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职工困难补助及慰问暂行办法
教职工困难补助及慰问暂行办法(精选13篇)
教职工困难补助及慰问暂行办法 第1篇
白北关初中教职工困难补助及慰问暂行办法
(讨论稿)
为较合理地用好教职工集体福利费,让生活确有困难的教职工能享受到学校集体大家庭给予的温暖,以人为本,同舟共济,努力构建和谐校园。根据我校财务状况和部分教职工的实际困难,特修订本暂行办法。
一、教职工生活困难补助
(一)补助对象 本校教职工
(二)补助原则
1、特别困难者多补,较大困难者酌情补,一般性困难者少补或不补助的原则。
2、本人自愿申请,组织集体讨论审批的原则。
3、无特殊情况,同一人当年补助一般不超过二次的原则。
(三)申请补助理由及补助标准
1、教职工会员本人因患重大疾病[“重大疾病”按中保人寿所规定的疾病释义,指:
1、心脏病(心肌梗塞);
2、冠状动脉旁路手术;
3、脑中风;
4、慢性肾衰竭(尿毒症);5癌症;6瘫痪;
7、重大器官移植手术;8严重烧伤;
9、暴发性肝炎;10主动脉手术;
11、非典型肺炎;
12、其它权威医院认定类似病状],造成生活特别困难者,给予一次性补助金额为1500----2000元不等。
2、教职工会员配偶或供养的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同上),直接影响教职工生活困难者;给予一次性补助金额为500----1000元不等。
3、教职工会员家庭发生突发性灾难事故,造成生活特别困难者。给予一次性补助金额为1000----1200元不等。
4、教职工会员家庭经济收入较低,家庭直系供养人月人均在600元以下,或长期犯病造成生活有较大困难者;补助金额为300----500元不等。
(四)补助办法
1、由教职工会员书面申请或填写《困难补助申请表》,交工会小组提出意见,工会主席在认真审核情况是否属实并签署意见后,报送学校校长,并由学校教工代表讨论审批。
2、学校教工代表根据困难补助原则,严格审核把关,必要时可找相关人员作进一步调查核实。
3、凭校工会主席签发的困难补助表,到学校财务处领取补助金。
4、补助金额公开。校工会负责将教职工困难补助情况,每年用适当的方式向全体教职工会员公布一次。
二、慰问金补贴
教职工会员或教职工配偶、直系亲属,因重病(重伤)住院、手术、去世或家庭遭受突发性灾难事故等,由校工会代表学校进行安抚性慰问。
(一)慰问金补贴原则
1、特别情况只进行一次性慰问原则。
2、常规性慰问,同一人同一种病因的慰问,每年一般不超过3次原则。
(二)慰问金补贴标准
慰问分为一次性慰问和常规性慰问2种
1、一次性慰问:
教职工逝世补贴500元;教职工配偶、父、母、子女300元。家庭遭受突发性灾难事故200元。
2、常规性慰问:
重大疾病住院:教职工100---300元/次;配偶、父、母、子女200元/
次。
手术住院:教职工100元---200元/次;配偶、父、母、子女100元/次。一般治疗住院:教职工100元/次;(三)补贴办法
1、教职工本人或其他教职工向当事人学校工会反映情况,经工会核实后报告校领导。由校工会及相关领导专门探访慰问,补贴慰问金必须造册登记,并有3人签字,以备检查监督。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白北关初中 二零一五年九月
教职工困难补助及慰问暂行办法 第2篇
华东交通大学教职工重大疾病
困难补助暂行办法
为体现学校大家庭的温暖,给不幸患重大疾病的教职工以及时的人文关怀和适当的经济帮助,特制订《华东交通大学教职工重大疾病困难补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第一条 范围
学校在编在岗和离退休职工(含雇员制职工)。
第二条 期限
每年为一计算周期(自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三条 资金来源
校工会按每位在职职工20元/年拨款,学校每年拨款10万元,专款专用。
第四条 重大疾病的范围
一、恶性肿瘤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二、急性心肌梗塞
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须满足下列至少三项条件:
(1)典型临床表现,例如急性胸痛等;
(2)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
(3)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动态性变化;
(4)发病90天后,经检查证实左心室功能降低,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50%。
三、脑中风后遗症
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四、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或肺脏的异体移植手术。
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异体移植手术。
五、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和安装支架
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手术和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手术。
六、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达到尿毒症期,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90天的规律性透析治疗或实施了肾脏移植手术。
七、急性、亚急性、中晚期慢性(注)重症肝炎
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肝脏组织弥漫性坏死,导致急性肝功能衰竭,且经血清学或病毒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重度黄疸或黄疸迅速加重;
(2)肝性脑病;
(3)B超或其它影像学检查显示肝脏体积急速萎缩;
(4)肝功能指标进行性恶化。
八、良性脑肿瘤
指脑的良性肿瘤,已经引起颅内压增高,临床表现为视神经乳头水肿、精神症状、癫痫及运动感觉障碍等,并危及
生命。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实际实施了开颅进行的脑肿瘤完全切除或部分切除的手术
(2)实际实施了对脑肿瘤进行的放射治疗。
九、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
指因患脑炎或脑膜炎导致的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十、瘫痪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肢或两肢以上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180天后或意外伤害发生180天后,每肢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
十一、心脏瓣膜手术
