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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试题一

来源:漫步者作者:开心麻花2025-11-191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试题一(精选10篇)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试题一 第1篇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培 训 测 试 题

(一)单位:姓名:得分:

一、填空题(每空3分,共10空)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已于2011年2月14日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2、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具体负责本公共场所的卫生工作,建立健全()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应当有专人管理,分类记录,至少保存()。

3、公共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其经营场所卫生安全的()。

4、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开展()的宣传,并配备专(兼)职人员对吸烟者进行劝阻。

5、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6、公共场所不得设置()。

7、()违反其他卫生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按照有关卫生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二、选择题(每题4分,共10题)

1、()应当建立卫生培训制度,组织从业人员学习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并进行考核。

A、公共场所经营者B、部门负责人C、卫生管理员D、卫生监督员

2、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

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A、每季度B、每半年C、每年D、每两年

3、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每年不得少于()。

A、1次B、2次C、3次D、4次

4、公共场所应当尽量采用()。自然采光不足的,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配置与其经营场所规模相适应的照明设施

A、LED光B、白炽灯灯光C、照明光D、自然光

5、公共场所的选址、设计、装修应当符合()的要求。

A、国家标准B、标准和规范C、国家规范D、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

6、公共场所经营者需要延续卫生许可证的,应当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向原发证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A、30日B、30日前C、30日后D、30日内

7、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可处以()以下罚款;

A、一千元B、二千元C、三千元D、五千元

8、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限为四年,每()复核一次。

A、季度B、半年C、一年D、两年

9、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应当在()醒目位置公示。

A、店门口B、办公室C、经营场所D、吧台

10、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A、身份证B、有效健康合格证明C、暂住证D、健康证

三、简答题(每题15分,共2题)

1、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是指什么?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应当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答案:

一、填空题:

1、卫生部

2、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卫生管理制度卫生管理档案

3、第一责任人

4、吸烟危害健康

5、健康检查

6、自动售烟机

7、公共场所经营者

二、选择题:

1、A2、B3、A4、D5、D6、B7、B8、D9、C

10、B

三、简答题:

1、答: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指公共场所内发生的传染病疫情或者因空气质量、水质不符合卫生标准、用品用具或者设施受到污染导致的危害公众健康事故。

2、答: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应当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卫生管理部门、人员设置情况及卫生管理制度;

(二)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水质、采光、照明、噪声的检测情况;

(三)顾客用品用具的清洗、消毒、更换及检测情况;

(四)卫生设施的使用、维护、检查情况;

(五)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洗、消毒情况;

(六)安排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和培训考核情况;

(七)公共卫生用品进货索证管理情况;

(八)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方案;

(九)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求记录的其他情况。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试题一 第2篇

单位: 姓名: 得分:

一、选择题(每题4分,共15题)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应当有专人管理,分类记录,至少保存(c)。A、半年 B、一年 C、两年 D、五年

2、(a)应当建立卫生培训制度,组织从业人员学习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并进行考核。

A、公共场所经营者 B、部门负责人 C、卫生管理员 D、卫生监督员

3、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c)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A、每季度 B、每半年 C、每年 D、每两年

4、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每年不得少于(a)。

A、1次 B、2次 C、3次 D、4次

5、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限为四年,每(d)复核一次。A、季度 B、半年 C、一年 D、两年

6、公共场所经营者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应当向(b)办理变更手续。

A、工商管理局 B、原发证卫生行政部门 C、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D、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7、公共场所经营者需要延续卫生许可证的,应当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b)前提出申请。

A、10日 B、30日 C、60日 D、90日

8、公共场所经营者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将处以(d)罚款。A、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 B、两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 C、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 D、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

9、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c)以上的公共场所经营者,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A、一个月 B、两个月 C、三个月 D、半年

10、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可处以(b)以下罚款;

A、一千元 B、二千元 C、三千元 D、五千元

11、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b c)罚款。

A、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 B、两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 C、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D、两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

12、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d)罚款。A、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 B、两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 C、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 D、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

13、公共场所发生危害健康事故的,经营者应当立即处置,并及时向(a)报告。A、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B、市级人民政府 C、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D、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4、对公共场所中发生危害健康事故的污染物品应当进行(d)。

A、封存 B、丢弃 C、没收 D、消毒或者销毁

15、对拒绝卫生行政执法人员监督的公共场所经营者,处以(d)罚款。A、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B、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C、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D、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二、判断题(每题4分,共10题)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于2011年3月10日发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2)

2、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

(2)

3、公共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其经营场所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2)

4、公共场所室内装饰装修期间可以试营业。

(1)

5、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危害健康事故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2)

6、卫生执法人员对公共场所进行监督检查,采取现场卫生监测、采样、查阅和复制文件、询问等方法,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隐瞒。

(2)

7、公共场所应当配置与其场所规模相适应的照明设施,尽量采用自然光。(1)

8、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保证卫生安全,可以反复使用的用品用

换。

(2)

9、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配备安全、有效的预防控制蚊、蝇、蟑螂、鼠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并保证相关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

10、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的人员,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2)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试题答案

一、选择题

1、C

2、A

3、C

4、A

5、D

6、B

7、B

8、D

9、C

10、B

11、C

12、D 13

二、判断题

1、√

2、√

6、√

7、×、A

14、A

15、√

4、×

5、√

9、√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试题一 第3篇

1 修订的主要内容简析

本次修订将执法主体由“卫生防疫站”统一修改为“卫生行政部门”, 卫生监督机构承担具体监督执法任务;强化了公共场所经营者的责任, 明确规定经营者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 保证提供良好的卫生环境;根据监管工作的实践, 对建立完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相关制度和公共场所的卫生设施设备、室内空气、饮用水、采光照明、噪声、装饰装修等提出更加规范的要求, 引导公共场所经营者不断提高卫生管理意识和水平。新《细则》还新增了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要求, 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等, 完善了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要求。细则强调公共场所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 应当遵守有关卫生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相关的卫生标准、规范, 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宣传, 预防传染病和保障公众健康, 为顾客提供良好的卫生环境。卫生部主管全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2]。

