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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生活)补助协议

来源:火烈鸟作者:开心麻花2025-11-191

安置(生活)补助协议(精选8篇)

安置(生活)补助协议 第1篇

林地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补偿协议书

林地、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补偿协议书

甲方

乙方

根据认定,需征用(占用)乙方林地公顷用于项目建设,按《XX省林地管理办法》规定,经双方共同协商,就林地补偿、林木补偿和安置补助补偿支付问题达成如下协议:

一、征占用林地范围:共征(占)用林公顷,其中:防护林林地公顷,特种用途林林地公顷,用材林林地公顷,经济林林地公顷,薪炭林林地公顷,其他林地公顷。

二补偿费用按《XX省林地管理办法》第XX条、第XX条、第XX条的规定计算。即:

林地补偿费元

林木补偿费元

安置补偿费元

合计元。

三、补偿费用支付时间:甲方在接到使用林地批准书之日起30日内全部付清。

四、甲方必须保证与涉及林地有关的任何方面和人民政府办清相关手续,保证乙方得到补偿。

五、需要采伐林木的委托项目建设单位办理木材采伐相关手续,林木采伐后林木交林木所有权者处理。

甲方代表人

乙方代表人

年 月 日

安置(生活)补助协议 第2篇

以“假离婚”钻政策空子获取拆迁安置困难补助的人将不再能得到拆迁安置补偿费。昨天,市国土房管局发布的《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助费有关规定》对本市城市房屋拆迁中住房困难户(含自建房住户)的拆迁安置补助费等标准作了新修改,“假离婚”方式等混淆拆迁困难补助的政策界限将不再能得到拆迁困难补助。

按去年发布的《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助费有关规定》第一条规定,对于被拆迁房屋的补偿款低于规定的补偿低限,且在拆迁范围外别无正式住房的住房困难户,经审核可以按照规定标准给予拆迁安置补助费。但新出台的文件明确规定:

第一,凡属被拆迁人在2001年11月1日以后,由于下列四种情形之一使其拆迁补偿款低于规定的补偿低限的,不适用此规定:房屋买卖、交换、赠与;因婚姻、继承等原因办理房屋分割或析产;办理房屋租赁分户;其他使其拆迁补偿款低于规定的补偿低限的情形。

安置(生活)补助协议 第3篇

效力问题一:是否导致第三人所签买卖合同无效

该解释并没有直接谈及第三人所签买卖合同有效或者无效的问题, 但是综合来看, 则可以察觉本解释是承认第三人所签买卖合同有效的。首先, 根据债权平等原则, 合同的效力一般只能拘束合同当事人, 对于第三人一般不具有效力。尽管被拆迁人具有优先取得权, 但尚不具有对第三人所签合同的干涉权, 第三人所签合同效力应不受此影响。其次, 从条文的规定来看, 被拆迁人意图取得房屋所有权的, 应该“请求优先取得”房屋, 如果没有请求或者放弃请求, 当不妨碍第三人合法取得房屋所有权。我国《物权法》对于物权变动采债权形式主义立法例, 只有在合同有效的前提下, 第三人取得的房屋所有权才具有合法根据, 因此肯定第三人能够取得房屋所有权, 就必须承认第三人签订的买卖合同效力不受优先取得权左右。既然如此, 则即使被拆迁人主张优先取得权的, 也不能说本来有效的合同因此又变成无效, 这既没有法律依据, 也有害于交易安全。承认第三人所签合同的效力, 在被拆迁人通过主张优先取得权取得房屋之后, 尽管第三人不能取得房屋, 但仍可以通过追究房产商的违约责任而获得赔偿, 因此不致处于完全失去保障的地位, 有利于保护交易安全与受害人利益。

较为特殊的是, 当第三人明知房屋已经安置给他人时, 却仍然与房产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这时合同是否有效则容易产生疑问。第三人明知属于恶意的一种情形, 但所谓恶意, 又有所谓的“观念主义”与“意思主义”之分, 仅为明知, 但并无损害被拆迁人利益的实际意图的, 仅为“观念主义”的恶意, 这种恶意不应影响合同的效力。因为, 在第三人并无损害被拆迁人利益的意图时, 根据意思自治原则, 第三人与房产商之间仅仅签订约束双方的合同并不一定损害被拆迁人利益, 只有在房产完成过户登记时, 才有可能损害被拆迁人利益, 这时被拆迁人可以行使撤销登记的权利来保护自己, 也不至于受到损害。在被拆迁人并不主张或者放弃主张优先取得权时, 第三人与房产商之间的合同仍然可以得到有效履行。当然, 在第三人具有“意思主义”的恶意时, 其与房产商之间相互串通, 损害被拆迁人利益, 依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 应当直接认定为合同无效。

