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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丧喜庆事宜情况汇报

来源:漫步者作者:开心麻花2025-11-191

婚丧喜庆事宜情况汇报(精选11篇)

婚丧喜庆事宜情况汇报 第1篇

某院贯彻执行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落实

情况的汇报

为进一步落实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严禁党员领导干部利用婚丧喜庆事宜大操大办、借机敛财,切实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自治区纪委、党委组织部、监察厅《关于对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的通知》要求,我院认真传达学习,积极组织贯彻落实,下面将落实情况汇报如下:

一、认真传达文件要求,加强组织领导。6月8日下午,我院组织全院干警召开专门会议传达学习了《关于对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的通知》文件精神,认真研究了严格控制婚丧喜庆事宜种类和规模的要求,进一步强调了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相关规定。党组书记某某某要求全院领导干部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纪委下发的《通知》要求,各科室、部门领导干部在操办本人和配偶、子女及父母的婚丧嫁娶等事宜时,要本着勤俭节约、一律从简的原则,自觉抵制讲排场、比阔气的不良作风,自觉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作风。

二、完善制度建设,健全监督体系。严格执行婚丧喜庆事宜报告制度,领导干部操办婚礼10日前按要求及时填报《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报告表》,并拟定操办事宜、时间、地点、邀请人数等信息,承诺遵守相关纪律和接受监督;操办丧事事后及时报告实际情况。《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报告表》和实

际情况报告存入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同时,院纪检组加强对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监督,广泛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并接收群众监督。

三、加强责任追究力度。全院领导干部要严格遵守规定,对不按规定进行申报备案的,要责令其说明原因,并视情节责成本人在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上或一定范围内作出检查。对拒不报告、弄虚作假、欺骗组织、借机敛财,造成恶劣影响的,按照相关规定从严处理。与此同时,我院也组织领导干部和全院干警签订了《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承诺书》。

通过自查,2012年我院领导干部均未出现违规举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情况。我院将继续加强对领导干部婚丧喜庆事宜的监督管理,加强引导和监督,确保婚丧喜庆事宜科学文明、规范有序进行。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四日

婚丧喜庆事宜情况汇报 第2篇

为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营造清正廉洁的机关风气,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实施办法》和《xxxxx国家公职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暂行规定》等文件精神,经研究,特制定本制度。

一、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对象、事由

操办婚丧喜庆对象为全局公职人员。事由为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的婚丧嫁娶、庆生祝寿、生病住院、乔迁新居、子女出生、升学留学等事宜。

二、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不得违反以下规定:

(一)除婚礼、葬礼外,其他喜庆事宜宴请人数累计不得超过3桌(按10人/桌标准);

(二)操办婚礼时,宴请人数累计不得超过xx桌,婚嫁双方同地合办婚宴的,宴请人数不得超过xx桌,婚礼车队规模不得超过8辆;

(三)葬礼应从简办理,殡葬车队应从严控制规模;

(四)不准收受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五)不准动用公车、公物等公共资源和设施;

(六)不准组织、邀请国家公职人员在公务时间参与休闲娱乐活动;

(七)不准以同一事由分批次、多地点等化整为零的方式变相大操大办;

(八)不准有其他违反廉洁自律相关规定的行为。

三、参加婚丧喜庆等事宜人员不得违反以下规定:

(一)不准用公款送礼;

(二)不准违规使用公车、公物等公共资源和设施;

(三)不准在公务时间参与休闲娱乐活动;

(四)不准影响正常的公务活动和工作秩序;

(五)不准有其他违反廉洁自律相关规定的行为。

四、操办婚丧、寿庆的申请报告

操办允许的婚丧喜庆事宜,坚持按规定的内容、程序和方式向组织如实报告。报告方式:操办婚嫁寿庆事宜提前15天填写《xxxxxxxxxx操办婚庆寿庆事宜报告表》,经批准后方可操办;操办丧事应操办完毕后15天内填写《xxxxxxxxx操办丧事报告表》。

五、操办允许的婚丧、寿庆活动中必须做到七不准

一不准不按规定程序报告、不如实报告或报告后未获批准而操办婚丧喜庆事宜;

二不准本人或授意他人向非允许请客对象打电话、发短信、发请贴;

三不准超过规定桌数、超过规定对象范围操办婚丧喜庆事宜;

四不准以私人名义用公款(物)送礼或用公款支付应由本人(家庭)承担的费用; 五不准收受不允许请客对象的礼金、礼品或者其他财物;

六不准影响正常公务活动、工作秩序和交通秩序;

七不准接受邀请参加《xxxxxxx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暂行规定》允许操办事项以外的其它喜庆活动。