2 新《细则》适用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与困惑

2.1 新《细则》与地方性法规存在冲突

新《细则》中规定全部公共场所内部均禁止吸烟, 而2010年3月1日起施行的由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中则明确界定了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的禁烟公共场所为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金融机构以及国家机关提供公共服务的办事场所等。在法律效力上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具有同等效力, 但地方性法规是由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充分的调研和立法程序制定和发布的, 更加符合地方社会发展特点与要求, 因此就上海市而言, 适用《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更符合实际情况, 这样就与新《细则》所明确的由卫生监督机构承担具体监督执法任务全面对公共场所控烟履行监管职责相冲突, 如对饭馆的控烟职责是由《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规定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还是卫生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产生冲突, 造成职能交叉, 多头管理, 影响了公共场所控烟工作的有效开展。

2.2 新《细则》中对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追究仍有遗漏内容

新《细则》规定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责令限期改正, 给予警告, 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 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 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 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也明确规定公共场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的, 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 给予公共场所经营单位或者个人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但新《细则》中并未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具体处罚形式加以规定。最为常见的如游泳池水超标等, 卫生行政部门只能给予责令改正或发出《卫生监督意见书》对此类违法行为加以调整, 没有针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配套处罚条款, 该违法行为也成为了处罚盲点。

2.3 新《细则》中有些规定没有明确的分类和界定

规定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保证卫生安全, 可以反复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一客一换, 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清洗、消毒、保洁, 但对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这一关键名词没有明确分类和界定, 故针对涉及各类公共场所中的顾客用具的案件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在具体实践过程中往往由于缺少明确的界定而犹豫不决, 诸如超市中的购物车、购物篮、电影院的3D眼镜、棋牌室的麻将牌等等是否属于顾客用具范畴, 没有明确的分类和界定。

2.4 新《细则》执行中出现的困惑

规定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复核手续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 给予警告, 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公共场所经营者未及时申请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复核手续, 即使超过三个月, 如果卫生行政部门没有发出责令改正要求其及时申请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复核手续, 经营者便不存在主观故意违法行为, 如果因经营者逾期三个月未复核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而被卫生行政部门予以注销, 是否可能因卫生行政部门没有及时作出责令改正的具体行政行为, 导致卫生行政执法部门处于被动的尴尬境地, 这样就给卫生行政部门监管的及时性及覆盖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监管的难度也随之加大。

2.5 对于新《细则》中“责令改正”的困惑

法律责任部分多处提及“责令改正, 逾期不改正处以罚款或加重处罚”等内容, 对责令改正是针对某一个违法行为还是针对某一类违法行为的问题监督员同样存在较大困惑。例如, 对公共场所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的监督检查时, 如果一次查到从业人员A无健康合格证, 复查时A已获得健康合格证, 而同时发现B无健康合格证, 是否可视为逾期未改正而加重处罚呢。针对这一问题包括法院行政庭在内的司法人员会也难以达成统一意见, 一种观点认为责令改正是针对一类行为, 即使初次查到的A已经整改完毕, 但作为同一类违法行为并没有整改完毕, 应视为逾期未改正更为合理, 否则将陷入无限循环重复之中。还有一种观点认为, 从行政法的角度, 责令改正是一种具体的行政行为, 所谓具体的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中, 依法就特定的具体事项, 对特定的相对人单方面作出具体行政措施的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对象的确定性, 效力范围的特定性, 一次使用性和可诉性[2]。从这个角度出发, 责令改正具备具体行政行为的特征, 针对特定的相对人特定的具体事项, 特定的效力范围, 也就是某一特定的从业人员未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 由此可以判定责令改正是针对某一个违法行为而发出的。在具体的卫生行政执法实践中, 这样的案例屡见不鲜, 如不能在全市卫生行政执法部门内达成一致将严重影响卫生行政执法的合理性、合法性和公正性。

3 对策思考

3.1 制定配套文件

新《细则》适用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与困惑归根结底是配套文件未能及时制定出台“在处理各类民事案件中, 对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 而地方性法规和各种规章中规定的内容, 属于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而对有关立法精神和原则具体化、条文化, 加以明确范围和标准的, 应当使用或者参照;对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尚无明确规定的, 地方性法规或规章的规定不违反国家的基本原则的, 可以适用或者参照;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原则和精神相抵触的, 不能适用或者参照”。可见, 对于地方性法规或规章,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可以适用或参照。如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的具体范围、预防性卫生审查程序等, 应尽快统一和明确, 切实提高新《细则》中的可操作性, 体现卫生行政执法的合理性、合法性和规范性。因此, 地方政府及卫生行政部门应与法院、政府法制办等部门加强沟通与统一, 针对新《细则》中未明确的、须补充的和完善的以及争议的内容及时出台统一的规定加以调整, 保证卫生行政执法的规范和统一。

3.2 卫生监督员数量与实际管理相对人数量不匹配

卫生部《关于切实落实监管职责、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与卫生监督工作的意见》 (卫监督发[2010]103号) 文件精神, 卫生监督员数应按辖区每万名常住人口配备1-1.5名卫生监督员的标准配备。但目前卫生监督机构卫生监督人员的数量配置不足较为普遍, 在基层尤为突出, 以上海市松江区为例, 据最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统计结果, 辖区内共有常住人口158万, 按比例至少应配备158名监督员, 而实际本区实有卫生监督员不足70人。原因是多方面的, 主要原因来自于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的不彻底, 卫生监督职能没有落实到位。另一方面卫生监督专业人员学历与职称偏低、专业比例不合理、机构性质不清。其必将导致工作量负荷加大, 人才不断流失, 尤其新《细则》实施以后, 专业人才的缺乏必定使卫生行政执法工作出现监督覆盖率低、工作质量不能保证、整体发展缓慢的现象。因此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概念, 根据新《细则》的规定健全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队伍, 强化卫生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的规划与指导, 实施人才强卫的战略。

3.3 加强新《细则》宣贯

卫生行政执法是促进社会和谐发展、保障人民健康权益的执法行为, 公共场所卫生涉及到每个老百姓的切身利益, 应该把新《细则》的实施宣贯到千家万户, 努力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积极努力加大宣传力度, 使广大市民既知晓又能积极参与到卫生行政执法工作中来。注意宣传的方式和技巧, 提高宣传的效果和影响力。结合实际, 探索多种宣传途径, 利用网络舆情、微博等信息化手段。同时与新闻媒体建立相互配合、相互支持的良好合作关系, 主动向媒体提供素材, 畅通新闻采访和报道渠道, 调动新闻单位和记者的积极性, 增强他们对卫生行政执法工作新闻宣传的信心和热情。定期开展社会认知度和参与度测评, 在最短时间内全面提升卫生行政执法的社会认知度和参与度, 使新《细则》最大限度发挥其对公共卫生安全的促进作用, 体现其在构建法制社会、和谐社会中是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3.4 加强与卫生监督目标任务相适应的卫生监督保障体系建设