效力问题二:是否优先于善意取得人

我国《物权法》规定了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拆迁人处分安置房的, 在被拆迁人不主张优先取得权时, 拆迁人的处分行为就应保持有效;只有在被拆迁人主张优先取得权, 撤销第三人的房屋登记时, 处分行为的效力才遭到了否定。因此拆迁人处分安置房时, 并非完全无效, 只是效力不能对抗被拆迁人而已, 属于处分权受限的情形。根据上述推断, 在处分权受限时应可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由第三人通过善意取得制度取得安置房屋所有权。

司法实践中, 经常出现拆迁人总是竭力隐瞒房屋已经安置给他人的事实, 以便从中渔利, 结果导致第三人根本无法得知房屋的真实情况, 购买了安置房。因此, 即使是从利益考量的角度来看, 也应该保护善意取得房屋所有权的第三人。

没有进行登记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优先取得权, 不能对抗善意取得的第三人, 但是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优先取得权已经登记, 就应赋予公示公信力, 保护被拆迁人, 第三人不能善意取得所谓的安置房。实际操作中, 关于优先取得权能否登记, 没有明确规定, 有待于立法完善, 明确规定拆迁补偿安置优先取得权可以进行预告登记和预售登记。

效力问题三:优先取得权能否转让

优先取得权可否转让的问题, 可以分为两个层次进行探讨。首先, 优先取得权可否单独转让, 这一问题涉及到优先取得权的附从性问题。其次, 如果优先取得权不可以单独转让, 那么其是否可以随同主债权一同转让, 这一问题则涉及到优先取得权的专属性问题。

关于优先取得权的附从性问题, 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 优先取得权不过是债权的一种特殊权能或者说特殊作用;另一种观点则认为, 优先取得权为一种独立的法定担保物权。这两种观点虽然对于优先取得权的独立地位有不同的认识, 但无论是权能说还是担保物权说, 显然都承认优先取得权的附从性, 因为无论是权能还是担保物权都具有一定的附从性。作为权能或者作为担保物权, 由于附从于主债权, 都应随主债权的转让而转让, 不具有独立转让的地位, 优先取得权无疑不具有单独转让的能力。

水利工程移民生活安置工作探讨 第4篇

【关键词】水利工程;移民生活安置;移民安置点

一、红岭水库中朗、大平下安置点概况

中朗和大平下村移民安置点(两村合并)位于海榆中线路124km西侧,规划总用地面积为53740.71m2,本安置区共安置村民116户530人(其中大平下村39户175人,中朗村77户,355人)。

该安置点于2012年9月份开工建设,2014年4月通过验收,安置区宅基地按照1~3人户120m2、4~5人户150m2、6人及以上户175m2划分,房屋建筑面积按照人均30m2建设,以普通装饰标准一次性建设完成,具备直接入住条件。

二、安置实施方法分析

(一)严格审查安置资格、数量

安置人口资格存在争议、安置数量变化一直是一大难题,在国内其他水利工程移民工作中,出现了各种各样的问题,例如部分搬迁户不具备生活安置资格、封库令后自然增长的人口等,相关参建单位饱受诟病,移民搬迁工作举步维艰。因此,切实做好安置资格审查、安置户、人数核查工作尤为关键。

在中朗、大平下移民安置开展之初,琼中县政府组织县公安局、檢察院、司法局、法院、移民办等成立了专项小组,逐户审查被安置户资格及人数,经调查核实,形成了详细的人口调查资料,掌握了移民诉求,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系统的反馈。

在原设计调查的基础上再次进行资格审查、数量核定工作,进一步明确了安置目标,为之后的安置房建设、搬迁入住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搬得出——充分尊重移民意愿

要实现“搬得出”的目标,在安置区地理位置选定、房屋朝向布局,要结合当地居民的生活、生产习惯,充分尊重移民意愿,否则移民会产生抵触情绪,不配合搬迁工作。

在中朗、大平下村的安置工作中,琼中县政府联合县移民办、县住建局等单位组织中朗、大平下村民代表开展座谈会,充分收集移民意愿,并最终通过村民表决的方式确定两村合并集中安置。该方式不仅符合设计内容,合并安置不仅减少了建设征地面积、缩短了工期,也增加乡村建设规模,便于经济发展。

(三)稳得住——完善生活配套设施

中朗、大平下移民安置点供水方式为地下水净化处理取水,采用重力式供水形式供居民点用水;给水管网采用生活、消防相结合的统一供水系统。居民用电配电设备采用具有“三防”结构的箱式变电站的形式。通讯线路自库区周边电信光缆接入。电信线路采用架空电缆,交接箱采用WJD-1型。内部道路主干道宽10m,车行道宽6m;次要道路宽6m,车行道宽3.5m;路面均为混凝土路面。安置点内部主道路两侧设置有路灯照明,与220V电线杆同杆架设。此外,建设有村委会办公室、篮球场及周边景观绿地。

