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假的规定范文
婚假的规定范文(精选8篇)
婚假的规定 第1篇
关于婚假、晚婚假的24个问题和回答
发表时间:2009-4-23 浏览次数:6201、企业在给与婚假时应以什么为准?
结婚证。
如果结婚证上的日期在入职后,公司则应给婚假/晚婚假。
2、如果员工办婚宴时还没领取结婚证,企业有权利拒绝其婚假申请吗?
有权利拒绝,但要慎重。
3、婚假是几天呢?
三天。各地标准比三天高的,适用地方标准。
4、婚假(包括晚婚假)可以分开享受吗?
国家没有明确规定。
广州市规定应该连续休。
5、如果夫妻双方有一人或者两人是再婚,应该给与婚假吗?
应该。再婚的法律地位与初婚是相同的。
6、员工结婚证上的日期在入职以前,进入公司以后以办婚宴为由请婚假,单位应该批准吗?
单位可批准事假,没有义务批准婚假。
7、婚假期间遇到法定假日怎么办?
顺延,婚假包括公休日即周六周日,不包括法定假日。
比如婚假三天,国庆放假三天,员工可以请假6天。
8、晚婚假是几天?
各地略有不同。可以参考当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一般婚假和晚婚假共10-15天。
9、晚婚假享受的条件是什么?
夫妻双方均是第一次结婚。且满足年龄要求。
10、晚婚假享受的年龄是多少?
男方满25周岁,女方满23周岁。
11、晚婚假年龄应以什么为准?
结婚证上男女方的年龄。用结婚证上的日期减去男女方的出生日期。
12、如果女方第一次结婚,男人二婚,女方可以享受晚婚假吗?
不可以。
13、婚假/晚婚假期间工资如何计算?
国家明确规定婚假期间应按正常出勤计算工资。
晚婚假期间工资各地略有不同。
14、试用期内的员工可以享受婚假吗?
可以,企业也可以规定在试用期后享用,但应慎重。
15、婚假/晚婚假应该在多长时间内休完?
没有明确规定,企业可规定为一年。
16、企业在制定婚假和晚婚假制度时,应该扮演什么样的角色?
婚假是国家法定假日,也是员工一辈子的大事。
公司在制定婚假/晚婚假制度时,应该尽量宽松,不可随意克扣员工的假期和工资,否则员工的整体满意度会受到严重影响,对员工造成的伤害也是无法弥补的。
17、企业应该在员工结婚时给与福利吗?
公司可以给与福利。福利的内容和价值可以视公司的具体情况而定。
可以赠送鲜花、增送礼物,给与报销额度等(比如凭结婚证和发票可报销500元现金),领导如有空应该出席,以示重视。
18、公司为了加强管理,可以规定夫妻不能在同一部门吗?
没必要明确规定,也无权规定。
如有需要,只能形成潜规则。
19、可以以影响工作为由,调离同一部门夫妻一方到其他部门吗?
调动岗位应该协商。
20、我们公司有一对夫妻“奉子成婚”,怀孕了才领到结婚证,应该给与婚假吗?
应该。婚假根据结婚证给与。
21、如果员工不申请,单位可以不安排婚假吗?
可以。
22、单位有必要制度制度来明确婚假吗?
有必要。说明婚假的申请流程、有效期限、婚假天数等。
23、单位领导不批准员工的婚假,可以吗?
只要婚假手续齐全,流程合理,单位领导不应该不批准员工的婚假。
24、申请婚假时,可以申请路程假吗?
各地规定略有不同。
一些地方规定,如结婚双方不在同一个地方,可申请路程假。路程假期间待遇不变,路费自理。国营企业职工结婚或遇有丧事的,可以请婚、丧假,原劳动部
1956年6月规定,企业单位的职工请婚丧假在三个工作日内的工资照发,但是,由于没有路程假,国家劳动总局和财政部于1980年2月又规定: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再给予路程假。1988年7月省七届人在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给晚婚假15天,另加路程假,经批准的婚假、丧假及路程假,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车、船费等由职工自理。
晚婚是指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的初婚,晚婚的前提是男女双方都必须为初婚。
晚婚奖励办法:
(1)符合晚婚年龄的初婚夫妻,增加婚假一周;
(2)双方达到双方享受,一方达到一方享受;
(3)晚婚假应当在婚假后连续使用;
(4)增加假期期间的工资、奖金照发,其奖金额由享受者所在单位自行规定。但单位在自行规定时,其奖金额不得少于同时期同类人员的平均奖,并且不影响到其他奖金,如季度奖、半年奖、年终奖等。
婚假的规定 第2篇
[日期:
2008-04-28] 来源:办公室转载作者: [字体:大 中 小]根据《婚姻法》以及《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
(一)婚假: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 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4、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6、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二)婚假期间工资待遇:在婚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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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 假
根据原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规定》,国有企业职工的直系亲属死亡时,企业应该根据具体情况,酌情给予职工1—3天的丧假。直系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和子女。如果职工死亡的直系亲属在外地,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企业应该根据路程远近,另外给予职工路程假。职工在休丧假和路程假期间,企业均应当照常发放职工的工资。职工在途中的车船费等,由职工本人自理。目前国家还没有对非国有企业职工婚假作出具体规定。
2012产假国家规定:我国产假延长至98天
据中国政府网消息,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2012年4月18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草案调整了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将女职工生育享受的产假由90天延长至98天,并规范了产假待遇。>>>产假延长至98天,怎样坐月子更科学?
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消息,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昨日全文公布《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并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意见稿指出,女职工的产假将由90天增至14周,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其工资或者生育津贴以及生育、流产的医疗费用,所在单位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流产也有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产假42天《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自1988年发布施行以来,对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发挥了重要作用。征求意见稿拟根据《劳动法》第七章关于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的规定,将条例名称改为《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不利经济发展 深圳育婴假被删
关于产假天数和产假待遇,征求意见稿有如下变化:
1.将产假由90天增至14周。
2.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不少于2周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不少于6周的产假。
3.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其工资或者生育津贴以及生育、流产的医疗费用,所在单位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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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期间工资怎么算?
中国《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第四条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这就从法律上保证了女性的产假是带薪休假,它是最基本的产假工资规定。但是,你了解产假工资是如何支付的吗?
如果你所在单位没有为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那么你的产假工资应由用人单位支付。当然各单位企业给女职工发放的产假工资会依据各地区规定和本单位或企业制度而不同,但是按照国家规定产假工资应不低于职工基本工资。
产假请假条怎么写?
尊敬的公司领导:
因本人有孕在身,预产期11月份,现需要回家休息,调养身体。特向领导申请办理请假手续,春节后回来上班,请假时间为4个月。目前本岗位的工作已移交给XXX同志,经过近期的培训,XXX同志已经完全可以胜任本岗位工作了。另在此非常感谢公司领导对我的关心和照顾,真正体现了人文化主义。特此申请,望领导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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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产假时的工作怎么办?
不管你准备何时休产假,最好事先把手头的工作做一个妥善的安排。你的上司一定不希望某天上班突然听到你撇下做了一半的工作紧急生产的消息。列一份工作明细表,确定你的工作代理人,如果你的代理人不止一个,可以与上司讨论一下合适的人选及分工。
提前一段时间与代理人交接工作,这并不意味着你要马上把工作交给别人做,而是让你的代理人对你的工作内容和流程有一个熟悉和适应的过程,以及在你出现紧急生产状况时,可以随时进入工作状态,接替你的工作。
产假可以跟其他假一起休吗?
产假多少天似乎也不够用。别忘了向人力资源部了解清楚当地的产假政策及本单位的相关规定,还包括你能够申请的与产假一起休的本其他假期(如探亲假、年假等),以确定你生产后可以休假的确切天数,并在人力资源部进行备案,以便他们可以在接到你休假通知之日起开始计算你的产假多少天,并为你办理相关手续。
什么时候开始休产假?
