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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电下乡补贴政策分析

来源:漫步者作者:开心麻花2025-11-191

家电下乡补贴政策分析(精选12篇)

家电下乡补贴政策分析 第1篇

一、家电下乡补贴政策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家电下乡补贴政策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伴随着家电下乡政策的实施,少部分商家在农村以较低价格收购大量农民身份证和户口本,虚构家电交易,开具虚假发票到财政部门骗取财政补贴,然后将下乡家电以低于市场价售出。二是部分商家和农民联手虚构下乡家电交易,骗取家电下乡财政补贴,然后由商家和农民私分该补贴款项。三是在国家不断调整“家电下乡”政策之后,补贴款可以直接从商场拿到,刺激了农民购买家电的积极性。但是,伴随着13%补贴渠道的畅通,有不少人借用农村亲戚的相应证件,开始购买“下乡家电”,享受到购买家电的优惠。四是销售商家常常自掏腰包私下给予农民1 3%的补贴,而将“省”下来的补贴名额留给了一些价格贵、机型老的非家电下乡中标产品。经销商会在发票上填写下乡家电的产品型号,但卖给消费者的却是非家电下乡产品。五是利用2009年2月以来消费者从限购1台放宽至2台这一新政策,销售商家和购买者达成协议,虽然实际购买1台,但销售商在发票上填写2台,销售网点只需为此多缴纳3%的营业税,但能多获得国家13%的补贴,由双方分成。六是销售商家为冒名领取家电下乡补贴款,销售过程中不向顾客说明“家电下乡”政策,私自将家电使用说明书上的补贴卡撕走,销售时仅向顾客开具销售收据,而不向顾客开具正规发票。

二、家电下乡补贴的审计方法

针对家电下乡补贴的特点,笔者建议采取事中审核和事后审计相结合的办法,保证家电下乡补贴切实惠及农民。

(一)严格事中审核手续,确认家电购买人身份

1. 各中标企业要做好补贴兑付程序的宣传和培训工作,加强对所属家电下乡销售店的监督管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补贴资金审核、垫付及清算工作。

2. 购买人必须是省内农民(农工、森工)。购买人在购买家电下乡产品时,须到悬挂“家电下乡销售商”标识牌的销售网点购买,并提供身份证、户口本、储蓄存折原件。家电下乡销售商要对购买人提供的身份证明是否符合补贴条件进行审核。

3. 符合购买条件的购买人购买产品后,家电下乡销售商须先在“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中录入产品的销售信息及补贴备案信息,进行系统的初步审核。同时,要求购买人签署“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申领委托书”,由家电下乡销售商按照补贴标准将补贴资金直接兑付给购买人。

4. 家电下乡销售店销售产品后,须留存购买人户口本(户主页及本人页)、身份证、销售发票、储蓄存折复印件及产品标识卡原件、购买人签署的“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申领委托书”,在3个工作日内上报到销售商所在地的县(市、区)财政局或乡镇财政所办理补贴兑付手续,同时提交本销售商的开户行及账号或县(市、县)财政局、乡镇财政所要求开设的指定专用

5. 县(市、区)财政局或乡镇财政所对销售商提交的相关材料,须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确认工作。对符合补贴条件的,将补贴资金拨付到销售商的银行账户;对不符合补贴条件的,应当告知原因,并将相关材料退回销售商进行处理。相关材料复印件及交接手续由财政部门和销售商分别留存备查。

(二)做好事后审计,确保补贴发放至农民本人手中

由于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种类多,范围广,审计人员在面对众多的补贴花名册时,不知从何入手,工作效率低。笔者总结了以下四种审计方法:

1. 逆查法。

一个乡镇的补贴资金,少则几千户,多则几万户;一个乡镇一个年度内所有补贴资金,少则二三百万元,多则五六百万元。财政部门往往采取组织专班集中兑现的办法,但由于近几年农村举家外出务工人员较多,集中兑现后总有一部分尾欠,只能陆续兑现到农户手中。财政部门会分阶段结出尾欠,并做好账务处理。审计人员可从最后一次结出尾欠记账时入手,一步一步往前查,核对前后的尾欠花名册是否能衔接上,金额是否相符等,这种方法既便于迅速掌握惠农补贴资金兑现的整个情况,提高工作效率,又可从中发现漏洞。

2. 盘点法。

即对惠农补贴资金会计结存资金或存折进行突击盘点,看实际结存资金或存折是否与账面结存数相符,是否与尾欠花名册的结存数相符。这种方法主要是看财经所(单位或个人)是否将惠农补贴资金公款私存,未发放的存折是否妥善保管。

3. 筛选法。

即从电子表格中筛选出有疑点的农户,如采购下乡家电较多或者重名较多的农户。这种方法主要是便于下一步走访调查,看有无虚报冒领,有无重复领取。

4. 走访调查法。

该方法是审计惠农补贴资金常用的方法,即抽查一部分农户(筛选出的补贴大户首当其中),审计人员深入到农户家中,调查了解各项补贴资金的落实情况,包括是否公示,是否由财政部门发放,是否知道补贴标准等等,并查看补贴凭证、存折及农民负担监督卡,与补贴花名册核对,看是否相符。这种方法主要是了解乡镇执行惠农政策的情况,有无弄虚作假套取资金,农户是“一折通”还是“多折通”,资金是否到达个人账户。

关于家电下乡补贴政策调研报告 第2篇

—以安徽省淮南市毛集区董岗村为例

专业:经济学

班级:103班

姓名:王冰祥

学号:1001024096

日期:2012.2.6

目录

一、调研背景„„„„„„„„„„„„„„„„3

二、调研目的„„„„„„„„„„„„„„„„3

三、调研方法„„„„„„„„„„„„„„„„3

四、调研结果与局限„„„„„„„„„„„„„3

五、结论与建议„„„„„„„„„„„„„„„4

六、结束语„„„„„„„„„„„„„„„„„5

七、附录„„„„„„„„„„„„„„„„„„6 2

一、调研背景

财政补贴104亿元,将拉动9200亿元农村消费市场。2009年2月1日,“家电下乡”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广,实施时间暂定为4年。不可否认,“家电下乡”是应对经济危机、扩大内需的一个好政策,但当下它就遇到了一些值得重视的问题。最近,在“家电下乡”官方网站上出现了这样的奇怪现象:一方面有农民消费者投诉某些“家电下乡”产品价格过高,同时也有“家电下乡”经销商投诉“进价太高,赚不到钱”。这么好的一项惠农政策,为什么会出现两头不落好的奇怪现象呢„„

政部、商务部、工信部日前联合下发通知,2011年11月30日,山东、四川、河南、青岛三省一市家电下乡政策如期结束。自2011年12月1日起,户口所在地为三省一市的原补贴对象购买家电下乡产品(含地方自主增加品种),不再享受财政补贴政策。其他省市也将按照执行4年的计划分阶段结束,后续推广的省市自治区按计划最后的结束时间为2013年1月底。这是三部委首次明晰了家电下乡政策的退出时间表。

二、调研目的

1、发现家电下乡政策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2、继续完善这项惠民政策

3、家电下乡即将结束,通过调研得出将来适合老百姓的新政策

三、调研方法

1、直接访问法

2、调查答卷法

四、调研结果与局限 调研结果:

(一)、对消费者调查得到的结果显示

1、调查对象普遍担心的问题是下乡产品以次充好,以旧充新,或者有经营者以非下乡产品充当下乡产品,虚高价格。

2、农民最终得到的实惠不大。目前家电下乡的补贴标准是13%,购买1台彩电一般补助100多元,购买1台小家电补助只有几十元。农民去兑现补贴,办理各种复印件要4-5元,来回车船费要20-30元,最后实际收入的只有几十元,农民认为补贴标准太低。另一方面,许多性能和质量都差不多的非家电下乡产品,经过讨价还价,所付价格和家电下乡产品实际支付的金额已没有多大差别,这也使部分农民对家电下乡政策是否真正优惠产生怀疑。

3、补贴申请手续繁琐。按照有关政策,农民购买家电后,须持身份证等诸多票据到当地乡镇财政所申报补贴,一般需要40天左右才能领到补贴。这样一

套手续办下来,购买者认为,手续太复杂,费力、费时,对部分边远山区,农民办理各种复印件,报帐来回交通费支出较大,抵扣了国家政策优惠,削弱了农民购买下乡产品的积极性。

4、企业售后服务不到位。农民购买家电,最担心的就是售后服务问题。由于家电下乡是一个面宽量大的工作,经销商只顾把产品卖出去,中标的生产厂家没有把维修服务网点建设当作大事来抓,只是调来几个维修工应付而已,容易挫伤农民的购买积极性。

5、农民消费者反映很多关于家电的购买都很盲目,购买后发现超出了自己的承受范围。

6、家电下了乡,配套设施跟不上。随着彩电、冰箱、洗衣机等家电的普及,家电使用率较高的季节,往往会出现线路跳闸断电的情况,原因是电网负荷不够,如果能及时送电还行,断电时间稍长,就会严重影响生活,也影响了购买的欲望。

(二)、对经销商调查得到的结果显示

1、经销商们担心未来销量会大幅下降。经过几年的补贴,农民的购买需求已经接近饱和,去年年底三部委已发表在声明,山东、四川、河南、青岛三省一市家电下乡政策如期结束,未来全国都将陆续结束这一政策。

2、生产厂家的家电产品质量不过关。经过调查发现,有的经销商反映厂家给的家电产品多是库存品,质量上存在问题。

3、非家电下乡补贴产品的经销商利用改装的次品和电价下乡产品的经销商打价格战,部分农民消费者存在误解

局限:

1、调查的对象太少,不准确。我只调查了20左右的消费者和2个经销商

2、调查的人群代表性部分高。我只选取了我们村一条街上的邻居。

3、调查的数据分析的不科学。因为数据太少,分析的不科学引起调研结果有误差

五、结论与建议

1、加大宣传力度。根据调查情况看,还有部分农民对“家电下乡”政策一知半解,对购买、补贴流程不清楚,影响了“家电下乡”工作的推广。下一步应加大宣传力度,让家电下乡政策家喻户晓、尽人皆知。

2、加强市场监管。加强对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管以及“家电下乡”产品质量、价格的检查,对于在销售过程中弄虚作假的,要坚决责令整改,对问题严重的,要坚决取消其销售资格,切实保护农民权益,使农民放心消费。

3、简化补贴领取手续。有关部门可积极协商,尽可能简化补贴手续,让农民从购买处直接领取补贴,避免农民为得到政府补贴而再次增加购买成本,从而降低农民的购买积极性,真正让家电下乡政策惠民且便民。

4、保证产品售后服务。中标企业应尽快在农村增设售后服务网点,方便农户维修。政府及有关部门定期对服务质量进行检查或抽查,防止企业只管生产、不管售后服务的现象发生,切实保护农民利益。

5、适当提高补贴比例。部分农明反映,实际得到的补贴很少。

6、地方政府要加大对农村的配套设施的建设,保证家电能正常使用。

7、多进行调研,探索新的,惠民的,符合农民需要的新政策。例如可以买房送家电,发放购物券等。

六、结束语

2011年11月30日,山东、四川、河南、青岛三省一市家电下乡政策如期结束。我觉得应该进行一次调查,看看大家对此的看法。于是就对消费者和经销商做了一次问卷调查。在制订问卷的过程中,我查阅了大量资料,并走访了我们村的部分居民。

通过这次调查,我了解到了家电下乡这项政策的具体影响,而且也了解到了农民消费者对于国家政策的看法与意见,锻炼了我的实际动手能力。我希望以我的微薄之力把底层消费者对国家政策的看法反应上去,为此我感到很骄傲,希望以后多进行类似的活动。

六、附录

表一:关于经销商对家电下乡补贴政策的看法的问卷

问题1:作为经销商,家电下乡政策了解程度如何? A、非常了解B、基本了解C、一知半解D、缺乏了解 问题2:作为经销商,您对国家的家电下乡政策持什么态度? A、支持B、不支持,作用不大C、无所谓

问题3:作为经销商,您对认为家电下乡政策中的产品是否符合农民的需要? A、非常符合B、比较符合C、一般D、不符合

问题4:作为经销商,您对认为家电下乡政策中的最高限价是否合理? A、合理B、中立C、不合理

问题5:作为经销商,您认为政府对家电下乡电器有13%的补贴是否受农民欢迎? A、很实惠,会受到欢迎B、不算多,农民仍是按需购买C、补贴太少,农民还是买不起 问题6:开展家电下乡政策以来,贵单位的营业收入是否有提高?

