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检查、检验制度
安全生产检查、检验制度(精选6篇)
安全生产检查、检验制度 第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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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检查、检验制度
1、查思想:以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度为依据,对照检查各级领导和职工是否重视安全工作,人人关心和主动搞好安全工作,使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度在部门和项目部得到落实。
2、查制度:检查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的行为是否及时得到纠正、处理,特别要重点检查各级领导和职能部门是否认真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能否达到齐抓共管的要求。
3、查措施:检查是否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安全技术措施是否有针对性,是否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是否根据施工组织设计的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实施。
4、查隐患:检查劳动条件、安全设施、安全装置、安全用具、机械设电气设备等是否符合安全生产法规、标准的要求。
5、查事故处理:检查有无隐瞒事故的行为,发生事故是否及时报告、认真调查、严肃处理,是否制订了防范措施,是否落实防范措施。凡检查中发现未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要求处理事故,要重新严肃处理,防止同类事故的再次发生。
6、查组织:检查是否建立了安全领导小组,是否建立了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是否建立安全机构,安全干部是否严格按规定配备。
7、查教育培训:新职工是否经过三级安全教育,特殊工种是否经过培训。考核持证,各级领导和安全人员是否经过专门培训。
8、定期检查:总公司每季度组织一次检查,由主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带队,各有关科室和项目部安全员参加;项目部每周组织一次,由项目经理带队。
9、经常性检查:班组班前、班后岗位安全检查;各级安全员及安全值班人员日常巡回安全检查;各级管理人员在检查生产的同时检查安全生产。
10、专业安全检查:脚手架、上料平台、斜道等搭设与使用的安全检查;塔吊、垂直运输机(架)检查;施工用电及电动机械设备检查;防尘防毒防火检查。
11、季节性、节假日安全检查:节假日前(国庆节、春节)检查;梅雨季节(5月)检查,防暑降温检查(7月),防台防汛检查(8月)和文明工地检查。
12、自检、交接检:脚手架、上料平台、斜道的搭设,塔吊、垂直运输机(架)等大型施工机械的安装,现场施工用电线路架设等需经班组自检,总公司、项目部有关人员专业验收合格后,与使用单位办理交接安全检查手续,方可使用。
13、安全防护用品检验制度:安全防护用品进场由项目材料员、安全员协同检验和验收。专项技术性较强的项目工程师安全防护用品由检验和验收。检验标准参照各材料发定的标准或规范。
安全生产检查、检验制度 第2篇
一、各级检验人员应熟练掌握仪器设备的基本原理、操作方法,日常维护方法。爱护仪器,保护仪器正常使用。
二、在使用仪器中严格遵守仪器操作规程,不得随意更改。使用仪器中发现故障不能使用时,应立即关机,请科主任查明故障原因,排除故障。
三、计量用仪器(天平、分析天平、分光光度计)应每年鉴定校正一次,取得合格证方能使用。
四、仪器使用人员应维护好仪器,经常擦拭灰尘、污物,清洗管道,按照仪器要求进行维护保养。
五、每年检查一次仪器使用状况,及时排除仪器隐患(此项工作由仪器工程师或维修人员负责)。
六、仪器使用时间过长,故障较多而不能排除时,申请报废,予以更新。
安全生产检查、检验制度 第3篇
6月12日,山西省副省长罗清宇就质监检验检测工作进行调研并对加气站安全进行检查。省政府副秘书长闫晨曦,省质监局党组书记、局长常高才陪同调研检查。
罗清宇副省长一行先后赴山西省质检院、特检院、锅检院、能检院和计量院等检验检测机构,深入各实验室,认真听取情况介绍,详细询问设备性能及检测人员配备情况,亲切慰问一线技术人员,对大家的辛勤工作给予鼓励和肯定。罗清宇副省长还实地查看了国新科莱天然气有限公司充装设备和充装流程,以及在建的山西省质监综合检验检测园区建设工地。
罗清宇副省长强调指出,要继续加强检验检测机构能力建设,健全管理制度,完善仪器设备,优化环境设施,改进检验作风,提高检验检测能力和水平;要健全责任体系,明确责任链条,严格加强管理,杜绝违规生产,确保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安全;要全力抓好特种设备特别是电梯安全监管,持续开展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全面检查,不留死角,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要全面加强计量研究开发工作,提升质量水平和服务水平,为山西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提供技术支撑和保障。
安全生产检查、检验制度 第4篇
关键词:船舶检验 安全检查 关系
中图分类号:F407.47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6)06(c)-0088-02
为确保船舶质量与国家标准相符,且能够承受高强度的海上航行工作,就需要对船舶进行检验和安全检查工作。前者主要是针对船舶浮动设施及货船集装箱的环境予以检测,确保船舶行驶的安全性;后者主要是由海上航行方面的相关管理部门负责,对船员配置、船舶技术等方面予以检查和监督,确保船员职业技能及船舶情况与国家法定标准相符。
1 船舶检验与船舶安全检查概念
1.1 船舶检验
第一,船级检验。为投保、索赔以及海事纠纷处理等问题,船舶上的所有人员自愿进行的船舶检验,船级社则是对整个船体、轮机等技术情况进行检验,只有船舶符合相关船级社技术规范和标准时,才能获得相应的船级证书。
第二,法定检验。在进行法定检验过程中,必须由政府相关部门或者授权的组织出面,通常是由政府对船级社进行授权,从而对船舶整体结构、受压容器、稳定性等方面进行技术监督,检查合格后,方可对船舶签发证书。
