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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划生育制度

来源:莲生三十二作者:开心麻花2025-11-191

国家计划生育制度(精选8篇)

国家计划生育制度 第1篇

典型国家的生育保险制度

[一]生育保险总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从国情出发,着眼于依法保护妇女权益,全面提高妇女素质,促进妇女积极参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进一步提高妇女地位。根据这个总体指导思想,生育保险要坚持几条基本原则:[1]生育保险发展目标与国家总体目标的协调统一;[2]立足于现实与面向未来、必要性与可行性的协调统一;[3]宏观指导与可操作性的协调统一;经济发展水平与待遇保障标准的协调统一。

因此,国外各国生育保险制度的具体内容因国情与政策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二]在国外,生育保险的给付项目主要包括以下4个项目:

1、生育津贴:又称“生育收入补偿”。即在法定的生育休假期间对生育者的工资收入损失给予经济补偿。

2、医疗护理:又称“生育医疗保健”。即承担与生育有关的医护费用(包括产前检查费)。

3、生育补助:又称“子女补助金”如对生育保险对象及其家属的生育费用给予经济补助,又如“婴儿津贴”和“保姆津贴”等。

4、生育休假:包括母育假(产假)、父育假(母亲产假期间的父亲育儿假)和育儿假(母亲产假后父母双亲任何一方的育儿休假)。

下面,我将以以上4项项目为基础,简单介绍国外典型国家的生育保险制度: 典型国家:

1、美国

美国的生育政策一直强调人性化的生育环境。从怀孕开始,准妈妈们有很大的自由选择空间。她们可以挑选一个自己信得过的妇产科医生负责整个孕期检查和分娩,也可以在宝宝出生时,和医院商定是选择“医院式”还是“家庭式”的分娩方式。

美国女性一般都购买了医疗保险(其中包括生育保险)。怀孕后,她们会收到一份由保险公司提供的所在地详尽的妇产科医生及医院目录名单。如果没有熟识的生育医生,她们可根据这份目录名单寻求自己合适的医生和医院。

一般单位的Medical Insurance里面都会包含生育的这一部分,像政府和学校就更没有问题了。如果薪水拿得不是很多的话,孩子出生后每个月还能拿到一定的补贴。

2、英国:

新生婴儿可获得250英镑的首笔津贴,低收入家庭的新生婴儿则可得到500英镑。另外,家庭里的首名婴儿每周可获福利17.45英镑,其后每名婴儿每周可得11.7英镑。

3、法国

在欧洲,法国的生育率仅次于爱尔兰,生育率持续升高,预计至2050年,法国的人口数将从现在的6千万增加至7千多万,因为该国实行丰厚的鼓励生育政策,追根溯源要得益于政府强大的经济支持。

法国的一位“准妈妈”拥有至少16周强制性带薪产假,其工作必须得到安全保证。

不管是自己生或是领养小孩一样都有津贴的补助,每生1个或领养1个小孩,可马上领3万元的奖励生育津贴;

小孩三岁前,每个月可再领6千元台币的津贴,如果妈妈决定专职在家带小孩,每个月补助的金额再提高至万元以上。而且妇女可留职休假3年专职带小孩,享有职业保障及有薪假期,其间可获得日托幼儿津贴及居家保姆津贴,小孩越多,津贴额越高。

此外,每多生一个小孩,缴的税就更少,而且搭乘交通工具也有优待,大概3个小孩可享票价七折,四个小孩可享六折,七个小孩可享三折。生育第3个孩子的妈妈在一年内可以获得每月1000欧元津贴。

4、德国

德国“少子化”的问题也很严重。为了提高生育率,有些地方实施“育婴补助”新制。相较于旧制一年育婴假(每月最高可领450欧元,两年育婴假,每月最高可领300欧元)优渥许多。

[1]育婴假:2007年1月1日起,生孩子者,可请12个月带薪产假,其伴侣产假则为2个月。

[2]育婴津贴:无论是父或母请育婴假,期间每个月可领原薪的67%(三分之二月薪),等于每个月领1800欧元,如果有一人再请2个月,福利顺延2个月,也就是最高可领14个月(25200欧元)。

5、日本

生育率目前已掉到“二战”后谷底,每名妇女平均生育1.26个婴儿.1994年和1999年分别推行“天使计划”和“新天使计划”,以鼓励生育;同时还出台一些儿童保育政策。

日本生育费用同样是很昂贵的,一般正常情况也需要20万日元左右的生育费。但是如果加入了国民健康保险便可以领取15万日元的医疗补助,基本解决生育费用的问题。

育婴假:请育婴假期间,目前可领到40%薪水,2007年10月起可领到50%的薪水.日本有“育儿减税”方案,而职业妇女在家照顾幼儿,则有“留职有薪”方案,妇女可领工作时40%的薪水在家专心育儿。另外,日本政府也鼓励幼儿园延长托儿时间,减轻双薪家庭的育儿压力。

育儿金:新生儿及未满2周岁的幼童,每个月政府会发给父母5000日元的育儿金,第三胎将发10000日元,知道小孩慢12岁为止.6、俄罗斯

从前,斯大林对那些生育10个孩子或以上的妇女给予“英雄妈妈”的荣誉称号。由于国内人口每年减少70万,俄罗斯国会刚刚通过了新法例,产下第二名婴儿的母亲可获得25万卢布。

補助:凡是生養第二胎以上的婦女,從2007年1月1日起,可以在小孩滿3歲時,領到25萬盧布的福利津貼。

乌里扬诺夫斯克州设立“育儿日”。9月12日,俄罗斯中部乌里扬诺夫斯克州州长呼吁当地百姓放下手头工作,尽情享受夫妻生活,以帮助政府应对过去15年来人口出生率持续出现的负增长。为鼓励人们生育,该州还规定,在明年7月12日俄罗斯国庆节日生下孩子的女性将得到大奖,奖品有可能是一辆小车。

7、新加坡

根据新加坡政府的调查,该国35-39岁的妇女有将近4成只有一个小孩或是没有小孩,为此政府提出一套政策因应。

在产假方面,强制性的产假有8周,产假期间员工领全薪;非强制产假则有16周,假期长短由雇主与劳方协议,员工在非强制产假期间领半薪,工资成本由政府负担。

每个小孩的育儿津贴折合台币约每月7500元;2个小孩以上的家庭,给予高免税额及特别扣除额;生到第3个小孩,还可分配到国宅。“婴儿红利”计划,政府会在一对夫妇生第二个或第三个小孩时,将钱存入夫妇的户头,供应其支付托儿所或幼儿园的费用。

除了产假与津贴的发放外,新国政府也积极设置婴儿托管服务,目前约有20多家婴儿托管中心,可照料三百个婴儿,新国政府更计划在未来5年,将婴儿托管中心增加至三千个。

8、加拿大

政府为国民提供生育保险及其他方面的福利。

对低收入家庭,其每个孩子每月可领取250加元,生孩子越多补贴越多。生育费用百分之百由政府报销,父母双方都可享受哺乳假。

不过,加拿大的高福利靠高税率和国债来支撑,给政府带来沉重负担。

9、瑞典

[1]产假:最高可以请到672天。

[2]育婴假:450天,小孩满8岁前都可以利用。450天的假期中至少偶30天必须是父亲请领,强制“准爸爸”要休假。

[3]补助金:女性请产假,男性请育儿假,或是父母请假找个生病子女,可领其类似补助金达18个月。

10、挪威

孕妇享有10个月全额工资或一年内80%的工资。

国家计划生育制度 第2篇

国家公务员分类制度

第一节

一、公务员的类别和意义(一)公务员的类别

一般职公务员 VS特别职公务员

一般职公务员:经公开竞争考试择优录用,适用公务员法的公务员

特别职公务员:依据特别法律通过选举或任命而产生的公务员

政务官VS事务官

事务官:一般通过考试择优录用,按功绩晋升,任职不受竞选结果的影响,实行常任制,因而又称为人事制度中的专业者。

政务官:一般由选举或政治任命产生,实行任期制。服从政党的意志,维护执政党的利益,随执政党的更迭而进退,因而又称为人事制度中的副业者。司法官VS 行政官 地位的独立性不同 身份的保障不同 知识的要求不同