指为治疗心脏瓣膜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的手术。
十二、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指因骨髓造血功能慢性持续性衰竭导致的贫血、中性粒细胞减少及血小板减少。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骨髓穿刺检查或骨髓活检结果支持诊断;
(2)外周血象须具备以下三项条件:
① 中性粒细胞绝对值≤0.5×109/L ;
② 网织红细胞<1%;
③ 血小板绝对值≤20×109/L。
十三、其他重大疾病、伤害,且医疗费自费项目在5万元以上。
第五条 困补资金的管理
学校成立由分管工会工作的校领导为主任,校工会、人事处、财务处、监察处、离退处、校医院等单位负责人组成的重大疾病困补资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校工会,每学期审批1次。当年经费按此办法补助后的不足部分由学校补齐,结余转至下年累积使用,每年结算一次,帐务公开。
第六条 困补申请
职工在确诊患本办法第四条所指的其中一种重大疾病或伤害,可向学校重大疾病困补资金管理委员会申请1次重大疾病困难补助,并同时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书等证明材料。
第七条 困补资金的给付方式和标准
教职工在确诊患本办法第四条所指的其中一种重大疾病后,由学校相关部门派人前往慰问时一次性给付慰问金2000元,在办理了申请手续并审批后一次性给付10000元。
教职工患其它疾病的看望慰问方式,仍按校工会有关规定进行。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生效。解释权属华东交通大学重大疾病困补资金管理委员会。
华东交通大学 2013年6月21日
抄送: 存档
华东交通大学校长办公室
教职工困难补助及慰问暂行办法 第3篇
2月13日上午,开投集团董事长乔墩到两江公司维修分公司困难职工宋永雄家进行慰问。乔董事长鼓励宋永雄要努力渡过难关。同时,祝福他与家人过一个快乐、团圆的春节。
在困难职工朋泰瑜家中,公交集团董事长唐棣关心地询问起朋泰瑜的家庭生活情况,当了解到她作为一名收银员本身收入较低,且患有尿毒症医疗费用高,父亲年迈,无生活来源也没有其他收入,家庭生活困难时,唐董鼓励她要树立信心,克服困难,勇敢面对生活,自己也要保重身体,战胜病魔,要对集团、对未来充满信心和希望。
集团于2005年建立“1+1”结对帮扶机制。共帮扶困难职工(含长病和困难党员)316名,目前已脱贫193名,每年发放救助金50余万元,并逐年加大对困难职工的帮扶力度。“1+1”结对帮扶每户一年2000元-3000元;对有急难的职工,给予一次性帮扶,为职工解燃眉之急。同时,各级帮扶站(点)每年拿出60余万元的专款,对家庭困难的离退休人员、长病人员和党员、劳模先进,共计100余户进行走访慰问。
职工困难救助补助办法 第4篇
职工困难救助补助办法
为弘扬关心人、爱护人、帮助人的传统美德,促进XX事业的更好发展。根据国家和广西有关规定,结合本局的具体情况,特制定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救助办法如下:
一、生活困难补助的范围
生活困难救助对象限于本局职工。
二、生活困难补助的种类
生活困难救助种类,根据不同情况分为一般生活困难救助(每年一次)和特殊生活困难救助。
三、职工在下列情况下之一可以申请生活困难救助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职工可以申请一般生活困难补助。
1、本年内职工家庭月收入生活费达不到广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本年内职工本人或直供养的直系亲属去世造成生活困难。
3、本年内职工家庭发生火灾或自然灾害(包括家庭物资被盗二次以上的,财产损失价值在职人员10000元以上,其他人员5000元以上),给职工家庭造成生活困难的。
4、本年内,职工本人遭突发性意外伤害(工伤或违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除外)、天灾人祸住院治疗、直接供养的直系亲属,1
因患病住院治疗,个人承担医疗费较大(减除保险、医保以外10000元以上),给职工家庭造成生活困难的。
6、单亲家庭,且子(女)年龄在十八周岁以内或虽超十八周岁但以在校读书,无独立经济能力,职工家庭生活困难的。
(二)有下列情况职工可以申请特殊生活困难救助
职工本人或直接供养的直系亲属患严重疾病;住院治疗个人承担费用巨大(减除保险、医保以外在职人员25000元以上),给家庭生活造成困难的。
四、困难补助的标准
一般生活困难补助,特难原则上每人每年1500元以下,特殊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原则上每人每年3500元以下,具体标准视县局当的财力许可,经局领导研究讨论后决定。
五、生活困难补助的原则
(一)坚持用于确实需要帮助的职工身上的原则,对于生活确有困难的职工,给予必要的帮助,体现组织的关心,启发其工作热情,更好做好本职工作。
(二)一视同仁的原则,防止特殊化和重复补助等不合理现象。
(三)坚持公开原则。职工生活困难补助工作要公正、公平、公开,接受民主监督。
六、生活困难补助程序
(一)职工提出生活困难补助申请。一般生活困难救助(每年一次),每的12月15日之前提出;特殊生活困难救助在具体发生时提出。
申请时提交相关材料,具体材料如下:
1、生活困难补助申请书(注明理由及生活困难补助种类)。
2、相关证明材料。
(1)申请最低于生活保障困难的,提交《家庭户口簿》复印件;家庭或成员收入状况证明(家庭成员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提供,无工作单位的,由所在社区或村委会提供)。
(2)申请本人或直系亲属病故生活困难补助的,由人教部门提供报备材料或职工请假处理丧事的请假单证明。
(3)申请职工家庭发生灾害或财物被盗困难补助的,提交:消防部门、公安报案的相关证明材料,相关财产损失评估报告。
(4)申请职工或直系属患病住院治疗生活困难补助的,提交:《家庭户口簿》复印件;医院疾病证明;临床病历;住院结算清单复印件;保险、医保结算清单复印件。
(5)申请职工意外伤害生活困难补助的,提交:发生意外伤害相关情况说明、医院疾病证明、住院结算清单、保险、医保结算清单复印件等。
(6)申请单亲抚养子女生活困难补助的,提交:《家庭户口簿》复印件;子女超十八周岁但在校读书的提供学校证明。
(二)职工所在单位审核上报。职工所在XX接到职工的生活困难补助申请后,一周内召开职工大会进行研究,对所提交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进行审核,经审核无误签署意见后上报县局工会。
(三)县局工会对上报材料审核。县局工会接到基层单位、股室上报的材料后,对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可实地调查,审核签署意见后提交局长办公会议研究。
(四)局长办公会议研究,作出决定,包括享受生活困难补助的人员及标准等。
(五)公示及发放。对局长办公会议作出的决定,在XX系统范围内予以公示,公示期5天,公示期结束后由县局工会及计财股列册发放。
七、其他
