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贵州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精选6篇)
贵州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1篇
贵州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黔府发〔2010〕1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健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体系,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科学和制度化、规范化管理,提高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贵州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预案,是指为了预防、处置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各地、各部门组织管理、指挥协调相关应急资源和应急行动的计划、程序和规程。
第三条 应急预案管理是应急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遵循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分级负责、逐级监督、科学规范、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以制定和完善应急预案为基础,全面加强应急管理体制、机制和法制建设。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全省应急预案的编制与修订、宣传教育与培训、演练、启动与终止等相关管理工作。中央在黔单位应急预案管理工作依据本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组织体系与职责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是全省应急预案管理的行政领导机构,负责研究、决定和部署全省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管理的行政领导机构,负责研究、决定和部署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是省人民政府应急预案管理的办事机构,负责统筹规划、指导、协调全省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是同级人民政府应急预案管理的办事机构,负责统筹规划、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是同级人民政府相关类别、相关行业应急预案管理的工作机构,负责统筹规划、指导、协调相关类别、相关行业应急预案管理工作。中央在黔单位是相关行业应急预案管理的工作机构,负责统筹规划、指导、协调相关行业应急预案管理工作。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本省企事业单位、中央在黔单位要明确承担应急管理工作的机构或责任人,负责应急预案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居 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要明确承担应急管理工作的责任人,负责做好相关应急预案管理工作。
第三章 应急预案体系构成
第十条 应急预案要横向到边、纵向到底。横向涵盖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纵向延伸到乡(镇)、街道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及企事业单位。
第十一条 全省应急预案分为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基层应急预案、大型活动应急预案、中央在黔单位应急预案7大类。
(一)总体应急预案。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管理、指挥协调所管辖行政区域内应急资源和应急行动的整体计划和程序规范,是本地区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二)专项应急预案。是指为应对危害严重或者影响范围广、需要多个部门协同处置的突发事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牵头制定的行动计划和程序规范。
(三)部门应急预案。是指为应对以部门为主处置的突发事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结合部门职责制定的行动计划和程序规范。
(四)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是指企事业单位根据自身实际,为应对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而制定的行动计划和程序规范。
(五)基层应急预案。是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为应对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而制定的行动计划和程序规范。
(六)大型活动应急预案。是指组委会或主办单位为应对举办大型会展、商贸、旅游、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中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而制定的行动计划和程序规范。
(七)中央在黔单位应急预案。是指中央在黔行政机构、企事业单位为应对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而制定的行动计划和程序规范。
第十二条 全省应急预案体系由省级应急预案体系、市级应急预案体系、县级应急预案体系、中央在黔单位应急预案体系构成。
(一)省级应急预案体系。包括省人民政府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省人民政府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省级大型活动应急预案。
(二)市级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市级人民政府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市级人民政府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市级大型活动应急预案。
(三)县级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县级人民政府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县级人民政府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基层应急预案;县级大型活动应急预案。
(四)中央在黔单位应急预案体系。包括中央在黔行政机构 应急预案;中央在黔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中央在黔单位大型活动应急预案。
第四章 应急预案编制与修订
第十三条 应急预案编制的责任单位。
(一)省总体应急预案由省人民政府编制。
(二)省专项应急预案由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牵头编制。
(三)省部门应急预案由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
(四)市、县级应急预案参照省有关办法编制。
(五)基层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中央在黔单位应急预案由相关单位编制。
(六)大型活动应急预案由组委会或主办单位编制。第十四条 编制应急预案的基本要求。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充分体现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预防与处置相结合的应急管理工作原则。
(二)体现“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专业处置、部门联动,条块结合、军地协同,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应急管理工作指导方针。
(三)认真进行风险评估,全面分析应急资源需求与现状,力求应急措施明确具体,符合处置突发事件的实际。
(四)内容完整,格式规范,重点突出,结构严谨,条理清楚,表述准确,分工明确,措施具体,具有较强的实效性、科学 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五条 应急预案的基本内容。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原则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总则。包括编制目的、编制依据、适用范围和工作原则等。
(二)组织体系与职责。包括领导机构、办事机构、工作机构、现场指挥机构、专家组等。
(三)预防、监测与预警机制。包括预防、监测、预警措施,预防与预警联动机制等。
(四)应急处置与救援。包括应急预案启动条件、信息报告、先期处置、指挥协调、处置措施、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应急结束等。
(五)恢复与重建。包括善后处置、调查评估、恢复重建等。
(六)应急保障。包括人力保障、财力保障、物资保障、救援基地保障、信息服务保障、医疗卫生保障、交通运输保障、人员防护、通信保障、公共设施保障、后勤保障、科技支撑、法律保障等。
(七)监督管理。包括应急预案宣传教育与培训、应急预案演练、责任与奖惩。
(八)附则。包括名词术语和预案解释、生效时间等。
(九)附件。包括突发事件分级标准、相关人员通信录等。第十六条 编制应急预案的基本步骤。
(一)编制起草方案。
(二)组织起草。
(三)评审。
(四)审批。
(五)发布。
(六)公布。