(二)公务员类别划分的意义 国家人事行政的基础

制约着管理方式

是国家权力系统的稳定机制

二、品位分类和职位分类

(一)品位分类----以人为对象的分类(二)职位分类----以职位为对象的分类

1、职位分类的涵义

2、职位分类的作用

有利于考选录用公务员时,因事择人。有利于公务员的同工同酬、公平待遇。

有利于考核、升降、奖惩、培训等管理活动

有利于防止机构膨胀、人浮于事和官僚主义。

有利于人事管理的规范化和法制化。

(三)两种分类制度的评估

1、职位分类的评估

(1)职位分类的长处和优点

它在调查评价的基础上,明确规定每个职位的职责任务和工作标准以及应具备的条件,这为公务员的录用考核、奖惩、职务升降等提供了客观依据。

它对确定设置的职位按照工作性质、难易程度、责任轻重等因素进行类别和等级划分,对现有全部职位进行纵向和横向排列,使浩瀚杂乱的职位井然有序,形成科学的人事管理结构。

它要求在进行职位的类别和等级区分的同时,根据每一职等职责程度的不同,明确规定不同的工资额度,形成合理的工资结构,以调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

它有一套严格的管理程序,有一套严谨、客观、准确、完整的法规文件,如职位说明书、职级规范、职等标准等,有助于克服人事管理中的主观随意性。(2)职位分类的短处和缺陷

它较适合于专业性、机械性、事务性较强,易于规范化的职位,对于责任较大、需要高度发挥个人主动性和创造性的职位,以及职责范围不易确定的职位,则不太适合。

它特别强调任职人员所需具备的资格条件,“职位面前人人平等”,使职位和工资级别不随人走,既不利于通用型人才的培养和使用,也使人员的交流和调动发生困难。

它的管理程序过于繁琐,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同时,静态的分类难以适应职位结构的不断变化。

2、品位分类的评估

(1)品位分类的长处和优点

它没有严格的程序和依据,不依赖于社会分工的细化、经济发展的程度、管理现代化和科学化的客观条件,简便易行。

它注重工作人员的学识水平、经验、能力等基本素质条件,而不强调他们必须具备某项专门知识和特殊技能。在工作人员调动时,实行级别随人走,这有利于工作人员的合理流动,易于培养通用型人才。

它注重按行政首长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意图实施人事管理,有利于实施集中统一的领导,树立行政权威,落实工作任务尤其是临时性的工作任务。

它有利于发挥工作人员的主观能动性,有利于吸引教育程度较高的优秀人才。

(2)品位分类的短处和缺陷

它强调的是人在事先,因人设岗,因此按品位分类形成的行政组织机构比较松散,容易造成机构臃肿、职责不清、人浮于事的局面。

它缺乏对工作人员的规范化要求,更无法规性的文字依据,往往使人事管理带有主观随意性。重视工作人员的学历、资历、身份等静态因素和条件,不利于学历低、资历浅但能力强、水平高的人才脱颖而出。

品位分类与职位分类的比较

总之:以人为中心的品位分类,直接对人素质、能力、贡献分析分类,简单易行,人事调整方便易操作。(级别、待遇不变)职工心理稳定,人事安排灵活。缺点是人为因素大,工作难易与职级不符,劳酬不相当,影响效率。而以职位客观评价分析为基础的职位分类,科学性强,规范性高,因事论人,报酬合理,权责分明,效果较高。目前被许多国家采用,如美、加。英国、法国70年代末也采用了。缺点是操作难度大,缺乏弹性,人才流动易受限制。

公务员分类制度的发展趋势: 制度的弹性 分类的趋同性 体系的开放性

人事分类管理的发展趋势:

职位分类虽大多采用,但不是唯一的,正在变化,品位分类的简便也是优点,很多国家采用了两者兼有方法。英国自从70年代吸收了职位分类制,但实施的仍推行品位分类法,日本虽在法律上建立了职位分类制,但实施的仍是介于两者之间的“工资分类制”;台湾兼而有之,实行职位分类的占百分之五十九,部分实行品位分类的占百分之四十一;最早推行职位分类的美国,也在某些环节上采用品位分类的办法,以便更灵活高效。

第二节

职位分类的原则和方法

一、职位分类的原则.系统原则

最低职位数原则 整分合原则 兼顾原则 适用原则 渐进原则 动态原则 法制原则

二、职位分类的方法

.(一)拟定职位分类实施计划

(二)职位调查

1、内容:职位的工作性质及其特点;工作目的和工作范围;职位的职务和责任;为完成职位工作所必要的任职资格和条件的资料;有关领导对该职位的叙述和认定;其他的有关资料,如该职位的环境、繁简、隶属、报酬。

2、调查方法:书面(资料、文献)调查法、会议法、访谈法、问卷法、观察法等。

(三)职位分析

现在通常用下列八种分析因素进行职位分析:

工作的复杂性、上级的监督、所遵循的法律规范,所需能力、接触人员范围与目的、职权行使的范围与影响、所施予的监督、所需资格条件。

1、制定职位说明书

(1)职位名称:称呼,反映工作性质,如宣传科长、局长助理

(2)职位代码:指每一个职位的代表号码。由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职位所在国务院各工作部门(地方是指所在省、市、区、县)的代码,采用国家标准。第二部分是职位所在各部门内设机构(地方是指所在地的各工作部门)的代码。第三部分是各内设机构(或各工作部门)中职位的顺序号。

(3)工作项目:按照职责列出职位应担负的全部的工作项目,最后加上其它临时交办项目。

(4)工作概述:按照工作项目简要说明工作的内容、程序、职责及权限。

(5)所需知识能力:完成本职位工作所需要的学识、技能、经验及其它条件。

(6)转化和升迁的方向:职位上的任职人员按照业务一般要求可以转任和升迁的方向。

(7)工作标准:每个工作项目所应达到的质量和数量的基本标准。

2、职位纵向分类

3、职位横分类

按责任轻重、业务难易、所需知识技巧、资格条件、经验等分级。

四、职位归系、归级归等

按职位的职系说明、职级规范、职等标准和要求归位,按级按等招聘、考核、培训、晋升、付薪等。

决定一个职位所属职系有三方面的作用:

1、表明晋升途径,增加晋升的透明度并使其法制化,以便建立健全晋升制度;

2、有利于建立健全考试录用制度,罗致合格人才;

3、作为决定公务员工资待遇的依据,便于建立同工同酬的工资制度。

第三节

我国公务员职务与级别设置

一、我国公务员职务类别的划分

2006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将公务员队伍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并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本法,对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

我国公务员分类制度的基本内容

纵向的职务序列: 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的设置

领导职务,是指在中央和地方各级机关中具有组织、管理、决策、指挥、监督等职权和责任的职务

非领导职务,是指在各级机关中不具有组织、管理、决策、指挥等职权和责任的职务

(一)行政执法类

政府部门中直接履行行政监督、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稽查等现场执法职责的职位 特点:

纯粹执行性

现场强制性

(二)专业技术类

机关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履行专业技术职责,为实施公共管理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和技术手段保障的职位。特点:

具有纯技术性 具有不可替代性 技术权威性

(三)综合管理类

机关工作中除行政执法类职位、专业技术类职位以外的履行综合管理以及机关内部管理等职责的职位。

公务员队伍除上述三类职位外,还有法官、检察官职位。另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

法官、检察官等的义务、权利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规定:国务院根据本法,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

二、我国公务员的等级序列

公务员所在职位的责任大小、工作难易程度。

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工作经历(主要包括任现职的时间和工作年限等资历因素)

依据三大条件确定公务员级别

(一)我国公务员职务序列包括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国家公务员的领导职务,沿用了过去的名称,如总理、副总理、省长等。国家公务员的领导职务大体分为两类,一类是各级政府的领导职务,一类是各级政府机关各部门的领导职务。领导职务可以分为正职和副职。副职在正职领导下分管某方面工作或协助正职负责某方面工作。

1、领导职务:指各级行政机关中,具有组织、管理、决策、指挥职能的职务

2、非领导职务:非领导职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

非领导职务的设置,在中央国家行政机关最高可设到正司(局)级,在地方国家行政机关最高不能超过政府工作部门的领导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和领导职务一样,既有任职资格条件的规定,又有严格的数额限制。

增设非领导职务的目的在于:

(1)适应国家行政机关某些职位特点的需要。

(2)可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国家行政机关不设专业技术职务,但有些职务确需具有较高专业技术知识的人员才能担任的矛盾。

(3)有利于克服“官本位”现象,在不增加领导职数的前提下,解决上述两类人员的待遇,体现责酬相符的原则,调动这些国家公务员的积极性。

国家公务员制度教程

(4)有利于减少行政领导职数,提高行政效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

国家计划生育制度 第3篇

6月12日,国家标准委下达今年国家标准立项制度改革后的首批计划项目330项,涉及装备制造、消费品工业、生态保护等诸多领域,着力提升标准供给质量,更好地支撑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新立项的标准更加注重创新成果转化。获得立项的国家标准突出了科技创新,将能源互联网、机器人测试、电动汽车充电等72个前沿技术成果列为重大标准研制项目并给予重点支持,力争尽快形成技术标准,为新兴产业发展注入新动力。此次立项的标准还加大了对装备制造和消费品升级所需关键技术标准的支持,立项相关标准256项,占整个项目的82%,涉及通信光纤、电器附件等10多个装备制造业和消费品工业重点领域,推动“中国制造”加快走向“精品制造”。

从今年起,国家标准委对国家标准立项项目进行了改革,首次引入专家评估机制进行评估,从标准化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国家产业政策、规划等方面进行把握,从严把控项目质量和数量,此次立项有47%的标准项目因量小、面窄、点散等因不符合国家标准立项范围未通过评估。实施立项评估改革后,国家标准计划周期将进一步缩短,由原来一年平均下达两批计划增加到一年四批。

国家科技计划信用制度建设初探 第4篇

关键词:科技信用;信用制度;制度建设

实施国家科技计划是我国政府科技投入的主要方式。近年来,国家科技计划实施总体效果较好,但也出现了一些与信用有关的问题,不仅涉及到科技人员和评审专家,还涉及到科技计划组织实施的多个方面和环节,并且对国家科技计划目标的顺利实现造成了一些不良影响。因此,建立国家科技计划信用制度,改善科技计划的信用状况和社会形象,是当前社会高度关注的热点和迫切需求。

一、科技信用与国家科技计划信用的概念

科技信用是指从事科技活动的人员和机构的职业信用,是对科技活动中管理者、执行者、评价者等各类主体遵守正式承诺、履行约定义务、遵守科技界公认行为准则的能力和表现的一种评价。它包括实事求是、信守承诺、行为规范、尊重他人知识产权等方面。科技信用包含“履行约定义务”和“遵守科学共同体内公允规范”两个层次,前者是信用概念的基本要求,后者主要针对科技活动的典型特点。

对于国家科技计划而言,所谓信用就是指个人或机构在从事国家科技计划职业活动时履行约定义务、遵守科学共同体内公允规范的能力和诚信程度。国家科技计划信用制度是整个社会信用体系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建立国家科技计划信用制度,其目的是引进“信用管理”机制,补充和完善国家科技计划管理体系,提高政府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对国家科技计划的管理水平,加强计划实施中的责任机制,提高科技资源分配的公正性和有效性,促进政府从微观管理向宏观管理的转变,从而为最终简化科技计划管理和降低管理成本提供基础。

二、科技计划信用制度建设的重要意义

当前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存在的信用问题对科技计划目标的顺利实现已经造成了一些不良影响。这些问题形成的原因涉及多个方面,包括社会转型时期制度与价值观的剧烈变化,部分科技人员和机构缺乏严谨的科学态度和责任心,信用意识不强,科技活动的不确定性和学术资源的稀缺与垄断以及科技管理和科技评价方法不够完善等因素。

建立国家科技计划信用制度,改善科技的信用状况和社会形象,是政府公共管理和政务公开的形势发展的需要,也是进一步完善国家科技计划管理的需要和科技界自身的需要。下面,我们将从5个方面来进一步说明建立国家科技计划信用制度的重要意义:

第一,国家科技计划信用制度建设可以使得科技计划信用主体各方能够自觉地履行所约定的各项职责义务,遵守正式承诺,遵守科技界公认行为准则。这样对社会的稳定、经济的有序繁荣、科技事业的健康发展都具有积极的作用。

第二,国家科技计划信用制度建设能够树立起相互信任的社会风尚和高尚的道德水准,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或者避免当前科技界反映最为强烈的虚假和浮躁问题。一直以来,社会经济界对科技界存在的虚假浮躁意见很多,在科技工作中建立健全科技信用制度还可以带动经济界的信用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第三,国家科技计划信用制度建设还可以使科技工作更加符合科技发展的自身规律以及满足经济发展对科技的需求,并且进一步改善和优化科技的大环境。当前,全社会的科技投入逐年提高,如何确保资金发挥应有的作用对科技大环境很重要,搞好科技信用制度对于优化科技环境具有深刻的意义和极为重要作用。

第四,国家科技计划信用制度建设是可以最大限度地提高科技投入最佳效益的有效措施。因为它可以帮助相关科技人员提高个人信誉和自律性。自律性的提高和自觉性的加强,可以提高信用水平,从而提高科技计划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五,国家科技计划信用制度建设可以促进社会信用制度的建设,还可以大幅度地提高我国在国际上的地位和威望。加入WTO后,各行各业都面对着机遇和挑战,如果我们在国际上需要树立一个大国的形象,那么我们的国际信用必须提高,在战略层次上信用是很值得研究的问题。

三、国外的信用制度和体系的介绍和借鉴

国家科技计划信用制度建设可以借鉴国外一些相关的研究成果与实践经验。但从总体上看,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对于社会信用体系方面的研究和实践较多,有关科技信用问题的研究和实践经验少一些。我们从国外的社会信用制度及管理体系中可以窥见其对信用制度建设的一些要义,与我国信用制度比较之后,或许可以从中获得一些有益的启示。

国外的社会信用制度及管理体系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一是征信数据的采集及评估,包括企业资信调查及评估,消费者信用调查及评估以及资产信用调查及评估,它是信用制度建立的核心;二是法律法规的确立和健全,包括金融有关立法,非金融有关立法以及失信惩罚机制,它是社会信用制度及管理体系建立和实施的保障;三是政府和专业协会的管理、教育和研究。在西方信用发达国家,通过社会信用制度的确立,形成了全社会性的信用文化,以及大众诚实守信的道德规范,健全市场运行的规范和秩序。信用发达国家都高度重视信用管理的教育,同时也都大力投入信用管理的研究。

美国的信用制度体系相对而言已经比较成熟和完善了,和中国的信用制度比较起来有以下4点可以借鉴:

1. 对信用概念内涵的理解。在美国,信用是作为商品在市场上大量生产、大量销售的,把与信用有关的信息加工成信用产品,卖给需求者,使正面信息积累成为扩大信用交易的动力,负面信息传播成为约束失信人的震慑力,从而形成市场经济运行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也使人们的信用理念发生着历史性演化。

2. 信息公开的方式和程度。信息和数据是生产制造信用产品的原材料,现代信用制度最基本的要求是征信数据的开放,特别是政府行政信息的公开。在美国,不仅通过立法保证信息公开,还有偿开放政府基础数据,公平地支持数据库增值服务以及多渠道收集与信用有关的信息等。

3. 信用服务企业的市场发育程度。美国信用服务企业都经历了充分的市场竞争过程,可以说,目前美国信用服务业保留下来的企业,都是市场成熟度和竞争力都很强的超大型企业。我国目前还属于非征信国家,最主要的原因是还没有培育出市场化程度比较高的信用服务企业主体。

4. 对失信者的惩戒制度。对失信者的惩戒是美国信用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一是把交易双方失信者或经济生活中发生的失信行为,扩大为失信方与全社会的矛盾。二是对失信者进行经济处罚和劳动处罚。对各类失信行为的经济处罚和劳动处罚,都有明确的规定。三是司法配合。对失信者的监狱行刑有多种替代方法。

四、科技计划信用制度建设的几点对策

在科技计划管理中引入信用机制是科技管理工作的创新,国家科技计划信用制度的建设必将强有力地推动科技事业的健康发展。现提出科技计划信用制度建设的几点对策。

1. 转变信用观念,深入信用理念。诚实守信是我国几千年传统文化的主流,是备受尊崇的美德。但是由于我国在近代市场经济发育不充分,市场信用交易不发达,建国后又长期处于计划经济体制之下,真正意义上的信用关系十分淡薄,从而造成现代市场意义上的信用道德观念不强、信用意识薄弱。当务之急,应该充分利用行政渠道、新闻媒体、网络,宣传信用意识,在思想上慢慢转变一些人,甚至是全社会的信用观念,深入信用理念。这样不仅有利于市场经济信用体系的发展,还能够在科技界树立和形成一个良好的科技信用的风气、遵守科技信用的风尚,形成科技信用的新局面。

2. 建立和完善国家科技计划信用制度管理体系。国家科技部要逐步完善配套管理文件,要通过实行“信用记录制”和“信息共享制”,建立国家科技计划信用数据库和国家科技计划信用征信与评价系统,降低信息不对称性,促进各个科技计划前后管理的协调以及各个计划之间管理的协调,减少失信行为发生的机会,增加失信行为的成本。此外,还应该针对科技评估评价机构、项目执行单位、项目负责人以及参与国家科技计划管理的人员和机构等采取一系列的信用管理办法,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使科技信用管理制度逐渐得到完善。

3.制定适合中国国情的科技计划信用制度的相关法律法规。为了与信用制度管理体系相适应,应尽快制定适合中国国情的科技计划信用制度的相关法律法规。首先,应做好制定适合国情的信用方面的立法工作,建立相关的科研机构,实质性地推动信用法规尽快出台。其次,要修改现行的法律法规,在宪法、民法、刑法、保密法和行政法等法律法规中,修改和增加有关信用方面的条文,为科技计划信用数据开放提供法律依据。最后,应该出台信用方面的新立法。在此基础上还应该加强法制管理,严格执法,加大执法力度,建立惩罚机制,使法律能真正落到实处。

4. 加强科技信用管理、教育和研究。科技计划信用制度的建设,除了依靠规范的制度建设,还必须加强科技信用的管理和提高科技界的科技信用意识,必须依靠科学道德建设和诚信文化教育以及相关科技信用方面的研究。全社会都应该加强诚实守信的道德教育,加强科技信用宣传,提高科技信用意识。科技信用方面的研究应该主要研究科技信用的基础理论以及针对科技信用相关主体特征和科技信用行为与机制的理论研究,分析科技人员诚信行为与利益博弈机制、制度的框架效应等。

参考文献:

1.陈文玲.中美信用制度建设的比较和建议.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3,(2).

2.崔景瑜.关于我国社会信用制度和体系建设的思考.兰州商学院学报,2002,(5).

3.孙国峰.社会信用的制度分析.社会科学研究,2002,(5).

作者简介:梅姝娥,东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管理科学与工程系教授;仲伟俊,东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管理科学与工程系博士生导师、教授;蔡文洁,东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管理科学与工程研究生。

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第5篇

答:“基本药物”是世界卫生组织于上世纪70年代提出的概念,是最重要的、基本的、不可缺少的、满足人民所必需的药品。目前全球已有160多个国家制定了本国的《基本药物目录》,其中105个国家制定和颁布了国家基本药物政策。

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要抓好的五项重点工作之一。在我国,基本药物是指适应基本医疗卫生需求,剂型适宜,价格合理,能够保障供应,公众可公平获得的药品。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其他各类医疗机构也都必须按规定使用基本药物。

我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指对基本药物的遴选、生产、流通、使用、定价、报销、监测评价等环节实施有效管理的制度,并与公共卫生、基本医疗服务、基本医疗保障体系相衔接。

问:如何正确理解和认识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原则、目标和重要意义?

答: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建立应遵循坚持以人为本,立足本国国情;坚持政府主导,发挥市场机制;突出改革重点,积极稳妥实施;创新体制机制,广泛动员参与的基本原则。

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以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满足公众基本医疗用药需求、实现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卫生保健制度、促进人人享有基本卫生保健为总体目标。到2011年,初步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到2020年,全面实施规范的、覆盖城乡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需要对涉及基本药物多个环节制定相关政策,保证基本药物的生产,提高群众基本药物可及性,促进合理用药。目前我国基本药物制度的政策框架,主要包括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遴选调整管理、保障基本药物生产供应、合理制定基本药物价格和实行零差率销售、促进基本药物优先和合理使用、完善基本药物的报销、加强基本药物质量安全监管、健全完善基本药物制度绩效评估等方面内容。

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为维护人民健康、保障公众基本用药权益实施的一项惠民工程,是医药卫生领域重大的体制机制改革,对于保证基本药物的足额供应和合理使用,改革医疗机构“以药补医”机制,减轻群众基本用药负担具有重要意义,也有利于促进药品生产流通企业资源的进一步优化和整合。

问:制定国家基本药物价格的基本思路和具体措施是什么?

答:基本药物将全部纳入政府定价范围,基本药物定价既要考虑企业有合理的利润空间,鼓励企业生产基本药物,同时也要切实降低基本药物价格,让广大人民群众受益。

主要措施:一是基本药物由国家按通用名称制定统一的零售指导价,经营者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实际购销价格。二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零售指导价格,以社会平均成本为基础,并考虑市场供求等因素。从严控制企业经销费用,适当放宽销售利润率。三是控制基本药物流通环节加价率,抑制流通环节不合理加价行为。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组织招标采购的基本药物,流通环节只加物流配送费用。四是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机构销售基本药物实行零差率,其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逐步降低现有的加价率水平。

问: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地区,基本药物价格是否会下降?

