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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监管机制范文

来源:文库作者:开心麻花2025-11-191

安全监管机制范文(精选12篇)

安全监管机制 第1篇

1 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食品安全监管机构设置不合理

目前, 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设置过于分散, 各部门或机构各自立法, 导致了各自执法、重复执法的现象比较严重。比如, 出现问题之后, 卫生部门依据《食品卫生法》执法, 工商部门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执法, 由于不同组织制定的法律缺乏统一的标准和规范, 部门之间协调性差, 使得执法工作难以开展, 甚至变得杂乱无章、漏洞百出。比如质检部门规定黄花菜属于“干菜”, 且明确规定二氧化硫的残留限量上限为100mg/kg;而卫生部的《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则明确黄花菜不属于“干菜”, 不能有任何有害物质残留, 以免危害人体健康。相似的案例还有很多, 这不仅给食品市场监管工作带来极大的困难, 影响了相关部门的执法效率, 也给了不法分子生产加工劣质食品以可乘之机, 严重破坏了我国食品市场的秩序。

监管目标存在矛盾

长期以来, 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不统一, 食品安全监管机制相对还不完善, 再加上食品行业的生产环节繁琐复杂, 管理难度大, 这给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带来很大的障碍, 监管目标多样导致矛盾频出。首先, 由于历史、经济、技术等多方面原因, 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体系中的检测项目和标准不够明确, 甚至在食品安全监测过程中缺乏基本的食品安全检测指标, “三聚氰胺事件”就是食品检测标准存在漏洞的直接表现, 这是优化监管手段难以解决的关键问题。其次, 如前文所述, 由于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机构设置不合理, 食品行业的规范和标准花样百出, 导致标准交叉重复, 监管权力分散, 责任不明, 可操作性低, 给不同地区、不同领域的食品安全监管带来很大的难度, 各监管部门之间也出现了不同程度的监管矛盾。

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不健全

完善的法律法规制度体系是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效果的基础和有力保障。近年来我国的食品安全事件频生, 但是有关食品安全和食品安全监管方面的的法律法规的制订仍然相对滞后, 不能适应新时期社会发展的要求。比如食品安全法规条例分散、标准不一致, 法律法规之间协调不均、新旧重合, 食品安全法律责任偏轻等, 导致了很多不法分子为了个人利益, 抓住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中的漏洞, 肆意做违法犯罪的事, 这些都给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开展带来困难。

2 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的对策

完善食品安全监管组织架构, 明确各监管部门的职能范围

如前文所述, 由于食品安全监管机构设置不合理, 导致在现行食品安全体制下出现职责不清的问题, 这主要是由于相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存在权限配置的冲突。然而, 不管什么法律都具有最基本的权威性, 它是由国家司法部门或具有立法资格的部门或组织机构制定的, 而不是根据某个领导人的意志随便作出的决定, 并且无论任何人或任何行为都受法律的约束, 必须严格遵守, 依法办事。然而, 目前我国现行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在许多情况下与法律的规定并不一致, 存在诸多矛盾, 甚至出现先改制再立法的现象, 由此导致了实际监管体制与法律规定不一致, 各监管部门之间职责不清的问题, 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法律的权威性, 也使各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产生了矛盾和冲突。因此, 我国在食品安全监管问题上, 必须严格遵循先立法后改制的原则, 合理配置食品安全监管组织架构, 明确各相关部门之间的职能权限, 使得食品市场的安全得以保障。

完善食品安全生产的标准体系

食品安全生产标准缺失、交叉和滞后是影响我国食品安全监管难以切实发挥效用的主要原因, 因此, 我国必须不断加强食品安全生产的标准体系建设, 为食品安全监管的实施提供科学性和可行性。首先, 我国应该充分了解目前国际上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建设的现状及发展趋势, 以及现阶段食品质量安全对于食品安全监管的要求, 并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 制定出适应我国国情的食品安全生产标准体系和监管机制, 并不断更新和完善, 逐渐与国际接轨。其次, 为了从多个环节加强对我国食品安全质量的控制, 我国应该加大对食品检测行业的投入力度, 支持和鼓励食品检测技术的研发, 并积极引进国外相关先进技术, 为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提供充分的技术支持, 从而提高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效率。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设, 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我国之所以经常出现食品安全问题, 食品安全监管力度不到位或作用难以发挥, 这主要是因为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建设还不够完善。因此, 我国要想从根本上解决食品安全问题, 必须加强相关立法建设, 还要建立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等相关配套制度, 明确各部门的职责, 提高制度的可操作性。

3 结语

监管安全长效机制的构建 第2篇

一、严格管理与文明管理

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对服刑罪犯实行严格管理和文明管理,不仅为监狱的法律属性,本质职能所决定,而且充分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进步性,体现了我国监狱执法的人道性.严格管理是文明管理的必要前提和可靠保障,文明管理是严格管理内涵的有机组成部分及外延的必然要求,两者的终极目的都是为了实现刑罚效应,促进罪犯改造.从监狱管理视角剖析;严格管理和文明管理同为监狱对罪犯实施管理的基本原则.严格管理强调的是民警对罪犯的管理应当严字当头,并且这种从严要求要落实到罪犯刑法改造的各个环节之中.具体的说,所谓从严管理,一是要严而有据,即必须有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二是要严而有理,即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能坚持摆事实,讲道理和以理服人的做法;三是要严而有节,即在对管理目标作出具体分解的前提下,应考虑罪犯群体可能的接受程度,采取他们易于接受的方式并设定程序渐进,分步达标的操作标准;四是要严而有度,即严禁对罪犯打骂,体罚,侮辱,虐待.而文明管理强调的则是民警管理罪犯应当运用科学,文明,人道的方法手段,不仅要尊重他们的人格,而且不能损害其合法权益.严格管理和文明管理之间是相辅相成,互为补充,互相渗透,不可或缺的辨证关系.正确处理这两者关系,关键要端正执法指导思想,准确把握好一个度.民警严格管理罪犯,千万不能忘记他们也是人,而文明管理罪犯,又应牢记他们又是触犯法律受到刑事制裁的特殊对象.换言之,民警必须坚持“严不过人,宽不过囚”的行刑理念,同时应具备驾御监管改造工作,熟练应用各种手段的基本功.如果一味强调严格管理而忽视文明管理,或以为严格管理是越严越好,甚至非要对他们采取“以毒攻毒”的手段不可,则势必物极必反,有百弊而无一利.反之,如果片面强调文明管理而疏于严格管理,或以为监狱管理罪犯可完全套用社会管理的一般原则和方法,甚至认为只有对他们多施仁慈,人性的善举,与其和平相处,与狼共舞,才能唤起罪犯重新做人的良知,才能感化他们,同化他们,改造好他们,则难免付出沉痛代价,导致监狱无宁日,社会不稳定的后果.二,人道主义和依法惩罚

对罪犯实行人道主义,最重要的莫过于民警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坚持以改造人为本,坚持以改造人为宗旨的执法理念和执法完成.客观的说,民警不断提高依法行刑,改造罪犯的事务能力,千方百计将昔日的罪犯改造成建设者,把这些消极因素尽可能转化成积极因素,这就是最大的人道.同时,监狱积极营造有利于罪犯弃旧图新,改恶从善的氛围环境,努力维护罪犯的合法权益,尊重合法权益,尊重人格尊严,关注实际需求,设身处地地为他们排忧解难,持之以恒的为他们指点迷津,凡此种种也都是对罪犯实行人道主义的实质利好,并能使他们感受到改造好的希望和改造好了就有前途.而对罪犯依法惩罚,广义上是对所有罪犯都要依法收押,强制管理,而狭义上则是针对那些顽固,坚持犯罪立场,不遵守监规队纪,不服从管理教育,不愿参加劳动以及抗拒改造,寻衅滋事,哄闹监狱,故意犯罪的罪犯,民警一定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即使而又准确地该严管的严管,该惩处的惩处,该打击的打击,决不能心慈手软施“仁政”.非如此,监管安全无法保障,改造秩序也不能维护,而且对那些真心接受改造,愿意重新做守法公民的罪犯造成恶劣的负面影响.正确处理人道主义和依法惩处的关系,关键是要坚持监狱对罪犯依法惩罚直接体现监狱的本质属性,而对其实行人道主义则无论如何地都不能离经叛道,不能有悖于监狱本质只能的凸现.由于监狱人道主义是罪犯在受到刑法制裁的特殊环境中,是罪犯权益被依法限制或被强制剥夺自由的法定前提下实施的,因此,对罪犯改造的处遇,应针对不同对象,在不同时期应区别对待.有些从宽的政策只能有条件的在那些确实需要并且可以依法操作的部分罪犯中实行,而不能不区别改造表现好坏,对不同对象“阳光普照”.常言道,没有区别就没有政策,没有严就没有宽,只有宽严结合,刚柔相济,才能扶正驱邪,抑恶扬善,真正体现法律于政策的威慑力.三 强制约束与自助自律

罪犯一旦收押入监,监狱首先要对他们依法强制约束,并坚持严格的狱政管理,从有形的,循序渐进的规范训练着手,持续不断的对他们实施教育改造和劳动改造.鉴于罪犯外露的恶习劣迹及其内在的丑陋的犯罪思想.犯罪心理并非于生具来,而是后天积弊聚成的,是受恶性环境与不良文化长期作用影响的结果,因此他们中的绝大多数人也只有在监狱强制约束的前提下,经过民警“反复抓,抓反复”,才能逐步地从不自觉再到基本自觉的接受改造,这是一条已被无数事实证明的客观规律.监狱对罪犯的强制约束既有法律强制,也有行政约束.如“罪犯在服刑期间故意犯罪的,依法从重处罚:”罪犯有<监狱法>所列举的破坏监管秩序情形之一的,监狱可以给予警告,记过或者禁闭.除此,司法部颁布的<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等均属于对罪犯实施法律强制和行政约束的制度和措施.监狱改造罪犯,光靠强制约束,只能使他们表面上服从中连声称诺是不行的.罪犯真诚的接受改造,首先要铲除那些“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的犯罪思想,同时还要坚持启发思想觉悟,持续不断地灌输正确的人生价值观,并潜移默化地增强他们自觉改造的内驱力,惟此才能最终促使罪犯实现自我“扬善”,否定旧我,重新做人.助人自尊,帮人自立,叫人自新,育人自强,这可谓监狱民警对罪犯聚焦教育改造,精雕细刻育新人的最高境界.正确处理强制约束和自助自律,监狱民警需把握以下三个重点:其一是必须明确强制约束是自助自律之保证的深刻含义.如无依法强制约束在前,罪犯绝不可能将他助变为自助,将他律变为自律.其二是必须明确强制约束针对的是所有服刑罪犯,而让罪犯自助自律却只能在那些经过一段书简改造,对自己罪行有所认识的对象中先实施摸索,并在取得成效后方可逐步扩大范围.其三是必须明确强制约束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罪犯的思想转化和行为矫治,而只能以此为前提,通过可行性的规范训练与道德性的教育养成相结合的反复积累..方能在更广范围与更深层面将犯群中的自助自律纳入健康轨道.四 揭露批判与尊重人格

监狱的根本职能,是依法惩罚和改造罪犯,督促入监罪犯尽早明白自己的身份,切实知2自己是犯了罪且正在接受国家法律制裁的人,继而引导他们走向认罪伏法,改恶从善的人生新路,这是监狱民警丝毫不可怠慢的工作职责,欲达此目的,揭露批判罪犯罪行及其反改造言行.欲达此目的,揭露批判罪犯的罪行及其反改造言行,客观分析其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是时机地引导帮助他们深挖犯罪思想根源,更是监狱民警必须练就的一项改造工作基本功.对罪犯的罪行及监狱内的违纪行为,该揭露的却不予揭露,该批判的却不知批判,甚至为求稳怕乱,任凭错误的东西蔓延,泛滥而不顾,必将严重的危害监狱工作的健康发展.毛泽东同志曾经指出:“要把犯罪的人当作人,对他们有点希望,对他们有所帮助.当然也要有所批评.”这段话将了两层意思.其一是讲罪犯也是人,既然是人,监狱民警就要尊重他们的人格.而“对他们有点希望”.这就是尊重罪犯人格,对他们讲人道的具体表现.同时罪犯作为“犯罪的人”.监狱民警必须对他们“有所帮助”,“有所批评”.否则,他们是不可能醒悟,改邪归正的.当然民警对罪犯帮助的出发点必须与人为善,着力点是引导他们改恶从善.而民警对罪犯的批评切忌以权以势压人,更不能以力压人,必须坚持摆事实,讲道理,并要十分讲究针对性和有效性,且最终的落脚点是促使他们回归社会后做守法公民.五 履行义务和享受权利

安全监管机制 第3篇

一、没能从根源上对制售伪劣有害食品的黑窝点予以有效取缔和打击,特别是没能对散布在城乡结合部的制假黑窝点作彻底清查和取缔。因此建议:1?郾重点对城乡结合部的制假黑工厂进行一次“地毯式”清剿;2?郾加大处罚力度,特别是对恶意制售有毒有害食品的当事人处以高额罚款直至追究其刑事责任;3?郾建立有奖举报制度,从罚没资金中提取奖励基金以鼓励群众的参与热情;4?郾对提供制售有毒有害食品场所(房屋)的单位和个人亦应作出处罚,提高整体打击力度;5?郾重视和发挥新闻媒体的参与作用,对积极参与并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政府应予表彰和奖励;6?郾建立健全区(县)、街道(乡)和社区(村)三级督察工作的包保责任制,把责任追究与工作政绩联系到一起并形成制度。

二、在食品打假和安全监督工作上,卫生、质监和工商等部门都负有相应职能,但同时又因条块分割难于形成合力,往往给制假者以可乘之机,而“运动式”的部门联合执法活动又不能形成长效的监管机制,因此,亟待研究建立专门机构来担当扫除制售有毒有害食品恶行的重任。

