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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购协议书范本

来源:漫步者作者:开心麻花2025-11-191

回购协议书范本(精选8篇)

回购协议书范本 第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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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回购协议的范本

股权回购需要摸清楚创业企业原始股东真实的资产状况,而且在设计股权回购条款时要注意回购条件的可操作性。那么,股权回购协议的范本?今天律伴网小编针对这一问题,整理了相关资料,希望能给您提供帮助。

股权回购协议的范本

甲方:

乙方:

甲方***(下称甲方)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登记设立的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万元,实收资本万元。现甲方决定且经股东会决议同意将公司股东***所持%的股权(认缴注册资本万元,实缴注册资本万元)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件转让给(下称乙方)。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部分声明、保证及承诺

第一条声明、保证及承诺

合同双方在此作出下列声明、保证及承诺,并依据这些声明、保证及承诺郑重签署本协议。

1、甲方承诺:甲方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中***持股80%,持股20%,二者构成甲方全部股权。本次股权转让及回购,甲方全部股东均已同意、认可、无异议。

2、甲方承诺乙方在协议签订后n个月内回购全部转让股份。

3、乙方承诺:出资人民币万元(大写)受让甲方转让的%股份,并按本协议约定按时足额向甲方付清受让款。

4、甲、乙双方具备签署本协议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本协议一经签署即对各方构成具有强制约束力的法律文件。

5、甲、乙双方在本协议中承担的义务是合法、有效的,其履行不会与各方承担的其它义务相冲突,也不会违反任何法律之规定。

第二部分甲方的基本信息

第二条甲方的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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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定代表人:***;

2、营业执照注册号:;

3、注册地址:***;

4、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5、联系电话:;

6、注册资本:人民币万元;

7、股本结构(见下表):

序号股东出资额(万元)出资方式出资比例

1***万元货币

2***万元货币

第三部分股权转让

第三条转让标的、转让价格与付款方式

1、甲方同意将本公司股东***所持有%的全部股权以万元(大写)的价格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按此价格和条件购买该股权。

2、乙方应当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10日内,将转让费万元人民币以(现金或转帐)方式分三次支付给甲方,年月日支付万元,年月日支付万元,年月日支付万元。

第四条甲方保证

1、甲方保证所转让给乙方的股权是甲方的真实出资,是甲方合法拥有的股权,甲方具有完全的处分权。该股权未被人民法院冻结、拍卖,没有设置任何抵押、质押、担保或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受让方利益的瑕疵,并且在上述股权转让交割完成之前,甲方不得以转让、赠与、抵押、质押等任何影响乙方利益的方式处置该股权。甲方不存在未向受让方披露的现存或潜在的重大债务、诉讼、索赔和责任。否则,由此引起的所有责任,由甲方承担。

2、甲方保证所转让给乙方的股权,经股东会决议全部股东均同意转让并放弃优先购买权。

3、甲方保证在本协议签订后个月内到***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将***名下的股权变更到乙方名下。

第五条股权转让的费用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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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全部费用(包括手续费、税费等),由甲方承担。

第四部分股权回购

第六条回购标的

回购标的系指本协议中乙方所受让的甲方%的股权。

第七条回购时间及生效

甲方应当在本协议签订的n个月内回购本次协议所转让的股权,具体回购时间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决定,超过个月甲方未回购转让股权的,甲方即丧失回购的权利,该股权则由乙方自行处分。

第八条回购价格

双方约定:甲方以支付本金即乙方购买甲方股权款人民币万元的方式回购本协议中所转让的股权。回购价格即人民币万元(大写)。

第五部分协议的生效与解除

第九条本协议经甲乙双方及甲方全部股东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十条甲、乙双方均不得单方面解除本协议,若因任一方单方面解除协议给他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六部分其他部分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1、甲方在六个月内没有回购本协议约定的乙方持有的%***的股权的,乙方有权处置乙方持有的%***的股权。

2、本协议对签约双方具有平等的法律效力,若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或保证,除非依照法律规定可以免责,违约方应向协议他方支付股权转让价格20%的违约金,因一方违约而给协议他方造成经济损失且损失额大于违约金数额时,对于大于违约金的部分,违约方还应当给予赔偿,守约方保留追诉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二条争议的解决

1、与本协议有效性、履行、违约及解除等有关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2、如果协商不成,则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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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协议及其所依据之相关文件的成立、有效性、履行和权利义务关系,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进行解释。

第十四条本协议正本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份,各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甲方代表:乙方代表:

年月日年月日

以上就是律伴网小编就“股权回购协议的范本”的问题为您总结的相关知识。当您想要进行股权回购时,应按照以上的范本操作。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欢迎您登陆律伴网,律伴网将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为您答疑解惑。

文章来源:律伴网 http://www.lvban365.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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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购协议书范本 第2篇

随着法律知识的普及,合同的类型越来越多,它也是减少和防止发生争议的重要措施。那么制定合同书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回购合同范本(精选3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回购合同1

甲方:

乙方:

根据编号为 ______ 的苗木销售合同,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出售的“邦博”品牌苗木,到期予以回购的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合同的标的,数量、规格、价格及质量要求

1、说明:

①本合同的回购单价是指上车价,起苗、包装、上车、检疫费由乙方承担,运输和卸车费用由甲方承担;

②本合同的包装要求应符合行业的一般标准,带直径xx年3月1日至xx年3月xx年内苗木种植管理的技术指导。

2、苗木自种植起的三年内,甲方有义务按合同的规定回购由乙方种植达到合格规定规格及质量要求的“邦博”牌大苗,但非“邦博”牌小苗长成的大苗,甲方有权拒绝回购。如发现冒充行为,则甲方有权决定拒绝回购所有的该批大苗或者选择回购该批大苗。