A、销售量和收入大增B、销售量和收入无明显变化C、销售量大增,但收入增加不明显D、销售量增加不明显,但收入增加较快

问题7:作为经销商,您发现厂商提供的下乡家电质量如何?

A、多是库存及次品B、与平时商品没区别C、品质较好D、看品种而定,部分好部分差 问题8:您认为家电下乡政策对家电销售企业有什么帮助?

A、促进销售量的提升,带来更大收益B、玩啥个农村营销网络C、难说D、扩大品牌影响 问题9:您认为家电以旧换新政策的好处在哪?

A、能够享用的人群多,不局限于农民B、帮助群众处理他们的旧家电

C、鼓励人们以旧换新,刺激消费

D、有效利用资源,促进资源回收与利用 问题10:.您希望政府下一阶段做哪些工作?(多选题)

A、取消或提高最高限价B、加大下乡家电种类C、加大政策宣传力度D、精简补贴手续 E、加大对企业或经销商的优惠扶植

谢谢您的合作

表二:关于消费者对家电下乡补贴政策的看法的问卷

问题1:您现在生活在城镇还是住在农村?(单选题)A、城镇B、农村

问题2:你是否了解家电下乡工程?(单选题)A、非常了解B、比较了解C、一般D、不了解 问题3:您的家庭月收入为:(单选题)

A、4000元以上B、2500~4000元C、1000~2500D、1000元以下 问题4:你会去买家电下乡的产品吗 ?(单选题)A、会B、不一定C、不会

问题5:你选择买家电下乡商品的原因(多选题)

A、政府补贴B、相信政府C、购买比较方便D、商品价廉物美 问题6:你选择不买家电下乡商品的原因?(多选题)

A、政府补贴不高B、经济条件有限C、家电下乡商品档次低D、家电下乡商品限价范围小 问题7:您认为农村最需要那种家用电器设备?(多选题)

A、电视机(普通电视,液晶电视等)B、电脑C、热水器D、电磁炉E、空调F、洗衣机 问题8:您比较担心家电下乡过程中会出现哪些问题?(多选题)

B、产品质量问题B、销售服务问题C、家电价格不降反升D、地方补贴不发放或拖延发放 E、非下乡产品充当下乡产品问题F、产品下乡宣传不到位

问题9:与购买普通家电产品相比,你觉得购买家电下乡产品方便吗(单选题)A、方便B、不方便C、不清楚

问题10:.如果你觉得不方便,主要原因是(多选题)A、定点少B、商品少C、品种太少D、手续麻烦

问题11:.您认为家电下乡是否适应农村消费市场(单选题)A、适应B、不适应C、不好说

问题19:您认为家电下乡政策是否真的能改善农村人们的生活水平(单选题)A、能B、不能C、不好说

你知道家电下乡补贴政策有哪些吗 第3篇

国家对家电下乡补贴政策的实施时间统一暂定为4年。除了山东、青岛、河南、四川3个省和1个计划单列市执行到2011年11月底外,内蒙古、辽宁、大连、黑龙江、安徽、湖北、湖南、广西、重庆、陕西6个省和2个自治区、1个直辖市、1个计划单列市执行到2012年11月底,其余2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执行到2013年1月底。

家电下乡补贴产品目前共包括彩电、冰箱(含冰柜)、洗衣机、手机、电脑、热水器、空调、微波炉、电磁炉9大类。具体补贴标准是:彩电每台最高限价7000元,3500元(含)以下按销售价格的13%补贴,3500~7000元每台按455元定额补贴。冰箱(含冰柜)每台最高限价4000元,2500元(含)以下按销售价格的13%补贴,2500~4000元每台按325元定额补贴。手机每台最高限价2000元,1000元(含)以下按销售价格的13%补贴,1000~2000元每台按130元定额补贴。洗衣机每台最高限价3500元,2000元(含)以下按销售价格的13%补贴,2000~3500元每台按260元定额补贴。空调中,壁挂式每台最高限价3500元,2500元(含)以下按销售价格的13%补贴,2500~3500元每台按325元定额补贴;落地式每台最高限价6000元,4000元(含)以下按销售价格的13%补贴,4000~6000元每台按520元定额补贴。电脑每台最高限价5000元,3500元(含)以下按销售价格的13%补贴,3500~5000元每台按455元定额补贴。热水器中,太阳能热水器每台最高限价5000元,4000元(含)以下按销售价格的13%补贴,4000~5000元每台按520元定额补贴;储水式热水器每台最高限价2500元,1500元(含)以下按销售价格的13%补贴,1500~2500元每台按195元定额补贴;燃气热水器每台最高限价3500元,2500元(含)以下按销售价格的13%补贴,2500~3500元每台按325元定额补贴。电磁炉每台最高限价1000元,600元(含)以下按销售价格的13%补贴,600~1000元每台按78元定额补贴。微波炉每台最高限价1500元,1000元(含)以下按销售价格的13%补贴,1000~1500元每台按130元定额补贴。在上述九类产品之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地农民需求选择一个新增品种纳入家电下乡政策实施范围,按销售价格的13%给予财政补贴,最高补贴限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享受补贴的每类家电下乡产品每户农民限购2台(件)。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负担80%,省级财政负担20%。对新疆、内蒙古、宁夏、西藏、广西5个少数民族自治区及汶川地震51个重灾县,补贴资金全部由中央财政承担。国有农场、林场职工享受家电下乡补贴政策。 (北京 吴之雅)

家电下乡新增品种咋补贴 第4篇

这位负责人介绍, 由于新增家电品种是各地根据农民的实际需求自主选出来的, 所以每个地区所选择的家电种类也不尽相同, 包括抽油烟机、电动自行车、DVD影碟机、电饭煲、燃气灶、电压力锅等6类。其中, 北京、天津、内蒙古、浙江、甘肃新增品种为抽油烟机, 上海、湖南、福建、宁夏、新疆为燃气灶, 河北、山西、江苏、安徽、江西、山东、河南、陕西、湖北、云南为电动自行车, 吉林、黑龙江、广东、海南、重庆、四川为电饭煲, 广西、青海、西藏为电压力锅, 辽宁、贵州为DVD影碟机。

对农民以及国有农、林场职工在户口所在省 (区、市) 内购买新增品种, 按销售价格的13%给予财政补贴。新增品种实施期限, 与各地家电下乡政策实施截止时间一致。新增品种每户限购2台 (件) 。

调研报告-家电下乡补贴的思考 第5篇

家电下乡补贴政策是一项惠民政策,目的是抵御金融 危机、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高农民生活质量、扩大农村消费一项新举措。同时也是国家为扩大内需、改善民生而对购买下乡家电产品的农民直接给予一定财政补贴的政策。家电下乡补贴政策激活农民购买力,促进农村消费需求增长,从而带动家电行业及其相关产业发展,使农民得实惠、企业得市场、经济得发展,“家电下乡”补贴政策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存在问题:

3年多的实践表明,家电下乡补贴政策在促进农村消费增长、促进商家发展等方面具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从目前实施的家电下乡补贴政策也存在一些不足和问题,这些问题主要是:(一)家电下乡补贴农民凭身份证、户口簿到指定网点购买商品,商家垫付后凭销售发票申请表等资料到乡(镇)财政所申领结算,并经县级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将补贴资金通过银行直接发放到销售网点。这导致了财政部门在审核的时候按提供的联系方式联系不到购买家电补贴人,有的外出打工、有的停机、关机、换号等现象,导致无法及时给销售网点拨付垫付的补贴款。

(二)出借户口本、身份证导致不符合家电下乡条件购买者购买了家电下乡产品。在我们抽查的5户销售网点中,通过到农户核对都不程度的存在用借的户口本、身份证购买家电下乡产品,这种现象占家电下乡购买总户数的2%左右。也导致了应享受家电下乡补贴人自己购买家电时不能享受补贴的问题。

(三)厂家标识管理不严格,随意性很大。我们通过检查发现有的销售网点在进货时厂家多给标识卡,这就导致有的销售网点利用农民的户口本、身份证进行骗补现象。我们县发现骗补3户,立即取消了家电下乡销售网点资格。由于发现及时,措施得力,未给国家造成任何损失。

(四)品种不全没有挑选的余地。从农民反映情况来看,总体上感到下乡商品品种偏少,而且与城市的家电产品相比,明显存在质量和档次上偏低,不能满足农民各个层面的消费需求。有的认为家电下乡产品虽然价格低,但产品型号有限,选择余地不大,从销售来看,基本是购买最多彩电60%,其次的是洗衣机30%,第三是冰箱占

7.3%,受住房条件和价格偏高的影响,空调的销量仅占2.7%。

(五)宣传力度不够。虽然对家电下乡政策进行了广泛宣传,但由于缺少专项工作经费,家电下乡宣传动员工作开展深入不够,缺乏系统的宣传和相关知识介绍,部分农民对家电下乡政策一知半解,对购买、补贴流程不清楚,影响了家电下乡工作的推广。

(六)也有个别农户用假户口本、身份证买家电下乡产品的。

三、存在问题的思考

家电下乡”是国家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是财政和贸易政策的创新突破。我们认为堵塞洞洞,家电下乡工作健康有序进行的思路是:

(一)对符合家电下乡补贴条件的,在购买前由所在村委会出具证明,财政部门在核实的时候如果找不到购买家电补贴人,可向村委会了解情况,以利于补贴资金及时到位。

(二)补贴申报程序有待简化。现在是销售网点凭身份证明原件,户口簿原件、补贴类家电产品专用标识卡、申请书一系列资料,并输入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少一份资料,或输错一项都无法办理。现在的农村,由于外出务工,留在农村的老年人居多,基本搞不清楚也无法办理这些手续,同时,要保管好这一系列资料也增加了销售商家的风险。

