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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高速公路规划网

来源:文库作者:开心麻花2025-11-191

惠州高速公路规划网(精选6篇)

惠州高速公路规划网 第1篇

惠州高速公路网规划

随着我国现代化建设,经济和社会得到快速发展,对交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原有的普通公路网已无法满足经济和社会发展高效、便捷、安全、舒适的需求。重构主干公路网,提高公路网等级和服务能力,成为公路网现代化发展的大势所趋和主要任务。

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惠州市高速公路建设取得了显著成就,在惠州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至2004年底,全市高速公路通车里程达到278公里,占全省高速公路通车里程2520公里的11%,居全省各市的第三位。高速公路发展水平总体上处于全省领先地位。但与发达地区相比,惠州市现有高速公路规模仍然偏小,密度偏低,尚未形成完整的网络,不能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发展要求。惠州市高速公路网的建设和完善仍然任重道远。

高速公路属于永久性交通基础设施,造价高,建设周期长,联网要求,社会影响大,需要有科学的规划来指导建设。惠州市人大审议通过的1993年版《惠州市公路网规划》(1993~2020年),对惠州市高速公路的建设起到了非常重要的指导作用。随着形势的发展,原有规划已不适应惠州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迫切要求重新系统编制全市高速公路网规划。一是经济和社会的持续快速发展,对高速公路建设不断提出新的需求;二是国家实施“扩大内需”的积极财政政策,高速公路的发展速度比规划预期要快,惠州市原规划的高速公路发展目标2020年320公里,将提前10年超额实现;三是交通部、省都已着手编制《国家重点公路规划》和《广东省高速公路网规划》,要求惠州市高速公路网与国家、省网无缝衔接。在此背景下,惠州市2003年10月委托交通部规划研究院编制惠州市干线公路网规划,其中高速公路网是该规划的主要内容。

二、高速公路网的功能定位

高速公路为专供汽车分向、分车道行驶并全部控制出入的多车道公路。与普通公路相比,高速公路具有行车速度快、通行能力大、综合运输成本低、安全、舒适等显著的技术经济特征,决定了高速公路在路网中的功能定位和作用:高速公路是公路网中技术标准最高、通道功能最强的干线公路,是公路网的骨架。惠州市境内高速公路网承担的主要功能为:是构成国家、省高速公路网的重要组成部份,承担着市际间的客货运输,是市际间的公路大通道;是县与县之间的高速通道;是港口、机场、铁路运输枢纽客货集散的重要运输方式;是高速公路联网的需要。

三、发展目标

经过15年左右的时间,全市建成规模适当、布局合理、具有较高通达性和较高服务水平的高速公路网络,达到发达国家目前的水平,高速公路网总规模约890公里,高速公路密度达8公里/百平方公里,高速公路布局总体上成网格状。

惠州市高速公路网按五年计划期分三个阶段实施。高速公路总里程:“十一五”期末达到500公里,“十二五”期末达到750公里,“十三五”期末达到890公里。

四、布局方案

惠州市高速公路布局方案为“五横三纵”,总里程约890公里,分别为:

横一线:主线为河清高速,起自河源市古竹镇,经蓝田、石坝、麻陂、公庄、路溪、龙华、沙迳、油田、铁岗、南昆山,西延至从化,主线长91公里。支线为广河高速,起自铁扇关与广州段相接,经永汉,在油田与主线重复至惠河高速,重复里程56公里,支线长19公里。主线属省网二横线,支线属济南至广州国家高速公路,也是省网加密联络线,主要意义是:1.联系粤东(汕头)与粤西(湛江)地区的省级高速公路,河源联系广州的便捷

通道;2.龙门通往河源及广州、清远方向出入境通道;3.拉动龙门、博罗山区经济发展。横二线:广惠高速及东延线,起自稔平半岛碧甲港区,经巽寮、范和湾、凌坑、白花、乌塘、蓬陵、汝湖、小金口、罗阳、龙溪、罗浮山、九潭、石湾,西接广州段,全长141.5公里。广惠高速(终点凌坑接深汕高速)属省网三横线,东延段为市域高速,主要意义是:

1.惠州至广州的主要出入境通道;2.广州—惠州—汕头方向重要通道;3.位于惠州城镇发展主轴上,带动沿线经济发展,促进稔平半岛开发;4.疏港作用,带动碧甲、港口工业和旅游业发展。

横三线:惠莞高速及东延线,起自高潭东接汕尾段,经新庵、白盆珠、多祝、大岭、良井、永湖、镇隆、沥林,西接东莞段,全长122公里。属省网四横线,主要意义是:1.珠三角至粤东地区的主要交通通道(第二通道),也是省际、“泛珠三角”区域重要通道;2.惠州通往东莞及汕头方向重要通道;3.位于惠州城镇发展主轴线上,带动惠东旅游业发展及沿线经济发展。

横四线:深汕高速,起自吉隆接汕尾段,经白云、凌坑、沙田、淡水,西接深圳段,全长62.55公里。属沈阳至海口国家高速公路和省网五横线的一段,主要意义是:1.珠三角至粤东的主要通道;2.惠州通往深圳及汕头、汕尾方向的重要通道;3.位于惠州产业发展轴线上,服务沿线经济发展。

横五线:惠深沿海高速,起自新村接深汕高速,经新村、稔山、霞涌、澳头、小桂,西接深圳盐坝高速,全长48.3公里。属省网加密联络线,主要意义是:1.深圳经惠州至粤东地区的重要公路通道;2.贯通惠州大亚湾石化产业区,促进沿海海洋资源开发,服务中海壳牌等沿海大项目建设;3.惠州港东西向疏港高速作用,带动港口工业和旅游业发展。

纵一线:粤赣高速,由惠河高速和惠盐高速组成,起自埔前与河源段相接,经石坝、麻陂、杨村、泰美、四角楼、小金口、惠州西站、平南、陈江、新圩、坑塘,与深圳段相接,全长107公里。属长春至深圳国家高速公路,也是省网三纵线的一段,主要意义是:1.省际、“泛珠三角”区域重要通道;2.惠州通往深圳、河源的重要通道;3.位于城镇发展主轴线上,服务沿线经济发展。

纵二线:惠大高速,起自泰美接惠河高速,经泰美、长湖、水口、永湖、澳头,接惠深沿海高速,全长75公里。属省网加密联络线,主要意义是:1.惠州港通往粤北地区的重要疏港公路;2.位于惠州城镇发展主、次轴线上,加强 “泛珠三角”区域间合作,带动沿线经济发展;3.服务大亚湾开发区石化产业带的经济发展。

纵三线:粤湘高速,起自板岭接韶关段,经蓝田瑶族乡、龙城、龙江、路溪、公庄、柏塘、平安、义和、龙溪、潼湖、沥林、新圩,直至盐田港,惠州段长141公里。属省网四纵线,主要意义是:1.港、深至粤北的主要通道;2.珠三角地区通往湖南、江西的快速通道,促进“泛珠三角”区域合作;3.惠州北部地区至惠州南部地区、东莞、深圳的重要通道。除以上规划的“五横三纵”高速公路外,我市的高速公路网附加线有四条:

附横1线:环市高速南线,起自惠城区的平南,与惠河高速相接,至三栋,与惠大高速相接,长约15公里。主要意义是:与广惠、惠大、惠河高速一起形成环市高速公路。附横2线:吉巽高速,起自吉隆,与深汕高速相接,经大埔屯,至赤沙与广惠高速东延线相接,长约22公里。主要意义是:疏港作用,带动碧甲、港口港区工业和旅游业发展,促进稔平半岛开发。

附纵1线:从莞高速,经过博罗县福田、石湾、园洲,长约30公里。主要意义是:1.东莞至增城、从化的便捷通道,促进“珠三角”区域合作;2.惠州西部地区南北向重要通道。附纵2线:瑞汕高速,经过惠东县高潭镇,长15公里。属省网二纵线比较线,主要意义是:1.省际重要通道;2.沟通江西与汕尾,山区地区往沿海地区的出海通道。