3、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三年内回购达到本合同规定和质量的“邦博”牌大苗。

4、乙方应自觉维护“邦博”苗木的品牌权,不得擅自在外以非“邦博”牌的苗木冒充“邦博”牌的苗木进行销售。

二、违约责任

1、如果甲方违反合同的规定,到时不回购乙方种植的达到合同规定规格及质量的“邦博”牌大苗,则甲方需支付给乙方不回购的合格“邦博”牌大苗苗款30%的违约金(单价以本合同规定的回购价为准)。

2、如果甲方违反合同的规定,不能按时付款,则需支付同期银行贷款利息二倍的罚金给乙方。

3、如果乙方违反合同的规定,以非“邦博”牌的大苗冒充“邦博”牌的大苗甲方回购,则需支付给甲方冒充“邦博”牌大苗总苗款xx年达不到甲方回购规格,回购时间顺延壹年〔即至xx年4月30日止〕,超出顺延时间甲方有权不予回购。

三、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壹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回购合同2

甲方(债务人、回购人): 乙方(债权人、转让方): 鉴于:

1.甲、乙双方于xx年xx月xx日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

2.甲方愿意保留对该房产的约定回购权。

为此,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达成本协议。

第一条 甲方回购乙方购买的商品房的条件

一、双方同意甲方对前述房产拥有回购权,在约定期限内乙方不得对房产进行处置。

二、甲方有权在支付以下全部款项的条件下进行回购

1、在 年 月 日之前支付乙方全部房款及利息合计 元;

2、甲方承担并支付办理本合同项下商品房回购的全部手续并承担全部相关税费,乙方不承担任何费用(包括购房合同签署后产生的契税及滞纳金等一切费用);

3、其他费用合计 元(包括但不限于:评估费、咨询费等)。

第二条 回购商品房的状况

回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详见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签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第三条 回购程序

1.甲方应当在行使期限届满前10日内通知乙方,并在10日内支付回购款。

2.乙方收到款项后3日内与甲方双方共同办理回购过户或者注销销售备案手续,相关税费甲方承担。

第四条 回购权因为以下情况之一丧失:

1.甲方未在约定期限内提出回购申请。

2.甲方未按约定支付全部回购款项。

第五条 甲方丧失回购权的,乙方对房产拥有完全和不受限制的处分权。如果尚未办理房产证,甲方必须在三十个工作日内为乙方或乙方指定的名下办理房产证。如因甲方原因不能提供相关手续为乙方或乙方指定的名下办理房产权证,甲方则应当赔偿乙方相对于购房款的30%的违约金。

第六条 本协议各条款不存在可撤销或可变更事由,任何一方不得申请撤销或变更,亦不得申请减轻或免除本合同约定之责任。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甲方如在 年 月 日前未向乙方支付全部回购房款,视为甲方放弃回购权,乙方有权自行处置该该房产,并不受甲方任何约束。

2.乙方另行出售、处置上述所购买商品房的,甲方应当按照乙方要求积极办理相关各项手续。否则,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第七条所约定的条款赔偿乙方。

3.甲方应当对本合同项下商品房的合法性及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或违法情况,足以导致甲方丧失履行能力的,应向乙方支付两倍回购房款。

4.甲方如期支付回购房款后,乙方必须将本合同项下商品房退还给甲方,否则乙方应赔偿甲方两倍回购房款。

第八条 关于本协议的通知可按照合同载明的地址送达,一方变更地址的应当通知对方,否则按照原地址寄出后5日内视为送达。

第九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一式叁份,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

双方发生争议时,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提交合肥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三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达成补充协议。

甲方:乙方 :

xx年xx月xx日 xx年xx月xx日

回购合同3

合同编号:

合同签订地:北京市顺义区

甲方(金买卖):

乙方(回购申请人):

鉴于:

1.甲方拥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及资源优势,已从事贵金属制造、生产、研发多年,具有多方面的贵金属制品营销经验,能够为乙方办理回购贵金属制品业务,并向乙方支付拟回购贵金属制品的价款;

2.乙方作为甲方平台的注册用户,自愿委托甲方作为回购平台,对乙方自身所拥有的贵金属制品进行回购,并与甲方签订回购协议,收取甲方支付的回购价款并将贵金属制品交付甲方;

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乙方委托甲方回购乙方所有的贵金属产品事宜达成如下约定,以资共同遵守:

一、合同内容

1、本合同内容为:甲乙双方签署平台回购合同,乙方作为委托方,委托甲方对乙方所拥有的贵金属制品进行回购。甲方接受乙方的委托,按照双方商订的回购价格,回购乙方所拥有的.贵金属制品,并向乙方支付价款。乙方按照约定的标准收取价款,并将确定回购的贵金属制品交付甲方。

2、甲方仅为在其平台进行注册的用户提供贵金属制品平台回购服务,对于非注册会员,甲方不予提供任何形式的平台回购服务项目。因此,乙方必须具有甲方平台用户资质,方有权委托甲方办理贵金属制品平台回购事宜。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乙方提出的平台回购申请。

二、回购说明

1.金买卖平台(甲方)仅为已注册用户提供贵金属制品平台回购服务。

2.回购商品主要为中国人民银行历史发售、当前或即将发售的金银币、流通币、纪念钞、人民币(已停止流通),银行及其他品牌发售的黄金工艺制品。

三、回购流程

1.用户(乙方)应当按照如下流程进行操作:

向甲方提出回购申请——平台审核通过后—— 乙方邮寄商品或送达商品至约定的验收地址—— 验收通过后签订回购协议—— 按协议约定支付商品价款(2-3工作日)。

2.乙方应当认真填写产品信息登记表,注明如下内容:商品名称、克重、规格等商品信息。乙方应根据要求,上传相关内容照片并如实填写商品保存情况,如有损耗,必须详细说明。

3.乙方提出的回购申请因不符合金买卖平台(甲方)的要求而未通过审核的,则无法进行回购交易,不发生回购的效力。由此而产生的相应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费用。

