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
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精选8篇)
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 第1篇
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
国办发[2002]30号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发[1999]14号)精神,促进我国自主知识产权总量的增加,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保障国家、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对以财政资金资助为主的国家科研计划项目(包括科研专项项目,以下简称科研项目)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管理,作出如下规定。
一、科研项目研究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以外,国家授予科研项目承担单位(以下简称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可以依法自主决定实施、许可他人实施、转让、作价入股等,并取得相应的收益。同时,在特定情况下,国家根据需要保留无偿使用、开发、使之有效利用和获取收益的权利。
二、单位申请承担科研项目,须提交该项目的知识产权可行性分析报告。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须根据相关领域知识产权的发展动态,及时调整研究策略和措施。
三、项目承担单位须建立规范有效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对项目执行过程中产生的研究成果及时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依法取得相关知识产权,并予以有效管理和充分使用。
四、科研计划归口管理部门要将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是否健全作为确定项目承担单位的重要条件。在科研项目合同中须明确约定项目承担单位管理、保护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的义务,并依据合同对履行义务情况组织检查和验收。对不履行义务或履行不当、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项目承担单位和主要责任人的责任。科研计划归口管理部门对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科研项目,须在立项或验收时予以确认,明确项目成果知识产权管理方式,拟定成果转化和应用方案。
五、科研项目研究成果取得相关知识产权的申请费用、维持费用等知识产权事务费用,一般由项目承担单位负担。经财政部门批准,在国家有关科研计划经费中可以开支知识产权事务费,用于补助负担上述费用确有困难的项目承担单位。
六、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需要,报请国务院批准,决定科研项目研究成果在一定的范围内推广应用,允许指定的单位实施,并区别不同情况,决定实施单位或无偿使用,或由实施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项目承担单位支付知识产权使用费。
七、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建立科技成果转化机制,采取有效措施,积极促进科研项目研究成果的转化。项目承担单位转让科研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时,成果完成人享有同等条件下优先受让的权利。
八、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9]29号)等有关规定,对科研项目研究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
九、科技部、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规定修订和完善各项科研计划管理制度,明确知识产权管理办法,制定科研项目合同知识产权标准条款,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科技部 财政部
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 第2篇
财教[2011]434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委、局),有关单位:
2006年,财政部、科技部共同制定了《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试行办法》(财教[2006]159号、160号、163号和219号,以下简称《经费管理办法》)。为进一步改革和加强科研经费管理,针对《经费管理办法》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需要进一步明确和解决的问题,现就相关国家科技计划课题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项目(以下统一简称课题)经费管理和使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课题经费开支范围
为适应科研活动规律的需要,落实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要求,建立课题间接成本补偿机制,将课题经费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1.直接费用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中国服装——淘宝牛仔裤
I
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其他支出等。
2.间接费用是指承担课题任务的单位在组织实施课题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承担课题任务的单位为课题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绩效支出等。其中绩效支出是指承担课题任务的单位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
间接费用使用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计算并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课题经费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
5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不超过20%;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13%;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10%。
间接费用中绩效支出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5%。
间接费用按课题统一核定,由课题承担单位和课题合作单位根据各自承担的研究任务和经费额度,协商提出分配方案,在课题预算(书)中明确,并分别纳入各自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其中绩效支出,应当在对科研工作进行绩效考核的基础上,结合科研人员实绩,由所在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统筹安排。课题承担单位和课题合作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中国服装——淘宝牛仔裤
II
课题经费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二、强化预算编制和评估评审要求
课题申请单位应当在认真学习理解《经费管理办法》的基础上,根据课题研究开发任务的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课题经费预算。课题直接费用各项支出不得简单按比例编列。其中,劳务费预算没有比例限制,课题申请单位应当结合单位实际和相关人员参与课题的全时工作时间,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编制,并严格按照《经费管理办法》规定的开支范围使用;专家咨询费预算应当按照《经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据实编制;设备费预算编制中应当注意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共享、试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确有必要购买的,单位应当对拟购置设备的必要性、现有同样设备的利用情况以及购置设备的开放共享方案等进行单独说明。
课题经费预算评估评审中,有关中介机构和咨询专家应当科学合理地提出预算审核建议,不得简单化地按比例核减课题直接费用预算。建立健全课题经费预算评估评审的沟通反馈机制。
三、加强资金拨付和结存结余经费的管理
科技部、相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的规定,提前组织课题立项等相关工作,并按照部门预算编报的时间要求及时将预算安排建议报送财政部,提高年初预算到位率。财政部及时审核并通过部门预算下达课题经费预算。科技部、相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中国服装——淘宝牛仔裤
III 财政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及时支付资金,财政部正式批复部门预算前可以从1月1日起按“二上”预算数的1/4支付资金。
课题承担单位应当根据课题实施的实际需要申请预算,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合理安排支出,最大限度地减少资金的结存结余,提高课题预算的执行效率。
课题结存结余经费的管理按照《经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课题结存经费是指未完成课题经费预算减去实际支出后的余额,课题在研期间,结存经费应当留由课题承担单位结转下一按规定继续使用。课题结余经费是指课题结束或因故终止时,课题经费总预算减去实际总支出后的余额,因故终止课题结余经费还应当包括处理已购物资、材料及仪器、设备的变价收入。课题结余经费应当按原渠道收回科技部或相关主管部门,由科技部或相关主管部门按照财政部关于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简化预算调整程序
1.课题预算总额调整,课题承担单位变更等应当按原程序报财政部批准。
2.相关国家科技计划课题总预算不变,课题合作单位之间以及增加或减少课题合作单位的预算调整,应当按原程序报科技部批准。