(三)把优惠范围扩大到城市低保户和五保户等困难群体。“农村户口”制约购买对象。由于城镇建设,一些失地农民,即所谓的“农转非”因缺乏工作技能而就业困难,收入水平不高,他们有消费需求和购买欲望,但是由于不是农村户口,不能享受补贴。另有一部分城市低收入家庭,即城市中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以及下岗未能再就业或长期失业的人员,其收入甚至达不到农村居民的收入水平,他们同样没有农村户口,不能享受家电下乡政策补贴。

(四)完善售后服务。针对农村售后服务相对薄弱的情况,树立“家电下乡,服务下乡”的理念。对销售网点要求提供安装工具、开通服务专线等举措,为广大农村消费者营造一个良好的消费环境,从根本上解决农民使用家电的后顾之忧。针对上诉问题,提出如下建议:

一是进一步提高宣传认识,切实加强对家电下乡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要进一步采取形式多样的宣传方式,提高广大农民对家电下乡政策的知晓率,增强各级领导对家电下乡是落实国家扩大内需、保持经济平衡较快增长,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重要性的认识。同时,要进一步强化领导,落实责任,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投入,适当增加补贴标准,解决家电下乡专项经费。要将家电下乡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目标考核内容,扎实推进家电下乡工作的深入开展。

二是简化家电下乡兑付手续。在调查中无论是经销商家,还是购买家电的农户和乡镇财政所经办人员,对家电下乡兑付补贴手续反映复杂、繁琐,影响了农民购买家电的热情。同时,要积极推行“家电下乡产品销售专用普通发票”的使用,给商家提供更好的服务条件。

三是增加家电下乡品种,满足不同消费层次的需求。由于有地域差异,不同的收入水平,就有不同的消费需求。因此,除了做好电冰箱、洗衣机、电视机等常规家电品种的下乡外,适当增加产品种类和档次类别,以满足农民需求。四是切实加强家电下乡市场监管,以维护农村商品市场

秩序,保障农民消费安全。中标企业要在产品质量、价格、售后服务等方面严格履行承诺。商务、财政、工商、质监等部门要加强对销售网点的管理,认真受理农民和企业投诉,完善监管制度,严厉打击“以旧翻新”、“以旧充新”等制假售假、欺诈农民的违法行为。

家电下乡补贴政策分析 第6篇

关键词:审核垫付 代办申领 委托 公务

2008年家电下乡制度开始在全国范围推行,作为一项重要的支农惠农政策,该制度普受赞誉,所谓“家电下乡”,即指国家对购买指定家电产品的农民给予一定比例财政补贴的制度。为便于补贴款的发放,当前许多地方均实行由家电经销商代办申领并垫付的操作模式,由于经销商成为联接农户和补贴发放单位的“中介”,导致经销商骗领补贴款的现象频繁发生。对于此类案件如何定性,司法实务分歧较大,在有权解释出台之前,为统一认识,理论上需先予澄清。

实践中,地方政府的财政局、经贸局通常会与特定的家电经销商签订《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实行代办申领并垫付补贴资金办法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授权经销商在家电销售时当场审核购买者的身份证、户口簿等相关证件,对于符合补贴条件的,直接将补贴资金垫付给购买人,并为购买人开具发票,同时将有关信息录入到计算机系统,然后经销商将所售产品的标识卡、发票、身份证件等复印整理,汇总填写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结算表后,到指定的乡镇财政所办理结算手续。由于财政所并不面对具体的销售,经销商便可以通过制造假的农民信息,虚报交易的方式骗取补贴款,导致国家专项资金遭受损失。在上述情形中,家电经销商事先接受了地方政府的授权,该行为是否属于公务实有疑虑,这也直接影响到对该类案件究竟应当认定为诈骗还是贪污。

根据《刑法》第382条规定,行为人使用欺骗手段非法占有数额较大国有财物的,构成贪污罪,而此一行为方式也完全落入第266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范围,也即两者之间存在法条竞合的关系,由此可知,在此类案件中,经销商骗领补贴款的行为至少可以成立诈骗罪,但要认定贪污罪,则需更多的证明要素,主要从主体身份、行为性质、权力属性等方面进行判断。

一、经销商主体身份的认定

法律规定的贪污罪主体包括两类:一类是国家工作人员,一类是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其中国家工作人员的含义,《刑法》第93条及200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解释作出了专门的说明,在经销商骗领家电下乡补贴款的案件中,经销商显然不属于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而“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则要求有法律的授权,经销商的初审、录入及垫付权力却是直接来源于《协议》,因此也难以归入该类。那么,经销商是否属于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就成为能否认定其构成贪污罪的关键。

2003年《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规定:“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是指因承包、租赁、临时聘用等管理、经营国有财产。”实践中一般是指承包经营国有企业、国有公司,租赁国有公司以及受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等国有单位临时聘任管理国有财产,据此,有观点认为落实家电下乡政策中的经销商是以个人名义签订协议,且垫付时给付的是个人财产,没有经手、管理国有财产,因此不能认定为贪污罪的第二类主体。[1]

对此问题的回答,涉及到如何看待经销商与政府财政部门签订的《协议》,以及如何理解“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规定。首先,《协议》是政府财政部门与选定的经销商基于平等协商自愿签订的,《协议》规定,财政局授权销售网点即经销商代理审核、录入补贴相关信息并垫付补贴资金,销售网点与财政局进行代理审核资料移交和资金清算。由《协议》的内容可以看出,该《协议》具有委托的特征,即财政局将原本属于其审核购买人是否符合国家补贴政策的权限通过协议转移给了经销商,是以民事合同的形式实现了行政管理权力的让渡,经销商在审核购买人相关信息时并非代表自己而是依据委托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也是购买人是否符合家电下乡补贴政策,对于符合补贴政策经销商先予垫付的,财政局事后予以认可结算。正因为如此,那些没有签订《协议》的经销商即无权审核购买人的信息,其“审查垫付”所生的效果财政局也不予认可。可见,经销商正是以《协议》的形式接受了国家机关的委托,进而产生了代理审核的权责。其次,管理、经营国有财产通常是指受托方实际占有、保管国有财产,但经销商在垫付补贴资金时,国有财产并没有处于其直接控制之下,这种情况还能不能认定其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事实上,管理、经营财产的实质并非现实地占有财产,而是对财产能够进行支配和处分,经销商在审核垫付时虽然没有直接转移国有财产,而是用个人财产先行支付,但其审核的行为是基于国家机关的授权,发放时是基于便利让经销商先做“垫付”,事后国家予以结算,也即,对经审核符合补贴条件的农民,国家允许经销商支付补贴款,只不过是由经销商先行垫付,经销商只要拿着真实完整的手续材料即可到财政部门进行结算,对于之前支付出去的补贴款,国家是认可的。可见,在审核时,经销商有权对补贴资金做出处置,虽然这部分资金现实地处在国家的占有下,但其却支配了补贴资金的流向,对补贴资金做出了处分。

二、审核垫付行为性质的界定

贪污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在从事公务活动的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国有财物。骗取家电下乡补贴款的案件,经销商的审核垫付行为是否属于公务,是对其定性争执的又一焦点。反对构成贪污罪的观点认为,经销商进行的审核更多地是起一种收集、汇总材料的作用,不具备职权内容,是单纯的劳务活动。更何况,在代垫直补的方式中,农民购买家电时还要和经销商签订《代办申领委托申报表》(以下简称《委托申报表》),主要内容是农民已从经销商处先行领取到补贴资金,现委托经销商代理其到财政部门办理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的申报与领取。这更说明经销商是接受农民一方的委托代理其申领补贴,而非是受财政部门的委托从事公务。[2]endprint

对此,应从经销商审核垫付的权力来源及内容本身来分析。首先,由经销商对购买人信息进行审核并对符合补贴条件的农民进行垫付是家电下乡补贴审核兑付机制完善的产物。在家电下乡政策实施之初,补贴的审核兑付是由财政局直接完成的,即农民携带其身份证、户口簿、购买产品的发票、家电下乡产品标识卡等材料到财政局申请领取补贴,财政局进行审核、确认,并将补贴资金直接存入购买人账户,但此种模式实行一段时间之后,农民普遍反映补贴发放慢、手续复杂、往返路途耗力耗时。为保障农民权益,2009年4月,财政部、商务部、工业与信息产业部等11个部门联合发布《家电下乡操作细则》,对原有的补贴审核兑付机制进行了简化,规定实行销售网点代理审核并录入补贴相关信息,乡镇财政所确认并兑付,此后又建立了补贴代领垫付机制,就是由经销商审核后先行垫付,然后再到财政所进行结算,从而极大地降低了农民申领补贴的成本。[3]由上述变化可以看出,审核购买人是否符合补贴条件的权限最初是由政府财政部门享有的,只是后来出于便捷的需要通过《协议》转移到了经销商的手中。《纪要》指出,从事公务,是指代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履行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责。公务主要表现为与职权相联系的公共事务以及监督、管理国有财产的职务活动。据此,财政部门的审核应当认为是公务活动。既然如此,以《协议》形式受让审核权的经销商进行的审核就应当具有与财政部门的审核相同的性质,都是监督、管理国有财产的活动。其次,应当区分审核和垫付的性质。根据《协议》,经销商接受的委托主要有审核、录入和垫付。但需要注意的是,审核和垫付的性质并不相同。审核是经销商接受委托管理国有财产的行为,是职权活动,而垫付则是政府出于方便农民领取补贴的考虑,委托经销商代予给付,事后再予以结算,并不含有职权的意思,亦即审核是公务,垫付是事务。《民法通则》第63条规定,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实施民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在家电下乡补贴的垫付发放流程中,农民对其受领的补贴款会认为是国家发放的,经销商只是代替财政部门先行支付,即“垫付”,资金的性质是属于国家发放的补贴,事后经销商再携带相关材料到财政部门结算,这符合代理的规定,是一种民事代理行为。再次,如何理解经销商与农民签订的《委托申报表》,及其与《协议》的关系?《委托申报表》是经销商与农民签订的协议,是农民将其到财政局领取补贴的权利转让给了经销商,原因是农民已经从经销商处收取到国家给付的补贴款,因此兑付的权利就移转到了经销商一方。由此可以看出《委托申报表》是经销商与农民之间的民事代理协议,换言之,在代办申领并垫付补贴的整个过程中,经销商是作为中间人的身份,分别接受了财政部门和农民的委托,其受财政部门委托进行审核录入(公务活动)并垫付补贴资金(事务委托)后,又取得了农民的委托代为向财政部门申领国家补贴资金,是典型的双方代理行为。[4]这样做的目的,就是为了简化程序,确保补贴发放简便、及时。

三、对“最终审核权”的理解

经销商在审核录入并垫付后,要想收回垫付的补贴资金,还必须由财政部门对其上报的材料进行确认复核,经复核无误后,才能进行结算。一些地方发布的《销售网点行为规范承诺书》、《操作办法》等文件都规定了财政部门在收到销售网点结算材料后,应及时审核购买人相关证件及购买材料,对垫付情况进行核实,对不符合补贴条件的,财政部门不得结算,由此产生的损失由销售网点自行承担。《协议》也规定由于经销商的过错造成补贴代理审核资料不符合家电下乡政策规定的,财政局有权拒绝支付经销商垫付的补贴资金。据此,有观点认为经销商的审核垫付行为只是一种因具体政策而产生的前置性初审,这种审核仅是形式上的,最终的审核权仍在政府财政部门手中,因此经销商进行的审核不能认为是管理国有财产,其实施的骗补行为不能认定为贪污罪。[5]

