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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案例研究

来源:莲生三十二作者:开心麻花2025-11-191

环境影响评价案例研究(精选12篇)

环境影响评价案例研究 第1篇

关键词:案例教学,现场教学,环境影响评价,课程改革

案例教学是通过对一些真实、典型案例的讲解、分析和讨论, 使学生掌握有关专业技能、知识和理论的教学方法和过程[1]。现场教学则是在分析教学大纲和教材内容的基础上, 让学生到实际现场开展教学活动[2,3]。进行案例教学和现场教学有利于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环境影响评价课程是高等院校农业资源利用和环境科学等专业的主干必修课程, 具有很强的实践性[4]。本文以浙江农林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专业环境影响评价课程为例, 探讨案例与现场教学的实践效果, 培养学生的实践技能。

一、案例与现场教学简介

1. 案例教学。

在教学过程中, 教师处于主导地位, 学生则处于主体地位。大量实践表明, 适时地提供案例, 提出问题, 让学生独立思考, 可提高学生的学习主观能动性。为此, 以瓦根舍因 (M.Wagenschein) 和兰德尔 (C·C·langclell) 为代表的一些教育学家在上述实践的基础上, 提出了一种基于社会生活实践的新方法———案例教学法 (case method) 。该法是现今大学教育中比较先进的教学方法之一, 其优势在于密切联系实际, 具有较强的针对性、目的性和实效性。在教学中, 穿插案例教学是高效率利用课堂学时、改善教学效果、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的有效途径之一[1]。案例教学的重点和难点是案例选编与方法选择。典型性、真实性、分析价值是选编案例的三个原则要求。首先, 案例的编选要有典型性、代表性。其次, 所选的案例应真实可信。最后, 所选的案例要有分析价值。案例选定后需准备案例描述、背景材料、要求解决和思考的问题或简要评析等材料。目前, 在案例教学中, 应采用指导自学法、讲解分析法、课堂讨论法和角色模拟法等多种具体方法, 提高学生的参与热情。

2. 现场教学。

现场教学法是美国德克萨斯州教师提出的一种特殊的案例教学法。该法主要强调教师应为学生营造一个良好的现场学习气氛, 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和效率[3]其基本过程分为:现场选择、资料准备、学生自学、教学程序介绍、实践者讲课、讨论交流、教师总结、成果反馈等阶段[5]。现场教学具有很强的针对性, 可使教学内容具体化、形象化, 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 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和效率。

二、环境影响评价课程特点与教学现状

1. 课程特点 (1) 课程内容的多学科性。

作为一门综合性学科[6], 环境影响评价涉及数学、生态学、化学、生物学、经济学和社会学等多门学科。因此, 教师和学生都必须具备相关基础知识。 (2) 课程内容的应用性。环境影响评价是环境科学与工程、农业资源与环境以及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等专业的一个重要方向, 具有很强的应用性。学生学好该课程并通过环境影响评价上岗证考试后, 从事环境影响评价等相关工作。但环境影响评价涉及面较, 学生对部分知识、理论和技术难以理解。如在学习噪声环境影响评价时, 学生必须通过现场噪声监测与评价, 分析噪声环境影响范围及减噪措施, 并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噪声污染。 (3) 学习对象的功利性。目前, 受市场经济和就业压力等影响学生只对所学课程的实效性非常关注, 因此老师在授课时需将理论与实际相结合。

2. 课程教学现状。

目前, 很多课程中理论的讲授安排较多, 实践的内容相对较少。环境影响评价课程也是类似, 一般都只有32学时的理论课, 但没有课程实践。就师资而言, 部分高校该门课程教师自身没有接受环境影响评价培训, 没有全国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资质, 更没有相关工作经验。因此, 在该课程教学过程中, 理论与实践联系不够紧密。因此, 有必要采用案例教学法和现场教学法, 提高学生理论结合实践的能力。

三、案例与现场教学在课程中的实践

1. 生态影响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识别的案例教学实践。

浙江农林大学位于杭州市西部50km的临安市。根据杭州市大都市发展规划, 到2008年底, 将开始建设杭州 (文一西路延伸段) —临安公路, 以促进杭州和临安文化与经济的交流。因此, 在浙江农林大学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专业环境影响评价课程生态影响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识别内容授课过程中, 选择杭州 (文一西路延伸段) —临安公路作为案例, 将1个班30个同学按每组5人进行分组, 通过提供一些必要的地理位置图以及土地利用规划图以及相关文字资料, 让各族学生自己归纳总结拟建项目的主要环境影响方式, 寻找主要环境敏感点和敏感保护目标, 最后进行教师点评。另外, 设1个班30个同学作为对照, 直接讲解生态影响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的类型、环境敏感点和敏感目标的特征等知识。结果发现, 案例教学班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普遍高于对照班。因此, 通过案例教学, 进一步加深了学生对生态影响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类型以及环境敏感点和敏感保护目标的认识。

2. 噪声环境影响监测与评价的现场教学实践。

作为临安市的重要道路, 环城北路一些路段噪声对周边敏感点的生产和生活产生一定的影响。为此, 我们在给浙江农林大学环境影响评价课程噪声环境监测与评价内容授课过程中, 以环城北路 (浙江农林大学段) 为例, 检验现场教学实践的教学效果[7], 对照结果表明, 采用现场教学法可提高学生对环境影响评价课程中噪声环境监测与评价的学习兴趣, 提高学生的动手操作技能。

四、案例与现场教学法应用过程中需注意的问题

1. 如何妥善安排好案例与现场教学内容。

案例和现场教学等方法与理论讲解等方法相比具有直观、形象等特点, 可提高学生学习积极性和实践能力, 但所需的时间和费用要高很多。所以, 在进行案例与现场教学, 需要精选实践性和操作性较强的内容。

2. 如何合理选择案例、现场教学场合。

选择合适的案例、场合, 并设计合适的问题是进行案例和现场教学的关键。具体选择时, 应考虑教学目的和内容、学生基础和兴趣。在问题设计时, 应考虑所涉及问题能否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 同时提高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

3. 如何客观评价案例和现场教学效果。

案例和现场教学效果最终要有教师总评。总评的主要内容包括学生得出的结论与理论知识是否相符, 案例和现场教学是否有利于学生理解理论知识, 是否有利于学生把所学的理论和知识付诸实践, 是否有利于提高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

案例和现场教学法在应用性较强的课程中具有较好的参考价值。这些方法可提高学生学习积极性以及独立思考和实践能力。环境影响评价是应用性较强的课程, 通过实践发现, 案例和现场教学法在该课程教学过程中教学效果较好。然而, 在应用案例与现场教学法的过程中, 应特别关注如何妥善安排好案例与现场教学内容、如何合理选择案例、现场教学场合以及如何客观评价案例和现场教学效果等问题。

参考文献

[1]田良, 袁九毅.高校环境规划与管理专业中的案例教学[J].高等理科教育, 2002, (1) :69-72.

[2]鲁德银.现场教学的三大要领[J].教学与管理, 2001, (1) :51-52.

[3]田景红, 邓涛.美国德克萨斯州的教师教育改革——现场教学[J].外国教育研究, 2002, (11) :62-64.

[4]彭辉辉, 田子贵, 湛灵芝.《环境影响评价》课程教学模式的探讨[J].职业教育研究, 2007, (7) :76-77.

[5]张荣昌.探索现场教学优化培训方法[J].林区教学, 2006, (1-2) :15-16.

[6]蔡艳荣, 丛俏, 曲蛟.环境影响评价[M].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 2004.

环境影响评价案例研究 第2篇

注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 《环境影响评价案例分析》精准试题

解答题(每题20分)

第 1 题

热电厂“上大压小”项目 【素材】

某热电厂位于西北地区。现有2x25MW背压供热机组,SO2排放量1235.6t/a。本期“上大压小”关停现有机组,新建2x330MW抽凝发电供热机组,配套2x1065t/h煤粉炉,年运行5500h。建成后将替代区域147台采暖小锅炉,减少SO2排放2638.4t/a。新建工程1台锅炉燃煤量142.96t/h,煤中含硫0.64%,煤中硫分85%转换为S02。

新建采用石灰石一石膏湿法烟气脱硫装置,脱硫效率95%,SO2排放浓度70mg/m3(基准氧含量为6%);采用低氮燃烧器,控制锅炉出口NO2浓度不高于400mg/m3(基准氧含量为6%),并采用SCR烟气脱硝装置,脱硝效率不低于80%。基准氧含量为6%时,1台锅炉的烟囱入口标态湿烟气量377.36m3/s,标态干烟气量329.28m3/s。

新建项目设置1根直径7.5m、高210m的烟囱,烟囱基座海拔标高563m。烟囱5km半径范围内地形高程最小值最大值819m。在烟囱下风向50km范围、简单地形、全气象组合的情况下,经过估算模式计算,本期工程SO2最大小时地面浓度为0.0365mg/m3,出现距离为下风向1112m,占标率7.3%;NO2最大小时地面浓度为0.0522mg/m3,占标率10%的距离分别为11520m和26550m。

厂址附近冬季主导风向为西北风。本期工程环境空气质量现状监测布设5个点,分别为厂址、厂址西北侧4.2km处的A村、厂址西南侧2.5km的风景名胜区、厂址东南侧2.8km处的B村、厂址东侧3.2km处的C村,共监测5天。

厂址西南侧2.5km处的风景名胜区为国家级,环境空气质量现状监测时在此布点,S02小时浓度0.021~0.047mg/m3,平均值为0.038mg/m3。经AERMOD模式逐时气象预测,1台机运行时对此风景名胜区的SO2最大小时浓度贡献值为0.017mg/m3,2台机运行时对此风景名胜区的SO2最大小时浓度贡献值为0.019mg/m3。替代锅炉的SO2最大小时浓度削减值为0.018mg/m3。

说明:S02—、二、三级小时标准分别为0.15mg/m3,0.5mg/m3,0.7mg/m3;NO

2一、二、三级小时标准分别为0.12mg/m3,0.24mg/m3,0.24mg/m3。【问题】

1.确定本工程大气评价等级和范围。

2.计算本工程建成后全厂SO2排放总量和区域SO2排放增减量。3.分析环境空气质量现状监测的合理性。

4.计算分析新建工程2台机运行时风景名胜区处SO2的小时浓度预测结果。

5.请说明进行此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编制工作,需要收集的气象资料。说明调查地面气象观测站的原则和地面气象观测资料的常规调查项目。

第 2 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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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万t煤矿项目 【素材】