五、建设安排

惠州市高速公路网计划分三个五年规划完成:

“十一五”期(2006~2010年):新建惠莞高速49.3公里,惠深沿海48.3公里,广河高速75公里,粤湘高速博深段41公里,广惠高速东延线32.8公里,惠大高速55公里,改造广惠高速石湾至小金段51公里,惠盐高速32.191公里。

“十二五”期(2011~2015年):新建河清高速35公里,从莞高速博罗段30公里;惠大高速泰美至长湖段20公里,惠莞东延线72.7公里,粤湘高速龙门至博罗段50公里。“十三五”期(2016~2020年):新建粤湘高速龙门至新丰段50公里,瑞汕高速惠东段15公里,环市高速南线15公里,吉巽高速22公里;改造广惠高速小金至凌坑段56公里,深汕高速62.55公里,惠河高速74公里。

六、资金与用地匡算

按静态投资匡算,规划期内全市高速公路建设资金总需求约为488.9亿元,其中:“十一五”期为231.8亿元,“十二五”期为148亿元,“十三五”期为109.1亿元。

规划期内,全市新增高速公路建设用地总量约为78275亩,其中:“十一五”期为38898亩,“十二五”期为22051亩,“十三五”期为17327亩。

七、实施效果

规划实施后,我市高速公路外联各市,内通各县和港口。具体实施效果是:过境、对外公路通道全面建成高速公路,我市共形成15个高速公路出入通道口,共计86条高速公路出入境车道;惠州市中心90分钟到达广州、60分钟到达深圳、东莞、汕尾、河源;市首府与区、县中心以高速公路连通,中心镇10分钟内上高速公路;连接主要产业带、城镇带的干线公路高速化;高速公路通达沿海重要港口,延伸至腹地。

惠州高速公路规划网 第2篇

惠州教育督导网开通

由惠州市教育局主管、惠州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主办、惠州市教育信息中心协办的惠州教育督导网已近日开通。惠州教育督导网址为:)进入,还可以通过搜索引擎搜索进入惠州教育督导网。网站设立“图片新闻”、“督导动态”、“通知公告”、“政策法规”、“网上公示”、“学校风采”、“县区动态”、“督导研究”、“服务指南”、“督导简报”、“交流园地”等主要栏目,并设立了交互式“督导邮箱登陆”和“督导信息管理登陆” 等独立窗口,惠州教育督导网以发挥督导功能、促进教育均衡、创建教育强市、推进教育惠民为宗旨。努力办成教育督导工作者学习的载体、研究的园地、交流的平台、展示的窗口。惠州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将通过这一载体,加快省教育强市创建步伐,实现2010年我市广东省教育强市目标,推进政务公开,加强教育督导工作信息化建设,促进全市教育督导战线形成学习和研究风气,增强教育督导的生机和活力,推动教育督导的改革与创新,更好地宣传督导政策,为各县(区)政府教育督导室和全市各中小学校提供及时、便捷的指导和服务。

(惠州市政府教育督导室乔凤杰供稿)

惠州高速公路规划网 第3篇

根据《中国铁路中长期发展规划》,预计到2020年,中国200公里及以上时速的高速铁路建设里程将超过1.8万公里,将占世界高速铁路总里程的一半以上。京津城际铁路以时速350公里的世界铁路运营最高速度投入运营。可以预计,在不久的将来,高速铁路的无线通信网络覆盖将成为一个全国范围的问题。如何在高速移动情况下提供良好的网络服务质量已成为运营商和设备商当前关注的一个重点,而高速铁路专网的规划建设可以较好地解决铁路提速带来的一系列问题。

2 规划重点

高速铁路的通信网络覆盖有别于普通覆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在规划中需要重点考虑:

移动的高速性:高速运动中的列车会频繁改变与基站之间的距离,多普勒频移现象非常严重,导致解调性能迅速下降。另一方面,因列车快速移动导致信号的快速衰落,对用户的小区间切换速度提出了更高要求。以上问题要求在降低干扰的同时尽可能增加切换和位置更新距离。

车体穿透损耗的高值性:各类高铁列车的车体垂直穿透损耗较大,平均损耗值在20~24d B之间,因此要保证铁路沿线的无线信号覆盖电平足够强。

覆盖目标区域地形的多样性:铁路呈线状分布,根据地域的不同可经过平原、丘陵、山区等具有鲜明地貌特点的区域,也可能通过车站、隧道、高架铁路桥、凹陷的U形地堑等各类差异很大的特殊区域,均给高速列车的覆盖带来了极大的难度。

高速移动状态下DO业务用户定位的准确性:根据高铁运营状况来看,选择该乘坐方式的群体以商务、白领人士居多,不仅如此,高速铁路的建设使城市间的时间距离不断缩短,随着城市扩张及房价上涨,不少人士也选择在主城区周边购买住房,乘坐高铁上下班,用户市场对高铁沿线的高速数据业务服务提出了更高、更迫切的需求。

3 规划思路

(1)网络规划准备:确定网络的覆盖、容量、质量目标以及相关业务和参数;收集高铁详细规划图以及沿线现网网络基础资料;准备地理数据资料,确定传播模型。

(2)网络预规划:根据链路预算预测基站和RNC数量,预测传输需求,进行容量分析。

(3)网络站址规划:根据高铁覆盖要求制定基站选址原则,基站现场勘查,形成查勘报告。

(4)网络详细规划:根据查勘报告进行无线网络系统仿真,根据仿真结果评估无线网络性能,对初规划优化调整,输出规划结果。

(5)网络投资估算:根据规划内容输出投资估算。

4 规划方法

4.1 组网方式

高铁覆盖组网方式一般分为大网和专网。高铁所经区域如果话务量大,周围基站密集,现网调整困难,建议采用大网方式组网。专网的组网方式主要有现网优化调整、新建宏站、新建直放站三种方式。

现网优化方案是在现网基站结构基础上,针对高铁覆盖特点通过局部基站建设或工程参数、系统参数的调整,来满足高铁覆盖要求。

优点:

可以兼顾铁路周围用户的覆盖,对铁路外围用户无影响;

调整工程量较小,难度相对较低,周期较短,成本较低;

稳定性好,单站故障时可由邻近大网作后备覆盖。

缺点:

在基站密集区的调整优化难度较大,覆盖性能受影响;

与周围大网的切换关系多;

与周围基站的配合规划难度较大。

新建宏站方案以BBU+RRU方式为主。采用BBU+RRU方式进行覆盖可以降低站点获取和施工的难度,有利于快速部署组网。

光纤直放站方案采用光纤直放站直接耦合基站信号拉远延伸实现铁路覆盖。采用此方案成本较低,但是因使用直放站会增加上行信号噪声,提升底噪,影响基站的接收灵敏度;如果参数设置不当,会导致时延增大,影响用户感受。同时,由于直放站没有统一的网管系统,对于后期的管理和维护带来不便。

4.2 覆盖方式

根据高铁所经区域地形地貌、行政区划特点,将覆盖区域分为三种场景四种区域,分别如表1和表2所示。

目前常见的覆盖的方式有宏站、BBU+RRU分布式基站、光纤直放站,每种覆盖方式的优缺点见表3,在实际应用时,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灵活选择。

4.3 基站选址

基站选择需要综合考虑信号穿透损耗、多普勒频移、工程施工协调等因素。

(1)随着掠射角的减小,列车车厢穿透损耗增大,同时多普勒频移导致解调性能降低。当掠射角在1 0度以内,列车穿透损耗增加幅度明显加快。综合考虑,在网络规划设计的时候,建议采用1 0度以上的掠射角。基站掠射角如图1所示。