在安置配套设施建设过程中,琼中县充分利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契机,整合相关配套资金,减少对移民资金的投入。

(四)求发展——提供可持续发展条件

“求发展”的目标,历来是最难立竿见影的移民工作之一。因为移民在搬迁后,在经济发展上需要做出调整和适应,虽然不能在短期内见效,但是充分地利用当地的资源和条件,提供机会和空间,“求发展”的目标也就指日可待。

在中朗、大平下移民安置点位于海南省海榆中线道路附近,沿路距离湾岭镇、琼中县县城较近,地理位置较好。琼中县政府有计划的规划安置布局,在最前排安置房前预留约10亩土地暂时作为绿化用地,移民可通过购置商店、外租或其他商业活动提高家庭收入,真正意义上实现“求发展”的目标。

三、安置工作小结

(一)健全的实施体系

移民生活安置工作涉及的工作种类、内容繁多,需要一个独立组织、持续操作方能完成工作任务,因此参建单位要成立系统的移民安置工作小组,其主管领导、抽调的部门负责人员设立专职。

水利工程的移民安置社会性强,涉及到县各职能单位等,同时还要涉及到乡镇部门、行政村组织,因此需要长期培养与各部门的关系,创造良性的工作氛围。

(二)积极做好技术培训工作

(1)对移民法律、法规等文件进行透彻的解读、分析;(2)对本移民项目执行的安置标准进行逐项分析、解释;(3)对安置工作中“张榜公示”等重要的工作程序进行讲解;(4)结合实际情况传授协调工作的方法、技巧;(5)实施工作中对资料管理归档的编写及保存要求。

通过分阶段联合组织开展多轮有针对性的技术培训,使参与实施的人员取得了明显的培训效果,不仅完成了安置工作,还培训出一批移民人才。

(三)充足的工作人员、机具及规范的资料记录

移民安置工作涉及的内容多、数量大,各参建人员要高度重视资料整理归档工作。针对移民安置工作的开展内容,要掌握各类执行规范。移民办公室负责对专职资料员的审核及培训以及对形成资料的整合归档工作。

(四)高质、高效的解决问题理念

在移民工作中,把交流建立在和谐的气氛之上,赢得移民群众的理解和信任,既可以取得事半功倍的工作效果,又可以树立良好的个人及企业形象;作为同谋一事的实施单位、个人之间,更应当体谅各司其责的难处,是各个实施单位工作的前提。

在移民实施过程中,要互相沟通、学习有效的工作方法,借助于简便有效的工具提高工作效率。实施工作难免会遇到一些非专业、历史遗留等问题,实施人员在发现问题后要有挑战难题的决心,通过查询或寻求帮助的形式及时解决,难题一旦搁置,不仅会重复工作,甚至对今后工作造成不可估量的影响,因此移民工作忌拖沓、不能拖泥带水。

参考文献

[1]程鹏立,李红远.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社会评价研究[J].中国农村水利水电,2009,(4).

作者简介:吉训雄(1978-),男,海南东方人,就职于国电万泉河红岭水利枢纽有限公司。

安置(生活)补助协议 第5篇

高新区各参保人:

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豫政【59】号文件使用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支持创业暂行办法》(豫人社失业【2016】11号)文件精神,为做好一次性创业补助和就业安置补助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一次性创业补助

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状态的失业人员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符合相应条件的可按规定程序申请领取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助,同时也可一次性领取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

(一)申领条件

1、失业人员创业者已办理工商登记

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证明)的注册登记时间应在本次失业保险金领取状态。

2、申领创业补贴的失业人员创业者,须为个体经营者、企业法定代表人,且申领补贴时创业实体已正常经营。

(二)申报时限

失业人员需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证明之日起两个月内提出一次性创业补助申请。

(三)申请资料

失业人员应如实提供以下证明资料:

1、《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一次性创业补助申领表(附件1);

5、对经营场所不在本市的,根据豫人社失业[2016]11号文件要求,需由经营地所在统筹地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实地核查并出具相关证明;

6、申领失业保险金时开设的银行卡复印件。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1、在高新区社保局领取失业金的失业人员申请一次性创业补助直接到分局服务大厅申请。由分局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指派核查人员(至少两人)对当月提出申请一次性创业补助失业人员的真实经营情况进行实地核查。

2、实地核查如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发放一次性创业补助:(1)实际经营地址与营业执照登记地址不一致的;(2)实际经营者与营业执照登记不符的;(3)未开展经营活动的;