国家公务员制度 第6篇

单选

【第4题】辞退公务员的条件包括(B)。

A.公务员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B.连续两年考核不称职

C.不胜任现职又拒绝其他安排

D.试用期满不合格

【第7题】对公务员培训要贯彻国家确立的培训原则,其中关键是(C)。

A.理论联系实际

B.学用一致

C.按需施教

D.讲求实效

【第10题】公务员的调任形式有(A)。

A.调入和调出

B.平调与转任

C.转任与转换

D.挂职锻炼

【第14题】公务员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多久就可以辞退(AD

A.连续超过15天

B.连续超过30天

C.一年内累计超过15天

D.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

【第15题】公务员培训和挂职锻炼属于(D)。

A.求才机制

B.用才机制

C.留才保障机制

D.育才机制

【第17题】公务员在辞职申请审批期间不得擅自离职,否则(D)。

A.不准辞职

B.降职

C.撤职

D.开除

【第21题】公务员职级工资的主体是(C)。

A.基础工资、职务工资

B.级别工资、工龄工资

C.职务工资、级别工资

D.基础工资、工龄工资

【第22题】国家公务员的录用标准是(B)。

A.品学兼优

B.德才兼备

C.选贤任能

D.又红又专

【第23题】国家公务员录用,只从社会上选拔人员担任(C)。

A.主任科员以下领导职务

B.副主任科员以下领导职务

C.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

D.副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

【第33题】以下属于直系血亲的有(A)。)。

A.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

B.叔侄关系

C.同父异母的兄弟关系

D.亲家关系

【第35题】在任免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在任免权限范围内,通过法定程序,任免公务员担任某一职务时的应当任职者中属确认其公务员身份的是(D)。

A.转换职位任职者

B.晋升或降低职务者

C.因机构调整职务发生变化者

D.从其他机关及企业、事业单位调入国家行政机关任职者

【第38题】属于国家行政机关内部与外部人员交流的形式是(C)。

A.转任

B.轮换

C.调任

D.辞职

【第39题】公务员提交辞职申请书后,任免机关的审批期限为(C)。

A.一个月之内

B.两个月之内

C.三个月之内

D.半年之内

【第44题】公务员必须遵守的政治纪律有:(D)。

A.不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B.不贪污、行贿

C.不违反社会公德

D.不得参加非法组织

【第57题】不得玩忽职守是公务员的(A)。

A.工作纪律

B.政治纪律

C.廉政纪律

D.社会公德

【第58题】我国公务员有八项权利八项义务和(B)条纪律。

A.十三

B.十四

C.十五

D.十六

【第59题】下列应当免职办理手续中,属职务发生变动的是(C)。

A.离职学习超过一年者

B.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上作一年以上者

C.转换职位任职者

D.退休者

【第60题】我国《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正式施行于(D)。

A.1995年1月1日

B.1994年8月14日

C.1993年10月1日

D.1993年8月14日

【第66题】下列几种形式中,不属于国家公务员惩处种类的是(B)。

A.降级

B.降职

C.撤职

D.开除

【第68题】国家公务员必须遵守的纪律按性质可以分为四类,即(A)。

A.政治纪律、工作纪律、廉政纪律、社会公德

B.政治纪律、工作纪律、廉政纪律、职业道德

C.政治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社会公德

D.政治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职业道德

【第69题】职位分类制度是(D)。

A.政府机构管理工作的基础

B.政府财务管理工作的基础

C.政府档案管理工作的基础

D.政府人事管理工作的基础

【第72题】公务员奖励的最高等级是(D)。

A.嘉奖

B.记一等功

C.颁发奖章

D.授予荣誉称号

多选

【第1题】公务员不得辞职包括下列情况(BD)。

A.未满55周岁

B.未满最低服务年限

C.工作年限未满20年

D.在涉及国家机密的职位上任职

【第2题】公务员降职的条件是(AC)。

A.考核结果为不称职

B.不胜任现职又不接受其他安排

C.不胜任现职又不宜转任同级其他职务

D.构成犯罪但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第4题】受理公务员申诉的机关为(ABD)。

A.做出原处理决定的机关

B.同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

C.上级行政机关

D.行政监察机关

【第10题】下列属我国的国家公务人员有(AC)。

A.各级政府的组成人员

B.人大代表

C.政府机关中从事党务、社会组织的专职工作人员

D.合资企业的中方人员

【第12题】对国家公务员进行奖励的原则是(ABC)。

A.精神鼓励与物质鼓励相结合的原则

B.公平合理、奖励得当的原则

C.奖励及时、注重实效的原则

D.只能对管辖范围的公务员评定

【第16题】对国家公务人员进行考核的内容是德、能、勤、绩。其中德是指(A.政治思想表现

B.生活作风

C.行政道德

D.工作作风

【第18题】下列人员情形中应当同时进行任职和办理免职手续的有(BCD ACD)。)。

A.新录用人员试用期满合格的B.新录用人员试用期的C.晋升职务的D.降低职务的【第19题】下列人员情形中需要严格考核并接受培训的有(ABD)。

A.国家行政机关以外的在职工作人员调入国家行政机关担任领导的B.国家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的C.国家公务员进行职位轮换的D.被录用国家公务员的【第32题】通过下列途径才能进入国家公务员队伍的是:(AB)。

A.考试录用

B.调入

C.转任

D.大学本科毕业

【第35题】公务员录用的前提是:(BCD)。

A.工作需要

B.职位空缺

C.编制未满

D.根据空编的资格条件

【第44题】公务员工作回避的类型主要有:(BCD)。

A.部门回避

B.任职回避

C.地区回避

D.公务回避

【第45题】公务员职级工资制包括的基本形式有:(ABD)。

A.职务工资

B.级别工资

C.岗位津贴

D.工龄工资

【第50题】我国公务员制度的特色有:(ACD)。

A.党管干部

B.政治中立

C.为人民服务

D.德才兼备的选才标准

【第53题】对国家公务员违纪行为给予行政处分的种类有(ABD

A.警告

B.记大过

C.降职

D.撤职

【第54题】公务员考核的方法是(BC)。

A.个人自评与群众考核相结合B.领导考核与群众参与相结合C.平时考核与考核相结合D.初评与两年总评相结合【第56题】国家公务员录用的前提条件是(BD)。

A.35岁以下

B.职位出现空缺(或者编制未满、空编)

C.大专以上学历

D.空缺职位所需资格条件)。

【第58题】行政首长应当承担的公务员责任是(ABD)。

A.接受辞退

B.行政处分

C.承担行政赔偿

D.承担刑事法律责任

【第62题】对国家公务员的惩处包括哪些种类?(ABC)。

A.警告

B.记过

C.降级

D.降职

【第39题】公务员惩处的种类有:(ACD)。

A.降级

B.降职

C.开除

D.记大过

【第63题】自愿提前退休方式的条件是(AC

国家分级诊疗制度 第7篇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立足我国经济社会和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实际,遵循医学科学规律,按照以人为本、群众自愿、统筹城乡、创新机制的原则,以提高基层医疗服务能力为重点,以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分级诊疗为突破口,完善服务网络、运行机制和激励机制,引导优质医疗资源下沉,形成科学合理就医秩序,逐步建立符合国情的分级诊疗制度,切实促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平可及。

(二)目标任务。

到2017年,分级诊疗政策体系逐步完善,医疗卫生机构分工协作机制基本形成,优质医疗资源有序有效下沉,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医疗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得到加强,医疗资源利用效率和整体效益进一步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诊疗量占总诊疗量比例明显提升,就医秩序更加合理规范。

到2020年,分级诊疗服务能力全面提升,保障机制逐步健全,布局合理、规模适当、层级优化、职责明晰、功能完善、富有效率的医疗服务体系基本构建,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分级诊疗模式逐步形成,基本建立符合国情的分级诊疗制度。

——基层首诊。坚持群众自愿、政策引导,鼓励并逐步规范常见病、多发病患者首先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对于超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功能定位和服务能力的疾病,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患者提供转诊服务。

——双向转诊。坚持科学就医、方便群众、提高效率,完善双向转诊程序,建立健全转诊指导目录,重点畅通慢性期、恢复期患者向下转诊渠道,逐步实现不同级别、不同类别医疗机构之间的有序转诊。

