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人范文
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人范文第1篇
A.一案件被告人提出审理该案的审判员王某是被害人从前的朋友,申请回避,被当庭驳回,被告人不能申请复议
B.一案件被告人提出审理该案的审判员王某是被害人从前的朋友,申请回避,被当庭驳回,被告人可以申请复议
C.一案件未成年被告人提出审理该案的审判员和被害人李某有近亲属关系,被驳回,该被告人不能在恢复庭前申请复议一次
D.一案件未成年被告人提出审理该案的审判员和被害人李某有近亲属关系,被驳回,该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不能在恢复庭前申请复议一次
正确答案:A
解题思路:《刑诉解释》第28条规定,被决定回避的人员对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恢复庭审前申请复议一次;被驳回回避申请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当庭申请复议一次A项的情形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8条、第29条所列情形,应由法庭当庭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
2、国家禁毒委员会为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关于该机构,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2011年卷二单选第40题)
A.撤销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决定
B.可以规定行政措施
C.议定事项经国务院同意,由有关的行政机构按各自的职责负责办理
D.可以设立司、处两级内设机构
【答案】C
【解析】选项A错误。《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方案,报国务院决定。
选项B错误,选项C正确。《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七款规定,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承担跨国务院行政机构的重要业务工作的组织协调任务。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议定的事项,经国务院同意,由有关的行政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办理。在特殊或者紧急的情况下,经国务院同意,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可以规定临时性的行政管理措施。
选项D错误。《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组成部门、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办事机构在职能分解的基础上设立司、处两级内设机构;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行政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司、处两级内设机构,也可以只设立处级内设机构。据此可知,可以设立司、处的机构不包括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
3、戚律师在为民事案件当事人夏某代理诉讼的过程中,对方当事人向某认为戚律师很有才能,即请求与戚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办理委托手续,由戚律师为其代理另一法律事务。此时,戚律师应当如何去做?
A. 是否接受委托须请示本所主任决定
B. 经征得夏某同意后才能接受委托
C. 因委托事由与夏襞无关可以接受委托
D. 向向某婉言谢绝蚕托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律师法》第39条规定,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法律并未对律师为对方当事人代理其他法律事务作出禁止,因此c项正确。考生还应注意其他相关问题:(1)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2)律师不得在与委托人依法解除委托关系后在同一案件中担任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10 .宪法是国家根本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下列有关宪法效力的哪一项表述是正确的?
A. 在不成文宪法的国家中,宪法的效力高于其他法律
B. 在我国,任何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规范、宪法基本原则和宪法精神相抵触
C. 宪法的效力主要表现为对公民的行为约束
D. 宪法的效力不具有任何强制性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B。在不成文宪法国家,没有统一的宪法典,没有根本法意义上的宪法,只存在部门法意义上的宪法(一般包括宪法性法律、宪法性惯例、宪法性判例、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其宪法性法律与其他法律的效力完全相回,因此,选项A错误。根据我国《宪法》总纲第5条第3款,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故选项B正确。宪法的核心价值取向在于限制国家权力以保障****,因此宪法的法律效力主要表现于对国家机关的行为约束,据此,选项C错误。宪法是法,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体现国家意志,并由国家强制性保证实施,违反宪法后要接受违宪制裁,比如改变或撤销、罢免等。故选项D错误。故本题答案为B。
4、某市安监局向甲公司发放《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发现甲公司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系伪造。对于该许可证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1年卷二单选第42题)
A.吊销
B.撤销
C.撤回
D.注销
【答案】B
【解析】《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本题中,甲公司凭借伪造的申请材料而获得行政许可,因此,应予以撤销。
5、甲县宋某到乙县访亲,因醉酒被乙县公安局扣留24小时。宋某认为乙县公安局的行为违法,提起行政诉讼。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扣留宋某的行为为行政处罚
B.甲县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
C.乙县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
D.宋某的亲戚为本案的第三人
【答案】BC
6、关于宪法实施的保障,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司法机关保障包括宪法法院和宪法委员会两种模式
B. 立法机关保障源自苏联,我国也实行这种模式
C. 附带性审查以争讼为前提
D. 美国是宪法控诉的代表国家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综观世界各国的宪法规定和宪政实践,宪法实施保障体制主要有以下3 种:(1)由司法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这种体制起源于美国,采取由司法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方式,通过具体案件的审理以审查确定其所适用的法律是否符合宪法。(2)由立法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这种由立法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起源于英国,故B项错误。(3)由专门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这种体制起源于1799年法国宪法设立的护法元老院,有的国家称宪法法院、有的国家称宪法委员会等。可知A项错误。
附带性审查是指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因提出对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是否违宪的问题,而对该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进行的合宪性审查。附带性审查往往以争讼事件为前提,所审查的也是与诉讼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可知C项正确。
宪法控诉的代表国家是德国而不是美国,故D 项错误。
7、于某和张某共同实施了盗窃行为,张某因情节轻微被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在开庭审判时于某发现张某被法院通知出庭作证,而张审判长是张某的姐姐,本案还存在有附带民事诉讼。那么关于本案中的回避问题。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
A.张某作为证人不属于回避制度适用的范围,故张某不应回避
B.张某作为共同犯罪人之一,如不出庭作证,案件就无法查明,故张某不应回避
C.张审判长的弟弟与整个案件有利害关系,故其应当回避
D.张审判长是本刑事诉讼中当事人张某的近亲属,故其应当回避
正确答案:BD
解题思路:回避的适用人员,是指在法律明确规定的回避情形下应当回避的公安司法人员的范围只有属于这一范围内的人员才需要自行主动回避,或者被当事人等申请回避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条和第31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解释的规定,适用回避制度的人员包括: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以及参与侦查、起诉、审判活动的人民陪审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曰法警察、勘验人员、执行员注意其中不包括证人,故而张某作为证人是不适用回避制度的,A项说法正确,B项错误注意在本案的刑事诉讼中,由于张某未被起诉,故而不能被称为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所以D项的说法错误而根据题目中所提供的信息,张某有可能成为本案.中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则刑事部分的审理结果在一定程度上与其有利害关系,张审判长作为其姐,应当回避,故C项正确
8、2011年4月6日,张某在广交会上展示了其新发明的产品,4月15日,张某在中国就其产品申请发明专利(后获得批准)。6月8日,张某在向《巴黎公约》成员国甲国申请专利时,得知甲国公民已在6月6日向甲国就同样产品申请专利。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如张某提出优先权申请并加以证明,其在甲国的申请日至少可以提前至2011年4月15日
B.2011年4月6日这一时间点对张某在甲国以及《巴黎公约》其他成员国申请专利没有任何影响
C.张某在中国申请专利已获得批准,甲国也应当批准他的专利申请
D.甲国不得要求张某必须委派甲国本地代理人代为申请专利
【解析】本题考核《巴黎公约》中有关专利申请优先权的规定。
选项A正确。根据《巴黎公约》第4条的规定,发明专利的优先权期限为12个月,该期限内,在缔约国内每一个在后申请的申请日均为第一次申请的申请日。
选项B错误。根据《巴黎公约》第11条的规定,临时性保护原则要求缔约国应对在任何成员国内举办的或经官方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展出的商品中可取得专利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和可注册的商标给予临时保护。如展品所有人在临时保护期内申请了专利或商标注册,则申请案的优先权日是从展品公开展出之日起算,而非从第一次提交申请案时起算。据此可知,根据临时性保护原则,2011年4月6日这一时间点可以作为申请日期。
选项C错误。根据《巴黎公约》第4条及第6条的规定,关于外国人的专利申请或商标注册,应由各成员国依本国法决定,而不应受原属国或其他任何国家就该申请作出的决定的影响。专利的申请和商标注册在成员国之间是相互独立的。在优先权期限内申请的专利,在后申请是否提供保护、申请的结果如何,与在先申请没有关系。据此可知,张某在中国申请专利获得了批准,并不当然导致其在甲国的申请就会获得批准。
选项D错误。《巴黎公约》要求缔约国在知识产权的保护方面给予缔约国的国民和在一个缔约国领域内设有住所或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所的非缔约国国民以国民待遇。一切不得损害公约特别规定的权利。国民待遇的例外是各成员国在关于司法和行政程序、管辖以及选定送达地址或指定代理人的法律规定等方面,凡工业产权法有所要求的,可以保留。如有的国家的工业产权法要求外国专利申请人必须委派当地国家的代理人代理申请,并指定送达文件的地址,以利于程序的进行。据此可知,《巴黎公约》允许各缔约国在国内法中就委派代理人作出相关规定。
【答案】A
9、某市安监局向甲公司发放《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发现甲公司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系伪造。对于该许可证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1年卷二单选第42题)