三、人大需要研究和制定与国家食品安全法相配套的、对制售有毒有害食品更具打击力度和操作性的地方性法规,一方面加大打击的实效性,另一方面也便于职能部门更加有法可依和依法行政。因此建议,从根源上对制售伪劣有害食品黑窝点予以有效取缔和打击;在食品打假和安全监督工作上,卫生、质监等部门要形成合力,加大监督和打击力度;研究制定与国家食品安全法相配套的地方性法规;加强食品检查人员队伍建设,提高检验专业能力,实行一体化管理,提高全民食品卫生防范意识,在全社会形成打假氛围,努力做到天下无假。

安全监管机制 第4篇

1 当前农村药品流通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自我国《药品流通管理办法》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GSP) 》等法规颁布以来, 各级药监机构不断加大对药品市场监管力度, 城镇药品市场得到了规范, 而一些游医药贩将目光投向文化水平偏低和缺乏医药知识的农民, 缺医少药的农村已成为销售伪劣药品场所。据有关资料统计[2], 全国制售假劣药品案件80%发生在农村, 也就是说有80%的不合格药品在农村销售。

经过我们多年对农村药品监管工作研究发现, 农村药品流通中存在的问题其原因主要是: (1) 农村边远地区交通不便, 药品配送不到位, 出现药品配送盲区, 给游医药贩销售伪劣药品留下了空间, 是影响农村药品流通安全的主要因素; (2) 对药品销售员监管缺乏法律依据, 药品生产企业和药品监管机构对其监管无法可依, 监管不到位, 是影响农村药品流通安全的主要环节; (3) 药品流通中存在违规经营现象, 有些药品销售员为了把非法药品挤进农村药品市场, 到合法的药品批发企业开具国税发票 (药品不进入批发公司查验) 披上合法外衣, 把药品直接销售给农村医疗机构或农民手中, 这种现象业内人员称为“过票”, 存在药品流通“过票”行为, 是扰乱药品市场正常经营秩序、药品质量得不到保证的主要原因; (4) 农村诊所、零售药店进药渠道不规范, 药品贮存条件达不到相应要求, 质量难保, 是直接影响农民用药安全的重要原因; (5) 药品经营企业、零售药店过多, 农民反映药店多于米店, 且药品监管机构人员严重不足, 加强药品监管必备的检测、检验手段和装备配备也不够, 给药品监管留下了空间, 这是制约药品流通安全监管的关键。

2 研究内容

2.1 研读有关药品监管法规和条例, 为本课题的研究工作奠定法律基础, 确定研究《长效机制》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2.2 通过调研农村药品流通与监管工作的现状, 深入分析农村药品流通中存在的问题及其成因, 为构建《长效机制》的内容掌握第一手资料。

2.3 以国家有关药品监管法规和条例为依据, 在调查、分析农村药品流通违规行为和主要表现以及危害与成因的基础上, 主要从“安全防范、供应保障、质量监控、预警机制、考核评价”5大模块构建《长效机制》。

2.4 将《长效机制》的内容进行分解, 分为定性考核和定量考核内容, 研制与《长效机制》相配套的考核办法, 以便用其检验《长效机制》的落实和执行情况, 对其进行考核和评价。

2.5 现场检验《长效机制》的信度, 以10个试验县为样本, 将构建好的《长效机制》应用到10个试验县, 进行为期1年的实践检验, 用数理统计方法和SPSS15.0软件检验《长效机制》的实施效果与信度, 对其进一步修订和完善。

3 研究方法与技术路线 (见图1)

3.1 用《流行病学》研究方法确定样本含量、分层抽样, 进行进行现场调查研究。拟制问卷调查表, 培训调查人员, 进行现场问卷调查研究。在江西全省东、西、南、北、中不同区域共抽样调查10个县, 再从每个县随机抽样调查3个乡镇的药店、卫生院药房和若干个村诊所, 同时召开不同类型的座谈会, 深入了解农村药品流通与监管工作的现状, 分析存在的问题及其成因。

3.2 用《管理学》特尔斐法 (Delphi method) 构建《长效机制》内容, 并组织专家对初步构建的《长效机制》进行修订和论证。

3.3 现场检验《长效机制》的实效性:将制定的《长效机制》应用到江西全省东、西、 南、北、中不同区域的10个试验县, 进行为期1年的实践检验, 分析《长效机制》的实效性, 根据分析结果对其进一步修订和完善。

3.4 检验《长效机制》的信度:用数理统计理论和社会科学统计软件 (3) SPSS15.0 (Statistical Package for the Social Science) 中的克伦巴赫 (L.J.Cronbach) 法检验《长效机制》的信度。

4 研究结果

通过现场调查研究、专家咨询、专家会议论证、现场检验研究, 已构建出的《农村药品流通安全监管长效机制》由5个模块、24项及其所涵盖的85条基本内容组成 (见表1) 。85条基本内容略。

5 讨论

研究《长效机制》的思路是:《长效机制》应是一个动态、开放的机制, 不仅要把握其基本内涵, 建立和健全相对稳定的制度规范, 规范药监部门、药监人员和县、乡两级政府, 在药品监管工作中必须遵守的制度, 特别是要明确各级政府在药品流通监管中的主导作用, 而且还要明确执行《长效机制》时加强药品流通监管所需的各种监管手段和设施, 建立考核和评价执行情况的方法。防止以工作目标责任制代替长效机制, 以行政管理制度代替长效机制。应从不同的角度、不同的层面, 根据不同人员、不同机构职责范围, 视其技术能力及条件, 注重其与农村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针对性、科学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来构建农村药品流通监管长效机制, 这样才能适用于加强农村药品流通安全监管工作的需要。

我们在多年的农村药品监管研究工作中, 曾先后到了陕西省、江苏省、江西省和成都市共28个县 (市) 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以及其所辖的乡镇药品监管站和卫生院药房及村诊所进行了调研, 用自行研究的成果 (4-6) 《农村药品监督与供应网络建设评价体系》, 在2006年对江西省80个县 (市) 的农村药品监管工作进行了评价, 在2009年用其再次对江西全省93个县 (市、区) 进行了调查和评价。在广泛调查、深入研究农村药品流通与监管工作现状和存在问题及其成因的基础上, 通过咨询与论证和实践检验, 研究构建出《农村药品流通安全监管长效机制》。

在构建《长效机制》的指导思想和原则上, 突出3条主线:一是要发挥政府主导作用, 开展对农村药品突出问题进行联动综合整治, 加大政府投入, 做到“药政与后勤”保障有力;二是倡导引入现代物流, 严格市场准入, 建立合法配送关系的供应网络, 保障药品供应, 提升监管手段, 严抓质量管理, 保障用药安全;三是配合新医改, 实施基本药物制度, 服务“新农合”。《长效机制》由5个模块、24项及其涵盖的85条基本内容组成, 因本文篇幅有限略去了85条基本内容。从5个模块和24项内容可见, 各模块结构清晰, 目的意义明确, 各具其独有的功能、特色以及其考核与评价要点。为了达到《长效机制》中各模块的目的意义, 便于在执行过程中更具有可操作性, 对24项内容进行了细化和分解, 在每项内容中再分解成若干条基本内容, 不仅便于操作, 而且有利于对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和评价。如第1模块中的第1项内容“1.加强政府领导, 加大财政支持”, 再把它细化分解为4点基本内容: (1) 政府成立药监工作领导小组。充分发挥县、乡 (镇) 两级政府在药品监管中的主导作用, 在县、乡 (镇) 两级政府成立农村药品监督工作领导小组, 主管领导负总责, 分管领导负主责, 领导和协调辖区药品监管工作。 (2) 建立健全药监工作协调机制。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药品安全防范协调机制, 发挥辖区卫生、工商、税务等各部门之间的联动作用, 分兵把守, 落实责任, 形成合力, 健全政府各部门之间的联动协调制度, 针对辖区药品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整治活动。 (3) 完善乡镇药品监管常设机构。在县级药品监管机构领导下, 在乡镇建立“药品协管站”, 每万人口配备1名专职和1名兼职协管人员, 负责农村药品安全事故的防范及日常监管工作, 创新农村地区药品监管新模式。 (4) 加大药监专项资金配套补助。县财政应明确与省、市食品药品监管专项经费的配套比例, 设立药品监管专项经费, 并列入县年度财政预算, 建立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制度, 将专项经费纳入依托单位财务统一管理, 单独核算, 专款专用。

为了保证构建《长效机制》的科学性, 在研究中引入自然科学研究方法, 将流行病学和数理统计学与管理学的研究方法相结合, 研究解决了研究工作中的关键性技术问题, 用管理科学特尔斐法 (Delphi method) 构建《长效机制》的框架和基本内容, 用数理统计学SPSS15.0统计软件检验《长效机制》的信度, 用流行病学调查研究方法, 确定调查研究所需的样本含量和研究对象。这不仅创新了药事管理的研究方法, 在学术上具有一定的研究价值, 而且使《长效机制》应用于农村药品流通安全监管工作中, 更具有实用性、可操作性和推广应用的可行性。在农村药品流通监管工作中应用该《长效机制》, 对进一步规范农村药品市场, 加强农村药品零售企业的监管, 推进药品分类管理, 促进涉药单位依法采购药品, 规范药监机构对农村药品监管行为, 强化药品监督责任, 更好落实新医改方案和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等, 均具有重要的意义和指导作用。

摘要:目的:为了加强农村药品流通安全监管, 保证农民用药安全;方法:用特尔斐法 (Deplehi method) 、流行病学调查研究方法, 构建出《农村药品流通安全监管长效机制》, 通过专家论证和现场检验, 并用数理统计学方法SPSS统计软件检验其信度 (Internal Consistency Reliability) ;结果:该《长效机制》由5个模块、24项及其所涵盖的85条基本内容构成;结论:该《长效机制》具有较好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关键词:农村药品,药品流通,药品监管,流通安全,长效机制

参考文献

[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食药监市[2006]125号文件《关于印发农村药品“两网”建设示范县条件的通知, 》2006, 03-03.

[2]曾繁典.国家药物政策与临床合理用药[J], 医药导报杂志, 2003; (1) :3.

[3]余建英, 何旭宏.数据统计分析与SPSS应用[M].北京:人民邮电出版社, 2003.4.141-172.

[4]陈和利, 等.江西农村药品监督与供应网络建设情况调查与评价[J].中国药房杂志.2008;19 (19) :1451.

[5]陈和利, 等.我国农村药品监督与供应网络建设评估体系的研究[J].中国药学杂志, 2008;43 (17) :1355.

建筑安全监管机构机制创新建设探究 第5篇

[摘 要]随着建设工程规模数量的不断加大,高层建筑和结构复杂工程越来越多,对建筑安全监管方式也带来了挑战,本文通过对建筑安全监管机构机制运转方面存在的弊端和原因分析,提出了建筑安全监管机构机制创新建设的几点思路,仅供参考。

[关键词]建筑安全 机构 建设

随着新一届政府机构改革、职能转变、创新经济发展方式工作的深入推进,西部大开发战略、省域市域经济开发区、生态自然保护区项目、城镇化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农村危旧房改造、小康住宅建设项目、保障房建设、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加快实施,建设工程规模数量不断加大、建筑业从业人员不断集聚、建筑业产值及增加值连年突破,高层建筑及结构复杂工程愈来愈多,深基坑、高支模、大跨度等高、大、难、新工程施工安全监管工作任务越来越重,难度越来越大,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问题突出,对目前的建筑安全监管带来了挑战。

一、目前监管过程中存在的弊端

(一)省、市、县(区)机构编制的不确定性造成建筑施工安全监管机构的职责不清晰

集中表现:一是机构编制序列不统一,有的机构是公务员编制,有的是参公的财政事业编制,有的是半自收自支的事业编制等;二是机构编制的人员定额不统一,没有按需设岗,按岗编人,千篇一律5-7人,有的只编制2人,多的有13人;三是监管机构归属不统一,有的归属于建筑管理总站(局),有的直接归属于建设局;四是承担的职责不统一,有的机构还承担了除房屋市政工程以外的市政设施运营单位、铁路施工等的安全监管职责,甚至还成为建设领域建设、水务、电力等部门项目的安全生产牵头监管单位。

(二)建筑施工安全许可与市级建筑安全监管机构脱节,许可权过于集中

一是总承包、专业分包、劳务企业承担工程施工范围类别的资质许可与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办理许可分设、不同步,且办理环节多、时间长。三级总承包企业资质许可与项目部施工许可属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由省厅级以上办理,致使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在建筑施工安全监管机构监管环节之外依然能够承揽相应的施工项目(源于政府招投标、施工许可办理监管部门对企业正在办证的默许和建设、监理的认可);二是建筑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前置条件是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安全培训考核合格证,而取证由省建设协会组织,市级以下建筑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对参训的时间、批次、参训单位及人员一概不清,监管与教育培训取证严重脱节,也给企业进省城办证带来许多不便;三是省市级文明工地的评审由协会牵头与建筑安全监管机构的履职不协调、不统一。文明工地是安全标准化监管的一项内容,评审过程一旦协调沟通不到位,日常监管中不文明工地也会变成文明工地;四是市、县(区)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对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及“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的处罚,按照谁发证,谁处罚的原则,报告层级过多,不便于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操作,处罚不及时、不高效、不快捷。

(三)过程监管不足,没有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监管程序

我省各级建筑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先后成立已达8年,除国家、建设部门制订的一系列法律法规规章外,省厅也出台了诸如“三阶段评价”、“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管理”、“远程监控”、“标准化评价”等办法,但没有系统的形成一套从安全生产条件备案监管到施工项目三阶段安全评价的监管制度,监管机构如何从头至尾介入项目施工全过程监管,特别是后期装饰装修施工阶段安全监管,如何象质量监管参与竣工验收一样留下监管的痕迹,监管台帐的内容、范围和手段如何划分,采用什么样的表格进行规范,还有待于我们深入的探索和研究。

