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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关于开展2011年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通知

来源:开心麻花作者:开心麻花2025-11-191

湖北省关于开展2011年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通知(精选12篇)

湖北省关于开展2011年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通知 第1篇

湖北省关于开展2011年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通知

(鄂鉴指〔2011〕1号)

发文时间: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五日

各市、州、县(区)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鉴定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提高全社会劳动者素质,现就2011全省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鉴定安排

(一)2011秘书、营销师、心理咨询师、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职业资格鉴定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安排的时间统一组织,具体时间和考核方式按《2011年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时间安排》(附件3)和《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考核方案》(附件4)执行。全国统一鉴定须提前40天完成申报工作。

(二)秘书(含涉外秘书,国家职业资格五、四、三级)、营销师(国家职业资格五、四、三级)、公关员(国家职业资格五、四、三级)职业技能鉴定每年组织两次,鉴定时间与全国统一鉴定时间一致,鉴定合格人员由省厅核发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三)2011年艺术设计类国家职业资格鉴定采取全省统一鉴定方式,鉴定时间与全国统一鉴定时间一致,鉴定合格人员由省厅核发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四)计算机信息高新技术考试采取智能化考试平台开考,数控车工、数控铣工、加工中心操作工、汽车维修工、可编程序控制系统设计师、数控程序员六职业统一使用仿真系统平台组织考试。

(五)全省各通用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安排在每月第三个星期六进行,申报工作需提前15天完成,每月具体考试时间见《统考日时间安排表》(附件5)。

(六)2011年全省将进一步推进职业技能鉴定在线考试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另行通知。

二、考务管理

(一)申报和受理

凡各类大中专学校、技工学校和培训机构的毕(结)业生、各用人单位职工、军人、个体从业人员及其他社会人员,均可根据相应职业的国家职业标准规定的申报条件向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申请参加相关职业(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

申请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对象,须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鉴定申报表》一式二份,按表格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由工作单位盖章。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对鉴定对象申报资格进行初审后,通过考务管理系统生成考生数据信息文件,同时填写《职业技能鉴定申请单》(附件1),一并报同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审核报名数据后受理鉴定申请,确定鉴定时间和地点。

各市、州国家职业资格三级鉴定须提前10个工作日向省中心提交《职业技能鉴定申请单》和考生信息,经省中心审核同意,方可实施考试,审核意见在三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全省各市州技师、高级技师鉴定工作由省中心统一组织,具体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技师、高级技师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通知》(鄂人社办发[2010]28号)及《湖北省技师、高级技师综合评审实施方案》(鄂鉴指〔2010〕12号)文件规定执行。

按照国家职业标准,如无特别说明,报考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一级的考生均须参加综合评审,省部属企业在进行技师评审前需向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报送评审方案。

(二)命题和制卷

职业技能鉴定试卷从国家题库和省题库中提取,国家题库和省题库没有的工种试题,由申请鉴定单位按职业标准的要求提供专业技术知识试卷和操作技能试卷各两套(含纸质版及电子版光盘),并填写《湖北省职业技能鉴定试卷送审表》(附件2),送同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审定后,制卷使用。全国统一鉴定试题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提供。

艺术设计类职业资格鉴定理论考试采用卷面笔答方式,技能考核采用现场手绘创作方式,试题统一从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题库抽取。

(三)阅卷(检测)评分

省部属单位的专业技术知识试卷由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组织集中阅评;市州县参加全国全省统一鉴定的试卷由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组织集中阅评;非全国全省统一鉴定工种的技师和高级技师试卷由省中心阅评;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含三级)以下试卷由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阅评。

市州县操作技能考核由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所)组织检测评分,省部属单位操作技能考核由各鉴定所按要求组织检测评分。艺术设计类技能考核采用现场手绘创作方式,由湖北省国家职业资格艺术设计专家委员会统一阅评。

三、证书管理

(一)职业技能鉴定实行分级管理原则。市、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五级、四级职业技能鉴定和职业资格证书的核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省部属企事业单位、大中专院校及省厅批准成立的职业培训学校五级、四级职业资格以及全省三级、二级、一级职业资格的鉴定、考评和证书核发。

(二)全省统一使用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系统,实行报名录入、考场编排、准考证制作、成绩登分以及证书号生成全过程计算机管理。市、州三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办理须提供理论和操作成绩以及个人申报表,经审核认定后核发证书。

全省各级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所)按规定领取空白证书时,需提供上一批次鉴定名册和证书数据,同时提供有考评员签字的《职业技能鉴定操作考核登分表》(附件6)。

(三)各地要加大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推广力度,依据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劳动力的生产生活习惯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需要,开展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工作。

(四)全省行业特有工种的职业资格考核须纳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管理,由行业核发的证书须加盖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印章,证书信息统一进入省厅证书查询系统。

四、工作要求

(一)全省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机构要严格执行《关于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费[2004]196号),不得擅自提高和降低培训鉴定收费标准。

(二)加强县(市、区)基层鉴定机构实操考试基地建设。全省每个县(市、区)基层鉴定机构要建立一个实操考试基地,并对外挂牌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实操考试。

(三)全国统考中,省厅将使用专门屏蔽设备对整个考场进行手机信号屏蔽,同时还将使用专门仪器对考生进行身份证真伪识别查验。各市州组织全国统考工作,也要统一配备专门设备进行手机信号屏蔽和身份证真伪查验。

附件:

1、湖北省职业技能鉴定申请表

2、湖北省职业技能鉴定试卷送审表3、2011年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时间安排4、2011年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考核方案

5、统考日时间安排表

6、湖北省职业技能鉴定操作技能考核登分表

7、湖北省职业技能鉴定辅导资料目录

湖北省关于开展2011年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通知 第2篇

(鄂鉴指函〔2011〕17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2011年,全省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高举“质量湖北”这面大旗,围绕“质量优先、兼顾规模”工作主题,大力开展诚信建设活动,进一步规范工作程序,狠抓鉴定质量,完善评价体系,全面推进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圆满完成了各项目标任务。为总结经验、表彰先进、树立典型,经研究,决定表彰2011职业技能鉴定优秀考评员,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范围及名额

职业技能鉴定优秀考评员推荐范围为持有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颁发的注册考评员证书的考评人员(颁证有效时间为2008年12月-2011年12月)。100名“职业技能鉴定优秀考评员”按照“2011年湖北省职业技能鉴定优秀考评员评选名额分配表”(详见附表1)进行推荐。

二、评选条件

(一)自觉执行《湖北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管理办法》;

(二)热爱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工作,认真学习并能熟练掌握职业技能鉴定相关理论、政策和考评技术;

(三)积极参加鉴定考评工作,自觉接受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的指导和监督;