你什么时候停止上班开始休产假,并没有绝对恰当的时间,这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你的身体状况、孕期的进展情况,以及工作上的压力和自身承受能力。家庭的财务状况也是一个决定因素,你产假休得越早,宝宝出生后上班的时间可能就越早。
你需要根据自己孕期的进展,自身的感觉来决定开始休产假的适当时间。需要说明的是,虽然国家规定产假90天(其中可休产前假15天),但是如果你出现孕期不适、需要保胎或并发症,而不得不休息,可以请医生开证明,向单位申请病假休息。
新旧“规定”的比较研究 第3篇
一、新旧规定在形式方面的比较研究
新旧“规定”在形式方面的差异在于:
1. 发布形式不同。
“新规定”是以“国家档案局令”的形式发布的, 属于部门行政规章, “旧规定”虽然也属于部门行政规章, 但两者有着本质的区别。我们知道, 档案行政规章根据实际效力和实施性质不同, 分为两种类型, 一类是必须执行的规章, 一类是参照执行的规章。“新规定”以“令”这一文种发布, 属于前者, 其执行效力、行政效力大大高于“旧规定”, 在执行效力上具有强制性, 在行政效力上具有权威性。“新规定”在发布形式方面的变化, 是档案法制化建设的成果和标志。
2.“新规定”将“旧规定”的两个业务文件合二为一。
“旧规定”的两个业务文件是各自独立的, “新规定”将《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列为附件, 该附件具有一表两用的功能, 一是界定了文书档案的保管期限, 二是进一步具体地说明了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与“旧规定”相比, “新规定”为执行者在实际工作中对文件材料、档案进行鉴定时, 提供了更加清晰的信息。
二、新旧规定的基本思想比较研究
与“旧规定”相比, “新规定”在基本思想方面的不同点主要体现在:
1.“以我为主”。
“旧规定”在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方面不够科学, 具体表现为:收上级文件多, 且大都为永久保管;收反映本机关职能的文件少, 且有些文件材料保管期限偏低。在传统的档案手工管理时代, 这种现象的弊端并不突出, 在信息时代, 当使用计算机检索档案时, 这种现象的弊端显露无遗。永久档案进馆后, 档案馆里过多的重复档案极大地影响了档案的利用。而“新规定”在确定机关文书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方面, 体现了“以我为主”的思想。比如, “新规定”的第七条列为永久保管的文书档案的八个款目中, 有六个款目都是本机关形成的文件材料, 上级机关的文件材料只占其中一个款项;在“新规定”的第十一条规定:“机关联合召开会议、联合行文所形成的文件材料原件由主办机关归档, 其他机关将相应的复制件或其形式的副本归档”, 在保管期限表上, 主办单位的保管期限明显高于其他协办单位。因此, “新规定”突出了立档单位的主体地位, 其目的一是避免大量上级文件重复进馆, 二是要求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反映本单位的职能, 三是收集的档案要有特色。比如, 陕西省林业厅和其他省林业厅的主要职能是一样的, 但陕西省林业厅近期出现了“周老虎”事件, 收集档案要注意收集本单位有特色的档案。
2.“以人为本”。
“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内涵之一, 我们收什么档案, 保管期限定多长时间, 完全取决于利用对象和利用需求, 这就是档案工作中的“以人为本”。“旧规定”中, “干部职工录用、转正、调资、定级、离退休、职务聘任、复转、抚恤、死亡等文件材料”, 以及“本机关职工调动工作的行政、工资、党团组织关系的介绍信及存根”, 规定为长期保存。随着国家出台的一些社会保障政策以及国家经济建设的发展, 查找利用档案也出现了很多新情况, 比如人过世多年后其家属为待遇问题查档等等, 在这些情况下, “旧规定”显露出其不适应性。“新规定”则做了适当的调整, 凡涉及与公民权益有关的档案, 绝大多数调整为永久保管, 有效地避免了档案被丢失、销毁的现象, 为公民查阅利用档案、享受社会保障政策、维护社会稳定提供了坚实的基础。因此, “新规定”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思想, 体现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精神实质。
三、新旧规定在内容方面的比较研究
在内容方面, “新规定”除了在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上做了一些调整外, 主要的变化有以下几点:
1. 保管期限由“三分法”改为“两分法”、“标时制”。
“旧规定”的保管期限采用三分法:永久、长期和短期, 其中长期为16-50年, 短期为1-15年。这种划分方法比较模糊, 短期、长期的时间跨度难以掌握。在实际工作中, 短期保管档案一般要等到15年以后才对其开展鉴定销毁工作, 长期保管档案一般要等到50年后才对其开展鉴定销毁工作, 而保存50年的档案大多数已经进馆, 进了馆实际上成了“永久”档案, 因此短期、长期的时间跨度形同虚设。这既不利于档案的管理, 也不太符合当今机关档案工作人少事多的实际。“新规定”在确定文书档案保管期限方面坚持“简化”的原则, 采用二分法和标时制, 将机关文书档案的保管期限定为永久、定期两种, 定期一般分为30年、10年, 并对定期档案实行标时划分。“新规定”克服了以往对档案保管期限的模糊划分方法, 便于对达到保管期限的档案进行鉴定销毁工作。这里需要注意的是, 定期分为30年、10年, 是一般情况下的基本划分方法, 可根据本机关实际工作需要, 本着“简化”的原则, 增设期限档次。如, 可在30年和10之间增档;对临时性文件, 可增设3年档、5年档。
2.“审批制”代替“备案制”。
在制定本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的程序方面, “旧规定”采用的是“备案制”, 即“各机关制定的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在经本单位领导批准施行后, 报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新规定”采用审批制, 各机关制定的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执行。这一变化明确了机关与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责任, 加大了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力度, 以确保机关编制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的规范性、实用性和针对性。因此, 在制定本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时, 要遵守审批程序。
3. 保管期限表增加了21项条款。
“旧规定”的保管期限条款有63项, “新规定”的保管期限表有84项, 新增了行政执法、行政审批、产权关系等方面的21项条款。
婚假的规定 第4篇
——保险公司称系误读
“人没嫁出去,保险公司竟然赔钱了。”新浪网友“flychina”发的一条微博引起了3.2万次转发。
中国人寿广州分公司的客服人员介绍,1986年,中国人寿的确推出过“子女婚嫁金”的保险业务,是隶属于儿童保险的一个险种,但它并不是网上所传的那样“没有结婚保险公司赔钱”。就广州地区而言,其操作方式与定存类似,利息稍高,投保人每年定期存下一笔资金,到一定的年龄再返还。虽名曰“满期婚嫁金”,但实际上无论是否结婚,这笔钱都可领取。所谓的“婚嫁金”实际上就是一种宣传包装的手段。
即使“嫁不出去保险公司赔钱”的说法不准确,也挡不住网友们拿“剩女”调侃和自嘲。领到保险金的网友无奈地说:“有人问我是不是就为了领保险金才故意没找对象的。谁不想嫁出去啊!”也有网友调侃:“现在这么多‘剩斗士’,保险公司会倒闭关门吧!全世界剩女联合起来,搞垮他们!”
中国八成家暴为冷暴力
——专家称要吸取外国反家暴经验
在中国,有30%的家庭存在家庭暴力现象,每年有10余万家庭在家庭暴力中解体,而其中80%为冷暴力(指夫妻双方产生矛盾后,漠不关心对方,采用暗示威胁、语言攻击、经济和性方面的控制等方式,在精神上折磨摧残对方,致使他人在精神上和心理上受到侵犯和伤害的行为)。
中国婚姻咨询救助网首席专家宋家玉表示,中国婚姻咨询救助网每天接到的将近500个投诉中,冷暴力占到8成。中国虽然有维护妇女权益的机构,但其执法和干预现场能力不足,且警方在处理家暴案件时,往往只对施暴者进行批评教育。目前世界上已有40多个国家针对家庭暴力制定了专项法律,中国虽然在一些法规条例中存有反对家暴的规定,而且首个“反家庭暴力法建言联盟暨维权联盟”也已经成立,但仍需要单行的、专项的反家庭暴力法,并积极吸取西方国家成功的反家暴经验。
“拇指族”害处多
——因常发短信分神,智商下降10%
英国的一项研究发现,那些因发短信而分神的工作人员所损失的IQ(智商)要比抽大麻的人还多。研究人员指出,人们在办公室里会不停地查看短信和电子邮件,难以集中注意力,从而降低工作效率。而爱尔兰教育部公布的一份报告指出,本国青少年之所以拼写能力下降,主要原因是他们热衷于发手机短信。
同时,由于长时间地快速使用拇指按键,反复磨损,使关节屈伸幅度加大,造成肌腱疲劳,很多人患上了“按键指”,其初期症状通常表现为持续痉挛、僵硬或是抽筋,最常见的就是拇指疼痛、屈伸不便,这是由于拇指积劳伤筋、气血淤滞所导致。更严重的甚至会出现腱鞘炎。所以,在出现一些初期症状时,患者一定要减少使用手机按键或是上网的不良习惯,在工作或休息之余,一定要进行适当的休息和反向手部运动,以延缓疲劳和疼痛。
给情绪“美容”能提升幸福指数
——因坏情绪会波及他人
心理学研究表明,人的情绪对生活、学习、工作影响很大:喜爱、喜悦、愉快等良好的情绪,可以使人在各种活动中注意力集中,反应敏捷、记忆深刻、做事效率高;反之,怨恨、忧伤、厌恶等不良情绪会使人注意力不集中、反应迟钝、做事效率低下。而且,坏情绪不加控制会波及他人,所以,我们应当学会给坏情绪“美容”,控制自己的不良情绪,用良好的情绪去唤醒、激励、感染自己和周围的人,从而提高生活的“幸福指数”。
一要保持积极乐观的情绪对待工作和学习。在微笑的环境中,工作是一种愉悦的幸福;在微笑的心态下学习,有着不同寻常的效率。
二要用宽容的心态对待他人的过错。只有经常换位思考,将心比心,宽容和谅解他人,理智地处理问题,才能赢得别人的尊敬。
三要用转移的方法来控制自己的情绪。面对非常难堪的情境时,最好采用转移的方法控制情绪。学会控制自己的情绪,受益的是身边的每一个人。
减肥眼镜——日本东京大学研究人员近期发明了一种新型“减肥眼镜”,这种眼镜能把食物放大1.5倍,通过迷惑进食者的感官,减少食物摄入量,从而达到减肥的效果。实验结果显示,当饼干被放大1.5倍时,人们吃饱所摄取的食物量平均减少了9.3%。相反,如果食物影像缩小到原来的0.67倍的话,要达到饱胀感人们会多吃15%的食物。
