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犯罪范文
会计犯罪范文(精选12篇)
会计犯罪 第1篇
近年来, 会计造假一直一个倍受关注的热点话题。所谓的会计造假是指财务人员或公司管理层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 编制虚假财务报表, 虚增利润或者隐瞒利润以达到某种目的。马克思曾说过, “经济越发展, 会计越重要”, 说明会计在经济发展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 是经济管理运营环节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因此, 会计造假现象的蔓延, 不仅会损害国家及企业的经济利益, 也误导了会计信息使用者, 更有甚者, 会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不利于经济管理的有序运行。
当会计造假行为违法了相关法规, 就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会计犯罪。陈红、刘琪瑶等 (2002) 提出, 会计犯罪是会计人员在经济活动中利用工作职务之便, 为谋取非法经济利益, 直接或间接实施侵害社会经济关系和经济秩序, 触犯国家刑律而应当受到处罚的行为。
国内关于会计造假与会计犯罪的研究文献大多集中于概念、会计造假手法以及对会计造假的监管。罗韵轩等 (2002) 通过安然公司会计造假事件, 理性反思了我国上市公司会计现状, 并从会计理论与实务的角度对我国上市公司会计造假问题进行了深入剖析和探讨。而陈红 (2002) 针对会计虚假信息严重泛滥, 会计人员直接或间接参与经济犯罪的现象日益增多, 提出会计犯罪的概念, 对会计犯罪的内涵及外延进行了界定。程安林等 (2005) 从博弈论的角度对会计造假和监管进行了理论分析, 构建了会计造假与监管的博弈模型。甘群 (2006) 深入研究了会计舞弊手法。冯述娜 (2008) 详述了存在于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会计会计信息加工处理和报告过程中的会计造假手段。程安林等 (2009) 运用经济学的理性人追求效用最大化原理、博弈理论、行为经济学的研究成果对会计造假的深层激励予以经济学的分析和解释, 文章提到, 会计造假是出于个人实体追求效用最大而对社会产生的负面影响, 是造假主体追求利益与监管在最小支出下博弈后利益均衡的结果。杨欣 (2010) 认为多数人易混淆会计违法与会计犯罪, 因此深入分析了会计违法和会计犯罪的特征, 明确了会计违法和会计犯罪的关系, 进一步分清了会计违法和会计犯罪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彭海红等 (2013) 从会计犯罪手段、会计犯罪特点以及预防会计犯罪的途径和措施三个大的方面对会计犯罪问题进行了探讨。
关于会计犯罪的实证研究极少, 我国程安林等 (2013) 学者有针对性地从公司内部控制层面出发, 实证研究了沪深A股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的形式有效性与会计舞弊的关系进行研究, 结果表明, 内部控制的形式有效性因素与会计舞弊行为的关系不显著, 这说明关注内部控制制度形式上的完善无法从根本上防范会计舞弊。
2 会计犯罪的特点
会计犯罪是一种复杂的现象, 除了其他原因外, 市场经济的竞争性和逐利性, 使一些人为了追求高额收益而不择手段, 以至不顾以身试法进行犯罪活动, 也成为产生这类犯罪的重要原因。从最近几年来对会计犯罪的情况考察, 可以看到这类犯罪具有如下主要特征:
2.1 犯罪数量大幅增加, 明显呈上升趋势
自2002年安然事件后, 紧接着发生的世通事件和施乐事件, 是近些年来发生在美国的世界级大公司财务丑闻案件。国内方面, 通过查看证监会网站上公布的信息及行政处罚决定公告, 发现, 截至2013年12月底, 有10家上市公司因财务造假而遭受证监会处罚, 9家上市公司因为财务造假正在接受调查, 这是证监会披露出的所监控到的会计造假案, 未发现的造假案以及未上市公司的会计造假案的数据可能远远大于监控到的数据。尽管政府部门规范制度, 司法机关严厉打击, 审计部门强化监督, 但这类犯罪的增长趋势并未得到遏制。
2.2 大案要案显著增加, 犯罪金额巨大
会计犯罪中的大案要案明显增加。例如, 对猴王集团及ST猴王的审计结果发现, 猴王集团上报总资产为34.14亿元, 核实数为8.95亿元;账面负债26.96亿元, 核实数为33.12亿元;账面亏损3.05亿元, 核实数为34.92亿元。该公司1994年到1996年年报显示三年的炒股收益高达5200万元, 而实际是动用10亿元巨额炒股, 炒股亏损2.896亿元。
1998年中国证监会对红光实业公司进行调查发现, 红光公司在股票发行上市申报材料中称1996年度盈利5400万元。经查实, 红光公司虚报利润1.57亿元, 1996年实际亏损1.03亿元;红光公司上市后, 在1997年公布的中期报告中, 将亏损6500万元虚报净盈利1674万元, 虚构利润8174万元;在1998年4月公布的1997年年度报告中, 将实际亏损2.2952亿元披露为亏损1.98亿元, 少报亏损3152万元。
2001年, “郑百文公司”上市前虚增利润1908万元, 并据此制作了虚假上市申报材料;上市后三年采取虚提返利, 费用挂帐, 无依据冲减成本及费用、费用跨期入账等手段, 累计虚增利润1.439亿元。
2001年8月3日, 证监会对“银广厦”正式立案调查, 查明该公司通过伪造购销合同、伪造出口报关单、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伪造免税文件和伪造金融票据等手段虚构主营业务收入, 虚构巨额利润7.45亿元。
2.3 企业犯罪日益增多, 危害社会十分严重
近年来, 一些公司、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以谋取不法经济利益的犯罪活动滋长蔓延, 屡禁不止, 根据有关资料揭示, 在会计犯罪中, 单位犯罪日益增多, 特别是一些重大案件, 往往为单位实施的犯罪, 对社会造成十分严重的危害。例如, 猴王集团、红光实业、郑百文公司、银广厦、三九医药、活力28、幸福实业、重庆华立、上海嘉宝实业等上市公司, 通过编造虚假进账单、虚增应收帐, 虚增库存、虚提返利、少计费用、费用挂帐、违规账务处理、虚评资产等手段, 提供失真财务报告, 向会计信息使用者传递虚假会计信息, 以谋求自己的私利, 其行为严重扰乱了会计市场秩序。
3 会计造假及会计犯罪的防范
无论会计造假还是会计犯罪, 最终都会给企业、社会及各利益相关方带来损害, 情节严重的情况下, 甚至会扰乱社会正常经济秩序, 给国计民生带来不可小觑的危害。因此, 为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有效运行, 促进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 有必要从企业内部和外部着手, 一起努力防止这种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3.1 内部措施
从企业内部的角度来看, 主要建议采取以下措施来防范会计造假及会计犯罪:
(1) 严格执行国家法律及企业会计准则。
保证企业按照国家相关法规的规定运行, 加强企业高管层及内部员工的法律素养, 营造遵纪守法的文化氛围, 杜绝钻法律的空子而为自己或企业谋取私利的行为。会计人员的行为是否构成会计犯罪, 需要考虑其是否遵守会计法及会计准则的要求。企业高管层更不应给予会计人员压力, 使其编制虚假会计报表。
(2) 完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
尽管程安林等 (2013) 的研究表明, 企业内部控制形式的有效性并不能从根本上防范会计舞弊, 但是, 如果一个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 内部控制制度不能有效执行, 那么企业就会存在很大的舞弊风险, 企业的经营活动也很难有序进行。因此, 完善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不仅能规范企业的会计管理体制, 而且, 更好的监管也会保障企业会计人员的舞弊风险降低, 从而防范会计犯罪。
(3) 加强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
企业的经营活动由会计人员进行记录, 最后也由会计人员编制企业财务报表, 那么, 加强企业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就显得尤为重要。有的会计人员为了谋取私利铤而走险, 导致会计造假事件不断发生, 更有甚者导致会计犯罪行为。因此, 为了减少会计造假或会计犯罪行为, 就要加强企业会计人员队伍的道德建设, 强化会计人员的风险意识及责任意识。
3.2 外部措施
聘请专业第三方 (如会计师事务所) 对企业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但需要避免第三方与企业有经济利益关系, 防范企业“购买审计意见”的行为。外部监管相对于内部监管更有效, 但是对于注册会计师的聘任, 应由企业内部审计委员会来执行, 而应避免由高管出面。
摘要:会计造假及会计犯罪都会损害各方利益, 阻碍国家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行。通过整理我国学者对会计造假及会计犯罪问题的研究, 对会计犯罪的特点进行了描述, 并从企业内部和外部两方面入手, 为会计造假及会计犯罪的防范提出自己的建议。
会计职务犯罪面面观 第2篇
舆情:会计职务犯罪面面观
核心提示:日益高发的的会计职务犯罪成为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焦点。
编者按:中国会计视野网搜集了2014年以来宣判的会计职务犯罪的27个案例。从犯罪主体看,有总会计师、财务总监、会计、出纳和报账员。从犯罪名目看,涉及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职务侵占罪、非法经营罪、虚开增值税发票罪和私分国有资产罪等9个犯罪名目,其中又以贪污和挪用公款罪居多。对于频发的会计职务犯罪,网民的关注点多集中在社会问题、量刑过轻和财务管理漏洞等方面。通过这些案例,一方面警省会计从业工作者要加强自律观念,另一方面,如何有效地预防和遏制财务人员职务犯罪引起社会共同关心的问题。只有通过不断加强对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完善会计制度、健全内部单位控制制度和完善会计法律责任体系等多方面才能有效预防会计职务犯罪。
