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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计划生育证

来源:开心麻花作者:开心麻花2025-11-191

安徽省计划生育证(精选6篇)

安徽省计划生育证 第1篇

安徽省计划生育协会文件

皖计生协„2011‟13号

--------------------关于印发《安徽省2011年计划生育“双评”活动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区)计生协:

现将《安徽省2011年计划生育“双评”活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开展“请农民兄弟姐妹评计生”和“请居民和流动人口评计生”活动,是贯彻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八次集体学习时重要讲话精神和中国计生协七代会、全国计划生育协会座谈会和全国诚信计生暨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工作座谈会精神的重要举措;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实现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和自我监督的迫切需要;是创建诚信计生,推进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工作发展,提升协会组织参与监督能力的重要内容。各级计生协要加强领导,切实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群众意识,建立和落实评议工作责任制,将评议作为诚信计生和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议事日程,认真部署,明确任务,细化措施,推动落实。要把评议活动与加强协会组织建

设结合起来,与创建诚信计生推进基层群众自治结合起来,与全面开展“生育关怀.幸福家庭”创建活动结合起来,切实做到互相渗透,共同推进。

二0一一年六月二十日

安徽省2011年计划生育“双评”活动方案

为认真贯彻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八次集体学习时重要讲话精神和中国计生协七代会、全国计划生育协会座谈会和全国诚信计生暨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工作座谈会精神,根据国家和省人口计生委有关要求,决定今年在全省继续开展“请农民兄弟姐妹评计生”和“请居民和流动人口评计生”活动(以下简称“双评”活动)。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人民群众满意为根本标准,以解决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为整改重点,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努力提高技术服务质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对计划生育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全面推进诚信计生和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切实加强基层基础工作,为完成新时期人口计生工作目标任务,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奠定坚实的群众基础,创造有利的社会环境。

二、评议范围

县(市、区)、乡(镇、街道)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和技术服务机构。在农村的县、乡(镇)主要开展“请农民兄弟姐妹评计生”活动;在城市的区、街道主要开展“请居民和流动人口评计生”活动。

三、评议内容

主要有:对人口计生工作和干部工作作风的满意度、计划生育政务公开、村务公开、事务公开情况,计划生育文明执法、优质服务、便民维权、奖励优惠政策兑现(包括人口基金)执行情况,畅通群众诉求渠道和群众意见建议整改情况,以及计划生育工作中有无弄虚作假行为等方面进行评议。

四、评议方法

(一)以村(居、社区)计生协为单位,负责对会员小组长的培训。以会员小组为单位,组织会员和计划生育服务对象(参与评议至少2人为计划生育服务对象)对乡级计生办和服务所进行评议,每个会员小组填写一张评议问卷,参与评议人员必须在问卷上签名,村(居、社区)计生协秘书长负责问卷的发放和回收。

(二)以乡(镇、街道)计生协为单位,组织协会会员和计划生育服务对象10人以上(其中至少6人为计划生育服务对象),对县级人口计生委和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评议,每个乡(镇、街道)填写一张评议问卷,参与评议人员必须在问卷上签名,乡(镇、街道)计生协秘书长负责问卷的发放和回收。

(三)以乡(镇、街道)计生协为单位,对评议问卷进行汇总分析,并将评议过程和评议结果在乡(镇)人民政府 4

和街道办事处公开栏里向社会公布。县(市、区)计生协负责对辖区评议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并上报省、市计生协。

(四)针对评议中反映县、乡两级人口计生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意见,分别由同级计生协,以文件形式向同级人口计生部门和技术服务机构反馈。县、乡人口计生部门和技术服务机构,应对照检查,制定整改措施,在政务公开栏内公布,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五)在评议过程中,各级人口计生委、计生协要组成督察指导组,采取查看评议活动资料、召开协会会员和计划生育服务对象座谈会等形式,督查和指导评议活动开展。

五、时间安排

2011年全省计划生育“双评”活动安排在7月至9月进行,主要分为四个阶段:

(一)安排部署。7月上、中旬各市、县(区)计生协进行部署,并制定本级计划生育“双评”活动实施意见。

(二)组织实施。7月15日—8月15日,各级计生协根据本级计划生育“双评”活动实施意见,组织开展评议活动。

(三)集中整改。8月15日—9月15日,各级人口计生部门和技术服务机构针对“双评”活动中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制定整改措施,认真抓好落实。

(四)总结评估。9月15日-9月30日,各市计生协对计划生育“双评”活动进行认真总结分析,于9月30日前

将总结材料及有关数据,分别用书面和电子文档方式报省计生协(联系人:杨健、马江侠,联系电话:0551-3608362,3608622,电子邮箱:rkjjzx2010@163.com)。

六、有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开展计划生育评议活动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实现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和自我监督的迫切需要;是创建诚信计生,推进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工作发展,提升协会组织参与监督能力的重要举措。各级计生协要加强领导,切实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群众意识,建立和落实评议工作责任制,将评议作为诚信计生和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议事日程,认真部署,明确任务,细化措施,推动落实。把评议活动与加强协会组织建设结合起来,与创建诚信计生推进基层群众自治结合起来,与全面开展“生育关怀.幸福家庭”创建活动结合起来,切实做到互相渗透,共同推进。

(二)精心设计,认真实施。为确保“双评”活动创新开展,今年省里不再设计统一问卷,各市、县(区)可根据本地实际,本着删繁就简、便于汇总和操作的原则,自行设计问卷。各级计生协在评议过程中,要充分发挥基层协会民主参与民主监督作用,建立健全基层协会“八参与八监督”工作机制,即参与计划生育维权,监督依法行政;参与避孕节育措施知情选择,监督节育措施落实;参与人口出生统计摸底,监督统计瞒报漏报;参与孕情跟踪服务,监督“两非”

行为;参与优质服务活动,监督服务质量;参与合同管理,监督合同履行;参与奖扶制度实施,监督奖扶政策兑现;参与村干部考核,监督“一票否决”的执行。积极畅通计划生育民主监督渠道,不断扩大人民群众的参与权、监督权。

(三)强化宣传,督查指导。各级计生协要强化社会舆论宣传力度,利用会议、墙报、简报、广播、电视、报刊、网络、标语口号等多种形式,引导和组织群众积极参与评议活动,扩大社会影响。省计生协将依托人口基金在线和协会网站,对各地评议活动进行及时报道。各级计生协要加强对“双评”活动不同阶段工作的督查指导,省计生协根据活动开展情况,适时组织督查组对各地评议活动进行督查指导。

安徽省计划生育协会

二0一一年六月二十日

安徽省计划生育证 第2篇

皖计生协„2010‟4号



关于印发《安徽省计划生育协会2009年工作总结和2010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市、县(区)计划生育协会,省直机关计划生育协会:

现将《安徽省计划生育协会2009年工作总结和2010年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紧密结合本地计划生育协会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确保全年各项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O一O年四月十二日

安徽省计划生育协会2009年工作总结和

2010年工作意见

(一)2009年主要工作

今年以来,我省各级计生协围绕“稳定、提高、统筹”大局,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中央《决定》和中国计划生育协会六届四次理事会精神为主旋律,以创新工作形式和方法为动力,以加强基层协会组织建设为主导,积极探索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工作思路,不断拓展宣传服务领域,全力推进“生育关怀行动”,各项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和成效。

一、认真贯彻落实中国计生协会六届四次理事会精神 中国计划生育协会第六届四次全国理事会议闭幕后,省计生协秘书处及时向省人口计生委党组作了专题汇报,并将中国计生协六届四次全国理事会精神及我省贯彻意见编发在《送阅件》和《安徽省计划生育协会网站》上,同时在全省计划生育协会工作会议及培训班上进行学习贯彻。在省人口计生委党组关怀重视下,《安徽省计划生育协会机关“三定”方案》已按照程序上报省编委。8月13日-17日,省人口计生委副主任、省计生协常务副会长杨武邀请省编办副主任陈晓淮等到贵州省考察协会机关“三定”工作,目前省编办正在积极运作省计生协机关“三定”工作。宿州市计生协争取市委、市政府、市人口计生委的重视和支持,市编委将市计生协机关定位正处级机构,配备了正处级常务副会长和副处级专职副会长各一名。各级计生协按照中国计生协、省计生协的统一部署,深入开展“协会工作调查研究”活动。省委常委、副省长、省计生协会长赵树丛亲自选定调研课题,带头深入基层了解计划生育“村为主”和基层群众自治工作情况,撰写调查报告。各市、县(区)计生协分别选择不同调研题目进行调查研究,结合本地实际,撰写出有深度的调研报告,从不同层面反映了我省新时期计划生育协会工作新成果、新经验,为“十二五”计划生育协会事业发展奠定了基础。