某地拟建设生产能力为1200万t/a原煤煤矿。井田面积约66km2,煤层埋深220~320m。配套建设选煤厂和全长3.2km的铁路专用线。井田处于鄂尔多斯高原中部,井田范围有大、小村庄53个,居民人口约17600人。井田内总体地势平缓,切割微弱,沟谷不发育,仅有西南部的甲河和东部的乙沟两条季节性河流。甲河由西北向东南流淌,井田内流程约5km,沟谷宽缓,水流呈散流状;切割深度一般小于2m,宽50~250m;平时无水流,丰雨季节汇集洪流排入井田南部的丙湖泊;乙沟由井田东部自北向南流过井田,途中有几条小支沟汇入其中。沟谷宽而浅,一般为20~200m,平时无水流,雨季时汇集洪流,终排入井田南部的丙湖泊。以该湖泊为中心的有一面积约100km2的国家级湿地自然保护区,其主要保护对象为国家一级保护动物A鸟。保护区的外边界与井田有小部分区域重合。

井田浅层地下水埋深为5~11m,井田范围内有二级公路由东部通过,长约5km,区内土地大部分为草原牧场,并有少量农田。井田区西边界内200m有一占地0.5hm2的古庙,为当地百姓自建,祭祀拜佛用。项目工业场占用一定面积草地,首采区内有村庄2个,居民1200人,村内有居民饮用水井5处。

工程主要内容有采煤、选煤和储运等。煤矿预计开采70年,投产后的矿井最大涌水量为8216m3/d,水中主要污染物是SS(煤粉和岩粉)。污水处理后回用,剩余部分排入乙沟。煤矸石产生量约129.57万t/a,含硫率为14%,属I类一般固体废物。

开采期煤矸石堆放场设在距工业场地东北侧约800m的空地上,堆场西方约0.4km有A村,东方约0.6km有B村,东南方有C、D、E、F、G、H六个较大的村庄,距离分别为0.4km,0.5km,0.8km,1.0km,0.7km,1.5km,西南方约0.7km有I村。

本区域年主导风向为NW风。【问题】

1.根据相关规定,分析矸石场选址的合理性,并指出对矸石场有制约作用的村庄。2.该煤轩石堆场大气污染控制因子应有()。A.颗粒物 B.NOx C.SO2 D.F E.CO 3.本项目主要环保目标有哪些?

4.生态评价中主要应做的工作包括()。

5.在编制环保措施时,优先考虑的措施应该是()。

6.对两个自然村搬迁的环评中应论证分析的主要内容有()。A.新村环境保护措施 B.迁入地区的土地资源利用影响 C.搬迁地生态适宜性分析 D.新村对古庙的影响分析

7.矿井排出的疏干水可否直接作为选煤厂生产用水?说明理由。8.试说明对古庙的保护措施。

9.从哪几方面分析煤矿开釆对该保护区的影响? 10.对湿地自然保护区的保护措施有哪些? 11.试分析该煤矿运行期的环境风险。

第 3 题

某选矿厂尾矿库项目 【素材】

某选矿厂处理矿石13000t/d,日产出尾矿8450t,井下充填用去4850t/d。平均仍有3600t/d,即平均118.8万t/a,需74万m3/a的库容来堆存。在全部31年的计算服务年限内需堆存3683万t的尾矿,计库容2301万m3。为彻底解决企业铜矿的尾矿出路问题,决定在某村建尾矿库。

尾矿库项目由尾矿库、尾矿输送管道、尾矿回水管道、尾矿输送泵及泵房(现有)、移动式浮船取水泵站、道路(现有)、供电网组成。尾矿坝设计采用碾压混合料坝,混合料的主要原料完全取自库内。尾矿坝为碾压混合料不透水坝,坝顶标高120m,坝高80m,坝长729m,顶宽4m。采用库后放矿,依托山体向坝前排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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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建尾矿库库址下游为老鸦岭水库,该水库1959年建设,属小

(二)型三类水库,水库集水面积为0.81km2,总库容17.9万m3,目前浇灌农田约350亩(1亩=667m2)。【问题】

1.项目位于水库上游,环评时应注意什么问题?

2.项目的评价时段是什么?尾矿库运行期间对环境的影响是什么? 3.尾矿库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是什么?

4.尾矿库何时进行生态恢复?南方地区生态恢复适宜的植物是什么?

5.尾矿库风险防范措施是什么? 一旦发生尾矿库溃坝事故,减缓和消除事故环境影响的措施是什么?

第 4 题

矿山冶金设备制造项目 【素材】

某公司决定在开发区新建矿山冶金设备制造项目,项目主要由金工车间(对铸造件进行车、钻、铣、刨)、铆焊车间(对钢板切割、焊)、装配车间(对零部件进行安装、调试)组成。矿山冶金设备制造工艺流程如图1所示:

冶金设备生产过程中主要原材料消耗见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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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1.全年生产天数为300天,每天焊接时间5小时,三台焊接设备同时工作,焊条和焊丝产尘系数7g/kg,每台焊接设备的排气量为3000m3/h。请求出每个焊接设备的产尘量及产生浓度。

2.三台焊接设备废气经烟气净化机除尘后,一并由8m烟图外排,烟气达标外排时的除尘效率是多少?(15m烟囱最高允许排放速率为3.5kg/h,最高允许排放浓度120mg/m3)3.废机油、废乳化液应如何处理?

第 5 题 大桥扩建项目 【素材】

某大桥于1995年建成,位于城郊平原区,长900.8m,全宽26m,四车道。南北跨越东平水道,该水道属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水道内无野生保护鱼类,属III级航道。在距离桥3km处(河道下游)有一自来水吸水口;大桥引桥东侧80m处有一所红声学校(4层),学生约600人;西侧60m处有红声住宅小区(6层),人口约3000人。大桥处于环境空气质量二类功能区。

该大桥目前的交通量已远远超过其设计通行能力,2000年拟对原大桥扩宽,在现大桥的两侧各新建一座单向2车道桥梁,两边各加宽12.5m。采用钢一预应力混凝土连续混合梁方案,主桥墩釆用厚度4.0m的板式桥墩,设置在水道的堤围上,下部不设置承台,桥墩下接2根直径为250cm的钻孔灌注桩基础,中跨钢梁采用整体吊装施工。路线全长1.6km。设计车速:80km/h,按一级公路标准建设。项目需拆迁房屋2890.42m2,工棚房1584.7m2,不占用耕地。工程涉及的区域内无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也无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湿地、滩涂生态系统。预计扩建后沿线两侧噪声将可能显著增加5~10dB(A)。

扩建后该桥2008年预计特征年交通流量55743辆/d,高峰小时流量为4000辆/h;2015年预计特征年交通流量66978辆/d,髙峰小时流量为5000辆/h。大、中、小型车辆流量的比例为1:1:3。源强计算公式及有关参数如下:

【问题】

1.如需进行环境空气预测,除题中已知的条件外,还需要哪些资料? 2.施工期对东平河道的主要影响有哪些?

3.声环境影响评价的等级和范围如何?声环境影响预测的要求如何? 4.简述该项目的评价重点。

第 6 题

煤矿矿区规划环评 【素材】

某矿区位于内蒙古锡林浩特盟,矿区煤炭资源分布面积广,煤层赋存稳定,资源十分丰富,是适宜露天和井工开采的特大型煤田,是我国重要的能源基地。矿区东西长40km,南北宽35km,规划面积960km2,均衡生产服务年限为100a。境界内地质储量19669Mt,主采煤层平均厚度10.65m,其中露天开釆储量14160Mt,井工开采储量5509Mt,另外还有后备区1070Mt,暂未利用储量1703Mt。为合理开发煤炭资源,当地拟定该矿区开发的规划,包括井田划分方案,煤炭洗选及加工转化规划,矿区地面设施规划(矿井及选煤厂、附属企业、铁路专用线、瓦斯电厂、煤矸石综合利用电厂等),矿区给、排水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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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矿区内目前己有一座露天矿在生产。区内只有一条河流流过,矿区地处中纬度的西风带,属半干旱大陆性气候,草原面积占97.3%,森林覆盖率1.23%。多年来,由于干旱、大风、过牧等因素的影响,保护区的生态环境十分恶劣,沙化、退化草场所占比例扩展到64%。特别是近几年来,由于连续遭受干旱、沙尘暴等自然灾害,有的地方连续两年寸草不生。水资源短缺,地下水补给主要靠大气降水和地表水渗入。【问题】

1.列出该规划环评的主要保护目标。2.列出该规划环评的主要评价内容。3.列出该评价的重点。

4.矿区内河流己无环境容量,应如何利用污废水? 5.应从哪几方面进行矿区总体规划的合理性论证?

环境影响评价研究的发展方向研究 第3篇

【摘 要】随着社会经济和现代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我国在对环境影响的评价工作也已经逐渐取得了巨大的发展。《环境影响评价法》的颁布对我国环境污染事故的防治工作起到了极大的帮助,使我国环境质量得到了极大的改善。虽然这样,但在环境影响的评价的实际工作中还存在很多的问题,不能充分发挥其应有的功能。本文将结合我国环境影响工作的实际中的问题和不足展开讨论,并据此提出相关的对策和措施,希望可以有助于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发展。

【关键词】环境影响评价研究;发展方向;问题;对策

1.环境影响评价概述

目前环境影响评价的热点之一是环境影响评价有效性的研究,它主要侧重于对评价实践的研究,其本质在于对环境影响评价的政策和实践的评估研究。环境影响评价的有效性研究可以有效的推动环境的评价工作,并对累计影响评价和持续性评价工作的发展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

虽然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自《环境影响评价法》颁布以来,在我国已经推行了十几年,但从实践的结果来看,目前我国的环境污染问题仍然非常严重,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还没有从根本上对我国的环境恶化起到应有的遏制作用。因此,可以说,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落实,仅仅是程序和形式上的开展。

2.目前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问题分析

2.1环境影响评价的落实不到位

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主要是针对建设项目来开展的,但在实际工作中,环境影响的评价工作还未将政府部门的宏观规划项目和对环境具有重要影响的专项规划纳入其中。而这些项目往往会因为工程量巨大而对周围的环境产生重要的影响,如果决策不当或评价失误就会对当地的环境或更大范围内的环境质量产生严重的影响。