世界最肥的猫和松鼠——美国一家动物收容所收留了一只被遗弃的9岁肥猫“海绵宝宝”,该猫重达15公斤,被认为是目前世界上最胖的猫。另外,在加利福尼亚州水杉国家公园的摩洛岩石保护区,游客拍下了一只块头巨大的胖松鼠,长得像一只兔子。
教师节纪念邮票——1985年,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做出决议,将每年的9月10日定为我国的教师节。1986年9月10日,原邮电部发行了一套“教师节”纪念邮票,全套1枚,面额8分。票幅规格为40毫米乘27毫米。
最难看的汽车——美国肯塔基州的工匠们设计创造出一款独具个性的汽车。他们将1962年的卡车驾驶室和引擎盖焊接到1990年出产的庞蒂亚克轿车上,制造出的这个奇怪的铁家伙被称为“最难看的汽车”。汽车顶部混合拼接了卡车与跑车两种风格。 目前该款汽车以3000美元(约1.9万元人民币)的价格拍卖。
经济不景气女性更爱美
——“口红效应”再现
美国社会心理学专家为研究经济衰退对女性消费习惯的影响,展开了一系列实验。 他们在研究实际销售数据的同时,询问消费者在经济衰退的情况下是否愿意购买某些商品。结果显示,受调查的男性表示,对任何产品均没有购买欲望,而女性则对无法提升自己吸引力的产品没有购买欲望。
这是首次用实验证明“口红效应”,女性的购买欲源自对吸引力的渴望,深深扎根于女性的求偶心理。专家说:“作为对经济衰退的回应,女性消费美容产品的欲望增强。她们尽管对某些商品合上钱包,但对能提升自己魅力的产品仍十分大方。”
“口红效应”是研究人员在20世纪30年代美国经济大萧条时期首次提出的。美国1929年至1933年工业产值减半,但化妆品销售量增加。经济学家发现,经济不景气,女性难以承受例如买车、度假等大额消费,所以转而购买相对廉价的非必需品。
北京市关于婚假的规定 第5篇
1、达到法定婚龄的员工(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结婚,凭结婚证可按请假程序请法定婚假3天;
2、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双方均为初婚的属于晚婚,晚婚婚假在法定婚假之外增加7天。
3、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享受晚婚假。
4、男女双方不在同一地区(市)居住,本公司员工需赴对方居住地结婚的,按两地距离给予路程假。
5、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6、婚假包括公休假。
7、婚假不可拆分。
8、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自理。
二、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
第十四条 女年满二十三周岁,男年满二十五周岁以上初婚为晚婚;已婚妇女年满二十四周岁后初育为晚育。
第二十九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奖励假7天。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不休奖励假的,给予女方一个月工资的奖励,奖励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婚假新规定长春 第6篇
22日一早,微博、微信朋友圈便被一条消息刷屏了“明年起晚婚假将取消”,具体到长春,就是15天的晚婚假将变为3天。
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原来,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21日提交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其中删除了对晚婚晚育假的规定。如果获得通过,修正案将于201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晚婚假有15天
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女性年满20岁,男性年满22岁,方可结婚。晚婚是指初婚男女双方都按照《婚姻法》第六条规定的结婚的最低年龄各推迟3周岁,即男25周岁,女23周岁即以上结婚为晚婚。
所以按法定结婚年龄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晚婚假是在原有的3天婚假基础上延长,各地规定不同,10天到20多天不等。上海、北京为10天,江西、广东等地为13天,江西、云南等地为18天,安徽、陕西等地为23天。
根据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实行晚婚的职工,凭《结婚证》增加婚假12天。也就是说,吉林省晚婚假为15天。
劳动法对婚假的规定
新劳动法第四章第五十一条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新劳动法婚假规定就这一条,所谓法定,根据《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4、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6、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修正案删除了对晚婚的奖励
21日提交审议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对第二十五条作出修改,将“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修改为“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修正案中删除了对晚婚晚育夫妻进行奖励的规定,意味着“晚婚假”这一带着时代特色的词语将逐步淡出计生领域。
晚婚假将取消激起千层浪
“明年起晚婚假或取消”这一消息可谓是一石激起千层浪,引发众多网友的评论。
“就是为了晚婚假才没找对象,现在找已经来不及了,累觉不爱。”“为了手头上的事特意没请假,想着明年请,这是要人不干活儿了吗?”“能在这几天找到一个去领证的人吗?”一条又一条评论都在诉说着对晚婚假将要取消的遗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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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假产假规定 第7篇
为了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加强和改进局党组的集体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依照自治州州直机关《党委(党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试行)》的有关精神,制定本制度。
一、党组的地位及职责
(一)地位及工作原则 1.地位
局党组是中共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委员会在州统计局的派出工作机构。其主要任务是负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在本局系统内的贯彻执行,讨论和决定本单位的重大问题;做好干部管理工作;团结非党干部和群众,完成党委和政府交给的各项任务;指导机关党支部的工作。2.工作原则
党组的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用科学发展观统领各项工作。团结带领全局干部、职工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决议和决定。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实行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领导制度。坚持在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
(二)党组的主要职责
1.根据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委的决定、决议和指示精神,制定出本局的贯彻意见、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对党组成员、行政领导在贯彻落实过程中的情况进行监督;对下属单位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并做出奖惩决定。
2.结合本州实际,理清全局性工作的思路,确定本系统工作的战略目标、工作重点和完成工作任务的具体措施,讨论决定本局、本系统工作规划、重要工作部署以及党政联席会议、局务会需要提交党组讨论的重大问题。凡属以下重大问题必须提交党组集体研究决定。
(1)本局、本系统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的规划和工作部署。
(2)本局、本系统工作职责和业务范围内的发展规划、计划,重大改革意见方案和措施,重要政策、规定、文件的制定以及向上级党委、政府的重要请示、报告。
(3)本局的财务收支预决算、重大的财务开支项目及数额重大的建设项目的确立、重要的国有资产的处置。(4)研究并向州委、州政府提出关于本局内部机构的设立、调整和撤销,编制的增减意见。(5)本局及下属单位的人事调配。
3.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对干部实施严格管理。
(1)按照《党政干部选拔任用条例》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积极向州委提名、推荐州委任免的干部。
(2)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研究决定本局及下属单位干部、职工的任免、调动和监督管理。(3)研究和决定本局及下属单位所属干部的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4)研究和制定对本局及下属单位干部的考察、考核、评议、诫勉谈话和奖惩办法并组织实施。4.领导本局和指导下属单位党组织的工作。
(1)研究制定本局及下属单位党组织的思想、作风、组织建设等方面的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对下属单位给予具体指导并监督执行。
