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残疾人保障金办税指南
安徽省残疾人保障金办税指南(精选10篇)
安徽省残疾人保障金办税指南 第1篇
残疾人保障金办税指南
一、什么是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国家为促进残疾人就业而设立的具有专门用途的政府性基金。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省政府165号令规定的比例的,应按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政策依据
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国家对不按比例或达不到法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所做出的一种约束性法规。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配套措施。只有对拒不履行安排残疾人就业法定义务的单位做出制裁性规定,才能体现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约束力,同时也用利于维护国家行政和管理的统一性和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制度的发展。这是解决残疾人回归社会,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和维护社会稳定的战略性措施。
1994年安徽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中要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规定制定。财政部于1995年制定发布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确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为政府性基金,纳入预算外管理。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84号)文件规定:“暂时达不到比例的应按财政部发布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安徽省人民政府第165号令规定:“凡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应按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用人单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计算方法
《安徽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应按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每少安排一名残疾人就业,应按当地县级以上统计部门统计的上一本地区从业人员年平均劳动报酬标准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安排残疾职工差额不足一人的,按差额比例计算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计算公式:应交纳保障金=(用人单位上从业人员总数×1.5%-从业残疾职工数)×上当地从业人员年平均劳动报酬标准。(2010市、区范围内从业人员年平均劳动报酬标准为 25466)
例:××企业上从业人员总数为150人,其中残疾职工2人,应如何交纳残疾人保障金?
答:(150×1.5%-2)×25466=6366.5
四、企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企业会计可通过“管理费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核算。
五、企业于每年的9月30日前缴纳残疾人保障金。您可以选择网上申报、POS机刷卡、现金等方式缴纳。
安徽省残疾人保障金办税指南 第2篇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安徽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以及政府性基金管理政策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国家为促进残疾人就业而设立的具有专门用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额缴入地方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单位不得截留、坐支、挤占、挪用。
第三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预、决算审批制度。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应按照同级财政部门规定,编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预、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和上级残疾人联合会备案。
第四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和管理,应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和上级残疾人联合会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管理
第五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省政府第165号令规定比例的,应按年度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六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
用人单位每少安排一名残疾人就业,应按当地县级以上统计部门统计的上一年度本地区从业人员年平均劳动报酬标准缴纳残疾人就
业保障金。安排残疾职工差额不足一人的,按差额比例计算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计算公式:应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上年度从业人员总数x 1.5%一从业残疾职工数)x上年度当地从业人员年平均劳动报酬标准。
从业残疾职工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国家法定就业年龄;
(2)符合《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
(3)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依法享有劳动报酬、基本社会保险。
第七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县以上残疾人联合会和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按照分级征收的原则负责征收工作。残疾人联合会负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非企业用人单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地方税务机关负责企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
第八条中央和省属非企业用人单位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省残疾人联合会负责征收,其中:驻肥单位,由省残疾人联合会直接征收;驻肥以外单位,由省残疾人联合会委托所在市、县残疾人联合会代征。
市、县非企业用人单位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同级残疾人联合会负责征收。
第九条中央部属、外省(市)驻皖企业和省、市、县(市、区)属企业的征管范围划分界限,一律按地税部门的现行税收征管渠道运行。其中,省属企业(地方各税、费及所得税均由当地地税机关征收的除外),全部由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负责征收。
第十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办法:
(一)用人单位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将本单位上一年度从业人员总数的统计报表、《安徽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表》、《安徽省用人单位从业残疾职工名册》、从业残疾职工残疾证原件及复印件、与残疾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在岗残疾职工工资表、残疾职工养老、医疗、失业等基本社会保险证明等相关资料,按分级管理原则报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审查确认。