六、操办婚丧寿庆事宜的督促检查

纪检组、监察室每季度对各单位的公职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进行一次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找其操办对象谈话、宣传政策、告知规定并将情况向党组汇报,及时制止问题的发生。

七、违反规定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处理

婚丧喜庆事宜情况汇报 第3篇

一、在高校规范婚丧喜庆等事宜的必要性

(一) 在高校规范婚丧喜庆等事宜是高校党员干部队伍树立正确人生观的必然要求

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等是人情往来, 风土民俗得以长存, 人与人之间的交往更加密切的主要原因之一。但目前存在的两种风气不得不遏制:一种是借婚丧喜庆等事宜大操大办, 铺张浪费;另一种是借婚丧喜庆等事宜借机敛财, 谋取私利。第一种原因, 往往是邪风陋习、攀比心理作祟所致, 觉得各种仪式操办的越大, 举办仪式的人也越有面子, 可以光宗耀祖;第二种原因是利用手里权利, 以风俗、人情之名, 借机邀请领导干部、管理和服务的对象、主管范围内的下属人员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人员参加, 最大程度谋取私利。

人对于人类生存的目的、价值和意义的看法, 称之为人生观, 其具体表现为苦乐观、荣辱观、生死观等。人生观是一定社会或阶级的意识形态, 是一定社会历史条件和社会关系的产物。所以, 无论是大操大办为了光宗耀祖, 还是化整为零为了谋取私利, 深层原因, 是干部的人生价值观不正确, 个人信仰不坚定。因此, 借规范婚丧喜庆等事宜加强领导干部思想政治教育, 引导党员干部树立正确的人生价值观是必然之举。

(二) 在高校规范婚丧喜庆等事宜是明确高校党员干部作风纪律的需要

目前, 高校婚丧喜庆等事宜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 下级喜欢请直接上级领导做主婚人或证婚人, 借机与领导拉近关系, 而领导干部也喜欢“沾喜气”; (2) 有些领导干部有借婚事“回本”心理。结婚一人一生就一回, 有些人参加了很多婚礼, 散出去很多红包, 因此也希望借自己的喜事“回本”。此外, 生日、升学、满月酒等庆典能举行的都举行, 钱财多多益善; (3) 某些党员干部认为红包多少代表感情深浅, 关系越好红包越大。给红包的人觉得红包给得越大越有面子, 收红包的人觉得红包小自己就没被重视, 将钱的多少跟感情、关系、地位等挂钩。

在实际生活中, 一些利害关系人大多以朋友、同学的身份给领导干部送钱送物, 基于对党员干部从严要求的原则, 湖北省要求在职党员干部不得担任亲戚之外的婚庆主婚人和证婚人。党中央要求, “把党的纪律建设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 强化纪律刚性约束, 严明政治规矩, 党内决不容忍搞团团伙伙, 结党营私, 拉帮结派”。高校党员干部应认真学习《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等文件精神, 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 自觉保持和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作风, 而不应为个人面子、假公济私损害党员干部良好形象。

(三) 在高校规范婚丧喜庆等事宜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

婚丧喜庆是和人民群众息息相关的大事, 在日常礼节或交往中占有很重地位。构建和谐社会有两方面重要内容, 一是人与人之间的和谐, 二是人与自然的和谐。规范婚丧喜庆等事宜, 说到底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人与人的和谐, 体现在人人平等, 公平正义。婚丧喜庆等事宜的规范中, 规定不能公车私用, 不能邀请管理服务对象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务的人员, 有些地方还规定红包额度等, 目的就是不要让参加这些活动成为人民群众的负担, 也不应借这些活动拉帮结派谋私利, 扰乱公平正义;规定参加人数, 排场等, 提倡节约资源, 移风易俗, 杜绝铺张浪费, 体现了人与自然的和谐。高校党员干部作为高校的一份子, 应维护高校形象, 严于律己, 互相监督, 共同致力于打造廉洁校园文化和构建和谐社会贡献应有之力。

二、在高校规范婚丧喜庆等事宜的可行性

(一) 在高校规范婚丧喜庆等事宜有自上而下的政策支持

首次提及规范婚丧喜庆等事宜是1997年3月发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试行) 》。《准则》禁止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索取管理、服务对象的钱物;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物馈赠和宴请;用公款公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和借机敛财等。广东省纪委于2005年发布《关于进一步严格管理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通知》, 要求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2010年, 国家再次出台了《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 要求各级党政机关和事企业单位结合自己的实际, 出台相关婚丧喜庆等事宜规范文件。广东海洋大学于2013年3月在国家、省相关文件的基础上, 基于本校实际和粤西风土习俗, 在粤西高校首先发布了《关于征求<广东海洋大学规范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意见的通知》。

