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十条规定
安全生产十条规定(精选14篇)
安全生产十条规定 第1篇
保护职工生命安全健康十条规定
一、必须证照齐全,确保合法生产经营。
二、必须加强安全管理,保证安全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三、必须确保职工培训合格,危险工序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四、必须建立完善安全检查、监督管理体制,及时查处“三违’’
行为。
五、必须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职业卫生“三同时’’规定,确
保安全和职业卫生防护设施齐全完备。
六、必须掌握危险源分布和生产工艺安全技术特性,实施有效监
控,及时治理隐患。
七、必须完善有限空间、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作业场所的检测、隔离与防护。
八、必须严格执行涉气、涉火、涉爆、登高等危险作业审批制度,落实现场专人监护。
九、必须及时、如实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定期开
展职业病
危害因素检测和职业健康检查。
十、必须制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具和应急装
备。
安全生产十条规定 第2篇
一、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对电梯的使用安全负责,保护电梯不被破坏或损坏。引导乘客正确乘梯,文明乘梯。
二、保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在电梯运行期间随时与使用单位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值班室人员实现有效联络。
三、在电梯轿厢内或者出入口的明显位置张贴有效的《电梯使用标志》。维保单位或使用单位变更后,应及时办理《电梯使用标志》变更手续。将电梯使用的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乘客易于注意的位置。
四、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依法与专业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签订维保合同,监督并配合电梯维保单位做好设备维护保养工作。对电梯维保记录确认签字,发现电梯事故隐患应立即停止使用。
五、每日乘客使用前都必须进行试运转,并对设备安全状态进行检查确认。设备运行时要进行定时巡检,清除事故隐患。在客流高峰时段,要在关键位置安排专人进行值守,疏导客流、引导乘客安全乘梯。
六、加强对单位工作人员电梯安全方面的培训教育和应急处置演练,尤其是在紧急情况下的紧急制动操作。
七、保持电梯在合格状态下使用,对维保单位提出的改造、维修或者更换零部件、更新电梯的要求,应及时核实情况并予以解决。
八、制定突发事件或者事故的应急措施与救援预案,学校、幼儿园、机场、车站、医院、商场、体育场馆、文艺演出场馆、展览馆、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电梯使用单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救援演练。其他使用单位每两年至少进行一次救援演练。
九、电梯装饰不得影响电梯的平衡系数,张贴广告不得影响层门和轿门的开闭。
安全生产十条规定 第3篇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近日以总局令形式出台《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九条规定》( 以下简称《九条规定》) ,针对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的主要矛盾和关键问题提出了具体意见和要求。《九条规定》具有法律效力,企业必须严格执行。
《九条规定》的内容只有427个字,简明扼要。“虽然有的要求被多次提及,但散落在多项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之中,许多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不够熟悉。”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有关负责人介绍。《九条规定》把企业在应急管理工作中应该做、必须做的基本要求清晰列出,便于记忆和执行。
该规定在归纳总结近些年应急管理和事故应急救援与处置工作的经验教训基础上,结合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实际,从企业落实责任、机构人员、队伍装备、预案演练、培训考核、情况告知、停产撤人、事故报告、总结评估等方面提出了“九个必须”。其中要求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是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第一责任人; 必须依法设置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配备人员并建立工作制度; 必须依法建立专( 兼) 职应急救援队伍或与邻近专职救援队签订救援协议,配备必要的应急装备、物资,危险作业必须有专人监护; 必须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编制与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相衔接的应急预案,重点岗位制定应急处置卡,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 必须开展从业人员岗位应急知识教育和自救互救、避险逃生技能培训,并定期组织考核; 必须向从业人员告知作业岗位、场所危险因素和险情处置要点,高风险区域和重大危险源必须设立明显标识,并确保逃生通道畅通; 必须落实从业人员在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停止作业,或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的权利; 必须在险情或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做好先期处置,及时采取隔离和疏散措施,并按规定立即如实向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 必须每年对应急投入、应急准备、应急处置与救援等工作进行总结评估。
安全生产十条规定 第4篇
加强常规管理,保证幼儿每日户外活动2小时,区域活动1小时。今后,宝鸡学前教育机构的举办、停办一律由所在县区教育局审批登记注册,并报市教育局备案。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举办或停办学前教育机构。未取得办园许可擅自招生的,由所在县区教育局协调有关方面,坚决予以取缔。
