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护理学会章程
湖北省护理学会章程(精选6篇)
湖北省护理学会章程 第1篇
湖北省护理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学会的名称:湖北省护理学会
英文译名: HuBei provincial Nursing Association.英文缩写:HBNA 第二条 本会是由全省护理科技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全省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规范,团结和动员广大护理科技工作者,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为繁荣我国护理事业,发展护理学科努力奋斗。为促进人民健康,为实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湖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湖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学会办公地点:湖北省武汉市武昌东湖路165号,邮政编码:430071。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学会的业务范围:
(一)积极开展国内、外护理科技学术交流,组织护理科技重点课题的研究和科学考察活动,并加强同国外和港澳台地区护理团体和护理科技工作者的友好联系;
(二)编辑出版、发行护理杂志、科技书籍及其他护理学术资料;
(三)大力宣传护理科技知识,推广先进技术与科研成果;
(四)组织学术交流,努力提高会员的专业水平,积极发掘人才,向相关部门推荐;
(五)对国家重要的护理政策和相关规定提供咨询,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六)接受有关部门委托进行护理科技项目论证、科技成果鉴定、科技文献的编审;推荐、奖励优秀学术论文、著作和科研成果;
(七)开展远程护理教育;
(八)开展社区护理服务与咨询;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学会会员种类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以个人会员为主)。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学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学会意愿;
(三)凡高等医学院校中等卫、护校护理专业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历,已取得护师以上资格者;
(四)从事护理教育的教师;
(五)单位会员为各市、州相关学术组织团体;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本学会会员介绍或单位推荐,经所在单位及市(州)护理学会批准,报本理事会审批通过;
(三)经本会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学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学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学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学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学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保守国家机密。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学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内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和会费标准;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制定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人数不得超过会员代表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申请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学会所属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经常向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呼声,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原则上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学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护理学科中有知名度的高级职称护理专家;
(三)在本学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四)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65岁;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第二十五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4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学会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学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学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根据业务工作需要与会员承受能力制定会费标准。本会会费标准的制定和修改经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并获得2/3以上的会员代表通过后生效。本会会费标准通过后30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级财政部门及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本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等重要会议,应提前15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承接研究课题和调查课题、接受捐赠等活动,应在事前7个工作日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会举办庆典、研讨会、论坛等活动,应在每年1月和6月,申报当年举办活动计划,列入计划后,应在活动前10天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后方可实施。