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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东方范文

来源:文库作者:开心麻花2025-11-191

海南东方范文(精选3篇)

海南东方 第1篇

1998年, 东方市市委书记戚火贵, 为了在任职期间做出一些政绩。为自己的升迁做准备。于是就想在东方市建造九龙广场﹑九龙塔﹑生态龙等工程。眼见离自己任期越来越近, 1998年在没有对九龙广场进行规划, 集体讨论, 征求人民大众意见的情况下, 便匆忙地一声令下破土动工。

东方市是一个财政入不敷出的贫困县市, 耕地面积仅为60万亩, 总人口38万, 当年的地方财政收入为5000万元。而建九龙广场只计算建造费用就需要花费7000多万元, 相当于整个东方市一年半的地方财政收入, 占地1005亩。

1998年, 东方市政府为开辟九龙绿地广场 (九龙文化园) 国土局征用小岭村农民集体土地823亩, 清账时请来会计师经按红线图丈量, 其征地面积实为1005亩, 瞒报182亩。其土地补偿款, 按每亩4500元计, (九龙广场文化园与亚天蓝岛公路局同一地区, 其土地补偿标准相同, 即每亩4500元) 。182亩土地补偿款人民币共捌拾壹万玖仟元 (¥:819000.00) 农民分文末得。而823亩土地补偿 (每亩4500元) 共人民币叁佰柒拾万零叁仟伍佰元 (¥:3703500.00) , 农民只领到30%。吞食集体土地管理费肆拾陆万零伍佰元。1998年, 东方市国土局还为绿化广场征用小岭村农民集体土地88亩, 这土地原有砖厂四个, 即罗宝砖厂、海强砖厂、融港砖厂和五一砖厂。政府赔偿的搬迁费307万元, 应入村委账户, 再按规定扣除15%即460500.00元管理费后, 村委才转给各厂领取。而国土局却让厂主直接领取!罗宝砖厂陈树宝领取82万元, 海强砖厂陈外荣领取75万元, 融港砖厂林开祥 (已故) 领取80万元。五一砖厂70万元厂主卞人武尚未领到。

东方缺水, 虽说家门口就是北部湾, 但一年的降雨量仅800毫米, 全市有三分之二的“望天田”。田里缺水没法种庄稼, 人缺水日子也过得很难。而当时为了建“生态龙”, 把800米水管拉到那个工地, 造成几个村庄饮水更加困难。

九龙文化园由于匆忙建造, 在管理保护方面没有制定相关的措施, 以至于在建设九龙广场时经常遭人破坏。再加上建设九龙广场缺乏统一的指挥, 工程的进程缓慢, 质量也没法保证。结果建设几年, 耗资巨大, 而成效不大。

自从建九龙文化园后, 整个东方市的财政收入大部分用于该工程, 使得各方面的建设资金严重缺乏。2001年黄成模上任东方市市委书记, 便停建了九龙广场﹑九龙塔﹑生态龙等形象工程。

目前, 九龙广场已基本废弃。

二、从东方九龙广场决策的失败案例, 说明了地方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具有重要的意义

戚火贵为了在任职期间做出一些政绩, 以便为自己的升迁做准备。匆忙之下, 不顾东方市的实际情况, 筹建一个比天安门广场还大的九龙广场﹑九龙塔﹑生态龙等耗资巨大的形象工程。由于他的错误决策, 造成了东方市的经济更加落后, 人民生活水平下降。可见, 一个地方决策正确与否, 关系到一个地方发展的快慢。因此一个地区只有实现决策科学化民主化, 才能健康﹑持续﹑全面地发展。

所谓的决策科学化是指决策者及其他参与者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知识方法特别是公共决策 (政策科学) 的理论和方法并采用科学合理的决策程序来进行决策。其最终的目的是减少成本, 增加效用, 实现资源利用的最大化。

所谓的决策民主化是指必须保障广大劳动人民群众和各种社会团体以及政策研究组织能够充分参与公共决策的过程, 在政策中反映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要求, 并在决策系统及其运行中, 形成民主的体制, 程序和气氛。其最终目的是在决策中考虑各方面的利益, 特别是广大劳动人民的利益, 以实现社会公平。

戚火贵在做九龙广场的决策时, 只考虑到自己的政绩, 没有考虑到广大群众的利益, 也没有进行充分论证, 没有事先规划好才施工, 即没有做到决策科学化民主化, 注定他决策要失败。可见, 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对一个地区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1. 地方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有助于坚持党的群众路线, 赢得群众的支持和拥护。

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 也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区别于资本主义政治文明的本质特征。政府工作要体现人民当家作主, 就必须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 牢固树立执政为民的理念, 坚持走群众路线, 从群众中来, 到群众中去, 尊重群众的首创精神, 遵循客观规律, 切实做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 并通过正确决策的执行和实施, 推动先进生产力、先进文化的发展, 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戚火贵在做九龙广场的决策时没有考虑人民的利益, 也没有做好相关配套措施的决策, 造成有关部门利用这个机会侵占百姓的土地。人民群众的利益受到损害, 政府工作没法体现人民当家作主。因此, 戚火贵等领导受到人民群众的唾骂。

在戚火贵之后, 被誉为“草帽书记”的海南省东方市市委书记黄成模上任不久就停建了九龙广场、九龙塔、生态龙等形象工程, 取消耗费巨大的九龙烟花节, 将所省资金投到两三个村庄, 解决群众的生产和生活用水困难。有人担心把这些工程停下来会影响东方市的形象, 黄成模严肃地说:“群众的肚皮’比领导的脸皮’重要得多!”黄书记真正做到决策科学化, 民主化, 反映群众的根本利益, 解决了群众的现实问题, 深受群众的拥护和爱戴。