对此,我们认为经销商进行的审核并不只是形式上的审查,而是有实质意义的。首先,经销商的审核是对外发生效力的,对于经审查符合补贴条件的农民,产生发放补贴款的效果,且此效果国家予以认可。对于购买人而言,只要经销商审核通过,认定其符合补贴发放条件,即可领受补贴,这是现实的存在。其次,审核是代领垫付机制的核心,垫付是审核通过的结果,是附属性的事务。经销商采取谎报交易、录入虚假农民信息等手段骗取补贴款时,表面上看,是经销商将未实际垫付的资金谎称已经垫付而要求财政部门结算骗取补贴款,但实际上,对于骗领补贴款有根本意义的却是经销商的审核权,是经销商将未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购买人信息加以伪造,骗取财政部门领取补贴款。财政部门正是基于对经销商审核权限的信赖而接收了上报材料,进而与其结算的。再次,实践中,财政部门所进行的复核主要是审查经销商上报的书面材料与家电下乡信息系统中的内容,以及通过回访的方式与农民核实其是否购买过发票上所列的家电产品。其中书面审主要依赖经销商上报的材料,很难发现问题,而电话回访是抽查回访并非全部回访,可见,财政部门的复核主要针对的是经销商的审核,可以看成是对经销商审核的监督,不能认定经销商的审核没有实质意义。最后,如果认为经销商的审核只是形式上的,最终的审核权仍在政府财政部门,那么,经销商骗领国家补贴款的行为,财政部门就应当承担审核不严的责任,构成相关渎职犯罪,显然这并不合理,也与实践做法不相一致。

综上所述,家电下乡经销商得到了政府授权从事补贴资金的审核和垫付工作,审核系公务活动,属于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其利用职务便利,采用虚报冒领的手段骗取国家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贪污罪。

注释:

[1]郑春笋、蔡学英、张斌:《经销商骗取家电下乡补贴行为构成诈骗罪》,载《人民法院报》2014年3月20日。

[2]鲁清、张军:《冒领国家家电下乡补贴行为之定性》,载《人民法院报》2013年11月13日。

[3]刘广明:《刍议“家电下乡”财政补贴目标定位及其制度完善》,载《求实》2009年第10期。

[4]又称同时代理,是指一个代理人同时代理双方当事人的民事行为。在我国,如果双方代理事先得到了双方当事人的同意或事后得到了追认,法律承认其效力。

“家电下乡”政策分析 第7篇

关键词:“家电下乡”,政策,效果

1 “家电下乡”政策的简要概况

为了扩大内需, 打开农村市场, 鼓励农民消费, 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以提高农民生活水平的指示精神, 国家提出了以财政补贴促进“家电下乡”的政策思路。财政部、商务部从2007年12月起, 在农村人口最多的山东、河南和四川三省, 选择冰箱 (冷柜) 、彩电和手机三类产品开展“家电下乡”试点工作, 国家对购买试点家电产品的农民给予产品销售价格13%的财政资金补贴。在试点工作取得显著成效的情况下, 国家从2008年12月1日起将政策实施地区扩展到12个省市, 并从2009年2月1日起推广到全国, 推动企业开拓农村市场。同时把洗衣机、电脑、空调和汽车等产品列入“家电下乡”政策补贴范围, 由各地根据需求从中选择增加补贴品种。“家电下乡”政策已在全国范围内全面铺开, 工作取得喜人的成绩, 被称为“农民得实惠、企业得市场、政府得民心”的好政策。

2 “家电下乡”政策执行的效果分析

(1) 提高农民生活水平, 加速农村现代化, 促进城乡协调发展。

家电普及程度是现代化程度的重要表现, 中国现代化进程中遇到的最大症结, 就是如何实现农村现代化。长期的城乡二元结构以及由此形成的主要供给城市的工业生产体系, 导致城乡供需不对称, 中低档耐用消费品在绝大多数城镇居民家庭趋于饱和时, 却难以进入大多数农村居民家庭。近几年各项支农惠农政策的实施, 农民收入增长较快, 农民对购买家电的愿望也很强, 市场潜力巨大。

(2) 带动国家经济增长, 实现国家生产增长战略的转变。

家电产品是我国贸易顺差的重要来源。近年来, 我国家电产品在欧、美市场上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 贸易摩擦频发。实施“家电下乡”, 直接提高农民消费能力, 把农村潜在的巨大消费需求转化为现实购买力, 从根本上实现从拉动外需变为扩展内需, 缓解顺差过快增长, 减少贸易摩擦, 减小我国消费品对国际市场的过度依赖的市场风险, 为我国的强大生产力提供有力支撑, 为国民经济提供持久拉动力, 将对我国经济增长战略由外向型到内需外需协调发展的转变具有重大影响。

(3) 为家电行业打开农村市场, 建立起面向农村市场的工业生产和流通体系。

目前我国农村有8亿多人口, 2.1亿多个家庭, 农村家庭占我国家庭总量的67.6%, 是我国最大的消费群体, 扩大农村需求一直是扩大国内需求的重点。我国家电产品的产能很大, 农村市场潜力巨大。家电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城市市场日趋饱和、国际市场挺进难度加大。通过“家电下乡”, 将出口退税的13%的刺激转给补贴农民, 鼓励农民消费, 促进家电生产、流通和农民需求的有机对接, 拓宽销售市场, 能够消化家电产品的过剩产能。中标企业设计了适合农村市场的产品, 制定适当的价格, 建立了广泛的服务部和维修点, 能够第一时间为包括农村消费者在内的所有客户提供快速、高效的服务, 引导家电企业形成以农村市场为导向的工业生产和流通体系, 使工业供给和农民需求进行对接, 从而形成良性互动, 促进城乡经济协调发展, 对未来家电企业, 行业及农村市场的发展都具有极大的促进作用。

此外, 政策的执行有利于落实国家节能减排的方针战略。按照中央提出建两型社会, 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的要求, “家电下乡”在产品标准中特别强调了节能, 使“家电下乡”产品成为家电节能减排的先导和示范。其中, “家电下乡”冰箱、冷柜、彩电比市场同类产品节电20%以上。以上几点看来, “家电下乡”政策的全面推广具有重要的效果, 对国家的发展具有深远的意义。

3 政策执行过程中的问题

(1) 准入机制有待健全。

“家电下乡”的招标门槛过高, 要求投标人必须是国内注册的生产企业, 具有规定的认证证书, 产品必须是国家免检产品。结果可想而知, 所有中标的企业均为国内知名品牌, 产品质量过硬的中小家电企业只能望门兴叹。长期以来由于知名品牌注重开拓城市市场, 中小家电企业则避开竞争, 在县乡级市场形成了一定的网络规模, 但仅一项政策, 市场突然就失去了。政府出钱补贴少数中标企业的行为, 可能会人为造成被补贴企业的垄断地位。这些行政手段, 不仅无助于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 不利于农村消费者的自主选择, 对中小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2) 农村特点使“家电下乡”任重而道远。

企业对农村市场的开拓过程也是他们克服困难的过程。农村市场需求的产品、销售渠道、营销策略都远不同于城市市场, 存在分散性和差异性, 很多地区交通不便, 营销运输极为困难, 服务成本也会增加, 物流配套更加麻烦。这是农村市场开拓的难点和重点。而且, 农民对产品价格的浮动较为敏感, 希望能买到既便宜又实用的产品。如何进行有效的渠道布局, 使家电产品顺畅地送到农民家里, 进行保障售后服务, 是“家电下乡”中家电制造商、经销商面临的挑战。

(3) 低端、滞销产品浑水摸鱼带入农村市场。

“家电下乡”是农民、企业、国家三方共赢, 然而这是一个复杂的工程, 任何层面、环节都可能出问题。部分厂家将农村市场当作清理库存积压, 淘汰换代产品的好地方, 甚至有些厂商将劣质商品倾销到农村, 售后服务更是远远不够。要真正有序、积极推进“家电下乡”, 发展农村家电消费市场, 需要政府、部分行业协会的政策引导, 质检系统加大监督和查处力度, 也需要媒体舆论引导, 更需要家电厂商抱着诚信务实的态度去经营, 使产品有质量、渠道和品牌上的保障, 以及使农民放心的售后服务。

(4) 补贴资金的发放效率有待提高。

政策要求, 农村居民购买家电后, “家电下乡”补贴资金在其提出申请的15个工作日内将拨付到农民账户, 要切实做好补贴资金的监督管理和发放工作, 决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延迟农民购买家电的补贴申请。但是在实际执行中, 由于各个部门的衔接出现缺失, 导致部分农民朋友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拿到补贴款。这就要求一方面, 各地做好与销售信息管理系统的衔接, 另一方面, 各地财政部门要对补贴资金实行专户管理, 严禁挤占和挪用, 并跟银行机构做好发放的衔接工作, 进一步提高补贴的发放效率。

“家电下乡”政策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广, 虽然政策在实际执行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 但通过一定时间完善和调整后, 会逐步趋于成熟, 将不断扩大农村消费, 提高农民生活水平, 逐步缩小城乡发展差距, 实现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对于家电行业, 政策将使我国家电市场消除产能过剩, 为企业调整产品结构、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内需外需协调发展拓展了空间, 使我国的家电产业进入持续快速增长期, 对于我国家电行业甚至整个国民经济的长期持续发展和农民生活质量提高具有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王巍栋.“家电下乡”任重道远[J].现代商业, 2008, (4) :24-27.

[2]武志勇.商务部“家电下乡”促进内销[J].TWICE消费电子商讯, 2008, (9) :3.

