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练习范文
合同法练习范文(精选7篇)
合同法练习 第1篇
合同法
一: 填空
1、合同法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2、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从法律上可分为()与()两个阶段.3、合同的形式主要有(),()和其他形式.4、无效合同从()时起无效,被撤销的合同从()时起无效.5、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时合同生效,法律,法规规定应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自()生效,附条件的合同,自()时生效,附期限的合同,自()生效.6、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中,当事人一方有违背()原则的行为,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7、格式条款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制定的,并由不特定的第三人所接受的,具有()和()的合同条款的合同.二:单项选择
1、李某把自己的房屋卖给王某,双方协商同意以30000元成交,这一房屋买卖合同应认为()
A 未成立B 已经成立C 房屋交付后成立D 办了过户手续后成立
2、根据合同当事人的双方权利、义务的分担方式,合同可分为()
A 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B 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C 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D 要式合同和非要式合同
3、无效合同()
A 从宣告其无效之时起,就无效力B出现纠纷后,就无效力 C从订立之时起,就无效力D从履行之时起,就无效力
4、按()分,合同可分为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A 是否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
B 是否特别要求具备特定形式
C 双方互负义务D 双方支付代价
5、甲欠乙债务逾期无力偿还,但甲同时放弃对丙拥有债权,乙为保护其合法权益,可对甲的行为要求行使()
A 后履行抗辩权B 撤销权C 抵消权D 代位权
6、要约于()时生效.A要约人发出B 到达受要约人C 受要约人回答D 送达时
7、甲商场向乙业发出采购100台冰箱的要约,乙5月1日寄出信件。5月8日,信件寄至甲商场,时逢其总经理外出,5月9日,总经理知悉了该信内容,遂于5月10日电传告知乙收到承诺,该承诺何时生效.()
A 5月1日B 5月8日C 5月9日D 5月10日
8、甲将其电脑借给乙使用,乙却将该电脑卖给丙.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关于乙,丙之间买卖电脑的合同效力的表述哪个是正确的?()
A 无效B 有效C 效力待定D 可变更或撤销
9、下列各项中,属于要约行为的是()
A 向客户寄送价目表B 发布拍卖公告C 刊登悬赏广告D 发布招股说明书
10、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合同法调整范围的是()
A 法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B 企业内部的管理关系C 婚姻关系D 行政管理关系
11、某厂因工艺设计问题生产出一批不保温的热水瓶,为使产品销售掉,该厂派人买了10个与产品花样相同的热水瓶作为样品,是某百货公司与之订货,该合同属于()
A 违反国家法律的合同B 采取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
C 采取欺诈手段订立的合同D 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
12、甲现有一房屋欲出租给乙,丙为阻止甲的出租行为,称其愿意出高价租用甲的房屋,致使甲、乙之间的租赁合同没有订立.随后,丙借故说不租用甲的房屋.此时,甲可以要求丙承担()
A擅自解除合同责任B 违约责任C 缔约过失责任D合同未成立责任
13、格式条款是由合同的()拟定的.A双方当事人B 一方当事人C 多方当事人D 当事人经协商后
14、张某是某企业的销售人员,随身携带盖有该企业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便于对外签约.后张某因收取回扣被企业除名,但空白合同书未被该企业收回.张某以此合同书与他人签订购销协议,该购销协议的性质应定()
A 不成立B 无效C 被撤销D 成立并生效
二、多项选择
1、下列()情况,要约失效
A 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B 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C 受要约人承诺
D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2、一个有效的合同,一般应具备()条件
A 主体合法B 意思表示真实C 不违反国家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D 代理人有代理权
3、甲、乙签订的买卖合同约定了定金和违约金条款.甲违约,造成乙经济损失.下列选项中,乙可选择追究甲违约责任的方式有()
A 要求单独适用定金条款B 要求单独适用违约金条款
C 要求同时适用定金和违约金条款
D 要求同时适用定金,违约金条款, 并另行赔偿损失
4、合同法规定了()抗辩权
A 同时履行B 不安C 后履行D 实际履行
5、下列情形中,()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
A 一位小学生接受某公司捐赠而订立的合同
B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C 行为人超越代理权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
D 承租人将租住的房屋卖与他人而订立的合同
6、我国《合同法》就合同的效力规定了以下()情况
A 有效合同B 无效合同C 可撤销合同D 效力待定合同
7、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下列所列各项,哪些属于要约邀请()
A 价目表的寄送B 拍卖公告C 招股说明书D 商品广告
8、在下列情形中,哪些不构成承诺()
A甲向乙发出要约,丙得知后表示接受甲的条件
B丙向乙发出要约,丁考虑后向戊表示同意丙的要约
C何某向刘某发出要约,要求10天内给予答复,刘某未能如期答复
D张二根据广告上刊登的价格,给体育用品厂汇款购买某型号的体育用品
9、下列哪些合同既属于双务合同。又属于有偿合同?
A 买卖合同B借贷合同
C 租赁合同D付保管费的保管合同
10、下列合同中既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的有哪些?
A 保管合同B 委托合同C 借款合同D互易合同
一、案例分析题:
1、某市食品公司因建造一栋大楼急需水泥,遂向红星、新华、建设三家水泥厂函称:“我公司订购150型号水泥100吨,如有现货请速与我公司联系。”三家水泥厂在收到函电后都回复了函电,在函电中告知备有现货,希望与食品公司合作,并注明价格。而建设水泥厂在发出函电的同时,派车给食品公司送去了50吨。在该批水泥到达之前,食品公司得知新华水泥厂水泥质量好,于是向新
华水泥厂发出函电:“我公司愿购买贵厂100吨150型号水泥,盼速发货。”在发出函电的第二天上午,新华水泥厂发函称已准备发货。下午,建设水泥厂将50吨水泥送到,食品公司拒绝接受,建设水泥厂认为食品公司拒收货物构成违约,双方协商不成,建设水泥厂向法院起诉。
问:(1)食品公司向三家水泥厂发函行为在合同法上属于什么行为?三家水泥厂回函行为属于什么行为?食品公司第二次向新华水泥厂发函的行为属于什么行为?食品公司与新华水泥厂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2)建设水泥厂与食品公司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食品公司有没有义务接受建设水泥厂的发货?本案中建设水泥厂的损失应当由谁承担?
(3)如果食品公司在接到新华水泥厂第一次回函时,于是向新华水泥厂发出这样的函电:“我公司愿购买贵厂100吨150型号水泥,但价格每吨降低50元,盼速发货。” 食品公司向新华水泥厂发函行为在合同法上属于什么行为?
2、甲建筑公司向乙、丙两水泥厂各发一函,均称:“急需100号水泥1000吨,价格300元/吨,货到付款。”乙水泥厂受到函后即传真给甲:“函收到,即日发出。”丙水泥厂收到函后未回函,但当即组织车队运输100号水泥1000吨,给甲送去。问:
(1)甲与乙、丙之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原则上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以交易习惯或要约表明者,也可以以行为作出)
(2)假设甲发给乙水泥厂函后,乙当即回函:“同意发货,款到交货。”甲收到回函后立即汇去30万元至乙帐户。问:乙之回函是什么性质?甲、乙之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3、某村民甲与乙 签定了一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卖给乙4头牛,款项为8000元,先支付3000元货款,其余款项在半年内付清。在付清4头牛款之前,牛的所有权仍归甲所有。现牛由乙牵走。
(1)假如在牛款付清之前,牛1被水淹死,损失由谁承担?
(2)假如在牛款付清之前,牛2生下一头小牛,该小牛的所有权归谁?为什
么?
(3)假如在牛款付清之前,牛3踢伤一人,损害赔偿责任由谁承担?为什么?
(4)假如在牛款付清之前,村民乙将牛4卖给了丙,该合同的效力如何?