如果基站间距S=3公里H=S/2tg(建议最小掠射角)=264米则基站距离铁路沿线垂直距离范围为(H,S/2)之间。基站到铁轨距离见。

(2)直线铁轨最佳为“Z”字形(在铁路两侧交叉)方式布站;考虑到光缆铺设较难,可采用同侧方式布站。

(3)在列车轨道弯曲处布站时,站点要选择在曲线弯曲的内侧。

(4)覆盖半径和站间距的确定。

4.4 隧道覆盖

隧道内可以采用泄露电缆或隧道天线覆盖。

(1)泄漏电缆覆盖

泄露电缆覆盖是隧道覆盖非常重要的天馈单元,其技术指标的优劣和指标的稳定性事关地铁隧道覆盖效果。当隧道内环境较为潮湿时,对泄漏电缆指标的要求则更高。泄露电缆链路预算见表5。

漏缆的覆盖距离(米)=(输入功率–(边缘场强+漏缆耦合损耗+人体损耗+宽度因子+车体损耗+衰落余量))/每米馈损

通过上述计算可以看出DO的覆盖大于1X,因此RRU在单方向的覆盖为820m,一个RRU覆盖两个方向,共可以覆盖1640m。

(2)隧道天线覆盖

采用隧道天线覆盖可根据以下公式计算:

Lpath(d)=Pout-Lcable(d)Ljumper+Gant-Pin-L2-L3-L4和Lpath(d)=20 lg(f)+30 lg(d)-28

其中Pout:导频功率

Lcable(d)+Ljumper:馈线和跳线损耗

L1:电桥损耗Gant:天线增益

Pin:下行接收电平L2:车体损耗

L3:人体损耗L4:衰落余量

(3)泄露电缆和天线覆盖对比分析(表6)

(4)小结

长隧道建议采用漏缆方式覆盖,覆盖更均匀,覆盖效果更好,使用更少的有源设备;宜采用专用信源,利用分布式基站(BBU+RRU)进行覆盖。

短隧道可以直接用天线覆盖。对于独立的短隧道,隧道内外覆盖应协同考虑。隧道内可采用与隧道外同小区RRU为信源,保证隧道内外为同一小区,减少切换次数;

隧道群可利用分布式基站(BBU+RRU)为信源,并将隧道与隧道之间的区域纳入隧道覆盖,从而避免小区间切换;对较短的隧道还可以考虑采用光纤直放站覆盖。

由于隧道口处常会出现电平突变,可在隧道出口处应增加洞顶天线,保证隧道内信号能延伸至隧道外,使切换带由隧道口延伸至隧道外,保证切换成功。

举例:为某高铁隧道群,采用BBU+RRU方式,将隧道内外统一覆盖,减少切换。

4.5 切换方案

CDMA网络共有软切换、硬切换和虚拟软切换三种切换方式。

假设高速铁路时速设计为vkm/h,根据速度和距离的关系,可以大致获得终端移动速度与所需最小切换距离的对应关系,切换距离大于为:

覆盖重叠区=切换距离2。

为满足三种切换的覆盖重叠区如表7所示。

下面介绍几种高铁切换解决方案:

(1)由于隧道内无线环境相对简单,覆盖较好且无线信号比较稳定,建议跨MSC切换区设置在隧道内。

(2)过渡小区方案:在大型火车站建立室内分布系统,仅覆盖候车厅及出站口,作为专网与公网的切换过渡小区;站台采用专网信号进行覆盖,站台话务尽量通过专网吸收利于提升网络质量,从而有效解决了手机在大网与铁路专网之间的错误切换和重选问题,如图3所示。

(3)利用特殊地形:边界附近有较长隧道、U型地堑等较窄的具有很强方向性的地形,建议在隧道等信号易于方向性传播类型的地形中采用环路时延(RTD)硬切换算法,调整室外站的方位角和下倾角,保证硬切换快速及时。

(4)切换带在隧道内:双方分别从交界处向对方覆盖区域延伸泄漏电缆,在交界处形成交叉覆盖区域,重叠长度如图4所示。

4.6 容量分析

根据高铁发车频率,我们给出以下模型(表8)估算100公里系统所需容量:

实际工程中BBU配合RRU单边最大拉远距离为15Km,双边相对拉远距离能够达到30Km。同时还需考虑沿途话务吸收,预留一定容量。

5 结束语

本文探讨了高铁CDMA专项覆盖问题,希望对高铁通信网络建设提供一点参考。高铁沿线区域类型复杂,各种类型建设要求差距较大,覆盖方式各有不同,需依据实地勘察和测试进行规划,最终目的是以较小的投入带来最大的回报,使广大移动用户在快捷、舒适的环境下享受到移动运营商提供的高质量的服务。

摘要:铁路的大面积提速和城际高速铁路的加快建设,对现有移动通信运营商的高铁规划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文章以高速铁路覆盖为场景,从CDMA网络规划的重点、思路以及方法等方面进行了阐述,对站址选择、隧道覆盖、切换方案进行了重点分析,为高铁CDMA网络规划、建设提供一些参考。

关键词:高速铁路,CDMA,覆盖,规划

参考文献

[1]万晓榆等.CDMA移动现代通信网络优化.人民邮电出版社,2003.

惠州市高速公路绿化设计优化建议 第4篇

关键词 高速公路;绿化设计;优化;建议;广东省惠州市

中图分类号:U418.9 文献标志码:B 文章编号:1673-890X(2015)15-0-02

1 惠州市高速公路绿化设计的现状

随着潮莞高速惠州段、惠深沿海高速的通车,截止“十一五”结束,惠州市共有6条高速公路共计375 km,高速公路通车总里程跃居全省第二位,仅次于广州市[1]。目前,随着“五横四纵三支”的高速公路网的加速形成,惠州市的高速公路已经成为连接深圳和珠江三角洲地区的十分重要的交通干线。在惠州市的高速公路的两边,随处都可以看见茂密的树林,这些树林在设计安排方面错落有致,向市民整体呈现出了十分有秩序的生态文明建设场面[2]。其中,惠州市的惠河高速惠州西出口、广惠高速汝湖出口以及广惠、惠河高速公路小金口出口在绿化建设方面已经有了大约16.33 hm2绿化建设面积,并且在这3个重点的高速公路出口,可以十分明显看出惠州市高速公路建设对于绿化设计布局的重视以及惠州市在高速公路绿化设计准则方面取得的成就[3]。

其中,惠河高速惠州西出口高速公路内的绿色建设已经实现的面积大约是在1.37 hm2,在高速公路的两旁,已经种植的树木种类有黄槐、异木棉和红花紫荆等,这些绿化种类的分类层次各异,在与高速公路协调方面也呈现出了非常优化的局面。可以说,这一路段的高速公路在绿化设计方面已经初步的实现了因地制宜、树木种类各异的特点[4]。

而广惠高速汝湖出口段的高速公路绿化面积已经达到了2.68 hm2,这一路段种植的凤凰木已经能够适应环境,形成了两层或者市三层的立体景观格局[5]。在此基础上,惠州市开始探索其他种类树木的建设。

总体来看,惠州市的高速公路在建设运行的过程中十分重视绿化的设计与建设,在以往的发展过程中也实现了一定的绿化建设成果。当下,惠州市的高速公路在在视觉效应上整体呈现出了绿色背景,在不同的季节也实现了不同的景观[6]。

2 惠州市高速公路绿化设计的整体理念

相较于发达国家来说,我国的高速公路绿化设计以及绿色景观的建设布局的发展整体较晚,但随着高速公路绿化设计的概念深入人心,惠州市从事高速公路绿化设计的专业人才也在逐渐增多,已经成功实现了从模仿到自我探索和创新的发展阶段。在这一转变的过程中,惠州市的高速公路绿化设计的项目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模仿、自我探索、改进绿化方法以及思维、创新绿化模式并总结绿化经验和教训。在经历过这些绿化发展阶段之后,惠州市的高速公路绿化设计的专业人员总结了几点绿化设计的整体理念。