第三,公正检验。如果有顾客对船级社提出检验申请,船级社则需要安排专业的验船师对所要检测设备予以技术检测,并提供相应的技术证明,这一过程被称为公正检验。
第四,制造检验。船舶检验结构对船舶设计、制造的各个环节进行检验,对于制造完工的船舶可以采取试航操作,从而实现对船舶制造整个过程的有效监督。
1.2 船舶安全检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的规定和要求,国家海事行政主管机构需要对到港船舶进行船员配置、船员工作能力、船舶技术情况、船舶安全性管理等问题进行严格的检查。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因实施对象不同,其检查方式也不尽相同,通常分为船旗国监检查(FSC)和港口国监检查(PSC)。
2 船舶检验与船舶安全检查之间的关系
2.1 区别
2.1.1 船舶检验为船舶安全检查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
从技术的角度出发,在对船舶检验的过程中,验船师需要面对的一般都是自身业务范围内的船舶结构,在整体检验过程中则需要由多个验船师进行分工合作,并将最后的检验结果进行统筹,共同形成船舶检验报告。而船舶安全检验则需要对整个船舶情况予以检查和熟悉,其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很难分工完成,所以,在技术上,船舶安全检查比较难以实现。在对船舶进行检验的过程中,船舶检验应该为后期安全检查工作提供全面、客观的技术资料,并对船舶检验数据实行共享操作,为船舶安全检查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切实提升船舶整体的检查效率。
2.1.2 船舶安全检查对船舶检验实施有效监控
近年来,船舶检验工作的强度大幅度提升,然而在漫长的船舶检验过程中,极易出现漏检的部位,后续的船舶安全检查则能够对这种情况予以有效监控,互相监督。对船舶实施安全检查能够对船舶检验中的不足和遗漏进行有效补充。一旦发现问题,则需要及时通知船舶检验机构,进行有针对性的整改,大大提升船舶检验效果,与此同时,在船舶检验过程中,检验人员能够及时发现船舶安全检查过程中存在的记录缺失或者记录错误问题,并予以有效补充,从而形成二者相互制约、相互监管的局面,推进船运行业的健康发展。
2.2 共同点
船舶检验与船舶安全检查的目的具有一致性,均是为船舶运营的安全性及船员生命财产安全提供一定的保障,有效提升船舶行业的经济效益。二者遵守法律也具有一致性。我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就对二者的目的予以进一步明确。
3 如何处理好船舶检验与船舶安全检查之间的关系
3.1 对二者之间的关系予以理顺
当前,国内船舶检验和船舶安全检查工作所属部门是不同的,因二者侧重点不同,其在具体操作过程中难免会产生相应的矛盾,采取有效措施缓解这些矛盾,对于国家海事主管部门而言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就目前而言,国内船舶安全检查及检验工作主要是由中国海事局负责,促进了我国船级社向民间机构的方向发展。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虽然船舶检查工作隶属于海事机关管理,但并非本地的海事机关,而是由海事总局设置的船舶检验管理处负责。所以,在对船舶检验及安全检查的过程中,应采取合理措施,有效发挥二者在船舶安全管理中的重要作用,为确保我国航海业的健康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3.2 建立并完善信息共享系统
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国船舶检验及安全检查部门已经在大量的实践中收集了大量的检测资料和数据,如果将这两个部门拥有的资料及数据进行共享,则会大大提高国内船舶安全检查工作的质量和工作效率。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将这些信息共享之后,则会对船舶安全检查机关快速了解被检查船舶技术情况提供巨大便利,明显提升了船舶安全检查工作的效率。此外,共享海事安全部门对船舶进行检查的一系列安全数据,则对于船舶检验部门对被检测船舶近期养护情况的预先评估提供了十分有利的条件。所以,为有效实现二者之间的信息共享,需要建立并完善相应的信息共享系统,不断加强双方的交流与合作,为促进船舶安全检查标准的统一打下坚实基础。
3.3 验船师与安检员的培训对接
无论是验船师还是安全检查员都需要较高的专业水平,所以在职期间均应该积极参与海事部门组织的培训活动,并在取得相应资质之后方可上任。具体培训内容可以分为基础培训和知识更新培训两方面的内容,二者在培训内容和培训目标上具有较大的关联性,有效实现验船师与安检员培训的对接对信息资源的充分利用、实现资源共享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具体来说,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由海事部门统一安排,一次性完成相似的培训内容,能够节省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有效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第二,虽然验船师与安全检查员在专业技能方面存在一定差异,但是工作依据和工作目标是一样的,进行统一培训能够加强双方之间的沟通和交流,从而对新制度和新规定予以深入了解,有利于船舶安全检查标准的统一性,大大提升了船舶安全管理效率和管理水平。
3.4 船舶检验与船舶安全检查工作的对接
在船舶开航之前进行的检验工作中,相关海事部门接到申请之后就会及时通知船级社,安排验船师与安检员协同工作,避免重复劳动,实现了资源的合理配置,节省了船运成本,提高了船运企业的经济效益。然而在对其他项目进行检验的过程中,这种统一行动的局面依然很难实现。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验船师需要在收到申请之后方可开展检查工作,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无法做到跟踪验证。如果此时安检员能够及时上船检查,其便能够依据整改时限,通过资源共享的方式,对船只进行有针对性选择,并对检查结果予以追踪认证,确保船舶运行的安全性与稳定性。
4 结语
总而言之,在对船舶进行检验的过程中,船舶检验机构与船舶安全检查机构应建立并完善相应的信息共享系统,加强双方的交流与沟通,有效提升国内船舶检验及检查工作的水平,促进我国航运事业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吕彤.船舶检验与船舶安全检查相关问题的解析[J].经贸实践,2015(9):89-90.