(5)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合同成立后,牛款付清之前牛的所有权并不转移,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合同法练习 第2篇
一、 单项选择题
1.下列关于合同的命题中,错误的命题是( )。
A.合同是一种合意
B.合同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
C.合同是发生民法上效果的双方民事行为
D.合同是当事人为调整物的归属关系而达成的协议
2.下列命题中,正确的是( )。
A.在我国,合同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B.抵押合同不适用合同法
C.合同法不适用于中国公民与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之间订立的合同
D.收养协议不适用合同法
3.区别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的根本标志是( )。
A.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B.违反合同义务的性质
C.当事人是否为订立合同而接触D.合同是否被履行
4.甲向乙编辑部去函,询问该编辑部是否出版了有关律师考试的参考书,乙立即向甲邮寄了律考资料5本,计价120元。甲认为该书不符合需要而拒绝接受。在此案中,( )。
A.甲应按时支付货款B.甲的行为属于要约
C.乙的行为属于要约D.甲的行为是要约邀请
5.合同法的核心问题是( )。
A.违约责任 B.合同权利
C.合同法中的义务群D.意思表示
6.甲出售汽车给乙,下列属于甲应当承担的从给付义务是( )。
A.交付该车 B.移转该车所有权
C.提供必要的文件 D.告知该车危险
7.法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合同( )。
A.无效B.有效
C.效力待定 D.可变更、可撤销
8.法律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没有规定该合同登记后生效,当事人未办理该合同的登记手续,则该合同( )。
A.无效 B.有效
C.效力待定D.可变更、可撤销
9.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基础是( )。
A.合同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对等性B.合同双方履行行为的先后顺序性
C.合同权利对当事人的拘束力 D.双务合同的牵连性
10.合同法律效力的主要内容和整个合同法的核心是( )。
A.合同的签订B.合同的标的
C.当事人的要约和承诺行为D.合同的履行
11.在合同的保全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应以( )进行。
A.自己的名义B.债务人的名义
C.自己的名义或债务人的名义 D.其他人的名义
12.下列关于代位权诉讼中,债务人和次债务人的诉讼地位表述正确的是( )。
A.债务人为被告,次债务人为第三人B.次债务人为被告,债务人为第三人
C.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为共同被告 D.由债权人选择
13.甲委托乙为其购买木材,乙为此花去了一定的时间和精力,现甲不想要这批木材,于是电话告诉乙取消委托,乙不同意。下列哪些论述是正确的
A. 甲无权单方取消委托,否则应赔偿乙的损失
B.甲可以单方取消委托,但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
C.甲可以单方取消委托,但需承担乙受到的损失
D.甲可以单方取消委托,但仍需按合同约定支付乙报酬
14.一辆公共汽车在正常运行时被一辆违章行驶的货车撞上,造成乘客王某受伤。王某的损失应当由谁赔偿()
A.王某可以要求公交公司全部赔偿
B.王某可以要求公交公司和货车车主承担连带责任
C.王某不能直接要求货车车主赔偿
D.王某可以分别要求公交公司和货车车主全部赔偿
15.贾某因装修房屋,把一批古书交朋友王某代为保管,王某将古书置于床下。一日,王某楼上住户家水管被冻裂,水流至王某家,致贾某的古书严重受损。对此,下列说法哪一个是正确的()
A.王某具有过失,应负全部赔偿责任
B.王某具有过失,应给予适当赔偿
C.此事对王某而言属不可抗力,王某不应赔偿
D.王某系无偿保管且无重大过失,不应赔偿
16.依可否从合同中获取某种利益,可以将合同分为( )。
A.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B.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
C.为自己利益订立合同和为第三人利益订立合同 D.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
17.下列关于合同关系主体,表述正确的是( )。
A.合同关系的主体都是不特定的` B.合同关系的主体都是特定
C.债务人是特定的,债权人是不特定的 D.债权人特定,债务人不特定的
18.合同成立的根本标志在于( )。
A.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B.经历了要约和承诺阶段
C.履行了一定的方式 D.交付了标的物
19.当事人采用数据电文的形式订立的合同,当事人在合同成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的,该合同于( )成立。
A.承诺到达要约人指定的系统时 B.承诺生效时
C.签订确认书时D.意思表示一致时
20.关于附随义务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附随义务自始确定,并决定合同类型
B.附随义务虽然不属于对待给付,但可发生同时履行抗辩
C.附随义务在任何合同中都可发生,不受合同类型的限制
D.不履行附随义务,债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21.免责条款是否免除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不明确时( )。
A.只能免除侵权责任 B.只能免除违约责任
C.既免除违约责任,也免除侵权责任 D.二者均不得免除
22.张三与李四约定,待张三母亲去世后,张三将自己一套房屋卖给李四,双方签订了书面合同。该合同是( )。
A.附条件合同B.附期限合同
C.效力待定合同 D.无效合同
23.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与善意第三人订立了一份合同,关于该份合同表述正确的是
( )。
A.该行为属于无权代理B.该行为有效
C.该行为可变更、可撤销 D.该行为对公司不发生法律效力
24.如果合同中对于一次全部履行还是部分分期履行没有明确规定的,一般应认为( )。
A.按债务人的意思履行 B.一次全部履行
C.部分分期履行 D.一次全部履行或者一次部分履行均可
25.下列原则中,专属于合同履行原则的是( )。
A.公平原则 B.平等原则
C.诚实信用原则 D.适当履行原则
26.在撤销之诉中,下列关于债务人与受益人或受让人的诉讼地位表述正确的是( )。
A.受益人或受让人为被告,债务人为第三人
B.债务人为被告,受益人或受让人为第三人
C.债务人与受益人或受让人为共同被告
D.由债权人决定
27.在代位权诉讼中,诉讼费用最终应当由( )承担。
A.债权人 B.债务人
C.次债务人D.债务人与次债务人共同
28.某企业在其格式劳动合同中约定:员工在雇佣工作期间的伤残、患病、死亡,企业概不负责。如果员工已在该合同上签字,该合同条款( )。
A.无效
B.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对当事人双方有效
C.不一定有效
D.只对一方当事人有效
29.某商场设有自动售报机,顾客只要按要求投入硬币,即可得到当天日报一份,此种成立买卖合同的形式为( )。
A.书面形式 B.口头形式 C.推定形式 D.默示形式
30.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先交货。交
货前夕,甲公司派人调查乙公司的偿债能力,有确切材料证明乙公司负债累累,根本不能按时支付货款。甲公司遂暂时不向乙公司交货。甲公司的行为是( )。
A.违约行为B.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C.行使先诉抗辩权D.行使不安抗辩权
二、 多项选择题
1.下列合同中属于双务合同的有( )。
A.买卖合同 B.互易合同
C.租赁合同 D.借用合同
2.张三、李四订立某物的买卖合同,在规定的交付期限到来之前,张三将该物丢失,被王五拾到。关于本案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李四可以直接向王五要求返还该物 B.张三有权要求王五返还该物
C.李四有权要求张三承担违约责任D.李四有权要求张三交付该物
3.合同成立的一般要件包括( )。
A.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 B.订约当事人对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C.经过了要约和承诺阶段D.实际交付了标的物
4.根据《合同法》第15条的规定,下列属于要约邀请的是( )。
A.寄送的价目表 B.拍卖公告
C.招标公告 D.商业广告
5.下列协议或者合同中,适用《合同法》的有( )。
A.融资租赁合同 B.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C.离婚协议D.农村土地承包合同
6.下列哪些合同既属于双务合同又属于有偿合同:( )。
A.买卖合同 B.保证合同
C.租赁合同 D.赠与合同
7.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要约失效原因主要有( )。
A.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D.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C.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变更
D.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8.根据《合同法》第12条规定,订立合同一般应包括的主要条款有( )。
A.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条款
B.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C.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办法
设计“动性练习” 提高练习实效 第3篇
一、互动性练习
教学中的老师和学生、学生与学生之间, 常常产生一种教与学的互动交流, 这种互动交流是在师生间的多种感官作用下产生的。互动性练习就是根据这种互动状态进行设计, 通过师生互动、生生互动, 使师生之间相互配合, 共同学习, 在愉悦的活动中完成练习, 提高练习的质量。
例如, 对于“时、分的认识”的教学, 我设计了两项练习。 (1) 学习新知后, 先由老师拔动钟面的时针和分针, 让学生读出几时几分;然后让学生报出几时几分, 老师再拔动钟面上的时针和分针。 (2) 巩固新知时, 把学生分成2人一组, 一人拔动钟面, 一人读时, 或一人报时, 一人拔钟面, 两人相互交替进行。在这个拔钟读时、报时拔钟的实践练习活动中, 通过学生与老师、学生与学生之间的互动交流, 调动了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学生参与练习的面大、兴趣高, 在动口、动脑、动手等多种感官的参与下, 轻松愉快地掌握了新的知识。
二、实践性练习
九年义务教育小学《数学修订大纲》指出:数学教学要充分考虑学生的身心发展特点, 结合他们的生活经验和已有知识设计富有情趣和意义的活动, 使他们有更多机会从周围熟悉的事物中学习数学和理解数学。为此, 数学课的练习应走出只让学生做题的格局, 设计一些富有情趣和意义的活动性练习, 引导学生在实践活动中学习、理解、运用数学。
例如, 教学“认识人民币”一课, 在学生初步认识人民币后, 我出示一份标有商品名称、价格的表格 (如图) , 设计如下三道练习:1、把学生分成4人一组, 按照价格表, 商定买哪些物品, 然后派一人到老师处购买, 其余三人监督检查;2、把学生分成3人一组, 一人当售物员, 一人当顾客, 一人监督检查, 3人交替轮换;3、想一想, 一角钱一支的铅笔有几种不同的付钱方法?请同学们用不同的付钱方法买一支一角钱的铅笔。以上三道学生购买物品的实践性练习, 不但加深学生对人民币的认识, 而且使学生学会怎样运用知识。同时, 学生在实践购买物品的活动中, 感受到数学来源于生活, 生活中处处有数学。
三、操作性练习
动手操作是学生认识数学知识、培养学生数学能力和实践能力最有效的途径之一。例如, 教学完“长方体、正方体的认识”之后, 为了让学生更好地理解长、正方体的特征, 防止死记硬背, 设计5项练习让学生在课后去完成。 (1) 任意做一个长方体和一个正方体。 (2) 数一数, 你做的长方体、正方体有几个面?几条棱?几个顶点? (3) 想一想, 你做的长方体、正方体还有哪些特征? (4) 量出你做的长方体的长、宽、高。 (5) 计算出你做的长方体的底面的面积?完成这个练习, 必须通过“回忆知识—动手操作—观察思考—动手测量—实际计算”等一系列活动。在活动中, 调用了学生的眼、口、手、脑等多种感官共同学习, 使学生加深了对长方体、正方体的认识, 并在操作实践中学会学习, 培养了实践动手能力。
四、合作性练习
未来社会人与人的交往, 既有竞争也有合作。数学课合作性练习就是为着眼学生的发展而设计的, 即把学生分成三、四人一个小组, 使学生在完成练习中通过与同学的合作交流, 相互启发, 相互促进, 共同提高。例如, “长方形面积的计算”一课, 当学生推导出计算方法后, 设计如下的练习:请同学们4人一组, 先观察教室里哪些物体的面是长方形, 然后测量出它的长和宽, 并计算出面积。
练习生活练习爱 第4篇
我觉得,是读书害了我。这句话说出来很危险:第一有炫耀之嫌,第二有种得便宜卖乖之嫌。但这两层意思我都没有。第一我读书实在不多,特别是近几年,几乎是一年只好好读一本书,而且能把每一本书都读成工具书;第二,我从读书里没有得到任何好处,模样没有更俊俏,钱包也没更饱满,脑筋也没有更聪颖,相反倒读得恶果累累。
这些恶果,也是最近几年,我才意识到。其中最严重的,就是我和生活形同陌路。古人说得很好:读万卷书,行万里路。这句话的意思是说:年轻时要多多读书,然后要多多生活。生活的目的,不是验证书的正误,而是忘掉书。
我读《圣经》时常揣摩上帝是怎么回事。比如,伊甸园里本来有两棵树,一棵是生命树,一棵是智慧树。人类吃了智慧树上的果子后,上帝很不爽,给人类下了毒咒:女人要世代忍受分娩之痛,男人要世代忍受劳作之苦。讹传里说,上帝因此把亚当夏娃轰出伊甸园。但事实并非如此。人类被驱逐出伊甸园的原因,圣经上是这么说的:
耶和华神说:“那人已经与我们相似,能知道善恶。现在恐怕他伸手又摘生命树的果子吃,就永远活着。”耶和华神便打发他出伊甸园去,耕种他所出之土。
上帝是因为不让人类永生,才把人类赶出去的。不但赶出去,还设置了喷火的剑,重兵把守生命树不让人类靠近。问题就出来了:首先,上帝为什么不让人类懂得分辨善恶?其次,他为什么不让人类得永生?那后来为什么又说信耶稣得永生?