浅析经济犯罪侦查中的司法会计检查 第3篇
[关键词]经济犯罪侦查;司法会计检查;检查方法
一、司法会计检查的产生与发展
司法会计检查在我国的出现是在20 世纪80 年代后期。[1]改革开放以来 ,不法分子利用我国经济转型时期存在的体制弊端,大肆侵吞国家财产,各类经济、职务犯罪案件急剧上升,且手段十分隐蔽、狡诈,给查处工作带来较大的困难。鉴于此,1985 年6 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为了适应反腐斗争的需要,在大连召开了全国检察系统刑事技术座谈会,首次提出了在全国省市两级检察机关设置司法会计鉴定门类,并纳入检察刑事技术系列。到目前为止,全国检察机关已基本配备了司法会计人员,少数省市还建立了司法会计鉴定所,司法会计也由原来的主要为检察办案服务扩大到为公安的经济侦查、法院民事、行政、经济案件的诉讼提供鉴定结论和技术服务。在我国检察机关配备司法会计人员的同时,司法会计的教学与理论研究也同时展开。20 世纪80年代初期,司法部在制订高等院校法学专业教学计划时,将司法会计列入了计划,作为法学专业的选修课程,并陆续地出版了几本司法会计教材。
二、司法会计检查的概念
司法会计检查,是指司法会计人员为了查明案情,对案件所涉及的财务会计资料及相关财务,进行专门检查的一项司法会计活动。[2]通俗地讲就是指法律诉讼活动中所进行的查账、查物活动。其目的是为了寻找、发现、收集和固定有关财务会计资料和财务状况方面的诉讼证据。[3]在法律诉讼中,除当事人或有关财务会计资料和财产状况方面的诉讼证据外,只有通过司法会计检查才能寻找、发现、收集和固定证据。
三、司法会计检查的技术方法
(一)司法会计检查的查账方法
该类方法中包含的详查法、抽查法、顺查法、逆查法、审阅法、核对法和比较分析法,这些方法都是移植审计学的方法形成。其原因是司法会计学和审计学都是对财务收支进行检查和鉴证,其对象是同一的,只是前者必须与案件有关,比较特殊,后者则与生产经营全过程有关,比较普遍。司法会计检查与审计都是以查账方法对财务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检查,并且在检查过程中所用方法的程序也大致相同。
按照检查书面资料的数量,司法会计检查的查账方法分为详查法和抽查法。详查法可以全面查清发案单位所存在的问题特别是对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违反财经法纪行为一般不易疏漏,保证了检查质量,但工作量太大,耗费人力和时间过多,查账成本高。[4]使用抽查法要明确司法会计检查重点,该方法省时省力,具有效率高、成本低和事半功倍的效果,缺点是司法会计检查结果过分依赖抽查样本的合理性,一般抽查法用于犯罪事实已较明确的情况。
按审查书面资料的技术,司法会计检查的查账方法分为审阅法、核对法、比较分析法。审阅法的运用较为广泛,主要是审阅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核对法主要是对凭证、账簿和报表等书面资料之间的有关数据进行相互对照检查,借以查明证证、账证、账账、账表、表表之间是否相符,从而取得有无错弊的书面证据,在实际工作中,一般是审阅法与核对法结合起来使用。比较分析法是对被检查单位的当期会计资料与历史资料,计划指标与正常指标进行比较分析,并与同行业正常水平比较,以此来提示问题,寻找线索,便于调查。
(二)司法会计检查的实物检查方法
该类检查方法是在盘点过程中对所盘物品进行观察,以获得准确数据。盘点法按组织方式分为直接盘点和监督盘点两种。[5]进行直接盘点时,对于容易出现舞弊行为的现金、银行存款和贵重的存货应采用突击盘点;对于大宗的存货,应采用抽查盘点。监督盘点则为了明确责任时,司法会计检查人员不亲自进行盘点的情况,由经管财产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进行实物盘点清查,而司法会计检查人员只是在一旁对实物盘点进行监督,如果发现疑点则要求复盘核实。
(三)司法会计检查的侦查辅助方法
由于司法会计检查的主体是侦查人员,法律规定赋予侦查人员侦查权。侦查人员在进行司法会计检查的过程中,为了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搜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分子、保证侦查活动的顺利进行,可以使用侦查辅助方法。侦查辅助方法分为两类:即专门调查工作与强制措施。专门调查工作包括勘查、询问证人、讯问被告人、搜查、扣押物证、书证等。其中常用的方法有勘查、询问证人、讯问被告人搜查、扣押物证。
在司法会计检查过程中,司法会计检查的这三类方法应结合起来使用,才能较为快捷地侦破各种经济犯罪案件。为了更好地进行司法会计理论研究,使理论和实践相结合,以指导实际工作。建议国家司法部等相关部门尽快组建全国性的司法会计学术组织,以加强司法会计技术的应用和推广。
四、目前我国司法会计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司法会计工作缺乏统一的法律规范
司法会计工作是司法诉讼活动中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取证工作,理应有完善和明确的法律规范。[6]但在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三部诉讼法典中及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中,几乎都没有直接对司法会计工作作出规范,只是从司法鉴定方面进行了一般性的规定。而仅有这些司法鉴定方面的一般性规定,是难以对司法会计工作的开展给予科学和明确的指导的。没有对司法会计工作的统一的法律规范,势必导致司法会计实践工作的“无法可依”、“无章可循”,从而出现诸多问题。这既影响到司法会计工作的科学、规范的完成,更影响到司法工作的公正性。
(二)司法会计人才资源缺乏
目前我国司法会计人才资源的缺乏可以从数量和质量两方面来看:从数量上看,目前在我国公、检、法、司和社会中介机构中从事司法会计实践工作的人员以及在个别高校中从事司法会计教学与研究的人员的数量是非常少的。从质量方面看,目前分布在各方面的从事司法会计实践与教学、研究的人员,其所具备的专业理论知识主要是会计学或者审计学,只具备很少或者基本上不具备开展司法会计工作所必需的法学、侦查学、司法鉴定学和司法会计学方面的专业理论知识和实践能力。
(三)司法会计理论研究沉闷和滞后
客观上讲,目前我国司法会计的理论研究是比较沉闷和滞后的。理论研究不发达,对司法会计实践必然不能起到应有的理论指导作用。造成这些的主要原因既与有关方面和部门对司法会计认识不足有关,也与司法会计法律法规不完善、司法会计人才资源缺乏、司法会计人员缺乏交流与沟通的平台有关。正是由于司法会计在理论研究方面的沉闷和滞后,致使在司法会计领域内一些重要的理论问题没有得到及时的解决,从而导致在司法会计实践中出现诸多存在已久而急待解决的程序性和技术性问题,比如自侦自鉴问题,自审自鉴问题,检材的认定不规范的问题,鉴定标准不统一的问题,等等。
五、我国司法会计发展的对策
为了更好地发挥司法会计在打击犯罪、预防犯罪和处理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中的作用,推进司法会计的向前发展,我们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对司法会计的上述问题加以解决。
(一)完善司法会计的法律法规
司法会计作为一项司法诉讼活动,首先应该做到“有法可依”。只有具备了完善的司法会计法律法规,司法会计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才有了重要的法律保障,提高司法会计工作的质量才有了根本的前提条件。因此,有关方面应尽快在现有不完善的司法会计法律法规基础上,加快司法会计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工作,尽快出台司法会计的工作规范和技术标准,使司法会计工作能够在一个完善的法律环境中得到最科学和规范的进行。
(二)提高司法会计人员水平与数量
要改变上述状况,首先,适当增加诉讼机关司法会计人员编制,特别是超过百万人口城市的基层诉讼机关,至少应配备两名司法会计;其次,省、市诉讼机关的司法会计技术人员既要办理本单位的经济案件,又要指导基层的工作,同时还担负着大要案的会审、会鉴工作,技术力量更应加强;第三,在人员配备上,应当遴选具有财会、审计基础学历和具备一定法律工作经验的人员充实司法会计队伍。
(三)加强司法会计理论研究
从目前我国司法实践和司法会计现状看,司法会计的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的需要还有很大差距,司法会计的发展已明显受到司法会计理论研究水平的制约。因此,加强司法会计理论研究已刻不容缓。司法会计的理论研究应从基本理论和应用技术两方面进行。为了使司法会计理论研究得到更大的发展,还应在司法会计理论研究方面建立相应的平台,可以通过建立司法会计方面的学术组织、研究中心和案例分析等形式,促进司法会计理论研究的开展。司法会计理论研究水平的提高,也有利于促进现有司法会计人员素质的提高,从而推动司法会计工作的向前发展。
[参考文献]
[1]王传道,朱吉云.司法鉴定概论[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1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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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赵如兰.关于司法会计检查的技术方法[J].中国司法鉴定,2005.
[5]于朝.司法会计学[M]太原:山西经济出版社,1995.
[6]张军立,李霞.我国司法会计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M].河北法学,2009.
