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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民族区域自治论文

来源:莲生三十二作者:开心麻花2025-11-191

坚持民族区域自治论文(精选6篇)

坚持民族区域自治论文 第1篇

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促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为庆祝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成立50周年而作

司马义·艾买提

《人民日报》 2005年09月22日 第八版)

伴随着祖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雄健步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走过了50年的光辉历程。50年,在历史长河中不过是短暂的一瞬,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这块辽阔而美丽的土地却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放眼今日天山南北,经济发展突飞猛进,社会事业全面进步,民族团结日益巩固,社会生活和谐稳定,各族人民安居乐业,到处呈现出一派欣欣向荣、生机盎然的景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我国国情,符合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具有强大的生命力。胡锦涛同志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指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是党团结带领各族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保证。”胡锦涛同志的重要论述,在新疆得到了充分的验证。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坚持和完善这项制度,对于维护国家的统一,加强各民族的团结,促进各民族的繁荣发展,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民族区域自治作为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必须长期坚持

世界上多民族的国家,处理民族问题有不同的模式。中国共产党在经过积极探索之后,从中国的实际出发,确定用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作为我国解决民族问题的一项基本制度。这是根据我国的历史发展、经济文化特点、民族关系、民族分布等具体情况作出的正确选择。是我们党根据新疆的实际作出的正确决策,是新疆历史的崭新一页,也是维吾尔族发展史上的光辉篇章。从此,新疆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在社会主义道路上阔步前进。

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从诞生之日起,就适应了民族地区生产力发展的要求。它通过实现各民族政治上的平等,赋予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充分调动了各族人民建设社会主义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了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的发展。50年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总值从的2200亿元,比1955倍,年均增长10.2%;人均日益壮大,地方财政收入由年均增长10.1%。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大幅提高,粮、棉、肉产量大幅增加。经过50年的努力,已形成了结构比较合理、特色较为突出的现代工业体系。年,工业增加值745亿元,比原油产量、发电量都有大幅度增加。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制度,也是维护祖国统一、增强民族团结的制度。在少数民族地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实现了国家的真正统一,而且通过制度和法律规范了自治地方与整个国家的关系,有力地维护了国家的统一。放眼世界,许多国家因民族问题而动荡不安,甚至分崩离析,而我们这个多民族的国家却保持着稳定统一,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我们实行的是

5041.4倍,年均增长GDP达到1955年的19551955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宣告成立,这1955年的7.9%,比元,高于全国平均水平。财政实力亿元增长到161.2倍,年均增长

12亿元增加到2004年1978年增长11.52004年的191.28亿元,200410.9%;原煤、年的实践充分证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符合

年增长111991.73年增长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正如邓小平同志所说:“毛主席是英明的,没搞什么民族自治共和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维护和发展了各民族的大团结,因为这一制度真正体现了各民族的平等,从而使各民族的团结有了坚实的政治基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成立50年来,包括维吾尔、汉等在内的新疆各民族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共同团结奋斗,共同发展进步,显示出强大的凝聚力。虽然出现过像“文化大革命”那样的灾难,出现过苏联解体、东欧剧变等国际形势的风云变幻,但新疆各族人民一心向党、走社会主义道路、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信念丝毫没有改变,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经受住了考验,始终保持了团结统一的局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成立以来的50年,是新疆各民族大团结的50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而努力奋斗,作出了巨大贡献。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随着时代的发展,自身不断发展完善,成为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中央历来十分重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建设,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被载入建国时的《共同纲领》和以后历次宪法,作为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长期坚持,而且随着时代的发展,内涵不断丰富,更加符合社会发展的需要。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江泽民同志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一并表述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三大形式。了民族区域自治作为国家基本政治制度的法律地位。在前不久召开的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胡锦涛同志进一步强调,民族区域自治,作为党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经验不容置疑,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不容动摇,作为我国社会主义的一大优势不容削弱。这清楚地表明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国家政治制度中的重要地位,也充分表明了我们党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立场一以贯之,始终不渝。我们一定要把这项基本政治制度坚持好、完善好,使其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更加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更加有利于各民族的繁荣发展,更加有利于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必须加快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理论和实践都告诉我们: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其首要任务是加快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发展是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也是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第一要求。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就要紧紧抓住重要战略机遇期,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按照“五个统筹”的要求,促进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使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优越性在新形势下得到充分展现。正如胡锦涛同志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强调的那样,要“把发挥社会主义制度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优越性落实到发展先进生产力、发展先进文化、实现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上来”。

加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从新疆实际出发,科学确定发展思路和发展目标,充分发挥自身优势,走出一条具有本地特色的加快发展的新路子。新疆地域辽阔,资源丰富,不仅有丰富的矿产资源,尤其是石油(石油资源量油资源量的30%)、天然气(天然气资源量为然气资源量的34%)、煤炭(煤炭预测储量源,而且有丰富的水土资源(农林牧可直接利用土地面积牧宜用土地面积的1/10以上)、光热资源,发展前景十分广阔。只要坚持按经

2001

208.610.3万亿立方米,占我国陆上天2.19万亿吨,占我国的

40%)资亿亩,占全国农林年,各民族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共同为建设富年通过的修改后的民族区域自治法,正式确立亿吨,占我国陆上石10济规律和市场规律办事,有效配置资源和生产要素,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发展特色经济和优势产业,进一步把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就一定能加快发展。自治区成立50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国家投入了大量的人力、财力、物力加快新疆发展,仅1978年至2004年,中央对新疆的固定资产投资就达3710亿元。这为新疆的加快发展创造了良好条件。新疆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为我国的现代化建设作出了贡献。新疆作为资源大区,在未来的发展中,不仅要为国家提供越来越多的能源、农牧业产品,而且要依托自然资源优势发展特色产业,延伸产业链条,提高产品附加值,促进资源优势向经济优势的转变,以成为我国重要的重化工工业基地和农牧业产品深加工基地。只有这样,新疆才能迈上发展的新台阶,才能实现经济、社会、环境的可持续发展,也才能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奠定坚实的物质基础。

