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监管论文范文
广告监管论文范文(精选6篇)
广告监管论文 第1篇
我国广告监管体制革新论文
摘要:受历史遗留因素影响,我国的广告管理一直在“市场经济”与“计划经济”之间徘徊不定,于两种体制的狭窄罅隙之间艰难生存。随着世贸约定期限的逐渐逼近以及受众心智的成熟,“广告生态环境”也受到剧烈震荡,“生态链”的断链让广告市场的内外部环境发生急剧变化,中国广告管理体制面临转折点。
关键词:广告管理;体制
1“内忧外患,拔剑茫然”――我国广告管理体制的艰难生态环境
(1)具体的可执行性法律细则缺乏,大多为原则性条款,法律体系亟待完善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自1995年2月1日实施起,为新中国新时期广告业的发展起到了理性法律保障的作用,规范了行业发展,在相当程度上保障了消费者的权益。随着完全市场经济的深入以及推进,新型媒体的普及以及广告传播方式的革新,在以往广告实践基础上制定的《广告法》部分条款已经越来越难以满足司法审判的需要,其它专门法规也存在不同程度的“老龄化”趋向。大多数条款为原则性的规定,过于宽泛,缺乏可执行性细则,这对司法审判也提出了一个难题。法官的自由操纵性变大,不少主观臆断的案件时有发生,到底是“人治”还是“法治”?同时,《广告法》与专门法以及规范性文件之间存在内容不统一的交叉重叠现象,到底是依据哪部法规来判罚具体的案件?这种多层次多维度体系造成了广告监管法律层面的繁杂庞冗,缺乏逻辑同一性。
(2)“令难行禁不止”――行政管理的执行力缺失,处理效率有待提升。
我国广告行政管理的执行力偏弱。这一现象源于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培养人才乃至人才渊薮的封闭限制性。“多层批准”制导致行政效率低下,某一个环节的延误可能导致整个流程的瘫痪。政策更新的.滞后以及政府管理部门人员专业广告素养的缺乏导致实践处事效率递减。这种现象是典型的“令难行禁不止”,受损公司与群众叫苦连天,执法人员有苦难言,却缺乏有效的沟通协调机制交流两者意见。
(3)“政出多头,多面监管”――谁的管理谁做主。
其一,我国广告行政主管部门为国家工商管理总局以及地方各级工商管理局。但在行政体制的改革前,广告行政管理部门为“对外经济贸易管理委员会”。职责的移交、权限的流转将不可避免存在“后遗症”;其二,广告内容必须符合“交通部”“卫生部”“食品药品监督局”等部门的行业政策限制;其三,中国的特殊国情使得传播事业必须符合“国家广电总局”和“新闻出版总署”的规定,“超女”“快男”的受限乃至部分明星的封杀即是明证;其四,网络传媒、手机等新媒体的广告刊载也必须符合“信息产业部”的限制。各部门的协调机制在“政出多头,多面监管”机制下出现运转障碍,“政令多出”成为中国广告监管最突出的特色之一,也是区别于国外广告监管体制的最大中国体制产物。
(4)陷入沉默的螺旋漩涡――民间声音难以“抵达圣听”,社会监管收效甚微。
舆论监督是完整广告监管机制的重要补充部分。我国大部分受众维权意识不高,在遭到虚假广告导致自身利益受损时,若损害不大,往往采取“自认倒霉,小事化了”的态度;仅有部分消费者向消协提出维权申诉。但这种措施往往是事后“亡羊补牢”的补救措施,没有很好的“事前防范”机制将事故消弭在萌芽状态;况且,部分受众的个体自发行为缺乏群体的“联合力”,无法集结为拧成一股绳的力量;中国审判实例中尚未有“集团诉讼”制,一个消费者的成功获赔无法推及到其他消费者利益共享。社会监督的“缺位’往往会导致商家行为的“越位”,无法有效挟制商家不法行为。
(5)先天残疾与因果循环怪圈――完善的广告行业自律体制尚未完全建立。
独立经费的缺乏、计划经济体制弊端留下的“强政府、弱社会”的过于浓厚的行政色彩抑制了广告行业自律体制的完善发展,造成其对政府的过度依赖;自主性的缺位、对政府部门迟迟未能“断奶”又使得政府加强对其约束。这样往复循环的因果怪圈,让我国广告自律行业体制迟迟未能独立发挥应有的作用。
2危险机遇并存的双刃剑――归去来兮,鼓角铮鸣,我国广告监管何去何从
(1)经济危机扩散蔓延,游戏规则重新定义,行业即将面临洗牌。
金融海啸席卷全球,与经济关联紧密的广告行业势必无法免灾。众多大型广告代理公司营业额锐减,仅靠大客户的订单勉强支撑度日;中小型广告公司即使惨淡经营也难以摆脱行业洗牌的结局。游戏规则的重新定义使得广告市场更为规整洁净,体制性的重整使得广告管理也可能因此“减负”不少,从而为整体制度的革新缔造新机遇。 (2)广告管理的社会压力渐重――消费者利益受损,虚假违法广告难辞其咎。
社会新型人际关系的构建使得人们对个人空间的需求越来越迫切强烈,广告媒体由于交互性和纵深性的属性,对人类的影响也因此日渐深远。但虚假违法广告也更加猖獗,尤其是在食品和药品等关乎人身生命安全的产品上,问题频出,严重影响了社会经济政治秩序的良性运行。
(3)是机遇还是重重伪装的危险――世贸组织开放压力下的势在必行。
中国现在已经是世界贸易组织的正式成员之一,应当按照签订协议的要求在一定期限之内开放相关领域。作为最有潜力的市场,众多国外广告公司势必纷纷涌入中国市场“攻城拔寨”,瓜分市场。在新势力的冲击下,传统的广告主、代理商、发布媒体之间的关系即将面临重新定义。中国广告管理体制应该在短暂的阵痛之后快速适应变幻莫测的市场风云,“取其精华,去其糟粕”,适应国际规则轨道,书写管理新篇章。
(4)传播媒体与传播技术新变革,编制广告监管的复杂性与多维性。
竞争的加剧使得媒体盈利由“暴利”进入“薄利”世代,报纸、电视、杂志、广播四大传统更是在以网络、手机为代表的新媒体强烈冲击下,面临市场衰退以及产品退化等问题。网络杂志的出现更是吞噬着传统媒体的市场份额;新型媒介以及新传播技术的不断涌现使得广告市场更加复杂多元,新概念层出不穷,让广告监管面临前所未有的多维环境,驾驭难度大大提升。
(5)消费者广告素养的提高,为管理改革带来整体环境的资源优化。
随着我国向完全市场经济方向的深入发展,我国广告从业人员的整体职业素质不断提升;但消费者的广告素养教育曾一度落后。随着电视购物的发展以及网络购物的兴起,广告专业知识不再是那么阳春白雪遥不可及。“旧时王谢堂前燕,飞入寻常百姓家”――广告越来越普罗大众,与受众的生活紧密相连,进而成为一种“通识义务教育”。广告传播的民主化使得消费者的自主性得以日益发挥,消费者不再依赖于政府与业界的“传道授业”,具有中国特色的“全民大监督”统一战线为广告管理的环境优化整合了资源。
参考文献
[1]张金海.20世纪广告传播理论研究[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
[2]周茂君.关于我国广告监管体制改革的思考[J].武汉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版),2002,(5).
[3]周茂君.广告管理学[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
[4]刘凡,南平.中国广告的规范与创新[J].现代广告,,(12).
[5]Rajeev Batra,John G.Myers.广告管理[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
[6]吕志诚.广告监管环境的新变化与创新[J].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05,(5).