2.2《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落实和监管工作不到位

我国环境监管工作落实不到位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由于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组织发展不成熟,造成我国基层的环保部门普遍存在管理缺位、机构不全、监管能力不足以及资金缺乏的问题,此外在一些地区和部门甚至时有发生违反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的现象。第二,在环境影响的评价工作中,政府的各职能部门之间不能很好地配合,造成行政管理效率下降,责任分配不清,职能部门在实际工作中不能很好地建立衔接关系等问题。个别部门由于责任意识差,对环境影响的评价工作没有做到足够的重视,监管过程形式化,常常因此造成规划项目未批先建的现象。第三,环境监管职能部门对自身职责认识不足,本末倒置,在工作过程中重审批、轻监管,管理工作不到位,对项目建设中的违法行为常采取一罚了之的态度,很多建设项目还会接口试生产进行长期的违法建设,而不主动申请环保竣工验收。

2.3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质量和管理问题

在对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调查中发现,有高达百分之四十的环境评价机构存在严重的质量和管理问题,百分之十七的评价报告质量较差,另外还有一部分环境影响评价的专职人员由于在工作中错误的做出了违规的行为而被点名批评。在专家的评审过程中还发现,大约有一半以上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存在一定的问题,例如监察管理工作不到位,操作违规和弄虚作假等。

2.4环境影响评价市场管理混乱

为了谋取经济利益,很多的环境评价机构会将环境评价业务非法委托给没有任何资质的其他单位或个人,而通过这一方式来收取一定的管理费,这一行为对环境影响评价市场产生严重的不良影响。甚至造成了环境评价影响机构间的恶性竞争,这对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质量产生了严重的不良影响,致使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起不到其应有的作用。

3.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对策和建议

3.1加强规划项目的环境评价工作

规划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是环境评价工作中的重中之重,它是控制工业化进程和城镇化发展过程中可能造成的环境风险的重要措施之一。因此要做好规划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首先要对规划项目中的单个项目的评价工作予以重视,另外还要对项目的发展规划进行有效的评价,强化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工作,并逐渐通过建立一站式的行政审批政务大厅等措施来提高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效率,促进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顺利有序开展。

3.2对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的违法行为严格控制

加大对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监管可以从三个方面来进行控制,首先,要建立健全的联动机制使环保部门间的工作更加协调,做到上下级工作协调,从而充分发挥对环境的管理、监察和监测的职能。第二,要严格执行环境的影响评价制度,对不符合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允许进入环境的评价审批,对违规操作者将追究其责任。第三,对建设项目的环保竣工验收严格控制。竣工验收时,要严格按照竣工验收要求来执行,建设项目中如有环保设施无法正常运行、未建立操作规章规程以及污染物排放不达标等现象发生,则不允许通过竣工验收。

3.3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质量进行严格把关

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必须确保由真正的独立的环境评价机构或独立的市场主体来承担,对环境评价工作中的环保部门参股分利的行为必须严格禁止。此外还要加强对环境评价机构的管理,对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弄虚作假、环境评价质量低下的机构要坚决执行淘汰机制。环保审批人员的综合素质在一定程度上也决定了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质量,因此还应对环保审批人员加强监管,杜绝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行为。

3.4对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中的违规行为必须进行严格的整治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经常会因为相关部门监管不严,而违规进行转包或变向转包、超证经营以及卖证、借证等行为,对这类行为必须坚决禁止。另外对于不合格的环境评价文件要坚决退回,确保环境影响评价的质量。

4.结语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真正落实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在这一制度推行的十几年中,我国环境污染的确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治理,但要对环境的污染进行更有效的控制,就必须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做到更深刻的落实,除了应使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紧跟时代发展潮流外,还要使其结合我国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从而更好地融入到我国环境保护事业中,并更有利地推动我国社会的建设和发展。

【参考文献】

[1]刘磊.城市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研究[J].城市问题,2008,4(4):12-13.

[2]周嘉.生态城市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研究——以哈尔滨市为例[J].中国农学通报,2011,3(26):23-24.

[3]赵翠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研究——以贵州省为例[J].西南师范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9,3(2):44-45.

环境影响评价案例研究 第4篇

环境影响评价这一概念早在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就被提出, 它是指从事工程建设或国家制定规划、政策和法律时, 应当于计划阶段或计划正式实施前, 就其对环境资源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 并提出相应的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采取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环境评价制度的独特地位最早被认识到是在1969 年, 美国是把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确立为国家管理基本制度之一的国家, 后来西欧的瑞典以及亚洲的日本等国家也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方面的相关立法。

在1979 年的《环境保护法 (实行) 》中, 我国确立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首次以法律的形式出现, 此后国务院通过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 从此我国对建设项目进行环评有了基本法律保障。而《环境影响评价法》的颁布, 成为我国环评制度史上的一个新的里程碑, 它的实施对于改变以往高度关注眼前利益而忽视长远利益的传统生产结构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但问题在于, 由于我国确立并且实行环评的时间相较于西方国家来说不长、在治理环境中积累的经验也不足, 目前仍存在一些问题, 制约了当前我国环境与经济的健康协调发展。

(一) 我国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依据单一

在我国有关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依据主要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法》、《草原法》、《森林法》等上百部专门性法律和大量行政法规中做出的规定。

(二) 评价对象过于狭隘, 环评主体单一

我国环评法规定的环评对象就是对规划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对“规划”的详细规定包括综合规划和专项规划:国务院及符合规定的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进行的综合规划主要有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和区域、流域等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 专项规划主要是对工业、农业、畜牧业、水利、交通、城市建设、自然资源等的开发有关专项规划。我国对环评主体没有做细致的划分, 导致具体的项目该由谁负责在划分上还不够明确。

(三) 报告书涉及到的具体内容缺乏可替代性方案

在美国的相关法律中, 环评报告书中的条款是有明确而具体的规定的。关于替代性方案的设置在解决实际问题时更加科学和合理。主要包括两种:一种是寻找完全可以替换的行动方案以达到最初的行动目的从而起到环境保护的作用;另外一种则是拥有更多的协调和中和的成分, 即以另外一种不同的方式实现最初的行动目的, 这被称为二等替代方案。

相对于美国来讲, 我国报告书的内容缺少的是系统和具体。2009 年颁布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对规划环评报告书的内容进行了进一步的详细规定, 也规定了预防措施或补救措施。但总的看来, 这些措施是对项目或规划对环境造成影响的修修补补, 在思维方式上是径直思考而没有多路径、多角度思路, 比如引入可替代性方案制度在立足我国国情的基础上未尝不是一种有效的选择。

二、我国的环评制度对美国环评的借鉴及自我完善

(一) 完善司法部门在环评中的作用

1. 在适应我国国情的前提下应该适当的完善司法部门在环境影响评价中的作用。

2. 从人性假设来看, 政府也是“经济人”, 从政府自身的内部性来看, 做出决策时更会有利己的动机倾向。

(二) 扩大评价对象范围、让多方力量参与评价

我国环评制度在对环评对象的划分上简单、粗略又笼统, 但对于具有长远性的内容没有规划也没有做战略性的划分。因此应扩大环评对象的范围, 尤其是战略性的环评内容, 对整个环评制度作出系统灵活的安排。

(三) 增强环评报告的弹性和方案多选性

首先我国环评书的内容缺少弹性, 制定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主要是针对将要进行的规划或项目, 其次没有涉及政府机关关于环评的行政行为, 权力机关的立法行为等抽象行为;最后没有考虑其他解决问题的方案, 假若环评项目没有通过, 是否该有替代性方案出现以缓解利益相关者矛盾, 从而在内心缩小相关方通过非法手段谋取利益而以破坏环境为代价的内心期待。

因此我国对于可替代性方案的制定和推行需要取得实质性的进展, 鼓励项目方、公众、环境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一道合作推出具有价值和创新性可替代性的方案。

参考文献

环境影响评价案例研究 第5篇

(1)掌握环境的含义(第二条)

第二条 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2)掌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建设污染环境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计划部门方可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

(3)熟悉新建和技术改造的企业防治污染和公害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新建工业企业和现有工业企业的技术改造,应当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设备和工艺,采用经济合理的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处理技术。

(4)掌握建设项目防治污染设施的“三同时”规定。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防治污染的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必须征得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重要内容

(1)掌握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条)

第二条 本法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2)掌握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的类别、范围及评价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七条至第八条;

第七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写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

第八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应当在该专项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

(3)掌握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及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的主要内容;

第七条 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应当对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作出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作为规划草案的组成部分一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

第十条 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实施该规划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二)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三)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

(4)掌握专项规划环境影响

第十一条 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规划,应当在该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但是,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

编制机关应当认真考虑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并应当在报送审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附具对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

(5)掌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范围;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三)由国务院审批的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的不良环境影响,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共同的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6)掌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同时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审批意见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7)掌握关于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九条至第二十条)

第十九条 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审查合格后,颁发资质证书,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等级和评价范围,从事环境影响评价服务,并对评价结论负责。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的资质条件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已取得资质证书的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的名单,应当予以公布。

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不得与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审批部门存在任何利益关系。

第二十条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由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编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对其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机构。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1)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含义(第三条)

第三条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是指建设项目竣工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依据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结果,并通过现场检查等手段,考核该建设项目是否达到环境保护要求的活动。

(2)掌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分类管理的有关规定;(《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根据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的规定,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实施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申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应当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验收材料:

(一)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并附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或调查报告;

(二)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并附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表或调查表;

(三)对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

(3)掌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条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条件是:

(一)建设前期环境保护审查、审批手续完备,技术资料与环境保护档案资料齐全;

(二)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措施等已按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建成或者落实,环境保护设施经负荷试车检测合格,其防治污染能力适应主体工程的需要;

(三)环境保护设施安装质量符合国家和有关部门颁发的专业工程验收规范、规程和检验评定标准;

(四)具备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转的条件,包括:经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健全的岗位操作规程及相应的规章制度,原料、动力供应落实,符合交付使用的其他要求;

(五)污染物排放符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设计文件中提出的标准及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

(六)各项生态保护措施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规定的要求落实,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受到破坏并可恢复的环境已按规定采取了恢复措施;

(七)环境监测项目、点位、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符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有关规定的要求;

(八)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提出需对环境保护敏感点进行环境影响验证,对清洁生产进行指标考核,对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工程环境监理的,已按规定要求完成;

(九)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要求建设单位采取措施削减其他设施污染物排放,或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地方政府或者有关部门采取“区域削减”措施满足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其相应措施得到落实。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熟悉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区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国家采取措施,有计划地控制或者逐步削减各地方主要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总量。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制定规划,采取措施,使本辖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的标准。

第十五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尚未达到规定的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区域和国务院批准划定的酸雨控制区、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可以划定为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区。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区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核定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发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有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按照核定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和许可证规定的排放条件排放污染物。

第十八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气象、地形、土壤等自然条件,可以对已经产生、可能产生酸雨的地区或者其他二氧化硫污染严重的地区,经国务院批准后,划定为酸雨控制区或者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96-05-1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2000-03-30)