要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必须实现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加快新疆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这既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需要,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各民族全面进步的要求。自治区成立各项社会事业有了长足发展。以教育科技为例,自治区现有普通高等学校所,各类中等职业学校年的9.3倍、12.2倍、果3800多项;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医疗卫生等各项事业都取得了可喜的成就。但从总体上看,社会发展仍相对滞后,需要进一步加快发展。百年大计,教育为本。优先发展教育、科技事业,是新疆未来发展的根本大计。这就要落实好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确定的支持民族地区发展教育、科技事业的政策,尤其要把“两免一补”政策落到实处,办好寄宿制学校,办好内地新疆班,因地制宜搞好“双语”教学,通过多方面努力,提高全区教育水平。继承和发展少数民族优秀文化,既要注意加强对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的保护,又要根据时代的要求推陈出新,积极发展文化产业,培养民族艺术人才。还要支持民族优秀文化的传承、发展、创新,努力挖掘民族传统文化中的积极因素,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强大精神动力。

加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从根本上讲,主要是靠新疆各族人民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同时还要认真贯彻党和国家帮助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经济文化的方针。支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加快发展,是中央的一项基本方针,是实现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加快发展必不可少的重要条件。党和国家制定实施了一系列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政策措施,并随着时代的发展不断丰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家的扶持、全国各地的支援是密不可分的。这次中央民族工作会议又确定了一系列支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加快发展的政策措施,包括加大投入,在投资、财政、税收、金融、产业、对内对外开放等方面实行更多切实可行的优惠政策,提出要重点帮助民族地区建设一批对带动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起重大作用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实行生态建设和资源开发的补偿政策,发达地区要进一步扩大支援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力度和广度,并积极探索更加有效的支援途径和机制,等等。这些政策措施针对了包括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在内的民族自治地方改革发展的实际,充分考虑了各族群众的实际利益。关键是要把这些政策措施切实落到实处,把政策优势转化为现实的经济优势,促进经济社会快速发展。

183所,普通中学31.2倍和2.7倍;

19651990年以来,共取得自治区重大科研成50年来各项事业取得的巨大成就,与国50年来,教育、科技、文化等545128

所,小学所,分别是195

5在加快发展的同时,还要着眼于努力提高各族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使他们的生活更加殷实。要切实改善各族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着力解决关系各族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多办实事,多办好事,把体现各族群众利益的政策落到实处,使各族人民群众充分享受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的成果。

加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还需要不断加强民族工作和宗教工作,巩固和发展各民族的大团结,坚定地维护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严厉打击“三股势力”,实现长治久安,为加快发展、和谐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条件。

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必须加强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建设和各类人才培养

党和国家历来把大力培养和使用少数民族干部视为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关键性因素,予以高度重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成立以来,培养了大批少数民族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已达到初期少数民族干部总数的110倍。50少数民族干部,为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新疆更好地得到贯彻落实,为促进新疆经济社会发展、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为维护国家统一和巩固边防,作出了重要贡献。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善于领导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深受各族群众拥护的高素质少数民族干部队伍,至关重要。今年召开的中央民族工作会议对做好培养、选拔、使用少数民族干部的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我们要认真贯彻落实这次会议精神,把这项工作作为管根本、管长远的大事抓好,制定周密规划,明确目标任务,完善政策机制,认真组织实施。

加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建设,既要根据新疆改革发展稳定的需要,不断扩大少数民族干部队伍的数量,又要着力提高其整体素质。要坚持“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热情关心,严格要求,全面提高少数民族干部队伍素质,着重帮助他们加强理论学习和实践锻炼,增强带领各族群众发展经济、脱贫致富奔小康的本领。要进一步完善少数民族干部选拔制度,注重在改革发展稳定的实践中考察和识别干部,真正把那些成绩突出和群众公认的优秀少数民族干部特别是年轻干部选拔到各级领导岗位上来。要大力加强少数民族后备干部队伍建设。民族自治地方的领导班子,要按规定选配少数民族干部。要采取多种形式,如党校培训、挂职锻炼、双向交流等,加强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要改进和完善培养、选拔、使用少数民族干部的途径和方式,为他们尽快成长创造更加有利的条件。培养是为了使用。对少数民族干部要教育培养,还要信任使用。各民族干部是党的宝贵财富,实践证明他们是完全可以信赖的。要让他们担当重任,为他们施展才华创造条件。当然,对少数民族干部必须严格要求,使他们健康成长。在大力加强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建设的同时,要重视汉族干部队伍的建设,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发挥他们的重要作用。

工作在新疆的各民族干部要充分认识自己肩负的历史重任,不断提高自己,做到政治坚定、业务精通。政治坚定,就是要坚持党的领导,坚持走社会主义道路,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持马克思主义民族观,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维护党和国家的根本利益。业务精通,就是要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认真学习现代科学知识和市场经济、现代管理知识,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具有驾驭市场经济,带领各族群众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能力和水平。新疆地处边疆,经济文化发展相对落后,自然和社会环境的封

34.852%,是解放 万人,占干部总数的年的实践证明,我们党在新疆培养的大批闭状态会影响人的思想观念,因而更需要勇于开拓、不断进取、作风扎实的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应努力做到解放思想,更新观念,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带领各族群众积极投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事业。在新疆工作的少数民族干部和汉族干部,要相互学习,彼此尊重,密切协作,积极为自治地方的改革发展稳定作贡献。