二、加强组织建设,推动基层基础工作

一是加强培训提高专职干部管理服务水平。九月下旬,省计生协举办了全省市、县及大中型企业协会专职副会长、秘书长培训班,重点围绕学习领会《中国计划生育协会科学发展规划纲要》精神,并就省人口基金会工作、协会组织建设、协会参公入序列、协会办公自动化和信息处理等内容进行了辅导。同时邀请铜陵、桐城、来安、含山、凤台、霍邱、利辛等七个市县和马钢公司计生协交流了生育关怀行动、基层群众自治、计生评议活动、流动人口协会建设、青春健康和预防艾滋病等方面的经验和做法。各市、县(区)紧紧围绕争创“学习型、研究型、创新型、有作为”的协会组织,分别举办了不同层次的专兼职干部培训班,提高了协会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做好群众工作的能力。

二是扎实推进基层计生协评估认定工作。省计生协制定下发了基层计生协评估认定工作方案,在4月中旬召开的全省计划生育协会工作会议上进行了统一部署,特邀历届受中国计生协表彰的协会工作先进市、县(区)计生委主任(协会常务副会长)、协会秘书长参加会议,并组织他们现场学习参观桐城市基层协会评估认定工作的试点做法。会后,省计生协组织人员深入部分市、县、乡、村加强了督察指导。各试点县(市、区)在每个乡(镇、街道)确定3个村(居)进行评估认定试点工作,其它县(市、区)每个乡(镇、街道)确定1个村(居)先行试点,并将基层评估认定工作作为协会工作的重头戏,强化措施,扎实推进。桐城市多措并举开展基层协会评估认定工作,在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行业作风建设经验交流会上交流了经验。

三是认真探索基层群众自治和流动人口协会工作新机制。一方面,省人口计生委、计生协认真总结2008年含山、和县、贵池、石台、黄山、绩溪、旌德、南陵等八个县(市、区)基层群众自治创新经验,推广“两委领导负总责、协会承做当骨干、依法建章定规矩、群众参与做主人”的做法,逐步构建政府推动、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维权自律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工作机制,发挥基层协会生力军作用。宿州市将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规范、协会组织网络健全、参与监督职能等内容列入市委、市政府下发的《关于人口和计划生育“村为主”的实施意见》之中,为推进基层群众自治提供了政策支持。一些基层计生协在推进基层群众自治工作中主要凸显了四个方面的特点:一是把村级计生协与群众自治组织有机结合,使基层计生协更好地为人口计生工作中心任务服务,更好地发挥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作用;二是发挥基层协会在“村(居)为主”工作中的作用,改进和完善“生育合同”管理,提高基层协会“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水平;三是组织会员积极参与人口计生行风评议活动,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构建了计划生育评议长效机制;四是坚持和完善由协会会员参与、会员小组讨论和村(居)理事会评议审核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对象及对奖励扶助工作全程监督的长效机制。

另一方面,各地在流动人口集中的社区、企业和集贸市场等建立基层计划生育协会组织,发展会员,及时收集、整理和提供流动人口相关信息,帮助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家庭排忧解难,使流动人口与户籍人口同样分享改革发展成果。霍邱县与上海市奉贤区联手在奉贤区组建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会,积极为流入奉贤区务工的6万多名霍邱籍农民工提供劳动就业、技能培训、计划生育等优质服务,通过协调在奉贤区中医院为霍邱籍流入人口开通了免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窗口,2009年为霍邱籍农民工节约10多万元的开支,深受欢迎。该县依托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会组建流动人口党支部(“协会+党支部”)的管理服务模式,得到了国家人口计生委和上海市、安徽省人口计生委有关领导的充分肯定。和县结合本县流动人口分布及特点,在流出人口较集中的北京、昆山、上海、广州等地推行双向管理,与七个市、县(区)建立了区域之间联动、双向合作共赢的长效机制,开设了省办公平台区域协作窗口,建立了三个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会,为加强区域联手,开展双向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技术服务等工作提供了有力保障。一些流出地计划生育协会主动协助人口和计生育门做好外出人员的信息采集、登记和联系等工作,掌握流出人员相关信息,组织会员关怀留守儿童、留守妇女、留守老人,利用流动人口与家乡的各种联系,了解情况并开展生产、生育、生活服务活动。

三、整合项目资源,全面推进生育关怀行动

一是全面启动安徽省人口基金会工作。省人口基金会年初成立后,充分发挥理事会作用,全面启动了人口基金会募集资金和救助活动。到2009年底,全省共募集“生育关怀”救助资金436万元。首先,建立关怀困难的基层计生工作者制度。省人口基金会从募集资金中为全省2000名家庭困难的村级计划生育专干购买了保额达4000万元的家庭意外伤害保险。和县白桥镇大许村计生专干虞小琴(村计生协会秘书长)2009年6月不幸意外身故,家庭十分困难,儿子考上重点大学后,中国人寿安徽省分公司及时送去了8000元理赔款,省计生协、人口基金会和巢湖市计生协共送去3万元救助金,帮助其儿子解决了上学期间的实际困难。其次,建立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救助制度。从省财政争取140万元,救助约1100名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每人2000-5000元)。第三,建立对遭受意外计划生育家庭和干部的紧急救助制度(500-20000元)。四是建立计划生育特困家庭救助制度。重点针对独生子女领证户、二女结扎户中因为夫妻或子女死亡或伤、病残等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给予1000-6000元的一次性救助。家住宁国市中溪镇凤凰村茶叶坑组的独生子女卢帅,生前系安徽涉外经济学院的大二学生。2009年8月17日,卢帅暑假回家在营救同村一名落水少年中光荣牺牲,他的英雄事迹很快传遍江淮大地,感动了社会各界,9月19日,省计生协、人口基金会向烈士卢帅家庭发放了首笔救助金3万元。社会各界也纷纷向卢帅家庭伸出援助之手,帮助这个家庭渡过难关。五是建立以小额贴息贷款形式的计划生育困难家庭扶持制度,利用各地募集资金建立省人口基金会专项基金,与金融部门合作,在生活相对困难、有致富愿望、有致富能力、有致富项目的计划生育家庭中,开展小额贴息贷款,帮助他们脱贫致富。

二是开展“关爱贫困母亲,共创和谐计生”主题活动。5月份,联合省人口计生委、省直机关工委、省国资委、省扶贫办、省工商联、省总工会、省妇联会、省文联等十部门在全省开展“关爱贫困母亲,共创和谐计生”主题活动。5月10日,省暨合肥市“关爱贫困母亲、共创和谐计生”主题活动启动仪式在合肥隆重举行。省委常委、副省长、省计生协会会长赵树丛,省人大副主任朱维芳,省政协副主席郑牧民,省政协原副主席、省人口基金会理事长卢家丰等领导和省直部门、合肥市党政领导及基层人口计生干部、贫困母亲代表、爱心企业代表共约800余人参加了启动仪式。启动仪式上,省人口基金会理事长卢家丰与省直工委、省工商联、省总工会和合肥、宿州、蚌埠、铜陵四市签订了专项基金使用协议书,并向寿县、怀远、桥三县(区)救助贫困母亲项目试点县授牌;为16位计划生育贫困母亲每人发放1000元救助金;省著名书画家张良勋、陶天月等向省人口基金会义捐书画价值近15万元。各市、县(区)也分别开展了不同形式的救助活动。芜湖市34个计生协理事单位开展对口联系救助贫困母亲,所辖7个县(区)纷纷开展了募捐救助活动,全市共募捐救助8.5万元,救助贫困母亲168户。新华网、人民网、中新网等国内主流网站及省内新闻媒体对我省主题活动进行了报道,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关注。