(七)备案。
第十七条 应急预案起草方案编制及审批。
(一)省总体应急预案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编制起草方案,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二)省专项应急预案由省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牵头编制起草方案,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三)省部门应急预案由省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编制起草方案,按照本部门决策程序审批。
(四)市、县级应急预案起草方案编制及审批参照省有关办法办理。
(五)基层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中央在黔单位应急预案由相关单位编制起草方案,按照本单位决策程序审批。
(六)大型活动应急预案由主办单位编制起草方案,按照组委会或主办单位决策程序审批。
第十八条 应急预案起草。
(一)总体应急预案由同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负责组织 起草,专项应急预案由同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负责牵头起草,部门应急预案由同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负责起草,基层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中央在黔单位应急预案由相关单位负责组织起草,大型活动应急预案由主办单位负责组织起草。必要时可抽调相关单位人员组成编写小组。
(二)应急预案起草单位要征求应急预案涉及单位的意见,相关单位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要充分发挥应急管理专家在编制、修订中的咨询和指导作用,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必要时可通过网络、报纸等媒体及时收集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三)应急预案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有关规定,确定应急预案密级。
第十九条 应急预案评审与审批。
(一)省总体应急预案。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征求下一级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评审,征求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审定。
(二)省专项应急预案。由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牵头起草并征求应急预案涉及单位意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会同牵头起草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并征求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审定。
(三)省部门应急预案。由起草部门在征求应急预案涉及单位意见、组织专家评审,征求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人民政府法 制办公室意见后,按照本部门决策程序审定。
(四)市、县级应急预案评审与审批参照省有关办法办理。
(五)基层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中央在黔单位应急预案。由起草单位在征求应急预案涉及单位意见后,按照本单位决策程序审定。
(六)大型活动应急预案。由起草单位在征求应急预案涉及单位意见并组织专家评审后,按照组委会或主办单位决策程序审定。
第二十条 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时,要同时提交以下资料:
(一)编制背景。
(二)编制原则。
(三)编制过程及主要内容。
(四)征求意见和反馈意见采纳情况、分歧意见的处理结果和依据。
(五)其他应当予以说明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 应急预案发布与公布。应急预案要及时发布和向社会公布。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要按照保密要求公布应急预案简本和简明操作手册。
(一)省总体应急预案由省人民政府发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会同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向社会公布。
(二)省专项应急预案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省人民政 府办公厅会同省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向社会公布。
(三)省部门应急预案由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发布和向社会公布。
(四)市、县级应急预案参照省有关办法实施。
(五)基层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中央在黔单位应急预案由相关单位发布和向社会公布。
(六)大型活动应急预案由组委会或主办单位发布和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 应急预案备案。报送应急预案备案时,要提供纸质文件5份和电子文档(文本用Word、表格用Excel)。
(一)总体应急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二)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基层应急预案报县级人民政府备案。
(四)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同级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和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备案。
(五)大型活动应急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六)中央在黔单位应急预案依据有关规定备案的同时,报省人民政府和所在地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三条 应急预案修订。
(一)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原则上每3年修订1次,基层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原则上每2年至少修订1次,中央在黔单位应急预案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修订。
(二)应急预案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编制单位要及时进行修订、完善。
1、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
2、应急组织体系或职责调整。
3、相关单位或主要人员发生变化。
4、应急预案启动和演练中发现问题和不足、需要修订完善的。
5、其他需要适时修订的。
(三)修订应急预案的工作程序,参照编制应急预案的相关工作程序办理。
(四)对生效期间的应急预案,有关单位认为有必要进行修订、完善的,要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急预案编制单位要认真研究,及时反馈研究结果。
第二十四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要加强与应急预案涉及单位的协调与沟通,确保上下级应急预案之间和同级应急预案之间的衔接协调,增强应急预案的协调性。
(一)上、下级应急预案之间相互冲突、不衔接的,以上级应急预案所列规定为准。
(二)同级总体应急预案与专项应急预案之间相互冲突、不衔接的,以总体应急预案所列规定为准。
(三)同级专项应急预案与部门应急预案之间相互冲突、不衔接的,以专项应急预案所列规定为准。
(四)同级部门应急预案之间相互冲突、不衔接的,由相关单位协商修订。必要时,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协调解决。
(五)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与其行政主管部门应急预案之间相互冲突、不衔接的,由其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
(六)中央在黔单位应急预案与本省应急预案之间相互冲突、不衔接的,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协调。必要时,报请国务院应急管理办公室协调解决。
第五章 应急预案宣传教育与培训
第二十五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要制作有关应急预案宣传普及培训材料,并向公众免费发放,其中涉及公众生命安全保障的部分应作为重点。
第二十六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要组织应急管理和专业救援人员进行相关应急预案的技能培训,提高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水平。
