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分析报告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分析报告(精选6篇)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分析报告 第1篇
XX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分析报告
一、基本情况(1-12)
1、监督检查对象
全县共监督监察生产经营单位158个,361次,监督检查复盖率100%,复杂率128%,其中,监督检查危险化学品25个,177次,覆盖率100%,复查率608%,烟花爆竹1个,10次,覆盖率100%,复查率900%。
2、查处事故隐患与重大危险源监督监察情况
全县共查处各类事故隐患552条,实际完成事故隐患整改551条,按期整改率99.8%,其中,危险化学品隐患数403条,已完成整改402条,按期整改率99.75%,烟花爆竹隐患数12条,已完成整改12条,按期整改率100%。
全县行政区内重大危险源8个,实际监控8个监控率100%。
3、安全生产许可证持证情况
全县共监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15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15个,持证率100%。
4、行政执法文书使用情况
全县共使用各类行政执法文书198份,其中,危险化学品 1
109份,烟花爆竹2份。
二、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效果分析
1、我县安监局时刻牢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对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重点行业进行了重点监督检查,并加强复查,监督检查复查率分别达到608%和900%。
2、事故隐患整改率整体较高,我县执法人员认真督促整改各类事故隐患,对各类事故隐患及时跟踪复查,把各种事故隐患消灭在萌牙状态,使事故隐患整改率达到99.8%。
3、重大危险源得到监控,我县把对直管领域的重大危险源监控作为安监工作的重中之重,全县重大危险源8处,监控8处,监控率100%。
4、安全生产行政执法逐步规范,安监人员执法行为、执法程序逐步规范。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经济处罚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强,部分人员存在老好好思想,重说教,不处罚。
四、下一步安全生产执法工作建议
对照各兄弟县局找出自己的差距,在新的一年里争取我县安全执法统计工作取得优异的成绩。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分析报告 第2篇
行政执法分析报告
第一季度,我县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以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为契机,紧贴“抓队伍、强宣传、夯基础、严执法”的工作思路,严格按照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计划,狠抓了执法工作。
一、执法开展情况
第一季度,共开展执法行动47次,出动执法人员181人次,重点对全县客运企业,烟花爆竹经营企业、摊点,较大规模工业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人员密集场所及校园等行业进行了监督检查。共对283户(人)生产经营企业、个人进行了重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和复查验收,制作现场检查记录102份,下发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7份,安全生产监察意见书1份,取缔非法销售烟花爆竹摊点10处,收缴非法烟花爆竹产品11卷、36串,罚款1000元。
二、全县形势分析
1、安全生产问题正在逐步引起生产经营单位的重视。去年“11〃16”事故发生后,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行各业对安全生产问题都进行了重新认识,普遍开展了安全生产隐患排查,重视程度普遍有所提高。特别是企业和事业单位,都由主要 1
领导作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层层分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形成了较为完善的责任网络,签订的协议也更加注重安全责任的风险规避,形成了安全生产责任网络。部分行业主管单位也开展了一系列积极措施,落实安全责任。
2、安全生产制度正在逐步健全。大部分单位都能坚持日常检查制度和值班制度,并形成了一些有针对性的特色制度。电力与城建部门积极排查安全隐患,及时对道路线下行道树进行了剪修,保障了人民群众出行安全。
3、安全管理从不完善到逐步完善。检查结果显示,学校普遍增加了学生的安全意识培养和应急管理,被检查单位的台帐资料也日趋丰富完善,各类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会议记录、检查登记,规范装订成册,安全工作一目了然。
三、存在问题
通过第一季度执法监督检查,全县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
1、三级安全教育培训依然欠缺。大部分生产经营单位对安全生产的宣传和培训教育工作不够重视,三类人员的培训很不到位,有的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安全专职人员没有参加过培训,有的培训证书已超过三年有效期。个别企业在招收新工人时,对员工的培训只停留在简单操作规程和纪律教育上,导致从业人员缺乏安全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一些大型商场和餐饮业这个问题也十分突出,这些社会服务性行业从业人员的流动性很大,往往企业刚刚培训好员工,员工就跳槽,这一方面增加了企业的支出,加大了企业管理的难度,客观上也增加了不安全因素。
2、日常安全管理存在漏洞。企业安全管理制度不够健全,有部分无主管小企业没有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各项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有的即使有基本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也是停留在应付检查、做表面文章,没有真正落实到实处。台帐资料不健全的现象也十分多见。有个别企业因为员工跳槽而致使安全台帐资料遗失。
3、社区消防安全留有硬伤。主要体现在老小区房屋自身耐火等级差,多年来一直存在着三多一堵现象(违章建筑多,低收入家庭多,公共消防设施欠账多,消防通道拥堵)。个别区域消防水压小,地下消防水管道锈蚀老化,一旦有事难以出水。
