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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共同财产协议书新

来源:火烈鸟作者:开心麻花2025-11-191

婚前共同财产协议书新(精选16篇)

婚前共同财产协议书新 第1篇

婚前房产婚后增值部分,离婚时如何分割2011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的实施,使一方婚前房产婚后增值部分如何分割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情形一:一方婚前全额出资购房,房产登记在出资人名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如果房产增值是婚后双方共同劳务所致或另一方对房产进行了修缮、装修等,那么房产增值部分属于婚后产生的收益,应按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如果房产增值是纯自然的原因,比如受国家宏观政策的调整、土地价格的变化和供求关系的制约等,导致房屋的交换价值上升,则房产增值部分仍为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情形二:一方婚前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且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且房产登记在首付方名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因此,婚前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办理贷款的房产,对于婚后增值部分,需结合双方共同还贷的情况来具体确定分割方案。

薛建强律师黑龙江高盛律师集团二0一三年三月九日

婚前共同财产协议书新 第2篇

12年5月,王某购买了一套商品房,价格30万人民币。2002年11月王某与孙某结婚,双方对该房屋装修后入住。2003年3月,王某办妥了所购房屋产权证,将自己登记为产权人。2012年11月,王某与孙某双方因感情不和商议离婚,但在分割房产时双方发生了争议。因王某于2012年用30万人民币所购房屋现已升至60万人民币。妻子孙某认为,该房产的增值部分应按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而王某则认为,他既然享有该房屋的产权,其增值部分也应属于他所有,不同意孙某分割该房产的要求。双方争执不下,最后妻子孙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裁判。

本案是一起夫妻离婚不动产财产分割纠纷的案例。笔者认为,对于夫妻离婚所涉不动产财产分割纠纷,要认真对待,必须弄清两方面问题。

首先,要弄清夫或妻一方婚前购买、婚后取得产权证的房产,应属于购买一方的婚前财产,还是应属于夫妻婚后所得的共同财产。房屋买卖属于不动产交易,买受人要取得房屋产权不仅要和出卖人订立房屋买卖合同,交付购房款,而且还必须和出卖人一起到国家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经登记注册,买受人取得房产证后,该房屋的产权才从卖房者手中转移到购房者手中。鉴于不动产交易的这种特殊性,在认定夫或妻一方婚前购买、婚后取得房产证的房产的归属时,可不以取得不动产产权为依据,而以取得不动产物权的期待权为依据。订立了购房合同并支付了部分房款的夫或妻一方婚前购买,婚后取得房产证的房产应认定为是购买人一方的婚前财产。

其次,要弄清属于夫或妻一方婚前财产的房产婚后升值,其增值部分应属于原夫或妻一方所有,还是应属于夫妻共同所有。这要求认真分析其升值的原因,根据其升值原因的性质,确定其增值部分的归属。

第一,如果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维护管理,导致该房屋升值,那么,按照民法的“添附”理论,该房屋增值部分应当属于夫妻共同所有。

第二,如果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房地产行情发生变化、地价升值,从而导致该房屋价值增长,那么,按照投资风险效益的原理,其增值部分应属于原夫或妻一方所有。

婚前共同财产协议书新 第3篇

金绍达:在《房屋登记办法》的规定中,并没有更换房屋权属证书这一登记种类,房屋权属证书如果破损的,权利人可以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换发。换发房屋权属证书并不是登记,只是根据原登记簿所记载的内容重新发一本证书,所以并不改变登记簿的内容。按原建设部的相关规定,新的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的“登记时间”也仍然是原来记载于房屋登记簿的时间,因此,即使登记机构为之更换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权利归属与更换之前没有发生任何变化。

本例中申请人要求更换房屋所有权证,其本意是要将房屋所有权登记为他一人所有。由于房屋是在婚后建造的,房屋所有权虽然登记为男方所有,但这并不影响房屋为夫妻双方共有,即或双方将该房屋约定为一方所有,也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该项约定,办理权属登记后方能产生物权效力。

《房屋登记办法》和《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都要求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具有一致性。但从本例中申请人提交的登记文件来看,相关内容并不完全一致:离婚协议书说明双方无共同财产,而房屋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建造的,在申请登记时并没有提供房屋归男方一方所有的证明或双方的书面约定。现在双方虽然解除了婚姻关系,但是依《物权法》和《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该处房屋实际上仍然是双方的共有财产。所以,登记簿的记载并未反映真实的权利状态。

本例中离婚协议上说明双方无共同财产,存在几种可能:

一是女方承认该房屋为男方一方所有,所以,在离婚协议上表示没有共同财产;二是房屋虽然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建造的,但该房屋不一定就是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的住所,或是女方不知道这一房屋是其配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建;三是申请人提交的离婚协议可能不真实。

婚前共同财产协议书新 第4篇

而张建认为,房子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该平分,一人一半。

法院审理后认为,“房子属婚前财产,应归李萍一人所有。但是李萍应该归还张建的装修款,同时还应该返还婚后双方归还银行贷款的一半给张建”,并依此作出了判决。

律师点评:在对夫妻财产问题上,我国很多民众存在这样一个认识的误区,认为婚前财产会随着婚姻的延续,一定年限后就自动转化为夫妻的共同财产,这是一个错误的认识。在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中,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或者法规有这样的规定。也就是说,除非双方婚前或者婚后对财产有明确的书面约定,否则,无论婚姻关系存续多久,一方的婚前财产都不可能转化为夫妻的共同财产。

