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备案须知201110.1
合同备案须知201110.1(精选7篇)
合同备案须知201110.1 第1篇
一、用人单位招收、转入职工的备案制度
用人单位在招收、转入职工后30日内,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受理范围:经营地址在银川市兴庆区范围内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个体户
备案时,用人单位须提交下列材料:
1、已签订的劳动合同文本一式两份;
2、填写并加盖用人单位印章的《招收转入职工备案登记表》一式两份;
3、填写并加盖用人单位印章的《招收转入职工花名册》一式两份;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招收转入职工备案登记表》上确认职工在该用人单位参加工作的时间并加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印章。
《招收转入职工备案登记表》,《招收转入职工花名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留存备案一份;另一份由用人单位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等手续后连同职工招收、转移证明材料装入职工本人档案。
二、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职工的备案制度
用人单位在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15日内,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解除备案时,用人单位须提交下列材料:
1、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文本;
2、《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一份并盖公章;
3、填写并加盖用人单位印章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职工备案登记表》一式两份。
4、填写并加盖用人单位印章的《解除终止职工花名册》一式两份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职工职工备案登记表》上确认该职工离开用人单位的时间并加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印章。
《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职工备案登记表》,《解除终止职工花名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留存一份;另一份由用人单位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等手续后连同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材料装入职工本人档案。
三、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的衔接
依法参加各项社会保险、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和职工的义务,具有法律强制性。用人单位在招收、转入职工后30日内,持备案后的《招收转入职工登记表》、《招收转入职工花名册》及《劳动合同》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增人手续;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的时间,应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参加工作时间为准。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15日内,持备案后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职工备案登记表》、《解除终止职工花名册》及劳动部门出具的《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备案证明书》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核减手续;核减职工社会保险的时间,应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职工离开用人单位的时间为准。
合同备案须知201110.1 第2篇
信息来源:协调指导处 浏 览:637次 更新时间:2011-06-13
一、所需材料
⑴备案申请表;
⑵许可合同原件;
⑶专利证书复印件(专利登记薄副本复印件)或受理通知书复印件(未授权);⑷让与人身份证明:
自然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外国人可提交护照复印件;
法人,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⑸受让人身份证明;
自然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外国人可提交护照复印件;
法人,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6)外国单位应当提交当地的法人注册证明并附中文译文,若证明是复印件的应当经过公证。