(四)认真履行考评人员职责,严格执行有关职业技能鉴定的规范、标准、程序和要求,考评工作科学严谨、客观公正,全年无质量属实投诉;

(五)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坚持廉洁奉公、作风正派。

三、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名额推荐。要坚持人人平等,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突出先进性和典型性,充分发挥表彰奖励的激励作用。

(二)请各地于2011年12月30日前将职业技能鉴定优秀考评员推荐表(见附表2)报质量督导部,逾期视同放弃。

四、联系方式

质量督导部联系人:杨从林

湖北省关于开展2011年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通知 第3篇

1 对象与方法

1.1 对象

辖区内开展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101家用人单位及其接触有毒有害作业的人员。

1.2 方法

依据《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1882007)、《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2352011)及《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GBZ 492007)等标准,参照国家统计局设管司统计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进行分析。

1.3 数据处理

采用Excel软件进行数据录入和统计分析。

2 结果

2.1 用人单位基本情况

进行职业健康监护的101家用人单位,包括大型企业4家、中型企业16家、小型企业81家,共有职工44 123人。其中生产工人32 530人,占职工总数的73.73%;接触有毒有害作业17 909人,占职工总数的40.59%。见表1。

注:a占职工总人数的百分比。

2.2 用人单位行业类别分布情况

101家用人单位共涉及17类行业,其中前2位为化学原料及化学品制造业26家、制造业19家;接触有毒有害作业分布人数较多的前2位为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5 740人,金属制品业2 709人。见表2。

2.3 用人单位企业规模分布情况

其中大型企业4家,接触有毒有害作业6 526人;中型企业16家,接触有毒有害作业的人员有7 078人;小型企业81家,接触有毒有害作业的人员有4 305人。见表3。

2.4 用人单位经济类型分布情况

共涉及13种经济类型,其中最多的私营股份有限公司47家中接触有毒有害作业的人员有4181人。见表4。

2.5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情况

类别涉及化学毒物类、粉尘类、物理因素类、放射类及特殊作业类,其中涉及较多的化学毒物类危害因素的人员有14 249人次。见表5。

注:*用人单位可存在多种有害因素。

3 讨论

江阴市2011年地区生产总值突破了2 300亿元大关,并已率先建成全面小康达标县市。但工业经济的快速发展,也给职业卫生带来了新的挑战,其面临的职业健康问题已引起政府部门的广泛关注。职业健康监护是以预防为目的,根据劳动者的职业接触史,通过定期的医学健康检查和健康相关资料的收集,连续性地监测劳动者的健康状况,分析劳动者健康变化与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关系,以便及时采取干预措施,保护劳动者健康。职业健康监护是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和义务,是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重要环节,是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1]。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是卫生监督执法的重要证据,同时也是职业病防治的有力措施和重要保障[2]。我国接触职业危害的人数和职业病患者累计病例数均居世界首位,因职业病造成的经济损失每年超过百亿元[3]。通过健康危害因素监测信息系统持续系统地收集、分析与健康危害因素相关的信息,可及时发现危害健康和影响生命的安全因素,为制定卫生政策、进行区域卫生规划、评价各类疾病预防控制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职业健康监护目的之一是早期发现职业病、职业健康损害和职业禁忌证,对职业病患者及疑似职业病和有职业禁忌的人员进行妥善处理与安置。通过对辖区内2011年度健康危害因素监测信息系统网上直报的数据进行分析,表明开展职业健康监护的101家用人单位中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人数为17 909人,占其职工总数的40.59%。在接触的5大类职业病危害因素中,化学毒物类占51.72%。发现疑似职业病需提交职业病诊断机构进一步明确诊断的共有7人,检出率0.04%;均已提请职业病诊断;其大多分布于中外合资经营的中等规模金属制品行业,属物理因素(噪声)类所致疾病。检出职业禁忌证82人,检出率0.46%;均已建议用人单位调离其相应岗位;其大多分布于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及私营股份有限公司中的一般制造业、规模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属化学毒物类及物理因素类所致疾病。

调查结果显示,职业健康监护远没有覆盖辖区内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企业;通过健康危害因素监测信息系统进行2011年度网上直报的单位数量,也远低于辖区内接受职业健康检查的用人单位数。这主要与一些企业未能及时对相关人员进行复查,服务机构无法准确上报检出人数有关,也与辖区内工人流动性较大以及工人的自我保护意识不强有一定的关系[4]。因此,需进一步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宣传,提高用人单位对职业健康的认识,增强用人单位的企业的责任心和法律意识。同时要加强职业卫生执法部门的管理和执法力度,督促企业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相关的规定,并及时跟进企业的执行情况,确保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顺利开展。也要督促企业改善作业环境条件、改革生产工艺,采用有效的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以降低职业病的发生。

摘要:目的 了解江阴市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开展情况,为其行政部门制定卫生政策和职业病防治对策提供科学依据。方法 根据该市2011年度健康危害因素监测信息系统年度报表,统计分析辖区内不同行业、不同规模、不同经济类型等的企业开展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状况。结果 辖区内年度开展职业健康监护的用人单位有101家,对接触有毒有害作业的17 909人进行健康检查,占职工总数的40.59%;在接触的5大类职业病危害因素中,化学毒物类占51.72%,检出疑似职业病7人,检出率为0.04%;其大多分布于中外合资经营的中等规模金属制品行业,属物理因素(噪声)类所致疾病。发现职业禁忌证82人,检出率0.46%;其大多分布于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和私营股份有限公司中的一般制造业、规模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属化学毒物类及物理因素类所致疾病。结论 提高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意识工作刻不容缓,广泛开展职业健康监护工作,能早期发现职业病和职业禁忌证。

关键词: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职业病,职业禁忌症,统计

参考文献

[1]王晶.河南省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开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职业与健康,2009,25(8):881-882.

[2]饶子龙.新形势下如何更好地开展职业健康监护工作[J].职业卫生与应急救援,2006,24(3):151-152.

[3]刘长安,乌丽娅,王之学,等.认真学习贯彻《职业病防治法》,开创职业病防治新局面[J].中国工业医学杂志,2002,15(5):318.