3.课题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直接费用中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其他支出中国服装——淘宝牛仔裤 IV 预算如需调整,课题组和课题负责人根据实施过程中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由课题承担单位审批,科技部或相关主管部门在中期财务检查或财务验收时予以确认。设备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如需调减可按上述程序调剂用于课题其他方面支出。间接费用不得调整。
五、强化课题承担单位和课题合作单位的职责
1.课题承担单位是课题经费使用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经费管理制度,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制约机制,严格课题预算调整审批程序,按时提出财务验收申请,配合做好财务审计、财务验收等工作,及时按规定办理财务结账手续,并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障科研、财务、行政等管理部门对课题实施的全面支撑,积极推动本单位现有仪器设备等科研条件对课题的开放共享。
课题合作单位应当按照《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对课题经费和自筹经费分别单独核算,自觉接受有关监督检查。
课题承担单位和课题合作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关于政府采购、招投标、资产管理等的规定。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课题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一般由单位进行使用和管理,国家有权进行调配。企业使用课题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等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2.课题承担单位和课题合作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强化间接费用的管理,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中国服装——淘宝牛仔裤 V 则,合理统筹安排绩效支出,提升科研人员工作绩效水平。
3.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及时按预算核拨课题合作单位经费,并加强对外拨经费的监督管理。课题承担单位和课题合作单位不得层层转拨、变相转拨经费。
六、加强监督检查
1.财政部、科技部、相关主管部门按照《经费管理办法》规定的职责分工对课题经费通过专项审计、中期财务检查、财务验收、绩效评价等多种方式实施监督检查,严肃处理各类违法违规使用经费的行为,切实维护财经法规的严肃性。
2.建立健全信用管理机制。科技部、相关主管部门对课题承担单位和课题合作单位、课题负责人等科研人员、中介机构和咨询专家在经费管理使用、评估评审方面的信誉度进行评价和记录,作为今后参加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科研和评估评审等活动的重要依据。
3.积极推进信息公开。科技部、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对非涉密课题预算安排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逐步探索建立课题绩效情况公示制度;积极推进对违规使用科研经费的行为进行公开。课题承担单位应当逐步建立课题信息公开制度,在单位内部对课题组人员构成、课题设备购置、预算调整、外拨经费、间接费用使用情况等进行公开。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经费管理的其他有关规定,仍按照中国服装——淘宝牛仔裤 VI 《经费管理办法》执行,其中涉及相关国家科技计划的定位、承担单位资质、课题组织等方面与相关国家科技计划管理办法规定不一致的内容,以相关国家科技计划管理办法为准。对于2011年1月1日至通知发布期间批复总预算的课题,在批复预算总额不变的前提下,分科目预算可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相应调整。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本通知和《经费管理办法》的要求,加强专项经费管理,切实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执行中若有问题,请及时函告财政部、科技部。财政部、科技部将针对本通知及有关科技经费管理政策实施情况,选择有代表性的单位,进行跟踪、指导和推动政策落实,总结、评估政策实施效果。
财政部 科技部
二O一一年九月十四日
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 第3篇
1 加强科研机构知识产权管理的意义
科研机构是科技成果的重要发源地, 因此对于如何提高科研机构的知识产权管理水平作为实现科研创新的保障就显得更为重要。以黑龙江省科学院石油化学研究院为例, 黑龙江省科学院石油化学研究院十分注重专有技术的研发, 它现已通过国标ISO9001:2008质量体系认证。与此同时, 研究院还在2009年荣获“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单位”的荣誉称号。形成了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体系, 初步统计, 共取得科研成果700余项, 其中获奖成果178项, 并于2006———2008年被评为哈尔滨市知识产权试点单位, 2009———2011年被评为全国企事业知识产权试点单位。综上所述, 改善提高科研机构的知识产权管理水平对于实现科技创新, 进一步提升科研机构的创新竞争能力并使其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提供了保障。
2 科研机构知识产权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2.1 知识产权管理意识薄弱
众所周知, 知识产权的管理主要存在于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和保护的整个过程之中, 而目前很多科研机构在知识产权的认识上表现为知识产权管理意识薄弱, 没有把它放在重要的位置, 对于知识产权的认识还仅仅停留在“权利人对其所创作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上, 将其仅看成是智力劳动产生的成果所有权, 并且以成果转化为重点, 并没有意识到对知识产权这一无形资产进行管理。他们大多注重知识产权的创造, 而忽视了对知识产权的运用和保护。科研机构的主要任务是科研开发和创新, 这就造成了对知识产权重保护、轻管理的现象。
2.2 现有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不健全
科研机构缺乏知识产权制度化的管理模式和经验, 目前来看, 很多科研机构没有为知识产权管理设置独立的制度机制, 而对于知识产权的相关规定通常也只是隐藏在其他已有的制度当中。同时, 科研机构往往缺乏专业的部门及人员设置。很多科研机构都没有设置专门的知识产权部门, 相关事务大多由其他部门代理执行, 这就必然导致没有相应的专职人员来负责知识产权管理的相关事务。而最终的后果就是科研机构无法科学严谨地对知识产权实施专业的、系统的、全面的管理, 其不良的影响就是科研机构的管理产生了低效、落后甚至无效的情形, 知识产权不能得到合理的利用和保护。
2.3 缺乏知识产权管理的战略规划
知识产权管理多是停留在事务型管理层面, 而没有提高到战略层次, 缺乏高层次的知识产权管理水平。在知识产权管理的所有环节当中, 对于知识产权的战略管理是整个知识产权管理的最高要求, 最重要环节, 其战略规划应该作为科研机构管理战略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加以实施。许多的科研机构至今都不能认识到科研机构中知识产权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因此, 系统的、全面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仍然处于紧缺状态, 这一问题亟待解决。
3 解决对策
针对以上科研机构知识产权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提出以下几点对策:
3.1 提升知识产权管理意识
科研机构领导层应该提高对知识产权管理重要性的进一步认识。把它放在科研机构管理的重要位置上, 与事后管理的知识产权保护比较起来, 事前管理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的优越性更加明显。只有认识到知识产权管理的重要性, 并且把它贯彻到整个科研机构的管理运行中, 才能使得机构所有人员都把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结合起来, 形成一体, 为进一步提升科研机构的创新能力和竞争能力提供保障。知识产权管理支出作为必要的成本也要纳入科研机构的支出成本当中, 科研管理机构一定要善于举办形式多样的知识产权宣传、培训、管理活动, 设立相应的知识产权专项专用管理活动经费, 只有这样才能为进一步改善并且提升科研机构管理水平打好坚实的基础。
3.2 完善知识产权管理机制
科研机构对于知识产权管理想要取得显著的成效, 必须将它作为一项专门的制度贯穿于企业的整个管理体系中。科研机构一定要设立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规定) , 进一步制定、实施知识产权奖励、激励、考核机制。只有通过完善健全并且实施知识产权管理的科学体系, 科研机构才能够有效提高科研人员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 从而在很大程度上激发科研人员对于科技创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只有这样, 才能推动科研机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飞速全面发展, 使对于科研机构的管理不断向专业化、制度化、系统化、全方位、多方面方向挺进。
3.3 制定知识产权战略管理规则计划
科研机构务必要把知识产权战略贯彻实施到科研机构的整体管理体系当中, 使对知识产权的管理有规则可依, 只有这样才能使科研机构对于知识产权管理提高到最高层次和水平。知识产权战略必须以市场经济的规律为依据, 引导科研机构在市场竞争中增强其自身的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利用、管理与经营等相应能力。
摘要:进一步的研究表明知识产权制度在科研机构中的实施, 实际上主要表现为科研机构对知识产权的科学严密管理, 怎样高效并大幅度提高知识产权管理水平已经成为科研机构的管理关键。本文针对科研机构知识产权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对策。
关键词:知识产权,知识产权管理,科研机构
参考文献
[1]冯晓青.构建科学有效的知识产权管理体制[J].中国知识产权报, 2011, (12) :28-29.