(四)基层建筑施工安全监管的自主权没有真正发挥

一是主管部门对建筑安全生产监管机构系统研究与重视不够、权责不一,是安全生产监管机构自主权不能正常发挥的重要屏障,如质安合一,以质代安等。二是队伍的不稳定性是建筑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滞后于建筑市场的发展,如人员素质不高,流动性大,业务不精,越级指挥,工作调换随意性大,执法监管的权威性不能树立,是建筑安全生产监管的病根和人为因素。三是形式监管重于日常巡查监管,造成不符合实际的盲目应付。

如出现的文件监管,一项检查尚未结束,另一项检查又开始,政府安监及行业部门的各种检查造成恶性循环,起草文件、发文、总结、汇报、事故不断;其次是各种方式各种名目的形式监管,如自查、排查、抽查、夜查、交叉查、集中查、回头查、结合查及节假日、会期检查、季节气候变换检查、危险性较大工程及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执法大检查、综合检查督查、打非治违、安全生产年(月、日)等检查;再次是监管机构不断检查,企业忙于应付,但如何帮助企业打牢安全生产基础工作无人问津,如项目部施工现场配备多少管理人员为宜一直不能解决,企业安全管理部门的建立、安全费用的投入、领导现场带班检查与项目部领导现场带班施工制度很难落实;四是主管部门对监理单位的监督管理,偏重质量方面的管理,忽视安全监管机构的参与。五是建筑安全监管机构自身建设、全面监管、全过程监管的能力经验不足,缺乏有针对性地研究探讨,缺乏必要的数据信息档案,缺乏可操作性的实施措施,如用什么样的技术支撑解决进场机械设备设施的安全监管,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是否需要实行动态年检年报等。

二、原因分析

(一)经济困难地区地方财政压力加大是影响建筑安全监管机构稳定性的决定因素,领导重视程度是建筑安全监管机构高效运转的重要因素,行业主管部门自身努力是解决问题的关键。有机构、有职责,就应有稳定的编制,仅靠地方政府自行设岗管理,出现机构的编制与机制不统一、不协调的情况就在所难免。

(二)教育与监管的分离,奖项评价与监管的脱节、许可与监管的不对称,是权力集中、利益坐享,有权无责的体现,需要从深层次破解权责一致、各尽其责的难题。

(三)全过程监管是安全生产法规制度赋予建筑安全监管机构的职责,人才、资金、技术措施、监管规范及高大难新项目集中在省级监管部门以上,研究分析出台及时有效可操作性强的监管办法或指导意见,是弥补市级以下建筑安全监管机构短腿的金钥匙,应把着重点放在政策措施的完善和对基层监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上,使基层监管单位形成稳定的监管体系。

(四)建筑安全监管机构“队伍建设”是安全生产三项建设的重要内容,是科学发展,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具体体现。安全监管在建筑行业监管工作中是一个新的综合性专业监管领域,由于体制机构不够健全,制度措施偿不完善,监管手段单一,监管队伍建设和企业管理基础薄弱,事故带

有偶然性和突发性,社会认知层面没有达到与质量同行的重要地位,参建各方未引起足够重视。

三、几点对策

(一)按需设岗是建筑安全监管机构良性运作的根本保证。人员多少不一,职责不清晰,监管的效果就良莠不齐,责任就无法分清。笔者认为,通过多方努力,在市级建筑安全监管机构中至少设置7人的工作岗位,监管机构才能有序高效运转。即设置项目安全生产条件备案与资质资格审查核报监管员1名,建筑市场综合执法及继续教育培训监管员2名,机械设备及临时用电监管员1名,安全生产评价(文明工地、标准化企业及工地、方案论证等)及远程视频监控监管员1名,文秘及档案管理1名,负责人1名。

(二)要准确定位建筑安全生产监管机构的职能职责。按照国家、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要求,建筑安全监管机构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监管,范围为房屋和市政工程的建设施工,市政运营企业及燃气运营场所等的管理,包括铁路、水务、电力等工程监管职责应另行设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政府安监部门在实际安全监管工作中,不能依托其机构随意附加或扩大相应职责范围,造成监管机构顾此失彼的现象。

(三)要创新监管途径,实行监管与许可挂钩制度。有责无权,责权不一,减政放权是政府机构改革、创新监管体制机制的突破口,上级监管部门应多下基层深入调研,把该管的事管好,把下一级能管好的事尽力下放许可。如三级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范围核准在地州市级,从业区域90%以上在本地承揽业务,日常安全行为监管在本地,因此实行监管与许可挂钩制度,本着为企业服务,简化办事程序,有效实行动态监管,下放三级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准权限。

(四)要积极组织开展全省建筑安全监管人员观摩交流活动,及时总结推广省内外建筑安全监管先进单位管理经验。适时研究出台有针对性、操作性强的安全生产监管办法,注重政策措施的引领作用,尽力避免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推卸责任、文件监管的无的、无序、盲从监管。特别要尽早提出建筑施工项目全过程安全监管的指导意见或监管办法,强化基层建筑安全监管队伍建设的督查抽查,着重培育和锻炼一批懂技术、会管理、业务精、作风硬、威信高的建筑安全监管队伍。

安全监管机制 第6篇

目前,德惠市已建成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3个,基地总面积10万亩,认证无公害农产品总数33个,其中无公害温室面积10000亩,总产量8000万公斤,总产值12亿元。初步形成了黄瓜、辣椒、茄子、番茄、豆角等十多个蔬菜主导产品,且符合国家无公害食品标准,其产品已远销沈阳、长春、俄罗斯等国内外大中城市。

1.从源头上抓无公害农产品基地建设工作,保障全市蔬菜产品安全

为了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顺利开展,确保蔬菜产品安全,德惠市从以下四个方面加强无公害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一是推行诚信品牌战略。围绕“打绿色片,走特色路”的发展目标,加大对农业基础设施的投入,利用德惠松花江绿色大米的品牌效应和收入效应,引导德惠市蔬菜种植逐步向无公害产业健康发展,树立自己的无公害农产品品牌,最终向绿色食品迈进。二是实施基地无害生产。为了确保德惠市无公害种植业的健康发展,市农业局印发了《德惠市无公害蔬菜生产技术操作规程》,同时对基地农户如何发展无公害产品,正确用药、施肥等进行了技术培训,在管理上指导种植户采用生物杀虫,禁止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的农药,使基地的无公害产品种植达到了安全标准,真正做到了无害化。三是实施生产规范管理。基地在生产过程中严格按照无公害生产、加工、贮藏、包装、运输等技术规程操作,进而提高了德惠市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的合格率。四是做好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工作。深挖德惠市的资源,运用现有的政策条件,扩大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规模,提高德惠市无公害农产品的影响力,切实增加农民收入。通过加大工作力度,健全工作機制,保障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工作的顺利开展。

2.从生产上强化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管理,保证基地生产质量

德惠市生产的无公害农产品占消费量的一定比重,其中蔬菜类就占65%左右。抓好无公害基地生产农产品的种植过程的管理显得尤为重要。一是创建无公害生产基地和绿色食品生产基地。坚持“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方针和“统筹规划、综合建设”的原则,切实加大对农业生产基地的环境保护力度,做到生产到餐桌全程监控;二是加快推行农业标准化生产。按照国际惯例和市场需求,在生产过程中推行档案记录和农药安全监管制度,生产基地严格按照生产标准,组织生产、加工和运输,对生产实施全程质量控制;三是推行产品入市前检测制度。无公害基地生产的农产品进入市场前必须进行抽检,检测不合格的不得入市;四是推进无公害认证工作和绿色食品认证工作。严格按照《德惠市农产品管理办法》、《德惠市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办法》和《德惠市绿色食品管理办法》、《德惠市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的规定,推进农产品认证工作和绿色食品认证工作。鼓励企业积极实施名牌战略,争创名牌产品,促进企业自律。

3.从日常监管制度上抓基地建设工作,确保无公害农产品质量

在无公害农产品的生产和日常监管工作中,落实了四项无公害农产品监管制度来强化农产品市场的监督管理。一是责任制度。落实农产品生产监管责任制,尤其是对无公害农产品和绿色食品的生产企业做到巡查到位、责任到位、监管到位、落实到位。二是监管制度。全面建立无公害农产品市场巡查制度、无公害农产品安全信息公示制度、无公害农产品基地分类监管制度。三是经营制度。开展“规范市场”活动,坚持质量监管关口前移,完善经营台账等五项制度。四是检测制度。通过积极向上争取项目,德惠市设立了农药残留检测室,发挥四位一体检测系统的作用,强化对上市无公害农产品抽样检测,层层把住市场上蔬菜和农产品的质量关。

通过几年的无公害农产品基地建设工作体会到,要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健康发展,始终是一项十分重要而又艰巨的工作任务。必须立足长远,掌握规律,夯实基础,努力构建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长效机制。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上,还应该在以下三个机制上进行研究、探索和实践:

第一,要构建自律组织机制。无公害农产品质量安全,首要的问题是要落实责任,实现生产经营主体自我管理,自我约束,不能立足于政府大包大揽。无公害农产品作为人们生活的基本食品,生产经营又十分分散,完全靠政府包揽质量安全管理是难以做到的,也是没有效果的。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自律组织机制,可以有效和依法落实包括农民、个体经营户、农产品生产销售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内的生产经营主体第一责任。除了鼓励农民建立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强化质量安全管理外,还要依托农村基层组织,成立相应的协会,实行农产品质量安全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实践中一些地方推出了在协会框架下实行小组质量联保办法,即一户出问题,要连累小组其它成员,大大强化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群众内部监督控制机制。

第二,要完善全程管理机制。农产品质量安全涉及众多的因素和环节,必须建立从农田到餐桌全程管理机制。在产地环境管理上要通过强化环境监测,及时全面掌握产地状况。在此基础上,划定不宜生产区域、开展产地治理、加强农业环境保护、科学安排作物品种。在农业投入品管理上,要根据国家发布禁用、限用农业投入品名录,严格禁止甲胺磷等高毒高残留农药在农业上的使用。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限用投入品经营台帐,全面反应限用投入品流向,实行可追溯管理,落实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责任。在基地准出管理上,要以农产品生产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相应的农产品协会为组织主体,全面执行系列管理制度,推行标准化生产,确保从基地流出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对上市销售的产品要进行产地检测,检测合格的要出具检测报告并随货同行,不合格产品严禁上市销售。农产品生产企业和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可以自行建立或委托检测机构,开展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工作。尚不具备检测条件的基地,可由协会组织,委托公益性检测机构,根据生产记录和相关情况,有计划、有针对性的对基地产品进行抽查,并向被抽查农户出具质量报告单。农产品生产企业和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产品要依法包装标识,详细注明品名、产地、生产日期、生产者、质量检测等方面情况。不具备条件的农户自产自销基地,可尝试由协会统一印制产品销售单,由农户简要注明相关情况,向消费者做出质量保证。在市场准入管理上,经营户要严格执行相关进货索证索票、质量检测、处理不合格产品、包装标识产品、出具销售凭证、登记经营台帐等规定,严格对销售产品负责。市场可采用签订协议形式,明确经营者义务和管理办法,督促其自觉接受相应的管理。

第三,强化政府支持保障机制。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者经营者自律是基础,政府引导支持、监督管理是保障。要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步入正常轨道,进入良性循环,需建立和依靠三大体系支撑。一是标准体系。没有标准,就没有依据,就没有章法,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也就无从谈起。要调动各方积极性,建立和完善包括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以及相关生产技术和管理规程在内的标准体系,满足执法监督、生产管理、产品流通、认证认可、技术推广等实际工作需要。对我们县域来说,就是要在农产品如何达到标准、执行标准上做文章。二是检验检测体系。检验检测是农产品质量安全不可缺少的手段,产品是否合格,最终靠检测。要加快建立包括公益性和自律性检测机构在内检测体系建设,合理配置检测机构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能力,针对出现新情况新问题加强检测技术研究,不断满足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需要。三是认证认可体系。农产品质量安全一个重要方向,就是要注重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着力培养和开拓安全优质农产品市场,鼓励市场主体加强管理、改善品质、打造品牌、珍视声誉、增加盈利,走上自主提升、持续发展的良性循环路子。开展农产品认证是避免产品质量良莠不分,劣质产品驱逐优质产品现象,优化市场秩序的重要手段。要动员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积极开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和农产品原产地地理标志申报,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在这三大体系上,政府要在人力、物力上舍得投入,从而实现农产品健康、稳步、持续发展。

政府食品安全监管责任机制建设浅析 第7篇

1 加强政府食品安全监管责任机制建设的重要性

近几年, 我国发生的“三鹿奶粉事件”、“地沟油回流餐桌”等食品安全危机事件中暴露出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的责任缺失。因此, 进一步加强政府食品安全监管责任机制建设, 对于政府依法履行职责, 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提升政府公信力, 巩固社会稳定和安定, 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等都具有重要意义。

1.1 有利于建立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既需要市场进行自我调节, 更需要政府运用法律和行政手段加以调控和监管, 只有这样才能形成一个良性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因此, 加强政府食品安全监管责任机制建设, 有利于更好地规范食品市场生产经营行为, 有利于建立和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1.2 有利于政府依法履行职责和提升政府公信力

依法行使职责是政府的责任, 食品安全的监管需要在一个法定的条件下才能得以实现。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得不到保护, 不仅会削弱政府的执政能力, 而且会打击人民群众对政府执政能力的信心, 损害政府的形象和地位。因此, 加强政府食品安全监管责任机制建设, 有利于政府依法履行职责和提升政府公信力。