四、货款支付及交货

1.如乙方交付的贵金属制品已通过平台的回购审核,确定可以进行相关贵金属制品回购的,甲方应在接收到乙方交付的贵金属制品并通过审核后的两日内通知乙方,双方签署平台回购协议。协议签署完毕后,甲方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全部回购款。

2.交货方式为:乙方提报回购申请经甲方审核通过后,乙方应当将相关贵金属制品邮寄或亲自交付至双方约定的验收地址。

五、其他

1.金买卖平台和用户双方一致确认,如下联系方式为双方均认可的有效联系方式,与履行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信息、文件的传递、接收、沟通、联络等均应当通过如下联系方式进行。如一方的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当立即通知对方变更后的联系方式。否则,前述约定的联系方式继续有效,未通知对方变更的一方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2.本协议签订地位于北京市顺义区,如双方发生争议的,应先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

乙方:

回购协议书范本 第3篇

按照传统公司法理论, 股权回购协议因其自身的复杂性, 极易导致权利义务之混同, 从而损害股东和投资人的利益, 缘此为大多数法律所禁止。但随着资本全球化的程度不断加深, 股权回购已成为股东实现利益最大化、保护小股东利益的重要手段。

(一) 股权回购协议及其效力

股权回购协议, 意指公司利用其自有资金, 通过协议等方式将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购回, 继而将其注销或转为库藏股的行为, 以实现减资或调整股本结构的目的。公司法中的股权回购协议主要存在于以下四种情况: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就其效力而言, 股权回购协议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自然应当首先受到《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相关规定的约束。根据王泽鉴先生的观点: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 二者之效力迥然不同。[1]因此, 股权回购协议自当事人签订时生效, 登记为外部对抗要件。其次, 股权回购作为一种特殊的股权转让方式, 还需满足股权转让生效条件的特殊规定。《公司法》规定, 公司除因前述第四项原因回购股份的,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除此之外, 对于特殊类型公司之股权回购协议的特别规定, 散见于相应的法律法规之中, 作为认定股权回购协议效力之根据。

(二) 股权回购协议的现实意义

在公平理念从“形式公平”过度到“实质公平”的近现代, 股权回购制度之目的即在于, 通过赋予少数股东公平退出的权利, 从而“防范多数股东的机会主义, 保障少数股东的利益”。[2]目前看来, 股权回购在平衡股东利益, 完善股东退出机制的等方面都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以有限责任公司为例, 首先, 股权回购制度赋予了小股东表决意见的有效途径, 缓解了股东矛盾所导致的公司僵持之困境, 是现代市场经济环境中, 保证公司效率、实现意思自治的重要手段。其次, 股权回购制度保障了小股东在分析市场运作规律后, 独立决定投资方向的灵活性, 避免了更大程度上的损失。最后, 股权回购协议能有效解决股东之间“搭便车”的现象, 为股东实现投资目的扫除了障碍。

二、股权回购协议被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合理性之辩

究其本质, 股权回购协议是一种具有给付内容的债权文书, 随着权能分离论对传统物权理论的彻底颠覆, 股权回购在现实中成为可能, 与此同时, 请求权基础理论的蓬勃兴起也在制度层面上, 为股权回购协议是否可以具备强制执行效力提供了依据。

(一) 权利与权能分离理论

罗马时期, 最初的权力体系在罗马法有关所有权概念的基础上发展而来, 权能与权利的统一使所有权成为早期权利体系的核心。随着实践的需要和物权理论的不断完善, 物的归属和利用呈现出逐渐分离之趋势, 形成现代物权法的权能分离论。所谓权能分离理论, 意指所有权中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可与主体分离, 独立存在, 分别转让, 形成所有权之外的他物权, 这种权利和权能的分离在实践中有着独特的积极意义。就股权而言, 根据权利性质不同, 可将其分为代表财产性权利的自益权和代表非财产性权利的共益权, 为实现利益最大化, 股东选择将股权中有类似于物权性质的自益权转让他方, 这种权能的分离仅为股东保留了名义上的股东地位, 股东权利受到限制, 股东只能行使有关的非财产性权利。该种限制在权能分离消除以后即自动回归股东所有。因此, 将股权中的自益权作为合同标的转让, 在理论上具有可操作性。

(二) 请求权基础理论

所谓请求权基础, 即据以行使请求权为一定主张的依据。请求权基础既包括法律规范, 也包括当事人之间相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比如合同、遗嘱等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依据。

一方面, 法律规范作为请求权基础已为诸多规范证成。例如:《公证法》[3]第37明确了对于经过公证并具有给付内容的债权文书, 在债务人不履行或履行不适当时, 债权人可向法院申请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4]第238条规定, 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力的债权文书, 债务人不履行的, 对方当事人可申请法院执行。另一方面, 民事法律行为也被视为请求权的重要基础。《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 (以下简称《联合通知》) 兼采概括式和列举式的立法模式, 详细界定了有关强制执行公证的范围。从现有立法的规定来看, 能够被赋予强制执行力的债权文书仅仅是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简单债权债务关系, 然而, 股权回购协议中当事人之权利义务纵横交错, 因此, 在公证模式下对股权回购协议赋予强制执行的效力, 在实践中备受阻碍。

三、公证模式赋予股权回购协议强制执行效力的可行理路思辨

尽管股权回购协议顺应了公司制度改革的时代潮流, 但在具体应用中却存在着相当的风险。例如, 股权回购协议可能成为掩饰公司间借贷的手段, 而且该协议本身也极易因为双方主体的不平等性而变为显失公平的约定, 再者, 由于公证文书在效力层级上低于法院的裁判文书, 因此在请求执行时可能面临重重阻碍。故而, 公证模式下的股权回购协议在实际操作中可能缺乏相应的可行性。

首先, 从股权回购协议的性质来看, 前文已述, 能被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仅是其中部分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债权文书, 股权回购协议作为一种双务合同, 其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具有相当的复杂性和模糊性, 且极易因为股权的回购造成权利义务混同的结果, 这与公证赋予强制执行力所要求的法律关系明晰大相径庭。