4、应急管理工作有待加强。从检查情况看,大部分生产经营单位都备有应急预案,但预案制定不够健全、完善,针对性不强,没有与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相结合,预案与演练结合不紧,员工缺少认同,等于一纸空文。
四、安全生产对策措施建议
1、切实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要全面提升我县本质安全度,切实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是关键。第二季度主要从以下三个渠道督促企业自身加强安全管理、加大安全投入、强化技术装备、提高保障能力。一是分行业、分部门告知安全生产责任和内容,由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所辖企业的针对性管理。二是对企业实行更加严格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不断开展抽查,加强事前执法,形成高压态势,督促企业将安全工作重心落到生产作业现场,及时排查治理隐患。三是继续开展企
业标准化建设工作,帮助指导企业完善台帐资料,树立一批安全管理规范化、安全有保障的示范企业。
2、增强宣传教育力度。二季度要以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为主线,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力度,重点加强宣传活动的影响力。依托电视台栏目、网络、有线台和街道社区,全方位、多角度、深层次宣传安全生产知识、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曝光违法违规现象和重大隐患,加强舆论监督。
3、推动我县专业化监管水平。借力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专家组,推动我县专业化监管水平。在企业安全检查、安全培训领域逐渐引入专家参与机制。加大对一线检查人员的专业培训,切实提升一线人员的执法水平和检查的针对性、有效性。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分析报告 第3篇
关键词:食品安全,法律责任,行政责任
一、食品安全法律责任相关概念
(一) 食品安全法律责任
对于食品安全法律责任的界定是相关食品安全法律能够有效实施的前提和基础。法律责任是一个基本概念, 有广义和狭义的区别, 广义的法律责任其本质是一般意义上的法律义务;而狭义上的法律责任是一种法律后果, 是法人、公民在实施了违法行为后所承担的不利后果。食品安全法律责任在形式上多样, 包括了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本文将从行政责任的角度出发, 探讨食品安全的法律责任。
二、食品安全行政责任立法现状
行政责任是我国食品安全立法的出发点和着力点, 这与我国食品安全法的立法思路息息相关, 从对于食品安全问题的法律责任来看, 我国食品安全立法的思路还是政府主导食品安全监管, 行政管理色彩非常明显。而在从具体的法律规定来看, 食品安全的行政责任主要从两个方面来实施:首先是对相关监管人员的出发, 包括了党内处罚和管理责任的处罚, 主要方式是通过记过、处分、撤职等方式来实现;其次是通过罚没、吊销执照等方式来进行;在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律责任中, 对于违法者和违法行为有比较强烈的震慑能力的方式是进行资格处罚, 由于与前面的罚款、处分等行为相比, 处罚具有较大的破坏力, 因此潜在违法者会因为迫于资格处罚的威慑而主动放弃触犯相关法律法规。
三、食品安全法律责任相关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一) 行政先定性取代司法终局性
行政权力是国家行政机关享有的一项权力, 权力行使的目的是为了维护法律和实现社会管理, 保证公民的公共福利。行政权力的合法性同样需要受到司法机关, 因此我们说行政权力具有先定性, 而司法机关才具有终局性。这里我们提到行政先定性取代了司法终局性, 所指的法律规定是食品安全法中的“从业禁止”相关处罚规定。由于近年来我国的食品安全问题层出不穷, 因此我国立法机关对我国的食品安全相关法律进行了修改和强化, 尤其是对违法食品安全行为的处罚, 这其中就有关于“从业禁止”规定。
从业权利是我国公民基本权利的一种, 是劳动权在经济领域的体现, 因此从本质上而言, 从业权利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和人生自由权、选举权等公民基本权利一样。因此对于从业权利的剥夺必须有相应的司法程序, 并且相关法律人有辩护的权利, 这种剥夺行为绝不允许单方面的剥夺, 因此食品安全法中的从业禁止违背了现代法律的核心价值观。
(二) 行政执法部门权力协调不合理
行政权力是由行政机关来实现的, 我国食品监管部门繁多, 其中主要包括了工商行政机关、食品药品监督机关、公安机关等, 各个部门在职能上都非常的专业化, 但是在食品监管过程中则显得相对分散, 权责不明, 使得各部门在食品安全管理过程中效率低下。这种食品监管效率低下的情况从2004年开始得到一定的改善, 2004年我国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 规定的主要宗旨就是实现食品安全监管过程中各部门权责不明, 合作效率低下的问题。其主要手段是要求在食品监督管理的过程中实现各环节分段管理, 实现食品生产消费全流域的监管。制度设计的初衷是实现食品安全生产无死角, 但是制度设计如果不能与实际相匹配, 则不能实现制度的初衷。
四、我国食品安全法律责任制度完善
(一) 实现司法机关的终裁权
司法机关终裁权实现的提出是针对行政权力剥夺公民从业资格权利问题的, 前文的分析可见, 从业权利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必须由具有资格的部门来实现, 也就是由人民法院来实现公民从业权利的限制和剥夺, 而不是由行政机关。从制度设计的角度, 可以在基层司法机关中设立相关或者专门的部门来对食品安全监管中的从业资格问题进行核定, 行政机关的权限是在发现有违法者或者违法行为之后, 取得违法者或者违法行为达到“从业禁止”标准的证据, 并交予专门法律部门。经专门法律部门或者法庭核准, 在一定期限内告知相关人出庭, 并对其行为进行判定。经历了这样的过程, 司法机关的终裁权得到了保证, 法律的权威性也得到了保证。
(二) 食品安全监管的统一协调
我国目前的全国统一性协调机构是国务院设立的食品安全委员会, 该机构在形式上实现了全国统一领导, 但是这个统一领导机构的工作开展仍然是在工商行政、质量监督管理等部门综合配合之下, 各部门之间没有隶属关系和职能关系, 所依靠的领导机构也是无法判断其稳定性的临时委员会。为了要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全流程监管, 食品安全的监管部门就必须隶属于同一个组织机构, 国外的实践经验已经证明了这一点。在加拿大, 食品安全的监管部门数量在不断的减少, 但是取而代之的是高校的管理机构, 其核心思想就是将食品安全生产相关的所有环节的监管职能融合到一个大的机构中来, 加拿大将食品检验局就是这样一个机构, 它将原本属于农业部、工业部、渔业部等多个部门的职能融合到一起。
参考文献
[1]周徽.从法律责任合理性理论看刑罚正当化的根据[J].福建论坛 (人文社会科学报) , 2008 (1) .