——急慢分治。明确和落实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急慢病诊疗服务功能,完善治疗—康复—长期护理服务链,为患者提供科学、适宜、连续性的诊疗服务。急危重症患者可以直接到二级以上医院就诊。

——上下联动。引导不同级别、不同类别医疗机构建立目标明确、权责清晰的分工协作机制,以促进优质医疗资源下沉为重点,推动医疗资源合理配置和纵向流动。

二、以强基层为重点完善分级诊疗服务体系

(一)明确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诊疗服务功能定位。城市三级医院主要提供急危重症和疑难复杂疾病的诊疗服务。城市三级中医医院充分利用中医药(含民族医药,下同)技术方法和现代科学技术,提供急危重症和疑难复杂疾病的中医诊疗服务和中医优势病种的中医门诊诊疗服务。城市二级医院主要接收三级医院转诊的急性病恢复期患者、术后恢复期患者及危重症稳定期患者。县级医院主要提供县域内常见病、多发病诊疗,以及急危重症患者抢救和疑难复杂疾病向上转诊服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康复医院、护理院等(以下统称慢性病医疗机构)为诊断明确、病情稳定的慢性病患者、康复期患者、老年病患者、晚期肿瘤患者等提供治疗、康复、护理服务。

(二)加强基层医疗卫生人才队伍建设。通过基层在岗医师转岗培训、全科医生定向培养、提升基层在岗医师学历层次等方式,多渠道培养全科医生,逐步向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过渡,实现城乡每万名居民有2—3名合格的全科医生。加强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基地建设和管理,规范培养内容和方法,提高全科医生的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发挥全科医生的居民健康“守门人”作用。建立全科医生激励机制,在绩效工资分配、岗位设置、教育培训等方面向全科医生倾斜。加强康复治疗师、护理人员等专业人员培养,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健康服务需求。

(三)大力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通过政府举办或购买服务等方式,科学布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合理划分服务区域,加强标准化建设,实现城乡居民全覆盖。通过组建医疗联合体、对口支援、医师多点执业等方式,鼓励城市二级以上医院医师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多点执业,或者定期出诊、巡诊,提高基层服务能力。合理确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药品品种和数量,加强二级以上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用药衔接,满足患者需求。强化乡镇卫生院基本医疗服务功能,提升急诊抢救、二级以下常规手术、正常分娩、高危孕产妇筛查、儿科等医疗服务能力。大力推进社会办医,简化个体行医准入审批程序,鼓励符合条件的医师开办个体诊所,就地就近为基层群众服务。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药服务能力和医疗康复服务能力,加强中医药特色诊疗区建设,推广中医药综合服务模式,充分发挥中医药在常见病、多发病和慢性病防治中的作用。在民族地区要充分发挥少数民族医药在服务各族群众中的特殊作用。

(四)全面提升县级公立医院综合能力。根据服务人口、疾病谱、诊疗需求等因素,合理确定县级公立医院数量和规模。按照“填平补齐”原则,加强县级公立医院临床专科建设,重点加强县域内常见病、多发病相关专业,以及传染病、精神病、急诊急救、重症医学、肾脏内科(血液透析)、妇产科、儿科、中医、康复等临床专科建设,提升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服务能力。在具备能力和保障安全的前提下,适当放开县级公立医院医疗技术临床应用限制。县级中医医院同时重点加强内科、外科、妇科、儿科、针灸、推拿、骨伤、肿瘤等中医特色专科和临床薄弱专科、医技科室建设,提高中医优势病种诊疗能力和综合服务能力。通过上述措施,将县域内就诊率提高到90%左右,基本实现大病不出县。

(五)整合推进区域医疗资源共享。整合二级以上医院现有的检查检验、消毒供应中心等资源,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慢性病医疗机构开放。探索设置独立的区域医学检验机构、病理诊断机构、医学影像检查机构、消毒供应机构和血液净化机构,实现区域资源共享。加强医疗质量控制,推进同级医疗机构间以及医疗机构与独立检查检验机构间检查检验结果互认。

(六)加快推进医疗卫生信息化建设。加快全民健康保障信息化工程建设,建立区域性医疗卫生信息平台,实现电子健康档案和电子病历的连续记录以及不同级别、不同类别医疗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确保转诊信息畅通。提升远程医疗服务能力,利用信息化手段促进医疗资源纵向流动,提高优质医疗资源可及性和医疗服务整体效率,鼓励二、三级医院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远程会诊、远程病理诊断、远程影像诊断、远程心电图诊断、远程培训等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基层检查、上级诊断”的有效模式。促进跨地域、跨机构就诊信息共享。发展基于互联网的医疗卫生服务,充分发挥互联网、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手段在分级诊疗中的作用。

三、建立健全分级诊疗保障机制

(一)完善医疗资源合理配置机制。强化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在医疗资源配置方面的引导和约束作用。制定不同级别、不同类别医疗机构服务能力标准,通过行政管理、财政投入、绩效考核、医保支付等激励约束措施,引导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落实功能定位。重点控制三级综合医院数量和规模,建立以病种结构、服务辐射范围、功能任务完成情况、人才培养、工作效率为核心的公立医院床位调控机制,严控医院床位规模不合理扩张。三级医院重点发挥在医学科学、技术创新和人才培养等方面的引领作用,逐步减少常见病、多发病复诊和诊断明确、病情稳定的慢性病等普通门诊,分流慢性病患者,缩短平均住院日,提高运行效率。对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不足及薄弱地区的中医医院应区别对待。支持慢性病医疗机构发展,鼓励医疗资源丰富地区的部分二级医院转型为慢性病医疗机构。

(二)建立基层签约服务制度。通过政策引导,推进居民或家庭自愿与签约医生团队签订服务协议。签约医生团队由二级以上医院医师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医务人员组成,探索个体诊所开展签约服务。签约服务以老年人、慢性病和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孕产妇、儿童、残疾人等为重点人群,逐步扩展到普通人群。明确签约服务内容和签约条件,确定双方责任、权利、义务及其他有关事项。根据服务半径和服务人口,合理划分签约医生团队责任区域,实行网格化管理。签约医生团队负责提供约定的基本医疗、公共卫生和健康管理服务。规范签约服务收费,完善签约服务激励约束机制。签约服务费用主要由医保基金、签约居民付费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等渠道解决。签约医生或签约医生团队向签约居民提供约定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除按规定收取签约服务费外,不得另行收取其他费用。探索提供差异性服务、分类签约、有偿签约等多种签约服务形式,满足居民多层次服务需求。慢性病患者可以由签约医生开具慢性病长期药品处方,探索多种形式满足患者用药需求。

(三)推进医保支付制度改革。按照分级诊疗工作要求,及时调整完善医保政策。发挥各类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供需双方的引导作用和对医疗费用的控制作用。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强化医保基金收支预算,建立以按病种付费为主,按人头付费、按服务单元付费等复合型付费方式,探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慢性病患者按人头打包付费。继续完善居民医保门诊统筹等相关政策。完善不同级别医疗机构的医保差异化支付政策,适当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保支付比例,对符合规定的转诊住院患者可以连续计算起付线,促进患者有序流动。将符合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慢性病医疗机构按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

(四)健全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合理制定和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对医疗机构落实功能定位、患者合理选择就医机构形成有效的激励引导。根据价格总体水平调控情况,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原则,在降低药品和医用耗材费用、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价格的基础上,提高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项目价格。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建立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

(五)建立完善利益分配机制。通过改革医保支付方式、加强费用控制等手段,引导二级以上医院向下转诊诊断明确、病情稳定的慢性病患者,主动承担疑难复杂疾病患者诊疗服务。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分配机制,向签约服务的医务人员倾斜。