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 第4篇
关键词高校;国家重大科研项目;申报策略;管理
中图分类号G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9671-(2010)041-0180-01
国家重大科研项目(如“973”国家重大基础研究计划,“863”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等)具有投资强度大、多学科交叉、研究目标宏大、申报要求高等特点,它涉及政府管理部门多、领域广、专业面宽,对管理协调的要求高;它着眼于新兴产业的开发,兼顾国家近期、中期和长远发展;它是战略性目标产品的开发项目,注重产业化。国家重大科研项目多围绕国家发展战略目标,瞄准科学前沿和重大科技问题,开展重点基础研究、高技术科学研究、面向经济建设亟待解决问题的科学研究。它能体现国家目标,为解决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重大问题提供有力的科学支撑。
随着国家重大科研项目的推进,为高校的发展提供了契机。高校处于科研工作第一线,汇集大量的科研人员,拥有先进的实验设备,具有浓厚的学术氛围。高校获得国家重大科研项目的支持,不仅得到大量的科研经费的投入,改善高校现有科研条件;而且能够提高学校知名度和认知度,提高学校的整体学术水平,进一步整合学科建设,进一步加强人才培养和团队建设。争取国家重大科研项目,对研究型高校提升自己的学术水平和科研能力,保持和促进学科优势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1国家重大科研项目申报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国家重大科研项目毕竟数量有限,全国的高校,科研院所,企业都参与竞争,中标率非常低。经过研究我们发现,许多高校虽然已经做了很好的工作,科研实力也很出众,但是在申报中不讲究策略,在管理中存在诸多问题,最终导致其申报无果。根据观察,我们将高校国家重大科研项目申报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总结如下:
1.1选题出现偏差,未符合国家重大科研项目立项要求,未符合国家战略
高校一些教师选题思路常常依赖国外已经开展过的研究工作,而对具有原创性、开拓性领域的研究较少,而创新性恰恰是决定科研项目能否立项的关键因素之一。一些教师以一般项目的申报套路来申报国家重大科研项目,根据自己的研究背景和自己所感兴趣的内容开展研究工作,而对于国家的发展需求知之甚少,偏离国家发展战略的要求。还有一些教师为了靠近国家重大科研项目申报指南,申请没有涉足过的研究领域,或缺乏相应研究积累,不具备基本的研究条件,缺乏竞争力,所申请项目也难以获得立项。
1.2闭门造车,不注重学科交叉,不注重联合申报
国家重大科研项目相比一般项目具有对社会的影响重大、涉及面广、投资经费大、要求的技术水平高、难度高等特征,往往一个团队、一家单位难以独立完成。一些申请者思路狭窄,没有看到学科交叉的巨大力量,不注重学科交叉创新,闭门造车,墨守成规,其提出的申请自然缺乏竞争力;一些高校为了独享项目、独立申报,宁愿投入巨资重复建设,浪费资源,也不愿与已有基础的单位合作。另外,国家重大科研项目大多以产业化为目的,高校虽然具有较强的科研实力,但也仅仅是在实验室的层面上进行研究,距离产业化还有很大的距离,高校因各种体制原因不愿与企业联合申报,导致无法得到国家支持。
1.3项目团队结构不合理,缺乏人才培养
国家重大科研项目一般都是跨学科项目,对团队的学术背景要求较高,时间跨度较大,对团队的年龄结构、研究能力要求较高。项目负责人在组织团队的时候,一定要注意团队结构的合理性问题。一些高校从海外引进了学科带头人,就积极的申报国家重大科研项目,然而其手下的相关工作人员却极其缺乏,人才培养和团队建设又尚需时日,为了申报东拼西凑,看似研究团队实力很强,实则一盘散沙的“雇佣军”,这样盲目申报,即使能够立项,也会引发诸多问题。
1.4科研管理理念落后,科研管理队伍不稳定
科研工作的顺利完成依赖于各个方面的协调、合作,合理有效的科研管理是科研项目得以顺利实施的前提和保证。然而也有一些高校科研管理充当的只是“传话筒”的作用,科研管理人员在某种意义上只是办事员,并没有充分发挥自身的主观能动性,使科研管理处于一种完全被动服务的状态,制约了管理工作的开展。科研管理工作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系统,需要有一定知识的、稳定的、高素质的管理队伍,对不同层次、不同类别的科研项目、科研成果进行有效的管理。然而,目前许多高校的科研管理队伍不够稳定,经常随意更换科研管理人员,致使科研管理人员的专业性不强,无法科学有效的管理,只会依照传统的管理模式,被动地从事一些简单的管理工作,从而使管理工作不能够连续进行,始终处于低水平的运转,无法真正为科研工作服务。有些科研管理人员没有充分认识到国家重大科研项目的重要性,在组织和管理中没有做到充分的重视,而仅仅以一般项目的标准管理国家重大科研项目,导致管理混乱,管理效率不高,甚至影响到项目的顺利进行。
2国家重大科研项目申报策略与创新管理
高校为了申报国家重大科研项目,从项目的策划、组织、论证、管理以及前期预研投入等,已经付出很多精力,希望得到国家项目的支持,但由于以上种种问题,中标率很低,造成了资源的浪费。因此,研究国家重大科研项目的申报策略,推进管理体制的创新,对推进申报工作起到了关键的作用。
2.1选题瞄准国家和社会的需要,切合国家发展战略的要求
国家重大科研项目通常代表国家和社会在某一发展领域未来一段发展时期最为重要的需要,对国计民生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所以,国家和社会的需要是重大科研计划项目的立项之本。这就要求我们高校的教师和科研管理人员时刻关注国际国内的发展动态,及时收集整理国家出台的政策信息,调整自己的研究方向,紧跟国家热点,把握国家当前以及未来几年亟待解决的问题,在选题上就瞄准国家和社会的需要,符合国家中长期发展的战略需要。
2.2鼓励学科交叉与科技创新,加强跨学科、跨单位联合申报
高校应针对国家发展战略加强学校发展战略研究,结合学校学科建设规划、队伍建设规划和平台建设规划,制定相关计划,出台相应的政策措施。针对国家重大科研项目多学科交叉、研究目标宏大等特点,建立有利于创新、开放和共享的运行机制,鼓励前沿、交叉和边缘学科的发展,充分发挥高校多学科综合优势,建立交叉学科基地,促进学科间相互渗透。国家重大科研项目承担者必须有足够的科研力量、技术水平和资金设备,需要涉及多个学科,多个研究单位的几十名甚至上百名科研人员参加,需要来自不同科研单位的专家从多角度、多侧面、多方法联合、融合、交叉。跨学科、跨单位的联合申报,可以有效整合各个学科,各个单位的已有资源,取长补短,互通有无,形成新的强有力的科研队伍,保障项目的顺利实施。
2.3优化研究队伍,构建研究基地,注重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
国家重大科研项目的关键是人才的投入。高校应构建层次清晰、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培养体系,努力培养一批具有国际国内领先水平的学科带头人,一大批具有创新能力的青年学术骨干。制定培养和引进优秀人才和创新团队的支持计划,吸引国内外优秀学术带头人到校工作或讲学,带动学科水平的提升,把培养一批优秀的中青年学术带头人和科研团队作为国家重大科研项目的重要成果之一。同时要积极探索以学科建设为基础,以学术带头人为核心,以国家重大科研项目为纽带,以体制机制创新为动力,凝聚学术队伍的组织模式,加强高校科技创新团队建设,激发中青年科技工作者的团队合作精神。在国家重大科研项目研究的基础上建立研究基地,将课题研究长期坚持下去,即使项目结束了,后续工作在此基础上持续展开,取得更丰硕的成果。
2.4化管理机制,创新管理模式,稳定管理队伍
科研项目不是孤立的研究,与科研管理密不可分,要树立在科研中渗透管理,在管理下指导科研的理念。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科研管理工作变得非常复杂,迫切要求我们加强和改进科研管理工作。面对国家重大科研项目的重要性,高校科研管理唯有创新管理模式,把项目、基地、人才结合在一起,才能不断进步和发展,才能科学管理国家重大项目。高校科研管理工作是一项技术性较强的工作,要调动科研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加强对科研管理人员的培养,以适应现代管理的需要,鼓励管理人员不断学习科学管理方法及相关的管理知识。设立国家重大科研项目的专职管理人员,跟踪项目全过程,做好管理、服务和沟通工作。
3结论