广告监管论文 第2篇
[内容摘要:本文概括了目前我国户外广告监管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介绍了传媒业发达国家的监管方式和内容,并就如何对我国的户外广告进行监管提出了一些建议和想法。]
[关键词:户外广告、监管]
众所周知,户外广告是有着巨大经济效益的媒体形式,仅以英国为例,2005年的行业总营业额就达到了9.26亿英镑,占全国总广告量的8.3%,和1995年的3.78亿英镑相比,翻了1.5倍。而且户外广告已经逐渐蜕变为深受广告主青睐的主流媒体之一,甚至有专家预言:户外广告将成为未来唯一“强制性”的媒体。这些原因使得我国不少的广告经营者纷纷踏足,然而高利润的同时也意味着高风险,政府的一纸“强拆令”就可能使广告公司血本无归,甚至倒闭。更让经营者们头痛是业内的“潜规则”—— “关系”营销。一位广告经营者在谈到其成功秘诀时曾说过:“一定要跟行政单位搞好关系,即使是个处长,我也把他当爷爷供着。你多花些时间在他们身上,收益是显而易见的。”为什么会造成这种现象呢?我想这跟国内目前户外广告管理规范的无序性不无关系。
一、目前存在的问题
1、各地广告法规建设不平衡
《广告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和管理办法,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广告监督管理、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公安等有关部门制定。
《广告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户外广告的设置、张贴,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工商行政管理、城建、环保、公安等有关部门制订规划,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监督实施。在政府机关和文物保护单位周围的建筑控制地带以及当地人民政府禁止设置、张贴广告的区域,不得设置、张贴广告。
——来源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
根据《广告法》的规定,诸多政府部门都出台自己权限范围内的各种广告管理条例,但事实上,这些杂七杂八的规范,不仅削弱了广告法律的统一性,而且培养出了更多的利益主体。同一部《广告法》在不同的地区有不同的解释,造成了各地广告法规的建设不平衡。
比如,不同地方对行政单位的审批时间所做的规定不同。一些地方没有具体规定。相关单位迟迟不做广告审批与否的答复,有些广告经营者怕流失客户就铤而走险,设立非法广告,就引起了一系列的麻烦。
据2004年1月2日的《成都商报》报道:机场高速公路沿线的户外广告收到急拆令,必须在2004年1月15日前拆除,否则将依法予以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设置者承担。而这些广告在 2002年申报审批的时候,作为审批单位的市容环境管理局,并没有做出“设置还是不设置”的明确答复。目前,有一些地方已经制定了比较具体、责权相对明确的法规,对政府审批的时间也做出了一些限制。例如:
“城市空间和户外广告资源是城市公共资源,具有国有资源性质,所有权归政府。占用城市公共空间资源,必须一发缴纳费用。无论是在公共产权还是在非公共产权的建筑物、设施、场地上设置经营性户外广告的,都要向政府缴纳城市空间有偿使用费。”
——来源自山东省《关于加强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意见》
“第十四条 市、上街区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户外广告设置申请后,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城市容貌标准的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既不批准又不说明理由的,视为批准。”
——来源自《郑州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2005年修订)
2、现行法律法规概念规范不明确,可操作性不强
现行的《广告法》过于笼统,一些概念规范不明确,偏重于广告的内容审查和具体处罚,缺乏严密的可操作性。
《广告法》对广告的定义是,“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但其并没有明确公益广告的地位,而在很多情况下,商业企业或其他机构为了达到宣传目的,都会采用公益宣传的形式,而在标版或其他位置一般都会注明宣传单位的名称,《广告法》还规定:“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有广告标记,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然而,目前 “软广告”的大肆泛滥显然证明了这条规定的无力。现实中很难区分某个新闻报道是否属于广告,对产品和服务的宣传都趋向于以新闻形式表现,似乎更能增强其可信性。而且,企业、商品、服务推广和形象宣传也不可能被新闻报道完全放弃。
此外,《广告法》虽然提出了“真实、合法、清楚、明白”的原则要求,但未提及广告真实性的标准。对于不正当竞争,虽有原则规定,但无处罚条款。在实际工作中,由于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不强,执法人员往往会专挑一些容易定性的案件去处理,如使用“最佳”、“最高级”等违禁用语的广告就经常被处罚。而诸如误导、表述不清、媒体资料不真实等同样违反《广告法》的行为,却因其难以认定而很少听说有被处理的。
3、政府管理职能重置
户外广告由于其成长性、多元性、标识性、口岸性、分散性特点,成为市容、工商、城管、交通、国土、规划、建设、文物、园林、公安等多个部门清理整顿的重点目标。根据《北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的规定,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市容环境卫生、园林、公安交通、市政工程、市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等多家单位都不同程度地拥有对北京市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权。长期以来,这种职能交叉、职责重复不清的问题,必然导致户外广告设置、发布审批程序复杂化,造成了单位之间的相互推委,制约了户外广告的健康发展,最终受损害的还是户外广告公司。比如,2002年4月,海南省琼山市建设局就以未办理规划许可和报建为由强行拆除了已经由海南省交通厅批准的海口美兰国际机场通道路边的巨型广告牌,给户外广告公司造成了几十万元的经济损失。
4、处罚机制不明确
《广告法》中许多条款没有对应的罚则。按照规定,不论何种违法行为,在处罚上都是广告费的1倍至5倍——这显然违反了法律要“责罚对等”的基本原则。而且,《广告法》中也没有对自由裁量权的任何限制。也就是说,你使用了一个“最佳”,可能被罚了广告费的3倍;但是你把治疗“精神性疾病(如神经衰弱)”说成是治疗“精神病”,可能顶多被罚个一两倍。而且,以广告费作为计算基数显然是不科学的,这等于在说违法广告的危害性是与广告费成正比。
《广告法》等法律法规对广告经营活动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但无具体的罚则。监管部门忙于对广告宣传活动中的虚假违法广告的整治,忽视运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关系”营销中的不正当竞争进行查处。
5、户外广告的维护问题
户外广告的维护问题也是业内一直关注的话题,广告的破损不仅影响城市美观、存在安全隐患,也不利于传播效果。从流程上看,一块户外广告的诞生大致要经过以下几个“主人”:拥有户外广告使用权的广告公司、户外广告发布商、户外广告制作者。户外广告发布商一般不介入广告的安装和维护程序,由广告公司和广告制作公司负责。而现在由于竞争激烈,许多小型广告制作公司争抢业务,拼命压低价格,出于成本考虑,他们得到业务之后根本不会去定期维护。另一方面,由于户外广告发布商流动性很大,户外广告大多一年便“改头换面”了,广告公司为了节约成本也不会对安装后的户外广告进行维护。