2. 地方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重要保证。

戚火贵没有做到决策科学化民主化, 大力建造“九龙广场”“九龙塔”“生态龙”等形象工程, 农业上没有修复水渠, 影响粮食产量;工业上, 作为东方市的支柱产业, 中海油二期工程及基础建设无法完成。当时的形势非常严峻, 农村贫困面大, 水利设施多年失修, 政府负债多, 大量的土地被抵押, 干部工资严重拖欠, 党群关系非常紧张, 置人民于水深火热之中, 更谈不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而黄成模书记根据东方的实际情况, 做出修水渠, 招商引资, 拉电线等决策方案, 由于各项正确的决策, 大大地促进了东方市经济的发展。据统计, 2001年至2005年, 东方市的GDP由227770万元增长到385911万元, 增长65.5%;农民人均年纯收入由2320元增长到3076元, 增长32.5%;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由9137元增长到16631元, 增长82%。可见在黄成模书记的带领下, 制定了一系列科学的政策人民生活水平大大提高, 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奠定坚实的基础。

3. 地方决策科学化和民主化是提高党执政能力, 永葆党的先进性的根本保障。

加强党的先进建设, 全面提高党的执政能力, 具体说来, 就是要形成党科学民主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科学民主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主要表现在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上。只有不断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才能确保公共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和有效性, 才能做到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

戚火贵虽然口头上讲保持党的先进性, 但他不仅贪污巨款, 而且在一些重大的决策完全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 造成一系列决策错误, 劳财伤民, 损害党的形象, 破坏党群关系, 执行许多决策都遭到群众的拒绝, 因此党的先进性更无从谈起。

2001年东方市市委书记黄成模领导带队, 到乡村到企业调研;15名领导轮流接待群众来访;开展“我为东方发展献一策”活动。收集意见建议460条, 梳理出“不顾财力大搞政绩工程”等13个群众最不满意的问题。黄成模认为, 只要掌握了民情民意民心, 感受了民困民怨民忧, 从群众的愿望出发, 决策大体是不会错的。由于黄书记在制定决策时坚持走党的群众路线, 即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 密切关注群众的切身利益, 做出了一系列正确的决策, 使得政策顺利执行, 提高了党的执政能力, 党的先进性便在实践中不断的体现出来。

胡锦涛同志指出:“群众利益无小事。和谐社会建设, 要从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入手, 为群众多办好事、实事。这是坚持以人为本的必然要求, 也是坚持发展为了人民, 发展依靠人民, 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的必然要求。”这就是我们党提出决策科学化和民主化深刻的政治与现实根源。

三、东方九龙广场的决策失败案例, 说明了地方决策存在缺陷

九龙广场、九龙塔、生态龙等形象工程, 耗资巨大, 严重脱离离了东方市的实际情况。做出这样的决策, 戚火贵书记罪责难逃, 但为什么这样的错误决策还能执行呢?这说明了地方决策存在着一些严重的缺陷。

1.决策者决策观念滞后“一言堂”“一个人说了算”仍是不少决策中的习惯定式, 相当数量的领导干部对科学方法和现代技术手段进入决策领域的战略意义缺乏理解, 仍用狭隘的眼光判断事物, 实行指挥行政, 以至单凭个人好恶, 情绪意志, “拍胸脯、拍脑袋、拍屁股”的决策现象屡见不鲜。建九龙广场项目的决策失误, 戚火贵本身难逃罪责, 他透支地方财力, 不顾实际大搞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 为了官员“脸皮”之肥, 造成群众“肚皮”之饿。为了他自己的政绩, 大力建设九龙广场, 对一些决策程序熟视无睹, 而是利用自己手中的权利进行行政命令, 最终造成决策失误。

2.决策程序尚不规范。在实践中, 没有根据理想的公共决策过程从问题界定, 目标确定, 方案比较择优到最终研究及评价等一系列功能环节进行科学规范决策。不经过深入的调查研究, 不经过系统的咨询论证, 不充分征求各方面的意见, 即进行决策。戚火贵在决策时一方面没有像黄成模那样经过仔细的分析, 深入到群众中调查, 再经过领导集体讨论与充分论证, 结果在制定出来的方案不符合实际情况, 这样的决策失误在所难免。另一方面他没有事先规划好九龙广场时就开始施工, 边施工边规划影响工程的进度和质量。

3.政策研究人员整体素质问题不高。由于地方的一些政策研究组织的参谋咨询功能弱化, 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智囊团, 而且其法律地位模糊, 缺乏权威性, 这些组织往往成为决策论证的工具和撰稿的秘书班子, 甚至当作“养老基地”。

由于工作环境不佳, 待遇不高, 缺乏独立自主性, 其研究成员不重视等, 使党政部门的政策研究机构难以引进并留住人才, 造成地方的政策研究队伍存在着年龄老化, 观念滞后, 知识结构不合理, 缺乏自主不明确, 就很难制止戚火贵做出关于建造九龙广场的错误决策。

由于政策研究人员整体素质问题不高, 在领导实施错误决策时, 可能还会推波助浪。如九龙广场工程预算, 只是计算一些建筑及表面费用合计7000万, 没有考虑到机会成本。例如:建九龙广场时要砍掉一些橡胶树、槟榔树、荔枝树等一些经济植物的损失。同时建九龙广场的资金如果投入到东方市的工业中海油二期工程及基础建设, 投入到农业中修水渠, 投入到基础教育中, 那么东方市的各方面将会大大的发展, 人民的生活水平也会大大提高。而投入到九龙广场中, 由于东方是一个落后的地区, 当地的人们根本就不需要那么大的广场, 没有什么实际的经济效用。但在整个决策过程中, 没有听到不同的声音, 提醒的声音。

四、东方九龙广场的建设的决策失败, 要求我们探索地方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途径