目前, 虽然卫生行政部门坚持不断规范执法行为, 创新执法模式, 但是卫生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还不够深入和完善。以上海市为例, 各区县卫生监督机构行政级别、单位性质、内设部门、人员管理等均缺乏统一和规范;各区县卫生监督机构的执法特点也因地域和经济发展状况不一致, 监督和检测分工模糊等等;虽然一直强调依法行政, 但卫生监督体制改革滞后于经济体制改革, 卫生立法工作滞后于社会经济发展, 这些情况的存在反映出卫生监督体制改革不完善。卫生监督机构需要在上级部门的统一领导下, 进一步明确单位性质, 分清职责, 健全运行机制, 保障卫生监督经费的落实, 积极推进卫生监督体系建设, 为维护辖区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贡献应有的力量。

3.5 重心下移, 提高监督覆盖率

随着经济发展, 生活水平提高, 在经济发达地区和经济发展较快的新城新区, 公共场所管理相对人的数量与规模均在飞速增长, 对基层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管覆盖率及落实执法责任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卫生行政部门应以新《细则》的实施为契机, 积极主动、统筹规划, 按照卫生部《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要求, 根据“重心下移、划片设置、垂直管理”的原则, 合理设置卫生监督派出机构, 派出机构的人事编制和经费纳入区级卫生监督机构统一管理, 形成垂直卫生行政执法网络, 切实消除监管盲点, 提高监管实效。

(本文编辑:郭玉新)

参考文献

[1]孟, 徐凌忠.《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解读[J].社区医学杂志.2011年18期.43-45.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试题一 第4篇

《条例》的公布施行,标志着我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机制进一步完善。当前,全国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处在关键时期,《条例》的公布施行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一起,成为强有力的法律武器,对于打赢非典型肺炎防治这场硬仗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明确规定了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组织领导、遵循原则和各项制度、措施,明确了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社会有关组织和公民在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工作中承担的责任和义务,还明确了违反《条例》行为的法律责任。

《条例》共6章、54条,包括总则、预防与应急准备、报告与信息发布、应急处理、法律责任、附则。《条例》从公布之日起施行。

家电等132种商品首批强制认证5月1日起必须贴3C

从今年5月1日开始,我国包括家电、汽车在内的19类132种商品一直以来使用的长城标志和CCIB标志(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标志)都将被一种新的质量标志所取代,即CCC标志,它的中文名称叫做“中国强制认证”,英文名称为“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英文缩写为“CCC”。

3C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利益和保护国家的利益,促进经济的发展、促进贸易的发展,它是和国际接轨的一项规范和健全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措施。5月1日起,这132种商品将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这也就意味着,到5月1日,这132种商品还没有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还没有加贴3C标志,就不能出厂、进口和销售。

经过指定的检测机构检验合格的产品,才能获得统一的认证证书和代表中国强制认证的“CCC”标志。

这次的3C强制认证工作中,国家认监委一共指定了76家。据国家认监委最新统计,到目前为止,共有两万多家国内外企业拿到了“3C”的产品的认证证书,占需要通过产品认证企业的70%以上。

新政策:申请科技项目要定知识产权目标

今后凡申请国家科技计划项目,都应当在项目建议书中写明项目拟达到的知识产权目标。

虽然近年来我国知识产权意识有所提高,但科技计划实施中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尚未形成行之有效的监督制度和具体措施,责任落实也不到位;在科技计划实施中缺乏一支既懂科技又懂得知识产权的专门人员,知识产权管理与科技管理在制度和实践上没有实现有效结合。

日前出台的《关于加强国家科技计划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规定》共有16条,其中指出:各类科技计划应当根据各自特点确定知识产权目标,把专利权、植物新品种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技术秘密等知识产权的取得、保护和运用,作为科技计划管理的重要内容;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对于明确提出技术指标要求的重点领域,应委托有关机构对国内外(包括主要国家和地区、主要研究机构和企业等)的知识产权状况进行调查,形成调查分析报告,作为制定发布指南的依据和确定项目研究开发路线的参考,避免研究开发的盲目性和重复;科技计划项目申请单位应当具备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有专门的机构或人员负责知识产权事务,有用于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工作的专门经费,并为应用开发类申请项目指定专门的知识产权协调员。

我国失业新标准出台工资低于当地低保视同失业

“就业”与“失业”概念被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重新界定。

“就业”与“失业”的一般概念。

1.就业人员: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男16-60岁,女16-55岁),从事一定的社会经济活动,并取得合法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人员。

其中,劳动报酬达到和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为充分就业;劳动时间少于法定工作时间,且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本人愿意从事更多工作的,为不充分就业。

2.失业人员: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工作能力,无业且要求就业而未能就业的人员。

其中,虽然从事一定社会劳动,但劳动报酬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视同失业。

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界定。

领取《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凡以下列形式实现就业的,均统计为已实现再就业人数:

1.从事个体经营,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并享受了税费减免等再就业扶持政策的;

2.已被用人单位录用,签订劳动合同,并享受税收减免、社保补贴等相关扶持政策的;

3.在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中得到安置,并享受社保补贴等相关扶持政策的;

4.未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但已从事比较稳定的(如三个月以上,具体由各地定)有合法收入的劳动,并且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试题(一) 第5篇

一、判断题部分

医院、学校等公共场所均属《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调整的范畴╳ 2 卫生监测是实施卫生监督的依据√ 理发,美容理发店应配备供皮肤病顾客使用的专用工具√ 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应注意个人卫生,目的是保护从业人员的健康╳ 5 公共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其经营场所卫生安全第一责任人√ 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应贯穿在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三个阶段√ 7 每年5月31日是“世界无烟日√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每年复核一次╳

公共场所的选址、设计、装修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公共场所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项目包括: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通风;噪音;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规定:卫生部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 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等级标志可以不在公共场所醒目位置公示.╳ 住宿场所、文化娱乐场所内应当提供性病、艾滋病等疾病防治宣传资料,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 吸烟所产生的烟雾中,含有酚类,烟碱,一氧化碳等各种有害物质,损害人体健康,因此在公共场所,应禁止吸烟√ 公共场所室内装修期间只要不影响顾客休息,就可以照常经营╳ 单选题部分

