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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来源:火烈鸟作者:开心麻花2025-11-191

合同诈骗罪的立案标准(精选8篇)

合同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第1篇

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编辑:张智勇律师(重庆市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

刑事知名律师张智勇释义合同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合同诈骗罪是日常生活中非常常见的罪名,重庆刑事律师网即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重庆首家也是唯一一家专业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事务所,十几年来先后办理了如合同诈骗罪等各类刑事案件一千多起,积累了十分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合同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六

十九、合同诈骗案(刑法第224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

2、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的,数额在五万至二十万元以上的。合同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七十七条 [合同诈骗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合同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立案标准的第1种情形,“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以上”,应当立案追究。这主要是指个人实施刑法第224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的五种情形之一,诈骗他人财物累计数额达到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

立案标准的第2种情形,“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元至20万元以上的”,应

当立案追究。

合同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第2篇

合同诈骗罪立案标准的第1种情形,“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以上”,应当立案追究。这主要是指个人实施刑法第224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的五种情形之一,诈骗他人财物累计数额达到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

合同诈骗罪立案标准的第2种情形,“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元至20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追究。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

2.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元至20万元以上的。

合同诈骗罪是1997年刑法新增设的罪名。

刑法第22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合同诈骗罪既可以由个人实施,也可以由单位实施,因此,只要单位或者个人进行合同诈骗,骗取的财物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就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单位或者个人的刑事责任。

合同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第3篇

行为人实施合同诈骗行为, 其所骗取财物未达到合同诈骗罪的追诉标准, 但达到诈骗罪的追诉标准, 该行为当然不能构成合同诈骗罪, 但该行为是否能够成立诈骗罪呢?如果成立诈骗罪, 那么是否违背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呢?

2 问题产生根源

上述问题产生根源, 其实本质是刑法条文之间的竞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 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 数额较大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本法另有规定的, 依照规定。

3 问题分析

3.1 一般条款与特别条款

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 从刑法理论上讲, 它们之间形成一种法条竞合关系。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 依照规定”, 所以对于诈骗犯罪的法条竞合关系, 应当以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一般原则处理。但是其前提是“本法另有规定”, 也就是说要有“特别法”。但如果行为人实施合同诈骗行为, 但其数额未达到合同诈骗罪的追诉标准, 那么该行为当然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所以可以理解为其他条款对该行为没有规定。

3.2 在刑法上区分此罪与彼罪关键是看犯罪构成

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在主体和主观方面上是一样的, 所以二者的区别关键是看犯罪构成中的客观方面和客体。

(1) 犯罪客观方面, 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侵害的客观外在事实特征。其具体表现为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行为的时间、地点、方法 (手段) 、对象。因为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在上述的某些方面是一样的, 所以该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的关键是看行为方法或者手段。具体说也就是诈骗行为与合同诈骗行为: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了合同诈骗的五种情形, 即①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②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③没有实际履行能力, 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 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④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⑤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而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的诈骗行为手段看似五花八门, 其实概括起来无非是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两类。从上面不难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合同诈骗行为都是诈骗行为。

(2) 犯罪客体, 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刑法分则根据犯罪客体的不同将犯罪分为十类, 合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 即国家对经济合同的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 在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中作出规定;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 在刑法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作出规定。在本案中可以作两点理解:①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都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②合同诈骗罪中合同诈骗行为对国家对经济合同的管理秩序这一客体的侵犯要求必须在量上达到这一标准。

4 结 论

综上所述, 合同诈骗罪也是一种具体的诈骗犯罪, 其与诈骗罪的区别就在于其发生在特定的活动中, 采用特定的手段, 即利用签订、履行合同的方式进行诈骗。合同诈骗罪的成立以构成普通诈骗罪为前提, 当行为人的诈骗行为的数额没有达到各特殊诈骗罪的要求, 而达到了普通诈骗罪的要求, 应当认定为普通诈骗罪。

摘要:合同诈骗罪的成立以构成普通诈骗罪为前提, 当行为人的诈骗行为的数额没有达到各特殊诈骗罪的要求, 而达到了普通诈骗罪的要求, 应当认定为普通诈骗罪。

合同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第4篇

关键词:合同诈骗罪;民事合同;法律效力

一、问题的引出

刑事和民事交叉案件中一般民事合同法律效力认定问题一直是困扰着实践工作的难题,其中合同诈骗罪在实践中是典型的一类民刑交叉案件,涉案合同效力如何认定,在审判实践中可能由于审理法院、法官的不同,类似的或者同样的法律事实会得出截然不同的判决结论。