(7)委托书原件,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双方应当共同委托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来办理专利实施许可备案手续,被委托人可以是代理机构的代理人也可以是其他个人。委托书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签章。委托书应当写明委托权限、委托事宜、专利申请号、发明创造名称、委托人及被委托人姓名。
(8)许可合同签订超过三个月的,附当事人双方签章的“声明”或“请求备案报告”(原件),声明原签订的合同继续有效;
(9)公司名称有变更的(备案时的名称与许可合同中的名称不一致),提交工商局出具的变更证明(原件或复印件+公司公章)。
合同备案须知201110.1 第3篇
随着房地产市场的不断发展, 商品房预售合同的订立、变更和解除日趋频繁, 少数购房者因无力继续支付房款、对所购房不满意、履行合同发生纠纷等, 需要变更、解除合同去解决矛盾, 也不排除一些炒房者通过变更、注销商品房预售合同去牟利。由于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特殊性, 一些开发商及中介机构利用其特殊性进行恶意操作, 签定假合同, 或囤积房源, 或哄抬房价, 或通过变更、解除合同乱收费用, 严重损害消费者利益, 扰乱了房地产市场正常秩序。
在实施国家干预中, 商品房合同登记备案是必需的重要手段。商品房预售合同作为财产性合同, 只要当事人依法签定合同, 就要履行备案登记手续, 以对商品房预售实施更为完善的监管。有些合同会发生变更、解除, 这就要求在管理中做相应的延续性、规范性的调整, 以维护合同的公正性和严肃性。根据实际需要, 各地实施了相应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管理制度, 但对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网上登记备案变更、注销的认识尚不够深入和统一, 以致各地的具体操作程序差异较大。
2 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制度的法律依据及意义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规定“商品房预售, 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预售人应当在签约之日起30内持商品房预售合同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目前, 对预售商品房的监管手段发生了重要的变化, 从原有的纸质合同登记备案发展到网上登记备案, 信息更为公开透明, 使合同具备更多的公示性, 这也是完善预售商品房监管机制的具体表现。开展商品房销售网上合同备案工作, 有以下意义:
商品房合同网上备案可以提高商品房市场信息透明度, 建立公平有序的商品房市场环境。政府通过网络提供已经审核并许可销售的商品房房源信息, 起到公示作用。通过网上楼盘信息、楼盘明细表、销售状况概览图、房型一览等栏目, 给消费者提供了了解楼盘基本状况的便捷途径。通过网上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示范文本, 规范商品房市场交易行为, 从合同的内容上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从而遏制了开发商利用合同进行不合理约定, 损害购房者利益。实施商品房销售网上合同备案后, 通过网上楼盘销控表, 开发企业销售一户, 计算机自动注销一户, 销售情况一目了然, 已售房屋无法再次销售。
房地产市场预警预报分析离不开市场的交易信息, 商品房销售网上合同备案平台为其提供了及时的商品房市场交易信息。商品房的上市规模、成交量、成交均价、期现房比例、供应结构、供应区域分布、购房资金来源、平均购房面积等指标均能及时采集统计, 商品房市场信息数据的及时性和准确性有了极大的提高, 为动态监测商品房市场提供了技术保证。
3 对商品房合同网上登记备案的变更、注销情况的分类
3.1 真实需求
由于商品房预售合同履行的期限长的特点, 难免在这个过程中出现按揭贷款无法办理、家庭出现大的变故或开发商未能按合同履行义务导致纠纷等情况, 导致需要变更或解除商品房预售合同。
3.2 个人炒房
个人将未竣工的预购商品房再行转让的, 大多是利用房地产价格上涨的行情取得合同签订价格与转让价格的差价谋取利益, 也就是违规“炒房”。现目前由于个人提出变更或解除合同的请求, 大多开发商是给予配合, 原因就是开发商会在这个环节收取几千甚至上万的费用, 共同来分享违规炒房带来的利益。另外就是购房者个人的各种利益导致的鉴定假合同的现象, 比如地震灾区购房政府给予补助、单位给予补助, 由于个人原来有房或本无意买房, 签定假合同骗取补助款, 之后再注销商品房合同。
3.3 开发商制造假象
一些房地产开发商利用网上数据更新较快、信息透明度高的特点, 在开盘时成交几套高价房, 哄抬房价。这一价格受某些人为因素的左右, 部分撤销合同价格畸高, 网上合同备案存在相当比例的撤销率, 导致网上发布价格不能准确反映市场状况。还有个别开发商通过假备案的方式制造热销的假象, 或捂盘惜售、囤积房源。
4 各地对合同备案变更、注销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5]26号) 明确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有关规定, 国务院决定, 禁止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
但是, 买卖双方一旦因故解除合同需要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变更、注销手续, 各地方规定则各不相同。本文汇总了部分地区的现行规定:
4.1 办理合同备案更名范围
由于家庭发生突然变故等特殊原因, 属父母与子女之间、夫妻之间等直系亲属在无收益情况下需要更名的, 可凭相关证明资料办理合同备案变更手续。
4.2 购房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可办理合同备案注销手续:
a.房屋交付公告自公布之日起90日内, 购房者所购房屋因质量存在问题, 经有关部门认定的;b.开发企业与购房者之间, 因开发企业违约而发生纠纷, 经仲裁机构、法院裁定或判决的;c.退房者在本项目中另换购商品房的;d.购房者办理贷款手续未获批准或无力支付后续资金造成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并承担违约责任的;e.购房者因出国留学或定居, 工作调出本地;f.患重大疾病急需资金等原因的。凡不符合上述规定备案后注销、变更范围的, 开发商与购房人所签订的商品房合同合法有效, 必须按照存量房交易转移登记程序, 交纳应缴的相关税费后, 方可办理合同备案注销手续。
5 建议与结论
建立个人档案, 杜绝多次变更或注销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情况的发生, 凡购房人所退房屋由房产主管部门统一控制销售, 防止个人炒房。同时, 建立企业档案, 对备案变更、注销率高的开发公司给予通报, 传递真实市场信息。严格商品房注销合同备案手续, 杜绝利用更名方式炒房的行为, 给真实退房者增加了难度, 所以建议购房者签定购房合同需谨慎, 避免备案后变更、注销引起的不必要麻烦。
加强退房销售监管, 制止假退房真转让的炒房行为。通过加强商品房合同注销管理, 利用行政管理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办法, 为开发商搭建诚信平台, 规范操作, 使商品房从合同签订之日起, 就纳入管理轨道, 以利于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
摘要:商品房预售合同由于履行周期长、可变因素多、约定的复杂性等特点, 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常会出现不可预计状况, 导致合同无法正常履行。同时, 也存在一些个人或开发商签定假合同谋取不正当利益, 最后再解除合同。这些情况在房地产市场行政管理中都要涉及到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变更及注销, 如何甄别各种情况, 维护合同的公正性和严肃性, 防范扰乱正常市场秩序的行为, 成为当前的一个突出问题。本文在分析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变更、注销各种情况的基础上, 总结了各地对此的系列规定并提出了一些建议。
关键词: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变更,注销
参考文献
[1]管建平.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登记备案的注销[J].中国房地产, 2007, 2.[1]管建平.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登记备案的注销[J].中国房地产, 2007, 2.
[2]郭丽梅.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法律问题研究[J].法制与社会, 2008, 11 (下) .[2]郭丽梅.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法律问题研究[J].法制与社会, 2008, 11 (下) .
合同备案须知201110.1 第4篇
关于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现有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虽有所规定,但过于原则,适应性不强。因此,完善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制度,加强对商品房预售市场的监管,是新形势下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的必然需求,对保护购房人的合理利益、降低购房人风险、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杭州市预售合同备案的实践
根据相关规定,商品房预(销)售合同或定金合同经当事人双方确定后,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双方确认的商品房预(销)售合同或定金合同通过网上操作系统进行备案。因此从2004年12月16日开始,杭州市商品房预售合同都是通过网上自动备案,即网上合同信息提交的同时完成备案。需要对合同中的选择性条款或双方可以自由约定的条款内容进行变更的,购房人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前,当事人双方经协商一致的,可以持有关材料向杭州市房产交易产权登记管理中心申请办理合同变更备案手续。需要解除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在协商一致后,可以持有关材料向杭州市房产交易产权登记管理中心申请办理注销合同备案手续。
但在实际操作中,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要求操作、开发企业内部管理不严、当事人双方存在合同纠纷、合同备案系统不够完善等问题,造成诸多需要办理预售合同变更、撤销但又无法办理的情况。如开发公司提交合同备案信息并打印出商品房预售合同后,发现合同条款内容有错误,需要办理合同变更,购房人不肯在纸质合同上签字,也不配合开发公司办理合同变更手续。或者开发公司打印出合同后,购房人因各种原因不肯在纸质合同上签字并且要求撤销合同备案,但是开发公司不同意办理合同备案撤销手续。而根据相关规定,变更、撤销预售合同需要当事人双方经协商一致共同申请办理。因此,购房人或者开发企业有一方不配合,变更、撤销合同手续就无法办理。
二、完善预售合同备案建议与思考