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加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必须大力培养各级各类人才。50年来,新疆的人才队伍茁壮成长,全区国有企事业单位现有各类专业技术人员48.7万人,是新疆和平解放初期的502倍。但也应该看到,和全国相比,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才资源还比较缺乏,培养人才的任务更为紧迫。因此,我们要树立培养人才优先的观念,把培养各级各类人才、提高劳动者素质摆在重要位置。这就要求根据新疆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和实施人才发展专项规划,建立健全人才管理工作机制,加大人才培养力度,不断提高人才素质、优化人才结构。要努力创造人才辈出、人尽其才的良好环境,吸引各级各类人才到民族自治地方发展创业,为加快新疆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智力支持。

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必须加强民族区域自治的法制建设

健全的法制是实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重要保证,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根本要求。伴随着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实施,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法制建设取得了重大成就。我国已初步建立了一个以宪法为基础,以民族区域自治法为主干,包括国务院的行政法规、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以及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等构成的民族法律法规体系,从而有力地保证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实施。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来说,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宪法和自治法所赋予的权力,已经制定并通过了大量的地方性法规、具有法规效力的决议和决定以及地方性行政法规。这些法规和决议、决定涉及到自治区的政权建设和经济、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社会治安、宗教等各个方面,为维护自治地方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自治权利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并为推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法制建设奠定了良好基础。我们应当认真贯彻好这些法律法规。

随着改革发展的不断推进,民族区域自治的法制建设中还有许多问题需要探索,要实现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还有许多工作要做。在新的形势下,要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保障少数民族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自治权利,保障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发展,必须进一步加强民族区域自治的法制建设。当前要重点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认真抓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贯彻实施,提高人们的民主法制观念,使这一法律在现实生活中得到切实的遵循。要进一步搞好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学习、宣传和教育。邓小平同志曾经指出:“加强法制重要的是要进行教育,根本问题是教育人。”要结合实际,普遍而深入地组织学习,进行宣传。要把学习宪法同学习民族区域自治法紧密结合起来,通过学习领会宪法关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规定,更好地理解和把握民族区域自治法的精神实质。通过学习宣传,增强广大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自觉地以这部法律规范自己的行为。各级政府作为执法的主体,在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担负着重大的责任。认真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是依法行政的重要方面。因此,民族自治地方的上级国家机关应当带头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自觉地依法办事,切实尊重和保障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自治权利,在制定政策的时候充分考虑到少数民族和民族自治地方的实际情况,体现民族区域自治法有关规定的要求,要认真研究民族区域自治法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坚定地把这一法律贯彻落实好。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要进一步提高认识,认真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按照这部法律的要求,切实履行法定的义务,依法行使好自治权。各企事业单位也必须按照自治法的要求,履行自己应尽的责任。

当前,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一项重要任务,就是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这个《规定》是在大量调查研究、反复征求各有关地方、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的,充分考虑了民族自治地方改革发展的实际,体现了民族区域自治法有关规定的要求。《规定》的公布实施,是全面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重要举措,是我国建立健全民族法律法规体系的重大成果。我们一定要从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认真贯彻实施《规定》,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加快民族自治地方发展,促进各民族繁荣进步。

二是加快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配套法规建设。全面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必须建立和健全配套的法规体系,把法律的原则规定具体化。正如江泽民同志指出的,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全面贯彻实施自治法,必须建立和健全同实施自治法相配套的法规体系,使自治法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更好地发挥作用。我们要认真按照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的精神,进一步搞好实施自治法的配套法规建设。这既需要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和自己的职责,尽快制定实施行政法规和规章,也需要自治区和辖有民族自治地方的省、直辖市,认真制定实施自治法的地方性法规,还需要民族自治地方抓紧进行制定、修改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工作。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在这方面有很多工作要做,如在加快少数民族经济发展、保护和发展少数民族文化、培养少数民族干部等诸多方面,都应制定相配套的实施细则,还要考虑制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自治条例,以保证民族区域自治法各项规定能够真正落到实处。

三是强化监督机制,加强对民族区域自治法贯彻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为保证法律得到切实执行,必须加强监督检查工作。各级人大要在党委领导下,依法积极主动地做好工作,抓住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过程中出现的难点问题和各族干部群众普遍关心、关系各族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加强对本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实施情况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并努力提高监督的实效。对出现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知法犯法等问题,要督促有关机关限期纠正。各级政府也要加强对所属部门的监督,使民族区域自治法在各个部门都得到认真遵循和执行。还要充分发挥群众监督和社会舆论监督的作用。通过加强各种形式的监督,确保民族区域自治法在各个部门、各个地方得到切实贯彻执行。

回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50年的光辉历程,我们无比自豪与喜悦。展望未来,我们充满自信与力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在民族区域自治的道路上,共同团结奋斗,共同发展繁荣,必将开创更加美好的未来。

坚持民族区域自治论文 第2篇

摘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中国共产党解决民族问题的一项基本政策,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这是关系国家安定团结、关系各族人民根本利益的重大原则问题,丝毫不能含糊。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新时期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不断发展和完善,这就提醒我们无论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绝不能动摇、削弱和丢掉这个制度,要毫不动摇地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坚持好、完善好、落实好,这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必然要求,也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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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少数民族干部队伍 解决民族问题

民族区域自治是指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充分尊重和保障各少数民族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权利,普遍推行民族区域自治,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实现了历史性进步,民族关系呈现出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良好局面。在新形势下,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不但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增强民族团结,而且有力地维护了国家的统一,保障了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所以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国情所需也是众望所归。

那么,应当如何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首先,必须坚持“维护国家统一、维护民族团结”这一基本前提,必须巩固“一定的民族聚居区域”这个自治基础,通过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来“行使民族区域自治权”,抓住大力培养使用少数民族干部以及在新形势下处理好民族问题是根本问题这一关键。