第一,在进行绿化设计时,一定要注意,所有的绿化设计都应基于交通安全通行的基础之上,在绿化设计考察的过程中,要努力的避免对原先高速公路的地形、地貌特征等不良行为。不仅如此,在进行绿化设计时,必须注意遵守自然发展的规律,尽可能地保护原有地貌,避免出现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

第二,在进行高速公路绿化设计时,必须遵守国家道路建设的统一要求和规则,不仅要满足绿化景观的要求,还要注意高速公路建设的施工方便,以及不能影响高速公路建设工程的施工进度。

第三,在进行高速公路绿化设计与建设时,注意协调多种文化元素的协调问题,配合高速公路绿化建设的需求,提升高速公路建设的艺术水平以及文化内内涵,在这样背景下产生的高速公路的绿化工程能够最大限度地体现惠州市的人文关怀建设,在高速公路行驶的过程中提升社会大众的与阅读,塑造良好的驾驶环境。

第四,在高速公路绿化设计以及工程建设时,必须注意协调绿化植物的美观程度以及绿化功能之间的关系,也就是说,在高速公路绿化工程中,使用的绿色植物应当发挥净化空气、吸收汽油燃料以及柴油排放出的二氧化碳、二氧化硫等有害的气体,并能够在绿化植物的化学作用之下对高速公路周围的环境起到净化的作用,这是高速公路绿化设计的最基本的要求;在进行绿化设计时,不能盲目的追求美观的功能,而是要注重植物是否能够发挥净化空气以及绿化的功能。

第五,在实现了有效的协调绿化植物的美观性以及绿化功能的关系基础之上,强调惠州市高速公路的绿化设计应当尽可能的调节社会大众的单调、枯燥的行车环境,在高速公路裸露的路堑、边坡上进行绿色的装饰,使高速公路周围的绿色环境尽可能消除汽车行驶给人的身体、生态环境的危害,并使高速公路周围的绿色环境能够更巧妙的融入到惠州市这一整个的氛围之中,为所有使用高速公路的社会大众创建出更加优美、舒畅的驾驶环境。

3 惠州市高速公路绿化建设的优化建议

首先,应对惠州市高速公路周边的绿化工程所使用的绿色植物的种类选择进行优化。高速公路的建设环境多是处在较为偏僻的地段,在这一环境中实施绿色植物的种植与培养有着一定的难度,有时甚至会影响绿色植物的成活率,这些影响了绿色工程设计,但是在高速公路的建设过程中,必须克服这些困难,保证绿化效果,使高速公路周围所种植的绿色植物能够充分发挥其功能。

第一,绿色植物的种类应当能够改善高速公路的行车安全。对高速公路路段上的安全位置进行重点的绿化以及优化,使这一路段的绿化植物能够充分保证高速公路的车辆行驶安全。

第二,种植在高速公路周围的植物应当具备提升景观效果的功能,这一功能的实现主要是通过植物配置以及植物塑性,在这一过程中,应当提升景观的塑造效果,展现惠州市的地方特色,通过绿色工程的设计改善整个惠州市的文化传播特色。

第三,惠州市的高速公路绿化目标不仅在于景观的美化或者是生态的建设,而是在于景观建设、生态恢复和安全出行。绿化工程能够将上述三个目标有效的结合在一起,对于深化高速公路绿化功能的建设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其次,在优化惠州市的高速公路绿化时,应当注意调整绿色植物的布置格局;在进行绿色植物布局时,应当考虑高速公路的地理环境、当地的生态环境、惠州市的气候环境等多个因素,只有将这些因素综合在一起,才能够在更加经济的基础上选择出适合的绿色植物种类。根据惠州市的环境,在进行高速公路绿化时,最佳的选择是的本土植物以及优良的外来植物种类。同时,考虑到绿化面积,应栽种一些容易成活且后期维护成本较低的绿色植物,使惠州市的高速公路绿化工程能够进一步发展。

4 结语

高速公路在现代化的城市建设之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对高速公路进行必要的绿化建设,有助于促进城市的长远发展,本文介绍了惠州市的高速公路绿化工程设计的现状,并在绿化现状的基础之上总结了惠州市的绿化理念。惠州市高速公路绿化工程建设的长远发展,对惠州市的高速公路绿化建设的未来发展提出了几点发展建议,期望未来惠州市的高速公路绿化建设能够实现长远的、可持续的发展局面。

参考文献

[1]乔丽书.京港澳高速公路安阳县段绿化设计探讨[J].现代园艺,2014(16):149.

[2]陶佳梁.区域性高速公路景观绿化的设计及施工特点[J].江西建材,2014(6):204.

[3]莫利平.基于构建人-文-境共生体系的高速公路改扩建绿化景观设计[J].公路与汽运,2014(5):146-150.

[4]宫春亭,孙君梅.海南高速公路九所互通立交绿化设计探析[J].中国园艺文摘,2014,30(8):125-127.

[5]钟舜贤.浅谈广西高速公路景观绿化美化的设计[J].中国科技博览,2014,(14):350.

[6]温洁萍.浅析高速公路绿化设计问题及解决方法[J].中国科技博览,2014(11):174.

惠州高速公路规划网 第5篇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巩固和深化全市殡葬改革,加强和规范全市殡葬管理,全面推动全市殡葬事业和谐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发〔2015〕12号)、民政部等9部门《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指导意见》(民发〔2016〕2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强化全省殡葬基本公共服务的意见》(粤府〔2011〕67号)、《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我省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的通知》(粤委办发电〔2014〕70号)、《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全省城乡居民殡葬基本服务由政府免费提供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粤民发〔2015〕37号)和《关于印发〈惠州市民政局 财政局关于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惠民〔2014〕56号)精神,制定本规划。

一、发展基础和面临形势

(一)发展基础

“十二五”期间,我市殡葬事业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和省民政厅的支持指导下,全市各有关部门坚持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群众需求为导向、以强化服务为主线、以开展考核为抓手、以规范管理为保障,认真贯彻实施《惠州市殡葬事业发展“十二五”

规划》,不断加强殡葬管理和改进殡葬服务,推进惠民殡葬、绿色殡葬、阳光殡葬建设,推行节地生态安葬,保障群众基本安葬需求,保护生态环境,殡葬事业发展取得新成效和新进展。

1、殡葬改革得到不断推进。业经市政府同意,实施了《惠州市殡葬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和关于印发《惠州市民政局 财政局关于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民政部等9部门《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指导意见》(民发〔2016〕21号),市委、市政府办转发了《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我省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为推动殡葬改革指引方向和提供依据。

2、生态殡葬设施建设不断完善。依据省民政厅实施“祥安计划”、“长青计划”要求,加快推动殡仪馆、公益性骨灰存放设施、骨灰树葬区、无烟拜祭区、天堂信箱和东江思亲网建设。全市现有殡仪馆4个,经营性公墓7座(另外,惠阳、龙门、仲恺各有1座正在选址待建),公益性骨灰楼(堂)4座,市、县骨灰树葬区5个。“十二五”期间,共投入6800多万元对殡葬设施进行升级改造,市殡仪馆和惠东县殡仪馆被省评为省二级殡仪馆。博罗县殡仪馆于2013年重新改扩建,预计今年投入使用。

3、殡葬基本公共服务实现全覆盖。殡葬基本服务免费纳入政府基本公共服务内容,实现了保基本、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2011年7月1日起,全市农村五保户、城乡低保对象、生活困难的优抚对象以及城镇“三无”人员等低收入群体去世,由政府免费提供殡葬基本服务。2012年底,大亚湾和仲恺实现了城乡 2

