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
河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精选8篇)
河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 第1篇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
为了加强对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管理,防御与减轻地震灾害,制定了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下面是详细内容。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资质
第三章 地震安全性评价的范围和要求
第四章 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审定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章 罚则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管理,防御与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本条例的规定,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技术规范,确保地震安全性评价的质量。
第四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国家鼓励、扶持有关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科技研究,推广应用先进的科技成果,提高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科技水平。
第二章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资质
第六条 国家对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必须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方可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第七条 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具备下列条件,方可向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申请领取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
(一)有与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相适应的地震学、地震地质学、工程地震学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有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技术条件。
第八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自收到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对符合条件的,颁发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当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
禁止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超越其资质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禁止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
第十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的式样,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第三章 地震安全性评价的范围和要求
第十一条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一)国家重大建设工程;
(二)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水灾、火灾、爆炸、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大量泄露或者其他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包括水库大坝、堤防和贮油、贮气、贮存易燃易爆、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的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三)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放射性污染的核电站和核设施建设工程;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认为对本行政区域有重大价值或者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建设工程。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与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对建设工程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后,应当编制该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
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程概况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技术要求;
(二)地震活动环境评价;
(三)地震地质构造评价;
(四)设防烈度或者设计地震动参数;
(五)地震地质灾害评价;
(六)其他有关技术资料。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报送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审定。
第四章 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审定
第十六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下列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审定:
(一)国家重大建设工程;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
(三)核电站和核设施建设工程。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除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审定。
第十七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自收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定,确定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
第十八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在确定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后,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建设单位,并告知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将其确定的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报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项目审批的部门,应当将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内容。对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未包含抗震设防要求的项目,不予批准。
第二十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铁路、交通、民用航空、水利和其他有关专业主管部门制定的抗震设计规范,应当明确规定按照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计的方法和措施。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
