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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查办论文范文

来源:火烈鸟作者:开心麻花2025-11-191

案件查办论文范文(精选11篇)

案件查办论文 第1篇

近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副局长、总局打击保健食品“四非”领导小组副组长滕佳材带队对河北省打击保健食品“四非”专项行动进行督导。督查期间, 滕佳材副局长指出河北省保健食品生产企业规模小、数量少, 专项行动应以流通环节为重点, 严格执法, 狠抓大案要案。

国家总局督查结束后, 省局立即行动, 研究对策, 迅速落实总局领导指导意见, 狠抓大案要案, 提高案件查办质量。一方面, 立即印发了《关于上报打击保健食品“四非”专项行动中案件查办情况的函》, 及时了解掌握全省各地大案要案查处情况, 进一步督促全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查处一批有社会影响力、处罚金额大的重大案件, 要求各地在专项行动中对于违法案件不能简单处罚了事, 要进一步深挖违法产品源头, 将案件做大做实。另一方面, 河北省局督办一批大案要案, 以使案件查处工作落到实处。

查办案件经验材料 第2篇

一、发挥防范教育职能,强化案例教育效果

我们充分发挥执纪办案、掌握大量反面典型素材的特点和优势,深入剖析典型案件,教育党员干部从中汲取教训,引以为戒。

1、开展专题教育。这些年来,我们每年都选择一些教育重点,召开各类专题会议,对党员干部进行正面教育。一是坚持党风通报会制度。每年召开一次党风通报会,及时总结当年党风廉政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以及当年案件的特点、规律,进行深刻剖析,揭示根源,深入浅出地对党员干部进行警示教育。二是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以党支部会议、党委会议为主要形式,调查组到场通报案情,并加以启发和引导,由发案单位与会人员自己分析、自己评述,在辩论中明辨是非,在辩论中形成共识,从而达到警示教育效果。这种形式一是发案单位人员参与度高;二是现场评析气氛浓;三是自我教育效果好。

2、开展案例教育。我们一是通报典型案件,把某一段时间内案发相对集中的、群众反映强烈的社会热点案件作为典型案件来抓,特别对一些挪用专项资金、违反财政纪律、公费旅游、腐化堕落、赌博等案件,将类案汇总进行专题通报;同时,也选择一些贪污、受贿等典型个案进行通报,对全市党员干部进行警示教育。二是制作案件录像教育片,在查案过程中,我们选择在本地区影响力比较大的、教育意义比较强的案件,如永昌镇原党委委员郎某某贪污案、胥口 镇原党委书记章某某受贿串案等,突出违法违纪人员的忏悔、移送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出庭受审及宣判等具有强烈教育意义的情节,制成录像教育片,用身边的实例,教育广大党员干部,告诫广大党员干部要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

3、开展特色教育。我们会同市委组织部建立了市管干部诫勉制度,加强了对市管干部教育的力度。制度规定,对在思想作风、工作态度、廉洁自律等方面存在一定的问题,但又不够党纪、政纪处分的市管干部,在批评教育的基础上,提出警告,予以书面诫勉,要求其限期改正。诫勉期限一般为6个月。诫勉期间,干部不能提拔使用,非特殊情况不能调动工作单位。同时明确规定三年内受到两次以上诫勉者,应予降职或免职。诫勉制度不仅加大了教育党员干部的力度,而且还是医治“大错不犯,小错不断”现象的有力措施。以来,我们先后对四名市管干部,实施了诫勉。去年我们还将这项制度延伸到乡镇,在一般党员干部中也实施诫勉。

二、运用多种防范手段,开展建章立制工作

我们紧紧围绕案件检查职能,重调查、重分析,增强预防工作的预见性、针对性和主动性,找出切实可行的防范对策,有效遏制与减少违法违纪案件。

1、个案预防。案件查结后,针对查案过程中发现的发案单位在监督管理、制度建设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帮助发案单位建章立制,规范管理。去年,我们查办了粮食系统经济违法违纪案件,共涉及党员干部7人,其中乡科级干部2人,中层干部5人,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5人。在案件基本查清后,我们来到市粮食局,开展案件防范工作。一是开展党性党风教育月活动;二是安排局班子成员分别找重点对象谈话,敦促有问题的人员尽早主动讲清问题;三是完善业务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四是积极挽回经济损失,筹措资金归还套取的财政补贴,追回转制中流失的国有资产。会后一星期内,有8人主动向组织谈了自己的问题,市粮食局下属三家公司对改制情况进行自查自纠,纠正漏评、漏报的国有资产共计348万余元,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2、行业预防。在查案中,我们选择案件发生频率较高的行业部门,剖析案发原因及客观条件,查漏补缺,共同改进,以杜绝和遏制违法违纪案件的发生。我们对市建设局下属单位5年内发生12件违法违纪案件,其中6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进行分析研究,发现了一些问题,一是在思想上教育不严,极少数党员干部不能正确对待手中权力,吃拿卡要现象仍有存在;二是在管理上监管不够,有的下属单位还在延用落后的经营管理制度,重创收轻管理,致使“抓黄鱼”及违反财务制度现象时有发生。根据上述情况,我们督促市建设局加强政治思想工作和对党员干部的管理,结合行业特点,加强法制教育。同时举一反三,重新制定下属单位的经营管理制度和考核办法,规范办事程序,设立统一收费窗口,杜绝管理和制度上的漏洞。

3、重点预防。在开展个案预防、行业预防的同时,我们还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关注社会热点,做好事前预防,遏制不良倾向蔓延。去年上半年,我市群众不断反映棋牌室扰民、党员干部出入多等问题,根据市委领导意见,我们在市公安局的配合下,对棋牌室进行明查暗访,发现存在一些隐患。一是城区内有一定规模的棋牌室有100余家,营业时间一般均超过规定时间直至凌晨;二是确有党员干部在棋牌室内活动;三是棋牌室活动方式复杂,确有赌博活动存在。针对上述情况,我们认为对这种现象如果不加控制,马上会成为新的腐败点,从而发生违法违纪案件。为此,我们采取了一系列具体措施:一是要求公安、文化部门严格控制棋牌室的规模,坚决查办违规经营、赌博等违法行为;二是通报明查暗访情况,警示广大党员干部,指出交友复杂的党员干部极易走上违法违纪的道路;三是制定了《关于狠刹赌博歪风的若干规定》,规定了市管领导干部“四不准”:不准进入棋牌室等公共场所参与搓麻将、打扑克等活动;不准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参与搓麻将、打扑克等活动;不准在下基层工作、出差期间参与搓麻将、打扑克等活动;不准在下属、村级班子负责人及企业主家中参与搓麻将、打扑克等活动。明确了参赌党员、干部的处理程序。从而加强了对棋牌室的管理,遏制了党员、干部经常出入的现象,群众反映与评价较好。

三、发挥案检职能优势,形成案件防范网络

“纪委组织协调,职能部门协同作战”是查办大要案的成功经验。同样,案件防范工作,也需要纪委组织协调,发挥职能部门的各自优势,形成工作合力。

1、建立内部的案件防范网络。经过这几年的实践,我们觉得只有紧密结合案件检查职能,以办案为基础,案件防范工作才能有所作为。一是发挥查案工作的威慑作用。通过查办和揭露违法违纪案件,惩处了违法违纪人员,震慑了少数有违法违纪问题的人,教育了广大党员干部,从而遏制和减少了违法违纪案件的发生。二是查案工作是案件防范工作的切入口。通过查办案件,我们能深入了解到违法违纪人员的心理特征和演变轨迹,认识到违法违纪案件的特点、规律和形成原因,发现发案单位在监督管理等方面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从而提出具有针对性的、可操作性的、科学性的案件防范对策与措施。几年来,我们已逐步形成以纪检监察室为主体,宣教、信访、执法等科室共同参与的案件防范网络,形成了内部合力。

2、争取发案单位的支持配合。案件防范工作必须讲究方法,取得发案单位的配合和支持,共同开展才能取得较好的效果,否则,我们的工作就会变成一次被动式的“训教”,产生“讲的讲过,听的听过”的消极现象。去年7月,在查办粮食系统经济违法违纪串案中,我们没有急于立即展开案件防范工作,而是先到市粮食局,召开局领导班子会议。会上我们通报了查案情况,分析了发案原因,并重点指出了该案的严重危害性,分析了粮食局班子,尤其是主要领导应承担的责任,提出在全系统开展一次党风廉政建设月活动的要求。通过这次会议,粮食局党委主要领导正视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自我检查,主动配合我们开展案件防范工作,为以后成功开展工作创造了条件。

3、加强职能部门的协同防范。一是主动联合检察机关开展协同案件防范。一方面及时交流信息,共同商讨案件防范工作的形式、办法、措施;另一方面发挥我们纪检监察机关宣传载体多的优势,利用检察机关音像资料齐全的特点,制作录像教育片,合力营造案件防范氛围。二是发挥职能部门在案件防范中的作用。财税、审计等职能部门参与案件防范工作,能运用其专业知识特长,更准确地分析案因,更科学地落实防范措施。我们曾查处了两件乡镇总会计贪污案件,我们会同市财政局一起分析案情,发现这两件案件有一个共同特点,就是这两人都是长时间在本乡镇担任财政总会计。这样我们推出两项制度,一是建立总会计定期考核检查制度,二是推行总会计异地任职和轮岗制度。这在总会计中引起了较大的震动,起到了较好的警示和预防作用。

