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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风险及对策

来源:漫步者作者:开心麻花2025-11-191

互联网金融风险及对策(精选6篇)

互联网金融风险及对策 第1篇

互联网金融主要风险及监管对策研究

摘 要:互联网金融的蓬勃发展有力推进了我国传统金融业的改革,但也对风险防控、金融稳定、监管创新提出了新的挑战。在新常态下,如何应对挑战,做到既能充分包容创新又能确保风险防控到位,亟需加强研究。本文分析互联网金融发展存在的风险以及当前的管理政策,提出强化互联网风险防控、创新监管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 风险防控 对策 研究

一、国内互联网发展基本情况

近年来,互联网金融呈蓬勃发展态势。2014年中国互联网金融规模已突破10万亿元,第三方互联网支付市场交易规模达9.22万亿元,P2P 市场规模约1000亿元,众筹市场规模约100亿元,网络小贷市场规模约5000亿元,基金销售约6000亿元,金融机构创新约1000亿元,财富管理约100亿元。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与其独特的优势密不可分,与传统金融相比,网络技术使金融信息和业务处理方式更加先进,能为客户提供更自主灵活和方便快捷的金融体验。

二、互联网金融的主要风险

(一)对互联网金融本质认识不清导致投资者风险意识薄弱。

互联网金融没有改变传统金融的功能和本质,创新之处在于创造了新的业务技术、交易渠道和方式,主要功能仍是资金融通、价格发现、支付清算等方面,没有超越现有金融体系范畴。这也说明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同样会具有较大风险,甚至面临的局部风险远大于传统金融。比如,“余额宝”等产品直接将收益冠以活期储蓄的若干倍,忽视了货币市场基金的风险特征。再如,人人贷(P2P)型网上借贷机构向企业发放贷款的行为缺乏足够贷后管理和风险防控措施,导致一部分网贷企业因为不良贷款不断积累或突发贷款损失而无法正常运营。然而,由于没有认清互联网金融本质,很多投资者把互联网金融当作“救命稻草”,一旦互联网金融局部风险扩大可能导致系统性风险。

(二)混业经营加大分业监管风险。

互联网环境下的金融业务普遍具有跨行业、跨部门、业务交叉性强等特征,形成了银行业务、证券业务、保险业务以互联网为基础进行深度融合和交叉的模式。在目前分业监管格局下,对于涉及银行、券商、基金、保险等多方面的互联网金融产品,具体谁来监管、如何监管以及工信部、公安部等其他相关部门如何协调配合,已成为现有监管体系面临的巨大挑战。跨部门监管协调机制尚不成熟、部门间职能不清等方面问题,导致互联网金融业存在很多不规范的领域与灰色地带。如处理不当,既有可能影响金融创新,也有可能

带来监管套利,影响金融秩序稳定。

(三)技术漏洞和信用缺失风险。

互联网金融以互联网为平台,相应的互联网技术和信用风险应引起足够重视。首先,互联网技术风险依然存在。一是由于互联网传输故障、黑客攻击、计算机病毒等因素,互联网金融交易面临网络瘫痪的技术风险。二是互联网相关技术障碍问题。既有互联网技术解决方案风险,也有互联网技术支持风险。其次,互联网金融信用体系还需进一步完善。目前国内互联网金融信用体系建设仍处于起步阶段,尚存在以下主要问题:一是客户身份认定问题。客户在身份认定上采取非实名制,且缺少对于客户信息安全的保护机制。二是互联网金融交易过程虚拟化程度高,真实性不易考察验证。三是互联网金融的虚拟性增加反洗钱的难度。

(四)期限错配和流动性风险。

互联网金融具有一般市场风险的同时还具有特殊市场风险。一是期限错配风险。“余额宝”、“理财通”等产品账户是短期的、甚至即时的,而其投资的货币市场基金却是较长时期的,资产与负债之间存在严重错配。二是流动性风险。互联网金融产品可能投资到房地产、私募基金等具有相对固定期限的理财产品,一旦遇到投资者大量同时撤资,管理方很难提供即时流动性。三是信用风险。由于P2P 等网上借贷机构缺乏信用担保、违约处置和资本金约束等信用担保要素,风

险防控机制和措施缺失,一旦发生违约等情况,风险也较大。

(五)互联网金融风险一定程度上冲击传统金融市场。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已对传统银行业产生一定程度冲击,加剧银行间竞相抬升利率,并改变负债结构。在传统金融与互联网金融竞争中,银行业面临存款被分流、利差空间被压缩的风险。一些银行开始竞相通过上浮存款利率以及调高理财产品收益率争夺客户资金。同时,银行活期和定期存款被金融产品分流后,个人存款减少,企业和同业存款增加,导致银行负债结构改变。此外,互联网金融创新对货币市场也有负面影响。

三、国内互联网金融监管现状

互联网金融的蓬勃发展有力地推动了我国传统金融业的改革,但是互联网金融蕴含的风险较传统金融更为复杂,对于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互联网金融监管涉及面广、监管主体多,既包括工信部、公安部等,也包括一行三会等。

(一)网上银行。

2005年11月,在总结国内商业银行电子银行业务发展与监管历程、借鉴国际电子银行监管经验的基础上,银监会制定了《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电子银行业务的申请与变更、风险管理、数据交换与转移管理、业务外包管理、跨境业务活动管理、监督管理以及法律责任等细则。此外,为了推动电子银行系统的安全建设工作,银监会还发

布了《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指引》,从2006年3月1日起施行。2007年,银监会引发《关于做好网上银行风险管理和服务的通知》,促进网上银行健康持续发展,积极防范针对网上银行的不法活动,维护商业银行和客户权益。

(二)网上证券。

2012年5月18日证监会审议通过的《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决定》中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在网下配售和网上发行之间建立双向回拨机制,根据申购情况调整网下配售和网上发行的比例。在证

券委托方面,2000年3月,证监会制定了《网上证券委托暂行管理办法》,对证券网上委托的业务规范、技术规范、信息披露、资格申请等做出了具体的规定,为网上委托业务的开展提供了法律依据。同年4月,证监会依据此办法制定《证券公司网上委托业务核准程序》。

(三)网上保险。

2011年4月,为促进互联网保险业务规范健康有序发展,防范网络保险欺诈风险,切实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保监会起草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针对互联网保险业务开展的资质条件、经营规则、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了具体的规定。同年9月,保监会印发《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试行)》,对互联网销售保险的准入门槛、经营规则以

及信息披露做出了规定,并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四)网络支付。

2005年10月,为规范电子支付业务,防范支付风险,保证资金安全,维护银行及其客户在电子支付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子支付业务健康发展,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明确将电子支付业务纳入监管范畴。2010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依据办法和细则向符合条件的非金融机构发放《支付业务许可证》,并对其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2011~2012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及《支付机构互联网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在征集社会公众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出台对应管理办法,逐步构建起网络支付监管体系。

(五)网络借贷。

目前,在国内成立一家经营性网络借贷平台一般需要三个步骤:第一,获得由工商行政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第二,向通信管理有关部门申请并获得《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第三,向工商行政机关申请增加“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范围,并办理相应的经营性网站备案,这一过程并不需

要金融监管部门的介入。而且,我国尚未出台民间借贷相关法律法规,网络借贷处于监管的真空地带。2011年8月,银监会印发了《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警示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与P2P 网络借贷平台之间建立防火墙,防止民间借贷风险向银行体系蔓延。2013年11月,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是中国第一部民间借贷的地方性法规,旨在引导和规范民间融资活动健康发展,防范和化解民间融资风险,促进民间融资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六)金融搜索

金融搜索作为金融产品的搜索比价平台,满足了企业和个人消费者对于金融产品“货比三家”的需求。由于金融搜索平台只是充当金融机构与消费者之间的中介,自身并不参与金融产品供求双方的交易环节,目前并没有相关政策对其进行监管。

(七)网络金融超市

网络金融超市通过互联网平台向客户提供一揽子金融产品与一站式金融服务。目前,在市场准入方面,监管部门已出台相关政策,如2012年12月,证监会公布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但是在具体管理措

施方面,现行监管政策仍留有空白。

四、强化互联网金融风险防控、监管的建议

(一)全面认识互联网金融风险,大力支持互联网金融创新。

为了更好地激发市场活力,支持新业态发展,应鼓励创新发展互联网金融创新工具和方式。一些新兴的互联网金融产品产生了一定风险,部分原因是监管措施滞后于金融产品创新步伐,同时也说明互联网金融产品需要规范,并通过设计相应制度和出台相关政策防止出现互联网金融过度发展冲击传统金融市场的系统性风险。

(二)完善互联网金融风险防控、监管体系。

1.要防范法律制度风险。应构建多层次互联网相关法律监管体系,既要修补现有法律法规漏洞,又要根据新变化制定专门规范规则,坚决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同时,坚持依法行政,减少政策变动随意性,并强化对监管者和监管措施的硬约束。

2.建立健全综合监管框架,打破部门、行业界限,共同提高监管效率。一是继续加强沟通协调机制建设,确保提高银行、证券、保险、工信等相关监管机构之间协调性,既要避免业务过多交叉,又要避免出现真空领域或灰色地带。二是采取机构监管和业务监管并重的模式,既重视机构监管,也重视业务监管。三是处理好行政监管与行业自律的关系,监管部门履行他律性监管,行业协会要形成自律。四是督促互联网金融机构建立良好的内控机制,并进行稳健合规经营。

3.采取适度审慎原则,处理好创新、发展与风险之间的关系。一是放宽互联网金融市场准入,明确业务范围,通过设定特定交易条件强化监管来保证交易安全。探索国内互联网金融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真正实现“非禁即入”。同时,从资本充足金、内部风险控制能力等方面合理确定互联网金融准入门槛。二是对业务规模较小、处于成长阶段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可按相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政策等相关政策支持。三是在考虑互联网金融业务合规性和潜在风险的基础上,对互联网金融创新加以引导。