第二十七条 宣传、教育、文化、广电、新闻等部门要通过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广播、电视、网络等,无偿开展应急预案的公益宣传,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 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二十八条 各级各类学校要把相关应急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教育主管部门要对学校开展宣传教育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第二十九条 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将应急预案纳入各级领导干部、公务员、企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培训考核内容,广泛普及应急预案知识,提高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
第六章 应急预案演练
第三十条 坚持“结合实际、合理定位,着眼实战、讲求实效,精心组织、确保安全,统筹规划、厉行节约”的原则,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应急预案演练工作,建立健全应急预案演练工作制度。
第三十一条 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原则上每3年组织1次演练,部门应急预案、中央在黔单位应急预案原则上每2年组织1次演练,基层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原则上每年组织1次演练,大型活动应急预案应在活动举办之前至少组织1次综合性实战演练。对于突发事件发生频次较高,或者发生频次低但发生后造成损失和影响较大的地区、行业和领域,应急预案演练频次要适当增加。
第三十二条 应急预案演练要尽量减少对社会正常秩序和公众正常生活的影响。涉及公众参与的,要在应急预案演练前对 所有参与人员进行培训,加强组织,确保安全。
第三十三条 应急预案演练原则上由预案编制单位牵头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及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相关应急预案演练的检查、指导,必要时派员参加应急预案演练,适时组织学习观摩活动,不断增强应急预案演练的实效。
第三十四条 应急预案演练要从应对突发事件的实际需要出发,针对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可能面临的主要风险,结合突发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制定应急预案演练工作计划。内容包括:演练名称、目标、内容、方式、主办单位、参与单位及人员、实施时间、经费预算等。
第三十五条 应急预案演练的审批或备案。各地、各部门的应急预案演练工作计划,要于上一年的第4季度上报审批或备案。
(一)省人民政府组织的综合性应急预案演练,由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省长办公会审议决定。
(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专项应急预案演练、市级人民政府组织的涉及跨本行政区域的应急预案演练、市级人民政府与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联合组织的应急预案演练,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三)市、县级人民政府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应急预案演练的审批或备案参照省有关规定办理。
(四)企事业单位组织的应急预案演练,报同级人民政府的 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五)大型活动应急预案演练,按照组委会或主办单位决策程序审批,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六)中央在黔单位应急预案演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审批,并报省人民政府和所在地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要加强应急预案演练统筹规划工作,协调有关单位按照职责权限制定应急预案演练工作计划,并于上一年的第4季度明确下一的应急预案演练工作计划。
第三十七条 应急预案演练要根据需要成立领导小组及策划组、评估组、保障组等相关工作组。必要时,可成立现场指挥部。
(一)领导小组。负责领导演练的筹备和组织实施工作,负责审批演练工作方案或脚本、经费使用、评估报告、总结报告,负责决定演练的其他重要事项等。
(二)策划组。具体负责演练的组织、协调工作,拟定演练工作方案,组织演练工作方案评审;负责拟定演练脚本,协调、指导参演单位进行演练准备、演练过程控制等工作。
(三)评估组。负责设计演练评估方案,对演练中可能面临的风险进行评估;负责演练安全保障方案的审核和论证,编写演练评估报告。
(四)保障组。负责协调演练所需物资、装备、技术、场地等保障工作,负责演练的其他后勤保障、安全保卫工作。
第三十八条 应急预案演练要制定演练工作方案。内容包括:演练目标与要求;演练场景设计,包括模拟假想突发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状态、特征、涉及范围及事态变化等情况;参演单位和主要人员的任务及职责;演练工作流程和日程安排;演练评估的内容、标准和方法;演练评估与总结工作安排;相关保障,包括技术、安全等保障方案,参演单位联系方式等。
第三十九条 演练工作方案的审批或备案。
(一)针对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制定的演练工作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二)针对各部门、各单位相关应急预案制定的演练工作方案,按照本部门决策程序审批。
(三)针对大型活动应急预案制定的演练工作方案,按照组委会或主办单位决策程序审批,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针对中央在黔单位应急预案制定的演练工作方案,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审批,并报省人民政府和所在地人民政府备案。
(五)凡涉及军队和武警部队参与的应急预案演练,其工作方案必须征得军队和武警部队同意。
第四十条 应急预案演练可根据需要,选择拟定演练脚本。演练脚本是参演人员的具体操作手册。内容包括:演练时间、地 点、场景;处置行动及执行人员;指令与对白;适时选用的技术设备;视频画面与字幕;解说词等。
第四十一条 应急预案演练可根据需要,选择程序性、考核性、检验性演练形式实施。
(一)程序性演练。演练前,选定突发事件模拟场景,拟定演练工作方案和演练脚本。演练时,应急预案演练控制人员、参演人员根据脚本进行推演,熟悉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流程,并对工作流程进行检验。
(二)考核性演练。演练前,选择突发事件的多种模拟场景,拟定演练工作方案和演练脚本。演练时,应急预案演练控制人员随机调整模拟场景、下达有关信息或指令,参演人员根据信息或指令自主进行响应,对参演人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进行考核。
(三)检验性演练。演练前,选择突发事件的多种模拟场景,拟定演练工作方案,但不拟定演练脚本。演练时,应急预案演练控制人员向参演人员通报突发事件概况后,随机给出突发事件的模拟时间、地点、场景等信息,参演人员依据相关应急预案和自身应急处置工作经验自主进行响应,对参演单位和人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进行检验。
第四十二条 应急预案演练均要进行演练评估,并编写演练评估报告。鼓励委托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演练评估工作。内容包括:演练执行情况、预案的合理性与可操作性、指挥人员的指挥协调能力、参演人员的处置能力、演练所用设备的适用性、演 练目标的实现情况、演练的成本效益分析、对完善预案的建议等。
第四十三条 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演练的主办单位要组织参演单位和人员认真总结,并形成演练总结报告。演练总结可分为现场总结和事后总结。内容包括:演练基本情况及特点、主要收获及经验、存在问题及原因、改进有关工作的建议等。
第四十四条 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演练的主办单位要将演练计划、工作方案、演练脚本、评估报告、总结报告等文件资料及影像资料归档保存。
第四十五条 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30日内,演练的主办单位要将总体应急预案演练的评估报告、总结报告报同级人民政府,将专项应急预案演练的评估报告、总结报告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章 应急预案启动与终止
第四十六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的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要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科学实施先期处置,按规定上报突发事件信息和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第四十七条 上一级应急预案在下一级应急预案启动的情况下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启动时,下一级应急预案仍处于启动状态。
第四十八条 应急预案启动按照提请、审批、发布的程序实施。
(一)省总体应急预案。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提出建议并拟 制启动总体应急预案的请示,报省人民政府按程序送审后,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启动总体应急预案的指示或应急响应(预警)信息。