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会同有关专业主管部门,加强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或者机构吊销资质证书:
(一)超越其资质许可的范围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二)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三)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颁发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和审定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对部门或者机构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1月1日起施行。
河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 第2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3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震安全性评价,是指根据对建设工程场地和场地周围的地震活动与地震地质环境的分析,按照工程设防风险水准,给出与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相应的地震烈度或者地震动参数,以及场地的地震地质灾害预测结果。
本办法所称抗震设防要求,是指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破坏的准则和在一定风险水准下抗震设计采用的地震烈度或者地震动参数。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地震安全性评价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项目审批的部门应当将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内容。对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未包含抗震设防要求的项目,不予批准。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及其相关资料,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查询提供便利。
第七条 建设工程应当按照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其抗震设防要求必须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
纳入政府建设工程管理程序的其他一般工业与民用建设工程,其抗震设防要求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确定。
第八条 下列建设工程(具体项目见附件)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一)交通工程;(二)能源工程;(三)通讯工程;(四)公共设施工程;(五)特殊工程;(六)其他重要工程。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
第十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工程建设概算。
第十一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应当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不得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
第十二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对建设工程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后,应当编制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建设单位应当将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报送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定。
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定,确定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地震工作主管部门。
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审定未通过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必须重新评价,并承担所需费用。未经审定或者审定未通过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不得使用。
第十三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的规定组织实施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保证评价工作的质量;
(二)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采用的资料和有关数据应当真实、准确、全面;
(三)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标准收取评价费用,不得扩大收费范围或者提高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进行检查,对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应当向建设单位提出整改或者停工的建议。
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有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参与验收。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民房建设工作的指导和城乡结合部村(居)民建房的管理,引导村(居)民建设具有抗震性能的房屋。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实施农村民居地震安全、易地扶贫搬迁、移民搬迁等工程时,应当保证工程及相关村民房屋建设达到抗震设防要求和标准。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关法律、法规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办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二)在办理行政许可或者实施监督检查时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的;
(三)发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严重失实或者地震安全性评价中有违法行为,不及时依法查处的。
国家工作人员在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 件
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
交通工程
1.高速铁路、高速公路、城市轻轨、地下铁路和中长以上隧
道,高架桥、立交桥,公路与铁路干线的大桥、特大桥;
2.二级以上汽车客运站,铁路干线的车站、铁路枢纽的主要
建筑,机场航空站楼、航管楼、机库。能源工程 1.蓄水量1亿立方米以上的水库大坝和位于城市市区内或者上游的Ⅰ级挡水坝;2.抽水蓄能发电,风力发电,单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或者规划容量80万千瓦以上的火电项目和装机容量20万千瓦以上的水电项目;3.省、省辖市的电力调度中心,330千伏以上的变电所和220千伏枢纽变电所的主控通信楼、配电装置楼、就地继电器室。
通讯工程
1.功率200千瓦以上的广播发射台、电视台(包括电视差转台、电视播控中心、电视发射塔等);2.省辖市以上长途电信枢纽、邮政枢纽工程及其相关设施。公共设施工程 1.供水、供热、供电、供气、贮油项目的干线和主要设施,长线输油、输气管道及输送设施工程;2.大中型粮油加工厂、冷库和15万吨以上粮库;3.县级或者二级甲等以上医院门诊楼、住院楼、医技楼,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主要建筑和防疫、检疫设施工程。特殊工程 1.核电站、核反应堆、核供热装置、重要军事设施以及易燃、易爆物质生产车间和仓库等工程;2.研制、生产、存放剧毒物品、放射性物质和天然、人工细菌与病毒的设施工程。
其他重要工程:
1.各类学校及幼儿园的教学用房、学生公寓楼,县以上人民政府及所属各类救灾应急(含公安、消防等)和指挥机构办公用房;2.人员集中的大型影剧院、体育场馆(中心)、展览馆、大型商场和宾馆等场所,存放国家一、二级文物的博物馆等公共建筑;3.高层建筑(坚硬、中硬场地,高度80 米以上;中软、软弱场地,高度60米以上);4.各类大型企业的生产用房和主要设施,占地范围较大、跨不同工程地质条件区域的新建大型工矿企业、开发区和移民安置区;5.位于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分界线两侧各8公里区域或者第四纪活动断层附近的新建、扩建、改建工
程,位于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地震研究程度及资料详细程度较差地区的重要建设工程。
主题词:法制 地震 管理 办法
分送: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省委各部门,省军区,驻豫部队,部属有关单位。
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院。
试论地震安全性评价方法及其应用 第3篇
1 地震造成危害的成因
1.1 地域的土质状况
地震发生时给人们造成的经济损失以及人员的伤亡, 往往都是由建筑物毁坏等原因引起的。地震发生时对建筑物造成破坏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 不过关键还是在于人们在工程建设时没能对该地区的土质进行详细的考察。
地震是地球板块运动的一种自然现象, 地壳运动时产生震波, 引起地球表层发生振动, 在人群密集区往往会带来很大的危害。所以人们在工程建设时应该对所在地域的土质状况有系统、全面的了解, 尽量避免选择在地质活跃的区域。
1.2 地域的不利地形
地形对地震发生时给人们带来的危害也有很大的影响。工程建筑处于不利的地形, 当地震来临时, 容易引起大面积的滑坡, 对建筑物造成极大的危害。建筑物依山就势, 工程建设时建筑物的地基采用半挖半填的方式造成土质状况在同一个地基上有较大的差别。当发生泥石流或山体滑坡时, 建筑物很容易毁坏, 继而造成人员伤亡。
1.3 地域选择不当
根据地质的形成原因, 地震可以分为多种形式。构造地震, 与所在底层的地质状况有关, 大多数地震都属于这种类型, 破坏性特别大, 是重点预测对象;火山地震, 与火山喷发有着很大的关联, 一般震级不是很大;陷落地震与地层下陷有关, 像矿坑附近的地形以及喀斯特地形, 这种情况引起的地震破坏力很小;诱发地震与地壳的一些外界因素有关, 像陨石坠落以及大型水库等。所以, 选择工程场地的地域时要尽量不要在破坏性大的地区附近。
2 地震安全性评价方法
在对建筑场地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时, 要综合的考虑地震所在的震源、地震传播的路径以及建筑场地的条件, 根据可能的地震情形进行评价, 为建筑工程的抗震设计提供可靠的依据。在对一个地区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时, 要分析该区域的地质构造状况, 着重分析所在区域的板块构造以及断层情况, 还要研究历史上有没有大的地震发生。根据掌握的地质构造数据信息, 测定该区域的地震动参数。找出震源区以后, 再确定震源区的地震动参数。根据数据以及以往的信息资料, 划分出潜在的震源区, 根据地质构造以及数据计算出区域的地震发生时的烈度衰减规律以及地震发生时危险性的概率系数。利用地震发生时基岩加速度峰值的衰减规律和危险性的概率系统进行分析计算, 可以获得建筑工程区域基岩水平加速度的危险性数据指标。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时要建立地震反应的分析模型, 模型中各土层要保持水平展布, 利用一维等效线性的方法, 计算土层地震的反应, 确定地震动参数。另外, 周围的环境以及有关地震地质背景也要综合地考虑, 进行科学的评价。潜在震源的数据、地层衰减规律的数据以及基岩反映谱参数, 结合建筑工程施工的动土数据资料, 就可以进行科学的建筑工程抗震设计。
3 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应用
3.1 提供工程抗震设计的依据
根据地震动参数划定分界线, 建筑工程处于分界线两侧四公里以内需要重新复核地震动参数, 边远地区由于以往对地震的研究不足, 掌握的资料也不详细, 也要复核建筑工程的地震动参数。分析地震发生时危险性概率, 把地震的发生当成是随机的过程, 利用概率分析这种方式获得建筑所在区域的地震动参数, 解决动参数数据不准确的情形。只有掌握了争取的地震动参数, 建设工程设计时才会有一个参考标准。
3.2 提供科学的地震动参数
地震安全性评价可以起到防御性的减灾效果, 尤其是在规模大的建筑工程。通过分析地震的危险性发生的概率, 勘察建筑工程场地的地质状况, 测定建筑场地的土动力性能以及地震反应模型等, 可以对整个建筑工程的设计和施工进行科学的规划, 为建筑工程的投资成本以及安全性提供一个可靠的依据, 并实现防御减灾的效果。
建筑工程施工时, 把建筑物的设防标准提高, 建筑物固然坚固可靠, 可以抵御破坏性大的地震, 但是根据一个地区的实际情况, 假如只需要6度是设防标准, 工程设计时以7度的设防标准来施工, 会增加很多的建筑成本, 这种不必要的投资, 往往会造成资源的浪费。建筑工程施工时, 没有对所在区域进行客观的地震安全性评价, 通过主观的臆断进行设计, 或者降低了建筑设防的标准, 这都会给建筑留下了许多的安全隐患, 甚至在地震发生时受到严重的破坏, 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综合考虑, 以上的做法都是不可取的, 在建筑工程施工前, 要对该地区的地震安全性进行客观的评价, 在获得科学的地震动参数后进行建筑的抗震设计, 既可以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 又降低了建筑投资的成本。
3.3 科学的工程设防要求
地质灾害是诱发地震发生引起灾害的原因之一, 像海啸引起的地震, 由于断层发生的地震, 砂土液化引发的地震以及淤泥软化诱发的地震等。每个地区都有着不同的地质条件以及地貌环境, 即使是同一次地震, 往往也会有各种类型的灾害发生, 对人们的生命、财产以及建筑工程的安全都会有很大的威胁。所以建筑施工前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根据获得的信息, 对建筑物进行标准的防御性设计。
实践证明, 建筑工程施工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可以有效减轻地震发生时给人们造成的损失, 为人们的生产、生活提供了很好的安全保障。在减少人员伤亡以及经济损失的同时, 解决了人们的后顾之忧, 有效地促进了地方经济的稳定与发展。
4 总结
地震是一种破坏性极强的自然灾害, 地震发生时往往波及范围广, 破坏性特别大, 对人们的生命以及财产安全构成了很大的威胁。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 地震监测技术得到了很大的提升, 同时人们又采取了许多抗震防灾的措施, 减少地震发生时的损失。地震安全性评价在人们的抗震防灾中发挥了重要了作用, 最大限度地减少了人们在地震中的损失, 我们相信随着社会的发展, 人们抗震防灾的措施会越来越完善。
摘要:现阶段, 科学技术水平还不能对地震进行很精准的预测, 即使有时候对地震做出了较为准确的预测, 地震对建筑物以及工程设施造成的损害往往也无法避免。所以, 建筑工程施工前做好地震安全性评价逐渐得到人们的重视, 以期减少地震来临时造成的损失。本文主要对地震安全性评价方法以及应用进行简要的论述, 希望希望相关部门通过科学的规划, 减少地震发生时的损失。
关键词:地震,安全性评价,应用
参考文献
[1]李小军.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及相关技术问题[J].震灾防御技术, 2009 (01) [1]李小军.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及相关技术问题[J].震灾防御技术, 2009 (01)
学校安全管理中的地震安全教育 第4篇
我国是一个多地震灾害的国家,而学校是人员密集的场所,是青少年集中学习和生活的地方,最容易受到地震灾害的影响。血的事实和教训告诉我们,地震灾害始终是对我们落实以人为本可持续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个不容忽视的威胁,地震安全教育是我们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和整个社会的重大责任。
有科学的意识才能有科学的行为。学校教育是青少年防灾意识教育最重要的手段,学校是青少年接受防灾意识教育最主要的场所,随着我国《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的颁布和实施,中小学生的安全和减灾意识教育日益成为素质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学校安全管理中,应进一步充实和完善基础教育阶段的安全教育,不断提高学校教育质量,使中小学生掌握必要和基本的安全知识和防止在灾害事件中受到伤害的技能,体验减灾活动的过程与方法,培养良好的科学精神和减灾意识。本文试图从防震减灾工作的角度出发,提出一些见解,供教育工作者参考。
一、加强校内环境安全的建设