(三)完善配套措施,营造合理、有序的竞争环境。随着中国经济规模继续扩大、互联网基础设施不断完善以及互联网金融不断发展壮大,应通过制度创新为互联网金融发展营造良好的竞争环境,真正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一

是加强互联网金融信用体系建设。建立统一的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平台,并加强投资者与管理方相互监督、良性发展的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建设。二是完善互联网金融领域的税收征管,互联网金融交易符合现行税收制度规定,应按规定纳税,研究完善促进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征管方式。三是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借鉴相关国家和国际机

构在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上的经验,提高认识水平、学习先进技术,完善监管框架、提高监管能力。

互联网金融风险及对策 第2篇

互联网金融较之传统金融,其参与度高、成本低、协作性好、透明度高、操作方便的特性,使互联网金融成为当下发展最快的金融模式之一。巨大的资金交易额和互联网自身安全性低、可控性差等特点相结合,又使互联网金融在高发展背后潜藏着高风险。因此,构建完善的互联网金融监管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加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势在必行。

一、我国现有互联网金融的主要模式

(一)互联网金融概述

随着移动互联网以及物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当传统金融业搭载上互联网这趟快车融合而成“互联网金融”正如火如荼地发展起来。中国是人口大国,不论是互联网金融的参与度,影响面还是渗透力都令世界为之刮目相看。千里之堤,毁于蚁穴。互联网金融的应用和发展本就有大堤之势,蚁穴则是相关法律的滞后性和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伴随存在的危险性和局限性。未雨绸缪,针对互联网金融衍生的风险制订出有效的防范对策已十分紧迫。

(二)我国现有互联网金融的主要模式

1.第三方支付。第三方支付是指非金融机构作为收、付款人的支付中介所提供的网络支付、预付卡、银行卡收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业务。2011年,央行首次为非金融机构支付颁发业务许可证,时至今日,其得到该许可证的企业数量,以及所涉及的业务总额已十分庞大。2013年《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以下简称《存管办法》)明确规定,支付机构为办理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而实际收到的预收代付货币资金属于客户备付金,客户备付金只能专款专用。客户备付金必须全额缴存至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在满足办理日常支付业务需要后,可以单位定期存款、单位通知存款、协定存款等非活期存款形式存放。同时,支付机构应当按季从客户备付金利息中计提风险准备金,用于弥补客户备付金相关损失。支付宝、财付通等主要专注于线上支付,线下则主要是银行卡收单。随着阿里和腾迅推出应用于移动支付的二维码支付,将线上支付与线下的银行卡收单无缝结合,打破传统的电子商务模式。2014年3月14日,由于二维码支付的安全问题,央行下发暂停线下二维码支付的意见函。此外,《管理办法》指出,支付机构应对转账转入资金只能用于消费和转账转出,不得向银行账户回提。

2.余额宝。余额宝全名为天弘增利宝货币基金,是通过互联网渠道销售的货币基金。截至目前,投资人数超过股民人数,天弘基金也进入世界前十大基金行列。余额宝兼具商品和金融的属性,可实现消费与理财的功能。当网购时,余额为支付宝的负债,当将余额转入余额宝时,开始计算理财收益。因为银行协议存款利率较高,提前支取不罚息,且安全性高,余额宝现约90%以上的资金投资于银行协议存款,其余是购买短期国债和高级别的金融债和信用债等。随着三大行宣布不接受余额宝的协议存款,余额宝不得不开始寻找新的投资方向。

2014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指出,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关键在于风险防范。因其90%以上资产配置在银行协议存款,协议存款的波动足以扼住其命脉。不论协议存款收益因流动性宽松或是监管收紧而下滑,余额宝的收益必将随之下滑。一旦这种下滑形成趋势,则余额宝的净流入减少,投资规模及议价能力受到冲击,则会进一步拉低收益率,产品将进入低收益水平的恶循环。此时,机构投资资金集体逃离,加剧赎回潮,使得余额宝的T+0承诺,无法兑现。余额宝采取网上申购与赎回,便捷的同时更容易形成流动性风险。目前,阿里对天弘基金控股51%,为防止流动性风险,余额宝对每日净申购和净赎回都有明确的规定,单日单笔赎回不得超过5万元。与此同时,余额宝的安全性风险也不容忽视。余额宝的惯例是每天早上准时公布收益情况,但在2014年214月12日,收益栏上却显示“暂无收益”。据称是由于余额宝用户快速增长而紧急升级系统,导致收益显示时间出现延后。可见系统性安全风险,也会迅速蔓延恐慌。为余额宝类产品的安全起见,证监会拟对货币基金的风险准备金提出更高、更严要求。

3.P2P网贷。P2P网络贷款指的是通过网络实现个体和个体之间的直接借贷。我国最早出现的P2P平台是上海拍拍贷,成立于2007年。其采用了欧美典型的中介形式,平台不提供担保。利用网络便捷优势、P2P网贷门槛较低且公开透明,主要面向借款额度低、大银行不能惠及的小微人群。使得来自富裕地区的资金向较为落后的区域流动,增强了对落后地区的资金支持。同时对民间高利贷行为进行了有力驱逐。但由于征信体系不健全,为获取投资人的信任,我国的P2P平台大多采用保本模式。如果出现账款逾期或坏账,先由担保机构向投资人偿还,担保机构再向借款人追偿。正因如此,P2P平台如雨后春笋般出现,又大规模倒闭。约有七、八十家平台跑路,引发很多刑事和民事案件。

4.众筹。众筹,指通过互联网个人或小企业向大众筹集资金的一种项目融资方式。根据众筹的筹集目的和回报方式,可分为商品众筹和股权众筹两大类。

一个众筹项目是由筹资人、平台运营方和投资者完整运作,这三类角色缺一不可。筹资人负责在众筹平台上创建项目介绍自己的产品、创意或需求,设定筹资模式、筹资期限、目标筹资额和预期回报;由平台运营方,负责审核、展示筹资人创建的项目,提供各种支持服务;最后投资者选择投资目标,根据项目设定的投资档位进行投资后,等待预期回报。众筹网站的收入源于对筹资人收费。盈利来源可分为四个部分:交易手续费、增值服务收费、流量导入与营销费用。众筹融资的蓬勃发展在全世界都遇到了共同的问题,即众筹交易的合法性与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商品众筹多以产品预售形式开展,遇到的法律问题较少。股权众筹的问题主要是不同的国家监管待遇不同,不得不采用各种变通方法来规避风险。

二、我国互联网金融面临的法律风险

(一)第三方支付的法律风险

1.主体资格与经营范围突破现有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一章第三条明确规定: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是银行的专有业务。但从实际业务运行来看,支付中介服务实质上类似于结算业务。此外,在为买方和卖方提供第三方担保的同时平台上积聚了大量在途资金,表现出“类银行”业务即吸收存款的功能(主要表现为储值功能、接受银行卡的资金充值、支付交易),超出了有关法律法规对第三方支付机构业务范围的规定,且未纳入中国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监管范围,会形成潜在的金融风险,可能为非法转移资金和套现提供便利。

2.在途资金和虚拟账户资金沉淀的风险。在支付过程中,当吸收的资金达到相当规模以后,就可能产生资金安全和支付风险问题。在第三方支付平台模式中,沉淀下来的在途资金往往放在第三方在银行开立的账户中,这部分在途资金,可能发生的风险有:(1)在途资金的不断增加,使得第三方支付平台本身信用风险指数加大。第三方支付平台为网上交易双方提供担保,那么谁来为第三方支付平台提供担保?(2)第三方支付平台中有大量资金沉淀,如若不能进行有效的流动性管理,则可能引发支付风险。此外,在内部交易模式下,涉及到虚拟货币的发行和使用。这超出了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范围,无法纳入正规银行体系,不能得到监管的资金流是潜在的危险。

(二)以余额宝为代表的互联网基金中存在的法律风险

1.货币基金的市场风险。虽然货币基金的风险发生可能性最小、发生的风险后果也最小。但由于中国经济下行的可能一直存在,正在进行着经济结构性转型,加大了货币基金投资的一些投资产品的不确定性,这无疑增加了余额宝的市场风险。即便没有突发的经济事件,在利率等宏观因素的影响下,货币基金收益也会在一个较大的范围内波动。

2.余额宝的金融监管风险。互联网企业一般不具有金融行业主体资格。支付宝作为第三方支付平台,当与天弘基金结合才能成为基金发售主体。但是在一般支付宝用户投资余额宝的过程中,无从了解天弘基金的角色。所以余额宝在规避监管时打了一记擦边球。除此之外,不同互联网企业之间的类“宝宝”产品存在着不正当竞争的情况。为招徕客户,大多数互联网公司都开出并保证高收益率。证监会曾发文禁止这一类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3.余额宝的安全漏洞风险。余额宝里的资金被盗用、被恶意转账的新闻随处可见。黑客可以通过余额宝、支付宝应用设计的缺陷,获得余额宝、支付宝账户密码,窃取用户余额。因余额宝本身的功能强大,成为了不少人生活的一部分。但是诸多安全漏洞的存在,使得投资者的资金始终出入不安全的境地,对于余额宝的自身发展也形成了束缚。