职工或家属利用虚假手续骗取生活困难补助的,由县局工会予以追回,取消困难补助发放的评先资格,是公务员的,取消评选优秀公务员资格,并在全XXXX范围内严以通报。
XXXXXXX
教职工困难补助及慰问暂行办法 第5篇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辖市财政局、教育局,巩义、中牟、项城、永城、固始、邓州市(县)财政局、教育局:
为促进教育公平,确保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制学生顺利接受义务教育,进一步规范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工作,根据《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调整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有关政策的通知》(豫财办教〔2007〕347号)等有关规定,省财政厅、教育厅制定了《河南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南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管理暂行办法》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五日
附件:
河南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
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教育公平,确保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制学生(以下简称寄宿生)顺利接受义务教育,进一步规范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工作,根据《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调整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有关政策的通知》(豫财办教〔2007〕34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活费补助对象为在农村(含县镇)义务教育学校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寄宿生。
第三条 寄宿生在校期间生活费的基本补助标准为:小学生2元/天,初中生(含特教生,下同)3元/天。每学期在校时间均按125天计算。各地可在基本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适当调高补助标准。
第四条 落实寄宿生生活费基本补助标准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按照50%的比例给予奖励性补助;地方财政应承担资金由市、县级财政分别承担。具体分担标准为:中央财政负担小学生1元/天、初中生1.5元/天;省辖市财政负担初中生0.5元/天,县级财政负担小学生和初中生均为1元/天。各省辖市、县(市、区)应按照规定分担标准将本级应负担的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足额纳入年度财政预算。调高补助标准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解决。
第五条 省财政厅、教育厅分县(市、区)下达补助名额。各县(市、区)根据当地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分布等实际情况,对各乡镇、各有关学校确定不同的补助比例,下达补助名额,不得平均分配。各地可在省下达补助名额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扩大补助面,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解决,不得通过降低补助标准扩大补助面。
第六条 按照民主、公平、公开的原则,补助对象每学年在秋季学期评定一次,春季学期根据补助名额和补助对象变动情况进行个别调整和评定。各县(市、区)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补助对象的界定标准和办法,并将以下几种寄宿生优先确定为补助对象: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的寄宿生;因天灾人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家庭的寄宿生;父母因重大疾病丧失劳动能力的寄宿生;父母离异或丧父、丧母等原因造成经济困难的寄宿生;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经济困难的寄宿生。同时,对革命烈士子女、独生子女、少数民族家庭子女以及艾滋病家庭子女给予优先照顾。
第七条 评定程序:
(一)学校通过有效途径公布生活费补助信息,包括补助政策、补助名额、补助程序和申诉程序等。
(二)学校组织符合补助条件并希望获得补助的寄宿生填写申请书。申请书内容主要包括:学生基本情况、学生家庭基本情况、申请补助的理由。
(三)学校成立由学生家庭所在村委会成员代表、学生家长代表和教师代表等组成的评审小组,按照政策规定和相关办法进行评审,初步确定受助寄宿生名单。学生来自较多村组的学校可以成立若干个评审小组。
(四)学校将评审结果在校内及学生家庭所在行政村分别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五)公示无异议后,学校组织受助寄宿生填写登记表(格式见附件1),建立受助寄宿生档案,并将受助寄宿生名单(格式见附件2)及评审公示情况上报县级教育、财政部门。
(六)县级教育、财政部门负责审定和批复受助寄宿生名单,并逐级上报省教育厅、财政厅备案。
补助对象的评审、公示、报批、审定和批复工作应在秋季学期开学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八条 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由各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教育部门在每学期开学后20个工作日内逐级下达到各有关学校。
(一)省财政厅会同省教育厅编制下达全省分县分学期的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预算,将中央下达的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分学期直接支付到各县(市、区)财政中央特设专户。
(二)各省辖市财政部门要在收到上级下达的资金预算后5个工作日内会同同级教育部门将本地区本学期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预算下达到各县(市、区),同时将本级按规定标准应负担的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直接支付到各县
(市、区)财政中央特设专户。