这两个问题,历史地说,是各类宗教都不傻,第一都知道“智慧”必须独家垄断,愚民永远比公民好控制;第二是都知道人类的keyword,就是求“永生”。所以长生之树,也必须独家垄断,好比驴子眼前的胡萝卜。而这样的独家垄断,在神学鼎盛一千年之后遭到文艺复兴的挑战。文艺复兴的伟业,也许能在罗浮宫或大英博物馆内看见,但说实话,它最牛x结果有二:一是大学,一是医院。这都是显见的好处。但坏处却不那么显见,粉碎上帝的同时,一个尴尬的结论在所难免,那就是:人类本质上的无意义。为什么哥白尼必须被烧死?不是因为他确定了日心说,而是他否定了人在大地上的中心位置。文艺复兴这个战场上,人赢了和上帝的对抗,它从漫长的中世纪解脱出来,走出神的阴影,第一次彰显了人自身的力量。但没了上帝,人类却并未夺得上帝的神性,倒更糟了——后来我们发现自己是猴子的儿子。
我们的祖先没有丝毫神性,我们不过只是动物。人类试图用各种标签把自己和动物区别开来;直立行走,使用工具,感情模式,思维能力等,但是说实话,都挺徒劳的。
但这两个问题,从哲学的角度,也许有更深刻的解答方式,那就是,上帝并非不许人类拥有智慧,不许人类永生。他把人类赶出伊甸园,为了智慧不惜下毒咒,为了永生不惜设重兵把守。原因是,他不允许人类仅仅是吃了一个果子,就懂得了分辨善恶;不允许人类仅仅是吃了一个果子,就得到了永生。如果智慧和永生,只是这样就能得到,它们又有什么资格生长在伊甸园里?
那么,如果智慧和永生可以指望,唯一的道路是什么?圣经里写明了:“你必终身劳苦,才能从地里得吃的。地必给你长出荆棘和蒺藜来,你也要吃田间的菜蔬。你必汗流满面才得糊口,直到你归了土,因为你是从土而出的。你本是尘土,仍要归于尘土。”如果说天堂和地狱是胡萝卜加大棒的杜撰,但土地却是实实在在。而且,只有从土地里的荆棘和汗流满面中,才有人类代代相传的智慧,只有从女人怀胎生产的痛楚当中,才有人类的生生不息的永生。
原罪也好,非罪也好,都是这智慧和永生自以为是的注脚。人就是走在土地之上,哪一天,走不动了,倒在路边,死了,被尘土掩埋,就完了。在这一世的辛劳之中,他会得到最大的智慧,在这尘土的掩埋之中,他会得到最后的永生,像是一条河流懂得了大海的智慧,一颗果核懂得了森林的永生。生活不只是一个过程,也不只是一个结果。它是一条布满荆棘蒺藜的回家之路,是一个必经汗流满面的跋涉才能到达的家。那么,你又怎么能指望,只通过看书就获得智慧,认识自己,懂得他人?像是仅仅是吃一颗果子,就能明辨善恶?
想想这些年来,我错过那么多的,都是那些活生生的生活。那些人,那些感情,那些事。那些书里没有写的。或是书里写了的,我完全看错的:那些人怎么活生生地走在每一条街道上,怎么吃下早餐,怎么吐露秘密,怎么举枪自尽,怎么浇灌花朵,怎么挣脱一种疾病,怎么追求一个姑娘,风怎么暖和起来,玻璃怎么跌碎,公车站谁在发短信,商场里谁在抓小偷,那些层层叠叠的楼宇里,每一个闪亮或者黑暗的窗子里,谁在咆哮或者喃喃自语。——这些年来,我从来没有观察过他们。每一本书都在结束,结束在一个拥抱上,结束在一块钟表上,结束在一场死亡上,结束在一片天空上。但那多么虚假,我们知道,它并没有结束,它依然在继续。
读书害了我,并不是因为书上告诉我,这世界是善恶分明的、善恶有报的、惩恶扬善的,不料现实却是肮脏、愚蠢、不可理喻的。事实上,我看过的每一本好书都在告诉我,这世界是肮脏的、愚蠢的、不可理喻的。但书里那文艺化了的肮脏、愚蠢和不可理喻,对我来说,是用来审美的,不是用来感受的。这些年来,二手的生活,二手的审美,让我和真实的生活日渐隔阂。所以我傲慢,自负,话多。生活不是侮辱,而是一记耳光;不是沉重,而是一块石板;不是痛苦,而是每一片止疼药,是每一针吗啡。每一个去过奥斯维辛集中营的诗人,都无法写诗了。当“尸骨累累”不是一个比喻,一个修辞,而是每一具人的胳膊,腿,脸——你怎么能把它换成字句?每一个形容词,每一个比喻,每一个修辞,都离真实十万八千里,它们除了华美诗章之外,别无用处。就像每一本令人唏嘘的书,除了虚假生活之外,的确别无用处。
因此对于我这个漂亮的学生,吾友阎海东是这样说的:你劝她找个男朋友,恋爱,同居,吵架去。照他的话做,当然有违师德,但我也承认这是实话。生活教给我的,远比书本更多。爱也好,恨也好,都是如此。中
合同法练习题 第5篇
A.甲拾得乙遗失的一块手表
B.甲邀请乙看球赛,乙因为有事没有前去赴约
C.甲因放暑假,将一台电脑放入乙家
D.甲鱼塘之鱼跳入乙鱼塘
下列情形中属于效力待定合同的有(A)
A.10周岁的少年出售劳力士金表给40岁的李某
B.5周岁的儿童因发明创造而接受奖金
C.成年人甲误将本为复制品的油画当成真品购买
D.出租车司机借抢救重病人急需租车之机将车价提高10倍
甲和乙合作开办了宏都干洗店,丙将一件皮衣拿到干洗店清洗,交给正在营业中的甲,并向甲交付清洗费100元。该合同关系的主体是(C)
A.甲和丙B.乙和丙
C.甲、乙和丙D.宏都干洗店和丙
某甲的儿子患重病住院,急需用钱又借贷无门,某乙趁机表示愿意借给20000元,但半年后须加倍偿还,否则以甲的房子代偿,甲表示同意。根据合同法规定,甲、乙之间的借款合同(BD)
A.因显失公平而无效
B.因显失公平而可撤销
C.因乘人之危而无效
D.因乘人之危而可撤销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先交货。交货前夕,甲公司派人调查乙公司的偿债能力,有确切材料证明乙公司负债累累,根本不能按时支付货款。甲公司遂暂时不向乙公司交货。甲公司的行为是(D)
A.违约行为
B.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C.行使先诉抗辩权
D.行使不安抗辩权
甲与乙订立了合同,约定由丙向甲履行债务,现丙履行的行为不符合合同的约定,甲有权请求(B)
A.丙承担违约责任B.乙承担违约责任
C.乙和丙承担违约责任D.乙或者丙承担违约责任
上海某工厂向广州某公司购买一批物品,合同对付款地点和交货期限没有约定,发生争议时,依据合同法规定(CD)
A.上海某工厂付款给广州某公司应在上海履行
B.上海某工厂可以随时请求广州某公司交货,而且可以不给该厂必要的准备时间
C.上海某工厂付款给广州某公司应在广州履行
D.广州某公司可以随时交货给上海某工厂,而且可以不给该厂必要的准备时间
20.甲收藏唐伯虎名画一幅,价值约10万元,甲的其它财产价值为10万元。甲因作生意失败外欠债60万元。一日,甲将唐伯虎的画作价1万元卖给从香港回的表弟乙,则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D)
A.若乙不知甲欠巨额外债,则甲的债权人只能行使代位权
B.只有在乙明知此买卖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的情况下,债权人才可行使代位权
C.不管乙是否知道此买卖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债权人均可行使撤销权
D.若乙明知此买卖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则债权人可行使撤销权
债权人吴某下落不明,债务人王某难以履行债务,遂将标的物提存,王某将标的物提存后,该标的物如果意外毁损灭失,其损失应由(A)
A.吴某承担B.王某承担
C.吴某和王某共同承担D.提存机关承担
甲出国留学,将家里的名人字画委托好友乙保管,在此期间,乙一直将字画挂在自己家中欣赏,来他家的人都以为字画是乙的,后乙因做生意急需钱,便将该字画以3万元价格卖给不知情的丙,甲回国后,发现自己的画在丙家中,下列有关该事件的判断中正确的是(BD)
A.乙、丙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属于无效合同
B.乙、丙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
C.应保护甲对该字画享有的所有权
D.应保护丙对该字画享有的所有权
刘某欲将其对许某享有的债权转移给王某,该债权附有房产抵押并有其他专属于刘某自身的从权利。关于这一行为,下列表述哪些是正确的?ACD
A.刘某转让其债权,应当通知许某
B.刘某转让其债权,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亦当然的转让给王某
C.由于房产抵押转让应当办理登记手续,因而只有在办理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后,该债权转让行为才生效
D.在债权转让后,如果刘某事前对许某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许某可以对王某主张因刘某履行不符合约定所产生的抗辩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要约生效的时间是(C)。
A.要约人发出要约的时间
B.要约寄出的时间
C.要约到达受要约人的时间
D.承诺返回的时间
8.甲乙签订一买卖合同,约定由甲方购买乙方一批大米。在下列何种情况下,甲方有权通知乙方解除合同?(D)
A.乙方因正在进行某项技术改造工程而暂时无法按期发运大米
B.乙方因正在办理与另一企业的合并事宜而暂时无法按期发运大米
C.乙方因正在联系大米货源而暂时无法按期发运大米
D.乙方的行为表明将来不可能履行交货义务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不得作为注册商标的有(AC)。
A.补血牌口服液B.新红月牌服装C.黑又亮牌鞋油D
劳动合同法练习题 第6篇
1、劳动者在应聘到一家用人单位时,有哪些知情权?