收监执行环节渎职案件的查办 第3篇

内容摘要:规范收监执行工作是检察机关履行社区矫正监督职能的重要体现。对收监执行工作的监督,在注重检察文书规范的同时,更要加强查办其中涉嫌的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通过搭建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发现渠道,迅速深入侦查,提高案件办理质量,充分发挥办案的监督作用,规范社区矫正收监执行工作,切实强化刑事执行监督和人权司法保障。

关键词:收监执行 渎职案件 查办 监督

[基本案情]2014年7月8日下午,T市某区司法局派出所、监狱警察在某司法所内,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王某执行收监过程中,由于相关政法干警怠于履行职责,导致罪犯王某脱逃。经过缜密的初查,2014年7月21日,河北区人民检察院果断以事立案。2014年11月19日,对某监狱副监区长于某某以涉嫌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予以传唤。2015年4月20日,于某某案侦查终结并移送审查起诉。

本案发生后,司法局及时予以通报。在具体了解、核实相关情况后,经检察长批准于2014年7月21日以事立案。经与市院、分院公诉、市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共同研讨,2014年11月19日确定犯罪嫌疑人。通过全方位、多角度、立体式侦查,2015年4月20日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经公诉部门审查,鉴于脱逃罪犯已被抓获,2015年11月24日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此案的成功查处,取得了当年T市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查办职务犯罪“零”的突破,同时也体现了“以办案促监督、办案是最强的监督手段”这一理念,规范了社区矫正执法活动,实践了“四个维护”的刑事执行检察理念,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主要经验有四个方面。

一、积极搭建“三项机制”,敏锐发现迅速介入

河北区人民检察院以2014年全国检察机关开展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检察活动为契机,注重抓规范、突出抓办案,从三个方面着手搭建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发现渠道,坚决查办在刑罚执行监督活动中发现的职务犯罪案件。

(一)建立重点环节审查机制

我们对社区服刑人员全面进行筛查,逐一审查“三类罪犯”刑罚变更执行卷,逐人建档,见面谈话,对刑罚变更执行各环节开展监督。特别是对于罪犯体检、裁定收监、执行收监等容易滋生贪污腐败、失职渎职等行为的关键环节,指派专人重点监督,一旦发现存在职务犯罪线索将立即调查。

本案中,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王某在2014年7月1日被T市监狱管理局作出收监执行决定。但是,在7月4日对其执行收监时,因其未到司法所,未能执行收监。为促进社区矫正规范运行,维护刑罚执行的严肃性,我们决定持续跟踪、督促收监。

(二)建立情况通报机制

在日常通报的基础上,我们与人民法院、司法局、公安机关、看守所建立即时通报机制,即各政法机关一旦在执行环节发现职务犯罪案件线索,要第一时间进行通报。

本案中,2014年7月9日我们接到区司法局口头通报,7月8日下午T市某监狱再次指派于某某等五名监狱干警对罪犯王某执行收监时,罪犯王某当场脱逃。接通报后,我们立即督促司法局与监狱、公安机关联系,尽快查找罪犯王某下落。同时,我们敏锐地感觉到此事件中相关政法干警可能构成渎职犯罪,遂及时向院领导和市院监所检察处进行汇报。但是,鉴于脱逃罪犯王某未予抓获,为了能够督促各政法机关全力抓捕,我们并未立即展开调查。

(三)建立沟通协作机制

我们与职务犯罪侦查部门、技术部门建立协作机制,对于摸排发现执法人员徇私舞弊、权钱交易、失职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及时进行初查,申请技术部门协助固定相关证据、进行现场勘验,案件疑难复杂的,及时商请职务犯罪侦查部门予以协助。

本案发生一周以后,各政法机关怠于履职,脱逃罪犯王某仍逍遥法外。为了加强办案促监督,我们决定着手进行初查前调查工作,成立以侦查类二级人才库干警为主要成员的办案小组,及时申请技术部门进行协助,先后两次委托技术部门固定收监执行录像、勘查收监执行现场、绘制现场图,固定相关证据,为下一步侦查奠定了坚实的证据基础。

二、着力抓住“三个环节”,深入侦查准确定性

经过初查前调查,认为存在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在罪犯王某脱逃后的第十三天,即2014年7月21日,果断以事立案,使案件及时进入侦查阶段。经过大量的调查取证工作,三级公诉部门、二级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研究,最终于2014年11月19日确定负责收监执行的H市某监狱副监区长于某某为犯罪嫌疑人,当日将其传唤讯问,以涉嫌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采取强制措施。为使“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我们进行了全方位、多角度、立体式侦查。

(一)抓好“计划环”

侦查计划是侦查成功的第一步,我们从对案件线索的初查前调查开始,办案小组就拟定了详细的调查计划,针对每一名证人制定详细的询问提纲,针对犯罪嫌疑人可能进行的辩解预设讯问提纲,并根据案情进展不断调整侦查方案。

(二)夯实“证据链”

在言词证据方面,我们对参与收监执行的全部监狱干警、监狱分管领导、监狱相关职能部门的领导一一进行取证;对区司法局社区矫正职能部门、司法所所长、司法所干警均进行了取证询问;此外,对协助执行的派出所干警、罪犯王某的亲属均进行了详细的询问。在书证方面,从罪犯王某的社区矫正档案,一直到收监执行提请、决定到具体执行的交接手续,全面进行了复制;提取了监狱收监执行的内部规范性文件。另外,充分运用视听资料,调取了罪犯王某脱逃过程的所有点位的监控视频,对监控视频逐一进行说明;借助技术手段,商请技术部门对脱逃现场进行勘验检查,绘制现场图,拍摄现场照片。通过这些侦查,确保固定关键证据,还原案件原貌,夯实案件质量。

(三)找准“争议点”

在全面掌握案件事实之后,我们先后多次与市院、分院、本院三级公诉部门和市院监所检察处进行联席研讨,因于某某系执行收监的负责人,对于确定于某某为犯罪嫌疑人基本没有争议,讨论的核心在于于某某是否构成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即罪犯王某在当时的情况下是否可以认定为“在押人员”。经过多次研究,我们认为,司法所已经进行了收监执行宣告,并且完成了收监执行法律文书交接,监狱干警也已经在交接文书上签字。此时,罪犯王某在现场,监狱干警应该立即执行收监。可以说,在完成交接文书的那一刻起,对罪犯王某的监管职责就发生了法律上的转移,即由司法行政机关转移至监狱,罪犯王某就应当处于“在押”状态,属于“在押人员”身份。此外,我们在案件办理案过程中,监狱于2014年11月23日将脱逃罪犯王某抓获并以脱逃罪对罪犯王某立案侦查,这从反面能够证实罪犯王某脱逃时系“在押人员”的身份。故,脱逃罪犯王某系“在押人员”的身份足以认定。

2015年4月20日,我们对该案侦查终结,鉴于于某某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脱逃罪犯被及时抓捕收监,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遂以于某某涉嫌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移送公诉部门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两次,2015年11月24日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三、力求做到“三个到位”,切实规范司法行为

本案办理过程中,我们坚持做到“三个到位”,严依办案规定,严把办案程序,严守办案纪律,切实规范司法行为。

(一)办案规定落实到位

办案过程中,我们严格按照《关于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部门以犯罪事实立案的暂行规定》、严格执行《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查办职务犯罪备案审查规定》和H市人民检察院《关于监所检察部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等相关规定,及时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报送线索材料和备案审查材料,侦查终结时,及时报送移送审查不起诉意见书等相关法律文书。

(二)办案程序把握到位

本案办理张弛有度,初期以调查事实、固定证据为主,以事立案既能督促各政法机关通力合作提高抓捕力度,又能避免各政法机关的抵触情绪将案件事实查清摸准;后期主要以论证为主,集中力量找准案件定性,对于案件的瑕疵证据进一步补充完善。同时,我们将办案的全程纳入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案件线索的受理、以事立案、确定犯罪嫌疑人、移送公诉部门审查的全过程,以及各种法律文书的制作、审批、用印,全部进入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加强对全部办案环节的痕迹管理,规范案件办理程序。

(三)办案纪律严守到位

我们要求办案人员恪守法律、秉公执法、廉洁从检、不徇私情。特别是查办政法机关涉嫌的职务犯罪案件,关系错综复杂,办案人员要听从指挥,遵守办案纪律,保守案件秘密,对于不依法律程序或者正常工作程序,私下通过各种关系打探案情或者说情的,办案人员应当予以拒绝。对于提出不符合办案规定等其他要求的,告知其依程序办理。在案件办理中,犯罪嫌疑人于某某的妻子要求会见,办案人员及时向其说明犯罪嫌疑人在羁押期间是不允许家属会见的;其又要求带些东西进去,办案人员告知其到看守所办理相关手续,并督促看守所严格进行检查,杜绝违禁品流入监室内。

四、坚持做到“三个结合”,提高案件办理效果

我们深知,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不是目的,办案的目的在于监督,在于更好的规范刑罚执行、刑罚变更执行工作,促进社区矫正规范运行,切实强化刑事执行监督和人权司法保障,真正践行“四个维护”的刑事执行检察理念。因此,在本案办理过程中,我们时时刻刻注意以下三个方面。