(二)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对用人单位上一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进行审查,对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和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省政府第165号令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应在每年6月30日前核定其上一年度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数额,并发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对未按期报送年审材料的用人单位,按未安排残疾人就业认定,计算其应缴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用人单位应自收到缴款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残疾人联合会或地方税务机关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十一条除国务院、财政部规定外,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十二条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须统一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安徽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专用缴款书”,式样附后)。专用缴款书直接作为银行结算凭证使用,用人单位可以采取现金方式缴款,或加盖预留银行印鉴后通过转帐方式缴款。专用缴款书由省财政厅通过财政系统发放,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地方税务机关向同级财政部门办理领购手续;其印制、发放和使用管理,按省政府令第104号及其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入地方国库(其中:市、县残疾人联合会或地方税务机关代省残疾人联合会或省地税局直属局代征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及市、县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的中央部属企业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按照4:6的比例分票分别就地缴入省级国库和同级国库),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收缴和入库。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入国库,填列“基金预算收入”科目第87类“其他部门基金收入”第8704款“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入”;财政部门拔付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填列“基金预算支出”科目第87类“其他部门基金支出”第8704款“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支出”。第十四条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从单位经费中列支;企业、其他社会组织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从管理费用中列支。
第三章使用管理
第十五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必须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使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范围包括:
(一)补贴残疾人职业培训费用;
(二)有偿扶持残疾人集体就业、个体经营;
(三)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适当补助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经费开支;
(四)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奖励安排残疾人就业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五)用于有利于残疾人就业的其他开支。
第十六条各级残疾人联合会要加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核算,健全内部规章制度,严格单位财务管理,定期向财政部门和上级残疾人联合会报送财务报告。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税务机关或受本级人民政府委托的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补缴;逾期仍不缴纳的,可依法处以500元以上1000以下罚款,并按日加收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总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用人单位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八条残疾人联合会、地方税务机关、政府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征收、使用和管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工作中,违反本办法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 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残疾人联合会、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负责解释。
安徽省残疾人保障金办税指南 第3篇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国家为促进残疾人就业工作, 鼓励各企业和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重要举措, 是为残疾人提供就业保障的重要措施。重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管理工作, 对于残疾人就业工作意义重大。虽然国内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管理工作已经如火如荼的开展起来, 发展势头也比较良好, 但是不能够忽视管理工作中暴露出的问题。及时、合理的解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是建立社会大众对政府管理恩呢管理的信任基础, 也是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工作顺利施行的坚实后盾。在这个方面, 对于财务管理工作人员, 也有了很好的要求。
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及其管理的重要性
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在我国的《残疾人保障法》中有着明确的规定, 是针对于帮助国内的残疾人就业为目的的资金。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中明确指出了需要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企业和单位, 以及缴纳的条件及数额。当时, 在我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发展过程中一直存在着许多的问题。尤其是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财务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影响了我国残疾人就业保障工作的开展。
合理开展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财务管理工作是十分有必要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主要用途是为:残疾人再就业提供培训的资金;鼓励遵照相关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企业和单位;自主残疾人自主创业;残疾人就业管理部门的正常经费开支;残疾人的社会福利保障;以及残疾人贫困人员的救济不贴等。由此可见,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于残疾人的生活和就业影响意义重大。如果财务管理不当, 造成被挪用和贪污等不良现象, 对于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开展是十分不利的, 也极大的影响了政府的信誉。因此, 虽然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工作方面面临着严峻的考验, 但是我们不能够有一丝一毫的松懈。坚持改善国内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管理环境以及管理模式, 及时处理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才能够保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财务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才能够树立残疾人的就业信心, 为他们提供可靠的保障。
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国内残疾人就业保障工作的坚实后盾, 也是用途专一的重要资金, 是树立残疾人就业信心和鼓励残疾人参加工作以及自主创业的动力。实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科学的财务管理十分重要, 但是目前国内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工作存在着许多有待解决的问题。
首先, 大部分企业和单位不能够严格按照相关法规的要求及时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一般的, 不能够安排残疾人就业或者数量不符合标准要求的企业和单位, 需要按照一定的比例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但是, 数据显示, 大部分企业不能够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而事业单位也对缴纳残疾人保障金不够重视。导致国内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数额难以得到保障。这是目前残疾人保障金财务管理工作中的首要解决问题。