第 1 题下列哪一项疾病的人员可以继续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胆囊炎 第 2 题.《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的种类有5种

第 3 题根据标准,游泳池水的大肠菌群须控制在()以下20个/m3

第 4 题下列不属于“条例”认定的监督管理范围的公共场所是商场

第 5 题《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行政处罚形式警告、罚款、停业整顿

第 6 题患有下列疾病的患者,未经治愈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除了肿瘤。第 7 题理发美容毛巾的消毒应选用何种方法

戊二醛溶液浸泡

75%酒精湿抹或浸泡

100℃蒸汽或煮沸5-10分钟

约270nm波长紫外线照射30分钟 第 8 题《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发布日期

1987年4月1日

1988年9月15日

1987年9月15日

1988年4月1日

第 9 题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规定,目前能依法进行卫生监督的公共场所共有 7类18种

6类18种

8类28种

7类28种 第 10 题对>100间的客房进行卫生监测,采样点数为 1%

5%-10%

5%

1%-5% 第 11 题非迪斯科舞厅的噪声标准是小于

95dB(A)

85dB(A)

75dB(A)

100dB(A)

第 12 题集中空调系统一般包括多个循环系统,其中与人体健康密切相关的系统是 以上都是

冷冻水循环系统

冷却水循环系统

制冷剂循环系统 第 13 题下列不属于《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规定的公共场所的是公园

第 14 题通常情况下,公共场所内空气中甲醛的主要来源是

室外大气

建筑材料和消毒剂

燃烧不完全燃烧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6篇

答:《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对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 公共场所经营者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方可营业。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公布。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和《关于公布江苏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具体范围的通知》文件规定,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范围包括:

(一)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咖啡馆、酒吧、茶座;

(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

(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

(四)游泳场(馆);

(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六)商场(店)、书店;

(七)候诊室、候车(机、船)室。

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内容及卫生管理档案包括什么内容?

答:《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应当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卫生管理部门、人员设置情况及卫生管理制度;

(二)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水质、采光、照明、噪声的检测情况;

(三)顾客用品用具的清洗、消毒、更换及检测情况;

(四)卫生设施的使用、维护、检查情况;

(五)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洗、消毒情况;

(六)安排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和培训考核情况;

(七)公共卫生用品进货索证管理情况;

(八)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方案;

(九)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求记录的其他情况。

问:公共场所经营单位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有何要求?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试题一 第7篇

卫办监督发〔2011〕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将于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现就做好《实施细则》贯彻实施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实施细则》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

《实施细则》是在总结以往公共场所卫生监管情况、认真听取和采纳地方及公众意见的基础上制定的,体现了预防为主、科学管理、明确责任的监管原则,强化了公共场所自身卫生管理和禁止吸烟内容,完善了卫生监管要求,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为全面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监管提供法律保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将学习、宣传《实施细则》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做好具体工作安排。要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人员的培训,确保卫生监督人员准确理解、全面掌握《实施细则》的内容,提高监督执法水平。要督促、指导公共场所经营者加强《实施细则》学习,强化经营者法律责任意识。要通过广泛宣传,普及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增强群众法律意识和监督意识,为《实施细则》的贯彻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二、依法履行卫生监管职责,提高监管效率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强化责任意识,严格履行《实施细则》规定的各项职责,切实做好公共场所卫生监管工作。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监管需要,建立健全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队伍和卫生监测体系,充分发挥卫生监督和疾病预防控制等机构与专家作用,细化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卫生监督机构要严格执行公共场所卫生监管的法律制度,督促公共场所经营者切实承担起卫生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严肃查处违法经营行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下达的公共场所健康危害因素监测任务,按照有关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开展卫生检验或评价工作。卫生监督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相互协作,更好地发挥卫生部门的整体工作效能,提高监管水平。

三、抓紧制订完善配套文件,确保法律制度的实施

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监管实际需要,《实施细则》明确规定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职责,主要包括:一是负责公布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的范围;二是负责制定公共场所预防性卫生审查程序和具体要求;三是负责对开展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检测、评价等业务的技术服务机构的专业技术能力组织考核。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抓紧制订相关实施配套文件,对现行与公共场所卫生监管有关的规定进行清理,进一步规范公共场所卫生监管要求,确保《实施细则》有效实施。各地制定的实施配套文件应当符合政务公开的有关要求,方便公众查阅。

四、扎实推进公共场所卫生监管能力建设

各地要以贯彻实施《实施细则》为契机,从严格落实各项法律制度入手,以增强公共场所卫生检验能力、充实监督人员力量与装备以及提高卫生监督人员专业技术水平为重点,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监管能力建设。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尽快建立起与履行公共场所卫生检验和评价职责任务相适应的检验能力。卫生监督机构要提高监督执法的装备及应用水平,运用高科技手段,努力推进公共场所卫生监管工作的现代化。

各地要按照本通知精神,制订具体贯彻实施方案。对《实施细则》实施中的有关重要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告我部监督局。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试题一 第8篇

1 量化分级工作的组织、培训、实施

1.1 组织

由市卫生行政部门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订了“大同市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实施方案”, 确定了工作目标、适用范围、工作原则、实施方法, 成立了领导组, 组长由市卫生局局长担任。成立了评审组, 由市卫生监督所公共场所卫生科卫生监督员组成。对工作提出了要求, 要通过卫生信誉度等级公示与各种媒体进行广泛宣传, 鼓励经营单位加大硬件投入, 形成争创量化分级管理A级单位的良好氛围。

1.2 培训

由市卫生局组织各县 (区) 卫生局局长、主管副局长、监督所长、骨干卫生监督员进行集中培训, 对卫生部“关于推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的通知”、“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指南”和“住宿业卫生监督量化分级评分表”、“游泳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评分表”、“沐浴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评分表”、“美容美发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评分表”及使用指南进行系统学习。组织市级和各县区卫生监督员对评分表分值逐项进行核定, 统一认识、统一标准, 争取做到公平合理地评分。

1.3 实施

从2009年5月开始, 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首先对所辖已获得卫生许可证的公共场所开展了评分工作, 卫生监督员将日常卫生监督与量化评价相结合, 现场评分后, 不再另行制作现场检查笔录。量化评价为强制性, 不须申报, 但要求经营单位对照评分表进行自查, 提供申报材料。这样卫生监督员边监督, 边宣传, 边培训, 全部进行了初评, 对存在关键项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 然后进行复评。至2010年12月底, 完成了63户经营单位98个公共场所的卫生信誉等级评定, 量化率50%。见表1。