论煤矿安全生产行政执法 第4篇
【关键词】安全执法;煤矿;执法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随着社会经济活动日趋活跃和复杂,特别是经济成分、组织形式日益多样化的今天,安全生产问题越来越突出。加强安全生产执法,对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行为,遏制重、特大事故,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保障生产经营活动顺利进行,促进经济发展和保持社会稳定,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近年来,随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不断健全和完善,市、县、乡三级安全监察执法网络逐步建立,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迫切地摆在各级安监组织面前。各地虽然对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进行了积极的、有益的尝试,加大了对各类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各类事故得到有效控制,但是,在实际执法过程中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影响了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规范运行。中国是一个产煤大国,煤炭在中国占有重要的地位,但如何运用相关法律法规对煤矿安全生产方面进行执法,至关重要。
行政执法是行政管理行为中的重要方面,它有广义的行政执法和狭义的行政执法之分。
广义的行政执法,是指所有的行政执法主体在行政管理的一切活动中遵守和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行政管理的活动,它可以发生在抽象和具体的行政行为之中。管理,这就属于广义行政执法中采取的抽象行政行为,该行为的指向不是特定的具体对象。
狭义的行政执法,是指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行政执法主体,把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适用于具体对象或案件的活动,它一般只能发生在具体的行政行为中。如,县安监局对某煤矿企业违法生产依法检查并给予罚款530000元的处罚,这就属于狭义行政执法中采取的具体行政行为,该行为的指向必须是特定的具体对象或案件。
根据我国行政法的要求,无论是广义的行政执法,还是狭义的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的主体、内容和程序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煤矿是高危行业,每年的事故死亡人数和事故起数是非常高的,作为基层的煤矿执法人员,正确的运用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日常的煤矿安全生产执法是非常重要的。如何正确的执法,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1.必须熟练掌握有关煤矿方面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我国的一部专门针对安全生产领域的具有很强区域性的法律,要求必须掌握;《煤矿安全规程》是安监总局发布的专门针对煤矿的一部具有很强操作性的法规;其它的如《煤矿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煤矿防治水规定》、《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必须掌握。
2.煤矿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原则
(1)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2)程序合法、证据确凿、依据正确;(3)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4)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5)正当程序;(6)监察、服务、高效便民;(7)行为监察与技术监察相结合;(8)教育与惩罚相结合;(9)以人为本。
3.煤矿安全生产执法中的存在的不足
3.1先调查后立案
按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对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人员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予以立案,填写统一的立案审批表,并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这一条是行政机关依法启动行政处罚程序的重要环节,是对案件进行深入调查取证的前提。立案必须填写立案审批表,同时附上相关的材料(举报材料、上级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交的材料等),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指定两人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但是在实践中,执法人员常常是发现案件后即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待案件事实清楚、取证结束后才填写立案审批表,这就导致虽然有立案,但此时的立案是在案件调查取证后进行的,违背了法律设定“立案”程序的本意,使“立案”失去了法律意义,这种做法是不符合法律程序要求的。
3.2询问笔录不规范,内容表述不清
行政案件调查询问笔录,是办案人员为了查清案件事实而对当事人和其他相关人员进行询问调查时制作的书面记录,是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重要证据。询问笔录制作的质量好坏,将直接关系到案件的调查和处理,也是日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重要证据。可以说,询问笔录在案件的查处过程中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3.3制作现场检查笔录
现场检查笔录是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对生产经营单位现场检查中发现的各种客观情况的真实记录,是现场处理和以后进行诉讼活动的原始资料和执法依据,也是最重要的证据之一。因此,执法人员到达现场后,应当通过对现场的调查,详细记录与违法活动有关的一切情况及活动,并按照要求拍摄现场照片制作现场图,必要时可以录像。现场笔录必须写明被调查人的姓名、单位、住址、联系电话及调查的时间、地点和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人物等,对现场情况尽可能用法律术语客观、真实地作记录。不得随意取舍和歪曲,要准确记录与违法事实有关的物品数量、形态,以及违法场所,记录的事实必须“实、简、准、严、全”。被检查单位对检查意见,同意的要表述出“以上内容属实”,不同意的要说明理由,并要签名或捺印。被调查人拒绝在笔录上签字的,办案人员要在笔录上写明“当事人拒绝签字”字样,并写明拒签的理由,并让在场见证人签字或捺印。最后,办案人员要在笔录末尾分别签名并注明日期。但是有些执法人员在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的时候,往往容易出现以下问题,从而造成现场检查笔录证据效力降低或者无效。(1)现场检查笔录过于简单或复杂。(2)现场检查笔录缺少现场照片和现场图,或现场录像加以佐证。(3)不记载出示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身份的执法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法人员在对涉嫌违法当事人的物品或者现场进行检查时候,必须向当事人出示能够证明执法身份的行政执法证件,才能依法实施检查。未记载出示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身份就是未遵守法定程序,提取的证据就不具备程序合法性,当然也就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3)现场检查记录误作为行政处罚记录。现场检查记录是证据的一种法定形式,只有和其他证据材料相互配合使用,才能判断当事人是否构成违法。因此,现场检查笔录不应该记载诸如责令警告或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情况,否则,就使采集证据的过程变成直接进行行政处罚的过程,形成程序违法导致证据无效。(4)不记载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的物品或现场实施检查时,对涉嫌违法的物品根据不同的情况采取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是现场检查笔录应当记载的内容之一,但执法人员往往忽视对这一情况的记载,致使现场检查笔录未能反映对现场检查的全过程。所以现场检查笔录应当对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被采取措施物品的种类、数量以及法律文书是否当场送达当事人进行详细记载,以反映现场检查的全过程。(5)现场检查笔录没有当事人“以上情况属实”签字确认,也没有当事人拒签的说明,检查笔录末尾,办案人员没有分别签名。
3.4行政处罚告知时间、内容错误,不完整
行政处罚告知笔录是行政机关采用一般程序办理行政案件时,在作出行政处罚前按照法定告知程序的要求告知被处罚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以及被处罚人享有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只有将事实、理由、依据完整、准确的告知当事人,当事人才能有针对性地提出自己的反驳意见和主张,并为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行政机关对当事人的告知内容不完整或者不正确,那么当事人陈述、申辩就没有目标,其陈述、申辩权利就无法真正实现。实践中,主要问题有:(1)行政处(下转第327页)(上接第289页)罚告知的时间超前或滞后。准确的告知时间,应该是在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的基础上,承办科室拟作出处罚之后,县级以上安监部门负责人批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进行告知。实际工作中,经常会出现,一是在其他证据尚未收集的情况下,对当事人进行询问,之后马上进行告知,二是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后才进行告知,这样做就是程序违法。(2)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自当事人签收之日起三日内,当事人未行使陈述、申辩及听证权,也未做任何其他表示的,视为放弃权利。而有的执法人员却往往忽视时间的概念,例如:告知时间为2007年8月6日,而在9日就作出了行政处罚,未达到法定时间的三个工作日;还有的当事人在接到告知书以后,为了尽快完事,当即表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要求处罚,有些执法人员为了尽快结案,也就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当日对当事人作出了行政处罚,从而造成了程序的违法。(3)违法事实部分告知不完整,过于简单。事实应包括何人、何时、何地、何具体违法行为、何危害后果。(4)适用的法律法规告知错误。一是法律法规名称不规范,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简称《安全生产法》等,二是适用的条款不具体,没有细化到条、款、项、目,或者用“有关规定”等笼统的表述代替;(5)告知适用的法律依据与行政处罚实际适用的法律依据不对应。(6)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7)处罚告知笔录无当事人签字确认。