会计犯罪 第4篇
(一) 美国重大职务犯罪损失概况
ACFE 2006年公布的Wells报告对职务欺诈调查研究的最终结果显示, 职务欺诈带来的经济损失非常巨大。据此报告, 作为调查对象的1134起重大职务欺诈案件, 平均损失为159000美元, 1/4以上的案件造成的损失超过百万美元, 其中有9起特大案件造成的损失超过10亿美元。研究还进一步得出结论:每年美国企业由于受到职务欺诈而损失了约5%的收入, 如果将这一比例应用于美国国内生产总值, 可以推算出职务欺诈使得美国每年平均损失高达6000亿美元。见表1。财产盗窃是职务欺诈犯罪中发生概率最大的一种, 占案件数的91.5%。这种犯罪通常采用的形式有:现金少入账、费用多报销、虚假账单、伪造票据和实物资产非法占有等, 平均损失为150000美元;贿赂和非法馈赠等发生概率居其次, 占案件数的30.8%, 平均损失为538000美元;虚假财务报表发生的概率较小, 占案件数的10.6%, 但危害最大, 平均损失为2000000美元。欺诈者的职位与损失情况分别为:雇员占39.5%, 每起案件平均损失为78000美元;经理占41.2%, 每起案件平均损失为218000美元;所有者或执行官占19.3%, 每起案件平均损失为1000000美元。职务欺诈最经常发生的部门是财务会计部门, 占发案总数的51.2%, 每案平均损失1099000美元;采购部门发生职务欺诈的概率虽小, 只占3%, 但每案造成的损失也高达1000000美元。
亿美元
美国GDP数据来源于2005-2009《中国统计年鉴》附录2-3
(二) 我国重大职务犯罪损失概况
在我国绝大多数企业中, 由于内部控制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尚处于建立与健全的过程中, 这使得职务犯罪发生频率极高。自上海、深圳两证券交易所设立以来, 职务欺诈始终伴随着我国股市的发展。从琼民源、红光实业、郑百文、麦科特到银广厦、东方电子、蓝田股份等公司的财务报表造假案, 我国资本市场频繁发生了大股东欺诈中小投资者、上市公司虚假陈述、信息披露违规误导等欺诈现象, 给投资者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ST东方”在虚假财务报表信息等被披露后, 股票市值大幅缩水, 导致投资者直接损失约为25.7亿元人民币;“银广厦”的虚假会计报表, 给投资者造成的经济损失高达70亿元人民币。另据《2009年度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统计显示, 2009年有近百例企业家涉嫌刑事犯罪, 已经基本查明涉案的31位国企企业家, 涉嫌受贿罪的有28名, 涉嫌贪污罪的有16名, 涉嫌挪用公款罪的有8名, 犯罪涉案金额累计达34.0466亿元, 人均涉案金额高达1.0982亿元, 其中涉及贪污、受贿的30位国企企业家共计贪污、受贿9.3273亿元, 人均贪污、受贿3109万元;涉及挪用公款的9位国企企业家累计挪用公款12.9387亿元, 人均挪用公款1.4376亿元。49名涉案民营企业家中, 身价过亿民营企业富豪36人落马, 有七成人曾获得过极高的政治地位和荣誉称号, 已经确定罪名的43例民营企业家犯罪案件中, 涉及各种诈骗、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传销、非法经营、抽逃出资、偷税等罪的经济案件22例。如果按照Wells报告5%的比率来估计, 我国职务犯罪所造成的损失如表2所示。
亿元人民币
中国GDP和国家财政收入总额数据来源于2009《中国统计年鉴》
二、职务犯罪案件的会计事实与规律
(一) 职务犯罪案件的会计事实
虽然职务犯罪的起因有很多, 但都会牵扯到财务舞弊, 并最终以涉案会计事实的形式反映出来。涉案会计事实与案件事实的关系可归纳为三种情况:一是涉案会计事实就是或几乎就是案件事实, 是案件事实的全部, 嫌疑人与做账人为同一人, 涉案会计事实是嫌疑人直接导致的;二是涉案会计事实是案件事实中的一部分, 嫌疑人与做账人虽不是同一人, 但涉案会计事实是嫌疑人支配他人间接导致的;三是涉案会计事实不是案件事实, 但与案件事实有某种联系。职务欺诈属于贪利型犯罪, 在财务上表现为利用掌管公共财务的职务便利, 采取侵吞、盗取、骗取等手段, 将公共财务的所有权或使用权非法占有或占用, 这种占有或占用通过把不正常的经济业务反映在会计记录上, 形成会计记录中的错误和舞弊。具体表现为七种会计事实:被隐瞒、截留而未入账的收入、利润;被抽走的资本;被虚减的债务;被虚报的费用;虚增、多计的实物资产;账面虚增、多计的债权;少计利润或多计费用现成的“小金库”。在以上七种会计事实, 表面上表现为会计记账的错误, 现实中职务犯罪被发现后往往首先采用的借口也是“会计记账错误”, 形式上的记账错误往往掩盖了经济犯罪的实质, 所以职务犯罪与会计数据中有着密切的联系。
(二) 职务犯罪案件的规律
一般来说, 经济犯罪案件在会计上表现为两条规律:一是采取隐瞒收入、所有者权益和债务等形式, 侵吞所有者实际收入和借入及增生的经济来源, 造成收入、利润、所有者权益和负债这四大会计要素的账面记录比实际已发生或应发生的金额少, 这种形式称为“账少实多”, 也就是“资金来源科目低估”;其二是采取虚列成本支出、实物资产、债权和投资等形式, 窃取、骗取经营者实际支配使用的经济利益, 造成资产、费用这两大要素的账面记录比实际已发生或应发生的金额多, 这种形式称为“账多实少”, 即“资金占用科目高估”。职务犯罪的表现形式是对他人资产的非法占有, 其背后隐藏着一系列深刻复杂的心理活动和环境因素。因此, 对职务犯罪的调查和认定是一项挑战性极强的工作。它不像法医和痕迹鉴定等侦察手段, 是对客观存在事实的认识或再认识, 反职务欺诈的对象具有隐蔽性、易变性和多样性, 因此, 反职务犯罪工作具有不断发展和变化的特点, 其效果和效率在很大成度上取决于反职务犯罪工作者的思维与意识能力, 即以思维活动为主导, 以会计、审计、侦察等相关的技术操作为保障, 以法律认可的证据体系为框架, 以证据体系证明的会计事实为产品, 以实现锁定职务欺诈犯罪行为人为目的。其在技术上包含两个方面:一是对相关事实或证据进行会计化处理和确认的技术;二是在相关有形或无形的财务会计资料中发现或证实经济违法犯罪嫌疑是否存在的技术。
三、法务会计在反职务犯罪中的作用
(一) 法务会计在职业判断能力方面的作用
职业判断方面法务会计有着独特的优势, 其典型表现就是美国安然与安达信案件。在安然公司财务丑闻暴露后, 安达信会计师事务所销毁了。面对极其复杂的会计造假手段和长达数年的造假过程,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为了能够寻找到合适的检查人员, 最终选择了法务会计人员。该法务会计小组, 通过跟踪电子文档和纸质文件线索、保存和恢复数据、收集当事人背景资料、调查工作底稿等方式, 在短时间内完成了证据收集工作, 充分显示了法务会计在收集有关商业证据方面无可替代的作用和对诉讼的支持。在对随后暴露的世通公司、施乐公司等的重大财务舞弊案件的调查和诉讼中, 美国国会和SEC以及司法部等大多也都动用了大量熟悉会计知识的法律人员。之所以会有这样的结果, 是因为法务会计在学科背景、能力要求等方面与其他审计监督行业相比有很大差异。审计人员通常以学习会计、审计知识为主, 司法会计人员又以法律知识为主, 这使得审计与司法会计在知识结构方面具有明显的缺陷。而法务会计人员要求同时学校会计审计、法律两方面的知识, 积累两方面的技能, 从而造就了他们在反职务犯罪中的技术优势。相比法务会计, 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产生和发展要早出许多。然而, 在注册会计师大力发展的同时, 上市公司舞弊案也在屡禁不止。我国在上市公司的监管以及完善法律法规制度等方面任重而道远, 要反职务犯罪, 法务会计不仅责无旁贷, 而且有着独特的优势。
(二) 法务会计在授权程度方面的作用
以美国为例, 法务会计开展商业案件调查时, 一般受雇于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国会或司法部, 具有最高的权威性与独立性。这使得在对财务舞弊案件的调查和诉讼中, 由于舞弊可能或已经涉及犯罪, 所以受害人在多数情况下都会选择委托执法机关进行调查, 或者执法机关代表国家或者社会公众进行调查。由于执法机关办案人员在知识、人力和身份等方面的限制, 在一般情况下, 案件会被再次委托, 由专业机构组织调查。由此可以看出, 法务会计人员开展会计调查和诉讼支持的必要条件是:必须得到执法部门或者权威机关的委托和授权。
我国司法会计作为法务会计的一部分, 自1950年代从前苏联引进至今, 已有50年的历史。由于其服务对象和从属机构的特殊性, 使得司法会计只能对已经进入司法程序的民事或刑事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的部分进行调查和鉴定, 司法会计不能适应新形势下大量尚未进入司法程序的经济事件的会计调查和诉讼支持业务。为了满足市场对法务会计的需求, 在国家司法部门支持下, 先后在上海、北京、重庆等城市成立了司法会计鉴定机构, 从事会计调查和诉讼支持业务。由于法务会计业务与注册会计师业务在工作内容和性质等方面都存在很大差异, 法务会计还是对独立审计的再审计, 因此尽管国外大多数会计师事务所都增设了法务会计业务, 但在我国, 这种情形显然存在一定问题。笔者认为, 我国必须尽快增设法务会计行业, 使其完全独立于现有的任何审计和监管组织, 行政管辖归属于检察院系统, 考试制度、后续教育、资格认定等归属于人事部系统, 法务会计师是公务员, 执业费用由国家财政拨付。只有这样, 法务会计才能在我国发挥出其应该发挥的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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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黄生林等:《反贪查账原理与技术》, 中国检察出版社2007年版。
会计犯罪 第5篇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高科技技术的应用,计算机技术在信息网络化建设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计算机技术的广泛应用一方面促进了社会进步,另一方面也带来一系列的问题,其中最为突出的就是计算机犯罪。由于计算机技术的特性,使得计算机系统存在安全漏洞,易受到攻击。特别是目前金融部门对计算机应用程度相当高,金融部门存在着资产形态的特殊性和经营管理的专业性的特点,再加上与金额电子化相关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滞后,致使金融领域计算机犯罪日益增多,且作案手段越来越隐蔽。下面本文以具体案件为例就如何做好金融计算机犯罪案件的司法会计检验和鉴定作一探讨。
2001年我市某家银行发生一起营业部会计(记帐员)贪污、挪用公款25万余元的案件,犯罪嫌疑人陈某(以下简称陈某)在长达5年时间内,通过计算机的业务连续作案80余笔次,且作案手段极其隐蔽,上级部门多次稽核均未发现。该案案值不大,但案情复杂且具有相当代表性,案件涉及我市所有金融机构和30余家存款企业单位和个人。此案由银行内部审计发现陈某挪用一存款帐户8万元而案发,在反贪部门和技术部门的相互配合和银行等相关单位的大力协助下,最终认定为贪污挪用25万余,目前该案已经市人民法院判决,陈某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
本文中司法会计检验工作(包括侦查过程中技术协助工作)。总的来说:就是从财务管理和会计业务入手,分析其作案的特点,从技术角度出发,确定财务资料的搜集思路,检验的目的和范围,从而引导侦查部