A.吊销
B.撤销
C.撤回
D.注销
【答案】B
【解析】《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本题中,甲公司凭借伪造的申请材料而获得行政许可,因此,应予以撤销。
10、某市安监局向甲公司发放《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发现甲公司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系伪造。对于该许可证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1年卷二单选第42题)
A.吊销
B.撤销
C.撤回
D.注销
【答案】B
【解析】《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本题中,甲公司凭借伪造的申请材料而获得行政许可,因此,应予以撤销。
11、刘某系某工厂职工,该厂经区政府批准后改制。刘某向区政府申请公开该厂进行改制的全部档案、拖欠原职工工资如何处理等信息。区政府作出拒绝公开的答复,刘某向法院起诉。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2011年卷二单选第43题)
A.区政府在作出拒绝答复时,应告知刘某并说明理由
B.刘某向法院起诉的期限为二个月
C.此案应由区政府所在地的区法院管辖
D.因刘某与所申请的信息无利害关系,区政府拒绝公开答复是合法的
【答案】A
【解析】选项A正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据此可知,若区政府认为刘某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不应予以公开的信息的,则应在作出拒绝答复时,告知刘某并说明理由。
选项B错误。《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可知,刘某向法院起诉的期限为三个月,而非二个月。
选项C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行政案件管辖规定》,下同)第一条第(一)项规定,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一审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可以除外。本题中,区政府是和县政府平级的行政单位,因此,管辖法院是中级人民法院,而不是区法院。
选项D错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本题中,刘某向区政府申请公开该厂进行改制的全部档案、拖欠原职工工资如何处理等信息与其自身存在利害关系。因此,刘某具有申请查阅的申请人资格,区政府以此为由拒绝公开的答复违法。
12、对具有职位特殊性的公务员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公务员法》明确规定的职位之外的职位类别。下列哪一机关享有此增设权?( )(2011年卷二单选第39题)
A.全国人大常委会
B.国务院
C.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
D.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
【答案】B
【解析】《公务员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国务院根据本法,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各职位类别的适用范围由国家另行规定。
13、某工商局以涉嫌非法销售汽车为由扣押某公司5辆汽车。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
A.工商局可以委托城管执法局实施扣押
B.工商局扣押汽车的最长期限为90日
C.对扣押车辆,工商局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
D.对扣押车辆进行检测的费用,由某公司承担
【答案】ABD
14、被告人甲(聋哑人)与被告人乙长期通奸被甲的丈夫发现,两人合谋杀死了其丈夫。案发后,审判该案的司法人员都不懂哑语,但乙会哑语,在没有找到翻译人员的情况下,审判人员让乙为甲进行翻译。这种做法是否正确?( )
A.正确,因为翻译人员不属于依法应当回避的人员之列
B.正确,虽然翻译人员属于依法应当回避的人员范围,但在一时找不到其他翻译人员的情况下,可以让乙暂时担任翻译工作
C.错误,因为翻译人员属于依法应当回避的人员之列,乙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应当回避
D.错误,翻译人员虽然不属于依法应当回避的人员范围,但在本案中,乙与案件处理结果之间存在利害关系,所以也应当回避
正确答案:C
解题思路:回避适用的对象包括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以及鉴定人等
15、甲将房屋租给乙,在租赁期内未通知乙就把房屋出卖并过户给不知情的丙。乙得知后劝丙退出该交易,丙拒绝。关于乙可以采取的民事救济措施,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请求解除租赁合同,因甲出卖房屋未通知乙,构成重大违约
B.请求法院确认买卖合同无效
C.主张由丙承担侵权责任,因丙侵犯了乙的优先购买权
16、某市安监局向甲公司发放《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发现甲公司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系伪造。对于该许可证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1年卷二单选第42题)
A.吊销
B.撤销
C.撤回
D.注销
【答案】B
【解析】《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本题中,甲公司凭借伪造的申请材料而获得行政许可,因此,应予以撤销。
17、关于规章,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2011年卷二单选第41题)
A.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B.行政机关实施许可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C.规章可以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D.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但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答案】A
【解析】选项A正确。《行政许可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规章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规章既包括部门规章,也包括地方政府规章,较大的市政府制定的规章属于地方政府规章的一种。因此,其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选项B错误。《行政许可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据此可知,可以另行规定收费的是法律、行政法规,而不包括规章。
选项C错误。《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据此可知,可以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是法律和法规,不包括规章。
选项D错误。《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可知,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而非“规章”。
18、下列哪种情形中,当事人的回避申请应被同意?( )
A.某侦查人员曾被单位作出过纪律处分
B.某侦查人员态度生硬、粗暴
C.某侦查人员接受过另一当事人的吃请
D.某侦查人员业务能力差
正确答案:C
19、2011年4月6日,张某在广交会上展示了其新发明的产品,4月15日,张某在中国就其产品申请发明专利(后获得批准)。6月8日,张某在向《巴黎公约》成员国甲国申请专利时,得知甲国公民已在6月6日向甲国就同样产品申请专利。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如张某提出优先权申请并加以证明,其在甲国的申请日至少可以提前至2011年4月15日
B.2011年4月6日这一时间点对张某在甲国以及《巴黎公约》其他成员国申请专利没有任何影响
C.张某在中国申请专利已获得批准,甲国也应当批准他的专利申请
D.甲国不得要求张某必须委派甲国本地代理人代为申请专利
【解析】本题考核《巴黎公约》中有关专利申请优先权的规定。
选项A正确。根据《巴黎公约》第4条的规定,发明专利的优先权期限为12个月,该期限内,在缔约国内每一个在后申请的申请日均为第一次申请的申请日。
选项B错误。根据《巴黎公约》第11条的规定,临时性保护原则要求缔约国应对在任何成员国内举办的或经官方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展出的商品中可取得专利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和可注册的商标给予临时保护。如展品所有人在临时保护期内申请了专利或商标注册,则申请案的优先权日是从展品公开展出之日起算,而非从第一次提交申请案时起算。据此可知,根据临时性保护原则,2011年4月6日这一时间点可以作为申请日期。
选项C错误。根据《巴黎公约》第4条及第6条的规定,关于外国人的专利申请或商标注册,应由各成员国依本国法决定,而不应受原属国或其他任何国家就该申请作出的决定的影响。专利的申请和商标注册在成员国之间是相互独立的。在优先权期限内申请的专利,在后申请是否提供保护、申请的结果如何,与在先申请没有关系。据此可知,张某在中国申请专利获得了批准,并不当然导致其在甲国的申请就会获得批准。
选项D错误。《巴黎公约》要求缔约国在知识产权的保护方面给予缔约国的国民和在一个缔约国领域内设有住所或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所的非缔约国国民以国民待遇。一切不得损害公约特别规定的权利。国民待遇的例外是各成员国在关于司法和行政程序、管辖以及选定送达地址或指定代理人的法律规定等方面,凡工业产权法有所要求的,可以保留。如有的国家的工业产权法要求外国专利申请人必须委派当地国家的代理人代理申请,并指定送达文件的地址,以利于程序的进行。据此可知,《巴黎公约》允许各缔约国在国内法中就委派代理人作出相关规定。
【答案】A 20、根据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协定适用于成员方的政府服务采购
B.中国公民接受国外某银行在中国分支机构的服务属于协定中的境外消费
C.协定中的最惠国待遇只适用于服务产品而不适用于服务提供者
D.协定中的国民待遇义务,仅限于列入承诺表的部门
【解析】本题考核《服务贸易总协定》。
选项A错误。服务贸易总协定不适用于为履行政府职能而提供的服务。
选项B错误。中国公民接受国外某银行在中国分支机构的服务属于商业存在而不是境外消费。
选项C错误。协定中的最惠国待遇适用于服务提供者和服务产品,但不适用于货物产品。
选项D正确。《服务贸易总协定》中的国民待遇义务,仅限于列入承诺表的部门,并且要遵循其中所列的条件和资格。
【答案】D
21、以下属于《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的"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人或接受请客送礼"的情形有:( )
A.侦查人员甲与犯罪嫌疑人的表兄在珠宝鉴定行一见如故,欣然接受了其赠送的古字画一幅,后查明其表兄正是受该犯罪嫌疑人委托
B.审判人员乙在办理一起单位被盗窃的案件中,从该单位低价购进冰箱一台
C.在一起侵占案中,审判人员丙向尚未聘请辩护人的被告人推荐一名办理该类案件的资深律师
D.在一起故意杀人可能被判处死刑的案件中,法院为尚未聘请辩护人的被告人推荐一名办理该类案件的资深律师
正确答案:ABC
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人范文第2篇
二、判断正误题(对的打“√”,错的打“”。每小题1分,共13分)
1. 我国的公司类型仅限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 )
2. 子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
3.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
4. 董事会或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
5. 法律意义上的公司资产也就是注册资本。( )
6.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7. 控股股东,仅指其出资额或持有股份的比例大于50%的股东。()
8. 公司股东完成出资义务后,不再对公司的债务负责。(√ )
9.上市公司应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 )
10.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 √)
11.并非所有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都需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
12.我国公司解散的原因是资不抵债。( )
13.股票转让的出让人是股东。(√)
三、简答题(共20分)
1. 公司的名称由哪些部分组成?