首先,各级领导应该有较强的安全和减灾意识,要非常重视学校建筑和设施的安全性,加强学校内部环境安全的建设。加强校内环境安全的建设分为硬件建设和软件建设两部分,二者是互相促进,互为依托的。硬件建设包括消除隐患,对校园内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这种排查又可分为结构性安全和非结构性安全检查两大部分。结构性安全主要是在专业人员的协助或指导下对学校建筑的抗震性能进行仔细排查,彻底查出隐患,对安全隐患进行必要的拆除、治理或结构性加固;非结构物的安全主要指对家具一类的的固牢,如教室的闭路电视是否安置牢固,学校建筑物的空调室外机或广告牌等悬挂物是否在受到一般性外力时对师生构成安全威胁,是否需要加固或拆除;学生宿舍如存衣柜、电视之类是否需要固定锚紧,以免地震时倾翻伤人;紧急情况下的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另外,学校是否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准备一些灾害应急食物、饮水和其他物资的储备。通过诸如此类在学校的实际减灾行为,使师生们耳濡目染,在潜意识中提高防灾减灾意识,安全环境建设工作本身就是一种对师生暗示性的宣传和教育。软件建设包括积极推动和开展防震减灾教育示范学校活动,并制订有关防灾减灾教育示范学校管理办法和评价办法,定期对学校的安全和减灾教育进行督评,逐步建立相应的安全和减灾教育的督导机制;发挥防震减灾教育示范校的骨干、示范作用;制订学校、年级、班级等不同级别的应急预案,并经常根据情况和环境的变化进行修订,结合地震安全课的内容进行演练。倡导在建设学校校园文化中把减灾文化作为基础之一。
其次,加强地方教材相关内容的建设,推进安全和减灾知识与实践课程的开发和教学工作。地方课程是由各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规划和开发,在本地区范围内统一设置的课程。它应充分利用当地的各种课程资源,反映当地社会、文化、经济发展的需求,突出本地特点。校本课程是在保证国家课程和地方课程的前提下,结合本校实际,从本校学生的兴趣和发展需要出发开发的课程。我国是多地震国家,但地震灾害的分布并不均匀,因此,各地应根据各自的地震活动背景和地质构造环境,有针对性地编制各自的地方教材。特别是在地震灾害频发地区或地震重点监视区的学校,一定要在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中适当增加防震减灾知识内容。学校的防灾和安全教育还应分层次,不同的年级讲授不同的内容,层层递进,形成防灾和安全教育体系。同时,根据教材内容,结合应急预案进行适时和必要的演练,“纸上得来终觉浅”,只有通过演练,才能使学生们把课本知识真正转化为实际行动,掌握避震逃生和自救互救的技能。
在这方面,日本地震教育可供借鉴。1995年1月17日,日本兵库县大阪—神户地区发生了强烈地震。这次地震震级为7.2级,造成人员死亡5466人,3万多人受伤,几十万人无家可归,受害人数达140多万人,被毁房屋超过10万栋,生命线工程和大量公共设施被严重破坏,造成经济损失达1000亿美元。日本的兵库县是阪神大地震所在地,所以阪神大地震也叫兵库县南部地震。地震后,兵库县学校大力加强了防震减灾的教育,因此,兵库县的防灾教育与相关活动是日本防震减灾教育的典型代表。兵库县每个学校都指定一名教师专门负责学校的防灾教育。该教师的职责是:编制学校的应急管理手册,协调组织学校的灾害风险管理和应急疏散演练,制订本校防灾教育的年度计划并组织本校教师的培训。学校积极参与社会上的有关应急演练,如应急食物供给、紧急救护等。学校的应急疏散演练分为几种:有课间休息的演练,有不事先通知学生的演练,有不事先通知教师的演练和在紧急情况下把学生送交家长的演练,后者要求必须有学生家长参与。学校地震安全教材的编制一般分为四级:小学低年级(1~3年级、6~9岁)、小学高年级(4~6年级、10~12岁)、初中(13~15岁)、高中(16~18岁)。各等级教材的内容由浅入深、由简单到复杂。如,小学低年级的教材就教孩子们遇到灾害时如何保护自己,而到了高中就涉及到了灾害的原理。以地震为例,讲到了地震造成沙土液化、地基失效的原理,在讲到防灾措施时,甚至详细地讲解了建筑物的抗震结构。
二、加强师资的培训
加大地震安全课任课教师的培训,尽量开拓任课教师的视野。我国许多学校地震安全课的任课教师基本是由其他学科的教师兼任,因此,相关的知识背景和储备可能不足,“给学生一杯水,自己要有一桶水”,要想把防震减灾课讲得生动,引起学生的兴趣,教师本身的素质、教师的知识底蕴和积累都起着决定性的作用。除了教师自己的努力之外,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都应尽量创造条件,加强培训,给教师提供丰富的参考资料和具体的教学建议,最好有课程实施手册。在有条件的地方,与专业部门合作,或在其指导下开发统一的教学课件。
三、将防震减灾知识渗透到其他课程的内容中
可以把安全和减灾教育渗透到学校教育的其他有关课程中,如,物理课讲到波时可介绍地震波知识,生物课上可适当介绍地震的生物前兆异常,地理课可介绍我国或本地的地震构造环境和地震灾害,生理卫生可讲自救互救和灾后防疫的知识,体育课上可传授运动中的自我防护等等,甚至英文课中都可选择一些防震减灾方面的材料作为课外读物。
四、开展丰富多彩的防灾安全实践活动
在开展校园科技节、科学小发明竞赛、科技小组等多种形式的科学实践活动中,在夏令营、冬令营、征文等课外活动中都可选择将地震安全和防震减灾作为重要活动内容之一,并请有关部门进行检测评估。充分利用班会、校会等,开展安全与减灾的讲座、演讲、讨论等多种形式的主题活动。注意为校图书馆或阅览室购置补充相关的图书光盘等资料,请校外专家或有关人士做专题讲座或演讲等。
地震灾害的社会性决定了防震减灾的公众性。人类的意识具有能动性,公众正确的减灾意识可以变成一种物质力量,可以增强人们战胜灾害的信心和能力。尤其在学校开展不同形式、不同特点的防震减灾教育,不断增强每一个青少年的防灾减灾意识,显得尤为重要。它不仅是学校安全管理的最重要的内容,也是对全社会和谐和安定的重要贡献。只有这样,才能提高全体社会公众与自然和谐共处的自觉性、与灾害作斗争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一旦发生灾害和其他紧急情况,就能够高效有序地采取应急措施,实现防震减灾的最终目标。
作者单位分别系北京市地震局,中国地震局
黑龙江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 第5篇
【颁布单位】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 19980716
【实施日期】 19980801
《黑龙江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业经1998年7月16日 省人民政府第十八次省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1998年 8月1日起施行。
【章名】 全文
第一条 为提高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抗震能力,有效地防御 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经济建设 顺利进行,加强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和抗震设防要求的管理,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以下简称安 评工作)和从事建设工程的单位及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安评工作和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基本建设 和技术改造管理程序。
第四条 各级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安评工作的监督 管理。
各级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按照 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共同做好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下列建设工程应当进行安评:
(一)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二)位于《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1990)》的烈度值Ⅵ度以上(含Ⅵ度)分界线两侧各八公里区域内的较大的新建工程及局部地质条件 复杂的建设工程;
(三)地震研究程度不够和地震资料详细程度较低区域内的建设工程。
第六条 本规定第五条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必须按照国家颁布的地 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跨不同工程地质条件区域的大中城市、大型厂矿企业和开发区,可根 据实际需要,进行地震小区划工作。
第七条 安评工作实行许可证制度。
具备安评工作资质条件的单位,均可向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资质审查合格后,报请中国地震局核发许可证。
第八条 安评工作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由建设单位 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安评单位承担。
第九条 承担安评工作的单位,在委托合同签订后应当经所在市(行 署)地震行政主管部门验证登记。
第十条 承担安评工作的单位,应当按照许可证级别规定的评价范围 开展安评工作。
省外安评单位在本省范围内承担安评工作,须持中国地震局核发的甲 级许可证,经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安评工作。
第十一条 承担安评工作的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地震安评工作规 范,并按照规范要求编制安评报告。