1.3 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利益和巩固社会稳定

政府作为公共行政组织, 具有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巩固社会稳定的职能。食品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及生命安全, 关系到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如果食品安全没有得到很好的监管和保障, 人民群众的利益和生命健康必然会受损, 社会秩序也会出现混乱。因此, 加强政府食品安全监管责任机制建设, 有利于政府做到以人为本, 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 也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利益和巩固社会稳定。

2 政府食品安全监管责任机制存在的问题

多年来, 我国不断加强政府食品安全监管责任机制建设, 改革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 着力建立最严格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 以从机制上防范与治理食品安全难题, 但现阶段, 政府食品安全监管责任机制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

2.1 责任机制法律法规体系不够完善

我国现行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有50多部, 主要集中在农业、质检、卫生、工商、食药五个部门, 形成了以《食品安全法》为基本法的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法律体系, 为保障食品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该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够健全, 缺乏系统性和协调性。

2.1.1《食品安全法》的主体协调作用没有充分体现

由于各部门立法分散, 在制定法律过程中协调沟通不够, 且具有较为强烈的部门特征, 不从大局出发, 导致相互交叉和冲突, 甚至出现相互矛盾的情况, 使得《食品安全法》的主体协调作用没有充分体现。

2.1.2 配套法规制定滞后

《食品安全法》中明确规定由地方政府自行制定的一些具体法规规章没能出台。例如, 《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据了解, 该法实施5年了, 除个别省份外, 大部分省 (市、区) 该管理办法至今没有制定出台。

2.2 责任机制监管体系不够完善

目前, 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是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 (国发[2004]23号) 精神要求, 实行一个监管环节由一个部门监管的原则, 采取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方式, 将食品安全监管分为四个环节, 分别由农业、质检、工商、卫生四个部门实施,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这种监管体系存在着三个方面问题。

2.2.1 部门职责不清, 分工不明确

由于各监管部门长期形成了各自为阵、权力交叉等原因, 造成多头监管、职责不清、责任不明。部门之间互相制肘、扯皮、推诿的现象时有发生, 彼此无法做到明确分工, 协调配合, 食品安全监管难以形成合力。

2.2.2 缺乏统一领导, 沟通协调不畅

由于没有统一领导和规划, 各部门分头执法, 对食品安全进行监管所依据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监测标准不一致, 缺乏权威性。另外, 没有协调统一的运行机制, 沟通协调不畅, 导致资源不能得到优化配置, 造成巨大浪费, 无法发挥整体最大功效。

2.2.3 监管责任设置不严格, 缺乏有效的责任追究机制

由于《食品安全法》对监管主体的责任没有做出大的改善, 监管主体的责任设置仍然不够严格。当前食品安全监管中仍然存在“有章不循”、“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 失职行为责任追究机制不能有效地落到实处。

2.3 责任机制技术支持体系不够完善

2.3.1 食品安全标准体系不完善

一是由各部委制定的标准, 往往存在交叉重复、空缺、不配套、技术含量低、指标不统一等现象, 缺乏协调性和系统性;二是标准的更新速度滞后, 已经难以适应食品行业的快速发展;三是与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 (CAC) 的食品标准体系相比, 在标准的制定、技术要求与实施方面还存在较大的差距。

2.3.2 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体系不完善

目前我国对食品安全的检测、监控手段还不能完全满足快速发展的食品行业需要。一方面, 权威的检验机构少, 检测设备及技术相对落后, 而且检测周期长, 成本高;另一方面, 缺乏统一的规划, 各监管部门各自设置检验机构, 造成重复建设、资源分散、数据和信息不能共享。

2.3.3 食品安全信息体系不完善

我国各地食品安全监管发展水平不均衡, 信息不统一, 没有一个权威信息发布来源。各部门之间资源不共享, 信息传递不畅, 食品安全数据资源利用不充分, 没有建立完善的信息反馈和应急机制。

3 加强政府食品安全监管责任机制建设的对策

针对当前政府食品安全监管责任机制存在的问题, 为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食品安全需求, 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 促进我国食品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就进一步加强政府食品安全监管责任机制建设提出以下对策:

3.1 完善食品安全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

当前, 我国不仅要制定符合自身国情的法律制度, 而且要研究和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 尽快与国际组织制定的相关法律规则及惯例接轨, 从而建立一个与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科学合理、有效的食品安全监管法律法规体系, 使食品安全监管有法可依。

3.1.1 加大立法工作力度

一是要深入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根据监管工作的实际需要, 进一步完善配套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及时修订或废止与《食品安全法》不一致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形成有效衔接的食品安全监管法律法规体系;二是要加强地方食品安全立法工作。根据实际情况积极推动食品安全地方法规与行政规章建设, 清理地方现有法规, 规范和理顺现有的法律法规体系, 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等具体办法的制修订工作。

3.1.2 加快修订《食品安全法》

现行《食品安全法》的出台, 弥补了以往法律上存在的许多空缺, 克服了过去各监管部门执法过程的不规范行为, 以及法律责任定义不清晰、执法主体职责不充分、信息严重不对称等问题, 为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但随着市场的发展和人们对食品安全监管要求的不断提高, 为改革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 建立严格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 推进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 有必要对《食品安全法》进行修改补充。《食品安全法 (修订草案送审稿) 》几经修改后, 2014年5月15日, 《食品安全法》最终修订草案已经正式通过国务院审批, 2014年6月23日, 《食品安全法 (修订草案) 》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 新的《食品安全法》不久将正式颁布实施。

3.2 进一步健全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3.2.1 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

按照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二中全会精神和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 决定组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对食品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监管机制。首先, 要通过政府部门改革, 减少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数量, 集合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管职权, 完善监管制度, 优化监管方式, 强化生产经营各环节监管, 达到精简高效的监管目标, 形成相互衔接、运转高效的食品安全监管格局;其次, 要加强制度建设, 进一步理顺有关监管部门的职责, 避免监管执法部门职能交叉和多头执法, 避免监管空缺, 加强综合执法和相关部门联合执法, 发挥监管合力, 逐步建立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

3.2.2 健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

一是要建立健全县级以上政府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 设立办事机构, 促进各部门、各环节监管措施有效衔接, 堵塞监管漏洞, 增强食品安全工作系统性, 进一步形成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合力;二是要统筹推进综合监管和具体监管、城市监管和农村监管、专项整顿和示范创建, 逐步建立起以预防为主、有效干预、快速反应为核心, 以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相结合的食品安全监管新模式;三是要健全联合执法、监测抽检、隐患排查、协同应急、举报奖励、宣传培训、考核评价等工作制度, 形成密切配合、相互支持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新格局。

3.2.3 建立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进一步完善“地方政府负总责, 监管部门各负其责, 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的食品安全责任体系, 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首先, 要强化地方政府负总责, 各有关监管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尤其要真正落实企业作为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依法惩处违法违规行为;其次, 要制定出台食品安全领域责任追究的党纪政纪规定, 加强对地方和部门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 强化行政监察和问责, 实行严格的监管责任追究制, 对监管中的失职渎职等行为, 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3.3 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技术支持体系建设

3.3.1 完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

一是积极推进食品安全相关国家标准、地方标准的制修订, 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及其实施计划, 将现有食品卫生、质量、农产品、行业标准清理整合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建立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国际食品标准体系接轨、满足保障人民健康和贸易需要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二是建立国家级食品安全标准管理中心, 加强标准相关专业人员培养, 积极参与国际食品法典工作, 提高我国对国际食品标准制修订的影响力;三是加强标准宣贯、培训和跟踪评价, 及时向公众免费公开标准, 促进标准贯彻落实。

3.3.2 加强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

一是加大对检验检测机构的资金投入, 配备先进高端的检测设备及设施, 提升检验技术能力水平;二是科学统筹、合理布局, 优化整合各方食品检验资源, 避免重复建设;三是积极稳妥推进食品检验检测机构改革, 促进检验检测机构社会化, 积极鼓励和发展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四是实现食品检验检测资源共享, 建立协调统一、技术先进、运转高效的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体系。

3.3.3 健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与预警体系

3.3.3. 1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体系

第一, 要加强风险监测管理和资源统筹利用, 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部门会商机制, 统一制定实施风险监测方案, 统一监测管理体系和工作程序, 统一数据报送、分析和归集, 严格监测质量控制, 确保数据科学可靠;第二, 要加快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体系建设进度, 建立省、市、县三级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体系, 提高食品安全监测水平和能力;第三, 要建立统一的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数据库和信息共享平台, 科学评估食品安全状况, 提高发现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的能力。

3.3.3. 2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风险预警制度

第一, 要建立专门的分析预警部门, 实施预警情报统计报告制度, 健全情报信息网络, 广泛收集情报。第二, 要建立各部门间的分析预警联动机制, 科学开展风险交流和预警。第三, 要建立食品监测指标体系, 探索食品安全预警的分析方法, 提高预警能力, 以做到提前预防, 确保食品安全。

3.3.4 建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体系

加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体系建设, 提高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决策能力。一是要建立规范化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机制, 制定应急处置有关程序和策略;二是要成立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中心, 组建应急处置专门队伍, 提高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工作能力;三是要有效使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等手段, 提升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科学决策水平。

3.3.5 加快食品安全信息化体系建设

一是利用现有信息资源和基础设施, 建立国家食品安全信息平台, 形成国家、省、市、县四级的食品安全信息网络, 健全高性能、安全性强的食品安全动态信息数据库, 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二是统筹规划建设食品安全电子追溯系统, 加强追溯标准和技术规程基础性研究, 建立追溯体系公共服务平台, 提高追溯体系的便捷性和有效性。三是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发布制度, 强化舆情监测, 及时组织调查、评估、研判, 准确稳妥地向社会发布食品安全信息。

4 结束语

食品安全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今天, 探索研究进一步加强政府食品安全监管责任机制建设, 具有极其深远的社会现实意义。本文通过论述加强政府食品安全监管责任机制建设的重要性, 剖析当前政府食品安全监管责任机制存在的问题, 对进一步加强政府食品安全监管责任机制建设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以期达到指导实践的目的。但由于自身理论研究水平有限, 难免存在很多不足之处, 且还有一些实际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探索。

参考文献

[1]郑文杰.我国政府食品安全监管现状分析及对策研究[D].西南交通大学, 2010.

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激励相容机制设计 第8篇

食品安全监管博弈关系一般包括政府内部监管部门之间博弈,政府与食品企业之间博弈,以及食品企业与消费者之间博弈等多方博弈。针对此类相关利益主体间利益协调的激励相容机制问题的规范性研究,一般以博弈论为主要研究工具。运用博弈论研究食品安全监管链条上多方博弈关系,设计合理的合作协调和激励机制,可以为食品安全监管者提供精确的决策依据[2]。目前,我国学者主要是通过建立政府监督部门与食品企业的静态博弈模型或者动态博弈模型[3,4,5,6],探寻政府对食品企业进行有效监管的策略,而对于“分阶段、多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易产生的政府监管内部激励约束不相容,努力监管动力不足问题的研究相对欠缺[7]。因此,运用激励相容理论,采用博弈论分析方法在食品安全监管领域中的研究需要进一步加深。本文运用博弈论的理论框架,探讨了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激励缺失的主要原因,提出了形成激励相容监管机制的主要措施与制度安排。

一、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博弈模型构建

食品安全监管过程中存在着广泛的信息不对称,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地方监管部门、食品生产经营者、消费者及社会监管力量等相关利益主体,相互之间在各自利益最大化的驱动下进行各种博弈活动。各方博弈策略选择不仅取决于选择行为的成本收益效用,也取决于其他主体的策略。因此,食品安全与否主要取决于各利益主体之间的博弈。

对于这种多方行为互动经济现象的研究,一般以委托代理理论为基础,采用博弈论实证研究工具。由于食品安全监管链条相关利益主体之间的食品安全信息都是不对称的,这一博弈是不完全信息博弈。由于当前我国消费者和社会监管力量作用力相对薄弱,政府监管部门,尤其是中央监管部门是博弈信号传递的先导者、直接决定博弈演化的取向和均衡结果,目前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博弈过程的时序大致为“中央政府中央监管部门地方政府地方监管职能机构食品供给厂商消费者”。为了分析问题和建立模型的需要,本文将所有在中央层面负责食品安全监管的部门包括“中央政府”、“中央级政府监管部门”统称为“中央监管部门”,通过建立“中央监管部门地方政府”、“中央监管部门地方监管职能机构”,以及“政府监管部门食品供给厂商消费者”的不完全信息静态博弈模型进行分析。

(一)理论模型的基本假设条件

在建立博弈矩阵模型前先作几个假设:

1. 中央监管部门有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的强烈欲望。

由于民众支持与政府声誉是影响中央监管部门效用的最关键因素[8],中央监管部门能否有效发现下级相应政府部门监管行为是影响地方政府与地方监管部门监管行为策略的主要因子。因此,中央监管部门有发现和未发现地方政府或地方监管机构的食品安全监管行为两种策略选择,其中θZD和θZS分别为地方政府和地方监管机构监管行为被中央监管部门发现并获得相应奖惩的概率;RZD和RZS分别为地方政府和地方监管机构努力监管给中央监管部门带来的政治收益;CZD1和CZS1分别为中央监管部门为发现地方政府和地方监管机构监管行为而付出的额外监管成本;CZD2和CZS2分别为地方政府和地方监管机构放松监管给中央监管部门带来的政治利益损失。