本案中,我们重点点评一下法院为什么会作出这样的一个判决。首先,我国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权法》对不动产物权的规定十分简单、清楚和明了,那就是依据《物权法》第十六条、十七条的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也就是说,通常法院认定产权人时一般就直接以产权证上登记的人名为准,除非产权证登记的产权人与房地产管理部门留存的登记簿不一致(这样的情况极少出现)。所以,法院通过第一步审查,首先确定了产权人是李萍。

其次,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只有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一般才可以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同时该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所以经过第二步审查,法院认定由于该房系李萍婚前购买且取得产权证,所以应视为李萍婚前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产生和延续而发生变化。对于这一案件事实的认定,体现了我国《婚姻法》对于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归属的明确规定。

最后,通过审理进一步查明,由于婚后张建出资对该房装修,性质上应为增添附属物。所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十六条“非产权人在使用他人的财产时增添附属物,财产所有人同意增添,并就财产返还时附属物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价归财产所有人;造成财产所有人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这样一个规定,法院认定房子装修增添的附属物由于拆除会损害房产的价值,因而折价应归李萍所有,李萍则应返还张建装修款20万元。应该说这样一个财产分割方案既遵循了法律规定,又照顾了案件事实,十分得当。

同时,对于婚后二人共同偿还的房贷部分,由于该部分财产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为夫妻共同财产,由李萍按照实际还贷的数额取其一半返还给张建。

婚前共同财产协议书新 第5篇

婚前财产协议书(婚姻财产约定范本)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于2005年3月16日履行了结婚登记手续,都愿共筑爱巢,白头偕老。但为防止今后可能出现的婚前财产纠纷,现双方理智地协商,就婚前财产达成如下协议:

一、婚前财产范围:甲方的财产有,奥迪A6型轿车一部,木器加工厂一座(资产总价值50万元),住房一套(**市**区**路***号**居民小区*号,面积130平方米),家具、日常生活用品一套,银行存款30万。乙方的财产有,银行存款两万元,新大洲踏板摩托车一辆。为建立家庭,双方共出资购买了夏华牌40寸液晶彩电一台,海尔立式冰箱一台,LG中央空调一套,双人床一个,其他生活用品一套。

二、婚前财产的权利归属:甲方的轿车、工厂归甲方个人所有,甲方在轿车使用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责任由其自行承担,工厂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利润、责任由甲方享有和承担;住房归甲方所有,甲方与乙方婚后共同使用,婚后增值或者价值下降等后果由甲方承担;甲方的其他财产归甲乙双方共同共有。乙方的摩托车归乙方个人所有,使用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存款归甲乙共同共有。双方为建立家庭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归甲乙双方共同共有。

三、婚后双方各自收入归个人所有和支配,对方不得干预。夫妻共同生活的日常开支由双方分摊。甲乙双方无其他财产争议。

协议经公证机关公证后生效

立协议人:

婚前财产协议书 第6篇

甲方:

性别: 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工作单位: 住址:

联系电话:

乙方:

性别:女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工作单位:

住址: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自愿结婚,为防止今后可能出现婚前财产纠纷,就婚前财产达成协议如下:

一、婚前财产的范围:

二、婚前财产的权利归属:

1、甲方的住房及其他财产归双方共同所有。婚后双方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归乙方所有。

2、乙方所有财产归乙方所有。

三、婚后不管是甲方还是乙方的住房出租获得的租金都属于乙方所有,甲方投资所得归乙方所有,乙方投资所得归乙方所有。

四、婚后甲方若将其房子、车子等婚前个人财产出卖,所得归乙方个人所有;婚后乙方若将其房子、车子等婚前个人财产出卖,所得

1归乙方个人所有。

五、乙方父母及其他亲人赠送的所有一切财产都归乙方所有。

六、如结婚后双方感情不和而离婚,甲方婚前的住房归甲方所有外,其他一切财产都归乙方所有。

七、甲乙双方无其他财产争议。

八、本协议经公证机关公证后生效。

甲方:乙方:

签订时间:年月日签订时间:年月

公证人:见证时间:年月 2日日

婚前财产公证的手续如下:

第一步,当事人要准备好以下几种材料:1.个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户口簿,已婚的还要带上结婚证。2.与约定内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如房产证、未拿到产权证的带购房合同和付款发票。3.双方已经草拟好的协议书。协议书的内容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性别、职业、住址等个人基本情况;财产的名称、数量、价值、状况、归属;上述婚前财产的使用、维修、处分的原则等。一般双方当事人的签名和订约日期空缺,待公证员对协议进行审查和修改后,再在公证员面前签字。

第二步,准备好上述材料后,双方必须共同亲自到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填写公证的申请表格。委托他人代理或是一个人来办婚前财产公证,不会被受理。