九龙广场等错误决策, 造成巨大的浪费, 为了避免类似九龙广场等错误决策的再次发生, 我们必须从下列几个方面入手, 来改进公共决策系统, 提高公共决策的科学化, 民主化的水平。

1. 要问计于民, 搞好调查研究。

对涉及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决策事项有计划地开展调查研究, 为决策提供依据。要深入搞好调查研究, 掌握第一手资料, 问计于基层, 求教于群众, 做到情况明, 决策准。决策民主化最根本的一条, 就在于决策的主体是人民群众, 决策活动就是人民群众在行使当家做主的活动, 决策应该也必须体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决策者必须从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 以“人民拥护不拥护”“人民赞成不赞成”“人民高兴不高兴”“人民答应不答应”作为决策的出发点和依据。决策要如邓小平同志所说的, “都要以是否有助于人民的富裕幸福作为衡量做得对或不对的标准”。

黄成模书记提出了“过节不收礼, 只收好建议”。有人说, 只要不开会, 黄书记不是在乡下, 就是在去乡下的路上。黄成模不喜欢在办公室里待着, 他说市县委书记的工作就是在基层。几年来, 他把一半多的时间用来下乡。在上任后不到一年半的时间里, 黄成模就访遍了全市近200个村 (社区) 。好多地方更是去了无数次, 那里的干部群众说:“黄书记, 又来啦?”他总是笑着回答:“来看看, 来看看。”因为老爱戴着草帽下乡, 黄成模又多了个“草帽书记”的称号。

根据调研结果, 停建九龙广场等“形象工程”及市委办公楼的装修项目, 取消元宵节燃放烟花活动, 省下的700多万元全部用于扶贫解困。同时又根据东方市缺水的实际情况, 提出“水情即市情, 水兴则市兴”, 带领干部去修水渠。由此, 他多了一个“水利书记”的美誉。农民都说, 过去的“断水渠”变成了“连心渠”和“致富渠”。可见要制定个科学合理的决策离不开调查研究。

2. 健全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党委集体领导制度是民主与集中相结合的产物, 它既是我们党的根本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 也是很重要的决策艺术和领导方法, 其核心是贯彻执行党的群众路线, 保证领导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一个领导班子, 只有充分发扬民主, 集思广益, 才能弥补个体经验和知识的不足, 为科学决策提供保证。在集体决策过程中, 从确定决策目标, 搜集信息资料, 进行多种预测, 选择比较方案, 直到最后优选方案, 都要严格按程序办事。

当时戚火贵建九龙广场的时候, 没有经过领导集体的仔细讨论, 而是几个主要领导说了算, 一声令下开始动工。由于领导的经验和知识有限, 没法对建设九龙广场进行充分的考虑。例如没有制定关于九龙广场管理和保护的决策, 使九龙广场一边建设一边遭人们的破坏, 工程的进度受到影响。结果这个劳财伤民的形象工程, 不得不停建。而后一任市委书记黄成模停建了九龙广场不仅成功修复水渠, 而且加快与中海石油相配套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及二期工程建设。这一系列成就同他实行集体决策制度是分不开的。

3. 实行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建立健全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 是控制和减少决策失误的重要保证。由于责任不明, 决策者没有决策失误的压力, 致使“拍脑袋决策、拍胸脯保证、拍屁股走人”的“三拍现象”时有出现。针对“有人决策、无人负责”的情况, 要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 建立和完善决策后评价制度和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做到权利和责任相统一, 形成决策失误的纠错改正机制, 加强对决策活动的监督和跟踪, 依照制度对决策失误的责任人进行严肃追究, 并及时对决策的不足之处进行修正、补充和完善, 努力把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

九龙广场这么大的错误决策, 最后被停建, 也没有人对这个工程负责, 戚火贵也只是因为贪污才被枪决。这说明了地方决策权责没有统一, 需要健全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才能实现决策科学化民主化。

4. 推行决策公开制度。

社会公示制度和听证制度是现代社会民主政治建设的标志之一, 是彰显政治诚信, 取信于民的重要举措。要建立健全重大决策公示制度和办事公开制度, 对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决策事项, 及时通过会议、文电、网络等形式, 根据保密要求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广泛征求群众意见, 增强决策的透明度, 扩大群众的参与度, 集中群众智慧, 团结群众力量, 促进科学、民主决策。通过公示、听证等公开的形式, 了解各方面的意见和看法, 不仅有利于集中民智, 而且也有助于凝聚共识, 取得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促进决策的顺利实施。

戚火贵在进行九龙广场的决策时, 并没有就这个决策举行听证会, 而是几个领导说一下, 便公布要建九龙广场的决策。但在黄成模上任后的第一次信访工作会上, 黄成模书记就公开了自己的手机号码, 宣布不设秘书挡驾, 任何人随时可以向我反映情况, 而且他大力推行政务公开, 村务公开等措施。针对有些当地老板干涉政务, 通过贿赂手段来拉拢干部, 向政府推荐干部影响决策等不良风气, 他提出”不要老板举荐的干部, 只要老百姓拥护的公仆“。通过这样避免了当地老板为了自己私人的利益, 干涉政府的决策, 影响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值得一提的是听证会要想真正获得实效, 就需要遵循两个原则:一是与会代表的广泛性, 二是听证会程序的正当性。例如:北京六大景点门票该不该涨价, 北京市的六大世界文化遗产, 虽然管理者是北京政府, 但实际上是全中国人共有的遗产, 本来参加大会的代表应该来自全国各个地区。因此在是否要涨价的问题上举行了听证会时, 应考虑到全国人民的意愿, 参加的代表应该来自全国各个地区。而北京市发改委在举办听证会时, 邀请的代表却是清一色的北京人。在满足北京市民关于月票、打折等要求后, 他们对价格上涨表示了同意。但在调查显示九层群众不支持价格上涨, 这是参加听证会的代表缺乏广泛性, 使得听证会的效果大打折扣。