随着《物权法》和《房屋登记办法》的出台,预告登记制度成为一个预购人维护自己的期待利益、保护自己的债权请求权得以实现的途径。但是预告登记制度是私法领域的登记制度,更强调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法律法规不强制当事人进行,预告登记可以由预售商品房的预购人提出申请。在实际操作中也存在预购人完成预售合同备案但不申请办理预告登记的情形,使得购房人的风险仍然存在,因此,仍需要对预售合同备案制度进行完善。
完善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签订系统。设置开发企业和购房人签订合同的权限,要求合同信息必须由购房人确认后方可提交打印。同时,开发企业要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员工的工作效率和质量,减少提交合同信息的错误率。
规范开发企业销售行为。要求开发企业提供购房人签字确认已知晓合同内容的具结书,对未经购房人确认提交合同信息等违反规定的销售行为,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调查处理,督促开发企业规范销售。
借鉴深圳、长沙、天津等城市的做法,建议实行网上签订合同与纸质合同备案相结合的预售合同备案制度。双方当事人完成网上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后,再凭商品房预售纸质合同等资料向杭州市房产交易产权登记管理中心申请办理预售合同备案。
合同备案须知201110.19 第5篇
[办事依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天津市建设工程担保实施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的通知》(建筑[2006]144号)、《关于加强项目经理配置管理的通知》(建筑[2004]1152号)、《关于在建筑施工项目设立项目安全总监的通知》(建质安[2006]969号)。
[所需材料]:天津市建筑市场监管与信用信息平台打印出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合同,重要设备材料采购合同;中标通知书或不招标批准文件或者工业项目资金来源为非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证明文件。
联系电话:***2联系人:宋扬陈帅
乘车路线:677、689、622路高尔夫温泉别墅站
办公地址:空港经济区中心大道与东四道交口融合广场6号楼1门202
[办事须知]
一、合同网上录入操作流程
1、建设单位登陆网址:(天津市建筑市场监管与信用信息平台);
2、查看右侧承发包合同备案说明;
3、建设单位录入合同并上传;
4、合同监管审查确认通过;
5、企业打印合同(带水印)报招标站备案。目前,设备材料合同仅能填写备案信息,不能填写合同。
二、非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证明文件(仅限工业项目)发包方提供
1、立项(项目核准)
2、营业执照、验资报告、企业章程,工商局出具的外商投资企业成立批准文件
3、企业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
4、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由建设单位单位代表在合同备案前办理。施工合同备案时还应提供规划许可证。
三、非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业项目合同备案所需材料承包方提供
1、勘察合同
勘察单位的1)营业执照2)资质证书3)授权委托书4)被授权人身份证5)外地企业需提交外地进津备案。以上所有证件需携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2、设计合同
设计单位的1)营业执照2)资质证书3)授权委托书4)被授权人身份证5)外地企业需提交外地进津备案。以上所有证件需携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3、监理合同
监理单位的1)营业执照2)资质证书3)授权委托书4)被授权人身份证5)监理单位现场管理机构组成人员表(需附在合同中,并加盖双方公章)6)外地企业需提交外地进津备案7)具有有效投标资格的监理工程师卡(总监、总监代表须押卡)。以上所有证件需携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4、施工合同
施工单位的1)《建筑业企业入区施工资质核验证》2)具有投标资格的建造师IC卡(正副项目经理押卡)3)报价书或预算书4)营业执照5)资质证书6)授权委托书7)被授权人身份证8)施工单位现场管理机构组成人员表(需附在合同中,并加盖双方公章)9)外地企业需提交外地进津备案10)工程进度款付款方式应是按月支付结算。以上所有证件需携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5、分包合同
分包单位的1)营业执照2)资质证书3)授权委托书4)被授权人身份证5)分包交易服务卡6)建设单位同意分包的书面材料以及7)总包合同复印件。以上所有证件需携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建设单位同意分包的书面材料格式:
房地产租赁合同登记或备案须知 第6篇
(一)提出申请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自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10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租赁管理所申请合同登记或备案。
(二)提交资料
1.出租人资料
单位出租
(1)政府批文或《营业执照》,留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房地产证》(如房地产证抵押的,出租人须告知承租人,并根据《条例》第三十二条双方进行约定:“若合同期内产权发生转移,受让人应继续履行合同。”)或证明其产权的其他有效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