熟悉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及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内禁止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法规定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其他等级保护区。

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取水口附近可以划定一定的水域和陆域为一级保护区。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外,可以划定一定的水域和陆域为其他等级保护区。各级保护区应当有明确的地理界线。

禁止向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的水体排放污水。

禁止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旅游、游泳和其他可能污染生活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禁止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已设置的排污口,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拆除或者限期治理。

对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应当加强保护。对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10-30 2004-12-29 2005-04-01)

熟悉危险废物防治的特别规定。

第五十五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不处置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处置或者处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第二十条 国务院和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红树林、珊瑚礁、滨海湿地、海岛、海湾、入海河口、重要渔业水域等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海洋生态系统,珍稀、濒危海洋生物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海洋生物生存区域及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海洋自然历史遗迹和自然景观。对具有重要经济、社会价值的已遭到破坏的海洋生态,应当进行整治和恢复。

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沿海省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护海洋生态的需要,选划、建立海洋自然保护区。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的建立,须经国务院批准。

第二十二条 凡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建立海洋自然保护区:

(一)典型的海洋自然地理区域、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区域,以及遭受破坏但经保护能恢复的海洋自然生态区域;

(二)海洋生物物种高度丰富的区域,或者珍稀、濒危海洋生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域;

(三)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海域、海岸、岛屿、滨海湿地、入海河口和海湾等;

(四)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海洋自然遗迹所在区域;

其他需要予以特殊保护的区域。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熟悉企业在进行技术改造时应采取的清洁生产措施。(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企业在进行技术改造过程中,应当采取以下清洁生产措施:

(1)采用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的原料,替代毒性大、危害严重的原料;

(2)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少的工艺和设备,替代资源利用率低、污染物产生量多的工艺和设备;

(3)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物、废水和余热等进行综合利用或者循环使用;

(4)采用能够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防治技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熟悉开发、利用水能资源及水运资源时的环境保护要求;(第二十六条至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六条 国家鼓励开发、利用水能资源。在水能丰富的河流,应当有计划地进行多目标梯级开发。建设水力发电站,应当保护生态环境,兼顾防洪、供水、灌溉、航运、竹木流放和渔业等方面的需要。

第二十七条 国家鼓励开发、利用水运资源。在水生生物洄游通道、通航或者竹木流放的河流上修建永久性拦河闸坝,建设单位应当同时修建过鱼、过船、过木设施,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妥善安排施工和蓄水期间的水生生物保护、航运和竹木流放,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在不通航的河流或者人工水道上修建闸坝后可以通航的,闸坝建设单位应当同时修建过船设施或者预留过船设施位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熟悉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内禁止的行为(第十七条至第十九条)

第十七条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第十八条 根据保护文物的实际需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并予以公布。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对已有的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应当限期治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熟悉我国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第三十四条 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下列耕地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管理:

(一)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

(三)蔬菜生产基地;

(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五)国务院规定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他耕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基本农田保护区以乡(镇)为单位进行划区定界,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熟悉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的要求;(第十八条至第二十条)

第十八条 修建铁路、公路和水工程,应当尽量减少破坏植被;废弃的砂、石、土必须运至规定的专门存放地堆放,不得向江河、湖泊、水库和专门存放地以外的沟渠倾倒;在铁路、公路两侧地界以内的山坡地,必须修建护坡或者采取其他土地整治措施;工程竣工后,取土场、开挖面和废弃的砂、石、土存放地的裸露土地必须植树种草,防止水土流失。开办矿山企业、电力企业和其他大中型工业企业,排弃的剥离表土、矸石、尾矿、废渣等必须堆放在规定的专门存放地,不得向江河、湖泊、水库和专门存放地以外的沟渠倾倒;因采矿和建设使植被受到破坏的,必须采取措施恢复表土层和植被,防止水土流失。

第十九条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开办矿山企业、电力企业和其他大中型工业企业,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必须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水土保持方案应当按照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制定。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依照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开办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申请采矿,必须持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方可申请办理采矿批准手续。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时验收水土保持设施,并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第二十条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采矿、取土、挖砂、采石等生产活动的管理,防止水土流失。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禁止取土、挖砂、采石。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

熟悉铁路、公路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有关水土保持方案、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开办矿山企业、电力企业和其他大中型工业企业,其环境影响报告书中的水土保持方案,必须先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依法开办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申请采矿,必须填写“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申请办理采矿批准手续。建设工程中的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应当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并签署意见。水土保持设施经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投产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08-29 1998-01-01)

熟悉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 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时,应当附具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在蓄滞洪区内建设的油田、铁路、公路、矿山、电厂、电信设施和管道,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应当包括建设单位自行安排的防洪避洪方案。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时,其防洪工程设施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在蓄滞洪区内建造房屋应当采用平顶式结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10-09 1994-12-01)

熟悉自然保护区的功能区划分及保护要求;

第十八条 自然保护区可以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自然保护区内保存完好的天然状态的生态系统以及珍稀、濒危动植物的集中分布地,应当划为核心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除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经批准外,也不允许进入从事科学研究活动。核心区外围可以划定一定面积的缓冲区,只准进入从事科学研究观测活动。缓冲区外围划为实验区,可以进入从事科学试验、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旅游以及驯化、繁殖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等活动。原批准建立自然保护区的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在自然保护区的外围划定一定面积的外围保护地带。

熟悉自然保护区各区域内禁止的行为(第二十六条至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

第二十六条 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禁止任何人进入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因科学研究的需要,必须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的,必须经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原有居民确有必要迁出的,由自然保护区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妥善安置。

第二十八条 禁止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因教学科研的目的,需要进入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从事非破坏性的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

第三十二条 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建设其他项目,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已经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造成损害的,必须采取补救措施。在自然保护区的外围保护地带建设的项目,不得损害自然保护区内的环境质量;已造成损害的,应当限期治理。限期治理决定由法律、法规规定的机关作出,被限期治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按期完成治理任务。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8-12-27 1999-01-01)

熟悉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基本农田保护措施。(第十五条至第十八条、第二十三至二十六条)

第十五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占用。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用土地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第十六条 经国务院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补充划入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占用单位应当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负责开垦与所占基本农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占用基本农田的单位应当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要求,将所占用基本农田耕作层的土壤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

第十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活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第十八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基本农田。经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的,满1年不使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基本农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1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2年未使用的,经国务院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重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承包经营基本农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2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基本农田。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基本农田环境污染进行监测和评价,并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环境质量与发展趋势的报告。

第二十四条 经国务院批准占用基本农田兴建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有基本农田环境保护方案。

第二十五条 向基本农田保护区提供肥料和作为肥料的城市垃圾、污泥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第二十六条 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基本农田环境污染事故的,当事人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国务院关于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务院 国函[1998]5号 1998-01-12)、《两控区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防治“十五”计划》(国务院 国函[2002]84号)2002-09-19)

了解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要求。

三、禁止新建煤层含硫份大于3%的矿井,建成的生产煤层含硫份大于3%的矿井,逐步实行限产或关停。新建、改造含硫份大于1.5%的煤矿,应当配套建设相应规模的煤炭洗选设施。现有煤矿应按照规划的要求分期分批补建煤炭洗选设施。城市燃用的煤炭和燃料重油的含硫量,必须符合当地城市人民政府的规定。

四、除以热定电的热电厂外,禁止在大中城市城区及近郊区新建燃煤火电厂。新建、改造燃煤含硫量大于1%的电厂,必须建设脱硫设施。现有燃煤含硫量大于1%的电厂,要在2000年前采取减排二氧化硫的措施,在2010年前分期分批建成脱硫设施或采取其他具有相应效果的减排二氧化硫的措施。化工、冶金、建材、有色等污染严重的企业,必须建设工艺废气处理设施或采取其他减排措施。

17、城市污水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建设部 国家环保总局 科技部 建城[2000]124号 2000-05-29)

熟悉我国城市污水处理的原则;(2.

2、2.3)

2.2全国设市城市和建制镇均应规划建设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达标排放的工业废水应纳入城市污水收集系统并与生活污水合并处理。对排入城市污水收集系统的工业废水应严格控制重金属、有毒有害物质,并在厂内进行预处理,使其达到国家和行业规定的排放标准。对不能纳入城市污水收集系统的居民区、旅游风景点、度假村、疗养院、机场、铁路车站、经济开发小区等分散的人群聚居地排放的污水和独立工矿区的工业废水,应进行就地处理达标排放。

2.3设市城市和重点流域及水资源保护区的建制镇,必须建设二级污水处理设施,可分期分批批实施。受纳水体为封闭或半封闭水体时,为防治富营养化,城市污水应进行二级强化处理,增强除磷脱氮的效果。非重点流域和非水源保护区的建制镇,根据当地经济条件和水污染控制要求,可先行一级强化处理,分期实现二级处理。

考试目的

检验环评专业人员运用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技术导则和标准、技术方法正确解决环境影响评价实际问题的能力。

考试内容

建设项目一般分为污染影响为主型的建设项目和生态影响型为主的建设项目两类,它们的差异在于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表现不同。

污染型是建设项目以对环境污染为主,项目特征是排污量大,排污种类多。如造纸厂、水泥 厂、电力、焦化等排放大量的污染物;

生态(影响)破坏型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是以生态破坏为主,如水电站建设、公路、铁路、矿业开发等。

一、法律法规、相关政策运用

1.分析相关法律法规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中的执行情况

2.分析相关环境保护及产业政策在环境影响评价中的落实情况

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内容很多,主要有大气、水、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环境影响评价法,以及有关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区、渔业保护区、森林和野生动物保护区、珍稀濒危动植物保护等环境敏感区,海域、矿产资源、水土保持等法律法规。

重点分析建设项目与产业政策、能源政策、资源利用政策、环保技术政策、国家和地方发展规划及行业发展规划等的相符性。

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国务院关于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有关问题的批复》

城市污水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二、项目分析

1.建设项目工程分析的基本要求和要点

2.建设项目工艺、环境影响因素、产污环节分析和污染源强计算

3.分析建设项目清洁生产水平

4.分析建设项目与相关规划的符合性

5.不同工程方案(选址、规模、工艺等)的分析比较

污染型建设项目工程分析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准备工作:

充分了解建设项目选址选线、设计建设方案、运行调度方式等 初步筛选可能产生较大不利环境影响的主要因素

工程分析的内容和要点:参见技术方法

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

1.制定环境调查和监测方案

现状监测方案的基本构成 ①监测要素及监测因子的选择

②布点:采样点数,布点方法

大气:功能区布点、网格布点、同心圆布点、扇形布点

水:断面布点法

③样品采集:监测时间和频次要求

④样品分析:参照国家环境监测分析方法

⑤数据处理

⑥质量控制和保证措施及程序

根据项目排污种类及地区环境因子的敏感性,以此确定各监测点的监测因子

2.评价环境质量现状

根据监测结果,依据标准,采用单因子指数法评价

3.制定环境敏感区域、敏感点与环境保护目标

通常根据项目厂址地区环境特征、所排污染物、确定项目环评的敏感区域、敏感点和保护目标,并列图表说明,表上应说明方位、距离、环境功能。

4.环境容量分析

根据某要素的监测结果和该环境要素的环境功能标准值进行比较分析,按单因子评价方法确定,大于则无容量

环境影响识别、预测与评价

1.识别环境影响因素与筛选评价因子

2.判断项目影响环境的主要因素及分析带来的主要环境问题

3.选择评价标准

4.确定评价工作等级、评价范围

5.确定评价重点

6.设置评价专题

7.选择、运用预测模式与评价方法

8.预测和评价环境影响(含非正常工况)

环保措施分析

1.污染物控制措施及其技术经济分析

针对环保措施分析技术成熟性、运行可靠性、控制效果稳定性进行分析,对采用的措施,根据目前国内外通常采用的措施以及先进技术,从技术上、经济上对措施的可行性、合理性、先进性进行分析,并分析其预测效果。

2.分析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

对项目投产后各大气污染物按执行标准进行排放浓度速率达标。水污染源按执行标准进行排放浓度达标排放分析。超标的要提出修改控制措施。

3.分析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情况

总量控制指标必须建议在达标排放基础上。新建项目依据地方排污总量调控计划安排总量;现有企业依据现有排放总量指标及地方环保局的要求根据评价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对比分析投产后总量控制的可达性及效果。

4.生态影响防护、恢复与补偿措施及其技术经济分析

5.制定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

根据项目规模、排污特征、环境特征,提出监测管理计划要求,即:建立管理机构、职责、计划;某些大型项目要求建监测机构,确定职责、仪器配置计划。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与调查 1.确定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与调查范围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指建设项目竣工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规定,依据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结果,并通过现场检查等手段,考核该建设项目是否达到环境保护要求的活动。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与调查的范围是指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各项环境保护设施,包括为防治污染和保护环境所建成或配备的工程、设备、装置和监测手段,各项生态保护设施。以及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有关项目设计文件规定应采取的其他各项环境保护。

2.选择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与调查标准

验收监测与调查标准选用的原则

①国家、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环境质量标准和排放标准。若环评未作具体要求,应核实污染物排放受纳区域的环境区域类别、环境保护敏感点所处地区的环境功能区划情况,套用相应的执行标准

②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执行标准的批复以及下达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

③建设项目环保初步设计中确定的环保设施的设计指标:处理效率;处理设施;环保设施进、出口处污染物浓度;废气排放筒高度。对既是环保设施又是生产环节的装置,工程设计指标可作为环保设施的设计指标

④环境监测方法标准应选择与环境质量标准、排放标准相配套的方法标准。未作明确规定者,优先选用国家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

⑤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且行业排放标准具有执行优先权

标准使用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a.大气污染排放口的考核

排放高度的考核

有组织排放源的考核

无组织排放源的考核

明确标准值的含义:连续1h采样平均值或1h内等时间间隔采集样品平均值

实测浓度的换算:燃煤电厂、锅炉、工业炉窑等实测烟尘、SO2、NOx等排放浓度应分别按标准要求换算为相应过剩空气系数、出力系数、炉型转换系数、掺风系数时的值后再与标准值比较

区分各相似标准的适用范围正确选用。如工业炉窑标准、锅炉标准与火电标准;焚烧炉标准与危险废物焚烧标准

位于两控区的锅炉,除应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还应执行所在区规定的总量控制指标

b.污水排放口的考核

一类污染物:不分行业和排放方式,也不分受纳水体的功能类别,一律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考核

清净下水排放口,原则上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其他行业排放标准要求的除外)

总排口可能存在稀释排放的污染物,在车间排放口或针对性治理设施排放口以排放标准加以考核,外排口以排放标准进一步考核

对其他:重点考核与外环境发生关系的总排口污染物排放浓度及吨产品最高允许排水量(部分行业)。其中,前者以日均值计,后者以月均值计

废水混合排放口以计算的混合排放浓度限值考核

同一建设单位的不同污水排污口可执行不同的标准

检查排污口的规范化建设

c.噪声考核

厂界噪声背景值修订

昼夜等效声级的计算:计算时,夜间噪声等效声级应加上10dB后再行使用

d.指标考核

设计指标:按环评报告书或设计文件中规定的指标,考核环保设施处理效率、处理设施进、出口浓度控制指标

内部控制指标:企业内部管理或设计文件确定的指标,考核不同装置或设施处理的污水在其他污水混合或处理前的浓度或流量等

f.监测结果的评价 严格按照标准执行。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污染物的日均浓度进行评价

水环境质量评价标准按季度、月均值进行评价

环境影响评价案例研究 第6篇

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

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公众参与是普通公民、专家学者、社会团体,依照法定程序,行使法律赋予其参与环境影响评价权利的行为,是有效的环境影响评价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西方学术界常以“无公众参与无环境影响评价”来表述他们对这一制度中公众参与重要性的认识。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是一个连续双向的信息传递和反馈过程,包括信息的前馈和反馈。前馈过程是指申请者或主管机关把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有效信息传递给公众。反馈过程是公众将有关对项目环境影响的意见或建议传递给申请者或主管机关。在理论上,似乎环境影响评价各个阶段都可以引入公众参与,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越早越好,其实不然,原因在于,一是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应以一定的资料和信息为基础,在公众参与的信息不足的前提下,其判断必然受到制约和影响;二是过多引入公众参与将导致项目推迟和费用的增加;三是作為法规范要求,对公众参与时机的确定应选取关键点,强制要求和自由裁量相结合,为项目申请者或主管机关发挥留有空间。

信息公开是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的前提,也是对公民知情权的回应。在未能获取足够信息的情况下,任何参与都会失去实质意义。公众不了解基本相关情况,所谓最大限度参与,就成了一句空话。例如,如果未有效地公布环境影响报告书,公众在后评估阶段就无从对开发活动是否遵循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监督。在法律安排上,没有信息公开的规定,即使有公众参与的规定,公众参与也是难以执行,实效难以发挥。

加强司法权在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地位

如果信息公开是“环评参与者耳目”,那么环境影响评价法引入的司法程序,则是“环评参与者护符”。公众可借用司法程序来审查决策机关任何不合乎法律规定做出的决定、行动,或其忽视的实体或程序的合法性,也可以动用司法权阻止或纠正后续开发活动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不合法行为。因此,原先停留在纸面上软弱无力的公众知情权、评议权有了强有力的保障。环境影响评价程序能够真正成为牵制决策者的制度保障,普通公民和环境保护组织有了与工业界和政府相抗争的法律力量。正如美国联邦法院法官斯坎利怀特在解释NEPA第102条时指出:“我们必须极力强调这段文字没有为行动迟缓的行政机关提供安全门;它没有使《环境政策法》的程序变成某种‘行政自由裁量的东西。国会无意使此法成为这样的纸老虎”。

放宽或开放起诉资格都是诉讼资格理论的大发展,为公众使用司法程序影响环境决策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契机,可以大大提高环境影响评价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完善战略环境评价法律制度

能否对战略环境评价立法和在何种条件下进行战略环境评价取决于政治文化和社会支持——指导决策的习惯法、规则和标准以及对制度创新的接受程度。政治意愿的缺乏将阻止战略环境评价的立法,官僚作风的抵制会拖延或者避开战略环境评价的实施。影响战略环境评价立法的障碍有:一是不充分的政治意愿。表现为,少数人关切环境问题、封闭的决策程序和低层次的责任。二是有限的社会支持。表现为公共团体和社会组织不活跃,对政治过程影响力小。三是从狭隘的视角看问题。反映为过于强调经济增长和缺乏考虑战略性环境影响。四是分割的组织结构。最为典型的是,政治权力和行政责任因部门分割减损对环境问题的考虑。五是官僚特权的抵制。战略环境评价要求环境与发展一体化考虑必然侵犯传统部门的领地,因而,一般情况特别是在政策一级受到传统利益集团的极力抵制。这些障碍的消除是长期的,相应地,战略环境评价立法推进将是艰难的和渐进的过程。

我国战略环境评价立法应体现以下指导原则:提议的政府部门负责评价新的或者修订的政策、规划和计划;评价程度应尽早地适用于拟议行动的可行性设计阶段;评价范围与拟议行动潜在的环境影响或后果相当;目的和评价大纲应当明确;拟议行动的替代方案及其环境影响应被考虑;视情况必要和适当,包括社会经济在内的其他因素应当含于其中;以环境目标和标准的政策框架为背景,分析影响的重大程度和确定决策的可接受程度;根据拟议行动的关切程度和产生争议的可能程度,决定公众参与决策;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应公开评价报告和决定;视可能,建立分级程序,用以沟通战略环境评价和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包括促使进一步行动的追踪建议在内的监测和跟进工作;需要独立的机构监督程序执行、政府各部门手法和审查决策绩效。

公路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研究 第7篇

1 公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1.1 环境影响评价简介

环境影响评价(简称EIA)也称为环境预评价,是对建设项目、开发活动等可能对环境造成的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价,是一种了解环境变化情况,进而约束人类社会行为,防止环境遭到污染和破坏的行政管理办法。

1.2 交通环境承载力

交通环境承载力定义为一定时期和一定区域内,特定交通结构下,在交通环境系统的功能和结构不向恶性方向转变的条件下,交通环境所承受交通系统的最大发展规模,即交通系统的最大交通量[2]。

2 基于TECC的公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指标体系

1)交通环境承载力基础条件——交通环境资源承载力。

交通环境资源承载力(TERCC)是指在一定时空范围内,在不超出交通环境生态系统的弹性限度(自我维持和自我恢复能力的范围)条件下,各种自然资源所能支持的交通系统的最大发展规模。

2)交通环境承载力约束条件——交通环境污染承载力。

交通环境污染承载力(TEPCC)是指在一定时空范围内,满足一定生活水平和环境质量的要求下,在不超过交通环境生态系统弹性限度条件下,交通环境容纳交通系统排放污染物达到最大时,所能支持的交通系统的最大发展规模。