(4)未能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或房屋产权登记证的;(5)实际经营范围与营业执照登记不一致的。

二、就业安置补助

受理用人单位申请,支付用人单位吸纳安置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就业安置补助。

(一)申领条件

1、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按规定足额缴费满一年的企业;

2、吸纳安置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的;

3、用人单位招收的公益性岗位人员、一年以内重新招录原单位失业人员的不享受此项补贴。

(二)申报时限

自用人单位吸纳安置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的3个月后,方可申报。

(三)补助标准

按用人单位实际安置人数及签订合同期限,确定补助金额,用人单位与失业人员签订1年期限劳动合同的,发放2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就业安置补助,以统筹地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日期时的失业保险金标准核定。每增签1年劳动合同增加2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补助,每人最高不超过6个月的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

(四)申请资料

用人单位应如实提供以下证明资料:

1、安置人员的《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2、安置人员名单及申请期内工资明细账(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明细(单)等,账单时限均不少于3个月;

3、用人单位就业安置补助申领表(附件2)。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1、为方便企业,按照就近申请原则,高新区用人单位申请失业人员就业安置补助可直接到高新区社保局申请。我局将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指派核查人员(至少两人)对用人单位安置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就业情况进行实地核查,确保用人单位吸纳安置的真实性。

2、用人单位应每年向分局业务审批机构报告安置人员劳动合同执行情况,若中途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退回未履行剩余期限劳动合同的就业安置补助。

3、实地核查如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发放就业安置补助:(1)安置人员在用人单位未正常工作的;(2)安置人员在用人单位未正常发放工资的;

(3)用人单位没有依法为安置人员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的。

附件1下载地址:http://pan.baidu.com/s/1bp2xVtl 附件2下载地址:http://pan.baidu.com/s/1mi6jvk8

联系电话:

0371-67759615

安置(生活)补助协议 第6篇

自贡市人民政府令第65号

《自贡市建设征收土地补偿补助安置办法》已经2009年9月24日自贡市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九日

自贡市建设征收土地补偿补助安置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建设征收土地补偿补助安置管理,保障征收土地工作的顺利开展,保护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以及国家、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征收土地的补偿补助安置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征收我市行政区域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由市、县、区人民政府依法实施。土地征收工作由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征收土地承办单位负责具体实施。

四川自贡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征收工作由四川自贡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并确定征收土地承办单位负责具体实施。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征收土地。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土地征收工作的领导;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征收的行政管理和监督指导;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的编制、审核和实施;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规划和建设、民政、农业、林业、水务、畜牧、统计、物价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征收土地补偿补助安置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征收土地承办单位做好征收土地补偿补助安置工作。

第四条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应服从市、县、区人民政府依法征收土地,依法履行登记手续,及时领取各种补偿、补助,接受安置,按时交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市、县、区人民政府依法征收土地。

第五条征收土地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严格按法定程序实施。

第二章征地程序

第六条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土地供应政策,对因建设需要拟以批次或项目实施征收土地的,由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书面形式向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征收土地告知。

第七条自征收土地告知之日起,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业人口进行逐户登记,张榜公示,并依照有关规定确认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征收土地承办单位对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青苗、附着物和房屋进行清点、登记、勘丈、核实;委托具备相应土地勘测资格的单位对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面积、地类进行实地测量,并对拟征收土地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幅员面积、地类、权属进行调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确定土地权属、类别和面积。

第八条征收土地告知、调查工作结束后,由市、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根据征收土地调查结果拟订征收土地方案,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应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社区)、组发布征收土地公告。

第九条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和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依法批准手续到指定地点办理征收土地补偿登记手续;未如期办理征收土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征收土地承办单位的调查结果为准。

第十条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社区)、组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第十一条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和其他权利人要求对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举行听证的,应当在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有关市、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组织听证。

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发布后,县(区)人民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实施征地拆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形成风险评估报告。

第十二条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征收土地承办单位具体实施。

第十三条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给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和其他权利人。

第三章征地补偿补助

第十四条征收土地面积按实测(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土地类别按《土地利用现状分类》进行分类,作为计算各种补偿、补助费用的依据。

第十五条征收耕地的年产值标准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为准。第十六条青苗补偿费按照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计算。一年一季的作物补偿一年年产值;一年两季及两季以上的作物补偿半年年产值,没有青苗的不予补偿。

第十七条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倍数按以下方式计算。征收每亩耕地的土地补偿费按前3年平均年产值标准的10倍计算。安置补助费依据被征收土地集体经济组织人均

耕地面积,按以下标准计算:人均耕地1亩以上的,每亩耕地按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计算;人均耕地1亩以下的,每个安置人口按前3年每亩耕地平均年产值的6倍计算。征收耕地的两项补偿费倍数之和低于16倍的,按16倍计算。

