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专项集体合同
安全专项集体合同(精选6篇)
安全专项集体合同 第1篇
******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职工双方在生产过程中的劳动安全卫生行为,督促用人单位切实加强劳动安全卫生的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企业安全健康发展,依据《劳动法》、《工会法》、《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职业病防治法》、《消防法》、《集体合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公司和全体职工就劳动安全卫生有关事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本合同所指的劳动安全卫生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劳动安全卫生工作目标、任务;(二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三劳动安全卫生条件、作业环境和安全生产防治措施;(四劳动安全卫生操作规程;(五安全生产培训;(六劳动安全卫生应急救援预案制度;(七特殊设备的使用及管理;(八安全及工伤事故调查处理;(九工会(或者职工代表提出的在劳动安全卫生方面需要加以解决的突出问题;第三条公司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编写各项作业标准、安全操作规程和劳动保
护措施,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的劳动条件,保证安全生产;组织制定和实施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方案,减少工伤和职业病危害,保障职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
第四条职工严格遵守公司劳动安全卫生工作规章制度,认真执行操作规程,积极参加公司组织的安全培训和教育,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按照应急救援方案的规定进行应急救援,依法获得安全卫生保障。
第五条公司严格执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加强对职工的劳动安全卫生知识教育和培训,其经费按照有关规定列支,保证职工了解国家和行业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熟悉公司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劳动安全卫生管理方法、技术和危害防护等基本知识。严禁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和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
职工不按规定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公司有权拒绝其上岗操作。对违反操作规程的职工,公司有权查处。
第六条工会应组织职工接受安全技术培训,教育职工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提高职工安全技术素质和自我防护意识,并对公司安全教育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
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劳动安全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
第七条公司严格执行国家《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建立和完善生产安全费用提取与使用管理制度,确保资金投入满足安全生产条件需要。
工会监督劳动安全卫生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确保专款专用。
第八条公司在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时,对劳动安全卫生项目与主体工程实行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验收合格后,投入生产使用。
工会参加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项目“三同时”的审查验收工作,对存在的问题,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公司应遵循《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
第十条对直接从事有毒有害岗位的职工,要进行上岗前、离岗时的健康检查,同时按有关规定进行健康检查,检查结果应如实告知职工,并建立职工职业卫生和健康档案。对有职业禁忌的职工,应及时给予治疗休息;对不适应在原岗位工作的职工,调离原岗位。职工因患职业病或因工受伤的工资和医疗费,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公司依照国家《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在生产过程中发生工伤事故,及时组织事故救援、抢险工作, 妥善处理事故善后工作。事故调查处理必须有工会和职工代表参加。
第十二条职工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公司不得因此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工会有权纠正违章指挥,对强令工人冒险作业行为或当发现明显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时,有权停止作业并向公司提出解决的建议,采取防护措施;当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组织职工撤离危险场所。
第十四条公司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在岗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根据安全生产的需要,积极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建立安全生产与商业责任保险相结合的事故预防机制。未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或者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影响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的,职工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由公司支付,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本合同对公司和职工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双方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项义务。双方应在本合同生效后30日内,联合成立监督检查小组,对本合同履
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长由公司职代会规章制度和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主任担任。双方首席代表应每年1次向对方通报本方履行合同的情况。监督检查小组每年以书面形式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本合同履行情况。
第十六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双方平等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双方均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七条本合同有效期为3年。本合同期满前60日内,双方应就是否续订本合同进行协商,同意续订的,应当在本合同期满前续订。
第十八条本合同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后7日内,公司将本合同正式文本一式三份,送黄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本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本合同即行
