氧化硫等等[1]。这些气体不仅会对大气造成污染破坏,同时也是酸雨等环境问题的诱发因素。最后就是一些生活中的污染物。比如北方居民在冬天烧煤取暖,会产生一些颗粒悬浮物、硫氧化物和氮氧化物,排放到大气当中造成污染。
二、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律存在的问题
(一)总量控制不完善
我国于今年1月1日正式实行修订之后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对大气污染防治的标准进行了明文规定,并且对我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全局进行了部署和规划[2]。这是由于以往我国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存在着缺失,只是针对了部分重点污染源和污染单位,总量控制不够全面,对于一些含量比较小的污染物,没有指定排放控制标准。
(二)排污许可证制度执行有问题
排污许可证制度,就是环保部门对向空气中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审查,经由环保部门批准之后才能够向环境中排放污染物的制度。但是,由于排污许可证制度的地区针对性明显,管辖范围往往是在地区范围之内。而大气污染具有扩散性,对周边地区的大气环境也会产生影响。这是我国在执行排污许可证制度时所没有考虑到的。
(三)环境标准体系不完整
大气环境的质量标准包括三方面:空气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监测标准[3]。目前,这三方面的质量标准仍然不够完善。例如,空气质量标准当中没有对空气中PM2.5的含量标准进行规定,污染物排放标准覆盖得污染物种类不齐全,环境监测标准所依赖的设备设施严重不足等。
三、大气污染防治法律的完善建议
(一)加强总量控制
在我国实行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当中,对大气污染的各种污染物排放标准进行了严格规定,并且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系统性地大气污染防治,包括PM2.5以及能够转化为PM2.5的各类污染物。另外,对污染源和污染单位的覆盖范围也大大拓宽,总量控制力度大大加强了。
(二)落实排污许可证制度
我国要对排污许可证制度进行进一步落实和完善,根据各个地区的历史排污状况和地区经济条件、环境条件来分配排放指标。环保部门要谨慎发放排污许可证,严格按照法律步骤审核单位的规模、行业、生产技术水平和硬件设施状况。另外,还要建立环保部门和企业之外的第三方监督制度,让污染物的排放接受社会大众的监督,给予社会民众环境保护的参与权。
(三)建立完整的环境标准体系
我国要对环境标准的体系进行完善,参考国际通用的环境卫生标准,直接引用或者适当进行数值上的调整。比如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空气质量准则》当中,对于PM2.5的含量要求低于每立方米25微克。这是我国空气质量体系当中所缺乏的条款。另外,对于一些环境标准的附加条件,大气污染防治法律也要进行参考,不能够予以忽视。
四、结论
大气污染是现代社会当中最为严重的环境问题类型之一,与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息息相关。目前,我国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律体系还有所缺失,存在一些不足。我国政府应当加强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控制,进一步落实排污许可证制度,完善我国的环境标准体系,为人民的生活提供良好的自然环境。
参考文献:
[1]蔡文灿.我国大气污染防治制度的失灵及其解决对策——以诺斯的制度变迁理论为分析框架[J].华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04:115-124.
[2]李显锋.《大气污染防治法》修改的背景、问题及建议[J].理论月刊,2015,04:102-106.
[3]于钧泓,高桂林.完善我國农村大气污染防治的法律思考[J].环境保护,2016,05:51-53.