门搜集相关证据,同时搜集整理鉴定所需的财务资料的,为下一步的司法会计鉴定打好基础。做好此类案件的检验和鉴定工作主要有以下方面:
首先,必须了解犯罪嫌疑人在该部门不同时期的工作岗位、工作职责、业务权限,以及相关的个人资料,如文化程度和所学专业,计算机应用水平,会计业务水平,家庭经济状况。以确定其作案的主要途径和资金的最终去向。本案,我们通过了解,发现陈某的的计算机生活应用水平和会计业务都相当高,其妻与他人于1999年开办一家企业,。
与此同时我们进一步了解该行的相关银行业务处理流程、会计制度(会计科目设臵和使用及相关业务会计处理程序)、计算机系统处理流程。发现陈某作为营业部会计(记帐员),负责日常记帐业务,负责打印日、月报表,分户帐页(对帐单),总帐帐页,交易流水,管理不动户业务,利息计算和结算,同时兼任计算机系统管理员和内勤,一人掌握记帐岗位、复核岗位及主管密码,且营业部无专职事后监督人员,造成陈某部分业务处理处于失控状态。但其本人不涉及现金交易业务。根据上述情况,结合发案的此笔业务处理的分析,确定其实施犯罪的主要手段是利用计算机记帐的机会,通过虚假记帐的方法,将资金转移至其他帐户后套出使用。从而确定案发的这笔业务入手,以其经手处理的帐务业务为主线,按照业务处理时间顺序,以倒查法为主,内查外调(相关会计科目和帐户)相结合的方法,根据资金流向来查涉案资金的来源和去向。并且根据计算机系统处理业务的特性和其实际工作权限,以记帐凭证(科目日结单)为主线,双向核对原始凭证(单据)、交易流水、日计表、分户帐、总帐,并且对相关帐表的期初、期末余额进行核对。从而
查明其从1997年元月至2001年3月期间,利用掌握记帐、复核岗位以及主管密码的便利,采取虚假记帐的方法,连续作案80余次,贪污挪用公款25万余元。
其次,在计算机系统处理业务与手工记帐存在很大的差异,主要业务处理流程的和作为财务信息载体的形态。在手工处理会计核算系统中,一项业务(凭证)要经过经办人员,记帐人员、审核(稽核)人员、档案管理人员等很多人,这种分工形式的相互监督从客观就减少了犯罪的可能性,但是,在计算机系统处理业务时,一旦数据输入系统后,诸如数据的分类、计算、过帐、登记等一系列处理过程都是计算机自动完成的,人们看不到数据处理过程。而且过去详细分工的不同业务核算过程和核算资料也集中到计算机的综合处理过程中了,同时由于手工会计下的控制模式的变化,使得控制作用由人转化为相对抽象的信息(如密码),信息载体以具体的实物帐簿,转化为计算机处理的数据,并且由于数据的修改的不留痕迹和数据存在形式的改变使得会计信息的可信性受到损害。表现在具体案件上,就经常出现我们获取的财务资料不能真实地记录实际发生的业务。如本案中,陈某采取“二次批处理”的方法(即在当日结帐后输入虚假的会计事项,并进行再次结帐),而在打印当日有关财务资料时,有时根据第一次结帐的财务结果打印,有时却保留第二次的,形成了事后的财务资料不能反映真实的会计业务。但是,虽然这些财务资料不能真实反映,却留下其犯罪的痕迹,尤其是完整的交易流水能够反映的较为全面。因此,在进行金融计算机犯罪案件的会计检验时,对于记帐凭证(科目日结单)已经反映的可疑会计事项,必须审核会计
科目的对应关系是否正常,且双向核对原始凭证(单据)、交易流水、日计表、分户帐、总帐;同时对于资金流向明确但现有的财务资料没有反映来源的会计事项,就必须仔细审查凭证,各类帐簿和报表的逻辑关系和余额的衔接性,对于当月有利息结算业务,还要审核利息计算的和结算业务是否正确,并且一定要取得金融机构提供对方单位的的对帐单、利息回单。如本案中陈某就采取加大利息积数或汇总利息时虚增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利息支出,但在打印对帐单和利息回单时,将与日结单相吻合的留存归档,重新制作一份与对方单位的实际业务相一致的对帐单和利息回单交给对方单位,到次月才将虚增利息部份转帐方式套出。
再次由于计算机系统处理业务,本身具有时间和空间多样性,再加上资金的存取和结算的全自动化处理,各种有形的以前需人工处理的帐册、单据和货币转化成为无形的“电子”数据,犯罪分子无需直接与人打交道即可自动地悄无声息地实现犯罪意图,有着极强的隐蔽性,而且其可以运用技术手段消除计算机内的犯罪痕迹。正是因为这种原因,我们在搜集检验资料时,要注意财务资料的完整性,并在检验过程中,要仔细审查总帐、明细帐(分户帐)和日报表(日计表)数额的逻辑关系和余额衔接情况,再结合资金的流向的凭证确认其资金来源的具体时间和具体帐户。如本案中陈某既有事先通过空下某一科目的总帐帐户转出资金而后再盗用其他科目的明细帐户资金情形,也有直接转出资金,而后在连续的期间内多次挪用期他帐户资金相互弥补,直至用虚增利息来填平亏空,既有从一帐户划转到多个帐户的情形,也有从多帐户划转到一个帐户的情形,还从多帐户划转到多个帐户的但金额却非一一对应
情形。总的来说,此类计算机犯罪的业务处理具有方式多样性、过程复杂性、手段隐蔽性,犯罪行为和结果的时间、地点的不同步性,而且还伴随有其为掩盖犯罪行为的假性“错误”业务和相关虚假的财务资料。
浅谈数据库犯罪中的司法会计检查 第6篇
关键词:数据库犯罪;电子证据;司法会计检查
科学日益发展的今天,电子计算机已经深入人们生活的每个角落,各行各业都产生了由手工、纸质向电子时代的转变,而由电子计算机带来的大量电子数据也存在各种形形色色的服务器数据库中。针对高科技犯罪,特别是针对数据库的犯罪也逐渐增多,在新形势下,要发挥司法会计在司法证据采集中的重要作用,就需要首先了解什么是数据库犯罪,数据库犯罪有哪些特点,从而发现司法会计检查的重要意义。
一、数据库犯罪的概念及相关特征
1.数据库犯罪的概念
数据库犯罪是利用计算机软硬件技术,用窃取、篡改、破坏、销毁计算机系统内部的程序、数据和信息,从而实现犯罪目的一种犯罪。例如某银行职员利用工作之便,私自修改银行数据库,长期多次盗取客户存款,金额高达数百万元。
2.数据库犯罪的特征
(1)科技性强、专业人士操作。数据库犯罪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很高的科技含量,一般需要由特定专业人员通过对计算机信息的破坏、篡改等操作,最终达到某种犯罪目的。这需要很强的专业知识和特殊的专门岗位才能完成。
(2)隐蔽性强、外人很难察觉。由于数据库犯罪的实施者是特殊岗位的专业人士,因此他们的犯罪往往具有极强的隐蔽性,很难被外人察觉。这就为案情的发现和案件的侦查造成了一定的难度。例如利用“木马”程序篡改了部分网吧会员充值和上机消费记录,非法侵占网吧营业款的案件,作案者多为网吧收银员、网管等有工作便利的人员,他们作案前,必须对有修改、删除网吧计费系统功能的特制“木马”软件进行多次试验,成功修改数据库记录后,收费系统前台无法察觉,后台系统计算出每班次结账总额。修改数据库的管理员需要联合收银员才能提现,方式方法非常隐蔽,有预谋,有策划,网吧业主很难发现。
(3)数据易被篡改核对困难。由于数据库信息采用电子形式保存,受存储介质的影响,数据信息容易被破坏与篡改,由专门人员实施的数据库犯罪,在很长一段时期很难被发现,这就造成了在与大量原始凭证、资料信息进行核对时相对困难。
二、数据库犯罪中司法会计的作用
某医院门诊收费系统管理员张某,利用职务之便对门诊收费系统数据库进行篡改,勾结门诊收费员杜某,在系统数据库中将杜某的门诊收费单据金额进行篡改,致使系统显示的杜某门诊收费日报表总金额比其实际收取的门诊收费金额小,以达到多收费少上交,占有门诊收费款的目的。在此案件中,司法会计起到了以下三方面的作用:
1.凭借会计经验发现案件疑点
此案由于是篡改数据库犯罪,首先是由电子证据人员对该院门诊收费系统数据库进行了取证,并进行数据分析,案发时间段收费员杜某经手制作的有效单据金额存在变动,变动原因不详。笔者作为一名司法会计,在该医院财务科提供的会计资料中发现,杜某上交财务科的门诊收费汇总金额与电子证据提供的数据中的“变动后的金额”汇总额不符,从而产生质疑,是何种原因造成了电子证据数据与实际数据的不符,电子证据提供的数据是否客观真实。
2.利用会计专业知识分析原因
在发现电子证据提供的数据有疑点后,司法会计利用专业知识,将电子证据提供的数据与医院财务科的会计资料进行核对,并了解医院门诊收费的流程。发现电子证据提供的数据只是医院门诊收费数据库中杜某经手制作的有效单据,而作废的单据没有统计在内。这些单据虽然在现在看来已经作废了,但是对于杜某当时交款时,是有影响的。这正是造成电子证据提供的数据的不准确的原因,直接影响了定案金额。根据分析出的原因,司法会计让电子证据人员又将数据库中涉及杜某的已作废单据全部提供了出来。
根据电子证据提供的作废单据的种类不同,可以分为别人作废杜某的、杜某作废别人的、杜某作废自己的。其中有些单据是作废了该笔流水的部分金额。经过司法会计的推理、验证,确定出这些作废单据对杜某上交门诊款时的“影响规则”,针对不同的类型,将这些作废单据的金额按照“影响规则”,与电子证据第一次提供的有效单据进行调整。
3.采取会计检验确保电子证据真实准确
将调整后的电子证据中的数据与医院门诊收费的会计资料进行对比检验,“变动后金额”汇总额和医院会计资料记录的杜某上交的门诊收费汇总金额相等。同时又将该“影响规则”在该院其他正常门诊收费员的数据库单据中进行调整验证,发现其他收費员的单据汇总金额与医院会计资料记录的上交门诊收费汇总金额一致。这充分验证了“影响规则”的正确性,在此“影响规则”调整下的“变动前金额”的正确性也得到了验证。最终,该案件顺利侦查、公诉、审判。司法会计的检查分析,在该案件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确保了电子证据的真实准确,维护了公平正义。
三、司法会计检查的实践意义
随着信息化的普及推广,信息系统被越来越多的采用,会计信息系统也被更多的使用,针对数据库的犯罪也越来越多,犯罪的类型也越来越新颖。因此新形势下司法会计检查,对收集相关的证据、确保证据的完整性、正确性有着十分重要的实践意义。
1.查明涉案会计事实
涉案会计事实是指涉案会计活动的主体、行为、过程以及形成的会计后果,主要是会计活动的实施者通过处理各项会计业务、篡改各项会计数据,最终造成虚假会计结果。
涉案会计主体实施各种会计活动时会形成会计痕迹——如报表、凭证、手续等,司法会计通过对会计痕迹的检查,了解会计主体的会计过程,从而查明会计事实,为收集司法证据提供依据。
2.收集发现司法证据
在司法实践中,寻找和收集会计司法证据是大部分司法会计检查活动的主要任务,会计司法证据可用来说明涉案的会计事项的起因、经过、结果,证明相关当事人所陈述事实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3.收集司法鉴定检材
收集司法鉴定所需检材,是在案件诉讼过程中,司法会计检查的一项重要任务,包括记载着证明司法鉴定结果的相关会计资料。司法会计通过收集整理,使会计资料与鉴定结果一一对应,从而为案件诉讼提供有力证据。
4.核实证据真实准确
司法会计在诉讼过程中,对相关财务会计资料进行审查,确定这些证据没有瑕疵和违背事实之处,通过检查证据来源的财务会计资料,确定证据的来源真实、内容准确,从而为案件的审理、量刑提供依据。
四、结语
会计行业职务犯罪及其预防制度构建 第7篇
当前企业会计编制假账假报表、伪造和变造审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现象比较常见, 需要引起监管部门的高度重视, 建立和完善预防职务犯罪的制度。
一、会计行业涉嫌职务犯罪的主要表现
(一) 企业提供假账假报表
当前企业管理舞弊现象存在、会计信息质量不高。有些企业设置多套账簿报表, 给管理层提供真实的 (内部) 会计报表, 同时根据应付税务、工商、统计等部门和银行等债权人以及股东的不同需要分别提供不同的虚假 (外部) 会计报表。向多家银行融资的企业, 往往需要根据各个银行的不同要求, 分别编制和提供不同的虚假会计报表。企业为了融资、评定资信等级、申报资质和获取招投标资格等需要, 由第三人代垫资金协助股东设立公司或者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在验资后股东将出资抽回以偿还该第三人的现象 (即虚假出资、抽逃资金现象) 很普遍, 还出现了众多的专门经营代垫资金、代办营业执照的中介机构。在这种从业环境下, 会计人员被迫从事做假账、编制假会计报表, 甚至伪造和变造审计报告等违法犯罪行为。