(4分)
字号;行业或经营特点;组织形式;
行政区划名称
2.公司必须保护职工的哪些合法权
益?(6分)
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
会保险;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加强职工的岗位培训;参与民主管理
3.发行公司债券需要具备哪些条
件?(6分)
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
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4.上市公司的条件有哪些?(4分)
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
准已公开发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公司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四、比较分析题(每小题10分,共30分)
1.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10分)
股东人数不同;最低注册资本限额不同;设立方式不同;对资本的划分要求不同;对组织机构的要求不同;股东持有股份的证明不同;对外信用基础不同;财务账目的公开程度不同;股东表决权的行使不同;股权转让方式不同;
2.公司债券与公司股票的区别(10分) 出具发行的主体不同;出具发行的要求和条件不同;持有人的法律地位不同;持有人的利益分配不同;持有人风险不同。
3.董事和监事的区别(10分) 工作不同;任期不同;出处不同;是否兼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不同;是否出席董事会不同。
五、案例分析题(每小题9分,共27分)
1.甲企业(有限责任公司)欠被服有限责任公司货款100万元,乙企业(合伙企业)欠被服有限责任公司货款120万元。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欠被服有限责任公司货款50万元。
(1)被服有限责任公司向甲企业的股东张某、李某要求偿还100万元,理由是甲企业无力偿还,张某和李某均表示,他们设立公司时,出资已到位,没有偿还100万元的义务。(2)被服有限责任公司向乙企业的合伙人赵某要求偿还120万元。赵某提出,自己与另一合伙人王某有约定,2人各自对外承担50%的债务,因此只愿偿还给被服有限责任公司60万元。(3)被服有限责任公司向丙企业业主黄某要求偿还50万元。黄某提出,自己的注册资本是10万元,因此应当在10万元内承担责任。
问题:
(1)对甲企业的债务适用哪部法律的规定?张某和李某的主张是否正确?为什么?
(2)对乙企业的债务适用哪部法律的规定?赵某的主张是否正确?为什么? (3)对丙企业的债务适用哪部法律的
规定?黄某的主张是否正确?为什么? 【答案】(1)甲企业的债务适用《公司法》的规定。甲企业的股东承担有限责任。张某和李某的主张正确。因为他们设立公司时,出资已到位。
(2)乙企业的债务适用《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赵某的主张不正确。因为合伙人之间的约定,不能对抗债权人。
(3)丙企业的债务适用《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黄某的主张是不正确的,对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出资人承担无限责任。
2.某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决定,将全部100万元法定公积金中的75万元按人头平均增加股东的注册资本。试分析某有限责任公司的做法哪些是合理的?哪些是不合理的?
3.某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在审议董事会人选的时候,有三个人的任职资格受到质疑。(1)张某,5年前因对一起重大工程事故负有责任,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出狱已经4年;(2)李某,曾任一家国有企业的厂长,因长期经营不善、负债累累,该企业已宣告破产;(3)刘某,现任某镇副镇长。试分析张某、李某和刘某是否具有担任董事的资格。
【答案】合理的地方是:将全部100万元法定公积金中的75万元增加股东的注册资本
不合理的地方是:增加注册资本不应有董事会决定,而应有股东会决定;不应按人头平均增加注册资本,应按出资比例。
3.张某有资格;李某无资格;刘某无资格
合伙企业法 选择题
1.甲、乙、丙欲成立一普通合伙企业,则下列关于其设立程序与条件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甲、乙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B.三者必须签订书面合伙协议C.可以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但不得以劳务出资
D.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答案:ABD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合伙企业设立的程序和条件,法条依据主要是《合伙企业
法》第14-17条。需要注意区分的是,普通合伙人可以劳务出资,而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2.张某和李某共同出资设立一合伙企业,他们共同出资20万元,一年后获得经营利润2万元,还获赠一台电脑。那么,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A.该20万元出资和2万元利润属于合伙企业的财产
B.获赠的电脑不属于出资,也不属于营业所得,但仍属合伙企业财产
C.张某欲向王某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一半财产份额,只需通知李某即可
D.张某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而未取得李某的同意,但不得以之对抗善意第三人,故该出质行为有效
答案:CD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合伙企业的财产及其处分。第20条规定,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故A、B项正确。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应当事先取得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故C项错误。合伙人以其财产份额向合伙人以外的人出质,应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一致同意的,该出质行为无效,但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D项错误。
3.甲、乙、丙、丁、戊五人共同成立一个合伙企业,约定委托甲和乙负责执行合伙事务,那么下列说法中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是?
A.丙、丁、戊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但有权监督甲和乙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B.甲和乙应当定期向丙、丁、戊报告合伙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产状况
C.所有合伙人都有权查阅合伙企业的财务会计帐簿等财务资料,以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
D.当甲和乙不按照合伙协议执行合伙事务的,丙、丁、戊可以决定撤销委托
答案:ABCD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法律依据是《合伙企业法》第26-29条。
4.李某、简某等人共同设立一个名为“速过会”普通合伙企业,从事注册会计师培训业务,请问下列哪些行为需要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方可作出? 答案:ABC
A.将企业名称改为“会速过”
B.将本企业所有的剩余办公场所出资
C.以本企业的名义为培训老师提供担保
D.销售一批培训教材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合伙企业重大事务的处理,依据《合伙企业法》第31条。
5.合伙人高某因个人事务欠刘某30万元债务,而刘某同时欠合伙企业27万元债务。高某的债务到期后一直未清偿,则刘某的下列哪些行为符合《合伙企业法》的规定? 答案:CD
A.以其对高某的债权抵销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B.代位行使高某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C.请求法院强制执行高某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D.当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主张高某的财产应当优先清偿自己的债
权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合伙人个人债务的清偿规则,依据《合伙企业法》
41、42条。在合伙企业和合伙人个人的债务清偿方面,实行“双重优先”规则,故D项正确。
6.合伙人甲在某一普通合伙企业经营期间因交通事故而死亡,其子乙尚未成年,则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乙因此成为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B.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乙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但只能作为有限合伙人
C.全体合伙人未一致同意将合伙企业转为有限合伙企业的,应当将甲的财产份额退还给乙
D.如果合伙协议约定所有的合伙人必须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则乙不能取得合伙人资格,但可以要求合伙企业退还甲的财产份额
答案:BCD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合伙人的法定退伙以及合伙人资格的取得等,依据《合伙企业法》第50条。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而其继承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处理,是常考考点,复习时应重点把握。
7.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下下列哪些情况下,当事人退伙?