3)交通环境经济承载力。

某一区域综合交通环境承载力大小取决于区域经济条件。区域提供给公路交通建设发展的资金ET应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方面是区域经济提供给用于扩大交通系统发展规模和提高交通系统服务质量的资金,即交通基建资金EB;另一方面是区域经济所能提供的用于补偿交通系统正常运转所造成的交通环境不良影响的资金,以及为了提高交通环境质量而需支付的资金,即交通环境补偿金EE。计算时采用区域提供的交通基建资金的一部分。

EB=k×ET (1)

ΤEECC=maxifi(EB) (2)

其中,k为交通基建资金EB占公路交通建设发展资金ET的最大比例,%;fi(EB)为在EB约束下计算出的第i个公路交通发展规模值。

4)交通环境心理承载力。

交通环境心理承载力(简称TEMCC)主要包括各种出行方式的交通出行者和居民从心理、感知上所能接受的交通系统的发展规模、发展方向和发展强度的阈值。

3 评价模型的确定

传统的AHP法采用的是1标度~9标度法来将人的判断标量化,建立判断矩阵,进而求解权重。本文给出一种改进的判断矩阵的间接给出方法。

当决策者比较两元素的重要性时,最直观和最容易的判断莫过于确定两者的重要关系,也即确定谁重要、谁不重要,或者两者同样重要。这种比较结果可以用0,1,2三种数值标度来表示。故首先由专家给出在每一层次上各元素之间重要性程度的三标度比较矩阵A=(dij)n×n,其中,

这种三标度比较矩阵除了表示各元素之间的重要关系外,还可通过计算各元素的排序指数来排序元素的重要性程度。各元素的重要性程度排序指数用下式计算:

ri=j=1ndij(i=1,2,,n) (4)

ri中找出最大值rmax和最小值rmin,再对其所对应的两个元素进行比较,给出所谓的基点比较标度bm。最后通过式(5)将直接比较矩阵变换成间接判断矩阵,求得各元素间的相对重要性程度。

权重的计算方法与传统的AHP法相同,具体为求间接判断矩阵的最大特征值λmax及所对应的特征向量,然后按下式进行一致性检验。

(6)CI=λmax-n n-1,CR=CIRI(6)

当CR<0.10时,可认为矩阵具有满意的一致性。所求得的特征向量值W就为评价指标权分配矩阵。

3.1 评价标准

指标评价标准如表1所示。

3.2 评判矩阵

为了和评语等级相对应,将指标值所属区间划分为5个区间:[-∞,-0.25],[-0.25,-0.05],[-0.05,0.05],[0.05,0.25],[0.25,+∞],对应评语等级是(极低载、低载、平衡、超载、严重超载)。在划分后的子区间上,隶属函数定义如下:

A1(x)={1x-0.25-0.05-x0.2-0.25x-0.05

A2(x)={x-(-0.25)0.2-0.25x-0.05-x0.05-0.05x0

A3(x)={x-(-0.05)0.05-0.05x00.25-x0.050x0.05

A4(x)={x0.050x0.050.25-x0.20.05x0.25

故将各指标的计算结果应用上述隶属函数构造相对应的评判矩阵R=(rij)m×n,其中,元素rij为第i个指标对应评价标准中第j个标准的隶属程度。

3.3 模糊综合评价过程

1)二级评判过程。

a.确定对象集、因素集、评语集。b.在专家打分的基础上采用改进层次分析法确定各指标的权重分配矩阵W。c.分别计算各指标的承载饱和度,将计算结果应用隶属函数构造对应评价矩阵R。d.计算综合评价结果S=W×R,此结果作为一级评价过程的评价矩阵的数据来源。

2)一级评判过程。

a.确定对象集、因素集、评语集。b.在专家打分的基础上,采用改进层次分析法确定各指标的权重分配矩阵w′=(w′1,w′2,w′3,w′4)。c.利用二级评价的计算结果,构造对应评价矩阵R′。d.计算综合评价结果S′=W′×R′。e.对综合评价结果作归一化处理得S*′,计算综合得分L=S*′×VT,其中,V为评价集所对应的量化值,应用最大隶属度原则,分值所对应的评语级即为最终评价结果。

参考文献

[1]卫振林,申金升,徐一飞.交通环境容量与交通环境承载力的探讨[J].经济地理,1997,17(1):97-99.

[2]Charnes A.Measuring the Efficiency of Decision Making Units[J].European Journal of Operations Research,1978(2):429-444.

[3]黄贯红,方刚.系统工程方法与应用[M].广州:暨南大学出版社,2005.

[4]高吉喜.可持续发展理论探索——生态承载力理论、方法与应用[M].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1.

土地整理环境影响评价研究 第8篇

1 土地整理环境影响评价的基本原则

1.1 定性和定量彼此结合之原则。

环境评价通常都是定性和定量相互结合之后果。因为环境具有外部性, 导致定量工作极其难做, 但要实现科学发展, 就应当实现定量化, 就需要找出合理指标进行评判, 这可以说是环境影响评价的主要工作。选择指标时应当考虑到可获得性、可操作性以及可执行性, 从而让环境评价成果能够尽可能地实现定量化, 这也是研究工作的发展方向。

1.2 区域差异之原则。

因为我国幅员辽阔, 各地区的农业生产状况存在极大差别, 运用固定模式来评价全部土地整理项目造成的环境影响并不现实。不一样的土地利用方式对环境造成的影响大不相同。因此, 在土地整理时, 不一样的地貌类型有着自身与众不同的环境影响指标侧重点。

1.3 滞后性与持续性之原则。

因为土地整理在目前有可能出现的影响并不够深远, 但是在今后几年则有可能出现大量想象不到的结果。至于对生态系统造成的影响常常需要一段时间才能显露, 所以评价一定要具备连续性, 便于在几年之后总结相应的经验, 并且表现出已完成项目之状况。

1.4 公众参与之原则。

我国数不千年以来延续至今的封建文化导致公众参与在我国缺少较好的发展环境, 尽管已经得到了相应的发展, 但是整体上还滞留于专家参与这一水平上, 普通民众的参与意识和水平亟待提升。如今, 社会公众对于参与较强烈, 对于改善环境发挥了非常理想的作用。

2 土地整理环境影响评价的主要方法

2.1 图形叠置法

此法是那一套环境特征图加以叠置, 从而形成一个重合图, 用以表示本地区的主要特征, 在开发整理活动影响范围之中指明被影响环境的主要特征和受影响程度之大小。每一因素受影响程度均可用一种专门黑白色码阴影之深浅加以表示, 将各类色码的透明片叠置至基片图即可得出某项工程所具有的综合影响。如今, 该方法已被广泛运用到环境影响评价之中。

2.2 矩阵法

此法是将开发整理行为以及受影响的环境特点组织成为一个矩阵, 在开发整理行为与环境影响间形成直接联系, 从而证实什么行为会影响到什么环境特点, 并且用数字来表示影响程度的大小以及影响因素重要与否。

2.3 灰色关联度分析法

灰色关联度理论的观点是, 数个统计数列组建而成的数条曲线几何形状一旦愈接近, 也就意味着各条曲线愈平行, 这样一来, 其变化的趋势也就愈接近, 关联度也就变得愈大。所以, 要依据土地整理的具体状况, 依据其有可能对环境造成的影响或者依据环境的质量标准分别确定参考的序列, 把土地整理之前与之后的环境序列进行比较, 将土地整理前、后的环境实际情况和最理想或方案间关联度大小实施比较与排序。把这一法运用于环境影响评价之中具有极大的可行性, 这是因为该方法计算较为简单, 数据不需要实施归一化的处理, 而且可以运用原始数据直接加以计算, 不需要大量的样本, 只需少数具有代表性的样本即可。

2.4 综合指数法

这一方法是依据土地整理环境影响评价之目的, 选择相关土地整理环境属性指标, 依据我国相关法规标准以明确评价的标准, 把各项指标的原始值实施标准化的处理, 也就是将各种指标的实际值和标准值加以对照, 并用百分数以表示抽象值, 再依据各种因素对于土地整理的影响度、各因素间彼此作用的重要意义来确定权重值, 并且得出各分级指标所具有的指数, 最后再把以上数值进行结合以形成境影响综合指数。这一方法原理较为简单, 而且容易加以掌握, 具有相当强的可操作性。

笔者觉得, 在实施评价的过程之中, 应当依据实地环境资料情况与环境影响评价状况来选择最为合理的评价方式。

3 结语

综上所述, 土地整理是一个极为复杂的系统性工程。如今, 在我国土地资源极为紧张, 十分需要提升土地利用率以及利用效益的宏观环境之下, 土地整理是提升农地利用率和提高粮食生产量的重要举措, 同时也是改进我国农村环境与提升农业生产稳定性的重要方法。在实施土地整理之时, 土地整理环境影响评价理应受到更多的重视, 从而保障土地整理能够产生更好社会效益、经济效益以及生态效益, 真正为国为民带来效益, 促进经济社会的新发展。

参考文献

[1]赵磊.土地整理的区域社会环境影响评价研究——以重庆市北碚区土地整理项目为例[J].河北农业科学, 2012, (4) .

[2]刘娟, 范彬.土地整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研究[J].资源节约与环保, 2014, (7) .