2、有人说只要用人单位同意,劳动者可以找人代签劳动合同。这种说法你认同吗?为什么?
3、有人认为,“第三次签合同即可签无固定期合同” 限制用人单位的自主权,这种说法你认同吗?
二、论述题(12分)
1、结合《劳动合同法》,请你谈谈在哪些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金?
三、分析计算题(10分)
1、陈某与某电脑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期限为6个月,如果该电脑公司与陈某约定的试用期是6个月,试用期内的月工资900元,试用期满后的月工资为2000元,如果陈某在该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6个月的试用期工作,而且该公司按照合同规定支付了试用期的全部工资,那么该公司与陈某约定的试用期期限是否合法?如果违法,电脑公司与陈某最多可以约定试用期的期限为多长?该公司应当支付的试用期工资是多少?陈某应该获得多赔偿金?
四、案例分析(每题15分,共计60分)1、2008年3月5号,某公司工会代表全体员工与公司签订集体合同。合同规定:职工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周六日为公休日。如果周六日加班,则在加班后一周内安排补休;在上下午连续工作4小时内安排工间休息各一次;职工的工资报酬不得低于900元,加班工资和其他实物福利不包括在内;工资于每月5日发放;合同有效期为2008年4月1日至2010年4月1日,双方都要严格遵守,任何一方都不能违反,否则要赔偿对方所造成损失。此合同于2008年3月20日被劳动行政部门确认。08年8月1日,该公司招聘了一批女工。并与这批女工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规定:本合同有效期为1年,从08年8月1日到09年8月1日;工人工作时间为每周40小时,每天8小时,上下午各4小时;没有工间休息时间;工资为每月700块。双方签字后生效。
(1)新招女工是在集体合同生效后才进入该公司的,公司的集体合同是否适用于这批女工?
(2)该公司与女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2、08年胡某与某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劳务公司将胡某派遣至某建筑公司工作,每月工资2000元,由劳务公司支付,派遣期限2年。随后,劳务公司又与建筑公司签订了劳务派遣协议,其中约定建筑公司每月10号前按照每人每月2000元向劳务公司支付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劳务公司收到款项后,于每月10日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工资,劳务公司不得克扣建筑公司支付给劳动者的报酬。合同签订后开始履行。08年3月份建筑公司没有按期把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给付劳务公司。劳务公司未收到建筑公司的汇款,也就一直拖欠了被派遣到建筑公司的劳动者的工资。包括胡某在内的多名被派遣到建筑公司的劳动者找到劳务公司的管理人员交涉,要求尽快发放工资,而劳务公司要劳动者找建筑公司去要钱。胡某等人找到建筑公司要求发放工资,同样遭到拒绝,于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劳务公司支付其工资。请运用劳动合同法对本案进行分析。
3、2008年曾在甲公司从事技术开发的赵某离开甲公司,受雇于与甲公司从事同类行业的乙公司,也从事技术开发。不久,甲公司接到举报,称赵某将甲公司自行研究的某软件技术泄露给乙公司。随后甲公司发现其利用该技术生产的产品在某地区的销售额突然下降,经调查发现,这一地区的市场出现了与其产品相同的产品,并且由乙公司生产。结合这种情况,甲公司认为赵某泄露其软件技术,遂以被告侵犯其商业秘密为由,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被告赔偿损失10万块。但赵某在甲公司工作期间,并未签订过任何形式的保密协议。分析本案。
合同法练习题(推荐) 第7篇
第一章概论
一、单选题
1.王瑞与妻子长期两地分居,为解决这个问题,王瑞欲调往甲地(妻子的工作地)工作。王瑞同事张某得知此事后,请求王瑞将其现在居住的私有房屋4间卖给他。王瑞告知张某,调动工作之事是否成功尚难以预料,如调动不成,他现住的房屋不能卖,如调动成功则可以卖给张某。二人遂达成房屋买卖协议一份,协议约定:如果王瑞调往甲地工作,则将其目前居住的4间私有房屋转让给张某,价款4.8万元。在协议订立后3个月,王瑞恰遇一机会将其妻调回自己工作的城市。王瑞便告知张某,现其妻调回本市,他的私有房屋要自用,不能出卖给张某。张某遂诉至市人民法院要求王瑞交付房屋。下列陈述中正确的是:()A.王瑞与张某的合同属于可追认的合同 B.王瑞与张某的合同属于附解除条件的合同
C.王瑞的行为属于以不正当的手段阻止条件成就,因此,应当认定条件成就,合同生效。张某有权要求王瑞交付房屋
D.王瑞的行为不属于以不正当手段阻止条件成就,故合同没有生效。张某无权要求王瑞交付房屋 【答案】D 【考点】附条件的合同
【解析】容易引起争议的答案为选项C和选项D。对于王瑞的行为是否属于以不正当手段阻止条件成就,应当考虑设定条件的目的。对于王瑞来说,其根本目的在于解决夫妻分居,故当其妻子可以调动到自己工作的城市时,不属于以不正当手段阻止买卖合同的成就。因此,应当选择D。
2.2月1日张三告诉李四,“如果你考上人民大学的博士研究生则把我的那台掌上电子词典送给你”。对此,李四非常高兴的答应了。3月5日因李四考试复习英语需要,张三将掌上电子词典借给李四用,5月20日李四被人民大学研究生院录取为博士研究生,但由于邮局寄送问题,直到6月10日李四才接到了博士录取通知书,请问电子词典所有权何时起从张三转移给李四?()A.2月1日B.3月5日 C.5月20日D.6月10日 2.【答案】C 【考点】附条件的合同以及所有权转移时间的确定
【解析】本题涉及附条件的合同以及所有权转移时间的确定问题。首先,合同所附加的停止条件,条 件成就的时间应当是5月20日李四被人民大学研究生院录取为博士研究生;其次,依据《民法通则》第72条第2款的规定“依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由于电子词典已经被李四占有,则从让与合同生效之时起所有权发生转移,这种交付民法上称为“简易交付”或“无形交付” 3.下列关于合同的分类说法不正确的是:()A.无名合同是法律未规定内容和名称的合同
B.有偿合同中,债务人的责任相对比较重,而在无偿合同中,债务人的责任相对比较轻 C.附义务的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
D.有偿合同即双务合同,无偿合同即单务合同 3.【答案】D 【考点】合同的分类和特点 【解析】ABC的说法都是正确的。
【应该注意的问题】无名合同可由当事人自由创设,法律不加限制,但是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善良风俗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二、多选题
1.丰起商场给张某无偿保管一辆自行车;张某借给李某500元钱不要利息;李某把价值2万元的柑橘交给铁路部门运输;铁路部门找木器加工厂加工制作100条长椅,以上四种合同:()A.第一个合同是实践合同B.第二个合同是实践合同 C.第三个合同是实践合同D.第四个合同是实践合同 1.【答案】AB 【考点】合同的分类
【解析】(1)《合同法》第367条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故A项正确。(2)《合同法》第210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故B项正确。
(3)诺成合同是一般状态,实践合同是特殊状态,法律一般只对特殊状态作出规定,法律没有规定货物运输合同是实践合同,因此可以反推运输合同是诺成合同。这也符合理论界的一般认识。故C项错误。(4)D项错误,理由同上。
2.甲与乙订立买卖合同,甲与乙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A.属于法定之债B.属于意定之债 C.属于诺成合同D.具有相对性 2.【答案】BCD 【考点】合同的概念和分类
【解析】(1)合同是基于当事人意志建立起来的交易关系(无偿合同除外),因此B项正确,排除A项。(2)买卖合同不要求标的物之交付合同作为成立或生效的条件,因此属于诺成合同,故肯定C项。(3)相对性是指债只对特定的当事人发生效力,合同之债与其他债一样,具有相对性,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只在甲、乙之间发生效力,并不及于第三人,故肯定D项。3.下列合同适用合同法:()A.政府采购合同B.以悬赏广告为要约订立的合同
C.以招标、投标方式订立的合同D.以拍卖方式订立的合同 3.【答案】ABCD 【考点】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解析】(1)A项讲了买卖合同的一种类型,B.C.D项讲了特殊缔约方式。(2)政府采购合同是债权合同,是买卖合同的一种,适用合同法,故A项正确。
(3)根据《合同法》第15条的规定,广告可以构成要约,悬赏广告是广告之一种,故B项正确。(4)招标、投标方式和拍卖方式是竞争缔约方法,受合同法调整,故C、D项正确。4.在下列合同中,既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的有哪些?()A.保管合同B.委托合同C.借款合同D.互易合同E.租赁合同
4.【答案】ABC 【考点】合同的概念和分类
【解析】依据《合同法》第366条、第406条、第211条的规定,保管合同、委托合同和借款合同既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互易的本质,是两个买卖的结合,因此,它必然是有偿合同。租赁合同不约定租金,那么就成为借用合同了。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一、单选题
1.赠与合同与无偿委托合同属于:()A.双方法律行为、诺成法律行为B.双方法律行为、实践法律行为
C.单方法律行为、实践法律行为D.双方法律行为、无偿法律行为、诺成法律行为 1.【答案】D 【考点】赠与合同与无偿委托合同的区别
【解析】(1)所有合同均为双方法律行为,没有例外。
(2)赠与合同为无偿法律行为,无偿委托的无偿性题干已经交待。
(3)根据《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赠与合同属于诺成合同。无偿合同可以是诺成合同。诺成合同为一般状况,无偿合同为特殊状况,合同法只对特殊状况作出规定,如无特殊规定,合同为诺成合同。(4)根据以上阐述,排除A、B、C项,肯定D项。2.甲公司于2月5日以普通信件向乙公司发出要约,要约中表示以2000元一吨的价格卖给乙公司某种型号钢材100吨,甲公司随即又发了一封快件给乙公司,表示原要约中的价格作废,现改为2100元一吨,其他条件不变。普通信件于2月8日到达,快信于2月7日到达,乙公司均已收到两封信,但秘书忘了把第二封信交给董事长,乙公司董事长回信对普通信件发出的要约予以承诺。请问:甲、乙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A.合同未成立,原要约被撤销B.合同未成立,原要约被新要约撤回 C.合同成立,快件的意思表示未生效D.合同成立,要约与承诺取得了一致 2.【答案】B 【考点】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解析】(1)《合同法》第17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本题中,甲公司是以新要约撤回原要约,故肯定B项。要约撤回后,乙公司无以承诺,故排除C.D项。乙公司董事长未看到快件,不影响该快件的效力。
(2)《合同法》第18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从快件到达的时间来看,本题不存在撤销要约的问题,故排除A。3.下列合同的分类符合一般的分类标准:()A.双务合同与有偿合同B.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C.要式合同与经批准、登记的合同D.无效合同与撤销的合同 3.【答案】B 【考点】合同的分类
【解析】(1)与双务合同相对应的是单务合同;与有偿合同相对应的是无偿合同,因此否定A项。(2)B项正确。诺成合同,双方合意就为成立;实践合同,标的物的交付或合同的履行,已与合同融合在一起。这种分类是常见的分类。
(3)要式合同,是指合同应当具备一定的要件。当事人应依据法律的规定完成这些要件,经批准、登记的合同不是与要式合同相对应的合同。经批准的合同,未经批准,自不产生应有的效力,而登记分为两种情况(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9条)。
(4)无效合同是绝对无效的合同,而可撤销的合同被撤销无效,如不被撤销,则有效,因此排除D项。4.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和示范文本订立合同。()A.示范文本与格式合同是同一概念 B.示范文本与格式条款是同一概念
C.示范文本可供参照,当事人能够改变其中的内容
D.对示范文本有不同理解的,应对提供示范文本的一方作不利的解释 4.【答案】C 【考点】合同的订立
【解析】(1)示范文本是不具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如市场管理机关,工商管理局)制作的文本;格式条款或格式合同是一方当事人预先制定的,故排除A.B项。
(2)依合同自愿原则,当事人当然可以变更示范文本的内容,故C项是正确的。
(3)因示范文本与格式条款不是同一事物,因此,不适用《合同法》第41条的规定,故排除D项 5.A公司于10月20日向B公司发出一项要约,欲向其购买材料一批,第二天因为发生安全事故公司停产,便想反悔,10月23日发出撤回通知。要约于10月26日到达乙公司。27日,B公司正在组织讨论是否应该接受这个要约的时候,撤回通知到达。则:()A.要约有效,撤回通知后于要约到达,未被撤回B.要约有效,要约未被撤销 C.要约无效,要约已被撤回D.要约无效,要约已被撤销 5.【答案】D 【考点】要约的撤销和撤回