(三)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在收到上级下达的资金预算后5个工作日内将本级按规定标准应负担的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划入县(市、区)财政中央特设专户;然后按照确定的补助名额和补助标准, 会同同级教育部门及时将补助资金全部直接支付到各有关学校,不得结转、抵顶下一学期补助资金。
第九条 有关学校按照县级教育、财政部门审批的受助寄宿生名单,将本学期生活费补助资金以现金或银行存折(卡)形式及时足额一次发放给受助寄宿生本人或家长;发放花名册(格式见附件3)经受助寄宿生本人或家长签字后,报县级教育、财政部门备案。
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的发放工作应在学校收到资金和受助寄宿生名单批复后的5日内完成。
第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筹措管理;会同同级教育部门及时下达春季学期、秋季学期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预算;监督有关学校发放寄宿生生活费,防止截留挪用。
各级教育部门负责制定补助对象的界定标准和办法;严格按照补助对象的界定标准、办法和程序,组织确定补助对象;组织发放寄宿生生活费,严禁挪用挤占滞留;建立健全受助寄宿生档案资料管理系统。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各司其职,紧密配合,确保补助工作的顺利实施。对资金筹措管理不到位、截留挪用资金,不按政策要求和规定程序操作、群众反映较大、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各地要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加强管理,严格监督,定期组织检查,建立健全相应的财务和审计制度,确保此项资金专款专用,及时拨付和发放,保证受助寄宿生的利益不受侵害。
第十二条 各地要大力宣传国家补助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的政策,达到家喻户晓、深入人心,确保国家政策不折不扣地得到落实。
第十三条 各市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财
政厅、教育厅备案。
职工慰问救助暂行办法 第6篇
职工慰问救助暂行办法
(2012年5月3日,中心(局)办公室讨论通过)
为了增进行政服务中心(招投标监督管理局)凝聚力,体现组织关怀与温暖,构建和谐中心(局),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慰问对象
1、中心(局)机关及下属综合招投标中心和政府采购中心职工(含聘用)及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
2、纳入中心(局)考勤的窗口工作人员。
二、慰问标准与方式
1、生日祝福
中心(局)机关及下属单位职工、窗口工作人员每年生日,以中心(局)主要负责任人名义向职工赠送一份小礼品与贺卡,标准控制在120元∕年·人以内,由办公室实施。
2、住院探望
(1)中心(局)机关及下属单位职工住院,每次500元;
(2)中心(局)机关及下属单位职工配偶、父母、子女住院,每次300元;
(3)窗口工作人员住院,每次200元。
职工慰问救助暂行办法
(2012年5月3日,中心(局)办公室讨论通过)
为了增进行政服务中心(招投标监督管理局)凝聚力,体现组织关怀与温暖,构建和谐中心(局),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慰问对象
1、中心(局)机关及下属综合招投标中心和政府采购中心职工(含聘用)及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
2、纳入中心(局)考勤的窗口工作人员。
二、慰问标准与方式
1、生日祝福
中心(局)机关及下属单位职工、窗口工作人员每年生日,以中心(局)主要负责任人名义向职工赠送一份小礼品与贺卡,标准控制在120元∕年〃人以内,由办公室实施。
2、住院探望
(1)中心(局)机关及下属单位职工住院,每次500元;
(2)中心(局)机关及下属单位职工配偶、父母、子女住院,每次300元;
(3)窗口工作人员住院,每次200元。
根据不同情况,由办公室协商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或工
会、妇委会负责人上门探望。
3、病故慰问
中心(局)机关及下属单位职工直系亲属病故,慰问金为500元,由办公室协商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上门慰问。
4、困难补助
中心(局)机关及下属单位职工,窗口工作人员家庭发生重大灾难,或其他客观因素造成生活困难的,中心(局)年终给予一定金额的困难补助,具体标准视困难情况,由办公室提出补助方案,报主任(局长)办公会研究确定;也可由中心或本人向市直机关工会或市慈善总会申报,争取困难补助或救助,中心安排的困难补助与上级部门或慈善机构救助不重复;提倡和鼓励职工和窗口工作人员自愿捐助。
三、经费支出渠道
中心(局)机关职工,窗口工作人员慰问经费从中心(局)工会经费中列支。中心(局)下属单位职工慰问经费从单位经费中列支。
教职工困难补助及慰问暂行办法 第7篇
为更好地落实部党组提出的“三不让”承诺,较好的解决职工因病、因学或其他原因造成的生活困难,结合路局“三不让”承诺工作管理办法及集团困难职工建档救助办法和我段实际情况,经段工会委员会研究,将原职工生活困难补助办法进行修改如下:
一、组织机构及职责范围
1、组织机构:由段工会生活委员会、各车间工会生活委员会组成。
2、职责范围:
(1)负责研究、修订各项困难补助的制度规定和办法。
(2)调查核实困难职工申请补助理由和发生险情的证明材料。
(3)研究审批补助金额,办理补助手续。
(4)定期公布困补费帐目和补助人员情况。
(5)负责困补费的管理,保证困补费合理使用。
二、享受补助人员
因疾病、意外伤害、自然灾害等因素造成生活困难需要救助的在职职工。
三、补助标准和范围
(一)、因病补助:
1、职工本人住院一次性个人自费2000元以上,或年累积自费花费3000元以上,一次性补助200-500元。
2、职工直系供养亲属因病住院一次性自费花费5000元以上,且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600元的,一次性补助300-500元。
3、符合路局、集团困难职工建档条件的,按路局、集团相应补助标准执行。(二)、助学补助
1、在职职工子女进入教育部注册的高等院校学习,第一年一次性补助400元,进入高职、中专学习的学生一次性补助300元,人均月收入低于600元的特别困难家庭,视情况每学期补助200—300元。
(三)、其他情况补助
1、意外灾害补助。职工家庭遇到自然灾害,造成损失在5000元以上,且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600元的,一次性补助200-500元。
2、职工本人因病住院,由段工会或段工会委托车间工会购买150元慰问品到医院看望。
3、职工父母、岳父母、公婆去世,一次性补助200元
4、职工去世,一次性补助400元。
5、因其他情况造成生活困难需要进行补助的,由段工会生活委员会集体研究确定。
四、审批程序及数额权限