(2)教育和监督党员干部及其他工作人员,勤政廉洁,严格遵守党纪、国法、政纪和财经纪律,不得侵占国家、集体和群众的利益,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
(3)对违反党纪国法或工作中犯有重大错误的党员干部和职工,提出处理意见并做出相应决定。5.领导本局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加强对干部职工的管理教育。
(1)研究制定本局及下属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的总体规划和具体部署,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2)组织党员干部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建立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的长效机制。重点加强对党员干部、职工解放思想,实事求是,转变观念,开拓进取,创新发展,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自治州经济建设服务意识的培养;加强对各族干部职工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民族团结、职业道德和秉公执法等方面的学习教育。
6.按期召开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及全体党员的监督、管理和教育。
(1)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若干规定》要求,认真组织、准备并按期召开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坚持党员领导干部坚持参加双重组织生活会制度,重点抓好民主生活会后对存在问题的整改措施,以期达到民主生活会的预期目的。
(2)开展积极的思想斗争,坚持领导班子成员谈心活动,督促领导干部间开展思想交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增强团结,提高党组的战斗力和凝聚力。
7.检查和监督党员民主权利的落实,切实保障党员拥有充分的民主权利。8.团结党外干部和群众,齐心协力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9.指导本局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众团体的工作,使其活动规范化,充分发挥群众团体的积极作用,为完成本局的中心工作做出应有的贡献。
二、党组议事规则和基本程序
(一)议题的提出
1.属于党建、精神文明建设,思想政治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干部人事任免、调配方案,机构、编制变动等方面的议题,由党组拟定和提出。
2.本部门、本系统业务范围内的重大议题,应经党政联席会、局务会议研究确定后,由行政领导提出。3.本局党支部、团支部的重大活动由本局党支部、团支部向党组提出。
(二)参加党组会议人员
1.会议由党组全体成员参加,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全部到会时,至少要有半数以上成员参加时方能开会。在讨论干部选拔、推荐、任免、奖惩等重要问题时,至少要有2/3以上成员参加,不能与会者,会前要留下书面或口头意见。
2.必要时请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列席人员只有建议权,没有表决权。
(三)会议的召开
1.党组会议通常每月召开一次。会议由党组书记主持。
2.会前,党组书记必须与党组成员就会议讨论决定的主要问题充分交换意见。意见有严重分歧时,应集中多数成员的意见作为上会方案,也可下次会议再议,以便充分酝酿。
3.对议题在会前必须做好充分的调查研究,拟好会议通知,提前2-3天通知每个成员。不允许搞临时动议。4.会议的议题一经提出,党组应及时召集党组会议进行研究决策,不得无故拖延,贻误工作。
(四)决议的形成 1.与会成员必须对每一项议题充分发表意见,在酝酿成熟时,作出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决策形式。遇有意见严重分歧时,不要急于做出决定,应进一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党内外干部群众意见,进一步统一思想,下次再议。
2.党组实行集体领导,成员个人不能决定重大问题,也无权改变党组会议的集体决定、决议。在个人代表党组发表重要主张时,不能超出党组决定、决议的范围;如遇特殊情况,必须由个人做出决定时,事后要及时向党组报告。
3.党组在讨论干部任免、奖惩时必须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组部《关于坚决防止和纠正选拔任用干部工作中不正之风的通知》、《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坚持干部选拔任用标准,认真规范干部工作程序,集体讨论决定。
党组负责人本人工作有变动时,不准在变动前突击提拔或调整干部,如有违反,一经发现要进行严肃的组织处理。
4.党组讨论决定问题时,书记应充分听取其他成员的意见,集中大家的智慧,做出正确的结论;其他成员要充分发表意见,积极参与集体领导,维护党组的集体领导。
三、严格会议保密制度
党组成员和列席会议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泄漏党组研究决定的保密事项和时效限制的内容。
四、党组秘书
党组秘书由党组决定。党组秘书应如实纪录党组会议上各成员发表的意见,以及会议对议题的讨论表决情况和形成的决定、决议结果,并根据党组会议情况,起草会议纪要及其它文件。党组秘书必须严格执行工作纪律和保密制度。
五、组织实施和监督保证
(一)党组会议做出的决定、决议,由党组成员按分工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
1.党组各成员按照分工认真抓好对党组的决定、决议的贯彻落实,做到分工不分家,要着重提高党组工作质量和效率。
2.党组全体成员和行政领导对党组集体做出的决定、决议必须坚决无条件地贯彻执行。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行动上不得有任何反对的表示。
3.党组要支持和帮助行政领导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保证行政负责人充分行使职权,按照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以及州委、州政府的指示、决定和决议,结合本局、本系统的工作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完成各项工作任务,进而形成科学、协调、和谐、相互促进的党政关系和工作秩序。
(二)违反本规则情况的处理
1.凡属应由党组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未提交党组会议研究决定,而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由其他形式决定的,其决定无效,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年终考评可视情况定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处理,执行者明知决定无效,仍继续执行的,处理情况同上。对造成不良后果者,由党组集体讨论或上级党组织责令其做出检查,并对其造成的后果负责。
2.对于符合本制度做出的党组决定、决议,有拒绝执行、执行不力或消极应付者,要视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必要时建议组织对其诫勉谈话,造成严重后果的,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本制度的实施,局党组接受全局党员、干部职工的监督,接受州委、州委组织部,州纪检委的监督检查。
巴州统计局党政联席会议制度
为进一步健全和规范州统计局领导班子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提高局领导班子决策的民主化和程序化,根据州统计局领导班子成员政治面貌不同的实际情况,为充分发挥行政领导的职能,保障行政领导的权利行使,创新领导班子科学领导机制,不断增强领导班子的凝聚力和战斗力,特制定本制度。
一、党政联席会,在局党组统一领导下,讨论决定本局有关工作。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议题由局长、党组书记共同协商拟定,特殊情况下也可由局长或书记单独提出。参加会议人员为局县级领导干部。
二、党政联席会,议题要提前2天向与会人员通知,并进行会前沟通,由局长、书记共同或分别主持。
三、会议所讨论决定的事项为:
(一)对上级党委、政府的重要工作及自治区统计局安排的重大工作任务的安排落实,本局主要业务工作部署。
(二)本局的工作计划和阶段性工作计划。
(三)本局重大事务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统计执法以及各项规章制度的建立、贯彻执行情况。
(四)干部的推荐、任免、调整、奖惩等问题的建议方案。
(五)领导班子成员的分工的建议方案。
(六)全局干部职工的政治理论学习、业务学习培训工作。
(七)大额度现金支付、借款、各类工程、采购、物资处理等资金收支问题的建议方案。
(八)上级党委、政府有关部门交办的重要事宜或本局其他需要研究决定的事项。
四、党政联席会议程序及要求
(一)召开党政联席会必须要有三分之二以上的领导干部到会方能召开会议。
(二)会前沟通:研究决定重大问题、议题应在领导班子成员之间作会前沟通协调,局长与书记,正职与副职之间要充分协商沟通,广泛征求意见,对事关全局的重大问题还要加强调查和论证。
(三)准备材料:上会讨论决定问题或事项,由分管领导准备规范的材料,材料准备不充分不得上会,不准搞临时动议。
(四)充分讨论。会议主持人要明确宣布会议议程,安排充分的时间进行深入细致的讨论,与会人员要积极发言,以高度负责的精神提出意见和建议,要严肃会议纪律,围绕中心主题,主持会议者必须在充分听取大家发言的基础上,集中正确的意见或建议作出决定,不得提前表态或隐含指令性的表态发言。
(五)形成决议。会议由主持人视讨论情况,适时决定进入表决程序,意见一致时,即进行表决;如果出现严重分歧或持赞成与反对意见的人数接近时,可暂缓表决,下次会议再议;会议实行逐项表决,表决一般采用口头表决的方式。决议形成后,属于党务工作的事项由主管或分管党务工作的领导督办,属于行政业务工作的事项由主管或分管行政业务工作的领导督办。