【解析】要约的撤回需要要约的撤回通知于要约或与要约同时到达,而要约的撤销需撤销通知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到达即发生效力,本题中,通知在承诺作出前到达,则要约被撤消。
6.甲公司欲将一批服装售与乙公司。10月14日,甲公司以信件的方式向乙公司发出要约,信的落款日期是10月14日,该信件于10月16日发出,邮戳日期是10月16日。要约中规定承诺的期限为10日,该信于10月20日到达.乙公司。则该要约的生效日期和承诺的起算期间分别是()A.10月20日10月16日B.10月16日10月16日 C.10月20日10月14日D.10月16日10月20日 6.【答案】C 【考点】要约的生效和承诺期间的起算时间 【解析】《合同法》第16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因而要约应于10月20日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第24条规定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本案中,信件的落款日期是10月14日,应该是承诺的起算日期。故选C。
7.甲公司得知乙公司正在与丙公司谈判。甲公司本来并不需要这个合同,但为排挤乙公司,就向丙公司提出了更好的条件。乙公司退出后,甲公司也借故中止谈判,给丙公司造成了损失。甲公司的行为如何定性?()A.欺诈B.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C.恶意磋商D.正常的商业竞争 7.【答案】C 【考点】合同的订立——恶意磋商
【解析】根据《合同法》第42条的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故甲公司的行为不能定性为欺诈,而属于恶意磋商的情形。
8.乙公司向甲公司发出要约,旋即又发出一份“要约作废”的函件。甲公司的董事长助理收到乙公司“要约作废”的函件后,忘记交给董事长。第三天,甲公司董事长发函给乙公司,提出只要将交货日期推迟2个星期,其他条件都可以接受。后甲、乙公司未能缔约,双方缔约没能成功的原因是什么?()A.要约已被撤回B.要约已被撤销
C.甲公司对要约作了实质性改变D.甲公司承诺超过了有效期间 8.【答案】A 【考点】要约与承诺
【解析】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阻止要约发生效力的意思表示。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本案中,乙公司旋即又发出一份“要约作废”的函件表明其撤回了要约
9.下面情形中保证合同不成立的是:()A.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合同最后一条规定,“如果买方乙公司不能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则应由丙公司负责支付全部约定之价款”。甲乙丙公司都在合同书上签名盖章了
B.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林在合同书最后一行上写上“保证人:丙公司”并签名盖章,但没有关于保证的任何具体条款
C.张三信用太差,别人都不愿意借钱给他。一日张三想向富有的高非借1万元,但担心高不肯借,便找到自己的好友许明帮忙,许明写了一张纸条给张三,纸条上面写着“高非,请借1万元给张三,如果他不能还我还你就是了”。高非看到这张纸条后很爽快的借了1万元给张三
D.同上述情形,但高非看到这张纸条后,说“这样一张纸条顶什么用,难道到时候你真的能替他还吗?不过看在张三的母亲与我母亲关系很好的份上,我就借1万元给你” 9.【答案】D 【考点】合同的成立
【解析】A合同成立,因为甲乙丙公司都在合同书上签名盖章了。B合同成立,保证合同没有具体条款不影响合同的成立。C合同成立,高非是在看到纸条后才借钱给张三的。D合同不成立,高非是因为张三的母亲与其母亲关系很好,才借钱给他的,其不相信许明的保证,因此高非与许明之间的保证合同不成立
二、多选题
1.要约发出以后,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即不发生效力,或消灭其效力:()A.要约被撤回B.要约被拒绝
C.要约的有效期限届满D.要约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1.【答案】ABC 【考点】要约的效力。
【解析】(1)要约被撤回,阻止其发生效力,故A项正确。
(2)要约被拒绝,根据《合同法》第20条的规定,要约的效力消灭。故B项正确。(3)要约的有效期届满,根据《合同法》第20条的规定,要约的效力消灭。(4)要约人丧失行为能力,并不必然导致要约效力的消灭,故排除D项
2.甲学校向乙公司发出要约,要定作一批桌椅,要约中表明了桌椅的样式,甲要约中提出:“双方发生争议,提交北京市仲裁委员会仲裁”。乙公司回信接受甲公司的一切条件,但在回信中指出,双方发生争议,任何一方有权向法院起诉,根据已知条件,判断下列选项:()A.甲、乙之间的合同成立,因为已经达成了合意 B.甲、乙之间的合同成立,因为乙的变更是非实质性变更 C.甲、乙之间的合同不成立,因为乙的变更是实质性变更 D.甲、乙之间的合同不成立,乙的回信是新要约 2.【答案】CD 【考点】合同的成立 【解析】《合同法》第30条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因此,C、D项正确,排除A、B项。
3.李某表示要将家中仅有的一头母牛卖给张某,张某以为李某要把这头牛送给自己,李某家中无人,张某就将牛牵回了家,从已知的条件看:()A.李、张二人之间的合同未成立
B.应以重大误解为由撤销李、张之间的合同 C.张某的行为是过失侵权
D.李、张二人之间的合同是成立未生效的合同 3.【答案】AC 【考点】合同的成立
【解析】(1)李、张二人之间未达成合意,两个表示意思不一致,即(要约与承诺不一致),合同未成立。故肯定A项,排除D项。
(2)因重大误解成立的合同,是已经成立的合同,而李、张之间的合同根本未成立,因此排除B项。(3)张某因自己的认识错误,产生了错误行为,构成过失侵权,因此肯定C项。4.合同的数据电文形式有:()` A.电报、电传B.传真 C.电子数据交换D.电子邮件
4.【答案】ABCD 【考点】合同的形式 【解析】《合同法》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故A、B、C、D均正确。
5.合同的形式是合意的表现方式,有:()A.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B.明示形式和默示形式 C.批准形式和登记形式D.公证和鉴证形式 5.【答案】AB 【考点】合同的形式
【解析】(1)《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故A项正确。
(2)明示形式是以口头语言和文字表现合意的方式。默示形式是以行为表现合意的方式。行为可以为意思表示,行为可以构成合同。故B项正确。
(3)批准体现了国家(第三人)的干预和意志,登记体现了国家(第三人)的管理,它们不是当事人合意的表现方式。故C项不正确。
(4)公证和鉴证是对合意的公证和鉴证,不是合意本身的表现方式(鉴证的规定已经被取消)。故D项不正确。
6.甲向乙发出要约,乙的下列哪些行为不发生承诺的效力?()A.附条件地接受要约
B.撤回承诺的通知与承诺同时到达要约人
C.撤回承诺的通知因送达的原因后于承诺到达,要约人未及时将该情况通知承诺人 D.承诺被依法撤销 6.【答案】AB 【考点】承诺的效力
【解析】(1)附条件的承诺原则上构成新要约,除非所附条件是非实质性条件。因此选择A项。(2)撤 回的通知与承诺同时到达要约人使承诺不能发生效力,因此选择B项。(3)撤回的通知晚于承诺的到达,受要约人应当承担此风险。因此排除C项。(4)承诺不允许撤销,否则赋予当事人以任意撕毁合同的权利,因此排除D项。
7.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下列哪项为要约邀请?()A.寄送的价目表B.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 C.投标邀请书D.悬赏广告 7.【答案】ABC 【考点】要约邀请的概念
【解析】(1)《合同法》第15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故A、B、C项正确。
(2)悬赏广告要么为要约,要么为单独行为,一般不认为是要约邀请,故排除D项。8.下列关于电子合同中的要约,表述正确的是哪几项?()A.乙公司有多套数据电文系统并指定A系统接受数据电文,甲公司以数据电文形式向乙公司发出要约,但该数据电文进入乙公司的B系统中,要约不生效
B.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要约,但随即后悔,其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公司之前或与要约同时到达乙公司,要约撤回方有效
C.甲公司要撤回发给乙公司的要约,只要撤回通知到达乙公司时,乙公司尚未发出承诺通知即可 D.乙公司未明确规定其多套系统中由哪一个系统接收数据电文,则甲公司以数据电文形式发出的要约进入乙公司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就是该要约的生效时间 .【答案】ABD 【考点】电子合同中要约的界定以及要约的撤回
【解析】依据《合同法》第16条第2款,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所以正确的答案是ABD。C的错误在于,依据《合同法》第17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因此,只有当甲公司的撤回要约的通知必须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的时候,才发生撤回要约的效力。9.下列情形中,合同已经成立有:()A.甲对乙说,“我的那本《中国民法》8块钱卖给你,要不要?”,乙说,“好,一言为定。” B.DELL计算机公司与某销售公司签订了销售500台INSPIRON/500M笔记本电脑的合同,双方就 合同的全部条款都已经协商完毕打印好后各执一份,但没有签字盖章。不久DELL公司便将500台INSPIRON/500M笔记本电脑运送到了该销售公司,该销售公司也接受了该批电脑
C.某超级市场发传真给某食品厂,上面写着“请速运30箱统一牛肉味方便面来我公司。”该食品厂立即派车送去了20箱统一牛肉味方便面
D.郭某打电话给马某说,“我手上戴的梅花牌手表决定卖了,8000块钱,你要吗?”马某说,“我要和我老婆商量一下,明天给你答复。”郭某说:“那我问问别人。”第二天,马某发电子邮件给郭某说“决定8000元买你的手表,请速送来。” 9.【答案】AB 【考点】合同的成立
【解析】依据《合同法》第25条的规定是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也就是说只有具备有效的承诺时合同才能成立。依据要约的不同,有效的承诺是不同的。依据《合同法》第23条的规定,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A情形中合同成立,而D情形中合同不成立;依据《合同法》第32条的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但是,该法第37条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由于在B的情形下双方虽然没有签字盖章,但是DELL计算机公司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且销售公司也接受了,因此合同依然成立。依据《合同法》第30条的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因此C情形下合同不成立
10.甲企业与乙企业就彩电购销协议进行洽谈,其间,乙采取了保密措施的市场开发计划被甲得知。甲遂推迟与乙签约,开始有针对性地吸引乙的潜在客户,导致乙的市场份额锐减。下列说法中哪些是正确的?()A.甲的行为属于正常的商业竞争行为 B.甲的行为违反了先合同义务 C.甲的行为侵犯了乙的商业秘密 D.甲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10.【答案】BCD 【考点】缔约过失责任
【解析】缔约过失责任简称为缔约责任,是一种过错责任,指当事人因故意或者过失违反先合同义务致使合同不能产生效力而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甲的行为属于恶意竞争行为,侵犯了乙的商业秘密,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第三章合同的效力
一、单选题
1.黄某将其结婚礼服借给乔某使用,乔某却以自己的名义将该礼服卖给摄影楼。摄影楼老板知道该礼服是黄某的,就找到黄某要求其承认,黄某大怒,多次向乔某索要,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关于摄影楼与乔某之间买卖礼服的合同效力的表述哪一是正确的?()A.无效B.有效C.效力待定D.得变更或撤销 1.【答案】A 【考点】合同的效力 【解析】《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这种合同,又称为效力待定合同,意指:从未生效可以转化为有效。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是有权利瑕疵的合同,这种权利瑕疵,通过权利人的追认,可以消除,因此有权利瑕疵的合同,是可以追认的合同。但黄某拒绝追认,合同不处于效力未定这一状态,而因侵权归于无效。
2.下列关于可撤销民事行为中当事人行使撤销权的说法不正确的是:()A.在因重大误解成立的民事行为及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中,当事人均享有撤销权
B.撤销权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故依撤销权人的意思表示即可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无须相对人同意