户籍居民殡葬基本服务免费。2014年5月1日起,全市户籍人口和在惠死亡的非户籍人口5项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免费。2015年6月1日起,免费项目增至7项,补助标准增至每具1780元。

“十二五”期间,全市共免费提供殡葬基本服务28319宗,免除总金额达3300多万元。我市全面推动殡葬改革,提倡节地生态葬法,从2012年起,每年各举行一次海葬和树葬活动,2014年起凡是参加骨灰海葬的家属给予1000元的政策补贴,2015起凡是参加骨灰树葬的家属给予500元的政策补贴。截至2015年全市安葬参加骨灰海葬和树葬共有276份。

4、殡葬服务管理更加规范。通过开展殡仪馆等级认定、专项整治等工作,加强和规范殡葬服务机构的管理服务。建立殡仪馆“公众开放日”制度,在殡仪馆全面推行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加强殡葬服务价格管理,健全经营性公墓检查制度,推行经营性公墓墓位租用合同、民办殡仪服务机构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实施一年一度殡葬考核,充分发挥政府职能和殡葬信息联络员的作用,强化殡葬管理。

5、生态殡葬取得新进展。“十二五”期间全市共火化遗体77500多具,火化率保持在100%以上。节地生态殡葬逐步推广,全市采取骨灰寄存、自存、节地生态墓葬、深埋不留坟头、树葬、海葬等节地生态葬式的骨灰近58000多份。鲜花祭扫、无烟祭扫、网络祭扫、天堂信箱寄托等逐步推广,文明节俭办丧事渐成主流。

(二)面临形势

1、机遇与挑战。“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对深化殡葬改革提出 3

了更高要求。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继续坚定不移地深化殡葬改革,不断完善殡葬法规,依法加强殡葬管理,加快殡葬事业科学发展。

移风易俗任重道远,几千年来形成“入土为安”的传统丧葬习俗和观念在不少群众、甚至个别党员干部的头脑中依然存在,厚养薄葬新观念、文明办丧新风尚还未被广泛接受,群众支持和参与殡葬改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有待提高。

经济社会转型发展带来人民群众殡葬服务需求新变化。随着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殡葬服务需求呈现个性化、多样化,对加强殡葬人才队伍建设、转变殡葬服务方式、扩大殡葬服务有效供给的要求更加迫切。要继续坚持绿色殡葬、惠民殡葬、阳光殡葬,大力推行节地生态安葬,节约国土资源,改善人与自然关系。

2、问题和不足。我市在落实“十二五”期间的殡葬事业发展目标任务中取得了较好的成绩,较好地完成了阶段性规划目标任务,但是与省的要求、与群众的期盼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一是各县(区)的公益性生态墓园和其他骨灰存放设施建设相对滞后,一些县(区)投入殡葬事业和殡仪服务的资金相对不足;个别经营性公墓用地手续不完善。有的公墓由于历史遗留问题,管理机制尚未理顺。二是目前惠州在基本殡葬服务上已经实现均等化、全覆盖,费用全部由财政兜底。但在选择性殡葬服务的市场消费上,群众仍有墓地昂贵、殡葬费高等诸多抱怨,经营监管有待加强。三是节约土地、保护环境的安葬观念不强,激励引导、规范监管的制度机制不完善,节地生态安葬设施供给不足,节地 4

生态安葬率不高,乱埋乱葬、骨灰装棺再葬、墓位面积超标、过度使用不可降解材料等问题存在。四是殡葬法治建设和文化建设较为薄弱。殡葬法治建设相对滞后,部门协同监管机制职能落实不到位,基层合力执法水平有待提高。在殡葬改革过程中缺乏殡葬先进文化、道德规范和系统理论的引领,殡葬先进文化宣传和现代殡葬公共文化服务平台尚未构建。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保障群众基本安葬需求,坚持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把以人为本、生态文明的理念贯穿于殡葬改革全过程,加大节地生态安葬公共服务产品供给,提供优质人文安葬服务,加强政策激励引导,使满足安葬需求与保护资源环境协调推进,促进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新格局。

(二)目标任务

贯彻落实省殡葬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目标,巩固“十二五”期间我市殡葬管理成果。到“十三五”末,在巩固和提高全市年均火化率的基础上,较大幅度提高节地生态安葬比例,建成一批具有示范效应的节地生态安葬设施,初步形成覆盖城乡的节地生态安葬公共服务网络,全面实行奖补激励政策,骨灰装棺再葬、乱埋乱葬和墓位面积超标得到有效治理,节地生态、移风易俗新风

尚成为殡葬活动主流,为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三、主要任务

1、着力营造一个良好的殡葬改革氛围。充分发挥政府在推动殡葬改革中的主导作用,强化规划、统筹、服务和监管等方面职责,坚持殡葬基本服务的公益性。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发展殡葬事业,营造规范有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殡葬服务需求。加强宣传引导、实行奖励扶持等措施,提高群众对遗体火化的接受程度,继续巩固火化率,特别是偏远山区村镇要实现遗体100%火化。到2020年《关于印发〈惠州市民政局 财政局关于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实施期满后,根据物价浮动情况及时调整完善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标准。

2、着力理顺殡葬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进一步推行殡仪馆、殡仪服务、经营性公墓、公益性生态墓园等服务经营实体与殡葬行政管理、执法机构分设的工作。推行殡葬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加强殡葬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十三五”期间,每年每个殡仪馆要力争完成3-5名从业人员参加岗位职业技能培训;积极发挥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的专业作用,2016年底前每个殡仪馆完成设置社会工作岗位(内设机构)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社工专业人才1-2名,为遗属提供悲伤慰藉、情感关怀、心理疏导、精神支持。到2018年没有落实经营与管理权分离、馆所分设的县区要力争馆所分设。

各县(区)政府要加大殡葬事业经费投入,将殡葬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障殡葬管理工作正常运作。尊重和关爱殡葬职工,加强劳动保护和职业防护,建立健全殡葬特殊行业津贴补贴和走访慰问制度。完善殡葬职工工资福利待遇政策并建立正常增长机制,使工资收入增长与当地经济发展相匹配。

3、着力加强节地生态安葬设施建设。根据已有安葬设施情况和未来需求预测,把握总量、扩大增量、优化存量,科学规划建设节地生态安葬设施,强化安葬设施的生态功能。着力加强城镇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等基本殡葬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提供树葬、撒散、骨灰存放、小型墓等多样化节地生态安葬方式,原则上新建城镇公益性公墓的节地生态安葬率达到100%。严格依法审批经营性公墓,结合实际分别对新建和已有经营性公墓明确节地生态安葬区域的配建比例。对超标准建墓立碑的,要依法通过拆除、绿化等方式进行整治改造。按照绿色城镇化和美丽乡村建设的要求,新建和改造农村公益性墓地,严格执行墓位占地面积规定,减少使用不可降解材料,提高集约化、生态化安葬程度。加强少数民族殡葬设施建设,保障少数民族群众节地生态安葬需求。2020年,全市有条件的乡镇(街)、相对集中的村都应建立起公益性生态墓园或骨灰统一存放设施。

开展优质殡仪服务活动和创建等级殡仪馆工作,结合殡仪馆“公众开放日”和行风建设活动,到2018年,市殡仪馆、惠东县殡仪馆达到省一级殡仪馆标准;博罗县殡仪馆按省二级馆标准完成重建工作;全市各殡仪馆全面完成加装火化设备尾气处理装置,7

其他殡葬设备基本满足殡葬公共服务需求并达到节能减排效果;到2020年,在沿海区域建立一个海葬纪念园,方便群众追思先人;龙门县要根据省二级殡仪馆建设标准,2020年前抓紧完成对殡仪馆进行改(扩)建工作。各县(区)要进一步加强殡葬行业行风建设,规范殡葬行业管理和监督。