北京、上海等一些大中城市制定了有关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技术规范,从法规上明确了户外广告的安全问题,但很多中小城市对此还没有明确规定。
二、传媒业发达国家的户外广告监管情况
1. 交易和审批方式
在英、法两国,除大型广告挂幅外几乎所有户外媒体都是以周作为单位进行交易的。这种方式可以使广告主更有针对性,在达到更高到达率的同时也节省了资金。而且由于时间短,也更有利于减少广告牌的安全隐患问题。
欧洲户外广告的设立和发布也需要经过政府审批这一关。但由于法律健全,政府的服务性功能,相对简捷和清晰。“Health and Safety”(“健康和安全”)成为唯一标准。健康一般只针对吸毒,色情等内容进行规范,安全主要是工程方面的牢固度和对居民、行人及车辆的影响度。户外设置的标准及范围非常透明。
2、管理机构
在美国,政府管理广告的主要机构是联邦贸易委员会、联邦通讯委员会和美国食品药物管理局。联邦贸易委员会享有制止不正当竞争、保护消费者的广泛权力,也是美国最具权威的综合广告管理部门。联邦通讯委员会是美国另一管理广告的政府机构,有权管理广播电视广告的数量及播出时间。
德国的医疗广告监管委员会专门负责医疗广告的管理,任何医院广告在投放前都必须获得该机构颁发的许可证,该机构设立了专门的电话热线和网页,接受消费者对虚假广告等的投诉。加拿大的广告业非常发达,管理主要依靠行业自律。主要的自律组织是加拿大广告基金会,该基金会经费由广告主、传播媒介和广告公司三家提供。
3、严格医药类广告监管
美国、法国、德国都对医药用品广告的规定尤其严格,由于药品广告关系到受众的健康,设立时必须慎之又慎。不得使用“安全可靠”、“毫无危险”、“无副作用”等夸大医疗效用的词句。还必须详细说明该药物的副作用。法国国家卫生制品安全局在药品广告管理方面甚至从字体到字迹都有明显的要求和标准。例如,该局特别提到对组成某种药品名称的所有单词必须采取统一标准处理,无论是字迹、字体,还是颜色都应该完全一样,以避免为突出广告效益而损害该药品名称整体性的情况出现。英国对医药广告文字的规定更是达到了36条50多款之多,涵盖医药、治疗、保健、营养和食品添加剂五大类。规定广告中不准出现社会名人、包括体育和娱乐界名人对产品的褒奖,更不允许这些名人直接做广告,并且绝对不允许医生参与广告等。
另外,德国和法国有关医院广告的规定也十分严格,德国只允许医院做公益性的广告,而且广告语上不允许出现“特色”、“领先”等“表扬词语”、不能用“专家”等非医学专业技术职称用语。而法国法律则明确规定医院不允许做广告,无论是公立还是私立医院。因为他们认为医院属于社会福利事业,是关系人命的机构,不能自己说自己好。
日本《医疗法》规定,原则上禁止医疗机构以任何形式做广告,但根据客观现实有些情况可以例外。如,某医院出台了新的服务项目 ——可用信用卡结账、双休日也能就医、提供上门服务等。并且禁止宣传其医疗效果,一般内容非常简单,只有地址、电话、就诊时间和治疗项目,没有保证,没有承诺,没有成功病例,没有院长的履历等多余内容干扰患者的选择(美容整形例外)。日本对医院广告有三大禁令:一是虚假广告,二是比较类广告(与别人比较),三是夸大性广告。如有违反,将处以6个月以下拘役、30万日元以下罚款。虽然惩罚不是很严厉,但医院以犯罪为耻,信誉度下降就再也没有生意可做,自寻死路的事没人敢冒险。
4、监管重点
美国广告监管的重点是虚假广告。美国联邦贸易委员规定,凡是“广告的表述或由于未能透露有关信息而给理智的消费者造成错误印象的,这种错误印象又关系到所宣传的产品、服务实质性特点的,均属欺骗性广告。”无论是直接表述的还是暗示信息,广告发布者都要负责。
另外,美国人的诉讼意识很强,如果有人发现你违规,就会到联邦贸易委员会或联邦通讯委员会告你,委员会会出面调查。对于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经营者,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通讯委员会还有权要求经营者停止播放违法广告并对其处以罚款,并要求经营者作更正广告,将事实告诉消费者。
联邦贸易委员会还设立了专门的电话热线和网站,接受消费者有关虚假药品和医疗广告等的投诉。联邦贸易委员会可以向联邦地方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有权冻结广告发布者的全部资产,以备将来对消费者进行赔偿。如果罪名成立,广告发布者将面临经济赔偿,甚至牢狱之灾。
加拿大政府对广告的管理主要是从制止不正当竞争、保护消费者利益的角度制定和实施约束广告活动的法律,并对一些特殊商品的广告、具有特殊诉求对象的广告实施具体管理。如加拿大政府规定,食品、药品和化妆品广告必须经过政府审查通过以后,才可以发布。
三、如何规范我国的户外广告监管
和传媒业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户外广告行业发展尚处于初级阶段,产业链刚刚形成,人才积累不够,专业化程度不高,客户刚刚开始认可户外广告的作用。另外,由于户外媒体产权界限不清晰、报批程序繁杂等大量不确定因素的存在,严重影响了户外媒体的可操控性和可信度。但从长远来看,随着经济发展的高速化,资本的导入必将在短期内加剧对资源和客户的无序竞争。因此,作者认为目前我国户外广告的规范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严格市场准入制
《行政许可法》实施后,监管机关取消了广告经营许可证。广告从业资质条件既无行政把关也无行业自律。造成了广告行业整体水平参差不齐。有关部门应严格市场准入制度,并且加大审批环节的透明度,避免一系列因审批不公开所造成的相关矛盾。如通过公示的方式等,使市民对户外广告的设置做到心中有数。
2、划分规划与设置审批
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要有一定的前瞻性,要考虑城市的整体布局。技术问题要通过建委和专家的审核,还要通过政府的集中会审,上报政府或人大,使其成为法定文件,向社会公布。所有规划内的户外广告位都要实行先申请先得或公开竟、投标的方式。广告经营和建设单位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建设和发布。合法树立的广告除了应投保以应对自然灾害风险之外,还应在被行政管理拆除时获得相应的经济赔偿。
3、改革联审制度
很多地方有关户外广告的规章制度都表明,户外广告的设置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以及公安交通等单位进行联合审批。一般都采用一票否决、定期召开会议的方式审批。这种方法虽然能从各单位角度考虑,集中角度讨论审核,但行政效率很低,造成了很多申报项目积压,并且加大了审批的难度和成本,这种审批制度没有一定的制衡,也没有专家论证和社会监督,容易引发管理随意性和相关人员的腐败行为。已经不适应越来越快地户外广告发展速度了。
4、简化服务流程。
应该使户外广告的审批管理更加简单化,实行窗口办公,一条龙服务,其中包括审核规划蓝图、技术规格、经营资质、投放程序和结果等环节。这样广告经营者不必再为申请一块广告牌跑多家单位了,可以加快工作效率,繁荣广告经济。
5、公平看待保护消费者、广告经营者和广告主三方的合法权益。
过去我们只重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认为“上帝”是弱者,应该予以保护。没有注意到广告经营者和广告主的权益也应该很好地得到保护,(比如广告作品的知识产权、广告的发布权等)这样才能促使广告经济更好地发展。
6、加强行业自律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为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其人员编制是有限的,具体到广告执法职能机构,人员就更少。但广告却是无处不在的。以有限的人员去监管无处不在的广告,其结果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广告经营者和广告主要增强信用意识,遵守职业道德,加强行业自律,如成立广告主协会等。广告协会也应该充分发挥其引导作用,建立行业保护体系。广告经营、设计者在设立户外广告时也要充分考虑到周围环境因素,尽量与之相和谐,设置格调高雅、赏心悦目的广告,更要注意广告的安全问题,使户外广告成为公共空间中一个美的景观。这不但对受众有利,对广告商来说也能达到更好的广告传播效果。利人利己,何乐而不为呢?