湖北省关于开展2011年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通知 第4篇

一、保证高考安全顺利举行。各省(区、市)高校招生委员会要强化高考安全管理,完善国家教育考试环境综合整治部门协作机制,有关部门要紧密配合、联防联控,切实履行职责。各省(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招生考试机构要把高考安全作为一把手工程,把试题试卷安全和考试安全作为工作重点,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负总责。对命题、制卷、试卷运输、保管到施考、评卷、分数合成等各个工作环节,要加强检查和监督,对可能或容易出现问题的环节要强化工作责任和措施,落实应急预案,快速、妥善处置突发事件。要继续加强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工作。各级招生考试机构要充分运用现代化管理手段,重点打击利用通讯工具作弊、替考和群体性舞弊等违规行为,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严密监控并及时清理通过网络、手机、校园小广告等传播涉嫌试题泄密和作弊信息,打击兜售作弊工具、帮助考生作弊、诈骗考生等违法行为。要确保高考数据信息安全,对工作中需要阶段性保密和涉及考生个人的信息,任何人不得擅自泄露或篡改,严禁以信息发布或传递等谋取非法利益。

二、积极稳妥推进高考改革。要全面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努力构建分类考试、综合评价、多元录取的考试招生制度。开展自主选拔录取改革试点的高校,要进一步明确试点工作定位,坚持导向、加强管理、优化服务,积极探索高校自主考核与高考、高中学业成绩及成长记录相结合的人才选拔评价方式。要进一步深化高职院校单独招生改革,坚持标准、严格自律、体现特色,积极探索符合职业教育特点和规律的高职招生评价机制。2011年开始开展高考综合改革的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省份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已实施综合改革的省份要总结经验、不断深化,加快将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纳入高校招生选拔体系的步伐。进行平行志愿投档录取模式改革的省份,要完善志愿填报及录取系统,细化工作流程,加强对考生的指导和服务,努力提高考生志愿满意度。

三、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各地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高校、中学,要各尽其责、相互配合,不断加强招生考试诚信体系建设,认真落实招生信息公开公示的具体要求,要会同公安、民族、体育、科协等部门,加强对考生资格或身份,特别是对申报高考加分的考生及其项目、艺术或体育等特殊类型考生的联合审查。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高等学校在招生信息公示和考试录取期间,要向社会公开招生考试违规举报信箱、电话及受理举报的单位和地址,安排专人接访,对群众反映的问题逐一进行核查处理,确保公示、监督工作取得实效。各省级高校招生委员会要按照《教育部、国家民委、公安部、国家体育总局、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关于调整部分高考加分项目和进一步加强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学〔2010〕10号)的要求,统筹协调,研究制订本省(区、市)清理规范地方性加分项目的方案。高等学校要遵照国家有关招生政策、规定,进一步完善招生章程、有关特殊类型招生简章和各项具体招生办法,所有类型的招生均要明確具体要求,加强相互衔接,确保统一、完整、清晰。

四、营造良好的高考社会环境。各省(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高校,要加强对高考宣传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各类媒体的作用,坚持正面引导为主,精心策划实施,打好主动仗。要结合重要工作环节和工作时段,广泛宣传高考基本政策、改革举措、程序规则、诚信考试等各项做法、措施和要求。大力宣传高考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先进人物和事迹,加强教育招生考试宣传载体及网络平台建设,扩大宣传覆盖面和影响力。适时进行高考预警或案例宣传,揭露中介欺诈伎俩,提醒考生和家长避免上当受骗。要继续做好肢体残疾、患有疾病以及家庭经济困难考生群体的考试服务和招生录取工作。落实高考体检取消乙肝项目检测,除患有传染性疾病、无法完成学业的疾病及学习不能自理者以外,考生的身体状况只要不影响专业学习和其他学生,高校均不得仅以身体状况为由拒绝录取或加以专业限制。

五、严肃查处招生考试违规行为。要加强招生考试队伍建设,牢固树立为考生服务、依法治招、廉洁自律的意识,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服务水平。加大纪检监察工作力度,严格执行高校招生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办法,严肃查处各种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案件。严禁将录取行为与收费挂钩,严禁将提前交纳学费等任何费用作为是否录取考生或考生确认录取的依据。对未经我部核准计划擅自招收的学生或未经省级招办办理录取手续的学生,一律不予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对存在严重违规行为的高校或中学,不仅要取消其相关招生或推荐资格,还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并将违规事实及处理结果予以通报,或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2011年普通高校招生有关报名、考试、录取管理及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等办法,按照《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教学〔2010〕1号文件附件)执行。

请各省级高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速将本通知转发至本行政区域内所有普通高校。

湖北省关于开展2011年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通知 第5篇

各二级子(分)公司、多经事业部人力资源部:

为了不断提高员工队伍的技能水平,培养一批高技能的操作技术人才,推进集团公司人才强企战略的实施,根据集团公司2011年培训工作计划,经研究决定,举办2011年符合技师、高级技师申报条件员工辅导培训班,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培训及鉴定的对象及工种

参加此次培训、鉴定的对象为符合技师、高级技师申报条件的员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申报条件参照职业技能鉴定相关文件)。

根据集团公司技师、高级技师报名情况,确定2011年技师、高级技师鉴定工种为:支护工、液压支架工、巷道掘砌工、采掘电钳工、矿井维修电工、综采维修钳工、矿井维修钳工、煤质化验工、选煤技术检查工、市话机务员、市话线务员、维修电工、机修钳工、车工、冷作工、电焊工、汽轮机运行值班员、汽轮机本体检修工、锅炉运行值班员等19个工种。其中,支护工、巷道掘砌工、采掘电钳工、矿井维修电工、综采维修钳工、矿井维修钳工、煤质化验工、选煤技术检查工、维修电工、机修钳工等10个工种由集团公司统一组织考前培训,其余9个工种由于受人员数量和办学条件所限由所在单位人力资源部组织培训。

二、培训的时间、地点和培训方式

本次培训拟定于10月28日开学,采取半脱产学习的方式,累计培训时间为18天,每周五至周日上课,每周一至周四回本单位上班。相关工种的员工要分别集中到相应的培训机构参加培训(详细情况见附件1)。

参加培训的人员于开班当日的上午8:30分到培训机构报到参 1

加学习。

对于不安排集中培训的工种和因单位工力或其它原因不能参加集中培训的人员,各单位人力资源部要与这些人员所在基层区科结合,组织安排其业余自学,并选定教师及工程技术人员对其进行辅导。业余学习时间不得少于规定的标准学时。业余学习达到学时要求后,单位人力资源部审核同意后,于12月10日前报开滦高级技工学校(电话:3049617,电子邮箱:hanguohua@kailuan.com.cn),开滦技校负责统一组织结业考试,考试合格者颁发结业证书。

三、技能鉴定考试

培训期间,集团公司职业技能鉴定部门将对参加培训的员工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实践操作考试,培训结束后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理论考试。

具体的考试时间和考试地点另行通知,考试报名、资格审核及相关准备工作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会同各二、三级相关单位在培训期间进行。参加培训的学员应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到单位人力资源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四、培训、鉴定费用

教师讲课费、教室占用费及考务费用由集团公司统一列支;培训期间学员按照住宿30元/人、天,伙食20元/人、天的标准报销或补助费用,交通费按相关规定据实报销,由学员所在单位培训费列支;教材资料费、取证费、技能鉴定的费用按相关规定的标准收取,由学员本人担负。培训期间原则上不统一安排住宿,确实有困难的员工由培训机构酌情解决。