第三步,公证申请被接待公证员受理后,公证员就财产协议的内容,审查财产的权利证明;查问当事人的订约是否受到欺骗或误导。当事人应如实回答公证员的提问,公证员会履行必要的法律告知义务,告诉当事人签订财产协议后承担的法律义务和法律后果,当事人配合公证员做完公证接谈笔录,并在笔录上签名确认。

婚前财产协议书 第7篇

身份证号:

男方: 汉族 年 月 日出生 现住

身份证号:

双方因相识恋爱至今,准备登记结婚,为妥善处理财产问题,避免影响婚后夫妻感情或将来可能出现的财产争议,特就有关婚前和婚后的财产、债务情况约定如下:

1、男方因 所欠婚前债务人民币75000元,自登记结婚以后由女方负责从女方在XX市河西物流中心所投资的股份中的`第一笔退股款中替代男方偿还;

2、女方在xx市xx公司买下的住房一套(面积: 楼层: ),登记结婚后,女方同意在办理产权登记时登记在双方的名下;

3、女方现有的婚前不动产情况如下:

一、座落在 (楼层: )产权证号为 的 间或 套;

二、座落在 (楼层: )产权证号为 的 间或 套;

三、(可额外加内容,也可不加)

四、座落在xx市河西 的土地使用权 宗(产权证号为: )

以上所列财产属于女方所有,因出租或转让所得收益用于婚后家庭生活共同开支,若有盈余,盈余部分仍属于女方所有,若离婚,上列财产及其法定孳息仍属于女方所有;女方若在其上列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修建不动产或投资,所增添的房产或投资所得收益属于女方所有;

4、女方在婚前所投资的股权或合伙权益属于女方所有,婚后,因该部分投资所产生的红利属于女方所有,必要时,经女方同意可以用于共同投资或家庭生活开支,因共同投资所得收益和所负债务由双方共同所有和共同承担;

5、女方现在 银行、银行、银行所存存款(银行帐号分别为 、、、、)属于女方所有,婚后,其利息双方约定归属如下:

婚后,用上述银行帐号的存款投资所产生的收益及因此所负债务双方约定其归属和承担如下:

但若离婚,本息仍属于女方所有;

6、上述财产依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或因上述财产所负债务或与其有关的债务由女方承担,与男方无关,但用于共同投资或家庭生活的男方并因而受益的部分除外;

7、男方婚前的财产属于男方所有,男方婚前所负债务由男方承担;

8、除上述约定以外,婚后所取得的财产归双方共同所有,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因此而产生的共同债务由双方承担,有如下几种情形的,按照下面的特别约定分割共同财产:

一、婚后一年内,男方提出离婚的,或因男方有婚姻法规定的过错导致女方提出离婚的,男方不能主张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

二、婚后一年至三年之内,男方提出离婚的,或因男方有婚姻法规定的过错导致女方提出离婚的,男方只能分割共同财产扣除共同债务后的余额的百分之五;

三、婚后三年至六年之内,男方提出离婚的,或因男方有婚姻法规定的过错导致女方提出离婚的,男方只能分割共同财产扣除共同债务后的余额的百分之十;

四、婚后六年至十年之内,男方提出离婚的,或因男方有婚姻法规定的过错导致女方提出离婚的,男方只能分割共同财产扣除共同债务后的余额的百分之十五;

五、婚后十年至十五年之内,男方提出离婚的,或因男方有婚姻法规定的过错导致女方提出离婚的,男方只能分割共同财产扣除共同债务后的余额的百分之二十;

六、因男方有婚姻法规定的过错而导致女方提出离婚,在按前述五条特别约定分割财产的,女方不得再请求过错损害赔偿;

七、婚后因女方有婚姻法规定的过错导致男方提出离婚的,女方只能分割共同财产中百分之 ,同样男方不得再请求过错损害赔偿;

八、确因任何一方身体方面的原因导致感情破裂,或确因严重性格不合非因一方或双方过错导致感情破裂,经双方协议登记离婚或调解离婚的,或结婚十五后离婚的,仍按法律规定分割共同财产,不受本条前述七条特别约定的限制;

九、未尽事宜另行协商,没有协商或协商不成的,按照法律规定处理;本约定自双方签字确认并经公证后生效,一式五份,双方各持两份,公证机关备存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女方: 男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浅析婚前财产公证 第8篇

关键词:婚前财产,公证,当事人

婚前财产公证是指公证机构依法对夫妻 (未婚夫妻) 双方各自婚前财产、债务的范围和权利归属问题所达成的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虽然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已明确规定婚前财产属于夫或妻个人所有, 但是由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长期共同使用、消耗、变更上述财产, 使得如何认定婚前财产的范围和产权归属成为一个棘手的问题。婚前财产公证可以很好地解决这个问题, 它的实施与应用与当前市场经济的发展是相适应的, 与当前社会的发展及人们的思想变化相吻合。然而, 由于婚前财产公证的发展时期较短, 尚不算十分成熟, 而人们对其需求与要求却越来越高, 为此其在发展与应用过程中各式各样的问题也逐渐地暴露出来, 需要更多的有识之士及法律工作者为之努力, 解决问题, 完善各相关法律体系, 使之更好地为广大人民所服务。