如张玉梅诉西安海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案,两审法院均以被告涉嫌合同诈骗罪、原告的起诉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为,驳回原告的起诉;井彬建、李益诉诉朱智祥、曹春燕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案,审理法院认为被告朱智祥因合同诈骗罪被科以刑罚,不能认定为合同有效。张桂旺诉赵守勤、李跃凡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案,审理法院认为被告赵守勤与原告张桂旺、被告李凡跃就同一房屋签订的两份房屋买卖合同,均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上述三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案中,同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合同相对人均存在欺诈行为,相对人均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构成合同诈骗罪,当被欺诈方作为原告主张合同无效时,审判结论却截然不同。我国《合同法》虽对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的法律效力有明确规定,但此类案件因涉及到公法因素,合同的私法效力究竟为何,诚如上述案例所述,审判实践中意见纷纭。

二、合同效力认定主要类型及其评鉴

(一)认定合同有效

将涉及合同诈骗罪的民事合同认定为有效合同,目前理论界虽暂无学者持此观点,但根据对《无讼案例丨无讼名片》公布的相关裁判文书统计,19.7%涉案民事合同法院均认定为有效合同,理由大多为符合相关民事法律规定的有效要件、系双方真是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具有无效或可撤销情形、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主张合同无效的事实等。

认定合同有效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体现了民刑区分原则。在合同纠纷中涉及刑事犯罪的,应当按照《刑法》的规定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但合同效力的认定则应当依据《民法》以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但当合同内容本身不利于被骗人而有利于诈骗人时,不仅无法保护被骗人的合法权益,反而为诈骗者提供了保护伞。

(二)认定合同无效

结合实践和理论,认定涉及合同诈骗罪的民事合同無效,大多基于如下理由:因涉案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认定无效;因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认定无效;因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认定合同无效;因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认定合同无效;因合同的签订、履行非基于受害方真实意思表示认定合同无效。

对涉及合同诈骗罪的民事合同,仅仅依据《合同法》和《民法》有关规定认定其效力,民刑区分是可取的。但部分案件以行为人实行的合同诈骗犯罪行为违反强制性的法律规定,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所签合同当然无效,有失妥当。评价合同效力时,评价对象是合同这种法律行为本身,而非其他。

(三)不予认定合同效力

从本次统计的122份相关裁判文书中,19份判决中审理法院均以以案件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当事人权利应当在刑事诉讼中得到保护、应通过刑事追赃途径主张其遭受的损失等为由,对合同诈骗罪涉案民事合同的效力不予认定,此种做法值得反思。合同诈骗犯罪虽触犯刑法,但不能因此否定签订履行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合意。

(四)认定合同可撤销

有学者认为,此类合同原则上应定性为可撤销合同。刑事犯罪中的合同诈骗包含了合同欺诈,只是合同诈骗要求更为严格,合同诈骗犯罪行为本质上依然属于欺诈行为,损害的是合同相对方或第三人的利益,应根据《合同法》将涉案合同宜认定为可撤销合同。但据统计,鲜有人通过主张撤销合同来维护合法权益、几乎没有法院对合同效力作撤销处理,故对于此观点应慎重对待。

三、应如何认定合同诈骗罪涉案民事合同的效力

(一)民刑区分原则

认定合同诈骗罪涉案民事合同的效力,应当遵循民刑区分原则,不能将二者混为一谈。民法和刑法是两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行为人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由《刑法》规定的构成要件进行认定,合同诈骗罪涉案合同效力的认定应当归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范畴,涉案合同效力如何评价应主要依据《合同法》等相关民事法律规范关于合同效力的条款予以确定,即便行为人合同诈骗行为符合《刑法》第224条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该犯罪行为亦不应当影响涉案民事合同的效力。此外,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的审判适用规则不同,特殊情况下民事案件适用证据会参考刑事案件的证据,但不得套用刑事审判思路。

(二)民刑并重原则

行为人承担了刑事责任并不意味着可以否定民事责任的承担。刑事责任的惩罚性与民事责任的补偿性可以共存,合同诈骗行为在刑事领域被评价为具有社会危害性的犯罪行为,在民事领域其本质上属于违反民事义务行为,所以合同诈骗罪既是一种刑事犯罪行为,也是一种民事违法或违约行为,要受到刑事法律规范和民事法律规范的双重调整。

(三)保护受害人的民事诉讼权益

如前所述法院则以案件存在刑事犯罪,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为由,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对合同效力不予认定,并认为应当先启动刑事程序。事实上,对于民事案件符合什么条件应当予以受理,在《民事诉讼法》第119条关于起诉条件的法律规定中已经作了明确。即只要民事纠纷当事人的民事诉讼请求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就不得拒绝受理,这是对当事人民事诉讼权益最起码的保障,也符合《民事诉讼法》的立法目的。

参考文献:

[1]叶名怡:《涉合同诈骗的民法规制》.《中国法学》.2012年第1期.

[2]程宏:《民刑交叉案件中合同效力的认定》.《学术探索》.2010年第2期.

[3]柳经讳:《意思自治与法律行为制度》.《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6年第5期.