(二)省专项应急预案。启动I、II级应急响应(预警)时,由省人民政府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或有关工作部门提出建议并拟制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的请示,报省人民政府按程序送审后,由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或有关工作部门发布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的指示或应急响应(预警)信息。必要时,根据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需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也可直接提出建议并拟制启动相关应急预案I级应急响应(预警)的请示,报省人民政府按程序送审后,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的指示或应急响应(预警)信息。启动III、IV级应急响应(预警)时,由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或有关工作部门按照本部门决策程序审批、发布。
(三)省部门应急预案。由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办事机构提出建议并拟制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的请示,报本部门按程序送审后,由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发布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的指示或应急响应(预警)信息。
(四)市、县级应急预案参照省有关办法启动。
(五)基层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由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办事机构提出建议并拟制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的请示,报本单位按程序送审后,由编制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的指示或 应急响应(预警)信息。
(六)大型活动应急预案。由组委会或主办单位办事机构提出建议并拟制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的请示,报组委会或主办单位按程序送审后,由组委会或主办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的指示或应急响应(预警)信息,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和所在地人民政府备案。
(七)中央在黔单位应急预案。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启动,并报省人民政府和所在地人民政府备案。
第四十九条 事发地的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接到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的指示或应急响应(预警)信息后,要按照有关应急预案的规定,立即展开相关应急处置或准备工作。
第五十条 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属于上一级应急预案适用范围或突发事件有扩大趋势本行政区域难以控制,需请求上一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协助处置时,由事发地人民政府提出请示,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请求协助本行政区域应急处置或扩大应急。
第五十一条 应急处置任务完成或现场专家组评估后结束应急处置,经现场指挥部同意,按照启动应急预案程序,决定终止相关应急响应(预警),结束应急处置工作。
第五十二条 应急处置结束后,事发地的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要组织对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进行分析评估,形成总结评估报告。事发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总结评估报告要在应急处置结 束后7个工作日内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事发地的人民政府总结评估报告于应急处置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报上一级人民政府。
第八章 应急处置工作保障
第五十三条 组织与人力资源保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各类应急预案要求,规范应急组织体系建设,明确职责,确保突发事件发生时有效启动。救援人力资源体系建设,要从应急救援实际需要出发,抓好各级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建设,逐步完善救援队伍装备与设备,分类建立应急救援队伍数据库,确保突发事件发生时,准确调集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实施科学、及时、有序、有效的应急救援保障。
第五十四条 财力保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贵州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将应急管理工作经费列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预算,设立应对突发事件的专项准备金,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资金保障。
第五十五条 法律保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紧密联系实际,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研究制订突发事件应对所需的行政规章,进一步健全、完善突发事件应对处置法规体系,确保各类突发事件应对过程中,实现预防、预测、预警、指挥、协调、处置、评估、恢复重建等工作有法可依,为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提供规范化、制度化的法律保障。第五十六条 科技支撑与专家咨询保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研究制订相关政策措施,鼓励、扶持具备相应条件的教学科研院所、有关企业培养应急管理人才,研发用于突发事件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新技术、新设备、新工具。要依托本行政区域内高等院校、科研部门、企事业单位和有关政府部门的专家学者,建立应急管理专家库,根据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建应急管理专家组,为应对突发事件处置提供科技支撑、决策建议、专家咨询等相关应对工作保障。
第五十七条 通信保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通信应急通信系统,健全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确保应对突发事件的通信畅通。
第五十八条 信息化保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统一部署,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加快推进应急平台体系建设,建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综合应急平台和有关部门应急平台,满足突发事件监测监控、预测预警、应急值守、信息报告汇总与发布、视频会商、综合研判、辅助决策、指挥协调、资源调用和总结评估等功能,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信息化水平。
第五十九条 医疗卫生保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整合现有卫生资源,建立并完善专业化医疗卫生应急队伍,完善应急救援联动、组织管理、应急指挥、监测预警机制,提高医疗救援 应急保障能力。
第六十条 交通运输保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建立铁路、公路、水运、民航等运输方式的突发事件应急联动运输保障体系,依法健全突发事件紧急运输保障系统和社会交通运输工具征用、应急救援“绿色通道”机制,实现跨区域紧急交通运输统一指挥调度。
第六十一条 物资保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职责,结合应急救援工作实际,制定重要物资分布、分类储备规划,建立应急物资储备监测网络,强化应急物资和装备的生产、储备、调拨及紧急配送等相关工作的协调综合管理机制,确保突发事件发生时,应急物资、应急救援装备、生活必需品能够满足救灾、救援工作需要。
第六十二条 后勤保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突发事件现场的实际,建立和完善应急救援人员后勤保障预案,明确保障范围,做好现场突发事件处置指挥人员、应急救援人员的后勤保障工作。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条文释义。
(一)市级人民政府。是指地级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地区行署。
(二)县级人民政府。是指县、自治县、县级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
(三)所在地人民政府。是指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
(四)省级大型活动。是指省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中央在黔单位主办的大型会展、商贸、旅游、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
(五)市级大型活动。是指市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主办的大型会展、商贸、旅游、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