3.5送达程序不规范
送达回执是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的时间和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送交受送达人,用以证明受送达人收到该法律文书的书面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的送达应当首先采取直接送达方式,交给受送达人本人,如果本人不在,可以交给其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的负责人代收。受送达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送达人可以邀请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在送达回执上记明拒绝的事由、送达日期,由送达人和见证人签名,即视为送达。直接送达难达目的的也可以采取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形式,不管采用何种方式送达,都必须符合要求。但是,在实际工作中,经常会出现以下问题,(1)行政处罚决定书除当场送达外,没有在规定的七日之内送达。(2)为图省事,不是把直接送达作为首选。(3)送达回执内容填写不完整或填写错误。(4)送达回执上既没有受送达人签名盖章,又没有二名行政执法人员注明情况并签名及见证人签名或盖章。(5)采用公告方式送达的,未在公开媒体上发布送达公告或虽发布送达公告却未将这一事实证据收入行政处罚卷中。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自查报告 第5篇
根据省监察厅、省法制办和省安监局印发的《关于对全省安全生产监管系统开展专项执法监察工作方案》(浙监字[2009]4号)的通知精神,我局领导高度重视,专题研究并专门下发了文件,全市安监系统认真开展了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自查自纠工作。通过检查发现,我市安监系统能够认真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省纪委十二届三次全会精神,较好地执行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安监工作人员基本上能做到认真履责、依法行政、廉洁自律,全系统未出现行政执法腐败现象,有效促进了辖区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也维护了我市安监系统工作人员的良好形象。现将自查情况总结汇报如下:
一、2008年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基本情况
2008年,我局紧紧围绕安全生产的中心任务和工作重点,扎实有效地开展了行政执法工作。主要呈现以下四个特点:
(一)领导高度重视。
2008年,我们提出了“严格执法、热情服务、以人为本、服务发展”的执法思想,要求市、县两级安监部门领导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正确把握和处理执法与服务的关系,改善执法环境。全系统充分认识到安全生产法制和执法工作的重要性,落实了有效措施切实抓好法制和执法工作。我局郑金法局长十分重视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多次亲自出席行政执法工作会议并作重要讲话,而且在其它会上逢会必讲执法,要求各地切实抓好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同时,我们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依法行政领导机构建设,市局对依法行政领导小组、法制委员会、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等组织机构的组成人员进行了调整,并在此基础上,成立了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领导小组,加强对依法行政工作的监督。县(市、区)局也进一步重视法制工作,专门配备人员,明确目标,并提供必要的保障,为提升全市安全生产法制和执法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二)力度不断加大。
1、考核力度不断加大。2008年,我局制发了《安全生产法制和执法工作考评暂行办法》,建立起包括法制机构建设、机制建设、行政处罚、执法备案、执法目标、卷宗评查、台帐规范化等在内的大法制考核体系,强化安全生产法制考核工作。实行一票否决制,凡安全生产法制工作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当局目标责任制考核的评优资格。
2、执法力度不断加大。围绕“隐患排查治理年”和“百日督查行动”,制定全年执法工作计划,并根据不同季节不同监管重点的特点,分行业分时间,集中力量开展了四次“扫雷”系列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行为。在开展执法检查的基础上,通过举报电话等途经,畅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渠道,并对每一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对属实的立即进行立案调查,依法对违法行为作出严肃处理。
3、事故案件查处力度不断加大。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除了按照“四不放过”原则抓好事故调查处理外,还加大执法力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事故发生单位,依法作出强制措施,责令事故发生单位暂时停产停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各类标准,切实治理安全隐患,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同时,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对一年内因同样的违法行为导致连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给予从重处罚。
(三)载体比较丰富。
1、以完善考核机制为抓手,抓案卷质量。2008年,根据实行情况两次对《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件质量考评暂行办法》进行了修改补充,使评分标准更加完善,更能客观反映一个案件的真实水平,切实发挥案卷质量指挥棒的作用。制发了《行政处罚案件档案整理补充规定的通知》,规定实行正、副卷方式组卷,将结论性、印证性及强制性等对外使用的文件材料,归入正卷,商讨性、审批性等对内使用的文件材料归入副卷。下发《安全生产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办法》,对重大安全生产处罚报备案行为进行规范,加强安全生产重大行政处罚监督检查工作,促进安监部门依法行政,减少错案、人情案。
2、以岗位练兵为载体,加强监察执法队伍建设。按照“干什么、练什么,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结合全市安全生产安全监察执法工作实际,2008年,我局开展了岗位练兵活动,以举办业务学习培训班、开展执法案卷评查和执法“大比武”作为岗位练兵的主要内容,以基础知识理论竞赛、案例分析和现场模拟执法为执法“大比武”的主要形式,全市9个县(市、区)安监局分别组队,参加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比武”竞赛活动。“大比武”竞赛活动中,即促进了县(市、区)局的交流,又了解到了执法工作人员业务水平的现状和不足,很好地检验了执法水平,也推动了练兵活动。
3、通过实施“扫雷”系列专项执法活动这一载体,逐步形成主动执法工作机制。根据省局下发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年”行政执法工作要点》和《安监系统2008安全生产专项执法工作计划》,市安监局前后以危险化学品、剧毒品、矿山、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等为主要对象,以“查隐患、查违法、保安全”为主要内容,分别开展了一至四号“扫雷”专项执法活动。在全市各级安监机构的共同努力下,“扫雷”系列专项执法活动取得一定成效,据统计,共检查企业840家,制作现场检查记录670份,发出整改指令书141份,责令暂时停产停业45起,立案调查44起。
(四)重点比较突出
确定了案件数比上一年增加25%以上,非事故类案件占80%以上,争创依法行政示范单位称号为2008年法制和执法工作的目标。以加强队伍建设,通过岗位练兵等一系列措施,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努力提高执法人员的办案水平,提升办案质量;加强在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的执法力度,制定详细的专项执法计划,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行为,确保查处案件比上一年有明显增长,并在全市形成一定的声势为工作重点。认真制定执法工作计划,积极规范暂时停产停业复查验收程序,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执法宣传、教育,认真修改完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二、2008年安全生产审批许可和行政监管情况
2008年,我局共有领证生产矿山企业115家,注销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31家。审批危化品乙类经营许可证325家,办理危险化学品使用备案180家,发放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1962份,审核发放特种作业许可证6140本,未出现被提起复议和诉讼现象。全力开展安全生产监察执法活动,2008年全市共监督监察生产经营单位9801家、12652次,立案查处各类案件410件,其中非事故案件320件。共实施经济处罚307次,罚款1779.37万元。属市本级立案查处31件,其中事故案件13件,罚款342.7万元。所有案件均实现一案一档,做到了程序规范,按期办结。行政执罚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制度,罚没款全部进入财政专用帐户。行政处罚案件也没有出现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情况。具体工作表现在:
1、实行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许可。我局把政务公开的重点放在群众关注的热点和难点问题上,制订了限时办结制度、首问责任制度和“三个一”制度,将“一个承诺、一个流程、一个电话”上报、上网、上墙进行公布,让群众了解行政许可的程序、行政处罚的依据、上岗证等各类证件的取得程序等,方便群众,接受监督。在此基础上,我局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严格把关,并加强对相关企业取得许可证后的日常监督管理,确保生产安全。
2、扎实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年活动和专项治理行动。根据国务院、省政府的部署,认真开展了“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年”和“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活动。制订了《高危行业隐患排查治理活动实施方案》、《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化工企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检查表》和《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检查表》等,对危险化学品等高危行业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提出明确要求,明确了必须检查的内容。全市共对48330家单位进行了排查,排查出一般隐患82346条,完成整改66295条,整改率为80.5%;排查出重大隐患1842条,完成整改1470条,整改率为79.8%。同时,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在安监系统积极部署开展了工业用电、船舶修造、危险化学品、起重吊装等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工作,将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引向深入。通过专项整治,大部分事故隐患得到整改,有效地减少了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百日督查工作得到了国务院督查组的肯定。
3、夯实“五个一”基础管理,强化安全标准化工作。努力指导基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建立起拥有“一张辖区企业分布图、一张企业状况分类表、一套企业安全管理台帐、一个企业情况数据库和一套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的“五个一”安全管理体系。督促、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安全标准化推进力度,转变达标指导思想,全面推进矿山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有储存化工原料经营单位的安全标准化达标活动,并将安全标准化达标作为企业到期换证的一个重要参考依据,使安全标准化达标工作进入正常轨道,不断夯实企业安全管理基础,实现本质安全。2008年有2家矿山企业通过省一级安全标准化验收。
4、狠抓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管理和尾矿库安全监管。加强对新、改、扩建矿山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大力打击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建设活动,从源头上预防和控制高危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全面排摸了在建的新、改、扩建矿山和危险化学品项目,并建档在册,明确提出要严肃“三同时”管理。凡未按“三同时”要求实施的建设项目,一律停止建设,并给予相应的处罚。全年完成危险化学品项目安全设立审查35个,安全设施设计审查16个,竣工验收10个。审查矿山开采设计22家,完成竣工验收12家,审查矿山补做设计20家。
针对山西省**市**县新塔选矿厂的尾矿库溃坝事件,我们为市政府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尾矿库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并于9月3日召开了全市尾矿库安全监管工作会议,对相关工作进行布置。10月份,邀请省级专家对尾矿库进行逐一检查,并发函给各县(市、区)政府,提出了加强尾矿库监管的要求,同时将尾矿库安全监管情况专题向市政府作了汇报。
5、努力抓好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加快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退出步伐,督促新中烟花鞭炮厂和圣杰烟花鞭炮厂及时退出生产领域,并协调做好退出企业善后处置工作,同时督促东片烟花鞭炮厂按规范要求建设了新库区,确保储存安全。加强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单位储存库建设,要求等地加快老库改造步伐或新库选址建设步伐,建造符合经营需要的A级库或C级库,确保经营安全。2008年,烟花公司已建成了符合要求的新库区;兴利烟花公司新库区也已进入施工建设阶段。为配合“多城同创”工作,我们分别对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和零售经营工作进行专门部署,提出进一步加强安全监管和零售布点的指导意见。
6、大力加强安全培训等中介机构建设。按照“统一规划,稳步推进,规范管理”的原则,积极培育发展安全培训机构,以适应我市安全生产培训的需要。目前有三、四级资质培训机构7家,2008年新申报3家,估计在2009年能审核通过。培训机构基本按每县市区一家布局。同时,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严格按照资质要求选配教师,为培训机构输送合格的师资人才,初步建立了一支专业齐全、结构合理的教师队伍。督促各培训机构增加资金投入,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和教学条件改善的力度,为学员培训提供良好的条件。
7、努力探索基层责任书的规范化工作。基层安全生产工作形式多样,行业门类繁多,一份同一格式的安全生产责任书根本不能满足各行各业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的需要,各行业责任书应当体现各行业的特点,切合实际。为此,2008年,我们抽调人力物力,花费近半年时间,制订出台了包括《村(居、社区)安全生产综合目标管理责任书》、《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等11个责任书示范文本,并以文件的形式下发到各县(市、区)和**经济开发区,要求各地认真按照文本式样,并结合实际认真细化,制定符合实际需要的安全生产责任书,以进一步完善基层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8、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文书。针对执法文书使用中存在的问题,我们进行了认真修改,并召开各县(市、区)安监大队长会议征求修改意见,吸收各地在实际应用执法文书过程中形成的宝贵经验,进一步完善执法文书的相关内容,着重增加了对安监人员的保护性规定。另外,为了使行政执法人员更好地履行工作职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正确使用执法文书,市安监局还组织编写了《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常用文书制作参考示例》,供全市安全监察执法人员执法时参考。对文书的适用范围、格式内容、填写要求和注意事项作了具体介绍,并附有文书格式的填写示例,对执法文书制作具有较强的示范作用,为全市安全生产监察执法人员在执法办案中提供了直观、具体、可操作的业务指导。
9、认真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专项检查工作。一是开展行政执法专项监督检查。2008年6月份,省安监局部署开展了贯彻落实《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工作情况的专项检查,8月份,省法制办和省安监局又部署开展了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两次专项检查工作我市均专门研究,下发文件认真部署,并在8月上旬联合市法制办对9个县市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进行了全面检查。9月中旬,专门召开专题汇报会接受了省里的专项检查,并对省检查组和市法制办提出的整改意见进行了细致研究,认真落实。二是开展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件案卷评查工作。2008年,为提高办案质量,认真分析解决案件办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我们在年中和年末分别开展了案卷质量评查工作,制作了《案卷评查标准》和《打分表》,对各县(市、区)办理的案件进行了抽检,并对评查结果按照得分高低进行了排名和评比,评查结果列入年底执法考核工作的内容。同时,将在评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给各县(市、区)安监局,认真安排整改工作。
三、2007-2008年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情况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案例》颁布实施后,我市一边不断加强对该法规的宣传力度,一边大力开展事故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2007年下半年至2008年底,全市共查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135起,作出罚款处罚1998.3908万元,对5人追究了刑事责任,对4人进行了党政纪责任追究,属乡科级领导1人,其他3人。其中,市安监局牵头组织调查生产安全事故22起,占事故案件查处总数的16.3%。作出处罚决定书40多份,作出罚款行政处罚476.2万元,追究刑事责任4人,党政纪责任追究3人,其中乡科级领导1人。所有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均得到各级政府的授权或委托,依法成立,事故调查报告也均经过政府的批复,事故调查处理结果全部向社会公布,并依照法定程序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做到了公平、公开、公正。
四、存在的问题