各学前教育机构要按照幼儿的年龄特点和身心发展规律,科学合理地编制保教计划,安排作息时间,制定详尽细致、责任明确的一日活动规范和管理要求。要保证幼儿每日户外活动2小时、区域活动1小时,集体教学活动小班每天1-2节、中班每天2节、大班每天3节。
规范保教行为,严禁给幼儿布置书面家庭作业。该市教育局明确表示,各学前教育机构要严格按照《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的要求,以游戏为基本形式,开展趣味性的教育活动。禁止幼儿园教学内容小学化,严禁以识字、算术、拼音等知识要求作为幼儿评价依据,严禁给幼儿布置书面家庭作业,不准进行任何形式的测验和考试。
此外,各学前教育机构要根据国家要求,开设健康、社会、科学、语言、艺术五大领域课程,任何单位不得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为由,随意设置课程,加重幼儿学习负担,更不得搬用小学教材。教学用书只允许向教师提供。未经教育行政部门许可,任何幼儿园不得要求家长统一购买各种幼儿教材、读物和教辅材料。
严格控制班额,每班最多不得超过标准班额5人。对于家长关心的班级人数,规定明确表示:各学前教育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划分班级并控制班额,其中:小班(3-4周岁)25人,中班(4-5周岁)30人,大班(5-6周岁)35人,每班最多不得超过标准班额5人。城市小学一律不得举办学前班,更不得把校舍租售给任何机构或个人举办学前班。农村小学举办的学前班要逐步完成向3年制幼儿园过渡,幼儿园也不得举办学前班。
强调职业道德,严禁讽刺、挖苦、虐待、歧视、恐吓、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规定要求,各学前教育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足配齐保教人员。对未取得教师资格证或相应岗位上岗证的保教人员,要限期取得任职资格,或逐步解聘;对不适合岗位要求的人员应及时调离工作岗位。幼儿教师必须关爱幼儿,重视幼儿身心健康,将保护幼儿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尊重幼儿人格,维护幼儿合法权益,平等对待每一个幼儿,严禁讽刺、挖苦、虐待、歧视、恐吓、体罚和变相体罚等损害儿童身心健康的行为。
规范收费管理,不得以开办特色教育为名另行收取費用。规定特别强调要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公办学前教育机构实行按质划类、按类收费;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收费管理实行备案制。各学前教育机构不得收取书本费,不得在保教费之外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幼儿家长另行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
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教育、生活提供方便而代收代管的费用应遵循“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保教费一并统一收取。此外,幼儿园须定期在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代收费用收支情况及监督电话,接受家长及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克扣、挪用学前教育经费。幼儿因故退(转)园的,幼儿园应当根据已发生的实际保教成本情况退还幼儿家长一定预收费用。公办幼儿园学前一年在园幼儿按规定免收保教费,民办幼儿园学前一年幼儿参照同类公办幼儿园标准减免保教费。
加强安全管理,严禁幼儿园租用拼装车、报废车和个人车接送幼儿。幼儿园原则上不配备校车,确因特殊情况需要使用车辆集中接送的,必须按照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购置合格校车并履行相关报批手续,经审验合格后张贴统一的校车标识,方可上路接送学生。严禁幼儿园租用拼装车、报废车和个人机动车接送幼儿,严禁驾驶人员未经培训上路驾驶。接送幼儿的车辆严禁超载、超速、超员运行,每辆车上必须有1-2名教师护行,严格按照规定的线路、站点、时间运行,确保幼儿乘车安全。
各学前教育机构必须严格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卫生部 教育部令第76号)要求,配备符合规定的卫生保健人员,坚持保教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做好膳食营养、体格锻炼、健康检查、卫生消毒、疾病预防等卫生保健工作。各幼儿园要按照“收托150名儿童至少设1名专职卫生保健人员,收托150名以下儿童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保健人员”的要求聘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保健人员。
安全生产十条规定 第5篇
第67号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十条规定》已经2014年6月1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 杨栋梁 2014年6月20日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十条规定
一、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
1.必须证照齐全有效,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健全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到位。
2.必须确保矿领导下井带班,全员培训合格,“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3.必须按规定设置安全出口并保持畅通,严禁独头开采。4.必须建立机械通风系统,局部通风管理安全可靠。5.必须配齐自救器和便携式气体检测仪。6.必须加强顶板管理和采空区监测、治理。7.必须落实探放水制度,加强水害隐患治理。
8.必须确保提升、运输设备安全可靠,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未经检测检验合格的设备、材料。
9.必须落实爆破器材库和爆破作业安全管理。
10.必须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确保救援装备和物资配备及应急演练到位。
二、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企业 1.必须证照齐全有效,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健全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到位。
2.必须确保全员培训合格,“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3.必须确保相邻的采石场采矿许可范围之间最小距离大于300米。4.必须按设计自上而下分台阶分层开采。