(二) 伪造和变造审计报告
企业伪造或者变造审计报告的现象主要有:1.刻制会计师事务所公章、注册会计师私章和冒用注册会计师签名, 伪造审计报告。2.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后, 予以变造, 将审计结论予以修改 (例如将保留结论的审计报告修改为无保留结论的审计报告) 、将审计报告后附的会计报表和附注加以更换。伪造或变造审计报告大多是企业 (被审计单位) 实施的。另外, 会计师事务所内部员工或者会计咨询公司等中介机构也可能伪造或变造审计报告, 这些员工或机构与被审计单位串通, 以伪
职会计教师实践能力不足的问题, 首先必须定期进行会计继续教育培训, 轮流到本市一些知名公司、企业或者注册会计师机构进行岗位实习, 但是实际运作中企业并没有强制义务, 能够保持校企合作更多的是依赖于感情。这种模式是持续不了多久的。条件允许的高职院校, 每学年可以有10%左右的教师不上课, 专门承担企业财务相关工作, 义务为企业工作, 通过实践, 教师可以了解会计专业目前生产、技术、工艺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从而真正培养教师的研发能力和实践能力。而能做到这点, 必须加强学校和企业合作程度, 在有些情况下政府应当介入。作为企业, 应充分利用自身的技术和资源优势, 加大对高职院校会计专业教师的培训力度, 着力提高他们的专业教学水平和实践技能, 有效促进教师专业化发展, 不断增强教师的核心竞争能力, 这样教师培养的学生也会受到企业欢迎。其次, 高职会计教师本身也应真正实现“双师型”教师职业基本目标, 教师应当通过参加国家会计职业资格考试, 不断更新知识、适应会计准则等不断更新的新形式。
造或变造审计报告的方式谋取私人利益。上述人员和机构敢于伪造和变造审计报告, 原因在于监管部门没有采取有效的监管措施, 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无法及时、有效地发现他人冒名出具审计报告或者审计报告被变造的情况。
(三) 审计后的会计信息经不起核实
只要我们去核对各个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附注披露的应收应付款明细余额清单, 就会发现各个被审计单位之间往来款数据无法核对一致是常态。这是因为注册会计师在实施函证程序时, 被询证者 (收取函证费用的金融机构除外) 要么不予回函, 要么不核对数据就回函, 或者明知数据对不上也回函确认数据相符 (即虚假回函) , 导致函证程序无效。例如A公司将商品销售给B公司, 笔者在审计A公司时已经对其与B公司的销售额和应收账款余额取得B公司“信息相符”的询证回函;但是到B公司审计时却发现其账面记录的向A公司的采购额和应付账款余额与A公司的账务记录并不一致;有的时候还无法查明形成差异的原因。如果B公司不需要委托审计 (实际上大部分企业不需要委托审计) 或者委托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事实上, 每家会计师事务所只能完成很少一部分审计项目) , 则注册会计师是无法发现该不一致现象的, 只能放任虚假审计报告的产生。同时, 法律、法规也没有规定相关单位和人员接受调查、询问、取证和核实有关情况的义务和责任, 导致注册会计师无法实施有效的替代程序。有的注册会计师明知企业之间业务往来及有关科目余额未能核对一致, 却教唆被审计单位和被询证者提供虚假询证回函, 故意以虚假询证回函作为审计证据出具审计报告。
(四) 注册会计师故意出具虚假审计报告
部分注册会计师在商业利益的诱惑下, 放弃了社会责任, 走上了故意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违法犯罪道路。因为被审计单
我们深知, 教师永远是学校发展的核心竞争力, 高素质应用型会计人才的培养在很大程度上将依赖于高职会计教师专业发展的程度。在新的经济环境下, 作为高职会计师资队伍中的一员, 首先必须明确职业发展目标, 制定专业发展规划, 不断学习先进会计专业理论, 努力提高自身职业道德水平, 不断总结教学经验, 促进专业素养的提升, 最终促使高职会计师资队伍专业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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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孙蓓雄.高职院校教师教育可持续发展研究[J].教育与职业, 2012
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08 (03) .
位财务核算混乱、存在明显的舞弊迹象或者财务报表明显是虚假的等原因, 笔者予以拒绝接受委托的审计项目, 每年有很多项。另外, 笔者经常因为坚持原则、要求被审计单位纠正会计信息重大错报, 或者坚持披露会计信息重大错报, 或者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更多的会计资料、计划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 而被解除审计业务委托或者被退回已经出具的审计报告, 但是有些企业却能在其他会计师事务所顺利获取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有些委托人还认为没有必要支付一笔审计费用去获取“真实”的虚假审计报告, 干脆自己伪造审计报告, 因此也助长了企业伪造审计报告的风气。注册会计师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行为, 不但损害了注册会计师行业形象, 还形成了“坚持原则者危及生存”的恶果。
二、预防会计行业职务犯罪的制度构建
会计行业职务犯罪的根源, 不能完全归结为其唯利是图和无视法律, 而是与转型经济的特殊历史条件下恶劣的执业环境分不开的:无论是企业会计人员还是注册会计师, 都不是依靠专业胜任能力和职业道德来生存和发展。这就急需我们建立和实施一套制度, 来预防会计行业职务犯罪。
(一) 实现企业会计报表共享
上市公司要定期 (网上) 公布会计报表, 因此其无法向政府部门、债权人和股东提供不同的 (外部) 会计报表 (即只能对外提供一套报表) 。我们可以借鉴该制度, 由财政部门建立企业会计报表报备系统和企业会计数据库, 实现财政、税务、工商、统计和银行等部门之间的企业会计报表共享, 杜绝企业向不同部门提供不同数据的会计报表。这样可以从源头上减轻和消灭企业会计人员和注册会计师造假的压力, 实现会计职业共同体的双赢。
(二) 实现审计报告网上公布
监管不到位是企业敢于伪造或者变造审计报告, 注册会计师敢于简化审计程序或者故意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重要原因。造假被发现的可能性很小, 从收益与风险相比的巨大差异来看, 造假者有侥幸心理, 以至于虚假的审计报告层出不穷。
注册会计师出具审计报告后, 应该立即将审计报告电子版上传给监管部门, 监管部门随即在其网站上公布所有的审计报告, 供审计报告使用者查询、核对。如果在网站上查找不到审计报告的, 或者书面审计报告内容和网上公布的审计报告不一致的, 审计报告使用者有义务向审计监管部门报告, 为监管部门查处虚假审计报告提供信息。监管部门可以有效确定检查重点、有针对性的开展审计质量检查工作, 及时发现和惩处违法行为。审计报告上网公布, 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伪造或者变造的虚假报告就难有立足之地, 以出具虚假报告为业或者以出具虚假报告作为竞争手段的注册会计师就没有生存空间, 注册会计师及其审计报告才能被广大社会公众认可。
(三) 建立注册会计师基本物质保障制度
为了保证一个清正廉洁的政府, 需要提高公务员的工资, 实行高薪养廉的政策;而注册会计师履行了确保国家法律法规、制度准则贯彻执行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市场经济有序运行的义务, 高薪养廉的政策对其也同样适用。长期以来, 我国对注册会计师的执业义务和执业责任强调过多, 而对其职业利益保障不够重视, 权利义务极不平衡 (即高风险、低收益) 。
没有职业物质保障注册会计师, 完全靠被审计单位支付审计费用生存, 属于典型的自谋职业, 社会地位低下, 与经商没有什么区别, 谈不上职业荣誉感。不少注册会计师没有长远打算, 以“捞一把就走”或者“能捞多久就捞多久”的商业投机心态执行审计业务, 以降低审计质量甚至故意出具虚假审计报告来谋利商业利益, 即使因此被吊销执业资格也不觉得是一大损失。给予注册会计师较高的物质待遇, 不但可以提高注册会计师的社会地位, 也可以让注册会计师珍惜自己的职业。
建立注册会计师基本物质保障制度, 由注册会计师协会向会计师事务所按照审计收费的一定比例收取专项会费、用以发放注册会计师基本工资, 保证注册会计师较高的物质待遇, 如此不但可以提高注册会计师的社会地位, 也可以让注册会计师珍惜自己的职业。会计师事务所收取的很大一部分审计费用需要上交给注册会计师协会, 会削弱其营利性, 淡化其商业性, 在承接、执行审计业务时不会过多的考虑利益。
(四) 规定被询证者回函的法律义务
为了消灭虚假回函, 提高函证程序的效率和效果, 在法律上应该设定被询证者回函义务。被询证者不回函或者虚假回函的, 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五) 建立双重审计制度、加强审计质量同业监督
审计报告使用者发现审计报告有虚假迹象的, 或者认为审计结果不可靠的, 可以交纳一定金额的保证金、向监管部门申请委派其他注册会计师对审计报告进行复核或者进行重新审计。如果其他注册会计师复核或者重新审计后发现该审计报告是虚假的或者有重大错报未披露的 (即故意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 , 复核或者重新审计费用由出具虚假或者不实报告的原注册会计师承担, 该费用以审计标准收费的三至五倍计算。如果复核或者重新审计后发现原注册会计师未执行必要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审计证据, 以至于未发现重大错报的 (即过失出具不实审计报告的) , 由原注册会计师按收费标准的一至三倍承担复核或者重新审计费用。如果复核或者重新审计未发现审计报告不实, 或者原注册会计师审计程序到位、审计证据充分适当的, 由委托人按审计收费标准的50%承担审计费用。
(六) 加强诚信建设、增加审计违法的信用成本
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核心价值是诚信。注册会计师行业为社会的贡献是诚信贡献, 离开了诚信, 失去了诚信, 这个行业就没有了存在的价值。监管部门要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诚信建设, 公开注册会计师坚守职业道德的信息。监管部门要公布并褒奖注册会计师拒绝接受业务委托、因拟出具非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而被解除业务委托、出具了非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后因审计报告无法使用被退回等遵守职业道德的信息。公布并予褒奖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会计信息重大错报情况。及时公开审计报告被认定为虚假的情况、注册会计师被处罚和惩戒等损害声誉的信息, 督促这些注册会计师勤勉执业以提高诚信度。树立道德典型、加大诚信宣传, 引导被审计单位委托诚信的注册会计师审计, 形成注册会计师诚信度的高低决定其审计报告的可信程度机制。