[2]黄以然.论加强船舶检验与船舶安全检查的对接的策略研究[J].山东工业技术,2015(12):45-46.
安全生产检查、检验制度 第5篇
1.检验科室登记项目包括送检科室或医生、病人姓名、年龄、检验方法、检验结果、检验日期等6项基本内容;影像科室(包括放射、B超等)检查登记包括开单科室、检查日期、病人姓名和检查结果等基本内容。医院检验、影像科室的纸质登记簿格式设计应包含以上项目,检验、影像科室工作人员登记病人信息时不得漏登或缺项。
2.对门诊和病房送检或开单的病人检出异常结果,特别是对传染病诊断有确诊或临床诊断意义的病原学、血清学检验指标和病理影像,应在出具检验、检查结果后,除将报告单交给病人外,应在2小时内将异常检验或检查报告单送达送检(开单)科室或医生,并做书面反馈记录由送检(开单)医生签字交接。异常检验、检查结果反馈交接过程中要注意保护患者隐私,不得将报告单放在窗口由患者自取。
安全生产检查、检验制度 第6篇
为加强现场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管理,明确质量责任以及质量检验的内容,保证实现示范性工程,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2.1 各种原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检查、签认。
2.2 模板及支架、钢筋、混凝土、等分项工程的质量检查、签认。
2.3 挡碴墙、缆槽及触网支柱基础和人行道、或声屏障基座、围栏、吊栏等工程的质量检查、签认。
3职责范围
试验室负责原材料的进场检验以及检测设备和计量器具的认定,拌和物性能的控制以及混凝土试件的试验。物资设备部负责原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统计、报验等工作。
安全质量部负责构配件的进场检验,箱梁预制过程各分项工程的质量检查、报验以及箱梁制造等分部工程的质量检查、报验等工作。
4检验批质量检查、签认制度
4.1 检验批质量验收应包括以下内容:
⑴ 实物检查
①对原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的检验,应按照进场的批次和《客运专线铁路桥涵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暂行标准》规定的抽样检验方案执行;
②对混凝土性能指标的检验,应按照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客运专线铁路桥涵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暂行标准》规定的抽样检验方案执行;
⑵ 资料检查
资料检查包括原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质量合格证、规格、型号及性能检测报告等)和检验报告、施工过程中重要工序的自检和交接检验记录、平行检验报告、见证取样检测报告等。4.2 检验批验收的程序和组织
检验批在自检合格后报监理单位,安全质量部专职质检员或试验室试验员配合监理工程师进行验收。主控项目应全部进行检查,一般项目的检查内容和数量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检验批检查完后应及时填写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
检验批、分部、分项工程质量检查、申报、签认制度
4.3 检验批合格质量应符合以下规定:
⑴ 主控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全部合格;
⑵ 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全部合格;其中,有允许偏差的抽查点,除有专门要求外,80%及以上的抽查点应控制在规定允许偏差内,最大偏差不得大于规定允许偏差的1倍;
4.4 当检验批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对试块试件的检验结果有怀疑时,或因试块试件丢失损坏、试验资料丢失等无法判断实体质量时,应由具有资质的法定检测单位对实体质量进行检测鉴定,凡是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分项工程质量检查、签认制度
5.1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⑴ 分项工程所包含的检验批均应符合合格质量的规定;
⑵ 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
5.2 分项工程在自检合格后,由分项工程技术负责人配合监理工程师进行检查验收,并填写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分部工程质量检查、签认制度
6.1 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⑴ 分部工程所包含的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⑵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⑶ 分部工程中有关安全及功能的抽检和抽样检测结果应符合有关规定。
6.2 分部工程由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质量负责人配合监理进行验收,并填写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安全生产检查、检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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