5.必须落实爆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未经批准的必须采用中深孔爆破。6.必须实行湿式凿岩作业。
7.必须使用机械二次破碎和铲装作业。8.必须落实边坡安全措施。
9.必须按设计排土,加强排土场管理。
10.必须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确保应急装备和物资配备及应急演练到位。
三、金属非金属尾矿库
1.必须证照齐全有效,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配备专(兼)职安全技术人员。2.必须确保全员培训合格,“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
3.必须按设计放矿、筑坝,确保坝体稳定性、安全超高、干滩长度、浸润线埋深符合要求。
4.必须确保排洪、排渗设施设计规范、建设达标、运行可靠。
5.必须建立监测监控系统并有效运行,落实定期巡查和值班值守制度。6.必须限期消除病库安全隐患,严禁危库、险库生产运行。7.必须加强“头顶库”安全管理。8.必须按设计及时闭库。
9.必须加强闭库和回采安全管理。
10.必须建立应急联动机制,确保应急装备和物资及应急演练到位。
四、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
1.必须证照齐全有效,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2.必须确保全员培训合格,“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3.必须严格执行钻井地质设计和工程设计。4.必须按设计配备井控装备,落实井控防范措施。5.必须确保在含硫地区配齐硫化氢检测设备和防护用品。6.必须严格执行动火、吊装、有限空间作业等内部许可制度。7.必须使用通过安全论证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新设备。8.必须加强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9.必须严格落实外包工程安全管理。
10.必须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确保应急装备和物资配备及应急演练到位。
五、海洋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
1.必须证照齐全有效,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2.必须确保出海作业人员经培训合格再上岗。
3.必须严格落实海洋石油设施设计、建造和运行第三方发证检验制度。4.必须安装防喷控制系统,自溢井必须安装井下安全阀。5.必须按规定辨识拖航、动火等作业风险。6.必须确保消防、救生、逃生设备齐全完好。
安全生产十条规定 第6篇
近日,化工车间组织全体员工认真学习《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
《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于2013年7月15日发布实施。该规定汇总了多项法规标准中规定的最基本要求,简明扼要,重点突出,全文由五个必须和五个严禁组成,紧紧抓住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生产安全的主要矛盾和关键问题,规范了企业安全生产过程中集中多发的问题,从企业必须依法取得相关证照、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等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严格从业人员资格及培训等方面强调了化工企业保障生产安全的最基本规定。
安全生产十条规定 第7篇
第一条【消防安全责任】商场市场应当依法建立并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及工作职责。
商场市场的主要负责人为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统筹安排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商场市场或其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根据需要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履行制定落实消防安全制度,组织开展防火巡查和检查、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等职责。
商场市场与其他单位管理、使用同一建筑物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商场市场应当与经营户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指导、督促经营户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第二条【管理人员及部门】商场市场应当确定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市场还应当设置或确定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
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在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领导下,具体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防火巡查】商场市场应当每日组织开展防火巡查,并明确巡查人员、部位。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2小时一次。重点巡查以下内容:
(一)用火、用电、用气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发电机房、变配电室、营业厅、厨房、可燃物品仓库等消防安全重点部位人员是否在岗在位。
营业结束后应当检查是否遗留火种,是否切断非必要的电源、气源。
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当场处理,不能处理的要及时上报,落实整改和防范措施。
第四条【防火检查】商场市场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每月至少组织各部门负责人开展一次防火检查。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情况;
(二)防火巡查工作落实情况;
(三)火灾隐患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四)经营户消防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五)员工、经营户掌握消防知识的情况;