三是深化“生育关怀行动”。2009年,全省各级计生协联合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和卫生部门开展生殖健康服务600多万人次。许多地方通过举办家长学校、组织专家讲座、开展才艺展示活动等多种形式,帮助独生子女提高素质,促进独生子女身心健康发展。各地还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加大对独(双)女家庭的救助扶持,如办理养老保险、结对帮扶发展生产等,大力营造有利于女孩成长的政策环境和社会氛围。在省委、省政府的重视下,随着我省奖励扶助制度、特别扶助制度和节育奖励制度“三项制度”为主导的利益导向政策体系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广大计划生育家庭已得到越来越多的实惠。省财政全额出资对独女家庭奖扶、特扶对象实行提标,其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年840元和1320元。在省提标基础上,全省有32个县(市、区)又有不同程度的提标扩面。10月20日,省人口基金会暨铜陵市开展“生育关怀我尽力”救助基金募捐活动,省人口基金会理事长卢家丰与铜陵市市长李明签订了《安徽省人口基金会专项资金使用协议书》,省人口计生委党组书记、主任孙爱民向铜陵市授予“人口基金特别贡献奖”(募集资金120万元)并讲话,杨武副主任介绍了省人口基金会工作情况。铜陵市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广大干部职工现场向计生困难家庭开展了爱心捐款,15名计划生育贫困母亲代表每人获得了1000元救助金。鉴于我省计生协在推进“生育关怀行动”中的突出贡献,安徽省慈善协会授予省计生协为“安徽省爱心慈善先进单位”,获得表彰。

四是积极做好协会各类项目发展。在合肥、池州等市、县(区)、街道计生协的积极协作下,省计生协认真实施中国计生协和国际劳工组织的在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合肥)和省324地质队(池州)2家企业开展的“企业生殖健康/艾滋病预防同伴教育”合作项目。通过编写宣传资料、举办培训班、调研指导,该项目顺利通过验收,省建三公司项目点获得了国际劳工组织颁发的“流动人口艾滋病防治特殊贡献奖”。8月下旬,省计生协在省全球基金项目办的支持下,召开“艾滋病感染者/病人安全套项目推介会”,总结交流了部分县区开展“艾滋病感染者/病人安全套推广项目”的经验和做法;利辛、濉溪、颍州项目县区计生协介绍经验。此外,我省幸福工程、妇女发展、青春期生殖健康教育等项目运行良好,新华社记者深入来安县幸福工程项目点实地采访,以新华社电讯稿播发了《“幸福工程”帮助中国农村贫困妇女脱贫“筑幸福”》,中国人权网、人民网等国内外几十家媒体采用,为幸福工程的发展营造了良好的舆论氛围。在10月中旬召开的全国幸福工程培训暨经验交流会议上,来安县计生协交流的幸福工程经验得到了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幸福工程全国组委会领导和与会代表的一致好评。

四、积极参与行风政风建设,发挥基层协会民主参与监督作用〖HTF〗2009年,省计生协继续加强与省人口计生委纪检组、监察室的联手合作,在全省城乡广泛开展“请农民兄弟姐妹评计生”和“请流动人口农民工评计生”活动。各级人口计生委、计生协从加强领导入手,建立和落实工作责任制,把评议活动与促进“阳光计生”行动结合起来,与促进人口计生政务公开、村务公开、事务公开结合起来,与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结合起来,与发挥协会民主参与民主监督作用结合起来,与促进人口计生系统行风建设结合起来,紧密结合当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宿州市在开展计生“双评”活动过程中,注重与建立健全计生“村为主”工作机制、基层计生协评估认定、计生村(居)民自治规范化建设相结合,努力提升群众参与监督能力。来安县通过高配“双评”活动领导小组、协调县直有关部门积极参与、认真组织实施,全县“双评”活动取得明显成效。旌德县孙村乡对参评“两代表一委员”(即在乡的各级人大代表、育龄群众和协会会员代表和在乡的县政协委员)提出的缩短办事时间、简化办事程序、改善服务条件、提高计生技术服务水平和多深入村组一线改变工作作风等意见和建议,及时落实了具体整改措施,乡人大、纪委和计生协直接参与这些整改措施落实的监督检查,切实解决广大育龄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亳州市92个乡镇(街道)计生办、服务所收到行风整改建议后,及时制订整改措施,明确责任人,限期整改。省人口计生委、省计生协领导先后深入17个市和部分县区进行督查指导,并在简报、网站上及时发布各地开展“双评”活动的做法和经验,推进了“阳光计生”行动。据统计,全省17个市、121个县(市、区)、1554个乡(镇、街道)、18760个村(居、社区)和222039个会员小组参与了评议活动,群众参评人数达2204954人,其中计划生育服务对象为1255246人,占参评总人数的56.9%;发放问卷408312张,回收393626张,回收率达96.4%,群众对人口计生工作满意度达97.8%;评议活动中共收集群众意见或建议11818条,采纳10230条;各级人口计生部门制定整改措施3283条,落实3142条。国家人口计生委充分肯定了我省的经验和做法,桐城市在全国会议上交流的“双评”活动经验得到了与会代表的好评。

五、加强网站建设,推进会务公开

一是围绕协会工作中心科学设置栏目。省计生协围绕建设“学习型、研究型、创新型、有作为”机关目标,积极推进会务公开、事务公开、网上办事,在省协会网站上设立了信息公告、各地动态、组织建设、宣传服务、项目发展、群众自治、调查研究、经验交流、中央媒体看安徽等特色栏目,全力打造优质服务型网站,目前网站已成为省计生协对外宣传、信息发布、项目公示、服务公众的重要窗口。

二是围绕活动中心及时发布协会信息。按照“依法办事、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要求,及时发布适宜公开的领导讲话和协会活动信息,不断提升协会信息发布的深度和广度,对有价值的信息及时推荐到人民网、新华网、中新网等主流媒体宣传,扩大影响,营造氛围。全年共编发信息200多条,被新华网、人民网、中国人口网、中国计生协网等中央媒体采用20多条,提升了我省计生协会工作的影响力。在7月下旬召开的中国计生协网站建设研讨会暨省市级协会网站建设经验交流会议上,我省介绍的经验得到了与会代表的一致好评。

(二)2010年工作要点

2010年,是全面贯彻落实中国计生协《科学发展规划纲要》的关键一年。全省各级计生协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坚持党政所急、群众所需、协会所能的工作定位,更好地发挥“带头、宣传、服务、监督、交流”作用。总体工作思路是:以纪念中国计生协成立30周年、安徽省计生协成立25周年为契机,以实施“生育关怀〃幸福计划”为主线,以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和协会评估认定工作为重点,深化县以上协会“参公、入序、三定”工作,不断创新协会活动载体,进一步拓展协会服务领域,努力使计生协会成为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坚实桥梁和牢固纽带。

一、加强宣传表彰典型,广泛开展纪念活动

今年5月29日和9月2日,分别是中国计生协成立30周年和安徽省计生协成立25周年纪念日,各级计生协要采取不同形式开展纪念活动,既要轰轰烈烈,又要扎扎实实,在社会上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一是组织理事会员组织学习《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召开中央《关于控制人口增长问题致全体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公开信》发表30周年座谈会,邀请理事会员谈成就、谈体会、谈感受,树立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信心和决心,激发大家共同做好计划生育群众工作的积极性和责任感;二是指导基层协会深入开展第12个全国“5.29”会员活动日主题活动,将中国计生协成立30周年和安徽省计生协成立25周年纪念活动与“5.29”会员活动日活动有机结合开展,努力提高计生协组织在社会上的声誉和地位;三是指导各级计生协广泛开展“我为国策做贡献、我为协会尽责任、我为事业添光彩”的“比学赶帮超”评先表优活动,在省计生协五代会上表彰一批先进群体;四是加大媒体宣传力度,邀请媒体记者深入基层采访报道,培育一批站住脚、叫得响、有成效的协会工作先进典型。

二、以“生育关怀.幸福计划”为主线,拓展服务领域 扩大人口基金的募集力度,围绕中国计生协倡导的“生育关怀——亲情牵手”、“青春健康”、“艾滋病预防”、“异地援助”、“重建心灵家园行动”五大平台,在17个市和部分县(区)建立生育关怀——人口基金项目试点,以人口基金会为平台,全面实施“生育关怀〃幸福计划”,进一步拓展计划生育协会服务领域。一是实施贫困救助计划,对计划生育贫困家庭给予一次性救助、特别救助和独、双女户教育成才(非义务教育阶段)救助;二是实施致富帮扶计划,省人口基金会与省信用联社加强战略合作,推行贴息小额资金贷款项目,为计划生育困难家庭增加资金救助量,变输血为造血;三是实施平安保障计划,省人口基金会每年为2000名基层计划生育专干办理一份“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伤害保险”,鼓励独生子女家庭自愿投保,省市县联动,力争使全省村级计生专干(秘书长)家庭意外保险的投保额达到一个亿;四是实施亲情牵手计划,广泛发动全省计划生育协会会员与计划生育奖扶对象建立联系户制度,开展亲情牵手活动;五是实施健康引航计划,通过多种渠道开展生殖健康、预防艾滋病宣传活动,继续加强与省全球基金艾滋病项目办的合作,把依靠基层会员骨干送安全套上门项目,推广到14个国家级预防艾滋病项目重点县(区),帮助育龄群众增加生殖健康知识。