五、培训期间的待遇与管理

参加培训学员每周集中学习的三天中,周六、周日为个人轮休

时间,剩余一天记工。培训期间,学员享受所在单位同岗人员月平均奖,全年其它奖项不受影响。

培训期间,各培训机构要严格按照集团公司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对违反规定的学员要取消培训资格,并由所在单位对其进行处理。每月月底前各培训机构要将学员培训期间的出勤及考核情况反馈给学员所在单位人力资源部。

六、有关要求

(一)各有关单位一定要切实处理好送培学员与日常生产的关系,合理安排好工作,调剂好工力,确保不影响单位的正常生产。同时于10月24日前将《技师报名登记表》报开滦高级技工学校(电子邮箱:hanguohua@kailuan.com.cn,联系人:韩国华,联系电话:3049617)。

(二)开滦技校和各培训机构要抓紧做好培训教学计划方案的制定、师资的选调及教案的编写等准备工作,同时要认真做好教学和学员管理工作,严格学员考勤、考核等管理制度,各单位人力资源部门要负责做好检查督导工作,切实保证培训质量。

附件:1.技师报名登记表;

2.技师职业技能鉴定前培训机构一览表。

人力资源部培训科

湖北省关于开展2011年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通知 第6篇

各市州、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社局(职改办),省直各部门,各大型企事业单位:

为认真做好2011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2011年度职称评审工作要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全省人才工作会议精神,按照“改革、创新、规范、服务”的要求,拓展职称评价领域,加大人才评价力度,积极创新人才评价机制,加强职称诚信建设。坚持条件、突出业绩、科学评价、医.学全在线提供服务人才,努力提高职称工作服务水平,促进我省人才队伍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

二、评审范围和对象

具备相应申报资格条件的下列专业技术人员:

(一)我省企事业单位、非国有单位2010年度或2011年度在岗的人员;

(二)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中,从事会计、审计、统计、档案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上述人员中,公务员、参公人员评审通过取得的资格,只作为本人专业技术水平、业务能力的标志。不与工资福利社保等待遇挂钩。

三、申报职数控制和水平测试工作

(一)今年全省事业单位仍实行申报总量控制。事业单位申报控制数原则上不得突破岗位空缺数,按年度计算不得突破2009年申报数,医学全在线不得突破本单位最高岗位级别限制。对现有专业技术职务人数已超过岗位设置数20%的,原则上不得申报本级别的职称评审,特殊情况需申报的,经省职改办审批,按“退一进一”的办法处理。对引进高层次和急需人才、业绩突出的优秀人才,经省职改办批准可允许申报。申报中级职称的职数控制,由各地、各单位参照此原则执行。

(二)水平能力测试工作继续按照《关于调整全省水平能力测试的通知》(鄂职改办[2008]29号)文件执行。各专业申报高、中级职称的水平测试由相应评委会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水平能力测试要重点考察申报人员的专业水平和专业能力,测试根据专业特点一般采用面试或笔试形式,同时鼓励和倡导各评委会探索新的方式。对高校教师、中专教师申报高级职称,不要求组织统一测试,各校可将评教评学的情况作为水平能力测试的依据,原则上评教评学排名在后10%的教师不得申报评审。

申报高级职称水平能力测试的组织方案和测试结果要报省职改办审批。

四、评委会的管理和评委库建设

按照《关于加强湖北省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建设的若干意见》(鄂职改办[2006]2号)文件规定,评委会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医学全在线全省实行统一领导、统一政策、统一要求。高、中级评委会在省、市(州)职改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高级评委会和省直中级评委会及办公室由省职改领导小组批准组建;市州中级评委会由市州职改领导小组批准组建,报省职改办备案,评审范围由省职改办确定。省、市职改办按照规定范围分别建立高、中级评委会总库。各评委会办公室按照省、市职改办统一要求设立并管理各专业评委库。

按照高评委会评委专家库建设的要求,今年省职改办在新的职称管理软件中建立各专业高评委会专家库。各高评委会办公室要更新专家库人选,医学.全在线评委专家库规模必须达到年度评委会人数的三倍以上,年度评委会只能由入库评委组建。入库专家实行动态管理,注重选拔中青年专家,退休专家原则上不再入库。评委会办公室要对评委在评审期间的表现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依据。各地、各单位也要按此要求做好中级评委会的管理和建库工作。

五、申报途径和材料

(一)申报途径:

1、国有企事业单位有正式人事关系的人员,通过本单位人事机构推荐申报;

2、非公有制单位人员、国有企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或社会流动人员,必须由用人单位推荐,经由有人事档案管理资质的人才交流机构申报;

(二)报送各专业高评会办公室的材料:

A、统一要求报送的材料

为提高申报的规范化,制作“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装订范本”(见附件4)作为参考。需报送的证明材料和业绩材料分别进行装订和装袋。主要包括:

1、经单位核实、使用《湖北省职称工作信息系统》单位版录入、打印的《任职资格申报人员花名册》一式2份及电子文本。

2、纳入岗位设置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须持有省职改办统一下发的“评审单”。

3、个人和用人单位分别签字、盖章的《个人申报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诚信承诺书》(见附件2)和公示证明(见附件3)一式2份,1份进评审材料,医.学全在线提供1份由用人单位留存。没有提交承诺书和公示证明的一律不接收材料。

4、《湖北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式2份,《评审表》第1页“相片”栏内粘贴本人近期免冠1寸照片,详细填写表格内容,不可复印。

5、经单位核实、使用《湖北省职称工作信息系统》录入、打印的《任职资格申报人员评审一览表》(份数按各专业通知要求)及电子文本。

6、现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聘任证书、学历证书复印件各1份,原件由市州职改办或省直主管部门审核,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审核人签字。

7、外语、计算机、水平测试考试合格证、医学全在线搜集整,理成绩通知书复印件,原件由市州职改办或省直主管部门审核,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审核人签字。免试审批表须提供原件。8、2009、2010年《专业技术职务年度考核登记表》各1份,提供《年度考核表》复印件的需经单位人事部门签字盖章。非国有单位未进行年度考核的,由所在单位提供书面说明。

9、任现职以来获奖证书、专利证书、成果鉴定证书及经济、社会效益等主要业绩材料原件、复印件各1份。

10、任现职以来正式发表、出版的代表性论文、著作原件和检索页,以及其它代表申报人学术、技术水平的材料原件等。

11、个人业务总结一份。

B、下列有关人员另须提交的材料:

1、从机关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提交证明其原公务员身份和到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任职通知复印件,单位加盖公章、证明人签字。