中国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发展研究 第9篇

关键词: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发展,问题

1 背景

在科技发达, 经济迅速增长的今天, 人类改造世界的能力越来越强大, 但是对环境造成的危害也随之增大, 人与自然的矛盾日益突出, 虽然中国经济以9.5%的发展速度增长, 取得令世界眩目的成就, 但同时也有隐患令人担忧发展中消耗了太多原材料。比如, 创造1万美元价值所需的原料, 是日本的7倍, 是美国的近6倍, 或许更令人尴尬的结果是, 比印度还多3倍, 事态不能这样发展下去。但是, 这种观点在国内尚未形成气候, 许多因素集中到一起:原材料稀缺, 没有足够的土地, 人口持续增长。目前, 中国已经有13亿人口, 这个数字是50年前的2倍, 到2020年, 中国人口将达到15亿, 城市化进程伴随着沙漠化, 可居住及可利用土地都是50年前的一半。每年中国都不断加强自己作为一个经济神话王国的形象, 但是, 奇迹将很快结束, 因为环境跟不上发展的步伐, 1/3的中国土地上都遭遇过酸雨的袭击, 7大河中一半的水资源是完全没用的, 而另有1/4的中国人没有纯净的饮用水, 1/3的城市人口不得不呼吸被污染的空气, 城市中只有不到20%的垃圾是按照环保的方式处理, 最后一点要强调的是, 世界上10个污染最严重的城市中国占了5个。虽然国家也在对环境污染进行强有力的治理, 但是总是在污染以后才进行治理, 总要落后一步, 不是最有效的控制污染方法。对环境的保护应该从源头上进行, 减少污染物的产生更胜于治理, 因此如何才能实现经济与环境的协调发展?国家提出了环境影响评价, 环境影响评价是中国环境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 经过20多年的实践, 证明了环境影响评价在控制污染, 优化工艺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2 规划环评的概念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environmental import assessment for plan, PEIA) 是指对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 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和制度。

3 规划环评的目的和意义

规划环评的目的是在规划区环境质量现状调查的基础上, 依据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通过对规划开发活动的环境影响评价, 识别影响环境的主要因子, 提出规划开发建设活动中可能出现的主要环境问题, 完善开发活动的规划保证规划建设和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

规划环评的意义: (1)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可以协调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关系, 最大限度地减少对自然生态环境的破坏, 对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 (2)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分析、论证, 可为规划建设项目布局的合理调整、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的选择和筛选提供科学依据。 (3)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对规划方案的修改建议可减少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相互间的影响、规划区开发建设对规划区外环境或规划区外环境对规划区内的开发建设项目的影响。 (4)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有助于了解规划区新老环境问题, 所提出的环境保护综合防治规划建议可以帮助预防环境污染, 加强环境管理, 实现规划区污染物总量控制、达到预定的环境质量目标, 以实现区域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5)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可作为进入规划区开发建设单个建设项目的审批依据, 确定项目建设的可行性。同时,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基础工作可为单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内容提供参考。

4 我国规划环评的发展

2003年9月我国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主要规定了项目环评, 但是以规划环评为核心的战略环评制度没有完全确立。2004年, 环保总局顺利完成了《全国林纸一体化建设“十五”及2010专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这是中国第个国家层面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此后, 在中国陆续开展了塔里木河流域、澜沧江中下游、四川大渡河、雅砻江上游、沅水流域等流域开发利用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为了推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深入开展, 国家环保总局从2005年起选择有关典型行政区、重点行业、重要专项规划开展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试点工作, 2006年, 启动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 的立法工作, 直到2009年8月21日颁布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

目前规划环评已经从理论走向实践, 逐步走上了正轨, 取得了可喜的成就, 已经可以有效的评价规划实施后的宏观影响、间接影响、二次影响和累积影响, 继而分析评价规划实施的资源环境可承载能力, 这是建设项目环评无法解决的课题, 防止环境污染.防止生态破坏, 对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 可持续战略的实施以及全面实现小康社会有着重要的影响。

5 存在问题

5.1 对规划环评工作认识不足

少数地方政府对科学发展观认识不到位, 重发展轻环保, 或要求环保部门为违法建设疏通道路, 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换取一时一地的发展与繁荣;对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尚无实质性进展, 不能将规划环评落实到位, 仅有部分城市规划编制了环境影响篇章, 且未达到应有的深度。

5.2 执法权力缺乏保障

按照《环评法》第13条规定: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 做出决策前, 应当由人民政府指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它部门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 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 审查小组应提出书面意见。虽然《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规定了规划审批机关、规划编制机关、审查小组的召集部门不得干预审查小组工作, 但规定规划环评的审查部门可以是环保部门或者政府指定的相关部门, 由于目前不少规划是互相矛盾, 缺少衔接的, 如果政府不将规划环评审查权统归个部门, 将很难避免政府各职能部门的规划之间产生矛盾。而且环保部门对于规划环评行使的是“审查权”而非“审批权”, 环保部门召集相关业务部门进行审查后提出意见, 最终审批权归地市级以上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 如发改委、交通部等。可见, 环保部门的权力在规划环评中不能得到保障。

5.3 缺乏环境与社会经济和谐发展的考虑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需从环境与经济协调发展来考虑, 应将循环经济作为其理念。如果不从坚持环境建设、经济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 实现经济效益, 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来进行分析, 而单纯就环境论环境, 就会不知不觉的得出增长的极限悲观结论, 从而无法提出源头控制等削减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建议。

5.4 技术方法上存在问题

因为规划类型不同、层次不同, 规划体系具有一定的复杂性, 而且规划环评的技术方法体系尚未成熟, 仅依靠建设项目环评的相关规范标准开展工作, 采用的方法和标准过于僵化, 使得规划环评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着较多的问题, 评估成果不够全面, 难以把握不同规划的评估重点。规划环评对影响因素和影响后效的考虑, 其综合性要远远高于项目环评, 因此在实践中经常会出现难以进行定量预测和分析的情况。

5.5 公众参与的作用有限

公众参与能促进政府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相对于一般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显得尤为重要, 从现状调查、分析、评价, 到对规划方案的理解、认识与分析, 再到环境影响评价本身, 都需要多学科人员以及当地的群众共同参与。关于公众参与的形式, 法律规定“举行论证会、昕证会, 或者采取其他形式”。虽然《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完善了论证会和听证会制度, 但是很多规划环评的公众参与还流于形式, 起不到应有的作用。“论证会、听证会”很多都是以专家的意见为主, “其他形式”如问卷、座谈、媒体公示等都是不平等的主体之间的行为。参与的主体对公众参与的重视不够, 意识不强。

因此, 为了做好规划环评, 国家相关部门应该进一步加大对规划环评的宣传力度, 结合规划环评中存在的问题制定更加合理的法律法规体系, 加快完善规划环评的评价方法、评价指标体系等, 只有这样才能保障我国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更好更快的发展, 从而确保经济与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郑有飞主编.环境影响评价[M].北京:气象出版社, 2008, (10) .

[2]包存宽主编.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方法及案例[M].北京:科学出版社, 2004, (9) .

[3]王胜利等.我国规划环评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应对策略[J].商业时代, 2009, 20:68-69.

环境影响评价存在的问题研究 第10篇

1 环境影响评价存在的问题

1.1 部分法律法规责任不明确

目前现行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对法律责任的规定缺少明确说明。例如:环评法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第二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对其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机构”[1], 虽然规定不准指定评价机构, 但是环境影响评价法并没有对违反此条规定所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明确规定, 这会导致审批过程中出现违规操作, 项目单位不得不向审批单位指定的机构咨询;环境影响评价法中第三十五条规定了违法审批所应当承担的相应责任, 但环评法中没有对由哪一级部门对违法审批进行行政处分做出规定。

1.2 部分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差

例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 对判断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等级的规范不全面。用于判断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等级的规范, 应该全面、易判断, 只有这样才能易于推广实施。在分类管理名录中, 有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等级的判别没有明确依据。然而在实际工作中, 经济落后地区很多新建、改建道路建设规模很小, 甚至根据实际需要只进行很短距离的新建、扩建, 项目建设规模很小不涉及搬迁, 周围无环境敏感点, 但是根据分类名录规定这些项目也需要编制报告书, 然而根据工程实际, 编制报告表即可对环境影响进行说明[2]。

1.3 技术导则存在的问题

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体系见图1。

1.3.1 环境要素方面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环境要素技术导则有一定的规范, 但环境要素技术导则没有制定和颁布固体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然而固体废弃物处理处置项目建设包括很多对环境产生影响的环境要素, 如垃圾填埋场、危险废物何医疗废物处理处置等。环境要素技术导则也没有对地下水开采、矿山开发等可引发地质灾害的建设项目做出明确规定, 导致固体废物和地质环境等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不规范。

1.3.2 专题环评方面

专题环评没有包括公众参与和清洁生产分析。公众参与的范围和深度不统一, 需要制定和颁布环评公众参与方面的技术导则, 通过统一的标准指导和规范环影评公众参与的范围和深度。由于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中缺少清洁生产分析规范, 环评技术人员对清洁生产没有统一的分析方法, 很难保证规范且有目标。

1.3.3 行业环评方面

环境影响评价在行业环评方面技术导则中缺少一些重点污染项目的环评, 例如造纸、炼钢等行业没有制定和颁布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这些需要进一步完善。

2 解决对策

2.1 法律法规

进一步规范明确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责任, 例如环保审批部门为建设单位指定环评机构的违规行为, 如何界定行为是否违规, 如果违规怎样处罚等问题也要做明确的规定。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违法审批, 由上级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需要进行明确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法要对部分法律法规进行细化和完善, 如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需要进行细化, 提高其实用性和可操作性[3]。

2.2 技术导则

第一, 在原基础上增加固体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的编制, 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包括垃圾填埋场、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等;第二, 要对公众参与、清洁生产分析技术导则进行完善, 提高清洁生产分析针对性和规范性;第三,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尽快实现行业全覆盖, 尤其是高污染、高耗能行业应组织人员尽快编制和颁布典型行业技术导则, 例如造纸、金属冶炼等行业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尽快完善行业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2.3 操作方面

(1) 环评公开信息过程要进一步提高公开信息的全面性; (2) 选取具有代表性的公众代表, 提高公众参与的广度和深度; (3) 提高公众参与调查问卷设计的科学性和客观性; (4) 加强宣传, 提高公众参与到环境影响评价中的意识。

3 环保方面的措施

本文从法律法规、技术导则和操作层面三方面分析了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并且提出相应的对策。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从源头提出解决措施, 大力倡导清洁生产, 发展循环经济, 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编制人员培训, 相关部门应继续完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重视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协调;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评加强价单位的监督管理, 加大处罚力度。

参考文献

[1]刘运鹏.我国环境影响评价问题及对策研究.中国地质大学.2012.05.

[2]孟惠萍, 牛志睿.我国环境影响评价中公众参与有效性的现状、问题及对策.延安大学学报.2011.06.