(六)县级大型活动。是指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主办的大型会展、商贸、旅游、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
(七)应急预案演练控制人员。是指在应急预案演练中负责向参演人员发送、下达突发事件的有关信息或应急处置的有关要求,引导应急预案演练实施的人员。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贵州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2篇
为了有效处置各类突发事件,增强全体员工处理突发事件的应急能力,确保公司财产及人身安全,特制定此突发事件应急管理预案。
第一条 应对突发事件领导小组
为及时、有效应对突发事件,保证各项指令畅通无阻到达指定岗位,特成立公司应对突发事件领导小组(下称领导小组),统一指挥和组织公司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组 长:
副组长:
成 员:
应急电话:
E-MAIL:
各下属子公司和省公司要成立一支以总经理为队长、2-3名相关干部为成员的公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队,负责本公司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第二条 公司突发事件种类
公司突发事件含公司重大火灾安全事故、重大交通安全事故、大型活动安全事故、工程建设安全活动、外来暴力侵害事故、食物中毒安全事故、流行病传染安全事故、重大危机公关事件、重大自然灾害事故、其他突发事件等。
安全事故造成1 人以上重伤、三人以上受伤的(以上包含本数),属重大安全事故。
第三条 突发事件报告及处理程序
一、总公司和各子公司报告制度实行公司一把手负责制。
二、重大突发事件实行第一时间向正副组长报告制度。
三、总公司、省公司、子公司发生或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根据事件性质
决定采用何种方式处理。公司领导小组成员和工作组成员必须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本着“先控制、后处理、救人第一,减少损失”的原则,果断处理,积极抢救,指导现场员工离开危险区域,保卫好公司贵重
物品,维护现场秩序,做好事故现场保护工作,提交公司突发事故有
关材料,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突发事件报告材料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
2、突发事件发生的初步情况;
3、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情况;
4、财产、设施的损坏情况;
5、已采取的应急措施;
6、对突发事件原因方面的初步判断;
7、报告人的单位、姓名、职务及联系电话。
三、对缓报、瞒报、延误有效抢救时间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予以纪律处分或视情节轻重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条 具体重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一、重大火灾安全事故
1、发生重大火灾安全事故,公司应指挥员工紧急集合疏散。
2、公司发出紧急集合信号,组织员工按顺序疏散,楼道间要有专人组织疏散,及时将员工带至远离火源的安全地段。
3、组织员工参与救火,利用一切救火设备救火,及时报打119、120请求援助。
4、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二、重大交通安全事故
1、严禁超速行驶和醉酒驾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迅速将事故报领导小组。
2、公司要迅速抢救受伤员工,在最短时间内将受伤员工送至救治,及时报打110、119、120请求援助,保护好事故现场。
3、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三、工程建设安全事故
1、公司在建或改建的建筑物要树立警示牌,设有隔离栏。
2、公司发生建筑物安全事故,在场人员应迅速向应急工作小组成员汇报。
3、公司要迅速组织员工抢救,及时报打110、119、120请求援助,封闭事故现场。
4、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四、外出大型活动安全事故
1、公司各部门组织外出大型活动,经公司同意后方能实施。公司组织的外出大型活动要制定安全预防措施,并指定专人负责。
2、事故发生后,应迅速抢救受伤员工,及时将事故信息报相关部门。
3、及时报打110、120请求援助,保护好事故现场。
4、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五、外来暴力侵害事故
1、公司外来的未经允许强行闯入者,公司门卫或保安人员不得放行,应及时将闯入者驱逐出公司,并由门卫或保安人员向其发出警告。员工出差过程中或在外工作中受到外来暴力侵害,应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及时拨打110请求援助,并及时与主管领导取得联系,汇报事态状况,及时与领导小组联系。
2、公司内发现不良分子袭击、行凶等暴力侵害时,应先制止、制服,同时及时报打110、120请求援助。
3、对受伤员工及时救治。
4、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六、食物中毒安全事故
1、发生食物中毒安全事故,迅速将事故报领导小组,及时报打110、120请求援助,并立即停止公司饮食摊点、食堂的就餐活动。
2、积极协助卫生机构救助病人。
3、封存造成食物中毒或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和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
4、配合卫生防疫部门的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样品。
5、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七、流行传染病安全事故
1、公司发现有传染病症状的员工,应立即通知员工并将其带到医院检查就诊,有传染病的员工不得带病上班,凡患传染病的员工,须经医院诊断排除传染后才能回公司上班。
2、公司发现患有特殊传染病的员工,要迅速对其进行隔离,及时报打110、120电话请求援助,并通知患者的亲属,送定点传染病医院诊治。
3、公司对传染病所在地及公共场所要及时消毒,对与传染病密切接触的员工进行隔离观察,防止疫情扩散,并作好疫情的跟踪工作。
4、及时将发生的疫情上报镇党委、政府、卫生防疫部门、区安委会。
八、重大危机公关事件
1、当员工发现公司遭遇突发性的、严重损害公司形象并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的危机公关事件时(如恶性的产品质量事故、媒体的曲解炒作、他人的恶意诽谤等),应第一时间汇报领导小组并同时汇报部门负责人。领导小组应坚持以下危机公关处理原则:
(1)第一时间作出反应,报告总部,取得总部指导;
(2)报总部批示后,与新闻媒介取得联系,与公众和社会监督、管理部门沟通;
(3)确保社会知情权,消除公众的疑虑与不安。
2、危机公关事件处理应遵循以下程序
(1)果断采取措施,有效制止事态扩大;
(2)情况调查,收集信息;
(3)由领导小组协同总部人员成立专门机构,制订处理危机的方针和对策;
(4)确定新闻发言人;
(5)迅速、扎实、全面开展工作,并安抚好受害者;
(6)认真做好检查,切实改进工作。
3、对于因公司产品质量或管理疏漏产生的危机公关事件,应本着诚意、诚恳、诚实的“三诚”原则来解决问题,迅速组织自救并同时寻求专业危机公关机构的支持;对于因他人曲解炒作或恶意诽谤造成的危机公关事件,应本着先平息事态、安抚公众情绪,后通过法律或其它正当途径追究相关部门或个人法律责任的原则来解决问题。
九、重大自然灾害事件
1、发生冰雹、低温冷冻、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高温热浪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时,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内组织员工自救。
2、公司发出紧急集合信号,组织员工按顺序疏散,楼道间要有专人组织疏散,及时将员工带至安全地段。
3、组织员工参与救助或帮救,及时报打119、120请求援助。
4、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十、其他突发事件
遭遇其他突发事件时,参照上述相关处理程序加以解决。
第五条 各级职责
一、领导小组职责
1、在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小组成员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负责现场指挥。
2、根据汇总的信息,做出封闭现场、疏散人流等决定。
3、分析事件的程度、性质,决定是否上报有关领导或公安、消防、急救部门。
4、负责安排善后工作。
二、部门领导职责
1、接到突发事件信息后立即报告公司领导小组并赶到现场,根据需要组织员工采取应急措施。
2、根据领导小组指令,指挥部门员工迅速做好排险救难工作。
3、遇有案犯在逃等紧急情况,配合保安人员进行堵截捕捉。
4、保证各类设施处于良好状态并服从于处置突发事件的需要。
三、公司所有员工的职责
1、当公司内发生突发事件时,各部员工应保持镇静,立即报告各部领导,见机行事。
2、服从领导小组指挥,参与做好现场保护、疏散人流、抢救伤员、围捕案犯等工作。
3、有关员工应坚守各类设施岗位,保证在需要时能正常使用。
四、物业管理处职责
1、接到报警后立即赶到现场,指挥保安做好封闭现场、疏散人流等应急措施和现场保护。
2、根据现场情况组织人员抢救伤员,阻止事态扩大。
3、如遇案犯在逃等特殊情况,立即指挥有关人员进行堵截捉拿。
4、指挥保安等部门人员配合公安、消防、急救部门开展工作。
5、监控中心对事发地点进行定点录像,同时注意发现和捕捉各类疑点,掌握第一手资料并及时报告领导小组。
第六条 现场指挥
领导小组组长为公司处置突发事件的指挥员,在领导小组组长未到位时,由领导小组成员或第一接到报告的部门负责人负责现场指挥,夜间由各条线负责人先行指挥。
第七条 后期处置
在综合各方面情况后,由领导小组组长宣布突发事件处置完毕。