2010年底市政府进一步明确全市卫生监督执法范围, 将市卫生监督所所辖单位一部分交由各县区监督管理, 市监督所将工作重点转移到指导各县区的工作上来, 市监督所所辖公共场所有所减少。至2013年底, 市监督所完成了63户经营单位101个公共场所的卫生信誉等级评定, 量化率达100%。各县区的量化工作也逐步开展起来, 量化率达到了94%。见表2。

2 量化分级评定情况

卫生部仅对住宿场所、沐浴场所、美容美发场所、游泳场所4类公共场所进行量化分级管理, 市辖2009年—2010年底量化分级率达到了50%, 而各县区均未开展工作, 县区所辖6个游泳场所为市卫生监督所评定。2011年, 特别是市卫生局召开了全市卫生监督工作推进会, 会上对各县区工作进行了比较、通报, 使各卫生局长受到了极大的震动。从2011年开始, 市卫生监督所监督员对各县区卫生监督员进行了不定期的培训, 市卫生局组织评审组现场检查, 现场指导, 至2013年底, 各县区量化工作均有了评分表, 填写也较规范。市辖量化率100%, 县区住宿场所量化率100%、游泳场所100%, 其他达到了90%。

3 量化分级效果分析

3.1 通过推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 卫生监督部门从领导到监督员都认为有事情干了, 把工作的重点从单纯的卫生许可转移到帮助、指导经营单位如何落实评分表上的要求。基层卫生监督员摆脱了日常工作中不知该干什么的困惑。

3.2 通过推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 经营单位逐步提高了卫生安全意识。为了提高本单位的信誉度等级, 吸引消费者, 经营者加大了卫生设施硬件的资金投入, 领导层也重视了起来,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步入了一个良好的工作局面。

4 问题及对策

4.1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推行的效果如何, 与卫生行政部门领导重视的程度有关, 与卫生监督员的素质有关。市里工作效果明显高于县区, 与市领导重视, 监督员文化素质普遍较高、领会文件精神能力较强、开展工作决心较大有关。我市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有专门的科室, 卫生监督员有9名, 全部为中专以上学历。县区情况不同, 监督员数量少, 一个人干几项监督工作, 文化素质参差不齐, 特别是以前多以食品卫生监督为主, 对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还较陌生。各县区基层卫生行政部门应以推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为契机, 特别是2011年5月1日实施的新《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卫生部令第80号) , 把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纳入了行政法规, 对开展此项工作非常有利。这样有助于得到政府更大的支持, 对卫生监督队伍实施财政倾斜, 给予物质上的支持和帮助。还要对卫生监督员加大培训力度, 增加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配置, 将工作积极稳妥地开展起来。

4.2 量化评分表内容方面有些对小型公共场所而言很难达到要求, 而一些合理缺项, 又对经营项目多的大型公共场所显得不合理。由于卫生监督员缺乏集中空调方面知识的培训, 监督有难度, 特别是冷却塔中冷却水消毒液浓度和空调系统竣工图的监督管理。预防性卫生监督一直是卫生监督工作的困难点, 而量化评分表中却无此内容。对低于60分者, 除了规定不予评定等级外, 未作其他要求, 是否应撤消卫生许可。应考虑基层实际情况, 对量化评分表内容予以相应的调整。

4.3 奖罚不分明。无论对监督员还是经营单位, 既无精神又无物质上的奖惩, 比如量化分低于60分者, 除了不予评定等级, 是不是该吊销卫生许可证?虽然规定是动态监督, 但除了监督频次外, 无其他方面的奖励。何况A级每2年监督不少于1次, 是一个虚数, 因为监督率要达到100%, 每个经营单位每年必须监督1次及以上。所以应制定对企业有实际意义上的鼓励规定, 让他们在等级评定中, 上一个等级即能获得此等级相应的“好处”, 如果降级了, 得到的是更严厉的“坏处”, 这样才能充分体现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的严肃性。另外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卫生监督员也应有相应的鼓励措施, 让监督员切身体会到执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可以使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社会地位提高, 能发挥监督员的主观能动性, 使此项工作长久坚持下去。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试题一 第9篇

关键词公共卫生;绩效工资

中图分类号F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9671-(2011)021-0224-01

实施绩效工资是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改革的重要内容。绩效工资是基本工资外收入分配中活的部分,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实绩和贡献。在基本工资外设置绩效工资,是为了进一步加大事业单位搞活内部分配,使绩效工资与工作人员表现、业绩相联系,合理拉开差距,增强工资的激励功能,调动大家的积极性。但在公共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却存在很多困难。

1绩效考核困难,实际操作有难度

1)行政管理人员考核困难。行政管理人员从事的是管理性工作,工作性质也各不相同,其工作绩效难以用统一的标准进行考核,甚至不能用量来考核。如保卫部门因预防工作做得好而没有盗窃案件发生,如果只从破获案件的量来衡量,则其绩效很低,但如果用质量来衡量,其绩效却很高。又如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从事的很多都是指令性的、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涉及人事变动、继续教育、人才培养、职工工资福利等,面广,量大,但对其工作绩效却难以进行量化考核。因此,对行政管理部门人员的考核应注重其工作质量,建议对工作量大而复杂的部门适当增加绩效权重,如人力资源管理部(科)、医务处(科)、护理部等,奖励性绩效工资可适当向这些部门倾斜。

2)医务人员考核复杂。医务人员面对的是有生命的、复杂的、多变的个体,不可能用单一的标准对医务人员的工作进行考核。如同一疾病可因病程长短、有无并发症、是否疑难病症等而导致住院时间、医疗费用、治疗效果不同,所以对医生、护士的绩效考核比较复杂。一些医院现行的奖金分配多是以经济效益来衡量,这种奖励制度容易导致乱收费、大处方等,加重了病人的负担。要保证公共卫生的公益性,绩效工资分配绝不能直接与业务收入挂钩。建议对医生、护士进行综合考核,可从医德医风、劳动纪律、病历质量、收治病人数、病人满意度、有无医疗事故、医疗纠纷、经济效益、合理收费等方面进行定期、不定期考评,年终进行总评,根据总评结果,一次性发放全年奖励性绩效工资。