其次, 一些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 向企业和单位私自额外收取手续费等其它不相干的费用, 但只残疾人保障金的收取十分混乱, 不仅导致了企业和单位对于残疾人保障金财务管理的信誉怀疑, 也挫伤了企业和单位正常缴纳残疾人保障金的积极性。
第三, 残疾人保障金的预算及使用不够科学合理。由于没有明文的残疾人保障金资金流向的规定, 导致许多地区的残疾人保障金财务管理部门对于残疾人保障金的预算比较混乱, 在使用过程中使用保障金用于残疾人就业保障工作人员的开支或者办公建筑的投资。虽然这些都属于保障残疾人就业工作的一部分, 但是并不是资金项目的主要部分。这就大大减少了残疾人的受益范围, 违背了设立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初衷。导致残疾人保障金不能够被正确的使用, 使得保障金的用途不容乐观, 不能够落实到残疾人的就业工作中。
最后, 滥用残疾人保障金的行为屡见不鲜。某些残疾人保障中心利用残疾人保障金用作会议、差旅以及其它不必要的应酬行为的消耗中;也有一些明目张胆的利用残疾人保障金填补财政支出的漏洞, 甚至挪用残疾人保障金进行其它盈利行为, 致使残疾人保障金不能够落到实处, 并且资金使用也经常超出残疾人保障金专项开支的资金范围。
三、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问题的有效解决措施
残疾人保障金财务管理中出现的都是目前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针对这些问题, 结合作者的实践经验, 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 在进行残疾人保障金财务管理工作时, 监督企业和单位将残疾人保障金的之处纳入财务的预算中, 并且通过对于企业和单位的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安排情况进行考察, 明确企业和单位是否需要缴纳残疾人保障金以及应该缴纳的具体数额。有特殊情况的需要提前申请, 酌情处理。当然, 合理完善的保障金收缴制度也是必不可少的。这样才能够切实保证残疾人保障金的资金来源。
(二) 在进行残疾人保障金财务管理工作时, 监督收缴残疾人保障金的部门出具正规的票据, 建立完整的账目信息并及时归档。缴纳残疾人保障金的企业和单位有权利监督残疾人保障金收缴部门的工作行为, 发现有乱收费的行为及时予以举报。建立完善的残疾人保障金账目和存储的稽查制度, 确保残疾人保障金收缴工作的透明和公正。
(三) 在进行残疾人保障金财务管理工作时, 对于残疾人就业保障服务部门进行“精兵简政”, 剔除不必要的部门以及服务人员, 减少不必要的资金消耗, 尽量做到残疾人就业保障服务部门内部的收支平衡, 尽量自给自足。切实做到残疾人保障金专项资金的专项用途。
(四) 在进行残疾人保障金财务管理工作时, 注重建立完整的支出预算系统, 优化残疾人保障金资金流动结构, 确保残疾人保障金的科学合理使用。提高对于残疾人就业培训、生活资助以及其它残疾人社会保障的资金支出比例, 同时扩大资金流动范围, 确保更多的残疾人能够受益。
(五) 在进行残疾人保障金管理工作时, 申请政府引导企业和单位提供多方面的残疾人就业渠道, 鼓励残疾人自主创业, 提供扶持残疾人就业资金。开展农副业、公益事业以及其它残疾人能够参与的行业支持, 带动整体残疾人就业的发展。
(六) 在进行残疾人保障金财务管理工作时, 健全和完善现有的残疾人保障金财务管理制度, 保证残疾人保障金收缴、使用以及其它项目的财务管理能够公开、公正、透明。确保残疾人保障金在残疾人就业保障工作中落实。细化相关的工作细节建立详细的账目和档案, 残疾人保障金财务管理工作的有序进行。
(七) 在进行残疾人保障金财务管理工作时, 合理的奖惩制度也是十分有必要的。对于积极配合残疾人保障金缴纳工作的企业和单位予以鼓励, 而拒不缴纳残疾人保障金的企业和单位进行批评教育, 情节恶劣的需要严厉惩罚。对于残疾人保障金财务管理部门内部滥用职权或者滥用残疾人保障金的工作人员进行严厉的处罚, 杜绝不良风气在管理部门内部的滋长。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财务管理问题的有效解决措施主要包括以上7个方面。其中, 对于这些措施的研究, 在解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财务管理方面, 有很好的效果。对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财务管理问题, 需要多个方面的共同协作, 才能够达到一个更好的效果。相信在未来解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财务管理问题方面, 会逐渐研究出更好的解决方法, 从而保障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财务管理方面的问题。
对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管理, 其实是对财务管理工作的一个高的要求。财务管理工作是在一定的目标下, 对资金等进行管理, 是资金管理的一个组成部分。财务管理是研究资金的获取和分配的重要依据。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财务管理, 需要财务人员具备专业的财务管理知识, 还需要有针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的思想, 才能够更好的实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管理。
四、结束语
残疾人保障金管理工作对于改善残疾人就业情况, 提高残疾人的社会地位影响十分重要。其本质上是改善残疾人的经济生活状况, 保证社会安定。通过监督保障金的收缴以及科学合理的运用, 保证残疾人保障金落到实处, 能够切实解决残疾人就业保障的实际问题。重视残疾人保障金的管理工作, 发挥其实际的效力, 能够改善国内残疾人就业工作的现状, 保持社会安定, 促进和谐发展。这也体现了政府对于弱势群体的重视和关心, 符合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
参考文献
[1]雷宗瑜.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使用的问题及对策[J].现代审计, 2008 (2) :1, 26
[2]尚琤.浅谈残疾人保障金制度实施中的问题[J].职业, 2009 (17)
[3]凌红珠, 王丽梅, 毛宇.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使用迫在眉睫[J].审计理论与实践.2002 (9)
[4]邹丹, 丁振凡.基于.NET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系统[J].华东交通大学学报, 2007 (2)
安徽省残疾人保障金办税指南 第4篇
关键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绩效评估
一、南疆三地州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现状
(一)征收方式——地税代征方式。残疾就业保障金征收方式主要包含残疾人联合会征收、地税代征、财政代扣和社会保障部门征收四种。南疆三地州自2005年以来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地税代征方式。但是在实际执行中,单独的地税代征的征缴方式只能对地方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人民团体、自收自支的企业单位、乡镇经济组织、个体营业户等经济组织有其威慑性,税务部门对这类用人单位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拒缴现象可以实行从其存款账户直接转帐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户头上,还可以利用税务组织本身的档案系统对其具体保障金缴纳数额进行统计。以上两种优势对于当地行政区内与地方税务业务不相关的国家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等权利机关则不能显示。
(二)征收对象——地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面宽泛。从征收对象上面看,南疆三地州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对象为“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央和外省(区、市)驻疆机构和其他依法设立的组织机构以及城镇个体工商户”,本办法中将“城镇个体工商户”纳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对象范围,规定城镇个体工商户按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定营业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目前我国各省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对象中最广泛的定义。
从笔者的调查效果看,对城乡个体户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引起个体户很大反感。原因在于城乡个体户基本不需要雇佣职工或雇佣人数较少,安排残疾人就业困难,且城乡个体户面临经营风险变动较大,收入不稳定,很难有能力支付保障金。
(三)征收程序——南疆三地州与全国各地标准基本统一。南疆三地州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程序与我国其它地区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程序方面做法比较一致,一般都是走用人单位申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当地残疾人联合会或当地残疾人联合会主管的残疾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进行审批,由残疾人联合会或其他组织进行征缴工作,由残疾人联合会或地方税务机关对拒缴单位进行催缴工作和相关奖惩工作。用图表形式表述如下:
二、南疆三地州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管问题分析
(一)各县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数量、征收覆盖率和征收率不尽相同。笔者在南疆三地州残疾人联合会的访谈工作中了解到,在相同的征缴政策下,三地州各县市残疾人联合会实行代扣代缴政策后的基金的数量、征收覆盖率和征收率也不尽相同。具体原因是在实际征缴过程中,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数量受征收人员的人为因素影响比较大。在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经济组织征收难度小,直接代扣。但是没有实行财政代征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用地税代征的手段很难上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城镇个体工商业户根据代征工作各县市实施也不统一。
(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手段存在软弱性。由于残疾人联合会属于民间组织,没有行政权力。在保障金的审核过程中,参加审核的用人单位数量不确定。同样,在征缴过程中,用人单位拒缴现象非常普遍。笔者在新疆残疾人联合会的实际调查过程中了解到,在地税代征实施的地区,保障金征收数量的多少与当地残疾人联合会工作人员的人情关系和工作努力程度有直接关系。因为在保障金审核、缓缴、减交、免交审核,保障金的奖励、惩罚负责机关都在残疾人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不具有行政权威,征收手段具有软弱性。地税机关的数据资料和法院的强制执行均取决于残疾人联合会工作的有效性。且地税是保障金的代征机关,税务工作人员没有职责内工作的急迫性和积极性,也没有相关的绩效考核系统,所以只征收按时缴纳的用人单位,并不会参与相关催缴工作。
(三)用人单位存在残疾人就业安置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缴纳困难。南疆三地州国家级贫困县众多,是我国著名的集中连片贫困区,地方实体经济发展落后是导致用人单位存在残疾人就业安置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困难的根本原因。其次,用人单位对残疾人保障金征收合理性的疑问使得很多单位认为没有必要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南疆三地州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管问题解决对策
(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税模式有利于解决征收覆盖率
低和征收手段软弱问题。从理论上看,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费模式和征税模式在本质上并没有相悖之处,特别是在征收的目的和法律依据方面,两种模式简直是完全一样。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税模式在提高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统筹层次,简化保障金征收程序和提高保障金征收的强制力方面要强于征费模式。
(二)完善保障金征理程序。残疾人就业保障税的征收机关是各地税务机关,征收基金入库然后交由相关残疾人就业管理机关使用。税务机关征收力度大,效率高,成本低,且税务机关只管征收,不管使用,可以有效避免征收工作人员的一些寻租行为。纳税单位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进行税款的申报工作,简化了纳税程序。
(三)建立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管绩效评估系统。建立保障金征管绩效评估系统有利于提高相关工作的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工作效率。南疆三地州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制度各地实施效果差异巨大的原因之一是因为没有建立完善的保障金征管绩效评估系统。各地不同区域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数量的征多征少与各地按比例就业率的提高与否没有直接的比较系统。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最终目的是促进残疾人就业率的提高,而非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税款的量的增多。所以在建立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管绩效评估系统的时候要正确估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税收效应。
参考文献:
[1]许巧仙,我国城镇残疾人就业问题研究综述[J],河海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年9月
安徽省残疾人保障条例 第5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宗旨】 为了保障残疾人能够独立生活和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促进残疾人的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依据:•残疾人保障法‣第一条;•残疾人权利公约‣】
第二条【残疾人界定】 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
【依据:•残疾人保障法‣第二条】
第三条【权利保护】 保障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禁止侮辱、侵害残疾人。禁止贬低损害残疾人人格。
【依据:•残疾人保障法‣第三条】
第四条【政府及部门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和计划,并将残疾人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
乡镇、街道和村(社区)残疾人专职委员,应当做好为残疾人服务的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残疾人保障工作。
【依据:•残疾人保障法‣第五条】
第五条【残工委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
残疾人无劳动能力、无扶养人或者扶养人不具有扶养能力、无生活来源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供养;有条件的地方实行集中供养。
【依据:•残疾人保障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11‟2号)“
(四)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
第十一条【社会救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者供养待遇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贫困残疾人,应当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生活救助金,或者采取其他救助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
【依据:•残疾人保障法‣第四十八条】
第十二条【基本住房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符合公共租赁房、廉租住房申请条件的残疾人家庭优先安排公共租赁房、廉租住房,在楼层分配上对行动不便的残疾人给予照顾。
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进行危房改造,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依据:•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11‟2号)“
(六)保障残疾人基本住房”】
第十三条【基本医疗养老保险】 残疾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承担个人缴费部分有困难的,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贴。残疾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承担个人缴费部分有困难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贴;对参加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困难的重度残疾人,按照有关规定以最低缴费标准代缴全部养老保险费。
【依据:•残疾人保障法‣第四十七条;•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11‟2号)“
(四)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
(五)保障残疾人享有基本医疗康复”】
第十四条【其他特别扶助】 鼓励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减免生活困难的残疾人家庭生活用的水费、电费、燃气费、电话费、有线电视收视费。
【依据:•残疾人保障法‣第五十条;•安徽省优待扶助残疾人规定‣(省政府令第202号)第二十六条】
第十五条【其他特别扶助】 残疾人搭乘各类交通工具,凭《残疾人证》优先购票、优先搭乘,并按照省政府有关规定享受减免待遇。