4、着力推行节地生态安葬改革。依法大力推行遗体火化、骨灰或遗体公墓内集中安葬,在此基础上,因地制宜创新和推广更多符合节地生态要求的安葬方式。全市积极推行不占或少占土地的生态化骨灰安葬方式,在人口密集区推行以楼、廊、堂、塔、墙等形式存放骨灰的立体安葬方式。倡导建设单人骨灰安葬或双人骨灰合葬占地小于国家规定标准的节地型墓位,提倡地面不建墓基、地下不建硬质墓穴,墓碑小型化、微型化,最大限度降低硬化面积,并鼓励家庭成员采用合葬方式提高单个墓位使用率。积极推广骨灰植树、植花、植草等生态葬式,使用可降解容器或直接将骨灰藏纳土中,不设硬质墓穴和墓碑。倡导骨灰撒海、撒散等不保留骨灰的安葬方式。

5、着力培育现代殡葬文化。把推行节地生态安葬与倡导厚养薄葬、保护生态环境、造福子孙后代结合起来,厚植符合节地生态、绿色环保要求的安葬理念,培育具有时代特征、民族特点、群众基础的殡葬行为规范。充分依托现有殡葬设施资源,建设一批生命文化教育基地,打造优秀殡葬文化传承平台。积极推广现代文明的殡葬礼仪和殡葬用品,坚决抵制迷信低俗、奢侈浪费等不良丧葬风气,切实增强参与节地生态安葬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 8

觉。大力倡导网络祭扫、鲜花祭扫、踏青遥祭、植树缅怀、无烟天堂等文明低碳祭扫方式,积极组织集体共祭、社区公祭、家庭追思等现代追思活动,弘扬慎终追远等优秀传统殡葬文化,引导群众逐步从注重实地实物祭扫转移到以精神传承为主上来。

6.着力推进殡葬管理信息化建设。加强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规范殡葬服务单位业务档案管理,积极推行殡葬管理服务信息公开。加快推进殡葬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建设,建立部门之间人口死亡信息交换、共享机制。推动“互联网+殡葬”健康发展,发挥互联网、大数据在殡葬改革宣传、殡葬行政监督、殡葬服务、祭扫追思方面的作用。鼓励殡葬服务机构面向群众个性化需求,利用互联网技术提升殡葬服务效率和精准度。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推行节地生态安葬。

积极争取党委、政府重视,将推行节地生态安葬作为深化殡葬改革的重要内容,纳入“十三五”规划,摆上议事日程,健全工作机制,加强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确保政策措施落到实处。民政部门要牵头做好政策标准制定、组织实施、审批监管等工作。发展改革、科技、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林业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做好安葬设施规划建设,加大节地生态安葬公共服务供给,完善惠民殡葬政策和激励引导措施,依法查处非法占地建坟,强化殡葬活动的生态环境监管,推动环保殡葬新技术、新产品研发应用,结合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改进殡葬服务管理,支持保障推行节地生态安葬。注重发挥

乡镇、街道、城乡社区的独特优势,探索建立基层殡葬信息员制度及殡葬信息源采集、报告和预警机制,加大对乱埋乱葬、骨灰装棺再葬、违规建墓的事前预防和源头治理力度。

(二)科学合理制定发展规划,积极稳妥推动殡葬改革。各县(区)政府要按照本规划确定的任务和要求,结合实际,组织制定本县(区)“十三五”期间殡葬事业发展规划,细化分解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要根据本县(区)人口的数量及分布情况,科学合理地制定公益性骨灰存放设施、公益性生态墓园建设总体计划并报市民政部门备案。

(三)建立殡葬管理目标责任制,确保殡葬管理措施落实到位。

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要逐级建立殡葬管理目标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进一步巩固和深化殡葬改革。要贯彻落实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及现有各项殡葬管理政策,各级政府要加大殡葬管理执法力度,坚决禁止收费默许土葬,以罚款代替火化,坚决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违规殡葬行为。党员、干部要带头推动殡葬改革,带头遵守殡葬改革政策,凡是违反规定搞土葬的干部、党员,一律以党纪政纪处理。

要改变“重遗体火化,轻骨灰管理”的现状,把骨灰存放设施建设纳入殡葬管理考核目标,因地制宜,切实加快公益性骨灰存放设施和生态墓园建设,并规范管理。健全公墓年检制度,加强规范公墓建设和管理。

(四)加强殡葬行风建设,建立殡葬管理长效机制。严格履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落实殡葬事业单位管理责任。进一步加强对殡仪馆、经营性公墓、骨灰楼堂、殡仪服务站、殡葬用品市场等殡葬服务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规范殡葬服务单位内部管理,加强行业自律,不断提高殡葬服务单位管理水平和殡仪服务质量。在进一步完善以减免基本殡葬服务费用为主要内容的惠民殡葬政策基础上,指导和推动有条件的地方建立节地生态安葬奖补制度,把树葬、海葬、格位存放等不占或少占地方式生态葬法,纳入奖补范围,鼓励群众积极参与。群众有意愿且有条件的地区,可为不保留骨灰者建立统一的纪念设施,利用重要传统节日组织开展祭奠活动,缅怀逝者、教育后人。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积极探索建立环保殡葬用品补贴制度,对带头推行无毒、可降解环保用品的殡葬服务单位或使用者亲属,给予适当奖励或补贴,推动环保殡葬用品的推广应用。

(五)强化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殡仪改革的宣传教育工作。树立正确舆论导向,充分发挥媒体、殡葬服务机构、基层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等在宣传教育方面的作用,用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宣传节地生态安葬的重大意义、法规政策和实践成果,凝聚全社会的思想认同。开展节地生态安葬示范活动,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大胆探索、先行先试,逐步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有效模式。注重实践养成,坚持清明节等重要节点集中宣传与日常引导相结合,积极组织开展殡葬服务机构开放日、节地生态安葬宣讲、集中撒海生态安葬 11

等活动,加强对群众治丧观念和治丧活动的正向激励引导,培育和树立文明节俭、生态环保、移风易俗的殡葬新风尚。

惠州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第6篇

第一条 为合理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 依法建设城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结合惠州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惠州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实施城市规划和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四条 城市规划是进行城市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使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城市规划一经依法制定,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或废止。

第五条 城市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下列原则:

(一)与珠江三角洲城市发展战略相衔接,与惠州市城镇体系规划相协调,正确处理近期建设与远景发展、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的关系,以利于经济的持续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

(二)应当采用组团式的城市布局,根据当地的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历史情况和现状特点,统筹兼顾、综合部署。

(三)保持城市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合理确定土地使用强度,有效控制人口密度。

(四)保障社会公众利益,统筹兼顾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城市交通和市容景观。

(五)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城市水源,发展城市绿化,保护城市自然山体、河湖水面、风景名胜区、城市景观河段和具有历史意义、文化艺术、科学研究价值的文物古迹、建筑物、建筑群等。

(六)旧城改造,应当与加强维护、调整布局和实行统一规划,成片分步实施相结合,合理调整用地,降低建筑密度,改善城市环境、交通,增加公共绿地、公建公益用地,完善生活服务配套设施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增强城市的综合功能。

(七)新区建设应当遵循“先地下,后地上”和统一规划,统一征地,统一开发,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的建设程序。

(八)在同一个城市规划区内应当采用和执行统一的城市规划标准、建设标准与准则。

(九)惠州市区的旧城改造,应以西湖景区为主调,以保护西湖景区和湖岸、江岸景观为前提,严格控制建筑功能性质、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建筑风格,扩大和预留公共活动广场、绿化广场和空间视线通廓,丰富沿湖、沿江建筑空间轮廊线,与西湖自然山水景观相协调。

第六条 城市规划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规范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

第七条 惠州市规划局是惠州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城市规划及惠州市区规划区内(含仲恺高新技术开发区)的规划管理工作和组织实施本规定。

各县(市)规划局是本级人民政府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主管全县(市)的城市规划及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规划区的规划管理工作。