三、坚持民主管理监督,推进人口计生群众自治 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中国计生协关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万村(居)示范活动的实施方案》要求,结合贯彻落实省人口计生委、计生协《关于充分发挥计划生育协会民主参与民主监督作用进一步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行风建设的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在全省开展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千村(居)示范”活动,并按照“六好”标准对全省村(居)进行评估和分类,拟于下半年召开“全省深化村为主推进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现场经验交流会”,不断完善基层协会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内容和形式。一是积极参与人口和计划生育改革创新,继续抓好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的课题研究和试点工作,组织开展群众满意的计生办(所)评议活动和“请农民兄弟姐妹评计生”和“请流动人口农民工评计生”(“双评”)活动,力求探索出具有安徽特色的工作模式;二是以基层计生协会为载体,引导村民制定并落实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合同),开展群众性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活动,加快全省人口计生“村为主”建设步伐;三是积极协助政府落实和推进“奖励扶助制度、特别扶助制度和节育奖励制度”(“三项制度”),建立和完善基层协会评议审核奖励扶助对象及对奖扶工作进行全程监督的长效机制。

四、以协会“三定”为契机,加强基层组织建设 结合县以上协会“参公、入序、三定”等工作,加强各级协会组织建设。着力解决体制不顺、关系不清、待遇不明的实际问题,克服一些徒有虚名的“墙上协会”、“纸上协会”现象。努力使协会做到“有人管事、有钱办事、有章理事”。一是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重视,协调解决编制和落实“参公、三定”等实际问题;二是进一步规范基层计生协会组织,指导各级协会按照“评估认定”的有关要求,做好换届选举和理事会成员的变更调整工作,优化办事机构、领导班子和会员群体架构;三是探索建立流动人口和企业协会工作新机制。进一步完善流动人口和行业计生协会组织网络,建好、用好“会员之家”,充分发挥会员的骨干带头作用;四是加强培训工作,提高协会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能力。努力构建“省培训到县,市培训到乡镇,县(区)培训到村级,乡、镇培训到会员小组长和会员骨干”的培训工作新机制。

五、其他工作

加强与国内外计划生育协会和非政府组织的交流与合作,完成中国计生协布置的其他各项工作任务。

主题词:协会 计划生育 总结 通知

抄报:中国计生协,省委组织部、省人口计生委。

安徽省计划生育协会秘书处2010年4月12日印

安徽省计划生育证 第3篇

关键词:生育权,人权,计划生育政策

一、公民生育权概述

随着社会经济结构变迁、技术的进步、生产效率的提高以及农耕文明向工业文明的整体推进, 劳动力由体力型逐步发展为智力型、技术型。随着社会保障制度的改善, 人们养儿防老的观念已经逐渐淡化, 社会不再需要大量的人口, 相反庞大的人口基数成为各种社会的沉重负担, 这时生育的权利便不能随意地行使。

(一) 生育权的提出、内涵

关于生育权的内容现有法律并未作出规定, 有关生育权的国际公约在对生育权进行界定时也有所不同。生育权是一项颇受争议的人权, 不同地域、不同文化中的社会对于生育权的认识也是不尽相同的。对生育权的确认之所以没有被达成共识主要在于:从人类早期的发展史来看, 由于自然条件恶劣, 个体生存能力极弱, 必须依靠群体才能生存, 人口越多, 越能与自然和猛兽抗衡。所以在过去相当长的时间里, 国家和社会几乎不存在对生育自由的侵犯问题, 生育权自然在很长时间内也没有上升为需要极力主张的人权问题。直到20世纪六七十年代以后, 随着社会经济结构的变迁, 社会技术的进步, 生产效率的提高, 使生育权不再只是一项无人关注的自然权利概念, 而成为一个法律概念, 成为现实的人权保护的重要内容。

本文所指的生育权的内涵是对生育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从应然层面所涵盖的内容进行的界定。生育权的内涵在于对“生育”一词的理解。生与育有密切的关系, 多数情况下是既生又育, 但二者毕竟处于不同的阶段。因此本文中的生育权主要指的是“生”的阶段。它通常包括:“决定生育与不生育的自由;决定生育子女时间与数量的自由;对生育子女性别和选择生育方式的自由和决定生育质量的自由。”[1]

(二) 对中西方生育权现状的分析

生育权观是指人们对生育权完整的、系统的看法的总和。从世界范围来看, 现今主要存在两种主要生育权观:一是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发达国家的生育观, 另一个是以中国为代表的部分发展中国家的生育观。

西方发达国家认为, 人生来是自由平等的, 生育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神圣不可侵犯。“一切政治组合的目的在于维护人的天赋和不可侵犯的权利”, “生育完全是个人的事情, 生育多少和时间间隔完全是个人或者家庭的权利, 个人在生育行为方面的自由具有最高的价值, 国家不应以法律、法规或者政策的形式加以干涉。”[2]

以中国为代表的部分发展中国家认为, 生育权与其他人权一样是有条件的、社会的和相对的。个人在享受权利的同时, 必须要承担对他人对社会相应的义务。各国由于社会经济条件, 文化传统等方面的差异, 应从自身发展出发, 视具体情况而定。对于当前发展中国家而言, 第一要务是发展。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 只有经济发展起来, 才能保障生育权的实现, 人权也能得到不断促进和改善, 从而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和谐发展。

二、中国的计划生育政策

(一) 计划生育政策概述

计划生育是指依据人口与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需求, 实行人类自身生产的计划化。特别是1974年世界人口年以来, 许多国家政府, 其中包括一些人口增长过快的发展中国家, 都主张控制人口增长, 实行计划生育。中国的计划生育政策是在20世纪70年代以后全面推行的, 1982年定为基本国策, 2001年就成为国家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计划生育的方针政策和制度措施等的主要意义是有效控制人口数量增长过快的情况, 以防人口过快增长影响国家经济的发展, 破坏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及环境、资源的不足而引发的矛盾。现今中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 所以对人口和生育政策的制定, 势在必行。

(二) 生育权与计划生育政策的法理分析

“生育权”作为一种“人权”, 从整个发展过程来看, 具有以下功能:一是维护生存权的手段;二是作为向父母提供其他服务的来源;三是出于保护种族或者使遗传特征永存的一种天性或者愿望;四是性行为无意识的产生。1994年联合国安理会在决定召开国际人口和发展大会时强调:“所有国家有制定、采用和实施有关人口政策方面的国家主权。这些人口政策应当考虑到这些国家的文化、价值和传统以及它们的社会、经济、政治条件, 并且应该与人权标准以及个人、夫妻和家庭的义务相符合。”[3]

因而我们不难发现, 从国家人口政策来看, 符合人权要求的人口政策应是与自己国家国情相适应, 并且能够确实保障公民的生育权;从公民自身角度来看, 其生育权的享有是自由而负责的, 不能强调任何一个极端, 而应该是两者的平衡, 即公民既充分享有生育的自由, 又必须承担因生育而对国家和社会所承担的义务。

在中国, 作为“公民权”的“生育权”采取的政策是“公民有生育的权利, 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人口与计划生育》, 第十七条) 可见, 中国既保护公民的生育权又对公民的生育行为实行有计划的规制。这项政策既满足了社会或者民族生存权的要求, 又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推进家庭幸福, 民族繁荣和社会的进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一条) 。总之, 计划生育政策作为中国的基本国策, 是在坚持保障公民应有的“生育权”这一应然权利的基础上推行的符合国家, 民族全人类利益的科学政策。

三、中国计划生育政策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一) 中国计划生育政策的现状及问题

近几十年, 西方一些发达国家几乎每年都对中国人权保护状况进行批评, 对中国计划生育权政策的推出提出抗议。我们并不否认他们做法的别有用心, 但我们也不能断然就此而否认中国人权保护, 一味地认为生育权状况存在很大问题, 那是本末倒置的。