其他有效产权证明指:A、《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房屋建筑面积查丈报告》,复印件盖单位公章。B、《建筑许可证》、《红线图》,复印件盖单位公章。C、《购房合同》、付清房款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D、拍卖竞得的房屋或法院裁决的房屋须经产权登记。
(4)以被委托人名义签订合同的,委托人须在授权委托上表述清楚,境外当事人的委托书应当按规定经过公证或认证。
(5)改变功能的房屋出租,须提供国土部门同意改变房屋使用功能的批文及付地价款证明。
(6)合作建房的房屋出租,须提供国土部门同意合作建房的批文及付地价款证明。
(7)临时建筑的房屋出租:须提供国土部门批准的并在有效期内的《临时建筑许可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8)需要备案的,应提交房屋使用的有关证明文件。个人出租
(1)产权证明(根据情况提供下列一种资料即可):
A.《房地产证》(如房地产证抵押的,出租人须告知承租人,并根据《条例》第三十二条双方进行约定:“若合同期内产权发生转移,受让人应继续履行合同”)验原件留复印件;
B.《购房合同》及付清房款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
C.《按揭合同》(如房屋的面积、用途不清楚的须另提供《购房合同》复印件),并附上当事人的约定(约定内容同A项),验原件留复印件。
(2)身份证明或者法律资格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共有房地产出租的,须提供所有共有人同意出租证明书和授权委托书)
(3)委托他人代管或办理的,须出具房屋所有人的授权委托书,以被委托人名义签订合同的,委托人须在授权委托书上表述清楚。境外当事人的委托书应按规定经过公证或认证。
(4)共有房屋须出具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境外共有人须出具经过公证或认证的证明书。
(5)需要备案的,应提交房屋使用的有关证明文件。
2.承租人资料
单位承租
政府批文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以被委托人名义签订合同的,委托人须在授权委托上表述清楚,境外当事人的委托书应当按规定经过公证或认证。
如出租房地产用途为住宅、承租人为单位的,须提供与出租屋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计划生育责任书》。
境外企业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护照复印件。
个人承租
(1)本市居民提供特区身份证,市外人员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境外人员应持有本人护照或深圳市公安局颁发的居留证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2)其中20至49周岁流动人口育龄妇女,需提供经现居住地街道计划生育部门查验合格的计划生育有关证件。
(3)委托他人代办承租手续,须出具授权委托书;如以被委托人名义签订合同,委托人须在授权委托书上表述清楚。境外当事人的委托书应当按规定经过公证或认证。
企业备案须知 第7篇
二、进行企业登记申请,应向市建设局提供以下纸质资料:
(1)《在榕建筑施工、监理企业登记手册》(按手册要求内容填报,统一用A4纸打印并按要求加盖公章);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原件复核);
(3)业绩证明材料(企业近二年完成的,不少于2项与备案资质等级同等工程项目的施工许可证、工程竣工验收证明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4)由企业所在地(设区市或地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连续二年,无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或行政处罚证明;
(5)企业法人授权驻榕管理机构管理权的文件(含:授权委托书、任命书。应明确被授权人、授权范围、责任等);
(6)在榕管理机构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原件复核);
(7)在榕管理机构办公场所的房屋租赁合同并附房产证书复印件(总承包施工企业建筑面积不少于300m2、监理企业面积不少于200m2。原件核对,不得租用私人住宅);
(8)在榕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身份证、劳动合同及职称和执业资格、岗位证书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原件核对);
企业须附在榕的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无在建工程承诺。
建筑业企业具有初级职称以上的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人数不少于30人,一级注册建造师人数不少于3人;监理企业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3人。
(9)在榕登记备案的人员医疗及社会养老、失业保险证明材料及复印件(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原件核对);
合同备案须知201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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