【依据:•残疾人保障法‣第五十条;•安徽省优待扶助残疾人规定‣(省政府令第202号)第二十六条】
第十六条【家庭保障】
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的护理责任,由其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承担。
【依据:•残疾人保障法‣第九条】
第三章 康 复
第十七条【康复服务体系】 建立和完善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康复工作纳入国家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内容,并以社区康复为基础、康复机构为骨干、残疾人家庭为依托开展康复工作。
【依据:•残疾人保障法‣第十六条;•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
(五)健全残疾人康复服务保障措施”】
第十八条【康复服务机构】 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兴办残疾人康复机构。
省、设区的市、有条件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康复需求,举办残疾人康复机构,或者依托医疗机构设立康复医学科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和指导城乡卫生服务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开展社区康复服务工作。
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11‟2号)“
(七)大力推进残疾人教育”】
第二十二条 【就学扶助】 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倡导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将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少年纳入普通教育机构实施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为其学习提供方便和帮助。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力量采取多种形式,对重度肢体残疾、重度智力残疾、孤独症、脑瘫和多重残疾等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举办专门招收重度残疾儿童、少年的康复教育学校。
【依据:参考•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三条【普通教育】 义务教育学校应当按照就近、便利的原则,招收能适应其学习生活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跨户籍地的残疾儿童、少年和残疾人子女就学由现居住地政府按照就近、便利的原则负责安排。
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不得拒绝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要求的残疾学生入学。
【依据:•残疾人保障法‣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四条【特殊教育】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残疾人的数量、分布状况和残疾类别等因素,合理设置特殊教育学校等残疾人教育机构和特殊教育班。
提供特殊教育的机构应当具备适合残疾人学习、康复、生活特点的场所和设施。
【依据:•残疾人保障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安徽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二十五)关心和支持特殊教育”】
第二十五条【学费减免和补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项资助资金,用于扶持家庭贫困的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的子女就学。
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残疾人家庭子女和家庭贫
7第三十二条【劳动权益保障】 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职工,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为残疾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残疾人职工生理、心理情况分配适当工种和岗位,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在福利待遇、晋职晋级、职称评定、社会保险等方面与健全职工享受同等待遇。
【依据:•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八条】
第六章 文化生活
第三十三条【政府扶持】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指导城乡基层组织开展有益于残疾人身心健康的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对残疾人文艺团体给予扶持。
【依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三十四条【文化体育活动扶助】 鼓励单位和个人兴办适合残疾人特点和需要的文化、体育活动场所,为残疾人服务并适当减免收费。公共文化、体育活动场所应当对残疾人开放,并提供方便和照顾。
城乡公共健身场所应当配置适合残疾人身心特点的健身康复器材。
【依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二十四条;•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11‟2号)“
(十一)广泛开展残疾人文化体育活动”】
第三十五条【传播媒介扶助】 有条件的公共图书馆,应当建立盲文读物、盲人有声读物图书室,为残疾人借阅盲文读物和有声读物提供方便。
省和设区的市广播电视台应当创造条件,开办电视手语节目和残疾人专题广播栏目,并根据残疾人的需求,对电视栏目、影视作品加配字幕、解说。
活、工作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以及残疾人居家环境的无障碍改造。
禁止损坏、侵占无障碍设施或者改变无障碍设施用途。无障碍设施无法正常使用的,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及时修复。
【依据:•残疾人保障法‣第五十三条】
第四十条【无障碍信息交流和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重要的或者紧急的政务信息时,应当逐步能够提供文字提示、手语、语音等无障碍信息交流服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网站,重大文化体育活动网站,政府公益活动网站,为残疾人提供服务的公共服务机构的互联网网站,应当逐步达到无障碍网站设计标准。
【依据:•残疾人保障法‣第五十四条】
第四十一条【无障碍信息交流和服务】 城市公共服务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应当逐步建立语音提示、屏显字幕等系统,或者采取设立盲文简介和盲人手摸模型、无障碍专用窗口或专用通道等措施,为无障碍信息交流服务创造条件。
设有无障碍设施或者提供无障碍服务的公共场所,应当在适当位置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无障碍标识。
公共停车场应当在合理位置设置残疾人专用停车位。
【依据:•残疾人保障法‣第五十五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行政人员责任追究】 有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本条例规定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职责的,由监察机关或者所在单位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监察机关或者所在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依据:•残疾人保障法‣第六十一条;参考•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六十九条】
第四十三条【残联责任追究】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申办《残疾人证》收取残疾鉴定检查费和证件工本费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依据:•安徽省优待扶助残疾人规定‣(省政府令第202号)第三十五条】
第四十四条【侵权责任追究】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督促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教育机构拒不接收残疾学生入学,或者在国家规定的录取要求以外附加条件限制残疾学生入学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残疾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未根据残疾人职工生理、心理情况分配适当工种和岗位,合理确定劳动定额的,或者在福利待遇等方面未给予残疾人职工与健全职工享受同等待遇的。
【依据:•残疾人保障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第四十五条【违反残保金征缴规定责任追究】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未安排或者未按照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又未缴纳或者未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征收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依据:•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第二十七条】