一是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水平尚需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经过几年的努力,虽已有大幅度的提升,但与公安、工商等执法大户相比,执法能力尚有不少差距,执法行为规范化程度低,执法案卷质量不高,定案证据证明力不强等现象在一定范围内存在,需进一步提高。
二是安全生产执法环境需要进一步改善。虽然从市安监局本级办理的处罚案件的执行情况看,没有受到较大阻力,但从全市来看,安全生产执法难是一个大问题,需要加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意识的宣传力度,需进一步明确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意识,才能有效地贯彻落实好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相关法律、法规。
三是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力量尚需要进一步加强。目前,从我市情况看,安全生产执法力量不足,人少事多现象非常突出,大多数县市区监察大队实际办案人员只有2至4人,全面开展安监中队执法权委托并能办理案件的也只有局,很多安监中队人员混岗作业,不能将工作精力集中到安全生产管理上来。办案过程中也缺少相应的执法审核力度。目前,全市仅有市安监局设有法制科,其他县、市、区包括市安监局均没有专门的法制处室,甚至有些地方的法制员还不专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力量与当前的执法形势相比尚有一些差距。
五、下阶段工作打算
(一)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加强党风廉政教育。行政执法工作依赖于国家公权力来实施,每个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手中或多或少有些权力,这些权力行使的好坏,从小处讲直接影响安监队伍形象,从大处讲则可能影响当地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因此,有必要在安监队伍中大力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和党风廉政教育,使安监工作人员能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党的纪律、政策,努力培养起作风过硬,一身正气的安全生产监管队伍。
(二)认真开展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疏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数量繁杂,缺乏系统性等特点明显,有些法律、法规之间还存在“打架”现象,如何合法、正确适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对于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案件,正确量罚,显得十分重要。为此,要积极开展对安全生产法规法律的疏理,对不适应安全生产形势发展需要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予以清理,对需要修改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正,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得到有效落实。
(三)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作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的重要工具,只有全面掌握,充分领会,才能真正发挥作用。要充分利用每周学习例会、领导干部法律学习课、法律培训班、案例讲座等,让全体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充分掌握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和相关方针政策。特别要重点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案例》等常用法律法规,提高办案水平。
(四)继续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岗位大练兵活动。学习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仅仅是认识了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工具,而要有效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关键还是要掌握使用这些执法工具的本领。要深化“岗位大练兵”活动的内容,务必使安全生产监管人员通过练兵活动做到“三懂五会”,即懂法律政策,懂执法程序,懂基本业务,会检查、会调查、会用法、会执行、会群众工作。
(五)扎实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要多措并举,创造性地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努力宣传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违法责任追究办法》等法规和规章制度,进一步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通过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努力提升安全生产社会意识,积极改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环境。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案例分析-赵明 第6篇
某市环科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危险化学品违法案 案件基本情况:
2010年1月25日,区安监局监察大队对环科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危险化学品[液碱(氢氧化钠)10吨和15吨柴油]。其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
处理结果: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对该企业实施停产停业整顿并处罚款人民币三千元的行政处罚,该企业已将储罐拆除,并在规定时间内缴纳罚款。
该案件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1、实施处罚的主体错误。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与法律、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区别: (1)所行使的行政权力来源不同。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的权力来源于行政机关的委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权力来源于法律、法规的明文授权规定。
(2)行使行政权的方式不同。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基于委托取得的行政权不能独立行使,必须以委托机关的名义行使;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可以自己名义行使行政权。
(3)法律地位和行为的后果不同。由于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只能以委托机关名义行使行政权,因此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不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不是行政主体;行政诉讼和行
政复议中,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不具有被告或复议被申请人资格,其行为后果由委托的行政机关承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可以自己名义行使行政权,属于行政主体;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中,可直接当被告或复议被申请人。
2、擅自由5万减到了3000元,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超出法定幅度范围。
3、柴油不属于危险化学品。
4、文书使用不当。
5、送达回执中无收件人签名,送达无效。
6、文书填写不规范。
7、取证不充分。
8、缺少执法文书。
9、现场检查记录中检查场所填写不规范。
10、认定违法事实和作出行政处罚所引用的法律依据未准确到条、款、项。
11、卷内目录缺少文件编号。
12、未正确编写页码。
13、罚款收据复制件未经确认。
案例二
某市中宏工贸有限公司逾期未按要求整改案 案件基本情况:
2010年5月20日某区安监局执法人员对中宏工贸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
1、两名电工未按国家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在岗作业。
2、配电室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等5项问题。执法人员依法下达了《责令改正指令书》,要求在6月11日前整改完毕。6月13日复查,5项问题整改了3项,有2项逾期未整改。区安监局于6月23日立案,并在同一天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依据《安全生产法》八十二条第(四)项,拟对该企业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罚2万元的行政处罚。八十三条第(五)项,拟对该企业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罚2万元的行政处罚,两项合并,拟对企业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罚4万元的行政处罚。
该企业于6月28日提出减轻行政处罚申请(6月26、27日是星期六和星期日),6月28日报《案件处理呈批表》,将行政处罚改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罚5000元,6月28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罚5000元的行政处罚.6月28日企业交罚款,6月29日结案。
存在的主要问题:
1、处罚程序不对。
2、告知处罚数额超出上限。
3、违法事实叙述不准。
4、从轻处罚的理由不正确。
5、证据不足。
6、案由不正确。
7、程序违法。
8、时间不一致。
9、文书书写不规范。
10、缺少捺印。
11、现场检查记录中未记载对发现问题的处理情况,空白处未作“以下空白”技术处理。
12、整改复查意见书中未写明是否同意企业复工生产意见。