2. 地方政府为风险中性的理性经济人,有努力监管和放松监管两种行为选择。

政府监管部门追逐政治利益最大化,由政府声誉和经济收益构成。努力监管会获得政治声誉但是也要付出成本,同时也会影响政府可能获得的其他方面的经济利益。因此,政府监管行为主要取决于决策行为的预期收益和预期成本比较,其中CD为地方政府努力监管的支付的额外成本;RD1为地方政府努力监管并成功所得到的中央政府奖励,包括职位的升迁以及中央政府经济奖励或者政治声誉;FD为地方政府放松监管导致食品安全事故而受到上级政府处罚;RD2为地方政府放松监管而获得额外收益,包括放松管制导致地方食品行业经济收益短期大增,地方GDP的增加导致职位升迁的收益,此外放松管制收取的食品供应商的行贿金等额外个人私利的增加;PD为地方政府努力监管的概率。

3. 地方监管部门为风险中性的理性经济人,有努力监管和放松监管两种行为选择。

由于我国地方监管部门同时受中央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双重领导,并且地方政府较中央政府易察知地方监管部门监管行为,故假定地方政府能够有效发现地方监管部门的监管行为,并给予相应惩处。虽然地方监管部门在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双重压力下博弈,监管行为比较复杂,但其行为也是综合考虑影响其总效用的各因素的变化,最终选择最有利于政治利益最大化目标实现的方案。其中RS1为地方监管部门努力监管被中央政府奖励的收益,CS1为地方监管部门努力监管的支付的额外成本,FS1为地方监管部门放松监管被中央政府发现的惩罚,RS2为地方监管部门放松监管未被中央政府发现获得的额外收益,θZS为地方监管部门监管行为被中央政府发现并被奖惩的概率,RS3为地方监管部门监管行为与地方政府保持一致的收益,FS2为地方监管部门监管行为与地方政府保持不一致获得的惩罚,PS为地方监管部门努力监管的概率。由于努力监管并非意味着能够成功查处食品供给厂商违法行为,假设θD2为地方监管部门查处食品供给厂商违法经营的成功概率。

4. 食品供给厂商是风险中性的理性经济人,有违法和守法两种行为选择。

食品供给厂商守法经营时,不管监管部门是否努力监管,食品供给厂商都将得到自己的正常收益,并且付出额外的成本支出。违法经营的预期收益是被查处后或者被消费者检举都将受到一定程度的惩罚,但是没有被发现则获取超额收益,其中RC1为食品供给厂商守法经营的正常收益,并且假定该预期收益并不受政府监管部门行为的影响;FC为食品供给厂商违法经营时被查处后的处罚金额;RC2为食品供给厂商违法经营未被发现获取的超额收益。

5. 消费者行为选择为检举和不检举食品安全问题两种策略。

并不是所有食品安全问题都能被消费者发现且被检举,对于政府监管部门来说,消费者主要影响其不努力监管行为导致食品安全问题可能被检举,也可能不被检举,并且假定食品安全事故被消费者检举,政府监管部门必然受到惩处。对于食品供给厂商而言,消费者主要影响其违法行为导致的食品安全问题被检举和不检举,且假定食品安全事故被消费者检举,食品供给厂商必然受到惩处。假设λ为食品安全问题被社会公众检举的概率,由消费者维权意识、消费者食品安全认知水平、相关食品安全监管法规制度等外在环境决定。

(二)博弈模型的建立及均衡求解

1. 中央监管部门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博弈行为分析。

对于地方政府而言,有努力监管和放松监管两种策略,但是即使努力执行监管政策,也不可能百分之百获得中央政府的奖励。因此,地方政府可能采取努力监管而被发现,也可能不被发现;放松监管可能被发现,也可能不被发现。根据以上的前提假设,建立如表1所示的博弈模型。

假定中央监管部门有努力监管的强烈动机,根据表1博弈矩阵模型可得地方政府努力监管预期收益为:UD1=θZD(RD1-CD)+(1-θZD)(-CD)。

放松监管的预期收益方程为:

两者间的差异为:

△UD表示地方政府发生放松监管机会主义行为所增加的总效用。△UD>0时,地方政府就有放松监管的动机,△UD越大,这一动机越强烈,中央监管部门尤其是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实现激励相容的成本越高,地方政府放松监管的机会主义行为倾向就越严重,可以用△UD代表地方政府放松食品安全监管的道德风险程度。

在(1)式中对θZD、RD1、CD、FD和RD2各变量求偏导数,可用来分析它们对地方政府道德风险行为的影响方向和影响程度。

结论1:RD2和CD越高,地方政府放松监管的动机越强烈;θZD、RD1和FD越大,地方政府努力监管的动机越大。尤其中央监管部门对地方政府监管行为的发现,并辅以及时奖励惩处的概率θZD高低是影响地方政府食品安全监管行为选择的最关键因素,其间接影响着其它影响因素的变动。

2. 中央监管部门与地方监管部门之间的博弈模型。

基于地方政府对于地方监管部门努力行为能够发现并给予相应奖惩的假定,地方监管职能机构有努力监管与地方政府意志意志S11、努力监管与地方政府一致相悖S12、放松监管与地方政府意志一致S01和放松监管与地方政府一致相悖S02四种战略。根据以上的前提假设,建立如表2所示的中央监管部门和地方监管职能机构的博弈模型。

按照上面分析方法,结合表2的博弈模型,可得地方监管职能机构放松监管所增加的总效用方程为:

对(2)式中各变量求偏导数,得:

结论2:影响地方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机会主义行为程度的主要有7个因素,其中θZS、FS1、RS1、PD是地方监管职能机构选择放松监管行为的制约因素;RS2、CS和RS3是刺激地方监管职能机构选择放松监管行为的促进因素。尤其中央监管部门对地方监管职能机构努力监管程度的发现概率θZS和地方政府努力监管意愿的概率PD,是影响地方监管职能机构选择食品安全监管行为的最关键因素,间接影响着其它影响因素的变动。

3. 政府监管部门、食品供给厂商与消费者之间的博弈。

根据以上的前提假设,食品供给厂商可能采取守法而获得正常收益;违法而可能被查处,也可能不被查处。因此,构建食品安全监管博弈模型,如表3所示。

结合表3的博弈模型,食品供给厂商博弈行为的预期收益模型为:

(1)守法经营,UC1=RC1;

(2)违法经营,UC2=[-qθFC+q(1-θ)RC2-(1-q)λFC+(1-q)(1-λ)RC2];

且令M=RC2-RC1,N=FC+RC2,其中M表示食品生产企业违法经营得逞所获得的超额利润,即比守法经营时多获得的效用,N表示食品生产企业违法经营被查处后仍能获得的超额利润。

两者间的差异为:

△UC表示食品供应厂商发生道德风险行为所增加的总效用,对(3)式各变量求偏导数可用来分析它们对食品供应厂商道德风险行为的影响,所得结果如下:

结论3:政府监管部门努力监管的概率q和监管成功的概率θ,从事道德风险的预期收益M和N,以及消费者积极检举概率λ都会影响食品供给厂商安全生产行为。显然,q、θ、λ越大,政府监管能力越强和社会监督环境越完善,食品供给厂商违法经营被查处的概率越高;N越小,M越小,表明食品供给厂商违法经营被查处后的处罚越重,违法经营所能够获取的暴利越少,食品供给厂商就越没有选择违法经营的积极性。所以,查处后所受到的惩处是最为关键的影响因素。

二、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激励相容机制效果验证

1.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激励效果。

作为中央政府食品安全监管的“代理人”,地方政府是否按照中央政府的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要求行动,主要取决于这一行动对政绩的作用力,其行为是以下各种影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

第一,地方政府努力进行食品安全监管的预期收益和预期成本。地方政府按照中央政府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要求行动,可能会带来相关的奖励,这种预期奖励激励效用主要取决于努力进行食品安全监管行为被中央公正评价的概率θZD、奖励力度RD1和努力监管成本CD。由于存在信息的不对称,中央政府很难有效地观察到地方政府是否努力地执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努力程度被发现的概率θZD很小,决定了其获得奖励的概率很小;同时,由于食品安全监管不是地方政府的主要职责,地方政府努力进行食品安全监管而被中央政府肯定,所获得的预期奖励(RD1)力度也很小。但是,由于我国食品安全监管资源配置越往下越薄弱,这就减少了地方政府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的积极性。

第二,放松食品安全监管获得的预期收益和预期成本。一方面,由于我国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行政奖励主要依据当地经济发展的政绩,而放松食品安全管制能使得地方GDP较快增加,同时也能产生额外的如受贿等非正常经济收益;另一方面,地方政府也要权衡放松食品安全监管而导致受到中央政府惩罚。由于信息不对称,地方政府不努力监管被中央政府发现概率θZ低,即当前地方政府放松监管所带来的预期收益(1-θZ)RD2较大,θZFD较小,使得地方政府放松监管动机强烈。

综合以上因素,地方政府放松监管的预期净收益要大于努力监管预期净收益。因此,当前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实施的食品安全监管举措效果为激励不相容。

2.中央政府对地方职能部门的激励效果。

按照我国现行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规定,影响职能部门食品安全监管行为的上级“委托人”不仅仅只有中央政府,地方政府甚至起着比中央政府更加微妙的影响作用。由于职能部门是在地方开展工作的,没有地方政府的支持就不能很顺利地开展工作。因此,地方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行为主要受以下因素的影响:

第一,地方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是否努力进行食品安全监管,主要取决于努力监管获得中央政府奖励的预期效用。一是努力监管获得中央政府的奖励的概率θZS及其奖励力度RS1是关键因素。由于中央政府与地方监管部门存在信息的不对称,我国又实行“多部门分段管理的”食品安全监管模式,致使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绩效考核评价主观性较大,更使得地方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努力监管行为被发现的概率和获得的奖励收益降低了许多。二是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成本CS1也是制约地方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加强管制的重要因素。由于地方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食品质检设备实施和人力资源条件落后,分段监管、各自为政的监管体制加大了个别地区和个别监管部门努力监管的成本,制约了地方政府对食品案例监管的力度。三是出现食品安全事故而是否受到中央政府的处罚,取决于地方监管部门被发现的概率θZS和发现后被处罚的力度FS1。由于我国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众多,失职被发现的概率θZS很低,而多头管制导致监管失职可以相互推诿,致使发现后被处罚的力度FS1大大降低,这样的惩罚力度与地方监管部门在被处罚之前已得到的额外收益RS2相比显得不具有震慑力。由于努力监管被中央政府奖励预期收益θZSθ(RS1-CS1)-(1-θZS)(-CS1)很小,而放松监管被发现中央政府而获得的惩罚-θZSFS1很小,且若谋私利将获得的额外收益(1-θZS)RS2却较大,使得地方监管部门缺乏加强对食品市场管制的动力。

第二,地方政府的意志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地方监管部门的行为选择。职能部门是在地方开展工作的,地方政府对职能部门的相关信息也比中央政府掌握得更加充分,地方政府能够观察到职能部门是否与地方政府食品安全监管意志保持一致的概率(设为θDS),远远地大于中央政府观察到职能部门是否与中央政府保持一致的概率。另外,我国地方政府直接掌握着地方监管部门的政绩考核、职位升迁,甚至部门经济利益的分配,地方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与地方政府是否保持一致获取的奖励力度θDSθRS3和处罚力度θDSFS2要比与中央政府奖励力度θZSRS1和惩罚力度θZSFS1高得多。因此,当前我国地方监管职能部门更愿意与地方政府保持一致,即有放松食品安全监管的冲动。

总之,由于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对象小而散,监管资源和监管技术滞后导致监管成本大、监管收益小。在现有的食品安全监管行政体制下,主要负责食品安全的监管机构,按一般化对等分权的纵向配置原则,各个部门的监管效果难以被上级政府及时发现,奖惩激励失灵;地方监管机构受地方政府的直接领导,上级监管机构只负责业务上的监督,地方政府出于增加地方财政收入的考虑以及对本地GDP的片面追求,越位干预地方各监管机构的监管活动,使得中央监管机构的目标被进一步扭曲,努力进行食品安全监管政策无法落到实处。

3.我国政府监管部门对食品供给厂商的激励效果分析。

食品供给厂商生产行为选择以自身经济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其是否从事道德风险行为主要取决于其获取的预期收益和惩罚成本。

第一,我国食品供给厂商选择违法行为的预期收益很高。食品厂商违法违规添加有毒有害物质可以大大降低生产成本,同时使得产品在在外观上更好看,甚至让消费者更有食欲,致使违规违法预期收益M很大。相对于伪装的“安全食品”,由于安全食品生产成本高,产品价格也高,并且监管当局又没有采取有效的措施调节厂商行为所对应的收益,缺乏与不安全产品的区分,以至于在市场中遇到销售困难、利润变小,并处于竞争劣势。

第二,我国食品供给厂商选择违法行为被惩处的成本较低。一是惩处力度弱,震慑力不强。按照新出台的食品安全法规定,除了特大食品安全事故外,对于出现食品安全问题的厂商的惩处仅是一般性的罚款,对于违规食品企业处罚金额大多是两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人民币,最多不过涉案金额的十倍,而后期的消费者权益损失赔偿等重要规定则没有。相对于违规操作攫取的高额利润来说,这样的处罚力度显得微不足道,而且违法违规行为并不影响企业继续从事食品行业。二是违法行为被查处的概率低。由于我国地方政府和地方监管部门努力监管的概率较低,食品安全监管手段主要为委托检验、发证检验和事后抽查检验,不可能及时发现和控制食品供给厂商的违法行为。另外,由于消费者的食品安全认知力弱,又缺乏通畅有效的维权平台,相对于“十倍于销售价格”的维权收益,消费者维权成本很大,使得我国消费者食品安全维权意识薄弱,导致消费者积极检举企业违法行为概率λ也很低,食品厂商违规违法获取的额外收益M却很高;由于违规被查处后惩罚偏轻,受到惩处后的额外收益N也小,客观上促使和诱发了食品厂商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三、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激励相容机制的构建