目前, 国家大力推进依法治国, 严肃党员干部纪律, 打造公平公正社会环境。对于拉帮结派, 假公济私, 贪污受贿等现象进行苛药猛治, 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国家各项政策的陆续出台, 给高校建立健全各项制度提供支持, 有利于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二) 高校有规范婚丧喜庆等事宜的政治土壤

高校素来是高素质人才集聚地, 也是党员干部集中地。高校有着较为简单的组织架构, 开放的文化包容性。高校教师一般来自五湖四海, 文化和风俗各不相同, 但都受过多年高等教育, 有着较高的文化水平和政治素养。自由、平等、公正、法治不仅仅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 也是高校党员干部自身价值观的体现。习近平同志指出, 青年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高校肩负培养青年俊才, 培养党和国家事业的接班人的重任, 教师个人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以及教师的在生活中日常的行为举止, 都可能对青年学生有着重大影响。在最近召开的第二十三次全国高等学校党的建设工作会议, 要求高校要坚持党委领导下校长负责制, 办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大学。在党和国家政策指导下, 高校要不断改革和完善体制机制, 创新管理方法方式, 让规范婚丧喜庆等事宜各项规定落到实处。因此, 制定相应婚丧喜庆规范, 对高校来说, 既是对党中央政策方针的响应, 也是自我要求和自我完善。

(三) 规范高校婚丧喜庆等事宜是构建高校廉政文化之民心所向

自古中华民族就有尊师重道的传统美德。师德, 是立师之本, 德高为师。高校教师代表着有较高行为素养、专业知识的高素质人才。我国向来注重加强高校廉政文化建设, 廉政文化作为高校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廉政教育、廉政文化培养已经贯穿于高校日常教育、管理的方方面面。在高校规范婚丧喜庆等事宜, 切合高校目前发展新形势, 是高校文化中精神文化、制度文化和行为文化的要求。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的意见》, 再次突出对教师特别是党员干部教师的反腐倡廉教育。严肃惩治各种不正之风、违纪违法行为, 是党、国家和人民群众对高校、对高校教师的美好期盼。高校在实行规范过程中, 要创新管理和监督方法, 充分利用网络新媒体资源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力量, 加强监督和制度落实, 对违法违纪行为严加处置。婚庆喜丧等规范的完善和落实不是一朝一夕, 需要高校深入挖掘廉洁教育资源, 结合自身实际, 确保高校作为廉政文化滋生、长成的肥沃土壤得以长期维持, 确保廉洁的种子生根发芽茁壮成长。

三、总结

高校的发展, 离不开国家政策的正确指导和贯彻落实, 离不开社会各界的关心和支持, 离不开高校党员干部、广大师生的共同努力。在高校规范婚丧喜庆等事宜, 是对国家政策的落实, 是对社会民心的响应, 是高校的自身要求, 也是党员干部作风纪律建设的需要。文中以党员干部人生观、作风纪律、构建和谐社会、依法治国、加强党对高校的领导等方面为着力点, 分析了在高校规范婚丧喜庆等事宜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为全国高校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党员干部廉洁从政、规范婚丧喜庆事宜等提供参考。

摘要:在高校规范婚丧喜庆等事宜是高校反腐倡廉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有利于加强高校党风、政风建设, 改进高校党员干部作风, 建立健全高校管理体制机制。在我国大力推进依法治国背景下, 文中结合高校党员干部自身完善和廉政文化建设要求, 对高校规范婚丧喜庆等事宜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以期为制定相关规范提供参考。

关键词:高等学校,婚丧喜庆,反腐倡廉

参考文献

[1]姜巽林.干部婚丧事宴请不超200人[[N].温州日报, 2012-10-31 (4) .

[2]中共晋中纪委.《关于坚决制止党员领导干部大办婚丧喜庆事宜和借机敛财行为的规定 (试行) 》实施办法[N].晋中日报, 2010-10-28 (1) .

[3]不准利用婚丧喜庆大操大办借机敛财[J].北京支部生活.2010, (5) .

[4]张君劢, 丁文江, 等.科学与人生观[M].湖南:岳麓书社, 2012.

[5]唐煜, 郑晖, 陶涛.婚丧喜庆, 9条红线碰不得[N].长江日报, 2014-8-27 (2) .

[6]王喆.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必须先报告并作出廉洁自律承诺[N].成都日报, 2014-05-19 (003) .