残疾人康复救助指南 第6篇
一、0-6岁残疾儿童免费抢救性康复训练救助指南
(一)救助对象:
本市享受低保和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水平200%的贫困家庭中,经筛查具有符合适应症的0-6周岁并在定点康复机构进行康复训练的残疾儿童。
(二)定点康复机构
1、肢体残疾儿童康复训练定点机构:如皋市残疾人康复中心、南通市第二人民医院
2、视力残疾儿童康复训练定点机构:如皋市鹏程眼科医院
3、听力言语残疾儿童康复训练定点机构:如皋市特殊教育学校
4、智力及孤独症儿童康复训练定点机构:如皋市残疾人康复中心、南通市社会福利院、南通思杰儿童发展中心
(三)办理程序:
1、由残疾儿童法定监护人携带户口簿及复印件、由专科医院疾病诊断证明及复印件、低保证或收入证明及复印件向所在镇(区、园)申请并填写《江苏省0-6岁困难家庭残疾儿童免费抢救性康复训练审批表》。
2、经村(居、街道)、镇(区、园)残联初审后,持经村、镇审批的《江苏省0-6岁困难家庭残疾儿童免费抢救性康复训练
审批表》报市残联审批,市残联审核后签发《如皋市0-6岁贫困家庭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训练介绍信》。
3、救助对象凭《介绍信》到指定的康复机构接受康复训练。
二、贫困白内障患者复明手术申请指南
(一)救助对象:
本市享受低保和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水平200%的贫困家庭中,经筛查具有手术指征的贫困白内障患者。
(二)救助定点医院
如皋市鹏程眼科医院、如皋市博爱医院、如皋市城西医院
(三)办理程序:
1、救助对象持低保证、收入证明、身份证、户口簿等有关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到所在村(居)申领并填写《江苏省贫困白内障复明手术审批表》,由村(居)签署意见盖章后到镇(区、园)残联初审。
2、镇(区、园)残联审核后开出《如皋市贫困白内障患者术前检查介绍信》,患者持介绍信到定点医院进行术前检查,定点医院检查结束后,患者持检查报告单到镇(区、园)输初审手术。
3、患者持经村(居)、镇审批的《江苏省贫困白内障复明手术审批表》及相关资料到市残联审批,市残联发出《如皋市贫困白内障患者免费手术通知单》,患者持通知单到定点手术医院进行手术。
三、贫困精神病患者免费服药救助申请指南
(一)救助对象:
本市享受低保和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水平200%的贫困家庭中,经专业医院诊断并在村(居)内监护,须长年服药的精神病患者。
(二)贫困精神病患者免费服药救助定点医院
如皋市第二人民医院
(三)办理程序:
1、患者本人或法定监护人(委托监护人)持患者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残疾人证》及专科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低保证或收入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到所在村(居)写《贫困精神病患者免费服药医疗救助申请表》,经村(居)、镇(区、园)残联审批后报市残联审批。
2、市残联审批后签发《如皋市残疾人联合会贫困精神病患者免费服药项目救助通知单位》,同时填发《如皋市贫困精神病患者医疗救助卡》,患者本人或法定监护人带患者持上述两项资料到定点医院体检领药。
四、假肢及矫型器救助申请指南
(一)救助对象
本市享受低保和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水平200%的贫困家庭中,年龄在70岁以下,单下肢截肢,经专业机构筛查符合普及型假肢安装标准的患者。
(二)救助定点机构
南通市假肢站
(三)申请程序
1、患者本人或监护人持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每月4月底前到各镇(区、园)残联申请登记,5月初由各镇(区、园)集中上报市残联。
2、经市残联与定点机构确定时间后通知所有申请人于指定时间到指定地点接受筛查,筛查符合救助条件的现场进行打样。
3、定点机构制作完成后通知受助人员到定点机构安装训练。
五、康复救助申请办理时间:每周一至周五工作时间
六、办理地点:
如皋市残疾人联合会康复部办公室(610)
安徽省优待扶助残疾人规定 第7篇
2007年07月09日 16时15分 246 主题分类: 民族民政
“残疾人”
安徽省优待扶助残疾人规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02号
《安徽省优待扶助残疾人规定》已经2007年5月14日省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省长 王金山
二○○七年五月二十四日 安徽省优待扶助残疾人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残疾人的优待扶助,鼓励残疾人积极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残疾人教育条例》和《残疾人就业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的残疾人按照本规定享受相关的优待扶助。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实施残疾人优待扶助工作,并对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优待扶助残疾人工作实施监督。
民政、劳动保障、教育、卫生、文化、广电、工商行政管理、税务、建设、交通、公安、司法、体育、人事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优待扶助残疾人工作。
残疾人联合会接受政府的委托,管理残疾人事务,开展残疾人工作,负责对本规定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促进残疾人事业的发展,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大对残疾人事业的投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每年安排部分福利彩票公益金用于发展残疾人福利事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安排部分体育彩票公益金用于开展残疾人体育活动。
第五条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对残疾人进行优待扶助。
第二章 劳动就业优待扶助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就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行集中就业与分散就业相结合的方针,采取多种措施,拓宽残疾人就业渠道,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保障残疾人就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社区服务事业,应当优先考虑残疾人就业。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多方面筹集资金,组织和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和其他形式的生产劳动。
对从事农业生产劳动的农村残疾人,有关部门应当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等方面给予帮助。
第八条 国家机关考录公务员,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招聘职员,同等考录或者招聘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残疾人。
第九条 鼓励残疾人自愿组织起来就业或者自谋职业。对自主择业、自主创业的残疾人,按照国家规定给予信贷等方面扶持。
残疾人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优先核发营业执照,有关部门应当在经营场地等方面给予照顾,并按照规定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残疾人个人从事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所得收入,免征增值税。残疾人个人从事商业经营月销售额达不到5000元的,经税务部门核准,免征增值税。
开办盲人保健按摩机构,税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减免税费。
第十条 福利企业安置盲、聋、哑及肢体残疾人员,由税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根据盲、聋、哑及肢体残疾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总数不同的比例,分别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职工,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为残疾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
用人单位辞退残疾人职工、解除与残疾人职工的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应当报当地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备案。
对依靠残疾人职工或者其配偶一人工资收入维持家庭生活的,用人单位非因单位撤销、解散、停产、破产,不得安排残疾人职工或者其配偶下岗。
第十二条 各类残疾人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开展针对失业残疾职工、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残疾人的就业再就业前的免费技能培训。