根据分工,各部门、单位做好场地、设施、建筑结构、秩序的恢复工作。由领导小组牵头,写出突发事件调查报告,总结经验教训,提出今后改进的要求。
第八条 其他
本预案自发文公布之日起实施。本预案可根据上级的新要求、新形势和灾情等具体状况,在实践中进行必要充实和调整。
法律事务部
贵州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3篇
1.1 应急预案制度管理现状
目前出台的一些法律法规虽然都规定要编制相关的应急预案, 但是对于预案中所涉及到的主体, 权利义务关系并没有过多的解释说明, 一些预案在实际情况中已经发挥出了相关法律规章的作用, 但是在形式上却不具备合法性, 没有足够的法律支持, 出现了一种“立法滞后, 预案先行”的现象。
1.2 应急预案编制现状
现有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制度都是一些政策纲领性的目标, 对于预案编制的程序, 核心内容并没有相关的具体要求, 缺乏相对应的技术实施细则, 进而导致预案的编制不知从哪里着手, 如何结合自身的实际。很多单位和部门仅仅处于应付, 相互抄袭, 内容空洞, 不具备可行性以及实用性。同时, 预案应当何时组织编写以及编写时限没有具体规定, 管理工作难以展开。
1.3 应急预案评审现状
尽管目前出台的一些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规定对进行评估需要包括一些专家学者参与进来, 但是对于这些专家的资质并没有做出具体要求。我国目前的应急预案管理仍然处于起步阶段, 相关方面的专家比较缺乏, 预案评审因素也没有明确规定, 评审标准不能完全统一, 自由发挥权利过大, 导致发生了一些没有针对性以及实用性的预案也能够通过的情况。
2 目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对策
我国的环境保护部门已经将防范环境风险列为了环境规划的指导思想, 由此突出说明了在目前加强环境应急管理的重要性。在如此大好的前景下, 环境监察部门应该牢牢抓住机遇, 切实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保障人民的安全, 严格守住环境安全的底线。
2.1 积极防范并妥善处置突发环境事件
各级环保部门应该将积极防范并妥善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放在首位。将五个“第一时间”落实到位。突发环境事件发生之后, 要“第一时间向上级报告”, 报告要如实, 不得出现漏报, 瞒报, 迟报的情况, 为争取防控赢得主动权;要“第一时间赶赴现场”, 积极安排调查人员, 查找事件发生原因, 掌握现场情况;要“第一时间展开监测”, 了解污染物的扩散范围, 分析对周围环境造成的影响, 预测扩散趋势, 为防控做好及时准备;要“第一时间向社会公布情况”, 在对现场情况有了初步了解之后, 环保部门应该及时带的将相关信息向社会媒体等公布出去, 引导舆论倾向;要“第一时间展开调查”, 组织相关机构人员对时间起因展开调查工作, 排查污染源, 找到责任主体, 减少事件损失以及对整体环境的破坏程度。
2.2 展开风险排查, 增强防范能力
各级环保部门应该对环境隐患展开排查工作, 综合了解各类风险源, 对重点行业, 重点尾矿设施, 重点企业等领域, 尤其是对于威胁直饮水安全, 存在重大环境风险的化工企业等要及时的向当地有关部门通报, 并且监督这些企业进行及时的整改。同时还应该落实好风险排查的监管工作。首先, 就是要对环境风险源展开详细的调查, 将重点放在化工行业, 因为这类行业在储存以及运输的过程中易燃易爆, 甚至有些化工行业还涉及到有毒的化学用品, 危险源众多, 一旦突发火灾爆炸以及毒气扩散等环境事故, 后果不堪设想。所以, 对这类行业应该展开全面调查, 并在此基础上建立数据库, 便于进行实时的动态监督管理。其次, 就是对尾矿库存环境安全隐患展开相关的排查工作。尤其是对直饮水源地, 河道旁边以及自然保护区等环境敏感点的尾矿库作为重点排查区域, 建立尾矿库环境安全管理台账, 实时更新, 动态管理, 将一些潜藏的威胁点纳入到日常监理中去, 未雨绸缪。
2.3 加强建设应急队伍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的根本保证是素质高, 本领强, 作风硬的专业应急人才队伍。这支队伍应该包括三个方面。首先是建设应急管理队伍。各地的环保部门应该紧紧抓住政府机构改革的大好机会, 设立独立的环境应急管理组织, 筹建应急管理队伍, 组建应急管理网络。其次是加强建设应急监测队伍。进一步明确各级环境监测组织的任务和目标, 培养专业的技术精英, 购置高配备的应急监测设施, 组织开展应急监测演练, 以确保能够随时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最后就是建立应急专家队伍。各级环保部门要对高校, 科研单位以及企事业单位的应急专家资源进行普查, 通过评审, 推荐等选取优秀人才聘任, 逐步组建高效, 管用, 统一的应急专家队伍体系, 并且努力做到进行动态管理。
2.4 创新环境应急管理联动协作机制
环保部门可以与不同领域的相关部门建立一种环境应急联动的合作关系, 通过制定协议章程等办法来达到信息交流的规范化。积极推动环保和消防部门的合作, 开展环境应急救援项目;积极和公安, 交通等部门沟通协调, 对于一些重要的化学药品运输过程加强监督;和水利部门建立联动机制, 互相监督重点流域应急直饮水源地的相关信息;各地的环保部门也要相互沟通, 协调发布信息, 开展联合行动, 进行风险排查, 共同应对跨区域的突发环境事件。
3 结语
突发环境事件的频发状态已经严重影响到了我国对于和谐社会主义社会的建设过程, 对突发事件进行预防以及尽最大的努力去减少损失同时建立起完善高效的应急机制是我们当前必须要完成的工作之一。所以说, 建立以及完善我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机制, 不仅仅必要而且非常紧迫。
参考文献
[1]赵艳博, 李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制度的构建研究[J].能源与环境, 2009 (05) .
[2]张晓健, 陈超, 米子龙, 王成坤.饮用水应急除镉净水技术与广西龙江河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J].给水排水, 2013 (01) .
贵州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4篇
国务院于2005年7月22日至23日在北京召开全国应急管理工作会议。温家宝指出,建立健全预警体系,加强应急管理工作,就是要提高国家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预防和减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失,保障国家安全、保障民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2006年6月1日,国务院讨论并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明确了国务院处置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工作原则、组织体系和运行机制,标志着我国的突发公共事件处置步入了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轨道。1月底,国务院又陆续发布了9件事故灾难类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进一步完善了由《应急预案》、25件专项预案和80件部门预案组成的应急预案框架体系。目前,全国诸多省市根据这一体系建立了适合当地的突发事件预案管理方案和原则,而且不同类型的幼儿园也根据实际制订相关操作办法,很多幼儿园总结了可行性方案,对幼儿园突发事件预案管理进行了积极的探讨。国内诸多教育研究者也投入到突发事件的研究中,通过调查、访谈等方式,从经验总结、个案报告、法律建构、调查追踪进行了多角度、多层面的分析。
二、相关概念的界定
从应急预案管理概念出发,本文将幼儿园应急预案管理界定为:在幼儿在园内期间,针对可能发生的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人身安全和意外事故等突发事件所制订的管理及处理方案。概念主要强调两类突发事件,一类是公共突发事件,主要指由于各种自然灾害可能带来的伤害;一类是幼儿园特有突发事件,主要指由于幼儿园教师或相关保育人员疏忽、失误而造成的幼儿在卫生、安全和意外事故等方面可能出现的伤害。而管理和处理方案将幼儿园作为实施主体,面对两类突发事件所制订的一系列办法。
突发事件并不会随时都发生,但必须时刻都做好准备。根据突发事件的变化周期,制订相应的解决方法。由于突发事件的特殊性,所以在应对灾害的过程中,需要通过事前准备,储存足够的实力,做好切实有效的预防措施。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是一项综合性的工程,任何的研究预案都不可能全部概括各种发生的可能,所以在预案管理时必须具有动态可调整性,必须对于某些超常的灾变留有余地。
三、幼儿园突发事件的主要类型
1.安全类突发事件:幼儿园中主要是重大交通安全事故,大型群体活动公共安全事故,火灾,针对师生的各类恐怖袭击事件,师幼非正常死亡、失踪等可能会引发影响校园和社会稳定的事件等。
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幼儿园内发生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幼儿园师幼健康严重损害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幼儿园所在地区发生的、可能对幼儿园师幼健康造成危害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事故灾害事件:幼儿园事故灾害主要包括建筑物倒塌、拥挤踩踏等重大安全事故,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后勤供水、电、气等事故,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影响幼儿园安全与稳定的其它突发灾难事故等。
4.自然灾害事件:幼儿园常见的包括洪水、台风、雪灾、地质滑坡、地震灾害以及有地震诱发的各种次生灾害等。汶川地震,四川绵竹市遵道镇欢欢幼儿园发生整体垮塌,此次地震共造成50多名小孩和3名老师死亡。
四、已有研究的不足
1.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大多从宏观角度出发,微观层面涉及较少
2.理论研究居多,实证研究不足
3.学校领域内关于幼儿园应急管理的研究很少
五、建议