1、审批手续:
(1)个人申请。符合条件、需要困难补助的职工须本人提出申请,申请书应详细真实,符合补助标准范围的规定。
(2)工会小组进行核实讨论,并签署意见。
(3)车间工会审查研究,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4)段工会生活委员会每月集中研究审批。
(5)职工住院,车间工会要将情况及时汇报段工会,由段工会或段工会委托车间探望。
2、审批数额权限:
(1)申请100元以下的原则上不予审批。100——500元由段生活委员会集体研究审批,特殊情况来不及集体研究时,要经段工会主席签字批准,并向下次段生活委员会报告。
(2)因自然灾害或重大疾病需要困难补助的情况,符合路局“三不让”办法的,由段工会向上级工会申报补助。
3、凡享受困难补助人员,各车间要定期在“内务公开栏”张榜公布。
五、职工申请困难补助,应提供下列有关材料:
职工申请困难补助前,应提供相关证明,方可向所在车间工会领取职工困难申请书。
1、职工因病申请补助的须出据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包括病历、病理报告、手术记录、B超、CT报告、胃镜报告、病情证明书及相关的医疗费用票据,住院还应提供住院证明。
2、自然灾害需所在街道、村委会出据的有关证明(包括时间、地点、损失情况等),车间工会应在第一时间报告给段工会。
3、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死亡或职工死亡,需提供火化证明。
4、助学补助凭职工子女入学录取通知书。困难职工子女助学补助要提供学校证明、家庭收入证明,有效人口证明。
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补助:
1、有隐瞒或欺骗行为的。对以不当行为骗取补助待遇的,除退还补助金额外,同时对其处以补助金额50%以上的罚款(月工资中扣除),并予以张榜公示。
2、个人申请补助金额超出本办法审批权限范围的。
3、享受补助的职工,原则上在半年内不得连续申请困难补助。
4、未履行自下而上的审批手续的。
5、违反计划生育者不享受本待遇。职工因事故、违章违纪或其它原因受处分、停职、下岗等造成工资标准降低的不享受本待遇。
6、其它不属于本办法范围内情况之一的。
七、几点说明:
1、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是指:家庭所有成员的各种经济收入总和的平均数,包括工资、奖金、各种补贴、津贴、赡养费、抚养费及其他劳动收入。
2、家庭成员是指:配偶;未婚子女;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符合政策和法律规定的供养对象。
3、家庭成员中年满18周岁(全日制学校学生除外)至60周岁(女性55周岁)且具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不就业,不自食其力的,计算人均收入时应予以剔除。
八、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九、本办法解释权属段工会。
2008年9月20日
主题词:印发 困难补助徐州生活服务公司工会
办法 通知
教职工困难补助及慰问暂行办法 第8篇
坚持以人为本,在人格上尊重人,在政治上关怀人,在工作上关心人,在生活上关爱人,这是隔板分厂党、政、工打造和谐分厂和创建五星级职工之家的重要载体之一。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分厂职工慰问管理制度,充分调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根据分厂实际和以往的管理,现对分厂职工婚丧嫁娶、节假日慰问、医疗及家庭生活困难等慰问活动及慰问金发放做如下暂行规定:
一、职工日常慰问范围:
结合分厂工会建立的“五必访”制度,将分厂职工(含劳务工)住院或重病、职工婚丧、职工生孕以及有影响到职工正常生活和工作的重大事件均属慰问范畴。
二、慰问形式和标准:
1、慰问住院或重病在家休养的职工:对于因病住院的职工,分厂由分厂工会及部门管理人员一同慰问的形式,慰问金额及费用不超过200元。对于长期重病治疗及休养的职工,分厂工会将纳入职工困难帮扶档案统一管理外,根据情况,定期采取看望慰问的方式,慰问金及费用原则上按半年一次掌握,金额为500元。
2、职工新婚贺喜慰问:对于办理婚事的职工,慰问工作统一由分厂办安排,礼金标准为:正式工600元,劳务工400元。
3、慰问员工生小孩:按规定以分厂女职工(含劳务工)为主,由分厂工会负责对生孕女工进行慰问,慰问金200元。
4、职工家属丧事慰问:对于职工(含劳务工)家属丧事慰问范围只限于直系亲属去世,慰问工作统一由分厂工会安排,慰问标准为:正式工500元,劳务工300元。
5、职工生日慰问:由分厂工会负责,按月对当月过生日的职工进行慰问,并统一发放生日慰问卡100元。
6、开展困难职工(含劳务工)送温暖慰问活动:对于分厂因家庭突发事件而确实造成生活或经济困难的职工,分厂工会在核实确定的情况下,提出办理困难补助申请,并附加说明后上报分厂党政领导审批,慰问活动由分厂工会组织实施,慰问金为300-500元。同时,分厂工会将符合条件的职工纳入分厂困难职工档案统一管理,定期帮扶。/
2三、慰问程序:
1、分厂职工日常慰问,原则上由分厂工会和党政领导负责组织慰问。各部门主管应主动关心职工生活,对符合以上条件的职工,应主动上报分厂工会,经主管领导审批后,统一由分厂工会安排慰问。原则上德阳以外的职工慰问,分厂将视情况以电话慰问形式进行。
2、慰问金原则上在分厂职工福利费中统一开支。对符合工会困难补助条件的职工,将在困难补助专项经费中支出。
附则:
本办法由分厂办综合组制定
本办法授权分厂工会负责解释
教职工困难补助及慰问暂行办法 第9篇
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扎实推进和谐企业建设,让困难职工切实感受到企业的温暖,提高节日送温暖活动的实效性、针对性,特制定节日慰问活动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节日为春节、中秋节。
第三条慰问对象。
一、二级困难职工;公亡遗属、1—4级伤残职工、二期以上矽肺病职工。
第四条各子(分)公司工会经摸底排查,将慰问对象上报集团工会。
第五条集团工会根据上报情况,报请集团公司行政审批。由集团公司统一拨款,交各子(分)公司工会发放。同时,组织领导干部下基层走访慰问。
第六条集团公司慰问未涵盖到的困难职工,各子(分)公司工会可根据自身情况,报请单位行政拨款,自行组织慰问。
第七条各级工会组织要规范慰问金管理,强化监督,确保慰问金发放到困难职工手中。
教职工困难补助及慰问暂行办法 第10篇
宜劳社发„2010‟72号
关于印发《宜宾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
疾病门诊医疗费用补助管理暂行
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临港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宜宾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用补助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七月六日
主题词: 社会保障医疗保险补助通知