(一)坚持查办职务犯罪与人权司法保障相结合

本案办理中,我们及时告知犯罪嫌疑人于某某享有的权利义务,从第一次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律师,告知其所处的每一个办案环节。特别是犯罪嫌疑人于某某被刑事拘留后,考虑到于某某从一名政法干警到犯罪嫌疑人的心理落差较大,拒不认罪悔罪,情绪极不稳定,遂及时告知驻所检察人员这一情况,督促看守所管教干警及时进行入所谈话,做好心理疏导工作,防止其自杀、自残等。驻所检察干警通过巡视发现犯罪嫌疑人于某某血压较高,口头提示看守所予以关注,备齐降压药品,充分维护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

(二)坚持抓办案与促进社区矫正规范运行相结合

此次罪犯王某脱逃案件暴漏出在收监执行环节问题较多,收监执行程序不规范、收监执行预案缺失、收监执行场所不规范、收监执行相关人员(包括司法行政机关人员、派出所协助执行人员还有执行收监的监狱干警)责任心缺乏、应急处置能力弱。针对收监执行过程中暴露出的问题,我们分别向T市监狱管理局、T市某监狱、T市H区司法局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各政法机关完善收监执行细节,制定收监执行预案,审慎选择收监执行场所,加强对收监执行相关人员的培训,避免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三)坚持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结合

我们接触犯罪嫌疑人于某某后,其开始对自己的行为构成犯罪不理解,感觉自己很冤,抵触情绪很大,拒不认罪。经过我们大量的释理说法,结合收监执行的相关法律规定,一一指出其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环节,督促其认罪悔罪。至案件侦查终结前,犯罪嫌疑人表示认罪,并亲笔书写了悔过书。案件移送公诉部门后,综合考虑其犯罪情节、后果和认罪态度,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体现了检察机关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被不起诉人于某某未对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提出申诉。同时,罪犯王某刑期长、犯罪性质恶劣,曾因抢劫罪被判无期徒刑并患有艾滋病、丙肝等传染病,其脱逃对社会具有潜在的重大危险性。于是,我们及时建议各政法机关加强追捕力度,尽快将罪犯王某抓获。在我们的建议下,T市监狱管理机关成立了抓捕脱逃罪犯王某的行动小组,仅用四天时间就将王某成功抓捕归案,并以脱逃罪追究刑事责任,有效防止其再次危害社会,维护了刑罚执行的严肃性。

案件查办论文 第4篇

►►一、以案施教, 增强各级干部法纪意识是治本的前提

常言道:静以修身, 俭以养德。纪检监察部门在查办企业腐败案件过程中, 我们发现一个共同特点, 就是触犯党纪国法的人员绝大多数是领导干部或关键岗位人员, 这些人往往深陷囹圄, 面对铁窗失去自由时方才醒悟, 自己走上犯罪道路, 迈向监牢的第一步就是平时拒修身、缺德性, 拒绝接受党和组织的教育, 或者是有的党组织开展党纪条规及廉洁从业教育不深入、效果差, 他们在金钱美色面前纷纷倒下, 因此, 反腐倡廉教育, 以案施教更有说服力、震慑力。在党员培训、廉政教育时用身边的案例教育广大党员干部, 牢记党纪国法, 增强自律意识。真正起到查处一个案件, 教育一片的作用。2009年10月, 被河北省沧州市司法机关和某油田纪委监察处查处的“商业公司家具城行贿受贿案”, 涉案的党员干部达11人之多, 其中6人被判处刑罚, 5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该案暴露出物资购销领域里存在的严重问题, 在油田干部职工中造成了很大影响。为了发挥典型案件的警示教育作用, 纪检监察部门对案件进行了认真的分析, 深刻的剖析了案件发生的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本案发生在物资购销领域, 行贿受贿人员分布在某油田公司的8个二级单位, 属于典型的一点多发, 系统违纪违法案件。多名涉案人员走上违纪违法道路, 既有个人思想变质、私欲膨胀的因素, 也有管理不力、监督滞后的原因。这个违纪违法窝案, 给各级党组织和每一个党员干部敲响了警钟, 我们必须从中汲取教训引以为戒。公司纪委监察处把这个案件作为集团公司12个典型案例之一发至各二级单位认真组织研讨反思, 以案说纪, 以发生在身边的典型案例, 教育广大干部职工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和关键岗位人员, 严格用党纪国法要求自己, 对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检查自己, 在今后的干部管理中, 一要切实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 进一步筑牢思想和法纪防线, 促进廉洁自律;二要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 进一步加强对重要部门和关键岗位人员的监管, 严肃责任追究;三是切实加强内控体系建设, 进一步完善权力运行机制, 提高制度执行力;四是切实加强分析研究, 进一步探索防范物资采购商业贿赂的对策。让党员干部慎用手中的权力, 不触碰党纪国法这条“高压线”, 自觉廉洁自律。

►►二、剖案查源, 查清腐败案件频发原因是治本的关键

油田公司纪检监察部门无论是内部查处案件还是其他兄弟油田查办的典型案件, 都认真分析发案原因, 提出治本措施。在案件剖析中, 做到六清:即发案原因清, 违纪事实清, 制度漏洞清, 建议意见清, 防范措施清、教育重点清。案件查办后认真总结违纪问题的根源, 查找制度上的疏漏, 机制上的缺陷, 监督上的乏力, 并写出有针对性的剖析报告。在此基础上对普遍性和倾向性的问题, 向油田公司党委和油田公司提出建议, 完善制度, 堵塞漏洞, 建立长效机制, 确保案件治本功能得到最有效的发挥。比如被沧州市司法部门查处的某综合服务处处长刘子兰案以及集团公司党组纪检组通报的2010年8月吉林油田发生的杨学玲、牛国庆等人违反财经纪律, 收受贿赂腐败窝案, 公司纪委监察处都认真剖析了案情和发案的深层次原因, 认为, 刘子兰及杨学玲、牛国庆等人, 他们身为企业领导干部, 由于放松世界观的改造, 人生观错位、价值观扭曲, 理想信念发生了动摇, 开始随波逐流, 在社会上腐败文化的侵袭下, 他们经不住诱惑, 贪欲膨胀, 是他们不惜以身试法, 触犯党纪国法的主要根源。他们之所以能够无视党纪国法, 利令智昏与企业监督管理缺失, 也是其发案的深层次原因。找准了发案的根本原因和深层次原因, 对我们油田企业下一步完善规章制度, 制定有效措施, 堵塞管理漏洞和教育死角, 起到了治本作用。

►►三、依案促机, 建立健全惩防体系是治本的保证

“机制”一词最早源于希腊文, 原指机器的构造和动作原理, 现已广泛应用于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机制在任何一个系统中, 都起着基础性的、根本的作用。抓党风廉政建设, 防范腐败案件发生, 解决机制问题是关键所在。纪检监察机关通过查办案件发现问题, 针对案件中暴露的问题, 深入研究制度和管理上的漏洞。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 加快构建具有某油田特色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 促进公司健康发展、和谐稳定, 油田公司党委下发了《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实施意见》, 把反腐倡廉建设放在油田党建更加突出的位置。体现了公司党委、纪委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 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 更加注重治本, 更加注重预防, 更加注重制度建设, 拓展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工作领域。

查办案件工作机制 第5篇

一是建立案件协调配合机制。成立反腐败案件协调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协调反腐败查办案件工作。建立统一工作规范,实行案件线索移送共享,重大案件联合办理。

二是建立案件线索统一管理机制。注重对各类线索的排查和整理,不断拓宽案件线索来源。第一,重视信访主渠道作用,采取电话举报、信件举报、网络举报等方式,对信访举报反映的问题进行及时初核,提高成案率。第二,关注实事,从身边发生的事件中获取案源。第三,加强案件查办的连续性,从办案中获取案源。

案件查办论文 第6篇

内容摘要:当前,惠农扶贫专项资金被套取挪用现象较为严重,但受项目制度、部门保护、查案范围及罪责认定等因素的制约,检察机关在办理此类案件时面临不少困扰。为突破查办案件困境,应探索联合多方力量,利用信息技术开展精细化初查,推广专业化办案,构建典型案例示范平台的工作机制。

关键词:惠农扶贫 职务犯罪 侦查

近年来,我国出台各种惠农扶贫政策,实施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然而,部分国家工作人员在惠农扶贫项目领域层层克扣挪用补贴资金、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贪污受贿,致使国家惠农扶贫政策难以有效落实。本文试图对当前惠农扶贫领域职务犯罪的现状及查办案件困境进行分析,探索突破案件瓶颈的有效路径,保障精准扶贫。

一、当前惠农扶贫领域职务犯罪现状分析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统计,2013年至2015年11月,全国检察机关共查办涉农扶贫领域职务犯罪35240人,占同期职务犯罪总数的22.3%。总体上看,该类案件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惠农扶贫资源项目和资金监管力度不够,专项资金被套取挪用较为严重。我国惠农扶贫资源通过各级专门的政府职能部门来组织、控制、传递和管理,推行资金专户管理、报账制和项目公示制度。为加强惠农扶贫资金和项目的监督管理,防止地方政府挪用资金和将资金用于惠农扶贫以外的项目,多数省将项目审批权放在省级的扶贫资金和项目管理部门。由于远离项目实施地点,且每年申报的项目数以万计,省级扶贫资金和项目管理部门除了项目申报书外,没有任何其他信息来源判断项目是否真正符合惠农扶贫项目标准,导致项目审批只是走形式,在登记申报审核、项目审批立项、专项款物管理、质量监管认证、补贴发放、检查验收等环节都容易不同程度的引发职务犯罪。经调查,部分地方扶贫开发办公室主任利用手中掌握的扶贫项目便利,采用虚假材料申报项目,不按规定签订协议,不认真审核项目,致使国家扶贫资金被骗取、被套取,失职渎职或收受贿赂而使项目资金不能真正用于贫困人员。如2015年,马山县扶贫开发办公室原主任陆某等人失职渎职,造成不符合扶贫建档立卡标准的3048人被建档成为贫困户,其中有52人违规享受扶贫资金9.45万元。