总之, 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 既是科学发展观理论体系的核心内容和实质要求, 同时也是实践层面上的政策原则, 是对科学发展观的丰富和延伸。因此我们必须大力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才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摘要:文章从海南九龙广场的决策过程谈起, 分析了九龙广场决策的缺陷和启示。概述了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的含义及意义, 着重阐述了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途径:要问计于民, 搞好调查研究;健全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实行决策责任追究制度;推行决策公开制度。

关键词:决策,科学化,民主化,途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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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东方 第2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关于下达东方市市级储备粮异地储备计划的通知》(东粮[2016]56号)文件,受东方市粮食储备公司委托,山东省粮油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承担本次东方市市级储备粮食(小麦)竞价采购的相关工作。为保证专场竞价采购活动顺利进行,特制定《海南省东方市市级储备粮食(小麦)专场竞价采购交易细则》以下及本场交易会相关资料中将简称《交易细则》。本细则适用于由交易中心组织的东方市市级储备粮食(小麦)专场竞价采购活动。

第二条 交易双方及所有参与竞价交易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粮食竞价交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禁止欺诈、串通交易和操纵价格等违规行为。

第二章 交易资格

第四条 竞价交易的竞买方是东方市粮食储备公司。

第五条 竞价交易的竞卖方是自愿参加的国内具备粮食收购、粮食经营资格、并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粮食经营、购销企业。本次交易会要求参加交易单位不得少于3家,如参加单位不足将取消本次交易会。

第三章 交易准备

第六条 参加竞价交易的竞卖方代表须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盖章的复印件、《粮食收购许可证》原件及盖章的复印件、竞卖单位盖章的《交易授权书》、单位公章报到。同时需交纳保证金210元/吨(履约保证金200元/吨,交易保证金10元/吨),保证金必须在交易日前1个工作日内到达交易中心指银行定账户(收款单位:山东省粮油交易中心;①开户行:济南市农业银行泺源大街支行,帐 号:***0001091;②开户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山东省分行营业部,账号:***00130821),方可取得竞卖资格。保证金不足者,不能继续竞卖。全国统一粮食竞价交易平台的会员已经参加过本年审并通过的会员,只要符合细则中的相关约定条件,不需再进行年审,可直接报名参加。

第七条 参加竞价交易的买方代表须向交易中心提交承储库址及运输状况等资料。保证金(交易保证金10元/吨,履约保证金200元/吨)按规定缴纳。交易代表报名时携带单位盖章的《交易授权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报到。

第八条 参加现场交易的会员,交易资格审核通过后,交易中心将向交易代表发放交易代表入场券,竞卖方可委派1至2名交易代表参与交易活动。

第九条 交易中心在交易大厅公告竞价交易信息,交易代表请及时到公告栏了解竞价交易有关事项和信息。

第四章 交易地点和时间

第十条

交易地点在济南市泺源大街3号省粮食局办公楼四楼山东省粮油交易中心交易大厅。

第十一条

交易时间为2016年11月11日上午10:00。第十二条 入场时间为2016年11月11日上午9:30。

第十三条 交易地点、时间及其它主要事项如有临时变更,交易中心提前公告。

第五章 交易秩序

第十四条

交易代表凭交易代表证按时入场参加交易。

第十五条 交易代表应着装整洁,举止文明,自觉维护场内秩序,服从工作人员安排。交易现场严禁抽烟、打电话、大声喧哗等影响正常交易的行为。

第十六条

禁止恶意串通交易,损害他人利益。禁止散布虚假信息,扰乱竞价交易秩序,违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其交易资格。

第十七条 交易活动必须按照交易中心确定的交易方式、交易程序进行。第十八条 对严重危害交易秩序者,工作人员将责令其离场。

第六章 竞价交易 第十九条

本次交易采用现场与远程相结合的电子竞价交易方式,竞价交易采购总量按一个标的进行。

第二十条 开市后,计算机按交易节逐节进行交易。从起始价格开始报价,然后按每吨10元的价位递减报价。成交价格为卖方送货至买方指定交货仓库内的仓内价格(含30元/吨入库费用)。30元/吨的入库费用由承储库点先行垫付,待卖方在中标并履约完成且收到买方支付的价款后,按实际入库数量向承储库点交纳。卖方收到买方支付的货款后,应及时支付给承储库点30元/吨的入库费用。承储库点收到入库费用后向卖方开具相关发票,并向交易中心提供《入库费用结算完成证明》。如卖方在收到价款后7个工作日内未能按要求支付30元/吨的入库费用,交易中心有权直接从卖方履约保证金中按30元/吨的标准扣除相应费用及时支付给承储库点。

第二十一条 竞卖方接受计算机报出的价格,应及时点击计算机应价,应价起点数量应为该标的全部数量。

第二十二条 竞卖方一经应价,不得撤回。

第二十三条 在起点价位上无人应价时,即撤销该笔交易。

第二十四条 合同自系统成交之日起即生效,参加交易的买卖双方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签订《粮食竞价交易采购合同》,交易双方签字并盖章确认后(在签合同时,交易代表应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必须严格按照合同和本交易细则中约定的条款执行。

第七章 交割与结算

第二十五条 本次竞价采购粮食的交货期限为自成交之日起30天。买卖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义务,享受合同约定的权利,严格按期履约。

第二十六条

交货方式采取送货制,买卖双方自行结算货款。由卖方负责送货至买方指定的承储库点仓内,卖方还须提供具有国家认可资质的粮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符合本次粮食竞价采购规定的《质量检验报告》做参考。