第十二条 省地震烈度评审委员会受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 责全省的安评报告的评审工作。
大城市、大型厂矿企业、开发区和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安评报告,经 省地震烈度评审委员会初审后,报国家地震烈度评定委员会评审;其他建 设项目的安评报告,由省地震烈度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十三条 省地震烈度评审委员会应当由长期从事并精通工程抗震的 监测、勘察、设计、科研、教学和管理的专家组成。办事机构设在省地震 局。
第十四条 省或者市(行署)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地震列度评审 委员会的评审结论,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抗震设防要求一经确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执 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第五条所规定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 当把安评报告、评审结论、抗震设防要求作为论证的必备内容。内容不全 的,计委、经贸委等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批准手续。
第十六条 从事安评工作的单位实行有偿服务。安评收费的计费内容 :
(一)实际工作消耗,按实际发生费用和有关规定计算收取;
(二)搜 集资料和研究费;
(三)管理费,按
(一)、(二)两项费用总额的20 %核收。
承担安评工作的单位,应当执行物价、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 项目及收费标准,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
第十七条 承担安评工作的单位,所作的安评报告经省地震烈度评审 委员会评审未获通过的,其经济损失由作出安评报告的单位自负,并承担 相应的评审费用。
第十八条 没有许可证或者超越许可证权限以及不遵循安评工作规范 从事安评工作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至1万元的罚款。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不进行安评的,或者不按照根据安评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县以上 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可建议有关部门对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 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 私舞弊,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妨碍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 行公务时,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 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山东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第6篇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176号
《山东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月4日省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 韩寓群
2005年1月21日
第一条 为加强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管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项目建设和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与地震安全性评价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下列建设项目(具体项目见附件),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一)重大建设项目;
(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项目;
(三)位于地震动参数区划分界线两侧各4公里区域内的建设项目;
(四)有重大价值或者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五条 下列地区必须进行地震小区划工作:
(一)编制城市规划的地区;
(二)位于复杂地质条件区域内的新建开发区、大型厂矿企业;
(三)地震研究程度和资料详细程度较差的地区。
第六 条本办法第四条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在完成地震小区划工作的城市或者地区,应当按照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在未开展地震小区划工作的城市或者地区,应当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第七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必须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并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或者规划选址阶段进行。
第八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承担,并签订书面合同。
第九条 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必须依法取得国家或者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并应当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不得超越其资质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不得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
第十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规范,确保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质量。评价工作完成后,应当编制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
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和地区概况;
(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技术要求;
(三)地震活动环境评价;
(四)地震地质构造评价;
(五)设防烈度或者设计地震动参数;
(六)地震地质灾害评价;
(七)其他有关技术资料。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将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报送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评审申报表;
(二)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合同原件;
(三)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单位的资质证书复印件;
(四)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
第十二条 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后,应当委托省地震安全性评审组织对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进行技术评审。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跨省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核电站和核设施建设项目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以及地震小区划报告,应当经省地震安全性评审组织初审,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家地震安全性评审组织评审;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由省地震安全性评审组织负责评审,并出具评审结论。