一、婚前财产公证所存在的问题

社会文明与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 为人们带来了更加丰富的内容, 也给人们越来越多的选择。在选择面前, 人们总是容易迷失与难以取舍, 正如婚前财产公证, 是要爱情还是财产?虽然, 婚前财产公证, 并不是要让人们在此二者之间做出选择, 但却对人们的婚姻发出了挑战。虽然, 婚前财产公证有力地明确了夫妻双方的财产关系, 对夫妻双方都具约束力, 减少了离婚后的财产纠纷问题, 有效地提高了司法工作效率, 但对夫妻双方的冲击力也不小, 其主要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 婚姻更为现实, 与和谐社会所倡导的理念不相符

在婚前财产公证面前, 婚姻更为现实, 这种现实很容易使夫妻双方, 或正准备结婚的未婚夫妻之间产生怀疑, 使彼此不再似相恋相爱时那么相互信任, 对婚姻的信心也随之降低, 这不仅不利于夫妻之间感情的维系与发展, 更有可能会伤害到彼此之间的感情, 最终导致分手或离婚, 离婚率不断上升。在现实生活中, 此种现象屡见不鲜。显然, 这与和谐社会所倡导的和谐理念是不相符的, 有碍于和谐社会的发展, 不利于社会的稳定。

(二) 缺乏年限的限制将可能造成婚姻双方的不公平

在实际工作中, 曾经遇到这样一个问题:夫妻双方在结婚前已经做了婚前财产公证。然而, 多年以后, 甲方要抛弃乙方及其子女, 可是却因为之前所做的婚前财产公证, 致使无过错的乙方及其子女在离婚后一无所有。这显然有悖于法律的公平、有失于公证制度的建立初衷。为此, 笔者认为, 相关部门及法律工作者能对此点引起重视, 一起为婚前财产公证设立一个年限, 确保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三) 婚前财产公证的范围过于狭隘, 无形财产未能得到有效监督

随着社会的发展, 无形财产的发展速度更是可观, 数量越来越大, 所起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而就目前而言我国婚前财产的公证仅限于有形财产, 而如何保护无形财产, 是婚前财产公证尚待解决的问题, 因此它有可能在平衡双方利益时出现一定程度的不公平, 即婚前财产公证在一定程度上是对夫妻双方财产权利的保护, 但目前而言这个保护对象和范围是比较有限的。这需要立法和司法解释的制定从而弥补法律漏洞, 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二、完善婚前财产公证的措施和设想

婚前财产公证制度的建立其主要意义在于:一是明确夫妻双方的财产关系, 可以有效避免不必要的家庭财产纷争;二是当在家庭债权债务诉讼发生时, 可以避免将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或家庭共同财产抵债。因此, 为了更好地将婚前财产公证制度落到实处, 充分挖掘婚前财产公证制度的意义及其作用, 避免上述问题的产生, 笔者认为, 公证员在办理婚前财产公证时除了要认真审查当事人是否具有主体资格、其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协议内容是否不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外, 还应进一步针对前面提到的婚前财产协议中急待完善的内容, 引导当事人制定更加全面、公平、公正的协议。

(一) 注意审查当事人申办婚前财产公证的真实原因

在多年的公证实践中, 我们发现申办婚前财产公证有许多是由财产较多的一方提出申请, 另一方迫于各种压力, 虽然一同前来但态度较为勉强, 神情落寞。公证员针对这种情况应认真询问双方申办的真实原因是什么, 必要时可以对当事人进行心理疏导, 使他们了解婚前财产公证有助于明确双方婚前财产的数量、范围、价值和产权归属, 是解决婚姻、财产纠纷的可靠法律依据, 对于稳定家庭关系和财产关系、预防婚姻纠纷、保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安定稳定具有积极的作用。引导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签定协议。一旦发现有任何一方是迫于压力而非出于自愿前来办理或者基于某种目的希望利用婚前财产协议达到逃避债务等非法目的的则应坚决拒绝办理。

(二) 严格审查婚前财产协议内容, 为双方当事人把好第一道关

当前, 在办理婚前财产公证时, 公证员往往是根据当事人双方已经拟好的协议, 稍作审查, 只要内容不违背法律, 双方当事人没有异义就为其办理相关的公证手续。许多协议内容含糊不清, 甚至没有明确的标的, 仅笼统地表述为某人名下的财产如何处分、债务如何分担。然而, 在很多情况下, 双方当事人对彼此的财产关系、债务关系等并不像自己想像中的了解, 这对夫妻双方其实是一种潜在的风险, 特别是财产少的一方, 弱势的一方, 其权益更容易受到伤害。因此, 为了确保当事人双方对协议内容确保无争议, 则需要公证员除了当面征询双方当事人的意见时, 更应该认真、详细地对整个协议内容进行严格审查, 确保协议内容中的文字表述清楚、准确并符合公平、公证的基本法律原则。

1. 明确约定婚前财产公证的标的

为保证婚前财产公证的合法、真实、有效性, 公证员应当引导当事人在婚前财产协议中明确将财产的种类一一列举, 尽可能写得具体、明确, 从而最大程度上确保婚姻弱势一方的利益, 不因不了解对方的财产状况盲目签定协议, 将来后悔莫及。对对方有意隐瞒的财产, 因协议中没有提及, 将来还有获取的机会。公证员在审查时也应注意审查约定财产的客体必须是夫妻财产, 而不是属于家庭成员的财产和他人所有的财产。