(三)P2P网络贷款中存在的法律风险

1.信誉风险。由于缺少必要的信誉监管,许多网络信贷公司都会在资金充裕或资金链断裂后,不约而同的选择了跑路,由于此类案件涉案金额大且影响恶劣。截至目前,国内已发生数十多起网络信贷公司“跑路”事件。2.法律及政策风险。在2013年11月25日举行的“九部委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上,中国人民银行对P2P网络借贷行业非法集资行为进行了清晰的界定,主要有三类情况:资金池模式、不合格借款人导致的非法集资风险以及“庞氏骗局”。但在网络借贷平台的实际操作中,如果监管不当很有可能会构成事实上的非法集资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一些P2P网贷公司也正是通过参与资金的运作从而打破了网贷的法律界线,使得公司性质转化为吸储和放款的金融机构。使得P2P网贷公司沦为犯罪的工具。

3.征信系统与信息共享机制缺失。截至目前,中国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都没有跟网络借贷行业的信贷信息共享。很容易造成借款者信贷信息的巨大差异,从而打开了同一借款者多处借贷、多处违约的便利之门,出借者对风险识别和控制会受到交易的不确定性与复杂性的影响,更有甚者会阻碍整个网络借贷行业的健康发展。我国的网络借贷平台在实际运营中,不但没有来自第三方征信机构的信息,也缺乏对借款者有效的违约制约。但在2013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旗下的上海资信推出了全国首个用于收集P2P网贷业务中产生的贷款和偿还等信用交易信息,并向P2P机构提供查询服务的互联网专业化信息系统。

(四)众筹平台中存在的法律风险

一是非法集资的法律风险。主要表现有网贷平台为其母公司融资,网贷平台自身当天借当天还这种形式。二是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法律风险。主要表现有:(1)没有依法吸收资金的资格;(2)通过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开宣传融资项目;(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付回报;(4)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此外还涉及集资诈骗的风险。这种诈骗主要体现在一些P2P网贷领域,比如创下史上最快“跑路史”的元一创投上线一天即卷款30万跑路。

三、我国互联网金融法律风险防范对策

2014年3月5日,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构建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和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加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势在必行。

(一)明确互联网金融监管主体、监管对象、监管范围。系统化梳理互联网金融企业的业务范围,对应制定管理办法,从而进行监管。为防范虚拟平台交易风险向实体经济蔓延应加强金融监管相关部门间的沟通与协调,并定期监测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状况。成立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组织,制定详细可行的自律规范,加强金融交易信息的披露,从而更好的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和自律组织的会员合法权益。构建完善的互联网金融市场准入和退出制度,建立互联网金融风险监测和预警机制,制定应急处理预案。

(二)修订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法规体系 构建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

以立法明确互联网金融机构的形式、性质和法律地位,对其准入条件、业务模式、风险控制和监督管理等作出明确规范。尤其需要尽快将网络信贷、众筹融资等新型互联网金融模式纳入监管范围。完善个人信息保护、互联网安全等互联网金融配套法律体系,对促进互联网金融发展涉及的框架性、原则性内容进行细化立法,系统构建与互联网金融相关的配套法律制度。制定互联网金融相关的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为互联网金融平台运营商、出资方、借款方等参与者进行规范引导。

(三)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他们的权益很容易受到互联网金融机构的侵害。因此,需要制定相关权益保护办法,要求互联网机构加强信息透明度,尤其是对交易过程中的风险分配和责任承担以及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等领域作出明确规定。此外,互联网金融混业经营的局面已经显现,所以更应完善跨行业、跨市场、跨区域协调保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制度。在维权渠道方面,可以成立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设立赔偿机制和诉讼机制。利用社交网络,加强金融消费者教育和警示信息的扩散,从而提高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综上,互联网金融早已与我们的生活密不可分,它的便捷优势无异成为金融界炙手可热的新兴宠儿。在不久的将来,如若互联网金融能够在法律及行政部门的有效监管之下,兼顾了效率与安全,那势必将会发挥它更大的优势,为我国经济发展添注强大的动力。

互联网金融风险及防范对策 第3篇

一、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

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形式主要表现为:一是第三方支付平台, 如支付宝、网易宝等, 是以网络为依托, 在电子商务交易双方间作为第三方提供资金保管、支付清算和信用担保服务的平台。截至目前, 我国共有223家第三方支付公司获得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二是网络贷款模式, 即P2P, 包括网络贷款公司以及网络贷款中介, 前者直接向消费者融通资金, 后者则主要起中介作用。据不完全统计, 2012年, 网络贷款公司已超过300家, 交易额超过200亿元。

2012年, 我国电子商务市场交易规模高达8.1万亿元, 同比增长27.9%。作为电子商务交易主要结算手段的第三方互联网支付以及新兴的移动支付交易规模分别达到了3.7万亿元和1511亿元, 而用途更为广泛的网银交易规模更是达到了约900万亿元。随着国内互联网的快速发展, 以往由银行垄断的信贷、理财等金融服务也在和互联网结合后以新的形态出现, 参与其中的互联网企业、银行和网络金融公司正自主创新、相互博弈, 共同塑造一个全新的金融生态圈。

二、我国互联网金融风险逐渐显现

在互联网金融飞速发展的同时, 互联网金融风险也逐渐凸显出来。除了操作风险、信用风险等金融机构常有的风险外, 互联网金融目前还会出现一些新的风险:

一是系统安全性风险。将金融与互联网绑定在一起, 风险问题也变得不可小觑。开放式的网络通讯系统, 不完善的密钥管理及加密技术, 以及计算机病毒、电脑黑客攻击、网络金融诈骗等, 极易引起交易主体的资金损失。互联网金融本身就是以技术为支撑, 如果技术不过关, 网贷平台遭攻击, 那么, 互联网金融的资金安全和正常运作就会受到影响。

二是监管缺失带来的安全风险。在现有互联网金融产品中, 主要模式是“传统金融产品+互联网”。第三方支付从2010年开始被纳入央行的监管之下, 由央行支付结算司负责监管和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作为行业自律性组织。相比之下, P2P的商业模式与监管政策都未定型, 模式的选择决定企业未来的生死。在P2P行业中, 最具代表性的企业有陆金所、拍拍贷和宜信的模式。因此, 真正容易带来金融风险的是P2P。正是监管的缺失, P2P行业一直在困惑和质疑中发展。目前国内的P2P贷款平台则仍游离于监管之外。由于未被纳入监管体系, 国内众多的P2P公司缺乏监管主体, 只能通过行业自律进行约束, 致使行业素质参差不齐, 存在较大的风险隐忧。

三是信息安全风险。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 一方面降低了交易成本、突破了时空限制, 另一方面也带来了信息安全方面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2012年我国有84.8%的网民遇到过网络信息安全事件, 高达4.56亿人次, 包括个人资料泄露、遭遇钓鱼网站、网购支付不安全等。由于互联网金融业务主体无法现场确认各方合法身份, 交易信息由互联网传输, 无法进行传统的盖章和签字, 由此产生个人信息可能被非法盗取、篡改的风险。加之目前很多交易平台并没有在“传、存、使用、销毁”等环节上建立保护个人隐私的完整机制, 这大大增加了个人信息泄露风险。

三、有效防范我国互联网金融风险的对策

1. 加强网络安全管理, 保证互联网金融系统安全。

网络系统的可控关系到国家安全, 在国外企业主导的现有市场, 需要建立严格的审查机制和市场准入制度, 政府应该对国产厂商自主可控的网络信息系统加大支持力度。同时, 在与国家利益密切相关的网络数据流动中, 一定要有相关的法律作保障。

2. 构建有效统一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 促进互联网金融稳健发展。

互联网金融市场代表着金融产品与服务的发展方向, 各国金融机构都在努力扩展自己的互联网金融服务。然而, 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巨大风险又使监管者无法任由互联网金融无限创新, 监管者面临着创新与监管之间的两难选择。鉴于互联网金融的复杂性, 传统的分业监管模式已无法满足监管需求, 应协调分业与混合两种监管模式, 实现综合监管。一方面, 要重新梳理各类互联网金融企业的业务范围, 在此基础上明确相应企业、相应业务的监管部门, 明确监管主体。另一方面, 要根据互联网金融所涉及的领域, 建立以监管主体为主, 相关金融、信息、商务等部门为辅的监管体系, 打造互联网金融统一数据平台, 明确监管分工及合作机制。

3. 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 规范互联网金融业务。

互联网金融风险及对策 第4篇

【关键词】信息化;互联网金融;风险;对策

互联网金融是凭借互联网技术与现代移动通信技术等系列计算机信息技术来使得资金融通得以实现的一种新兴的金融模式。在互联网金融市场中,由于市场信息具有非常高的对称程度以及资金供需双方可以凭借互联网实现直接对接。因此,使得金融交易与传统经济模式相比,变得更加方便快捷,不再拘泥于身份、空间、时间等因素的限制,大大提升了交易的效率,极大降低了交易成本,既有助于人们拓宽自己的投资理财渠道,也有助于各种创新创业业务模式的诞生。然而,互联网金融毕竟依赖于网络支付与移动支付,这些支付手段在为人们带来各种便利的同时,其存在的风险也制约了互联网金融获得进一步发展。因此,研究探讨互联网金融存在的风险及防范对策具有尤为重要的理论研究意义和现实参考借鉴作用。

一、互联网金融存在的风险

1.法律法规缺失

互联网金融毕竟是近些年来诞生的新兴金融模式,由于整个行业历史并不长,所以目前我国有关互联网金融的相关法律法规还处于近似于“三无”状态,即无标准、无监管、无门槛,而且监管互联网金融的主体涉及到政府多个部门,因此在最直接的监管主体尚未明确之前,一套能够对互联网金融行业形成有效约束的法律法规一直未能出台,更多还停留在调研立法阶段。这就造成许多互联网金融企业或者互联网金融相关业务以及产品一直游走在“非法”与“合法”之间,由于对于相关权利与义务在一些规定在并不完善、合理以及清晰,这就导致一旦出现了违约状况,很容易发生权责纠纷。