生效。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异议的事项,双方协商代表应对有异议的事项进行协商,修改合同文本后重新送审。
第十九条公司应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全体职工公布本合同正式文本,同时送地方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
第二十条双方协商一致变更、续订本合同的,应按第十八条的规定送审。第二十一条本合同有效期内,如合同内容与新发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相抵触,按新发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合同适用范围:大冶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湖北金格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大冶有色鑫诚铜业公司、大冶有色总医院。
公司(盖章:工会(盖章:
首席代表(签字:首席代表(签字: 2011年月日 2011年月日
安全专项集体合同 第2篇
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
(参考样本)
本协议由 公司(以下简称企业)与 公司工会代表职工(以下简称工会)签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企业在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控工作中的主体责任,规范企业与职工双方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行为,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控的管理和监督,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维护职工(含劳务派遣工、农民工、季节性用工,以下简称职工)安全健康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的和谐健康发展。依据《劳动法》、《企业法》、《安全生产法》、《工会法》、《职业病防治法》、《贵州省集体合同条例》等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及政策的有关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职业病防治方针。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观念,把企业安全生产和职工的安全健康放在首位,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措施,努力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三条 企业在安全生产管理过程中,凡公司所属各分厂、处室、班组均须遵守本协议:
1.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政策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积极改善生产、生活环境和作业条件,保证安全生产,保障职工安全健康。
2.企业支持工会建立健全和巩固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3.企业职工有获得安全事项告知和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负有认真遵守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执行安全操作规程、技术工艺规程、机械设备使用维护规程的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 本协议所指的劳动安全卫生的主要内容: 1.安全生产责任制。
2.劳动条件和安全技术措施。
3.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安全管理。
4.安全操作规程、机械设备使用维护规程、技术工艺规程。5.事故隐患的预防和危险源点的控制。6.职业安全培训及“三级安全教育”。7.职业卫生与劳动保护用品。8.工伤事故调查处理。9.安全应急救援预案制度。10.工作时间与休息。11.特种设备的使用管理。
第五条 本协议由企业方与职工代表集体协商达成一致,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由企业方(企业法人代表)与职工方代表(企业工会主席)签订。本协议签订后,对企业和职工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应认真履行协议的规定。
第二章安全生产管理
第六条 企业依法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责任心强具有专业知识的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各级干部和安全管理人员要认真履行安全职责,落实好安全承诺责任状。
第七条 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劳动安全卫生制度;组织制定并不断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
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技术工艺规程、机械设备使用维护规程,组织制定实施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严格按照国家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条例标准组织生产经营活动,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发生,预防和减少职业病的发生。
第八条 企业为职工创造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条件(生产设备、设施、生产工具、作业环境和劳动保护用品)每年年初制订安全技术措施项目方案,有计划的进行安全设备、设施的更新改造。及时提供资金保证,确保专款专用。
如果企业提供的生产设备、设施和生产工具,达不到国家规定的标准要求,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工会参与安全技术措施立项讨论,并代表职工监督实施情况。第九条 企业应对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和培训,建立健全企业各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安全隐患,危险源点档案。认真落实“三级安全教育”制度,并建立健全职工转岗教育制度和台帐,结合企业实际对职工进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条例教育;有毒有害化学物质防护教育;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教育;职业病防治和各种生产工伤事故案例警示教育;易发生安全隐患的岗位及危险源点预防控制教育;危险化学品应用等基础知识教育;防暑降温教育;企业安全操作规程、技术工艺规程、机械设备使用维护规程教育。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国家有关部门培训后,取得相应资格操作证,方可安排其进行特殊作业。
第十条 企业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建立健全危险品台帐,加强对易燃、易爆、易泄漏的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运输的管理,设立警示警告标识,建立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告知职工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正确的应急措施。
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要严格落实生产、储存、使用场所动火审批制度。