第十三条 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定工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并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和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审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和国家颁布的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监理。
第十五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所需费用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概算,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六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经评审未获通过的,评价单位应当重新进行评价,费用由评价单位承担;给建设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审批或者核准建设项目时,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中缺少抗震设防要求的,不予批准。
第十八条 各级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和抗震设防要求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各类建设项目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
(二)未按照审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其资质证书:
(一)未依法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擅自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
(二)超越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许可的范围,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三)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四)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第二十一条 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期限,审定抗震设防要求的;
(二)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山东省人民政府1997年10月8日公布的《山东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5号)同时废止。
附件:
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项目
一、交通项目
(一)公路与铁路干线的大型立交桥,单孔跨径大于100米或者多孔跨径总长度大于500米的桥梁;(二)铁路干线的重要车站、铁路枢纽的主要建筑项目;(三)高速公路、高速铁路、高架桥、城市快速路、城市轻轨、地下铁路和长度1000米以上的隧道项目;(四)国际国内机场中的航空站楼、航管楼、大型机库项目;(五)年吞吐量200万吨以上的港口项目或者1万吨以上的泊位,2万吨级以上的船坞项目。
二、水利和能源项目
(一)Ⅰ级水工建筑物和l亿立方米以上的大型水库的大坝;(二)装机容量100万千瓦以上的热电项目、20万千瓦以上的水电项目、单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的火电项目;(三)50万伏以上的枢纽变电站项目;(四)年产90万吨以上煤炭矿井的重要建筑及设施;(五)大型油气田的联合站、压缩机房、加压气站泵房等重要建筑,原油、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接收、存储设施,输油气管道及管道首末站、加压泵站。
三、通信项目
(一)设区的市以上的广播中心、电视中心的差转台、发射台、主机楼;(二)县级以上的长途电信枢纽、邮政枢纽、卫星通信地球站、程控电话终端局、本地网汇接局、应急通信用房等邮政通信项目。
四、生命线工程
(一)城市供水、供热、贮油、燃气项目的主要设施;(二)大型粮油加工厂和15万吨以上大型粮库;(三)300张床位以上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医技楼、重要医疗设备用房以及中心血站等;(四)城市污水处理和海水淡化项目。
五、特殊项目
(一)核电站、核反应堆、核供热装置;(二)重要军事设施;(三)易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易燃、易爆和剧毒物质的项目。
六、其他重要项目
(一)年产100万吨以上炼铁、炼钢、轧钢工业项目以及年产50万吨以上特殊钢工业项目、年产200万吨以上矿山项目和其他大型有色金属工业项目的重要建筑及设施;(二)大中型化工和石油化工生产企业的主要生产装置及其控制系统的建筑,生产中有剧毒、易燃、易爆物质的厂房及其控制系统的建筑;(三)年产100万吨以上水泥、100万箱以上玻璃等建材工业项目;(四)地震动峰值加速度0.10g以上区域或者国家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城市内的坚硬、中硬场地且高度超过80米,或者中软、软弱场地且高度超过60米的高层建筑;(五)省、设区的市各类救灾应急指挥设施和救灾物资储备库;(六)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七)大型影剧院、体育场馆、商业服务设施、8000平方米以上的教学楼和学生公寓楼以及存放国家一、二级珍贵文物的博物馆等公共建筑。
省地震局就《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答问
问:请解释一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含义?
答:地震安全性评价,是通过对工程建设场地及其周围的地震活动和地震地质环境的评价,按照工程设防的风险水准,给出与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相适应的设防烈度和设计地震动参数,以及地震地质灾害预测结果。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内容包括地震活动环境评价、地震地质构造评价、地震危险性分析、设计地震动参数确定、地震地质灾害评价以及地震小区划、地震动参数复核、地震活断层探测与危险性鉴定、震害预测等有关工作。
问:为什么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答:为了贯彻以预防为主的方针,减轻地震灾害,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在工程建设时,需要考虑工程场地可能遭遇的地震危险程度。国内外地震灾害表明地震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主要是由于建筑物和工程设施的破坏、倒塌以及次生灾害所引起的。因此,减轻地震灾害的关键在于保证各类建筑物具有相应的抗震能力。要保证建筑物的抗震能力就必须选择合适的工程建设场地,确定科学合理的抗震设防要求,把好设计和施工质量关。而地震安全性评价正是为选择合适的工程建设场地和科学合理地确定抗震设防要求服务的,它是保障建筑物、构筑物安全的首要环节和重要基础。
问:为什么要制订《办法》?答:《办法》的立法目的是加强对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管理,规范地震安全性评价及其监督管理活动,有效防御与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经济建设安全。我省具有发生破坏性地震的地质构造背景,存在着著名的郯庐大断裂和聊考、燕山-渤海、南黄海等一系列地震活动构造带。我省经济社会发展较快,人口密度大,防震减灾任务十分繁重。多年以来,省委、省政府在发展经济的同时,也非常重视防震减灾工作。1997年省政府发布《山东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后,为依法规范我省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对于科学选择工程建设场地、制定城市规划和确定抗震设防要求,提高重大建设工程和城市整体抗震能力,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我省先后完成了山东海阳核电、青岛地铁、黄河二桥等300多项重大建设工程的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和10多个城市和开发区的地震小区划工作,取得了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问:《办法》对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项目作了哪些规定?