1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注明“经核对与原件无异”的字样和原始凭证存放的单位。
14、责令改正指令中未明确对无证上岗的特种作业人员应立即离开特种作业岗位,未取证前不得再上岗作业。
15、《处罚告知书》、《听证告知书》中罚款数额应为大写。
16、《案卷首页》不符合规范。
17、字迹潦草,不严谨,某些描述无法辨认清楚。
18、《立案审批表》中案件来源应为“执法检查”,不应写“依法监察”,承办人姓名应手写。
19、案件保存期限应为“永久”,“长期”不符合规范要求。20、卷内目录缺少文件名称编号。
21、罚款收据复制件未经确认。
22、《处罚决定书》中未注明罚款缴纳银行账号。
23、《案件处理呈批表》中引用法律条款与《处罚告知书》、《听证告知书》及《处罚决定书》中不一致。《处罚告知书》、《听证告知书》及《处罚决定书》中依据的是《安全生产法》,《案件处理呈批表》中则变成了《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24、卷宗内有金属物。应线订。
25、未正确编写页码(正页在右上角、反页在左上角)。
26、结案审批表中未写明对停产停业整顿处罚处理结果的处理意见。
案件三
某市三林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未对储存装臵(四氯化钛罐区)进行定期安全评价案 案件基本情况:
2010年5月20日10时至12时,某市高新区安监局对三林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未对储存装臵(四氯化钛罐区)进行定期安全评价的违法行为。下达了《责令改正指令书》,并于当天立案。
于5月22日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拟对该企业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减免处罚申请,高新区安监局于5月26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5月22、23日是星期六和星期日),对该企业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该企业于7月6日上交罚款,当日结案。
存在的主要问题 :
1、主要证据不足。
2、时间不符。
3、《案件处理呈批表》使用错误。
4、使用法律条款错误。
5、办案时间超过30日。
6、程序违法。
7、缺少案件首页。
8、文书书写不规范。
9、复查时间提前。
10、当事人逾期交罚款。
11《结案审批表》中未记载对违法行为整改完毕的情况。
12、《现场检查记录》中未记载对发现问题的处理情况,空白处未作“以下空白”技术处理。
13、《立案审批表》中案件基本情况栏未填写该行为违反的法律条款,描述不规范。14《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缺少证据记载。
15、证据材料不足。缺少企业法人身份证明、企业营业执照、被询问人身份证等证据复制件。
16、案卷未编写页码(正页在右上角、反页在左上角)。
17、《处罚告知书》、《处罚决定书中》罚款数额应为大写。
18、《处罚决定书》中未指明罚款缴纳银行和账号。
19、罚款收据复制件未经确认。20、卷宗内有金属物。
案件四
某市船厂医用氧气分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案 案件基本情况:
2010年3月11日9时45分至11时15分某市安监局到船厂医用氧气分厂执法检查。
发现该厂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于2010年1月14日到期,未办理延期手续,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仍然对外从事医用氧气经营活动,执法人员要求该厂立即停止对外从事医用氧气经营活动。市安监局下达《强制措施决定书》,并于当天立案。
于3月12日分别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告知该企业违反了《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七条,依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七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总局15号令)第五十五条,拟对该企业作出责令停止经营并处罚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
3月12日,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希望减轻处罚。3月18日市安监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企业作出了单处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企业当天上交罚款。市安监局3月22日复查,该企业已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允许从事经营活动。3月24日结案。
存在的主要问题:
1、引用法律不当。
2、使用文书不当。
3、证据不足。
4、程序不对。
5、无《询问通知书》。
6、《询问笔录》只有一名执法人员签字,证据无效。
7、无《集体讨论记录》。
8、文书送达方式有错。
9、文书填写不规范。
10、《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未指定缴款银行和账号。 11《现场检查记录》、《当事人陈述申辩笔录》及《整改复查意见书》中当事人签名未作捺印技术处理。
12、整改复查时未制作《现场检查记录》。13、3份复制件未注明原始凭证存放的单位。
14、案卷装订不规范,首页中案由描写过于简单。
15、卷内目录缺少文件编号。
案件五
某市凯瑞化工有限公司未经审批擅自建设案 案件基本情况:
2010年5月8日某县安监局对凯瑞化工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未经审批,擅自建设年产1000吨邻甲氧基对位酯。县安监局下达了《强制措施决定书》,责令该企业立即停非法建设,并于当天立案。6月2日,分别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告知企业未经审查批准,擅自开工建设工业生产建设项目,违反了《山东省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管办法》第五条规定,依据《山东省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管办法》第三十二条,拟对该企业作出立即停止建设,并处以人民币3万元的行政处罚。6月5日,县安监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6月19日,该企业如数缴纳罚款,当天,经复查,该企业已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办理了1000吨邻甲氧基对位酯建设项目的法定手续,同意建设,并于当天结案。
存在的主要问题:
1、法律使用不当。
2、处罚数额不当。
3、程序违法。4、证据不足。
5、执法人员无执法证件。
6、法律救济时间不足。7,文书使用不当。
8、文书填写不规范。
9、案卷保存期限应为“永久”,“长期”不符合规范要求(国家档案总局8号令)。
10、罚款收据复制件未经确认。
11、装订混乱,案件处理呈批表应在集体讨论记录前。
案件六
某市万茂商贸有限公司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储存危险化学品案 案件基本情况:
2010年3月23日,某区安监局执法大队对万茂商贸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其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姬家村租赁仓库储存硫磺粉、三四氯乙烯、苯酚、苯胺、磷酸等危险化学品。
涉嫌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臵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的规定,区大队当场下达了《强制措施决定书》,查封了危险化学品仓库。大队于3月24日建议立案,同日批准。
区安监局于3月25日分别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拟对该企业作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人民币2万元。大队于3月26日填写《案件处理呈批表》,区安监局领导同日审批同意。
区安监局3月29日进行了领导集体讨论,于3月30日对该企业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给予该企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解除查封将违法储存的危险化学品储存到合法仓库,并处罚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明了缴款银行和账号。
该企业于4月2日将2万元罚款交到区安监局,区安监局对该企业开出《山东省当场处罚罚没款非定额收据》。4月3日大队对该企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区安监局于4月5日结案。
存在的主要问题:
1、执法检查时间前后不符。
2、违反法律规定收缴罚款。
3、送达程序违法。
4、执法程序违法。
5、证据不足。
6、引用法律条款不具体。
7、文书填写不规范。
8、证据材料未经注明确认。
9、未正确编写页码(正页在右上角、反页在左上角)。
10、案卷首页中案由描述过于简单。
11、复查时现场检查记录中企业负责人未作捺印技术处理。
12、罚款收据复制件未经确认。
案件七:(执法人员渎职案)
监管机关不认真履行职责、未及时发现煤矿违规作业,最终导致煤矿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常开云、邓兴平、甘红红
重庆市南川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是两块牌子、一套班子,该局的执法大队分为两个片区执法站。被告人常开云是南川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南川区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副队长、城区片执法站站长,被告人邓兴平、甘红红是城区片执法站安全监察执法人员,三被告人负有对南川城区片所辖煤矿包括高桥煤矿的安全监管职责。重庆市南川区高桥煤矿属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多次发生事故,被重庆市南川区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责令停产整顿。
2007年5月南川区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同意高桥煤矿整改。2007年9月该矿将批复整改内容完工后,未经主管部门批准和复产验收,于2007年9月底开始擅自超出整改范围违规组织井下掘进施工。2007年10月16日、2007年11月19日、2007年11月28日被告人常开云、甘红红在对高桥煤矿的检查过程中,未对相关安全情况进行认真检查,对应当发现的疑点等未能及时发现,对正在进行的违规井下作业未能及时发现;