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局是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主管本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惠城区规划办是惠城区人民政府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主管惠州市区规划区外城区政府所辖各镇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各建制镇按市、县(市、区) 人民政府赋予的规划管理职权,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第八条 各级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接受上一级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计划、国土、房产、公用事业、园林、公安、消防、工商、供电、邮电、供水、水利、燃气管道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规定协同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实施城市规划管理。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协助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管辖区内的违法建设。

第九条 市、县(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城市规划监察机构,分别负责其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监察工作,业务上受同级城市规划主管部门领导。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本规定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编制与审批

第十一条 编制城市规划必须遵循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及其实施细则,遵守有关城市规划的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十二条 编制城市规划一般按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进行。在编制总体规划前,应根据实际需要编制总体规划纲要。在总体规划基础上根据实际需要可编制分区规划。

编制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及其它各项建设规划,必须有城市空间景观环境设计的内容,应加强城市轴线、道路对景、视线通廊和城市的第五立面设计。

纳入《惠州市南部地区规划》范围的各镇总体规划必须按《惠州市南部地区规划》要求进行编制、修编。

在惠州市区、惠阳市区、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各县城镇城市规划区内

的行政区、建制镇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不再编制行政区、建制镇的总体规划。

城市的重要地区、重要专项设施规划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十三条 城市规划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规划资质等级的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进行编制。编制规划必须具备勘察、测量及其它必要的基础资料,使用的地形图一律采用1954年北京座标系统和1956年黄海高程系统。

第十四条 惠州市区和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总体规划由惠州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各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总体规划和惠州市人民政府指定由其审批的重点镇的总体规划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其它建制镇的总体规划在县(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所在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第十五条 惠州市区规划区内的分区规划、详细规划由惠州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详细规划由开发区管委会组织编制;各县(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惠州市区规划区外惠城区人民政府所辖各镇的分区规划、详细规划由所在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第十六条 城市规划实行分级审批制度。

惠州市城镇体系规划、惠州市区、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惠阳市市区总体规划和现状人口在10万(含10万)以上镇的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审批;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及惠州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重点镇的总体规划由惠州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省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备案;其余各镇总体规划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并报惠州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城市总体规划在审批前,应按审批权限由相应的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技术论证和鉴定;各级人民政府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批总体规划前,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

惠州市区规划区内的分区规划和惠州市人民政府指定地段的详细规划及占地面积超过10公顷(含10公顷,下同)的详细规划由惠州市人民政府审批;惠州市区规划区内涉及水口、

马安、陈江、汤泉等地段及其它用地不足10公顷的详细规划由惠州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批;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详细规划经惠州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后报惠州市人民政府审批。

惠州市区规划区外惠城区人民政府所辖各镇的分区规划、详细规划经惠城区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后报惠城区人民政府审批;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分区规划、详细规划经大亚湾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开发区管委会审批。

各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规划区的分区规划及其指定地段详细规划和用地在5公顷(含5公顷,下同)以上的详细规划经各县(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用地不足5公顷的详细规划及各县(市)所辖镇的分区规划、详细规划由各县(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惠州市区重要地区、重要设施的专项规划和惠州市辖区内重要地段建设规划由惠州市人民政府审批;各县(市)和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重要地区、重要设施的专项规划和重要地段建设规划由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中涉及与市区城市总体规划相衔接的,报惠州市人民政府审批。

凡被国家、省列为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和风景名胜保护区域的规划建设项目,由惠州市人民政府审议通过并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七条 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重要建设项目规划经批准后,城市人民政府应予公布。

第十八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对已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审批机关备案;但涉及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中的道路网络、公共用地、绿化用地等重大变更的,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原审批机关审批。

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总体规划涉及前款局部调整及重大变更的按原审批程序办理。

第三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十九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在编制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阶段,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提出选址申请,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按以下权限受理申请后,在法定工作日30日内核发选址意见书:

(一)建设项目在惠州市区城市规划区的选址意见书由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发。

(二)建设项目在县(市、区)内的,其项目建议书属惠州市和县(市、区)计划主管部门审批的,选址意见书由其城市规划主管部门( 惠州市区城市规划区外惠城区人民政府所辖各镇的由其规划办)核发, 其项目建议书属国家、省计划主管部门审批的,选址意见书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并报惠州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后,由省规划主管部门核发。

第二十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先取得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国土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使用土地手续:

(一)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的;

(二)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征为国有建设用地的;

(三)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由农业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

(四)单位或个人购买私有房屋进行新建、扩建、改建或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第二十一条 市、县(市、区)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之日起应当在法定工作日30日内审批。经审核同意的,发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经审核不同意的,应以书面答复。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满一年仍未向国土主管部门申请用地,又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延期的,其持有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并由市、县(市、区)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予以公告。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和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二条 需改变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所核定的土地使用性质、位置、界限等内容,必须先向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依法批准变更的,方可向国土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载明的用地单位、界址、面积、使用性质等内容,必须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相一致。

第二十三条 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参照年度城市建设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和实施城市规划的需要,确定年度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用地总量。

第二十四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由项目所在地市、县(市、区)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但在惠州市区城市总体规划重要控制区内的,核发前应报惠州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二十五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转让,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应根据批准的详细规划提供出让地块的位置、范围、规划用地性质、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停车场(库)、配套设施等项规划要求后, 由国土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以协议、招标、拍卖等方式出让的,受让方应持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到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由国土主管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手续。

第二十六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符合法定转让条件进行转让的,受让方应当执行原出让合同中规定的规划设计条件,并由受让方持国土主管部门批准的土地转让合同书向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换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在开发和经营土地活动中,未经原审批的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变更出让合同中的规划要求。

国有土地使用权需要分割转让的,该土地规划确定的道路、广场、公共绿地、市政公用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建设项目,必须在分割转让合同中明确受让的实施责任。

第二十七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在抵押期间内,不得改变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使用性质和规划要求;因债务需要处分抵押土地使用权的抵押处分后,必须持有效法律文件向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换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八条 城市道路、广场、绿地、风景名胜区、文物古迹保护区、市政公用设施、学校、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农副产品集贸市场、公共停车场、车站等现有和规划的用地,未经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改变其使用性质。

第二十九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申请临时建设用地,必须先向市、县(市、区)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并取得其核发的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国土主管部门申请领取临时建设用地使用证。

批准临时建设用地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超过期限的,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无效。

临时建设用地有效使用期限内,因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需要,原审批部门可以作出终止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决定。

退出临时用地时,使用单位或个人应按规划要求整治环境。

禁止在临时用地上建永久性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第四章 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

第三十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的所有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向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报建手续,取得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开工手续。

第三十一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下列权限核发:

(一)在惠州市区城市规划区内的,由惠州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发。

(二)在各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及所辖各镇内和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由各县(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和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在惠州市区城市规划区外惠城区人民政府所辖各镇内的,由惠城区规划办核发; 其中与惠州市区城市控制区相衔接的建设工程,在核发前应先报惠州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持书面申请报告、有关部门批准建设的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效复印件、土地使用的批准文件及用地红线图有效复印件,向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收齐上述资料之日起20个法定工作日内提供建设工程规划红线及规划与建筑设计条件。

(二)根据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提供的建设工程规划红线及规划与建筑设计条件编制的建设工程规划与建筑设计方案,提交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审定。

(三)根据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审定的设计方案,作出并持建设工程施工图件正式办理报建。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应自正式报建之日起20个法定工作日内作出答复,符合规划要求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申请者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按规定向城建档案馆(室)交付建设工程竣工档案资料保证金后,方可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三条 建设工程应按规划要求的期限开工和完工。建设工程的主体工程逾期未建成的,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可依据城市技术规范、社会公共利益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作出变更设计的决定。