五、会议记录
会议记录由专人负责,须记录会议名称、会议时间、地点、主持人、到会人、缺席人名单、记录讨论发言、表决形式和表决结果。
会后需要形成纪要的,按发文规定拟制文件,根据文件内容由局长或书记签发,文件视内容以党组或统计局名誉冠称。党政联席会议记录,要有专人负责保管。
巴州统计局行政会议制度
一、周例会
为及时、准确、全面掌握工作情况,提高工作效率,督促各项任务的完成,安排部署各项工作任务,特制定本制度。
(一)周例会通常情况下每周一上午召开。由局长主持,如局长不在位时,由党组书记主持,如局长、书记均不在位时,应由受委托负责工作的局副职领导主持。
(二)参加会议人员为全局正科(实职)以上领导,必要时可扩大副科或有关人员参加。
(三)周例会的主要任务
1.传达贯彻上级党委、政府的重大方针、政策、决议、决定、指示,传达上级会议和有关会议精神,汇报各有关部门专业会议情况,通报局党组的有关决议、决定。
2.听取各科、室、中心的工作汇报,任务完成情况,以及在工作中取得的成绩、经验、意见、建议等。3.对上周或阶段性任务的完成情况、全局的工作情况和思想动态进行讲评。4.安排部署本周或近期工作,并提出具体要求。
二、局务会
局务会是处理局机关行政事务的会议。及时讨论决定本局行政事务和业务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一)局务会应根据工作情况适时召开,会前应由局长与书记商定议题,并征求局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充分沟通,必要时也可征求科室、中心领导的意见。会议通常应由局长主持,局、队领导、各科室、中心领导参加。会议议题应提前1-2天通知参加会议人员。
(二)会议要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讨论问题畅所欲言,形成决议后要坚决贯彻执行。
(三)会议的主要任务:
1.传达上级党委、政府的方针、政策、决议、决定、命令、指示等。
2.讨论通过州人民政府、自治区统计局交办的各项工作和呈报上级重要事项的请示、报告。3.讨论通过人大、政协议案、提案的答复和交办的有关事项。4.总结分析前一阶段工作情况,安排部署下一阶段工作任务。5.讨论本局统计业务建设和重要行政事务工作。6.讨论本局统计改革方案、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7.讨论本局重要固定资产的购置、管理、报废、处理意见。8.讨论决定局务会权限内的财务开支。9.讨论通过统计公报、重要信息的发布等。10.讨论决定需要局务会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事项。
(四)局务会议决定事项的办理
1.经局务会形成的决议:全局干部职工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做到令行禁止。各科室、中心必须认真履行职责,按决议内容和要求抓好落实,必要时还要制定详细方案或细则。在办理过程中或事后要主动向局长和分管领导报告。
2.经局务会讨论决定的事项,按分工负责督促、检查、落实,在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局长报告。3.经局务会形成的决议,须形成文件的,由局办公室按公文要求,拟制公文上报、下发,并做好文书归档工作。凡不必形成文件的,一律按会议决定执行,记录人员要认真负责做好文字记录。
三、全局大会
根据形势和任务的需要适时召开,主要任务是传达上级的重要文件、指示、命令和会议精神,阶段或工作动员总结,安排部署工作,通知、通报重要事项等。会议通常由局主要领导主持,全局干部职工到会。
巴州统计局公务接待工作制度
为做好公务接待工作,体现以人为本、节俭朴素的传统美德,规范、统一接待规格和标准,根据州委、州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接待对象必须是因工作关系需要接待的领导和有关工作人员。公务接待活动坚持“热情、周到、节俭”的原则,突出巴州地方风俗和特点,禁止铺张浪费,严禁超标准接待。
二、公务接待活动,根据接待对象,按照对等对口的原则接待。即接待国家、自治区统计局正厅级以上领导及随行人员,由局长、书记和对口分管副职参加;接待副厅级领导及随行人员,由局长及对口分管领导参加;接待县(处)级领导及随行人员,由局长及相关副职、对口的科、室、中心领导参加;来宾超过10人,陪同就餐人员可适当增加,但最多不得超过来宾数的二分之一;来宾在3人以下,陪同就餐人员可灵活掌握。
三、接待兄弟省区、地州、县市统计系统来宾,原则上由一名局领导参加,另根据来宾数量确定1-2人陪同。
四、公务接待中,不得馈赠礼品、纪念品,不得举办专场文化娱乐活动。如有特殊情况,可赠送少量土特产,但必须经主要领导同意。公务接待中原则上供应地产酒水。
五、各县市统计局局长、书记、副局长及工作人员来州统计局办事,中午不能返回时,由办公室安排工作午餐一次,人均标准不得超过30元。
六、凡属本局公务接待,由局办公室负责保障,要严格接待标准,执行相关制度,做好服务工作。
巴州统计局考勤制度 为切实改进机关作风,严格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落实国家公务员制度,为年终考核提供依据,特制定本制度。
一、全体干部职工要严格遵守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不得无故迟到、早退。作息时间以州人民政府规定的作息时间为准,法定节假日休息按国家、自治区、自治州现行规定执行。工作时间不得随意离岗。
二、考勤由各科室、中心领导负责登记,负责考勤的人员要严肃认真,如实填写,不徇私情。办公室负责全局考勤的记录及考勤表的保存,同时负责全局考勤制度执行情况的抽查、监督。各科(室)站每月的考勤登记表应在次月三日内交办公室签收并统一管理。考勤情况由办公室每季度公布一次,以增强透明度,加强群众监督。
三、认真执行《巴州统计局请销假制度》,病、事假超出规定的范围,按劳动、人事部门的有关规定和条例执行。探亲假、婚假、产假、公休假,均按国家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负责考勤的人员必须认真登记。
四、为提高机关工作效率,工作任务应尽量在上班期间完成,一般不安排加班,特殊情况加班,需经局领导批准。局领导安排的加班任务必须按时完成。加班须有领导签字,可补休,加班补休者审批程序与请假相同。
五、出勤日没有出勤者,按旷工处理,每天扣发津贴补贴工资50元。
六、请事假累计十天以上者,取消年终考核评优资格。
七、严重违反工作纪律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予以纪律处分。
巴州统计局请销假制度
为进一步严格工作纪律,规范机关工作秩序,加强机关作风建设,提高工作效率,培养公务人员良好的职业道德,严格请假、销假程序,特制定本制度:
一、局长、书记因公外出(离开库尔勒),须相互告知,并通知局办公室。
二、局长、书记到疆外出差、休假,因私事离开巴州,必须请假。局长、书记商定后,按程序报州委、州政府审批。
三、除正职外的其他县级领导因公外出,须经正职领导同意。休假、因私事须向正职请假,无论何种原因离开巴州须呈报州委、政府分管领导审批,批准后方可离开。
四、科长、副科长、科员因公外出开会、学习、培训,由分管领导与局长、书记商定同意后,办公室作登记,返回后须向直接领导销假,并向直接领导和局长、书记汇报有关情况。
五、科以下干部、职工因病、私事离岗,须至下而上逐级请假,按批准的时间返回后向办公室和直接领导销假,直接领导不在位时,要向主持工作的局领导销假。
上班时间通常不得请事假,特殊情况的临时性外出、离岗(3小时以内),局领导要向办公室主任说明去向,科以下干部要向直接领导请假。
六、批假权限
科长对本科副科长批假为半天时间,对本科科员批假为1天时间。
局副职领导对分管科室、中心的科长(主任)、副科长(副主任)批假为1天时间,对科员批假为2天时间。凡超出上述审批权限,需请假的科以下干部职工,均按程序至下而上逐级请假,通常应由局长负责审批。根据审批时限按时返回,返回后至上而下逐级销假。
七、对县级干部请(休)假,通常情况下须经局长、书记商定后,由局党组书记负责审批,并按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八、坚持请假必销假的原则,若不按程序销假,将在一定范围提出批评,严重的按旷工处理。
九、请假的方式:县级干部休假、请事假离开巴州6天以上要正式办理请假申请报告,有关领导签批后,交办公室登记。因病请假电话、口头报告即可,三天以上病假须持医院证明。销假由本人采取口头或电话方式销假,他人不得代替。
局长、书记假满返回后,须由局办公室向州委、州政府主管部门办理销假手续。
十、如遇特殊情况,局长、书记可直接批假,但事后须向班子成员说明情况,并按规定补办请假手续。
十一、干部职工休假原则上安排在每年6-8月,由科室作出休假计划,局务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公休假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执行,跨的不累计使用。休假可采取一次性使用,也可分段使用,但最多不能超过三次,5天以内由分管领导决定,6天以上由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局长批准。县级干部休假须报州委、政府审批。
十二、探亲假、休假、婚假、产假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即探亲假:已婚职工探望异地居住的父母(必须为跨地区的距离)每满四周年给假一次,假期30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因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准假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两年假合并使用,一次给假45天;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探亲假可给予路程假,但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以上提法如与现行有关法规制度有冲突的,按现行规定执行。
休假:参加工作满5年以上的机关、事业单位的正式职工每年可享受一次休假。休假期限:参加工作满5年不满20年的,每年休假10天;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每年休假14天。休假天数计算,不含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当年享受探亲假的不再享受休假。干部、职工休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婚假:职工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3天)外,增加婚假20天(不含国家法定假日)。