不可否认的是, 中国在实施计划生育政策的很长一段时间里, 由于人口的巨大压力和根深蒂固的传统观念使计划生育成为一个很大的难题。一些地方政府为了达到控制人口的目标不择手段, 在行政过程中做法粗暴, 而不服从该政策的公民几乎不能获得任何法律救济。这些极端的措施和状况严重侵犯了公民的生育权以及人身权、财产权等其他相关权利, 而且也违背了中国实行计划生育的初衷, 损害了中国计划生育政策在国际上形象。面对现实, 中国应该必须比任何国家更重视、更强调对生育权乃至人权的保护。

(二) 改进和完善计划生育工作的建议

首先, 要坚持继续稳定低生育水平, 保持现行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继续关注人口大省、人口再生产类型转变较晚省和流动人口大省, 重点加强对人口计生工作基础薄弱、政策落实难度大的地区的指导和督查。加强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强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规范管理, 促进长效措施为主的避孕方法知情选择, 有效减少非意愿妊娠。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逐步扩大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少生快富”工程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政策的覆盖面, 提高奖励标准。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加大对计划生育困难家庭的保障力度, 提高保障水平。加强解决对节育手术并发症患者的扶助, 建立健全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年老奖励制度。推进新农保制度与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的衔接。推动扶贫开发、农业开发、教育、劳动力培训、危房改造等政策向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倾斜。加大对少数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计划生育家庭的扶持力度。

其次, 进一步提高出生人口质量, 完善计划生育政策及其配套法规, 使计划生育工作真正形成“全国一盘棋”的格局, 并以法律的形式加以明确完善。重视对公民权利的弘扬和宣传。全面宣传计划生育的重要性和公民应承担的义务。全面开展健康促进、优生咨询、高危人群指导、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等工作, 促进出生缺陷一级预防深入开展。免费开展妇女孕期保健服务、产后访视服务, 对孕产妇进行一般身体检查及孕期营养、心理等健康指导。开展儿童保健服务, 为婴幼儿建立儿童保健手册, 开展新生儿访视及儿童保健系统管理, 进行体格检查和生长发育监测及评价, 开展心理行为发育、母乳喂养、辅食添加、意外伤害预防、常见疾病防治等健康指导。开展优生优育管理和技术培训, 改善服务机构服务条件, 从而提高优生优育服务能力。

最后, 要始终贯彻以人为本、依法行政的思想, 改善中国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的状况, 提升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和品格。自计划生育政策颁布以来相当长的时期内, 少数个别计划生育的行政执法人员法律意识淡薄, 态度不够严肃端正, 在行政过程中有法不依, 弄虚作假, 乱收费, 乱罚款, 不按法律程序办事, 工作中遇到困难, 不去用法律手段解决争议和冲突, 致使违法侵权的行为时有发生。这些行为的存在, 损害了政府形象, 不利于党群关系的和谐发展, 影响了计划生育政策的正常推行, 同时也给计划生育工作中的人权保护带来了一定的消极影响。针对上述现象, 需要相关部门进行规范惩治, 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 情为民所系, 利为民所谋。

评价一项政策、一种方案好坏的标准不在于它是否适合于某种模式, 而在于它是否适应人类的生存与发展。解决人口问题必须充分考虑各国人口问题存在的程度与形式, 以及社会经济发展水平, 文化习俗与价值观念的差别, 根据各自的情况确定不同的计划生育方案。中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 应当拿出大国的态度对自身推行的人口政策负责。充分尊重所有人的权利和自由是国际人权法的基本要求。但人权也应服从依法治国的原则, 在享受人权自由的同时是以承担责任为前提。人权不能用来为不负责任的个人行为辩护。国家干预个人生育行为, 应当注意适度, 并且随着人口压力的减轻, 放松对公民生育权的限制, 扩大公民在生育方面选择的自由, 从而真正达到对人权保护方面的完善, 进而做到依法行政, 依法管理, 优质服务。通过依法行政改进管理, 通过科学管理加强服务, 通过优质服务提高人民群众的满意度, 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需求。加快建立优质服务, 政策推动, 综合治理的工作机制, 促进人口、资源、环境协调发展, 使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真正成为造福于人民的事业。

参考文献

[1]于学江.生育权的研究[D].北京:中国海洋大学出版社, 2006:6.

[2]徐祥民.环境权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04:112.

计划生育新政下大众生育观研究 第4篇

关键词:计划生育;新政策;生育观

中图分类号:C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5)05-0013-01

计划生育新政策出台后,各个省先后开放二胎政策,但是绝大多数人遵守和履行计划生育政策,在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政策内规范的生育,但是有少部分人,特别是江浙一带,虽然国家出台二胎政策,但是他们还是仅仅生育一个孩子。与此同时,在一些农村地区,受一些传统观念或者自身意愿的影响,超越计划生育规定的生育孩子的数量,从而违反了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政策,通过调查研究,在农村地区这种一对夫妻多个孩子的现象还十分普遍,出现了1990年春晚小品《超生游击队》的情况,从而呈现出超生热。大众对计划生育新政实施的意愿如何。

一、积极生育

国家卫计委明确:是“单独两孩”,不是“单独二胎”,已经生双胞胎的是不符合新政策的。中国人民大学人口学院社会与人口学院院长翟振武,对新政下的“二胎生育”意愿对近一万人进行调查研究,其中符合计划生育新政策的“单独”二胎的夫妻中,愿意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占百分之五十到百分之六十。这个结果和很多网站网测调查的结果类似,新浪网的三万人参与的调查问卷中,百分之六十五的网民十分愿意生育二胎。在调查问卷中,生育二胎的原有,相对比重多的是以下几个:老有所依,儿女有伴,还有一定比例就是再婚后生育“感情孩”。第一:老有所依。现在的家庭模式是“4+2+1”的模式,是爷爷、奶奶、姥姥、姥爷,爸爸妈妈,孩子,但是这样的模式就出现老龄化问题,国际上通常把60岁以上的人口占总人口比例达到10%,或65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达到7%作为国家和地区进入老龄化的标准。第二,儿女有伴,现在孩子因为是独生子女,每家一个孩子,这样的孩子是在家庭中是单独成长的,享受着亲人全部的关心和关爱,但是与此同时,长大后,自己要面临很多问题,有的父母考虑到现实问题,希望孩子有个弟弟或者妹妹,这样面对事后的很多事情,可以互相帮助互相关爱。第三,再婚后生育“感情孩”,辽宁省12320卫生计生热线相关工作人员曾表示,自我省实施“单独两孩”政策以来,每天都有一些市民通过拨打热线电话咨询相关政策,在咨询的市民中,再婚重组家庭约占五成。为了回应社会呼声,维系再婚家庭稳定,允许“单独”再婚家庭再生育一个“感情孩”。再生一个孩子不仅有利于加深夫妻感情,增强责任感,更有利于维系家庭稳定,社会上通常将这称为“感情孩”。“感情孩”的出现是家庭团结和睦的又一保障。

二、违反新政超生热

新政策对生育二胎夫妻的条件做出了明确的阐释,但是还有一些夫妻明知故犯。按照2002年中国出生1600万人口计算,当年“超生人口”的比例在12.5%至18.5%间。如果计算20世纪90年代的“超生人口”,大约在3000万的规模。由于超生现象多发生在农村,所以对于占中国70%的农村人口来说,超生人口的比例可能高达20%至30%。这个数字应当足以让人们感到事态的严重性。但是一些农民夫妇明确知道国家的政策,超生还会面临罚款、给孩子上户口等诸多问题,但是多胎现象非常普遍。造成这种超生现在的原因众多,其中比较突出的以下几点:第一,多子多福。中华文明有五千年的文化,但是同时至今也有一些因多年传承而出现弊端的,一个家族需要繁衍,所以他们认为生育更多的孩子是一个幸福的象征。第二,儿女双全。有的家庭重男轻女,在一些社会文化与习俗上会表现出重男轻女的思想。例如中国有一些农村规定没有生男孩的妇女不能出席婚礼。所以一些家庭为了生育一个男孩,不论超出国家计划生育多少孩子,也要生出一个男孩为止,为家里“传户口本”。

三、符合规定但不再生育

很多80后和90后的夫妻,符合国家规定生育二胎的条件,但是仍旧不生,原因很多。通过调研问卷其中很多是“不敢再生”。所以就出现了能生的不想生的状况,对于不愿再生育的家庭,认为现在市场竞争激励,生活成本大“生不起”,生育意愿也被现实扼杀在摇篮里了。在竞争激烈的职场上,“不敢生”是不少白领女性的普遍心態。一位资深的企业人力资源总监说,现在照片新员工,特别是女性员工是,公司对招聘的对象倾向于已婚且已育的女员工,现在国家出台新的计划生育政策了,今后在招聘过程中还会问询是否有生二胎的意愿。对于成长在“计划生育”年代的70后、80后而言,多元化的生活方式和几十年的计划生育政策,早已让他们的婚育乃至家庭观念都发生了改变,伴随着丁克家庭流行的“不愿生”文化也已被越来越多年轻家庭接受。此外,影响生育意愿的另一因素是生育成本。

参考文献:

[1]曹桂芝.从传统到现代的嬗变———改革开放31年农民生育观的变迁[J].湖南行政学院学报,2009(10)3.