婚丧喜庆事宜情况汇报 第4篇

“五个严禁”给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戴上“紧箍咒”,从制度上防止奢侈浪费、借机敛财等问题的发生。该社纪委书记说:“这个《规定》,既是对领导干部的刚性约束,也是对送礼者的一个解脱,对社风行风也是一个净化。”

婚丧喜庆办酒席,宴请亲戚朋友,本是人之常情,但现实中,一些干部利用婚丧喜庆事宜大摆宴席、收受财物的现象时有发生。个别干部利用权力无偿使用公车公物,占用公共资源“揩油”,甚至极个别干部把办理婚丧喜庆事宜当成借机敛财的“提款机”。这些问题,既违反了《廉政准则》,也与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格格不入,群众对此相当不满。

该社出台《规定》,就是对领导干部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说不,体现了依规管党、从严治社的要求,释放了正风肃纪、执纪必严的信号。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引领行业风尚,带头移风易俗,带头执行廉政规定。根据《规定》,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实行报告制度,既要报告办理的时间、地点,也要报告参加的对象、办理的桌数,并经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后向纪委报告。对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不如实报告或隐瞒不报的,以及违反规定办理的,都将依据有关规定作出严肃处理。

为确保“五个严禁”落到实处, 《规定》中还要求全社各级要切实担负起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严格教育、管理和监督,定期不定期对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进行抽查。要求纪检监察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要发现一起,坚决查处一起。

公务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规定 第5篇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党的工作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党的工作人员,是指党的各级机关中的工作人员和党的基层组织中专职、兼职从事党内事务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第三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包括:操办本人与配偶、本人与配偶的父母、子女与子女的配偶婚丧嫁娶、庆生祝寿、生孩满月、逝者周年、乔迁新居、晋升调动、升学留学、参军就业、开业庆典等事宜。

第四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坚持节俭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尊重民族习惯和当地风俗,并带头移风易俗,倡导文明新风。

第五条 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禁大操大办,讲排场、比阔气,奢侈浪费;

(二)严禁借机敛财,收受与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包括管理和服务对象、下属单位和个人等)的礼金、礼品及有价证券;

(三)严禁使用公款支付应由本人承担的操办费用或所付礼金;

(四)严禁在操办过程中使用公车等公物;

(五)严禁其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

操办第三条规定的“庆生祝寿、生孩满月、逝者周年、乔迁新居、晋升调动、升学留学、参军就业、开业庆典等事宜”,不得宴请亲属(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及近姻亲)以外的人员。

第六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前应填写《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报告表》(见附件),经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审核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纪检监察机关报告。喜庆事宜应在15日前报告;丧葬事宜可以先口头报告,但应在事后15日内书面报告。

第七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不得影响正常工作秩序;在结婚事宜中,操办人亲戚以外的其他党和国家工作人员不得担任婚庆主婚、证婚、司仪等。

第八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违反第五条规定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九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违反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情节较轻的,给予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处理;情节较重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同时违反第五条规定的,从重处理。

第十条 各级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应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加强对本级本部门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对不认真履行责任,导致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问题突出,发生顶风违纪问题的,既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又严肃追究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 离退休的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党的各级机关和国家机关中的工勤人员,及农村(社区)党组织和村民(居民)委员会成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暂行规定由中共新乡市纪委、新乡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公务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规定 第6篇

第二条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应当坚持廉洁自律、勤俭节约、文明健康的原则,带头移风易俗,倡导文明新风。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市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__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的党员、领导干部及其工作人员;行政村(社区)党组织、村(居)委会、村务监督委员会党员班子成员;离退休党员干部及其他党员。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婚丧喜庆事宜”是指党员干部操办婚丧、添子事宜。

第五条党员干部不应借生日、上学、参军、就业、乔迁、开业、履新等操办宴请事宜。确需操办的,邀请参加人员不得超出近亲属范围。

第六条党员领导干部不得参与操办亲属以外的婚丧喜庆事宜,以及应邀担任主婚、证婚、总管、司仪等角色。

第七条严格执行婚丧喜庆事宜“两报告一承诺”制度。

(一)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报告,作出承诺,填写《南阳市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报告备案表》及《南阳市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廉洁承诺书》,经单位纪检组(纪委)及主要负责人审核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向纪检监察机关备案。丧葬事宜可在办理前以口头形式报告、作出承诺,单位进行书面登记,并负责向纪检监察机关备案。

(二)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后5个工作日内,应填写《南阳市党员干部婚丧喜庆事宜办理情况报告表》,向单位党组织报告实际办理情况,经单位纪检组(纪委)及主要负责人审核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向纪检监察机关备案。

(三)单位主要领导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须同时向其上一级主管或分管领导报告。行政村(社区)党组织、村(居)委会、村务监督委员会班子成员应向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报告并在纪委(纪工委)备案。国有企业中层以上干部应向市国资委纪委备案。

(四)单位党组织应当对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进行抽查核实,并建立核查档案。

第八条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不得明显超过当地平均消费水平,车队不超过6辆,宴请客人不得超过10桌100人;婚嫁双方同城合办婚宴的,婚宴不得超过18桌180人。不得收受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