第二,专款专用使许多资源成为部门权力的象征和部门利益的附属,系统性部门型职务犯罪现象突出。目前,我国对专项扶贫资金的分配和管理使用并未建立严格、透明的监管制度,也没能采取有效的措施和制度安排来控制、减少地方政府及其部门挤占挪用扶贫资源的问题,导致专款成为部门权力的象征和部门利益的附属。如大新县供销合作社财务股股长黄某某、大新县雷平供销合作社主任农某某、大新县桃城供销合作社主任林某某滥用职权,通过电脑合成假照片,采用虚构配送仓库、配送车辆、直营店、加盟店等方式,共同向上级申报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简称“新网工程”)以奖代补资金,并编造《项目投资确认书》提供给验收单位,套取120万元专项资金挪作他用。

第三,贫困识别机制不尽完善,惠农扶贫政策落实中多方勾结团伙作案。许多县区、乡村、农户为获取扶贫资金支持,千方百计争抢“贫困”资格,有的甚至不惜采用不正当手段。这就使得贫困资格的评定、扶贫资源的划拨容易受权力和人情关系干扰。因此,现行的开具贫困证明、建档立卡、张榜公布等措施难以避免部分基层政策执行者与项目申请人、使用单位相互勾结,团伙作案或套取挪用专项资金。经调查,2013年至2015年5月,广西检察机关立案查处的276件涉农案件中,共同犯罪有83件,占30.07%。[1]

二、当前查办惠农扶贫领域职务犯罪案件的问题

近年来,检察机关多次开展惠农扶贫领域职务犯罪案件专项打击活动,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但也存在不少问题。

第一,侦查秘密性难以保证。一是案发范围小,容易泄露初查信息。惠农扶贫领域职务犯罪多发于县级以下行政区域,人员熟悉程度高,侦查人员到银行及相关职能部门调取材料的信息极容易被泄露。如象州县检察院2015年在总结查办“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项目领域一起较为成功的职务犯罪案件时提到,为防止泄露侦查信息,侦查人员特别到市级或省级银行系统进行查询,“因为根据以往的办案经验,凡查询到个体老板或科、局长以上人员的账户时,这些人都会及时获知被查信息。”二是各地区开展专项活动时间不一,容易“打草惊蛇”。近年来,各地检察机关为加大打击力度,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小专项”活动,但由于各地开展时间不一致,一旦其他地方知悉活动开展情况,很容易导致各犯罪嫌疑人订立攻守同盟,集体隐匿、毁灭证据,对案件侦查形成极大的阻碍。

第二,资金专项用途与案件损失认定存在困难。对于惠农扶贫领域的渎职犯罪来说,由于套取挪用专项资金后行为表现多样,致使各地在办理类似案件时认定造成国家专项资金损失存在一定困难。如2013年以来,广西检察机关在查办“新网工程”案件时,犯罪嫌疑人套取专项经费资金后有几种用途:一是用于企业的经营性支出,如申报企业建设项目工程款,维修仓库、购买日常办公用品等;二是用于企业职工的各类支出,如职工社保缴纳、下岗职工安置、公司管理人员福利等;三是企业主要领导伙同财务人员共同贪污、挪用公款;四是存于公司账户未使用。除了第三种情况,办案人员对其余三种情况的性质认定都不尽一致。

第三,罪名单一往往难以追究法律责任。一是单一罪名难以全面揭露犯罪。近年反渎案件的罪名多集中于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而反渎部门由于办案阻力大,取证困难,办案人员或者只选择重大线索办理,或者只协助办理反贪案件,造成部分案件认定单一罪名,达不到相应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二是单一渎职罪名难以追究罪责。当前惠农扶贫领域职务犯罪频发于县乡等地,但由于地域范围小,侦查秘密性得不到保证,容易导致案件线索中断或查处案件受阻,一些客观证据难以收集,言词证据又较为单薄,使得很多职务犯罪多被认定为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而受损失认定数额、地域环境、证据认定标准差异等因素影响,即便是同一窝案、窜案往往仍难以追究犯罪嫌疑人的责任。

第四,项目多样性对侦查方向的影响。近年来,检察机关部署开展多个“小专项”活动,对遏制行业性职务犯罪起到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一定问题:一是部分地方基层检察院对专项活动形成一定的依赖性,被动等待上级检察院下发开展专项活动的计划及相关案件查办的经验介绍。二是选择性办理效果突出的案件。实践中,部分检察院常愿意选择一些损失认定数额较大、证据较为集中、时间跨度不大的案件线索进行办理,而对一些个体获得资金补助数额小、人员分布面积广、证据分散不易收集的案件往往有畏难、厌倦的情绪。三是选择性开展专项活动。在查处该领域的职务犯罪时,一些基层检察院的侦查部门往往综合考虑案件难易程度和办理案件外部压力大小,进而选择一些相对容易的案件进行办理,容易出现打“小”放“大”的问题。

三、精准扶贫环境下查办惠农扶贫领域职务犯罪案件的建议

第一,联合多方力量形成打击合力。一是检察机关内部侦查力量整合。针对惠农扶贫领域职务犯罪中贪污、受贿、行贿行为与渎职行为相互交织的特点,检察机关要充分运用“系统查、查系统”及深入查办窝案窜案的方法,以此深挖一案多罪名、一犯罪嫌疑人涉嫌多罪名的案件线索。二是实行并案侦查。根据六部委《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的规定,检察机关在查处惠农扶贫领域职务犯罪时,如涉及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检察机关可直接进行调查,也可请有关单位、人员协助查证,或经上级检察机关同意,实行并案查处。并案侦查,可以有效解决多部门查处衔接的难题,特别是查处该领域的渎职类犯罪,可以较为清楚地查证原罪情况,对证实渎职行为有直接作用,因此可提高大要案、多罪名案件、窝案串案和类案等并案查处的比例。三是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横向联合。检察机关要借助审计专业职能,将法律监督与审计监督有效结合,拓展发现惠农扶贫领域职务犯罪案件的线索渠道。同时,注意加强与财政部门和扶贫开发部门的沟通联系,全面梳理本地惠农扶贫项目名称、政策依据、补贴标准,了解补贴资金数额及走向。此外,还要注意与纪委配合,在案件线索移送和案件查办方面形成合力。

第二,充分利用信息化开展精细化初查。一是增强信息引导侦查的意识。在各种信息被数字化的大数据时代,使用数据可以发现更多线索,掌握更多信息,促进审讯效率的提高。侦查人员要树立信息引导侦查的理念,以侦查指挥中心建立的情报信息平台为依托,整合信息查询、电子数据处理、数据分析、侦查装备等各项信息化业务,熟练运用侦查信息化工作的渠道,在初查过程便可以较全面了解涉案人的状况,做到“知己知彼,百战不殆”。二是搭建政策信息共享平台。破解基层检察院侦查人员对专项活动的依赖,提高办案的主动性,有效的做法应该是加强与财政部门、扶贫部门的协调联动,建立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信息监管共享平台,对当前惠农扶贫领域的政策、资金等基础数据信息实行有效共享,构筑并不断完善内容全面、集成高效、快速共享的侦查信息查询平台,让侦查人员了解惠农扶贫政策的基本情况及相关政策法规,掌握补贴资金的各项标准、补贴方式以及申报、审批的各个环节和细节,熟悉资金流向,提高侦查人员发现职务犯罪线索、收集信息、制定初查方案、研判案情及审讯突破的能力。三是强化信息的收集与研判。解决惠农扶贫领域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秘密性难以得到保证、证人分散、证据收集困难等问题,理想状态应是在初查阶段大量收集信息,并对信息进行研判,运用信息引导侦查。可以通过收集涉案人员的基本身份、家庭资产、个人行踪、人员关系、性格特征等信息,研判惠农扶贫领域职务犯罪的重点领域、重点环节、重点人员、作案手段等信息,综合进行侦查评估,总结某一领域职务犯罪的规律和特征,实现侦查的主动性。

第三,多方面推广专业化办案机制。一是细化侦查人员分类。可以对应惠农扶贫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分类,将侦查人员按业务能力、所具专长、工作作风和性格特点等分成不同的办案小组,并在此基础上实行精细化分工办案模式,培养特定领域的专业化办案人员,并积累丰富的办案经验,形成专业化侦查队伍,实现惠农扶贫领域职务犯罪案件办案效果最大化。二是培养专业的刑事检察人员。在传统办案模式下,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工作存在不问类型、不分繁简、就案办案、不精不专等缺陷。实行分类办案,在侦查监督部门和公诉部门建立专业化的职务犯罪案件办案小组,由检察官具体负责某一类或几类案件的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工作,既能熟练把好案件证据关,又能在后续刑事诉讼阶段提高工作效率。