目前,上述分析表明中国的食品安全监管处于一种激励不相容的状态,只要不改变这种激励不相容机制,无论采用什么技术设备,如何加大人力物力财力,我国食品安全水平都难以有实质性的改观,各种食品安全事件仍会不断发生。因此,亟需在政府监管中引入激励相容机制,只有妥善处理好社会公众、监管当局与食品供给厂商之间的利益冲突,才能真正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效率,建立适合我国食品安全市场不断开放的监管体系。

1.以协调统一食品监管责权利配置关系为先导。目前,在我国“多部门分段”监管模式下,食品安全监管责任难以有效划分,监管部门之间争权夺利同时推诿责任,减弱了监管部门努力监管的动机。所以,需要舍弃监管行政权泛化的顾虑,根据食品安全供应链自身特点,理性、科学地架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行政隶属关系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配置关系,实现监管权责利的协调统一。第一,要切实加强食品安全委员会的领导权责,可考虑逐步将卫生部“无力”承担的综合协调职责划归到食品安全委员会,确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在食品安全政府监管中的最高领导权力机构地位,负责协调、监督、指导各监管部门工作,从实质上改变食品安全监管过程中各自为政、各地为王和追责难的分散局面。第二,进一步调整、明晰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按照食品供应链特性和机构监管能力优势,科学界定监管部门职责,逐步将食品安全主要监管职能调整到农业、质检和食药三个主要监管部门,将各自监管阶段所涵盖的具体监管职责,尤其对于监管空白和交叉问题集中出现的关键节点的监管职责,都应在法律上用更加明确的术语进行更加细致化和明确化的界定,尽可能减少监管部门监管职责推诿余地。另外,工商、疾病防疫防控中心、商务、环保和公检法系统等作为辅助支持监管职能部门,主要职责均为各自行政职能范围内抽检流通领域(除环保部门)食品的质量安全情况,成为监查主要监管职能部门再监管部门。

2.强化地方政府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是切入点,进行大动作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以便尽可能减少政府内部食品安全信息和利益不对称问题,从而有效解决现有政府内部管制激励不相容问题。根据当前地方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更易于与地方政府行为保持一致的分析,中央政府必须以强化地方政府食品安全监管职责为切入点,将保障公众食品消费安全作为地方政府第一要务。一是加大食品安全管制水平在地方政府政绩考核中权重,提高地方政府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的预期收益和惩处力度。二是建立地方政府食品安全监管连带责任制,完善地方政府食品安全问责制度,强化对地方政府疏于管理的惩处力度,从而激励地方政府加强地方食品安全管制,使得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食品安全监管目标相容。唯有如此才能促使地方监管部门履行积极努力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责,使得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管目标相一致。

3.完善食品安全监管绩效评价体系和奖惩机制是关键。食品安全监管绩效评价体系是对监管部门努力效果评价的准绳,是其监管努力程度被上级政府发现的媒介。由于每个监管部门监管内容各具特色,每个地方监管部门的监管条件各有差异,应在成本收益评价理念下,突出部门监管特色,坚持科学性、高效性和可操作性原则,侧重监管努力程度的考评,由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会同各部门系统专家学者组织设计科学统一权威的各级政府食品安全监管绩效评价体系,并由其统一进行快速、公正和公开测评。测评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合理细化和量化各级食品安全监管政府的绩效指标体系,提高其努力监管行为被上级政府公正评价的概率。与此相配之,要完善政府食品安全监管的奖惩制度。一是提高食品安全监管奖励力度,除了行政职务奖励,更应注重如食品安全监管财政转移支付之类的及时的经济奖励,以便减轻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的成本压力。二是建立各级政府监管部门的失职行为的严惩制度,严惩制度要清晰明确,不以有无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为惩处分水岭。要尽快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监管行政处分、法律制裁的法律法规,并且实施惩处的办法都有明确的界限和具体的量的规定,使得不同程度的食品监管失职都可予以不同程度的处罚,包括转移支付减少量、罚款量、行政处分细则(包括被追究处分的行政官员等级和行政惩罚措施),甚至情节严重的追究的刑事责任。这样就使得放松监管的道德风险成本趋于无穷大,从而使其获得的净效益趋于负无穷,迫使监管部门选择按照中央监管机构的要求高效努力地对食品供给厂商实施监管。

4.加强地方食品安全监管能力是重点。食品安全监管重中之重在于地方监管部门,尤其是基层政府。地方监管部门的监管能力和监管水平直接影响着食品供给厂商违规违法行为的查处概率,决定着全国食品安全水平。目前,中国“倒三角形”的食品安全监管资源配置体系,导致地方政府监管力量十分薄弱,无力施行有效监督。因此,要加大对地方监管机构的支持力度。一是加大中央对地方监管机构的财政投入。中央政府要对地方监管机构进行人力财力物力的倾斜性配置,不断提高地方政府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的监管能力,促进地方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的有效运作。通过不断努力,要尽快保障地方监管力量能够派驻流行病学、微生物学和食品科学等专家深入到农田、食品加工厂、饲养场等,从原料采集、生产、流通、销售和售后等各个环节进行全方位监管,真正做到源头监管、全面监管以及常态化监管。二是建立独立、高效和完善的垂直领导制的中国食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我国急需在国家质量检验检疫部门的食品安全检测资源基础上,对各监管部门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资源进行有效整合,大力推进数字标示防伪技术、网络地理信息系统(Web GIS)技术和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技术等现代食品安全管理信息技术和检测技术的实施,建立统一、高效和独立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机构。只有建立全国统一独立的食品安全检测中心,才能有效解决我国食品安全监管资源落后、监管能力差的问题,利用高水准检测中心的技术,地方监管部门才能切实做到严格、真实、高效地进行食品安全监测,提高违规违法行为查处概率。

5.创新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和方式是根本。政府监管主要是通过食品质量安全标准制度和监测执法举措两个方面实施食品安全市场的宏观管制,从外部营造迫使食品生产经营者改进食品质量安全的动力和压力,激励和约束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行为。

第一,食品质量标准建设要着眼国际先进标准体系,合理设置食品安全标准体系的层级构成。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急需邀请食品安全标准研究领域的国内外专家学者和相关企业组建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组建团,针对我国食品行业特点,在保障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前提下,在食品质量标准基底标准基础之上,设立各层级的食品质量标准;同时,借助各种媒体力量的广泛宣传教育,保障消费者能够科学认知我国不同食品质量标准蕴含的食品安全信息。通过该举措的实施,充分拉开我国食品质量水平的信息价格,形成高风险和低价格市场机制,导致食品安全水平投入与收益对应,激励企业自觉维护市场信誉价值。

第二,严格监查执法,加大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一是要严格事前、事中和事后三阶段监管。事前通过严格审查经营资格,确保许可证制度的有效,把好关口,强化事前检查激励效应。事中通过加强对认证机构的管理,加强强化企业认证教育,着力推进国际先进食品质量管理认证体系的大力实施。尤其要强制大型食品加工企业全面实施关键质量控制点体系,并且派驻政府代理人到生产企业,在关键质量控制点对食品质量进行随时监控,加强过程监控激励。事后加强食品安全标识制度有效性监查,促进事后追溯奖罚激励机制建立。二是尽快引入不封顶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强化惩处力度。对于那种故意的、恶意的行为,应当在经济上给予致命的惩罚。如发现一次严重食品造假行为,按国际通则永远逐出本行业;由于产品质量不合格,甚至含有对人体有害物质,并危害到人体生命健康的企业,应当予以重罚,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其营业执照,并且企业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从事食品行业;对无证无照的“黑窝点”要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等等。

6.建立有效的食品安全信息系统是支撑。食品安全治理问题的有效解决,不能仅靠政府的监管,而是需要政府、消费者、行业协会和新闻媒体四方监管力量的合力,需要形成一个对政府监管和食品供给厂商能够有效制衡的强大社会外在压力。目前,中国食品安全监督实质上属于政府主导的自上而下的政府垄断型管制模式,虽然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热情很高,但是由于缺乏合理参与渠道,加之参与的预期收益很低,导致社会监督的作用欠缺。因此,应以当前已运行的中国食品安全信息网为基础,加强其统一性、及时性和权威性。

由中央强制推动建立“中国食品安全网”,是为社会各种监管力量参与食品安全管理搭建平台的有效途径,该网站应包含食品安全监测信息发布平台、食品行业诚信评估平台、政府监管绩效评估平台、食品安全认知教育平台、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平台、消费者食品安全维权中心和食品企业质量安全生产服务中心等7大模块。其中最为关键的是中央监管部门、各级地方监管部门均应被强制要求将各自的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及时在食品安全网上发布,以实现食品质量安全信息的共享与集成,形成中国食品安全信息监测、通报、发布的网络体系。中国食品安全网站将对全国公民无限制的免费全面开放,接受所有消费者及其新闻媒体的食品安全问题投诉及咨询,并协助消费者的维权活动。该网站的有效运转将极大地提高我国社会监管力量的广泛参与,既是政府联合社会力量提高食品安全监管力度的力量,又是制约和规范政府监管行为和企业生产经营行为的制衡力量。

摘要:食品安全信息不对称是食品安全监管产生的根本原因,提高监管效率是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关键。食品安全监管的立足点是通过实施各种监管措施,形成激励相容机制,有效规制食品安全监管利益链条链上相关利益主体间的各种机会主义行为。本文运用激励相容理论,采用博弈论分析方法分析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激励相容机制建立的核心要旨,探讨了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激励约束缺失的主要原因,提出了形成激励相容监管机制的主要措施与制度安排。

关键词:食品安全监管,激励相容,信息不对称,监管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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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监管机制 第9篇

关键词: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基本做法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日益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和农业发展的重要环节。为切实抓好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江西省新干县创新机制,积极构筑农产品质量安全防线,注重源头监管,狠抓农产品产前、产中、产后监管工作,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标准化生产、执法监管、质量安全信息化建设等方面取得了较大进展。确保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杜绝了农业投入品坑农害农事件的发生,预防了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推动了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再上新台阶。

1 取得的成效

1.1 抓生产环节监管,规范了种养行为

重点是狠抓规模种养基地,将农民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三品一标”生产企业、种养大户全部纳入质量安全监测范围,2015年检查企业和单位2 297家(次),开展蔬菜、猪肉等定量检测400余批次,蔬菜、猪尿快速检测1 500余批次,开展蔬果、猪尿快速检测2万余个。蔬菜农药残留抽检合格率达100%,“瘦肉精”等违禁药品检测合格率达100%,农产品生产基地、规模种植大户、养殖场、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场)使用禁用农兽药和饲料添加剂问题得到基本解决,全县没有发生一起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1.2 抓农业投入品监管,净化了生产源头

突出抓好种子、化肥、农药、兽用添加剂等市场的检查和整顿,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农资的违法行为。对全县13个乡镇491户农资经营户进行排查,建立了电子档案,实行承诺监管,与经营户签订农资质量安全承诺书491份。去年以来,先后出动农业监管执法人员1 100人(次),质量检测人员495人(次),抽取农资、农产品样品1 200余个。开展集中整治行动25次,其中农药专项整治6次、农资打假专项整治4次、“瘦肉精”专项整治5次、兽用抗菌药专项整治3次。畜禽屠宰专项整治行动4次、“三品一标”整治2次、水产品整治2次。

1.3 抓宣传教育,营造了安全监管工作良好氛围

牢固树立“宣传也是监管”的工作理念,创新宣传方式,多渠道加强宣传教育力度,营造全民参与的良好氛围。进一步加大了农业法律法规宣传力度,以规范市场、提高守法意识为目的,印发宣传资料9 000余份,报刊和广播电视媒体宣传40次,在乡镇集贸市场、农资生产经营单位等场所张贴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宣传画、农业部颁布的禁用限用农资产品目录等宣传资料3 000余份,结合农业技术培训,举办农业生产经营从业人员参加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培训11期,指导农业生产者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扩大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宣传范围,通过标语、板报等形式,进农村、进社区,让安全消费深入人心,营造全社会关心、关注、支持农产品质量的良好氛围。

1.4 抓监管体系建设,提高了依法行政能力

一是加强监管机构建设。新干县2010年正式成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定编4人,并增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站的牌子,实行2块牌子一套人马,加上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共有3个专业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内设机构,全县13个乡镇全部建立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站和监管站,全县134个行政村均推选了1名农产品质量安全协管员,形成了齐抓共管的合力。目前,全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人员共有186名,其中,县级专业监管人员22名、乡镇26名、村级协管员138名,形成了一支稳定的工作队伍。二是强化检测手段。近年来,新干县争取多方资金300余万元,新建439.9m2农产品检验检测实验室,购置高效液相色谱仪、气相色谱仪、原子荧光光度计、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等农产品检验检测专用仪器设备59台(套),具有有机磷类、菊酯类、沙星类、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等农产品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的检测能力。全县13个乡镇站统一建成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实验室,购置了农残快速检测仪各一台及配套设备,已正常开展农产品快速检测工作。

1.5 抓三品一标认证,提升了标准化生产能力

近年来,新干县坚持以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建设为推手、以“三品一标”认证为抓手,坚持数量与质量并重,认证与监管并举,创新发展思路,稳步扩大总量规模,加大农产品生产全过程质量安全监控,建立了奖励机制,规范认证程序,强化了证后管理,维护品牌形象。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地理标志保护农产品等“三品一标”获证农产品得到快速发展,尤其是绿色食品,每年呈加速增长的趋势。到目前为止,全县“三品一标”获证农产品总数达85个,其中,无公害农产品20个,绿标47个,有机食品2个,地理标志保护农产品1个。新干县位列全市第一,荣获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创建县”的称号,全省15个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县之一。

2 主要做法

2.1 坚持加大政府支持,增强了发展动力

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成立新干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建立了新干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联席会议制度,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等文件,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安排部署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将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作为一项硬任务、硬指标狠抓落实。同时,政府出台奖补政策,县财政每年安排500万元,对流转土地集中连片发展绿色蔬菜、优质水果的每亩奖补100元,成功申报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地理标志保护农产品的,每个分别奖励0.3万元、1万元、3万元、5万元。