[2]茅倬彦. 生育意愿与生育水平差异的实证分析[J].人口与经济,2009,( 2) .

[3]张雪,王欢.当代农村生育观念的新发展及其影响因素[J].法制与社会,2012(1).

[4]孙文芳.东北农民生育观念和行为的逆变的探析———以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县村为例[J].探索争鸣,2011(4下).

[5]梁中堂,阎海琴. 中国农村多胎生育状况及对策[J].中国人口科学,1991,(2) .

[6]李冬莉.儒家文化和性别偏好:一个分析框架[J].妇女研究论丛,2004(4).

项目:该论文为2014年辽宁省社会科学规划基金课题《计划生育新政对生育意愿的影响研究》项目批准号:L14DRK002。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5篇

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和户籍在本省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鼓励公民晚婚晚育、少生优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

第四条 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八条 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举报计划生育违法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计划生育违法行为的举报应当组织调查,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对举报计划生育违法行为的人员,应当予以保护和奖励。

第二章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人口发展规划和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实施方案应当规定控制人口数量、加强母婴保健、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的措施。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计划生育办公室,选配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

城市社区组织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社区管理服务体系。

第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将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村民自治、居民自治和事务公开的内容,做好计划生育宣传、信息通报和计划生育奖励与优待落实的有关工作,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专门人员从事计划生育日常工作,其报酬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支付。

第十四条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

实行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确定计划生育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具体承担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五条 计划生育协会应当组织群众开展计划生育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活动,发挥会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的示范、宣传、服务和监督作用,协助政府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逐步提高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费应当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贫困地区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予以重点扶持。

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提供捐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

第十七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民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司法行政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负有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社会公益性宣传的义务。

学校应当开展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国情教育,并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适当方式,有计划地开展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健康教育。

第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受其委托的企业事业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可以与已婚育龄人员签订计划生育合同。

计划生育合同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可以设定违约金。

计划生育合同的格式由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十九条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

(一)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是独生子女,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三)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者来本省定居不满6年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只有一个子女在内地定居的;

(四)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子女合计不超过两个的,但不适用于复婚夫妻;

(五)婚后不育,夫妻双方均满30周岁,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

(六)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七)夫妻一方为一级至六级的残疾军人,一级至五级的因公(工)致残人员,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八)矿工井下作业连续5年以上,并继续从事井下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九)男方到女方家落户且女方没有兄弟的农村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仅适用女方姐妹中一人);

(十)农村夫妻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十一)大山区的乡,女方在农村,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村民委员会成建制转为居民委员会,其居民未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的,可以继续适用本条例中有关农民的规定;已经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的,三年内可以继续适用本条例中有关农民的规定;但国家工作人员除外。

第二十一条 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再生育:

(一)妊娠14周以上,违反《安徽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终止妊娠的;

(二)故意致婴儿死亡的;

(三)自报婴儿死亡但没有证据证明的。

第二十二条 初次生育的夫妻,在孕期内应当到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办理妊娠登记,免费领取生殖保健服务证,并于生育后45日内办理生育登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将妊娠登记和生育登记情况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告。

生殖保健服务证由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免费发放。

第二十三条 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向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附送双方所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申请和证明材料之日起20日内(需要进行病残儿鉴定的除外)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在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签发生育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基层组织应当及时将生育证发放情况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生育证由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第二十四条 禁止下列生育行为:

(一)未依法取得夫妻关系生育子女的;

(二)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再生育的。

第二十五条 收养子女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等法律、法规。

禁止借收养、代养名义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

禁止以送养、寄养方式违反本条例规定再生育子女。

第二十六条 实行以避孕为主的节育措施。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保障公民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向育龄夫妻介绍常用避孕方法及其作用机理、适应症、禁忌症、注意事项等,指导公民选择适合自身的避孕节育方法。

第二十七条 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提倡已生育子女的夫妻选择长效避孕措施。

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妊娠的,应当及时终止妊娠。

不得假冒他人或者组织他人冒名顶替参加孕情检查、计划生育手术、病残儿鉴定、手术并发症鉴定,不得使用虚假计划生育证明。

第二十八条 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的育龄夫妻,其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所需费用,由社会保险予以保障;未参加社会保险的,由财政承担。

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包括:发放避孕药具、孕情和环情监测、放置和取出宫内节育器、绝育术、终止妊娠术及技术常规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治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项目。

第二十九条 禁止歧视、遗弃、虐待女婴。

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

禁止歧视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子女。

第四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综合利用卫生资源,建立健全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以下简称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组成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并将其纳入区域卫生规划,配备专业技术人员,改善技术服务设施和条件,提高技术服务水平。

第三十一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针对育龄人群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对已婚育龄妇女开展孕情检查、随访服务工作,承担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

第三十二条 建立健全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制度,防止或者减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婴儿健康水平。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开展卫生指导、卫生咨询、医学检查、母婴保健指导、孕妇产妇保健、胎儿保健和新生儿保健等婚前保健和孕产期保健服务。

第三十三条 避孕节育手术及恢复生育手术,须由具备国务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在具备手术条件的情况下,严格按照手术操作规程施行,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第三十四条 从事助产接生服务的机构或者人员,在提供助产接生服务时,发现产妇未领取生殖保健服务证或者生育证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为妊娠14周以上的妇女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应当遵守《安徽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计划生育技术事故、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申报、鉴定和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接受绝育手术后,符合再生育条件,要求再生育的,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领取生育证后,凭生育证施行恢复生育手术。恢复生育手术的费用,由受术者所在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补助。

第三十七条 政府免费向已婚育龄人员提供的避孕药具,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计划生育服务人员负责发放,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药具管理机构负责发放管理和服务工作。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倒卖、变卖政府免费提供的避孕药具。

食品药品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避孕药具经营活动实施检查和监督。

第三十八条 鼓励和支持计划生育新技术、新药具的研究、应用和推广。

第五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三十九条 男25周岁、女23周岁登记结婚为晚婚。已婚妇女满24周岁初次生育为晚育。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给予晚婚、晚育的职工以下奖励:

(一)晚婚的初婚者,延长婚假20天;

(二)晚育的初产妇,延长产假30天;

(三)在产假期间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延长产假30天,男方享受10天护理假;夫妻异地生活的,护理假为20天。

职工在前款规定的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享受其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

农民以及城市无用工单位的人员晚婚晚育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条 妇女妊娠、生育和哺乳期间,享受国家规定的特殊劳动保护。

第四十一条 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免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在子女满16周岁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享受下列奖励和优待:

(一)从领证之月起,每月发给不低于20元独生子女保健费,至独生子女满16周岁止。所需经费,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职工的,由所在单位承担;其他人员由户籍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承担。独生子女保健费的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并报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二)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退休时,提高5%的退休金;企业职工退休时,给予一次性补助,具体标准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所需经费,是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职工的,由所在单位承担;其他人员由户籍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承担。国有企业改制、破产的,其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资金的发放依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三)在调整承包地、自留地、自留山,分配集体收益时,以家庭人口数量作为基本分配补助单位的,增加一人份额;以家庭作为基本分配补助单位的,户均增加30%以上份额;

(四)分配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安排保障性住房、农村危旧房改造时,予以照顾;

(五)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奖励和优待。

无子女的夫妻,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的,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农村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除享受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奖励和优待外,还享受下列优待:

(一)列为家庭经济发展的重点扶持对象,在资金、技术、培训、信息、劳务输出等方面予以支持、优惠;