答:考虑到各地自然地理环境、地震环境和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办法》对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项目作了明确规定:主要是重大建设项目、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项目、位于地震动参数区划分界线两侧各4公里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和有重大价值或者重大影响的其他建设项目。同时规定了必须进行地震小区划工作的地区。
重大建设工程,是指对社会有重大价值或者重大影响的工程。主要指地震发生后,一旦遭到破坏会造成社会重大影响和国民经济重大损失的建设工程。其中包括使用功能不能中断或需要尽快恢复生产的生命线建设工程,如医疗、广播、通讯、交通、供水、供电、供气等均属此类。
浙江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第7篇
省政府令第199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省人民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省长
二○○五年十月二十日(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的决定
浙江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浙江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二条第二款。
二、第三条修改为:“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市、区)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第五条修改为:“一般工业与民用新建或扩建工程按照国家标准《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规定的地震动参数进行抗震设防,无需进行专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
地震设防要求高于《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设防标准的建设工程或位于地震动参数值0.05g以上(含0.05g及其分界线外围8公里)地区的重要工程(具体项目见附录),其建设场地必须进行专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并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四、第七条修改为:“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按以下规定审定:
(一)国家重大建设工程、跨省(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核电站和核设施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报国家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并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二)前一项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报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并确定抗震设防要求。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在审定过程中应当组织省地震安全性评定委员会进行论证。”
五、第八条修改为:“工程建设项目必须明确抗震设防要求及其依据。按本办法规定需要进行专门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建设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方案设计必须包括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和据此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未包括此项内容的,有关主管部门对该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办理相关许可手续。”
六、第九条修改为:“对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实行资格审查制度。承担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根据国家《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和《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国家或者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后,方可按照核定的业务范围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
工作。”
七、第十条修改为:“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规范等国家标准。”
八、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第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由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对项目业主或者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
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有关主管部门违法办理相关许可手续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删去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
十二、对有关条文中的“抗震设防标准”改为“抗震设防要求”;“地震烈度”改为“地震动参数”。
十三、将附表改为附录,并对其中内容作了局部调整。
此外,对有关条文的顺序作相应的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浙江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1995年12月22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69号发布根据
2005年10月20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地震
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了防御和减轻地震对工程设施的破坏,加强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为工程建设提供科学合理的抗震设防要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震安全性评价,是指地震动参数复核、地震危险性分析、设计地震动参数(加速度、设计反应谱、地震动时程等)的确定、地震小区划、场址及周围场地地震地质稳定性评价、场地震害预测等工作。
第三条 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业主和项目设计单位必须执行抗震设防要求。
第五条 一般工业与民用新建或扩建工程按照国家标准《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规定的地震动参数进行抗震设防,无需进行专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
地震设防要求高于《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设防标准的建设工程或位于地震动参数值0.05g以上(含0.05g及其分界线外围8公里)地区的重要工程(具体项目见附录),其建设场地必须进行专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并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第六条 下列地区编制国土利用规划时,必须进行专门的地震区划工作:
(一)位于地震动参数分界线两侧各8公里区域;
(二)地震研究程度较差的地区;
(三)占地范围较大,跨越不同工程地质条件区域的大中城市和大型厂矿企业以及新建开发区。
第七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按以下规定审定:
(一)国家重大建设工程、跨省(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核电站和核设施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报国家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并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二)前一项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报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并确定抗震设防要求。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在审定过程中应当组织省地震安全性评价委员会进行论证。
第八条 工程建设项目必须明确抗震设防要求及其依据。按本办法规定需要进行专门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建设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方案设计必须包括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和据
此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未包括此项内容的,有关主管部门对该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办理相关许可手续。