二是加快民族地区社会经济建设和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这是社会主义时期民族工作的根本任务。邓小平将我国社会主义时期的民族发展纳入到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当中,提出大力发展生产力,实现四个现代化,走共同富裕的道路,最终实现中华民族的共同繁荣,是解决好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保证。他还指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不把经济搞好,那个自治就是空的。胡锦涛在第五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的讲话中也指出,要显著加快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显著加快民族地区保障和改善民生进程,让各族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三是反对大民族主义和地方民族主义,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毛泽东同志早在1945年就明确指出:“国家的统一,人民的团结,国内各民族的团结,这是我们的事业必定要胜利的基本保证。”不仅要保障各民族政治、经济、文化及社会生活各方面的平等权利,更重要的是致力于民族平等原则在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特别是经济生活方面真正实现。

四是强化对中华民族的认同。要让全民意识到自己首先是中华民族的一员,其次才是中华民族中的藏族、汉族等民族,这样才能加强各民族之间的相互认同与中华民族凝聚力。这将是一个漫长的、需要足够耐心的历史发展过程,我们必须从现在开始树立这种意识,并做好相关工作。实际上,在中国“做好民族工作,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关系到国家的统一、民族的团结、边疆的巩固、社会的稳定,也关系到我国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⑤因此,我们不难看出中国的民族问题与中国的核心利益具有非常明显的相关性。

五是目前经济社会进入快速发展时期,科学发展理念进一步深入,人们的传统观念不断转变,价值观不断变化,很多社会矛盾显现出来。而且,很多人对少数民族的历史、宗教、文化习俗缺乏了解;当地少数民族由于汉语交流能力差及文化差异,产生对利益分配不满的现象。这些现象必然会导致部分少数民族成员的不满,再加上外部敌对势力的鼓动与支持,一些普通的文化差异问题、利益分配问题就会上升为民族问题,并使极少数激进分子铤而走险。实际上,在中国,“少数民族问题解决得不好,国防问题就不可能解决好。”从拉萨“3·14”打砸抢烧严重暴力犯罪事件看,参与这一事件的大多数人是无固定职业的外地人和青少年,并没有公务员,也几乎没有农牧民。这说明,**集团的渗透和影响是存在的,而多数党员干部和广大藏族群众在政治上是靠得住的。对此,要加强民族知识和民族政策的宣传教育力度,使各民族互相尊重、互相信任,充分认识各民族间文化上的差异,致力于共同发展、共同进步、共同繁荣,共享人类社会发展成果。

六是重点培养和选拔少数民族干部,让少数民族干部在民族地区的政治建设、经济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发挥优势,起到带头骨干作用。少数民族干部来自本民族人民群众,熟悉本民族的历史和现状,通晓本民族的语言和风俗习惯,了解本民族人民的思想感情和要求愿望,了解本民族和本地区的特点。实践证明,少数民族干部是党和政府联系少数民族群众的重要桥梁和纽带,对于解决民族问题,做好民族工作,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民族干部的状况又是衡量一个民族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大力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是我们党的一贯方针,是党的民族政策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民族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

实践表明,我们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以改革创新的精神探索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吸收借鉴新鲜经验,完善制度机制,凝聚各民族共同团结进步、共同繁荣发展的中国力量,为实现各族人民共同富裕之梦而奋斗。

参考文献:

1《民族工作文献选编(1990-2002)》,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3年,第220页。

2《毛泽东选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1097页。

民族区域自治核心的探析 第3篇

一、自治权的内涵和特征

自治权是指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依照宪法、自治法和其它法律规定的权限, 根据本民族、本地区的情况和特点, 自主地管理本民族、本地区的内部事务的一种特定的权利和权力。自治权是民族区域自治的主要标志和核心。自治权, 对于实行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来说是自己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主要体现;对于自治机关来说, 是自主管理本地方内部事务的主要标志;对于国家来说, 是解决民族问题、加速发展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文化建设, 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的重要手段。

我国宪法虽然对地方自治规定了相应的条款, 但对其自治权性质却没有明确的界定。《宪法》第4条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 设立自治机关, 行使自治权。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这里的“自治权”显然指的是权利;然而《宪法》第115条规定:“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行使宪法第三章第五节规定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 同时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 根据本地方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政策。”这里的“自治权”又变成了权力。由此可见, 民族区域自治机关既有自主地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权利, 又有管理本地方事务的权力, 是地方国家权利和民族自治权力的叠加。民族区域自治权作为一种特定的权利和权力, 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的特征:

1. 自治权是一项有限特权。

自治权的产生是基于宪法和法律的规定, 只有实行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才能行使, 其他非自治地方的地方国家机关并未拥有这样宝贵的权利。自治机关不仅同普通的地方国家机关一样, 可以行使一般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 而且可以依法行使多项自治权利和权力。可见, 自治权是一项特权, 但这项权利是相对的, 有限的。

2. 自治权是权利和权力的统一。

自治权是国家依法赋予自治机关的权利和权力, 一方面, 自治权是职权也是职责, 是权利也是义务, 任何放弃或消极行使自治权的行为都是不允许的;另一方面, 自治机关在行使自治权的时候, 有权请求义务方做出义务行为, 如要求上级国家机关的帮助和保障等。

3. 自治权的内容极为广泛。

民族区域自治权, 虽不能像特别行政区享有那样的高度自治, 但它比一般的省市的权限还是多得多。其主要表现为两多:一是主体多, 在行政区域上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分为自治区、自治州 (盟) 、自治县 (旗) 三级共155个[2]。此外, 还有1173个民族乡也享有一定的自治权[3]。二是内容多。其范围涉及到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