征收非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上述标准减半计算。

第十八条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按建筑物、构筑物补偿标准(详见附件1)、经济林木果树补偿标准(详见附件2)、花木花卉补偿标准(详见附件3)、用材林木及其他附着物补偿标准(详见附件4)执行。

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抢栽、抢种的农作物、经济林木、果树等地上附着物不予补偿。第十九条同一地块成片种植一种或多种经济林木、果树、花木花卉、用材林木及其他附着物的,不分别按品种、规格、数量进行清点、登记、造册,根据种植数量最多的品种的最高限额按面积进行补偿。

第二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耕地依法被部分征收后,涉及承包土地调整的,由征收土地承办单位根据调整土地工作量向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承包土地调整费。

第四章人员安置

第二十一条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并经集体经济组织认定的人员方可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予以安置补助,参与土地补偿分配:

(一)常住户口在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的;

(二)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宅基地使用、重大事项决定、财产权益分配等权利的;

(三)依法履行承担农村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义务的。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视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予以安置补助,参与土地补偿分配:

(一)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征入伍的现服役的义务兵、一级士官和二级士官;

(二)原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现服有期徒刑或被劳动教养的;

(三)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录取的在校大中专学生;

(四)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立婚姻关系依法正常迁入或依法生育的人员;

(五)因国家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需要依法迁入,尚未行使有关权利和履行有关义务的人员。

第二十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耕地或土地依法被全部征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全部安置,被征收土地集体经济组织建制经批准撤销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全部用于土地被征收后人员的安置。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应当造册登记,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其财产和涉及的债权、债务,应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享有或承担。

第二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依法被部分征收的,农转非人员安置数为征收土地数量除以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收土地前人均占有土地数量。

城市规划区外单独选址项目征收土地,征收土地后耕地资源较多,人均耕地在1亩以上的,可以在尊重被征地农民意愿基础上进行农业安置。

第二十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部分征收,土地补偿费直接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生产、安排因土地被征收而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以及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挪用或变相截留挪用。安置补助费用于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安置,被安置人员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安置补助费首先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剩余部分留作个人生活安置费用。第二十六条征收土地承办单位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用按规定拨付给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后,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乡(镇)、村的监督、指导下依法、合理分

配和使用,并将征收土地补偿费用的收支和分配情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接受监督。农业、民政等部门要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征地补偿费用分配和使用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业人口因征收土地转为非农业人口的,纳入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按城镇居民进行管理,并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农转非人员的最低生活保障、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八条农转非人员中经当地民政等有关部门核定的五保户、低保户、孤儿以及六级(二等乙级)以上残疾人员,由征收土地承办单位对每人一次性增发1500至2000元的生活补助。第二十九条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在通知规定的期限内拒不领取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的,有关费用以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的名义专户储存,视为已进行补偿安置。

第五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第三十条依法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需要对征收土地范围内农村房屋进行拆迁的,应对涉及房屋拆迁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进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涉及农村房屋拆迁的以下人员,应纳入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范围:

(一)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人员。

(二)常住户口不在被征收土地村组,但属被拆迁户户主配偶、子女、父母且长期共同居住,其他地方无住房,且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人员:

1.因独子或独女依法婚嫁迁入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在原籍地无住房且未享受或参与宅基地使用权分配,需随子女居住的法定被赡养人;

2.因依法婚嫁迁入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随同迁入的法定监护子女;

3.原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征收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已农转非,但未进行过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人员;

4.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人员。

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拆迁房屋,已实行了货币补偿安置或住房安置的人员,不得在以后的征收土地拆迁房屋安置时再次纳入安置人员的范围。但实行自拆自建安置方式涉及房屋二次拆迁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依法全部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以及部分征收城市规划近期建设控制区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涉及农村房屋拆迁的,不得采取自拆自建方式安置,由被拆迁户从以下两种方式中自愿选择安置方式:

(一)货币安置

被拆迁户选择货币安置的,被拆迁房屋以合法产权面积、结构为准,人均30平方米内的部分,以框架、砖混、砖木、木柱、其他结构的顺序按重置价标准进行补偿;人均3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重置价标准提高1.5倍进行补偿(详见附件5)。

对被拆迁户进行货币安置,除房屋按重置价补偿外,还应以被拆迁户应安置人口为准,对被拆迁户计发购房补助。购房补助按人均30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补助1036元。