2. 注意提醒申办婚前财产公证的当事人

既可以在协议中约定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 也可以在协议中约定婚前财产归双方共同所有甚至归对方个人所有。这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权利, 却常常为当事人所不知。公证员在办理此类公证时应及时告知当事人以便他们做出选择。在实践中, 不少夫妻 (未婚夫妻) 为了体现二人患难与共的决心, 也常常自愿将夫或妻一方的财产约定为双方共有。

3. 约定婚前财产协议的有效年限

有人能在婚前财产协议中约定协议的有效期往往是终身有效。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却常常发生事过境迁的情形。若干年后, 双方的感情和经济状况都可能发生很大的变化, 此时协议内容可能已无法体现双方或一方的真实意愿。应当在婚前财产协议中设立一个年限, 给双方一个反悔的机会。年限到了, 若一方或双方对协议条款产生争议, 可重新订立新的协议。否则, 一纸保终身对夫妻双方都是不公平的, 特别对弱势一方的权益更是得不到有效的保护。

4. 注意审查再婚当事人提供的财产权利凭证

在办理婚前财产公证时, 曾出现过当事人财产无产权的纠纷, 且这种情况也是时有发生。公证员在办理婚前财产公证时, 特别是再婚当事人, 更应对其提供的财产权利凭证进行认真且严格的审查。这样才能有效地避免财产无产权纠纷的发生, 将这种纠纷消灭在源头, 才能真正起到防患于未然的作用。

(三) 进一步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

有效的法律政策, 能够使公民们更加具体地了解处理婚姻财产纠纷问题, 能够完善婚前财产公证。如今的婚前财产公证, 法律程序公正严谨, 要求签订协议的必须是当事人, 不允许其他委托或代理人进行签订;限制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签订。在不违背婚前财产公证原则和宗旨的前提下, 制定或是增加有效的法律政策, 有利于监督夫妻双方执行法律义务。

1. 将无形财产纳入其财产保护范围

随着社会的发展, 人们的财产更多偏向于无形财产。因此, 将无形财产纳入婚前财产公证保护范围内更适合当前社会的发展及人们的需要。这既是完善婚前财产公证制度的重要内容, 更是时代发展的趋势所需。当前, 结婚男女双方的婚前资产一般包括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 这些都属于法律保护的范围。可是, 随着人们法律维权意识的不断增强, 不仅仅只关注金钱、房产、车权等固定有形资产, 也开始关注到著作权、肖像权等无形的资产, 这类无形资产同样具有极大的经济利益, 所以, 在婚前财产协议中应尽量引导当事人将无形资产写入协议中。

2. 进一步完善财产补偿制度

财产补偿制度的完善是为了更好地促进夫妻婚后的和谐生活, 增进夫妻双方的感情。特别是由于婚前财产公证在我国实行至今只有短短的二三十年, 仍有许多地方需要我们进一步去完善, 而财产补偿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就是婚前财产公证制度亟待完善的重要内容之一。根据我国《婚姻法》中的规定, 夫妻双方的财产是共有的, 如果双方决定离婚, 损害利益的一方有义务补偿被损害的另一方。在办理婚前财产公证时, 也可以将以上规定引入协议中, 明确约定一旦双方离婚,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如何补偿无过错方的损失。

综上所述, 婚前财产公证的实行是社会发展的需要, 是时代发展的产物。因此, 唯有严肃、认真地对待婚前财产公证所存在的问题, 找出问题所在, 对症下药, 才能更好地发挥婚前财产公证的作用, 从而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注释

婚前共同财产协议书新 第9篇

婚前我夫有房产一处,婚后出租每年得租金数万元,因近年房价大涨,他的房屋增值近百万元。现因感情破裂我们准备离婚,我主张,他婚前的房屋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租所得和房屋的增值,属共同收益,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他不同意。如诉之法院,我的主张能否得到法律的支持?

香艳

香艳朋友:

按《婚姻法》的规定,我国实行的是法定婚后所得共同制,夫妻婚前个人财产的所有权原则上不因婚姻的成立而改变,如果将个人财产用于投资,不管这种投资是在婚前还是在婚后,其本金仍归个人所有。对于婚后这些财产的增值,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要根据《婚姻法》第17条,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产经营的收益、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1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婚姻法第11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等规定,分别情况予以确定:1?郾对于用婚前财产在婚后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所得的增值,如开公司、作买卖,投资入股当股东所得的盈利,所分的红利,属于“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2?郾对于一方婚前财产的婚后自然孳息,根据物权原理,孳息所得应归物的所有人或合法权利人,一方婚前存款的利息、婚前房屋自然的增值、出租而未通过劳动所取得的房屋租金,应认定为一方个人的财产。3?郾一方用婚前个人积蓄在婚后购买的有形财产,其只是原财产价值形态发生了变化,价值的取得始于婚前,财产的性质没有变,也仍应认定为一方的婚前财产。4?郾一方用婚前财产生产经营的负增值即亏损,依照最高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应由其婚前财产所有人自行承担。