(六)构建医疗卫生机构分工协作机制。以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为导向,以业务、技术、管理、资产等为纽带,探索建立包括医疗联合体、对口支援在内的多种分工协作模式,完善管理运行机制。上级医院对转诊患者提供优先接诊、优先检查、优先住院等服务。鼓励上级医院出具药物治疗方案,在下级医院或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治疗。对需要住院治疗的急危重症患者、手术患者,通过制定和落实入、出院标准和双向转诊原则,实现各级医疗机构之间的顺畅转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以与二级以上医院、慢性病医疗机构等协同,为慢性病、老年病等患者提供老年护理、家庭护理、社区护理、互助护理、家庭病床、医疗康复等服务。充分发挥不同举办主体医疗机构在分工协作机制中的作用。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分级诊疗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具有长期性和复杂性,地方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本着坚持不懈、持之以恒的原则,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其作为核心任务纳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的总体安排,建立相关协调机制,明确任务分工,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

(二)明确部门职责。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规划、设置、审批和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明确双向转诊制度,优化转诊流程,牵头制定常见疾病入、出院和双向转诊标准,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支付政策,指导相关学(协)会制定完善相关疾病诊疗指南和临床路径。发展改革(价格)部门要完善医药价格政策,落实分级定价措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监管,完善医保支付政策,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完善绩效工资分配机制。财政部门要落实财政补助政策。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出台配套政策,抓好贯彻落实。

(三)稳妥推进试点。地方各级政府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以多种形式推进分级诊疗试点工作。2015年,所有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和综合医改试点省份都要开展分级诊疗试点,鼓励有条件的省(区、市)增加分级诊疗试点地区。以高血压、糖尿病、肿瘤、心脑血管疾病等慢性病为突破口,开展分级诊疗试点工作,2015年重点做好高血压、糖尿病分级诊疗试点工作。探索结核病等慢性传染病分级诊疗和患者综合管理服务模式。国家卫生计生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分级诊疗试点工作进行指导,及时总结经验并通报进展情况。

国家计划生育制度 第8篇

(一) 管理规范

1. 相关制度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 (2006-2020年) 》精神, 规范科技计划项目 (课题) 经费管理, 财政部、科技部陆续出台了《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财教[2006]160号) 、《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 (863计划) 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财教[2006]163号) 、《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 (财教[2011]434号) 等文件, 这些办法的出台规范了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的管理, 提高了科技经费的使用效率。随着科技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 国务院先后印发了《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若干意见》 (国发[2014]11号) 和《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 (专项、基金等) 管理改进的方案》对中央财政科技计划和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改革做出了全面部署。《关于中央财政科技计划管理改革过渡期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教[2015]154号) 文件规范过渡期资金管理, 在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出台后按新办法管理。

科技经费是指财政专项资金中用于课题研究开发活动的各项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直接费用是指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 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其他支出。间接费用是指承担课题任务的单位在组织实施课题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

2. 单位制度建设

应按国家宏观政策的要求结合课题承担单位和合作单位自身的业务性质需求, 相关单位应提供科技项目顺利进展的支撑平台, 建立健全与科技经费管理制度, 以保证项目顺利实施。

3. 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

课题承担单位和课题合作单位均应对专项经费和自筹经费分别单独核算、专款专用。遵循相关会计制度、票据管理规范和结转结余经费相关管理规定。把握正确的支出范围和支出标准, 不得虚列开支。科研经费涉税事宜按税法要求进行税务处理。

(二) 科技经费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 未按要求编制预算

未按预算编制原则即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编制预算。预算总量、强度和结构与项目任务、性质和工作量不匹配, 不符合国家财务政策和专项经费支持方向;预算编制与同类科研活动的支出水平不相匹配等。主要表现在:直接费用支出科目核算边界不清晰, 存在一项支出在多个科目中重复列支预算的现象;预算编制缺乏科学合理, 随意性较大, 如未经调查脱离课题研究开发环节和过程, 对投入课题的实物用量夸大估计, 编制虚假预算;未执行经费管理标准, 超标准编制预算;通过虚构科研人员, 虚假投入工作量, 编制“小任务, 大预算”。

2. 科技项目制度体系不完善

未建立科技经费管理制度, 或有制度不执行。

一是, 缺乏项目管理的相关配套机制。在课题预算编制、经费审批执行和课题验收等方面缺乏系统的、有机的和有效的监管, 出现违规现象。

二是, 单位资产管理制度不健全。对科研设备购置的必要性、资产共享等方面没有具体要求, 对资产管理、日常使用和维护等方面没有制度约束, 造成不必要的浪费和资产流失。

三是, 未制定或执行经费支出标准制度, 出现同一单位不同项目同类支出标准不一致, 支出过于随意, 不利于单位项目规范管理。

四是, 未制定或未执行间接费用和绩效支出管理制度。绩效考核流于形式, 或违规用于非科技人员奖金福利发放。

3. 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不规范

会计核算方面, 未按相关会计制度规范执行, 既使同一行业不同单位的课题经费的会计核算也存在不同, 会计核算随意性较大, 会计数据不真实, 信息不可比。

账目设置方面, 未按经费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单独会计核算, 不单独设置会计科目, 或专项经费不在单位账务系统中明细核算, 不能做到专款专用, 以表代账或采用台账记录等方式进行课题经费管理核算, 审计需要账目时从台账中挑捡拼凑, 存在“一支多用”, 应付检查和审计的情况, 无法实现课题经费有效管理。

转拨经费方面, 随意增加协作单位外拨经费, 未按项目任务书 (预算书) 和规定时间、约定金额拨付协作单位经费。以负债或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代替专项经费拨付, 专款未专用, 影响课题研究研究任务正常开展。

税务处理方面, 却乏税务知识, 忽视课题经费涉税事宜, 不遵循税法规定, 存在随意抵扣、加计扣除、多摊销和多折旧的情况, 加大单位涉税风险。

(三) 如何提高和改进科技经费管理水平

1. 建立健全科技经费管理制度

将科技经费管理纳入单位财务管理体系, 完善单位内控制度, 建立科技经费管理办法。按经费管理要求建立和完善固定资产、间接费用、绩效支出等管理规定, 并执行到位。

2. 按要求编制和执行课题预算

预算编制要围绕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经济合理性和程序规范等方面进行。特别关注的是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课题的, 预算要说明各承担单位的具体任务、预算安排;防止课题间重复安排预算;专项经费不宜大量列支实验必备常规通用及办公设备;差旅费支出与任务相关;专项经费支出应符合政府采购相关规定;设备费中不得列支日常管理用办公设备;材料费不允许列支一般性办公耗材;燃料动力费中不允许列支日常水、电、气、暖耗费;专项经费不得用于与项目无关的基建和生产性设备购置支出;材料费内部供应则按内部转移成本价格计价, 数量测算应符合研究任务需求量;设备、材料等物资出、入库手续应当完备, 不能“以购代耗”;会议费开支内容按国家规定执行, 不得超开支范围列支会议费;设备等采购签订采购合同;应完善内部转移相关制度和转账手续等。

3. 规范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

科技计划项目要求在技术创新方面充分利用产学研的方式完成技术创新上、中、下游的对接, 项目和课题单位主要为企业、科研院所和高校等单位, 不同会计制度下科技经费会计处理有所不同。但笔者认为, 无论适用何种会计制度, 经费核算的宗旨不会改变, 那就是可靠、相关、可比和明晰。课题单位应按照所属行业会计制度和财务管理的要求对课题经费进行会计核算和管理。

课题单位应充分尊重税法原则, 税收筹划是纳税人的一项基本权利, 但有一定界限。对于课题承担单位来说, 科技专项经费是财政拨款, 存在的纳税事项的, 应按税法原理正确处理涉税事宜。