其次, 从强制执行的角度来看, 公证文书虽未经过严格的诉讼程序, 但实际上却发挥着裁判文书的效力, 这似乎背离了程序正当的要求, 强制执行的效力受到减损。因此, 对于公证模式下赋予股权回购协议强制执行效力, 必须谨守一种审慎节制的立场, 以避免不适当的行为损害当事人的利益以及法律的权威。

再次, 从债务履行的顺序来看, 双务合同中双方债务的履行可能受到顺序履行抗辩权的限制, 在依据公证文书请求强制执行时, 若对方以抗辩权为由拒绝履行, 则会使强制执行的开展陷入僵局。由于两者都是法定的救济途径, 因此在效力等级上并无先后之分, 况且抗辩事由的成立与否只能由法院予以裁定, 因此, 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在某些情形下可能并不具有现实意义。

最后, 从瑕疵履行责任配置来看, 基于股权回购协议的复杂性, 其所包含的权利义务关系时刻处于一种动态的过程之中。因此, 通过约定来确定双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责任配置实属不易。也就是说, 既然瑕疵履行的责任配置不明, 那么强制执行便丧失了法理上的依据。

摘要:股权回购协议作为保护股东和投资者利益的制度创新, 已然成为实现公司决策合理性与公平性的重要内容。反观传统理论对这一做法的否定, 现代法治理念已在理论和实践层面上为其找到充分的可行性依据。公证模式下的股权回购协议不仅提高了公司运转的效率, 也为预期利益的实现提供了一定的保障, 但在应用过程中也可能存在困境与风险。因此, 需要完善相关的制度建设, 避免不适当的行为影响其效果的发挥。

关键词:股权回购协议,公证,强制执行力

参考文献

[1]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5:123.

回购协议书范本 第4篇

关键词:《新版回购主协议》 框架结构 风险管理

在中国人民银行“面向机构投资者,发展场外市场”的战略指导下,银行间债券市场近年来实现了跨越式发展,作为其重要组成部分的银行间债券回购市场已达到相当规模,在金融市场发展过程中承担着越来越重要的责任。

2013 年1月,《中国银行间市场债券回购交易主协议(2013年版)》(以下简称《新版回购主协议》)正式发布,为银行间债券回购市场树立了高效、安全的行为标准,推动债券回购市场进入新的发展时期。《新版回购主协议》是债券市场标准文本的重要组成部分,既吸收了原有债券回购主协议的优点,又立足市场发展需要,充分借鉴国际经验,兼具创新性和实用性,促进了市场基础设施功能的完善。

《新版回购主协议》制定的背景

近年来,银行间债券回购市场发展迅速,规模不断扩大,主体日趋多元化。随着回购市场的繁荣发展,市场环境和法律环境发生了较大变化,需要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对原有的回购主协议进一步修订完善,以满足市场成员对更加安全、高效的标准文本的需求。在此背景下,按照人民银行的统一部署,交易商协会启动了《新版回购主协议》的制定工作,在保留原有文本优点的基础上,借鉴国际经验,充分地体现了延续性、适用性和前瞻性的特点。

(一)我国银行间债券回购市场蓬勃发展

我国债券回购市场经历了曲折的发展过程,目前银行间债券回购市场是债券回购的主要市场,在促进货币政策的执行和传导、拓宽机构投资者资金融通渠道以及促进利率市场化等方面正发挥着重要作用。近年来,银行间债券回购市场呈现出以下特点:

一是市场整体规模增长迅速。2012年,银行间回购交易总量达151.7万亿元,较2010年的112.1万亿元增长了35.3%,比市场成立初期增长了4894倍,远远高于银行间市场现券交易量(67.8万亿元)。

二是交易主体日益丰富。银行间债券回购市场交易主体已基本涵盖了目前我国金融市场上绝大多数的金融机构类型。市场主体从最初仅为商业银行逐渐扩大到证券公司、保险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类金融机构。近年来,越来越多的非法人机构比如证券投资基金等,也加入到债券回购市场。

三是回购利率作为基准利率地位凸显。银行间市场形成了回购定盘利率、7天回购加权平均利率等基准利率。债券质押式回购由于交易活跃、交易量大,价格干扰因素较小,其加权平均利率能较好地反映货币市场资金供需情况,并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宏观经济趋势和利率走势,已成为银行间市场利率指标体系重要组成部分。为银行间各项金融产品定价提供了重要参考。

四是宏观调控功能充分发挥。债券回购交易已成为人民银行公开市场操作的一项主要工具,人民银行往往直接采用正、逆回购的操作方式参与回购市场,通过一级交易商向市场投放或回笼流动性。同时,在银行间债券回购市场上形成的短期资金利率能够较为准确地反映货币市场的真实需求关系,从而间接地为人民银行货币政策的决策、操作和传导提供重要依据。

(二)原有主协议随着市场的发展须进一步完善

我国曾分别于2000年、2004年发布了《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质押式回购1主协议》(以下简称为《质押式回购主协议》)及《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买断式回购2主协议》(以下简称为《买断式回购主协议》),两份协议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形成初期发挥了巨大作用。但是随着回购交易的日益繁荣,原有两份主协议在核心机制安排、违约事件的处理和法律适用等方面需进一步完善和改进,以满足市场发展的需求。具体来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估值机制方面。原主协议约定债券的估值方式为:协商或委托中介平台通过招投标确定。相比于国际市场通行的《全球通用回购主协议》(以下简称《GMRA主协议》)所采取的“两个或以上做市商报价或由非违约方确定”的约定,协商或招投标的方式,对非违约方权利的保护较弱。

二是违约事件判定主体方面。原有《质押式回购主协议》中对争议的解决要求双方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向人民银行申请认定违约责任。此条款赋予人民银行对债券回购交易违约责任的判定职能,在市场发展初期曾有效支持了回购市场的稳健运行,但随着我国金融市场改革的深入,人民银行作为市场制度建设者和宏观经济的调控者不再适宜承担违约责任的判定职能。