2.信用违约风险

近些年来,互联网金融的欺诈案件和信用违约事件频发,尤其是网贷平台的“卷款跑路”现象更是频频出现。我国很多P2P网贷平台其实借给融资者的资金均是从不同投资者们手里集中起来的资金(期限不同),一旦融资者发生了违约情况,那么就会导致资金链断裂;一旦资金链断裂,那么各种信用违约风险也就随之而来。有些P2P网贷平台不仅信息披露极为不透明,而且甚至通过编造虚假债权、投资项目等来手段诈骗资金,还有些贷款人虽然在一个平台上发生违约,但是在另外一个平台却又能够成功贷到款。也有一些融资平台利用虚假的广告宣传在网贷市场上开展不正当竞争,通过高收益率来吸引投资者,然而这类高额年收益往往大大超出了货币基金一般能够达到的平均年收益,发展至最后自然就很可能成为无法兑现的欺诈。比如曾经是P2P网贷行业标杆的e租宝,上过央视做广告,请名流为其站台,暗地里却大批走私黄金,吞噬投资人财产高达580余亿元,受害投资人遍布全国31个省(区、市),被称为“P2P第一案”。此外,据网贷之家联合盈灿咨询共同发布的数据,截至2016年11月底,P2P网贷行业累计平台数量达到5879家,累计停业及问题平台达到3345家,仍在正常运营的平台占比不足一半。

二、互联网金融防控的对策

1.健全法律法规并加强监管

为促进互联网金融获得更好地发展,健全互联网金融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加强监管是首要之重,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首先,要加快有关互联网金融的法律法规建设,对互联网金融在业务准入和风险管理方面加强监管。互联网金融企业的业务活动经常突破现有的监管边界,进入法律上的灰色地带,甚至可能触及非法集资、非法经营等“底线”。近些年先后发生了e租宝、淘金贷、优易网等P2P网络平台的卷款逃跑和倒闭事件,给放贷人带来很大的损失,影响了社会稳定。应抓紧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完善,其中包括设计互联网金融准入门槛,参照商业银行的准入制度,制定业务准入监管政策。其次,维护金融市场秩序,规范全国各金融机构的公平竞争,并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和监管报送制度。再次,按照特定非金融机构的反洗钱监管要求,将网络融资平台公司、网络货币交易商纳入反洗钱监管。最后,加强信息安全管理,督促小贷公司及参与金融业务的互联网公司,加强科技系统建设和灾备体系,提高抵御网络攻击的能力,做好投资者敏感信息的保护,提升投资者网上交易安全防护水平。

2.健全信用体制并加强信息披露

针对由于我国信用体制不完善以及信息披露不完善而导致的互联网金融存在的各种风险,因此必须尽快采取相应措施健全信用体制并加强信息披露。信用是互联网金融中的身份证,更是社会进步的无形资本。建立完善信用奖惩、信用服务市场、信用主体权益运行机制是保障社會信用体系各系统协调运行的基础,其中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直接作用于各个社会主体的信用行为,是社会信用体系的核心机制。互联网金融行业也应当构建一套完善的信用体系来有效评估交易双方的信用。一是,从行业自身特征与特点出发,建立起相应的信用评估系统来评估交易双方的信用。比如淘宝网的信用等级,淘宝网会员在个人交易平台使用支付宝服务成功完成每一笔交易后,双方均有权对对方交易的情况作一个评价,这个评价将影响会员的信用等级。二是注重客户信息资料的收集工作,以及开展客户财务报表评估工作,这些都能够有效降低应收账款逾期率和坏账率。三是进一步采集、整理个人不良信息以及企业不良信用记录,开展信用咨询服务,采取信用认证等多种方法为互联网金融的安全性提供全方位保障。

三、结语

综上所述,我国互联网金融目前还存在着许多问题,制约了其健康有序发展的步伐。文章从法律法规缺失、信用违约风险两个方面指出了互联网金融存在的风险,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具体的防控对策,希望能借此给予相关人员一点助益。

参考文献:

[1]黄薇.互联网金融模式下的风险与防范对策[J].知识经济,2016,(08):51.

[2]胡亚敏,赵贺峰.互联网金融的特殊风险及防范对策分析[J].经营管理者,2016,(21):265-266.

互联网金融风险及对策 第5篇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 潜在风险 p2p网贷 大数据 防范对策

Part 1 互联网金融模式及发展历程

一.互联网金融的定义

互联网金融(ITFIN)是指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它不是互联网和金融业的简单结合,而是在安全、移动等网络技术水平上,被用户熟悉接受后(尤其是对电子商务的接受),自然而然为适应新的需求而产生的新模式及新业务。是传统金融行业与互联网技术相结合的新兴领域。

互联网金融由传统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组成。传统金融机构主要为传统金融业务的互联网创新以及电商化创新、APP软件等;非金融机构则主要是指利用互联网技术进行金融运作的电商企业、(P2P)模式的网络借贷平台,众筹模式的网络投资平台,挖财类(模式)的手机理财APP(理财宝类),以及第三方支付平台等。

二.互联网金融发展模式

互联网金融发展模式有如下几种: 1.众筹

众筹大意为大众筹资或群众筹资,是指用团购预购的形式,向网友募集项目资金的模式。众筹的本意是利用互联网和SNS传播的特性,让创业企业、艺术家或个人对公众展示他们的创意及项目,争取大家的关注和支持,进而获得所需要的资金援助。众筹平台的运作模式大同小异——需要资金的个人或团队将项目策划交给众筹平台,经过相关审核后,便可以在平台的网站上建立属于自己的页面,用来向公众介绍项目情况。

2.P2P网贷

P2P(Peer-to-Peerlending),即点对点信贷。P2P网贷是指通过第三方互联网平台进行资金借、贷双方的匹配,需要借贷的人群可以通过网站平台寻找到有出借能力并且愿意基于一定条件出借的人群,帮助贷款人通过和其他贷款人一起分担一笔借款额度来分散风险,也帮助借款人在充分比较的信息中选择有吸引力的利率条件。

两种运营模式,第一是纯线上模式,其特点是资金借贷活动都通过线上进行,不结合线下的审核。通常这些企业采取的审核借款人资质的措施有通过视频认证、查看银行流水账单、身份认证等。第二种是线上线下结合的模式,借款人在线上提交借款申请后,平台通过所在城市的代理商采取入户调查的方式审核借款人的资信、还款能力等情况。

3.第三方支付

第三方支付(Third-PartyPayment)狭义上是指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保障的非银行机构,借助通信、计算机和信息安全技术,采用与

各大银行签约的方式,在用户与银行支付结算系统间建立连接的电子支付模式。

根据央行2010年在《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给出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的定义,从广义上讲第三方支付是指非金融机构作为收、付款人的支付中介所提供的网络支付、预付卡、银行卡收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第三方支付已不仅仅局限于最初的互联网支付,而是成为线上线下全面覆盖,应用场景更为丰富的综合支付工具。

4.数字货币

除去蓬勃发展的第三方支付、P2P贷款模式、小贷模式、众筹融资、余额宝模式等形式,以比特币为代表的互联网货币也开始露出自己的獠牙。

以比特币等数字货币为代表的互联网货币爆发,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比其他任何互联网金融形式都更具颠覆性。在2013年8月19日,德国政府正式承认比特币的合法“货币”地位,比特币可用于缴税和其他合法用途,德国也成为全球首个认可比特币的国家。这意味着比特币开始逐渐“洗白”,从极客的玩物,走入大众的视线。也许,它能够催生出真正的互联网金融帝国。

比特币炒得火热,也跌得惨烈。无论怎样,这场似乎曾经离我们很遥远的互联网淘金盛宴已经慢慢走进我们的视线,它让人们看到了互联网金融最终极的形态就是互联网货币。所有的互联网金融只是对现有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提出挑战,将来发展到互联网货币的形态

就是对央行的挑战。也许比特币会颠覆传统金融成长为首个全球货币,也许它会最终走向崩盘,不管怎样,可以肯定的是,比特币会给人类留下一笔永恒的遗产。

5.大数据金融

大数据金融是指集合海量非结构化数据,通过对其进行实时分析,可以为互联网金融机构提供客户全方位信息,通过分析和挖掘客户的交易和消费信息掌握客户的消费习惯,并准确预测客户行为,使金融机构和金融服务平台在营销和风险控制方面有的放矢。

基于大数据的金融服务平台主要指拥有海量数据的电子商务企业开展的金融服务。大数据的关键是从大量数据中快速获取有用信息的能力,或者是从大数据资产中快速变现利用的能力。因此,大数据的信息处理往往以云计算为基础。

6.信息化金融机构

所谓信息化金融机构,是指通过采用信息技术,对传统运营流程进行改造或重构,实现经营、管理全面电子化的银行、证券和保险等金融机构。金融信息化是金融业发展趋势之一,而信息化金融机构则是金融创新的产物。

从金融整个行业来看,银行的信息化建设一直处于业内领先水平,不仅具有国际领先的金融信息技术平台,建成了由自助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和网上银行构成的电子银行立体服务体系,而且以信息化的大手笔——数据集中工程在业内独领风骚,其除了基于互联网的创新金融服务之外,还形成了“门户”“网银、金融产品超市、电商”的一拖三的金融电商创新服务模式。

7.互联网金融门户

互联网金融门户(ITFIN)是指利用互联网进行金融产品的销售以及为金融产品销售提供第三方服务的平台。它的核心就是“搜索比价”的模式,采用金融产品垂直比价的方式,将各家金融机构的产品放在平台上,用户通过对比挑选合适的金融产品。

互联网金融门户多元化创新发展,形成了提供高端理财投资服务和理财产品的第三方理财机构,提供保险产品咨询、比价、购买服务的保险门户网站等。这种模式不存在太多政策风险,因为其平台既不负责金融产品的实际销售,也不承担任何不良的风险,同时资金也完全不通过中间平台。