婚前财产协议书 第10篇

女方: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___族,现居住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

甲乙双方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履行了结婚登记手续,为防止今后可能出现的婚前财产纠纷,现双方理智协商,就婚前财产达成如下协议:

一、婚前财产范围:甲方的财产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的财产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婚前财产的权利归属:甲方的________归甲方个人所有;甲方的其他财产归甲乙双方共同共有。乙方的________归乙方个人所有,乙方存款归甲乙共同共有。

三、双方为建立家庭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归甲乙双方共同共有。

甲乙双方无其他财产争议。

协议经公证机关公证或律师见证后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婚前财产协议书 第11篇

乙方: ,女, 年 月 日出生,汉族,现住 ,身份证号码: ,系甲方XX之妻。

甲乙双方系夫妻关系,于 ** 年**月**日登记结婚。

经双方充分、友好协商一致,就双方财产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房屋所有权归属

1.位于北京市东城区******(建筑面积为**平方米,所有权证编号为:******,丘地号为:权字第 ** 号)的房屋为甲方婚前财产,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此房屋归双方共同所有。

2.位于北京市东城区******(建筑面积为**平方米,所有权证编号为:******,丘地号为:权字第 ** 号)的房屋内的一切装修、家具、家电均归双方共同所有。

3.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如甲方将自己名下的房屋等财产过户或者转卖给他人,则以房屋等财产在离婚时的市价折算成人民币赔偿给乙方。

第二条、汽车归属

登记在乙方名下的汽车(车牌号为京N***)一辆归乙方所有。

第三条、存款

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名下的存款归各自所有。

第四条、债权债务

1.本协议生效以前所产生的夫妻共同债务全部由甲方承担。

2.本协议生效后双方如需要向他人借钱,应由双方一起签名方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双方共同偿还。

双方未经对方签名而各自产生的债务,视为个人债务。

而且对外借债时必须向债权人明示夫妻间的财产约定,该债务系一方个人债务,应由借债人自己偿还。

3.本协议生效后双方如有需要出借数额达一万元及以上的钱给予其他人的`,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共同签名同意,属共同债权。

第五条、宠物

1.家中已有宠物狗一只归乙方所有。

2.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无论以任何形式(购买、他人赠送等)获得的新宠物均归乙方所有。

第六条、生活支出

本协议生效后,平时生活费用及今后孩子抚养费用由甲方全部承担。

第七条、受让财产

1.夫妻一方给付或赠予另一方的财物归接受方所有。

婚前财产协议书 第12篇

乙方:**

甲乙双方于2011年3月16日履行了结婚登记手续,都愿共筑爱巢,白头偕老。但为防止今后可能出现的婚前财产纠纷,现双方理智地协商,就婚前财产达成如下协议:

一、婚前财产范围:甲方的财产有,奥迪a6型轿车一部,木器加工厂一座(资产总价值50万元),住房一套(**市**区**路***号**居民小区*号,面积130平方米),家具、日常生活用品一套,银行存款30万。乙方的财产有,银行存款两万元,新大洲踏板摩托车一辆。为建立家庭,双方共出资购买了夏华牌40寸液晶彩电一台,海尔立式冰箱一台,lg中央空调一套,双人床一个,其他生活用品一套。

二、婚前财产的权利归属:甲方的轿车、工厂归甲方个人所有;住房归甲方所有,甲方与乙方共同使用;甲方的其他财产归甲乙双方共同共有。乙方的摩托车归乙方个人所有,存款归甲乙共同共有。双方为建立家庭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归甲乙双方共同共有。

甲乙双方无其他财产争议。

协议经公证机关公证后生效

立协议人:***

甲方:**

婚前财产公证的法律问题探讨 第13篇

一、 对婚前财产的认识

婚前财产公证是指公证机构依法对夫妻 (未婚夫妻) 双方就各自婚前财产、债务的范围和权利归属问题达成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给予证明的活动。婚前财产公证有两种形式, 一是未婚夫妻在结婚登记前达成协议办理公证, 二是夫妻双方在婚后对一方或双方婚前的财产达成的协议办理公证。如何正确认识婚前财产公证, 还要从夫妻财产制说起。夫妻财产制是指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 其内容包括夫妻财产制的设立、变更与废止。夫妻婚前婚后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 夫妻对外财产的责任、婚姻终止时夫妻财产的清算和分割等问题。在现实生活中, 因离婚而引发的财产清算和分割的婚姻纠纷不少。结婚前, 男、女双方依法到公证机构对各自的财产、债务范围、权利归属问题进行公证, 经过公证的财产约定将会得到法律的直接认可。因为公证书, 它不同于一般文书, 它具有法律上的证据作用, 一旦涉及诉讼, 人民法院可以将公证书直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将“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列为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的事实之一。婚前财产公证是近几年来新开启的一项公证业务, 它有助于明确协议双方对婚前财产的数量、范围、价值和产权的归属, 是解决婚姻纠纷的可靠法律依据, 对稳定家庭关系和财产关系, 预防婚姻纠纷、保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起着重要的作用。