举办博览会、商贸类节庆活动等,应在事前经省商务厅审核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批。本会组团出国出境、与境外组织交流交往,接受境外捐款等,在活动前10个工作日向政府机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需办理手续的,应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学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学会终止动议须经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学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学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社会公益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6年9月19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学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湖北省护理学会章程 第2篇
我会于8月14日至18日,在神农架林区木鱼镇召开了2002学会工作会议。参加会议的有各分会、地方学会理事长、秘书长,各专委会主任委员、秘书,各编辑部主编,各会员单位负责人和联络员共58人。
学会副理事长谭先康,常务理事喻国安、胡承汉、袁海庆、邱洪等领导出席了会议。神农架林区人大常务副主任戴铭,建设局局长向长友、科长易长华等到会祝贺。
会议由学会秘书长梁晓群主持。会上,戴铭常务副主任作了热情洋溢的讲话,并生动地介绍了神农架的历史由来和风土人情;谭先康副理事长介绍了赴日考察情况,特别介绍了日本学会工作情况;黄光碧副秘书长传达了全国地方学会工作会议精神,并就我会前段工作情 况及下步改革工作思路作了发言。接着,会议进行了大会经验交流,暖通空调专委会、铁公桥专委会、武汉市土木建筑学会等10多位代表先后在大会上发言,分别介绍了开展学会工作的经验,广泛交流了情况,沟通了信息。大家在发言中还就加强学会改革、提高学会知名 度等问题提了许多好的建议,主要是:
一、学会要争取尽快改制,改革现有的管理模式,更好地发挥桥梁与纽带作用。
二、要以会员为本,为会员服务,政策要向会员倾斜,如学会期刊,应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发表会员的论文等。
三、学会要与企业结合,广泛开展横向联系,相互取长补短。
四、学会应主动向政府争取更多的职能,发挥人才优势活跃学会活动,提高学会凝聚力。
五、要利用科技信息网络,建立学会自己的网站或网页,使学会工作更加快速、更加现代化。
六、刊物是提高学会知名度的手段,除办好现有刊物外,要把《湖北土建》杂志提高档次,办出水平。
七、要树立经营观念,走自强道路,学会经营学会,增强学会自主发展能力等等。上述建议,得到与会代表的一致赞同。
与会代表还参观考察了神农架的生态环境和园林建设,优美的景色与独特的建筑风格,给代表们留下了难忘的印象。
这次会议得到了神农架林区建设局、土木建筑学会大力支持和配合,特表示诚挚的感谢。
湖北省护理学会章程 第3篇
湖北省畜牧兽医学会理事长陈焕春院士出席会议并讲话。他在回顾湖北省畜牧兽医学会成立60年来的发展历程后, 强调指出, 湖北省畜牧兽医学会今后要继续发扬“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学术方针, 以“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 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学风, 团结广大畜牧兽医科技工作者参与畜牧兽医教学、科研、生产实践和学术活动, 为湖北畜牧兽医事业的繁荣和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湖北省农业厅副厅长、党组成员、湖北省畜牧兽医局局长盖卫星在会上肯定了60年来湖北省畜牧兽医学会开展的工作和取得的成绩, 并提出三点希望:一是希望湖北省畜牧兽医学会紧紧围绕湖北省畜牧业发展的重点与难点, 坚持问题导向的原则、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坚持产学研相结合的原则, 在品种选育、疫病防控、标准化生产、畜禽规模养殖污染的生态治理和资源化利用、草食畜牧业发展瓶颈等方面, 加大技术攻关力度, 多出新成果;二是希望湖北省畜牧兽医学会继续发挥联结政府、部门与企业、农户的纽带作用, 加大实用技术的转化和推广力度, 推动科技助农增收;三是希望湖北省畜牧兽医学会以成立60周年庆典暨2013年学术交流年会为契机, 继续发挥学术研讨交流的平台作用, 将学会建设推向新的高度, 不断激荡一些新的思维, 涌现一批杰出的中青年专家、企业家, 促进学科发展繁荣。湖北省畜牧兽医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陈红颂在会上作了畜牧业生产形势分析报告。
大会为14位获得“湖北省畜牧兽医学会60周年特殊贡献奖和杰出成就奖”的专家、领导颁发了荣誉证书, 并为2011-2012年度优秀论文获奖者颁发了奖状;陈焕春院士、袁宗辉等教授和学者、优秀论文获奖作者代表及武汉中博生化股份有限公司等3家兽药生产企业代表, 从动物疫病防控、畜牧生产、兽药研发与应用等角度, 进行了学术交流。
湖北省中华诗词学会贺信 第4篇
欣闻黄冈市诗词学会第四届、东坡赤壁诗社第七届换届大会隆重召开,谨致热烈祝贺!并向黄冈市广大诗人词家、诗词评论者以及诗词爱好者,致以诚挚的问候!
黄冈历史悠久,文化灿烂。苏轼、李时珍等人在千百年前就在这块热土上,留下了大量的文化遗产。改革开放以来,黄冈的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建设蒸蒸日上,诗词文化事业蓬勃发展。东坡赤壁诗社、黄冈市诗词学会的成立正是在这一脉相承的文化背景下的必然。东坡赤壁诗社、黄冈市诗词学会是全省乃至全国成立最早的诗词组织之一,迄今已有三十多年历史。三十年间,她引领广大诗词爱好者,继雅创新,开拓进取。经过不断的努力与艰苦的探索,初步形成了独具特色的诗社、团结务实的班子和党政部门支持的运行机制,并创立了目前全国唯一一家由地级市主办的公开发行诗刊《东坡赤壁诗词》。诗社以《东坡赤壁诗词》为载体,联络各地诗人,使诗词队伍不断壮大,诗词创作取得丰硕成果,诗词编著成绩显著,诗词联谊和交流逐步推进,已将诗刊办成为全国为数不多、公开发行的优秀诗词刊物。
值得庆幸的是,黄冈市委、市政府一贯非常关心和重视诗词事业与诗词工作的发展,近几年成绩斐然,一举成为全国的诗词之市,成为全省的诗词标杆单位,成为湖北的骄傲!对此,我们表示由衷的敬意!