三.互联网金融的主要特点

1.成本低

互联网金融模式下,资金供求双方可以通过网络平台自行完成信息甄别、匹配、定价和交易,无传统中介、无交易成本、无垄断利润。一方面,金融机构可以避免开设营业网点的资金投入和运营成本;另一方面,消费者可以在开放透明的平台上快速找到适合自己的金融产品,削弱了信息不对称程度,更省时省力。

2.效率高

互联网金融业务主要由计算机处理,操作流程完全标准化,客户不需要排队等候,业务处理速度更快,用户体验更好。如阿里小贷依托电商积累的信用数据库,经过数据挖掘和分析,引入风险分析和资

信调查模型,商户从申请贷款到发放只需要几秒钟,日均可以完成贷款1万笔,成为真正的“信贷工厂”。

3.覆盖广

互联网金融模式下,客户能够突破时间和地域的约束,在互联网上寻找需要的金融资源,金融服务更直接,客户基础更广泛。此外,互联网金融的客户以小微企业为主,覆盖了部分传统金融业的金融服务盲区,有利于提升资源配置效率,促进实体经济发展。

4.发展快

依托于大数据和电子商务的发展,互联网金融得到了快速增长。以余额宝为例,余额宝上线18天,累计用户数达到250多万,累计转入资金达到66亿元。据报道,余额宝规模500亿元,成为规模最大的公募基金。

5.管理弱

一是风控弱。互联网金融还没有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也不存在信用信息共享机制,不具备类似银行的风控、合规和清收机制,容易发生各类风险问题,已有众贷网、网赢天下等P2P网贷平台宣布破产或停止服务。二是监管弱。互联网金融在中国处于起步阶段,还没有监管和法律约束,缺乏准入门槛和行业规范,整个行业面临诸多政策和法律风险。

6.风险大(具体风险将在下文仔细分析)

一是信用风险大。现阶段中国信用体系尚不完善,互联网金融的相关法律还有待配套,互联网金融违约成本较低,容易诱发恶意骗贷、卷款跑路等风险问题。特别是P2P网贷平台由于准入门槛低和缺乏监管,成为不法分子从事非法集资和诈骗等犯罪活动的温床。去年以来,淘金贷、优易网、安泰卓越等P2P网贷平台先后曝出“跑路”事件。

二是网络安全风险大。中国互联网安全问题突出,网络金融犯罪问题不容忽视。一旦遭遇黑客攻击,互联网金融的正常运作会受到影响,危及消费者的资金安全和个人信息安全。

四.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历程

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大概可分成四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是2005年以前。在这个阶段,互联网与金融的结合主要体现为互联网为金融机构提供技术支持,帮助银行“把业务搬到网上”,还没有出现真正意义的互联网金融业态。

第二个阶段是2005年后,网络借贷开始在我国萌芽,第三方支付机构逐渐成长起来,互联网与金融的结合开始从技术领域深入到金融业务领域。这一阶段的标志性事件是2011年人民银行开始发放第三方支付牌照,第三方支付机构进入了规范发展的轨道。

第三个阶段起点是2012年。2013年被称为“互联网金融元年”,是互联网金融得到迅猛发展的一年。从这一年开始,P2P网络借贷平台快速发展,以“天使汇”等为代表的众筹融资平台开始起步,第一家专业网络保险公司获批,一些银行、券商也以互联网为依托,对业务模式进行重组改造,加速建设线上创新型平台。同时,政府部门也开始关注互联网金融的规范发展问题。

第四个阶段是移动互联网的发展,使得手机成了支付终端。手机

信贷、余额宝、支付宝、微信支付等,手机团购,新年红包,微信订票。去年11月11日,阿里一天的网络销售额为557亿天量!今年春节的全民“抢红包”就是互联网金融移动支付暗战传统金融的典型案例。仅除夕当天,微信红包的收发总量就达10.1亿个,1541万微博网友分享了由央视春晚,三十九位明星及商家送出的1.01亿个红包。

Part 2 互联网金融发展原因、影响及发展趋势

一. 互联网金融迅速发展的动因

2013年被定位为“互联网金融元年”,以“余额宝”、“财付通”、“支付宝”为代表的一大批互联网金融产品迅速发展。这是由其本身的特性、社会环境及历史条件等因素共同促成的。

(一)自身特性

1.及时性。互联网金融在信息传递上有别于传统金融模式。传统金融模式主要以营业网点为平台提供柜台服务,而互联网金融模式通过网络形式提供线上服务。相比传统金融模式,互联网金融更加便捷与及时,受时间和地点的限制较小,服务效率较高,且大大降低了交易成本。因此,备受投资者喜爱。

2.灵活性。互联网金融通过实时的、简便易行的线上操作,让资金周转更加灵活,使消费者节约了去柜台和排队的时间,大大提高了资金利用效率。

3.高收益。互联网金融是以其高收益在社会上短时间蓬勃兴起的。以“余额宝”为例,它的利率比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高,正是其认购门槛低、名义收益率高、投资方式灵活便利的特点使“余额宝”

短时间内就吸引了大量投资者。相比传统银行业务,互联网金融产品较高的收益率也是其备受青睐的重要原因。

(二)社会环境

1.在我国,“小微”企业数量众多,且在国民经济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由于其自身规模小,技术薄弱,可抵押的固定资产比例低,财务制度不健全等内部因素,以及银行征信体系造成的信息不对称、信贷供给不完善,国内融资市场欠发达等外部因素的限制,“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渠道狭窄。而互联网金融通过将零散的资金聚集起来,提高了资金的利用效率,为其向企业贷款提供了资金基础。除此之外,互联网金融企业准入门槛较低,对“小微”企业的放贷要求较低,便利了“小微”企业的融资。再加上金融深化以及“互联网+”和大众创新万众创业等政策机遇,良好的社会环境无疑给互联网金融注入了无限活力与生机。

2.客观地说,从互联网金融行业上来看,监管的缺失为其带来一定风险的同时,也为其生存与发展预留了空间。

(三)历史机遇

从20世纪40-50年代以来,第三次科技革命迅速发展,至今方兴未艾。计算机和互联网技术已经发展到相当成熟的阶段,同时随着移动终端和互联网的普及,人类已经进入了“信息时代”。互联网不仅改变了人类的生活方式、行为方式及思维方式,也正在成为推动经济发展的新生力量。现在人们越来越熟悉互联网,并且很依赖互联网。互联网已经成为大家生活信息获取和社交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例如,网络购物如今已走进千家万户,仅仅2015年“双十一”全网成交额就高达1229.4亿元。可以想见,网购的发展极大地推动了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以互联网技术为主导的互联网金融的蓬勃发展是现代经济发展的一种必然要求。

(四)国家政策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正值中国金融改革的关键时机,它代表了当前中国金融发展的新方向,同时也符合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得到了国家政策的大力支持,也促进了其快速发展。

在今年两会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李克强总理两次提到“互联网金融”,并表述为“异军突起”,要求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总理寄希望于互联网金融发挥草根金融的优势,在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中发挥作用,另一个方面希望互联网金融可以加快改革和转型步伐。从中可以看出总理总体肯定了互联网金融在过去一年的发展成绩,从侧面也释放出中国政府未来将继续支持和扶持互联网金融发展的信号。

二、互联网金融发展产生的影响

1.提高效率。互联网的应用大大提升了金融服务的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性,从而提高了金融服务的效率。互联网打造的信息平台,使很多金融服务的边际成本趋于零。有效解决了金融服务于小额、分散的零售客户的高风险、高成本问题,由于借助网络对大量分散主体展开标准化、自助化服务,使金融服务更趋向于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互联网技术大大降低了信息获取成本、信息清算成本、风险识别成本、客户管理成本,从而大大地提高金融服务的价值创造能力。

2.互联网金融促进合作共赢模式的形成。互联网实现各行各业的互联互通,实现金融活动向各行各业的全面渗透,形成全社会普遍依存的价值网络。依托互联网,实现金融网、物流网、商流网的三网合一,从而最有效地促进商业活动的进行。在合作网络中寻求合作就是寻求自身优势的最大发挥,寻求自身劣势的最小成本弥合,就是积极加入价值创造体系去分享价值。这种合作催生出合作共赢的文化——共同维护合作关系,坚守信用,承担责任。网络化的生存,使财富真正地流动起来,在运动中增值,在运动中优化配置。网络化金融创造出平台优势。在完善的平台下,新增客户的服务成本趋于零。这就能吸引大量的客户在几近“免费”的情况下,享受网络化服务,而在享受服务的同时,也创造出网络资源的总价值的增长,形成新的增值服务内容和形式。

3.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还对银行这样的传统金融机构形成了一定的冲击,使其支付功能边缘化。近几年互联网商们看到了互联网在金融行业的巨大商机,其可以通过移动设备、通信技术,运用灵活的商业模式,开发出各种新型的快捷支付功能,直接对银行在传统经济活动核心地位发起挑战。例如,支付宝、财付通可以为客户提供付款、自动分账与转账汇款、水电费与保险费代缴等结算功能,使得商业银行支付中介的功能被边缘化。

同时,随着互联网金融的迅速崛起,以银行为代表的传统金融业纷纷开始“触网”,积极应变。业内人士认为,商业银行具有长期累

积的风险控制优势,如果能抓住大数据时代的机遇,利用网络技术提升小微企业融资及个人客户服务能力,将能较好地弥补自身短板,迎来发展新机遇。

三、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趋势

互联网金融方兴未艾,作为新生事物,也作为时代的宠儿,具有旺盛的生命力,尽管目前还有诸多不足,但它在今后必将继续发展,也必将更深刻地改变我们的工作和生活。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趋势如下:

第一,从今年五大银行免除手机转账汇款手续费用等一系列动作,都表明互联网金融再次由传统金融机构领跑发力了;

第二,基于P2P结构、区块链技术形成的共识算法、智能合约等技术,会成为新一代技术创新或金融创新的支撑点;

第三,互联网金融正与西方全面对接,将推动中国金融改革与世界接轨;

第四,互联网金融有非常大的发展潜力,很多技术还没有应用到金融领域,这依然是技术创新不足与技术改造金融不足带来的问题。

李克强总理在今年两会报告中明确提出: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大力发展普惠金融和绿色金融。整顿规范金融秩序,严厉打击金融诈骗、非法集资。业内分析,2016年互联网金融将进入行业洗牌、设立规范的一年。

在当前环境下,既不要把互联网金融神圣化,也不要把互联网金融妖魔化。应该看准趋势,正确理解政策,持续地推动互联网金融

健康发展。普惠金融、绿色金融、共享金融既是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归宿,也是互联网金融行业的使命和未来。

Part3 互联网金融的潜在风险

科技的迅猛发展,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其中网络技术的发展尤为引人注目,由此而产生的互联网金融新兴产业也在逐渐发展并胀大起来,网络技术在提高金融服务效率、延长金融服务半径、提高金融服务效率、缓解金融信息不对称、降低金融服务准入门槛等方面的作用得到了普遍认可。但是,近几年来频频曝出的风险事件却揭示了互联网金融的多重风险隐患,下面将介绍互联网金融潜在风险的几个方面:

第一,法律和监管风险。互联网金融在中国的发展创新之所以能够呈现如此迅猛态势,重要原因之一在于法律和监管体系尚不完善,互联网金融企业极易游走于法律盲区和监管漏洞之间,进行非法经营,甚至出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等现象,累积了不少风险。网民在借助互联网提供或享受金融服务的过程中,将面临法律缺失和法律冲突的风险,容易陷入法律盲区的纠纷之中,不仅增加了交易费用,还影响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

以P2P平台为例,虽然被外界视为信息中介,事实上却扮演着金融中介的角色,比如分拆借款标的、提供增信支持、从事代理销售和经纪业务,但并不受一般金融机构的监管约束,包括内控合规、风险拨备、信息披露等在内的管理治理机制大都缺失,风险频发也是必然

2015年P2P网贷问题平台数据监测报告》,2015年P2P行业共出现868家问题平台,较2014年(261家)的数量增幅达233%。

第二,信用风险。互联网金融的本质是依托网络平台和大数据技术降低信息形成、传递和利用成本,理论上能够有效提高信用风险跨主体、跨时空配置、转移和定价的成本。但实践中由于网络信息甄别能力差、征信体系不健全、投资者教育不足等问题,信息失真、“逆向选择”等问题事实上可能变得更加隐蔽、影响更加广泛。而且由于网上“刷信用”“刷评价”的行为存在,网络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会受到影响。部分互联网平台缺乏长期的数据积累,风险计量模型的科学性也有待验证。所以在互联网金融领域,信息不对称依旧存在。随着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增加,近年来也发生了部分平台卷款跑路的风险事件。

比如说近年来大量退休职工盲目投资于P2P平台项目,使得信用风险在大量不具备相应风险承受能力的人群中广泛传播,不但扰乱了金融业正常的风险转移定价秩序,甚至可能会因为投资损失引致局部社会问题。

第三,流动性风险。期限配置和缺口管理是商业银行基本盈利机制之一,但由于遵循存款准备金、风险拨备、资本充足率、存款保险等审慎监管规定,风险缓释空间较大,流动性风险不可控的几率很小。

比较而言,互联网企业不受上述制度约束,实质性流动性风险也就更大。同时,互联网金融业务一般以实时交易作为比较竞争优势,流动性管理压力特别是当日流动性风险管理压力进一步加大。此外,大量同质化互联网金融产品基于同样运作原理,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增加市场变动的趋同性,一旦发生“小概率”流动性风险事件,市场恐慌情绪传染蔓延的速度也会更快。

第四,技术风险。技术风险是金融与信息技术结合的必然产物,与传统金融机构相比,互联网金融由于更加依托于计算机和网络技术,天然就具有更高的技术风险。互联网金融业务的IT技术衍生操作风险包括:设施设备运营中断风险、互联网恶意入侵风险、交易数据传输泄密风险、员工不当操作风险、客户信息安全经验不足等风险。

由于互联网金融依托的是计算机网络,网络系统自身的缺陷、管理漏洞、计算机病毒、黑客攻击等都会引起技术安全风险。计算机病毒可通过互联网快速扩散与传染。一旦某个程序被病毒感染,则整台计算机甚至整个交易互联网都会受到该病毒的威胁。在传统金融业务中,电脑技术风险只会带来局部的影响和损失,在互联网金融业务中,技术风险可能导致整个金融系统出现系统性风险,进而导致体系的崩溃。

第五,非合规运营风险。由于进入门槛低,缺乏严格监管,互联网金融机构数量迅速膨胀,其中大部分机构并不具有规范的治理架

构和运营机制,严重背离金融业审慎经营的理念和文化,风险隐患普遍存在于业务流程各个环节。最典型的例子就是关联交易普遍存在,一些网贷、众筹平台事实上是机构自融的利器;各种形式的加盟门店层级蔓延,不具备金融从业能力的工作人员违规招揽业务;一些机构“委托”商业银行网点代售产品,假借商业银行“背书”兜售产品,使得上述风险呈现向传统金融体系蔓延的态势。究其本源,非合规运营风险与专业人才供给不足密切相关。互联网金融的比较优势在于普惠金融,但绝不意味着互联网金融从业门槛低。恰好相反,互联网金融的从业者特别是管理者,不但需要有坚实的传统金融知识经验积淀,也要兼具前瞻性的互联网创新思维模式,但目前行业的飞速发展显然远超出市场人才供给节奏。

第六,市场风险。作为互联网技术与金融领域结合的产物,互联网金融的市场风险有其独特的一面。由于便捷性和优惠性,互联网金融可以吸收更多的存款,发放更多的贷款,与更多的客户进行交易,面临着更大的利率风险;互联网金融机构往往发挥资金周转的作用,沉淀资金可能在第三方中介处滞留两天至数周不等,由于缺乏有效的担保和监管,容易造成资金挪用,如果缺乏流动性管理,一旦资金链条断裂,将引发支付危机;网络交易由于交易信息的传递、支付结算等业务活动在虚拟世界进行,交易双方互不见面,只通过互联网联系,交易者之间在身份确认、信用评价方面就会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信用风险极大。

以P2P为例,P2P平台一般强制要求借款人提供基础资料,自愿提供财产证明、学历证明等详细信息。一方面,此类信息极易造假,给信用评价提供错误依据,交易者也可能故意隐瞒不利己的信息,导致P2P平台在选择客户时处于不利地位;另一方面,P2P平台所获取的资料存在滞后性、片面性,不构成“大数据资源”。美国有完备而透明的个人信用认证体系,个人信用记录、社会保障号、个人税号、银行账号等材料可以充分验证借款人的信用水平;有多家独立、权威的信评公司通过高科技技术手段,提供信用评分和信用管理服务,广泛地服务个人贷款客户、小贷公司、银行等金融机构。因而美国的P2P平台真正属于互联网金融模式,极具发展优势。

第七,第三方支付及其风险。基于互联网的支付清算体系,是以第三方支付、移动支付为基础的新型支付体系在移动终端智能化的支持下迅猛发展起来的。第三方支付指网络公司与银行签约后,运用计算机、通信技术建立的付系统。第三方支付和移动支付等极大地促进了支付体系与互联网的融合,并已成为金融体系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

核心业务模式主要是:网关支付模式(独立第三方支付模式)和账户支付模式(综合第三方支付模式)。前者的运行机制较为简单:第三方在线支付平台前端连接客户,后端连接银行或客户,在集合多个银行提供的基础支付统一平台和接口上,为客户和商户提供统一线上支付接口,通过第三方支付账户实现前端客户向后端客户的银行账户或同类第三方支付账户的支付,实际上是替代了银行的支付功能。

国内快钱、汇付天下、易宝等是该模式的代表。而综合第三方支付模式则依靠自身的电子商务平台,这种模式除完成第三方支付功能之外,还提供担保功能,更为重要的是,在将银行体系部分资金“ 抽取 ”出来置于第三方支付的备付金账户之后还可以多样化使用备付金账户中的资金,比如购买货币基金第三方支付既可以通过互联网也可以通过通讯网络来实现,是一种面向电子商务服务的综合支付工具。

(1)第三方支付存在的风险主要有两个方面。

1.随着网络消费规模的急速扩张,互联网金融规模快速膨胀,当第三方支付企业的用户达到一定数量、资金达到一定规模时,一旦出现问题,就可能给整个经济带来巨大冲击。如2012 年,支付宝的支付金额规模已达2.1万亿元,2013年超过了10万亿元。如果支付宝出现问题,乃至涉清算互联网金融支付业务,就可能引发金融系统性风险,甚至影响整个经济的稳定。

2.第三方支付中的用户信息安全和转账安全目前有明显漏洞。一些第三方支付企业的用户注册步骤中,只要求输入证件信息、银行卡号和网上的账户密码,其安全性要求远远低于实体银行相关服务。由于难以核实客户的真实身份,犯罪分子更容易利用第三方支付过程中的漏洞洗钱。还有些第三方支付企业技术水平不足、安全意识差,并不采用现代电子客户证书(U 盾)等防钓鱼工具,提高了客户在划转大额资金时遭到钓鱼软件攻击的可能性。为了追求资金划拨的快捷性与方便性,这些第三方支付企业规定用户只需录入与银行卡绑定的手机接收到的动态效验码,甚至是留给第三方支付的账户密码,即可进行在线资金划转。而客户的手机和手机卡丢失或被盗是很有可能的 在这种情况下,其账户资金将面临被划拨的巨大风险。当前,第三方支付未能更大范围地普及,主要原因就在于互联网技术漏洞和第三方支付企业安全管理不当,使不法分子可不经特别授权,就会相对容易地在第三方支付与银行卡之间划拨资金。