7、强化社会监督
消费者是受广告影响最大的群体,对广告进行监管、规范广告市场秩序最终是为了维护消费者的利益,而且消费者群体的范围也是最广泛的,因此保证消费者的监督权对实现有效监管意义重大。另外还要加强媒体的舆论监督,形成一定的道德评判标准。
户外广告管理规范的无序性跟这一媒体形式处于弱势,还不成熟有很大的关系,相信等它的实力增强到形成足够规模的时候,这种现象就会相对弱化甚至遏制。现行法律法规虽然还有不完善与依然模糊的地方,但有关部门毕竟已经意识到了户外广告监管的紧迫性,并且政府监管也已经(也必须)朝理性、透明的方向发展了。户外广告必将告别关系营销与作坊式操作,向相对独立的产业化、法治化方向稳健发展。
参考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3、《北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
4、《郑州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
5、山东省《关于加强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意见》
论我国广告监管体制革新 第3篇
(1) 具体的可执行性法律细则缺乏, 大多为原则性条款, 法律体系亟待完善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自1995年2月1日实施起, 为新中国新时期广告业的发展起到了理性法律保障的作用, 规范了行业发展, 在相当程度上保障了消费者的权益。随着完全市场经济的深入以及推进, 新型媒体的普及以及广告传播方式的革新, 在以往广告实践基础上制定的《广告法》部分条款已经越来越难以满足司法审判的需要, 其它专门法规也存在不同程度的“老龄化”趋向。大多数条款为原则性的规定, 过于宽泛, 缺乏可执行性细则, 这对司法审判也提出了一个难题。法官的自由操纵性变大, 不少主观臆断的案件时有发生, 到底是“人治”还是“法治”?同时, 《广告法》与专门法以及规范性文件之间存在内容不统一的交叉重叠现象, 到底是依据哪部法规来判罚具体的案件?这种多层次多维度体系造成了广告监管法律层面的繁杂庞冗, 缺乏逻辑同一性。
(2) “令难行禁不止”行政管理的执行力缺失, 处理效率有待提升。
我国广告行政管理的执行力偏弱。这一现象源于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培养人才乃至人才渊薮的封闭限制性。“多层批准”制导致行政效率低下, 某一个环节的延误可能导致整个流程的瘫痪。政策更新的滞后以及政府管理部门人员专业广告素养的缺乏导致实践处事效率递减。这种现象是典型的“令难行禁不止”, 受损公司与群众叫苦连天, 执法人员有苦难言, 却缺乏有效的沟通协调机制交流两者意见。
(3) “政出多头, 多面监管”谁的管理谁做主。
其一, 我国广告行政主管部门为国家工商管理总局以及地方各级工商管理局。但在行政体制改革前, 广告行政管理部门为“对外经济贸易管理委员会”。职责的移交、权限的流转将不可避免存在“后遗症”;其二, 广告内容必须符合“交通部”“卫生部”“食品药品监督局”等部门的行业政策限制;其三, 中国的特殊国情使得传播事业必须符合“国家广电总局”和“新闻出版总署”的规定, “超女”“快男”的受限乃至部分明星的封杀即是明证;其四, 网络传媒、手机等新媒体的广告刊载也必须符合“信息产业部”的限制。各部门的协调机制在“政出多头, 多面监管”机制下出现运转障碍, “政令多出”成为中国广告监管最突出的特色之一, 也是区别于国外广告监管体制的最大中国体制产物。
(4) 陷入沉默的螺旋漩涡民间声音难以“抵达圣听”, 社会监管收效甚微。
舆论监督是完整广告监管机制的重要补充部分。我国大部分受众维权意识不高, 在遭到虚假广告导致自身利益受损时, 若损害不大, 往往采取“自认倒霉, 小事化了”的态度;仅有部分消费者向消协提出维权申诉。但这种措施往往是事后“亡羊补牢”的补救措施, 没有很好的“事前防范”机制将事故消弭在萌芽状态;况且, 部分受众的个体自发行为缺乏群体的“联合力”, 无法集结为拧成一股绳的力量;中国审判实例中尚未有“集团诉讼”制, 一个消费者的成功获赔无法推及到其他消费者利益共享。社会监督的“缺位’往往会导致商家行为的“越位”, 无法有效挟制商家不法行为。
(5) 先天残疾与因果循环怪圈完善的广告行业自律体制尚未完全建立。
独立经费的缺乏、计划经济体制弊端留下的“强政府、弱社会”的过于浓厚的行政色彩抑制了广告行业自律体制的完善发展, 造成其对政府的过度依赖;自主性的缺位、对政府部门迟迟未能“断奶”又使得政府加强对其约束。这样往复循环的因果怪圈, 让我国广告自律行业体制迟迟未能独立发挥应有的作用。
2 危险机遇并存的双刃剑归去来兮, 鼓角铮鸣, 我国广告监管何去何从
(1) 经济危机扩散蔓延, 游戏规则重新定义, 行业即将面临洗牌。
金融海啸席卷全球, 与经济关联紧密的广告行业势必无法免灾。众多大型广告代理公司营业额锐减, 仅靠大客户的订单勉强支撑度日;中小型广告公司即使惨淡经营也难以摆脱行业洗牌的结局。游戏规则的重新定义使得广告市场更为规整洁净, 体制性的重整使得广告管理也可能因此“减负”不少, 从而为整体制度的革新缔造新机遇。
(2) 广告管理的社会压力渐重消费者利益受损, 虚假违法广告难辞其咎。
社会新型人际关系的构建使得人们对个人空间的需求越来越迫切强烈, 广告媒体由于交互性和纵深性的属性, 对人类的影响也因此日渐深远。但虚假违法广告也更加猖獗, 尤其是在食品和药品等关乎人身生命安全的产品上, 问题频出, 严重影响了社会经济政治秩序的良性运行。
(3) 是机遇还是重重伪装的危险世贸组织开放压力下的势在必行。
中国现在已经是世界贸易组织的正式成员之一, 应当按照签订协议的要求在一定期限之内开放相关领域。作为最有潜力的市场, 众多国外广告公司势必纷纷涌入中国市场“攻城拔寨”, 瓜分市场。在新势力的冲击下, 传统的广告主、代理商、发布媒体之间的关系即将面临重新定义。中国广告管理体制应该在短暂的阵痛之后快速适应变幻莫测的市场风云, “取其精华, 去其糟粕”, 适应国际规则轨道, 书写管理新篇章。
(4) 传播媒体与传播技术新变革, 编制广告监管的复杂性与多维性。
竞争的加剧使得媒体盈利由“暴利”进入“薄利”世代, 报纸、电视、杂志、广播四大传统更是在以网络、手机为代表的新媒体强烈冲击下, 面临市场衰退以及产品退化等问题。网络杂志的出现更是吞噬着传统媒体的市场份额;新型媒介以及新传播技术的不断涌现使得广告市场更加复杂多元, 新概念层出不穷, 让广告监管面临前所未有的多维环境, 驾驭难度大大提升。
(5) 消费者广告素养的提高, 为管理改革带来整体环境的资源优化。
随着我国向完全市场经济方向的深入发展, 我国广告从业人员的整体职业素质不断提升;但消费者的广告素养教育曾一度落后。随着电视购物的发展以及网络购物的兴起, 广告专业知识不再是那么阳春白雪遥不可及。“旧时王谢堂前燕, 飞入寻常百姓家”广告越来越普罗大众, 与受众的生活紧密相连, 进而成为一种“通识义务教育”。广告传播的民主化使得消费者的自主性得以日益发挥, 消费者不再依赖于政府与业界的“传道授业”, 具有中国特色的“全民大监督”统一战线为广告管理的环境优化整合了资源。
参考文献
[1]张金海.20世纪广告传播理论研究[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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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广告监管探讨 第4篇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5-0019(2009)7-0219-02
作者简介:王道才,男,汉族,法学硕士,主要从事卫生监督法制稽查工作。
[摘要]发布医疗广告的有关单位应该遵守相关法律的规定。但目前的医疗广告市场存在着非法医疗广告较多、整治较难等问题,造成这种现状的主要原因有:有关单位与人员的法律意识差;监管部门查处非法医疗广告的效果不够理想;医疗广告有关法律还有不健全之处。作者建议应进一步完善有关法律法规;查处非法医疗广告的手段要更新、力度都要更强;进一步改革和创新监管体制;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市民辨别非法医疗广告的能力。
[关键词]医疗广告;监督;管理;探讨
广告广告,广而告之。上海辞书出版社的《辞海(缩印版)》对广告是这样界定的:“通过媒体向公众介绍商品、劳务和企业信息等的一种宣传方式。一般指商业广告。从广义来说,凡是向公众传播社会人事动态、文化娱乐、宣传观念的都属于广告范畴。”随着时代的发展,当今社会广告的传播媒介和形式早已突破了传统的方式显得更为广泛,像互联网、手机等都成为了广告载体。
当然,广告的法律概念与前述概念是不同的。自1995年2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医疗广告,是指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直接或间接介绍医疗机构或医疗服务的广告。”
1医疗广告市场现状及原因分析
1.1非法医疗广告屡见不鲜。虚假违法医疗广告问题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是人民群众十分关心关注的热点问题。虽大力整治,医药广告违法率仍居高不下。不少医疗机构未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发布医疗广告,有些未经许可擅自发布医疗广告,有些私自更改批准的广告样本内容,有的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有的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等。发布非法医疗广告的渠道主要有:非法印发医疗广告刊物(大多数是免费赠送或者请专人派发)、在报纸、杂志、电视台、电台、网络、公共交通等媒介或者形式作非法宣传等。如有些医疗广告充分利用了汉语言文字含义丰富的特点,明含或者隐含非法内容,如“除皱,祛斑,祛暗疮,祛胎记,告别白癜风,还你健康,专业白癜风、牛皮癣诊疗科;让怕痛的你不再痛——在安静的睡眠中轻松完成全过程。一觉醒来,一切如故。”等等,让有些患者容易产生相信该医疗机构的技术力量和治疗效果。
有人指出医疗广告存在“五大陷阱”:夸大治疗效果,误导或欺骗消费者;利用名人的社会效应做广告诱导消费者;宣称“专治疑难杂症效果显著”欺骗消费者;隐瞒诊疗实情,开据大额药方;不明示处方的真实内容和药品的真实成分。不法医疗广告泛滥成灾,这与我国广告市场缺乏健全的法制环境、行业体制等多种原因是分不开的。