二、自治权的主要内容和行使原则

自治权是自治法的核心, 自治法用了27个条文 (19-45条) 规定了自治权的具体内容, 基本上包括了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各种事务。大致可分为三大类:

1. 政治方面的自治权。

政治方面的自治权主要包括立法、人事、治安、流动人口管理、计划生育等。

2. 经济方面的自治权。

经济自治权的内容十分广泛, 主要包括制定适合本地方特点和需要的经济建设方针、政策和计划;管理和保护并优先合理开发利用本地方的自然资源的自治权;自主地安排地方基本建设项目权;自主地管理隶属本地方的企业、事业的自治权;对外开展经贸活动和开辟贸易口岸的自治权;管理本地方财政等自治权。

3. 教科文体卫方面的自治权。文化方面的自治权包括民族教育、民族科技、民族文化和卫生体育等方面。

经过二十多年的实践, 各级自治机关在如何行使自治权方面, 积累了不少经验, 取得了不小成就。但是, 就行使自治权的原则问题, 仍需不断地进行总结和摸索。关于行使自治权的原则问题, 笔者十分赞同中央民大吴宗金先生的观点, 也认为应遵循以下原则:

第一, 维护民族法治原则。民族区域自治法作为民族法的主干法律, 其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 任何国家机关、组织和公民, 都须实行并遵守。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均不得违反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原则, 各级自治机关必须维护民族法制的严肃性, 凡是与民族区域自治法的精神不符的, 都应依民族区域自治法执行, 这是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的一个重要原则。当然每一项自治权的行使, 也必须要依照法律规定的原则和程序进行。总之, 既要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性, 又要善于运用民族法律的灵活性, 依法运用好法律赋予的各项自治权[4]。

第二, 发展民族经济原则。自治权是民族区域自治的核心, 经济自治权应该是自治权的核心, 在发展经济的自治权方面, 自治权力是相当广泛的, 涉及到财政、税收、金融、资源、生态、环保等经济生活的多个方面。在发展经济问题上, 只要是在法律的范围内, 自治机关就要主动地发挥自治权的能动性, 只要是有利于生产力发展、有利于经济发展的举措就应大胆实行。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 自治机关更要善于把经济管理自治权同市场经济法律政策相结合, 让经济自治权充分发挥作用, 从而使民族经济得到快速发展。

第三, 发展民族文化原则。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了国家帮助各少数民族发展文化建设事业的基本原则, 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 在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加速文化的发展方面, 已取得了很大成绩, 并已经初步形成了民族语言文字、民族风俗习惯、民族文化、民族教育、民族宗教等一系列的法律制度。在此基础上, 自治机关还需充分行使自治权, 力争从财政、物资、技术等方面得到国家的更多支持和帮助, 从而使各少数民族文化建设事业得到长足进步。

三、用好自治权的法理思考

没有自治权就无从谈起民族区域自治, 那么, 如何才能行使好自治权呢?我认为:

首先, 尽快制定自治区自治条例。众所周知, 民族区域自治的构成包括自治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自治权、自治条例五个部分, 缺少其中之一, 都不是完整意义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定自治条例既是宪法赋予自治地方的权利, 又是快速发展自治地方经济文化的需要。经过多年的探索和实践, 各自治区自治条例都已起草了十几稿[5], 已积累了一定的经验, 但是由于自治区同一些中央国家机关在权力与利益协调分配问题上存在着分歧, 从而导致五大自治区的自治条例一直难以出台, 如果这个问题解决不了, 自治区就不可能享受到完整的自治权利。自治区制定自治条例, 不是单纯向上级国家机关要权要利, 而是为了实施宪法规定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为了保障少数民族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和谐社会, 最终实现共同繁荣, 自治区和上级国家机关都要从战略的高度达成共识, 以促进各自治区自治条例的早日出台。

其次, 不断完善自治法规。自治法规包括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变通规定、补充规定, 其中最重要的是自治条例, 其次是单行条例。目前, 各自治区虽然制定了一些带有地方性法规性质的单行条例, 但主要是涉及婚姻家庭、语言文字等方面, 不仅内容单一、数量较少, 有关经济、科技等方面的单行条例则较少, 根本不能适应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因此, 各自治地方在制定单行条例时, 不仅要求量, 也要求质, 要充分考虑经济因素, 加强有关经济科技等方面的单行条例立法工作, 同时还要充分行使法律法规的变通补充权限。根据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 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 大胆变通或补充执行特定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使法律法规在民族地区得到有效的贯彻实施。通过制定实施较为具体、灵活的单行条例, 通过充分利用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变通或补充法律的自治权, 从而促进民族地区经济文化的快速发展。

再次, 进一步强化自治意识。在自治地方要充分调动实行自治民族的自治积极性, 在民族自治地方内, 各民族之间经济文化相互交融、相互影响, 形成了平等、团结、互助的民族关系, 各民族都应当意识到自己都是自治地方的主人, 各族人民都是自治权的行使者和受益者, 发展本地区经济文化是各族人民共同的义不容辞的责任和权利。国家实行民族区域自治, 让自治地方行使好自治权, 主要目的是为了让自治地方的各族人民“用自己的脚走路。”因此, 民族自治地方要克服一切“等、靠、要”的消极思想, 进一步强化自治意识, 要充分发挥自治权的作用, 要敢于和善于行使自治权, 发展和维护民族自治地方利益, 从而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