会计犯罪 第8篇
会计集中核算制模式是面向省、地、县、乡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在保持单位资金使用权和财务自主权不变的前提下,以提高管理效益为目的,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实行“集中管理,分户核算”,取消单位银行账户、同级财政统管会计人员、资金结算和核算工作,融会计服务和监督管理为一体的新型财务管理模式。
会计集中核算制是加强财务、财政资金管理的一项新举措。在它的初始阶段,与任何新生事物一样,也必然存在其局限性和不够完善的地方,而这些弊端也给犯罪分子留下了可乘之机。
(1)会计监督工作存在盲点。会计集中核算形式下,会计人员脱离了各委派单位的实际业务工作,对单位资金的使用监督只是报账时进行,即审查所报来的原始凭证符合财务制度要求的报账手续就准予报销。例如,某城区政府党政办公室报账员白某贪污诈骗案:白某采取购买大量票据、虚构“公务费”项目、模仿领导及相关人员签名、涂改报账凭证金额等手段,从该城区会计核算中心以“政府公务费”名义虚假报账1 235万元。
(2)会计信息的真实性难以监控。目前,核算中心对单位的经济活动仅从票据取得的合法性和报账手续合法性方面实行监督审核,对于支付单据上的经济内容是否真实无法了解,实质上只能做到以单据论单据。以上述白某案为例,一个市城区的财政可以多支出“政府公务费”上千万元而不显拮据,“政府公务费”不是预算多少花多少,而是花多少决算多少。这说明政府财政支出漏洞百出,对不合理支出无法控制,也无法体现监管的作用。
(3)会计责任的界定不够明确。我国《会计法》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会计集中核算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单位的核算权和会计监督权,也相应改变了会计责任主体资格,这加大了监督机关和检察机关对会计核算中违规、违法问题进行定性、处理的难度。如白某一案,目前该区检察院以“玩忽职守”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案由,追究会计核算中心会计高某的渎职刑事责任。笔者认为,是否只追究会计一人的渎职刑事责任值得商榷。
2 会计集中核算制下财务人员犯罪案件的司法会计鉴定
笔者在近几年的司法实践中发现,会计集中核算制模式存在着这样那样的利弊。“利”,固然是我国会计人员管理体制的重大改革与创新,且对进一步规范会计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和工作效率起到了积极的作用。而“弊”,则体现在上述列举的几个方面,并由此滋生了作案手段并不高明的“小人物,大贪污”经济犯罪案件。
2.1 会计集中核算制下财务人员犯罪案件的表象
(1)案发领域较广。上自党政机关、大型国企,下至国有林场或农场、农村基层组织都有发生。
(2)涉案人员多为报账员及在财务岗位上的一般人员。会计集中核算制下,报账单位只需设报账员一职,主要工作是向核算中心申报资金及报账,对这一岗位的人员配置专业要求不高。
(3)作案的形式多种多样,主要有以下几种:①财务处理复杂化。一些报账员凭借其所掌握的财务会计专业知识,利用职务之便,虚增单位应付债务,随后将款转走,并故意将一些账务进行复杂化处理,以掩盖其窃取公款的犯罪动机。②模仿领导及他人签名,涂改报账凭证。报账员利用本职工作便利,在报账时模仿领导及他人签名,涂改报账凭证,套取巨额公款。③利用零户统管的账户归零制度,公款私存,设账外账。
2.2 对会计集中核算制下财务人员犯罪案件的司法会计鉴定
司法会计鉴定是指,在诉讼中,为了查明案情,指派或聘请具有司法会计专门知识的人员,对案件中需要解决的财务会计问题进行鉴别判定的一项司法会计活动。其通过解决诉讼涉及的财务会计问题,获取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作为诉讼证据,从而达到查明财务会计事实的目的。笔者仅就会计集中核算制下财务人员犯罪案件的司法会计鉴定,从司法会计鉴定方法、检材、结论等方面谈个人体会。
2.2.1 鉴定方法
不同的经济案件涉及的财务会计问题也不同,从而使司法会计鉴定的具体目的、要求、内容和方式等也各异,这就要求司法会计人员必须适应各种复杂情况,采用适当的鉴定方法,这样才能取得充分可靠的证据,作出客观公正的鉴定结论。
(1)对集中核算制下财务人员犯罪案件的司法会计鉴定要采取适合本案情需要的方法及相应的手段。例如,在白某案的鉴定中,鉴定人使用的是专项检验的方法,只需对该案涉及的会计资料进行审阅、核对、汇总计算即可,而无须对该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各个方面予以全面检查。
(2)在财务人员犯罪案件中,有涉及出纳人员利用管理单位资金和出纳账的便利犯案的,鉴定方法除专项检验外,如果涉案单位的财务账没有如实反映资金流向,还要根据收付实现的原则,按照日清月结的方法,采用账务还原法,恢复资金的实际收支情况。
2.2.2 提取检材种类
司法会计鉴定检材是指,司法会计鉴定中,司法会计鉴定人引以鉴别分析,据以作出鉴定结论的会计资料或相关资料。检材的充分性应该体现在所收集的检材能够进行鉴定,从而得出解决问题所需要的正确结论。笔者从司法实践出发,仅对会计集中核算制下经济犯罪案件的司法会计鉴定需提取检材的种类进行概述。
(1)案件涉及的会计核算中心财务会计资料:会计凭证(关键是原始凭证)、会计明细账簿及其他财务会计资料(如会计核算中心报账流程、报账员工作规则、财务报账制度等)。
(2)财务会计资料证据,即诉讼主体已经将其作为证据材料固定的那部分财务会计资料。
(3)鉴定人在对财务资料检验的基础上将所涉及的数量大、不便于加总计算的会计资料编制成鉴定表格,用于直观反映案件涉及的资金流向。
2.2.3 鉴定结论的表述
司法会计鉴定结论是指,司法会计人员根据司法会计鉴定标准和财务会计资料中反映出来的财务事实,运用会计专门知识和技能,对诉讼过程中委托鉴定的财务会计专门事项作出的判断。其具有2个特点:①司法会计鉴定结论要求司法会计鉴定人不仅要叙述根据会计资料所观察到的财务事实,还必须在对这些事实进行分析论证的基础上作出判断性结论;②司法会计鉴定结论只能就案件中的财务问题作出回答,不能回答案件中的法律问题。笔者认为,本文所述的财务人员犯罪案件的司法会计鉴定结论,只需回答财务事实的客观存在便可。
3 预防财务人员犯罪对策
会计集中核算的实施不仅增强了政府宏观调控能力及财政资金的监督力度,还促进了党风廉政建设,对规范会计核算、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和人员管理等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在司法实践中我们看到,犯罪的滋生往往是由于虽然制定有严格的工作规则,但工作人员却没有严格履行,给了犯罪分子留下可乘之机。为杜绝此类案件的发生,从预防犯罪的角度出发,笔者提出以下对策:
(1)必须加强预算资金支付的事前控制,改变有票即支的被动支付现状,应根据报账额度设定审核票据时间,以便于了解报账单位支付内容的真实性及是否控制在预算范围内,如果超支额度过大应及时向上级反映并进行核查;建立单位财务主管领导责任制,明确其工作职责,让其切实对单位的资金、财产负起责任。
(2)会计核算中心应该改革核算模式,从现行的经审核并支付各单位每笔经济业务的原始单据后进行记账方式,转变为将审核并同意支付后的原始单据交由报账单位自行记账方式,从而防止伪造票据、虚报冒领、侵占公款的行为发生。
(3)加强地方法规制度配套建设,为会计核算中心和其他监督部门履行监督职责提供法规制度依据;加强部门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管理,规范预算执行行为;加强外部监督,充分发挥审计、纪检监察、财政、会计核算中心的职能作用。
(4)提高报账会计整体素质是强化财务管理和提高会计工作质量的前提条件,因此要不断加强报账会计队伍建设和完善报账会计监督考核机制;对报账会计进行财务管理规则、会计制度知识等方面的系统培训,加强会计职业道德教育,对工作中出现的具体问题加强业务指导,提高会计工作质量和报账会计总体素质,确保会计队伍专业水平过硬,作风优良,促进会计集中核算工作的顺利开展。
摘要:会计集中核算制度是会计委派制实践中最主要的一种模式,是具有自身特点的一种制度。实行会计集中核算是为了进一步规范会计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和工作效率,是服务与监督融为一体的新型管理模式,是我国会计管理体制的重大改革与创新。但在近几年的司法实践中发现,这种集中核算报账制模式下出现了“小人物、大贪污”的经济犯罪案件,文章就此类案件现象、司法会计鉴定、预防对策等提出见解。
关键词:会计集中核算制,财务人员犯罪,司法会计鉴定,对策
参考文献
会计犯罪 第9篇
一、对司法会计的理解与认识
(一) 司法会计的概念
司法会计, 是指涉及财务会计业务案件的调查、审理中, 为了查明案情, 对案件所涉及的财务会计资料及相关财物数量进行专门检查, 或对案件所涉及的财务会计问题进行专门鉴定的法律诉讼活动。
(二) 检察机关司法会计工作的现状
检察机关的司法会计工作是随着检察业务工作的不断深入而产生并逐渐发展起来的, 是为了适应查处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的需要而开展的一项专门性技术工作, 为检察机关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能, 查办职务犯罪等经济案件, 准确及时地查明案件事实, 揭露和证实犯罪提供技术保障。
检察机关的司法会计人员要想胜任此项工作, 必须同时具备会计学、审计学、法学、逻辑学等多个学科的相关理论知识, 并有丰富的办案实践经验。在实践中, 很多检察机关司法会计人员要么是兼职其他工作, 要么是由侦查人员半路改行, 不少基层检察院对司法会计不重视, 认为司法会计不如法医等其它门类重要, 忽视了对司法会计人员的培养, 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司法会计的发展。另一影响司法会计发展的重要因素是司法会计还没有形成全国统一的司法会计工作规范和司法会计鉴定引用标准, 目前法医和文检两个门类的工作细则已实施近一年, 作为传统的三大技术门类之一的司法会计的工作细则却迟迟未出台, 这无疑给司法会计的发展带来重要影响。
二、司法会计在基层涉农职务犯罪中的应用
农村基层是国家惠农政策贯彻执行的最前沿、第一线, 离百姓最近, 乡村职务犯罪的发生、查处是百姓看得见、摸得着的, 因此查处基层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依法从事公务人员的职务犯罪是检察机关的一项很重要的职责。
(一) 司法会计在查处基层涉农职务犯罪中的具体应用
由于体制、制度等方面的问题, 农村基层财务的内部控制制度大多不完善, 因此涉农职务犯罪案件较多, 该类案件普遍具有涉案时间长、跨度大, 涉及的会计资料多, 账目混乱等特点。而犯罪嫌疑人都会对其犯罪行为进行掩盖侦查人员在遇到此类案件混乱繁多的财务资料时往往束手无策, 这就需要司法会计对财务会计资料进行梳理, 及时有效地固定关键证据, 全程提供技术支持。