(六)用火、用电、用气消防安全管理情况;
(七)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八)电气线路、燃气管道定期检查情况;
(九)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情况;
(十)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对发现的消防安全问题,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第五条【消防控制室、设施维保检测及安全评估】商场市场应当依照规定对建筑消防设施、器材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维护保养、检测,单项检查每月至少1次,联动检查每季度至少1次,自动消防设施每年至少检测1次。
消防控制室应当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两人。值班人员应持证上岗,熟悉应急处置程序,能熟练操作消防设施。消防控制室内应保存竣工后的总平面布局图、建筑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系统图及安全出口布置图等纸质或电子档案资料。
属于火灾高危单位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开展1次消防安全评估,并针对评估结果加强和改进消防安全工作。
第六条【消防安全标识化管理】商场市场应当规范设置消防安全标志、标识。
消防设施、器材应当设置规范、醒目的标识并用文字或图例标明操作使用方法;疏散走道与营业区之间应当设置明显的界线标识;在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显著位置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处应当设置消防警示、提示标识;在主要消防设施设备上应当张贴维护保养、检测单位和维护保养、检测情况。
第七条【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商场市场应当每半年至少对全体员工、经营户开展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员工新上岗、转岗 和经营户入驻前应当经过岗前消防安全培训。所有员工、经营户应当懂得本场所、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会报火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疏散逃生自救。
商场市场内应当以图文、广播、电子广告屏等多种形式对顾客进行消防安全提示。
第八条【志愿消防队】商场市场应当依法建立志愿消防队,消防队员数量不应少于本单位从业人员数量的30%,并结合实际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和灭火器材,定期开展训练。
第九条【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及演练】商场市场应当制定本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每半年至少演练一次。
商场市场的每个经营或其他功能区域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应当分别制定针对性的预案。预案应当明确每班次、每岗位人员及其报警、疏散、扑救初起火灾的职责。
第十条【禁止性条款】严禁下列行为:
(一)使用未经消防行政许可或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建筑、场所;
(二)违法新建、改建、扩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违规采用易燃可燃夹芯材料板材;
(三)违规搭建雨棚、连廊等临时建(构)筑物;
(四)营业时间动火施工;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疏散走道、安全出口;
(六)外墙门窗、阳台处设置栅栏、架空管线、广告牌等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七)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埋 压、圈占、遮挡消火栓;
(八)生产或违规储存、经营和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
(九)在火灾和爆炸危险的区域内吸烟、使用明火取暖和照明、燃放烟花爆竹;
(十)随意乱接电线,擅自增加用电设备;
(十一)商场市场内敞开式的食品加工区使用明火,地下部分使用液化石油气;
安全生产十条规定 第8篇
该规定明确要求,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在企业醒目位置、存在安全生产风险的岗位、重大危险源和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场所、有重大事故隐患和较大危险的场所和设施设备上, 公告相关危险危害因素及应对措施。
《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公告六条规定》全文共六条272个字:
一、必须在企业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 在存在安全生产风险的岗位设置告知卡, 分别标明本企业、本岗位主要危险危害因素、后果、事故预防及应急措施、报告电话等内容。
二、必须在重大危险源、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场所设置明显标志, 标明风险内容、危险程度、安全距离、防控办法、应急措施等内容。
三、必须在有重大事故隐患和较大危险的场所和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标志, 标明治理责任、期限及应急措施。
四、必须在工作岗位标明安全操作要点。
五、必须及时向员工公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情况和整改结果。
安全生产十条规定 第9篇
关键词:票据行为;票据代理;票据无权代理;票据越权代理
票据行为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票据行为指以发生、变更或消灭票据关系为目的的法律行为或准法律行为;狭义的票据行为指发生票据上债务的法律行為,或者说,是以负担票据债务为意思表示内容的法律行为[1]。下文所称票据行为是指狭义的票据行为。
从票据行为的定义不难看出,票据行为在本质上乃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一种,因此民法中关于法律行为代理制度的一般规定仍然适用于票据行为。但同时《票据法》具有促进票据流通、重视保障交易安全和倾向于保护持票人利益的立法精神和价值取向,票据行为具有无因性、文义性等特征,因此,票据代理必然显现出不同于一般民事代理的个性。
一、票据代理的构成要件