2.2 坚持层层目标考核,有效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县政府将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列入了乡镇和县直相关部门的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制度;各乡镇相应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作为所属行政村年终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县乡村三级和业务部门层层签订责任状,明确属地管理和部门责任。另外,县农业局将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列入各乡镇农业综合服务站和局直单位年终目标考核。把部门工作职责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有机结合,做到认识到位、组织到位、措施到位,通过层层考核,奖优罚劣,有效保障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顺利推进。

2.3 坚持加大源头治理,实现了安全可追溯

一是强化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建立了农资信用卡,经营业主档案,诚信档案,记录经营行为、监督抽检结果、违规行为,实行质量安全检查追溯制和农资销售与技术服务相结合的机制。2015年对全县187户农药、97户种子、92户肥料、70家兽药、45家饲料生产经营企业建立了电子档案,实行承诺监管,已与农资经营生产经营户和养殖户签订农资质量和安全承诺书2 753份。二是加强了农资市场监管。检查农资企业1 085个(次),整顿农资市场190个(次),共抽取农资样品78个。其中:肥料10个,农药26个,兽药23个,饲料19个。查处种子案件1起,不规范及不合格农药案19件,兽药案14起,饲料案4起,肥料案1起。做到经营单位核定规范化、购买农药实名化、流向记录信息化、定点管理动态化,实现高毒农药销售信息100%可查询,流向100%可跟踪,质量100%可追溯。确保了农业投入品的安全,从源头上加以防范。

2.4 坚持检测到产地,实行检打联动机制

狠抓违禁药品监管工作,严禁高毒、高残留、禁用、限用农药流入市场,进入基地。不断加大对使用“瘦肉精”、“高残农药”等违禁品行为的查处和打击力度。2015年开展了4次“瘦肉精”、“高残农药”等违禁药品的专项整治行动。检查猪场690场(次),检查饲料生产经营企业45家,检查生猪定点屠宰厂30个(次),抽取猪尿样1 160份。开展生猪检疫检测同步,做到所有外调生猪和本地屠宰生猪都要进行“瘦肉精”快速检测,严把质量安全关。到目前为止,未发生外调生猪因使用违禁药品而溯源的案件,也未发生一起本地屠宰生猪因违禁药品和“高残农药”而引发中毒的事件。

2.5 坚持市场监管常态化,确保消费安全

2.5.1 农业局积极主动联合卫生、市场管理等有关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加强巡查和执法检查,不给违法违规行为留有生存的空间一是开展畜禽肉食品市场专项整治行动。对冷库、超市、畜产品连锁店、肉摊点严格查验检疫证明。对农村及城乡结合部中小冷藏场所和屠宰点病死畜禽及其产品,进行拉网式逐个排查,强化了生猪定点屠宰检疫,严格把好入场查验、宰前检查、同步检疫关;督促落实进场检查登记、肉品检验、“瘦肉精”自检等制度,严厉打击猪肉牛肉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行为。二是严厉打击生猪私屠滥宰,加强节假日期间的巡查,严厉查处冒用或者使用伪造定点屠宰证书或标志牌的违法行为,取缔私屠滥宰窝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查处。

2.5.2 病死畜禽实现无害化集中处理

2015年新干县投资1 800余万元新建立了4个病死猪无害化集中处理中心。无害化处理中心实行电子远程监控。各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负总责,负责辖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集中点、收集网点、暂存设施的监管。乡镇农业综合服务站通过联网摄像头实时监督无害化处理中心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工作,如实记录头数,做好统计、上报工作。由于监管措施到位,全县所有病死猪才能进行无害化集中处理。目前,新干县通过高温生物降解技术每月无害化处理病死猪达5 000余头,年处理病死猪能力达7万余头,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率达95%以上。

参考文献

[1]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http://www.moa.gov.cn/govpublic/ncpzlaq/201602/t20160206_5010739.htm.2016-02-06.

[2]奉化市农林局.我市创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制助推现代农业发展.http://zfxxgk.fh.gov.cn/auto80/auto81/201403/t20140304_119374.html.2014-03-04.

安全监管机制 第10篇

1 加强沟通融合, 密切关系, 是做好警务站工作的前提

警务站成立之初, 各方面的工作都是从头开始, 人员的融合与工作职责的明确都需要一个过程。工作上既有交警大队的领导, 又有农机总站的指导。一是沟通融合, 警农双方互相尊重、互相学习、取长补短, 坐下来认真研究, 根据各自的特点, 统一思想, 理清思路, 确定工作职责, 主要是:负责全市农机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建立日常道路巡查制度, 重点加强对拖拉机的管理;规范对外省籍拖拉机的管理, 建立并完善全市外省籍拖拉机信息档案;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加强对拖拉机驾驶人的交通安全管理;建立并健全农机与交警的信息互通网络, 实行信息共享;负责拖拉机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二是农机和交警部门联合发文, 明确拖拉机安全管理要求, 强化职能、严格执法、规范管理。三是交警大队领导不定期来指导工作, 农机部门摆正位置, 取得他们的重视支持。四是定期会商, 根据各个时期农机安全的特点, 定期分析道路交通安全形势, 排查交通安全隐患, 提出安全监管建议和措施, 落实拖拉机的监督管理工作。

2 加强安全宣传, 营造氛围, 是做好警务站工作的基础

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是安全生产的一项基础工作, 也是预防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重要手段。根据每个时段的工作重点适时调整宣传主题, 采用多种宣传形式, 做到面、线、点相结合、相呼应, 营造良好氛围。

(1) 加强面上宣传。一是开展主题宣传。每年春运期间确定宣传主题;清明节、三月初十“白石会市”和“杨梅节”期间以“严禁拖拉机违法载人”为主题, 围绕主题开展宣传。二是加强媒体宣传。乐清电视台多次对农机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宣传。三是开展特色宣传。录制《春运期间致全市拖拉机驾驶人的公开信》《关于加强清明期间农机安全管理工作的倡议书》《创建“平安农机”倡议书》等宣传录音带, 通过宣传车深入农村巡回宣传。四是为了增强宣传效果, 扩大影响, 将每起拖拉机重大事故制成图板, 列举事故经过, 分析双方责任, 展示现场照片。

(2) 加强线上宣传。通过公安信息网络, 省、市农机化信息网及时上报并发布工作动态。

(3) 加强点上宣传。在日常执法过程中, 向违法人员宣传相关法规, 讲解安全驾驶知识, 利用春运期间集市、拖拉机年度检验、大型工程施建、矿山企业等拖拉机驾驶人和流量相对集中的时期和作业区域, 警务站联合监理站科学安排警力, 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近两年, 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开展了专题宣传, 由于新规定对部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记分办法变动, 特别是其中涉及牌证和超载违法行为的记分标准有大幅提高, 而拖拉机驾驶人不按规定悬挂号牌、使用污损号牌、不随车携带证件等违法行为较常见, 但驾驶人对此知之甚少;因此警务站专门制作了拖拉机常见违法行为记分分值彩色宣传资料, 在上路时分发给广大拖拉机驾驶人, 又通过悬挂横幅、用农民信箱发布短信等形式开展宣传, 取得很好效果。

3 加强调查摸底, 明确重点, 是做好警务站工作的关键

开展外省籍拖拉机和驾驶人的安全管理, 一直来是一块难啃的骨头, 这既是警务站的主要工作职责, 也是工作的重点和难点。警务站成立不久, 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 确定外省籍拖拉机管理作为警务站工作的突破口。首先掌握外省籍拖拉机和驾驶人的第一手信息, 包括数量多少, 主要分布在哪些镇 (街道) , 为哪些矿山企业所有。其次, 分析外省籍拖拉机存在的主要安全问题, 是否存在技术标准超标、超速超载、假牌假证、肇事后逃逸等违法行为。早在2004年, 浙江省农机局就要求各级农机监理部门要对外省籍拖拉机和驾驶人的信息进行登记, 但由于缺乏抓手, 工作难度大, 成效不明显;因此警务站成立后, 就以外省籍拖拉机和驾驶人信息管理为重点, 全面加强管理。

(1) 开展外省籍拖拉机和驾驶人登记建档试点。对2004年以来全市的拖拉机事故进行综合分析, 确定翁洋街道为登记建档试点, 在街道办事处的大力支持下, 宣传发动, 通过召集矿山、轮窑企业主开会等形式, 发动村居干部对辖区内的拖拉机和驾驶人仔细排摸, 警务站安排警力深入一线现场办公, 根据要求收集资料, 登记建档试点工作取得圆满成功, 并及时总结经验, 在全市推广。

(2) 农机和交警部门联合发文, 明确外省籍拖拉机安全管理要求。采取“部门联动、核对信息、建立档案、集中整治”的方式进行规范化管理。一是充分发动基层交警中队的力量登记外省籍拖拉机和驾驶人信息, 在各交警责任区中队的违法行为处理窗口设立工作提示牌, 提示外省籍拖拉机和驾驶人按规定到警务站登记信息, 要求中队民警在查得这类机车和驾驶人时, 立即告知驾驶人先做信息登记, 后接受违法行为处罚。二是对查得的外省籍拖拉机和驾驶人牌证, 一律通过信函或电话形式, 向牌证核发地农机监理部门进行核对, 对属于假牌假证的, 一律从严处罚。三是警务站设置外省籍拖拉机和驾驶人信息登记岗, 受理信息登记和建档业务。登记工作实行“首问负责制”, 警务人员一次性告知驾驶人要提供的证件、凭证, 对手续齐全的, 除按规定建立纸质档案外, 还在“浙江省农机监理业务系统”中登记备案。四是定期梳理和汇总信息, 全面掌握外省籍拖拉机和驾驶人的分布情况, 定期安排执法检查和对驾驶人的宣传教育。

(3) 通过建立外省籍拖拉机驾驶人安全片组, 实现自我管理。在掌握信息之后, 在拖拉机和驾驶人数量较多的盐盆街道和柳市镇建立3个外省籍拖拉机驾驶人安全片组, 这3个片组以矿山企业为主, 安排在周边暂住的驾驶人就近参加片组安全日活动。警务站站长定期到片组指导安全日活动, 现场解读典型事故案例, 讲解安全行车知识, 宣传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通过5年多的努力, 对外省籍拖拉机和驾驶人管理总结出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方法, 现在外省籍驾驶人能够主动上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同时, 警务站也定期检查自己的工作, 一旦发生外省籍拖拉机事故, 第一时间查阅档案:拖拉机登记信息, 机主和驾驶人的详细情况。各交警责任区中队也与警务站建立了良好的工作关系。

4 强化安全监管, 形成高压态势, 是做好警务站工作的根本

警务站能否真正发挥作用, 有效形成全市交通道路的管控, 在农用拖拉机管理中产生大的震慑作用, 起到压降农机交通事故的效果, 则强化安全监管是关键;因此, 每年年初, 警务站确定全年工作重心, 每个月制定工作重点, 通过日常监管和专项整治活动相结合, 确保农机生产安全。一是明确年度工作重心。警务站将查处外省籍拖拉机、拖拉机违法载人、驾驶室超员、人货混装等易导致群死群伤事故的违法行为作为年度工作重心。考虑到全市拖拉机营运情况的特殊性, 即机手一般选择监管部门非工作时间营运, 违法严重和事故多发, 警务站错开工作时间, 有意识在早上、中午、晚上等重点时段开展执法工作, 强化路面监管, 严格执法。二是对查得的外省籍拖拉机和驾驶人, 属于假牌假证的, 严格按规定处罚。三是定期分析全市拖拉机事故和违法行为情况, 联合市交警大队事故处理中队召开拖拉机事故分析会, 提出下阶段执法整治和预防事故的具体措施。

5 强化资金投入, 设施到位, 是做好警务站工作的保障

证券信用交易风险监管机制 第11篇

证券市场在我国运营开后,证券信用交易不可遏制的成了一个重要角色。那么证券信用交易风险监管机制的完善同样变得重要至极,而对于已经拥有该交易方式上百年的美国证券市场则是我国所应该借鉴和学习的,普及证券信用交易概念后,对两国的状况进行分析。

1证券信用交易的交易制度

证券信用交易其实就是保证金交易,即在投资者在进行证券投资时资金或应付证券不足时,通过向证券商交纳一些金钱或证券充当保证金,让证券商代为垫付的一种交易。伴随着信用交易的发生,这种交易的一些特征也凸显出来。第一,因为投资者可以通过小额的保证金进行远大于保证金的投资,所以当市场走向与投资者估算大致一样时,则投资者可以获得远超自己本身资金的收益,同样预测失败后的结果也是投资者所承受不起的,这便是财务杠杆性。第二,一般来说,证券商的本身的资金和证券并不能满足投资者的需求,从而使证券商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寻求资金或证券,这样就会存在投资者与证券商,证券商和金融机构两个信用关系,也可以说是双重信用性。第三,上述两者信用关系都会促进资金在证券市场的流动,则会有资金流动性。第四,证券监管部门可以通过保证金比例的调节对证券市场的积极性进行控制,从而有宏观调控性。

2国外成熟证券信用交易市场

19世纪是美国证券信用的的开始,美国证券市场因此开始拥有了较强的流动性。20世纪便是美国证券信用的发展,从1933年起分别颁布《证券法》,《证券交易法》,《全美证券市场促进法》。通过用保证金来获取更多的资金投入的投资方法在20世纪70年代被运用的很是广泛,下一个十年,第三方监管被美国证券市场引入,同时债券回购的规模越来越大,这样美国证券市场就拥有了大量的资金来源。90年代后因为证券信用的融券进行了结构上的改变和对冲基金的广泛使用使美国证券信用交易制度得以大力发展。