房屋重置价补偿费和购房补助费由征收土地承办单位一次性支付给被拆迁户,由被拆迁户自行购房安置,被拆迁房屋残值归征收土地单位所有。

(二)住房安置

征收土地承办单位或征收土地承办单位委托有关业主依据规划统一建设安置房用于被拆迁户的住房安置,被拆迁房屋与安置房实行产权置换。

被拆迁户选择住房安置的,以人均3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为安置标准,按该产权户应安置人口计算安置面积,应安置人口为1人的,安置45平方米的成套住房1套。应安置人口在2人以上的,按实际安置人口计算安置面积。被拆迁户在人均安置标准面积范围内以合法产权房屋

按照框架、砖混、砖木、木柱、其他结构的顺序与安置房屋实行产权置换。

每户安置房屋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按每人30平方米计算的应安置面积。对实际安置面积超过应安置面积10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按成本价由被拆迁户补差,超出1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安置当地商品房平均售价由被拆迁户补差。

被拆迁房屋经产权置换后剩余的合法产权面积按不同结构房屋重置价标准提高1.5倍补偿。住房安置补偿后,房屋残值归征收土地单位所有。

第三十二条对部分征收城市规划近期建设控制区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需进行农村房屋拆迁的,实行自拆自建的方式安置。

实行自拆自建方式安置的,以被拆迁房屋合法产权面积和结构为依据,按房屋重置价标准提高0.5倍进行补偿。

房屋重置价补偿费由征收土地承办单位一次性支付给被拆迁户后,由被拆迁户自行建房安置,房屋残值归被拆迁户所有。

第三十三条需要拆迁补偿的建筑物、构筑物以《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批准的法定手续为依据。面积由征收土地承办单位或委托有关单位按国家规范要求进行勘丈核定。

第三十四条拆迁同时符合以下所有条件的合法房屋,可按生产办公(非住宅)、商业经营用途实施补偿:

(一)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作生产、办公、商业经营用途的;

(二)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作生产、办公、商业经营用途的;

(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且经营场地位置、面积与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位置和面积相一致的;

(四)经税务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且具有缴纳税款依据的。

生产、办公用房的补偿标准按本办法附件5规定的重置价标准提高2.5倍执行;商业经营用房的补偿标准按本办法附件5规定的重置价标准提高3倍执行。

第三十五条下列建筑物、构筑物不予补偿,由被拆迁人按期自行拆除:

(一)到期的临时建筑物和构筑物;

(二)违法、违章建设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三)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抢建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第三十六条被拆迁人在拆迁时限内提前搬迁的,征收土地承办单位可给予适当奖励。征收土地承办单位对积极参与、支持征地拆迁工作的有关人员可给予适当奖励。

第三十七条房屋拆迁的过渡安置由被拆迁人自行解决的,在市辖区范围内每人每月发给过渡周转费100—150元,过渡期为12个月;过渡期超过12个月的,超过期限由征收土地承办单位提高1倍发给过渡周转费。对货币安置和自拆自建的被拆迁户,由征收土地承办单位发给3个月的过渡周转费。

第三十八条临时建筑物未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按本办法附件6规定的标准予以补偿;搬家、打灶、误工补助费按本办法附件7规定的标准予以补助。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建设征收、使用土地,依法补偿、安置后,当事人拒不搬迁的,依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搬迁;逾期不搬迁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实行强制搬迁,可处3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在征收土地过程中,当事人不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骗取征地补偿补助安置资金的;

(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阻挠国家建设的;

(三)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第四十一条征收土地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和挪用、截留、挤占征收土地补偿补助、安置费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对征收土地补偿有争议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裁决。征收土地补偿补助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乡(镇)、村集体建设占用集体土地不改变集体土地所有权单位的,地上附着物可参照本办法规定标准下限补偿;改变集体土地所有权单位的,可参照本办法规定标准下限一次性补偿补助。

第四十四条富顺县、荣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自贡市人民政府2004年6月9日发布的《自贡市建设征用土地补偿补助安置办法》(自贡市人民政府令第58号)同时废止。

附件:1.自贡市建设征收土地建筑物、构筑物补偿标准

2.自贡市建设征收土地经济林木果树补偿标准

3.自贡市建设征收土地花木、花卉补偿标准

4.自贡市建设征收土地用材林木及其他附着物补偿标准

5.自贡市建设征收土地房屋拆迁补偿补助标准

6.自贡市建设征收土地临时建筑补偿标准

安置(生活)补助协议 第7篇

安置补助每人增加万元

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单位和群众的合法权益,认真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日前,奉节出台《奉节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据悉,奉节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此次调标工作,按照“只调标准,不调政策,确保群众受益”的原则,通过“三上三下”,召集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会议、成立专题调研组进行深入调研,并将方案报重庆市渝东北片区会议审查,最终形成了调标文件《奉节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奉节府发〔2013〕135号)。