第九条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严禁有下列行为:

(一)搞封建迷信活动、举办低俗演艺活动等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行为;

(二)邀请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参加,或者接受其赠送的礼金、礼品、有价证券等财物;

(三)直接或者变相使用公款支付费用,或者利用职权、职务上的影响减免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四)违反规定使用公车、公物,指派单位人员参与操办,借用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企业、个人的人力、物力等;

(五)采取分期、分批、多地点宴请,提前操办,以他人名义操办,只收礼金不办酒席等方式变相大操大办;

(六)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期间,影响正常工作秩序或者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七)造成不良影响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各级党组织要切实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党内监督主体责任,加强对党员干部参与和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教育引导和监督管理。对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提醒警示;对违反规定的,及时指出督促纠正;对造成不良影响的,坚决予以查处。各级领导班子负责人要带头厉行节约,带头廉洁自律,带头移风易俗,注重家庭、家教、家风,自觉抵制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不良风气,发挥示范表率作用。

第十一条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强化监督执纪问责,采取__受理、明察暗访、专项治理等方式,加强对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坚决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对违规收受的礼品礼金予以收缴;对违规使用公车、公物的,责令退赔相关费用。对故意瞒报、采取其他方式逃避监督或造成恶劣影响的,从严从重处理。

要加大问责力度,强化“一案双查”,对操办婚丧事宜中责任落实不到位,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不整改不问责的党组织,依照相关规定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情节严重的,一律取消单位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第十二条本规定由中共南阳市纪委、南阳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公务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规定 第7篇

一、严格落实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操办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等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实行报告制度。

(一)操办婚庆等事宜应分别于事前和事后一周内书面报告;操办丧葬事宜事前应在第一时间向本人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口头汇报,事后一周内书面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告的,应当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

(二)对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的时间、场所、宴席标准及桌数、来客范围及人数、收受非亲友礼金及礼品情况如实报告,自觉接受监督。

(三)市管乡科级领导干部(含虚职)、后备干部个人婚丧喜庆事项在本单位备案后,需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加盖公章后上报到市纪委,由党风政风监督室负责监督备案,并装入本人廉政档案;中层干部个人婚丧喜庆事项需向所在单位报备,供纪检监察机关(纪检组)备查;一般干部个人婚丧喜庆事项由所在单位自行掌握。

二、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

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应坚持文明节俭、廉洁办事原则,严格做到操办婚丧喜庆“五严禁”:

(一)严禁借过生日、工作变动、职务升迁、乔迁新居、生病住院、学习考察等名义操办酒席宴请亲友以外的人员并借机敛财。

(二)严禁借父母花甲,子女满月、百天、周岁、升学、参军、出国等名义操办酒席宴请亲友以外的人员并借机敛财。

(三)严禁利用公款、公物、公车操办个人事宜;严禁党员领导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利用管理对象和服务对象提供的便利条件、财物、车辆、场所操办个人事宜。

(四)严禁在职党员领导干部担任亲友之外的婚庆主婚、证婚、司仪等,严禁参与亲友之外的婚丧喜庆等活动。

(五)严禁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确需操办的,应当严格控制在亲友范围内。严禁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时,以任何形式向所在单位、系统和下属人员以及本人履行职责有关的单位和人员发放邀请,严禁接受上述单位、人员的礼金、礼品。严禁长时间、分批次、多地点或者采取“化整为零”的方式操办婚庆事宜。

三、强化责任担当,确保各项规定的贯彻落实

各党委(组)负责人及班子成员要以身作则,带头发扬艰苦奋斗精神,把制止奢糜之风、铺张浪费行为和禁止大操大办等作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重要内容,带头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主动接受监督,从严要求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党员干部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强化自我约束,切实做到廉洁从俭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申报婚庆事宜后,所在单位党组织或纪检监察机构负责人要对其进行廉政谈话,明确纪律要求,防止违规问题的发生。

四、强化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纪行为

婚丧喜庆事宜情况汇报 第8篇

一、弘扬勤俭节约的传统美德。自觉破除大操大办、厚葬薄养、人情攀比的陈规陋习,倡导婚事新办、丧事简办、其他喜庆事宜不办的文明新风尚。

二、提倡婚礼新办。结婚彩礼原则上最高不超过5万元,不哄抬“天价”彩礼(聘礼)和嫁妆,亲戚以外人员随贺礼最高不超过200元,宴请招待最高不超过20桌(200人),办酒席不超过1天。反对组织豪华车队、选择豪华酒店、上高档菜肴和烟酒,反对低俗闹洞房等行为,提倡举办集体婚礼、家庭婚礼、旅行婚礼等有纪念意义的婚礼。