第四,构建典型案例示范平台。一是典型案例的指导性。司法实践中,两高公布指导性案例供法官、检察官参考借鉴的做法得到普遍认可。当前查办惠农扶贫领域职务犯罪案件可借鉴指导性案例的做法,以侦查指挥中心信息平台为依托,构建典型案例示范平台,总结某一特定领域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成功经验,把案件基本情况、线索分析过程、查办方法、收集到的证据、审查起诉情况和判决情况完整公布,使侦查人员在查办同一领域案件时,可以参考借鉴典型案例对事实证据的审查、判断和运用的方法,处理和解决办案中遇到的类似情况和问题。二是典型案例的警示性。对外发布惠农扶贫领域职务犯罪典型案例,加强群众的认知和社会警示作用。可以依托互联网将案件简要情况、犯罪基本行为表现及判决简要情况向社会公布,对重点行业、重点领域进行有方向性的警示教育,让当地群众了解政策落实的公正程序及监督手段,加强惠农扶贫领域政策实施的外部监督。

注释:

[1]参见《最高检:涉农职务犯罪“抱团”腐败严重》,http://legal.people.com.cn/n/2015/0721/c42510-2733

案件查办论文 第7篇

1 基层单位查办案件的状况

近年来, 集团公司两级纪检监察机构查办案件力度不断加大。尤其是2008年至2013年, 集团两级纪检监察机构共立案323起, 给予党政纪处分884人次, 其中处级111人次, 科级748人次;有50人被追究了刑事责任判了刑。仅去年, 就立案31起, 党政纪处分74人次, 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1人。在看到成绩的同时, 根据群众的反映调查发现, 咱们企业的一些基层纪检监察机构在查办案件方面仍然存在一些不尽人意的地方。具体表现为一些基层纪检监察机构对群众反映的信访举报问题上, 初核查实率比较低, 立案率不高, 重信率较高。一些问题甚至再次被反映到检察机关, 查处的结果是多名领导干部“进去了”。

2 基层单位查办案件质量和效率不高的原因

当前基层单位纪检监察组织查办案件质量和效率不高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工作体制方面的问题。当前, 国有基层企业纪检监察组织同时接受上级纪检监察组织和同级党委的双重领导, 纪检监察工作人员的调动、任免、工资待遇都由所在单位来决定, 难以排除纪检监察工作人员在查办案件过程中, 存在受个人利益、关系网等影响的可能性。二是人员配备方面的问题。当前国有基层企业纪检监察组织人员配备较少, 大多人员身兼多职, 工作人员疲于应付, 难以保证信访案件的查办质量和效率。三是查办信访案件的方式方法单一。受人员、场所、设备、设施等客观条件的限制, 经常会出现被调查人员串通商量、泄露办案秘密、推翻此前的笔录证词等情况, 使调查陷入僵局。四是职工群众举报的内容、动机和线索来源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当前, 职工群众多是当自己的切身利益受到侵害时, 才会采取信访举报的形式来解决, 而所举报的人员、事件、地点、时间段等情况不很准确。五是基层纪检监察人员在查办信访案件工作中主观意识方面的问题。基层纪检监察队伍工资待遇较低、晋升途径单一, 而实践表明, 国有基层企业的违规违纪人员大多有一定的职位、权力或者社会关系, 思想不稳定的纪检监察人员对这类违规违纪人员进行调查处理时, 主观上可能会出于对自身利益的考虑, 采取敷衍了事的处理方式。六是不实举报或者恶意举报的问题。少数职工群众将信访举报作为发泄不满情绪、打击报复别人的手段, 给单位施加压力, 为自己获取不正当的利益。

3 提高基层单位查办案件质量和效率的对策

对于当前国有基层企业纪检监察组织如何进一步提高查办信访案件的质量和效率, 有以下几点对策:

3.1 创新体制, 解决人员后顾之忧

认真落实中央关于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要求, 保证纪委监督权的相对独立性和权威性。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 落实好报告工作、定期述职等制度。坚持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 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 完善高效顺畅的反腐败案件协调机制。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这些要求, 集团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一是创新纪检干部管理制度, 坚持纪委书记异地交流制度, 探索建立实行派驻制、定期轮换制, 从而使纪检监察工作人员脱离关系网、人情网的束缚, 在工作中没有后顾之忧;二是建立定期晋升制度, 激励纪检监察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从制度层面解决不敢、不能、不便执纪监督的问题。三是要加强案件审理和监督管理, 对有案不查, 或者“一查就黄”的怪现象实行责任到查追究, 认真落实办案工作责任制。

3.2 加强教育, 增强纪检干部的宗旨意识, 树立无私奉献的精神

共产党员应该把维护和践行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要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 树立为党为人民无私奉献的精神, 把个人的追求融入党的事业之中, 坚持党的事业第一、人民的利益第一。打铁还需自身硬, 纪检监察干部更需要如此。要坚持做到清正廉洁, 秉公执纪。在当前社会还存在许多腐败现象, 自己要有战胜自我的胆识和魄力, 要抗得起诱惑, 耐得住寂寞, 经得起考验, 做到在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的侵蚀面前一尘不染, 追求积极向上的生活情趣, 带头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坚决抵制歪风邪气, 自觉与各种腐败现象作斗争, 对党和人民忠诚可靠, 带头树立高度的责任感和敬业精神, 不断提高同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作斗争的能力。

3.3 采取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开辟和扩大案源

案件线索是案件查办的基础, 所以收集的案件线索越多, 案件查办工作就越好开展。企业纪检监察干部要经常深入基层, 特别是容易发生腐败问题的单位和部门, 通过效能监察、明察暗访等形式发现案件线索, 通过涉案人员检举揭发案件线索, 通过询问暴露案件线索。要注意收集公检法等部门所办案件中, 不够刑事处理的党员干部违纪问题的案件线索;收集企业清产核资、主辅分离、重组改制和破产中发现的案件线索;收集企业扩建改造、财务、审计检查、干部考核等中发现的案件线索;注意从职工群众议论较多的热点问题中, 找出有价值的案件线索;从重点单位、重点部门、重点岗位中寻找线索;从发案规律中寻找线索;从群众来信来访和检举揭发中寻找线索。通过以上的方法, 为案件查办提供线索保证。

3.4 深入细致地搞好案件初核

案件的初核, 关系到违纪违法问题能否得到及时查处和纠正, 违纪主体能否受到纪律制裁的关键性工作, 为是否立案提供依据。只有深入细致地做好初核工作, 掌握足够有力的证据, 才能使案件得以突破, 才能向更深、更重要的问题延伸。所以, 每一个案件线索都要认真细致地进行初核。初核应注意以下几点:

(1) 搞清基本情况, 做到心中有数。要对违纪线索进行认真分析研究, 仔细推敲。对举报信要看是匿名举报还是实名举报, 是实名举报, 可信度就大一些, 就可先与举报人谈话, 进一步了解情况。如果是匿名举报就要进行认真地分析判断, 看所反映的问题被举报人是否有条件实施等。看举报人的动机和目的, 是真实反映问题还是有意想通过纪检监察部门查某些领导或某人的问题来达到其发泄私愤、报复的目的。看是单个违纪问题线索的举报还是多个违纪问题线索的举报, 如果是多个违纪问题线索的举报, 就要先确定一个或两个比较有可查性的线索进行初核, 应先易后难。要弄清被反映人的具体情况。包括性格、爱好、简历、社会关系等。只有搞清了简历等情况, 才能确定被反映人是否是违纪违法主体等, 为进一步开展工作打好基础。

(2) 集中力量, 迅速及时。初核一旦确定, 就要集中时间和力量, 抓住所反映的主要问题, 迅速调查取证, 在快、准上下功夫, 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 查清所反映的主要违纪问题, 不给被调查人留下反调查的时间。

(3) 抓住重点, 有选择地突破。抓住重点就是在初步核实过程中, 一定要抓住所反映的主要问题, 收集证据材料, 查清事实。只有抓住了所反映的主要违纪问题这个重点, 才能提高初核的质量和效率。对那些能证明主要违纪问题事实真相的证据, 一定要抓住时机, 及时取证。对那些与初核的主要违纪问题关系不大的线索和证据, 则不要牵涉太多精力, 不能搞面面俱到。

(4) 要做好案件初核的保密工作。初核活动要在小范围内进行, 并注意做好保密工作, 防止发生初核的内容被调查人知道, 进行串供、制造或毁灭证据, 或发生被调查人逃跑、自杀、自残等情况, 给调查工作带来不必要的麻烦。这样做还可以避免遇到违纪情节轻微或反映问题失实时给当事人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

案件查办论文 第8篇

(一) 个别单位对党员干部违法生育处理不及时

个别企事业单位以及镇村存在党员干部违法生育现象并已持续一两年, 可计生部门却未能第一时间将信息上报纪检监察部门, 同时, 纪检监察部门也存在对违法生育案件不能及时作出恰如其分处理的情况。

(二) 少数地方对党员干部违法生育处理不到位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 对违法生育的党员、干部要依纪依法从严惩处。就目前来看, 有少数部门和单位只对违法生育的党员干部仅仅给予按规定标准征缴社会抚养费的处理, 并没有上报纪检监察部门给予相应的党政纪处分。