2、非公有制单位的人员,提交证明本单位性质的有效文(证)件和确认本人为该单位员工的有效证明原件。

3、从国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提交用人单位引进、调入文件复印件,单位加盖公章、证明人签字。

4、申报高校教师、中学教师高级职务的人员提交近1学期教案,申报高级实验师的人员提交2份实验教案(复印件须加盖学校教务部门公章)。

C、对申报材料有特殊要求的专业,按其申报通知的要求进行申报。

申报人所有业绩材料经展示后须加盖单位公章(证书、证件等在复印件上加章)。

(三)申报高级任职资格时,医学全在线搜集整理如有破格、转评、外语计算机免试、委托评审等情况的,按照《进一步明确我省有关职称政策的通知》(鄂职改办[2011]12号)规定的程序,报省职改办或市州职改办(省直部门)审批。

六、评审会议的召开和其他有关要求

(一)评委会组织程序

全省高、中级评委会应在规定的范围内组织评审。各评委会办公室受理申报材料后进行初审,政府人社职改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申报材料进行预审,其中对破格申报的重点审核。评委会办公室要做好评审情况的记录。

为方便专业技术人员申报,经省职改办商各专业高评委会办公室,将各专业高级水平测试、受理材料时间统一安排并集中公布。

(二)评委的抽选程序

年度评审的高级评委会成员,由省职改办主持从评委库抽选。未经省职改办批准召开评委会或擅自更换评委的,其评审结果一律无效。中级评委会按此办法分别在市州职改办或省直部门的主持下抽选组成。高级评委会委员不少于9人;中级评委会委员不少于6人。

(三)其他具体要求

1、职数审批时间、材料受理时间、高评委入库时间。

今年各市州、省直事业单位高级申报职数审批时间为4月30日前完成。以单位集中一次性审批,不分期分批进行。

各专业高级水平测试、受理材料时间见附件1。其中7月4-5日为省直高评委会集中受理时间。水平测试、受理材料时间因故需变更的,应提前一周报省职改办。

各高评委会办公室要做好专家征集、更新入库工作,医学全在线,搜集整,理5月1日前将入库评委人选推荐表汇总并加盖单位公章,连同通过《湖北省职称工作信息系统》职改办版软件录入的电子文本一同报送省职改办。

各地、各单位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相关材料,逾期不再受理。

2、高评会办公室在接收评审材料时,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指定专人负责,做好接收材料的清点、分类、整理工作。要完备报送、交接手续,防止遗漏、丢失、弄虚作假等现象,切实做到万无一失,不出差错。

3、高评会办公室要重点审核:是否属于本系列高评会评审范围;推荐、呈报手续是否完备;评审材料是否齐全、规范、真实、有效;《评审表》和《综合一览表》等各栏目内容的填写与申报材料是否一致;业务水平考试是否合格等。医学全在线.搜集.整理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评审材料可拒收或退回原单位,对弄虚作假的及时向省职改办通报,予以处理。

4、申报人参评业绩材料(包括论文、著作、成果、奖励等)的计算截止时间为高评会截止接收材料的时间。

5、全省各专业高评委会办公室关于水平测试和申报材料的通知,应先经省职改办同意后印发,以省职改办在“湖北人社网”上公布的为准。

6、各地、各单位要在职称申报、推荐、公示、审核等环节中实行责任追究制度,今年将学历证书、任职资格证书、聘任证书、外语、计算机、水平测试考试合格证、成绩通知书的原件交由市州职改办或省直主管部门审核,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审核人签字,实行“谁审核,谁签名;谁签名,谁负责”。

各地各单位在评审中出现的问题和情况,请及时向省职改办报告。附件:

1、《2011年度各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水平测试、受理材料及评审时间安排表》

2、《个人申报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诚信承诺书》

3、公示证明

4、个人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装订范本

湖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湖北省关于开展2011年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通知 第7篇

庆劳社发〔2008〕23号

大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开展在职技术工人职业技能鉴定 考前培训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高新区组织人事劳动局,各中、省直和市属企业劳资(人事)科(处),市直机关各委、办、局及市直属事业单位人事科(处):

为贯彻落实《国家技能资格导航计划》(劳社部发〔2006〕9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企事业、机关单位工人的职业技能培训及鉴定工作,切实提高在职技术工人的劳动技能水平,按照国家劳动保障部对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实行考培分离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开展在职技术工人职业技能鉴定考前培训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范围

企事业、机关单位中没有取得职业技能资格证书或有职业资格证书需要晋级的在职技术工人,都要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经培

训合格后,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的,颁发相应级别的职业资格证书。

二、组织实施

(一)县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同级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技术工人培训工作。初、中级工具体培训工作由县级劳动保障部门直接负责,并按规定制定培训计划,将培训内容、授课时间安排报市劳动保障局职业技能培训科核准;高级工以上级别的技术工人培训由市劳动保障部门统一组织。技能鉴定资格由县级劳动保障部门初审后,将有关数据通过报名录入器上报市劳动保障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二)市直机关、市属企事业单位,以及区属机关、区属企事业单位的培训工作由市劳动保障局统一组织,并根据报名情况确定培训机构;培训机构要制定培训计划,将培训内容、授课时间安排报市劳动保障局职业技能培训科核准。

(三)职业技能培训按照不同工种和级别分别组织,实行全日制授课。

(四)职业技能鉴定由市劳动保障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按照在线考务管理系统的操作规程要求,核对数据、资格审核和上报鉴定工作计划,确定技能鉴定考试考核时间。

三、培训报名

各县区劳动保障局要在2008年3月20日-30日期间将培训名单报到市劳动保障局职业技能培训科。市劳动保障局将根据报名情况,确定培训地点,并通知各单位到具体培训地点报到。报

到时要将《黑龙江省职业技能鉴定审批表》、职业资格证书和复印件、个人2张黑白2寸照片及培训费、职业技能鉴定费、教材费一并交到培训单位。具体培训时间和地点由培训机构另行通知。

四、申报条件

(一)初级工。在本工种(专业)连续工作两年以上或经正规初级职业技能培训结业。

(二)中级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报中级工:1.取得本工种(专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在本工种(专业)连续工作5年以上;2.取得本工种(专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经正规中级职业技能培训;3.中等以上职业学校相关专业毕业。

(三)高级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报高级工:1.取得本工种(专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在本工种(专业)连续工作5年以上;2.取得本工种(专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经正规高级职业技能培训;3.大专院校相关专业毕业。

(四)技师。取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技术工人,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报技师。1.从事本工种工作15年的;2.从事本工种虽不满15年,但有重大贡献的或中等以上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可适当放宽年限。

(五)高级技师。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报高级技师:

1.2005年5月1日前获得国家二级《职业资格证书》并从事本工种3年以上的技术工人;2.取得国家级科技成果专利奖,并在省内取得一定经济效益的,不受工龄、学历限制,可破格申报;

3.获省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前三名或省级二类职业技能竞赛第一名的选手,可破格申报。

五、收费标准

(一)培训费收费标准按黑龙江省财政厅、劳动保障厅黑财社〔2006〕12号文件规定执行。初级理论授课时间120课时,中级理论授课时间140课时,高级理论授课时间160课时,技师、高级技师理论授课时间180课时;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实践授课40课时;理论课、实践课分别按每人每课时2元、4元的标准收取培训费。

(二)教材费根据教材的实际价格收取。

六、有关要求

各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统筹安排,精心组织,积极配合培训部门做好培训工作,保证参加培训人员的学习时间,切实使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工作收到预期效果。

联系人:市局职业技能培训科付宇,电话:6394198

报名联系电话:6360966

网址:http:// /信息公告

附件:1.大庆职业技能培训情况统计表

2.黑龙江省职业技能鉴定审批表

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劳动保障在职工人培训鉴定通知

大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2008年3月27日印发

湖北省关于开展2011年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通知 第8篇

【关键词】职业技能鉴定;技能人才;培训;考评

一、进一步认识技能人才培训和鉴定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切实做到规划好、组织好、实施好

技能人才特别是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之所以得到党中央和全社会的高度重视,一是我国现代化生产发展的迫切需求,无论是传统产业还是新兴产业都需要一大批熟练掌握先进技术和技能的人才;二是企业在严峻的市场中提高竞争力的迫切需要。“余姚制造”要走出省门、走出国门,扩大市场份额,需要高科技含量的产品、高素质劳动者特别是大批高技能人才的支持;三是提高劳动者整体素质的迫切需要。因此,切实做好以下落实工作:

第一,做好规划工作。通过抽样调查、典型调查等方式,了解基层企业职工的数量和构成状况,制订科学的规划。充分发挥高技能人才特别是技师、高级技师的高端带动作用,在规划对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同时,规划对初、中、高级工的培养,形成合理的梯次人才结构。

第二,做好组织工作。认真制定配套措施,围绕高技能人才培训和技能鉴定的目标任务,制定切实有效的措施,结合实际,讲求实效,具有可操作性。建立健全工作体制,明确负责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责任,整合内部资源。

第三,做好实施工作。要鼓励职工学业务、学技术,提倡职工一专多能,一技多长。使职工自觉申请参加国家职业技能鉴定,鼓励职工积极参加国家和部门举办的技术比武活动。对技术过硬、手艺高超的职工应予奖励,以便带动全体职工学习的积极性。

二、努力开创职业技能鉴定的新局面,建立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职业技能鉴定队伍

第一,坚持为企业服务、为职工服务的理念 。一要通过轮训等方式提高鉴定管理人员的业务能力;二要完善制度,建立对考评人员的培训、考核、聘用、资格认证等管理办法;三要加强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建设并加大对鉴定机构人、财、物的投入。有场地、设备、仪器,用先进的科学手段进行技能鉴定工作;四要把真正懂专业技术又有丰富实践工作经验的、会管理的人员充实到职业技能鉴定工作队伍中来,开展有效工作,树立良好形象。

第二,创新鉴定模式,建立和完善技能人才的评价体系 。逐步建立、健全以职业技能为导向,以工作业绩为重点,注重职业道德和职业知识水平的技能人才评价体系。对技术技能型人才的评价,突出对实际操作能力和解决关键技术难题的考核要求;对知识技能型人才的评价,突出其职业内容以及运用能力的要求;对复合型人才的评价,强化综合性业务和多项技能的考核。建立从不同鉴定主体和需求出发,突出特色,分类实施的技能评价体系。

第三,维护《职业资格证书》的严肃性 。从规章制度、约束机制和操作程序上严把质量关。进一步完善质量管理和规章制度,严格执行鉴定的工作规范、技术标准和管理规程。严格实行统一标准、统一教材、统一试题鉴定程序,严禁违规操作,杜绝弄虚作假,使真正的合格人才得到认证。

三、落实技能人才的待遇,鼓励技能人才成长

落实技能人才的待遇对技能人才的成长具有重要的激励作用。目前,许多中小民营企业只顾完成生产,对管理人员和销售人员恩赏有加,而对技术工人的待遇不尽如人意,以至于劳动者学技术、钻研技术的积极性严重缺乏。地位不高、待遇偏低,严重影响了高技能人才作用的进一步发挥。 作为政府,应当引导和帮助企业形成重技术、重技能的良好机制。如设立技能人才奖励基金,只要企业的技能人才达到设定的条件就可以享受一定的经济补助或奖励,来提高企业职工学技术和参加技能鉴定的积极性。

四、改进评聘制度,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

由于存在评聘关系处理不好的现象,且评聘技师、高级技师职务受到严格的名额限制,基层大多数职工对评聘技师、高级技师职务不抱希望,这严重影响了工人钻研技术的积极性。要充分调动工人参与职业技能的积极性就必须改变评聘技师、高级技师工人总数比例限额,做到评聘分开,同时应提升职业技能鉴定津贴,放宽报名条件,对符合规定申报技师、高级技师条件的工人给予支持,经考试考核各项指标达到技师、高级技师标准要求后颁发《职业资格证书》,由基层站段择优聘用,使其发挥技术特长,严格按照制度落实相应待遇,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使其能够一心一意钻研业务,培养青年工人成为单位的业务骨干和技术带头人。

参考文献:

[1]甄凯玉.《职业能力与职业资格证书》

[2]宋玉芬.《加强职工培训工作,提高工人队伍素质》

湖北省关于开展2011年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通知 第9篇

培训鉴定的通知 为了配合国家和山东省药品食品安全“十二五”规划在我省更好地实施,提高山东省医药从业人员受教育水平,加强职工技能培训,确保人民用药安全有效,山东省药品食品职业学院山东省医药行业特有工种职业第二技能鉴定所(编号:鲁00-028)和青岛身信医药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计划在2014年1月开始开展医药行业职业技能培训鉴定。欢迎有医药特有工种技能培训鉴定需求的单位和个人踊跃报名参加。具体事项如下:

一、享受相关政策技能培训鉴定范围

1、职业范围及技能等级:职业范围:药物制剂工、医药商品购销员、药物分析工、中药购销员、中药采购员、食品检验工等47个工种(详见附件一)。

技能等级:初级(五级)、中级(四级)。

2、培训对象:山东省内药品经营企业、药品生产企业、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医疗机构等涉药从业人员或打算从事药学岗位人员。

二、报名时需提供的材料

1、如直接报中级,需提供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

2、如果是报名参加技能晋级的,需提供原等级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1份;