1.加强幼儿园应急预案的制订与管理,切实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应从制度层面予以保障,切实的提高幼儿园预防突发事件的防御能力,增强应对突发事件的处理能力,建立应急预案编制和实施的管理标准和程序。幼儿园由于属性的不同,在应急预案编制的过程和实施中没有统一的标准和程序,虽然国家颁布过相关的预案制订的框架,但对于幼儿园这一机构来说,在总体内容参照国家预案框架的基础上应凸显幼儿园的实际情况,在预案制订的适用范围、应急预案体系总体架构、相关人员职责和预案检查评价等方面应给予标准。
2.提高幼儿园教师及相关人员的忧患意识,加强对幼儿的安全教育
幼儿园应建立建全安全制度,并严格执行。要通过分层次的宣传教育和有针对性的培训,增强幼儿园教师及有关人员对各种突发事件的安全防范意识,培养和提高幼儿园教师、领导干部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对幼儿园学童而言,应从儿童心理及生理特点出发,吸取幼儿园各种突发事件的经验教训,重在引导幼儿了解日常安全规范,通过说教、故事、实践等途径对幼儿进行安全教育;而对幼儿园教师和领导干部而言,则要强化他们以孩子为本、一切为了孩子的意识,在日常管理中注意幼儿饮食、卫生、交通等易发生突发事件的预防。同时,相关部门及幼儿园领导要抓好对教师、干部尤其是学生管理人员的应变能力培训,掌握防范措施和处理突发事件的方法,并适当组织模拟演习,锻炼应变能力。
3.加强制度建设,完善幼儿园管理体制,把应急预案纳入考核体系
应急预案的管理是幼儿园常规管理的组成部分,为加强制度建设,完善幼儿园的现行管理体制,应把应急预案纳入幼儿园的考核内容,对幼儿园应急预案的制订和落实情况开展检查,可以有效地落实演练责任,加大考核力度,从思想上引起相关责任人的高度重视,真正将预案管理当作幼儿园常规管理的重要内容对待。
4.增强应急预案的可操作性,凸显幼儿园应急预案的特点
目前,幼儿园应急预案的主要问题在于操作性不强,虽然已经制订了诸多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但实效性不强,不仅没有达到制订预案的目的,而且没有突出幼儿园本身的特点。因此,在制订预案的过程中除了考虑国家预案编制的框架,更重要的是应该尽量本土化,并体现主动性,应尽可能地标准化、规范化,与幼儿园实际相结合,如幼儿饮食卫生应急预案、幼儿家长接送制度的制订及相关事件的预案处理、幼儿出门制度等,针对幼儿易发生的诸类事件进行预案和后期更新管理。
5.视应急预案的评估,使之发挥应有的作用
应急预案的编制与实施是预案管理内容的主要组成部分,但更重要的是预案实施后是否起到应有的预防和处理效果,因此,需重视对应急预案的评估和问题的指导。这就要求预案制订人员有一定的预案管理知识及相关理论基础,首先在预案形成过程中保证其科学有效;而上级有关部门和各园预案管理领导小组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制订的应急预案进行可行性分析和评估,适时组织开展与预案内容相关的演习、演练,根据具体的问题提出修订、完善的意见。同时,上级部门要统一应急预案的制订步伐,自上而下进行推广。
6.重视演练,增加应急演练的真实性、随机性和突发性
预案管理领导小组要加强领导,重视演练。为了让演练更加具有突发性,突发事件的突发时间可以由应急演练的指挥部随机确定,同时缩小参演人员的预先知情圈,扩大参演人员规模,让应急演练更加真实化,随机性和突发性。在宣传上,必须明确做到每所幼儿园都必须有完整预案管理的网页宣传资料,并且连接到应急办公室相关网站。
7.健全幼儿园应急小组和其他组织机构,加强工作管理
幼儿园应急预案需要园内设置相关部门保障实施,需要建立、健全园内应急小组及其他协调组织机构,以完善管理、统一调动,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做到有序处理、及时解决问题。首先,应急小组组长应由幼儿园园长担任,成员则是园内其他领导;组织机构成员应由幼儿园教师担任,保证上下工作的协调一致。除了人员规定外,应在开会时间、宣传方式等方面形成制度并加强管理;其次,上级主管部门也应成立配套小组对幼儿园及其他部门的管理工作进行常规指导和管理,适时的组织各种活动以增强各小组、机构的操作能力。
8.完善幼儿园预案保障体系,健全物质保障机制
贵州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5篇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公布施行 作者:
来源:《办公室业务》2013年第11期
临汾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6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管理,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综合管理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预案,是指为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发生,控制、缩小和降低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规范各类紧急应对活动预先制定的方案。
第三条 本市应急预案的编制、审定、发布、备案、修订、宣教培训和演练等相关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应急预案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归口管理、分级实施的原则。
第五条 本市应急预案体系由六类组成,包括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地方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和大型活动应急预案。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制定市总体应急预案,组织制定市级专项应急预案;市直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和市人民政府相关应急预案,制订市级部门应急预案。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单位)的实际情况,制订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乡镇(街道)等基层政权组织,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制定落实上一级政府各类应急预案的行动方案;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在属地政府的指导下制订落实相关应急预案的行动方案。
第七条 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由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订。
第八条 举办集会、庆典、会展、文化、体育、经贸等大型活动,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由主办部门(单位)负责制订应急预案。
第九条 市、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开发区管委会、风景区管委会应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督促、指导本地区、本行业、本系统的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确保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应急预案体系。第十条 市、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开发区管委会、风景区管委会应急管理办公室要充分依托和利用应急平台,建立健全各类应急预案数据库,提高应急预案信息管理水平。
第二章应急预案编制
第十一条 应急预案的编制应体现以下总体要求:
(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二)体现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专业处置、部门联动,条块结合、以快为主,军地协同、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应急工作指导方针。
(三)保持与上级应急预案的紧密衔接,保持与相邻行政区域和相关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的衔接。
(四)适应突发事件风险状况和具备的应急能力,结合本行政区域和部门实际,针对性强。
(五)应对措施科学、具体,操作性强。
(六)内容完整,简洁规范,通俗易懂,实用性强。第十二条 应急预案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总则,包括编制目的、编制依据、工作原则和适用范围等。
(二)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包括领导机构、工作机构、地方机构或现场指挥机构、专家组等。
(三)预防与预警机制,包括信息监测与报告、预警分级标准、预警发布或解除的程序、预警响应措施等。
(四)应急响应,包括分级响应程序、信息共享和处理、通信、指挥和协调、紧急处置、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群众的安全防护、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新闻报道等。
(五)后期处置,包括善后处置、社会救助、保险、调查与评估、恢复重建等。
(六)应急保障,包括人力资源保障、财力保障、物资保障、医疗卫生保障、交通运输保障、治安维护、通信保障、科技支撑、宣传、培训和演习等。
(七)附则,包括名词术语和预案解释、预案管理与更新、国际沟通与协作、奖励与责任、制订与解释部门、预案实施或生效时间等。
(八)附录,包括与本部门突发事件相关的应急预案、工作流程图、应急资源情况一览表、标准化格式文本等。相关单位通讯录不出现在应急预案附录中,由主办部门(单位)掌握制作,发送给指挥部(领导组)成员单位,并根据相关单位人员的变化,及时更新通讯录,保证通信联络畅通。
第十三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起草应急预案过程中,应当征求应急预案涉及的有关单位意见,有关单位要在征求意见函发出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市总体应急预案按照以下编制审核程序制定和公布实施:
(一)立项。由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立项报告,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正式立项。
(二)起草。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组织专门工作小组进行起草,并组织征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和市政府法制办意见,召开专家评审会进行评审。市总体应急预案的内容体系参照国务院办公厅《省(区、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框架指南》(国办函〔2004〕39号)编制。
(三)审定。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提出市总体应急预案编制或修订说明,按程序报送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秘书长、常务副市长审定后,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由市长签发。
(四)印发。市总体应急预案经市长签发后,以市人民政府文件印发。
(五)发布。市总体应急预案正式印发后,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应会同市新闻中心及时向社会发布。
第十五条 市级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按照以下编制审核程序制订和公布实施:
(一)立项。由负责该项工作的市直或省驻临有关部门(单位)向市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立项报告,按程序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秘书长、常务副市长审定同意后正式立项(临政发〔2008〕40号文件中已明确的专项应急预案可不再履行立项程序)。
(二)起草。市级专项应急预案立项后,主办部门(单位)成立预案编制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省和市总体应急预案、省级部门相关专项预案,结合本专项工作实际情况进行起草。草案经主办部门(单位)审定,并征求预案中涉及的其他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初审。市级专项应急预案内容体系按照本专业(本部门)有关应急预案编制导则编制。
(三)审定。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会同主办部门(单位)组织专家对初审后的预案进行评审,主办部门应在评审前5日将待评预案印发各专家。评审时应提交以下相关材料:编制背景、编制原则、编制过程及主要内容等,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对分歧意见的处理结果和依据,应予以说明的其他事项。专家原则上不少于7人。专家评审后应提出《预案评审意见书》。主办部门(单位)根据专家意见对预案进行修改,同时征求市政府法制办意见。
修改后的应急预案及相关资料(预案报审稿、相关部门会签意见、意见采纳情况、《预案评审意见书》)等由主办部门(单位)上报市人民政府,并按照市政府公文处理程序,报分管副秘书长、秘书长、分管副市长审发。
(四)印发。市级专项应急预案经市政府批准后,以市政府办公厅文件印发。
(五)发布。市级专项应急预案正式印发后,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会同主办部门(单位)、市新闻中心及时通过政府网站、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媒体向社会发布。涉密的专项应急预案,应按照保密要求公布应急预案简本或简明操作手册。
第十六条 市级突发事件部门应急预案按照以下编制审核程序制订和公布实施:
(一)立项。由负责该项工作的市直部门或省驻临有关部门(单位)向市政府提出书面立项报告,按程序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秘书长、常务副市长审定同意后正式立项(临政发〔2008〕40号文件中已明确的部门应急预案可不再履行立项程序)。
(二)起草。市级部门预案立项后,主办部门(单位)成立预案编制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省和市总体应急预案、省级部门相关部门预案,结合本部门(单位)实际情况进行起草,并由预案制定单位征求预案中涉及的其他有关部门意见后,组织专家评审。市级部门应急预案内容体系按照本专业(本部门)有关应急预案编制导则编制。
(三)审定。市级部门应急预案经主办部门(单位)审定后,报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审定。同时上报编制背景、编制原则、编制过程及主要内容等,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对分歧意见的处理结果和依据,应予以说明的其他事项,有关部门的会签意见。市级部门预案经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审定后,主办部门(单位)按照公文处理程序报市政府,由分管副市长审发。
(四)印发。市级部门预案经分管副市长审发后,由主办部门(单位)以本部门(单位)文件印发,并注明“经市人民政府同意”。
(五)发布。市级部门预案正式印发后,主办部门(单位)应及时向社会发布。涉密的部门应急预案,应按照保密要求公布应急预案简本或简明操作手册。
第十七条 应急预案实行备案制度。总体应急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备案。乡镇(街道)等基层政权组织制订的应急预案报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备案。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报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备案。大型活动应急预案在活动举行前15日内报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和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应急预案制订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规定,确定应急预案密级。
第三章应急预案修订
第十九条 应急预案制订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按制订应急预案的程序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第二十条 各级各类应急预案原则上每三年修订一次,有关法律、法规对应急预案修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应急预案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制订单位应当结合实际情况,适时修订: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二)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职责调整。
(三)相关单位机构或职责发生变化。
(四)应急预案制订单位认为应适时修订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预案中涉及的有关部门(单位)对实施期间的应急预案,认为有必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应急预案制订单位。应急预案制订单位应认真研究,及时反馈研究结果。
第四章应急预案宣教培训和演练 第二十三条 专项预案、部门预案正式印发后,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应组织该预案涉及的相关部门(单位)要在一个月内召开指挥部(领导组)成员单位会议,学习熟悉预案,明确部门(单位)的职责。
第二十四条 应急预案应列入应急知识宣教培训内容,其中涉及公共生命安全保障的部分应作为重点。应急预案制订单位应制作有关应急预案宣传普及材料,向公众免费发放。
第二十五条 所有承担预案规定职责的市、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将应急预案培训纳入公务员培训考核内容,尤其是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要学习熟悉应急预案,确保应急预案中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第二十六条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要结合应急预案制订演练计划。针对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应急工作的实际,组织应急预案演练。
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年至少组织一次;部门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每两年至少演练一次;大型活动应急预案应在活动举办之前至少开展一次综合性演练;乡镇(街道)等基层政权组织,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的应急预案行动方案每两年至少演练一次。第二十七条 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要进行认真评估总结,并对应急预案进行相应的修订完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单位)组织的综合性应急演练评估报告应报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
第五章附则
贵州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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