第二十七条 本次竞价采购粮食要求为2016年生产的国产小麦(白麦),入库质量符合GB1351-2008国标三等以上(含三等)质量标准和有关要求,具体为: 入库粮食须过风过筛,容重≥750g/L、不完善粒≤8.0%、杂质总量≤1.0%(电动扦样杂质总量≤1.3%)、矿物质≤0.5%、水分≤12.5%、色泽气味正常、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1000μg/kg、玉米赤霉烯酮≤60μg/kg、湿面筋≥30%、面筋吸水量≥210%。

第二十八条 合同生效后,卖方应及时组织发货。发货时,须提前通知买方承储库点做好接货准备,买方承储库点应积极配合。

第二十九条

卖方交货时,卖方代表应向买方承储库点出示交易合同、本人身份证明、单位授权书,并及时在承储库点办理现场交货手续。

第三十条 货物到达买方指定的承储库点后,承储库点应按照本交易细则中第二十七条所规定的标准和合同数量及时组织检斤和初检验质。在承储库初检中,对不符合本交易细则规定质量标准的粮食,买方承储库点有权不予接收。达不到规定质量要求被拒收的货物或超出合同规定数量,卖方必须及时运走,所产生的费用,由卖方自行承担。交货数量以合同为依据,以买方承储库点的计量衡器为基准,每批入库粮食过磅完毕后,卖方代表须在入库过磅单上签字确认数量。待所有成交的粮食全部完成入库,买方委托有资质的粮食质检机构整仓检验合格后,买卖双方验收无异议的,签署《验收确认单》一式三份,买卖双方各留存一份,由买方送达交易中心一份备案结算双方保证金。如终检验收不合格,卖方必须将所入库粮食及时运走,所产生的费用,由卖方自行承担。

第三十一条

所有成交的粮食全部完成入库后如有争议,买卖双方按照本次粮食竞价采购中规定的粮食质量要求为依据,在三日内向交易中心书面申请调解,由交易中心组织具有国家认可资质的粮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进行实地抽样检验,该检验结果对双方都有拘束力,双方均不得再对该检验结果提出任何异议。交易中心以此检验结果为调解依据进行调解,相关费用及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由过错方承担。

第三十二条

买卖双方出现粮食买卖合同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三日内 书面申请交易中心调解。经协商或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各方共同签订《商务处理协议书》。如协商、调解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第三十三条 当该批小麦入库验收终检合格后,卖方凭买方承储库点及买方开具的《验收确认单》与买方办理货款结算手续,卖方必须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及买方要求向买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买方应在《验收确认单》及发票开具且送达后7个工作日内向卖方一次性付清货款。

第三十四条 交易双方预交的保证金,并没有成交合同的,在交易结束后,凭交易中心开具的保证金收据,经交易中心核实后,2个工作日内退回;对于部分成交的,未成交的部分对应的保证金按上述规定退回。交易双方各自按合同成交金额的1.5‰向交易中心缴纳交易手续费,交易手续费从交易保证金中扣除。交易中心根据《验收确认单》、《入库费用结算完成证明》和《商务处理协议书》等结算保证金。

第八章 违约处罚

第三十五条 交易成交后,在规定时间内,买卖双方不签订书面合同的,视为违约。违约方每吨10元的交易保证金和每吨200元的履约保证金,将作为违约金被全额没收。其中履约保证金200元/吨划归守约方,交易保证金10元/吨划归交易中心。

第三十六条 合同生效后,除法律规定的免责条件外,由于卖方原因未能按合同规定的品种、质量、数量和期限内交货的,视为卖方违约。卖方交纳给交易中心的每吨200元的履约保证金和每吨10元的交易保证金,将作为违约金被全额没收。其中履约保证金200元/吨划归买方,交易保证金10元/吨划归交易中心。

第三十七条

粮食交货验收入库完毕及发票开具无误后,买方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货款全额汇至卖方指定账户的,视为买方违约。买方向卖方支付货款的基础上,交易中心对买方交纳的每吨200元履约保证金和每吨10元的交易保证金,将按照买方违约进行处理。其中,履约保证金200元/吨划给卖方,交易保证金10元/吨划给交易中心。买方逾期付款并同卖方达一致意见的,其中未按期支付部分金额乘以逾期天数再乘以当期活期利息计算违约金。

第三十八条 交易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因素足以导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时,应在3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中心提出中止申请,由交易双方协商是否延期履行合同或者解除合同,否则以违约处理。本条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买卖双方产生纠纷无法调解,申请进行仲裁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时,交易中心将按照国家相关的法律和规定进行配合,由此所产生的费用均由过错方承担。

第四十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属山东省粮油交易中心。

海南东方 第3篇

行政处罚决定书

琼工商处字〔2015〕2号

当事人:东方市自来水公司 注册号:*** 住所:东方市八所镇 法定代表人:吴开强

注册资金:人民币壹仟玖佰贰拾贰万元 经济性质:全民所有制

经营范围:主营 自来水供应,水管道销售,水管道安装(以上项目凡涉及行政许可的要凭证件经营)。

2014年4月23日,本局接到东方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供的案件线索,反映当事人利用其具有的市场支配地位,在城市公共自来水供水服务时附加不合理条件,对申请用水开户的新用户收取一定数额的用水保证金。本局依法对投诉人反映的情况进行了核查,发现当事人确实存在向申请用水开户的居民和企业等服务对象收取300-33000元不等的用水保证金的情况。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七条及《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本局将线索核查情况及立案意见报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14年7月25日,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本局对该案立案调查。

一、本案相关市场的界定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第三条规定,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相关商品市场,是根据商品的特性、用途及价格等因素,由需求者认为具有较为紧密替代关系的一组或一类商品所构成的市场。相关地域市场,是指需求者获取具有较为紧密替代关系的商品的地理区域。