C.在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只有受损害方才有权撤销
D.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的合同,当事人行使撤销权的期间为自合同成立时起1年内
民通意见》第73条规定: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1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合同法》第55条规定,具有撤销权事由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即撤销权期限的起算点不同,一个是从“行为成立时起算”,一个是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时起算”。在具体应用中,如果是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处理,而除合同以外的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则按照《民通意见》的规定处理。故D错。
3.甲乙订立一份买卖合同,由甲卖给乙家具一批,双方约定由甲的关联企业丙公司负责交货。后丙公司未履行交货义务,则乙应向谁请求给付?()A.丙B.甲C.甲或丙D.丙或甲 3.【答案】B 【考点】合同相对性对第三人的影响。
【解析】《合同法》第6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 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这反映了合同的相对性,合同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与合同没有发生权利义务关系的第三人,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也不能承担合同的义务。
4.甲对乙的一座非常精致的埃及水晶金字塔模型十分喜爱,几次提出要求购买,乙均未答应。某日乙的朋友丙到乙家中玩,十分喜欢该模型,提出借玩几天,乙非常愉快的答应了。甲遂找到丙,提出要买该模型,丙以3000元将之卖给甲。不久乙向丙索还该模型时,丙告诉乙该模型已被卖给甲,乙就找到甲索要模型,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哪一项?()A.甲有返还义务,因买卖该模型的合同是无权处分,且未取得所有权人的追认 B.甲无返还义务,因其买该模型构成善意取得
C.甲买该模型构成善意取得,但合同是效力待定,因乙拒绝追认而不生效,因此其没有法律上的根据,应当返还
D.甲有返还义务,因出卖该模型的丙是无权代理,且未取得本人的追认 4.【答案】A 【考点】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 【解析】依据我国《合同法》第51条的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但是,在被处分的财产为动产且受让人为善意的情况下,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即受让人依然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本题中甲明知金字塔模型的所有人为乙却依然从借用人丙处购得该模型,因此其主观上不具有善意,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所以,依据《合同法》第51条的规定,由于权利人甲并未追认该买卖合同且无处分权人也未在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因此该买卖合同无效。甲有权要求乙返还金字塔模型,故此正确的答案是A。应当注意的问题是,选择项D之所以错误是在于,丙并非是以甲的名义出卖该模型的。
5.长城公司与四海公司签订了一份联营协议,约定双方各出资1000万元人民币,设立一个工厂,由长城公司提供厂房;关于盈利分配,长城公司每年优先提取利润100万元,其余利润双方平分。如出现亏损,不影响长城公司优先提取利润的权利。此协议:()A.全部无效B.合法有效C.部分无效D.部分可撤销 5.【答案】C 【考点】有保底条款的联营合同的效力
【解析】涉及联营的法律问题主要有两个,一个是“明为联营,实为借贷”,则整个合同无效;另一个是“有保底条款的联营合同”,则保底条款无效,联营合同有效。故正确答案为选项C。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规定,联营合同中的保底条款,通常是指联营一方虽向联营体投资,并参与共同经营,分享联营的盈利,但不承担联营的亏损责任,在联营体 亏损时,仍要收回其出资和收取固定利润的条款。保底条款违背了联营活动中应当遵循的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原则,损害了其他联营方和联营体的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应当确认无效。联营企业发生亏损的,联营一方依保底条款收取的固定利润,应当如数退出,用于补偿联营的亏损,如无亏损,或补偿后仍有剩余的,剩余部分可以作为联营的盈余,由双方重新商定合理分配或按联营各方的投资比例重新分配。根据这条规定,可见如果是有保底条款的联营合同,只是保底条款无效,而非联营合同无效。而如果是“明为联营,实为借贷”,根据上述司法解释则属于整个合同无效。该司法解释规定,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作为联营一方向联营体投资,但不参加共同经营,也不承担联营的风险责任,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润的,是明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以收缴,对另一方则应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
6、某手表厂为纪念千禧年特制纪念手表2000只,每只售价2万元。其广告主要内容为:(1)纪念表为金表;(2)纪念表镶有进口钻石。后经证实,该纪念表为镀金表;进口钻石为进口人造钻石,每粒价格为1元。手表成本约1000元。为此,购买者与该手表厂发生纠纷。该纠纷应如何处理?()A.按无效合同处理,理由为欺诈B.按可撤销合同处理,理由为欺诈 C.按可撤销合同处理,理由为重大误解D.按有效合同处理 6.【答案】B 【考点】可撤销合同
【解析】可撤销的合同,是指虽经当事人协商成立,但由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并非真意,经向法院或仲裁机关请求可以消灭其效力的合同。手表厂故意混淆了金表与镀金表,使相对人陷入错误,是不折不扣的欺诈。按照《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因欺诈成立的合同可以撤销。
7.甲、乙二人是好友,现年均为17岁,甲已经参加工作,乙还在高中读书。乙继承了巨额遗产,欲委托甲投资,遂与甲订立合同,约定乙出资5万元,委托甲投资,投资所得收益甲可取得20%。关于此合同的效力,正确的说法是:()A.甲、乙的父母均追认时,合同有效 B.乙的父母追认时,合同有效
C.甲可催告乙的父母在一个月内追认合同,如到期乙的父母未作表示,则合同生效 D.在乙的父母追认之前,甲有权撤销合同 7.【答案】B 【考点】合同的效力
【解析】根据《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合同法》的规定相对于《民法通则》来讲,属于特别规定。因此,对于限制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 立实施的行为要加以区分,如果是合同行为,则适用《合同法》的规定,效力待定;此时须经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才可以产生效力。乙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委托甲进行投资的合同在其父母追认时有效。
二、多选题
1.下列选项中,哪项是可追认(效力未定)的合同。()A.无权代理订立的承揽合同B.17岁的李某订立的租赁合同
C.无效承揽合同D.张某未经授权以自己名义订立的处分他人财产的买卖合同 1.【答案】AD 【考点】可追认合同
【解析】(1)依据《合同法》第48条,A项正确。(2)B项错误,因为,依据《合同法》第47条,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可以是有效,也可以是可追认。(3)C项错误,无效合同与可追认合同是两回事。(4)D项正确,依据《合同法》第51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2.《合同法》第44条第2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依照上述规定:()A.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仍未生效
B.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发生转移
C.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合同一律无效,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发生转移
D.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发生转移 2.【答案】AB 【考点】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解析】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9条的规定,A、B项正确,排除C、D项。
3.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属于无效合同事由的包括:()A.超越经营范围
B.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的规定以及违反国家特许经营的规定 C.超越资质订立建设工程合同
D.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规定 3.【答案】BCD 【考点】无效合同的情形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0条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的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除外。因此,排除A项,肯定B、C、D项。
4.甲方将价值100万元的房屋以60万元价格卖给乙方,合同的效力如何?()A.如果当事人是完全自愿的,这个合同就不是显失公平的合同 B.如果当事人意思表示有瑕疵,则可以定为显失公平的合同 C.是否显失公平,要看甲方是否向法院提出撤销或变更的主张 D.甲、乙双方的买卖合同为无效合同 4.【答案】AB 【考点】合同的效力
【解析】(1)自始显失公平的合同是意思表示有瑕疵的合同,因此肯定B项。(2)是否显失公平,不以当事人是否向法院主张权利为标准,故排除C项。(3)显失公平是撤销事由,不是无效事由,故排除D项。
5.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哪项合同是无效合同?()A.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B.倒卖合同的合同 C.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合同D.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5.【答案】CD 【考点】无效合同
【解析】(1)《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肯定C.D项。(2)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是可撤销的合同。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是无效合同。因此,刑事欺诈、刑事胁迫产生的合同,必然是无效合同。刑事欺诈、刑事胁迫,不仅侵害了相对人的利益,同时侵害了国家利益。A项应当排除。(3)我国合同法允许有偿转让合同债权、债务,因此应排除B项。
6.甲在其承包的商店里向乙出售一套价值2000元的西服,恰好有人找甲,甲去隔壁接电话,甲嘱咐前来看望他的朋友丙说,“请帮我看管一下店,我马上回来”。甲出去以后,乙提出其有事不能久呆,要求丙尽快将西服卖给他,丙提出要等待甲回来。后来丙见乙要走,于是答应代替甲出售该西服。双 方经过协商以1800元的价格出售给乙。甲回来以后,得知西服以1800元的价格被出售,觉得卖亏了,立即找到乙要求退款并取回西服。下列说法正确是()A.丙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乙可以拒绝返还西服 B.丙的行为构成无权代理,甲可以要求乙返还西服 C.丙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但买卖合同的效力未定
D.丙的行为构成无权代理,买卖合同的效力未定,甲可以行使撤销权不予追认 6.【答案】BD 【考点】无权代理、表见代理、合同的效力