(三) 计生工作中还存在着不作为、慢作为或乱作为现象

此类案件占据了相当大的比重, 突出表现为计生干部或村组党员干部容许、介绍非法鉴定胎儿性别, 擅自降低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 或收取社会抚养费后不按规定开具票据等。有的甚至包庇子女、亲属违反计划生育, 有的计生干部因责任心不强, 在辖区计生对象因工作发生调动后, 未能跟踪监督, 出现了漏管、脱管情况。

二、主要原因

(一) 受传统生育观念影响, 思想认识不到位

受我国基本国情和传统思想的影响, 群众的婚育观念、生育愿望与现行的计划生育政策之间, 仍存在比较突出的矛盾。特别是个别党员干部党性修养不高, 对党员身份不重视, 对党纪政纪处分抱无所谓的态度。有一个女孩的, 为了传宗接代会想方设法生一男孩;有一男孩的, 还想再生个孩子作伴, 多子多福、重男轻女的思想观念比较严重。

(二) 计生考核机制存在矛盾, 不易解决

我市党员干部违反计划生育案件主要集中在计生干部失职渎职案, 占整个计划生育违法违纪案件的80%以上。之所以大量存在计生干部失职渎职案, 与计生考核机制存在的矛盾有着密切联系。我市在计生考核中, 市计生部门既对下级下达引流产和绝育手术任务, 同时还下达社会抚养费征收任务, 这就导致计生干部在具体工作中必然面临以下矛盾:如果引流产和绝育手术做好了, 就不存在计划外生育, 没有计划外生育, 怎么收取社会抚养费;如果要收取社会抚养费, 就必须有计划外生育, 有计划外生育, 引流产和绝育手术就做的不好、为了将手术任务搞上去, 个别单位通过各种渠道和途径找引流产对象, 甚至花钱去找。计生考核机制中存在的这一矛盾亟待解决。

(三) 违法生育手段多, 隐蔽性强

个别党员干部为达到违法生育、逃避党纪国法制裁的目的, 想方设法, 不择手段, 极力钻政策空子。有的办理假离婚或在妻子政策外怀孕后办理协议离婚, 对外宣称已离婚, 但实际上仍然保持夫妻关系以达到违法生育的目的。由于当事人了解有关计划生育政策、办理程序及所需材料, 便于其隐藏销毁证据, 使案件调查更具复杂性。

三、几点建议

(一) 要加强宣传教育, 引导党员干部树立正确生育观念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人口计生部门要加大对党员干部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纪律处分规定的学习、宣传和教育力度, 定期向党员干部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通过典型引路、以案说法等形式, 切实增强党员干部带头遵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使其树立正确生育观念。

(二) 切实加强党员干部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各相关部门要把党员干部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作为重中之重来抓, 强化对党员干部及其配偶的孕、透查管理, 提高透查质量, 特别是加大对行政事业单位党员干部及其配偶的监督管理, 堵塞漏洞, 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党员干部违法生育隐患。建立特殊人群违法生育档案制度, 凡机关公务员、事业单位干部、村居干部违法生育后在晋职晋级、评优树优、干部培养、考察学习等方面给予限制性规定。

(三) 进一步加大党员干部违反计划生育案件的查处力度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共山东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共产党员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党纪处分的若干规定》, 加大对党员干部违反计划生育案件的查处力度, 严惩违法生育党员干部。积极探索党员干部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案件查办缺位认定模式, 对于违纪党员不配合组织调查处理或无法联系的案件, 只要证据充分, 纪检监察机关通过将被调查人涉嫌的违纪事实和被调查人的权利义务在指定的范围内向被调查人和广大党员群众进行公告, 被调查人和广大党员群众没有发表建议意见的, 就认定被调查人对公告的违纪事实无异议, 被调查人放弃相关权利, 被调查人认可其缺位而无法履行的程序手续完备。实现在被调查人缺位的情况下, 对被调查人作出处分, 进而形成严惩违法生育党员干部的高压态势, 切实维护党的纪律的严肃性。

(四) 要积极加强相关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

加强纪检监察机关与组织、计生、审判、公安、审计等机关和部门的协作配合, 发挥各部门的优势, 形成办案合力, 确保计生违纪案件的顺利查办。计生部门认真做好计划生育的宣传、督导工作, 完善相应的查体制度, 发现党员干部违反计划生育的情况, 要及时处理并上报纪检监察机关, 给予被处理人和单位负责人相应的党政纪处分。公安机关要严把户口变更、迁移和入户登记计划生育情况审查关, 对计划外生育的, 应凭人口计生局出具的计划生育情况证明和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办理户口变更、迁移和入户登记。审计部门要加强对乡镇征收的社会抚养费管理使用的审计, 进一步规范社会抚养费的征、管、用。法院要加大社会抚养费非诉强制执行力度, 对计生部门依法提出申请的征收社会抚养费非诉执行案件, 要采取司法拘留、财产扣押、查封可执行财产等措施促其履行, 并公开审理。组织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新提拔党员干部执行计划生育政策情况的考核和监督, 有力的制止党员干部的违纪超生行为。

参考文献

案件查办论文 第9篇

(一) 查办案件的数量

2009年2011年我院共立案侦查各类职务犯罪41件61人。2009年立案12件16人;2010年立案9件20人;2011年立案20件25人。总体呈上升趋势。其中反贪部门立案35件52人, 占受案总数的85%;渎侵部门立案6件9人, 占受案总数的15%。

(二) 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

从嫌疑人的文化程度看, 已查办的61人中, 专科以上文化27人, 占总人数的44%, 中专文化8人, 占总人数的13%;高中及高中以下26人, 占总人数的43%。突出显现此类案件中高学历犯罪所占比重很大。从嫌疑人的年龄来看, 35岁至55岁共49人, 不满35岁的8人, 55岁以上4人。数据显示中青年犯罪比重大。

(三) 犯罪嫌疑人的身份

61名犯罪嫌疑人中, 行政执法工作人员27人, 占总数的44%;国有事业单位人员13人, 占总数的21%;教育系统3人, 占总数5%;银行系统3人, 占总数5%;个体户、农民、无业人员15人 (行贿罪) , 占总数的25%。

(四) 涉嫌的犯罪数额

涉嫌贪污罪的数额最高为36.9万元, 最低为1万元;挪用公款罪最高为148万元, 最低为3万元;行贿罪最高为20万元, 最低为8千元;受贿罪最高为47.6万元, 最低为1.4万元。仅我院近三年查办的职务犯罪, 犯罪嫌疑人就给国家造成了1074万余元的巨大经济损失。

二、职务犯罪案件特点分析

(一) 行政执法人员犯罪日渐突出, 且犯罪手段多样化

随着市场经济纷繁快速发展, 社会管理体制亟待完善, 行政执法机关作为社会管理者被赋予了更多的职能与权力。一些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现象经常发生。在我院查处的行政执法案件中, 权力相对集中、审批项目涉及社会热点的城建、林业等部门的犯罪比重突出。61名犯罪嫌疑人中, 城市建设管理人员15人, 占总数的25%, 林业部门8人, 占总数的13%;税务部门2人, 占总数3%;公安机关2人, 占总数3%。犯罪手段呈现多样化表现在利用职权钻法律与政策空档, 以合法名目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 行业内部窝案、串案增多, 共同犯罪占较大比例

当今社会, “集体腐败”已成为职务犯罪的一种新动向。在查处过程中, 往往会一人扯出一片, 揪出一窝, 突出表现了犯罪的从众心理。以行政执法领域犯罪为例, 某项执法行为的实施往往并不是由一个人说了算, 而是需要通过一定的审批制度或领导把关。行政执法人员的犯罪往往表现为基层执法人员与中层领导人员合伙作案, 在某一事项的决策过程中互相联系, 互相关照、互相利用。这样即使出了问题也可以共同承担, 或者凭借厚实的关系网化险为夷。

(三) 犯罪嫌疑人大多身处要职

我院查处的职务犯罪嫌疑人大多是部门中层以上领导或部门骨干人员。61名犯罪嫌疑人中有局长、副局长、场长、副场长、站长、副站长等, 担任领导职务或手中掌握一定行政职权的占54%。当这些权力失去制约机制, 这部分人就走进了犯罪的深渊。4、贿赂罪占较大比重。2009年至2011年, 临河区检察院立案查处贿赂案件18件24人, 占总数的40%。其中行贿罪12件16人, 受贿罪4件6人, 介绍贿赂罪2件2人, 行贿罪最高金额20万元, 受贿罪最高金额47.6万元。某些热点行业和部门, 行贿、受贿已成为一种“潜规则”, 毒害干部, 败坏风气, 形成社会一大毒瘤。部分领导干部既大肆受贿又大肆行贿, 既谋取利益, 又滥用职权。如犯罪嫌疑人吴锦光 (化名) 在担任临河区行政执法管理局局长期间, 滥用职权放纵违法建房户进行违法建筑10000余平米, 严重扰乱了巴彦淖尔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同时利用职务便利, 为他人谋取利益, 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数额达47.6万元。

三、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

(一) 加强党员干部反腐倡廉教育, 构筑思想防线

要不断强化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权力观的教育, 强化法治观念和道德观念的教育, 提高各级干部的精神情操和廉洁自律的意识。一个人走上犯罪道路是从思想上变质开始, 被社会的腐败现象所污染, 所俘虏。因此, 加强思想政治工作, 净化其灵魂, 增强责任意识, 不失为一项根本性的预防举措。