最后, 还需要上级国家机关履行好职责。自治权的行使既要调动民族区域自治自治机关的积极性, 也必须调动上级国家机关的积极性。新修改的民族区域自治法明确规定了上级国家机关对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支持、帮助的职责, 这一系列职责的规定, 都是为保障自治机关自治权的有效行使, 自治机关能否行使好自治权, 与上级国家机关有很大的关系, 因为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一级地方国家机关, 其各项工作都是在上级国家机关的领导下进行的, 上级国家机关对自治地方行使自治权有着极大的制约作用[6]。上级国家机关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 必须不断提高自己的依法行政能力和民族法制观念, 把尊重自治地方的自治权放到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高度来认识, 不断增强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自觉性和责任感, 严格依法履行好自己的职责, 从而为自治地方用好、用活、用足自治权提供支持与保障。

摘要:自治权是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 根据本民族、本地区的情况和特点, 自主地管理本民族、本地区内部事务的一种特定权利和权力。只有充分行使自治权, 才能加速发展民族地区经济文化事业, 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

关键词:自治权,构成,特征,内容,享用

参考文献

[1]张春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释义及实用指南[M].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2003.8.

[2][3]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 (白皮书) [N].人民日报, 2005-2-28.

[4]吴宗金.中国民族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4.7.

[5]潘红祥.自治区自治条例出台难的原因及对策[J].北方民族大学学报, 2009, 3.

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第4篇

关键词:民族区域自治;理论渊源;缺陷;对策

中图分类号:D6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14-0005-02

民族区域自治是我国处理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也是国家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已取得丰硕成果:实行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达到44个,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实现了各民族的平等、团结和稳定,同时也促进了民族地区各项事业的发展,中国没有发生大的民族矛盾和冲突,这是无可辩驳的。但是,作为一项制度设计,不可能尽善尽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也有其不足之处,有待进一步完善和修正。

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理论渊源

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共产党的政策选择,而中国共产党纲领、宗旨、政策都是在马克思主义的指导下进行的。因此,要真正理解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有必要从马克思主义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族理论研究开始。

1.民族自决权

民族自决权是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的一个重要方面。马克思、恩格斯都主张民族自决,在谈到波兰民族问题时指出:“必须在运用民族自决原则的基础上,并通过在民主和社会主义基础上恢复波兰的办法,来消除俄国在欧洲的影响。”[1]164也坚决主张爱尔兰从英国分离出去“即使分离以后还会成立联邦”[2]381。

列宁强调“所谓民族自决,就是民族脱离异族集体的国家分离,就是成立独立的民族国家。”[3]386“承认一切民族都有分离权,从消除任何不平等、任何特权和任何特殊地位着眼,来评价每一个关于分离的具体问题。”[3]564

马克思主义者倡导的民族自决权原则主要是针对被压迫民族的,尤其是被异族统治者压迫的民族而言的,“列宁的民族自决权理论主要应用的是两个场合:一是沙俄帝国内的各民族自决,另一个是世界被压迫民族……但是这两个场合所要实现的最终目标都是要在全世界建立无产阶级专政……”[4]由于幼年阶段的中国共产党对民族问题缺乏深入研究,在对待本国民族问题时,就直接将“民族自决”引入,如在党的三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纲草案》在“共产党之任务中规定:西藏、蒙古、新疆、青海等地和中国本部的关系由各该地民族自决”[5]257。1933年颁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十大政纲》中规定:“取消过去中国政府对各弱小民族所行一切压迫条约,承认各民族的完全自决权……”[6]42等早期文件都能见到。马克思主义者提出民族自决权最初只是动员和团结各民族的一切力量来抵御帝国主义侵略,以期达到民族独立和解放。但事实上,民族自决却被理解为民族自治权或者文化自治权,而列宁“把它解释为附属国和殖民地被压迫民族有完全分离的权利,各民族有成立独立国家的权利。”[7]237-238在此,列宁没有明确民族、附属国的概念,致使这一原则,成为帝国主义分裂中国的图谋,对于这种“民族自决”中国人民并不生疏,不仅过去有过“满洲国”、“蒙疆自治”、新中国成立后还有美帝国主义制造的所谓“两个中国”、“台湾独立”等[8]711。

2.民族区域自治

列宁把民族区域自治同民主共和国和民主集中制联系起来,认为民族区域自治是社会主义国家的普遍原则。他说:“至于自治,马克思主义者所维护的并不是自治权,而是自治本身,把它当作具有复杂民族成分和极不相同的地理等等的民主国家的一般普遍原则。”[9]271

斯大林则指出:“正确解决问题的唯一办法就是区域自治,区域自治的优点,首先,在于实行的时候所遇到的……是居住于一定地域上的一定居民;其次,区域自治把居民统一起来,以便为实现另一种划分即按阶级划分开辟道路的;最后,它使大家不必等待整个中央机关的决议而能最适当地利用本地区的天然资源并发展生产力……总之,区域自治是解决民族问题的一个必要条件。”[7]113-114

二、我国民族区域自治设置时的缺陷

关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李维汉曾作过这样的界定:“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之内,在中央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的,遵循着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总道路前进的,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的区域自治(不应以少数民族所占当地人口的一定比例为基础……)。”他并指出:“这是一个总原则和大前提……一切聚居的少数民族,依据这个总原则和大前提,都有权利实行民族的区域自治。”[8]510在其定义中,虽然也提到“民主集中制”原则,但由于我国人民刚刚取得反帝反封建的胜利,共产党也在建国制度中践行其在战争期间所许诺的那样,建设共和、民主、富强的社会,使人民当家做主,对民主的理解有一些偏差,加之苏联在此问题上的影响“只有当地居民才能够完全准确地估计所有这些条件,而国家的中央议会将根据这种估计来确定自治区域的区划和自治议会的管辖范围。”[3]363过分地强调地方分权,而忽略中央集权,中共领导们深信人民能够自己解放自己,让少数民族自己当家做主,即让少数民族自己管理自己的事务,显然,当时中共忽略了一个问题,在没有科学理论和民主意识的指导下,少数民族民众能做好这项工作吗?而在我国的大杂居、小聚居的民族现状下,在小聚居的单一民族地方建立民族区域自治地方,造成的只是更大的民族封闭、隔阂,严重的将引起民族主义的觉醒,以致发展为民粹主义,而不是造成最终的民族融合。