三被告人从2007年8月6日后到2008年1月18日事故发生,对属于煤与瓦斯突出的高桥煤矿矿井,未按南川安监发(2007)第28号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内容进行防突督查,也没有对2007年8月6日下达的整改文书的落实情况进行下井检查。由于三被告人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高桥煤矿进行了3个多月违规井下作业未能被及时发现和制止,导致2008年1月18日高桥煤矿煤与瓦斯突出发生死亡13人的重大事故。
同时常开云曾利用对煤矿的安全检查和监管工作的职务之便,两次收受龙腾煤矿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蒲崇金人民币6500元。被告人甘红红在犯罪后,于2008年4月7日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常开云退清赃款6500元。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常开云的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受贿罪,被告人邓兴平、甘红红的行为已经构成玩忽职守罪。被告人常开云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甘红红在犯罪后,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被告人常开云对指控的受贿事实不持异议,被告人甘红红对指控事实不持异议。
裁判要点:
法院认为,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常开云、邓兴平、甘红红犯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常开云、邓兴平、甘红红作为重庆市南川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的安全监察执法人员,在安全监察执法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高桥煤矿的违规井下作业,致使重庆市南川区高桥煤矿发生死亡十三人的特大事故,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玩忽职守罪;被告人常开云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常开云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甘红红构成自首,可以减轻处罚。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常开云退清赃款,有悔罪表现,受贿罪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常开云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受贿罪,免于刑事处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邓兴平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甘红红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零六个月。
二、没收被告人常开云犯罪所得赃款人民币6500元。
争议焦点:
1、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常开云、邓兴平、甘红红犯罪的罪名能否成立?
2、被告人常开云、甘红红是否具备法定或者酌定量刑情节?
法理评析:
本案系检察机关诉至法院请求追究三被告人玩忽职守罪的刑事纠纷,法庭审理主要围绕着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三被告人犯罪的罪名能否成立、被告人常开云和甘红红是否具备法定或者酌定量刑情节的判断而展开,因此在分析该案件时也需要从这几个方面来梳理线索:
首先,对于“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常开云、邓兴平、甘红红犯罪的罪名能否成立”的判定,此处主要涉及定罪方面的内容。
所谓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要构成玩忽职守罪需要满足如下几个要件:首先,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其次,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的行为,并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了重大的损失;再次,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有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的人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最后,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过失,即行为人作为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理应恪尽职守,尽心尽力,履行公职中时刻保持必要的注意,但行为人却持一种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的心态,对自己玩忽职守的行为可能导致的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重大损失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同时满足上述四个要件的行为即构成玩忽职守罪。
在本案中,被告人常开云、邓兴平、甘红红作为重庆市南川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的安全监察执法人员,是本罪所规定的特殊主体,其在安全监察执法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高桥煤矿的违规井下作业,致使重庆市南川区高桥煤矿发生死亡十三人的特大事故,属于主观上疏忽大意的过失引导下实施的玩忽职守的行为,造成了特别严重的后果,由此可见,三被告人满足了玩忽职守罪的构成要件,其行为均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其次,对于“被告人常开云、甘红红是否具备法定或者酌定量刑情节”的判定,此处主要涉及量刑方面的内容。
所谓量刑是指根据刑法规定,在认定犯罪的基础上,对犯罪人是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以及判处多重刑罚的确定与裁量。而量刑情节是指人民法院在对犯罪分子量刑时据以处罚轻重或者免除处罚的主客观事实情况。
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量刑情节分为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其中,前者是指法律明文规定在量刑时必须予以考虑的情节。它既包括刑法总则规定的对各种犯罪共同适用的情节,也包括刑法分则对特定犯罪适用的情节;后者是指刑法没有明文规定,根据立法精神从审判实践经验中总结出来的,反映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程度,在量刑时酌情适用的情节,主要包括:犯罪动机、犯罪手段、犯罪的时间、地点等当时的环境和条件、犯罪侵害的对象、犯罪所造成的损害结果、犯罪人的个人情况和一贯表现以及犯罪人犯罪后的态度。
在本案中,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甘红红在犯罪后,于2008年4月7日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构成法律规定的自首中的一般自首,属于法定量刑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常开云退清赃款6500元,表明其有悔罪的意愿,罪后态度较好,因而可以由法院予以酌情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法律风险提示及防范: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一般来所,实践中职务犯罪都可以看的出来,但是容易和滥用职权罪想混淆,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法规定指责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行为。
简单的说,玩忽职守罪是不作为的职务犯罪,滥用职权是作为的职务犯罪。关于量刑的减轻问题。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在某些法定情况下减轻量刑。实践中常见到的是自首和立功。自首就是主动向公安检查机关交待自己的罪行的行为。表现为:主动投案,或主动联系(写信、打电话、亲人代为)投案,在公安机关没有抓获你之前放弃逃匿。在服刑期间自动交待公安机关没有掌握的犯罪事实。立功,就是在检查起诉服刑期间,主动配合交待其他人的犯罪事实。有自首或立功的情节的就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至于酌定量刑情节,就是诸如悔过等情节,法院有一定的自由裁量的权力。
《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的使用说明
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是指安监部门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事故隐患的,依法作出现场处理决定而使用的文书。使用范围:可以针对当场纠正、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施工)、责令立即停止使用、责令立即排除事故隐患、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等多种决定使用。
依据:现场处理措施是为预防、制止或者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法采取的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人员的财产和自由加以暂时性限制,使其保持一定状态的手段。作出现场处理决定,应当有法律法规规定,并在文书中列明所用的条款。与其它文书的区别:
一是与《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的区别。《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主要适用于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达到要求这两种情况。二是与《强制措施决定书》的区别。《强制措施决定书》主要适用于查封、扣押和临时查封有关场所等行政强制措施。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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