2公共卫生事业单位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同一尺度拨款是否合适

公共卫生事业单位由于高级职称人数远高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其单位绩效工资总量高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但我市目前按照平均每人每年37800元拨款,在总量上没有体现出公共卫生高于基层医疗卫生,高层次人才的高绩效也没能得到反映。因此同一尺度拨款背离了绩效工资发放的精神。建议对知识技术密集、高层次人才集中的公共卫生事业单位适当予以倾斜,同时适当提高其基础性绩效工资所占的比重,达到或超过70%。

3能否做到同岗同酬

国务院早在2000 年就提出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度改革,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2]。目前,公共卫生事业单位人员性质复杂,有编制内人员、编外聘用人员以及其他院内自主聘用的人员。现绩效工资改革只对编制内人员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拨款,而编制外人员绩效工资如何进行?能否做到同岗同酬?为充分调动编制外人员的积极性,建议政府财政按照岗位而非人员性质进行拨款。

4实施绩效工资后,如何更好的调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

实施绩效工资,只能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进行分配。在总量一定的情况下,对工作人员的激励作用是有限的。在目前工作人员严重不足、严重超负荷工作的情况下,多收病人,就意味着承担更大的风险,因此可能导致医生少收病人,最终导致病人住院难。解决这一问题可能的办法是:①同岗同酬。②按床位与工作人员的结构比例足额配备专业技术人员。③合理的财政支付。④医院收入按一定的比例返还作为绩效工资调节资金。⑤单位内部合理的绩效工资分配制度。

总之,要使绩效工资平稳推进,必须解决好实际操作中的绩效考核问题、同岗同酬问题、合理的财政经费支付问题、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分配问题。只有解决好这些问题,才能形成合理的绩效工资水平决定机制,完善的分配激励机制,才能更好的调动公共卫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促进公共卫生事业发展,提高公共卫生的公益服务水平。

参考文献

[1]安徽省2006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2]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皖政[2007]8号的通知.人发[2000]30号.

作者简介

薛如敏(1966—),女,汉族,安徽人,政工师,安徽省合肥市精神病医院人事科主管护师。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试题一 第10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一九八七年四月一日发布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列》(以下简称《条列》),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各部、委、局卫生职能部门要加强对卫生防疫机构的领导,健全机构,充实公共场所卫生技术装备和人员。

第三条

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所属的卫生防疫机构对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实施卫生监督。

国境口岸及入出境交通工具的卫生监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民航、铁路、交通、厂(场)矿所属的卫生防疫机构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机场、车站、码头等候室等公共场所和国内民航客机、铁路客车、客轮以及主要为本系统职工服务的公共场所实施卫生监督,并接受所在地地、市以上卫生防疫机构的业务指导,其主要对本系统外营业的公共场所以及尚无卫生防疫机构进行监督的单位由地方卫生防疫机构实施卫生监督。部队、学校以及其他系统所属的对社会开放的公共场所由所在地卫生防疫机构实施卫生监督。

第二章卫生管理

第四条

卫生防疫机构负责监督和指导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对其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和考核工作,其中个体经营者的培训考核工作由所在地区卫生防疫机构负责。

培训的具体要求:

(一)卫生防疫机构按全国“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教学大纲”编写教材;

(二)公共场所卫生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必须完成教学大纲规定的培训学时,掌握教学大纲规定的有关卫生法规、基本卫生知识和基本卫生操作技能等;

(三)卫生防疫机构对受训人员的培训进行监督审核,对合格者在“健康合格证”上加盖考核合格章。

新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应取得卫生知识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四)从业人员每两年复训一次。

第五条

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的规定:

(一)旅店业、咖啡馆、酒吧、茶座、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游泳场(馆)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包括临时工,下同)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其它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每两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继续上岗工作。

新参加工作的人员上岗前须取得“健康合格证”。

公共场所内经营食品的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按《食品卫生法(试行)》有关规定执行。

可疑传染病患者须随时进行健康检查,明确诊断。

(二)公共场所主管部门负责健康检查的组织安排和督促检查工作。经营单位每年向所在地卫生防疫机构提交应进行健康检查的人员名单,并根据健康检查的结果,对患有《条列》第七条

规定的疾病和其它传染性疾病者应调离其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岗位。

(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医疗卫生单位承担健康检查工作。健康检查应统一要求,统一标准,认真记录,建立档案。医疗卫生单位在健康检查两周内应向受检单位发出健康检查结果报告,合格者由卫生防疫机构发给“健康合格证”。

(四)“健康合格证”不得涂改、转让、倒卖、伪造。

(五)健康检查项目按卫生部颁发的有关预防性体检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条

患有《条列》第七条

规定的疾病卫生管理标准:

(一)病毒性肝炎肝炎患者经系统治疗后基本痊愈(主要症状消失,肝区无明显压痛及肿大,肝功能正常,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阴性)可恢复原工作。乙肝患者肝功能恢复正常,但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阳性,需经六个月观察无恶化,可恢复原工作。

乙肝病毒携带者若e抗原阳性,不得从事理发美容业、公共浴室业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二)痢疾(包括阿米巴痢疾、细菌性痢疾)经治疗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大便培养阴性,停药后两周内大便培养三次阴性者,可恢复原工作。

(三)伤寒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大便连续培养三次阴性者可从事不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经卫生防疫机构进行观察,第二年粪便检查连续进行两次培养阴性者,方可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四)活动期肺结核活动期肺结核和痰带菌者应隔离治疗,痰培养阴性或一周内连续痰涂片两次阴性,达到临床治愈方可恢复原工作。

(五)皮肤病化脓性皮肤病、渗出性皮肤病及接触性传染的皮肤病患者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治愈后方可恢复原工作。

(六)其它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重症沙眼、急性出血性结膜炎、性病等)需治愈后方可从事原工作。

第七条

“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规定:

(一)“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由各级卫生防疫机构负责发放管理。

民航、铁路、交通、厂(场)矿卫生职能部门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机场、车站、码头等候室等公共场所和国内民航客机、铁路客车、客轮以及主要为本系统职工服务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发放工作。

(二)经卫生防疫机构进行审查监测确定主要卫生指标符合卫生要求,百分之八十以上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合格的经营单位方可取得“卫生许可证”。