宜宾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2010年7月8日印发
—1—
宜宾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
医疗费用补助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减轻患有特殊疾病参保人员的就医负担,根据《宜宾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宜府发„2008‟22号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特殊疾病范围:
1、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伴心功能≥2级);
2、慢性风湿性心脏病(伴心功能≥2级);
3、慢性肺原性心脏病(伴心功能≥2级);
4、原发性高血压(中危组以上);
5、全瘫痪(四肢肌力在Ⅰ级以内);
6、脑血管疾病(伴有并发症);
7、肝硬化(失代偿期);
8、糖尿病(伴有心、脑、肾并发症);
9、慢性肾功能衰竭;
10、系统性红斑狼疮;
11、肺部结核(Ⅰ型肺结核除外);
12、慢性喘息型支气管炎;
13、甲状腺机能亢进症;
14、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
15、血友病;
16、帕金森氏病;
17、肿瘤(Ⅰ至Ⅳ期);
18、肝豆状核变性。
第三条 特殊疾病的诊断应符合卫生部颁发的诊断标准。—2—
第四条 从2010年起,每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对申报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用补助人员进行资格审定。凡需申报办理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用补助的人员,持二级甲等(无二级甲等医疗机构的区县,可凭二级乙等)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当年疾病诊断证明、相关检查依据、单位(或社区)证明,于每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填写《宜宾市特殊疾病资格审核确认表》,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查确认后,从申报确认当年起(含当年)3年内即可连续享受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用补助。
享受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用补助人员,每3年进行一次资格重新审定工作。
第五条 享受特殊疾病门诊补助的条件:
1、符合文件规定的18种疾病之一;
2、当年个人账户金无结余;
3、全年住院医疗费用未达到最高支付限额(全年各项费用不超过最高支付限额)。
第六条 申报特殊疾病门诊补助的人员,应按规定提供经审核确认的本人特殊疾病门诊治疗发票或自购药品发票,发票总额以2000元为限。经审核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统筹基金按70%予以补助,全年最高补助限额为1400元(含单病种及多病种)。
每次购药或处方用药限量最长不超过28天。
凭“社会保障卡”购药发票不作为特殊疾病门诊报销依据。
第七条 取得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用补助资格人员,于每年12月31日前,持《宜宾市特殊疾病资格审核确认表》复印件1份和当年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医药发票及处方(定
—3—
点零售药店购药发票已注明药品名称、规格、数量、单价的,不再提供处方;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发票应盖有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专用章),并填写《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用补助申报审批表》一式两份,交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移交社区人员及灵活就业人员,可由社区代办或自行办理)汇总后在次年1月31日前报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移交社区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应同时提供本人银行开户行名称、账号)。
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用补助每年核报一次。超时不申报的视为自动弃权。
第八条 肿瘤(Ⅲ、Ⅳ期)患者,可自愿实行医疗费用包干。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或社区签字盖章,并附二级甲等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疾病诊断证明及相关检查资料,报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经审查病情符合包干医疗条件者,根椐肿瘤(Ⅲ、Ⅳ期)种类、性质、恶性程度,核定包干医疗费标准为每月400-800元,按月计发,全年累加包干使用。
肿瘤(Ⅲ、Ⅳ期)患者自愿选择医疗费用包干办法后,在包干内不再同时享受该包干病种住院医疗待遇。如确需住院并享受住院待遇的,应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解除包干关系,并退回本包干已领取的包干医疗费用后,按相关规定享受住院医疗待遇。
每次申报医疗费用包干时限为一年,下连续申报包干医疗时,与首次申报医疗费用包干办法相同。
同一部位、名称的肿瘤(Ⅲ、Ⅳ期)累计申报包干医疗时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医疗费用包干和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补助不能同时享受。
第九条 定点医疗机构弄虚作假出具假证明的,一经查实,—4—
按《宜宾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有关规定追究单位及责任人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从行文之日起执行。原《宜宾市市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用补助管理暂行规定》(宜劳发„2000‟36号)和《宜宾市市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用补助规定的补充通知》(宜社险„2003‟46号)同时废止。
第十一条 市医疗保险局可根据本《暂行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或操作细则。