高校申报国家重大科研计划,要充分重视,不仅仅简单的将其当作一个项目来对待,更要作为一次学校发展的难得机会,作为学校学科建设的有力促进,作为一次革命性的进程,认真组织人力,财力,物力的投入,协调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高校申报课题组要与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充分沟通,与联合申报单位充分沟通,与项目主管部门充分沟通,在项目的策划、申请、立项、中期检查、结题的整个过程都要认真对待,认真完成项目要求的技术任务以及成果转化工作。高校科研管理部门要做好项目组织、管理工作,以及经费管理工作,确保项目按时高质量地完成。
参考文献
[1]杨力.科技创新与科技管理创新互动关系论[J].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28(5).
[2]许长谭.高校科研项目全过程管理模式研究[J].四川文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2008,18(3).
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 第5篇
为了加快实施专利战略,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对国家科技计划的引导、保障和激励作用,促进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在高起点上创新,实现技术跨越发展,现就加强国家科技计划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做如下规定:
一、在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申请、立项、执行、验收以及监督管理中全面落实专利战略。各类科技计划应当根据各自特点确定知识产权目标,把专利权、植物新品种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技术秘密等知识产权的取得、保护和运用,作为科技计划管理的重要内容。
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科技计划管理单位(包括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内的计划管理机构、受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委托管理科技计划项目的组织等)、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以及参与项目实施的个人,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强化知识产权意识,提高管理水平,明确职责和任务,切实做好计划项目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
二、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编制科技计划项目指南时,对于明确提出技术指标要求的重点领域,应委托有关机构对国内外(包括主要国家和地区、主要研究机构和企业等)的知识产权状况进行调查,形成调查分析报告,作为制定发布指南的依据和确定项目研究开发路线的参考,避免研究开发盲目性和重复。知识产权调查和分析报告向项目申请单位公开。
三、科技计划项目申请单位应当具备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有专门的机构或人员负责知识产权事务,有用于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工作的专门经费,并为应用开发类申请项目指定专门的知识产权协调员。
上述规定作为受理项目申请的必要条件,申请单位在申报项目时一并提交相关材料和情况。
四、申请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应当在项目建议书中写明项目拟达到的知识产权
目标,包括通过研究开发所能获取的知识产权的类型、数量及其获得的阶段,并附知识产权检索分析依据。
五、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把知识产权作为独立指标列入科技计划项目评审指标体系,合理确定知识产权指标在整个评价指标体系中的权重。
科技计划管理单位组织项目评审时,应根据需要聘请知识产权专家参加,或者委托知识产权中介机构,对同一项目申请者的知识产权目标可行性进行汇总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项目评审的依据。
对批准立项的项目,应在项目合同或计划任务书中明确约定项目的知识产权具体目标、任务。
六、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在下达任务书或签订合同时,对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项目,应当明确约定国家对研究成果拥有的权利,并指定机构负责成果及其知识产权的管理,同时保障研究开发人员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应当享有的精神权利、奖励和报酬。
七、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下达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加强相关知识产权管理工作:
(一)指定专人负责项目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并根据需要委托知识产权中介机构代理知识产权申请保护事宜。
(二)对项目执行中形成的资料、数据的保管和使用,专利申请、植物新品种登记、软件登记等保护手续的履行等,承担单位应当做出明确规定,使项目实施各阶段所产生的各种形式的成果能够及时、准确、有效地得到保护。对可能形成专利的科研项目,承担单位要建立论文发表的登记审查制度,以保证科研成果能够符合专利审查条件。
(三)对项目的知识产权权属问题做出详细规定,确保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成果的知识产权权属清晰。内容包括:在单位已有科技成果基础上执行国家项目,国家项目成果与已有成果的界限;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购入技术的,与技术转让方的权利利益关系;项目实施中与第三方合作或向第三方转委托时,与第三方的权利利益关系等。承担单位为执行项目与第三方签订的技术合同,报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四)在项目执行过程中跟踪该领域的知识产权动态,及时调整研究策略和措施。对以取得自主知识产权为目标的项目,如发生原定技术目标已被申请知识产权保护,失去继续研究价值的,应当报请科技计划管理单位及时向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报告,重新调整研究开发方案。
(五)安排项目参与人员参加知识产权培训,向有关人员说明项目的知识产权管理政策,并就项目的知识产权归属、资料和数据保管与使用、技术秘密的保密义务等签订协议。
八、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科技计划管理单位应当对项目执行中的知识产权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并作为中期检查工作的重要内容。科技计划管理单位在中期检查中应当依据合同或计划任务书,对项目承担单位的知识产权工作进行评价,并向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提交情况报告;报告应当包括总体进展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应当进一步采取的措施。
九、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组织项目验收时,应根据需要吸收知识产权专家或者委托知识产权中介机构,以项目合同或计划任务书约定的知识产权目标为依据,对项目的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情况做出评价。
项目承担单位在验收时应当提交项目形成的成果的知识产权清单,包括论文、数据、非专利技术的技术秘密保护情况,专利、植物新品种、软件的知识产权申请、审查、登记或授权的法律文件;对项目研发中与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关系等做出说明。未能完成合同或计划任务书约定的知识产权目标的,应提交情况说明报告。
十、科研项目研究成果取得相关知识产权的申请费用、维持费用等知识产权事务费用,一般由项目承担单位负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经费中可以列支知识产