1.2有关单位与人员的法律意识较差。一些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法律意识比较差。非法发布医疗广告,一些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如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受经济利益的驱使,特别是广告发布者对非法医疗广告有推波助澜的作用,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一些广告主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后,私自更改或者授意广告经营者更改经过批准的广告样件;一些广告经营者向广告发布者随意提供未获得广告批准文书的广告样本、虽经批准但广告主私自更改的广告样本、或者根据广告主的授意或者默许更改的广告样本;不少广告发布者对广告主或者广告发布者提供的广告样本,未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审查或者未进行严格审查就予以发布,依法办事观念淡薄。
1.3查处效果不够理想。违法医药广告猖獗,利益驱动、监管难、处罚轻是重要原因。目前,全国各种报纸数以千计,省、市、县电视台拥有数千个频道,监管部门对如此数量庞大的媒体及其他各种媒介进行全面和有效监管的难度是可想而知的。加上卫生监督部门到媒体等单位取证较为困难,卫生监督部门个别工作人员存在畏难心理,去媒体等单位调查取证的主动性、积极性不高,未主动与工商行政管理等职能部门进行充分有效的协调、要求其他职能部门配合查处的情况不太多。另外即使查到了违法刊发医疗广告的事实,在现行的法律法规框架下处罚也较轻微,如卫生部门在此违法案件中用得最多的是给予医疗机构处以警告,医疗机构因非法医疗广告被责令停业整顿、吊销有关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处罚案例在实践中尚不多见。而且卫生行政部门只能处罚医疗机构而不能处罚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卫生部门处罚医疗机构后也未将案件的相关材料及时移交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使本应承担相应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常常没有受到相应的处罚,势必导致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为了经济利益而少有顾忌。
1.4医療广告有关法律还有不健全之处。我国现有的关于医疗广告方面的法律规定也存在不合理之处。比较明显的如《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发布医疗广告,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吊销有关诊疗科目,直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该部门规章第一条中说明该规章的立法依据是《广告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医药条例》等法律法规,但这些法律法规都没有规定对非法发布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实行吊销有关诊疗科目、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种类,此规定由于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导致实际操作性不强。另外,《广告法》自1995年2月1日起施行后,并未明确废止自1987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行政法规《广告管理条例》,而该条例又授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解释并制定实施细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1988年、2004年先后根据此授权制定了《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04年制订的《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造成同一个行为多个法律规范进行调整的现状,既不利于执法部门操作,也不利于行为规范通过法律来调整的统一性、有效性。
2对策与措施
国家有关部门针对有些泛滥的医疗广告,也先后制定了各种措施来加以预防和治理。新闻出版总署和国家工商总局曾经对报刊广告下发紧急通知,要求自2006年11月1日起,全国所有报刊暂停发布治疗尖锐湿疣、梅毒、淋病、软下疳等性病及牛皮癣(银屑病)、艾滋病、癌症(恶性肿瘤)、癫痫、乙型肝炎、白癫风、红斑狼疮等疾病和无痛人工流产内容的医疗广告。二○○八年七月十七日卫生部下发了《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广告管理的通知》(卫医发[2008]38号),通知中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切实提高对医疗广告监管工作的认识;加强宣传和教育工作;继续做好医疗广告审查出证工作;积极开展医疗广告监测;加大对违法医疗广告的处罚力度;加强部门合作,形成监管合力。2008年12月23日召开的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确定今年各级工商机关将以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健康安全的食品、药品、医疗等广告为重点,深入开展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切实维护文明诚信的广告市场秩序。2009年2月13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等五部委联合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医疗和药品广告监管工作的通知》(广发[2009]8号),包括禁止聘请不具备执业资质的人士担当医疗、健康类节目的嘉宾,严禁演员和社会名人主持医疗、健康类节目。重申了广播电视媒体发布医疗、药品广告的四个不准,即:凡审批证明不符合要求,或擅自篡改审批内容的一律不得播放;凡以专家、患者形象作疗效证明的一律不得播放;凡含有宣传治愈率、有效率及医生与患者进行现场或热线沟通交流内容的一律不得播放;凡由药品生产、经销企业或医疗机构制作的医疗、健康类资讯服务节目一律不得播放。还要求广电、工商、卫生、药监、中医药等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整治虚假违法广告专项行动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要求,加强沟通协调,通力配合,加大对虚假违法医疗、药品广告的整治力度。狠抓典型,严肃处理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各监管部门对制作、发布虚假违法的医疗、药品广告构成犯罪的,应及时移交公安、司法等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对监管过程中发现的典型违法违规问题,应向社会公开曝光等内容。
笔者认为,要建立健全好医疗广告市场监督管理的长期有效机制,还应从以下几方面加以改进和努力:
2.1进一步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广告法》自1995年2月1日起施行后,该法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九条只规定“本法施行前制定的其他有关广告的法律、法规的内容与本法不符的,以本法为准。”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包括《广告管理条例》并没有被废止,不能不说是种遗憾,国家工商总局又根据该条例的授权先后制定了部门规章。法律规定不健全是无法可依,规范同一事件的法律规范太多会造成执法与守法方面的冲突,不利于法律的实施。建议借鉴国外医药广告管理经验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重新修订我国的《广告法》并废止某些有关广告的法规、规章,随后有权部门可以根据新的《广告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办法等。另外像《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对医疗机构违法发布医疗广告的行政处罚种类设置不科学,可操作性不强,效果有限,建议予以修订。
2.2查处非法医疗广告的手段要更新、力度要更强。非法医疗广告用信手拈来形容也许并不过分。这就要求我们有关监督管理部门要不断改进工作方法,提高查处此类违法行为的能力,加大查处的力度。像有些在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的非法医疗广告,由于具有稍纵即逝的特点,监督管理部门收集此类证据就有一定的难度,必要时卫生行政部门应联合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收集有关证据。就同一起非法医疗广告事件,卫生行政调查处理完毕后,应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请求其对违法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法进行处理。若有印刷非法医疗广告等其他违法行为的,还要对违法印刷非法医疗广告等的有关责任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处理。同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如果调查到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法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也应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衛生行政管理部门,请求对有关医疗机构依法进行处理。相关职能部门应加大对非法医疗广告责任单位的处罚和打击力度,尤其要重点监督和惩治有关责任媒体,改进执法效果。还要继续加强医疗广告的监测预警,及时把违法医疗广告的影响和危害消灭在萌芽状态。