第十一条 企业加强安全生产检查,行政、工会双方每月第一个工作日、和每月中旬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技术、设备、电力等职能部门和各分厂安全科长进行联合大检查;各职能部门要定期组织专业人员进行专项检查。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下发《整改通知单》限期整改。各生产单位坚持每日检查制度,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
第十二条 企业在引进、推广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时,各分厂和使用单位,必须向技术设备处和安保处提供全面的数据和设备使用规定,必须掌握其安全技术性能,采取有效的劳动保护措施,并对职工进行培训后方可操作和组织生产。
第十三条 企业对锅炉、压力容器等设备安全,按照规定定期进行检测、检验,以确保正常安全运行。
第十四条 企业在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时,依照国家规定对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实行“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工会参与“三同时”验收,有权提出意见并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企业根据各工种的岗位需要,按企业《劳动用品发放规定》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教育职工正确使用。对不按规定穿戴和不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的职工,行政有权拒绝其上岗操作。对违反操作规程的职工,行政有权查处。
企业对直接从事有毒有害工种的职工每月发放有毒有害补助津贴,对特殊岗位提供保健补助。
第十六条 企业要严格执行《职业病防治法》,高度重视劳动保护工作,在接触有毒有害化学物质岗位和较大危险工作场所
要设臵有毒有害化学物质信息卡,安全隐患、危险源点警示卡。并列入企业现场管理检查内容,定期对车间、班组进行检查考核。
对烟/粉尘等有害物质和生产噪音超标的作业点,要采取积极的治理措施,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第十七条 企业对直接从事有毒有害等岗位的职工,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职工职业卫生健康档案。对患病的职工,应及时给予治疗休息;对因身体不适应在原岗位工作的职工,调离原岗位。
对其他岗位的职工,企业也应定期进行体检,确保职工身体健康,行政方应及时向工会通报职业病检查情况。
职工因患职业病或因工受伤的工资和医疗费,按国家和省、市、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企业依法按国家、省、市、区规定要求和时限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用。参保职工范围,由企业和工会根据工种等实际情况共同确定。
第十九条 在生产过程中发生工伤事故和严重职业危害时,企业按国家《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在及时向有关方面报告的同时报告工会。在事故调查、处理过程中,要坚持“四不放过”原则,事故调查处理必须有企业工会和职工代表参加。
第二十条 企业《按女工劳动保护规定》,做好女工特殊权益维护,不得安排女职工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六个月(含六个月)的女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并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它劳动,企业在女工怀孕期、哺乳期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一条 企业安排职工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企业对车间一线职工实行“三班运转”工作制,在不影响正常生产的前提下,由车间班组安排调休。企业保证职工每周至少休息一日,企业由于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职工协商一致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企业延长职工的工作时间,依法支付加班加点工资。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根据夏季特点,做好防暑降温工作,为生产一线人员提供充足安全卫生的防暑降温用品,科学合理安排生产工作时间;教育职工要掌握预防中暑知识和急救办法。
第三章工会与职工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三条 企业在研究制定和修改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时,工会应参加,涉及职工劳动安全健康的重大问题,依据企业职代会条例实施细则,须经职代会或职代会常任主席团扩大会议讨论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企业每年年终,结合年终工作总结向职代会报告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情况,接受职工监督。
第二十五条 工会有责任教育职工严格遵守企业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教育和组织职工接受安全技术培训和管理,工会支持企业对危及企业和职工安全和责任者给予惩处。
第二十六条 工会支持企业劳动保护管理,认真履行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职责,每季定期检查、监督劳动保护规定的执行情况。
工会有权纠正违章指挥,对强令工人冒险作业行为或当发现明显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时,有权停止作业并提出解决的建议,采取防护措施,行政方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当发现危及职工生命
安全的情况时,有权组织职工撤离危险场所,企业行政方面应及时做出处理决定。
企业尊重工会参加事故调查的法定权利,如发生职工因工伤亡事故、职业病危害事故或其它劳动安全的重大事故,负责及时通知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并听取工会对事故处理的意见包括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的意见。
第二十七条 工会积极协助行政落实企业安全卫生规章制度,监督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规的执行,通过开展群众性的“安康杯”竞赛、“安全生产月”活动、“班组安全生产竞赛”“暑期百日安全竞赛”、“安全知识竞赛”等活动及安全警示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不断提高职工的安全技术素质和自我防护意识。
第二十八条 企业职工有权了解其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采取的防护措施及事故应急抢救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九条 职工依据有关法规有权拒绝企业管理人员的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行为。对危害职工安全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企业不得因此对其刁难或打击报复,不得降低职工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条 职工在岗位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企业不得因职工在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或者解除其劳动合同。
第三十一条 职工应自觉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岗位生产所需的技能、安全生产知识、预防中暑和职业中毒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执行“安全确认”制度,增强职工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三十二条 职工在岗位生产工作中发现事故隐患应及时向上级报告,并积极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处理。