权事务经费,用于专利申请和维持等费用。
经财政部门批准,在国家有关科研计划经费中可以开支知识产权事务费,用于补助负担上述费用确有困难的项目承担单位,和具有抢占国际专利竞争制高点意义的重大专利的国外专利申请和维持费。
对于在国家科技、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科技计划项目成果,要积极利用专利优先审查机制,加快审查速度,依法维护国家利益。
十一、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研究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以外,国家授予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可以依法自主决定实施、许可他人实施、转让、作价入股等,并取得相应的收益。
十二、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应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对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获得知识产权的质量和数量较高的单位,给予表彰奖励,并在新项目评审中优先安排;建立和完善计划项目知识产权统计和公报制度,为公众提供计划项目成果知识产权信息平台,促进计划项目成果的扩散和应用。
十三、为促进计划项目的产业化开发和应用,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应引导项目承担单位以计划项目的研究开发为龙头,以向产业领域应用和转移为目的,与相关产业领域的企业建立知识产权(技术)联盟。在研究开发阶段,联盟各单位实施的科技计划项目和自主创新活动实现合理分工,协同配套,约定知识产权分享原则;在获取知识产权后的应用阶段,各单位通过相互许可,为产业发展提供完整的技术权利支撑。
各类科技成果产业化计划、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等,对知识产权联盟的科技创新活动给予重点支持。
十四、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联合有关部门开展知识产权培训工作。要制定长期培训计划,针对不同对象推动知识产权理论、操作实务、战略应用等方面的培训,对项目实施人员开展基础知识培训和专利说明书撰写等方面的辅导,对知识产权管理人员系统进行管理方法、手段、方案以及知识产权评估等方面的专业
培训,对计划管理人员和项目承担单位主要领导普及知识产权法律知识和战略观念等,不断提高计划项目管理和实施人员的知识产权意识,形成一支专业化的知识产权管理队伍。
十五、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科技计划管理单位应发挥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的作用,扶持和规范科技查新、分析机构,鼓励有关行业科技信息机构加工采集与本行业有关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信息,形成一批为科技计划项目提供高质量服务的重点中介机构,使查新、分析、知识产权申请和保护等工作与科技创新活动实现有机结合。
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国家科技计划重点领域和专项知识产权信息库,可以委托科技信息机构、研究机构建设或根据需要新建,跟踪国内外相关知识产权动态,为项目承担单位的知识产权工作提供信息服务。
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 第6篇
卖管理的若干规定
国烟专〔1997〕11号
关于强化烟草行业内部专卖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烟草行业内部专卖管理,规范烟草行业生产、经营行为,根据《烟草专卖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烟草行业内部的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 烟草专卖管理实行局长负责制。
烟草专卖管理部门应对行业内的单位(含同级)和个人进行执法检查。烟草行业内部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烟草专卖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凡因违反烟草专卖管理有关规定,需要对单位和个人作出没收、收购、罚款、停止技改、暂停业务、停产整顿、削减计划、行政处分等,由烟草专卖部门依据本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提出处理意见,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部门查处。
各级烟草专卖局对严重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单位和个人不得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条 各级烟草专卖局必须依法保护烟草专卖品的合法生产和经营,不得乱扣乱罚,更不得以维护地方、部门利益为目的制定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相抵触的管理规定。
第五条 凡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必须持有烟草专卖局核发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并严格按许可证规定的品种、范围、期限生产和经营。
第六条 严禁烟草行业内单位和个人为行业外企业或个人违法生产或经营烟草专卖品提供方便和条件。 第二章 烟叶、复烤烟叶和烟丝管理
第七条 烟叶产区的烟草公司不准跨地区收购烟叶;非烟叶产区的烟草公司不准收购和经营烟叶;卷烟厂、烟叶复烤厂、烟丝厂不准到烟叶产区直接收购烟叶。
第八条 烟叶收购站或被委托单位收购的烟叶,必须交所在县级烟草公司或由省级烟草公司按计划统一安排复烤、加工、保管、调运。
第九条 烟叶调出单位或烟叶复烤厂必须按照上级下达的计划调出或调进烟叶,不准擅自调拨烟叶。烟叶原则上不搞跨省复烤。凡需跨省加工复烤的(包括出口备货)烟叶,由国家烟草专卖局统一安排调运。
第十条 经国家烟草专卖局核发生产许可证的烟丝厂生产所需的烟叶,由省级烟草公司负责组织供应。
第十一条 卷烟厂和烟草进出口企业可在烟叶产区的省级烟草专卖局统一安排下与当地烟草公司联合创办烟叶生产基地,但不得以任何形式与行业外单位联合创办基地,基地生产的烟叶一律纳入计划管理。
第十二条 卷烟厂、烟叶复烤厂、烟丝厂、烟叶经营单位不准从没有国家烟叶种植计划地区的烟草公司及行业外单位或个人购进烟叶、复烤烟叶和烟丝。
第十三条 省际间的烟叶购销必须根据国家计划由国家烟草专卖局统一安排,并签订合同。合同的签订和调整,必须经双方省级烟草专卖局(公司)审查,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由中国烟叶生产购销公司签章,并送双方省级烟草专卖管理部门备案后实施。
第十四条 烟叶产区和卷烟厂因特殊原因需调剂烟叶的,省际间的通过中国烟叶生产购销公司安排,开具调拨调剂通知单,或经双方省级烟草专卖局审批后调剂;省内的由省级烟草专卖局审批并报国家烟草专卖局备案。 第十五条 卷烟厂、烟叶复烤厂、烟叶经营单位不得将烟叶、复烤烟叶、烟丝销售给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卷烟厂、烟丝厂只能购进自用的烟叶,不得转手倒卖烟叶。第十六条 与外商签定的出口烟叶合同,必须由中国烟草进出口总公司审核签章后方可执行。 第三章 烟草制品的生产和经营管理
第十七条 烟草制品的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按国家计划组织生产,不得为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或委托代批的单位以及只有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提供货源;不得从无烟草专卖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或烟草专用机械;为扩大生产能力进行基本建设或技术改造的必须经国家烟草专卖局批准。