2.3进一步改革和创新监管体制。当前医疗广告监督管理体制也有不适应工作需要之处。在目前的体制下,若要更有效地治理非法医疗广告,必须整合工商、卫生、新闻出版、广电、监察、公安等部门的力量进行综合治理,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对医疗广告的依法管理。整治违法医疗广告的工作涉及多个部门,考虑部门之间的关系和利益,监管中“高高举起、轻轻落下”的现象也时有出现。笔者认为,倒不如把多个职能部门对医疗广告进行监督管理的职能划划归一个部门,相对来说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比较可行的。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医疗广告的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医疗广告的审查,并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若改为仍由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医疗广告的审查,但对医疗广告的监督管理包括对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的监督管理都划归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如果调查发现有非法医疗广告的违法事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对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等违法行为人分别依法实施行政处罚,能有效避免因同一非法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卫生行政部门处罚了医疗机构,而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等未受到相应处理的情形。
2.4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市民辨别非法医疗广告的能力。人有生老病死,此乃自然规律。受医疗资源相对匮乏、医疗技术水平有高低之分、医疗设备有先进与落后之别等原因的影响,市民可能会因病情的不同而选择不同的医疗机构进行求医问药。市民在就诊选择医疗机构时可能会受到医疗广告的影响。因此,有关部门应加大对宣传和教育力度,不断培养广大市民自觉抵制非法医疗广告的意识,提高辨别能力,使其难以被非法医疗广告所蒙骗,也能不断壮大打击各类非法医疗广告的社会力量。
广告监管半年总结 第5篇
一、商标监管工作
(一)以宣传为抓手,突出“广和深”,为进一步加强商标品牌战略宣传力度。今年以来,分局一是广泛扩大宣传面。主动向__区政府汇报商标品牌工作现状、发展目标和工作措施,积极向__区委、政府建言献策,争取地方党政对商标品牌工作的重视与关心。重视与各级人大代表沟通,提出发展商标工作的建议,由人大代表联名形成代表建议向政府提出,以进一步提升工商部门发展商标工作的层次,促进形成全社会重视商标品牌的良好氛围。加强对__区政府相关部门、工业园区管理人员、乡镇企业管理人员商标品牌建设政策的宣传、商标法律法规知识培训,以进一步提高政府各级经济管理人员重视品牌建设、重视商标作用的意识。组织开展“3.15”消费者保护日和“4.26”知识产权宣传周集中宣传活动,通过座谈会、研讨会、知识竞赛、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各种媒介多种形式向社会宣传商标品牌发展的重大意义和政府发展商标品牌的各项扶持政策,形成全社会从上至下“重商标、创品牌”的浓厚氛围,促进商标品牌发展工作的顺利推进。坚持抓好商标品牌建设培训,配合实施商标品牌建设责任全覆盖,重点落实工商所在发展商标工作中的责任的年度工作要求,通过业务培训、岗位练兵、网上考核等方式,强化对工商所长、工商所商标指导员的商标业务培训,进一步提高基层一线人员服务企业实施品牌建设的能力和水平。二是深入思想根源,提升认识高度。明确责任促认识提高,不断增强商标战略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努力实现商标保护制度更加完善,企业自主商标拥有量进一步增加,企业管理和运用商标的能力明显增强,全社会的商标意识普遍提高。明确差距促认识提高,认真盘点20商标工作,清醒认识与兄弟县市在商标数量、商标质量、商标使用、商标管理等方面的差距,分析原因,制定对策。明确任务促认识提高,进一步落实工商所对辖区商标培育、监管和发展的“户籍化”管理责任,继续开展商标企业大走访活动。今年以来,分局对__志辉源石葡萄酒庄有限公司等4家注册商标企业进行了走访。
(二)以培育为抓手,突出“优和强”,为进一步加强高知名度商标推荐力度。今年以来,分局一是抓商标注册增量奠定品牌发展基础。分局及各工商所采取行政指导和政策激励相结合的方式,加大力度,指导市场主体进行商标注册。认真落实“四书两卡”制度,对不同类型、不同发展阶段的企业进行分类、侧重点不同的指导,持续提高__区企业自主商标拥有量,新申请注册商标34件,同比增长36%。实现年度商标增量25%目标,在狠抓工作责任落实的同时,将商标服务、监管的工作重点向各工商所延伸,通过日常监管巡查,在各工商所普遍健全商标档案,建立商标联系点制度,全面掌握辖区企业的商标注册、使用、信誉情况,做到数字清、市场占有率清、销售收入清、利税额清、广告投入清、社会贡献清;发挥工商所属地化监管作用,了解帮助辖区企业和经营者解决商标注册、使用、转让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引导企业走品牌之路;实行注册商标的“户籍化”管理,建立工商所“有效注册商标登记台账”和“拟培育发展驰、著名商标登记台账”,及时掌握辖区注册商标数量以及注册商标的使用情况,及时了解各企业注册商标的意向,及时锁定重点企业实施跟踪服务指导;以工商所为主,对辖区规模以上企业商标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和指导,防范商标使用不规范的风险。继续深化商标工作行政指导,全面推开企业字号与商标一体化工作。有重点地支持辖区的区域品牌、新兴产业等运用商标扩展市场,提升竞争力。积极开展有效指导,帮助企业通过各种形式提升商标品牌价值,做好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工作,切实帮助企业拓宽融资渠道、解决融资难问题;支持和指导企业通过商标投资入股、许可转让等方式开展经营活动,实现商标价值的转化、利用和提升;推进闲置商标的盘活利用,提高商标的使用价值。帮助企业建立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和商标维权机制,提供咨询服务,减少商标侵权行为的发生。
二是以树立商标品牌意识为主题,以各工商所为单位,广泛开展以“商标进企业”、“商标进园区”、“商标进农村”等为主题的系列宣传活动,不断提高全社会的商标意识,努力形成各级重视注册商标、精心培育商标、主动运用商标、自觉保护商标的良好氛围。充分利用中国商标节和中阿经贸论坛等国内外大型展会,组织驰名、著名、地标企业展示自己的产品,扩大本地驰、著名商标和地理标志商标的知晓度和影响力,引导本地企业创建自主品牌,走品牌发展之路,扩大对外宣传力度。
三是按照“重点关注、梯级培育、分类发展、递次推进”的商标发展策略,立足实际按照驰、著名商标培育五年规划,即时更新商标数据库数据。建立驰、著名商标培育联系点,对这些企业从政策上、商标正确使用上、广告宣传上、资料准备上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指导其把握申报技巧,有效申报驰、著名名商标。通过开展驰、著名商标推荐申报工作,引导企业向“品牌经营”的方向努力,通过商标的市场运用,形成较高的社会经济效益,被消费者认知,推动企业转型升级。建立商标培育发展工作数据库,搭建好培育平台,形成有层次、有梯度、循序渐进的滚动发展态势。规范驰著名商标推荐申报工作,进一步增强驰著名商标培育、申报、审查工作的规范化和透明度,坚持标准从严、审查从紧、评选从优的原则,大力提高申报实效。2020年,分局将“沙湖”牌大米1件商标确定为驰名商标培育对象,“昊惠”、“滚钟口”、“沐琳”等5件商标确定为__著名商标培育对象。组织“沙湖”等15件商标参加2020年__百姓喜爱的商标(品牌)申报活动。
(三)以农村为抓手,突出“引和扶”,为进一步加强商标富农效应推广力度。今年以来,分局一是抓农字号商标快速增长。结合__区实际,大力推进商标富农工作,积极促进“三农”发展。深入开展了“商标知识上山下乡”活动,加大农村地区商标知识的宣传普及。立足实际,积极开展农产品调研工作,分局及各工商所对辖区内主要生产、加工、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摸底和登记,全面掌握辖区农产品的种类、规模、特色以及产品的商标注册、使用、声誉等情况,建立起农产品商标资源档案。积极引导创农业品牌,促进农业增效、促农民增收。把商标品牌工作从城市延伸到农村,积极开展农村商标注册工作,加大涉农商标注册的宣传力度,提高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的商标法律意识,推进农产品商标申请注册工作;充分利用__区文化旅游资源优势,支持涉农企业申报具有辖区特色的系列商标。2020年,分局帮扶指导涉农企业申报注册商标10件。
二是抓地理标志商标的发掘、培育、申报和保护。今年以来,分局通过深入乡(镇)开展调研普查,了解地理标志资源分布、商标注册使用管理、市场发展前景等情况,充分挖掘和发挥地理标志优势资源,大力实施商标战略,打造区域品牌经济。对已注册的地理标志商标,指导其规范许可使用,全面加强保护,持续发展品牌,以充分发挥地理标志开拓市场促进农民增产增收的作用;对发展充分,资源条件好,具有传统地方特色和独特品质、知名度高、辐射作用大、生产较集中和产销量较大的贺兰山东麓酿酒葡萄种植加工产业,积极引导其申报注册地理标志商标;对农产品虽有特色,但数量偏少,规模偏小,尚形不成产业优势的,协调政府、部门、协会各方力量,采取措施,创造条件,促进其加快发展,一旦时机成熟,即引导申请注册地理标志。与此同时,在商标印制、商标规范使用、广告宣传、商标保护、商标维权等方面对协会、企业、合作社进行有效指导,积极配合地理标志商标所有人制定行业地方标准,完善商标管理制度,加强会员生产过程监督,强化品质管理,不断提高地理标志商标产品质量,确保商标品牌稳定快速发展。与各产业骨干企业进行座谈,指导行业内部建立健全统一规范的商标使用、管理和保护机制,增强商标自我保护意识。加强涉农商标和地理标志案件的查处力度,对有关举报和投诉线索,及时受理、快速处理、及时上报。加强与质监、农业、卫生等部门和行业协会联合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打击地理标志商标侵权行为,促进行业规范发展。