第八,与支付宝等结合的货币基金及其风险。余额宝是与支付宝等结合的货币基金的典型,是支付宝为个人用户打造的一项账户余额增值业务。支付宝账户支付余额、储蓄卡快捷支付的资金可以直接转入这类货币基金账户,其收益率远比银行活期利息率高,吸引了大量消费者,近几年非常受关注。而货币基金将这些资金与银行进行协议存款,或做其他理财、投资。天弘基金负责管理和运营余额宝这只货币基金产品,其运作方式一般是将支付宝账户支付余额汇集成一个巨大的资金池,去投向储户无法投资的银行间市场。天弘基金的投资策略是将绝大部分资金配置于银行协议存款,而且主要是6个月期限的协议存款,将少量资金用于国债回购。与支付宝等结合的货币基金的风险主要表现为流动性风险。如,余额宝投资资产过度倚重于银行同业存款,存在明显的资产集中度过高的风险。不仅如此,余额宝给投资者收益是按日计提,而其投资的银行协议存款的周期却相对较长,这会使其面临非常大的资产负债期限的结构性风险和流动性挤兑风险。余额宝的流动性保障,一方面来源于银行货币基金提前支取银行协议存款中的政策优惠,但余额宝与银行之间实际上存在资金抢夺的竞争关系,这就使其投资的银行同业存单收益面临波动风险。另一方面,类似余额宝的金融产品还依靠利率管制的套利获利,而一旦银监会取消这一优惠政策,宣布利率完全市场化,余额宝将即刻面临收益倒挂和流动性风险。另外,当市场资金价格跌落、投资者快速撤走资金时,将会出现资款。如果银行仍按协议存款固定利率给基金公司计算利息,货币基金虽然会避免流动性风险,但风险实质上已经转移给传统金融机构,容易引发货币市场的大幅波动,甚至影响整个金融市场的稳定。

第九,P2P网络贷款平台及其风险。P2P 网络贷款平台也被称作人人贷、点对点信贷,是一种个人对个人的互联网直接融资模式,借用第三方提供的互联网平台连接资金供给方和需求方,主要服务于个人和小企业。一般认为,P2P网络贷款平台在我国是民间借贷的网络版,其同样是以信用贷款的方式将资金借给需要的人。在我国,P2P网络贷款平台又可细分为三种模式。第一种是没有担保的线上模式,如“拍拍贷”。这种模式类似直接融资业务,网络平台不提供担保,只提供资金借贷双方的中介服务,确保资金供需的匹配工作。第二种是有担保的线上模式,如“红岭创投”。这种模式下的网络平台公司实际上扮演三种角色: 担保人、网络中介和联合追款人。由于网络平台公司 提供了本金和利息的担保,其职能类似于间接融资的金融机构。第三种是债权转让模式,如“宜 信”。该模式下的借贷双方不直接签订合同,由第三方先借款给资金需求者,然后资金出借方把债权转让给其他投资方;网络平台公司可以多次 引入债权,对债权拆分

后进行转让,从而实现撮合出资人和借款人的目的。P2P 网络贷款平台的优点在于摒弃了银行融资的繁琐程序,即借款人先在平台发布借款信息,以招标形式和固定利率召集一个以上的投资者;同时,贷款人群也通过网站平台,寻找有出借能力且符合出借条件的人群,以共同分担借款风险;网络平台向借贷双方收取每 笔贷款各0.5%的费用,并根据信用等级,强制按 月还款。P2P 网络贷款模式不同于以往的银行借 贷模式,因为出资方可以明确资金需求方的具体 信息和资金的具体流向。截至2013 年年底,我国已有 P2P 网络贷款平台 500 家,贷款总额高达 1000 多亿元人民币。P2P 网络贷款平台的风险 主要在于技术安全风险。由于相关安全投入较 低,在现有技术水平下,网络平台极易遭受黑客的访问攻击。这种黑客攻击可能出于诈骗或者同行间的恶性竞争,其结果不仅会导致网站倒闭或者数据库受损,甚至会带来借贷双方客户信息泄露和财产损失。

第十,众筹模式及其风险。众筹(Crowd - Funding)模式采用“团购 +预购”的形式,利用互联网和社会性网络服务(SNS)的传播特性,通过向公众展示创意及项目信息,使新创企业和个人能够获得其所需资金。众筹模式从预收货款演化而来,属于一种预购或预售行为,预收货款经过互联网从预期网络订单和预收货款转变为网络创意预 期产品、服务投资。2013 年,全球众筹融资平台达到889 个,分布在45个国家。众筹平台可以分为四类: 一是债权众筹(Lending - based Crowd - funding),即项目投资者根据项目投资的比例获 得相应比例的债权,未来依据债权获得收益。二是股权众筹

(Equity - based Crowd - funding),即投资者对项目或公司进行投资,获得其一定比例的股权。三是回报众筹(Reward - based Crowd - funding),即投资者对项目或公司进行投资,获得之后的产品或服务。四是捐赠众筹(Donate - based Crowd - funding),即投资者对项目或公司 进行无偿捐赠。一般情况下,众筹平台对每个募集项目都会设定一个筹款目标,如果没有达到目标,则钱款将打回投资人账户。众筹模式的主要风险在于信息不对称,投资人所投资金缺乏第三方机构的监管,在投资项目获得全部目标收益之前,投资人很难监控资金的使用动向,因而无法保证资金安全。也因此,众筹模式很容易形成非法集资。

Part4 针对互联网金融潜在风险的防范对策

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业的创新,也是我国推进金融改革和完善金融体系的重要契机,随着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快速发展,风险防范问题显得十分重要,同时,这也是互联网金融能否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关键问题。针对上面提到的有关互联网金融行业的风险问题,我们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相应的防范对策。

(一)保险防范

针对互联网金融的网络风险问题,我们认为可以通过建立保险来防范和补偿,具体来说就是第三方支付平台为支付工具投保一种固定险种,一旦网络技术风险造成消费者的财产损失由保险公司赔付,这就将网络安全风险转嫁给了保险机构,为因网络安全问题产生的财产损失纠纷提供了解决途径,促进互联网金融的发展。

(二)推进征信体系建设

以我国小额信贷行业为例,特别是民间金融服务机构的发展发展方兴未艾,但由于我国个人征信服务体系建设还不完善,出现了借款人多重负债、拖欠还款和逃废债务等信用风险问题。互联网金融减少借贷双方的接触,加大了信息的不对称性,使交易双方面临着更大的信用风险,因此必须加快推进征信体系建设,建立以诚信为基础的商业信用体系。具体建议如下:

1.和 P2P网络借贷公司建立合作关系,开放征信查询业务,同时采集公司客户信用数据;

2.和快递公司建立合作关系,获取电商快递数据,以此评估电商经营状况;

3.创新信用数据采集方法,通过社交网络获取企业和个人相关信息,计算信用评级。

4.征信系统支持。由央行牵头建立的国家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是目前国家级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来源,网络金融若能达到其接入和使用要求,将会大大促进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快速发展。

(三)创新P2P网络借贷经营方式

与银行合作,实现资金的第三方存管。客户资金的第三方存管可以有效防止第三方网络平台或个人非法挪用客户资金,确保资金的安全性。同时,也有利于实现破产隔离,有利于控制金融行业风险,对切实保护贷款人利益以及维护金融体系稳定具有重要作用。

(四)与传统金融业融合

1.网络金融机构企业与线下金融机构合作。如资金风险控制纳入线下成熟的银行账户监管以降低风险;利用网络企业技术、客户资源优势开展产品线上线下交叉销售;网络金融企业本身融资需求合作等。

2.传统金融行业积极向网络金融靠拢。传统金融行业尤其是地方性金融机构,可利用自身资源和技术优势,大力发展符合地方特色的数据挖掘、客户定位、网络营销等客服系统。

(五)整合监管资源,完善监管机制

1.由于互联网金融企业的金融属性,其监管要求大于普通互联网企业。各监管部门要制定统一的监管标准,明确市场准入条件,并建立退出机制,以把控网络金融企业可能带来的金融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2.监管手段开采用警示、整顿甚至取缔。增强行业透明度、标准化。

监管部门要坚持监管底线:不允许越过非法集资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这两个底线,完善监测手段,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尽快出台管理指导意见或相关法律法规。

3.建立信息安全维护机制。通过建立网络安全机制、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提高交易安全可靠性,避免客户个人信息泄露及资金风险。

下面从法律,政府,企业和投资者的主体角度分析如何防范互联网金融风险:

(一)明确法律规范。对互联网金融发展,还需加大立法力度。首先,要加快整个金融行业的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做到风险防范的有法可依。同时,还要针对互联网金融的独有特点,制定和完善相应的具体的法律法规。

(二)政府要加大行业监管力度。在互联网金融风险面前,政府要履行好依法办事,防范风险,为民服务,保持经济和社会稳定的职责。

第一,构建有效统一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促进互联网金融稳健发展。明确监管主体,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要要严格依法监管,公平合理,要做到“不越位,不缺位,要到位”。互联网金融市场代表着金融产品与服务的发展方向.各国金融机构都在努力扩展自己的互联网金融服务。然而.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巨大风险又使监管者无法任由互联网金融无限创新.监管者面临着创新与监管之间的两难选择鉴于互联网金融的复杂性.传统的分业监管模式已无法满足监管需求.应协调分业与混合两种监管模式.实现综合监管。一方面.要重新梳理各类互联网金融企业的业务范围,在此基础上明确相应企业、相应业务的监管部门.明确监管主体另一方面.要根据互联网金融所涉及的领域,建立以监管主体为主,相关金融、信息、商务等部门为辅的监管体系,打造互联网金融统一数据平台.明确监管分工及合作机制。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规范互联网金融业务。一是完善互联网金融的法律体系.尽快对网络信贷、众筹融资等新型互联网金融形式建立全面规范的法律法规.从宏观层面上将互联网金融纳入法律监管