家电下乡政策解读 第8篇

“家电下乡”政策背景

全球金融海啸进一步加深, 导致经济危机蔓延。我国制造业也深受影响, 首先表现在电子信息制造业的增速放缓, 下行压力加大。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 2008年信息产品制造业规模以上企业主营业务收入为51 253亿元, 同比增长12.8%, 增幅较2007年下降3.9个百分点。我国电子信息制造业的发展增速一直都是在30%左右, 去年只增长12.8%。受全球经济危机影响, 我国电子信息制造业下行压力加大。

其次, 电子信息产品出口急剧下滑, 低于全国外贸的增幅。2008年中国电子信息产品出口总额达8 854.3亿美元, 同比增长10.03%, 增速比去年同期下降13.47个百分点, 低于同期商品涨幅7.7个百分点。

第三, 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企业的经济效益明显下滑, 部分企业出现亏损。受金融危机等因素的影响, 我国信息产品制造企业面临内需市场疲软, 内需市场信心不足的困难局面, 经济开始快速下滑。

由于全球经济危机加深, 使贸易保护主义重有抬头趋势, 这使得我国外向型经济的困境加剧, 尤其是中国电子信息制造业对外贸的依存度为60%, 形势更是严峻。一方面是各国纷纷抬高贸易壁垒, 比如美国要求我国降低进口机械、电子、化工等产品的关税。另一方面, 国外市场进一步挤压中国市场。在其他市场增长陷于停滞之时, 中国市场仍然保持较高的增速, 因此海外市场纷纷加大在中国市场的投入。

在这样的背景下, 国家意志主导的救市措施纷纷出台, 以促进经济加快复苏。在去年中央政府大手笔推出4万亿元的经济刺激政策后, 今年将会继续拿出9 500亿元, 力争使中国率先走出困境。

家电下乡的意义和现状

面临海外市场的萧条, 电子信息制造行业开始向内发展。在推出经济刺激计划的同时, 国家不光推出了9个行业的振兴规划, 还制定了家电下乡政策。工业和信息化部的统计显示, 家电下乡累计到2009年1月, 涉及全国共12个省, 4个家电产品, 国家共补贴近7亿。工信部运行检测协调局副局长高素梅透露, 家电下乡政策还将进一步放宽。

家电下乡工作也成为工业和信息化部2009年排在第二位的重要工作。为何把家电下乡政策放在如此重要的位置。

工业和信息化电子信息司司长肖华认为, 家电下乡政策的意义体现在5个方面:1) 有利于拉动农村的消费。扩大农村需求是扩大国内需求的重点, 把农村潜在的巨大消费需求转化为现实的购买力。2) 有利于改善民生。扩大家电下乡, 能够让更多的农民用上性价比高的产品, 充分享受到经济科技发展的成果。3) 有利于促进行业的发展。促进家电生产与农民的有机需求的对接, 促进企业调整产品结构。4) 有利于完善农村市场和流动体系的建设。通过发挥资金的杠杆作用, 引导更多企业关注农村市场。5) 有利于落实节能减排。按照中央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 家电下乡产品成为家电节能减排的传导示范, 其中家电下乡的冰箱、冰柜、彩电比城市节电20%以上, 同时减轻农民的负担。

进入2009年, 家电下乡已经在全国全面铺开, 据统计会放大了农村近7倍的购买力, 产品也变成了8大类, 包括摩托车、电脑、洗衣机、空调、手机、彩电、冰箱。如果家电下乡再实行4年, 将带动家电销售4.8亿台, 能够拉动消费9 200亿元。

家电下乡的挑战

家电下乡是个好政策, 如果能执行到位, 将形成“农民得实惠, 企业得市场, 政府得民心, 经济得发展”的多赢局面。农村市场虽然消费潜力巨大, 但对企业来说并不是轻易就可以取得的。在进军农村市场的过程中, 仍然值得企业和行业深思的问题。

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副所长杜晓山表示, 企业在家电下乡的过程中, 需要正确认识农村市场, 加强对农村产品需求的研究。家电下乡包含的品类比较多, 比彩电下乡面临的问题也要多。

杜晓山建议家电企业在保证下乡产品质量的同时, 关注农民对产品价格的接受度。目前已经出现家电企业与金融机构、经销商合作, 开展农村个人消费信贷。比如长虹采取“零首付, 零利息, 零装费”等优惠贷款。杜晓山表示:“这当然是一个很好的事情, 但是同时看到有的农民能力不够, 每个月还不起300块钱, 像这些过度消费、超前消费的问题, 需要研究。”

另外, 下乡产品还需要注意农村基础设施的配套情况, 防止农民购买后因为水、电等基础施设不全而无法使用的情况。

家电下乡彩电企业策略分析 第9篇

1 抓住家电下乡机遇, 做好产品替换工作

2009年, 家电下乡在全国的推广不断取得成效, 10月, 家电下乡的销售比例已经超过了三四级市场比重的一半, 达到53.3%。奥维咨询 (AVC) 预测:

1) 三四级市场总量特别是平板电视总量将仍保持稳定高速增长 (见图1) ;产品替代中心正逐步由城市转移至农村。企业需要加大平板电视销售力度, 并且做好产品替代工作, 避免CRT囤积、平板缺货现象出现。

2) 三四级市场的增长, 主要得益于家电下乡市场的大力贡献 (见图2) 。家电下乡成为三四级市场开拓的重点渠道。

2 增强产品的农村适用性

我国农村市场有着其鲜明的特点:人口分布散, 集中度小;区域性差异大, 包括地域、气候的差异带来的消费习惯的差异, 还有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受限于农村市场基础建设、地域、气候等因素, 对于家电产品的功能提出特殊的要求。比如:农村低电压, 电压不稳定;电视信号较弱;在运输过程中, 产品容易受损、受潮;农村消费者对平板的壁挂不放心等。

为赢得农村居民的青睐, 部分家电企业已经积极为下乡家电量身定制了许多创新设计:海尔专门为下乡家电添加了防雷设计;海信针对农村特定的消费环境专门设计了防潮、超宽电源、超强接收等适应性功能;TCL推出“三防两超 (防雷, 防潮, 防尘, 超强信号接收, 超宽电源) ”、“节能”和“来电通”等创新型技术。

3 强化品牌意识和服务意识

3.1 农村消费者品牌意识增强, 需加强品牌宣传建设

在农村市场, 农民接受信息的途径主要是广播、电视, 形式比较单一, 针对家电品牌和产品的宣传较少。农民对品牌的认识和传播还依赖于传统的口口相传形式, 根据周围人的意见来选择品牌和产品, 对于品牌的认识还处于非常简单的阶段。随着家电下乡的推进, 将更多的产品和服务带到农村市场, 农民面临的选择增多, 对品牌的关注度增加, 农村消费者品牌意识逐渐增强。企业在此时要加强品牌的宣传力度, 强化品牌在农村市场的形象。

由于农村市场特点, 企业品牌宣传要尝试多样化, 不能仅局限在县、镇等集中销售点进行品牌宣传、促销活动、产品介绍。

例如:创维在农村市场运作了多种促销活动, 比如健康光明行、新农村影院工程。为了配合家电下乡, 还将举行“产品下乡”、“服务下乡”、“文化下乡”的三下乡活动, 通过广告、活动、推广和公益等手段, 提升自己的品牌。海尔制作了700辆大篷车, 做了13 000场的家电下乡到村放电影的活动预算, 并在各地与政府部门共同操作家电下乡启动仪式1 000场, 第一时间向消费者宣传海尔家电下乡产品。

3.2 服务下乡, 彰显品牌信誉

农村消费者欢迎家电下乡, 也需要服务下乡, 服务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到消费者对整个品牌的认识。产品退换货需要及时, 严格执行“三包”规定和建设售后服务电话系统。对地域广大和农户分散的乡村开展巡回维修服务和集中培训服务等。

4 优选销售网络, 加强专营店建设

随着家电下乡政策的深化, 生产和流通企业都开始将二三级市场的触角向下延伸, 渠道下沉不可避免。企业应当抓住机会, 优选原有渠道, 加强专营店建设。

农村家电销售一直依赖以夫妻店为主的个体商店, 这些渠道经营年限长, 拥有众多消费者, 但规模小, 售后服务不专业, 与企业之间的沟通协作少。由于农村消费者对产品的信任更多建立在对渠道的信任基础上, 所以农村渠道提升, 厂商应在对原有渠道筛选的基础上, 着手对其进行改造和提升:一方面加大支持力度, 提升终端形象, 另一方面加强产品知识和管理技能培训, 提高渠道的忠诚度和分销能力。

当地的个体店和卖场虽然拥有一定的消费群, 市场份额较大, 但由于品牌间竞争和盈利目的, 对于企业的配合度较差, 企业政策不能够及时有效地执行。为了长远利益, 不受制于渠道, 强化自身品牌形象, 企业可同时加强自建专营店。

5 提高销售效率减少损失

农村市场地域广、居住分散、交通不便等因素, 不仅对企业的产品开发、售后服务、品牌宣传提出挑战, 同时农村市场销售效率的提升和库存周转的控制也成为企业农村工作的重点。

在城市市场, 销售规模大, 渠道成熟, 产品以销定进, 库存存放运输方便, 产品的周转天数、样机替换周期都控制得很严格。但是农村市场交通不便, 产品运输存放成本高, 销售周期长, 样机、存货存在的跌价风险较大。企业对渠道销售的预测和库存的提供都需要更准确, 以减少损失。

6 理性规划产品线增加产品丰富度

随着第五次招标开展, 各企业家电下乡产品中标机型越来越多, 如何处理好产品布局和定位是提高产品销售效率的保障。

1) 家电下乡产品线需现代化

家电下乡政策随着工作的开展不断完善, 产品限价逐步提高, 中标产品越来越多, 企业不能够只顾增加新型号, 对于早期中标的该淘汰的老产品也要逐步淘汰。做好产品替换, 清理市场应当下市的机型。

2) 差异化制定主销产品线

中国农村区域太广, 差异性是农村市场最突出的特点之一。包括生活习惯差异, 对产品的功能要求有侧重点;消费水平的差异, 对不同价位的产品接受能力不一样, 沿海地区和西部地区存在差异。在同一区域也存在个体消费能力的差异。

农村市场不能等量齐观。企业在开拓农村市场时, 首先要选准目标市场, 同时在产品的多样化、系列化上下功夫, 幻想以一种产品“包打天下”是不现实的。根据农村消费需求逐步制定农村产品线, 强化针对农村用彩电的环境和需求。

3) 出样规划的重要性

家电下乡机型不断丰富起来, 但农村门店面积远比不上城市门店, 企业需要根据自身产品情况, 保证主销机型出样率, 特别是平板电视小尺寸, 如32 in, 26 in。

7 重视农村的销售节奏, 合理调配资源

农村市场和城市市场一样, 彩电销售具有鲜明的季节性。农村市场的旺季主要集中在国庆节和春节。企业应当协助渠道商提前做好旺季准备工作, 包括库存、促销活动等。同时积极引导和做好淡季的产品销售分流工作, 减轻旺季销售负担。

8 三四级市场发展, 企业任重道远

家电下乡是一个机会点, 也是企业开拓三四级市场的一个重要渠道。但同时需要注意的是:

1) 非家电下乡产品的销售不可忽视

虽然家电下乡得到政府的支助, 但中标产品价格和型号数还是有一定限制, 产品更新速度受到中标时间的影响。企业在积极推动家电下乡的同时, 非家电下乡产品的销售仍然不可忽视, 能即时推广新产品, 针对市场反应弥补家电下乡的不足。

2) 抓住机会, 全面推进三四级市场发展

家电下乡对农村市场品牌格局的变化存在积极影响, 但三四级市场的复杂性仍需要企业重视, 不仅仅只是依赖家电下乡来开展三四级市场的拓展工作, 家电下乡只是一个拓展的契机并起到加速作用, 企业还需积极主动地迎合市场发展, 推进三四级市场的布局。

3) 品牌要做好持久战的准备

家电下乡补贴政策分析 第10篇

一、“家电下乡”政策执行现状及影响因素分析

(一) “家电下乡”政策补贴品种偏少, 与农民的真正需求有差距

“家电下乡”政策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的时间是2009年, 在全国范围对10类家电进行了相关的补贴政策, 以此来进一步推进“家电下乡”政策的实行。随着农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 农民对各种家电的需求都呈现增长的趋势, 但是现阶段的“家电下乡”政策中推行的家电种类还是相对较少, 无法满足农民实际生活的需要。此外, “家电下乡”政策中推出的家电和农民真正的需要仍然存在一定的差距, 大部分是针对价格较为昂贵的家电实行“家电下乡”政策, 并没有对一些农民急需的家电实行相关的补贴政策。