A.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甲从合伙企业中退伙
B.乙未履行出资义务,被其他合伙人除名
C.丙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D.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在不给合伙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丁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而退伙
答案:ABCD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合伙人的退伙,包括声明退伙、法定退伙两种,本题的法律依据是第
45、
46、
48、49条。
8.某会计师事务所登记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其合伙人之一的董某在一次执业过程中因重大过失给客户造成损失,则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对由此形成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债务,由董某对该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B.该损失应由董某一人独立承担C.其他合伙人对由此形成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债务,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D.会计师事务所对此承担责任以后,董某应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会计师事务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ACD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依据《合伙企业法》第
57、58条。
9.关于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设立有限合伙企业,应至少有一名普通合伙人和一名有限合伙人
B.有限合伙企业由2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设立
C.有限合伙企业的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的字样
D.其登记事项中应当载明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名称及其认缴的出资额
答案:ABCD
解析:本题考查有限合伙企业设立的条件和法定要求,依据《合伙企业法》6
1、6
2、66条。
10.下列关于有限合伙企业与普通合伙企业的比较中,说法正确的是?
A.除非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同合伙企业进行交易,而普通合伙人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不得同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B.除非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与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而普通合伙人不可以。
C.除非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有限合
伙人可以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而普通合伙人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方可。
D.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只须提前30天通知其他合伙人即可;而普通合伙人对外转让其财产份额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除非合伙协议另有约定。
答案:ABCD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权利的不同点,依据《合伙企业法》70-73条。
11.甲系某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乙系有限合伙人,现甲、乙二人均想转换身份,则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甲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B.甲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C.乙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D.乙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答案:AC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相互转换以后的债务承担问题,依据《合伙企业法》8
3、84条。
案例
有限合伙企业案例
假设2008年3月,甲、乙、丙、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共同投资设立一从事商品流通的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了以下事项:
(1)甲以现金5万元出资,乙以房屋作价8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4万元出资,另外以商标权作价5万元出资,丁以现金10万元出资;
(2)丁为普通合伙人,甲、乙、丙均为有限合伙人;
(3)各合伙人按相同比例分配盈利、分担亏损;
(4)合伙企业的事务由丙和丁执行,甲和乙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也不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5)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财产份额的,不需要经过其他合伙人
同意;
(6)合伙企业名称为“稳信物流合伙企业”。
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问题,并分别说明理由:
(1)合伙人丙以劳务作价出资的做法是否符合规定?
(2)合伙企业事务执行方式是否符合规定?
(3)关于合伙人转让出资的约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4)合伙企业名称是否符合规定?
(5)各合伙人按照相同比例分配盈利、分担亏损的约定是否符合规定?
【正确答案】 (1)丙以劳务作价出资的做法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丙为该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因此不得以劳务作为出资。
(2)合伙企业的事务由丙和丁执行的做法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不执行
合伙企业事务,不得对外代表合伙企业,由于丙为该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因此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的做法是不符合规定的。
(3)合伙人转让出资的约定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按照该规定,只要合伙协议中约定了转让的方式,那么就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来处理。
(4)合伙企业名称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
字样,该企业名称中并没有标明“有限合伙”,因此是不符合规定的。其名称应该为“稳信物流有限合伙企业”。
(5)各合伙人按照相同比例分配盈利、分担亏损的约定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因此,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有约定的,可以按照约定来处理。
普通合伙企业案例
甲、乙、丙合伙经营一家名为“满意水果店”的普通合伙企业,甲为该合伙企业的负责人。甲、乙、丙并未约定损益分配和亏损承担的比例。2005年7月的某一天,因丙外出,甲与乙协商后以该合伙企业名义与果农签订了一份标价额为16万元的水果
买卖合同。因该合伙企业流动资产不足,甲决定向银行贷款10万元,银行要求提供抵押担保,甲以该合伙企业所有的一辆尼桑货车作抵押,与银行签订了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物登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车辆设立抵押的,应该办理抵押物登记。后因合伙企业无力偿还贷款,银行欲行使抵押权。为此发生纠纷并诉讼至法院。
经查:
(1)满意水果店的合伙协议约定,凡5万元以上的业务须经甲、乙、丙三人一致同意;
(2)甲曾经在一次诉讼中免除了戊对水果店的2万元债务;(3)水果店的财产价值10万元。
要求:根据上述事实及有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合伙协议中未约定损益的分配和亏损的承担,按照规定应该如何确定?
(2)该合伙企业与果农签订的水果买卖合同及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在效力上应如何认定?为什么?
(3)该合伙企业与银行签订的货车抵押合同在效力上应如何认定?银行能否对该货车行使抵押权?为什么?
(4)如果银行、赵某、钱某同时对该合伙企业行使债权,合伙企业的财产应如何清偿?
【正确答案】 (1)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2)该合伙企业与果农签订的水果买卖合同及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均为有效合同。
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的第三人。本案中,虽然合伙人甲、乙、丙在合伙协议中约定了“凡5万元以上的业务须经甲、乙、丙三人一致同意”,但该约定对善意第三人(果农和银行)无效,故水果买卖合同、借款合同均为有效。
(3)该合伙企业与银行签订的货车抵押合同在效力上应认定为成立但未生效,银行在其债权未受清偿时不能对货车主张抵押权。根据担保法律制度规定,抵押人以车辆作抵押的,应在该车辆的登记部门办
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本案中,合伙企业虽以货车为抵押物与银行签订了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依前述规定该货车抵押合同未生效,另外,抵押权的行使以有效抵押合同的存在为前提,故银行因抵押合同未生效而不能对抵押货车行使抵押权。
(4)如果合伙企业的债权人银行、赵某、钱某同时对合伙企业行使债权,应以该合伙企业的财产按比例清偿;不足部分,由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为,第一,银行与该合伙企业之间的货车抵押合同并未生效,由此决定了银行对合伙企业的债权属于无担保的普通债权,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第二,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人范文第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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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与医疗鉴定
两种鉴定有明显区别
很长时间以来,医疗事故鉴定与司法鉴定谁更适用的争论,似乎从来没有停止过。全国人大法工委《关于对法医类鉴定与医疗事故鉴定关系问题的意见》指出:“医疗事故鉴定的组织方式与一般的法医类鉴定有很大区别,医疗事故鉴定的内容也不都属于法医类鉴定。”
两种鉴定的区别究竟在哪儿?