安置(生活)补助协议 第8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亭子口水利枢纽工程移民补偿补助资金(以下简称移民资金)的管理,确保移民资金使用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第471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会计核算办法》(川移计财〔2009〕313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移民资金:是指归移民户所有的房屋及附属设施、房屋装修设施、小型商业网点及农副业设施、大棚设施、成片园林地的林木、零星果林木、坟墓等补偿补助、集体土地及财产分配、自行实施基础设施费、后期扶持费和规定应支付给移民户的其它资金以及集镇、专业项目、工业企业复(改)建的补偿补助资金。

第三条 移民资金监督管理主体是区人民政府,区移民局和库区各乡镇政府及集镇、专业项目主管部门、单位为监督管理责任单位;移民资金实行计划管理、按工程进度实行报帐制拨付;移民资金的收支业务按照《四川省乡镇移民资金管理及报帐制度实施细则》(川移发〔2004〕282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区移民局在辖区内国有(控股)银行开设移民资金管理专户,库区乡镇政府财政所必须在辖区信用社开设移民资金管理专户,严格执行“专款专用、专户存储、专账核算、封闭运行”的原则。库区乡镇移民资金专户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冲抵财务费用后,全额上交区移民局专户转增移民项目资金,纳入计划管理。库区乡镇财政所和专业项目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和专业项目及复改建移民资金的财务管理及会计辅助核算、报帐等工作,其业务接受区移民局的指导和管理。

第二章 资金计划编制下达

第五条 农村移民资金、移民项目资金计划(含实施管理费)按照分级管理、主体设计单位指导、库区乡镇及实施单位编报、逐级审核、项目法人参与,省、市级移民主管部门审批的原则进行编制下达。

第六条 区移民局在每年10月底前指导库区乡镇、专业项目主管部门和单位依据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移民投资概算、分移民投资量编报下资金使用计划,11月底前由区移民局审核汇总,经区政府审批后上报市移民办。

第七条 移民资金使用计划超批准规划及概算部分,在调整概算批准前必须征得项目法人同意和主体设计单位审核认可,经市移民管理机构上报审批后,方可纳入移民资金计划。

第八条 区移民局根据市移民主管部门下达的投资计划逐级下达,库区乡镇、专业项目主管部门和单位按照下达的计划组织实施。

第九条 市级下达的资金计划,不得随意变更和调整,确需变更调整的,必须按计划编报程序逐级上报审批,除特殊情况外,计划的变更调整应在每年10月底以前完成,经批准后纳入当年资金计划。

第十条 移民资金计划分下达,上计划内未使用或未用完的资金转入下计划使用。

第十一条 移民资金计划是资金拨付的重要依据,原则上无计划不拨付资金,严格执行任务对应规划、计划对应任务、资金对应计划、监督对应资金及任务的管理办法。

第三章 资金支付原则

第十二条 涉及移民户资金的各类补偿补助标准,由区政府按照国家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投资概算和有关规定执行,并将补偿补助标准进行公布。区移民局及库区乡镇,在移民户动迁前,将补偿补助资金按照已公布的各项标准和实物指标对应计算到移民户的登记册上。

第十三条 移民户资金支付原则:

(一)房屋、附属设施、零星果林木及其它个人补偿补助:

1.规划区内搬迁安置的农村移民,在已签订安置协议、划给宅基地、承包地、签订建房协议、开始建房施工时,支付移民户补偿补助资金40%,新房主体竣工时支付50%,新房竣工并将旧房拆除后支付10%。

2.自谋出路安置、投亲靠友从农安置、投靠非移民户亲属安置的投亲靠友无土安置移民、不在本区规划安置区内建房的养老保障安置移民,其建设征地费和基础设施建设补助费一次性支付给移民个人。

3.分散建房移民户的基础设施建设补助费直接支付给移民个人用于场地平整及挡护、给水、排水、电力、电信、广播电视和道路工程等建设。

4.原集镇建成区内不作生产安置的搬迁户,书面申请在集镇新址统一规划建房的,在签订搬迁安置协议、办完建房手续后,按本条第(一)项第一款兑付资金。不需要建房的,在签订搬迁安置协议及旧房拆除后,一次性支付补偿补助资金。

5.有农村养老保障安置的移民户,在签订搬迁安置协议并办理完全部手续后,按照农村移民养老保障的相关规定办理。

(二)区内安置及自谋职业安置农村移民的建房补助费和能源设施补助费,在划给宅基地、承包土地、签订建房协议后支付给移民户;投亲靠友、自谋出路安置农村移民的建房补助费的能源设施补助费,按本条第(一)项第二款支付资金时一并支付。

(三)移民户搬迁补助费、过渡期生活补助费(生产安置人口)、农村移民建房补助费、建房困难补助费、能源设施补助费等,按规定建登记册计算到户到人,搬迁安置时一次性支付给移民户,参加统一组织搬迁的,搬迁补助费由地方政府按规定使用。