三、提倡丧礼简办。丧葬活动严格按照《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进行,一般控制在3天以内,不违规摆酒设宴、收受亲戚以外人员礼金。反对在公共场所(除有关部门指定的专用场所)乱搭灵堂灵棚、乱放哀乐鞭炮、搞封建迷信等扰民行为,提倡简化仪式、限制规模、文明节俭的治丧方式;反对乱埋乱葬、修活人墓、超标准建墓立碑,提倡遗体火化、节地生态安葬。

四、提倡其他喜庆事宜不办。除婚丧以外的其他喜庆事宜,原则上不办酒席。确需办酒席庆贺的,提倡仅邀请亲戚俭办聚会,不收受亲戚以外人员的贺礼,也不参加他人举办的其他喜庆事宜或赠送贺礼。反对把人情与金钱画等号,提倡健康文明的人际交往方式。

五、实行操办婚礼前、操办丧事后报告制度。婚礼在操办前10个工作日应向村(居)红白理事会报告,说明操办事宜、时间、地点、邀请人数及范围等情况,承诺遵守相关约定,并于事后10个工作日内报告遵守情况。丧事应于事后10个工作日内报告实际情况。红白理事会每月向村(居)党组织报告情况,并在村(居)务公开栏进行公示。

六、发挥党员干部先锋模范作用。村(居)党员干部带头践行和遵守婚事新办、丧事简办、其他喜庆事宜不办的规定,管好自己的家人,教育引导亲戚和身边人员落实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使文明节俭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蔚然成风。

承诺人:

婚丧喜庆事宜情况汇报 第9篇

党员干部办理近亲属丧葬事宜,要在第一时间向本单位党组织报告。下面是由东星资源网小编精心为大家整理的关于规范党员干部婚丧喜庆事宜的规定材料范文,更多优秀文章尽在东星资源网,欢迎大家阅读,内容仅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关于进一步规范党员干部婚丧喜庆事宜的规定 篇一

第一条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格规范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倡导移风易俗,根据《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省纪委《关于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规定(试行)》(冀纪发(20xx)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党员干部要带头发扬中华民族艰苦朴素、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倡行文明健康的礼尚文化,对婚丧喜庆事宜能简则简,自觉抵制讲排场、比阔气、铺张浪费等不良风气,严禁追求奢华、大操大办、借机敛财、铺张浪费或者搞封建迷信活动。党员领导干部要发挥引领和表率作用。

第三条 党员干部一般不得操办除婚丧以外的满月、生日、上学、就业、履新、乔迁等喜庆事宜。确需操办的,邀请参加人员不得超出近亲属范围(包括配偶、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和姻亲)。

第四条 党员干部一般不得参加亲属以外的婚庆活动,以及应邀担任该类活动的主婚、证婚、总管等角色。特殊情况下,经批准代表单位参加的除外。

第五条 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通知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执业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含进修人员、实习学生、患者等)参加,或者接受其赠送的礼金、礼品等财物;

(二)接受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金、礼品等财物;

(三)直接或者变相使用公款支付费用,或者利用职权、

职务上的影响减免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四)违反规定使用公车、公物,或者借用与行使职权、执业有关系的私营企业或者个人(含中介机构,医药代表,基建、设备、物资、耗材等供应商及业务人员)的车辆、物品;

(五)大操大办,或者采取分期、分批宴请等方式变相大操大办;

(六)影响正常工作秩序或者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七)造成不良影响的其他行为。

党员干部对事后发现的属于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执业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赠送的,或者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等财物,应当及时退还;无法退还的,应当在收到后15日内上交院纪委。

第六条 党员干部操办婚丧事宜,应当严格控制规模和标准。婚庆车队不得超过6辆。婚礼宴请人数不超过120人(12桌)。男女双方同城合办婚宴的,宴请人数不得超过180人(18桌),每桌费用(不含酒水)控制在2000元人民币以内。为本单位干部职工办理丧葬事宜确需使用公车的,不得超过3辆。

第七条 党员干部操办婚丧事宜,实行报告备案制度。党员干部操办婚事应当于举办婚礼7日前填写《党员干部操办婚庆事宜报告表》,向院纪委报告,举办婚礼后15天内填写《党员干部操办婚庆事宜备案表》,将执行情况向院纪委书面备案。

党员干部操办丧事应先电话口头报告院纪委,丧葬事宜后15天内填写《党员干部操办丧葬事宜备案表》,向院纪委书面备案。

院领导按干部管理权限向主管部门纪检组织报告、备案。

第八条 党员干部违反本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通报批评或者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对违规收取的礼金、礼品等财物予以收缴;对违规使用公车、公物的,责令退赔相关费用。