二、办理婚前财产公证中注意的事项

办理婚前财产公证不是法律上规定的必须公证才生效的事项, 它遵循的是当事人自愿的原则, 其具体程序是:协议双方当事人应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公证处申请办理, 填写公证申请表, 提交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财产权利证明, 婚前财产协议书 (当事人没写协议的公证员可以应当事人的要求代为书写) , 其它证明材料。公证员在办理婚前财产公证中, 除要认真审查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是否具备, 意思是否表示真实、协议的内容是否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外, 笔者认为还要注意审查以下几个方面:

(一) 注意审查婚前财产协议中的内容, 约定的财产要做到双方当事人无争议。在现实生活中, 当事人获得财产权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 有接受赠与、继承等。但在财产的权属问题上, 并不是都不存在争议。如笔者所在公证处在办理这类公证中, 就遇到有个别当事人, 结婚前就在一起共同生活了好几年, 双方经济共同支配、购置财产 (如汽车、房产、股票等) , 但财产权利凭证上却只写了一方当事人的姓名, 表面看是一方的婚前财产, 而实际上却是双方共有的。还有的个别的当事人, 在准备结婚前, 共同出资购房, 购买家具、电器等物品, 但财产权利凭证上只写了一方的姓名, 实际上在这样的财产的权属问题上已存在着问题。因此, 公证员在办理此类公证时, 一定要注意审查双方当事人在约定的财产权属上是否存在纠纷, 协议中财产的归属, 债权债务处理的内容上是否明确, 要做到双方当事人无异议才能办理公证。

(二) 对没有房屋产权凭证的婚前财产公证, 要注意收集当事人购置财产时给付款项的证明材料。在现实生活中, 有的当事人已实际占有、使用房屋, 但由于多方面的原因, 未获得房屋的产权凭证;还有的当事人, 购买了房屋, 在房屋还未交付、产权凭证未获得前就准备结婚而申请办理婚前财产公证。对这类当事人, 公证员要注意了解房屋的来源, 房屋的付款情况, 房屋的使用、装修等现状, 并收集相关的证明材料, 同时应向另一方当事人进行应证, 只要另一方当事人认可对方婚前财产的情况属实, 并对财产权属的约定无异议, 笔者认为这类婚前财产协议, 可以公证。

(三) 注意审查当事人申请办理婚前财产公证的原因。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不予受理。有的当事人在婚前单方到公证处申请办理婚前财产公证, 他们认为要求对方当事人到公证处办理婚前财产公证有伤感情。对这种公证申请, 应不予受理。同时公证员要给当事人做耐心的讲解, 告知其办理婚前财产的目的、意义, 鼓励当事人要打破传统的婚姻观念;告知其办理公证, 需要双方当事人到公证处亲自办理;告知其将申请办理婚前财产公证的时间放在临结婚前或结婚后。

(四) 注意审查再婚当事人或另一方系再婚当事人提供的财产权利凭证, 做到约定的财产无产权纠纷。在婚前财产公证中, 有的当事人由于有婚姻失败的经历, 对再婚就显得格外的谨慎, 为了避免再次离婚而发生财产纠纷, 对婚前的财产申请办理公证。公证员在办理此类公证时, 要注意审查当事人公证的财产是否是属于本人所有, 有无产权纠纷。要求当事人要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 审查财产的权属。只有搞清了财产的权属, 做到约定的财产无争议、无产权纠纷, 才能使公证的协议起到防患于未然的作用。

(五) 对未婚夫妇申请办理的婚前财产公证, 要注意在双方达成的协议和公证词中载明协议生效的时间, 即经双方当事人签名 (或签名、公证) 、办理结婚登记后生效。因为这类财产协议的主体是特定主体, 只有在双方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后, 双方当事人的婚姻关系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签订的婚前财产协议对双方当事人才有约束力。否则, 反之。

三、婚前财产公证的发展趋势及公证工作的努力方向

社会的发展, 促进了人们的思想开放, 思想的解放导致婚姻自由程度的提高, 婚姻自由程度的提高又导致了离婚率的上升。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 个人的财产也会不断增多, 如汽车、房屋、证券等。这些都涉及到财产的归属问题。尤其在结婚后, 由于夫妻长期共同生活, 消费, 原本清晰的财产归属也就模糊起来。婚前的财产随着时间的推移, 也并不是会一成不变。如婚前的房产遇出售、遇拆迁等, 怎样来认定原来的财产部分, 这些都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遇到的财产权属方面的新问题。又如婚前财产产生孳息, 婚前的存款, 婚后以现金的方式出现, 这也很难分清现金是婚前的还是婚后的, 一旦遇到离婚, 在财产的分割上也很容易出现纠纷。而公证作为一种非诉讼的准司法制度, 为人们预防这一财产问题上的纠纷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随着我国法制的健全和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 婚前财产公证将会呈上升趋势。公证机构在这一新兴的公证业务面前, 要勇敢地迎接传统婚姻观念的挑战, 找准自己在法律服务市场的目标和方向, 要加大婚前财产公证的宣传力度, 通过电视、报刊杂志、法律咨询等方式, 宣传婚前财产公证的好处, 让更多的人了解婚前财产公证的好处, 同时也要不断探索这类公证中出现的新情况, 新问题, 努力办好婚前财产公证业务, 让公证为我国的经济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发挥更大的作用。