鉴定的主要法律依据有区别医疗事故鉴定的依据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等,而司法鉴定依据的是《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鉴定的性质有区别医疗事故鉴定根据《条例》的相关规定,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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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种性质,即由医患双方同时申请的鉴定具有仲裁性质;由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鉴定具有行政性质;由各级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具有司法性质,而司法鉴定的性质具有唯一性,那就是司法性质。
鉴定的范围有区别医疗事故鉴定只涉及医疗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且不包括非法行医。而按照《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的精神,司法鉴定包括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声像资料鉴定等。
鉴定的程序有区别医疗事故鉴定的程序在《医疗事故条例》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中有明确的规定,其鉴定的每一步程序都有法可依。而司法鉴定中唯一与医疗事故鉴定内容有交叉的法医临床鉴定的程序,迄今为止没有专门的法规对其进行规范。
尽管医疗事故鉴定与司法鉴定有较大的区别,但两者是可以互补和兼容的,如进行尸检、文检必须由做司法鉴定的机构承担,医疗事故争议涉及伤残等级的鉴定,也需要法医参加。所以,最好能出台一部专门的法律或规范,从根本上解决争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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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鉴定应有法医参加
法医参加医疗事故鉴定有特殊意义。
其一是法医学研究的领域和方法与临床医学明显不同,但其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与医学相同。法医参加医疗事故鉴定可以充分发挥法医病理学、临床法医学等专业特点,有助于增加鉴定结论的准确性。
其二是法医特有的社会身份,使其游离于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之外,比医学专家更为超脱,尤其对确定患者伤残等级,法医参加意见,可使鉴定结论更加公正。
以医疗事故鉴定为主
在医疗纠纷的处理中,认定医疗过错是关键问题,从合理性上讲,应当以医疗事故鉴定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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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由于医学科学具有局限性,医疗行为必须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完善。医疗事故鉴定以医学专家为主、法医为辅,可以对医疗过错行为的判断把握得更好,有利于医学科学的进步和保障医疗安全。而且,医疗事故鉴定实行的是专家民主集中制的表决制,比司法鉴定1
~2人承担鉴定得出的结论,更能体现集思广益及客观公正的特点。笔者认为,法院审理患者仅主张民事赔偿的医疗纠纷案件,委托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更为合理,对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纠纷案件,法院可根据鉴定结论认定的责任程度,作出相应的赔偿判决。
目前,法院先选择医疗事故鉴定,然后再选择司法鉴定的做法,往往得到两种鉴定结果,不仅严重影响医疗事故鉴定对医疗纠纷处理的权威性和科学性,也增加了诉讼成本。应提升《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法律地位,让其成为处理医疗纠纷的唯一法规,避免浪费司法成本。当然,对医疗过错伤害赔偿诉讼,法院在委托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基础上,专家鉴定组成员应出庭接受质证,以维护鉴定结论的公正和权威。
来源:(司法鉴定与医疗鉴定http://s.yingle.com/yl/38994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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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人范文第4篇
北京市
北京市司法局法制处电话:010-58575812网址:
机构名称:北京朝阳医院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住所:北京市朝阳区白家庄路8号
机构负责人:刘敬忠
许可证号:1100006
电话:010-85231624852313758523161
4邮编:100020
业务范围:法医物证鉴定
机构名称:北京网络行业协会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前门东大街9号
机构负责人:宋伟航
许可证号:110010
2电话:010-88550799邮
编:100740
业务范围:声像资料鉴定
机构名称:北京市劳保所室内环境司法鉴定中心
住所:北京市宣武区陶然亭路55号
机构负责人:张斌
许可证号:1100082
电话:010-63524189邮
编:100054
业务范围:微量鉴定
机构名称:北京亲缘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大慧寺路12号
机构负责人:马旭
许可证号:110008
1电话:010-62179076邮
编:100087
业务范围:法医物证鉴定
机构名称:中国邮票博物馆邮票鉴定室
住所:北京市建国门内贡院6号D座
机构负责人:朱熠
许可证号:1100097
电话:010-65185517邮
编:10000
5业务范围:文书鉴定
机构名称: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
住所:北京市石景山区鲁谷路116号
机构负责人:常林
许可证号:110006001
电话:010-68642570邮
编:100040
业务范围: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法医物证鉴定、文书鉴定、痕迹鉴定、声像资料鉴定
机构名称:北京华大方瑞司法物证鉴定中心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空港工业区B区裕华路28号
机构负责人:邓亚军
许可证号:101101
3电话:010-80481722邮
编:101300
业务范围: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物证鉴定
机构名称: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小南庄20号B座
机构负责人:杨春松
许可证号:1011008
电话:010-5162816089830460
8983046282693878
邮编:100089
业务范围: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物证鉴定、法医毒物鉴定、文书鉴定、痕迹鉴定、微量鉴定、声像资料鉴定
机构名称:中天司法鉴定中心住所:北京市丰台区南三环东路6号嘉业大厦B座1302室
机构负责人:谢和平
许可证号:101101
1电话:010-67671252邮
编:100079
业务范围: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物证鉴定、文书鉴定
机构名称:中国人民大学物证技术鉴定中心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59号中国人民大学明德法学楼710室
机构负责人:何家弘
许可证号:101100
5电话:010-82509252邮
编:10087
2业务范围:文书鉴定、痕迹鉴定
机构名称:北京盛唐法医学司法鉴定所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永定路东街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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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电话:010-68236290邮
编:100039
业务范围: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
机构名称:北京首诚法医学司法鉴定所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银闸胡同25号
机构负责人:郭岩
许可证号:110010
5电话:010-65260156邮
编:100006
业务范围:法医临床鉴定
机构名称:北京大学司法鉴定室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颐和园路5号北大校医院对面平房
机构负责人:孙东东
许可证号:1011006
电话:010-62751624/1628
邮编:10087
1业务范围: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文书鉴定
机构名称:中国法医学会司法鉴定中心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银闸胡同25号
机构负责人:翟恒利许可证号:101105017
电话:010-64049330邮
编:100006