三是回购交易的风险管理方面。随着市场规模的扩大和交易灵活性的增强,债券回购交易中对交易对手方违约和对担保品价值进行精细化管理的需求凸显,引入担保品的盯市估值和动态管理,以及国际通行的买断式回购单一协议、终止净额等核心机制安排,成为市场进一步发展的必要条件。

银行间债券回购市场的迅速发展,对回购交易制度、风险管理手段和违约处理流程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亟需对原有的两份回购主协议进行修订完善,在此背景下,《新版回购主协议》应运而生。

《新版回购主协议》的创新之处

《新版回购主协议》在框架结构、核心机制安排、风险事件处理和签署方式等方面作了充分论证、细致考虑,兼顾实用和创新,充分体现延续性、适用性、前瞻性的特点。与原有债券回购主协议相比,主要有以下创新之处:

(一)文本结构安排采取“共同而有分别的原则”

《新版回购主协议》采用了“通用条款+特别条款”的框架式结构。考虑到质押式回购与买断式回购具有共同的交易目的和类似的交易结构,将原来两份主协议合二为一,在通用条款中,规定了适用于质押式和买断式等所有回购交易的要素和机制;在特别条款中,根据质押式和买断式回购的不同特点,就违约事件和终止事件的处理、调整、替换、履约保障安排等分别进行了规定。这样的结构不仅满足了市场成员的需求,简化了文本数量,有利于市场成员防范交易对手风险,又可以通过特别条款的设计来兼顾不同交易品种的特点,为三方回购、债券借贷等其他交易品种的推出和引入预留空间。此外,《新版回购主协议》在通用条款部分既保留了原有回购主协议在回购业务方面的基本框架和核心内容,还借鉴《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2009年版)》(以下简称《NAFMII主协议》)的相关内容,明确了当交易一方出现违约或合同可终止情况时的处理方式,这不仅保证了回购业务开展的延续性,也使文本形式更加完善,内容更加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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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完善了回购主协议对违约事件、终止事件的认定和处理

原有的两份主协议中的违约条款仅约定了回购交易项下支付和交付义务的违约处理,对于交易对手发生破产或出现其他重大信用事件的情形则未予考虑,违约事件发生后的处理流程也较简单。《新版回购主协议》对此进行了完善,以便更有效地管理对手方信用风险。

1.增加出现违约事件、终止事件的情形

为了更好地维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新版回购主协议》借鉴了《NAFMII主协议》和《GMRA主协议》的做法,在违约事件中补充了交易对手否认协议、不实陈述、交叉违约、特定交易违约、特定实体违约等条款,并设置了非法事件和不可抗力两个终止事件条款。

2.对违约事件和终止事件的处理方式进行充实

《新版回购主协议》保留了原有回购主协议协商解决的原则,又为市场参与者增加了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违约事件和终止事件发生后的其他处理方式。值得一提的是违约事件的处理方式,由于回购交易结构较复杂,合同标的既有金钱又有债券,违约事件发生在不同时点,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差异较大。《新版回购主协议》对于双方协商无法解决的违约事件,分为正回购方违约和逆回购方违约两种类型,在每一种类型下又可细分为在首期结算日或之前违约、在首期结算日与到期结算日之间违约和在到期结算日违约等三种情形,并明确了处理流程和补偿金额的计算公式。

(三)引入了单一协议和终止净额机制

为了便于市场成员更好地防范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新版回购主协议》参考《NAFMII主协议》和《GMRA主协议》的做法,根据中国法律制度和回购市场发展的实际特点,在买断式回购框架下引入了单一协议和终止净额机制,即全部买断式回购交易构成单一和完整的协议,在全部买断式回购交易被提前终止后,无需就每一笔买断式回购项下的款项交收逐一进行结算,而可以采用轧差计算的方式计算出终止净额(即交易一方应付另一方的款项总额与另一方应付该交易一方的款项总额之间的差额),交易双方之间只需就轧差后的净额进行交收。

(四)建立了对回购债券的动态调整机制

为了提供有效的风险敞口管理工具并提高债券市场流动性,针对回购交易双方净风险敞口的变化,对回购债券进行动态调整是国际上较为成熟的做法。为了更好地管理债券回购交易的风险敞口,《新版回购主协议》加入了基于“盯市”原则进行动态调整的内容:

1.针对质押式回购的特点,设计了“替换”和“调整”机制。“替换”是指经回购交易双方协商,允许正回购在新的债券上设定质权来替换已经质押的债券,这一安排有利于正回购方根据其实际情况更有效地利用质押债券,有助于提高债券市场的流动性;“调整”是指如果一笔质押式回购下的质押债券由于市值下跌导致质押债券不足,或由于市值上升导致质押债券多余,可增加或减少质押债券。

2.为买断式回购设计了“调整”和“履约保障”机制。买断式回购下的“调整”机制是指为避免回购债券的不足,出现净风险敞口的交易一方有权根据约定的估值方法要求另一方增加或减少回购债券,以实时覆盖净风险敞口;“履约保障”机制要求交易一方为出现了净风险敞口的另一方以现金或债券质押的方式提供额外的履约保障品,而质权方在其净风险敞口减少后,有义务按照出质方的要求解除相关的现金或债券质押,也是一种质押品的动态调整机制。

质押式回购与买断式回购的动态调整机制需要依赖高效的债券托管平台和完善的估值计算方式,目前中央结算公司、上海清算所承担着银行间债券市场托管的职责,快速、高效、安全的债券托管制度是债券回购市场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五)采取多边加双边的签署方式