第三十三条 企业坚持实行班前安全交底、班中安全检查和班后安全交班制度,职工在生产过程中,严格遵守企业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第四章监督检查与违约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本协议自签订期之日起,签约双方成立劳动安全卫生协议履行检查组(由企业行政方代表和工会方代表组成),依法对劳动安全卫生协议,履行情况进行检查,每季一次,检查过程中发现问题,应限期整改晴况以书面形式提交双方首席代表。
第三十五条 企业职代会对安全卫生协议履行情况进行民主监督,工会将定期向职代会报告劳动安全卫生协议履行的检查情况。
第三十六条 在履行协议过程中存在事故隐患的单位或部门,对事故隐患没有按规定限期整改或整改不达标,由行政方给予责任人经济处罚并责令再次限期整改,直至综合检查组验收合格。
第三十七条 由于管理不严,而造成的生产人身伤亡事故、机械设备事故、火灾事故、厂内交通事故的单位和部门,企业将根据事故的大小、情节的轻重分别对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职工在工作中由于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造成的事故,根据情节的轻重、责任大小分别给予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 经企业与职工双方代表协商一致的《劳动安全卫生协议书》草案,应在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经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后生效,同时报上级工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市卫生行政部备案。
第四十条 本协议签字生效后,以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向全体职工公布。
第四十一条 本合同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协议期满前3个月内,任何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重签或续签的要求。
第四十二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一致达成的协议可作为协议的附件一并执行。
企业工会首席代表签字 企业首席代表签字
职业病防治专项集体合同福建范例 第3篇
福建省7部门的通知规定了推广职业病防治专项集体合同的重点行业、时限要求, 以及各有关部门、企业在职业病防治中的工作职责;合同文本规定了企业的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工会组织与职工的权利义务、合同履行情况检查等内容, 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如, 《集体合同》第五条规定企业需建立职业病防治工作领导机构, 并注明组长及成员;第六条规定需注明本企业职业危害因素;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分别规定企业应为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发放岗位津贴及适时调岗、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个人防护用品, 并以表格的形式予以明确 (详见所附《集体合同》) 。由于每个企业的具体情况各有不同, 企业需根据自身情况将相关信息填入合同中, 这样就使得《集体合同》具有了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尤其第六条, 明确了企业在合同期内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重点, 指导企业进行有针对性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以促进企业职业病防治工作水平逐步提高。
平等协商、签订专项集体合同, 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工会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有效方法。各级工会组织正在认真贯彻落实《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工会参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意见》, 加大工作力度, 提高职业病防治专项集体合同的质量和整体水平, 充分发挥群众性劳动安全卫生监督检查作用, 更好地维护广大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权益。
附:福建省职业病防治专项集体合同
(参考文本)
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 维护职工健康权益, 促进企业安全发展, 依据《工会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劳动合同法》《福建省企业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 经双方平等协商, 签订本专项集体合同 (以下简称本合同)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企业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 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监督管理、职工群众监督的机制, 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第二条
企业是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责任主体。要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 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工作制度, 不断完善职业卫生条件。
第三条
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 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企业职工有获得职业卫生危害场所告知权和职业卫生的保障权利, 并负有认真遵守企业职业卫生规章制度和执行职业卫生操作规程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章 职业病防治责任主体
第五条
企业建立职业病防治工作领导机构, 由___任组长, 成员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领导小组负责制定职业病防治工作规划、年度计划, 做到机构落实、责任落实、人员落实、经费落实。企业决定涉及职工劳动安全健康的重大事项, 须经职代会讨论审议通过。企业每年年终向职代会报告职业卫生情况以及本合同履行情况, 接受职工监督。
第六条
本企业职业危害因素主要有:1.________2.________3.________4.________5.________6.________7.________8.________
第七条
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的要求, 对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进行有效治理, 保证作业场所尘毒等物质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第八条
企业应当设置公告栏, 公布职业病防治计划、职业卫生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并在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车间、作业岗位设置警示标识, 载明尘毒等职业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企业在与职工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时, 应当告之并详细写明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必须采取的防护措施、劳动保护待遇等内容。
第九条