票据代理的构成要件包括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票据代理要产生票据法上的效力要同时符合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
从我国《票据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票据当事人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在票据上签章,并应当在票据上表明其代理关系”,可概括票据代理应具备以下形式要件:①必须在票据上载明本人(被代理人)的名义,即记载被代理人的名称;②票据上应当记载代理人为本人代理的意思,即记载关于代理意旨的文句;③代理人必须在票据上签章[2]。欠缺任一形式要件,票据代理都不能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如票据记载缺少被代理人名称,票面仅记载“代理人”字样和代理人签章,持票人能确定签章人是谁,且从《票据法》第四条规定推知谁签章谁应承担票据责任,笔者认为此时应由代理人承担票据责任。如仅缺少代理人签章要件,签章是票据行为成立的要件之一,如无签章则票据行为无效,根据我国《票据法》的相关规定,此时本人与代理人均不承担票据责任。如仅缺少代理意旨文句,票面虽然没有表明代理关系,代理人的签章却是真实的,依据谁签章谁承担票据责任的原理,应由代理人承担票据责任。此时票据上关于本人名称的记载可视作票据上的多余记载,“多余签章的存在,不影响票据的效力,也不影响真是签章的效力”[3]。
实质要件与民事代理中有效要件的要求相同,即代理人须有代理权并在代理权限内从事代理活动。欠缺实质要件的票据代理主要体现为票据无权代理和票据越权代理两种情形。根据我国民法理论,广义的无权代理包括表见代理,并通过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加以确认,但我国《票据法》并未作关于票据表见代理的法律规定。
二、票据无权代理的法律效果和法律责任
对于一般的民事法律行为,我国《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规定无权代理可以追认:无权代理在被代理人追认后有效,由本人承担代理法律效果;被代理人不追认无效,由代理人自行承担代理法律效果。法律允许对无权代理行为进行事后追认的办法有两个缺点:一是使法律行为的效力在本人追认之前一直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其效力取决于本人的单方意思表示;二是使法律行为无效,不利于交易安全。这种办法的缺点与票据法的立法精神相悖,因此并未被《票据法》所采纳。从我国《票据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可以看出,对于票据无权代理,由于代理人的票据签章真实有效,因此票据行为的效力并不受无权代理的影响,票据法强制令无权代理人自负票据责任,而不承认追认。相应地,在无权代理人已作为票据签章人履行票据义务时,相对人及第三人均不得以无权代理为由主张票据无效。
三、票据越权代理的法律效果和法律责任
越权代理的本质是无权代理,但越权代理的前提是有权代理,代理人仅对其超出代理权限部分构成无权代理。根据我国《票据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本人仅在其授权范围内承担票据义务,对于超越授权范围的部分,由票据越权代理人自行承担该部分票据义务。该规定看似毫无违和,但由于票据的证券特性,即票据上的权利只能一次性实现(票据持票人以其持有的票据证明其权利,在到期日之前提示票据请求对方付款来实现自己的权利,付款结束后,此票人还应将票据缴回履行付款义务的债务人),越权代理时票据责任分别承担实则违反了票据权利不可分原则[4]。根据该条规定,当发生票据越权代理情形时,持票人须以一张票据分别向本人和无权代理人请求付款,这无疑违反了票据不可分性原则,不具可操作性。为解决上述矛盾,笔者认为越权部分票据责任应由本人承担,理由有二:一是通常情况下被代理人更具履行债务的资信能力,二是代理人是被代理人选任的且持票人是基于对本人代理委托的信赖而接受盖有代理人签章的票据的。
四、承认票据表见代理的必要性
民法中表见代理制度的确立,体现了以牺牲被代理人的利益为代价,维护人们对代理制度的信赖,保护善意第三人,从而促进交易的价值目标。这一点与票据法维护票据的流通和安全,保护持票人的权利的立法精神不谋而合。虽然《票据法》并未对表见代理做相关规定,但依据票据法与民法是特殊法与一般法的关系,票据法未作特别规定的问题应适用民法中的相关一般规定。且由于票据为文义性证券,票据法中权利外观完全体现在票面上,只要当事人对体现在票据上的各种权利外观尽到了适当的注意义务,其对票据文义的信赖就应该受到票据法的保护。
因此,我们应承认票据表见代理,即在票据行为代理人为无权代理或越权代理时,如果相对人或第三人有正当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而为代理,则对本人发生票据代理的效果,本人亦应承担票据责任。
参考文献:
[1]谢怀栻.票据法概论:增订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50
[2]于永芹.票据法前沿问题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66
[3]赵意奋.票据相关法律问题研究:以票据签章为核心[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205
[4]李伟群.全国票据法修改研讨会综述[J].法学,2011,(1):153
作者简介:
安全生产十条规定 第10篇
为有效遏制全市中小学、幼儿园(以下简称校园)内案(事)
件的发生,维护校园秩序,确保师生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区县公安机关、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是辖区校园安全的主管机关,其主要领导和分管校园安全保卫工作领导、辖区校保支(大)队、治安支(大)队、派出所、交巡警(支)大队、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稳定办公室、校园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及具体责任人是校园安全保卫工作责任人
第二条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各级各类校园要规范建立
校警办公室,为校园民警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公安机关应配置
专(兼)职校园民警,落实校园民警对辖区校园安全管理全覆盖。
第三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每月召开1次由主要领导召集的校园安全工作研判会,每季度召开1次校园负责人参加的安全会议;校园应将安全宣传教育纳入教学计划,确保每名学生至少每半月接受1次安全教育,校园每学期召开一次以上家长会;校警对责任校园至少每周进行1次警情通报;派出所对辖区校园每所至少每学期开展1次法制安全教育。
第四条校园应组织安保力量认真开展校园重点部位及周边
巡逻防控工作,每日巡查不少于6次,夜间巡查不少于2次;交巡警部门、派出所应加强对辖区校园周边地段巡逻力度,城区、城镇中心校每日每校不少于2次。
第五条校园应加强违禁物品的收缴工作,每月开展清理刀