(一)相关商品市场

本案中,当事人向投诉人提供的商品(服务)主要是城市公共自来水供水服务。经查明,东方市八所镇的供水服务除当事人提供的城市公共自来水供水外,还有海南八所港务有限公司、海南兴水城乡供水有限公司八所供水分公司和华能海南发电股份有限公司东方电厂三家自建水厂的供水服务。其中,海南八所港务有限公司自建的水厂已于2006年5月关闭,并由当事人全部接管,八所港务有限公司原有的职工、码头、船舶及周边单位的供水服务自水厂关闭时已全部由当事人承担;海南兴水城乡供水有限公司八所供水分公司的水厂为自建水厂,取水来源为东方市高坡岭水库,供水管道为独立管网,属中海石油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配套工程,专门为中海石油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工业用水,不提供居民生活用水;华能海南发电股份有限公司东方电厂的水厂为自建水厂,管道为电厂自行建设的工业用水管道,水源取自东方市高坡岭水库,专门为电厂发电生产提供用水,没有其他供水用途,该电厂的生活用水由当事人提供。从商品(服务)属性上看,八所港务有限公司的水厂已经不存在,其他两家水厂的供水与城市公共自来水供水具有一定相似性,但由于其他两家水厂是定向供水,不对居民和用水企业提供,商品可替代性弱。更重要的是,由于城市供水与管网建设紧密相关,居民用户和用水企业的用水受到供水管网的严格制约,城市公共供水具有自然垄断的特性,投诉人难以用海南兴水城乡供水有限公司八所供水分公司和华能海南发电股份有限公司东方电厂自建水厂的工业供水来替代当事人提供的城市公共自来水。因此,城市公共自来水供应是居民及用水企业对当事人最大的依赖所在,也是当事人在交易时附加不合理条件,收取用水保证金的基础。因此本案相关市场的商品范围应界定为城市公共自来水供水服务。

(二)相关地域市场

根据当事人的供水管网建设和分布状况,当事人供水的区域为:东方市八所地区80%城区及八所镇、新龙镇、三家镇、四更镇和大田镇五个乡镇65%的村庄,其收取用水保证金的行为均发生在上述地域范围内。城市公共自来水通过市政管网统一输送的特点,决定了当事人在其供水区域具备唯一经营者地位,不存在同类经营的竞争关系,用户在所属地域内只能选择当事人提供的城市公共自来水供水服务,不存在用户可以获取城市公共自来水供水服务的其他可替代的地域市场。因此,本案相关市场中的地域范围界定为当事人的供水区域的地域范围。

综上所述,本案相关市场界定为:当事人供水区域的城市公共自来水供水服务市场。

二、当事人在相关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所称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是否具备市场支配地位,是判断经营者行为能否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违法行为的前提。

(一)当事人在本案相关市场中的市场份额。当事人是其供水区域范围内独家经营城市公共自来水供水服务的经营者,在上述地域范围内当事人提供的城市公共自来水供水服务所占市场份额为100%。2011年,2012年,2013年连续三年,当事人在其供水区域地域范围内的年供水量分别为1173万吨、1236万吨、1328万吨,年销售额分别为 20423848.00元、24250065.00元、29660403.00元。2014年以来,当事人在供水设施、供水规模、供水价格等重大事项上未发生重大改变,总体延续上年度的规模份额。

(二)当事人在本案相关市场上的控制能力及其他经营者对其的依赖性。

当事人是以自来水供应、水管道销售、水管道安装为基础运营的公用企业,其公用企业性质及其唯一经营者地位,使得其具有控制城市公共自来水供应与否、如何供应及其他相关交易条件的能力。当事人因公用企业本身所具有的自然垄断属性,使得其在供水区域范围内城市公共自来水供水服务具有不可替代性、无选择性、公益性等特点。因此,在本案相关地域市场内,居民及其他用水户对当事人在城市公共自来水供应服务上具有完全的依赖性。

(三)其他经营者进入本案相关市场经营的难易程度。《城市供水条例》对经营城市自来水供水服务有着严格的主体资格要求。城市公共自来水供应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投资大、难度高、成本收回周期长的特点,以及自然水资源的有限性、水质工艺的严肃性,决定了相关地域市场内经营者数量有限。当事人是东方市建设委员会全额投资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是本案相关地域市场内城市公共自来水供水管网的所有者,其他经营者要进入本案相关市场,一定程度上取决于能否与当事人合作。因此,其他经营者进入本案相关市场经营的可行性比较小。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二)、(四)、(五)项,以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一)、(二)、(四)、(五)项“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当依据下列因素:

(一)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

(二)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

(四)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

(五)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的规定,本局认定当事人在其供水区域范围内的城市公共自来水供水服务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三、当事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认定

经调查发现,当事人在向用户提供供水服务时,实施了以下附加交易条件:

(一)制定《自来水用户用水保证金收费表》,收取用户用水保证金。

当事人为收取用水保证金,自行制定《自来水用户用水保证金收费表》。该《收费表》规定:“居民生活用水一律装DN15水表,按300元收取用水保证金,DN20水表及以上的用户(包括居民),一律按照行业用水性质和水表口径收取用水保证金。以上自来水用户用水保证金收费根据水表口径和用水性质,以每小时额定流量按30天计算”。在用户申请用水开户时,要求用户必须按照《自来水用户用水保证金收费表》的规定缴纳用水保证金,对不接受上述条件缴纳用水保证金的用户,当事人拒绝为其办理开户手续,拒绝提供用水。当事人收取用水保证金时,有的是与用户签订由当事人提供的《城市供用水合同》的形式收取;有的甚至没有签订《城市供用水合同》,而是直接开具《东方市自来水公司收据》来向用户收取用水保证金。