三、建议

1.始终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经过近五十年的建设,西藏自治区在各个方面取得飞速发展。综合实力明显增强,旧西藏没有一所现代意义上的学校,适龄儿童入学率不到2%,而十一五期间率先在全国实现城乡免费义务教育;人口总数比西藏自治区成立前翻一番,自治区的法律体系也取得很大进步……这一切成果都是在党的领导下取得的,这一点毋庸置疑。

2.设立全国性统筹机构,积极稳妥地进行民主改革

在现今的民主改革中要把握一定的度,具体在少数民族民主改革的问题上一定要依据当地少数民族的文化程度来进行。我国的民族平等、共同繁荣原则和民族小聚居的现状又要求在改革的进度上要做好协调工作,有必要设立一全国性统筹机构,做好统筹工作,使全国一盘棋。同时,设立全国性机构统筹整个少数民族的民主改革事宜,将部分权力收归中央,有助于确立中央的权威,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整个社会的民主改革进程。

3.提高民族区域自治地方设置规格,促进民族融合

新中国成立后,政府开展“民族识别”工作和一系列制度化措施与政策,将56个民族看作是某种政治实体的表现形式,以“自治地方”为民族边界,开始有意无意地使民族之间的边界明晰化,而且使每个人的“民族成分”固定化。民族边界的清晰化,强化和固化了人们的“民族意识”,在设立之初以“区域自治”制度保障各少数民族的政治权利,有利于祖国和平统一。但所采取的“区域自治”将一些本来没有明显边界的民族居住地域以行政区划的形式固定下来,在今天,如果继续推行这种制度和政策有可能导致民族分离。因此,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设置上,有必要提高民族区域自治的准入门槛,尽量少设一些由单一民族组成的民族区域自治州、县等。

4.注重宗教信仰问题,培养对统一国家的认同感

由于历史上西藏是“政教合一”模式,宗教问题与民族问题交织在一起,对于达赖的神化使其言论在西藏地区,尤其是在信教群众中有一定的影响。因此,在具体政策的实施中,一定要注意宗教问题和党的政策宣传,在宗教问题上,在坚持宗教信仰自由的前提下,尽量使宗教活动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在当前,对于西藏的发展更多应是侧重政治文化的建设,要真正从根本上解决民族分裂的潜在威胁,还要靠少数民族民众和精英人物在深层意识中建立起对“中华民族”和“国家的真心认同,并把本族的利益与国家的利益紧密结合在一起[10],培养藏民对社会主义和统一国家的认同感,自然产生一种民族向心力,把其从传统的对本民族的认同和忠诚转变为对伟大国家的认同和忠诚上来。当前,在学校、基层社区介绍和普及我国各民族历史、宗教、文化、习俗等方面的知识,深入细致地介绍政府的民族政策,对我们的民族交流和民族关系的改善,意义重大。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3.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3]列宁选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4]王希恩.批判、借助和吸纳——对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民族主义论述的再认识[J].民族研究,2007,(5).

[5]中国革命博物馆.中国共产党党章汇编[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

[6]史筠.民族法制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9.

[7]斯大林选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

[8]李维汉.统一战线间领导与民族问题[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2.

[9]列宁全集:第25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8.

坚持民族区域自治论文 第5篇

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共产党把马列主义民族理论与中华民族和民族问题的实际相结合解决中国国内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是我国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也是具有中国特色的解决中华民族问题的基本形式,它的制定与实施具有重大的意义。虽然和平与发展已经成为时代的主题,但世界并不太平。一些国家和地区由于民族问题引发的冲突还时有发生,有的酿成局部战争,严重影响地区及世界的和平与稳定。

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保障了少数民族在政治上的平等地位和权利,使民主政治在更大范围内得以实现,推进我国的政治文明建设

政治平等是解决民族问题的基础,由于民族区域自治固有的灵活性,它能最大限度地满足少数民族积极参加国家政治生活的要求,能保障少数民族行使当家作主、参与国家和本地区内部事务管理的民主平等和平等自治权利。这主要体现在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享有广泛的自治权利。一是自主管理本民族、本地区的内部事务。二是享有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权利。三是享有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尊重和保护少数民族的宗教信仰自由,保障少数民族群众合法的正常宗教活动。四是享有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按照传统风俗习惯生活及进行社会活动的权利和自由。

二、自治制度调动了各民族的积极性,有利于各民族自身及其经济文化等各项事业的发展

民族区域自治的实现,开创了少数民族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本地区内部事务的新阶段。少数民族可以根据本民族、本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因地制宜的发展各项事业。这就能够最广泛的调动少数民族群众的积极性,使少数民族人民都以主人翁姿态投入到国家和地方的建设中。民族自身的发展进步,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促进人的发展,是通过发展科技、教育、体育、卫生等各项事业来实现的。二是对各民族风俗习惯的尊重。

三、区域自治有力于协调各民族间关系,达到维护民族团结、国家统一、社会安定的目的我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少数民族大部分居住在边疆。边疆的稳定对国家的安定和统一至关重要。作为我国人民民主专政在少数民族地区的具 体形式的民族区域自治的实施,有利于加强人民民主专政,有利于抵御外来的侵略和颠覆,有利于打击国内民族分裂主义分子的活动,从而巩固国家的统一和社会的安定。