视野。二是完善互联网金融发展相关的基础性法律立法.如个人信息的保护、信用体系、电子签名、证书等。三是加快互联网金融技术部门规章和国家标,准制定互联网金融涉及的技术环节较多.如支付、客户识别、身份验证等,应从战略高度协调相关部委出台或优化相关制度.启动相应国家标准制定工作。

第二,要提高金融行业尤其是网贷平台的准入门槛,防止不良商家进入。在国外企业主导的现有市场.需要建立严格的审查机制和市场准入制度.政府应该对国产厂商自主可控的网络信息系统加大支持力度.第三,实行责任问责制,打击监管中的漏洞。一旦监管方面出现问题,要严厉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从而促进监管层更好地监管互联网金融的风险。

第四,要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努力在全社会形成诚信为本,失信可耻的良好风尚。并建立失信惩戒制度,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五,政府要转变采纳建议的态度,由从前的刚性监管、严厉打击转变为谦虚倾听,问计于民。

第六,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世界各国的经济竞争越来越激烈。互联网金融作为前沿的经济模式,必将在竞争中扮演更加重要的角色。而我国的互联网金融发展历史还很短,还存在诸多不完善的地方,也将面临来自国外的挑战和风险。而人力资源是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重中之重。因此注重人才培养,提升技术水平显得尤为重要。我国互联网金融起步较晚,既精通金融知识,又掌握计算机技术的人才相

当匮乏,这是我国金融发展的瓶颈。今后金融机构,教育机构应当大力培养集金融业务知识、网络信息技术、互联网工具运用等多种知识技能于一身的互联网金融精英,为以后互联网金融时代的快速发展储备大量人才。

(三)企业担负主要责任。对于第三方支付应发的互联网金保险,企业作为市场主体的直接参与者和利益攸关者,应该承担主要责任。互联网第三方支付交易平台不能把客户的支付资金“吃掉”,而是要随时控制风险,防范交易过程中可能出现出现的各种风险。当通过第三方支付时,客户账号和资金被盗取时,互联网金融企业应该进行追回和相应赔偿。从这个意义上讲,企业要加强内部风控部门的建设,投入资金促进风险管理技术的进步也显得尤为重要。

(四)投资者自身理性选择。尽管互联网金融投资存在许多潜在的风险,但由于其较高的收益性及便利性,使得投资者热情高涨。对此,我们建议投资者要多了解金融知识和风险意识,权衡投资中的收益与风险。同时,还应该提高安全意识,理性进行金融投资和理财,不给不法企图者以可乘之机。

结语:我们既不能把互联网金融神圣化,也不能将它妖魔化,应理智看待,透彻了解,谨慎规避风险,合理利用,使之给我们带来更大的便利和收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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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从野蛮人到文艺青年 互联网金融迈入小时代 》 .光明经济

6.《互联网金融六大发展模式 第三方支付最热 》 .中国电子银行

7.《互联网金融真正目标是颠覆央行 》 .搜狐网 8.《大数据能否保障互联网金融的高收益?》 .百贷网 9.《互联网金融真能赚大钱吗 》 .搜狐 10.《互联网金融新模式 》 .和讯网

11.长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赵平《我国的互联网金融风险分析》[J]2014(4).12.金陵科技学院商学院段义鑫、彭小智《互联网金融的潜在风险与防范对策》-[金融市场]2015(11)

13.张博 《互联网金融的风险与防范》[期刊论文]-华人时刊(下旬刊)2015(6)

14.《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趋势及深层影响》 15.《从“两会”看互联网金融发展趋势》 16.《互联网金融发展趋势及影响分析 》 张超

互联网金融超市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第6篇

互联网金融超市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随着互联网金融行业的不断发展,各项监管政策也慢慢落地,互金平台业务转型与创新显得更加重要和急切。但是,如今又出了一个新的词汇--互联网金融超市!互联网金融超市,原本是指互联网金融平台将金融机构的各类产品和服务进行有机整合,在互联网上向企业或个人客户提供的涵盖众多金融产品与增值服务的一体化的经营方式。

一、互联网金融超市的行政法律风险

(一)无证经营风险

由于金融行业的特殊性,发行和代销某些金融产品、从事某些金融服务需要特殊的资质,而这些资质往往很难取得。实践中,有些金融超市为了规避这一要求,对金融产品的模式进行创新、组合后再发行或销售。但实际上,很多产品即使改变了形式,也仍然处在监管范围内,需要相应的资质,金融超市的此种行为有受到行政处罚的风险。

(二)混业经营的风险

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刚刚起步,相应的法律、制度等均不完善。目前,我国监管机关对金融领域仍然采取的是“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监管模式,由一行三会 各自行使职权,管辖自己行业内的金融机构。但是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兴起,传统的“分业经营”的模式被打破,大部分互联网金融平台、互联网金融超市都采取了混业经营的模式。我国监管层目前对此尚没有明确的规定,但不排除有违规风险。

(三)其他违规经营的风险

除了前述民事法律风险中的各种行为有面临行政处罚的风险外,还有其他违规经营的行为具有行政风险,如“百度”型金融超市在收费推广金融平台/产品时应显著标明“广告”字样,使付费搜索结果与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否则,金融超市可能会面临最高10万元的罚款。

二、互联网金融超市的风险防范

(一)合同风险控制

1.从流程上控制合同风险

在拟定合同前,法务部门应当与业务部门、业务负责人员进行充分的沟通。订立合同的目的是为了项目的顺利进行,合同条款的设置也应当围绕项目的具体要求来进行。在实践中,法务部门往往不了解项目的具体情况,贸然的撰写合同将会导致合同法律关系不清楚、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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漏洞多、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等问题。因此,在拟定合同前,法务部门应当与业务部门做好充分的沟通,了解项目的具体情况,涉及的法律关系,以及合同所要达到的目的。将这些事项弄清楚后,再起草合同本文。

2.从合同内容上控制合同风险

(1)设置免责条款,并选用合理的方法提醒对方留意。金融超市在与平台及消费者订立合同时,应当明确自己义务有哪些,在何种状况下不承当法律责任。同时由于金融超市与平台及消费者签定的合同多为线上的格式合同,因此,对于该类免责条款,金融超市应当采取合理的方法提醒对方的留意。

(2)在合同中做好风险提示。金融超市负有对消费者进行金融产品风险提示的义务,以确保消费者知悉其购买的金融产品的风险性。金融超市在合同中设置风险提示条款,确保消费者对金融产品的投资风险有充分的了解,能够有效地避免因此而产生的法律风险。

(3)合同签订方之间的法律关系须明确,避免出现法律关系模糊不清的情况。从合同必须依附主合同而存在,避免出现从合同内容与主合同不符或者脱离主合同而单独存在的情况。例如,在实践中,常常会出现抵押权人与主债权人不符的情况,这种情况下抵押权的实现就会受到阻碍。

(二)运营风险控制

金融超市的运营风险控制是对合作对象、产品的筛选问题。金融超市虽然不是金融产品的购买者,但是其起着连接消费者与互联网金融平台的作用。当消费者与平台因为金融产品发生纠纷时,金融超市也可能受到牵连。因此,金融超市在选择合作对象时也应当格外注意,具体可从以下几点着手:

1、合作机构是否进行资金第三方托管

资金池是金融平台出问题的主要原因,而进行资金第三方托管可以有效的避免资金池的形成。同时,建立资金第三方托管制度也是监管层对互联网金融机构的要求。因此,金融超市在选择合作对象时,应选择建立了资金第三方托管制度的金融平台;

2、合作机构的资金流向是否透明

平台信息是否透明是判断一个平台运作是否规范的重要因素,而资金流向的透明度对平台的合规经营来说更是重中之重。因此,金融超市在选择合作对象时,应当选择资金流向透明的平台;

3、合作机构是否建立了风险准备金制度

风险准备金就是互联网金融平台通过建立一个资金账户,对每笔借款提取一定比例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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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入此资金账户,当借款出现逾期或违约时,平台会用该账户资金偿付投资人。[①]平台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能够有效的避免兑付的产生。因此,金融超市在选择合作对象时,应当优先选择具有风险准备金制度的平台。

4、对产品的资金端进行审核

若是超市不是采取的与机构合作的方式,而是采取直接对金融产品进行信息展示、推介、代销等活动的,还需要对产品的资产端进行审核。对资产端的审核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1)借款人的信用评价;(2)是否有担保措施;(3)企业的借款是否有基础经济关系作为支撑,如基于买卖关系产生的应收账款;(4)其他。

另外,对于“京东”型的互联网金融超市而言,合规运营的重中之重在于坚守监管红线,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拆期,不得发布虚假标,不得自融,不得自担保等。

2013年以来,我国互联网巨头百度、阿里巴巴、腾讯、京东等BATJ等纷纷布局互联网金融,通过自身所具有的品牌影响力、用户基,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超市还处于萌芽期,但随着阿里巴巴、腾讯和百度等互联网巨头的入驻,互联网金融超市已经逐渐形成一定的竞争。

互联网金融风险及对策

互联网金融风险及对策(精选6篇)互联网金融风险及对策 第1篇互联网金融主要风险及监管对策研究摘 要:互联网金融的蓬勃发展有力推进了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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