第十八条 持有国家烟草专卖局核发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可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卷烟购销活动;持有省级烟草专卖局核发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可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卷烟购销活动;烟草公司委托批发的单位,应在规定范围内开展卷烟购销活动,不得超出规定范围进、供货;省际间毗邻地区的县级以下卷烟批发单位,可按照商品的合理流向及传统市场跨区供货。
各级烟草公司开办的多种经营企业一律不准从事烟草制品的批发业务。
第十九条 卷烟经营企业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合法渠道购进卷烟进行销售。严禁购进或销售假冒商标卷烟。
第二十条 省际间卷烟交易原则上应通过中国卷烟批发市场进行,市场交易的主体是领有国家烟草专卖局核发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并经市场管理委员会批准的烟草企业。
第二十一条 国家烟草专卖局在中国卷烟批发市场派驻专卖管理机构,对市场组织的交易活动和交易合同进行专卖管理和监督。
国家烟草专卖局派驻机构应根据实际需要,为省级烟草专卖管理部门对有关会员的交易行为和交易合同进行的专卖管理和监督提供方便条件。
第二十二条 建立省级卷烟批发市场必须经国家烟草专卖局批准并严格按规定的经营范围开展交易活动。当地烟草专卖管理部门必须对市场实施有效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进口卷烟,由中国烟草进出口总公司统一负责对外谈判、签约,并实行统一合同管理办法和签章制度。进口卷烟在国内市场的销售由中国卷烟销售公司统一安排。
第二十四条 出口卷烟市场由中国烟草进出口总公司及所属的各烟草进出口公司负责经营,并必须严格按有关规定认真办理报关和运输等出口手续,各卷烟生产企业不得直接对外联系卷烟出口业务。出口卷烟必须在箱、条盒包上加注“专供出口”字样(来牌加工和全外文包装的除外)。各烟草进出口公司对无“专供出口”字样的卷烟不得组织出口。
第二十五条 企业对外进行卷烟、雪茄烟生产技术合作或来牌、来料加工和国内牌号在境外生产,必须经国家烟草专卖局审查批准。
第二十六条 地方烟厂产品按有关规定组织流通。 第四章 烟草专用机械管理
第二十七条 烟草专用机械定点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按照《烟草专卖法》及有关规定,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下达的计划并通过中国烟草机械公司与烟草制品生产企业签订的订货合同组织生产。
第二十八条 烟草专用机械定点生产企业只准将烟机销售给中国烟草机械公司或经批准的卷烟厂、复烤厂、滤嘴材料厂;不得为非法烟草专卖品生产企业或个人大修或组装烟草专用机械。第二十九条 进口烟草专用机械,必须报经国家烟草专卖局批准,由中国烟草进出口总公司根据国家局下达的计划统一对外谈判和签订进口合同,中国烟草进出口总公司根据需要可委托有关所属公司办理手续。
第三十条 卷烟厂、复烤厂、滤嘴材料厂按规定程序报废的烟草专用机械必须经省级烟草专卖局监督销毁,并报国家烟草专卖局备案;淘汰的烟草专用机械必须报国家烟草专卖局批准统一调剂,不许企业自行销售,严禁直接或间接出售给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
第三十一条 烟草专用机械定点生产企业和卷烟厂要加强对技术资料和干部、职工(包括离退休职工)的管理,不得为非法烟厂提供技术服务。
第三十二条 执法部门没收的烟草机械无使用价值或使用价值不大的,一律由省级烟草专卖局监督销毁;有使用价值的由烟草专卖管理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烟用滤嘴材料、卷烟纸的管理
第六章 第三十三条 烟用滤嘴材料和卷烟纸生产企业,必须将产品销售给有经营权的烟草公司和持有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烟草专卖品生产企业。
第三十四条 卷烟厂只能从有经营权的烟草公司和持有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购进烟用滤嘴材料和卷烟纸。滤嘴棒厂一律不准自行购进丝束。
第三十五条 滤嘴材料厂、卷烟纸厂和卷烟生产企业不得将滤嘴材料、卷烟纸(含报废)销售给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
第三十六条 烟用滤嘴材料进口权属于中国烟草进出口总公司及所属公司,海南省、深圳市烟草公司只准进口特区内烟厂自用部分的烟用丝束。进口烟用滤嘴材料由中国烟草进出口总公司统一对外询价、谈判、成交,统一安排客户,由有烟用滤嘴材料进口经营权的公司分头签约、履约。
烟用滤嘴材料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进口的许可证由中国烟草进出口总公司凭国家烟草专卖局的批件,统一到经贸部申领。各烟草企业不得以边贸、易货、捐赠等形式进口。 第六章 处理没收走私烟草专卖品的管理
第三十七条 执法部门没收的走私烟草专卖品,原则上应通过烟草拍卖行,按规定程序拍卖给有相关生产或经营权的烟草企业。各烟草生产、经营企业,不得购买罚款放行的走私烟草专卖品。
第三十八条 经营没收走私烟的批发业务必须持有国家烟草专卖局核发的“处理没收走私卷烟定点企业(批发)”证照;经营没收走私烟零售业务必须持有省级烟草专卖局核发的“处理没收走私烟定点企业(零售)”证照。
第三十九条 烟草拍卖行拍卖的没收走私烟草专卖品必须具备以下手续:
1.执法部门的处理决定书和没收收据;
2.移交烟草部门接收的清单(清单上应有执法部门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公章);
3.烟草专卖品质量检测证书;
4.执法部门或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书;
5.属于直接委托拍卖的,由委托人与拍卖行签订委托协议,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经烟草专卖管理部门同意收购的,必须具备上述前三项手续。
第四十条 烟草拍卖行必须对竞买人的资格进行严格审查,竞买没收走私烟的企业须提交下列证明: 1.国家烟草专卖局核发的“处理没收走私卷烟定点企业(批发)”证照副本原件和营业执照;
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参加竞买单位的介绍信和人员身份证;
3.购货合同章; 4.其他有关证明。
竞买其他没收烟草专卖品必须是有经营权的烟草公司和经国家烟草专卖局批准的烟草制品生产企业。
第四十一条 没收走私烟的收购或拍卖单位必须严格按规定渠道凭合法手续进、供货。
第四十二条 国家烟草专卖局和省级烟草专卖局对调运没收走私卷烟的对象及数量实行严格控制,一般情况下县级烟草公司一次性购入量不得超过500件,地市级烟草公司一次性购入量不得超过1000件。
第四十三条 销售没收处理的走私烟,其箱包和条包上都必须有烟草专卖局加贴的“没收走私烟”标记。在运输过程中,条包上的标记可以不贴,但必须随货同行。第七章 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管理
第四十四条 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必须持有烟草专卖局签发的准运证。无准运证的,不得运输。
第四十五条 省级以上烟草专卖局(含省局,下同)是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签发机关,必要时,可以授权省级以下烟草专卖局代签。
未经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签发烟草专卖品准运证。
第四十六条 烟草专卖局签发准运证时必须严格审查下列内容:
1.申办人是否持有国家烟草专卖局直属的各业务主管部门开具的调拨单或经上述单位监章的购销合同。
2.如无上述调拨单和购销合同,申办人是否持有调入方省级烟草专卖局签发的准运证。
3.调出调入双方是否是烟草专卖品的合法经营单位。
4.申办人合法的身份证明。
5.烟草专卖局认为必须具备的其他证明文件。
第四十七条 国家烟草专卖局签发的准运证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省级烟草专卖局签发的准运证必须符合本规定第四十八、四十九、五十条的规定。
第四十八条 省际间运输进口的烟草专卖品(包括国内分切的进口卷烟纸)、没收的走私烟草专卖品、国产的滤嘴棒和烟用丝束及烟草专用机械,必须持有国家烟草专卖局签发的准运证。特殊情况需国家烟草专卖局驻南方、西南特派员办事处办理的要经国家烟草专卖局批准。
国家烟草专卖局直属企业单位分配和调拨的烟草专卖品的运输,须持有国家烟草专卖局签发的准运证。