企业应当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 建立企业职业卫生档案, 并定期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职业病危害防治方案及实施情况。
第十条
企业应当对职工进行定期职业卫生培训, 帮助职工掌握职业病防治的基本知识, 增强职工对尘毒等职业危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未经培训的职工不得安排其上岗。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对从事接触粉尘、有毒有害等物质作业的职工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前以及应急性的职业健康检查, 建立职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 并将健康检查结果如实告知职工。
接触职业危害作业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周期: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对从事接触粉尘、有毒有害等物质的职工, 按不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补贴标准发放岗位津贴;岗位工作满_____年以上的职工适当调整其工种。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根据不同作业工种和作业环境按时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个人防护用品, 并指导、督促其正常使用。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 并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用。
第十五条
企业发现疑似职业病职工, 应当及时安排诊断。对确诊为职业病的, 及时给予治疗、疗养和伤残度等级鉴定, 并按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企业承担。
第三章 工会与职工权利义务
第十六条
企业工会应当监督企业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 防止和纠正侵犯职工合法健康权益的行为;参与企业制定和修改职业卫生规章制度, 对企业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支持企业加强职业安全卫生管理, 协助企业加强职业卫生宣传教育, 组织职工开展各种防治职业病的活动, 不断提高职工的自我防范能力。
第十七条
企业发生职业危害事故, 应及时通知工会, 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 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
企业支持工会按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三个《条例》实施群众监督, 并提供必要的活动经费。工会每季度组织一次职工代表巡回检查。
第十九条
工会依法对企业开展涉及职业危害项目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改工程中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进行监督。
第二十条
工会坚持“预防为主、群防群治”的方针, 通过开展群众性的“安康杯”竞赛、“安全生产月”、推广“一法三卡”等活动, 教育职工严格遵守企业的各项职业卫生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组织职工接受职业卫生培训, 不断提高职工的职业卫生技术素质和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
第二十一条
工会有权纠正违章指挥;发现明显职业危害时, 工会有权提出停止作业并解决的建议;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 工会有权组织职工撤离危险场所。
第二十二条
职工在岗位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紧急情况时, 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并及时向上级报告;有权拒绝管理人员的违章指挥;对危害职工安全健康的行为, 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企业不得因此对其刁难或打击报复或降低工资福利待遇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学习和接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提高安全生产技能, 遵守操作规程, 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二十四条
职工在生产过程中, 应当严格执行企业职业卫生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由企业行政方代表和工会方代表组成职业卫生专项集体合同履行检查组, 每季度对本合同履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 发现问题应限期整改, 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提交双方首席代表。劳动保护检查员负责班组日常检查, 查出的问题先由班组解决, 解决不了的报企业解决。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有效期_____年, 自_____年___月__日至_____年____月___日止。
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按《福建省企业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条例》有关程序签订, 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分别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上一级工会。
第二十八条
专项集体合同,兖矿女工特有 第4篇
有了合同,再签专项,不多余
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7不是集体合同里面就有吗?那些保护女职工的条款足够了吧7可不是。学学《劳动法》、《工会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就知道,跟女性有关的条例都能编好几本厚书了。
根据《关于开展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实业公司开展了女职工劳动保护情况专项调查,查摆了现实中女职工保护存在的诸多问题,大家逐步提高了认识,并形成了四个共识一是女职工维权机制建设,极为必需。二是从源头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三是签订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有利于增强企业法制观念,预防和化解各种矛盾。四是保护好、维护好发展好女职工的切身利益,能促进企业快速健康发展。
签订专项合同不是多此一举,是势在必行。
多种形式,推进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维权机制建设
实业公司作为辅业单位,女职工的维权事儿特别多。女工委就努力创新形式,在公司全面推进维权机制建设。
(一)开办培训班,学习《劳动法》,《女职工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召开女工例会、女职工集体合同现场交流会、开展专项大讨论,讲形势、讲任务、讲方法,为实际开展工作打好基础。
(二)先行试点,逐步推广。选择女职工组织健全,工会干部素质较高,工会工作力度较大的唐村实业公司工会作为试点,以点带面,全面铺开。做到集体合同签订到哪里,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就签订到哪里。