【解析】本案涉及到狭义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之间的区别以及无权代理人签订的合同和表见代理人签订的合同的效力,另外还涉及到无权代理和无权处分的区别。《合同法》第48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在本案中,甲在离店接电话时对丙嘱咐“请帮我看管一下店,我马上回来”。从此言语中我们无法看出甲对丙有让其出售西服的意思表示和授权,因此,丙出售西服的行为欠缺相应的代理权,同时,丙在出售西服时明确表示是代替甲出售该西服的,即该合同是丙以甲的名义订立的,因此应当构成广义上的无权代理,而非表见代理。表见代理订立的合同有效合同,而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则是效力待定的,需要经追认才有效。
7.公民甲与房地产开发商乙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乙提出,为少交契税建议将部分购房款算作装修费用,甲未表示反对。后发生纠纷,甲以所付装修费用远远高于装修标准为由,请求法院对装修费用予以变更。问:该装修费用条款效力应如何认定?()A.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有效B.显失公平,可变更 C.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无效D.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无效 7.【答案】CD 【考点】合同的效力
【解析】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在形式上、表面上是合法的,但缔约目的是非法的,称为“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该装修费用条款名为装修费用,实为少交契税,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并且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所以无效。8.下列哪些合同不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A.杨某因为认为单位将分给自己一套房屋,因此就到商场购买了一些纯毛地毯,结果没有分到房屋,因此到商场以重大误解为由要求退货 B.姚某与某食品公司签订一个供应牛奶的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对于是否应当送货上门产生争议。于是姚某以重大误解为由要求撤销合同
C.姚某与某汽车交易商签订一买卖汽车的合同,当时双方商定价格为10万元。但是当第二天提货时,市场价格发生了20%的波动,姚某遂以显失公平为由,要求撤销买卖合同
D.李某因为父亲生病,急需钱用,遂决定将家中祖传的字画一幅出售,于是找到文物贩子张某,对他说:“我父亲生病了,没办法,只好将这幅字画卖了,这幅字画实际价值为30万元,我10万元钱卖给你,帮个忙,怎么样。”张某非常爽快答应了。事后李某反悔。欲以乘人之危为由要求撤销合同 8.【答案】ABCD 【考点】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解析】重大误解,是指当事人因对标的物等产生错误认识,致使该行为结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情形。AB不构成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是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不对等(对价不充分)。显失公平是指自始(合同订立时)显失公平。这种合同违反了公平原则的要求。20%的市场价格波动不构成显失公平。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与己订立的合同。在乘人之危的情形下,行为人趁火打劫,提出苛刻条件,对方出于无奈而违背真实意愿与之订立合同,而本案是李某主动提出的,不构成乘人之危。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
一、单选题
1.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A.由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以消灭
B.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以消灭
C.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不消灭
D.由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不消灭,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 1.【答案B 【考点】代位权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0条规定,债权人向次债务 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因此,排除A.C.D项。应当指出,代位权被人民法院认定成立的,债务发生转移,债务人免除相应的债务。
2.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放弃债权或转让财产的行为,人民法院应当就债权人主张的部分进行审理。()A.债权人放弃债权或者转让财产的行为,依法被撤销的,该行为自始无效 B.债务人放弃债权或者转让财产的行为,依法被撤销的,该行为自始无效
C.债权人放弃债权或者转让财产的行为,依法被撤销的,该行为自被撤销之日起失去效力 D.债务人放弃债权或者转让财产的行为,依法被撤销的,该行为自被撤销之日起失去效力 2.【答案】B 【考点】撤销权 【解析】(1)撤销权是针对债务人放弃债权或者转让财产的行为,因此A、C项错误,B项正确。(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5条第1款的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放弃债权或转让财产的行为,人民法院应当就债权人主张的部分进行审理,依法撤销的,该行为自始无效。故D项错误。
3.甲与乙订立买卖茶叶的合同,合同约定,甲于2002年10月7日发货,乙收到货物后10日内付款。乙收到货物后,经检验,发现货物与封存的样品差异巨大,乙方拒绝支付款项,根据已知的条件,乙方的行为是:()A.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B.行使不安抗辩权C.行使先履行抗辩权D.违约行为 3.【答案】C 【考点】抗辩权
【解析】(1)根据已知的条件,甲、乙双方的履行有先后顺序关系,因此排除A项。(2)不安抗辩权是法律赋予先履行义务人的权利,乙方是后履行义务人,因此排除B项。
(3)先履行抗辩权是后履行义务人针对先履行义务人先期违约的抗辩,从已知的条件判断,乙方拒绝支付货款,有理有据,符合《合同法》第67条的规定,因此选择C项,排除D项。乙方行使先履行抗辩权,不影响再追究甲方违约责任的权利。
4.甲公司欠乙公司货款900万元不能偿还,乙公司几次催要,甲公司均以无财产可供偿还为由拒绝偿还。后乙公司得知丙公司欠甲公司1000万元,且因甲公司一直不催要,该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乙公司遂欲行使代位权。以下对于乙公司行使代位权说法不正确的是:()A.代位权诉讼中,丙公司对甲公司的抗辩,可以向乙公司主张 B.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900万元为限
C.乙公司应当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甲公司的债权 D.乙公司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丙公司负担 4.【答案】D 【考点】代位权 【解析】《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5.甲与乙订立合同,规定甲应于1997年8月1日交货,乙应于同年8月7日付款。7月底,甲发现乙财产状况恶化,没有付货款之能力,并有确切证据,遂提出中止合同履行,要求乙提供担保,但乙未允。基于上述因素,甲于8月1日未按约定交货。依据合同法,有关该案的正确表达是:()A.甲有权不按合同约定交货,除非乙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B.甲无权不按合同约定交货,但可以要求乙提供相应的担保 C.甲无权不按合同约定交货,但可以仅先交付部分货物 D.甲应按合同约定交货,如乙不支付货款可追究其违约责任 5.【答案】A 【考点】抗辩权
【解析】不安抗辩权,是先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因对方当事人欠缺对待履行债务的能力或者欠缺信用,而拒绝履行合同的权利。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因此,甲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不按合同约定交货,除非乙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6.时值寒冬,甲到集市上买狗肉,看到乙在出售韩国肉狗且提供当场免费宰杀服务。甲遂以200元买了一只狗,并付清了价款。甲正要将狗带走,乙表示其可以提供当场免费宰杀、剥皮等服务,甲欣然同意。宰杀狗的过程中,发现狗的腹中有狗宝一只,可作中药,且价值不菲。双方遂为其归属发生争议。则:()A.买卖合同成立,但因无偿承揽的存在,交付以占有改定形式完成,应归甲所有 B.是乙饲养的结果,甲未付出任何劳动,所以应归乙所有 C.此时狗尚为乙占有,尚未完成交付,因此应归乙所有 D.应当根据公平原则,由双方折价平分 6.【答案】A 【考点】合同的履行——所有权转移时间
【解析】孳息归所有权人是孳息归属的一般原则。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合同法》第163条)。交付在一般情况下导致标的物所有权的转 移,因此交付作为孳息所有权转移的界限,符合孳息归所有权人的一般原则。本案中,交付以占有改定形式完成,所以狗宝应归甲所有。
二、多选题
1.根据有关规定,下列观点正确的是:()A.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或者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的,对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B.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超过债权人代位请求数额的债权部分起诉次债务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另行起诉
C.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超过债权人代位请求数额的债权部分起诉次债务人的,如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债务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在代位权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之前,应当依法中止
D.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超过债权人代位请求数额的债权部分起诉次债务人的,人民法院不应当受理
1.【答案】ABC 【考点】代位权
【解析】(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1条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或者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的,对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肯定A项。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2条规定,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超过债权人代位请求数额的债权部分起诉次债务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另行起诉。债务人的起诉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债务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在代位权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依法中止。故肯定B、C项,否定D项。2.甲方与乙方签订买卖合同,丙方为乙方提供保证担保。()A.在主从法律关系中,债权人甲方享有债务人的履行抗辩权 B.债权人甲方和债务人乙方享有履行抗辩权 C.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债务人的履行抗辩权 D.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 2.【答案】CD 【考点】抗辩权
【解析】(1)抗辩权是债务人的权利,故A.B项错误。
(2)《担保法》第20条规定,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债务人放弃对债权人抗辩权的,保证人仍有权抗辩。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故肯定C、D项。3.代位权和撤销权进行比较,可以得出如下结论:()A.代位权的发生与行使,是针对债务人的消极行为 B.撤销权的发生与行使,是针对债务人的积极行为
C.代位权受债权人对债务人,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两个诉讼时效的限制 D.撤销权受“1年”和“5年”两个期间的限制 3.【答案】ABCD 【考点】代位权和撤销权