第四十九条 省际间运输国产卷烟、雪茄烟、烟叶、复烤烟叶、烟丝、卷烟纸,必须持有调出方省烟草专卖局签发的准运证和国家烟草专卖局直属的各业务主管部门监章的购销合同;无监章合同的,须持有调出调入双方省级烟草专卖局签发的准运证。
省际间运输经国家烟草专卖局批准成立的卷烟市场(中心)、批发市场成交的国产烟草制品,按上款办理。
第五十条 省际间运输出口的国产滤嘴棒、烟用丝束和烟草专用机械要持有国家烟草专卖局签发的准运证。
省际间运输出口的国产卷烟、雪茄烟、烟叶、复烤烟叶、烟丝、卷烟纸,要持有调出方省级烟草专卖局签发的准运证和国家烟草专卖局直属的业务主管部门监章的出口合同。无国家烟草专卖局业务主管部门监章的出口合同的,要持有国家烟草专卖局签发的准运证。
第五十一条 烟草专卖局签发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必须严格审批制度,由专门机械专人负责办理,经办人应当对申办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和办证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经领导复核批准后,发给准运证;对调拨单或购销合同中已办理准运证部分,应当予以核销。
第五十二条 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有效日期由经办机构视路途距离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45天。
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只能一次使用,重复使用无效。
签发准运证的凭证和准运证存根必须存档备查。存根的保存期限为五年。
第五十三条 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在运输过程中必须随货同行,如所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不能使用同一个交通工具同时运输的,应当分别签发准运证,合同可以使用复印件,以保证货证相符。
第五十四条 各级烟草专卖局对烟草专卖品的运输进行检查时,对持有合法、有效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应当予以保护,不准无故扣留。 第八章 罚
则
第五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第七条收购烟叶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领导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责令烟草公司暂停收购,予以整顿。
第五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购进烟叶的,给予责任人员和主管领导记过以上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核减卷烟生产厂计划指标。
第五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销售烟叶、复烤烟叶、烟丝(含废旧)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员开除公职,给予主管领导撤职以上行政处分。
第五十八条 对卷烟生产企业擅自超计划生产的,给予企业法人代表行政处分,并通过计划管理部门,按超产数量的一倍核减下一年度的生产计划指标。
第五十九条 凡购进走私或执法部门罚款放行的走私烟草专卖品的,除没收全部货物和销售货款外,还要给予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领导记过以上处分。
第六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的,按无证批发处理,给予其主要领导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
第六十一条 凡销售假冒商标卷烟的,必须将所得全部货款退回原购货单位,并赔偿因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对直接责任人员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开除留用以上行政处分,并对主管领导给予撤职以上行政处分。
凡因重大失误或明知是假冒商标卷烟而购进的,除没收其所付货款上缴国库外,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开除留用以上行政处分,并对主管领导给予撤职以上行政处分。
第六十二条 对问题严重、管理不善的省级卷烟批发市场,国家烟草专卖局给予警告、整顿或取缔。
第六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国家烟草专卖局可责令停业,并给予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领导行政处分。
对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卷烟厂,按第五十八条超计划生产处理;对组织出口的烟草进出口公司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领导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四条 对经营非法烟厂生产的卷烟的,没收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给予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领导记过以上行政处分。
第六十五条 对为系统外单位或个人提供证明、资金、账号、合同或赊销卷烟或烟叶的,除没收非法所得外,暂停企业经营资格,并给予有关领导及责任人员撤职以上行政处分。
第六十六条 对不按国家计划生产或销售烟草专用机械的,停止其生产该型号设备1至2年,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必要时取消其生产或经营资格,并给予其法人代表或主管领导行政处分。
第六十七条 对卷烟厂不按规定出售淘汰烟机设备或销毁报废烟机设备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领导行政处分。
第六十八条 对烟草专用机械定点生产企业不按规定大修或组装烟机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领导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取消生产资格。
第六十九条 对不按国家计划购进烟机的烟草专卖品生产企业停止该厂技术改造两年至三年,并给予直接责任人员和企业法人代表行政处分。
第七十条 生产烟用滤嘴材料和卷烟纸的企业违反规定销售产品的,除没收非法所得外,还要给予企业法人代表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生产和经营资格。
第七十一条 对乱渠道购进烟用丝束或卷烟纸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员和法人代表行政处分,并核减企业滤嘴材料、卷烟纸分配计划。
第七十二条 各烟草专卖品生产或经营企业直接或间接为制售假冒商标卷烟提供烟机、烟叶、卷烟纸、丝束、滤嘴棒和其他方便条件的,除没收其全部货物和销售收入外,对直接责任人员一律开除公职(或开除留用),对主管领导给予警告以上行政处分。
第七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九、四十、四十一条的烟草拍卖行和烟草公司,给予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领导记过以上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七十四条 无准运证托运、自运烟草专卖品,给予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领导行政处分。
第七十五条 经办人未按本规定审查申办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和办证条件签发准运证,造成严重后果的,调离工作岗位,并给予行政处分。
批准人对经办人提出的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办证条件批准办证的,或者违反本规定要求办证人签发准运证的,视情节调换其领导职务,并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六条 对违反烟草专卖管理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企业,国家烟草专卖局可收回发给企业的许可证,取消其生产或跨省经营烟草专卖品的资格,并通知各地烟草专卖管理部门对其跨省经营烟草专卖品按无证批发处理。