业务范围: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法医物证鉴定
机构名称:中国科协司法鉴定中心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86号
机构负责人:盛小列许可证号:101105018
电话:010-62184929邮
编:10008
1业务范围: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物证鉴定、法医毒物鉴定、声像资料鉴定
机构名称: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
住所:北京市东交民巷27号最高法院西院
机构负责人:何颂跃许可证号:11000600
2电话:010-65268323邮
编:10074
5业务范围: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毒物鉴定、文书鉴定、痕迹鉴定、声像资料鉴定
机构名称:北京民生物证司法鉴定所
住所:北京市宣武区半步桥街13号甲鑫城大厦219室
机构负责人:刘福生
许可证号:1100106
电话:010-63578368邮
编:1000
54业务范围:文书鉴定、痕迹鉴定
机构名称:北京安定医院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科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安康胡同5号
机构负责人:汪平
许可证号:11000600
3电话:010-82085365邮
编:100088
业务范围:法医精神病鉴定
机构名称:北京回龙观医院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科
住所: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
机构负责人:徐红平许可证号:11000600
4电话:010-62716904邮
编:100096
业务范围:法医精神病鉴定
机构名称:国-家-信-息中心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路58号
机构负责人:吴亚非许可证号:11000600
5电话:010-68557319邮
编:100045
业务范围:声像资料鉴定
机构名称:北京大学第六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中心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花园北路51号
机构负责人:唐宏宇许可证号:110006006
电话:010-8280195062026310
邮编:100083
业务范围:法医精神病鉴定
天津市
天津市司法局司法鉴定管理处电话:022-23082253名册查询网站:
机构名称:天津医科大学司法医学鉴定中心
住所:天津市和平区气象台路22号(天津医科大学教学三楼)
机构负责人:井连平
许可证号:120000
1电话:022-2354255223522636
邮编:300070
业务范围: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物证鉴定(亲子鉴定)、法医毒物鉴定
机构名称:农业生态环境及农产品质量安全司法鉴定中心
住所:天津市南开区复康路31号
机构负责人:李玉浸许可证号:101205016
电话:022-23003019邮
编:30019
1业务范围:微量鉴定
机构名称:天津市天平司法医学鉴定所住所:天津市武清区杨村镇雍阳西道100号
机构负责人:肖西纯
许可证号:1200030
电话:022-82171841821718
42邮编:301700
业务范围:法医临床鉴定
机构名称:天津市天通司法鉴定中心
住所:天津市和平区河北路崇仁里12号
机构负责人:谢金荣许可证号:120002
3电话:022-2330008923190439
邮编:300040
业务范围: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物证鉴定、法医毒物鉴定、痕迹鉴定
机构名称:天津市安定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住所:天津市河西区吴家窑大街39号
机构负责人:田红军
许可证号:1200029
电话:022-23554962邮
编:300074
业务范围:法医精神病鉴定
机构名称:天津市天正司法鉴定中心
住所:天津市河北区建国道17号
机构负责人:张学才
许可证号:1200015
电话:022-27204569邮
编:300010
业务范围:文书鉴定
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人范文第5篇
作者简介:高运申(1958-),男,温州东海司法鉴定所主检法医师。
【摘要】探讨司法鉴定工作人员的环境礼仪、仪表礼仪、语言礼仪、公务礼仪、社交礼仪等,力求使司法鉴定人员在日常工作中,掌握和遵守司法鉴定日常工作礼仪,以便更好地与各种各样的人员进行沟通和交流,更好的做好司法鉴定工作,牢固树立司法鉴定公平、公正、客观、科学的良好社会形象。
【关键词】礼仪;环境礼仪;仪表礼仪;公务礼仪;语言礼仪;社交礼仪
司法鉴定礼仪是司法鉴定人员在司法鉴定执业活动中所应当遵守的行为准则和规范,是司法鉴定工作中的礼节、仪式、要求和规范的总称。司法鉴定活动是诉讼活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直接为诉讼和仲裁活动提供服务的一种司法保障制度,是一种辅助服务制度,按其性质理应属于社会公共服务行业,各个司法鉴定机构既是社会的窗口单位,又具有严谨科学的工作性质。司法鉴定礼仪正是为了确保司法鉴定功能的有效实现,牢固树立司法鉴定活动良好的社会形象,提高司法鉴定活动的社会公信力而制定或约定俗成的行为标准,是司法鉴定人员在司法鉴定执业活动中,在与各式各类人员进行交流时应当遵循的沟通技巧和行为规范,是司法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司法鉴定活动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司法鉴定人员需要天天同各有关人员进行沟通和交流,必须学习、掌握和遵守司法鉴定日常工作礼仪,以便更好地与各式各样的当事人员进行沟通、交流和互动,力求做到“兵马未动,礼仪先行,依礼行事,以‘礼’服人”,陈之以礼,晓之以情。
现在,重视、开展行业礼仪教育已成为党风廉政建设及端正机关工作作风的一个重要内容。对一个人来说,礼仪是一个人的道德水平、文化修养、交际能力的外在表现;对一个社会来说,礼仪是一个国家社会文明程序、道德风尚和社会风气的反映。司法鉴定礼仪不仅是司法鉴定活动的外在表现形式之一,而且它代表着一个司法鉴定机构的整体素质和外在形象。司法鉴定人员在工作中,必须时刻铭记两点,即敬人和沟通。
其一敬人:即尊重他人。司法鉴定人员要学会尊重他人,中华民族乃礼仪之邦,古人云“礼者,敬人也”,“不学礼,无以立”,“人之所以为人,礼义也”,圣人云“克己复礼”,而今我们要学会“克己敬人”,尊重别人乃礼仪之真谛,礼仪本来就是用以敬人的,老百姓常讲“神鬼怕敬人”也就是这个道理,中华民族历来就是讲道义、讲礼义、讲廉耻、讲诚信的民族,尊重别人乃一般的礼仪常识,不懂得尊重别人,也就是不懂得尊重自己,也就很难得到别人的尊重。由于司法鉴定活动的工作性质,决定了司法鉴定人员常常是被人“求”的,“受人求者常骄人,求人者常畏人”,司法鉴定人员尤其是年轻的司法鉴定工作人员,久而久之形成了一种习惯,处处居高临下,盛气凌人,不懂得尊重别人,工作作风生冷硬横,态度令人反感,这样于己无利,于人有害,是司法鉴定活动之大忌。
其二沟通:即善于与人交流,学会与人沟通。尊重是礼仪的内在真谛,而沟通乃礼仪的外在表现形式,礼仪是用来进行人际交往的,人际交往就需要沟通,尊重和沟通二者内外联系,相辅相成,和谐统一。只有懂得了“敬人”之礼仪真谛,又善于在人际交往中进行沟通,才能做好司法鉴定工作,才能树立司法鉴定公平、公正、客观、科学的良好社会形象。
一般来讲,司法鉴定礼仪应当包括司法鉴定活动的环境礼仪、仪表礼仪、语言礼仪、公务礼仪、社交礼仪等。
司法鉴定活动的环境礼仪:司法鉴定活动的环境是指司法鉴定活动所在的特定的时间和空间条件,是一个司法鉴定单位的硬件建设。具体是指一个司法鉴定单位的整体环境如何,办公条件是否达标,布局是否合理,环境是否安静卫生,外观是否文雅舒适,它从一个方面代表着这个司法鉴定单位的整体形象。这就要求司法鉴定单位整体布置要像一个司法鉴定的办公场所,环境要整洁优雅,窗明几净,办公场所的物品摆放要有条不紊,如鉴定室墙壁上可以悬挂鉴定标准、收费标准、工作制度、行为规范、鉴定须知等,但不宜过多过满,桌椅摆放的要整齐有序,桌面上可以摆放日常办公用具、工具书籍等,但物品摆放切忌杂乱无章或脏乱差,窗台上可以摆放以观叶植物为主的花卉,但不宜过多,以1-2盆为宜,地面上自然要干净整齐,没有灰尘和垃圾等物品。
司法鉴定人员的仪表礼仪:仪表即一个人的整体外观,在日常的人际交往中,交往对象一般首先关注一个人的仪表,即所谓“以貌取人”。仪表礼仪的要求是自然、规范、协调、美观,古人云:“腹有诗书气自华”,一个人的仪表是一个人内在气质的外在表现,司法鉴定人员要做到自然美、修饰美、内在美的高度协调统一,工作场所着装要正式规范,仪容端庄大方,行为举止庄重得体,衣着干净整洁,搭配合理,不能过分短小暴露,不能过分艳丽,不着奇装异服。女同志不要佩戴过多的金银首饰,不得穿超短裙,不化浓妆,不染彩发,不染指甲。男同志不准穿短裤、背心,不留长发,不剃光头,不蓄胡须,不得文身等。头发要勤于梳洗,长短适中,发型得体,自然美化。眼部要修眉、保洁。耳部要讲究卫生,修剪耳毛,鼻子要清洁,要经常修剪鼻毛。要经常刷牙漱口,使口腔清洁无异味儿。行为要文明、优雅、端庄,举止要美观、规范、互动,一个人的举止动作,实际上是其教养、风度和魅力的外在表现,坐立要得体,所谓“坐有坐相,站有站相”。工作中不得在办公室内吃零食、抽烟喝酒、高声喧哗,喝水尽量不能出声,工作时间不能出现勾肩搭背、挽手嬉笑打闹等行为,这些不良行为实质上是对当事人的不尊重,既显示了司法鉴定人员的作风轻浮,又损害了司法鉴定的良好形象,也使得司法鉴定结论在当事人心目中大打折扣。