【解析】(1)《合同法》第73条第1款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故肯定A项。
(2)《合同法》第74条第1款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故肯定选B项。(3)债权人对债务人丧失诉讼时效,对债务人无胜诉权;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丧失诉讼时效,债务人丧失对次债务人的胜诉权,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亦无胜诉权,因此选择C项。
(4)《合同法》第75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5年”为除斥期间已经盖棺论定,“1年”尚有争议。
4.上海某甲公司向广州某乙公司合同订购一套大型成套设备。双方约定,乙公司分三批向甲公司交付,每批货物在甲公司验收后向乙公司支付相应货款,在乙公司向甲公司交付第二批货物时,甲公司发现这批货物与第一批货物不能配套。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甲公司可以就第一批、第三批货物解除合同
B.甲公司不能解除第一批货物合同,因为该批货物甲已验收,并支付货款 C.甲公司可以解除第二批货物的合同
D.如果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支付第二批货款,甲公司有权拒绝 4.【答案】ACD 【考点】先履行抗辩权、分批交付买卖合同的解除 【解析】《合同法》第166条规定,出卖人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出卖人对其中一批标的物不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该批标的物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标的物解除。出卖人不交付其中一批标的物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的交付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以及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解除。买受人如果就其中一批标的物解除,该批标的物与其他各批标的物相互依存的,可以就已经交付和未交付 的各批标的物解除。
《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本题中,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是分批交付合同,乙公司第二批货物的交付不符合约定,甲公司就该批货物解除合同。因第二批货物不符合合同要求,致使其他各批货物的交付不符合同目的,甲公司可以就第二批货物解除合同。因为第二批货物与其他各批货物互相依存,甲公司可以就第一批或第三批货物解除合同。同时乙公司负有先行履行的义务,在其履行不符合约定时,甲公司可以拒绝相应的履行。因此,A、C、D三项是合乎题意的。
5.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项农产品买卖合同,合同标的额为50万元,约定甲公司每迟延交货1天,依合同总金额千分之一承担迟延履行违约金。乙公司又与丙公司签订了农产品购销合同,将该批农产品转售给丙公司。但甲公司由于收购不畅,迟延了30天才向乙公司交货。乙公司因此未能及时向丙公司供货,根据其与丙公司的合同约定,共支付违约金2万元。则下列表述正确的是哪几项?()A.甲公司应向乙公司支付15万元违约金作为其违约而致乙公司损失应承担的全部赔偿责任 B.甲公司应向乙公司支付总计35万元的违约损害赔偿金
C.乙公司可依违约金条款要求甲公司支付15万元的违约金,由于该违约金低于乙公司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因此乙公司还可以请求法院增加5000元的赔偿金 D.甲公司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5.【答案】CD 【考点】迟延履行时的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与继续履行的之间的关系
【解析】依据《合同法》第114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在本题中,由于甲公司的迟延履行而给乙公司造成的损失高于约定的违约金,因此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按照合同支付1.5万元违约金,此外还可以请求法院增加5000元的赔偿金。而甲公司支付违约金后,按照《合同法》第114条的规定还应当履行债务,因此正确选择项是CD。6.下列情形中,属于抗辩权的有:()A.甲乙签订买卖合同,合同价款为100万元,甲先提供货物,货物验收入库以后乙支付货款,为了使自己的利益得到保证,甲要求乙提供保证,乙找到丙,保证人丙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并与甲签订了一般保证合同,但是债务到期了,乙仍然不能支付货款,于是甲找保证人丙,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丙以未对乙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为由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B.甲乙签订买卖汽车合同,以一辆奥拓车为标的,乙误以为是一辆奥迪车。甲请求乙交付货款,乙则主张撤销合同
C.甲于2000年1月1日向乙借了2万元钱,约定月底还清。乙后面因为忙而一直没有催甲还钱。到2003年1月1日才想起。甲以已过诉讼时效为由拒绝履行
甲公司欠乙公司2万元,乙公司则因损害甲公司的财物,而需要赔偿甲公司2万元。双方债务已届清偿期,甲公司请求乙公司支付,乙公司则主张抵销权
6.【答案】AC 【考点】抗辩权 【解析】因为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债务人不能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应当首先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主合同纠纷经审判或者仲裁后,依法强制执行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只有强制执行不足的部分,保证人才承担保证责任。因此,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是否承担保证责任取决于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是否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撤销权与抵销权为形成权,不是抗辩权,所以BD错误。
7.甲公司拖欠乙公司货款2000万元,乙公司多次催要未果,在乙公司催款后不久,甲公司将其仅有的固定资产该公司的办公大楼以低于市场价格800万元的价格卖给丙公司,得价款1100万元。丙公司在协商该买卖合同过程中也知道甲公司负债累累,其所支付价款远不能清偿债务。乙公司得知甲卖楼后,再次催要,甲公司偿还1100万元后已确无偿还能力。为此,乙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撤销甲公司与丙公司就该办公大楼的买卖合同。以下说法正确的是哪一项?()A.乙公司有权要求法院撤销甲公司与丙公司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
B.甲、丙公司间的买卖合同为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行为,且不存在合同无效的事由,乙公司并非合同当事人,无权主张撤销合同
C.如果丙公司不知道甲公司的转让行为是明显不合理而接受转让的,债权人乙公司不应当行使撤销权
D.不论丙公司是否知道甲公司的转让行为属明显不合理,乙公司都可以行使撤销权 7.【答案】AC 【考点】撤销权
【解析】本题涉及到对合同保全制度中撤销权的构成要件的理解。依据《合同法》第74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在本题中,由于甲公司出售其办公大楼的价格是明显不合理的低价(低于市场价格800万元),且买受人丙知道了甲公司负债累累,其所支付价款远不能清偿债务。因此符合《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乙公司有权行使撤销权,从而撤销甲公司与丙公司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如果丙公司不知道甲公司的转让行为是明显不合理而接受转让的,债权人乙公司不应当行使撤销 权。
8.甲乙丙三人合伙经营水产品批发业务,由于经营不善,不到一年时间,三人欠某水产公司货款20万元。后来,乙经甲和丙同意决定退伙。水产公司多次上门催讨,因甲资金紧张,丙还清了对水产公司的20万元欠款。此后,丙多次向甲催要其应分担的债务。甲实无力支付。甲乙丙三人在合伙经营前,甲在本市繁华地带购了一套住房,现已升值为13万元。住房是甲的主要财产,为了避免将此房抵债,便将自己的住房赠给前妻,并办理了产权转移等相关手续。甲和前妻离婚后都未再婚,两人都有意复婚。此后,甲告诉乙,自己的住房已归前妻所有,已无财产偿还债务。丙无奈之下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撤销甲对前妻的房屋赠与行为,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丙应该在自甲的赠与行为发生之日2年内行使,5年内没有行使的,撤销权消灭 B.丙提起撤销权诉讼时,应该以甲和其妻为共同被告
C.人民法院判决该赠与行为依法撤销的,该房屋可以直接回归属于甲,丙不能直接取得该房屋 D.丙行使撤销权后,可以就该房屋优先受偿 8.【答案】ABD 【考点】撤销权的行使和条件
【解析】本案中,乙在债务人甲没有足够财产偿还债务的情况下,只能根据《合同法》中关于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规定实现债权。
《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合同法》第75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故A错误。《合同法解释(一)》第24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时只以债务人为被告,未将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该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第三人。”故B错。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生效后,被撤销的债务人的行为自始无效,第三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返还给债务人,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对保全的财产无优先受偿权,故D错。
撤销权的效果在于财产的回归,债权人并不直接获得财产,因而C项正确。
9.甲丙公司签订了一项买卖合同,甲公司向丙公司出售“宝来”轿车一辆,价值25万元。丙公司于办理过户登记后一个月内付款。现甲公司已经交付该车并协助办理了过户登记。为抵偿自己对乙公司所欠的25万元债务,其直接将对丙公司的该笔债权转让给了乙公司,并通知了丙公司。则:()A.丙公司对甲公司的抗辩权可以向乙公司行使 B.丙公司对甲公司的抵销权可以向乙公司行使 C.乙公司对甲公司的抗辩权可以向丙公司行使 D.乙公司对甲公司的抵销权可以向丙公司行使 9.【答案】AB 【考点】抗辩权
【解析】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合同法》第83条),因此正确答案是AB。10.张某将其“风神”轿车一部送维修店修理,共花修理费2万元整。双方约定,完成修理工作后,张某先将车提走,五日后付款。则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因双方当事人约定排除留置权的适用,因此维修店不得对该轿车行使留置权 B.因轿车的价值远远高于修理费,因此维修店不得对该轿车行使留置权 C.根据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履行顺序,维修店不得对该轿车行使留置权 D.如果维修店能够证明张某无支付能力,则其可以对该轿车行使留置权 10.【答案】ABC 【考点】留置权
【解析】A错误,留置权是法定的,当事人不能约定排除。B错误,不能因为轿车的价值高于修理费而阻碍留置权的行使。C错误,留置权的行使与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履行顺序无关。D正确。11.甲与乙签订销售空调100台的合同,但当甲向乙交付时,乙以空调市场疲软为由,拒绝受领,要求甲返还货款。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A.甲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存这批空调
B.空调在向当地公证机关提存后,因遇火灾,烧毁5台,其损失应由甲承担 C.提存费用应由乙支付
D.若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乙不领取空调,则归甲所有 11.【答案】AC 【考点】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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