教职工困难补助及慰问暂行办法 第11篇
(桂财教〔2008〕101号)附:广西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
寄宿生生活补助费管理暂行办法
为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顺利就学,根据中央有关政策精神,2008年5月,广西壮族自治区进一步调整完善全区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相关政策,由中央财政和广西区财政共同安排专项经费,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补助生活费。为加强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的管理,认真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费的发放及管理工作,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制定了《广西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费管理暂行办法》。
一、补助对象及标准。补助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的对象是在我区农村地区义务教育学校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制学生。小学生每生每天补助2元、初中生每生每天补助3元,学生每年在校天数按250天计算。补助经费专项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在校期间的伙食费补助。
二、各地资助人数的确定。广西享受生活费补助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按全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寄宿生总数的65%确定,其中:民族自治县、边境县(含享受民族自治和边境待遇县)实行全覆盖;其 1 他县(市、区)由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根据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情况,按55%或60%的享受比例确定资助人数。
三、经费分担。落实国家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基本补助标准根据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自治区本级财政和各市县财政按5:4:1的比例分担。
四、资助经费的下达。根据确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基本补助标准和享受比例,自治区财政把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下达到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教育局,由各县(市、区)财政局、教育局在春季、秋季学期开学前将补助资金(含县级承担经费)拨付所属学校。
五、生活补助经费的申请。家庭经济困难的寄宿生须向学校提出申请,递交《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申请表》及相关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没有实行全覆盖的学校,生活费补助按民主、公平、公开的原则,每学年评定一次。在收到学生提出的补助生活费申请后,由学校领导、学生家长和教师代表组成评审小组,按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认定要求对申请补助学生的家庭贫困程度进行审核,拟定受助学生名单,并在学校内及学生家庭所在乡镇范围内公示7天。
六、受助学生的确定。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没有实行全覆盖的县(市、区),在分解、下达所属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名额和 2 资金时,要优先将自治区举办的义务教育阶段寄宿制民族班学生及库区移民学生全部纳入受助范围。在确保自治区举办的义务教育阶段寄宿制民族班学生及库区移民学生获得资助的基础上,由各地按照学生家庭经济贫困程度进行资助,优先资助特殊教育学生、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因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子女、孤儿、低收入家庭子女和独生子女。
七、资助经费的发放、管理和监督。收到县财政、教育拨付的资助经费后,由学校根据财政、教育部门核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名单和补助标准,以发放现金或转入学生银行储蓄卡(存折)的形式,按学期及时将生活费发放到学生手中。生活费补助资金的发放严格实行签领制度,由学生本人签字确认后领取,其他任何人不得代领代签。
教职工困难补助及慰问暂行办法 第12篇
政教工作简报
2015年2月10日
第73期
主办:巴州区甘泉小学政教处
甘泉小学春节前夕慰问退休教师
和困难教职工
在羊年春节即将到来之际,带着新春的祝福和组织的关怀,巴州区甘泉小学校长冯天举、副校长杨迅、工会主席李丕斌等一行6人代表学校深入生病住院和困难职工家中进行了走访慰问,并为他们送去了慰问金,在寒冷的冬天也送去了学校这个大家庭的温暖。
教职工困难补助及慰问暂行办法 第13篇
关于印发《巢湖学院教职工医疗补助 及大病救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院(部)、校直各单位:
《巢湖学院教职工医疗补助及大病救助实施办法(试行)》已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巢湖学院 2016年1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巢湖学院教职工医疗补助
及大病救助实施办法(试行)
为切实保障广大教职工身体健康和医疗康复,进一步完善学校医疗补助和大病救助工作,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领导
学校成立以校长为主任,分管校长为副主任,工会、人事处、财务处、后勤管理与基建处及校医院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学校教职工医疗补助及大病救助工作委员会”。委员会下设“医疗补助及大病救助工作办公室”(下称医助办),负责教职工医疗补助、大病救助日常管理与服务工作,医助办设在后勤管理与基建处。
二、对象和范围
(一)医疗补助及大病救助对象
医疗补助及大病救助对象为学校正式在编在岗教职工(含人事代理人员)和退休教职工。