(四)有房无户的搬迁费、建房征地和基础设施建设费,根据已公布的各项标准对应调查的房屋面积计算到登记册上,一次性支付。

(五)投亲靠友无土安置、自谋职业安置、自谋出路安置移民的生产安置费直接支付给移民个人。

(六)移民户按规定应直接享有的后期扶持资金,按统一规划搬迁安置的,由区移民局按公布的标准、办法发放;投亲靠友、自谋出路、自谋职业的,直接支付给移民户。后期扶持资金管理按国家、省、市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及财产补偿(含零星果林木)支付原则:

(一)由区移民局在移民动迁前,按照已公布的标准和实物指标对应计算出补偿费用。

(二)区移民局将计算出的土地及财产补偿情况,书面通知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所在村、乡镇,并张榜公布。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及财产补偿资金由区移民局、乡镇指导按规定分配或使用。具体步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组为单位召开群众会,讨论通过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补偿补助资金分配和使用方案,并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村委会、乡镇政府审核后报区政府审批。

(四)对淹没、占地按规划撤销建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及财产补偿,区移民局及库区乡镇按批准的分配方案直接登录计入移民登记册,并书面通知移民户;对原建制不变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补偿,在移民搬迁安置完成后,按照批准的方案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按规定使用。

(五)所有生产安置人口参与“土地两费”结余部分的分配。

第十五条 集镇迁建、各专业项目(含交通、电力、通信、水利、广播电视等)复改建资金、工业企业迁建补偿资金和进集中居民点基础设施费、调地费和征地费支付原则:所有移民工程按进度支付资金,在工程启动时可申报15%的启动资金,工程结束时累计不得超过概算的85%,预留15%的质保金,待工程竣工验收且质保期满予以清算。

第十六条 实施管理费实行协议包干制,区移民局按照区政府批准的计划及包干协议,按工作进度拨付,并严格实行报帐制。

第四章 资金审批拨付程序

第十七条 移民户资金的拨付程序:农村移民实物补偿补助资金,启动时库区乡镇按照批准下达的计划和移民签订的搬迁安置协议,按不同的安置方式以户按总额分明细造花名册并以乡镇汇总填制《移民专项资金拨款申批表》,经乡镇长签字加盖公章,报区移民局由分管领导审查、局长审核,经区政府分管领导加具意见,常务副区长审批,区移民局将移民资金拨付到乡镇移民专户,乡镇根据工程进度直接打卡到移民个人帐户,在申请拨付第二次资金时必须将前次已拨资金进行报帐。

第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及财产补偿(含零星果林木)资金拨付流程:库区乡镇按照批准方案以村(组)按总额分明细造花名册并以乡镇汇总填制《移民专项资金拨款申批表》经乡镇长签字加盖公章,报区移民局由分管领导审查、局长审核,经区政府分管领导和常务副区长加具意见报区长审批,区移民局将移民资金直接拨付到村(组)或移民个人。

第十九条 集镇迁建、各专业项目(含交通、电力、通信、水利、广播电视等)复改建资金、工业企业迁建补偿资金和进集中居民点基础设施费、调地费和征地费拨付流程:项目建设单位根据施工合同或工程进度填制《移民专项资金拨款申批表》经乡镇、项目主管部门审定,工程监理认可,区移民局分管领导审查、局长审核,区政府分管领导和常务副区长加具意见报区长审批,区移民局将资金直接拨付到项目法人、施工单位或提供劳务的个人、供货商、采购商。

第二十条 实施管理费拨付流程:库区乡镇或项目主管部门按照下达的计划及工作进度填制《移民专项资金拨款审批表》经区移民局分管领导审查、局长审核,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区移民局将资金拨付到乡镇移民专户或部门。

第五章 资金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为保证移民资金的安全,移民资金结算的金融机构要与区移民局按照《四川省移民资金安全运行管理责任制》的规定签订《协助监督管理亭子口水利枢纽工程元坝库区移民安置补偿补助资金安全协议》,并出具移民资金安全存储和及时安全拨付承诺书。

第二十二条 区、乡镇移民管理机构,移民资金结算的金融机构,移民项目实施单位要积极配合上级移民主管部门、资金监管机关的检查和审计,确保移民资金安全和发挥最大的使用效益。

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关定期和不定期加强移民资金的检查和审计,确保资金发挥最大效益。

第二十四条 加强资金监管,严禁贪污、挤占、截留、挪用、抵扣和故意拖延、卡压移民资金。凡出现违法违纪行为,区政府将责成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安置(生活)补助协议

安置(生活)补助协议(精选8篇)安置(生活)补助协议 第1篇林地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补偿协议书林地、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补偿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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