坚持民族区域自治论文 第6篇

摘要:民族区域自治是基本政治制度,能够协调民族发展,本文通过行政管理职能机构不完善、缺乏自治意识、经济发展落后,三个方面对民族区域自治行政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讨论,并从完善法律制度体系、增强自治权利意识、区域协调发展,三个方面对民族区域自治行政管理创新策略进行了分析,希望为关注这一话题的人们提供参考。

关键词:民族区域自治;行政管理;协调发展

由于我国土地面积辽阔,少数民族呈现大杂居、小群居的分布现状,为了能够更好的对其进行管理,保障管理制度能够适应其经济文化特点,需要应用民族自治管理制度,但目前其中存在一定的问题,难以推动民族区域经济发展,为了改善这一现状,需要增强管理人员的自治权利意识,并提高管理力度,推动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发展。

一、民族区域自治行政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行政管理职能机构不完善

民族区域自治行政管理中,存在行政管理职能机构不完善的问题,第一,虽然在新中国成立以来,民族区域自治行政管理能够推动其经济发展,但目前民族区域自治行政管理存在不完善的问题,部分管理人员滥用其管理权力,导致管理局面相互干涉,降低管理效率,难以保障民族区域自治行政管理工作稳定运行。第二,近几年政府扩大了民族区域管理智能,导致民族区域自治行政管理权力降低,对民族区域自治发展有一定的影响。另外,部分民族区域存在管理权利分配不合理的问题,影响民族区域自治行政管理进一步发展。

(二)缺乏自治意识

民族区域自治行政管理缺乏自治意识,第一,虽然民族区域自治管理干部是由政府选拔的,但部分管理人员缺乏自治意识,将工作重点放在自身发展中,没有在日常工作中发挥出民族自治精神,难以推动民族经济进一步发展。第二,部分民族区域自治管理人员在接受上级传达工作时,过于注重眼前利益,对影响民族利于的管理制度没有很好的落实,难以推动民族区域进一步发展。

(三)经济发展落后

在对民族区域进行自治行政管理时,存在经济发展落后的`问题,具体可以通过以下两个方面来了解,第一,虽然在改革开放之后,我国的经济迅速发展,但部分民族区域地理位置较差,经济发展空间较低,导致部分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相对落后。第二,部分民族地区的教育工作还没有完全落实,甚至部分民族地区教学设备、教学环境难以满足教学需求,无法达到培养人才的目的,导致民族地区具有缺乏人才的现状,难以推动市场经济进一步发展,影响民族地区经济发展。

二、民族区域自治行政管理创新策略

(一)完善法律制度体系

民族区域自治行政管理创新,需要完善法律制度体系,第一,民族区域自治行政管理权利是政府给予的,具有一定的派生性,为了进一步提高管理的有效性,需要构建完善的规章制度,明确其行政权限,保障民族区域自治管理人员能够在以民族为主的前提下管理,使民族区域经济能够进一步发展。另外,在构建法律制度体系时,为了保障其能够满足民族发展需求,需要管理人员先实际考察民族区域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发展情况,并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制度,推动民族区域发展。第二,部分民族地区受到历史、地理环境等方面的影响,出现了发展滞后的问题,政府需要提高机关建设力度,规范自治行为方式,使其具有规范性的特点。另外,在构建监督机制后,为了保障其能够发挥出其监督职能,需要构建制裁管理责任制,政府部门提高管理力度,对民族区域自治行政管理人员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罚,使民族区域形成公平的社会秩序。

(二)增强自治权利意识

在对民族区域自治行政管理时,可以应用增强自治权利意识的方法进行创新,第一,由于部分民族区域自治管理人员对自身职能的了解程度不高,没有采取科学的方法进行管理,导致民族区域难以进一步发展,为了改善这一现状,需要定期开展培训工作,使其能够了解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发挥出行自治行政的主体意义,并使其具备良好的责任意识,达到民族区域自治行政管理创新的意义。第二,为了使民族区域经济发展,并带动这一地区经济发展,需要增强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保障其能够按照法律规定处理问题,推动民族地方经济进一步发展。另外,民族区域为了能够进一步发展,需要承担部分政府职能,例如:管理人员需要提高生态环境保护、传统文化保护等方面的责任意识,保障民族地方经济能够进一步发展,发挥出其自身职能[1]。

(三)区域协调发展

进行民族区域自治行政管理,需要区域协调发展,具体可以通过以下两个方面来了解,第一,应用民族区域自治能够平衡政府职能,协调各方关系,推动我国社会经济进一步发展,但由于部分区域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无法应用同一制度进行协调管理,为了改善这一现状,需要构建完善的沟通机制,使民族区域管理人员能够向上级反映发展现状、管理意见,使相关部门在制定决策意见时,能够考虑到民族自治的特殊性,保障相关制度能够满足民族区域发展需求,使管理制度具有多样性的特点。第二,为了使民族区域能够协调发展,需要处理好民族的宗教信仰问题,需要合理应用政教分离的政策,避免出现不公平对待的问题,例如:民族自治管理人员需要提高宗教政策检查力度,并帮助宗教管理成员,保障管理工作能够满足宗教信仰自由的理念[2]。

三、结论

综上所述,由于民族区域自治行政管理具有自治权,但部分管理人员在进行管理中,将自身利益、发展放在首位,导致民族区域难以进一步发展,为了改善这一现状,需要政府部门明确民族区域自治行政管理的范围、权利,并落实相关制度,推动民族区域管理工作进一步发展。另外,在进行民族区域自治行政管理时,为了避免出现区域发展不平衡的问题,需要构建完善的沟通机制,推动民族区域进一步发展。

参考文献:

[1]李晓波,李占荣.论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宪法适用机制[J/OL].民族论坛,(02):4-9+14[2018-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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