市场成员在有效签署《新版回购主协议》后,主协议即在签署方与其他各签署方之间生效。市场成员即可据此进行质押式或买断式回购交易。这沿用了原主协议的做法,保障了回购交易的平稳过渡。同时,已签署主协议的市场成员之间,可以根据需要签署双边的补充协议,具体约定第三方估值机构、罚息利率,选择是否适用交叉违约、特定交易违约、调整、履约保障等机制。这为市场成员之间的个性化交易需求提供了多项便利工具和自主空间,并引导中国银行间债券回购市场实践向国际债券回购市场上的通行做法靠拢,既保障了交易的平稳过渡,又赋予了市场成员自主谈判的空间。

《新版回购主协议》对市场的意义

总的来看,《新版回购主协议》既保留了原有主协议文本的优点,又立足当前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充分吸收市场意见,同时借鉴国际经验,兼顾考虑市场未来需求,对于进一步规范债券回购市场行为、提高债券市场流动性、防范市场风险、促进产品创新有着重大意义。

(一)有助于为债券回购交易打造规范运行的平台

协议文本的设计应始终与市场的发展相契合,并随着市场实际需求的变化而不断更新,而《新版回购主协议》正是为满足市场之需、解成员之急而推出的。它为相关交易设计了较固定的交易条件,并且明确了违约处理办法,标准化的制度设计有利于统一市场行为,建立回购市场交易规范,提高市场交易效率,对于打造我国债券市场规范运行的平台、提高市场风险管理能力、推动市场健康稳定快速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二)有助于提高债券市场流动性

为了更好地管理债券回购交易的风险敞口,《新版回购主协议》加入了基于“盯市”原则进行动态调整的内容。针对质押式回购的特点,设计了“替换”和“调整”机制,这一安排能增加中小金融机构开展回购交易的积极性,更有助于提高回购债券的使用效率,从而有效地提高整个债券市场的流动性。针对回购交易双方净风险敞口的变化对回购债券进行动态调整,也是国际上较为成熟的做法。

(三)有利于完善债券回购交易的市场风险管理

在买断式回购框架下引入了单一协议和终止净额机制,有利于市场成员更好地防范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此外,以“盯市”为基础的“调整”、“替换”机制,以及对违约事件、终止事件的认定和处理等都为市场参与者提供了先进的风险管理手段,有助于控制债券回购市场系统性风险。

(四)有利于债券回购业务后续创新工作的开展

《新版回购主协议》的修订充分考虑了债券回购业务的后续创新问题,不仅在文本制定中作了相应的制度安排,而且标准文本的发布本身也为创新提供了明确、规范的法律保障。

目前,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还未散去,我国金融系统正处在一系列深刻而复杂的变化中,银行间市场也正面临巨大的发展机遇,加快银行间债券回购市场的制度建设,推动整个市场的健康发展正当其时。《新版回购主协议》不仅建立了与国际接轨的中国标准,也推动了银行间债券回购市场自律管理体系的建设,完善了市场基础设施,推进了回购业务的创新实践,必将极大地促进银行间债券回购市场健康快速发展,服务于中国金融市场向更高层次推进的需要。

注:

1. 质押式回购是指正回购方将债券出质给逆回购方融入资金的同时,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指定时间由正回购方按约定的回购利率向逆回购方返还资金的交易行为。

2.买断式回购是指正回购方将回购债券的所有权转让给逆回购方的同时,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由正回购方以约定价格从逆回购方购回债券的交易行为。

作者单位: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责任编辑: 廖雯雯 印颖

商品房回购合同范本 第5篇

甲方:

电话:

法人代表:

乙方:

电话:

法人代表:

为确保甲乙双方利益,经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如下:

一、甲方将本公司开发的华远世纪城二期商品房平米(见明细表)出售给乙方(该商品房团购优惠均价为元∕平米)。

二、年月日前,甲方以同等价格(万元)回购该商品房。乙方无条件同意将该商品房按本合同约定条款由甲方回购,同时甲乙双方于年月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自行终止,否则视为乙方违约。

三、在本合同约定期限年月日止,若甲方没有将回购本合同项下房产的资金打入乙方指定账户,乙方有权将该商品房自行处置,甲方无权干涉,否则视为违约。

四、在回购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甲方承担。

五、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授予乙方独占的特许权,未经乙方允许,甲方保证不将本合同项下的特许权任何部分授予其他任何一方。

六、在合同有效期内,本合同项下的房产不允许出售、转让,若发生任何变动,甲方应及时告知乙方,否则视为甲方违约,乙方可自行处理房产。

七、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引起的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协商一致,任何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八、本协议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人代表(签章):

回购协议与逆回购 第6篇

回购协议:指的是在出售证券的同时,与证券的购买商达成协议,约定在一定期限后按原定价格购回所卖证券,从而获取即时可用资金的一种交易行为。

回购协议是由借贷双方鉴定协议,规定借款方通过向贷款方暂时售出一笔特定的金融资产而换取相应的即时可用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后按预定价格购回这笔

金融资产的安排。其中的回购价格为售价另加利息,这样就在事实上偿付融资本

息。回购协议实质上是一种短期抵押融资方式,那笔被借款方先售出后又购回的金融资产即是融资抵押品或担保品。回购协议分为债券回购和股票回购两种。两

种形式都是融资的手段,而且一贯都被认为是比较安全且回报高而快的方式。回购协议有两种:一种是正回购协议,是指在出售证券的同时,和证券的购买商签订协议,协议在一定得期限后按照约定价格回购所出售的证券,从而及时获取资金的行为;另一种是逆回购协议,是指买入证券一方同意按照约定期限和价格再卖出证券的协议。

银行使用回购协议融资不需要在央行交法定准备金,所以很受银行欢迎。银行参与回购协议主要是为了扩大资金来源,1969年,美国联邦政府在法律中明确规定,银行用回购协议吸入的资金,可以不交法定存款准备金,以推动银行积极参与回购市场。回购市场的发展,使企业、公司更易寻求短期资金投资市场。地方政府参与回购市场后,使政府债券业务更加活跃,资金回流又有保证。

回购协议书 第7篇

乙方:(借款人)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支持乙方项目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项目简介

1、项目区位:

2、项目指标:

二、项目成本概算及收入预测

收益概算(按均价计算)

1、销售收入:

2、总收益:

3、所得税:

4、净利润:

5、净利润率:

三、合作方式和操作流程

1、年月日前,由甲方和乙方成立有限公司,注册资金万人民币,首期资金万元均由乙方出资,但公司股东XXX(身份证号

)和XXX(身份证号)均为甲方指定的代理人,各持有有限公司%股份。

2、年月日前,甲方出资人民币X万元,乙方出资人民币X万元,将注册资本金X万元全部到位。

同时,在X月X日前,甲乙双方通过上述两位股东的银行账户各注入XXX有限公司XXX万元,作为资本公积。

双方约定,对不按上述规定时间规定金额注入资金的一方进行每日千分之一的违约金惩罚。

违约金以现金方式每日支付给对方。

3、甲方派专员负责管理印章(公章、财务章)并监督公司财务运行,需要盖章的文件,须经双方签字认可后方可盖章,并严格做好用印登记,如出现登记范围外盖章文件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在股权全部变更为乙方之前,由甲方承担损失。

乙方派XXX(身份证号XXX)担任公司法人代表及董事长、总经理。

乙方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甲方派遣人员应配合乙方的工作。

4、该公司100%股份均由甲方持有,乙方承诺若公司由于该项目出现亏损导致项目无法正常进行下去时,则乙方在甲方代为持有的XXX万股权及所投入人民币X万元资金范围内为甲方弥补损失。

5、注册工作完成后,公司在甲方的监督下,支付购房资金及与项目有关的费用

6.X年X月X日前,公司取得房地产权证后,并办理房产证分证。

以上具体工作均由乙方运作,甲方全程监督并配合印章的使用。

7、X年X月X日前,公司取得银行贷款,具体工作均由方完成甲方代办,乙方全程配合。

8、利息按资金实际使用时间(自甲方资金汇入X有限公司账户之日始)、使用金额由乙方每月按X%支付给甲方。

X年X月X日之前,乙方将甲方投入公司的XXX万资金全部归还给甲方,并同时结清全部剩余利息。

甲方将持有的XX公司的全部股权转让给乙方(或乙方指定的其他人)。

在股权变更之前,公司所有文件的原件均由甲方保存,办理完股权转让相关工商登记变更并将所有公司文件资料和印鉴交给乙方后,甲乙双方合作完成。

9、除因获取房产手续发生的正常费用外,其他因该项目发生的费用均由乙方自行解决,在甲乙双方合作结束之前乙方其他支出不从公司列支,但为方便财务操作,乙方可将相关支出单独处理,待甲方退出后再实际进行帐务调整。

10、甲乙双方如出现纠纷提请人民法院管辖。

以上协议一式四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甲方派遣股东: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签订时间:签订时间:

回购协议书范本 第8篇

回购协议 (Repurchase Agreements) 也称再购回协议。它是由借贷双方鉴定协议, 规定借款方通过向贷款方暂时售出一笔特定的金融资产而换取相应的即时可用资金, 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后按预定价格购回这笔金融资产的安排。其中的回购价格为售价另加利息, 这样就在事实上偿付融资本息。回购协议从本质上看, 是一种短期抵押融资方式, 那笔被借款方先售出后购回的金融资产即是融资抵押品或担保品。

回购协议市场 (Repurchase Agreement Market) 又称为证券购回协议市场, 是指通过回购协议进行短期资金融通交易的场所, 市场活动由回购与逆回购组成。回购协议市场从几个方面吸引投资者:首先, 该市场为剩余资金的短期投资提供了现成的工具。实际上, 大量的回购协议交易是一个晚上的时间进行的, 称为隔夜回购。隔夜回购的利率通常比联邦基金的利率低, 尽管利率很低, 但对那些无法进入联邦基金市场的投资者来说, 总比没有回报要好。其次, 在剩余资金数量每日不定的情况下, 投资者可通过滚动隔夜回购的办法来有效地管理可能的剩余资金。

二、美国回购协议市场概述及借鉴意义

1. 美国的回购协议市场简介

在美国, 早在19世纪60~70年代证券交易商之间就开始出现了回购协议。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 在波士顿的一些国民银行间开始通过鉴定回购协议来相互调剂准备金余额。但作为一种规范化的货币市场工具, 回购协议是在1924年由联邦储备银行在公开市场业务中首先推出的。

1969年, 美国联邦政府在法律中明确规定:银行运用政府债券进行回购协议形成的资金来源, 可以不受法定存款准备金的限制。这进一步推动了银行踊跃参与回购协议交易, 并将回购协议的内容主要集中到国库券和地方政府债券身上。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 当通货膨胀的阴云开始笼罩着整个西方世界时, 回购协议市场却迎来了意想不到的黄金时期。随着市场利率的高涨, 大多数西方公司的财务主管们急于为手中掌握的短期资金, 寻找妥当的投资场所。企业的积极参回购协议市场带来了大批投资者。

除了企业和商业银行以外, 美国各级地方政府也成为了回购协议市场的受益者和积极倡导者。因为按照美国法律的规定, 美国各级地方政府的闲置资金必须投资于政府债券或者以银行存款的形式持有, 并且要保证资金的完整性。在以前, 这极大地限制了地方政府在财务上的灵活性。回购协议市场正好提供了既可以投资于政府债券, 又有还款保障的投资渠道。因此政府成为该市场的积极参与者, 也就不足为奇了。

目前, 美国的回购协议市场是世界上规模最大的回购协议市场。早在90年代初, 隔夜回购协议的日交易量就已经远远超过了100亿美元。拥有数千亿美元短期资金的共同基金是这个市场上的最大投资者。对他们来说, 一家投资基金的经理每天通过同一个经纪人做几亿美元的回购协议交易, 已是司空见惯。美国回购协议市场的利率一般以联邦储备资金拆借市场的利率为基准, 但经常会略低一些。