造成我国“家电下乡”政策补贴品种偏少并且与农民的真正需求有差距这一现状的原因是多样的, 其中最为主要的因素是市场因素。我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市场经济的要求就是价格都按照市场来进行调节, 政府进行过多的调节或变相调节会在很大程度上打乱市场秩序, 不利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 农民对政策的了解较少

在“家电下乡”政策实施过程中我们还发现, 我国广大的农民对于“家电下乡”政策还不是十分了解, 很多农民甚至没有听说过“家电下乡”政策, 更谈不上在此政策的引导下去购买相关的家电。尤其是在我国西部山区, 那里的农民对于外部的政策了解很少, 国家施行的一系列政策在这里都没有得到有效的宣传与实施。

仔细对我国“家电下乡”政策实施问题进行分析我们发现, 造成农民对我国“家电下乡”政策了解较少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 其中最为主要的原因就是相关部门没有组织积极有效的宣传措施, 没有将“家电下乡”政策相关的内容渗透到广大的农村地区。造成这种情况的另一原因就是我国农民的自身问题。由于农民的文化水平并不高, 对国家政策并不十分关注, 因此并不主动了解我国的相关政策。

(三) 家电产品品牌较少, 选择性不强

“家电下乡”政策虽然是初衷特别好的政策, 但是在具体实施的过程中的确遇到很多的问题, 如家电品牌的选择就是一个重要的问题。获得家电补贴的家电品牌都是经过竞标选出的, 但是老百姓不一定对竞标的结果满意, 因为中标的家电总是少数的, 这就造成了我国“家电下乡”政策中家电的品牌相对较少, 农民在进行选择的时候选择范围有限, 无法满足农民对于家电品牌的自如选择。

“家电下乡”政策中可供选择的家电品牌较少这一现象产生是有根源的。“家电下乡”政策毕竟在我国是首次实施, 该政策可以产生多大的作用, 能对市场产生多大的影响, 可以为企业带来多大的利润, 都是未知数, 因此在实际的招标过程中很多品牌不敢参加, 这是造成我国“家电下乡”政策家电品牌较少、自主选择面较窄的主要原因。

(四) 政府补贴程序繁琐

“家电下乡”政策是国家制定的政策, 国家要对我国的农民进行相关的补贴, 因此在实际实行过程中需要农民先垫付标准的费用, 然后再到相关的部门办理补贴手续, 这部分钱是由政府发放的。但是, 在实际的实施过程中我们发现, 整个补贴程序十分的繁琐, 农民在买了家电之后需要很长的时间才能拿到相应的政府补贴。这就造成了我国农民对“家电下乡”政策的不满, 并没有让农民真正感受到方便和实惠, 而是更多的麻烦, 严重影响了农民购买家电的积极性。

造成补贴程序繁琐的因素也是很多的, 其中主要的因素是我国相关部门办事效率确实存在一些问题, 不能及时高效的把农民的补贴交到农民手中。但是, 也存在一定的客观原因, 那就是在实际的补贴过程中涉及很多必不可少的程序, 这些程序是保障消费者、家电厂家和政府权益的必要手段, 因此在实际的过程浪费了农民一些宝贵的时间。

二、促进我国“家电下乡”政策实施的相关措施

(一) 根据农民需求适当增加家电种类

需求永远是最重要的, 因此要想推进“家电下乡”政策的顺利实施, 必须适当增加家电的种类, 以此来满足群众的需求, 进一步的推进我国“家电下乡”政策的顺利实施。在具体的过程中应该充分的考虑农民生活水平的现状结合我国家电市场的价格特征, 适当增加相关的家电种类, 虽然不可能做到应有尽有, 但是至少应该满足大部分农民的生活需求。

(二) 加大宣传, 让农民对“家电下乡”政策有更多的了解

“家电下乡”政策是十分好的政策, 该政策对国家、企业和农民三者都有巨大的利益, 是推进我国经济发展、提高农民生活水平的重要方法。但是, 就实施情况来看, 还是缺乏相关的宣传, 这将严重阻碍我国“家电下乡”政策的推行。因此, 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一定要加大宣传力度, 积极将“家电下乡”政策的具体细则告诉广大农民, 让他们真正体会到“家电下乡”政策的好处, 享受到国家的优惠政策。这样才能促进我国的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

(三) 增加家电品牌, 拓宽农民选择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 人们对品牌的要求在逐步的提高, 也正是各种品牌的相互竞争才造成了我国各行各业的发展与进步, 因此在“家电下乡”政策中应该适当的增加家电品牌, 拓宽农民选择, 这才是更加人性化的服务与政策, 才能收到广大人民的欢迎。

(四) 简化补贴程序, 提高办事效率

政府部门应该积极的提高办事效率, 简化相关的补贴程序。在实际的补贴工作中, 应该开辟专门的服务窗口, 尽量简化补贴的程序, 为农民的补贴工作带来便利, 提高政府部门的服务水平与办事效率, 实现“家电下乡”效果的提高。

三、结论

“家电下乡”政策是拉动我国农村社会消费的重要措施, 也是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有力手段, 更是促进我国农民生活水平提高的重要方式。“家电下乡”政策是一个相对复杂的系统工程, 在实际实行的过程中面临的问题还有很多, 需要引起我们充分的重视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进一步推进我国“家电下乡”政策的顺利实施。

参考文献

[1]张月友.“家电下乡”效果的经济学分析[J].经济与管理, 2009 (05) .

[2]孟华兴, 张凯.家电下乡的瓶颈与对策分析——基于“顾客让渡价值”的视角[J].经济与管理, 2009 (10) .

对“家电下乡”政策实践的思考 第11篇

关键词:家电下乡;实践;思考

中图分类号:F320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2589(2011)02—0036—02

家电下乡政策是国家在世界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发展产生冲击的大背景下,为拉动内需、保经济增长、促进电器行业发展、推动农民家电产品升级换代而采取的一项重要惠民政策。该政策自2007年12月起首先在四川、河南、山东三省试行,2009年2月1日向全国各省、市、自治区全面推广。到目前为止,家电下乡政策产生了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数据显示,2010年上半年全国家电下乡产品累计销售3 251.8万台,实现销售额678亿元,比2009年同期分别增长2.4倍和3.2倍,销售额超过2009年全年647亿元的水平[1],实现了国家所预期的促进经济增长的目的,广大农民更是从中获得广泛的实际利益。

一、“家电下乡”政策实施现状

1.购置补贴额过低。课题组成员在调查中了解到,有90%以上的农户认为国家给予购买家电农户的13%的补贴资金过少。他们大多更加看重购买家电下乡产品时得到的直接补贴这一显性利益。对此,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分析。其一,农民手中的经济不是很宽裕,购置新家电时毕竟要拿出较大一笔资金,相对这部分资金而言,补贴是较小的一部分。这不足以激起他们购买家电产品的积极性。其二,商家或企业在“家电下乡”产品价格上大作文章。不少家电下乡产品在中标之后的价格比中标之前的价格要高出很多。其三,购买“家电下乡”产品所承担的隐性成本很高。家电下乡产品质量大多属于同类产品的中低档次,由于技术含量不高,能耗较大,且质量难以保证,故使用成本提高。另外,产品的使用寿命不长,也是农民承担的隐性成本的一部分。因此,许多农户反应补贴过少,经济压力过大,要求国家增加补贴额度。

2.实施领域过窄。家电下乡政策对于购买者、企业、销售商、国家都是有利的,在扩大内需方面,不存在任何阻力。但是,由于城乡居民经济水平的差异,政府为了提高农民生活质量的目的的实现却不尽如人意。农民又因经濟条件所限,很难普遍地更新家电。然而,城镇居民有条件随时更新,加上政府出台了对任何一方都不产生利益冲突的“家电下乡”政策,城镇居民借用农村户口购买下乡家电的情况便普遍存在。这样一来,“家电下乡”政策只是在扩大内需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而在改善农民生活质量方面却作用有限。这种状况与家电下乡政策的本质相背离,结果变成了为扩大内需的政府财政补贴措施。为了充分地发挥该政策的积极作用,不妨把该政策扩展到城市低收入居民群体。据中国民政部2009年第四季度民政事业统计季报数据显示,2009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数为1 141.8万户,2 347.7万人[2]。由此看出,城市低收入群体不仅数量大,而且,他们购买家电的愿望也很强烈,是一个巨大的需求市场。

3.农民购买力仍然低下。农民购买力低下有许多无法克服的现实困难。第一,农业生产受自然条件制约,生产周期长,生产成本高,农产品销售价格低,导致农民收入普遍偏低。第二,农民人均耕地面积少,农民获取财富的空间非常有限。第三,历史遗留问题很难在短时间解决。在我国工业化的历史进程中,工农剪刀差扩大了城乡发展水平,这一状况在市场经济大背景下越发突出。第四,农村作为城市人才的供应地,精壮劳力和大量人才源源不断流向城市,农村空心化现象日趋明显。

4.政策宣传不到位。“家电下乡”政策于2009年2月1日起在我国全面实行。到目前为止,农民对家电下乡政策有所了解,但仍不深刻、不全面。在笔者走访的30户农户当中,有14户了解“家电下乡”政策,占46.7%,有13户听说过有这项政策,占44.3%,其中,22户是通过电视、广播了解的。可见大部分农户对家电下乡政策了解不够,只停留在“听说过”这个层面上,有46.3%的受访农户对于“家电下乡”政策的具体内容根本就不知道。这说明相关政府部门对家电下乡政策的宣传不到位。农民信息的缺失,直接影响“家电下乡”政策实施的效果。农村“空心化”的现实也影响到政策宣传的实际效果。改革开放后,农村中受过高等教育的孩子绝大部分永远离开了农村,稍有文化的,特别是青壮年大多进城务工,这样,农村中留下的大部分是文化水平相对较低的妇女、儿童、老人,即通称的“386699”部队。这一局面直接影响到农民对国家政策的理解和消化。

5.农村基础设施薄弱。传统农业大国,农民占全国总人口的绝大多数,广袤的土地,农村发展的长期相对滞后,人口分布的分散,使得农村落后的基础设施难以在短时间获得根本性的改观。目前,影响家电下乡的我国农村状况依然突出,主要表现在:第一,目前我国还有350万户、1 000万左右农村无电人口[3]。第二,电力通讯信号不好。长距离裸露的输电线路容易受损,且年久失修,导致电压不稳,停电现象时有发生。第三,农村公路状况差。目前我国农村村与村之间的道路狭窄而且路况差的现象依然很普遍。这一切都对“家电下乡”政策产生不利影响。这一局面使家电下乡的优惠政策存在一些“盲区”,同时,也使党和政府对农民的关心打了折扣。

二、完善“家电下乡”政策的思考

1.适当调整补贴额度。国家对所有购买家电下乡产品的农户给予13%的补贴,不论消费者家庭的经济水平如何,没有一个合适的补贴梯度。在此,笔者提出实施因地制宜的补贴政策。由于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沿海地区较中西部地区发达,省会城市较一般地区城市发达,城市较农村发达,普通县市较国家贫困县发达,所以,我们应对国家给予13%的补贴额进行适当的上下浮动。属国家贫困县市地区的农村则可将补贴上调一两个百分点,而对较发达地区的农民则下调一两个百分点。这样可激起购买力弱、但有强烈购买欲望的农户的购买积极性,同时也可保持那些有购买能力的消费者的购买积极性,从而进一步拉动内需,激活农村市场。