第三章 生活医疗优待扶助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下列残疾人采取生活保障措施:
(一)对有重度残疾人、多个残疾人的家庭及其他特困残疾人家庭,在原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基础上,根据分类施保的原则,适当提高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补差额;
(二)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残疾人,给予供养、救济;
(三)对在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的残疾人,当地救助站应当及时救助。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帮助农村贫困残疾人改善居住条件。
对符合政府廉租住房条件的城镇贫困残疾人家庭,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将其纳入政府廉租住房制度范围。
因城市建设规划拆迁残疾人房屋,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本着方便残疾人生活的原则妥善安置。
第十五条 残疾人凭《残疾人证》进入公园、动物园、烈士陵园、文化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体育场馆、文化活动中心和科技活动中心等公共文化体育场所,享受减免费用的优待。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
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免费进入收费公共厕所。
盲人读物免费邮寄。
第十六条 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就医,挂号、缴费、化验、取药等予以优先,乡镇卫生院、社区医疗服务机构和县级以上公立医院应当减免普通挂号费;贫困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和县级以上残联出具的家庭贫困证明就医,二级以上公立医院适当减免医疗费。
第十七条 居住在城市或者农村的残疾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按照规定享受医疗救助:
(一)持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放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凭证,享受低保待遇的;
(二)持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放的农村五保供养证的;
(三)重点优抚对象。
残疾人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但家庭贫困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将其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第四章 文化教育优待扶助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规定,保障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第十九条 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和残疾人的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应当就近入学。异地就学的残疾儿童、少年和残疾人的子女就学由流入地政府负责安排。
家庭贫困的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的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免费领取教科书;属于寄宿生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补助生活费。
第二十条 普通高级中等学校、高等院校、成人教育机构等非义务教育的学校,不得拒绝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入学,并应当减免家庭贫困的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的子女的学费、杂费、住宿费。
接受中高等教育的家庭贫困的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的子女,享受优先领取助学金的待遇,所在学校应当优先受理其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考入高等院校的贫困残疾学生,按照省有关规定享受一次性救助和学年救助。
第二十一条 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减免家庭贫困的残疾学生的学费、杂费、住宿费。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社会组织应当采取下列措施,满足残疾人的精神文化需求:
(一)通过广播、电影、电视、报刊、图书、网络等公共媒体,反映残疾人生活,为残疾人服务;
(二)公共媒体无偿刊登、播出反映残疾人事业的公益广告。
第二十三条 残疾人参加县级以上残联、文化、体育部门组织的排练、演出或者训练、比赛期间,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支持并保证其享受在岗时的工资、奖金、福利等待遇。
对在残疾人奥运会、残疾人世界锦标赛、远南(亚洲)残疾人运动会、全国残疾人运动会等重大竞技体育比赛中获得金银铜牌的残疾人运动员,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五章 其他社会保障优待扶助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扶持农村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脱贫列入扶贫开发计划,在项目和资金安排上予以优先照顾。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免征残疾人康复、教育、劳动就业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二十六条 鼓励从事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开办方便残疾人的优惠服务项目,减免生活困难的残疾人家庭的电话费、燃气费、水费、电费、有线电视收视费等费用。
第二十七条 有条件的县(市、区)和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共图书馆设立盲文及盲人有声读物图书室。有条件的电视台开办手语节目。
第二十八条 残疾人搭乘各类交通工具,凭《残疾人证》优先购票、优先搭乘,代步专用辅助器具免费携带;盲人、二级以上肢体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免费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
第二十九条 公共服务场所应当设有方便残疾人的无障碍设施。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在公共停车场免费停放。
第三十条 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残疾人,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服务。涉及残疾人申请追索赡养费、抚养费、劳动报酬、工伤赔偿及抚恤金等法律事务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优先受理;贫困残疾人申请办理公证,持有《残疾人证》和县级以上残联出具的家庭贫困证明的,公证机构应当减免公证费。
第三十一条 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公共建筑和居住区等,应当按照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的要求,进行无障碍设计和建设。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未按本规定给予残疾人优待扶助的政府相关部门,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通报批评,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未按本规定给予残疾人优待扶助的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相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第三十三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规定骗取残疾人优待扶助的,由负责优待扶助工作的相关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负责对本规定的实施进行日常的监督检查,并有权建议相关主管部门对违反本定的单位和个人作出处理。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所在单位应当责令其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给不符合残疾人标准的人员发放《残疾人证》的;
(二)在残疾人优待扶助工作中出具虚假的家庭贫困证明的。
第三十六条 单位或者个人给残疾人合法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安徽省残疾人保障金办税指南 第8篇
【关键词】审计;残疾人保障金;绩效