具等违禁物品工作1至2次,对生活必须的刀具由校园统一保管; 1
各治安支(大)队、校保支(大)队、派出所应对校园收缴违禁物品工作每月督促检查1次以上,杜绝校园及周边制造、贩售刀具等违禁物品行为。
第六条校保支(大)队、派出所指导校园每学期开展1次以上每位学生参加的各种灾害、事件应急演练,特别是加强防止校园暴力事件、反劫持事件、防地震等突发安全事故专项演练。
第七条建立校园民警与信息员、校园保卫人员、校园保安联系制度,适时掌握学生思想动态和涉生苗头事端,有效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及不良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初中、高中及中职校每个班物建安全信息员3名,每个学生寝室1名(寄宿制学校);小学每个班物建安全信息员2名。
第八条校园应积极开展日常安全检查,专职校警和值班校(园)长每天不少于1次,责任校警每周不少于1次;派出所对辖区校园安保工作开展督检每月每校不少于1次;校保支(大)队对辖区校园安保工作督检每学期每校不少于1次;治安支(大)队对辖区校园周边治安状况督检每学期每校不少于1次;交巡警支(大)队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对各类校车每月检验1次,严惩超员、超载、违章行驶行为;辖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公安机关分管领导对辖区校园安保工作督检每月不少于1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稳定办公室领导要全面掌握、协调公安机关指导辖区校园安全工作的开展,并对校园安全检查每季度每校不少于1次。
第九条各地公安机关应会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每学期开展1至2次校园及周边治安秩序专项整治工作,并认真完成全市性整
2治工作任务。
第十条公安机关、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各级责任人必须认真覆行职责,扎实开展工作,坚决遏制校园发生学生伤亡及影响恶劣的责任事故、刑事案件。对失职渎职的,将视其情节根据相关规定给予纪律、组织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公安局负责对公安机关相关人员的处理,市教委负责对教育行政部门相关人员的处理。按照纪律、组织处理有关规定,需经区(县)纪委、监察部门及组织、人事部门作出处理决定的,由市公安局、市教委负责衔接涉及区(县)纪委、监察部门及组织、人事部门作出处理决定。
主题词:公安工作校园治安规定通知
电梯维保单位安全管理十条规定 第11篇
一、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半月、季度、半年、年度维保的内容和频次维护保养;对单机械部件制动器的电梯、使用15年以上的老旧电梯和故障多发的电梯应每10天维保一次。
二、持续保持满足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许可条件;配备与维保电梯数量相适应的持证作业人员(单人维保电梯数量一般不大于30台);现场维保作业时,作业人员不少于2人。严禁涂改、伪造、转让、出租或出卖《许可证》。
三、提高维保专业技术水平,每年至少对作业人员进行二次以上专业技能培训和安全教育,新招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严格培训考核后方可上岗。同时,加强对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的电梯安全使用指导。
四、对驱动主机(含制动装置)、层门系统、平衡系统、附加制动器以及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检修盖板、楼层板、防护挡板以及梳齿板和安全保护装置等进行重点检查。
五、每次检修或维护保养完成后,都要对所有电气安全回路及连接、转动、紧固部位进行一次确认检查,确保安全可靠。
六、现场维保时,如果发现电梯存在的问题需要通过增加维保项目(内容)予以解决的,应当相应增加并且及时调整维保计划与方案。如果通过维保或者自行检查,发现电梯仅依靠合同规定的维保已经不能保证安全运行,需要改造、维修或者更换零部件、更换电梯时,应当向使用单位书面提出。
七、制定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每半年至少针对本单位维保的不同类别(类型)电梯进行一次应急演练。
八、设立24小时维保值班电话,保证接到故障通知后及时予以排除,接到电梯困人故障报告后,维修人员应及时抵达电梯所在地实施现场救援,设区的市抵达时间不超过30分钟,其他地区一般不超过1小时。
九、在维保过程中,负责落实现场安全保护措施,设立安全警示标志;发现事故隐患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发现严重事故隐患,及时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
安全生产十条规定 第12篇
生命安全健康十条规定》的实施细则
各部门、车间:
为认真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强化公司安全管理,根据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颁布了《企业厂长(经理)保护职工生命安全健康十条规定》以下简称《十条规定》),明确了企业厂长(经理)保护职工生命安全健康的责任和措施,结合我公司实际,经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特制定贯彻落实《十条规定》实施细则:
一、指导思想
为深入贯彻落实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讲话、国务院第十一次常务会议精神和区、市关于近期安全生产工作的安排部署,严格落实企业厂长(经理)的安全生产责任,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危害,确保公司广大员工生命健康和安全。
二、领导组织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公司综合办公室,XX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定期不定期监督检查各部门、车间的学习贯彻落实情况,并向组长作出汇报。
三、目标任务
通过宣传、贯彻、实施《十条规定》,公司高层领导要率先学习好、领会好这《十条规定》,要对《十条规定》逐条逐字进行研究,领会精神实质,把握准确内涵,做到烂熟于心,真正把《十条规定》落实到公司领导的安全理念中,要充分认识《十条规定》发布实施的重要意义,视员工如兄弟,把员工当亲人,带着感情抓安全,敬畏生命抓安全,真正体现以人为本,把第一职责落实在维护员工的生命和健康权益上。
四、时间安排
1、宣传贯彻阶段(12月10日—12月15日)
各部门、车间按照下发的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企业厂长(经理)保护职工生命安全健康十条规定》的实施细则中的要求进行宣传贯彻,充分利用宣传栏、班前班后交接、中午晚饭就餐时间、培训教育学习会等形式,设置学习专栏进行宣传教育,营造学习宣贯的浓厚氛围,将《十条规定》的精神实质一字不落的牢记心中,真正认识到《十条规定》是员工生命安全的保护伞。