希望黄冈市诗词学会和东坡赤壁诗社在新的领导班子带领下,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特别是在文艺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精神,始终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开展诗词工作,不断创造出新的形式和经验。更好地团结和组织本地会员、各地诗人词家,努力贴近时代,贴近生活,贴近人民,为我省乃至全国创作出更多更好的诗词,为诗词事业的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祝大会圆满成功!
湖北省中华诗词学会
湖北物理学会武汉物理学会 第5篇
湖北省物理学会是湖北省内最早成立和具有较大影响的学术团体之一,也是中国物理学会所属地方学会中成立最早的学会之一。1932年由时任武汉大学理学院院长、物理系主任的查谦教授倡导成立“武汉大学数理学会”。与此同时,在武汉市还有当时由桂质廷教授领导的华中大学(现华中师范大学)物理系,也进行了相应的学术活动。1935年9月,查谦教授牵头正式成立了“中国物理学会武汉分会”,会员大多为武汉大学和华中大学两校物理系教师,经常在两校组织学术报告和讨论。抗日战争爆发后,武汉大学和华中大学于1938年分别迁往四川乐山和云南大理。虽条件极其困苦,本学会会员除了坚持教学、仍然开展卓有成效的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如武汉大学物理系桂质廷教授,除了创办研究电离层的观测机构和进行电波传播的研究工作外,还首先对我国地磁进行了研究;后来梁百先教授在游离层方面的观测研究成果于1947年发表在著名的《Nature》上,2000年仍为美国、俄罗斯的科学家所引用。抗战期间,在当时极端困难的情况下,不少会员仍坚持到成都、昆明参加中国物理学会的年会,在会上宣读论文。本学会老一代会员献身科学、追求真理的精神令人难忘。抗战胜利后,夏两校相继返回武昌,当时会员不足40人,但学术活动相当活跃。1948年10月,中国物理学会第十五次年会分别在北平、南京、天津、武汉、广东举行。在武汉由本学会牵头,联合中国科学社武汉分社、中国自然科学社武汉分社等7个科学团体共100余人在武汉大学理学院召开年会,公推查谦教授为主席,进行了跨学科的学术交流。
解放后,中国物理学会武汉分会登记为“湖北省物理学会”。1950年7月至1963年10月召开了三届会员代表大会。由于文化大革命(1966-1976年)的影响,第四届员代表大会到1978年才召开。此次大会根据当时的情况,学会更名为“湖北省暨武汉市物理学会”。1986年在全省性学会复查登记时,根据省、市学会分开登记,分开管理的原则,分别在湖北省科协登记了“湖北省物理学会”,在武汉市科协登记了“武汉物理学会”。两会主要领导班子组成人员相同,组织机构建设也基本一样,学术活动常在一起进行。我会现有会员近2000人,2001年 l1月24日召开了第九届会员代表大会。
七十年来,湖北省物理学会、武汉物理学会在中国物理学会、湖北省科协、武汉市科协的领导和指导下,为湖北、武汉地区物理学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在科学研究、科普宣传方面开展了一系列活动,在社会上产生了积极的影响。学会拥有一批国内外知名的物理学家作为会员。在早期,除查谦、桂质庭、卞彭、梁百先教授外,周如松教授所开展的金属物理的学术研究,戴春洲教授为发展半导体,张承修与王治梁教授开展理论物理、核物理的学术活动,王天眷教授领导研制原子钟和开展时标工作,韦宝谔教授开展的声学方面的研究,均取得了丰硕的成果。近年又有李钧、叶朝辉两位研究员先后当选为中国科学院院士。另有刘连寿、田德诚、王仁卉、王少阶、姚凯伦等一大批博士导师和硕士研究生导师作为研究骨干,一大批学术造诣较深的年轻一代物理学工作者正在茁壮成长,在物理学许多领域做出了引人注目的成绩。在基础研究方面,我会会员在国际上著名的物理学刊物(如美国的Phys.Rev.Lett., Appl.Phys.Lett., Phys.Rev., J.Appl.Phys.;Science英国的J.Phys.;Nature;欧洲的Eur.Phys.J.)上发表了大量的论文,多次在国际学术会议上作特邀报告。在应用研究方面,本会会员既承担着重大的高科技攻关项目,还积极为厂矿开展科技咨询,解决了许多厂矿长期末解决的问题(如因静电引起的火灾问题)。
湖北省恩施市湖南商会章程(草) 第6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 恩施市湖南商会(以下简称本会)。
英文译名: Hunan chamber of commerce in Enshi,缩写: HCCE。
第二条本会的性质:本会是由 湖南 省的投资者在恩施地区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业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
1.高举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坚持以“三个代表”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
2.坚决拥护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3.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协调、自我约束、自我教育的活动方针;
4.坚持对广大会员进行团结、教育、引导、服务,坚持以会促商、以商养会原则,促进经济建设健康发展,为恩施和湖南各地市的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建设作出贡献。
第四条本会的业务指导单位是 恩施市工商联 ;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 恩施市民政局。本会接受业务指导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的住所: 湖北省恩施市施州大道602号。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业务范围:
(一)引导会员积极参加国家经济建设,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促进社会全面发展;
(二)做好工商界代表人士政治参与的推荐工作;
(三)发扬自我教育的优良传统,组织会员学习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提倡爱国、敬业、守法,提高会员素质,引导会员从事合法经营,遵守职业道德,维护企业信誉;
(四)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及时汇集并向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要求和建议,密切会员与政府部门的联系;
(五)引导会员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先富帮后富,走共同富裕的道路,热心社会公益事业;
(六)引导和组织会员之间的项目合作;
(七)为会员提供信息咨询等服务;
(八)开展各类培训,帮助会员改进经营管理,完善财务管理,提高生产技术和产品质量;
(九)经有关部门同意,组织会员举办和参加各种展销会、交易会,组织会员出国、出境考察访问,帮助会员开拓国内、国际市场;
(十)为恩施与湖南各地市招商引资牵线搭桥;
(十一)为会员提供有关证明,协调关系,协助调解经济纠纷