三是抓农村专业合作社商标的申报和使用,依托农民专业合作社大力培育发展农产品商标,引导合作社成员运用商标品牌增收致富。组织商标指导员对辖区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种、养植基地进行全面走访,掌握农村专业合作社和种、养植农户的生产经营、商标注册、品牌培育等情况,提出具体的商标培育发展建议和意见,并及时向各级政府汇报获取支持。因地制宜,深入农村专业合作社实地帮扶,在商标设计、商标注册申请、商标使用和管理、商标保护等方面提供现场服务和指导。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种、养植农户及涉农企业树立商标意识,提高商标注册的积极性和正确使用管理商标、经营品牌的能力。2020年,分局帮扶银川园富葡萄花卉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等3家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5件商标。
(四)以监管为抓手,突出“打和保”,为进一步加强商标权益保护力度。今年以来,分局一是继续按照区、市局关于“双打”工作部署,以产品制售集中地、商品集散地为重点整治地区,以侵犯驰名商标、著名商标、涉外商标和地理标志商标专用权等为重点,分阶段有重点地开展“双打”专项整治行动。2020年,分局共查处各类商标违法案件5件,收缴罚没款3.43万元。组织针对“樱花”电器、“日丰”管件、“五粮春、青花瓷”白酒等商标侵权违法行为集中进行了专项打假行动。
二是重点保护,织好维权网。今年以来,分局进一步强化了基层工商所商标监管职责,加大执法办案力度,发挥工商所在保护商标专用权工作中的主力军作用。使各工商所把开展商标办案、保护商标专用权列为履行综合监管职能、开展维权服务的重点内容,将规范市场主体商标经营使用列为日常巡查的重点项目,作为经常性工作。加强与重点企业的沟通协调,畅通联络渠道,建立健全联手打假机制。积极维护涉外商标专用权,对该类投诉案件快速处理、专人跟踪,加强走访沟通工作,对投诉多的商品采取集中力量组织专项执法行动。加强与公安、法院等部门协作,健全跨部门商标联合保护工作机制,加大对商标侵权违法行为的监管力度和广度。加大对商标犯罪行为的刑事打击力度,对数额较大、社会影响较为恶劣的案件可提请相关司法部门提前介入,以提高案件移送工作效率,有效遏制商标犯罪行为。
三是指导企业内外兼顾,维护自身权益。组建企业自己的商标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的商标管理员,专门负责商标的申请、防御和维权事务,定期组织商标专管员参加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培训课程,制订企业商标管理办法,规范自主商标使用,积极创建自主品牌并不断发展提升品牌层次。关注品牌产品市场销售情况,发现权益受侵害时,主动与工商、知识产权、公安、法院等行政执法部门联系,提供证据线索,配合执法部门有效维权。
(五)以运用为抓手,突出“活和实”,为进一步提高商标价值发挥力度。今年以来,分局一是注重挖掘,用好闲置库。建立闲置商标资料档案,主动与发改、经贸等单位沟通联系,积极为改制、兼并、联营、重组等企业出谋划策,指导企业通过转让、拍卖等形式盘活闲置商标。二是大力推行商标授权经营制度和商标备案公示制度,引导大中型商业企业等市场主体对进场商品商标进行备案、查验、审核,逐步实现市场监管关口前移。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主动运用商标特许经营、品牌连锁等方式,提高品牌知名度、市场占有率和竞争力,总结经验,规范运作,推广商标授权经营、商标许可使用示范点。三是注重发挥商标品牌价值,推动商标无形资产资本化运作,指导企业运用商标权质押贷款和用商标权出资设立企业,积极推动拓展企业融资渠道,为企业发展增强动力。四是认真调研,选择一批骨干企业,综合运用培育指导、宣传引导、政策调动等手段推动企业实施“走出去”商标战略,鼓励企业进行国际商标注册,使用自主品牌拓展国际市场。五是把实施商标战略与招商引资密切结合,利用中阿经贸洽谈会和中国商标节等时机,积极组织辖区驰、著名商标参会参展,进一步扩展辖区商标的知名度。
二、广告监管工作
(一)统一思想、推进广告战略深入实施。今年以来,分局认真组织干部学习领会党的精神以及区、市局广告发展战略精神,一是深刻理解增强文化整体实力和竞争力的丰富内涵,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做好促进__区广告业发展的使命感和紧迫感,推动广告战略进一步深入实施。二是结合__区实际,认真落实区、市广告业发展战略的实施意见、细化实施方案。指导、督促、检查广告战略实施工作情况,协调解决广告战略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制定工作方案,对实施广告战略情况进行跟踪,定期总结评估实施情况,确保实施广告战略的各项工作扎实、有效,实现预期目标。2020年,分局组织9家广告经营单位参加市局举办的广告业培训班,9家广告经营单位及时准确上报了文化产业发展相关数据。
(二)争取支持,打造良好工作格局。今年以来,分局加强了协调沟通工作,一是积极协调__区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把推动广告业发展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来谋划和推动,形成“市场导向、政府推动、部门助动、企业主动、社会参与”的共建大格局。二是强化了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执法合力。进一步加强与城管等部门的联动协作机制,配合“创卫”工作,规范城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加强虚假违法户外广告监管,进一步提升城市户外广告发布品位,进一步提升城市文明形象。三是积极履行了虚假违法广告整治牵头职责,建立健全监管执法工作协调联动机制。加大对严重违法广告主的查处力度,做到重点打击,严厉惩处。对查办虚假违法广告过程中涉及相关部门职责的,提请相关部门采取撤销广告批准文号、暂停产品销售、吊销医疗机构有关诊疗科目、关闭网站和删除非法信息等措施,形成整体合力。2020年,分局对5家医疗机构发布违法广告行为进行了立案查处,收缴罚没款0.98万元,对1家新闻媒体代理发布违法广告进行了查处,收缴罚没款1.7万元。
(三)从严监管,树立良好执法权威。为了加强传媒广告的监管,严厉打击虚假违法广告。继续加大虚假违法广告整治力度。今年以来,分局一是认真落实全区十一部门虚假违法广告整治实施意见,把关系人民群众健康安全和违法问题易发多发的虚假医疗、药品、保健食品、美容服务、化妆品广告以及虚假房地产、收藏品、招商加盟等广告作为整治重点,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促进广告市场持续好转。二是坚持在从严处罚的同时,采取违法广告提示、约谈、集中培训、违法广告公告、责令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停止广告业务直至取消广告经营资格等措施,进一步加大广告市场监管力度。对于执法中发现的屡禁不止、屡查屡犯的违法广告问题,组织广告发布者的广告部门负责人进行广告法律法规集中培训,使其能深刻认识违法问题的严重性。三是加大虚假广告案件查办力度,对虚假广告违法行为做到有案必查、违法必究。把重点放在查处大要案件上,严查快办典型案件,突破疑难复杂案件。加强行政执法部门与刑事司法部门的衔接,及时移送涉嫌虚假广告案件,加大对虚假广告责任人的惩治和震慑力度。2020年,查处违法广告8件,收缴罚没款3.3万元。
(四)创新服务,营造良好发展环境。今年以来,分局一是加大了宣传力度。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广告业地位作用及发展成就,为实施广告战略和推动__区广告业科学发展营造良好的氛围。二是按照上级有关工作部署,深入重点广告企业调查研究,了解企业实际需求,掌握企业发展现状,进一步增强工作的主动性、针对性,帮助广告企业解决发展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营造良好的广告业发展环境。三是组织开展公益广告发布活动。继续鼓励引导主流媒体和社会各界积极主动投入和参与各类公益广告活动,开展公益广告研究、交流活动,建立和完善公益广告的多元化运作模式和激励机制。2020年,分局组织6家广告主参与各类公益广告活动,共发布6条公益广告,组织经营户126家,运用LED广告发布文明城市宣传标语口号130余条。
三、2020年工作打算
2020年,分局将紧紧围绕区、市局党组和__区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鼓舞下,以治庸问责为纪律保障,进一步深化执法手段,促进经济社会有序发展,促进分局商标广告工作创新发展。
(一)进一步深入实施商标、广告两大战略。大力推进商标、广告战略实施。
(二)进一步加大商标帮扶力度。巩固商标战略取得的成果,继续加大对创驰名、著名商标企业的帮扶力度,力争帮扶1件商标申报中国驰名商标。
食品广告监管制度全文 第6篇
一、食品广告监管是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环节,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法定职责,应贯彻标本兼治、打防并重的方针,坚持专项整治与加强日常监管相结合,建立健全综合治理的长效机制。
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严格监管食品广告,严厉打击发布虚假违法食品广告的行为。重点查处下列虚假违法食品广告:
(一)含有虚假、夸大内容的食品广告特别是保健食品广告。
(二)涉及宣传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食品广告。
(三)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批准发布的保健食品广告。
(四)含有使用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医疗机构、医生名义或者形象的食品广告,以及使用专家、消费者名义或者形象为保健食品功效做证明的广告。