2、自查自纠阶段(12月16日—12月18日)
各部门、车间根据《十条规定》的相关内容,开展自纠自查,凡没有达到《十条规定》要求的必须全部落实整改,并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到位,实现公司生产系统合理可靠,安全设施、设备齐全有效,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到位,人员素质和技能明显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提高,使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切实保护员工生命安全。
3、全面检查、隐患整改阶段(12月20日—12月22日)。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织综合办公室、生产部及车间有关人员重点针对《十条规定》涉及本单位的项目进行逐项安全隐患排查,对各单
位开展自纠自查台账进行督查,对检查出的的各类安全隐患下发隐患整改通知单,各部门、单位及时整改,保障安全生产。
4、验收总结阶段(12月25日—12月28日)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相关人员根据隐患整改回执单的内容进行复查验收,对整改不及时、不到位的部门、车间将按有关规定予以考核。
五、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全面落实
各部门、车间要充分认识开展《十条规定》宣贯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领导组织,严格落实工作责任,采取切实可行措施,认真组织开展《十条规定》的宣贯行动,切实做到在认识上重视,在行动上坚决,确保将《十条规定》的精神实质根植到每位员工心中。
2、加强培训、严格考核
各部门、车间将《十条规定》作为今后各类安全培训的重要内容,纳入每年的安全培训计划提纲中,培训结束后,要进行考试,凡考试不合格的进行补课补考,对补考仍不合格员工进行调岗或解除劳动合同,切实提高每位员工的安全素质和专业技能。
3、狠抓落实,力求实效
各部门、车间要对照《十条规定》中涉及条款制定有效可行的方案,按要求进行宣传贯彻执行,对整顿条款,狠抓严处,进行全面的自查自纠活动,对排查出的问题要采取可行措施,狠抓落实,力求通过此次行动取得成效。
4、强化纪律,严格问责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发现不严格落实《十条规定》、敷衍应付、在检查中出现责任问题的部门、车间,对该部门、车间负责人,要认真追查原因进行严格考核、严肃处理,并通过事故通报、警示教育等形式,吸取教训。
六、实施细则
第一条:必须证照齐全有效,确保合法生产经营。
证照齐全是生产型企业依法生产的前提条件和准入门槛。公司现证照齐全,并都在有效期限内。但也要积极加强对证照的日常审查管理,及时延续、变更相关证照,保证持续合法生产。
第二条:必须加强安全管理,保证安全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公司财务部依据《XXXX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建立了《安全费用管理台帐》,记录安全费用的提取情况和安全费用的使用情况,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织人员检查《安全费用管理台帐》确保公司安全生产条件积极改善。
第三条:必须确保职工全员培训合格,危险工序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根据要求,公司每年均对所有岗位从业人员进行三到四次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按照不同岗位和工种,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口试或者笔试,对不合格的必须补考,直到考试合格为止,目的是使上岗人员都具备一定的安全技能,达到安全上岗的目标。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公司都严格按上级文件要求不折不扣的进行培训考试,各部门、车间持续做好本部门员工安全培训,确保全年全员安全培训教育率100%,特种作业持证上岗率100%。
第四条:必须建立完善安全检查、监督管理体系,及时查处“三违”行为。
各部门、车间严格现场监督检查,制定检查表,严格执行“四级”安全检查规定,即“公司月检查、车间周检查、班组日检查、员工定时检查和不间断巡回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对查出的 “三违”现象及时考核、严肃处理。
第五条:必须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职业卫生“三同时”规定,确保安全和职业卫生防护设施齐全完备。
公司在改建、扩建时,严格按照安全生产、职业卫生“三同时”的规定,由具备资质的单位给予设计,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给予评价,评价通过后施工单位按照设计方案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生产使用。各部门、车间对安全和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必须建立台账,确保安全和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安全有效运行。
第六条:必须掌握危险源分布和生产工艺技术特性,实施有效监控,及时排除治理隐患。
按照公司安全标准化管理要求,公司各岗位从“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有害的作业环境及安全管理缺陷”和“生产工艺技术特性”等方面积极开展风险辨识,确定了重大危险源、关键装置、重点部位,并建立了档案,实施有效监控,及时排除治理隐患。
第七条:必须完善有限空间、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作业场所的检测、隔离与防护。
第八条:必须严格执行涉气、涉电、涉火、涉爆、登高等危险作业审批制度,落实现场专人监护。
公司针对有限空间、动火、动土、起重吊装、高空作业等危险作业制定了相应的审批制度和操作规程,各部门、车间严格落实,现场作业负责人、监护人必须监护。
第九条:必须及时、如实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定期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职业健康检查。
公司每年如实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申报,建立职业卫生档案,每年由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现场检测、评价,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数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对新招的员工进行岗前健康检查,在岗的员工进行在岗健康检查。