环境影响评价案例研究 第11篇

摘要:环境影响评价是建立在环境监测技术、污染物扩散规律、环境质量对人体健康的影响、自然界净化功能等学科基础上的。它是环境问题日益突出和环境意识、环境科学日益发展的产物。

关键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现状;对策研究

中图分类号:X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8937(2009)18-0083-01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我国一项重要的环境管理制度,在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协调经济建设和环境保护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在我国现行行政管理体系中,县市级处于管理体系的下游,点多面广,既有社会和经济发展的自主权,可宏观调控,又可微观直接影响接触建设项目,能能动全面的考察建设项目。因此,对基层环境影响评价的研究极为必要。

1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1}县市级违规环评环境污染影响大。在2001年9~12月,国家环保总局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中小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专项执法检察,查处未执环评项目3 560个,未执“三同时”项目3211个,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禁止、淘汰、限制项目7560个。其中,4 500多个违规建设项目建设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生态功能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在2003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等六部委联合开展的“清理整顿不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行动”中,所查处的违法排污企业竟有51%是新建的。这说明基层环境影响评价的执行情况存在很大问题。

{2}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质量不高。县市级小型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的重点常常放在工程分析及现状评价上,关于污染控制设备的选择的指导意义不强,国家没有控制技术分类和更新的规定。这些报告往往也将主要精力放在项目建成后产生的废水、废气、噪声、固体废物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评价上,而不是以项目实施对生态环境、景观可能产生的影响为重点。环评文件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较差。存在环评提出的环境污染控制设施无法实现达标排放的情况,这很大程度上降低了环评在基层建设项目环境管理中的效果。此类情况在第三产业类和小型工业类建设项目中较为常见,建设单位按照环评报告的建议建设了相应的环保处理设施,但实现正常运转后仍达不到治理效果。

{3}监管能力建设不足。目前,国家基层环保部门均实行双重领导,即行政上隶属当地地方政府管辖,在业务上接受上级环保部门领导。由于人、财、物都属于地方,基层环评执法就难免受制于地方,出现"权大于法"的现象。许多地方政府局限于地区发展水平,在环境污染与经济发展的选择上,就会出现重经济轻环保的现象。

另外,国家、省、市环保行政机构对基层环保局的任务布置得多,宏观指导少,对人员培训、提高管理效能和严格执法的监督指导不够,使基层环保局负责的中小型项目的环评执法压力大、难度高上级环保机构对下级的执法监督不力使中小型建设项目的环评执法常常得不到有效保证。

2 思考与总结

要加强环保部门在环境执法力度,完善环保部门自身职能,提高对不法行为的监察力度,首先要加强环境监察机构建设。很多违法不究、执法不严的现象是由于环保部门监管力量薄弱,执法手段落后造成的。促进环境监察队伍建设,提高环境执法水平是中国所有环境制度有效实施、促进环境管理的保障。

宣传教育是开展好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一项重要手段,为环境影响评价的执行制造良好的宣传舆论氛围,切实提高全民的环境意识和法制意识,特别是基层地方政府决策者和企业经理、厂长的环境法制意识,能使人们自觉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法,正确行使职权,形成全民参与、共同监督的执法氛围。

加强环评管理除应不断加强环境管理人员业务素质,强化其执法观念,还要协同相关部门一起来参与环境管理,相互配合,以便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同时,环境管理人员业务能力的改善还有助于环境影响报告质量的提高,直接影响环评工作的指导性和有效性。

加强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可以有效弥补单纯技术研究的不足,使环评中的预测和分析更加完善,环评意见更为合理。基层环保机构要加强公众参与主要体现在:保障公民的环境知情权和参与决策权;确定合适的公众参与的主体范围;明确的公众参与环评的程序和方法;规定公众参与的形式。

基层环境影响评价的实施好坏直接影响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执行的有效性,基层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性不断提升,加强基层环境影响评价是十分必要的,所以我们应该通过这些措施的实施来改进和完善基层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提高环境影响评价的有效性。

参考文献:

[1] 葛明.我国环境影响评价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污染防

道路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研究 第12篇

关键词:道路,生态环境,环境影响评价

1 引言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政府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力度的加大, 我国公路建设的总里程不断增长。从2013年全国交通运输工作会议上获悉, 2012年我国新增公路通车里程为8.7万km, 其中高速公路1.1万km, 新改建农村公路19.4万km, 新增公路通车里程数比上一年度多1.5万km, 再创历史最高纪录。

随着公路建设力度的逐年加大, 一方面在推动了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 另一方面也给环境尤其是道路沿线的自然、生态等造成较大影响。如何在公路建设过程中最大限度地保持环境协调, 实现可持续发展, 这就要求在道路建设过程中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准确地预算项目建设进入环境后的污染危害, 从而为提出有针对性的对策措施提供参考。

2 道路生态环评原则

2.1 科学性原则

道路环评涉及到区域规划、基础建设以及管理等各领域, 而且还对当地的生产生活以及资源环境等影响较大。因此, 道路环境影响评价需要坚持实事求是, 实地调查, 运用道路环评的理论和科学方法, 对道路建设、运营过程中对周围环境的影响作出一个预测性评价, 从而为科学制定预防性措施提供依据。

2.2 定性与定量评价相结合原则

道路环境影响评价会涉及到噪声、大气、自然资源、公众出行等影响, 这些影响内容之间相互联系, 互为因果等关系, 通过科学地收集数据、信息后, 评价内容可以予以定性和定量。如道路周边的历史古迹、道路的原始风貌等等的影响就需要给予定性评价, 而对于机动车噪声、尾气的污染, 则可以通过量化来进行评价。因此, 环评工作者要根据环评对象的不同特点选择合适的评价方法, 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原则。

2.3 公众参与原则

公众参与是环境影响评价中积极倡导的一项原则, 加之道路建设对于公众的居住和出行等影响相当广泛, 通过公众参与可以及时了解公众的意向和利益, 也使得环评的结果更加科学、合理。

2.4 针对性原则

环境影响评价是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 具体又可以各个行业为特点进行分类, 这其中就包含道路环评。而且道路环评也有其自身特点, 如包含了道路项目的建设、运营等全过程。因此, 道路环评应坚持针对性原则, 针对道路建设项目的主要突出问题对其进行有针对性的评价和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

3 道路生态环评指标选取

指标 (Indicator) , 是环境评价的重要内容, 也是影响评价结果能否取得实效的关键。根据生态环境的社会属性和自然属性可以将生态环境分为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结合道路建设和运营对于周边的自然和社会环境影响较大等特点, 可以将道路生态环境影响指标选取如下。

3.1 地表植被破坏

道路建设前期和建设过程中都需要对道路周边进行便道清理, 加上为施工所搭建的物料搅拌场、施工营地等等都会对周边植被造成破坏, 尤其是施工取土、弃土、物料运输车辆碾压以及施工人员踩踏等等都会给道路植被带来较大影响。

3.2 声环境影响

道路环境影响的主要方面就是声环境影响。根据道路项目建设、运营期间的不同, 其声环境影响主要是两方面:施工期主要是施工车辆、机械及爆破噪声;运营期噪声主要是机动车与道路产生的摩擦噪音以及机动车喇叭等等。考虑人对夜间的噪声较为敏感, 因此, 控制噪声应该以夜间为主。

3.3 大气环境影响

道路项目对大气的影响根据施工和运营期间的不同而不同:施工期主要是物料场及土石方施工所产生的扬尘、沥青烟等对大气环境的影响;运营期主要是汽车尾气和汽油挥发对道路环境影响。目前, 我国许多大中城市中的主要污染物就是道路交通排放的污染物, 如CO、HC、NOX, 约占污染物排放量的50%。

3.4 对道路周边居民及生物影响

道路的修建或者运营必然会对现有的交通现状进行了较大幅度的改变, 这一改变既有对居民的生产和生活带来影响, 也会对道路周边的生物产生影响。如:缩短了居民的出行时间, 但也分割了居民的生产生活空间, 也缩小了动物的生长区域。

3.5 人文景观影响

道路建设会在不同程度上造成自然风貌的破坏, 对自然景观的现状产生影响。如道路建设中所采取的开山取石、迁移植被等等, 往往会对道路两旁的历史古迹或者旅游资源存在负面影响。

3.6 搬迁与安置

道路建设还会牵扯到道路所经过的地区的原有建筑物的搬迁 (如工厂、医院、坟墓、电信线等等) 、拆除以及公众的重新安置等, 这些影响往往时间较长且在短时间里难以恢复。

4 道路生态环评模型

4.1 指标体系

道路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指标体系的建立要根据道路建设以及营运过程对环境的影响, 把客观存在的对环境质量状况的各个影响指标科学地组合成一个指标体系, 能客观地反映道路建设及运营对道路周边区域的自然及社会环境的影响。通过道路对生态环境影响筛选出其评价指标体系如表1所示。

4.2 评价模型

道路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是对道路建设及运营过程中对自然、社会等环境的多因素、多层次的影响评价, 因此, 在实践中大多选择模糊性综合评价的方法, 通过模糊因素量化, 进而建立一个模糊评价模型来对评价的对象进行一个客观的综合评价。

4.2.1 确定评价指标集

即将道路生态环评的评价指标组成一个集合。通常用 (U=u1, u2, u3…un) 表示。

4.2.2 确定评语集

即对道路生态环评的各个层次评价指标用语言描述即为评语集。一般选择用V= (v1, v2, v3, …vn) 表示, 具体的评语集常常选择5级:V= (v1, v2, v3, v4, v5) = (很小, 较小, 一般, 严重, 很严重) 。

4.2.3 确定权重集

权重集即道路环评指标体系中的重要程度的一个集合, 一般用W= (w1, w2, w3, …, wn) 表示, ∑wi= (wi≥0, i=1, 2, …, n) 。

4.2.4 单因素模糊评价

道路环境的评价因素较多, 若要做到对其环境影响作出一个客观准确的评价, 需要从一个个因素出发进行评价, 确定评价对象对评语集V的隶属程度, 通常表示为Ri= (ri1, ri2, …, rin)

单因素模糊评价是综合评价的基础和关键, 一般采取模糊统计法进行综合评价, 对所有评价因素都进行评价后得出矩阵:

4.2.5 多因素模糊评价

将单因素评价矩阵分别与各个因素的权重集进行模糊变换, 也即通过选择合适的模糊综合评价模型B=WR将W与R合成, 从而得出道路环评的具体结果。

5 评价程序和内容

(1) 道路生态环境综述。针对道路生态环境管理政策、措施, 道路项目的内容等进行综述。

(2) 道路生态环境影响现状分析。就道路生态环境影响的各个影响因素进行实地调查和必要性分析。

(3) 道路生态环境影响因素确定。通过对城市道路环境现状分析, 把握道路环境影响因素, 并根据影响大小的不同赋予其权重, 从而决定各环境评价因素。

(4) 道路生态环评及对策。通过对道路环境现状的分析, 对道路建设项目及未来发展要求合理地选择评价指标, 根据建设期和运营期的噪声、机动车尾气等对环境的影响合理地设计路宽、车道数等等。

(5) 环评方案评价及选取。通过对道路生态环评工作的开展, 在相应的环境影响治理基础上进行方案的比较选择, 最后以道路生态环评为基础, 为道路建设行为提供最优化的方案选择。

参考文献

[1]荆丽波.道路生态环境评价指标体系研究[D].北京:北京林业大学, 2008.

[2]王晓军, 孙一挥.浅谈城市道路交通环境影响评价[J].山西建筑, 2007, 33 (17) :348~349.

环境影响评价案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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