(二) 强化监督机制, 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

任何一项权力都具有天然的腐蚀性。没有监督, 权力必然导致腐败;反之, 如果监督乏力, 形同虚设, 则可能滋生更多更大的腐败。导致监督乏力的主要原因是监督体制不科学, 监督机制运行不畅, 解决这个问题的根本就是要改革国家权力监督体制, 加强监督力度, 形成严密的监督机制。一是要保证各项监督制度的落实, 充分发挥纪检、监察机关的作用, 切实强化内部的监督管理。二是要建立畅通的外部监督机制, 加强人大、政协监督, 广开群众监督渠道, 建立一套依靠广大人民群众力量的外部监督机制。特别要注意对特殊群体的监督, 把各级领导干部、国家公务员、特殊的权力部门作为重点, 把监督渗透在日常管理之中, 涵盖在学习、生活、消费、社交等各方面, 延伸到家庭、亲属之中, 做到超前监督、事前监督, 防微杜渐, 防患于未然, 最大限度地遏制滥用权力的现象这样才能有效地消除腐败现象。

(三) 加大司法打击力度

在当前职务犯罪仍处于高发期的情况下, 必须加大司法打击力度, 通过打击来促进预防。防止和纠正由于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影响而造成的以罚代刑、打击不力等情况。检察机关作为职务犯罪的侦察机关, 必须加强自身建设, 即要有过硬的业务素质, 又要有敢于碰硬的心理素质, 在办案中敢于排除各种干扰, 刚正不阿、执法如山。要坚决杜绝以言代法, 以权代法, 以权压法, 以罚代刑, 以及贪赃枉法的职务犯罪问题的发生, 做到发现一件, 查处一件, 严惩不贷, “有法必依, 执法必严, 违法必究”, 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没有特殊公民。只要违法的都要依法严惩, 以震慑犯罪分子。

摘要:近年来, 检察机关加大了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力度, 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以贪污贿赂、渎职侵权为主的职务犯罪在某些领域仍有滋生和蔓延之势, 在此笔者结合司法实践, 就临河院近三年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基本数据、态势分析、成因及预防对策进行探讨, 以期对工作实践有所借鉴和帮助。

案件查办论文 第10篇

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大会上指出:“要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抓紧形成不想腐、不能腐、不敢腐的有效机制,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在实践中,如何实现标本兼治,进而从源头上有效制止腐败现象和腐败行为,笔者所在单位对此进行了大胆探索和有益尝试。

1 着力“治标”加大查办案件力度的背景

治标和治本是反腐工作的两个大的方面,两者是辩证统一的。治标是针对腐败现象进行纠正和治理,是治本的基础;治本是通过强化制度机制建设,从根本上铲除滋生腐败的土壤和条件,是治标的结果。实际工作中,我们始终把治标作为反腐倡廉工作重点,坚持以“惩”字为突破口,以查办违纪违法案件为着力点,锁定“治标”不松口、不撒手,严肃查办各类违纪违法案件,增强职工群众对党和企业的信任与认同感。近三年,公司信访举报、案件查办变化明显。

2012年,公司纪委共受理群众来信来访7件(重复举报1件),立案3件,结案3件,党纪处分4人。2013年,公司纪委共受理群众来信来访10件(重复举报4件),立案2件,结案2件,党政纪处分3人。2014年1~8月,公司纪委共受理群众来信来访8件(重复举报1件),立案1件。从以上数字可以看出,自2012年以来,公司信访举报件数和立案数量呈逐年下降趋势,一方面反映出公司在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下,违纪违规问题得到有效遏制,治标工作初见成效;一方面也为治本工作奠定了基础,创造了条件。

2 聚力“治本”推动反腐倡廉建设的具体举措

反腐工作最根本还是要从制度上下工夫,建立长效机制,实现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的理念,建立不想腐的自律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敢腐的惩处机制,让党员干部以高度的政治责任心和良好的精神状态工作,切实做到为民务实清廉服务。遵循这一思路,在“治标”工作初见成效的同时,我们先行先试,总结提炼“两访两评两控两个查处”工作法,建立“廉政保证金”等管理制度,并具体运用于实际工作。

2.1 加强制度建设,健全不愿腐工作机制

实行“廉政保证金”制度。2005年底,我公司在全矿井上下所有成建制队的队长、支部书记中,实行“廉政保证金”制度。目的是通过实行个人“廉政保证金”,变事后惩治为事前警戒,用经济手段有效制止各类违纪行为,尤其是杜绝截留职工工资行为的发生。从这8年多时间的实践当中来看,“廉政保证金”效果较好。截止目前,廉政保证金账户累计金额已达5 243 783元,个人最高的已达149 441元。先后对17名违纪队级干部的廉政保证金账户清零,累计金额达272 529元,最高的达36 158元。

实行干部作风纪律刚性约束。我们出台了《“整肃干部作风纪律、促进企业安全生产”六项规定》,划出六条红线,提出科、队级干部如违反规定就地免职,一般管理人员取消管理人员在册,坚定了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行为“零容忍”的决心。规定下发以来,1名科级干部因踩“红线”、闯“雷区”被就地免职,在广大干部中引起很大震动。

2.2 运用“两访两评两控”,建立不能腐工作机制

注重事前防范,开展“两评”工作。紧盯党风廉政和干部作风关键点,通过基层单位对本单位干部作风情况的月度点评和公司党风廉政及干部作风季度“双讲评”,讲事点人、以事找人,点评个例、教育一片,做到苗头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防范。同时,发挥公司廉政园的党风廉政宣传和预防职务犯罪教育的阵地作用,广泛开展党风廉政和预防职务犯罪教育、上廉政党课、重温入党誓词、新任干部任前廉政谈话、新党员宣誓“五个一”廉政教育活动。

注重事中监督,开展“两控”工作。关注舆论舆情显现点,积极开展网络舆情监控,对互联网上反映与腐败有关的各种信息进行研判,对反映问题及时调查核实;掌控公司党员干部廉洁自律信息,强化对党员八小时以外的监督,真正把监督工作抓细抓实。

注重事后教育,开展“两访”工作。把握工作延伸点,结合基层书记“两报告”情况针对性地开展工作,对所有反面典型和给予党政纪处分的人进行回访教育。同时纪检干部带着上级纪委工作精神主动下访,主动邀请职工参与监督,让职工看到纪检监察工作的作用,赢得信任,从而充分调动职工群众踊跃参与纪检监察工作的积极性,为推动工作增添动力。

2.3 加大案件查办,完善不敢腐工作机制

强化“两个查处”。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既查关键岗位和敏感部位管理人员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又对科、队两级干部的违纪违规举报敢于下手,切实形成了既拍“苍蝇”又打“老虎”的反腐高压态势。2012年以来,公司纪委给予3名科级干部、5名队级干部党政纪处分,经济处罚122 452元。共查处反面典型39件,问责科级干部22名,队级干部48名,关键岗位人员12人,经济处罚198 405元。

发挥“六个一”功能。在案件查办的同时,我们坚持将治本与治标统一起来,惩防并举,注重做好查办案件的“下半篇”文章。一是一案一总结,每查完一起案件都及时召开查办案件总结会,认真总结办案成功经验,查找办案中的问题和不足,提出有针对性的改进措施,不断改进办案工作。二是一案一剖析,对案件暴露出来的带有普遍性的问题特别是案发原因、特点和规律进行分析研究,找出体制、机制、制度和管理上存在的弊端及薄弱环节,协助发案单位总结经验教训。三是一案一建议,针对剖析发现的问题,向发案单位下发监察建议书,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和要求,限期整改到位。四是一案一警示,在涉案单位结合案件开展一次警示教育活动,以案说纪,用身边的事教育身边的人,增强教育效果。五是一案一纠错,结案后,针对存在的问题,要求发案单位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扎实进行整改,整改情况报告公司纪委。六是一案一预防,要求发案单位针对发现的问题,健全完善一套制度,堵塞漏洞,防范类似问题再次发生。使查办案件工作横向拓展、纵向延伸,做到查处一起案件,教育一批干部,健全一套制度,推动一方工作。

3 对进一步推进查办案件工作的思考

案件查办论文 第11篇

一、当前渎职侵权犯罪的主要特点

2008年至2010年,四川省全省各级检察机关共受理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线索2734件,初查2637件,立案侦查996件1224人。当前,渎职侵权犯罪往往发生在社会热点区域和权力集中的单位和部门,主要呈现出了五个方面的特点。

1.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渎职犯罪比较突出

2008年,全省检察机关共立案查办“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渎职犯罪专项工作”中六类重点案件96件104人,分别占立案总数的28.2%和26.4%。典型案件有:成都市院立案查办的温江区水务局局长罗国税(正处级)、副局长张南奇(副处级)、纪检组长冯良贤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此案的涉案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在多次收受砂场老板的红包后,对鑫鑫砂场等单位盗采砂石不调查、不处理,致使大量砂石被非法盗采,给国家造成270余万元重大经济损失。