3、1寸与2寸免冠近期照片各2张;

三、费用:根据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市物价局统一核定,初级培训费480元、中级560元。培训期间学员食宿费自理。

四、培训内容与方式:培训内容为各职业或工种国家和行业职业标准,主要包括职业知识、操作技能、职业道德与药事法规等方面的内容。如果单地区人数较多,鉴定中心可安排专人到该地区考核。

五、通过率:95%

报名地址:青岛市市北区泰山路35号青岛大学生创业孵化中心1101室 报名时间:2014年05月10日—5月31日

联系电话:0532-6861***7120联系人:李老师

邮箱:srhappy1112@163.com

附件一:

技能鉴定所有工种包括如下:

医用商品营业员医用商品采购员

医用商品供应员医用商品调配员

医用商品运输员药物配料制剂工

药品、化学制剂分装员灯检工片剂压片工 片剂包衣工、药物分析工、合成要酰化工

合成药酯化工、合成药醚化工、合成药羧化工 合成药重氮化工、合成药精制、结晶工

合成药缩化工、合成药卤化工、微生物发酵工 微生物发酵灭菌工、发酵液提取工

水针剂灌封工、制剂质量检查工、菌种培育工 中药材收购员、中药调剂员、中药泛丸工 中药针剂工、中药塑丸工、中药片剂工

中药购销员、中药验收员、中药炮制工

中药冲剂工、中药粉碎工、中药提取工

中药硬胶囊剂工、中药软胶囊剂工

湖北省关于开展2011年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通知 第10篇

《湖北省国资系统2011年法制工作要点》的通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国资委(办),省出资企业,有关中央在鄂企业:

现将《湖北省国资系统2011年法制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国资委(办)及省出资企业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请有关中央在鄂企业参照执行。

二○一一年二月十一日

湖北省国资系统2011年法制工作要点

2011年是“十二五”的开局之年,也是加快发展方式转变的深入推进之年、国企改革的再攻坚之年、国资监管体制的继续完善之年,面临着新形势、新任务、新挑战,这对法制工作既是重大挑战,也是重要机遇。全省国有企业法制工作要进一步“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奋力拼搏,开拓创新,以更高的标准、更高质量完成法制工作三年目标,努力开创法制工作的新局面。

2011年全省国资系统法制工作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加快转变发展方式、提高配置效率的中心工作,以国资法治建设为主线,以健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为重点,以完成企业法制工作三年目标各项指标为目标,以“六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启动为契机,夯实基础,完善体系,促进国资法制工作再上新台阶,为国有企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撑和保障。

一、不断加强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确保完成法制工作三年目标

1、认真研究后危机时代企业法律风险防范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提高实现三年目标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充分认识实现法制工作三年目标对国有企业有效应对后危机新形势的挑战,保障国有企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作用。注重研究企业改革调整、转型升级、自主创新、国际贸易、“走出去”过程中所面临的法律需求的深层次问题,不断提升企业法律工作的创新能力,使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加快向新兴产业拓展、从被动防守向主动应对转变、从国内向国外延伸。主动探索法律事务工作的管控模式,横向上,要实现与相关经营管理工作的融合;纵向上,要探索集团公司对下属分公司、子公司的管控模式,从而构建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完整链条。

2、加快完善以总法律顾问制度为重点的企业法律顾问组织机构建设,强化完成三年目标各项指标的硬约束。在现有网络基础上建立更加系统、覆盖更广的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组织体系。首先,坚定不移地继续推进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提高企业总法律顾问的专职率,开展总法律顾问述职评议,实现总法律顾问制度的“人员到位”和“职责落实”。企业要采取有力措施,继续加快总法律顾问人选产生,加快培养系统内的后备人选。积极探索支持出资企业在具备条件的重要子企业试点总法律顾问制度。已经设置总法律顾问的出资企业,要贯彻“八项职责”,落实总法律顾问参与企业经营决策并负责法律审核把关的制度。其次,建立健全法律事务机构。未设立法律事务机构的企业应根据自身实际,加快企业法律事务工作机制建设步伐。其中,资产规模较大、法律需求较多的重点骨干企业应抓紧设置独立的法律事务机构;尚不具备条件、规模较小、内设机构较少的企业,可以不单独设置法律事务机构,但必须指定一个内设机构专门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并适当配备专职的企业法律顾问。

3、紧紧抓住完善企业法律风险机制的关键环节和主要方面,促进三年目标各项任务的落实。一是建立和完善企业规章制度。对涉及法律风险的重要事项,要以企业规章制度的形式做出明确规定;对企业规章制度也要进行审核把关;对已有的规章制度,要适时做出相应的修改,做好“立、改、废”工作,从而保障企业规章制度依法合规、科学高效。二是充分发挥法律审核把关的风险防范作用,力争实现三个“百分之百”,即:企业规章制度、经济合同和重要决策的法律审核把关率达到100%。建立健全法律审核的相关制度,落实法律工作职责,明确法律审核环节,提高法律审核的针对性、专业性和可操作性,跟踪法律意见的采纳和落实,提高法律工作水平,取得法律把关效果。牢牢把握重大决策法律审核的关键环节,各企业的重大决策事项,一律必须经过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能提交会议讨论并做出决策。逐步完善法律意见书制度,各企业报送国资委审核的改制、重组、重大投融资、资产转让等方案,应由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出具明确的法律意见书。三是加大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解决力度。逐步建立各级主要领导高度重视亲自过问、分管领导和总法律顾问专题研究专门部署、企业法律部门抓好执行具体落实的重大纠纷案件处理机制,做好重大法律纠纷案件逐级备案工作,加强与司法机关和政府有关部门的沟通,采取有力措施,加快案件的妥善解决,防止“前清后积”。做好“发生概率小、全局影响大”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妥善处理由此引发的法律纠纷。

二、不断加强国资政策法规体系建设,积极发挥出资人法律服务和指导作用

4、进一步做好政策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及推进出台工作。一是全力配合省人大财经委推动《湖北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立法进程,确保年内正式出台。二是在修订完善的基础上提请省政府尽快出台《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管理

促进省级国有投融资平台公司规范发展的试行意见》。三是尽快出台《湖北省国资系统指导监督工作暂行办法》,《湖北省国资委关于加强县级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若干意见》。

5、进一步做好出资人法律服务工作。建立健全出资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协调机制,建立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选聘、管理办法,强化国资委机关重大决策、股东会议案等重要文件的法律审核,防范出资人法律风险。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使董事会成为企业的“治理中心、决策中枢和责任主体”,形成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治理结构。进一步理顺国资监管机构与出资企业的产权关系和决策关系,促进企业加快发展,维护出资人合法权益。