合同诈骗罪立案标准 第5篇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利用签订合同诈骗钱财的案件大有愈演愈烈之势,不仅侵犯了他人财产权,扰乱了市场秩序,而且与经济纠纷极难区分与识别,因而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一个热点问题。合同诈骗罪立案标准

第七十七条 [合同诈骗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本罪是1997年刑法新增设的罪名。

合同诈骗罪的量刑标准 第6篇

本文引用自江苏刑事辩护律师网合同诈骗罪http:///ffm_more.asp?lm_type=88,更多内容请参见该站。从我国有关现行刑事司法解释来看,合同诈骗罪与金融诈骗罪的数额标准都高于诈骗罪的数额标准。2001 年 4 月 8 日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 规定,合同诈骗的,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 5 千元至 2 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1996 年 12 月 24 日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注:以下简称 《 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 》)规定,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 1 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进行货款诈骗数额在 5 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 20 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个人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 5 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 10 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 l 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 5 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 20 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按照 《 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 》 第二条“根据(刑法 》 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利用经济合同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的规定,在新刑法修订前,合同诈骗罪按照诈骗罪进行判处,其犯罪的数额亦按照诈骗罪的犯罪数额进行判处,即,个人诈骗公私财物 2 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 3 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 20 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

新刑法修订时,合同诈骗罪从诈骗罪中分离出来。按照新刑法修订后的 2001 年 4 月 8 日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的规定,合同诈骗的犯罪数额起点为 5 千元,合同诈骗罪的数额标准有所提高,而关于合同诈骗“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在新刑法修订后的司法解释中,则无规定,司法实践中难以把握。合同诈骗罪的起点数额为何有所提高?从立法原则来看,《 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 》 中的金融诈骗犯罪,犯罪起点数额均比诈骗犯罪数额的标准高,在新刑法修订时,合同诈骗罪从诈骗罪

合同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第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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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yingle.com 合同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标准是怎样的

合同诈骗是指行为人以合同的方式向他人进行诈骗,从而非法获得他人财物的一种行为。在对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的时候需要知道具体的犯罪数额,其中就有犯罪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下面,赢了网小编就来告诉你合同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标准是怎样的。

一、如何处罚合同诈骗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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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了网s.yingle.com 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二、合同诈骗罪的数额标准是怎样的

1、合同诈骗罪“数额较大”是指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1万元以上,单位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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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数额巨大”,是指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5万元以上,单位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3、“数额特别巨大”,指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30万元以上,单位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200万元以上的。

4、“其他严重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作案动机和手段恶劣的;

(2)多次行骗造成恶劣影响的;

(3)致使被害人受损而生活困难的;

(4)拒绝退赃、偿还债务和赔偿损失的。

5、“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他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2)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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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诈骗救灾、抢险、防汛、扶贫、医疗款物等,造成严重后果的;

(4)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5)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6)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综上可知,合同诈骗犯罪的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要区分情况进行说明,个人诈骗的标准为30万元以上,单位诈骗的话则为200万元以上。希望赢了网网站小编的编辑能够对大家的生活有所帮助,若是大家对于这方面还有其他的法律疑问,欢迎大家找寻我们赢了网网站上的在线律师进行相关的咨询和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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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的甑别 第8篇

(一) 商业贿赂的含义

我国1993年公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第一次在法律上确认商业贿赂为违法行为。其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个人回扣的, 以行贿论;对方单位或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 以受贿论”。在国家工商总局于1996年发布的《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 第二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商业贿赂, 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

(二) 医药领域中商业贿赂的特点

医药行业是商业贿赂盛行的重灾区之一。主要表现在产、销、医三个环节, 与其他商业贿赂比较, 有其自己的显著特征:

第一, 具有公开性。一般商业贿赂是秘密进行, 采取账外账等形式进行财务伪造, 而医药领域商业贿赂有些是暗中秘密进行, 有些则是半公开甚至是公开进行的, 很多都是计入法定账目内, 打入医药成本, 转嫁给患者。

第二, 具有普遍性。在销售药品、疫苗、医疗器械的公司, 无论国有企业、外资企业还是民营企业都普遍存在着通过给予商业贿赂获得竞争优势地位、优惠的交易机会, 从而排挤竞争对手, 破坏竞争秩序的违法行为。

第三, 表现形式多样性。主要是采取在交易之外直接给予财物;假借科研费、临床观察费、赞助费、返利款等方式给予和收受商业贿赂;假借质量保证金的名义给予商业贿赂;通过作假账、报销各种费用方式给予商业贿赂;以旅游、出国考察的名义给予商业贿赂;以回扣的方式给予商业贿赂, 同时医院、卫生防疫站等部门利用自身的优势地位索要商业贿赂。