产假:汉族公民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少数民族公民男年满23周岁,女年满21周岁初婚为晚婚。达到晚婚年龄结婚后初次生育为晚育。符合上述条件的,晚育妇女职工享受90天的产假,初婚晚育的再增加30天产假(再婚家庭初婚晚育的一方可享受此规定),同时给配偶15天的假期。如女方为剖腹产增加14天,产后结扎输卵管增加14天。休假期间如遇法定长假,假期顺延。巴州统计局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为使州统计局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统计局的公文是统计局党组、统计局行政机关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二、公文处理是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必须坚持从严办理的原则。
三、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简明、确切、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条理清楚、生动活泼。
四、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五、局办公室是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本局公文处理工作。对全局的各类公文负责草拟、审核、呈送领导签发、复核、缮印、用印、登记、分发等程序的把关。公文送局领导签发前,办公室应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是否确需行文,行文方式是否妥当,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和拟制公文的有关要求,公文格式是否符合行文规定等。
六、以本局名义制发的上行文,党组的由党组书记签发;行政事务方面的由局长签发;下行文或平行文由党组书记或局长签发,也可由党组书记或局长授权的其他局领导签发。拟制公文、领导签署意见不得使用圆珠笔或铅笔。
七、各科室、中心需用公文形式办理有关工作事项,必须报告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拟制公文,但必须以统计局名义行文,严格执行审核、审批手续。
八、收文办理。收文办理是指对收到公文的办理过程,包括签收、登记、审核、拟办、批办、承办、催办等程序。收到上级机关下发或交办的公文,无论是以文字形式还是网上发布,无论是涉及到上级下发的专业工作的公文,还是其他部门的平行文,各县市统计局上报的公文,必须交由局办公室进行登记,提出办理意见,任何业务人员或文件签收人员不得私自办理,也不得直接报送领导签批。科、室、中心收到领导签批的办理公文,必须按要求及时办理,办理完毕应将原文件及时清退,不得积压,收发人员做好公文借阅登记。
九、局办公室收到交办的公文后应当及时办理,不得延误、推诿。收发员应对紧急公文及时送达,当面交领导签批,根据领导签批意见和要求,立即办理。做到紧急公文跟踪催办,重点公文重点催办,一般公文定期催办。
十、审批公文时,对有具体请示事项或办理事项的,主批人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姓名和审批日期,其他圈阅人签名视为同意;没有请示或办理事项的,签名表示已阅知。
十一、机密、绝密级公文应专人管理,随阅随收,不得存放在个人手中,不准私自复印、摘抄。
十二、收到的各类公文和本局形成的公文,办理完毕后,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及时整理(立卷)、归档。
巴州统计局财务管理制度
为加强本局机关财务工作,认真贯彻执行财务工作的有关规定,依法加强财务管理,进行财务监督,维护财经纪律,厉行节约,规范开支审批报销程序,特制定本制度:
一、局领导班子要高度重视财务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坚持集体领导下的行政领导负责制,实行专人负责、分级审批的制度,认真履行财务审批、监督的职能。加强对财务人员的管理教育,确保财务开支依法合规,公开透明,杜绝经费开支中违纪违规的现象,使有限的经费发挥最大的效益。
二、局机关财务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熟悉国家的财经法律,严格遵守《会计法》等财务法规制度,依法办理会计事务,进行会计财务核算,不断提高财务人员政治、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
三、会计、出纳人员必须做到坚持原则、廉洁奉公,树立服务意识。掌握本单位财务会计、出纳业务范围,做到分工明确、密切配合,认真履行职责。会计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具体审核和办理财务收支,编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编制会计报表和劳动工资报表,做好工资核算及审批,进行财产物资核算、往来结算。按时完成会计档案立卷归档工作,管理全局人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业务、个人所得税和教育基金的核算上交业务。出纳负责本局现金、和银行存款收入、支出,现金支票、转帐支票的使用和管理,日常经费收支、现金日记帐、银行日记帐的登记,做好水、电费的收缴、行政机关代码证的审批等项业务工作。
四、财务人员必须按会计、出纳人员工作岗位职责制,行使会计、出纳工作人员的权利和义务,把好机关财务关,及时记帐、算帐、报送财务报表,做到帐目清晰,收支合理,记账规范、科目运用准确,票据装订整齐成册,票据帐簿保管安全,提供的财务动态数字准确及时,确保国家资金财产的安全。出纳应服从会计人员的业务指导,配合会计人员共同做好机关财务工作。
五、财务人员应接受财务主管领导的管理,随时掌握本机关内外资金、预算收支情况,合理使用资金,要合理编制单位预算、统筹安排、节约使用各项经费。按照局领导的安排,保障单位资金的正常运转。每月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如实反映本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并每月将主要收入和支出情况报财务主管领导。每年初要向局领导报告上财务决算和本财务预算。
六、本单位的财务资金活动坚持局党组领导班子集体统一领导下的局长“一支笔”的审批制度,并严格财务报销程序。5000元以下的零星办公用品的购买、各项行政经费的开支、正常差旅费的列支,按标准执行的各种费用的发放,由局长审批;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非专项财务开支项目,由局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30000元以上由局党政联席会讨论,党组会议决定;对职工的福利、奖金的发放标准、范围,对各县市统计局的奖励经费、标准要根据国家和上级的规定,按照本条规定的开支数额,提交有关会议讨论决定后,由局长监督执行。
七、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对单位财务活动进行控制和监督。及时开具收据收回本局家属住宅楼的水费、取暖费等费用,做到该收的钱及时收回,并向主管领导汇报收入情况。财务人员应向局有关会议报告季度、及大额专项支出的财务情况。
八、办公用品的购买。全局每年的办公用品年初由办公室作出计划,报局主管财务领导审批后,由办公室统一购买、分发,并进行登记,领用者签名。
九、工作人员因公出差,由局业务分管领导提出建议名单,局主要领导决定,并告知局办公室可预借差旅费。其他经批准的外出预借款,经办公室主任审核,局主管财务领导签字批准方可办理。出差人员归来后要及时结账,报销人填写差旅费报销单,会计审查,办公室主任审核,局主管领导审批。其标准按照州财政局巴财文[2005]150号“关于印发《自治州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的通知”的规定严格执行。
十、医疗费管理。因病住院,原则上不允许借公款,如遇特殊情况由局主管财务领导批准。门诊医疗费、住院费按州人民政府出台的医疗费管理办法执行。离退休干部医疗、住院费,由州公费医疗管理办公室支付。
十一、各种需要在财务报销的单据,通常应该是国家税务部门的统一发票。票据必须正规合法,数字清晰、内容完整。报销前要有经办人签字、办公室主任审核和主管财务领导的签名及审批意见。财务人员对单据不全,单据中重要内容辨认不清或单据内容不合法、签署手续不全的单据,不予报销且有权拒绝支付和结算。
十二、出纳员要妥善保管票据、凭证及现金、银行帐簿,做到日清月结,严格按照支票和现金的管理规定,使用好各种支票,管理好现金,超出限额的现金,要按规定当日存入开户银行帐内。定期结算现金收支与银行存款,与本单位会计做好对账,做到帐款相符,清楚无误;不得私自占用、挪用公款。
十三、严格执行财务购买申请制度,凡属社会集团购买力控制的和限额以上物品均由办公室向州财政局申请计划,经批准后,采购中心按批准的品种、规格、数量购买。
十四、局机关的开支,通常应使用转帐支票支付,现金支票仅限于零星开支、差旅费和应付给职工本人的款项、备用金等开支,其他业务不准使用。
十五、独生子女费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划生育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每年一次性发放60元奖金,发至子女年满16周岁为止。
十六、职工个人不得借用公款,如遇特殊情况,须经本局主管财务领导批准后方可借支,并限期归还借款。
十七、职工调动时,应先办理财务手续,并由会计签字,审批人批准后,方可办理其他手续。婚假:
A)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 天婚假。
B)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产假:
A)女年满二十四周岁的初育为晚育。晚育年龄的计算,以孩子出生的日期为准。符合晚育年龄的夫妻,女方增加产假十五天,男方给予假期三天,享受三天假期的男方必须是初婚或未生育过孩子的再婚者,并且必须由女方所在单位出具晚婚证明。B)单胎生育者,假期九十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产后休息七十五天。