(二)组织劳务输出时优先照顾;

(三)对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四)在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农村住院分娩制度时,政府给予补贴;

(五)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优待。

农村生育两个女孩并已落实绝育措施的计划生育家庭,可以享受前款规定的优待。

第四十三条 实行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对只有一个子女或者两个女孩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发给奖励扶助金。

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对独生子女死亡或者伤残的计划生育家庭,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发给特别扶助金。

第四十四条 职工凭节育手术证明,按规定休假,休假期间享受其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农民施行绝育手术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适当奖励。

节育手术并发症患者在治疗期间,职工享受其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农民、无用工单位的城市居民因此导致生活困难的,或者治疗后仍不能正常从事劳动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助。

第四十五条 终身无子女或者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子女死亡不再生育的职工,退休时按100%发给退休金或者给予一次性补助。一次性补助标准,由户籍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所需经费,由户籍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承担。

第四十六条 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可以申请再生育夫妻,自愿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除享受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待遇和奖励外,由所在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从计划生育经费中给予1000元以上2000 元以下的一次性奖励。

第四十七条 建立健全基本养老制度。按照政府引导、农民自愿的原则,优先为农村生育两个女孩并采取绝育措施的夫妻和只生育一个女孩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办理养老保险。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征收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社会抚养费。但生育时已达到法定婚龄,并在被告知征收后3个月内补办结婚登记的,不予征收;

(二)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所在地县(市、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民年人均纯收入(以下简称计征基数)的5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家庭年实际人均收入高于计征基数1倍以上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家庭年实际人均收入的5倍征收社会抚养费。每再多生育1个子女的,依次递增5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三)符合本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但未申领生育证生育的,征收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第四十九条 借收养、代养、送养、寄养名义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按违法生育处理。

第五十条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按照国务院有关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除按照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的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外,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职工,未依法取得夫妻关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给予记过处分,3年内不得评为先进;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第二个以上子女的,给予开除处分;

(二)农民、无用工单位的城市居民在社会抚养费缴纳后3年内不得录用为国家工作人员;

(三)产假期间停发奖金、福利,孕期检查、分娩、产褥期的医药费自理。

第五十二条 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有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况,经申请被批准允许再生育的,收回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享受独生子女保健费等各项待遇,追回其依照本条例规定享受的所有物质奖励。

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收回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追回其依照本条例规定享受的所有物质奖励,并按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超过10000元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6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0元的,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三)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第五十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记大过以上的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三)索取、收受贿赂的;

(四)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

(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第五十五条 未按规定发放生育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等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其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以上的行政处分;在发放计划生育证明时,强行提供有偿服务,或者超范围、超标准收费的,由其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多收的费用,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以上的行政处分。

第五十六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违章操作或者延误抢救、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伪造、变卖、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取消其证明;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以上的行政处分。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假冒他人或者组织他人冒名顶替参加孕情检查、计划生育手术、病残儿鉴定、手术并发症鉴定,使用假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九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以及计划生育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倒卖、变卖政府免费提供的避孕药具的,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记过以上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 拒绝、妨碍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履行计划生育管理责任,未完成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目标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取消当年参加综合性先进集体评选资格;取消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当年晋职资格;给予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记过以上的行政处分。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履行协助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由有关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的行政处分。

第六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实施计划生育管理过程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 附

第六十三条

第六十四条 部门负责解释。

第六十五条 同时废止。

安徽省2010年人口和计划生育 第6篇

(征求意见稿)

为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统筹解决人口问题,建立分类考评和区域人口发展相适应的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评估体系,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和省委、省政府的总体要求,按照“主攻皖北、提升江南、带动江淮”的总体工作思路,为进一步提高科学考评水平,在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制定本方案。

一、分类分区域及考评权限

(一)区域划分及分类

实行市级分区域、县级分类和省市相结合的管理及考评方式。1.市级区域划分。将全省17个市划分为3个区域,即宣城、芜湖、铜陵、马鞍山、池州、黄山6个市为皖南地区;合肥、巢湖、安庆、滁州和六安5个市为江淮地区;淮北、亳州、宿州、阜阳、蚌埠和淮南6个市为皖北地区。

2.县级分类。根据不同的工作基础,将江南地区与皖北地区各县分成2类进行考评,江淮地区2009年考评一类县参照江南地区分类,其余各县参照皖北地区分类。

(二)考评权限

1.省对各市、县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考评。对市本级工作目标完成、保障措施落实、城区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等情况(党政线、城市和流动人口),结合所辖县(市、区)考评结果,对市进行综合评价;对县(市、区)进行综合考评(基层线)。对省人口计生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35个部门)进行评估(部门线)。

2.省对县级考评实行省、市结合,省、市结合按省统一方案考评调查1个样本点,样本点由省统一抽取。省对各县(市、区)工作过程和效果进行日常监测,重点核查,监测、核查结果直接纳入年终总体考评。

3.省计生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及考评方案、城市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考评方案另定。

二、考评主要内容、权重及获取方式

(一)内容及权重 1.党政线(100分)

(1)市及所辖县(市、区)党委、政府解决影响人口计生工作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和实际困难;对2009年存在问题整改情况(30分);

(2)计划生育优惠政策落实,经费投入到位情况(20分);(3)严格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落实“一票否决”,跟踪奖惩情况(20分);

(4)督促相关部门落实责任,综合治理人口计生问题情况(20分);

(5)执行省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责任制考评规范(10分)。2.部门线

主要是对省直责任部门进行测评。(1)相关部门履职情况;(2)出台相关政策的兼容情况。3.基层线(100分)(1)江南地区:

①稳定低生育水平情况(30分);

②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情况(15分);

③保障措施(政策落实、标准化建设、财政投入、队伍建设)(35分),保障措施由市评估上报,省进行监督、复核。

④工作创新(10分)。⑤群众满意度(10分);(2)皖北地区:

①稳定低生育水平情况(45分);

②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情况(30分);

③保障措施(政策落实、标准化建设、财政投入、队伍建设)(20分),保障措施由市评估上报,省进行监督、复核。

④工作创新(5分)。

4.市级综合考评权重(总分100分)

(1)所辖县(基层线)抽样调查综合考评结果加权(50分);(2)城区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情况(20分,其中农村地区流动人口管理与服务5分);

(3)党政线方面情况(30分)。

(二)指标获取方式

1.基层线考评内容通过抽样调查、日常监测、重点核查、科学评估、信访举报调查核实等多渠道获取;城市及农村考评数据共用。

2、工作创新项目由各县结合实际自报一项,2010年3月底前申报,创新成果于2010年9月底前申报。工作创新成果、群众满意度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3.党政线考评由省人口计生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对省人口计生领导小组工作成员单位35个部门(部门线),由各市人口计生工作领导小组按省统一要求进行测评,结果上报省人口计生工作领导小组。

4.调查时期以考评时点起上溯一个完整,党政线考评起点为“十一五”以来。

三、加分和减分 加分:

为国家工作会议或省召开的人口计生工作重点会议提供主要现场的;在全国性工作会议上发言介绍经验的;获得国家级或省级优质服务先进县称号的。

减分: 1.与群众有奖举报相关的减分:

①群众举报涉及出生、手术错漏报及瞒报重大事故且经查实的;

②严重行政侵权、违法行政或发生重大恶性事件的。

2、调查期间有干扰现象的(抽样调查中期内生育对象见面率过低的,除减分外,还将相应下调出生政策符合率)。

3、群众来信、来访超过当年全省平均水平的。

4、市级考评工作违反考评规范的。有关加减分办法另行制定(见附件)。

四、考评方式和纪律

(一)考评工作突出客观性、现场性、随机性,注重经常性工作落实。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现场调查食宿自理,考评工作全过程接受纪检、监察及被查单位和群众的监督,有举报必查处。

(三)调查组和被调查单位严格执行考评工作纪律,对违规违纪者严肃查处,并追究调查员所在市、县连带责任。

(四)加强对市、县考评工作规范,整合考评内容,减少考评次数,以减轻基层负担。2010年10月底前各级考核、评估必须全部结束。

对县考评实行省、市数据共享。对乡镇考评,实行市、县结合,以县为主,结果共用,市只对县上报的后进乡镇进行复核,结果预警及“一票否决”;实行考评方案和考评结果逐级上报制度,市级考评方案和结果报省人口计生委备案,县级考评方案和结果报所在市人口计生委。