(三)健全制度,规范运作。先是从制度上规范。对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专门开会做了具体安排部署。其次,从指导原则上规范。提出必须善于协调把握的四条指导原则即维护女职工个人利益与维护企业经营者利益相结合、女职工利益与企业经济发展同步增长、维护女职工利益与维护广大职工群众的总体利益相统一、维护企业多数女职工权益与维护少数或个别女职工权益相区别的原则。再就是从内容上规范。突出把女职工工资收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福利待遇、生产安全卫生、劳动保护、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女职工“四期”保护等涉及女职工切身利益的共J性内容写在专项集体合同之内。最后是从运作程序上规范。把握好起草,协商、签定、上报,四个环节,确保合同的严肃性与合法性。
抓好规范程序工作,把握签订关键环节
女工委要求各单位把握共性,专项合同要与集体合同一样进行协商、审议,签订、履行,在操作细节上,要求体现特性,注意把握几个特殊环节:一是工会在选派平等协商代表时,要保证有女工主任和女职工代表:二是在协商内容上,要体现特色,为女职工做好事实事,在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各单位只能在这份专项合同上做加法不能做减法,三是在签订时,把握工作程序,规范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合同的签订。
初见成效
女工委还召开专项会议,要求各单位积极落实,做到成熟一家签订一家,全面完成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签订率100%的目标。现在,已经初见成效:
第一,维权方式发生新变化。女职工自我维权意识增强了,行政方主动维权意识增强了,行政领导重视维权意识增强了,工会女职工组织维权方式更主动、依法、科学,维权之路更畅通。
第二,工会女职工组织在企业中的影响力、凝聚力得到增强。
第三,改变了过去比较被动的维权形式。有了专项集体合同,女工委就从过去的协商,请求的角色转变为检查条款,督促落实的角色。
第四,增强了广大女职工主人翁意识,从而有效地调动了工作积极性。
工资集体协商专项集体合同 第5篇
(参考文本)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收入分配制度,规范工资支付行为,维护区域内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集体合同规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按照平等协商、按劳分配和同工同酬的原则,经区域内职工方与企业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本合同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在约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内(周、月)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第三条
用人单位遵循同工同酬的原则,每年
月,与职工方平等协商确定以下事项:
(一)工资水平、工资标准、分配形式和支付办法;
(二)加班加点工资;
(三)津贴、补贴;
(四)奖金分配办法;
(五)试用期、病假、事假等期间的工资;
(六)工资调整办法;
(七)下岗、待岗、内部退养等情况下的生活费标准、调整办法及支付办法;
(八)其他需要协商的内容。
第四条
用人单位实行岗位工资制、绩效工资制、等多种工资制度。
第五条
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协商确定工资总额、职工工资平均水平和岗位工资标准时,综合考虑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 要素的贡献,主要参照以下指标:
(一)最低工资标准、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工资指导线以及人工成本信息等
(二)本地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和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三)本单位劳动生产率、经济效益和上一工资水平;
(四)双方约定参考的其他指标。
第六条
经双方协商确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
元。试用期职工月工资为
元,职工工资总额和年平均工资水平增长不低于统计部门发布的本地区居民消费价格涨幅,具体增长幅度为2%---15%。
第七条
用人单位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本单位实际,提出方案,与工会(职工代表)平等协商制定、修改劳动定额和计件工资标准。劳动定额标准要确保在同等劳动条件下,同岗位90%以上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能够完成。
第八条
企业安排职工加班,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加班工资以职工本人月工资或月计件工资标准为基数,按正常工作时间以外、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分别支付150%、200%和300%劳动报酬。日工资=月工资/21.75,小时工资=日工资/8。
第九条
用人单位每月应与工会约定具体时间发放工资(遇节假日、双休日提前至最近的工作日),以货币形式通过银行支付职工工资、生活费、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不得克扣和无故拖欠。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职工提供一份个人工资清单。第十条
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法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的,应向职工说明情况,与工会协商一致后,可以延期支付工资,但最长不得超过
个月。用人单位超过约定时间仍无法支付工资,双方 2 协商不成的,工会或者职工有权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反映,或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第十一条
因职工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单位可以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规章制度的规定),要求职工赔偿经济损失。从职工工资中扣除的,每月扣除部分不得超过职工当月工资的20%,剩余部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月最低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扣款前应当书面告知职工扣款的原因、依据、金额和起止时间。
第十二条
本合同有效期为
至,合同期满前60日内,双方应就是否续订本合同进行协商,同意续订的,应当在本合同期满前续订。
第十三条
本合同对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双方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项义务。双方应在本合同生效后15日内,联合成立监督检查小组,对本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长由
担任。双方首席代表应每年1次向对方通报本方履行合同的情况。监督检查小组每年以书面形式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报告本合同履行情况。、第十四条
本合同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后7日内,用人单位将本合同正式文本一式三份及有关资料,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自收到本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本合同即行生效。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异议的事项,双方协商代表应对有异议的事项进行协商,修改合同文本后重新送审。
第十五
条用人单位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全体职工公布 3 本合同正式文本,同时送上级工会备案。
第十六条
本合同有效期内,如合同内容与新发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相抵触,按新发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用人单位(盖章):
工会(盖章):