第九条 院纪委应当加强对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监督管理,加强宣传教育,注意督促检查,倡导移风易俗。向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党员干部,提前打招呼,提醒注意事项。在职责范围内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及时制止和处理。

第十条 各级党组织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对党员干部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借机敛财等问题,不制止、不查处,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河北省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 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纳入民主评议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有关党员干部应当在当年的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和述职述廉会上就操办情况进行具体说明。

第十二条 院纪委接受群众举报。在收受举报线索后,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查核,对属实的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做出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院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医院发布的相关规定中有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上级纪委另有规定的,按上级规定处理。部门或行业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从严标准掌握。

关于规范党员干部婚丧事宜细则 篇二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切实加强和改进党员干部作风建设,深化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规范党员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的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共赵县纪委赵县监察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党员干部婚丧喜庆事宜的实施细则》和中央、省市县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度,结合我教育系统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要严格落实婚丧喜庆事宜报告制度

全系统党员干部办理本人及家属成员婚庆事宜,要在事前10个工作日和事后10个工作日内,分别填报《赵县教育系统党员干部办理婚庆事宜申报表》和《赵县教育系统党员干部办理婚庆事宜报告表》,局任命的党员干部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报告的同时,以书面形式向局纪检综治室报告。学校的其它党员干部按管理权限履行申报、报告手续。

局任命党员干部办理近亲属丧葬事宜,要在第一时间向本单位党组织报告。葬礼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填写《赵县教育系统党员干部办理丧葬事宜报告表》,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报告的同时,以书面形式报局纪检综治室备案。学校其它党员干部按管理权限履行报告手续。

二、实行党员干部办理婚庆事宜承诺制度

党员干部办理婚庆事宜向所在单位党组织申报的同时,要做出书面承诺,承诺内容包括:办理婚庆事宜按规定时间和程序如实申报报告;保证文明节俭,遵守禁止党员干部婚丧喜庆事宜大操大办有关规定及其他廉洁自律规定等情况。所在单位党组织要对党员干部做出的承诺进行监督。

三、严格落实重大事项公示制度

党员干部报告办理婚丧事宜情况后,所在单位要将当事人婚庆事宜承诺书、《赵县教育系统党员干部办理婚庆事宜申报表》、《赵县教育系统党员干部办理婚庆事宜报告表》或《赵县教育系统党员干部办理丧葬事宜报告表》在本单位显要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接受群众监督。

四、严格遵守“十不准”规定

党员干部办理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等近亲属婚丧事宜,应坚持文明节俭、廉洁办事原则,严格做到“十不准”。

(一)不准向亲属以外的任何人打招呼、下请柬,大摆筵席、奢侈浪费,摆设账台,借机敛财。

(二)不准以分批次、多地点等方式变相突破规定的规模和数量;婚事限定一事一天一地办理。

(三)不准动用公车、公物、公款;不能使用与行使职权有关的企业、管理服务对象的场地、车辆。

(四)不准以单位名义赠送红包礼金(工会组织安排丧事正常悼念送花圈、挽联除外)。工会组织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丧葬事宜确需使用公车的控制在3辆以内,但不准使用带有公务标示的车辆和制式装备车辆。对违反规定使用公车的,按每辆车不低于500元的标准责令退赔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不准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管理或服务对象的礼品、礼金等。

(六)不准在本单位或与自己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报销或变相报销费用。

(七)不准举办、参与有损社会公德的庸俗活动和封建迷信活动。

(八)不准在工作时间为非亲属人员操办婚丧事宜而影响正常公务活动、机关工作秩序。

(九)不准宴请非亲属关系人员参加婚丧事、搬新家、升学宴、庆生日等活动。

(十)不准参加非亲属关系人员的婚丧事、搬新家、升学宴、庆生日等宴请活动。

五、严格控制婚丧事宜操办规模

婚礼宴请亲属桌数原则上控制在20桌(每桌10人)以内,使用车辆不得超过6辆,不得上高档烟酒;办丧事要树文明新风,不准搞封建迷信活动,限制燃放烟花鞭炮。

六、严格责任落实,严肃查处违纪行为

各级各类学校领导班子成员要带头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主动接受监督;要加强对本单位党员、干部及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管理,确保执行规定不走样、不打折扣。

局纪委要采取明察暗访和重点检查等方式加强对本实施细则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顶风违纪的,无论涉及到谁,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按中纪委“一案双查”的要求,既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又要追究主管领导或分管领导的责任。

婚丧喜庆事宜情况汇报 第10篇

第一条 为加强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婚丧喜庆事宜,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区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科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科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中的党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参照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 党员领导干部为本人、子女操办婚事,为父母、配偶操办丧事,适用本规定。