二、不同会计制度下的科技经费的会计核算

以下就企业、高等学校和科学事业单位科技经费收入、支出、期末结转和资产等核算进行分析。

(一) 企业会计制度下的科技经费核算

企业承担项目课题取得的收入符合政府补助的定义和特征, 属于政府补助, 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规范核算。政府补助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科技计划项目大多属于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课题单位收到财政部门拨付的科研经费, 用于补偿以后期相关费用或损失的, 取得时确认为递延收益, 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用于补偿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 取得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科技计划专项资金后补助属于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笔者认为, 课题单位用科技经费购置科研设备资产, 属于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 递延收益应当在资产使用的寿命期内, 平均计入以后各期损益。

1. 收到财政部门科技经费

收到经费时:

借:银行存款

贷:递延收益-××项目 (课题) --财政拨款

2. 科技经费支出

发生研发费用时:

借:研发支出-××项目 (课题) --财政拨款-材料费/燃料动力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差旅费/会议费/劳务费等

贷:存货

应付职工薪酬

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

项目完成或期末结转研发支出:

借:管理费用-研发支出-××项目 (课题) --财政拨款

贷:研发支出-××项目 (课题) --财政拨款-材料费/燃料动力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差旅费/会议费/劳务费等

补偿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 按补偿金额结转:

借:递延收益-××项目 (课题) --财政拨款

贷: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项目 (课题)

3. 购置科研设备资产

借:固定资产-××项目 (课题) --财政拨款

贷:银行存款等

计提折旧时:

借:研发支出-××项目 (课题) --财政拨款

贷:累计折旧

期末或项目完成时, 按累计折旧额结转收益:

借:递延收益-××项目 (课题) --财政拨款

贷: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项目 (课题)

4. 如果科技项目因故终止或未通过验收, 按规定应交回全部财政拨款

借:递延收益-××项目 (课题) --财政拨款 (项目未结转收益的)

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项目 (课题) (项目本年度已结转收益)

年初未分配利润 (以前年度项目结转收益)

贷:银行存款

5. 期末结转

按企业期末损益结转要求进行结转。

(二) 高等学校会计制度下的的科技经费核算

高等学校遵循事业单位财务规则, 执行《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和《高等学校财务制度》。

1. 收到财政部门拨付经费

(1) 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科技经费。

借: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

贷:财政补助收入--××项目 (课题)

(2) 取得非财政专项科研经费

借:银行存款等科目

贷:科研事业收入--××项目 (课题)

2. 科技经费支出

借:科研事业支出--××项目 (课题) --财政拨款-材料费/燃料动力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差旅费/会议费/劳务费等

贷:存货

应付职工薪酬

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

3. 购置科研设备资产

购进:

借:科研支出--××项目 (课题)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

同时:

借:固定资产--专用设备

贷: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

计提折旧时:

借: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

贷:累计折旧

4. 如果科技项目因故终止或未通过验收, 按规定应交回全部财政拨款

借:财政补助收入--××项目 (课题) (当年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经费)

科研事业收入--××项目 (课题) (当年非财政专项科研经费)

财政补助结转--××项目 (课题) (以前年度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经费结转)

非财政补助结转--××项目 (课题) (以前年度非财政专项经费结转)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

5. 期末结转

(1) 将“财政补助收入”本期发生额结转至“财政补助结转”

借:财政补助收入--××项目 (课题)

贷:财政补助结转--××项目 (课题

(2) “科研事业收入”和“科研事业支出”科目下的科技项目专项资金收支结转至“非财政补助结转”

收入结转:

借:科研事业收入--××项目 (课题)

贷:非财政补助结转--××项目 (课题)

支出结转:

借:非财政补助结转--××项目 (课题)

贷:科研事业支出--××项目 (课题)

(三) 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下的科技经费核算

科学事业单位遵循事业单位财务规则, 执行《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

1. 收到科技经费

(1) 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科技经费

借: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

贷:财政补助收入--××项目 (课题)

(2) 按合同规定预收科技经费

借:银行存款等

贷:预收账款--××项目 (课题) --财政拨款

以科研项目完成进度确认科研收入时, 按照科研项目合同完成进度确认金额:

借:预收账款--××项目 (课题) --财政拨款

贷:科研收入--××项目 (课题)

2. 科技经费支出

借:科研支出--××项目 (课题) --财政拨款

贷:应付职工薪酬

库存材料

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

3.

购置科研设备资产 (同高等学校会计处理)

4. 如果科技项目因故终止或未通过验收, 按规定应交回全部财政拨款

借:财政补助收入--××项目 (课题) (当年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经费)

科研收入--××项目 (课题) (当年非财政专项科研经费)

财政补助结转--××项目 (课题) (以前年度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经费结转)

非财政补助结转--××项目 (课题) (以前年度非财政专项经费结转)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

5.

期末结转 (同高等学校会计处理)

三、科技经费的税务处理

课题单位应关注科研经费相关税务处理问题, 以防范涉税风险。

(一) 增值税

一是进项税抵扣问题, 增值税是以商品 (含应税劳务或应税服务) 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征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笔者认为,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为公益类项目, 不以盈利为目的, 不作为“商品”流转, 项目购进固定资产和材料等进项税额不应抵扣课题承担单位增值税, 应做进项税额转出。

二是, 课题单位委托协作单位提供检验、测试、化验和数据加工等服务, 应与受托方签订委托合同。笔者认为, 该委托业务费属于受托方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 属于应税行为, 受托方应根据其业务性质, 向委托方开具正式发票, 并应就服务收入缴纳增值税等流转税、城市维扩建设税及附加费。

(二) 企业所得税

课题单位的专项科技经费收入符合《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70号) 文件中的不征税收入定义要求,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同时, 其用于支出形成的费用和形成的资产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课题单位从事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试行) 的通知>》 (国税发[2008]116号) 文件规定的研究开发活动的相关费用, 可应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文件第八条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项目, 均不允许计入研究开发费用。笔者认为, 课题单位科技经费收入属于不征税收入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其利用财政拨款进行科技计划项目研究开发支出形成的费用和形成的资产计算的折旧、摊销也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在申报研发费加计扣除时, 要剔除税前列支的研发费用中包含的财政拨款支出这一部分。有些承担单位将科技计划经费财政拨款计入应税收入, 将其研究开发活动发生的支出和财产计提的折旧列作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 是对政策的曲解, 违反了税制原理, 即存在纳税遵从风险。

(三) 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是利用税收对个人收入进行调节的一种手段。笔者认为, 个人所得无所谓资金来源, 只要符合征税范围的个人所得, 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科技经费直接费用中, 支付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涉及个人所得税的处理, 在支付以上费用时, 课题单位应按税法要求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四) 印花税

印花税是以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印花税法所列举的凭证而缴纳的一种税, 印花税法明确规定了应当纳税的项目, 并具体划定了印花税的征税范围, 一般地说列入税目的就要征税, 未列入税目的就不征税。笔者认为, 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预算书等合约书不属于印花税法所规定的征税项目范围内, 故不缴纳印花税。但委托相关单位的测试化验加工费签订的合同, 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 应区分合同类别按加工承揽合同、技术合同等税目缴纳印花税。

总之, 应加强对科技经费的科学化、规范化、合理化管理, 加强科技经费会计核算和税务管理, 确保课题承担单位科研工作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摘要:随着国家财政科技投入持续增长,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经费 (以下称“科技经费”) 配置的合理性和经费管理的科学性日益为社会各界所关注。科研项目单位在科技经费的预算编制、经费使用、会计核算及税务处理等方面存在一些问题, 进一步规范科技经费管理, 加强经费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犹为重要。笔者多次参加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的论证、审评、中期检查和财务验收工作, 本文针对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在经费管理、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实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进行分析探究, 以提高经费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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