2. 美国回购协议市场对我国回购市场发展的借鉴之处

经过长期的发展, 回购协议已经演变为美国货币市场的重要金融工具之一, 呈现出规范化和成熟化、高效率与灵活性兼顾的特点。这对我国近10年来才真正兴起而且问题尚多的回购协议市场来说, 有许多值得借鉴之处。概括起来, 主要有这样四个方面:一是在把回购协议在本质上视为货币市场而不是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的基础上, 确立规范化的交易规则, 提高回购交易在对象、金额、期限及利率等方面的透明度;二是由于回购协议是抵押融资工具, 因此在采用时要严格遵守其必须有特定的足额的金融资产作为抵押品的要求, 杜绝各种虚假情况的出现;三是积极拓宽回购市场的广度、宽度和弹性, 允许不同类型的经济主体, 包括金融机构、政府机构和工商企业等参与回购业务, 促进市场发育;四是有关方面应尽快出台证券回购交易的管理法规, 将其置于宏观管理层的监管之下, 同时督导各交易主体建立自律管理机制, 最终形成比较完备的违规防范机制, 并将信用风险降至最低水平。

三、我国发展规范的回购协议市场的现实意义

1. 目前中国宏观经济方面的困难处境

首先, 我国现在面临着投资扩张的趋势, 不仅有国内某些领域某些地方的投资热潮, 而且还有国际市场上大量游资的投资冲动。一方面, 固定资产的信贷泡沫已经出现, 据国家统计局的资料表明, 2007年1月~11月份, 城镇固定资产投资100605亿元, 同比增长26.8%, 比2006年同期增长了0.2个百分点。其中, 国有及国有控股完成投资43887亿元, 增长16.3%;房地产开发完成投资21632亿元, 增长31.8%。基于此, 可以认为这一轮的投资扩张不能完全用需求拉动的理论来解释, 很有可能是投资冲动推波助澜的结果, 不良贷款使得信贷泡沫日益明显。而一旦出现问题, 整体经济泡沫势必以银行系统危机的形式崩溃, 造成重大金融风险。同时由于房地产和固定资产投资过热, 导致生产价格过高, 如果价格传导机制顺畅, 不久之后就会最终传导到消费价格上, 形成全面的通货膨胀。

另一方面, 国际游资虎视眈眈。“国际游资”又称“热钱”, 是国际上合法或非法的过剩资本。它以盈利为惟一目的, 通过各种渠道在国际上迅速流动, 给各国经济带来冲击。20世纪80年代的墨西哥金融危机和90年代泰国的金融危机, 都有这种“热钱”的推波助澜。随着中国经济保持高速度增长, 利率持续上升, 汇率持续升值, 房价、股市上扬, 短期获得利的机会开始增多, “热钱”流入中国的步伐也逐渐加快。目前保守估计已达5000亿美元的不明来历的资金“潜入”中国, 并通过各种方式进入银行间市场, 企图赚取人民币升值的差价, 这相当于基础货币供给增加3.5万亿人民币 (中国新闻网数据) , 这对中国经济的冲击不可小觑。

此外, 居民存款有增无减, 内需不足的问题得不到解决。2007年居民储蓄存款余额172534亿元, 比上年末增加10967亿元。通过教育刺激需求等方式受到质疑。同时政府还需要缓解众多国企经营机制转换过程中的再就业压力, 减少对外依存度。因此还应预防通缩的出现。

2. 央行调控的良好选择回购协议

事实上, 为了能尽可能灵活的运用货币政策工具, 一直以来央行都在加大对公开市场业务的操作力度。尤其是针对国际市场上各种资金的投资冲动及人民币升值的压力, 央行已经在不断加大银行间外汇市场上收购外汇的数量的同时, 相应投放本币。同时, 为抵消由此产生的增长过快的基础货币, 央行在银行间货币市场进行了相应的“对冲操作”。所谓“对冲操作”即央行以政府债券、政策性金融债券为工具, 通过债券的逆向操作, 等额回收因为购买外汇而多投放的基础货币。但是, 这种在公开市场上发行的政府债券。在几个月后就将面临很大的还款压力。这时就需要将国内和国外投资的冲动结合起来考虑, 改进公开市场工具的运用, 抑制通货膨胀。

当前美联储在公开市场业务方面的交易技术, 主要的两种为“直接交易”和“回购协议”。直接交易可以引起准备金和货币存量长期的或持久的变化, 如上面提到的“对冲操作”;而回购协议可以中和由处于央行直接控制范围之外的因素引起的准备金和基础货币的暂时变化。借鉴美国回购协议市场的经验, 运用“回购协议”, 我国政府可通过债券交易动用并收回闲置的资金。只要政府的债券交易商在市场上卖出这些债券, 并附加协议, 规定在指定的时间以指定的价格买回这些债券, 就可以暂时调整货币供应量。因为我国目前人民币升值的压力有很大部分来自外汇市场上的短期波动, 而回购协议正是暂时增加了央行的准备金, 维持了币值的稳定, 只要交易商买回这些债券, 额外的准备金就消失了, 不会造成通货膨胀。同时回购协议还可以通过对短期部分资金的回收在一定程度上控制国内的投资规模, 因此, 建议央行积极采取“回购协议”的方式, 来抑制当前通货膨胀的苗头。

摘要:回购协议市场丰富了我国货币市场的交易方式, 改善了我国货币市场流动性不足的缺陷, 同时也为参与者提供了获得超额收益的可能。本文对回购协议及回购协议市场的概念进行了界定, 重点对美国回购协议市场进行了分析, 阐明了其对我国回购市场发展的启示意义, 并指出我国发展规范的回购协议市场的必要性。

关键词:回购协议,回购协议市场,宏观经济,调控

参考文献

[1]张悦魏芳:关于央行调控当前复杂经济的思考[J].福建财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4 (3)

[2]曾莉森毛建林罗文宝:中国债券回购市场风险分析[J].金融管理, 2006 (3)

回购协议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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