党员领导干部不准为前款规定以外的对象操办婚丧事宜。

第四条 党员领导干部一般不操办除婚丧以外的满月、百日、生日、入学、参军、履新、乔迁新居等喜庆事宜。确需操办的,只能邀请近亲属参加。

第五条 党员领导干部授意或者接受他人为本人、本人近亲属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视为党员领导干部本人操办。

第六条 党员领导干部在操办婚丧事宜中不准邀请下列人员参加:

现任职岗位的管理、服务对象;

其他与行使职权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

第七条 党员领导干部操办婚事,宴请人数累计不超过100人(按10人一桌共10桌);嫁娶双方合办的,宴请人数累计不超过150人(按10人一桌共15桌)。各县(市)可以根据本区域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另行规定宴请规模,但累计人数不超过前款规定人数的150%。

党员领导干部操办丧事,应当从严控制规模。

第八条 党员领导干部不得借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敛财。对违反本规定参加婚丧喜庆活动的人员,应提醒其回避,并拒收其所送礼金、礼品;收受近亲属以外的人员所送礼金(礼品折合)每人不超过200元。

对无法拒收或者超过标准的礼金、礼品,应当在一个月内上交本单位或纪检监察机关,上缴国库。

第九条 党员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要厉行节约,倡导文明。禁止下列行为:

(一)使用公物、公车;

(二)组织7辆以上婚丧喜庆车队,或车队中有价值30万元以上的车辆;

(三)在居民区、城区街道、学校等公共场所大摆筵席或搭建灵棚;

(四)其它形式的讲排场、比阔气,不文明行为。

第十条 党员领导干部在操办婚丧事宜前应当报告本单位负责人,结束后10日内书面将操办事宜、时间、地点、邀请人数及范围、承诺遵守相关纪律等情况向本单位报告;单位主要负责人操办婚丧事宜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书面向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报告。

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将婚丧事宜操办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和年度述职述廉的内容,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一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本规定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由所在单位或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违规收受的礼金及礼品,一律收缴。

第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近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第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不超过”、“ 以上”均包括本数。所指的“元”均以人民币计。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自治区纪委、自治区监察厅负责解释。

婚丧喜庆事宜情况汇报 第11篇

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进一步改进党员干部作风,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倡导良好社会风气,依照《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条例》等,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范围包括党的工作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党的工作人员,是指党的各级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和党的基层组织中专职、兼职从事党内事务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村民委员会和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参照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 党员干部办理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等直系亲属婚丧事宜,实行报告制度,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向本级或上级党组织及纪检监察机关(机构)报告。办理婚礼应当10个工作日前报告,说明办理事宜、时间、地点、邀请人数及范围等情况,承诺遵守相关纪律,并于事后10个工作日内报告遵守承诺情况,在本单位显要位置进行公 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办理葬礼的,应于事后10个工作日内报告实际情况。

第四条 不准大操大办婚丧事宜。婚礼宴请人数累计一般不得超过200人(20桌),邀请参加婚礼人员限定在亲属范围之内,严禁分期、分批、多地点或采取其他“化整为零”的方式变相大操大办。葬礼应从严控制规模。倡导移风易俗,反对奢靡之风,严禁讲排场、比阔气、铺张浪费、大操大办。

第五条 不准向同事、部属、下属单位和与自己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个人发送请柬及其他任何形式的邀请。不准安排部属及单位工作人员为党员干部办理婚丧事宜发通知、请柬、打招呼。

第六条 不准收受或者变相收受与行使职权有关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单位和个人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

第七条 不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和影响用公款、公物、和在本单位或有业务往来单位的宾馆、饭店、招待所、食堂办理婚丧喜庆事宜。

第八条 不准动用公车和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外商、私营企业及个人的车辆参与办理婚庆事宜。工会等组织为本单位干部职工办理丧葬事宜确需使用公车的不得超过3辆,但不准使用带有明显标识的车辆和制式装备车辆。

第九条 不准在职党员干部担任亲属之外的婚庆主持、司仪、迎宾、致辞、作陪、敬酒等活动。第十条 不准给无亲属关系办理婚丧和其他喜庆事宜的党员干部送礼品、礼金及有价证券等。不准用公款向办理婚丧事宜的党员干部赠送礼品、礼金及有价证券等。

第十一条 不准借婚丧喜庆事宜参与或举办封建迷信活动。

第十二条 不准借乔迁新居或子女升学、订婚、参军、过生日及小孩满月、百天等各种名义摆设宴席借机敛财。

第十三条 党员干部违反本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违规收受的礼品、礼金及有价证券等,一律上缴财政。

第十四条 对党员干部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制止、查处不力的,依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对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予以问责。

婚丧喜庆事宜情况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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