第三十四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核发之日起一年内尚未开工又未事先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延期的即自行失效。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名称应与用地、项目批文等证件上的单位或个人名称相一致。

第三十五条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在办完施工手续后,应在开工前20个法定工作日内报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现场放线、验线后方可施工。

第三十六条 建设工程的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城市规划和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提供的设计要求及有关设计规范、规定进行设计。建筑单体方案和群体方案的设计,应考虑地方风貌和特色,形式要多样化,空间艺术和第五立面要丰富。

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和核定的座标、高程要求进行施工,不得侵占城市公共用地作为施工场地。

第三十七条 建设工程经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确需修改立面、结构设计和变更使用性质、功能布局的,必须报原审批的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竣工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未报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改变使用性质和擅自开(堵)外墙门窗、封闭阳台、搭建棚盖或在天台上建设建(构)筑物。

第三十八条 在城市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纪念性建筑区、城市绿地、体育运动场所、学校、机关办公场所等区域内,不得建设与其无关的建(构)筑物,不得拆除围墙建设经营性的建(构)筑物。

城市道路两侧建(构)物的退缩地带,为绿化和人流集散地,不得改变其使用性质。

在城市立交桥控制范围内和城市桥梁、高架路、人行天桥引桥下,不得建设建(构)筑物,城市立交桥的控制范围内,应进行绿化。

公路两侧规划红线外,在国道各20米,省道各15米,地方道路各10米范围内应进行绿化,不得建设永久性或临时性建(构)筑物。

第三十九条 在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中,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工程应按规划配套建设和交付使用。未按规划配套建设又不改正的,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暂缓受理该项目的城市规划管理验收和该建设单位其他建设工程的报建。

第四十条 旧城区应实行分区成片改造,不得单栋改建、扩建和拆建。旧城区内危房的维修只准按原高度、原结构,在不影响四邻安全,基本符合消防要求的前提下进行。

第四十一条 东江惠州辖区河段、西枝江惠州辖区河段整治和岸线利用,应符合城市防洪排涝、水质保护、道路交通、滨江绿化、文物保护及沿江建筑景观等要求,建设环境优美的风景游览河段。

惠州辖区内海岸线开发、利用,应符合渔业、资源利用保护、港口发展、环境保护和发展滨海旅游的要求,建设海滨游览海岸。

第四十二条 城市规划区内临时建设,必须报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协调其他主管部门意见后,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现有道路、规划道路及建筑退缩地带。

(二)临时建(构)筑物,不得超过二层,高度不超过7米。

(三)临时建(构)筑物不得妨碍交通和消防通道。

(四)不得超过批准的使用期限,不得办理产权证书和买卖;使用期满应自行拆除和按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的要求清理现场环境。

(五)在批准的有效使用期限内,因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需要,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可以作出提前拆除的决定。

第四十三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应符合城市规划。设置户外广告的地区、路段和设置要求,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广告行政主管部门、城管、公安等有关部门划定;广告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会同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对户外广告申请进行会审。重要地区、路段广告牌和单板面积或拼装总面积5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广告牌等的设置,应经县级以上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户外广告的设置不得阻碍城市景观视线,不得影响交通消防安全,不得在国家机关、学校、公园、纪念碑和文物保护单位周围的建筑控制地带及各级人民政府禁止设置、张贴户外广告的区域内设置、张贴户外广告。

第四十四条 设置户外城市雕塑、纪念碑,应报县级以上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

第四十五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在办理专业管理其他验收和全面验收前,应报原审批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规划验收。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在法定工作日20日内予以验收。符合城市规划管理要求的,应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的,不得投入使用和办理接电、接水及房地产确权登记。

第四十六条 建设工程验收合格6个月内,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向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报送该项建设工程的全套规划与建设竣工档案资料(含地下工程与管网及配套建设竣工资料),经城建档案馆(室)签收后如数退还档案资料保证金。逾期6个月未报送或报送的档案资料不全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并由城建档案馆(室)补测补绘该项工程的档案资料,费用在该项目工程保证金中列支。

第五章 城市勘测的规划管理

第四十七条 惠州市区城市规划勘察测绘业务由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各县(市、区)的城市规划勘察测绘业务由各县(市、区)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四十八条 城市规划区地形图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统一管理,统一使用国家1954年北京坐标系统、1956年黄海高程系统以及统一的图幅分幅和编号。

第四十九条 凡进入惠州市辖区内城市规划区从事城市勘察测绘业务的单位或个人,需向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交验省建委统一核发的城市规划勘测资格证书。

承担城市勘察测绘业务的单位,必须执行建设部颁发的城市勘察测绘规范、标准和规程。勘察测绘成果、资料必须经当地城市规划勘察测绘管理部门审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按有关规定要求提供使用。

第五十条 规划测绘资料属国家保密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抄、转借和复制,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第五十一条 城市规划专用测量标志是实施城市测绘工作的依据,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损坏测量标志。如需移动,须按审批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章 城市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二条 违法建设的查处,按以下分工进行:

(一)经审批的建设工程,建设和使用过程中发生违法建设的,由审批的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查处;

(二)越权审批和其它违法审批建设的,由上一级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查处;

(三)未经审批的违法建设,惠州市区(含惠城区范围)的按市、区、各镇(办事处)《三级责任书》的规定分级查处;各县(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由其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查处。

(四)重要地区的违法建设、重大违法建设以及认为应当由其直接管辖的违法建设,由惠州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查处。

第五十三条 各建设、施工、设计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对各项建设工程的检查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阻挠和刁难。

第五十四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根据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的通知,协助制止和处理违法建设。对不执行违法处理的建设工程不予拨款、工程结算,不予供水、供电,不予办理户口入户、工商营业执照、房地产确权登记。

第七章 处 罚

第五十五条 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由市、县(市、区)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违法建(构)筑物。

第五十六条 擅自改变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准的用地单位、位置、界址或使用性质的,由原审批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停止受理建设工程的申报手续;逾期不改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无效。

第五十七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影响城市规划又不能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市、县(市、区)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没收违法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造成公用设施和其他设施损坏的,当事人应当修复或负赔偿责任;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市、县(市、区)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市、县(市、区)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其补办手续。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投入使用后,未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改变使用性质和建筑面貌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以上各项罚款的数额为单项工程土建总造价的5%至15%。

第五十八条 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使用期限届满未退出的,或使用期限未满但城市建设管理需要限期退出而不退出的,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强制执行。

第五十九条 违法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明确不予补办报建手续和办理产权确认的,不得给予补办报建手续和确权登记;明确保留使用或暂时使用的违法建设部份,不得买卖、租赁和转让,房屋产权登记时,应注明违法建设面积、位置和处理结论。因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需要拆除时,违法部份不予补偿和安置。

第六十条 违反本规定设置户外广告的,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广告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或拆除,逾期不改正或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当事人承担。

第六十一条 违法建设当事人不停止违法建设强行施工的,城市规划监察队可采取措施强行停止施工;违法建设当事人逾期不拆除限期拆除的违法建(构)筑物的,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强制拆除。强行停止施工费、依法强制拆除费由违法建设当事人承担。

第六十二条 违法建设当事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不按期到指定单位缴交罚款的,从逾期之日起,每天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

违法当事人未执行处罚决定的,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暂不受理该当事人其他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报建申请和竣工验收等事项,直至行政处罚执行完毕。

第六十三条 对违反城市规划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可以作出如下处理:

(一) 对房地产开发、设计、施工的单位提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警告、罚款、降低其资格等级或取销其资格的处分。

(二) 对建设、设计、施工单位的有关责任人提请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四条 单位或个人违反旧城区房屋改建、扩建规定,危及四邻建(构)筑物安全和正常使用的,应采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五条 拒绝、阻碍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及城市规划监察机构工作人员执行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 对违反城市规划法律、法规和本规定造成违法的审批责任人,由所在单位或上级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城市规划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按照行政复议条例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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