(二)制定《东方市自来水公司关于用水保证金减免原则及退换规定》,对退还用水保证金进行严格限定。

2005年1月21日,当事人制定了《东方市自来水公司关于用水保证金减免原则及退换规定》,该规定第三条规定:“用户缴纳用水保证金一年后,经营业部调查核定,一年内没有拖欠水费或欠费,由营业部列出,报主管领导批准,每年按实缴用水保证金金额的30%分三年退还。如在退还保证金期间用户滞交水费或欠缴的,剩余的保证金推迟退还。”经调查,该规定未获得相关职能部门批准。

经查明,当事人于2003年4月开始向新开户的用户收取用水保证金,其中每户居民收取300元,每户商业用户收取1000元至33000元不等。截止2014年6月30日,当事人收取用水保证金用户累计10864户,收取用水保证金金额共计6204102.00元;退还用水保证金用户累计1855户,退还用水保证金的金额1014638.80元,用水保证金的总余额5189463.20元。当事人将收取的用水保证金存在该公司基本账户,用水保证金存款利息转入本年度利润。其中,《反垄断法》实施以后的2008年8月1日至2014年 6月30日期间,当事人共向7307户用户收取了用水保证金,累计金额为4903775.60元,已退还用水保证金的用户累计490户,退还用水保证金金额共计448673.60元。2014年12月8日,本局委托海南佳明会计师事务所对当事人收取的用水保证金(扣除2008年8月1日之前收取及退还的保证金余额)于2008年8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所产生的利息进行计算。2014年12月9日,海南佳明会计师事务所向本局出具了琼佳明鉴字[2014]第002号鉴证报告,鉴定结论为“东方市自来水公司收取的用户用水保证金(扣除2008年8月1日之前收取及2008年8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退还的保证金余额)于2008年8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产生的利息总额为38521.48元”。

四、当事人收取用水保证金行为无正当理由的认定 本案调查中,当事人对其附加交易条件收取用水保证金的行为,提出了如下申辩:一是依据公司出台的《东方市自来水公司关于用水保证金减免原则及退换规定》(东自水司〔2005〕26号)文件收取用水保证金,是有规定的;二是收取用水保证金的目的是保证拖欠水费的回收,且新用户用水稳定及缴纳水费正常后在一定的时间内给予退还;三是与用户签订《城市供用水合同》,双方是在平等自愿的情况下签订合同并履行的。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用户申请开户服务时附加交易条件收取用水保证金的行为,无正当理由:

(一)当事人收取用水保证金没有法律依据。当事人称其收取用水保证金的目的是保证拖欠水费的回收,且新用户用水稳定及缴纳水费正常后在一定的时间内给予退还,其理由不成立。《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用户应当按照规定的计量标准和水价标准按月交纳水费。接到水费通知单15日内仍不交纳水费的,按应交纳水费额每日加收5‰的滞纳金。没有正当理由或特殊原因连续两个月不交水费的,供水企业可按照《城市供水条例》规定暂停供水。”因此,根据《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和《城市供水条例》的规定,对于拖欠水费的用户,当事人可以依法收取滞纳金,可以依法暂停供水,但没有规定可以收取用水保证金。当事人在经营城市公用自来水供水服务过程中,面对用户拖欠水费的经营风险,应依据《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规定或者其他法律途径来解决拖欠水费的问题,而不应采取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收取用水保证金的方式把经营风险转嫁给用户。且当事人辩称新用户用水稳定及缴纳水费正常后在3到5年内经当事人工作人员审核,符合条件的给予退还,并在与用户签订的《城市供用水合同》第八条里规定了合同有效期限为五年。可调查发现,当事人自2008年8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收取的总户数是7307户,退还用水保证金的户数仅490户。由于退还用水保证金的条件由当事人单方设定,由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单方审核,当事人的强势地位使用户处在被动和弱势状态,故而当事人收取用水保证金的总户数和退还用水保证金的总户数数量悬殊,退还比例才6.71%,致使当事人长期占有用户的资金。因此,当事人的申辩理由不成立。

(二)当事人收取用水保证金没有取得相关部门批准。《自来水用户用水保证金收费表》是当事人自行制定的企业内部文件,收费标准由当事人技术部工作人员按照计费总水表口径大小自行核定并予以收取。当事人自行制定收费规定,收取用户用水保证金,未得到政府职能部门的批准。

(三)当事人以拒绝为用户办理开户手续,拒绝供水为限制条件,强制用户缴纳用水保证金违背了用户的意愿。

当事人辩称,其收取用水保证金已与用户签订了《城市供用水合同》,是在平等自愿的情况下签订的。调查发现,当事人确实与部分用户签订了《城市供用水合同》,可该合同是当事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根据合同约定,当用水人不再用水销户时才能退还用水保证金,这是以格式合同条款作出限制用户权利的不合理规定。由于当事人的强势地位,用户没有修改和提出不同意见的权利。如果用户不按照当事人设定的条件签订合同,并缴纳用水保证金,将被拒绝办理用水开户,拒绝供水。当事人对一些用户甚至没有签订的《城市供用水合同》,直接开具《东方市自来水公司收据》,收取用水保证金。本局对东方市自来水公司用户发放的调查问卷显示,87%的用户缴纳用水保证金并非是自愿。因此,当事人辩称用户缴纳用水保证金属平等自愿的说法与事实不符。

五、当事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危害

(一)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当事人向申请开户的用水居民每户收取300元的用水保证金,就连安置户、困难户都照收不误,增加了居民的经济负担,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其行为涵盖了当事人供水区域的广大用水户,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巨大。

(二)损害了用水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海南省东方市位于海南省西南部,是一个县级市,属经济欠发达地区。当事人向商业用户收取1000元至33000元不等的用水保证金,非法无偿占有企业资金,其行为损害了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增加小微企业的经营负担,不利于小微企业的健康发展。