6、进一步加强企业法律顾问的管理和继续教育。一是认真开展企业法律顾问注册和短期继续教育培训。邀请省内外知名的法律、管理、企业等专家顾问授课,对全省企业法律顾问进行短期继续教育培训,不断开阔眼界,更新企业法律顾问理念,提高其执业能力和业务水平。同时,抓好注册登记。对全省取得执业资格的企业法律顾问,认真进行统计登记注册,建立全省企业法律顾问管理人才库。二是开展企业法律顾问岗位等级评定试点工作。下发企业法律顾问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办法,进行试点工作,并逐步向全省国有企业推广。三是不断推进湖北省企业法律顾问协会工作。组织协会有针对性地开展考察、研讨活动,加强沟通交流,拓展服务领域,提高服务质量,使协会真正成为企业之间、企业与政府之间、企业与司法机关之间、企业与社会之间联系的桥梁和纽带。

三、不断加强湖北国资法治建设,全面启动“六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

7、做好“六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规划的调研起草工作。认真总结“五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经验,深入研究我省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以法治国资建设为主线,超前谋划“六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尽快提出目标、思路和措施,完善工作推进机制,确保顺利开局起步,不断推进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深入持续发展。

8、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大力培育企业合规文化。紧扣国资监管和国企改革发展中心任务,牢固树立“依法监管、依法经营”和“守法诚信是企业第一生命、违法经营是企业最大风险”等法制理念,合理安排法制教育内容,不断创新宣传形式,积极推动以法制文化为重要内容的企业法治建设,将文化阵地与普法阵地、文化图书与法制图书、文化学习与普法学习、文化活动与普法活动等有机结合、同步推进,积极抓好 “法治单位”、“法治企业”创建等各类法治实践,营造良好的遵守法律、崇尚法治、依法办事的法治氛围,大力培育企业合规文化。

9、构建企业法治建设信息联动交流平台。建立企业法治工作联络员制度,根据新时期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特点和内在发展规律,挖掘、培育和推广各类典型,以点带面、推进企业法治建设的顺利开展。继续在全省国资系统开展“优秀总法律顾问”、“优秀企业法律顾问”、“依法治企先进单位”等项目的评选活动,培育典型,表彰先进,以点带面,促进企业法制工作再上新台阶。

主题词: 经济管理

国资法制

要点

湖北省关于开展2011年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通知 第11篇

各县(市)统计局、阿拉山口发展计划统计局:

根据《自治区统计局统计巡查工作暂行办法》和自治州统计局2011年统计工作安排,自治州统计局决定近期对县(市)统计局和基层乡、镇统计机构开展统计巡查。现将统计巡查主要事项通知如下:

一、巡查对象:

此次统计巡查对象为各县(市)统计局以及乡、镇(场)统计机构。

二、巡查内容:

1、执行国家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贯彻落实自治州2011年统计工作会议精神情况。

2、《统计法》、《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等法律法规学习、宣传、贯彻情况。

3、依法行政情况:依法开展统计执法检查和查处统计违法案件情况、行政执法案卷是否规范。4、2011年统计教育培训工作进展情况。

5、基层乡、镇(场)统计机构建设情况。

6、基层乡、镇(场)统计专业报表基础数据质量情况。

三、巡查时间:

统计巡查时间初步定在5月中旬,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四、巡查程序:

1、听取被巡查县(市)统计局、乡、镇(场)对巡查内容的汇报。

2、根据巡查内容进行检查统计报表及文件资料等。

3、每县(市)抽查2-3个乡、镇(场)进行检查。

五、巡查组织:

届时自治州统计局组成统计巡查组,巡查组由州统计局党组书记罗通达带队,赴县(市)开展统计巡查工作。巡查组成员由赵建民、黄晓梅、其其格组成。

六、其他相关事项:

1、请各县(市)接到通知后,按照统计巡查工作办法及

2、本局巡查组成员按照职责分工,根据巡查内容做好统计巡查工作内容的要求,认真组织好自查工作。巡查记录表册等工作准备。

3、巡查结束后由巡查组负责写出巡查报告和巡查结果反馈书。

4、巡查组结合此次统计巡查,按照州统计局印发的《县(市、口岸)统计工作综合考核办法》,对基层乡、镇(场)统计工作进行一次检查与考核。

湖北省关于开展2011年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通知 第12篇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06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从2011年1月1日起,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就我省201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参加调整的人员范围和调整时间

我省2010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續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不含按照赣劳社养[2003]55号文件规定参保的农垦企业)退休人员。调整时间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二、调整办法和标准

按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和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实行普遍调整,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再对年满7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1953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原工商业者实行特殊调整(详见附表)。调整基本养老金中有关问题,按以下规定办理:

1.按基本养老金水平调整时,按各档对应的调整额增加基本养老金。其中,调整后上一档的基本养老金低于下一档基本养老金调整后上限的,按下一档基本养老金调整后的上限确定。

2.按缴费年限调整时,缴费年限15年以下(含15年)的每人每月增加38元;超过15年的,按每满一年每人每月增加2.5元调整,累计缴费年限尾数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3.在普遍调整基础上,对符合特殊调整范围的退休人员,再按特殊调整标准调整。

4.按高龄调整基本养老金,高龄计算的截止时间为2010年12月31日(按照办理退休手续时确定的出生年月为准)。

5.按高级职称调整基本养老金,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是指退休前按规定获得正高和副高(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高级技师)资格,并被单位按规定聘用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其中,对2000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具有高级职称的企业科技人员进一步加大倾斜力度。

6.1953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兼有原工商业者身份的,只可享受一次对1953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或原工商业者的倾斜。

7.上述第4、5、6项特殊调整可合并累加。

三、已按《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返城未安置就业知青养老保障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府厅发[2010]29号)第二条第(一)款第2点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男已满60周岁、女已满55周岁的返城未安置就业知青,以及已按赣府厅发[2010]29号文件第四条规定改办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已享受养老生活补助的未参保城镇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和手工业联社大集体企业未参保退休人员,不参加本通知第二条规定调整,统一按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调标150元的60%,即每人每月90元的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四、按照本通知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凡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此次调整基本养老金,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予以适当补助,不足部分由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解决,基金支付仍不足的,由当地政府通过加强扩面征缴和调整财政支出结构解决。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五、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审批程序:原则上由单位申报,主管部门汇总,经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并报财政部门备案后执行。具备条件的地方可直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养老保险数据库中增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监督指导。

六、2010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军转干部及1953年底前参军、后在企业退休的军队退役士兵在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同时,每人每月增加30元,所需资金从企业军转干部解困专项资金中列支: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有关政策仍按赣府厅发[2008]11号文件的原则执行。企业退休军转干部资格由各级军转办审核确认。

七、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各地、各部门应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尽快将调增后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位。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财政厅

湖北省关于开展2011年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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