2009年,全省检察机关共立案查办“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渎职犯罪专项工作”中六类重点案件127件153人,分别占立案总数的41.8%和38.7%,同比分别上升32.3%和47.1%。典型案件有:绵阳市交通稽查征费处原党组书记、处长(副处级)赖玉琼滥用职权、受贿案以及乐山市犍为县国土资源局局长张敏林滥用职权案。赖玉琼擅自决定将行政经费362.75万元拨给工会,以各种名义发放198万元给单位职工,收受他人财物23.4万元;而张敏林则是在任沐川县国土局局长期间,违反规定,故意将国有公司竞拍中标所得的土地出让给私营企业,致使他人侵吞巨额国有资产,给国家造成130万元经济损失。

2010年,全省检察机关共立案查办“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渎职犯罪专项工作”中六类重点案件92件110人。典型案件有:内江市市中区院立案查办的该区林业局局长郭杰、副局长何光辉、原林政资源股股长李伯平玩忽职守案。此案中,犯案人员明知邓勇不具备办理《公路运输证》的资质,仍违规聘其管理木材市场,致使邓勇违规开出《公路运输证》223份,准运木材7132立方米。

2.涉农领域的行政乱作为问题较为突出

“三农”问题是关乎国家发展稳定的战略问题。近年来,国家加大了乡镇基础设施建设、重大建设项目、惠农资金的投入力度,但一些地区和部门,常常把惠农专项资金当成一块“肥肉”,弄虚作假截留挪用专项资金,或者审批监管部门人员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专项资金非法流失。

2008年,全省检察机关共立案查办“涉农渎职侵权犯罪、保障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专项工作”中的渎职犯罪57人,占立案总数的14.5%,涉及乡镇站所43人,行政机关9人,其他5人,其中重特大案件犯罪嫌疑人11人。

2009年,全省检察机关共立案查办“涉农渎职侵权犯罪、保障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专项工作”中的渎职犯罪案件117件139人, 分别占立案总数的38.5%和35.2%,同比分别上升1.05倍和1.44倍。典型案件有:成都邛崃市农村发展局原副局长吴用滥用职权、受贿案以及乐山峨眉山市风景名胜区林业分局原局长谢宗伦、森林资源管理科原科长夏中林、黄湾乡森林管护站林业员董志培玩忽职守案。吴用不认真履职,明知该市大朋奶牛养殖场等20余个养殖场被检测出有患布鲁氏菌病(属动物二类疫病)的奶牛1000余头,不按规定监督扑杀和作无害化处理,放任这批病牛被分别倒卖到雅安、成都等地,使带病牛肉产品流入市场,给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带来严重威胁。

2010年,全省检察机关共立案查办涉农渎职侵权犯罪138件157人,其中立案查办发生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领域的渎职犯罪案件2件3人。如广安市岳池县裕民镇新农合领导小组副组长、办公室主任、镇卫生院院长周强违规审核,造成国家新农合资金损失32万元的滥用职权案。

3.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渎职侵权犯罪问题较为突出

2008年,全省检察机关共立案查办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渎职侵权273人,其中行政执法人员168人,同比上升3.7%。其中,环保部门3人、药品监督12人、财贸管理5人、城市建设12人、检验检疫1人、金融监管1人,均比同期有不同程度的上升;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中,公安60人、法院8人、司法9人都比同期有所下降。典型案件有:成都市大邑县院立案查办的大邑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民警陈晓蓉、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办证中心聘用人员刘春红、县公安局白马派出所民警王勇滥用职权、介绍贿赂案。犯案人员违規为73户107人办理入户手续,造成严重后果。该案的办理引起省委常委、省委政法委书记王怀臣同志的高度重视,并作出“依法严肃处理”的重要批示。

2009年,全省检察机关共立案查办行政机关工作人员287人,同比上升5.1%。其中大多为行政执法人员,主要是林业部门63人、土地部门25人、环保部门6人、检验检疫6人和工商1人,同比上升13.1%。典型案件有:成都市青羊区文家街道办事处社会事务办公室原主任陈刚勇玩忽职守案以及达州市渠县法院执行局副局长周辉滥用职权案。陈刚勇在具体负责土地管理工作过程中,巡查监管不力,没有及时发现并制止成都浩旺投资有限公司未经批准、非法占用该区文家街道华严村7组耕地的违法占地行为,造成该村70余亩耕地无法复耕。而周辉则是伪造民事裁定书,使具有还款能力的三家公司以“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终结执行,共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140余万元。

2010年,全省检察机关共立案查办行政机关工作人员262人,其中行政执法人员158人,立查部门人员较多的为林业部门57人、土地部门23人、城建部门13人、税务部门10人。如,攀枝花市院立案查办了该市商务和粮食局市场运行调节处副处长邱千跃不正确履职,致使某公司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获取170余万非法利益的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南充阆中市院立案查办了西充县国土局地籍股股长何晴在土地登记审查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在纳税人未出具契税完税凭证的情况下,直接为其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给国家造成105万元损失的滥用职权案。

4.重大责任事故背后的瀆职犯罪比较明显

2009年,全省检察机关共依法介入134起重大责任事故的调查,立案侦查事故背后渎职犯罪案件62件76人,分别占立案总数的19.3%和18.3%,同比分别上升12.7%和16.9%。其中涉及党政机关22人,安监部门9人,煤炭监察部门8人,煤炭工业部门5人,国土部门3人,公安部门3人,质监部门1人,其他部门25人。典型案件有:甘孜州德格县原副县长杨全忠滥用职权案。杨全忠擅自决定修改原设计方案,并利用职权,迫使施工方将该工程交由无施工资质和施工队伍的其妹夫吴某承包,导致施工过程中边坡坍塌,造成10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300余万元。

2010年,全省检察机关共初查或介入调查该类案件106件,立案82件90人,分别占同期立案总数的24.6%和21.7%。其中,安监部门27人、建筑部门13人、党政领导6人、交通9人、煤炭行政主管部门4人、国土部门3人、公安部门2人、煤炭监察部门1人、其他部门25人。内江市威远县院立案查办了县安监局八益煤矿安监员朱海未严格执行规定,造成3人死亡、1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400余万元的玩忽职守案。宜宾市筠连县院立案查办了巡司镇安办副主任苏孝武对金鑫煤矿擅自增加掘进工作面的重大安全隐患监管不到位,制止不力,导致发生瓦斯爆炸,造成4人死亡重大责任事故的玩忽职守案。

二、影响和制约查办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主要因素

当前,制约查办渎职犯罪案件的因素是多方面的,既有社会环境的客观影响,也有人们对此认识不足、重视不够的主观原因。

1.对查办渎职侵权犯罪缺少社会认同感

虽然社会上对渎职犯罪十分关注,但有的渎职犯罪行为只是因为个别工作人员的疏忽大意,因此容易博得一些人的理解、同情。正因为如此,社会中存在对渎职犯罪的片面认识,有的人没有意识到部分渎职侵权犯罪是一种犯罪行为;有的人即使知道是犯罪,也因事不关己而不予举报揭发。这样既导致了当前渎职侵权的犯罪线索匮乏,又给渎职犯罪提供了滋生的土壤。

2.渎职侵权犯罪线索发现难,查处率低

渎职侵权犯罪的线索发现难、查处难的现象一直都是客观存在的。检察机关在主动摸查渎职侵权犯罪行为时,又深受侦查手段落后和侦查权不完善的困扰。在当前侦查手段有限的情况下,如果问题或后果没有暴露出来,便难于掌握实际状况和犯罪证据。

3.部分渎职行为定性难,处罚力度不够

由于法律规定的滞后性,有些渎职犯罪发生后往往难以确定损失和界定责任,这样就导致无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同时由于渎职犯罪刑罚设置偏低,造成对渎职犯罪处罚偏轻,惩戒效果不明显。据统计,这几年法院对查办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大多作出有罪判决,但实刑判决率偏低,只占三成左右,其中大多数被宣告缓刑和免予刑事处分。在判实刑的案件中,往往也只是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很难起到惩戒的效果。

三、遏制渎职侵权犯罪的预防对策

为有效预防渎职侵权犯罪的多发,根据查办案件中所掌握的情况,现提出以下几项预防对策和建议。

1.进一步突出打击重点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部署,要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严肃查办影响科学发展、损害民生民利、危害公平正义、破坏和谐稳定的案件。在做好经常性办案工作的前提下,大力查办发生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的滥用职权、失职渎职犯罪,群体性事件和重大责任事故背后的渎职犯罪,危害政府投资安全、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以及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重点查办在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危害司法公正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和违规使用社保基金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

2.坚持惩防并举、预防为主的原则,形成威慑合力

检察机关不断加大对渎职侵权犯罪的惩处力度,要从立法上降低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侵权犯罪的追诉标准,提高处罚标准,使渎职侵权犯罪成本提高。实行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危害民生、危害党和政府形象的渎职犯罪案件“零容忍”,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深刻认识渎职侵权行为的危害性和造成严重后果处罚的严厉性,从心理上产生恐惧,使其望而生畏。

3.通过强化管理,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

造成渎职侵权犯罪的主要客观原因是体制、制度设置上存在一定缺陷,使得有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权力过大,在行使国家权力时缺乏有效的制约和监督。因而要完善体制和制度建设,强化内外部制约监督机制,通过对权力行使的有效制约监督,减少贪赃枉法、滥用职权的机会。

4.通过深入开展多方面的警示教育,筑牢防线

渎职侵权犯罪的发生是以思想的蜕变为先导的。要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党纪、政纪、法纪多视角、多层面开展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教育,切实增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执政为民、执法为民的意识。

5.专项治理和综合治理有机结合,进行系统预防

案件查办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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