(二)下列情况可以享受医疗补助或大病救助 1.教职工在我校门诊定点医院或校医院发生的且符合职工医保诊疗、用药目录的门诊医药费用;在医保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经巢湖市医保中心按职工医疗保险有关政策报销后,属于医保范围以内的自付部分医药费用。
2.教职工发生下列情况可以享受大病救助:(1)经二甲及以上医保定点医院确诊患有下列各种疾病:各种恶性肿瘤;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患者;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良性脑肿瘤;心脏瓣膜手术、心脏起搏器安装术;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瘫痪、肢体缺失;双目失明;Ⅲ度烧烫伤;重度感染性疾病。(2)发生重大创伤,或患有不在上述病种之列但确属重大疾病,且自付和自费医药费用达到本人年工资30%的。
3.离休、退休副厅及以上干部按有关政策执行。4.经确认,凡属见义勇为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市医保中心核报后的剩余部分,实报实销。
5.经确认,因公受伤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市医保中心报核报后的剩余部分,实报实销。
6.经公安机关认定,无责任人的意外伤害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市医保中心核报后属于医保范围的自付部分,可按实际类别报销。
7.属国家乙类以上传染病严控病种的住院医药费经市医保中心核报后的剩余部分,以及后续门诊治疗复查费用,实报实销。
(三)下列情况不得享受医疗补助或大病救助 1.冒名顶替,伪造或篡改病史、单据,以及其他各种欺骗、作弊行为的。
2.因酗酒、吸毒,打架、斗殴,自杀、自残、自伤以及犯罪或拒捕造成伤残所发生的医药费用。
3.违章驾驶机动车或其他交通工具,或负主要及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所发生的医药费用。
4.正常健康体检、疗养、特殊护理。义牙(镶牙)、义眼、假肢。以及与原发性疾病无关的康复性治疗、物理治疗及其他康复医疗行为及用品。
5.整容、美容、健美等非疾病治疗行为。非功能性矫形整形手术、变性手术(但经公安机关认定,因无责任人的意外伤害所致的矫形手术、外科整形〈功能恢复〉手术不在此限)。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各种预防和保健性诊疗项目(如单纯性的功能性检查),各种医疗咨询和医疗鉴定。
6.其他经学校认定不得享受补助的。
三、门诊医疗补助
(一)门诊医疗补助标准
教职工在我校门诊定点医院或校医院发生的且符合职工医保诊疗、用药目录的医药费用,全年累计超过1000元以上的部分,按以下比例给予补助:
1.教授(正高)、在职厅级干部95%; 2.退休教职工90%; 3.其他教职工85%。
上述补助年最高限报额8000元。补助情况实行校内公示制度。
(二)医保个人账户
教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内的资金用于个人自购非处方药、社区医疗就诊等,其医药费用既不扣除也不能报销,但凭有-4-
效凭据可纳入门槛费基数核算。
(三)门诊定点医院
巢湖市:安医大巢湖附属医院(原巢湖市一院)、合肥市第八人民医院(原巢湖市二院)、合肥市骨科医院(原巢湖市骨科医院)。
合肥市:合肥市第一、二、四、六人民医院。安徽省:安徽医科大学第一、二附属医院,安徽省立医院,安徽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安徽省胸科医院(原肺科医院)。
(四)门诊就诊与转诊
门诊检查超过600元的单项检查需经医助办批准(急诊及危重病可先就医后补办)。需要在学校门诊定点医院以外的医院就医的,应凭定点医院副主任医师以上提出书面转诊意见并经医院门诊部签章确认后,经“医助办”签署意见报委员会主任批准后方能办理报销。
(五)异地门诊
外出(包括出差、探亲、旅游等)、进修人员及未办理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在异地发生紧急救治(急性病)或慢性疾病急性发作,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方可予以报销。慢性疾病未经转诊发生的异地医院门诊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六)异地安置退休人员
在医保中心确定的异地定点医院发生的符合医保范围的门诊医药费用,可予以报销。
(七)“特殊病”门诊
-5-经医保中心办理了特殊病申请手续的,在医保指定的“特殊病”门诊就诊时的医药费,在医保规定的限额内自付部分(包括门槛费)按实报销,超出部分仍按门诊费用类别报销。
(八)药店购药
非特殊情况(危重疾病抢救除外),在药店自行购药费用不予报销。
(九)门诊医疗补助的报销
凭定点医院门诊收款收据、有效完整病历、检查报告单以及异地就医转诊单等材料原件、复印件办理报销手续,并填写《巢湖学院教职工医疗补助及大病救助报销单》。
四、住院医疗补助
(一)住院医疗补助标准
教职工在医保定点医院(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在医保中心确定的异地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医药费用,在经过医保报销后,属于医保范围自付部分(包括门槛费)的医药费,按以下比例给予补助:
1.教授(正高)、在职厅级干部95%; 2.退休教职工90%; 3.其他教职工85%。
上述补助年最高限报额20000元。
(二)住院转诊
需转至异地(合肥、巢湖以外)医院住院治疗的,应经市医保中心批准,并在“医助办”办理备案手续(急诊及危重病可先就医后补办)。
(三)住院医疗补助的报销
凭治疗医院提供的出院记录(小结)、医药费用明细清单及医药费市医保结算清单等材料原件、复印件,并填写《巢湖学院教职工医疗补助及大病救助报销单》办理报销手续。
五、大病医疗救助
教职工发生符合享受大病救助的情况,经市医保中心和学校报销后,个人自付的累计医疗费用达到本人年工资30%的,按1-20000元报75%;20001-100000元报80%;100001元以上报95%的比例,分类给予补助。大病医疗救助额度不设上限。
六、报销办理
报销手续原则上应由病人本人办理,特殊情况可由病人亲属代为办理,但需有病人本人的签名。
(一)报销时间
1.门诊医疗补助费报销:每年1月办理报销上一年度费用。
2.住院医疗补助费报销:经市医保中心报销后一个月内办理报销手续。
3.大病救助医疗费报销:视具体情况,实时报销。
(二)报销程序
1.本人填写《巢湖学院教职工医疗补助及大病救助报销单》并附相关材料;
2.经所在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医助办”按《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后报委员会审批;
3.各项审批结束后,赴财务处办理医药费结算与支付。
教职工困难补助及慰问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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