司法鉴定人员的语言礼仪:语言是人们进行交流的工具,司法鉴定人员要善于与人交流,言谈举止要文明、优雅、端庄,在交谈中恰到好处地使用礼貌用语,礼貌用语是与人沟通的一个捷径,可以表现出本人的友好、和蔼和善意,表现出对交往对象的尊重,有利于双方的沟通、理解、信任和互动。在日常工作中,要牢记五句十字文明用语:“您好、请、谢谢、对不起、再见”。在与交往对象进行交谈时,要主动热情,以礼相待,谈吐优雅,姿态良好,态度诚恳,语言文明,努力使自己谦恭、友好、真诚,切不可虚情假意,敷衍了事。交谈中眼神要正视或仰视对方,而不能斜视或藐视对方,要保持真诚友好的微笑,还要表里如一,当笑则笑,切忌冷笑、窃笑、大笑等,与人谈话时表情要自然,举止要得体,态度要真诚,语态要舒缓,用词要文雅,口齿要清晰,语速要快慢适度,语音要有高低轻重,语气要抑扬顿挫。同时要注意认真倾听当事人的谈话,并且谨慎发言。在用电话进行交流中,开始首先问好,最后进行道别,不矫揉造作,言语礼貌,态度平和,声音清楚,咬字准确,语句简短,音量适当,努力使人感到闻其声知其人。司法鉴定的书面语言具有服务性、缜密性、凭据性、严肃性的特点,必须做到“逻辑严密、文字精确、字斟句酌”,大到整篇文章,小到标点符号,都不能马虎。同时应当注意,司法鉴定人应当慎言,学会适时地保持缄默,以庄重沉稳为职业形象,应当依据法律规定,符合职业身份,言所当言,不言所不当言,切记言多必失。
司法鉴定人员的公务礼仪:司法鉴定人员的办公礼仪相对比较简单,一般涉及到办公、接待等。在司法鉴定活动中,需要不断加强行风廉政建设,努力提高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要不断加强司法鉴定人员的公务礼仪,完善司法鉴定人员的个人形象,只有维护好司法鉴定人员的个人形象,才能维护好司法鉴定机构的整体形象,也才能赢得交往对象的尊重和理解,牢固树立司法鉴定的社会公信力。同时,司法鉴定人员要有时间观念,包括按时上下班,按时完成司法鉴定文书的制作,与有关人员的约定要按时到达等。这也是尊重他人的一个方面。这就要求我们要有精诚的敬业精神,干一行爱一行,工作精神饱满,工作态度真诚,工作热情高涨。工作中严于律己,勤于政务,钻研业务,协调关系。接待来访人员态度和蔼热情,语言文明礼貌,有问必答,依礼接待,做到来有迎声,问有应声,走有送声。切忌耍态度、冷硬横,工作中要谦虚热情、慎重处事,防止简单粗暴、推诿搪塞、敷衍了事;即使遇到一些不讲道理、不够冷静、不听劝阻的人和事,也要冷静的耐心解释,保持有理有利有节。对那些情绪激动、无理取闹、纠缠不休、无理投诉的来访者,要态度冷静,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待之以礼,不卑不亢,不温不火,不急不脑,耐心对待,灵活处理,及时报告。工作中要学会换位思考,把自己当作当事人,站在当事人的立场上,设身处地的为他们想一想,急当事人之所急,切实帮助他们解决实际问题,以化解社会矛盾,服务社会。
司法鉴定人员的社交礼仪:在当今世界人人都要进行社交活动,社交礼仪一般有握手、介绍、名片等。握手要区分场合,掌握时机,端正态度,伸手的先后顺序一般为:女士同男士握手时女士首先伸手,上级同下级握手时上级首先伸手,长辈与晚辈握手时长辈首先伸手,先来者与后到者握手时先来者首先伸手,社交场所握手时首先伸手等。递交名片时要观察意愿,把握时机,讲究顺序,表现谦恭,先打招呼,双手递交。接受名片时要态度谦和,认真阅读,精心存放,表示感谢,礼尚往来。
总之,无论在什么场所,无论是握手还是交换名片等,都要时时处处表现得真诚和友好,牢记对别人的尊重。
司法鉴定机构是一个新生事物,是一个弱势群体,它像春天里的小苗,虽然有着旺盛的生命力,但在其成长过程中,需要经风雨、见世面,不可避免的要经过各种各样的挫折和打击。爱岗敬业、钻研业务、忠于职守、廉洁自律、勤奋工作是司法鉴定人员的内在气质,而司法鉴定礼仪作为司法鉴定执业人员应当遵守的职业操守,是司法鉴定人员内在修养和整体素质的外在表现,对实现司法鉴定的科学、客观、独立、公正、公平,塑造司法鉴定人员良好的职业形象,牢固树立司法鉴定的社会公信力,充分展示司法鉴定人员的个人魅力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为了更好地学习司法鉴定礼仪,必须努力做到如下几点:
一、提高个人内在素质,增强司法礼仪理念
司法鉴定礼仪具有自律、平等、敬人、真诚、宽容、适度等项原则,它并非仅仅是个人的言谈举止,从根本上说,它是一个人内在素养的外在表现,真正受人称道的礼仪是由内而外的,心里有“礼”举止才合“仪”。因此,学习司法鉴定礼仪,首先要提高个人的素养,即所谓修身养性,司法鉴定人员举手投足都应符合礼仪,一言一行都要体现文明,时刻保持司法鉴定人员庄重、文雅、得体、大方的仪容举止,把司法鉴定礼仪浸透于自身的血液之中,随时随地都要体现礼仪精神,树立正确的理念,从小事做起,从一言一行做起,在细微之处见素养。这样便有利于得到当事人的理解和尊重。如果司法鉴定人不懂礼、不学仪,司法鉴定人的素质就会在当事人心目中大打折扣,就会引起当事人对司法鉴定活动的怀疑和反感,就容易使其对司法鉴定结论产生误解和抵触情绪,增加被投诉的几率。
二、自觉遵守礼仪规范,树立良好礼仪形象
对于司法鉴定人员来说,每个人的言谈举止,风度气质不但反映一个人的精神状态,而且直接影响到司法鉴定单位的整体形象,甚至关系到司法鉴定事业的生存和发展。因此,司法鉴定人员首先要加强自身的礼仪修养,增强礼仪观念,掌握礼仪知识,无论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都应主动地习礼、知礼、行礼,“非礼勿听,非礼勿言,非礼勿动”,时时处处事事以礼律己,以礼行事,以礼待人。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饱满的工作热情,做到仪容严整,举止文明,仪表端庄,才能树立司法鉴定人员良好的社会形象,赢得全社会的理解和尊重。
三、弘扬司法鉴定文化,建设司法鉴定队伍
礼仪是我们民族的优良传统,是我们民族博大精深的中华文化一个重要方面,是中华民族在五千年文明史的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的重要组成部分,礼仪作为一种文化遗产,不但在古代,在现代社会交往中,早已成为具有时代共识的行为准则和规范,体现着社会的进步和文明程度,已经越来越引起人们的重视。司法鉴定礼仪就是在司法鉴定执业活动中逐渐形成的具有司法鉴定特色的行为规范,是司法鉴定文化的积淀,是司法鉴定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支配着司法鉴定人员的言行和活动。一个司法鉴定机构的礼仪如何,不但反应着该单位的文化建设,也是该单位整体水平的“晴雨表”。司法鉴定活动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活动,必然要求有符合司法鉴定规律的礼仪准则,因此,司法鉴定人员除了要遵守普通公民普遍遵守的礼仪规范,还应当遵守因其特殊职业身份所要求的司法鉴定礼仪规范。以适体的司法鉴定礼仪来反映司法鉴定文明,博取民众对司法鉴定的尊重和信任,把司法鉴定工作做大做强,司法鉴定行政主管部门也要尽快颁布司法鉴定礼仪规范,并在年度考核中对有关司法鉴定礼仪进行考核,使司法鉴定活动不断走向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使司法鉴定事业不断发扬光大。
参考文献:
[1]金正昆.警官礼仪[M].北京:群众出版社,2004.08.01.
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人范文第6篇
关键词:司法鉴定制度;司法鉴定管理制度;管理体制;司法鉴定管理立法
一、司法鉴定的含义与属性
(一)含义
一般来说,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查明案件事实,人民法院依职权,或者应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申请,指派或委托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专门性问题进行检查、鉴别和评定的活动。
司法鉴定的鉴定范围,包括法医鉴定,刑事技术鉴定,会计鉴定,技术问题鉴定等,笔者认为,这其中也包括仲裁,对将发生的诉讼所需要的证据进行鉴定,也应当隶属于司法鉴定。司法鉴定的申请主体,包括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或者仲裁的当事人,当他们需要用科学的手段和技术为诉讼提供证据时,都申请司法鉴定、补充或重新鉴定的权利。这是诉讼法赋予的权利。司法鉴定的鉴定主体,包括鉴定人和鉴定部门。鉴定人是国家批准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鉴定部门是国家司法部门批准的能够提供鉴定的组织。司法鉴定的任务,是解决诉讼、仲裁中的待证的客观事实。准确并且科学的对“司法鉴定”做出定义,对于司法鉴定制度改革的完善是非常必要且意义重大的。
(二)属性
从目前来看,学者与实务工作者都是从不同的角度,根据对组成司法鉴定的各种组份有不同的理解认识,但是作为一种科学严谨的司法活动,司法鉴定的固有的本质属性应当是统一的。
1.法律性
从形式上来看,司法鉴定是一种法律活动。司法鉴定的工作环节,包括申请、决定等有严格的法律依据,司法鉴定服务于诉讼、仲裁等法律活动,鉴定结论是诉讼法中规定的证据之一,并且,司法鉴定的实施主体是“法定鉴定机构”、“法定鉴定人”,作为独立的诉讼参与人,有出庭和接受法庭询问、作证的义务。因而,就存在对这一活动的实体和程序上的法律要求。实体上,司法鉴定的法律性表现在鉴定机构的设立与管理,鉴定人的资格与选任,鉴定人的权利义务责任等等。程序上,司法鉴定的法律性主要表现为鉴定启动程序的合法性,鉴定程序的规范性,鉴定标准的统一性,鉴定意见采信的程序性。
2.科学性
不管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以及我国的司法鉴定制度,科学性都是鉴定结论的本质属性,司法鉴定属于用专门的知识来得出结论的科学性活动,司法鉴定的实施主体是必须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技术机构和人员,其鉴定的程序必须遵循科学技术活动的运作规律和操作流程,鉴定方式、解释依据、判断标准等必须根据国际统一认可的科学技术和原理来进行。
3.中立性
司法鉴定中立性作为鉴定意见科学、公正的前提条件,其重要性也越来越被关注。司法鉴定的中立性要求司法鉴定主体能独立参与诉讼,司法鉴定主体如果不中立于诉讼中各个参与主体,容易导致鉴定意见有明显的倾向性,鉴定意见的公信力也就相应下降,鉴定意见难以被法院采纳。笔者认为,中立性可以从两个方面来阐述,第一是司法鉴定主体与司法鉴定的批准主体、申请人之间的中立性。另一方面是司法鉴定主体与诉讼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之间的中立性。
二、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现状及评价
(一)基本状况
1.司法鉴定的管理主体
司法鉴定的管理主体就是对司法鉴定活动进行管理和指导的部门和组织,由于司法鉴定客体的不同,其对司法鉴定管理的组织也就不同。
(1)司法行政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司法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國发办【1998】90号):指导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规定了司法部的职权。