首席代表(签字):
首席代表(签字):
****年**月**日
****年**月**日
安全专项集体合同 第6篇
第一条 为更好地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集体合同 规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按照平等协商、按劳分配和同工同酬的原则,经用人单位和全体职工协商一 致,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本合同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在约定的工资 支付周期内(周、月)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劳动报酬,包括 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 入。
第三条 用人单位遵循同工同酬的原则,每年 月,与职工方平等协商确定以下事项:
(一)工资水平、工资标准、分配形式和支付办法;
(二)加班加点工资;
(三)津贴、补贴;
(四)奖金分配办法:
(五)试用期、病假、事假等期间的工资;
(六)工资调整办法;
(七)下岗、待岗、内部退养等情况下的生活费标准、调整办法及支付办法;
(八)其他需要协商的内容。双方协商确定的事项,用人单位应及时告知职工,工会(职工代表)要配合用人单位做好对职工的宣传工作。
第四条
用人单位实行
等 多种工资制度。经协商,具体的适用范围为:
岗位工资制,适用于
第五条 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协商确定工资总额、职工工资平均水平和岗位工资标准时,综合考虑劳动、资本、按术、管理及生产要素的贡献,主要参照以下指标:
(一)最低工资标准、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值、工 资指导线以及人工成本信息等;
(二)本地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和在岗职工平均工 资;
(三)本单位劳动生产率、经济效益和上一工资水平;
(四)双方约定参考的其他指标。
第六条 经双方协商确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 元,具体是:
(一)完成经济效益目标情况:用人单位利润达到 万元,职工工资总额为 万元,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平为 元。
(二)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平调整幅度:用人单位利润总 额增长一%以上,职工工资总额增长不低于 %,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平增长不低于)0%;用人单位利润下降超过 %,职工工资总额下调 %,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平下调 t %,但最多不超过 %;用人单位利润总额增长(或减少)在 %以内,职工工资总额和年平均工资水平增长不低于 统计部门发布的本地区居民消费价格涨幅。
第七条 用人单位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依据国家标 准、行业标准和本单位实际,提出方案,与工会(职工代表)平等协商制定、修改劳动定额和计件工资标准。劳动定额标 准要确保在同等劳动条件下,同岗位 %以上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能够完成。双方协商约定:劳动定额为 时单价或计件单价);
第八条 经双方协商,按以下标准发放职工津贴和补 贴:
津贴名称: 标准 元/月;
第九条 经双方协商一致、以下情况的支付标准为:
(一)职工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标准为
(二)职工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期间和依 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支付职工工资的具体标准 为:。
(三)职工下岗、待岗期间,用人单位为其发放的生活 费标准为: j。
第十条 用人单位确定职工加班加点工资计发基数的 方法是。其中,实行计件工资的职工,加班工资基数按本合同第七条的标准执行;实行特殊工时制的岗位,加班工资计发办法按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要创造条件安排职工享受年休假。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月最低工资标准为 元(不 低于省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试用期职工月工资不得 低于本单位月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每月 一日(遇节假日、双休日提前至最近的工作日)以货币形式通过银行支付职工工资、生活费、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不得克扣和无故拖欠。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职工提供一份个人工资清 单。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法按时 足额支付工资的,应向职工说明情况,与工会协商一致后,可以延期支付工资,但最长不得超过 个月。用人单位超 过约定时间仍无法支付工资,双方协商不成的,工会或者职 工有权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反映,或向人民法院 申请支付令。
第十五条 因职工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 的,单位可以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规章制度的规定),要 求职工赔偿经济损失。从职工工资中扣除的,每月扣除部分 不得超过职工当月工资的20%,剩余部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 月最低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扣款前应当书面告知职工扣款的原因、依据、金额和起止时间。第十六 条本合同期限为 年。本合同期满前6 0日内,双方应就是否续订本合同进行协商,同意续订的,应当在本合同期满前续订。
第十七条本合同对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双方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项义务。
第十八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双方平等协商决,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双方均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九条 本合同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 议通过后,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后7日内,用人单位将本合同正式文本一式三份。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异议的事项,双方协 商代表应对有异议的事项进行协商,修改合同文本后重新送 审.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 0日内向全体职工公布本合同正式文本,同时送地方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
第二十一条 双方协商一致变更、续订本合同的,应按第十九条的规定送审。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有效期内,如合同内容与新发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相抵触,按新发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用人单位(盖章): 工会(盖章):
首席代表(签字): 首席代表(签字):
安全专项集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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