摘要:按照我国婚姻法, 婚前财产是夫妻一方的财产, 但是在婚姻纠纷中婚前财产公证经常成为争议的焦点。因此, 加深对婚前财产的认识以确保办理好婚前财产公证, 成为公证行业关注的一大课题。本文拟从对婚前财产的认识、办理婚前财产公证中注意的事项以及婚前财产公证的发展趋势三个方面来阐述对婚前财产公证的认识。

婚前共同财产协议书新 第14篇

我与丈夫王某结婚已经三年半了。结婚前我丈夫有一栋两层小楼,每层有四个房间,配套设施也很齐全。结婚后我们就住在这栋小楼里。因为只有两个人住,用不了那么多房间,我就建议我们住二层,把一层的房间租出去。很快有人找上门来,经过协商后,签了年租金5万元的租赁协议,并一连租了3年。最近,我和王某因为感情不和,打算协议离婚,正在讨论财产的分割问题。我觉得楼房这3年的租金收入算是共同财产,应该有我的一半。但王某不同意,他认为房屋是他结婚前就有的个人财产,他出租个人财产所得仍然属于他个人所有,没有我的份。不知道他说得对不对?

答:

《婚姻法》明確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在此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婚姻法》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婚前财产协议 第15篇

协议人:,,出生,身份证号码:

协议双方经自由恋爱,即将缔结为夫妻。婚姻法律关系除涉及人身关系之外,还包括财产关系。为了明确双方婚前个人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财产的范围和归属,经双方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协议人婚前的个人财产。

1.

2.

3.

4.

二、协议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个人财产。

1.

2.

3.

4.

三、协议人、的个人债务及夫妻共同债务。

1.

2.

3.

4.

四、其他。

1.本协议约定未尽之事宜,双方应另行协商解决;

2.本协议签订过程中所涉及的公证等有关费用,均由承担。

3.本协议书一式叁份,协议双方及公证机关各执壹份,自协议被公证之日起生效。

协议人: 协议人:

婚前财产协议 第16篇

一、概念及法律依据

【婚姻家庭】婚前财产协议是指男女双方对各自婚前、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作出约定。其内容可以是婚前财产及婚后各自所得归各自所有,也可以是任何一方婚前的财产婚后共同共有,还可以约定婚后财产各自归各自所有。我国《婚姻法》19条规定,夫妻对婚前财产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婚前财产协议特点及误区

A:目前前来咨询婚前财产协议的的客户具有以下明显特点:

1.客户一方是中国人另一方往往为港、澳、台及外国人。

2.咨询者要求签署协议的常常是一方再婚或双方再婚。

3.男女双方往往财产拥有数量悬殊。

B:误区

1.某些当事人认为如果不签订婚前财产协议,婚前财产协议会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实际上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9条的规定,“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故,在没有其它财产协议约定的情况下,没有婚前财产协议,对于婚前的财产,仍然属于个人一方的财产。

2.还有一些当事人认为‘这类协议只能在婚前签署,如果登记后

再签订,就没有用了。实际上如果没有婚前财产协议,如果在婚后再签署婚内财产协议的,也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二、婚前财产协议签订的目的1.明确婚前财产的范围

2.确立双方婚后财产的使用方法及采用何种财产制

3.确定双方在婚姻家庭生活中的义务。

三、婚前财产协议与公证的关系

我国《婚姻法》也没有规定婚前财产协议要以“公证”作为生效的前提条件。因此,只要双方就婚前、婚后财产的归属、处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合意的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相关法律的禁止性的规定,协议就生效。当然,有的婚前财产,尤其是涉及不动产赠与的,律师还是建议当事人进行公证、以完善婚前财产协议的救济功能。

婚前财产协议

四、概念及法律依据

目前,我国法律及司法解释尚未对“婚前财产协议”作出

明确的概念描述。一般理论届通论认为婚前财产协议是指男女

双方对各自婚前、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作出的约定。约定的内容可以是婚前财产及婚后各自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也可以是任何一方婚前的财产婚后共同共有,也可以约定婚后财产各自归各自名下所有。

婚前财产协议的法律基础是我国《婚姻法》第19条的规定。该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五、婚前财产协议特点及误区

A:目前前来咨询婚前财产协议的的客户具有以下明显特点:

1.客户一方是中国人另一方往往为港、澳、台及外国人。

2.咨询者要求签署协议的常常是一方再婚或双方再婚。

3.男女双方往往财产拥有数量悬殊。

B:误区

1.某些当事人认为如果不签订婚前财产协议,婚前财产协议会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实际上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9条的规定,“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故,在没有其它财产协议约定的情况下,没有婚前财产协议,对于婚前的财产,仍然属于个人一方的财产。

2.还有一些当事人认为‘这类协议只能在婚前签署,如果登记后

再签订,就没有用了。实际上如果没有婚前财产协议,如果在婚后再签署婚内财产协议的,也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六、婚前财产协议签订的目的1.明确婚前财产的范围

2.确立双方婚后财产的使用方法及采用何种财产制

3.确定双方在婚姻家庭生活中的义务。

七、婚前财产协议与公证的关系

婚前共同财产协议书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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