第十条:必须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具和应急装备。
公司于2013年11月经专家评审小组审议通过,根据公司预案的要求配备了防护用具和应急装备,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每年组织进行两次以上公司级综合应急预案演练;车间级每季度进行一次预案演练。
附:企业厂长(经理)保护职工生命安全健康十条规定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安全生产十条规定 第13篇
1月18日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上, 国家煤矿安监局局长付建华的工作报告中指出:2012年, 全国煤矿较大事故、重特大事故及煤矿百万吨死亡率都下降。但2013年, 煤矿仍是安全生产的重中之重, 为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和“打非治违”, 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出台《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的七条规定》。规定以总局令的形式下发, 作为煤矿安全生产的强制性措施。
19日上午, 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总工程师黄毅就此规定作了介绍。29日, 该规定正式出台实施, 黄毅对学习落实规定作了解读和部署。基本内容是7个必须、7个严禁:一是必须证照齐全, 严禁无证照或证照失效非法生产;二是必须在批准区域正规开采, 严禁超层越界或巷道式采煤、空顶作业;三是必须确保通风系统可靠, 严禁无风、微风、循环风冒险作业;四是必须做到瓦斯抽采达标, 防突措施到位, 监控系统有效, 瓦斯超限立即撤人, 严禁违规作业;五是必须落实井下探放水规定, 严禁开采防隔水煤柱;六是必须保证井下机电和所有提升设备完好, 严禁非阻燃、非防爆设备违规入井;七是必须坚持矿领导下井带班, 确保员工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严禁违章指挥。
黄毅说, 此项规定是突出煤矿安全这个重中之重而采取的一项重要举措, 是落实矿长安全职责、保护矿工生命的必然要求, 是强化安全监管监察、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必然要求。在拟定过程中, 对近年来煤矿重特大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关键环节, 梳理出容易导致重特大事故的40个多个突出问题, 提炼归纳出7个方面。
黄毅介绍了规定体现的4个特点:一是以人为本, 宗旨鲜明。制定7条规定的宗旨, 核心就是保护矿工生命安全。矿工常年工作在井下, 作为一矿之长, 保护矿工的生命是必须的职责, 要为矿工撑起一片安全的蓝天。二是依法依规, 言之有据。具体条文都是依据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都必须认真落实执行的;违反了规定进行相应处罚, 情节严重的按上限处罚, 也都有法律法规依据。三是突出重点, 切中要害。突出矿长这个重点, 因为他们是安全管理的指挥者、执行者, 对现场管理至关重要。规定涵盖的内容, 概括讲就是证照、采界、通风、瓦斯、水患、设备、人员。四是简明扼要, 耳熟能详。整个规章240字, 是文字最少的一部规章, 容易记住, 也便于操作。
规定是保护矿工安全的生命线, 是安全监管监察的防卫线, 也是煤矿安全生产的底线。规定正式发布施行之后, 它将作为2013年强化煤矿系统打非治违、煤矿现场管理, 及严格监察执法工作的有利抓手。黄毅指出:第一, 以省为单位, 把所有矿长包括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党委书记、工会主席等集中起来, 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的领导下到省里, 当面发放规定及致矿长的一封信, 并且当面签订安全生产承诺书。第二, 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统一编写培训大纲, 集中进行培训考核, 考试结果作为申请矿长资格的一个重要依据。三是组织多种形式的宣传报道, 作为安全生产月的重点活动内容。四是组织专项监督执法, 把贯彻落实情况作为2013年专项检查的重点内容。通过规定的贯彻落实, 进而强化煤矿专项整治、打非治违、安全管理、标准化建设等工作, 实现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安
十条规定 第14篇
为切实贯彻落实好中央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和省、咸和市委有关规定文件精神,遵照上级政法部门要求的各项铁规禁律,特制定本规定:
一、严格工作纪律,不准上班迟到早退、擅自脱离岗位;不准工作时间上网聊天、炒股、打游戏;值班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脱岗,不得采用电话转接方式值班;带班领导必须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第一时间处理值班所接问题。
二、110接警时,不得以任何理由让报警人转拨其他电话;要及时出警,到达迅速;现场处置要准确、依法、果断,尽快控制局势,避免事态扩大。
三、接待前来办事、报警、报案、求助、咨询的群众,要主动热情,认真受理,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扯皮、耍态度,严禁冷、硬、横;群众要求面见领导反映问题,无特殊情况的应当准许,不能拒之门外。
四、积极服务辖区企业、商户,严禁吃、拿、卡、要,不得以任何理由干预其正常的生产经营,不得借干警身份向企业和商户为个人或单位揽生意、谋利益。
五、规范执法,严禁有案不立,压案不办,瞒案不报,故意拖延办案时间;对复议、申诉等案件,要在规定时限内尽快审查,予以答复。
六、文明执法,严禁以罚代管,乱收费、乱罚款、乱没收、乱扣押,严禁对涉案人员进行打骂、刑讯逼供或对羁押人员进行人格侮辱、体罚。
七、廉洁执法,严禁办理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不得接受当事人及代理人的宴请、娱乐消费,不得收受、占用、借用当事人或单位的钱物。
八、严格警车管理,严禁警车用于一切非警务、非公务活动,严禁转借使用警车,非特殊警务活动不得鸣警报、违法行驶。
九、畅通信访渠道,认真处理群众来信来访,能够解决的要当场解决;不能当场解决的要及时转办,并在规定时限内办结;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办结的,要在规定办结时限前主动向来信来访当事人反馈情况。
安全生产十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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