2.拓宽“家电下乡”消费市场。通过课题组成员的考察发现,有两种途径可进一步扩宽“家电下乡“的消费市场。其一,将城镇最低生活保障人口纳入“家电下乡”的消费群体。我国现阶段城市人口中生活不是很富裕的人口很多,但对国家这项优惠政策来说他们却被排除在外。在城市实行的家电“以旧换新”政策,对于他们而言难以推行,而他们又是一个数量庞大的潜在消费群体,他们购买“家电下乡”产品时只需验证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资格,即可享受“家电下乡”的优惠政策。其二,实行城乡市场全面开放。这一改进措施是就“家电下乡”政策实施的现实情况而提出来的。无论怎样监管,城市人口用农村户口购买家电下乡产品的情况是无法杜绝的,与其把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用来监管,还不如全面开放城乡市场,让有家电需求的无论是城市困难群体还是农民都可以买到有补贴的家电下乡产品。

3.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提高农民收入。由于农村经济发展缓慢,农民增收渠道有限,家庭年收入低,必然造成农民购买力弱。因此,解决农民购买力弱的问题的根本途径还在于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提高农民收入。针对农业的产业特点,进行特殊的财政扶持。主要包括加强信贷支农,进一步解决农业生产资金困难的问题;推广农产品仓储保管技术,增加农产品的附加值;认真落实农业直补政策,如购买大型农机具补贴、耕地面积补贴、退耕还林还湖还草补贴,等等,这在促进农业生产发展的同时,也增加了农民可支配的现金收入,无疑是有利于“家电下乡”政策实施的。

4.加大“家电下乡”政策的有效宣传。“家电下乡”政策的宣传应对不同的群体采取不同的宣传方式,同时要提高宣传工作的效率。从我们走访调查的农户中发现,许多农户只停留在了解的基础上,没有深层次了解该项政策。“家电下乡”政策也在适时的调整,如何让农民朋友更快更有效地了解到“家电下乡”政策,对“家电下乡”政策的实施有着重要的作用。因此,政府或企业应有效地利用电视广告来进行宣传,同时还应派专业人士到农村地区进行宣传。以提高农民对“家电下乡”政策的熟知程度。值得注意的是,宣传工作要有始有终,否则就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

5.加大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这几年国家对农村基础设施的投入不断地加大,特别是农村道路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但交通设施依然比較薄弱。有数据表明,2008年全年用于农业和农村建设的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总量(包括第四季度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新增安排的中央投资)达到1 200多亿元[4]。国家虽然投入如此巨大的资金,但对于广大偏远山区来说,仍是杯水车薪。在国家加大农村基础建设投入的同时更应扩宽农村道路建设资金的来源,进一步加大资金投入。另外,农村电力设施也有待进一步完善。笔者认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来源应以政府投入为主,还应加大吸收利用民间资本,这样对解决资金短缺问题是一条有效的途径。但值得注意的是,在加大资金投入的同时还需加大资金的合理分配和资金使用的监督,发挥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最大作用。农村基础设施的改善,对家电下乡政策的实施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三、结语

家电下乡政策自实施以来,对广大农民朋友带来了不少实惠,但该政策因三农的现状,其正效应已经获得较大限度的释放。因此,为了认真落实并继续发挥“家电下乡”政策的多重效用,在多渠道增加农民收入的同时,还需进一步拓展家电下乡产品的市场,打破下乡产品市场仅为农村的狭隘观念,把家电下乡的惠农政策拓展为惠民政策。这才是既坚持该政策初衷,又适应形势变化的明智之举。

参考文献:

[1]何秋养.截至2010年上半年全国家电下乡产品累计销售额同比增长3.2倍[EB/OL].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信息网.http://202.206.

202.22:801/DRCNet.Mirror.Documents.Web/DocSummary.aspx?docid

=2281254&leafid=16523.

[2]民政部.2009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数2 347万人[EB/OL].中国新闻网,http://www.chinanews.com.cn/gn/news/2010/01-28/209

6976.shtml.

[3]家电下乡销售额[EB/OL].燕赵都市网,http://www.bjinfobank.com/

IrisBin/Text.dll?db=HK&no=3053644&cs=9083170&str.

[4]国家发改委.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发展报告(2009)[EB/OL].http://img.hexun.com/2009-09-23/121188418.pdf.

“家电下乡”效果的经济学分析 第12篇

关键词:“家电下乡”,财政补贴,经济效应,效率与公平,最高限价

一、前言

我国政府推出的“家电下乡”是统筹城乡发展,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减少外贸摩擦,促进内需与外需,振兴国民经济的一项重要举措。目前,“家电下乡”活动正在全国范围如火如荼地开展。在特定的历史背景下,它引起了全社会乃至全世界足够的关注。

“家电下乡”项目由国家财政部和商务部联合发起,自2007年12月起,在山东、河南、四川、青岛3个省1个市进行了试点。一年后,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财政部、商务部研究认为,有必要加快推进家电下乡。经国务院批准,在试点的3个省1个市继续实施的同时,从2008年12月1日起,山东、青岛、河南、四川、内蒙古、辽宁、大连、黑龙江、安徽、湖北、湖南、广西、重庆、陕西等1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开始推广家电下乡。从2009年2月1日起,家电下乡在原来14个省市的基础上,开始向全国推广,产品也从过去的4种增加到8种,除了之前推出的“彩电、冰箱、手机、洗衣机”之外,本次家电下乡又新增了摩托车、电脑、热水器和空调。家电下乡工程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中标产品。在各地区实施的时间(含3个省1个市的试点时间)统一暂定为4年。

国家对家电下乡产品实行最高限价政策。如手机单价不超过1000元等。另外,农民购买家电下乡产品可享受国家给予的产品销售价格13%的财政资金直补。家电下乡的补贴资金中央财政负担80%,省级财政负担20%。

这种对农户购买指定家电产品实行财政补贴的刺激消费政策,它的影响有哪些?它的实施会带来什么样的效果?为此笔者通过对农户、企业、政府三方以及它们之间的相互影响和作用分别进行效率和公平视角的经济学分析。

二、效率视角的“家电下乡”经济学分析

从本质上说,政府推行“家电下乡”是想刺激农村的家电消费需求从而达到扩大内需、增加就业、促进经济增长的目标。这个目标能不能实现,主要看这种扩张性财政政策能不能刺激农村的家电消费需求。

经济学强调需求的两个特征:购买欲望(W)和购买能力(C)。购买欲望和购买能力必须同时具备才能形成现实的需求。影响购买欲望和购买能力的因素很多。前者如消费者的偏好、相关商品(互补品)的价格、商品对消费者的重要程度、消费者的消费习惯和社会风俗、消费环境等。后者主要由商品的价格和消费者收入水平、相关商品(替代品)的价格、消费借贷约束以及对未来收入的预期等决定(由于“家电下乡”实质上是一种价格补贴。本文这部分只讨论“家电下乡”通过价格补贴对家电产品需求产生的影响)。商品的需求曲线表示的是需求价格和需求数量之间一一对应的关系。在假定需求函数为线性的情况下,需求价格的变动引起需求的价格和数量组合点沿着同一条需求曲线上下移动。除价格以外,其他影响需求的因素变动会引起整条需求曲线左右平移。

由于市场上家电企业数目众多,企业进出行业障碍较少,家电产品同质性高的同时不同家电企业产品又具有差异化,本文认为家电市场类似垄断竞争市场。同时,从目前我国农村人均收入水平较低的状况以及农村家电产品普及程度不高来看,笔者认为家电产品对于农村消费者价格需求弹性大,家电消费需求曲线具有负的斜率。也就是说,如果我们假定家电产品的市场需求函数为线性,把家电需求曲线d表示在以横轴表示家电需求数量、纵轴表示家电需求价格的坐标系中,画出的曲线是相对平坦地向右下倾斜(如图1所示)。当家电价格P下降到(1%~13%)P′时,消费者的选择沿着需求曲线从A点运动到C点,需求数量由Q增加到Q′,需求数量增加的百分比大于需求价格下降的百分比。

为了更好地看清“家电下乡”政策的效果,笔者模拟了“家电下乡”前后农户、家电企业、政府三方行为以及它们之间相互影响和作用的模型。

在图1中加入代表典型家电企业规模的边际成本曲线(MC)和平均成本曲线(AC),它们相交于平均成本曲线的最低点N。为了简化分析,笔者假设国内某一典型家电企业并不采取差别定价策略,这意味者家电企业以相同价格在市场上销售家电产品(分析的结果也同样适应于其他情况)。厂商根据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即MR1=MC)的利润最大化原则定价,把价格定在P(大于平均成本AC),得到最大化组合点(P,Q),获得总额为DE×Q的超额利润(如图2所示)。事实上,由于我国家电企业相对国外家电企业具有巨大的成本优势,国外对我国家电产品的需求大,即使国外市场有进入障碍,家电企业在长期也能获得超额利润。这也部分解释了一些国家对我国家电产品实行反倾销调查和抵制的原因。此时,政府并不需要干预家电市场,国内也只有家庭富裕的农户才有能力按单价P购买家电产品。

随着2007年发端于美国的国际金融危机危害的不断增强,影响不断加深,国外消费者的购买力大大缩水,再加上一些国家出台了贸易保护的措施,对我国家电企业最直观的影响表现为需求曲线d向左平移到d′(d′仍然穿过平均成本曲线或d′正好与AC相切于AC的左边,这两种情况分析的结果相同)。厂商同样根据MR2=MC的定价原则把价格定在P′,得到需求数量Q″低于之前的Q,仍然得到超额利润FH×Q″(它小于DE×Q甚至可能为0或负数,具体如何取决于P″和此时AC的比较,一般认为P′会比AC略高,否则厂商发生亏损。但P′不会大于P,因为P已经超过国内一般农村居民的购买能力)。由于短期价格具有粘性和企业预期情况很快会好转,如果厂商继续要求获得P的价格,厂商只会得到Q″′(小于Q″)的需求数量,利润空间进一步被压缩。不管哪种情况,相对以前,厂商开工不足,设备闲置,工人面临失业,许多家电企业面临前所未有的困境。由于此价格仍然难以被农村居民接受,农村对家电产品的需求没有多大变化(如图3所示)。

作为家电企业和政府都不愿看到这种局面,采取积极的财政干预家电市场的政策呼之欲出。因而,在判断农民对购买家电愿望很强的基础上,根据农民对家电消费的弹性大、农村购买力不强的特点,国家对指定家电产品规定最高限价,并予以产品销售价格13%的财政资金直补。假定家电企业根据最高限价定价(实际情况可能会略低于最高限价),把家电产品价格定为P″。实际上,就是“家电下乡”产品的单价由以前的P(P≥最高限价,不会小于最高限价,否则在金融危机影响下政府就应该干预价格而实际上并没有干预)下降到(1%~13%)P″[P″≤P,只是(1%~13%)P″<P,P″小于或等于最高限价P′,这里笔者不妨假定等于最高限价即P″=P′)]。笔者假设(1%~13%)P″恰好是企业平均成本曲线与新的需求曲线交点a上的价格(农民购买家电产品的价格刚能弥补家电产品的平均成本)。这样,家电产品的需求数量可以达到比Q甚至更高的Q′,能够很好地解决家电企业产能过剩的问题。这时,对每一单位家电产品,企业得到价格P′(P′=P″),农户支付(1%~13%)P″,政府支付13%P″。显然,企业得到超额利润ba×Q′。只不过家电企业得到的超额利润恰好等于政府的财政补贴数额(如图4所示)。