随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践的不断深入,关爱残疾人这一特殊群体已逐步成为全社会的共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就是一种惠及残疾人的政府性专项基金,专门用于促进残疾人的教育、培训以及就业。残保金的管理和使用关系到残疾人的切身利益,对其开展绩效审计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明确审计目标
开展残保金绩效审计首先要明确残保金绩效审计的目标。残保金绩效审计的目标主要三个,分别为:第一,促进残疾人就业政策的贯彻落实,政策目标的实现;第二,加强残保金的规范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第三,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推进残疾人事业发展。在对残保金开展绩效审计时,主要围绕残保金的三个环节进行审计,即征收、管理和使用,从经济性、效率性以及效果性方面对残保金在保护民生、促进发展、维护稳定等方面所发挥的保障功能作出客观反映,揭露残保金在征收、管理、使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以及管理环节存在的漏洞,并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以推动残保金管理体制的完善,促进残疾人就业政策的贯彻落实。
二、要主动扩展残保金绩效审计的范围
传统的残保金绩效审计主要从两个方面开展,即残保金的管理审计以及残保金的使用审计。残保金管理审计主要突出三个重点:残保金管理机构的经济性情况、残保金的监督情况以及残保金的安全完整。残保金使用审计主要审计残保金在使用过程中是否践行了厉行节约、开源节流的原则,残保金是否被真正用于了残疾人就业保障支出等。
在绩效审计中,不仅要以上述两个方面为主要审计的范围,还要改变过去单纯的财务审计方式方法,将审计的范围主动扩展到全方位的审计,包括残保金的征收、使用以及效益等涉及到资金的各个环节。为扩展审计范围,还要认真抓好审计范围的延伸。同时,还要关注残保金支出的效益情况,包括是否按规定程序以及标准进行及时、足额地发放,残保金的收支是否平衡。此外,还要计算残保金的结余率、收益率以及生活保障系数、覆盖率、实支率等多项指标。残保金是否充分发挥了残疾人基本的保障作用以及残保金在使用过程中是否公平、有效。
三、注重审计渠道的多样性
在对残保金的绩效审计中,不仅要注重对残保金使用业务台账资料的审计,也要实地考察、切实了解资金的实际使用和效果。在审计时,审计人员要改变以前的传统做法,不能将审计停留在账面、浮在表面上,而应广泛收集相关残保金的使用及管理资料。对残疾人就业、职业培训、教育、康复、救助、助学等业务台账资料更要认真审查。根据已掌握的相关业务的政策规定,将调查得来的业务资料和财务资料结合起来,进行综合分析,审查残保金的使用是否规范、合规及使用的效益情况。
此外,还要通过实地察看、询问等方式,了解该地区残疾人服务机构以及特殊教育学校的现状,进而掌握这些部门在残保金投入方面所取得的成效,都要从业务和资金角度进行审计,分析其存在的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审计建议。
四、把握审计重点,突出“三个着力点”
残保金的绩效审计涉及范围较为芜杂,包括很多方面的内容。因此,在残保金的绩效审计中,为保证审计效果,审计人员要把握审计重点,审计调查主要突出三个着力点,即:
第一,要着力于“访”。注重搞好绩效审计的审前调查。在对残保金开展绩效审计之前,审计组应根据残保金的资金流向及其牵扯面,根据资金在征收、管理和使用中的特点,以及服务机构人员等方面的具体情况,了解残保金的具体管理及使用情况,有针对性地制定绩效审计实施方案。在审计调查过程中,要加大调查覆盖面,不仅应走访应缴纳残保金的机关、团体以及企业,还要积极与自主创业的残疾人模范代表沟通交流;除此之外,还要走访居住条件差、基本生活难以保障的真正需要帮助和“保障”的弱势残疾人。在大量的走访调查中才会获得更加丰富的资料,然后根据掌握的资料进行整合,更好的了解残保金的使用效益,从而有针对性的提出审计建议。
第二,要着力于“比”。相对于其它政府基金,残保金主要用于扶持残疾人就业、职业培训以及为残疾人开展就业活动而产生的经费开支,其用途相对比较单一。针对这种单一,为增强审计评价的科学性,我们在审计时要积极开动脑筋,想想如何通过单一的资金使用链条体现残保金的绩效,如可以通过纵向比较、横向比较以及多角度比较的方法体现残保金的使用效益和价值。
第三,要着力于“谏”。为了增加审计建议的高度,为有关部门提供决策依据,针对审计中查出的问题,要注重加强综合分析,并力求能够真实准确地反映出残保金管理和使用中带有普遍性和倾向性的问题,不光从标本兼治的角度,还要从预防问题发生的角度有针对性从体制、机制等方面提出审计建议,真正发挥审计的“免疫系统”功能,做到寓服务于监督之中。
总之,通过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开展全面的绩效审计,提出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意见和建议,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这一专门惠及残疾人的专项基金能发挥出更大的社会效益,真正做到让残疾人满意,构建和谐社会。
参考文献:
[1]鸿儒.山东济宁:残疾人基本康复纳入医保[J].劳动保障世界,2010.03期
[2]杨团,张时飞,周少青,李振刚.国家福利扩展与残联组织正位——以北京市残疾人康复工作为例[J].学习与实践,2010.02期
广州残疾人乘车优惠证办理指南 第9篇
本周六(11日)起,广州实施《广州市三级、四级残疾人优惠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实施方案》,三级、四级残疾人乘坐公交、地铁将享受半价优惠,而重度残疾者(一级、二级)则仍享免费。即日起,受惠残疾人群可前往居委会申请办理《广州市残疾人乘车优惠证》(羊城通)。在一年过渡期内,也可凭残联核发的有效《残疾人证》享受半价优惠。
一、优惠对象
广州市户籍的三级、四级残疾人
二、优惠路线
(一)公交线路
市交通委员会统一管理的编码公交线路,暂不包括番禺、花都、增城、从化管理的公交线路。
(二)地铁线路
地铁一至五号线、八号线以及今后建成开通的地铁线路。
三、优惠办法
广州市户籍的三级、四级残疾人持“广州市残疾人乘车优惠证”(羊城通IC卡)半价优惠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
四、残疾人乘车优惠证的办理
三级、四级残疾人依个人自愿申请原则,沿用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乘车优惠证的申办程序办理《乘车优惠证》。
五、财政补贴办法
(一)三级、四级残疾人半价优惠乘坐市内交通工具的票款差额由市政府给予财政补偿,财政补偿资金纳入财政预算。每年由市交委、地铁总公司负责将残疾人乘坐交通工具实际发生数进行统计,并报送市财政局审核,经市财政局审核后纳入市交委部门预算,按规定程序报批。
(二)市本级财政预算经批准后,市财政局及时向市交委下达财政补偿支出计划,市交委按规定组织公交企业、地铁申请财政补偿资金。
(三)残疾人首次办理《乘车优惠证》的工本费在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支出。残疾人因遗失、坏卡等原因再次办理《乘车优惠证》的工本费由残疾人个人负担。
(四)在办理残疾人乘车优惠证的同时为优惠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的残疾人每人每年购买一份“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意外险”,购买保险所需资金由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支出。
六、本方案自2010年12月11日起实施。
需要办证的残疾人可向户籍所在街道居委会提交户口簿、《残疾人证》复印件各一份,红底小一寸照片一张(照片后面写上姓名)等申请办理。
考虑到三级、四级残疾人办理羊城通《乘车优惠证》和技术改造需要一定时间,2010年12月11日至2011年12月10日被定为过渡期。在过渡期内,三级、四级残疾人可凭残联核发的有效《残疾人证》,通过上公交车投币或由地铁现场工作人员指引享受半价优惠乘车;过渡期结束后(2011年12月11日起),本市残疾人须持羊城通《乘车优惠证》享受半价优惠。
办证过程如有疑问,可致电广州市残联020-38491508,或向户籍所在的区(县级市)、街(镇)残联联系;也可以通过96900询问。
申办地点:户籍所在街道居委会
提交证件:户口簿、《残疾人证》复印件各一份,红底小一寸照片一张
安徽省残疾人保障金办税指南 第10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和《广东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等有关规定,中山市自2009年起强制征收残疾人保障金,为了协助解决残疾人就业、帮助企业节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方面的成本,特提供以下二种方案供企业参考选择。
一、合理安排残疾人就业:
1. 根据企业自身条件,合理安排残疾人就业; 2. 残疾人享有同岗位员工同等工资待遇;
3. 除残疾人工资外额外支付200元/人/月服务管理费,每月支付。
二、残疾人挂靠: 1. 2. 3. 4.
三、办理程序:
1. 企业录用残疾人或挂靠残疾人30日内到当地劳动局报备; 2. 企业于次年1-3月凭残疾人证、身份证复印件及社保台帐到当地劳动局经审为合理使用残疾人企业后领取免缴残保金证书。
四、成本计算(按企业缴纳社保员工1000名,应招用残疾人=1000/100*1.5=15人):
1. 如未合法招用残疾人,每年需缴纳残疾人保障金=15*19572*80%(上年底全市职工平均工资按201019572计算)约23.5万;
2. 合法使用残疾人之后成本=15*200*12约36000元,约节省成本20万元; 3. 4.
根据企业需求挂靠残疾人;
企业为残疾人购买当地社会保险,包含企业支付部分和个人支付部分; 企业支付2000元/年/人生活补贴给残疾人,经审能合法抵扣残保金后一次性付清。
企业无需与残疾人签订劳动合同,残疾人发生的任何意外伤害均与企业无关。
挂靠残疾人成本=15*2000+社保15*8*260.75约6.1万元,约节约成本17.4万多;
安徽省残疾人保障金办税指南
声明:除非特别标注,否则均为本站原创文章,转载时请以链接形式注明文章出处。如若本站内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权益,可联系本站删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