第四, 主动索贿现象突出。一般的商业贿赂是经营者出自故意或自愿而进行的行为, 而医药领域商业贿赂的主体在很大程度上是不得已而为之, 如不给医院回扣, 药品就进不了医院药房;由于医药市场的特殊性, 医疗机构、卫生防疫站等利用优势地位向医药、器械生产企业公开索要商业贿赂;有的是借助医院院庆索要赞助费, 也有的是根据药品销售量的大小假借返利等方式索要贿赂。

二、医药购销领域中商业贿赂的成因

(一) 体制上的利益驱动

我国医疗机构的的医疗补偿主要来源于三个部分, 即政府拨款、服务费用以及药品销售的差价。目前, 我国政府对于医疗机构的拨款严重不足, 在此情况下, 医院除了靠一些收费较高的检查项目如核磁共振、CT扫描等收费外, 就只有靠卖药创收了。

我国现行医疗卫生体制下的收入分配制度, 也未能真正体现医务人员的技术价值、知识价值和风险价值, 其责任、风险和技术付出与所获得的报酬不相匹配。医师需花费大量的时间、精力和智力学习专业知识才能获得从医资格, 但其收入与普通行业相比却无明显优势;与国外医师相比, 我国医师的平均收入较低, 收入的不平衡使医师难以拒绝利益上的诱惑。

(二) 药品行业生产过剩。

“过多过滥”的医药产品审批、生产机制, 使医药产品商品名称过多, 生产厂家过多, 生产低水平重复, 产能严重过剩, 导致过度竞争, 成为医药商业贿赂滋生的土壤。据了解, 全国目前有超过17万个药品批准文号, 已经批准了4000多个药品商品名称, 而其中许多是一药多名, 一药多个厂家生产。目前全国约有9000家制药企业, 但90%左右是小型企业, 技术质量差别不大, 产品结构趋同。于是, 医药企业之间的竞争就转变为商业贿赂竞争。

(三) 行政部门监管不力

药监部门在医药企业的准入机制上管理不力, 宏观控制不严, 造成药品生产企业急速低水平重复建设, 医药工业的增长主要依赖产量的畸形扩张, 药厂普遍采用高定价, 高“回扣”的营销策略。

同时, 由于行政部门监管不力, 药品价格管理失控, 缺乏完整科学的成本审核办法, 定价程序尚不完备, 定价滞后于市场变化, 价格监测体系不完善, 使得药品价格与价值严重背离。

(四) 医务人员职业道德败坏

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 各级医药部门放松了对医务人员、药企、药商的职业道德教育。这使得有些相关人员一切向钱看的思想膨胀, 经不住金钱物质的诱惑, 逐渐形成了不良的经营作风和医德医风, 某些医务人员医德缺失, 在高额“回扣”和补偿心理的驱使下, 罔顾顾患者的利益和健康, 行贿受贿成为普遍现象。

三、完善我国惩治医药领域中商业贿赂的措施

1、完善反商业贿赂相关法律

商业贿赂行为屡禁不止, 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目前没有专门针对商业贿赂的法规, 给认定和查处商业贿赂犯罪带来很大的困难。目前仅靠一部《反不正当竞争法》难以将大量商业贿赂行为曝光、立案和处罚, 因而急需出台一部《反商业贿赂法》。

2、加强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

对医药领域贿赂行为的防范首先要从道德建设入手, 不断提高医务工作者的职业道德水平, 不断强化医师的道德自律, 从根本上杜绝贿赂行为的发生。要在医药高等教育中要加强职业道德的教育与法制教育, 这是防范医药卫生领域贿赂行为的前提和基础。其次, 在医师执业资格考试中要严把道德关, 对于道德评价较差的考生不允许其参加医师执业资格考试,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道德评价证明的考生应在一定时期内禁止参加医师执业资格考试。”最后, 建立医务工作者职业道德信用评比制度

3、改革药品流通体制

我国医药领域的贿赂行为, 其体制根源是药品流通体制的问题。深化药品流通体制改革, 透明药品购销过程, 真正做到对药品流通全过程的依法监督, 以此进一步规范药品购销行为, 杜绝回扣现象。进一步推行“医药分业”的管理模式, 是从根本上防范和杜绝回扣行为的基础。

3、推行政务和信息公开制度

及时向社会公布卫生政策法规、标准规范、行政许可等重要事项;推行医院院务公开制度和医疗服务信息公开制度, 向社会公开医疗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药品及医用耗材价格、医疗服务流程, 健全医院内部的人事、财务、采购等事项的民主监督制度;改进和规范处方制度, 严格执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 制定明确的《临床诊疗指南》、《临床操作技术规范》, 推行医院药品用量动态监测、超常预警、医生不当处方公示点评和医德医风档案制度。

参考文献

[1]、高铭暄:《中国惩治经济犯罪全书》,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

[2]、孙利:《经济犯罪研究与刑法使用》, 中国检察出版社出版;

合同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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