(三)对经营多种公共场所的单位只发放一个“卫生许可证”,并注明其兼营项目。因违法而需注销其中某个经营项目时,在“卫生许可证”的相应处加盖注销章,被注销经营项目的单位经卫生监督监测认定合格后,可申请恢复被注销的经营项目,并换发新证。

(四)“卫生许可证”发放程序:

(1)申领“卫生许可证”的单位到所属卫生防疫机构领取并填写“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申请书”,经主管部门审核后送卫生防疫机构。

(2)卫生防疫机构委派卫生监督员按卫生标准和要求进行审查和监测,对符合要求的发给由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的“卫生许可证”。对审查、监测的资料应存档备查。

(五)新建、扩建、改建公共场所或变更营业项目的应按上述程序申领“卫生许可证”。

(六)“卫生许可证”每两年复核一次。复核时,经营单位应填写复核登记表,经审查、监测合格的在复核登记表上加盖“审核章”。逾期三个月未加盖“审核章”者,原“卫生许可证”自行失效。

(七)“卫生许可证”应用墨笔填写,字迹清楚。单位名称要写全称。“卫生许可证”应悬挂在明显处,以便监督检查。“卫生许可证”不得涂改、转让、倒卖、伪造。

(八)申请开业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经卫生防疫机构审查监测后确定不符合卫生要求者,应采取改善措施,达到卫生要求后发给“卫生许可证”。

卫生行政部门应自卫生防疫机构接到“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申请书”之次日起两个月内,对审查合格者签发“卫生许可证”。

(九)遗失“卫生许可证”者应及时到发证机关报失补领,歇业单位应到发证机关注销“卫生许可证”。

第八条

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和个人需防止危害健康事故的发生。

第九条

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报告制度。

(一)报告范围:

(1)微小气候或空气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所致的虚脱休克;

(2)生活饮水遭受污染或饮水污染所致的介水传染性疾病流行和中毒;

(3)公共用具、用水和卫生设施遭受污染所致传染性疾病、皮肤病;

(4)意外事故所致的一氧化碳、氨气、氯气、消毒杀虫剂等中毒。

(二)事故报告责任人是经营单位负责人及卫生负责人,其他人员也有义务报告。

(三)发生死亡或同时发生三名以上(含三名)受害病人时,事故报告责任人要在发生事故二十四小时之内,电话报告当地卫生防疫机构,国内民航、铁路、交通、厂(场)矿等所属经营单位,应同时报告本系统卫生防疫机构,随即报告主管部门,必要时(如重大事故和可疑刑事案件等)必须同时报告公安部门。

(四)卫生防疫机构在接到报告二十四小时内会同有关人员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及处理意见于一周内写成“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现场调查报告书”,报送同级卫生行政部门、上级卫生防疫机构、事故单位的主管部门和事故单位,并建立档案。

第十条

《条列》第九条

中“妥善处理”包括抢救受害者脱离现场,迅速送病人到医疗机构,防止事故的继发。确保不扩大危害范围和不继续恶化环境,以及在不影响上述情况前提下保护好现场。

第三章卫生监督

第十一条

各级卫生防疫机构的监督职责分工按卫生部发布的有关规定执行。

上级卫生防疫机构有责任对下级卫生防疫机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各级卫生防疫机构之间要明确分工,避免遗漏或重复监测。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防疫机构对下级卫生防疫机构和当地民航、铁路、交通、厂(场)矿处理不当的违反《条列》的案件,有权纠正或重新处理。

第十二条

各级卫生防疫机构必须定期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及上一级卫生防疫机构上报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监测报表及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职责:

(一)对管辖范围内公共场所进行卫生监督监测和卫生技术指导。

(二)宣传卫生知识,指导和协助有关部门对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

(三)根据有关规定对违反《条列》有关条

款的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罚建议。

(四)参加对新建、扩建、改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

(五)对公共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索取有关资料,包括取证照相、录音、录相等,调查处理公共场所发生危害健康事故。

(六)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交付的其他任务。

第十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卫生防疫机构可设置助理卫生监督员。助理卫生监督员在卫生监督员的指导下,协助卫生监督员执行上述工作。

第十五条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助理卫生监督员条

件:

(一)政治思想好,遵纪守法,工作认真,作风正派,秉公办事,身体健康。

(二)卫生监督员具有医士以上(含医士)技术职称,从事公共卫生工作一年以上,掌握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监测业务和有关法规,有独立工作能力的专业人员。

(三)助理卫生监督员具有从事公共卫生工作一年以上,或具有医士(含医士)技术职称,熟悉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监测业务和有关法规,有一定的独立工作能力。

第十六条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助理卫生监督员守则:

(一)学习和掌握《条列》、《细则》及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不断提高政策水平和业务水平。

(二)执行任务做到依法办事,忠于职守,秉公办事,礼貌待人,不得滥用职权、营私舞弊、索贿受贿。

(三)执行任务时应着装整齐,佩戴“中国卫生监督”证章,出示监督证件,严格执行有关规定,认真填写记录。

(四)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

第十七条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助理卫生监督员可按每三十至六十个公共场所设一人的比例配置。县以上(含县)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防疫机构从事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符合卫生监督员和助理卫生监督员条

件的可作为卫生监督员和助理卫生监督员。

第十八条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名,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同意后,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发给证书。助理卫生监督员由县或地区级卫生防疫机构提名,经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同意后,由县或地区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发给证书。

第十九条

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被免去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和助理卫生监督员者,须及时交回证件和证章,并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民航、铁路、交通、厂(场)矿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的任免及数量,由国务院各主管部门参照本细则第十七条

自定,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公共场所建设项目设计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一)凡《条列》第二条

所列公共场所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选址、设计应符合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设计说明书中必须有卫生篇章。其内容包括设计依据、主要卫生问题、卫生保健设施、措施及其预期效果等。

(二)凡受周围环境质量影响和有职业危害以及对周围人群健康有影响的公共场所建设项目必须执行建设项目卫生评价报告书制度。卫生评价报告书应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施工设计前完成。

(三)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应将建设项目卫生评价报告书报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审查同意的建设项目发给“建设项目卫生许可证”。建设单位取得“建设项目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办理施工执照。

(四)设计及卫生评价报告书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需更改仍须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同意。

(五)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应通知卫生防疫机构参加。验收合格者方可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

公共场所建设项目卫生评价资格单位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定并发给资格证书,报卫生部备案。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条列》和本细则有关规定的单位或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二十元至二万元、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处罚。上述处罚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警告处罚:

(1)违反《条列》第六条,卫生制度不健全或从业人员未经卫生知识培训上岗者;

(2)违反本细则第五条

第一款第一项,不按时进行健康检查者;

(3)符合《条列》第十四条

第一款的规定,有一项主要卫生指标不合格者。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以二十元至二百元罚款:

(1)有本条

第一款所列情形经警告处罚仍无改进者;

(2)符合《条列》第十四条

第一款的规定,有两项主要卫生指标不合格者;

(3)违反《条列》第七条,未获得“健康合格证”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者。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以一百元至四百元罚款:

(1)有本条

第二款所列情形经处以二十元至二百元罚款仍无改进者;

(2)不调离《条列》第七条

规定的疾病患者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以二百元至八百元罚款:

(1)有本条

第三款第二项所列情形经处以一百元至四百元罚款仍无改进者;

(2)违反本细则第五条

第四款的规定,涂改、转让、倒卖、伪造“健康合格证”者;

(3)符合《条列》第十四条

第一款的规定,有三项主要卫生指标不合格者;

(4)违反《条列》第八条的规定,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者。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以四百元至一千五百元罚款:

(1)有本条

第四款第二、三、四项所列情形经处以二百元至八百元罚款仍无改进者;

(2)符合《条列》第十四条

第一款的规定,有四项以上(含四项)主要卫生指标不合格者;

(3)符合《条列》第十四条

第三款,拒绝卫生监督者;

(4)违反本细则第七条

第七款的规定,涂改、转让、倒卖、伪造“卫生许可证”者。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以八百元至三千元罚款:

(1)有本条

第五款第二、三、四项所列情形经处以四百元至一千五百元罚款仍无改进者;

(2)违反《条列》第九条,发生危害健康事故未及时报告者。

(七)违反本细则第二十一条

第三款的规定,未取得“建设项目卫生许可证”而擅自施工者处以一百元至三千元罚款,并可视具体情况责令其停止施工。

(八)违反本细则第八条,造成危害健康事故者处以一千五百元至二万元罚款:

(1)受害人数(不包括死亡)在一至十人者罚款一千五百元至三千元;

(2)受害人数(不包括死亡)在十一人至五十人者罚款三千元至八千元;

(3)受害人数(不包括死亡)在五十一人以上者罚款八千元至一万元;

(4)造成死亡者罚款一万元至二万元。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责令七天以内停业整顿处罚。经停业整顿处罚后仍无改进者,可延长其停业整顿期限至九十天止:

(1)违反本细则第八条的规定,经卫生防疫机构确定需要采取紧急措施者;

(2)缺乏基本的卫生条

件;

(3)经两次罚款处罚后仍无改进者。

(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吊销“卫生许可证”处罚:

(1)经九十天停业整顿处罚后仍无改进者;

(2)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者。

第二十四条

对三千元以下罚款须经卫生防疫机构审议批准。停业整顿及超过三千元的罚款须经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吊销“卫生许可证”由原发证单位批准。

第二十五条

《条列》第十五条

中“对受害人赔偿损失”的赔偿包括医药费、误工费、生活补助费、丧葬费、遗属抚恤费等。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条列》造成严重后果及阻挠、谩骂、殴打卫生监督和检查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对检举、揭发人进行打击报复,情节严重、触犯刑律者,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

《条列》第二条

中的“饭馆”的监督范围和内容系指安装空调设施的就餐场所的环境卫生状况。“公园”的监督范围系指公园内有围护结构的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系指国内运送旅客的飞机、火车、轮船。“商场(店)、书店”系指城市营业面积在三百平方米以上,县、乡、镇营业面积在二百平方米以上的场所。其中对医药商场(店)等药品经营企业的监督,按《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实施。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卫生防疫机构:指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下属的卫生防疫站(所)、防病中心、环境卫生监督监测站(所)及民航、铁路、交通、厂(场)矿下属的卫生防疫站。

拒绝卫生监督:指以各种借口和手段妨碍或拖延卫生防疫机构和卫生监督员履行职责的行为。

经营多种公共场所:指在一个经营单位内同时经营两种以上《条列》第二条

规定的公共场所。

公共场所主要卫生指标,在下列公共场所分别指的是:

(1)宾馆(有空调设施的):顾客用具消毒,卧具更换,自备水源与二次供水水质,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新风量。

(2)旅店、招待所:脸盆、脚盆配备,顾客用具消毒,卧具更换,自备水源与二次供水水质,床位面积,二氧化碳。

(3)地下室旅店:脸盆、脚盆配备,顾客用具消毒,卧具更换,机械通风量,湿度,床位面积,不得生火取暖、做饭,噪声,二氧化碳。

(4)影剧院、录相厅、音乐厅:场内禁止吸烟,场次间隔时间,立体影院的眼镜消毒,二氧化碳(或总风量、新风量)。

(5)舞厅、音乐茶座、游艺厅:噪声,场内禁止吸烟,人均占有面积,二氧化碳(或新风量)。

(6)酒吧、咖啡厅:新风量,一氧化碳,二氧化碳。

(7)公共浴室:顾客用具更换、消毒,禁止性病、传染病、皮肤病的顾客就浴,池水浊度,二氧化碳。

(8)理发店、美容店:理发刀具、毛巾、胡刷消毒,理发刀具、毛巾、胡刷的大肠菌群和金黄色葡萄球菌,头癣患者专用的理发工具,氨(经营烫发的场所),一氧化碳(使用煤炉的理发店),工作人员操作时穿工作服,清面时戴口罩。

(9)游泳池:池水细菌总数,总大肠菌群,浑浊度,池水净化消毒设备,强制通过式浸脚消毒池,禁止出租游泳衣裤。

(10)体育馆:二氧化碳(或总风量、新风量),馆内禁止吸烟,饮用水水质。

(11)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照度,噪声,二氧化碳(或总风量),馆内禁止吸烟,阅览室内不得印刷和复印。

(12)商场(店)、书店:照度,二氧化碳(或总风量、新风量),场(店)内禁止吸烟。

(13)医院候诊室:细菌总数,室内禁止吸烟,二氧化碳。

(14)公共交通等候室:室内地面保洁,室内禁止吸烟,公用茶具消毒,二氧化碳。

(15)铁路客车、航运客轮、客机:饮用水水质,卧具、头片更换,茶具消毒,二氧化碳,不吸烟客室(舱)内禁止吸烟。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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