作者简介:
艾滋病防治法律制度 第5篇
人大法学院我院举办“中国艾滋病法律制度及易感人群权利保护”研讨会
11月19日下午,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主办的“中国艾滋病法律制度及易感人群权利保护”研讨会在明德法学楼601国际报告厅举行。本次会议是我院与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合作项目“中国艾滋病法律制度及对易感人群的影响”的中期研讨会。会上,我院项目组代表就本项目的研究成果进行了详细报告,参会嘉宾就艾滋病法律制度的有关问题进行了热烈讨论,为我院项目研究提出许多宝贵建议。
在会议的开幕式上,我院党委书记兼副院长林教授代表法学院致辞。她对参会的联合国代表、各位老师以及NGO的嘉宾表示诚挚的欢迎,感谢他们参加本次针对我国艾滋法律制度的研讨。接着,她介绍了“中国艾滋病法律制度及对易感人群的影响”项目的基本情况和项目进展情况,并简要介绍了项目研究的基本方法,扼要的汇总了项目组成员在云南、北京、河南三省的调研情况。她表示真诚地希望各位嘉宾能围绕艾滋病的有关问题积极探讨,畅所欲言,对我院的调研报告提出宝贵意见,为项目组的研究拓宽思路。
传染病防治法律制度 第6篇
传染病防治法律制度
核心内容:传染病的防治的相关法律制度是怎么样的呢?下文将会结合相关的法规进行分析,法律快车小编希望下文内容可以帮助到您。
1.甲类传染病为强制管理类传染病,包括(鼠疫和霍乱)
2.《传染病防治法》还规定,(国务院及其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情况增减甲类和乙丙类传染病病种,以适应情况的变化。
3.医疗保健人员、卫生防疫人员及个体开业医生为责任疫情报告人。
4.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定期如实公布全国疫情并随时通报重大疫情,并可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时地如实通报和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疫情。
5.传染病的控制包括:
(1)控制传染源。(2)切断传播途径。(3)宣布疫区。(4)对尸体的处理。(5)药品生物制品等的供应。
6.解答)医疗保健机构、卫生防疫机构发现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控制措施:
(1)对甲类传染病病人和病原携带者,乙类传染病中的艾滋病人,炭疽中的肺炭疽病人,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拒绝隔离治疗或隔离期末满擅自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部门协助治疗单位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淋病、梅毒病人应当在医疗保健机构、卫生防疫机构接受治疗。尚未治愈前,不得进入公共浴池、游泳池。(2)对除艾滋病人、肺炭疽病人以外的乙类、丙类传染病病人,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3)对疑似甲类传染病病人,在明确诊断前,在指定的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医疗保健机构或者卫生防疫机构在诊疗中发现甲类传染病的疑似病人,应当在两日内作出明确诊断。(4)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污染的场所、物品和亲密接触的人员,实施必要的卫生处理和预防措施。发现甲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或者疑似病人的污染场所,卫生防疫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后应,应立即进行严格的卫生处理。(5)甲类传染病病人和病原携带者以及乙类传染病中的艾滋病、淋病、梅毒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接受检疫、医学检查和防治措施。其他乙类传染病病人及病原携带者,应当接受医学检查和防治措施。
7.切断传播途径: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http://
为控制传染病爆发、流行,必要时当地政府可报经上一级地方政府批准,采取下列紧急措施:(1)限制或者停止集会、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员聚集的活动;(2)停工、停业、听课;(3)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4)封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县级以上政府在接到报告时,应当在24小时内作出决定。下级政府在上级政府作出决定前,必要时可临时采取第1,4项紧急措施,但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5)及时对易感人群进行预防接种。
8.宣布疫区:
甲类、乙类传染病爆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报经上一级地方政府决定,可以宣布疫区,在疫区内实行紧急措施,并可对出入疫区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实行卫生检疫。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决定,可以对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封锁大、中城市的疫区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或者封锁国境的,由国务院决定。
9.对尸体的处理:
对于患鼠疫、霍乱和炭疽病死亡的病人尸体,由治疗病人的医疗单位负责(消毒处理),处理后应当立即火化。
10.检测管理的对象:
根据《艾滋病检测管理的若干规定》,我国艾滋病检测管理的对象为已确诊的艾滋病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疑似艾滋病病人、或与艾滋病病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有接触密切者。
11.检测管理措施:
卫生、医疗保健机构发现艾滋病病人时,应立即采取隔离措施,并送其到指定的医疗单位接受治疗。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疑似艾滋病病人、以及与艾滋病病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有接触密切者,可根据预防的需要,实施下列部分或全部措施:(1)留验;(2)限制活动范围;(3)医学观察;(4)定期或不定期访视。
12.艾滋病病人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权益保护: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http://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不受歧视,享有公民依法享有的权利和社会福利;对检测发现艾滋病病毒抗体阳性结果的确认属个人隐私,有关部门不得泄露。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医疗机构为艾滋病病人及感染者提供医疗服务,被指定的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收拾,对其中经济特别困难者,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应报请当地政府协调解决费用。
13.医疗废物管理的一般规定主要包括:
(1)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2)制定与医疗废物安全处置有关的规章制度和在发生意外事故时的应急方案,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3)对本单位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采取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措施;(4)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和登记管理制度,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医疗废物流失、泄露、扩散;(5)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转让、买卖医疗废物,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邮寄医疗废物,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医疗废物,将医疗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在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水体上运输医疗废物。
14.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主要包括:
(1)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并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并有明显的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2)应当在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和人员活动区以及生活垃圾存放场所建立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3)根据就近集中处置的原则,及时将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4)产生的污水、传染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并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
艾滋病防治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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