当然,家电企业得到的超额利润可以大于财政补贴数额(a点在企业平均成本曲线与新的需求曲线交点以左的需求曲线上,如图5所示。这时,政府对单位家电产品的价格补贴小于企业销售家电产品得到的P′和企业的平均成本AC的差,家电企业得到的超额利润来源于两部分:一个是政府,另一个是农户),也可以小于财政补贴数额(a点在企业平均成本曲线与新的需求曲线交点以右的需求曲线上,如图6所示。这时,政府对单位家电产品的价格补贴大于企业销售家电产品得到的P′和企业的平均成本AC的差,在这种情况下,政府的财政补贴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作为家电企业的超额利润,一部分弥补家电企业亏损的平均成本)。

这里涉及到政府补贴的适度问题,a点在企业平均成本曲线与新的需求曲线交点以右的需求曲线上,这说明财政补贴对家电需求数量的拉动作用越明显(因为Q越多),政府财政负担也越大,中标企业从政府得到的补贴也越多。

a点在哪里才是合适的呢?政府难道应该为企业的超额利润买单吗?如果把政府的最高限价P″定在等于企业平均成本曲线与新的需求曲线交点上的价格,结果会怎样呢?很明显,中标的家电企业在能获得正常利润的同时无法再从政府获得超额利润,财政补贴实质上使得购买“家电下乡”产品的农民获得了比产品平均成本价格还要低廉13%P″的实惠。P″能不能比企业平均成本曲线与新的需求曲线交点上的平均成本还要低呢?理论上说只要AVC<P″<AC都是可行的。但事实上厂商此时从政府获得的AVC<P″只能弥补企业一部分固定成本,企业会发生亏损,企业的生产积极性并不高,从而达不到政府振兴经济的预想。所以,在无法实现市场上所有自愿的交易都能实现的帕累托最优的情况下,把P″定在等于企业平均成本曲线与新的需求曲线交点上的价格是政府的次优选择。

由此,可得到两种政府对“家电下乡”产品最高限价定价的决策程序:首先,根据平均农户对家电企业最大产能的最后一单位边际产品的边际支付意愿,权衡政府的意愿负担确定(1%~13%)P″,假设最后确定是M,然后根据等式(1%~13%)P″=M倒推出最高限价P″=M÷(1%~13%),如果P″大于企业平均成本曲线与新的需求曲线交点上的平均成本,则说明企业会从财政补贴获得超额利润,13%的政府补贴是不适当的,因为它应该小于13%;反之,如果P″小于企业平均成本曲线与新的需求曲线交点上的平均成本,则说明企业会发生亏损,13%的政府补贴也是不适当的,因为它应该大于13%。其次,直接规定最高限价P″等于企业平均成本曲线与新的需求曲线交点上的价格。也就是说,“家电下乡”的效果如何,关键是看政府补贴力度是否适当,也即最高限价P″和补贴率应该是多少的问题。

在图7中,如果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家电企业的需求曲线d向左平移到d′(这种情况只有在金融危机造成了国外需求和国内需求都大幅减少时才会发生),使得新的需求曲线d′与企业平均成本曲线没有交点,情况又会如何呢?

显然,情况已经特别糟糕,除非能使需求曲线向右平移,否则,政府实行的财政补贴“家电下乡”措施实际上已经毫无意义。这里的政策含义是明显的:政府如果想要有所作为,快速行动是最好的选择。

三、公平视角下的“家电下乡”经济学分析

以上分析是从效率角度来看的,如果从公平的角度来看,还能得到更多结果。

(一)“家电下乡”对农户的影响

总体上笔者把农户分成两类:一类是“家电下乡”后购买“家电下乡”产品的农户;一类是不会购买“家电下乡”产品的农户。对购买“家电下乡”产品的农户而言,一部分对价格为P′或P″(这里不要求P′=P″)有支付能力的农户,原先要支付P′或P″才能买到的家电现在只需支付(1%~13%)P″就能买到。还有一部分支付能力在价格P’或P″和(1%~13%)P″之间的农户,现在也能享受原先无法享受的家电服务。当前的家电出口退税率为13%,“家电下乡”比照出口退税,对农民购买试点家电产品给予13%的补贴而言,可以说是把对出口家电产品的优惠政策直接用到我国广大农民身上。“家电下乡”等同于对他们实施了财政转移支付(“家电下乡”只是一种价格补贴),切实减轻了他们的消费负担,提升了他们的生活质量,改善了他们的生活状况。

不过,对那些支付能力小于(1%~13%)P″和农村中相对而言特别富裕的农户(“家电下乡”前已经购买了家电产品的农户)来说,显然不会购买“家电下乡”产品。对由于特别富裕的农户已经购置不需要再行购置的,“家电下乡”反而能衬托他们的社会地位,满足他们的虚荣心,尽管这其中也会不乏一些犯“红眼病”的,但两相抵消,总的来说,他们会感到改善了。而对于那些由于各种原因(譬如子女多、教育负担重、身染重病等本来就靠举债或刚刚勉强度日)特别贫困仍然买不起“家电下乡”产品的家庭,“家电下乡”只会拉大他们和其他家庭的差距,相对降低其生活质量。

很显然,在这里我们看到,“家电下乡”会进一步补贴“富人”,致使社会贫富差距扩大。从这方面看,“家电下乡”采取的价格补贴不如货币补贴(表现为需求曲线的向右平移)。政府是否应该采取进一步措施,使本来更应该得到补贴的农户也能享受到改革的成果呢(譬如实行有差别的补贴)?

(二)“家电下乡”对企业的影响

针对目前买方市场的现实,“家电下乡”直接影响家电产品的需求数量,从而对企业产生的效应尤其明显。但基于各企业所处的行业和企业规模大小不同,“家电下乡”对他们的影响也截然不同。

对家电企业中的中标企业而言,企业面对的市场需求量Q′不仅大于“家电下乡”前的需求量,甚至会超过国际需求萎缩前的Q。“家电下乡”对他们来说,效果远远超过能增加他们的“家电下乡”产品的销售量。因为通过“家电下乡”,还能对中标企业的其他产品起到宣传的作用,从而增加他们企业的品牌美誉度。这种政府特许和补贴或多或少还会人为造成并加强被补贴的少数企业的垄断地位。“家电下乡”使这些企业在出口不利的情况下,能及时将企业经营策略调整到国内市场上来,迅速扩大销量,占有农村市场份额。“家电下乡”对他们已经构成实质性利好并带来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和巨大的利益。

对未中标以及中小家电企业而言,由于招标时间短、招标门槛高等各种障碍,这些家电企业只能望门兴叹(事实上,这次“家电下乡”中标的赢家都是国内的家电巨头,其中“海尔”、“美的”、“海信”、“TCL”等企业中标的产品数量都在70款以上)。“家电下乡”前这些企业避开家电巨头的激烈竞争,一直在“深耕”农村市场,有的已经形成了一定的网络规模,但仅一项政策,农村的家电市场一夜之间就“宣告失守”。由于价格已经相差无几,这些企业无论是在品牌、物流、资本、人员、技术、服务、成本上都无法与那些家电巨头抗衡,“家电下乡”无疑对他们在农村的市场带来很大影响。

最后,我们看看社会其他企业(生产“家电下乡”产品互补产品企业和其他企业)。对于生产“家电下乡”产品互补产品的企业而言,“家电下乡”无疑给他们带来了空前的发展机遇。对于其他企业,不管是生产“家电下乡”产品替代产品企业以及生产与家电产品无关产品的企业,从消费者面临收入约束的角度看,其他企业产品和家电产品无疑都存在相互替代性,“家电下乡”促进了家电产品消费的同时也对社会其他产品的消费产生了负面作用。但考虑到扩大消费、拉动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结果会向右平移这些企业面临的市场需求曲线,权衡得失,我们不能马上得出优劣的评判。

四、主要结论与政策含义

(一)主要结论

1.“家电下乡”进一步拉大了社会的贫富差距。“家电下乡”中的中标企业基本上是一些家电巨头,相对未中标企业而言,这些企业的工作人员普遍比未中标企业的工作人员能获得更好的报酬。另外,购买“家电下乡”产品的农户都是愿意且能够接受价格为(1%~13%)P″的农户。“家电下乡”促使他们的境况得到进一步改善。可见,“家电下乡”进一步补贴了“富人”,使社会的贫富差距进一步拉大。

2.不适当的最高限价不仅不能达到最大限度地扩大农村消费需求拉动内需的目的,而且最终会导致财政支付给厂商超额利润。无论价格补贴为多少,企业不能接受低于平均成本的最高限价,而高于平均成本的最高限价等于对中标企业直接进行了财政资金的再分配,使企业间接从财政来源获得超额利润。

3.补贴率是否恰当直接影响政府“家电下乡”项目预期的实现。在合适的最高限价条件下,补贴率越高,农户购买“家电下乡”产品承担的价格越低,财政对农户补贴的面就越广,农户对“家电下乡”产品的需求量就越多,“家电下乡”对内需的拉动也就越明显。反之,则效果有限。

4.“家电下乡”进一步加强了中标企业的市场垄断力量。中标企业利用招标门槛和人为的价格优势,抢占了很多中小家电企业的农村市场,从而迅速扩大了自己的市场份额,进一步加强了企业对市场的垄断力量。如果各家电企业在追寻这种市场地位的过程中还存在着某种程度的寻租,中标企业的道德风险无疑也会大大增加。

5.“家电下乡”存在坑农隐患。为了拉动消费又防止通货膨胀,最高限价往往都低于市场均衡价格,最高限价下的供不应求可能导致生产者粗制滥造,产品质量降低,形成变相涨价,进而损害农民的根本利益。

(二)政策含义

1.政府制定政策要效率与公平并重。效率和某些制度并不能充分考虑分配公平,而我国贫富差距近年来也有日趋扩大之势。如果“家电下乡”不能针对特别贫困的农村居民采取补贴措施,不能及时对未中标以及中小家电企业进行妥善安置,势必会引起某些社会问题。

2.要制定恰当的最高限价和补贴率确保财政政策效果最优。价格补贴既要能拉动内需又不能为企业的超额利润买单,还要惠及尽可能多的农户。推行“家电下乡”,适当的最高限价和补贴率必须并驾齐驱。

3.要加强对中标企业以及相关单位、人员的监管和监督并继续探索扩大内需的其他措施。为了减少寻租纯损、防止中标企业可能存在的道德风险、避免骗补以及其他损害农民根本利益有悖“家电下乡”初衷的行为发生,政府要加强对中标企业以及相关单位、人员的监管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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