作为拥有世界上最为健全的证券市场的美国是在监管机构,法律监管机制,自律,三者下进行证券交易的。监管机构有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被授权对规定和政策进行适时的改编。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主要是对证券交易具体的主体进行信用交易的核准和错误操作的处罚与证券商,证券交易,跨州证券交易进行监管。证券交易所:每一个证券交易所都由其自定的规定,主要用于监管投资人的资格和投资的程序。

综合美国从起始就颁布的关于证券交易的法律,美国证券交易拥有了很多的监管规定。第一,准入资格的认证(1)投资者的资格:投资者并没有什么特殊的要求,主要是在与投资者是否拥有足够的资金,而资金的额度是由各个的交易所自己规定,投资者也需要登记自己姓名等信息。(2)证券商的资格:《证券交易法》规定了证券商所应拥有资本条件,而是否有客户有价证券则决定证券商能否独立地进行交易业务,接受客户款项和证券。(3)证券的资格:能够进行证券信用交易的证券要么是已上市的有价证券,要么是可以进行店头市场交易的可融资的股票和债券。该文原载于中国社会科学院文献信息中心主办的《环球市场信息导报》杂志http://www.ems86.com总第565期2014年第33期-----转载须注名来源第二,保证金比例的规定:美国保证金的调整是由美国联邦储备委员规定的,从始至今已经进行了很多次的调整,当证券的市场价格过低时或者过高时则会调整使整个供求得到稳定。第三,融资的资金来源:证券商从银行或金融机构借贷的资金,证券商所拥有的资金和其形成合同关系的投资方金额。第四,融券证券来源的规定:投资者用于担保的保证金里的有价证券,证券商的有价证券,证券商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或个体在有担保情况下借贷的有价证券,投资者拥有的有价证券和在证券商事先与投资者建立公平合同并支付投资者应该的对价的条件下保证金担保的超过保证金部分的有价证券。第五,对卖空行为的监管:《证券交易法》中规定了除在某些情况下不得进行低于最后一次证券交易价格的证券卖空交易,这是对卖空证券价格的限定,对股票的暴跌有一定抑制。第六,分离帐户管理规定:为保证证券商易于结算和使证券交易监管机构能实时的知晓证券交易的情况,设置证券信用交易账户,并用来对保证金比例调节的基本依据。投资者的自有资金和证券,证券公司是无权干预,但对于投资者未能准时缴纳保证金时证券公司有权强行管理。

3我国证券交易监管机制的历史演变与不足

1984年证券市场开始中国运行开来,几年后伴随市场而生的证券交易所也在上海深圳等发达城市铺展开来,从1990年到1993年各个地区连续发布了如《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则中明确表示禁止证券信用交易。自1993年后开始陆续出现证券公司与投资者的交易,或透支服务或产生借贷关系。但这时由于没有严格的规定,双方都没法保证提供应付的义务。并且发生挪用投资者资产和投资者无法按时交纳保证金,随后1996年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坚决制止透支等行为的严格通知,明令禁止了这种透支业务。1998年颁布的《证券法》更是明确指出只能以现货进行交易,此后直到2005年10月27日,修订了《证券法》透支业务才有了发展的可能。从最开始的只能有现货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交易到允许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所批准的证券公司进行为投资者融资的业务,最后形成如今的大量融资证券机构合法安全的运行。

我国对证券信用交易风险有着诸多规定。第一对证券公司从事证券信用交易的规定:证券公司应具有经营该方面业务3年以上,最近6个月净资产在12亿以上,健全的公司结构和具备要求的管理人员与董事长。第二对投资者的规定:要求获知投资者的非隐私信息并对投资者根据其所拥有的资产能力来决定投资者获于的授信额度。第三对进行信用交易的政权规定:应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内对证券的要求。第四账户分类管理的规定:应符合《证券公司融资融券试点业务管理办法》内对证券信用交易开设账户的要求。第五保证金的规定应符合《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方法》和《融券融资交易试点实施细则》内分别对初始保证金与维持担保比例的规定。第六强制平仓的规定:若投资者未按照约定日期交纳保证金则证券公司有权对其资产进行处理。第七风险准备金的规定:应符合《证券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内对风险准备金的规定。

我国证券信用交易风险监管机制的不足。第一我国所颁布的法律与监管机构颁布的规定自身与两者之间都有着明显的冲突,如《证券公司融资融券试点业务管理办法》是由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其法律地位为部门规章,与《证券法》要求的国务院规定并不符合。第二担保账户内资金为信托财产的规定与我国目前诸多法律规定存在偏差,在现实情况中证券公司有着信托人,债权人共同的身份,而這样会使证券公司很难正常的运营。第三队投资者资格的要求过于低,导致股市由于初进者的不明智行为变得动荡。第四未对投资者保证金中的现金保证金进行规定。

4我国证券信用交易风险监督的完善

第一,我国现阶段证券信用交易属于初期,应寻找符合自己的模式来发展,美国的分散授信还是日本的集中信用模式都是其自身根据问题来形成的,我国应在外国模式的借鉴下走出自己的模式。第二,完善我国法律上在证券信用交易上的不足。

证券信用交易是证券市场发展的产物,相对的,证券信用交易具有高风险的特征。对于在初阶段证券市场的中国拥有完善的风险监管机制尤为重要,本文通过对美国相对健全的监管制度的分析与我国的现状得出我国的不足并提出建议。

安全监管机制 第12篇

关键词:食品安全,监管机制,信号传递博弈

一、引言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 人们对食品工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吃饱不再是唯一目标, 更多的是安全、营养和健康方面的需求。食品安全关系到人们的生命健康, 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 食品安全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近年来, 我国食品安全事件屡屡发生, 从三鹿“三聚氰胺”事件、双汇瘦肉精事件, 到苏丹红、吊白块、一滴香、牛肉膏等非法有毒有害物质的行业滥用, 以及有毒大米、染色馒头、爆炸西瓜等, 暴露出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机制的不完善, 政府监管的不到位, 这些无一例外挑战着人们对食品安全的容忍底线, 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因此, 研究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机制问题, 有着重要而紧迫的现实意义。在食品安全监管问题中, 政府和企业都是理性的, 其最终目标都是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由于存在信息不对称性, 企业知道自己真实情况, 拥有信息优势, 而政府只能通过一定信号来决定自己的最优行动, 所以研究食品安全监管问题最好的分析工具是博弈论和信息经济学。本文构建不完全信息动态博弈模型, 通过对均衡结果进行分析研究, 提出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机制的对策建议, 以期为我国食品安全机制建设提供借鉴以有益启示。

二、食品安全监管机制的信号传递博弈模型

1. 基本假设。

(1) 参与人:参与人一是食品企业, 为信号发送方;参与人二是政府, 为信号接收方。参与人都是理性的, 即行动都是以个人利益最大化为目标。

(2) 食品企业有两种类型:产品不合格率高的企业 (θ0) 和产品不合格率低的企业 (θ1) , 类型空间为Θ={θ0, θ1}。政府作为信息劣势方, 不知道食品企业具体类型, 但知道出现的概率, 即P (θ=θ0) =r, P (θ=θ1) =1-r, 0r1。食品企业有两种行动:生产不合格产品 (m0) 和生产合格产品 (m1) , 其行动空间m={m0, m1}。政府有两种选择:监管 (J) 和不监管 (X) , 其行动空间a={J, X}。

(3) 食品企业不论属于何种类型, 都有生产不合格产品的可能性, 假设θ0企业生产不合格产品的概率P (m0|θ0) =α, 生产合格产品的概率P (m1|θ0) =1-α;θ1企业生产不合格产品的概率P (m0|θ1) =β, 生产合格产品的概率P (m1|θ1) =1-β。当产品为不合格产品, 是θ0企业生产的概率P (θ0|m0) =t1, 是θ1企业生产的概率P (θ1|m0) =1-t1;当产品为合格产品, 是θ0企业生产的概率P (θ0|m1) =t2, 是θ1企业生产的概率P (θ1|m1) =1-t2。

(4) 两类企业在长期博弈过程中, 形成了较为稳定的均衡, 导致出现合格产品和不合格产品共存的现象, 形成了市场不合格率 (ε) , 并成为一种公共信息即信号, 传递给政府, 政府对市场不合格率这一信号进行分析, 最终确定最优行动。

(5) 信号传递博弈过程:首先“自然”选择企业类型θ, 企业在意识到自己类型后, 进行生产, 并且知道政府会对自己的选择作出反应, 在充分考虑到政府反应以及自己类型后选择最优产量, 形成市场不合格率 (ε) 并将其作为信号发送给政府, 政府在观察到企业的信号后, 使用贝叶斯法则对其先验概率进行修正得到后验概率, 并据此选择最优行动。

(6) 博弈树:假定用V和U分别表示企业和政府的支付函数。下述符号下标i=0表示企业类型为θ0的相关变量;i=1表示企业类型为θ1的相关变量。F表示企业生产不合格产品被政府检查出所处的罚款;CJ表示政府的监管成本;Ri表示政府选择监管时, 所获得的政治收益 (上级的赏识、公众的好评、良好的社会形象等) ;Li表示政府选择不监管时所带来的政治损失 (上级的责任追究、政府声誉下降等) ;Hi表示企业生产合格产品获得的社会收益 (良好的公众认可度等) ;πi表示企业的利润;Ci表示生产合格产品所花费的额外成本 (购买设备、培训员工、日常维护等) ;CiT表示企业为应付政府监管所支付的其他交易寻租成本 (行贿等) 。企业和政府相应的支付收益见图1。

2. 博弈分析。

(1) 精炼贝叶斯均衡及条件。根据已经建立的模型, 运用逆向求解法, 求解精炼贝叶斯均衡。首先分析政府在观察到信号ε后, 为实现自身期望支付最大化, 即MaxΣP (θ|m) U (θ, m, a) 所作出的最优反应。

综上所述, 当给定企业行动时, 政府最优行动如下:

其次, 对企业进行分析, 假设企业能预计并充分考虑到政府对自己行动的反应时, 所作出的最优选择, 即Max V (θ, m, a) 。

(2) 结果分析。根据上述博弈分析, 我们发现在满足相应条件下, 上述各种均衡都可能出现。精炼贝叶斯均衡是博弈参与人在既定条件下作出的最优选择, 但并不一定实现整体利益的最大化。食品安全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食品安全监管是政府的重要职责, 是减少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信息不对称, 避免出现逆向选择的重要保障。因此, 我们希望看到的均衡是:企业始终选择生产合格产品, 政府始终选择积极对产品市场进行有效监管。根据以上博弈分析, 要实现这种最佳均衡状态必须满足如下条件:第一, 从政府角度分析, 当t2

因此, 要解决我国食品安全监管问题, 就应该:建立科学考评体系, 增加政府积极监管食品市场所获得的政治收益 (R) , 同时提高政府行政不作为的政治成本 (L) ;有效降低政府监管成本 (CJ) ;增加对生产不合格产品企业的处罚力度 (F) ;提高企业生产合格产品的社会收益 (H) ;减少企业生产合格产品的生产成本 (C) 和交易成本 (CT) 。

三、对策建议

基于以上对食品安全监管机制的信号传递博弈分析及结果, 提出如下政策建议:第一, 建立科学绩效考评体系, 积极树立自觉监管责任意识。目前我国政府官员绩效考评体系中最主要的衡量指标是经济增长指标, 从而导致部分官员一味追求地方GDP增长速度, 忽视食品安全、环境、卫生等公共事业建设。在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后, 政府官员所受到的行政问责和惩处力度也远低于其行政不作为所获得的政治收益, 无法树立自觉的监管责任意识。因此, 应建立科学的绩效考评体系, 将食品安全责任纳入考评系统, 引入行政首长问责制和食品安全一票否决制, 加大政府官员不履行行政职责的政治成本;同时还要完善食品安全责任追究机制, 对履职不力、执法不严、相互推诿等问题, 严肃追究当事人及相关领导的责任, 确保食品安全工作责任落到实处。第二, 完善食品安全监管公众参与机制, 有效降低政府监管成本。政府忽视食品安全监管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长期、全程监管成本过高, 要解决这一问题, 可以积极引导公众参与监管, 加强对民众进行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 提高消费者鉴别不合格产品的能力, 增强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积极性;建立多渠道的食品安全举报机制和受理机制, 使公众可以随时发现食品安全问题, 及时举报, 一方面降低政府监管成本, 另一方面提高监管效率;建立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公开制, 将不合格企业名单及惩处措施等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 确保食品安全监管及时到位, 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管局面。第三, 增强法律法规对违法企业惩处力度, 提高食品安全违法成本。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处罚较轻, 缺乏威慑力, 在利益驱动下, 频频发生食品安全事件。因此, 我们应该借鉴发达国家经验, 增强法律法规的惩处标准, 违法行为一经发现, 对相关企业和个人进行严惩, 提高违法成本, 打消企业生产不合格产品的侥幸心理, 在法律层面积极引导和规范企业的行为取向和行为模式, 让企业在违法收益和违法成本间寻找最优平衡点, 降低生产不合格产品的可能性, 实现食品生产良性发展。第四, 建立企业声誉机制, 降低企业生产与交易成本。解决食品安全问题最有效的途径是提高食品企业的自律意识, 通过建立企业声誉机制, 使生产合格产品的企业得到政府、公众和社会的认可, 让企业充分认识到企业发展的核心竞争力是产品质量和企业声誉, 具有良好的社会美誉度才能实现长期收益, 靠偷工减料所实现的只能是短期利益, 并且还可能面临巨大的违法成本和损失。从而使企业积极创建企业声誉, 自觉维护食品安全;同时, 政府对生产合格产品的达标企业给予多方面支持, 实行优惠的税收政策, 对企业为生产合格产品所进行的项目申报、设备更新采购、员工培训等开辟绿色快捷通道, 有效减低企业生产成本和交易成本, 规范企业理性选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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