(五)省调查样本点结果不得作为否决干部依据。

五、结果使用

(一)市级按照分区域分配获奖名额。其中,皖南地区4个、江淮地区和皖北地区各3个。各区域的第1名和综合排名前3名的市作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先进市”,由省政府予以表彰奖励;其它市和综合排名前8名的市由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予以表彰奖励。处于表彰位次但被评先否决的,后序的市不增补。

(二)江南地区按50%比例,皖北地区按40%比例,江淮地区参照相同分类的比例评选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先进县”,由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予以表彰奖励。

其中,江南地区综合排名前4名,江淮地区参照江南地区考评综合排名前2名,参照皖北地区考评综合排名前2名和皖北地区综合排名前3名的县由省政府表彰。处于表彰位次但被评先否决的,后序的县不增补。

(三)工作求实创新奖

创新奖面向各市,对各市开展的具有特色并富有成效的创新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评估,确定各奖项。设立一等奖3名,二等奖3名,三等奖3名。

求实进步奖面向农村考核县(市、区)。是指工作求真务实,抽样调查中无误差,报表数据真实准确;或在开展长效节育手术奖励工作中落实程度较好,取得良好效果(仅指皖北及沿淮23个县);或工作开拓创新,富有成效,得到国家或省级认可,具有推广价值。求实进步奖设立5名。

工作求实创新奖由省人口计生委予以表彰奖励。

(四)对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35个成员单位进行综合排序,按50%比例评选“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先进单位”,由省政府予以表彰奖励。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评先予以否决: 1.市级未完成单项责任目标的;

2.出现严重工作失误、责任事故影响较大的,因方法不当引发较大影响案件或集体上访事件的;

3.有严重弄虚作假行为或严重干扰考评调查的; 4.被确定为单项预警县的。

(六)“一票否决”、预警和单项预警

1、未完成责任目标且综合考评总分最低的市,作为“预警市”。

2、江南地区最后1名;江淮地区最后2名;皖北地区最后3名的县被列为预警县。江淮地区参照江南地区考评的县单独 排序连续2年在后3位,且2年综合排序最后1名的县列为预警县。

3、对连续两年被列为预警的县进行“一票否决”。

4、具备下列情况之一的“一票否决”

①因行政侵权引发重大恶性案件或造成恶劣影响的;

②故意造假造成数据失真程度严重的;

③严重干扰调查并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④出生人口性别比严重异常且综合治理不力的

5、“单项预警县”

对出生人口性别比处于高位,且孕情监测和案件突破等居皖北地区工作分类后五位的。

六、组织实施

根据考评方案,由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或授权省人口计生委制定考评技术方案并组织实施。

附件:1.2010年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评加减分办法

2.2009年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江淮地区一类县(市、区)名单

附件1:

2010年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

责任制考评加减分办法

依据《安徽省2010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评方案》,制定本办法:

一、加分

1.为全国性工作会议提供主要现场的(国家人口计生委安排会议)奖励3分(市、县不重复奖励);为省召开的人口计生工作重点会议提供主要现场的,奖励2分;国家区域性会议提供现场的,奖励1分;

2.在全国性工作会议上发言介绍经验的奖励1分; 3.获得国家优质服务先进县表彰的奖励3分,获得省级优质服务先进县表彰的奖励1分。

1—3项奖励不重复累加,以最高分计。奖励加分直接计入考评总分。

上述奖励需持有关文件或经统计核实,由相关业务处室申报,经省人口计生委主任办公会认定。

二、减分

(一)与信访和群众有奖举报等有关的事项 1.群众举报涉及出生、手术错漏报的

在全省范围内建立群众有奖举报制度,将群众举报涉及出生、手术错漏报纳入扣分,累计扣分不超过4分。

2.与违法行政和重大案件等有关的事项

8(1)发生重大案件。即因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行为引发群众伤残、死亡和国家、集体、公民个人财产受到严重损失的扣2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直接列入重点管理。

(2)非法关押或殴打群众的,非法扣押或损坏群众财产的,视情节轻重,每起扣1-2分;乱收费、乱罚款或违反计划生育合同规定收取合同违约金的,每起扣1分。

(3)县站乡所在计生技术服务中发生医疗责任事故的,视严重程度扣1-2分。

(4)瞒、漏报重大责任事故或未按规定及时上报重大案件信息的扣1分。

3.与来信来访有关事项

群众来信来访超过当年全省平均水平的,按人均信访量超出全省平均水平计算扣分,最高扣2分。

(二)干扰调查及与抽样调查有关的违纪违规事项 1.在现场调查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定为严重干扰,从考评总分中扣3分,情节严重的直接列入重点管理:

(1)进行跟踪和围堵,致使调查组无法进入调查现场进行调查的;

(2)县级人口计生部门修改统计报表数据或支持和参与被查乡镇严重弄虚作假和提供假证并经查实的(考评结束后发现的,列入下一考评,予以等值扣分)。

(3)被查单位向调查员送礼品、礼金或向手机充值的。2.在现场调查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定为中度干扰,从考评总分中扣2分:

9(1)被查乡镇在提供有关证据时,弄虚作假、提供假证的;(2)调查组在反馈调查情况后,拒不在反馈单上签字或无理纠缠,致使调查组在全部反馈后超过规定时间2个小时后仍无法离开调查乡镇的;

(3)市、县级有关领导或人口计生委工作人员到调查现场影响调查的或者反馈后帮助乡镇进行纠缠的。

3.在现场调查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定为轻度干扰,视情节轻重,从考评总分中扣1分:

(1)拒绝向调查组提供必要的计生档案资料或超过规定时间提供的;

(2)调查组在反馈调查情况后,拒不在反馈单上签字或无理纠缠,致使调查组在全部反馈后超过规定时间1个小时后仍无法离开调查乡镇的;

(3)乡村干部在调查现场对调查员盯梢,经调查员指出后仍不离开,干扰群众如实反映情况或者驱赶转移群众的;现场调查未结束而进行跟踪调查的;

(4)未经过调查组同意将群众带至乡镇或调查组住地要求重新调查的;(5)其他违反被调查单位职责和纪律的。

4.调查员在现场调查过程中违反调查人员纪律,影响抽样调查效果,经核查属实的,除建议选派单位对其个人作出纪律处理外,视情节扣选派单位1-2分,直至评先否决。

发生上述1~3项情况的,经调查组集体讨论认定,以书面和音像资料等报省人口计生委考评领导小组确认后扣分。

(三)与抽样调查期内见面有关的事项

期内生育对象家庭成员见面率在50%至40%之间的扣1分至3分;期内生育对象家庭成员见面率低于40%的,扣3-5分,同时下调政策符合率0—5个百分点。

(四)省市结合考评有关的事项

市调查的样本点经省复核确认出生、性别和节育措施错漏报,除以误差形式纳入对市级相应指标进行修正外,按错漏报例数对被查县进行倒扣分。

以上减分除

(三)、(四)项单独扣分外,其他累计扣分不超过4分。

附件2:

2010年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

分类考评县(市、区)名单

(待2009年考评结果最终确定)

皖南地区考评县(22个): 芜湖市:繁昌县、芜湖县、南陵县

宣城市:广德县、宁国市、绩溪县、泾

县、旌德县、宣州区、郎溪县

铜陵市:铜陵县

池州市:贵池区、石台县、青阳县、东至县

黄山市:黄山区、徽州区、黟

县、祁门县、歙县

马鞍山市:当涂县

江淮地区参照皖南地区考评的县(12个)合肥市:肥西县

滁州市:天长市、南谯区 六安市:舒城县、霍山县

巢湖市:庐江县、居巢区、和

县、含山县 安庆市:潜山县、桐城市、岳西县 江淮地区参照皖北地区考评的县(18个)

县、休宁合肥市:长丰县、肥东县

滁州市:定远县、来安县、全椒县、明光市、凤阳县 六安市:金安区、金寨县、裕安区、霍邱县、寿县 巢湖市:无为县

安庆市:怀宁县、望江县、枞阳县、宿松县、太湖县

皖北地区考评县(23个)淮北市:濉溪县

亳州市:谯城区、涡阳县、蒙城县、利辛县

宿州市:泗

县、砀山县、埇桥区、萧 县、灵璧县 蚌埠市:固镇县、怀远县、五河县

阜阳市:颍泉区、颍上县、颍州区、颍东区、界首市、临泉县、太和县、阜南县

安徽省计划生育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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