(五)利用新闻报道形式、健康资讯等相关栏(节)目发布或者变相发布的保健食品广告。
(六)含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承担食品检验职责的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推荐内容的食品广告。
三、食品广告监管应围绕食品广告的发布前规范、发布中指导、发布后监管等主要环节,会同有关部门不断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和措施,强化对食品广告活动的监管。
四、建立健全食品广告审查责任制度。按照总局《关于广告审查员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指导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落实食品广告的审查责任。
(一)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媒体单位履行广告发布审查的法定责任和义务,加强对媒体单位落实食品广告发布审查制度的监督检查。
(二)对广告审查人员开展食品广告法律、法规培训,指导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建立和完善食品广告承接登记、相关证明文件审验、广告内容核实审查、客户档案管理等工作制度。
(三)对由于广告审查措施不健全、不落实而造成发布涉及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违法广告媒体,建议有关部门追究媒体单位主管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的相应责任。
五、建立健全食品广告监测制度。按照总局《关于规范和加强广告监测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加强食品广告的`监测预警和动态监管。
(一)食品广告监测的重点是食品广告发布量大、传播范围广、社会影响力大的媒体,并根据实际情况和监管需要,对重点区域、部分媒体、个案广告实施跟踪监测。
(二)坚持集中监测与日常监测相结合,广告监管机关与广告审查机关、媒体主管部门监测相结合,扩大食品广告监测覆盖面,实现监测信息共享。
(三)加强对监测数据的分析研究,及时将监测发现的食品广告中影响和危害食品安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通报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
六、建立健全违法食品广告公告制度。按照总局等十一部门联合制定的《违法广告公告制度》,加大对虚假违法食品广告的公告力度。
(一)对监测发现、投诉举报、依法查处的严重虚假违法食品广告案件,向社会公告。
(二)根据违法食品广告发布的动态及趋势,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公告提示,提醒消费者识别虚假违法食品广告。
(三)通过部门联合公告、广告监管机关公告等多种方式,采取虚假违法食品广告典型案例曝光、违法食品广告提示、违法食品广告案例点评、涉嫌严重违法食品广告监测通报等多种形式,加大公告频次和曝光力度。
七、建立健全食品广告暂停发布制度。对食品安全事件涉及的广告,以及需立案调查的涉嫌虚假违法食品广告,迅速果断处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暂停有关食品广告的发布:
(一)涉嫌不符合食品安全规定的食品所涉及的广告。
(二)上级交办、有关部门转办、监测发现、群众举报需立案查处的涉嫌虚假违法食品广告。
八、建立健全食品广告案件查办移送通报制度。按照总局《关于加强广告执法办案协调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针对违法食品广告在多个地区、多种媒体发布或者违法广告活动涉及不同区域多个主体的情况,建立食品广告案件查办、移送、通报工作制度。
(一)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本辖区内食品广告案件查处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督办工作,对同一广告主在本辖区内多个地区不同媒体发布的违法食品广告,应及时交办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查处。
(二)省级以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查处广告发布者后,发现查处异地广告主、广告经营者确有困难的,应将有关案件和相关案情移送、通报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查处。
(三)省级以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现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在其他地区不同媒体发布违法广告的,应通报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查处,并将有关情况报告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广告发布者属于外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的,由本省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通知有管辖权的外省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处理。
九、建立健全食品广告案件查办落实情况报告制度。按照总局《广告案件查办落实情况报告制度》,加强食品广告案件的督办和监督检查。
(一)明确职责分工,落实办案责任,及时查办上级机关交办、其他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有关部门移送、通报以及监测发现、群众投诉举报的本辖区内的违法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并在规定期限内将处理情况上报上级机关,通知其他相关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跨省移送或者通报的违法食品广告案件,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提请总局督办。
(二)建立健全广告案件的督办和监督检查工作机制,提高查办效率,落实监督职责。对推诿不办、压案不查以及行政处罚畸轻畸重、执法不到位等不规范执法行为,依照总局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三)总局交办、转办的食品广告案件,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在规定期限以书面形式向总局报告,总局定期或者不定期通报各地广告案件查办落实的情况。
十、建立健全食品广告市场退出制度。按照总局《停止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业务实施意见》,加强对食品广告活动主体的监督管理,落实食品广告市场退出机制。
(一)对因发布虚假违法食品广告,造成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以及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的,暂停或者停止相关食品生产者、经营者部分食品或者全部食品的广告发布业务。
(二)对多次发布虚假违法食品广告,食品广告违法率居高不下的媒体单位,暂停其食品广告发布业务,直至取消广告发布资格。
(三)对违法情节严重的保健食品广告,提请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采取相关措施。
十一、建立健全行业自律管理制度。按照总局《关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支持和促进广告协会拓展职能增强服务能力完善行业管理的意见》,指导广告行业组织建立和完善自律管理机制。
(一)支持和指导广告行业组织切实担负起实施行业自律的重要职责,协助政府部门加强食品广告监管,完善行政执法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广告市场监管机制。
(二)指导广告行业组织围绕规范食品广告市场秩序,建立健全各项自律性管理制度,开展行业自律和相关法律咨询服务,规范食品广告发布活动。
(三)支持广告行业组织依据自律规则,对实施违法食品广告活动、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扰乱食品广告市场秩序的行为,采取劝诫、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自律措施,加强行业自我管理,提高行业公信力。
十二、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依法履行广告监管职责,对辖区内广告市场、广告发布媒体全面监管,全面负责,加强食品市场巡查和日常监督检查,落实广告监管责任。对疏于监管、执法不严,致使辖区内严重虚假违法食品广告屡禁不止,违法率居高不下,发生影响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重大广告案件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十三、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广告监管机构应积极配合食品流通监管等相关机构对食品安全的监管,围绕食品广告监管重点,加强食品广告发布环节的监管,及时将广告案件查办中发现的涉及生产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有关线索,通报食品流通监管等相关机构。
广告监管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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