从侦查部门接到举报线索开始, 司法会计就可以提前介入, 发挥自身专业技术特长, 结合被举报单位内部控制制度、财务制度、被举报人的职务等对举报的线索进行全面分析, 提出在核实举报内容时需特别注意的财务会计资料, 为侦查部门制定初查方案提供帮助。
在初查时, 司法会计可以协助侦查人员对举报线索涉及的被举报单位的有关会计期间的所有财务会计资料进行收集, 防止出现遗漏重要财务会计资料而后期无法弥补的情况, 并运用司法会计检查, 从混乱复杂的财务会计资料中, 及时发现犯罪嫌疑人作案过程中为掩盖犯罪行为留下的痕迹, 为进一步的侦查提供线索, 指明方向。
立案之后, 司法会计可以根据犯罪性质、犯罪嫌疑人职务、涉案经济事项活动规律等有针对性地对财务会计资料证据进行检验鉴定。例如在单位出纳涉嫌贪污的案件中, 司法会计就要第一时间对库存现金进行盘点, 检查库存现金的实际结存情况, 并且检查现金日记账, 即对犯罪嫌疑人经管期间的现金日记账内容进行全面检查, 并注意核对各期余额是否衔接。结合检查银行存款、会计凭证以及发票、收款收据等其他财务会计资料, 确定现金应结存额, 对该时点的现金应结存额与实际结存额是否相符做司法会计鉴定。另外还要注意通过检查嫌疑人经手、管理的其他财务会计资料, 以发现嫌疑人的其他作案情形, 查清全部案件事实, 及时固定犯罪证据, 并与其他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 保证案件无瑕疵进入下一个诉讼环节。
(二) 司法会计在基层涉农职务犯罪其他环节的应用
在司法实践中, 很多司法会计还仅仅应用在反贪部门侦查职务犯罪方面, 主要是对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中财务会计资料进行司法会计检查或鉴定, 却忽略了司法会计在职务犯罪提请批捕、审查起诉、预防等环节同样能发挥重要的作用。
侦查监督部门在收到反贪等职务犯罪侦查部门的提请批准逮捕意见后, 就要审查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 是否符合逮捕条件。作为案件关键性证据的财务会计资料, 必须通过委托司法会计进行技术性证据审查来判断现有财务会计资料证据的提取与固定是否全面、准确, 是否符合作为定案证据的要求, 必要时进行司法会计鉴定, 为侦查监督部门是否做出批准逮捕决定提供技术协助, 从而缩短了办案时间, 提高了办案质量和效率。
在公诉阶段, 公诉人要指控犯罪, 必须有确实、充分的证据, 因此需全面审查案件证据材料。在审查财务会计资料证据时, 可以通过司法会计对现有的司法会计鉴定意见进行技术性证据审查, 以便确认鉴定意见是否存在问题, 如存在问题, 建议应当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司法会计在公诉阶段的应用, 为职务犯罪最终的有罪判决提供最有效、最有证明力的专业性技术证据, 保证了案件质量。
基层的涉农职务犯罪涉及民生, 事前预防比事后惩处更重要。基层涉农资金的管理使用人员法律意识淡薄, 司法会计可以提前参与到涉农资金的管理、使用、发放的审查、监督中来, 使资金流动的各个环节都有相应的监督制约, 弥补管理上的漏洞, 不给不法分子留有可趁之机, 从源头上预防涉农职务犯罪发生。另外, 涉农职务犯罪发生后, 司法会计在查办具体案件时可以针对发案单位财务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方面存在的漏洞, 提出整改的措施, 向有关部门发出检察建议, 健全该类单位的财务与内部控制制度, 预防类似职务犯罪的发生。
参考文献
[1]于朝.《司法会计学》.
[2]张一龙, 张申生.《司法会计及早协助职务犯罪侦查》.
[3]冷玉梅.《司法会计在查办职务犯罪中的功能分析》.
会计犯罪 第10篇
一、法务会计的职能
目前, 国内外对法务会计的职能没有一致的说法, 主要有如下说法:
(一) 国外法务会计职能分析
美国于2002年6月颁布的《诉讼服务职责公告第1号》中规定, 法务会计的工作包括作为专家证人为审判人员提供关于事实观点和作为咨询顾问对案件的事实、策略和相关问题提出建议。澳大利亚在2002年的《法务会计准则公告APS11》指出, 法务会计提供的服务是帮助或建议客户从事涉及财务调查的会计服务以及为解决诉讼或纠纷, 在法庭上或
(二) 国内法务会计职能分析
目前国内并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对这一问题作出表述。主要观点如下:一是法务会计主要用来确认财务问题、调查财务问题、收集财务证据、解释财务信息、表达测试结果;二是法务会计的职能概括为会计调查和诉讼协助;三是法务会计的功能是法务会计所固有并由其本质决定的查证财会事实与保障法律制度实施的潜在能力;四是法务会计的具体职能是专家证人、法务会计咨询和法务会计鉴定。
从国内外对法务会计职能的描述分析来看, 法务会计主要是为司法部门、企业和社会公众服务的。不过为这三种主体服务来看, 国外比较健全, 而在国内主要是用于司法鉴定, 即主要为经济犯罪领域有关案件的审查, 其在企业、社会公众所涉及的经济问题中的应用还处于尝试阶段。
二、经济犯罪中法务会计的重要作用
法务会计起源于经济案件的法律诉讼过程中诉讼各方当事人寻求会计专家的帮助以支持他们的诉讼请求。法务会计在查办经济犯罪案件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
经济活动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和规律性, 各种复杂的经济关系、经济权责、经济成果都需要通过一定的书面文件来体现。这些书面文件记载了经济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种经济关系、经济主体之间的责权利关系, 尤其是财务会计资料。一方面这些会计资料为管理者、决策者、监督者等提供了重要经济信息, 另一方面也为一些不法人员进行非法活动提供了一种非法牟利的手段, 即违法改动财务会计资料。由于现实经济活动都与财务会计资料有关, 并且有一定的规律, 所以一些犯罪“痕迹”就必然与相关的财务会计资料产生关联, 主要表现为不准确、不真实或不合法的财务会计资料, 具有较强的欺骗性。正是由于经济犯罪活动与财务会计资料存在着非常紧密的关联, 这就为侦查机关和办案人员从相关财务会计资料入手去查破经济犯罪案件提供了可能。
这里就体现了法务会计在经济犯罪中的重要作用:可以帮助办案人员为案件准确定性和依法决定是否立案;可以帮助办案人员及时收集经济犯罪案件的犯罪证据;可以帮助办案人员审查有关财务会计资料证据;可以帮助侦查机关依法追缴赃款赃物。
三、经济犯罪中法务会计的重要工作内容
(一) 会计调查
在经济犯罪案件中, 由于很多资料是关于财务会计方面的, 这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需要专业人员对该资料进行调查审计。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聘用法务会计师, 法务会计人员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对案件进行调查。法务会计人员可以通过跟踪电子文档和纸质文件线索、保存和恢复数据、收集当事人背景资料、调查审计工作底稿等方式在很短的时间内完成了绝大多数证据收集工作, 使整个诉讼过程顺利展开。这充分显示了法务会计在收集商业证据方面无可替代的作用和对诉讼的支持。
该工作的主要工作内容:对各种欺诈交易发现线索和做出假设, 辨别不同舞弊交易的类型, 确认与舞弊相关的“警戒标志”信息, 测试企业内部控制和程序系统是否足以防范欺诈。
(二) 经济损失的会计计量
现在市场经济是契约经济, 即社会中组织、个人相互之间的联系是以契约为纽带。同时市场经济也是法制经济, 合同的履行、契约关系的维系, 必须要有法制作保证。在经济犯罪中不仅有经济问题也有法律问题, 而法务会计所关注的是经济犯罪中的经济问题。为了妥善解决经济纠纷, 客观度量经济损失, 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就必须强化会计的支持体系。法务会计就是为了适应这一客观需要应运而生的。它运用专门的知识, 通过深入细致的经营调查和财务会计分析, 为度量经济纠纷、经济过失和经济犯罪等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提供系统、客观、细致的会计证据, 从而使法庭的裁决更为客观公正, 既维护了法律的尊严, 又使经济当事人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该项工作的主要工作内容是界定经济纠纷中的损失范围和数额, 度量经济纠纷中的股权、债务以及个人财产的数额, 考察计算方法合理性以及相关法律的具体规定等。
(三) 提供诉讼支持
这里的诉讼支持主要包括参与诉讼策略的制定、损害赔偿的计量、诉讼中的会计调查和诉讼中会计证据的认定。如法务会计师参与诉讼策略制定, 在经济犯罪中, 法务会计师接受客户委托后就要和律师一起制定诉讼策略。在案件的审理中, 诉讼策略对于客户是否打赢官司是至关重要的一步。而在经济犯罪的诉讼策略的制定中, 法务会计人员通常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所以, 在诉讼过程中, 法务会计人员可以协助律师制定诉讼策略保护客户利益。法务会计人员可以协助律师从会计角度分析当事人在利用会计信息过程中所存在的弱点, 评估有利事实, 制定出最有效的诉讼策略, 争取胜诉机会, 并可预测胜诉后可能从被告处获得多少经济补偿。这为案件的起诉和受理奠定了良好基础。
该工作的主要工作内容:将涉及法律事务的会计信息和会计资料作为证据使用时, 需要考虑诉讼程序和运用证据规则;法务会计人员作为专家证人必须出庭接受询问、质证, 被法官和陪审团认可后其证言才能采信。
(四) 提供鉴定意见
法务会计参与以上工作的最终成果是提出专家性意见, 即形成书面报告, 这可以作为法律鉴定或者作为法庭证据。在经济犯罪中, 诉讼当事人往往从自身利益出发, 仅提供有利于自己的证据, 而律师由于缺乏会计专业的相关知识, 对一些财务问题难以开展深入的财务调查和分析, 在缺乏有效财务证据的情况下, 很难有效维护客户的权益;法官在缺乏有利财务证据的情况下, 很难做出客观公正的裁决。由于法务会计专家既较为熟悉经济纠纷的性质和经济损失情况, 又比较熟悉相关的法律, 因此可以帮助法庭做出公正的裁决。
四、结论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迅速发展, 经济组织的规模不断扩大, 金融创新工具不断出现, 经济关系变得扑朔迷离。这些经济关系背后暗藏着大量的经济犯罪, 而且随着社会发展, 经济犯罪的形式越来越多样化, 越来越高明。要解决经济犯罪案件就需要法务会计人员进行会计调查、公正度量经济损失、客观公正的提供诉讼支持等工作。但是, 法务会计该的理论研究和实践研究较少, 这阻碍了该领域的发展。所以, 对法务会计的工作内容的研究, 将有利于理论界对于法务会计研究方向的确定并推动其发展。
摘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经济关系变的错综复杂, 经济犯罪案件不断增多。我国需要不断完善与其有关的服务体系了, 法务会计就是应市场需要而产生的, 并且成为近年来的热门研究领域。专家预测法务会计职业也即将成为热门职业之一。文章首先阐述法务会计的职能, 其次分析了经济犯罪中法务会计的重要作用, 最后探讨了经济犯罪中的法务会计人员的重要工作内容。
关键词:经济犯罪,法务会计,财务资料,内容
参考文献
[1]、吴燕, 沈鹏.法务会计应用价值分析[J].财会通讯·综合, 2009 (1) .