C)难产者,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D)产假若在寒暑假期间,其寒暑假休息时间可以顺延,对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应给予两次授乳时间。每次授乳乳时间单胞为三十分钟,如路途较远,可将两次授乳时间合并(含人工喂养)。
E)增加的假期应当在规定的产假后连续使用,男方三天假期应当在女方产期期间使用。
婚假的规定 第8篇
我国目前司法实践中尚未发生适用外国惩罚性赔偿的案件, 学者也主要集中于对两者分别进行讨论, 但考虑到目前社会现实, 仍然值得理论上探讨我国《消法》中第55 条惩罚性赔偿是否构成《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 条国际私法中的强制性规定② ( 以下简称“国际强制性规定”) , 而能够排除冲突规范的指引直接适用。
本文从实体法和冲突法层面进行分析, 构成实体法上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在冲突法层面判断, 应根据惩罚和遏制的目的、经营者的承受能力、以及谨慎认定这三方面的要求确定具体判断因素, 依主体不同分情形进行讨论。
一、对修订后《消法》第55 条的理解
2013 年10 月25 日,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 其在责任方式的修改之一是有关惩罚性赔偿责任的第55 条。该条的第1 款和第2 款分别规定了两种性质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并分别对此做出了限定。对于违约惩罚性赔偿, 新法在赔偿的数额上则做出了较大的修订, 由原来的“1 倍的赔偿”增加为“3 倍的赔偿”, 并且规定了违约惩罚性赔偿的最低赔偿数额为500 元。修订前的《消法》并没有规定对经营者侵权行为的惩罚性赔偿, 虽然修订后的《消法》对此做出了规定, 但仍然给予了较严格的限制。在条件上要求经营者“明知”商品或服务存在缺陷而仍然向消费者提供, 并且必须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严重健康损害的后果。经营者承担的责任包括赔偿相应的人身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和承担损失2 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10 月25 日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新闻发布会上, 贾东明主任就我国修订后的《消法》中惩罚性赔偿的最终数额确定说到, 其认为就我们国家目前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来看, 这个赔偿额已经是比较高了。惩罚性赔偿额的确定要客观、恰当, 以起到惩罚性赔偿遏制加制裁的作用。
然而, 该数额的确定只是考虑到我国领域内一般的经营者的承受能力, 并没有考虑到具有涉外因素时的特殊情况。以我国目前的社会现实来说, 在很多涉外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中, 存在的不是不可执行或者其它社会问题, 而恰恰是数额太低, 外企的违法成本太低, 对我国市场经济秩序不利。法院在具体案件中, 对《消法》第55 条进行认定时, 尤为需要惩罚和遏制这种政策需求, 即维护当地的市场经济秩序的要求。当适用另一国条件更宽松、数额更大的惩罚性赔偿法律规定时, 也满足适用本国的强制性规定的政策需要。
二、第55 条认定为国际强制性规定的标准
2010 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 》 ( 以下简称《适用法》) 第4 条首次在国际私法立法中规定直接适用的强制性规定。民法中的一般强制性规定要通过冲突规范的指引才可适用, 而国际强制性规定则优先于冲突规范而适用, 完全的排除外国法适用的可能。于2012 年12月颁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 一) 》 ( 以下简称《适用法司法解释 ( 一) 》) 第10 条试图对国际强制性规定的范围进行规定, 其列举的五种情形并不包括消费者权益保护, 但在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负责人就《适用法司法解释 ( 一) 》答记者问中却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列举在内。
这说明对《消法》中的规定是否属于国际强制性规定本身存在争议, 而其中惩罚性赔偿是否属于国际强制性规定更是一个需要探讨的问题。可以从实体法和冲突法层面分别国际强制性规定它进行界定。③
( 一) 实体法标准下的强制性规定
实体法标准下的强制性规定 ( 即国内强制性规定) 是与任意性规定相对而言的概念。民法理论中对强制性规定的探讨主要是在公私法划分的大背景下进行, 通过分析德国、日本的理论可以看出, 强制性规定是有关一国公共秩序、与任意性规定相对应的、分布于一国公法与私法中的概念。它的核心在于体现了国家公共利益而要求行为人必须按照规定行为。具体而言, 它强制当事人按照规定行为的方式主要表现为, 如果行为人不遵守规定, 则会受到相应的制裁措施 ( 主要是公法领域) 或被否定行为的效力 ( 主要是私法领域) 。在民法部分, 强制性规定的适用主要体现为否定行为人行为的效力, 即无效或不生效。我国1999 年《合同法》第52 条第5 款规定,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为无效。
目前惩罚性赔偿的规定于我国《消法》第55 条, 它使用了“应当”的词语, 并且规定在“法律责任”的部分, 表面上似乎能够构成实体法标准中的强制性规定, 即必须优先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而适用。
但判断《消法》中的惩罚性赔偿是否属于实体法中的强制性规定的实质, 在于强制性适用惩罚性赔偿是否为维护公共利益所必要。惩罚性赔偿的目的在于通过强制经营者向消费者承担赔偿金的方式, 对经营者进行惩罚, 遏制违法行为。因此, 当经营者与消费者没有约定惩罚性赔偿或者约定的低于法定数额的惩罚性赔偿时, 为了惩罚和遏制经营者进而维护整个市场经济秩序, 《消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当然应该被认定为强制性规定而优先适用。然而若经营者主动做出了“假一赔十”的承诺, 即做出了高于法定的惩罚性赔偿的惩罚性违约金的承诺时, 法院则应该认定这种承诺的效力, 而不将惩罚性赔偿界定为强制性规定。④因为这种高于法定数额的承诺虽然是经营者自愿做出, 但是它构成经营者对自身行为更高的约束, 满足第55 条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目的。
总之, 在实体法标准上对《消法》中惩罚性赔偿进行界定时, 不可以生硬的将其认定为强制性规定, 应该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形, 判断如何才更有利于惩罚和遏制不法行为以维护市场秩序来对其进行认定。
( 二) 冲突法标准的强制性规定
冲突法标准下的强制性规定 ( 即国际强制性规定) 指不需要冲突规范的指引而能够直接适用的规定。一项规定只有成为实体法上的强制性规定后, 才可能成为冲突法上的强制性规定。国际强制性规定意味着它在相应涉外案件中直接适用, 而当事人的意思与外国的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则完全不考虑。现实中相应冲突规范可能更有利于维护我国公共利益, 因而需要结合具体因素认定第55 条。
1. 从惩罚与遏制的目的进行认定———消费行为地法
惩罚性赔偿的主要目的在于惩罚和遏制经营者的违法行为以最终维护该国的市场公共秩序, 维护该国的公共利益。⑤从我国立法机关对《消法》第55 条的立法原因阐释中, 可看到该条的确定考虑到惩罚、遏制经营者的不法行为的目的。
此目的决定了《消法》第55 条是否直接适用, 首先需考虑具体案件的消费行为地的对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因为经营者在消费行为地的经营行为面向此处的市场, 针对该市场范围内不特定的消费者, 它的经营行为影响该国的市场经济秩序, 由此该国对它的行为也有政策的需要。但案件中, 存在经营者在消费行为地并未从事实际经营获得的情形, 也就说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同时侵犯了消费行为地和它主营业地的市场经济秩序。此时则需要综合考虑案件的行为地以及经营者的主营业地的相应法律规定。
2. 从经营者的承受能力进行认定———经营者主营业地和实际营业地法
我国立法机关在确定《消法》中的惩罚性赔偿时, 不仅考虑到其惩罚和遏制的目的, 也考虑了经营者的承受能力, 即从我国领域内经济发展水平出发确定既可以对经营者起到威慑作用又考虑一般的可以负担的数额。而这一对关系的平衡也是认定第55 条是否属于国际强制性规定的关键问题。
而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对具体涉外消费争议案件确定惩罚性赔偿数额时也需要注意经营者的承受能力, 具体而言就是要考虑经营者的营业地, 包括其主营业地与实际营业地。一国对惩罚性规定性质、提起条件和数额的具体规定, 都是考虑了该国境内的经济发展水平, 该国经营者一般性的承受能力的结果。经营者在一个国家进行实际经营活动, 说明该经营者已经对当地的法律环境认识并且愿意接受该法律的管辖, 此时当然应该适用当地法律。
但是, 在全球贸易不断发展的今天, 经营者仅是出口消费品而并未在消费者消费行为地开展实际经营活动的情况并不罕见, 此时则需要考虑经营者的主营业地对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因为经营者营业地的国家所确定的惩罚性赔偿的数额, 考虑到了在该国领域内开展经营活动的经营者的一般承受能力。且经营者必然熟悉并已为其主营地法律规定做出相应安排。若消费行为地的惩罚性赔偿数额明显高于其主营业地法律规定的数额, 此时要求经营者其接受并未开展实际经营活动的外国法律的管辖, 一定程度上超出其预期, 可能对经营者的正常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但另一方面, 这种更高标准的要求对维护消费行为地和经营者的主营业地的公共秩序来说可能更有利。因此, 此时法院更多的需要结合案情进行权衡适用。若消费行为地的惩罚性赔偿数额低于经营者主营业地法律规定的数额, 适用其主营业地的法律则更有说服力。因为经营者就是针对其主营业地这种更高标准的数额做出其经营活动, 其经营活动造成的损害理应受到主营业地更高数额标准的惩罚性赔偿支配, 且这种适用也对消费行为地的市场经济秩序有利。
3. 严格、谨慎认定———消费者有限的意思自治以及其经常居所地法