(三)不利于当事人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当事人采用简单的收取用水保证金的手段将拖欠水费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居民、企业等服务对象,不利于其管理技术的升级改造,也不利于其服务质量、管理水平的创新和提高。

六、主要证据及证明事项

1.《关于东方市自来水公司乱收费的举报信》和《海南省东方市工商管理局关于对东方市自来水公司向用户收取保证金是否涉嫌构成限制竞争行为情况的报告》,证明了东方市自来水公司违规收取用水保证金的案件来源;

2.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授权委托书、证明书各一份,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身份的真实性;

3.当事人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取水许可证复印件、东方市人民政府关于自来水价格调整问题的批复复印件等,证明当事人的资质及合法收费项目;

4.2014年5月15日对当事人营业部负责人李良香、工作人员王景丛、计划财务部部长吴清联的询问笔录各一份,2014年8月6日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符海江、公司员工吴清联、王全菊、吉家青、李良香、王景丛及王昌慧等询问笔录各一份,2014年9月17日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是东方市八所镇唯一供水企业,以及对新开户用户收取用水保证金、收费标准、收费金额、用水保证金的管理及余额等事实; 5.《东方市自来水公司关于用水保证金减免原则及退还规定》(东自水司〔2005〕26号)文件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向用户退还用水保证金是自行规定,没有法律依据和相关部门批准的事实;

6.当事人与用户签订的《城市供用水合同》格式合同复印件五份,证明当事人向新开户用户收取用水保证金、约定保证金期限及限定退还用户用水保证金期限的事实;

7.当事人提供的“自来水用户用水保证金收费表”一份,证明当事人收取用水保证金的标准是依据水表口径大小及用水性质来收取,并由当事人工作人员自行审核认定,没有法律依据和相关部门批准的事实;

8.当事人提供的“东方市自来水公司2003年至2014年6月用水保证金收取情况”一份,“东方市自来水公司用水保证金收退情况表(2008年8月-0214年6月)”一份,证明了当事人收取用水保证金的时间、收取用水保证金的总户数、收取用水保证金总金额、退还用水保证金的户数、退还用水保证金的金额、2008年8月-2014年6月期间收取用、退还水保证金的情况等事实;

9.当事人提供的“东方市自来水公司生产经营及用水保证金管理使用情况”一份,证明当事人2011年至2013年年度连续三年供应自来水年销售数量、营业总成本、年度利润缴税情况和用水保证金的管理及使用情况的事实;

10.东方市自来水公司2011年至2013年年度“利润表”及说明,证明当事人2011年至2013年年度销售额的事实;

11.“东方市自来水公司收据”复印件52张,证明当事人向新开户用户收取300-33000元不等的用水保证金的事实;

12.当事人提供的2003-2014年度用水保证金结余记录23张,证明当事人至2014年4月止在该公司基本账户上的水保证金的余额的事实;

13.当事人提供的“2003年至2014年4月用水保证金的总情况”一份,证明了当事人收取用水保证金的总户数、总金额;退还用水保证金的户数、退还用水保证金的金额以及至2014年4月用水保证金的总余额的事实;

14.对缴纳了用水保证金的居民、个体户和企业的调查笔录4份,证明了当事人以拒绝办理开户、拒绝供水为限制条件违背用户意愿收取用水保证金以及缴纳用水保证金对用户造成不良影响的事实; 15.发放的调查问卷100份,证明了当事人以拒绝办理开户、拒绝供水为限制条件违背用户意愿收取用水保证金以及缴纳用水保证金对用户造成不良影响的事实;

16.当事人提供的“东方市自来水公司关于收取和退还用水保证金的情况说明”和“东方市自来水公司用水保证金收退情况表”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申辩的收取保证金的合理性理由和退还用水保证金的情况说明及整改方案的事实;

17.东方市物价局的复函一份,证明了当事人收取用水保证金没有得到物价部门的批准;

18.东方市水务局的复函及东方市自来水公司供水管网分布图,证明了当事人的供水区域及市场份额;

19.海南八所港务有限公司提供的材料一份,证明海南八所港务有限公司自建的水厂已经关闭,并已由当事人全部接管的事实;

20.海南兴水城乡供水有限公司八所供水分公司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了该公司自建的水厂只提供工业用水,生活用水由当事人提供的事实; 21.华能海南发电股份有限公司东方电厂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了该公司自建的水厂只提供工业用水,生活用水由当事人提供的事实。

22.海南佳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东方市自来水公司收取用水保证金利息鉴证报告》(琼佳明鉴字[2014]第002号),证明了当事人2008年8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期间,收取用水保证金产生的利息。

以上证据均经出证人签名确认。

七、定性与处罚

2014年12月17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琼工商听告字〔2014〕第 14号),将拟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进行告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经营城市公共自来水供水服务过程中,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无正当理由,以拒绝为用户办理开户手续、拒绝供水为限制条件,违规收取用户的用水保证金,长期占有用户资金,损害了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其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五)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定》第六条第(四)项“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四)附加与交易标的无关的交易条件”所指的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在量罚上,鉴于当事人能正确认识其违法行为,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及时停止了违法行为,并采取了整改措施,防止了危害结果的延续和加深等因素,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五款第(1)项“能够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违法行为的”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七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经本局研究,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两个月内,退还已收取的用户用水保证金,将退还用户用水保证金情况自退还期限届满之日起十日内报告我局,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38521.48元;

二、对当事人处上一年度销售额29660403.00元百分之二的罚款共计593208.06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631729.54元。

当事人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应到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海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到下述指定银行缴清上述罚款,开户银行:中行龙珠支行,户名:海南省财政厅财政性资金,帐号:265006188326。逾期不缴纳,将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海南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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