第九条 对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实行资格审查制度。承担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根据国家《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和《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国家或者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后,方可按照核定的业务范围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第十条 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规范等国家标准。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由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对项目业主或者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有关主管部门违法办理相关许可手续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规定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录
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建设工程:
(一)公路与铁路干线的特大桥、长及特长隧道,公路铁路立交桥、城市高架公路;
(二)大中城市火车站与铁路枢纽的主体工程;
(三)高速公路的高架桥、II类以上机场、万吨级以上港口工程(码头、泊位等);
(四)规划容量≥1000MW的火电厂、装机容量超过200MW的水电厂;超过300KV的变电站和调度楼;海岛市、县装机容量超过200MW的发电厂;省、设区的市所属电力调度中心;
(五)大、中城市通讯枢纽的主体工程和重要建筑;
(六)大、中城市供水、供气、供热的主体工程;
(七)核电站、核反应堆、核供热装置、重要军事工程;
(八)大中型水库和蓄能水库大坝、坝高超过60M的高坝和位于大、中城市市区内或上游的I级挡水坝;
(九)重要贮油、贮气工程,易燃、易爆和剧毒物质大型生产车间与仓储设施工程以及地震时容易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其他建设工程;
(十)高层(高度≥80M)建筑工程;
(十一)省、设区的市所属医院、疾控中心、急救中心、中心血库;
(十二)省、设区的市所属广播电视设施的播控中心、发射塔等工程;
(十三)大型影剧院和体育馆等人员集中的公共建筑工程;
河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 第8篇
近年来, 我国城市和交通建设工程越来越多, 建筑结构越来越复杂, 建设场地条件也越来越不利, 尤其是随着《防震减灾法》的实施, 重大项目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作为抗震设计中的一个重要环节越来越重要。随着各地相关部门的重视, 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越来越普遍, 随之也暴露出了诸多问题。
地震安全性评价是一项技术含量非常高的科研工程, 很多单位在施工中按部就班的按程序完成项目, 没有针对不同的项目特点进行分析, 这样做往往不能达到工程要求, 以致给出不合理的结论, 对抗震设防不利。本文主要介绍作者多年来在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总结的经验, 从理论计算和实例方面进行讨论, 为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技术人员提供参考。
2 项目简介
项目位于河北省固安县永康路 (固雄线) 西侧, 规划迎宾路北侧。工程总用地面积约为24 000 m2, 场地内主要由12号、13号、19号和20号四栋住宅及12号与13号楼相连的商业建筑组成。最高楼为20号楼, 28层, 高度为82.35 m, 19号楼高81.65 m, 12号和13号楼高53.95 m, 商业楼高7.75 m;拟建建筑19号、20号使用剪力墙结构形式, 12号和13号楼采用框架剪力墙结构形式, 工程场地中心地理坐标东经116.288 5°, 北纬39.427 4°。
根据项目情况及相关法规, 本项目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1) 工作区域范围的确定。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第一步, 是根据项目位于的地震活动空间确定工作区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17741—2005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的要求, 项目的区域工作范围不应小于工程场地外延150 km, 近场区工作范围不应小于工程场地及其外延25 km。具体经纬度范围如下:
区域范围经纬度为:114.4°E~118.2°E;37.9°N~40.9°N;近场区范围经纬度为:115.9°E~116.7°E, 39.1°N~39.7°N。
在确定区域范围时, 一定要注意大的地震构造背景以及历史地震, 区域范围相应的可以延长。在此次工作中, 区域范围要考虑到唐山震群的影响, 近场要考虑三河—平谷地震。
2) 地震动参数:确定为甲方提供哪些地震动参数也是地震安评工作的重中之重。这个工作在施工之前一定要确定。本项目仅为普通住宅楼, 且楼高不到100 m, 建筑自振周期比较短, 所以仅提供水平向地震峰值加速度值和特征周期即可。在施工中按照相关规范, 可以不进行竖向地震动参数的工作。
另外, 根据当地法规的要求, 本项目仅提供50年超越概率63%, 10%和2%三个水准对应的地震动参数, 有些地区要求给出100年超越概率63%, 10%和2%三水准的地震动参数, 这个在施工前一定要认真确认。
3) 钻孔施工:作为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最重要的场地工作, 钻探工作是要非常认真谨慎, 并且要在施工前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很多施工单位按照教材要求, 直接打两个钻孔。这样做既不合理, 也不合法。
钻探工作是取得场地特征的唯一手段, 直接影响到地震动参数的数值。能够合理正确的得到场地参数, 对于抗震设防尤为重要。所以在做钻探之前应该广泛的收集当地场地的相关资料, 比如勘察、水文及附近的安评报告。最后根据场地第四纪覆盖特征和场地内建筑布局对钻孔位置进行确定。有些省局对钻孔的数量和位置有明确的规定, 需要按照当地规定进行施工。
除了钻孔位置的确定外, 钻孔深度及土样的采集也会非常重要。对场地地层进行详细的调研和了解, 不仅能加快施工速度、保证施工质量, 还能合理的确定土样采集位置。本项目第四纪厚度非常厚, 从勘察报告看钻探深度应该在100 m左右, 而且存在多层粉土层, 这些土层必须进行土样的采集工作。
本次工作的钻孔显示, 钻探范围内为第四纪地层, 地层复杂多样, 含杂填土、粉质粘土、细砂、中砂及粉砂, 波速变化也非常大, 从地表杂填土的135 m/s, 100 m深度处波速为517 m/s。本次工作钻探深度达到100 m, 剪切波速在94 m才达到500 m/s, 达到规范要求。如果不提前确定钻探深度, 钻孔深度不达到94 m, 那么剪切波速就不会达到500 m/s, 达不到规范的要求, 需要进行重新钻探。
4) 物探工作:对于可能存在隐伏断裂的场地, 必须进行物探工作。很多单位为了节省经费不进行物探, 这样做对场地内的建筑抗震是非常不利的。使用前人的资料对断层位置及参数进行判断是可行的, 但必须明确两点:a.资料是最新的;b.资料是与场地相关的。很多单位使用距离场地几千米远的资料进行论证, 明显是不行的。
物探手段的选取也是非常重要的, 一般建议直接使用人工地震反射方法, 在远离城市, 地下水位稳定且较深的地区可以使用高密度电法勘探。高密度电法勘探在找水、找矿中应用广泛, 在断层探测, 尤其是对第四纪微错动的断层探测是不适用的。
人工地震工作在施工时一定要注意调节观测系统, 使之与当地的地层相适应。不同的观测系统得到的结果相差很大, 甚至会出现错误的结论。对厚的覆盖层, 需要探测深度大, 这样应该选取大点的道间距和覆盖次数, 同时应加大偏移距。本项目覆盖层很厚, 我们选取3 m道间距, 使用12次覆盖次数, 采集道为120道。
5) 土动力试验:土动力试验是对土体在地震作用下的一个模拟, 采集土样时应尽量不让土样受到扰动, 而且湿度等参数尽量与现场一致。这就要求钻探采集土样后, 应用铁皮包裹, 尽快将土样送至实验室并进行测量。本次工作共采集土样7块, 见表1。
3 结论及建议
通过河北某项目的整个施工过程, 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施工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说明并提出了一些建议:1) 钻探施工一定要了解场地的地层情况, 并熟悉当地的法规。2) 物探工作尽量选择人工地震反射方法, 且应该选择合适的观测系统。3) 土动力试验必须模拟场地环境。
参考文献
[1]国家地震局震害防御司.中国历史强震目录 (公元前23世纪—公元1911年) [M].北京:地震出版社, 1995.
[2]胡聿贤, 张敏政.缺乏强震观测资料地区地震动参数的估算方法[J].地震工程与工程振动, 1984, 4 (1) :96-97.
[3]时振梁, 张裕明, 环文林, 等.核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方法研究[M].北京:地震出版社, 1995.
[4]胡聿贤.地震工程学[M].北京:地震出版社, 1988.
[5]中国地震局震害防御司.中国近代地震目录 (Ms≥434, 公元1912年—1990年) [M].北京: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 1999.
[6]GB 17741—2005, 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S].
[7]国家地震局.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 (1990) 概论[M].北京:地震出版社, 1996.
河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
声明:除非特别标注,否则均为本站原创文章,转载时请以链接形式注明文章出处。如若本站内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权益,可联系本站删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