[2]、牟彩艳.试论法务会计的业务范围和流程[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 2009 (5) .
会计犯罪 第11篇
一、司法会计鉴定对查办挪用公款案件具有特殊重要的作用
挪用公款的行为一但发生,必然会在会计资料或其他有关方面留下或明或暗,或多或少的帐据不符、帐实不符的情况。所以,无论挪用公款的犯罪分子手段如何隐密、狡猾,都会以客观的形式在会计资料中留下蛛丝马迹。通过司法会计鉴定技术对涉案会计资料进行查证,不仅能查明涉嫌款项的权属问题,还能查明行为人挪用公款的手段、方法、挪用的数额等重要财务事实。
挪用公款案的帐务特点决定了司法会计鉴定是查办此类案件的重要手段。具体说来,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作用:
(一)司法会计鉴定技术为查办挪用公款案件提供侦查范
围和方向。挪用公款案件的查证是根据有关的举报线索而开展工作的,司法会计人员根据举报线索进行全面细致的分析后,及时确定该举报线索可能牵涉的会计资料范围。主要分为两个方面:一是内查范围,指对嫌疑人所在单位的会计资料查证;二是外查范围,指的是涉案嫌疑人所在单位与其他单位的经济往来的会计资料查证。从这两个方面加大力量投入双管齐下,可大大缩短办案时间,提高自侦部门的办案效率。
(二)利用司法会计鉴定技术可以查清和解决挪用公款案
件中几个关键的问题:(1)发现和掌握涉嫌的款项是否属于行为人主管、经管、管理的款项范围。(2)客观地反映行为人实施犯罪所采取的作案手段和方法。(3)可以查明嫌疑人挪用公款的时间,金额和次数。嫌疑人挪用公款的时间,金额和次数是挪用公款案件客观事实的重要组成部份,也是司法会计鉴定帐证查证的重要内容。(4)可以查明挪用公款的用途及嫌疑人从中获取的非法收益。(5)可以查明挪用款项的归还情况。嫌疑人挪用公款在案发前是否归还,挪用的款项归还了多少的问题是挪用公款犯罪行为定罪轻重的一个重要依据。
(三)司法会计鉴定结论,可以为挪用公款案件公诉、审判提供证据支撑。在办案实践中,一些挪用公款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惧怕法律制裁,产生畏罪心理,出现前后供述不一致的“翻供”情况,给案件公诉、审判造成困难。如:犯罪嫌疑人张某,在侦查期间一直承认挪用公款16余万元。移送审查起诉后,公诉部门认为其挪用公款金额已超过20万元,属挪用公款金额特别巨大,依法应上送审查起诉。张某意识到挪用公款金额特别巨大可能要受到法律更严厉的制裁,于是开始翻供,将挪用公款金额降为10余万元。究竟是10余万元还是20多万元?这涉及到法律规定的两种量刑幅度。要查实张某挪用公款的准确数额,正确的选择就是进行司法会计鉴定。司法会计人员通过认真审阅全案材料,到张某所在单位和银行、证券公司调取了大量会计资料和当时的交易记录对往来资金进行了逐一核对,做出了鉴定结论,认定张某挪用公款21万元。
二、司法会计鉴定技术在查办挪用公款案件中的运用策略
司法会计鉴定在查办挪用公款犯罪案件中具有特殊的重要作用,正日益受到关注和重视。为适应当前挪用公款犯罪的新特点,更好地发挥司法会计鉴定技术的作用,必须注重运用侦查策略。
(一)注重运用司法会计鉴定技术与侦破挪用公款案件核
实证据的时机选用。对涉案会计资料的鉴定要把握好时机,防止盲目进行,才能缩短办案时间,提高办案效率。
(1)对于举报挪用公款案件线索明确的,在证据上易发生变化的,要先进行查证涉案资料。例如:反映出纳人员挪用库存现金的,首先要对其经管的现金日记账及尚未做账的原始单据及单据存根加以查封固定。然后对其保管的现金进行盘点,再将现金日记账的账面结存金额相核对,防止挪用公款人员毁灭、隐匿、涂改账目。(2)对于举报挪用公款线索不明确的要先进行账证查证。现在的举报线索,多数举报的仅是一些现象,而并未掌握其确凿证据,这种情况下要首先查证是否有挪用行为,掌握涉案资料的重要挪用证据。如:在查处苏某挪用公款大案中,司法会计从查账中发现邱某在任职期间,曾利用其保管的盖有单位印章的三张空白现金支票,分三次从单位银行账上套取公款18万元。查实账据后,犯罪嫌疑人感到无路可退,只好如实供诉了挪用公款私自借与他人经商的事实。
(二)利用司法会计鉴定技术侦查挪用公款案件必须注意
与行政执法部门协同配合。
(三)重视账外信息,捕捉假账疑点。挪用公款的行为发生之后,有的不能完全直接从该单位的会计资料中反映出来,具有一定的隐密性。所以司法会计鉴定人员的侦查视线有时应当从会计资料中跳出来,从账外搜索或捕捉信息。
(四)利用司法会计鉴定技术侦办挪用公款案件应该与其
会计犯罪 第12篇
一、司法会计师的身份界定
在我国法律诉讼是指由诉讼机关主持并依法定程序进行的, 由案件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共同参与, 以解决案件为目的的一类社会活动。《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检查”。因此司法会计师是在检察机关的侦查人员的主持下, 作为诉讼参与人的身份参与诉讼活动的。司法会计师与司法会计鉴定人是两个的概念, 司法会计师是具有司法会计鉴定的从业资格的人, 但具有司法会计鉴定从业资格的司法会计师并不能成为具体案件中当然的“司法会计鉴定人”, 司法会计鉴定人是一个诉讼法律概念, 只有在具体案件中才可能出现, 诉外并不存在“司法会计鉴定人”。
二、司法会计师在职务犯罪案件中的作用和职能
司法会计师参与到职务犯罪案件中, 在初查阶段主要是从事司法会计检查, 通过对涉案单位财务资料的检验, 发现、分析线索, 为侦查员指明侦查方向, 帮助提取、审查证据, 确认有些犯罪发生及涉嫌犯罪的性质。司法会计师在参与司法会计检查时并不是以独立的诉讼参与人的身份进行诉讼活动, 而是参与了由侦查员主持进行的诉讼活动。因此, 侦查员需要对案件涉及的检材来源的可靠性负责。
(一) 发现分析犯罪的会计证据
当前职务犯罪表现比较突出的是犯罪主体素质高, 作案手段隐蔽。在检察机关侦查部门初查涉及财务会计的案件中, 司法会计师介入的目的, 主要是及时秘密地发现分析被查对象构成犯罪的会计证据。司法会计师根据举报线索的内容, 查证涉案的相关财务会计资料和已发生的会计事实, 从中发现证明犯罪的会计证据。
(二) 帮助收集固定会计证据
在侦查阶段的主体是侦查员, 司法会计师作为会计专家是在侦查员的主持下进行的司法会计检查工作的。初查阶段, 当发现被查对象构成犯罪的会计证据后, 司法会计师能够运用自己的会计专业知识, 及时、全面、完整地帮助侦查员将相关的会计证据依法收集固定, 防止被查对象和其他涉案师事后涂改、转移、销毁证据。诉讼阶段, 可能会有少数侦查人员由于财务会计专业知识不足, 在提取会计证据时, 往往由于没有全面完整地提取相关会计资料证据, 当案件移送刑检部门或法院后, 经审查缺乏相关会计证据, 又进行补查的事例时有发生, 这样不仅拖延了办案时间, 有时还贻误战机, 影响案件质量。因此, 能否成功地办好一件案件, 首先要看初查阶段能否快速、有效地收集和固定犯罪证据。
(三) 提供侦查方向, 发现新的犯罪线索
初查阶段司法会计活动是一种重要的侦查手段, 它能够在侦查活动中发现、获取和认定证据, 起到揭露和证实犯罪的作用。比如贪污犯罪行为发生, 必然会在有关的会计资料中出现账账不符、账实不符和账面伪装等情况, 无论犯罪分子的犯罪手段如何狡猾, 其在作案中侵占公共财物的方式、手段和其他情况都会以不同的形式反映在会计资料中。司法会计师通过在初查阶段查证的会计事实, 结合举报线索的内容, 能及时地为侦查部门提供侦查方向, 防止初查工作陷入困境, 避免走弯路, 延误初查时间, 造成人力物力的浪费。司法会计师应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 通过涉案会计资料, 往往还能够发现举报线索以外的问题, 从而扩大和获取新的犯罪线索, 带来意想不到的收获。
(四) 对案件涉及的财务会计问题, 出具司法会计鉴定
司法会计师是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以具有专门知识的技术人员的身份参与初查, 协助解决初查中的有关财务会计问题, 因而不具备主持初查阶段司法活动的主体地位。明确这一点, 是司法会计师依法开展初查阶段司法会计活动的重要保证, 也是为司法会计鉴定人的鉴定活动保留合法空间, 落实“侦鉴分开”这一法律规定性的重要前提。对于案件涉及的财务会计问题, 侦查员会将鉴定所需的财务会计资料移送司法会计鉴定人, 鉴于经济业务的复杂性, 而在诉讼阶段又需要强有力的证据支持, 这样就需要司法会计鉴定人运用专业知识对案件涉及的财务会计问题进行鉴别、判定, 以确定经济犯罪的作案手段和准确认定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的犯罪数额, 是确定犯罪嫌疑人有罪或无罪的重要证据之一。
(五) 出庭支持公诉, 保证诉讼活动的有效运行
《刑事诉讼法》第187条规定, “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 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 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 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 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 司法会计鉴定人作为诉讼参与人享有特定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交叉询问可以帮助法官进一步了解专门性问题, 也可以使诉讼参与人明白鉴定意见的形成过程, 从而使诉讼双方对鉴定意见产生信任感。这将大大提高庭审质量, 提高司法会计鉴定人对刑事案件的参与度, 切实有效地监督司法会计鉴定人的鉴定程序和内容, 保证诉讼活动在公平、公正、公开的环境下正常运行。
参考文献
会计犯罪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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