(十二)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事项。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实行会员制。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凡在恩施注册登记,其法定代表人为湖南籍人士的各类企业,均可申请成为本会会员。
(四)会员吸收的重点是私营企业和包含非公有制经济成分的企业,以及在恩施登记注册设立办事处、分公司的湖南企事业单位。
(五)与恩施湖南商会工作有关系的经济工作者、经济理论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工商界知名人士和其他有关人士,可聘请为名誉会员、高级顾问、顾问。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对本会会费收支情况提出质询的权力;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标准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 两 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本会将以书面形式取消该会员资格。
第十三条 会员企业违反行规行约,损害消费者利益和行业形象,或者会员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常务理事会决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同业制裁、除名等惩戒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本会将配合国家有关职能部门予以查处。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本会每 四 年召开换届大会。因特殊情况需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本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经五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的,可以临时召开会员大会。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数的1/3。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除名及奖罚;
(五)决定申请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1/3以上的理事提议召开理事会的,可以临时召开理事会会议。情况特殊的,可以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副会长人数不超过10人。会长、副会长从理事中经民主选举产生。秘书长为专职人员,从理事会竞选产生,或由会长提名,理事会聘任。聘任的秘书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由本行业优秀企业家担任。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善于团结协作,热心公益事业,社会信用良好;
(二)熟悉行业情况,被业内公认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良好的组织领导能力及协调能力;
(三)热爱协会工作,有奉献精神;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年龄不超过65周岁;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 四 年。上述负责人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的会员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通过;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主管财务工作;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人选从本会会员中推荐,也可以由业务指导单位推荐1人。监事会的职权是:
(一)监督本会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
(二)列席理事会会议;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监事的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监事不得兼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及常务理事,不得与上述人员有近亲属关系。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根据业务工作需要与会员承受能力制定会费标准。本会会费标准的制订和修改经会员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并获得2/3以上的会员通过后生效。本会会费标准通过后30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本会收支情况每年向全体会员公开,会员认为本会违法收费或违法开支的,可向政府有关部门投诉。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理事会等重要会议,应提前10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承接研究课题和调查课题、接受捐赠、举办展览会、展销会、比赛等,应在事前7个工作日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会组团出国出境、与境外组织交流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捐款等,在活动前5个工作日向政府相关职能部
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需办理手续的,应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或由理事会决定。本会与聘用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会员单位派驻协会的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由原单位解决,并不得低于在原单位工作时的标准。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本会终止前,须在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年月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湖北省护理学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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