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负责人在答记者问中认为应当从严对国际私法中的强制性规定的进行界定。⑥也就是说, 当一条规定认定为国际强制性规定和适用相应冲突规范会得相同的适用法律的结果时, 则没有必要将其认定为国际强制性规定。具体而言, 需要考虑直接适用《消法》第55 条和适用相应的冲突规范的后果进行比较, 第55 条进行认定。
《消法》第55 条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包括欺诈行为引起的违约惩罚性赔偿和产品、服务侵权惩罚性赔偿。因而法院在涉外消费争议审判中对《消法》第55 条规定的认定, 就是直接适用该条规定或适用《适用法》中第42 条“消费者合同”、第44 条“侵权责任”或第45 条“产品责任”的问题。这三条冲突规范均优先适用消费者有条件的意思自治, 均考虑到消费者的经常居所地、消费行为地、经营者的营业地。优先适用消费者有限制的意思自治, 主要是从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出发。而在惩罚性赔偿的立法目的中, 保护消费者权益不是第一位。
这三条冲突规则中的消费行为地和经营者的经营地有关认定惩罚性赔偿的两个价值层面的导向, 上文已经论及。对具体案件中消费者的意思自治及其经常居所地则可以在考察消费行为地和经营者经营地, 确定应适用的法律后进行考虑。若消费者选择的法律或当事人没有做出选择时消费者经常居所地的法律, 构成考量前两方面应适用的法律时, 则直接适用相应的冲突规范而没有必要将其认定为国际强制性规定。同时, 若消费者选择的法律或者其经常居所地法律对维护消费行为地的市场秩序更有利, 并且也考虑到了经营者的预期承担力, 也没有必要直接适用第55条, 而应适用相应的冲突规范。
因此, 法院在涉外消费纠纷中对已构成实体法的强制性规定的《消法》第55 条惩罚性赔偿是否构成国际强制性规定进行认定时, 应首先从惩罚与遏制的目的出发考虑消费行为地法。若经营者在消费行为地并未进行实际经营活动, 从经营者的承受能力方面应考虑经营者主营业地和实际营业地法。应严格、谨慎认定国际强制性规定, 根据前两个方面基本确定应适用的法律后, 若适用《适用法》相应冲突规范能得到相同的后果, 则不应将其认定为国际强制性规定。
三、认定的具体情形
涉外消费争议的主体包括中外经营者和消费者。在这些主体间发生我国意义上的涉外消费争议时, 第55 条是否认定为国际强制性规定, 要考虑惩罚和遏制的目的、经营者的承受能力按照不同主体区分不同情形从严进行认定。
( 一) 中国经营者和外国消费者发生的争议
中国经营者和外国消费者发生的争议指外国消费者对与中国经营者在中国境内外发生的争议向中国法院提起诉讼。
若消费行为地在中国境内, 中国经营者的不法行为侵害了中国的市场经济秩序, 且它的经营活动是针对中国包括《消法》在内的法律做出, 对适用第55 条有预期与准备, 此时应适用第55 条惩罚性规定的数额。并且这种适用根据《适用法》相应的冲突规范也能够得到同样的结果, 没有必要将第55 条认定为国际强制性规定。
而在本种情形下, 更值得讨论的是中国经营者和外国消费者在国外发生的消费争议。在境外发生的争议, 若中国的经营者在该国有实际的经营活动, 比如说联想和海尔之类的在国外有子公司的跨国公司, 法院应适用外国的更高数额的惩罚性赔偿。毕竟, 这类公司对当地的法律环境已经熟悉并做出准备。而这类案件外国消费者专程前往中国起诉的可能性会较小。
中国经营者和外国消费者在境外发生的争议, 更可能发生并更值得讨论的应该是中国的中小型企业对外国出口商品在当地并未开展经营活动, 并产生惩罚性赔偿请求的案件。在这类情形下, 若适用冲突规范则很有可能适用外国的惩罚性赔偿, 当然对消费行为地的外国市场经济秩序有利; 在另外一个方面对中国经营者提出了更到的要求, 促进其提高安全标准, 对中国国内的市场经济秩序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对中国中小企业适用数额明显高于中国的类似于美国的惩罚性赔偿的规定, 则很有可能超过它们的承受能力范围, 对其正常经营造成“毁灭性”的打击。因此, 法院在此时, 就有必要结合案件的实际因素, 例如造成的损害情况、该企业的实际经济承担力等因素做出自身的政策选择。考虑到目前我国中小企业的发展现状, 法院可以将第55 条认定为国际强制性规定予以直接适用, 从而排除外国惩罚性赔偿的适用。
( 二) 中国经营者和中国消费者发生的争议
这种情形指中国消费者在境外与中国经营者发生的消费争议, 主要针对同样的产品外国的比中国卖得贵⑦的现象。若中国经营者在国外有进行营业活动, 法院在审判中则可以将第55 条认定为国际强制性规定。毕竟此时侵害的是外国的市场经济秩序, 而中国经营者在当地进行了经营活动就说明自愿受到其相应法律的规制, 具有相应的承受力。
( 三) 外国经营者和中国消费者发生的争议
外国经营者与中国消费者发生于中国境内的消费争端是否适用我国《消法》第55 条的问题, 主要涉及我国的市场经济秩序问题。此种情形下, 根据相应冲突规范可以通过消费者的选择或者经营者的营业地等因素适用外国法律。因此, 此时若外国法律规定的惩罚性赔偿数额高于我国的惩罚性赔偿或者构成惩罚性赔偿的条件更加宽松, 则没有必要直接适用《消法》第55 条, 而应通过冲突规范适用外国法。这样既可以维护我国的市场经济秩序, 也没有超过外国经营者的承受范围。但是, 若《适用法》指向的外国法的惩罚性赔偿的数额低于我国或者成立条件比我国更严格, 比如说消费者并不一定具有那么完善的法律知识而完全可能选择适用实际上低于中国惩罚性赔偿标准或者根本不存在对消费者进行惩罚性赔偿的外国的法律, 在这种情况下, 中国法院为了维护消费者权益, 则有必要将《消法》第55 条认定为国际强制性规定, 从而优先于《适用法》的规定而直接适用。
这种情形下的另一情况为外国经营者和中国消费者发生于中国境外的消费争议。在境外发生的这种消费争议, 主要侵害了外国消费行为地的市场经济秩序, 于我国而言侵害了我国消费者的权益。根据《适用法》冲突规范此种情况也可能适用外国法, 与上一情况的分析基本一致, 不再赘述。
( 四) 外国经营者和外国消费者发生的争议
外国经营者和外国消费者在我国境内发生消费关系而产生的争议, 法院在是否直接适用《适用法》第55 条的判断中, 主要考虑我国的市场经济秩序, 毕竟外国经营者的违法行为针对的是我国市场上不特定的消费者。根据冲突规范, 这种情形很有可能适用外国法。若根据冲突规范适用的外国法不存在私人提起惩罚性赔偿或惩罚力度低于我国, 则应将《消法》第55 条认定为国际强制性规定。
可以看到, 在这四种情形下法官承担着较重的任务。在对《消法》第55 条进行认定并确定最终适用的法律过程中, 法官需要查明可能适用的外国法律规定, 并与我国的惩罚性赔偿的数额比较, 从而适用既可以有效惩罚和遏制经营者不法行为以对维护我国市场经济秩序, 又考虑到经营者的承受能力, 并符合谨慎认定国际强制性规定指向的法律。法官在最终确定不将《消法》第55 条认定为国际强制性规定, 而根据《适用法》相应冲突规范的指引适用英美法系的判例法规则后, 由于判例并不构成我国的正式法律渊源, 法院查明和适用外国判例法会遇到一定的困难。但是, 并不能因为这种困难而将第55 条认定为国际强制性规定, 为了案件能够获得公正合理的材料, 法院应当承担这种责任。
四、结语
我国修订后的《消法》第55 条惩罚性赔偿只考虑了我国领域内一般的经营者的承受能力, 并没有考虑到具有涉外因素时的特殊情况, 在涉外案件中并不足以起到它应具有的作用。
在涉外消费纠纷中, 不同情形下已构成实体法的强制性规定的《消法》第55 条惩罚性赔偿是否构成国际强制性规定存在差异。具体而言, 应首先考虑消费行为地法, 兼顾经营者主营业地和实际营业地法。当适用消费行为地的惩罚性规定大幅超过经营者承受能力范围时, 法院有必要结合案件的实际因素, 例如造成的损害情况、该企业的实际经济承担力等因素做出抉择。最后考虑适用消费者有限的意思自治以及其经常居所地法的后果, 即若冲突规范与前两方面的法律适用后果一致则适用冲突规范。
注释
1惩罚性赔偿含义存在广义、中义和狭义上的不同理解, 目前英美法的理论和实务上通行的是中义的理解, 大陆法系国家多采取广义上的理解, 本文中使用的是英美法通行的中义理解, 是指“由法院判给原告的超过其所受损害数额的金钱, 目的不是为了补偿原告所受到损害, 而是为了惩罚和遏制被告不法行为”, 不包括补偿性损害赔偿和加重赔偿等.金福海.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8:37-41.
2国际强制性规定是指“为了维护一国在政治、社会、经济与文化等领域的重大公共利益, 无须多边冲突规范的指引, 直接适用国际民商事案件的实体法强制性规范”.肖永平, 龙威狄.论中国国际私法中的强制性规范[J].中国社会科学, 2012 (10) :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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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目前, 法院已经做出过类似的判决, 参见“‘假一罚十’非虚言, 买家遇假货获十倍赔偿”[EB/OL].http://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3/11/id/1125669.shtml, 2016-2-1.
5在惩罚性赔偿的目的讨论中, 对是否具有补偿受害人的目的存在争议, 但都承认它所具有的惩罚和遏制的目的, 即惩罚经营者危害市场经济秩序的不法经营行为, 并通过此对社会上其他人产生遏制作用.陈聪富.美国法上之惩罚性赔偿金制度[J].台大法学论丛, 2015, 31 (5) :23;何建志.惩罚性赔偿金之法理与应用---论最适赔偿金额之判定[J].台大法学论从, 2015, 31 (3) :34;林德瑞.论惩罚性赔偿[J].国立中正大学法学集刊, 1998 (1) :3;王利民.美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J].比较法研究, 2003 (5) :2;王雪琴.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J].民商法论丛, 2001, 20:129;金福海.惩罚性赔偿不宜纳入我国民法典[J].烟台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会科学版) , 2003 (2) :158-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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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假的规定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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