(2)各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制定颁布的《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等文件规定了审判机关的管理职权。
(3)独立的部门。主要包括公安局、检察院等部门,其根据刑诉法的有关规定,为了有效地行使职权,可以设立有关鉴定机构,开展鉴定业务,完全根据办案的实际需要,采取内部审核批准的方式来达到管理目的。
2.司法鉴定的管理措施
司法鉴定机构是司法鉴定活动的重要主体之一,其设置应该遵循司法公正与效率、资源合理配置、尊重科学规律三原则,使鉴定机构最大限度的发挥作用。司法部出台了一系列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一些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其配套出台了关于司法鉴定工作的系列管理细则,初步确立了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人的行业准入和管理规范。《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明确规定了以下几个原则:①凡是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案件,都必须实行统一对外委托;②上级法院需对下级法院的司法鉴定工作实行指导;③在得到最高法院批准之后,下级法院才能在其内部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四、鉴定人员违法依照法官来处理。进入法院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名册应提交的有关材料,由法院逐级审查,择优确定入册名单,由最高法院核准备案。
3.司法鉴定的管理程序
司法鉴定活动是具有连续性、流程性的一整套作业系统,因此对这一流程性的活动必须有一套程序性规范进行规制引导。司法鉴定的程序管理就是要求制定通则性的程序法律法规对司法鉴定涉及的鉴定受理、鉴定实施、鉴定文书制作等相关司法鉴定程序问题做出统一规定。司法鉴定程序的统一为平等公正的司法打下了一个良好的基础。
4.司法鉴定的标准管理制度
司法鉴定是极具有科学性的活动,需要一套严格的标准来约束和规范。如果管理标准不严格,鉴定结果出现了纰漏或错误,将会极大地影响司法鉴定的公信力。一般认为,司法鉴定的标准管理制度包括司法鉴定的准入标准和司法鉴定的技术标准。笔者认为司法鉴定的标准管理制度主要是技术标准的管理。对于司法鉴定的标准体系,学界一般认为包括:鉴定标准基本原则、具体的鉴定标准、国家数据库系统。
5.司法鉴定的资源概况
司法行政机关管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分为两大部分,一部分是隶属于司法行政机关的鉴定机构。二是根据司法部门颁发规章,在省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登记并接受管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分中央、省、地、县四级设立,从事鉴定工作的大概有5万人。检察机关与法院的司法鉴定机构和人员情况没有具体的数字。
(二)基本评价
在《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颁布以前,我国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较为分散与混乱。由于社会纠纷类型发生变化,鉴定的要求大大增加,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置缺乏完善的控制机制,再由于司法鉴定的特殊性,多个不同的部门机构同时管理监督,就形成了政出多门,管理主体多元化,部门规章、法院规范性文件和地方法规在一些重大问题上存在分歧,相互冲突,甚至影响司法鉴定的正常管理秩序,影响司法鉴定的权威性,影响司法鉴定本质工作的落实。这不仅损害了司法的价值和法治的尊严,更损害了国家和民族的法治形象。这种分散混乱的管理机制存在的另一个弊端就是,极大地浪费了司法资源和国家财政的投入。
没有一样事物的发展是一帆风顺的,司法鉴定管理制度改革过程中出现一定程度上的“混乱”,也是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的,这也是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符合事物在曲折中前进、螺旋式上升的辩证唯物主义发展观。1998年国务院发布《司法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赋予司法部“指导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的职能,于是在司法鉴定工作这条道路上开始了新的探索。2005年2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了《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鉴定制度改革取得阶段性成果,它是我国司法鉴定立法的里程碑,是司法鉴定法治化的新起点,是建立司法鉴定良好秩序的治本之举。首先,《决定》统一了司法鉴定的管理机构,使司法鉴定的管理由多头走向统一,《决定》第三条规定,“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决定的规定,负责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工作”。这条规定明确了我国司法鉴定的管理部门是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的司法行政部门。其次,《决定》还对司法鉴定的设置格局作出了重大的调整,《决定》第7条规定,“侦查机关根据侦查工作的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不得设立鉴定机构”。这一条对我国鉴定机构制度影响最大的是取消了法院设置内设的鉴定机构的权力。这不仅是我国鉴定机构的完善与进步,也是对我国审判机关性质的再认识。
三、对未来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的构想
(一)目前我国司法鉴定管理制度完善上存在的问题
《决定》作为我国司法鉴定制度改革的里程碑,其对我国司法鉴定改革制度的完善取得了巨大的成果,但还是存在一些不合适的地方。
(1)《决定》在司法鉴定管理体制上实现了从多头管理到统一管理的转变,但这只体现在政府权力管理上,《决定》中并没有关于司法鉴定的行业管理的內容。行业管理能表明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司法鉴定活动的发展情况,也是其对司法鉴定活动管理水平高低的标志。所以在我国司法鉴定管理模式的选择和构建过程中,对社会权力型的选择是必不可少的。
(2)《决定》没有涉及到鉴定的技术标准。司法鉴定是极为科学严谨的分析过程,科学性是它的重要特征之一,要保证鉴定结果的科学性,那么就必须有一套统一的技术标准。从目前来看,我国许多鉴定缺乏统一的技术标准,有些鉴定即使有标准也不统一,这严重的影响了司法鉴定最终结论的科学性,也影响了司法鉴定的公信力。因此在鉴定的技术标准方面对司法鉴定管理制度的完善迫在眉睫,势在必行。
(3)在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责任方面,《决定》形成的是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双责任体系,但是一个完整的责任体系是不能缺少民事责任的。笔者认为在鉴定过程中,因鉴定人或鉴定机构的过失做出错误的鉴定意见间接给委托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刑事和行政责任。
(二)我国司法鉴定管理制度改革的方向
1.建立以政府行政管理、宏观监控为主,行业自律为辅的管理机制
为保护和规范鉴定服务市场,更好地服务于司法主权独立,必须建立以政府为主,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为辅的管理体制,同时要根据形势的发展变化,有目的地引导司法鉴定行业逐步建立适合自身发展规律和特色的自律机制。在条件成熟时,逐步实现政府和协会的合理分工,将资格授予、行业准入、继续教育等职能交给协会行使。
2.对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实行严格、统一的行业准入制度
司法鉴定是科学实证活动,要求鉴定人员及鉴定机构必须有严格的统一准入标准。司法行政机关与相关技术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应当根据不同专业鉴定工作的特殊性,分门别类地制定不同执业类别的司法鉴定人员的从业条件和标准。重点审查申请鉴定从业人员的资质,包括学历、专业技能、实践经验、道德品质,让其得出的鉴定意见更具有科学性,专业性以及权威性。
参考文献:
[1]《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1月16日发布.
[2]《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法释【2007】8号).
[3]邹明理.我国现行司法鉴定制度研究[J].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4]方道茂.“我国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改革与完善”[J].科技与法律,2006年第2期.
[5]梅芝义.“关于制定司法鉴定准则的思考”[J].中国司法鉴定,2005年第3期.
[6]邹明理.“对《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中几个有争议问题的思考”[J].中国司法,2005年第8期.
作者简介:
万洪林(1971.1~ ),男,汉族,四川广汉人,本科,研究方向:文书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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