第七十七条 对为地下烟厂提供技术服务的在职职工开除公职;离退休职工予以除名。凡领导包庇职工为制假提供技术服务的给予行政处分,严重的予以撤职。
第七十八条 非法扣留烟草专卖品的,必须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上级烟草专卖局应当视情节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并对有关领导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九条 凡本罚则未规定的其他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行为,按原相关规定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八十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国家烟草专卖局。
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 第7篇
关于贯彻科技部《关于加强国家科技计划
成果管理的暂行规定》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国家科技计划成果管理,及时、准确地掌握国家科技计划进展和成果取得的情况,促进科技计划成果推广应用及产业化,科技部制定颁发了《关于加强国家科技计划成果管理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请各单位认真遵照执行。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规定》,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经过验收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均要登记:
对国家科技计划通过验收的成果必须严格执行《科技成果登记办法》(国科发计
[2000]542号),凡经验收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在验收后1个月内持验收报告等有关材料到市科技局成果管理机构办理登记手续。实施计划管理机构应负责检查项目验收成果的登记执行情况,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及时进行成果登记。市科技局成果管理机构将汇总重大成果,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国家计划项目重大成果验收情况报科技部成果管理机构。
二、对实施中产生重要成果或取得重大突破的要及时报告。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实施中产生的或取得重大突破的要及时上报,市科技局受理上报工作,项目承担单位对产生的重大成果,需要对外宣传发布的,应及时填写国家科技计划重大成果发布申请表,市科技局汇总审核后报送国家科技成果管理机构。
三、做好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实施中技术标准的研制工作。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应注重相关技术标准的研制。对于已通过合同约定技术标准目标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在编制项目执行情况报告时对标准研制情况要予以重点说明;项目验收时,计划管理部门将按合同要求对约定的技术标准目标进行验收。对于合同中没有约定技术标准目标的项目,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或验收后产生的成果有望形成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将技术标准形成报市科技局,市科技局将按计划管理渠道报告国家计划管理机构。市科技局将支持项目承担单位开展相关技术标准制定工作。
四、加强信用体系建设。
市科技局在管理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时,将项目承担单位和人员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执行情况上报科技部录入国家科技计划信用记录系统,并按有关要求进行信用管理,对于在项目实施中不按要求执行《国家科技计划成果管理暂行规定》的项目承担单位和有关人员,计划管理机构可提出警告,并视情况在1-2年不受理其申报国家科技计划。对于执行《国家科技计划成果管理暂行规定》信用记录好的单位和个人,可优先推荐申报
国家科技计划。
附件:科技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国家科技计划成果管理的暂行规定》(国科发计字〔2003〕196号)
二○○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2003年9月26日印发
科技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国家科技计划成果管理的暂行规定》(国科发计字〔2003〕196号)
为及时、准确地掌握国家科技计划成果情况,促进国家科技计划成果的推广应用及产业化,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对国家科技计划成果管理特作如下规定。
一、本规定所称国家科技计划成果系指科技部归口管理并由中央财政支持的科技计划项目和课题(以下统称项目)在实施中所取得的重要进展和验收成果(含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新装置、计算机软件和生物、矿产新品种以及专利、论文和专著等),其中对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技术上有重大创新、在国际上处于领先水平,或有重大推广应用价值、产业化前景及经济效益显著的属于重大成果。
二、实行国家科技计划重大成果报告制度。项目实施过程中取得重大成果时,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填写国家科技计划重大成果报告表,并按计划管理渠道向科技部的计划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计划管理机构”)报告,报告中要重点说明成果应用及产业化前景情况。计划管理机构审查后确定为重大成果的向科技部成果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成果管理机构”)报告。对确定为取得重大成果的项目,计划管理机构应及时要求项目承担单位加强成果的管理。
对于未按合同规定完成及未取得预期成果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将有关情况通过项目执行情况报告按计划管理渠道向计划管理机构报告。
国家科技计划通过验收的成果必须严格执行《科技成果登记办法》,项目承担单位应于验收后1个月内履行登记手续。计划管理机构负责检查项目验收成果的登记执行情况,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及时进行成果登记。计划管理机构应汇总项目重大成果验收情况(包括项目名称、成果名称、所属计划名称和计划项目编号、承担单位名称、验收结论、验收日期),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项目重大成果验收情况报成果管理机构。各地方、各部门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对于已登记的国家科技计划成果应及时汇总并报送成果管理机构。
三、实行国家科技计划重大成果发布制度。科技部负责国家科技计划重大成果发布及管理,定期或按需发布重大成果新闻。
国家科技计划重大成果产生后,需要对外宣传发布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填写国家科技计划重大成果发布申请表,并按计划管理渠道经计划管理机构汇总审核后向成果
管理机构申请。成果管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及时研究是否发布并予以回复。对未能安排发布的,经成果管理机构同意后,项目承担单位可自行发布。未向计划管理机构申报,并经成果管理机构同意,项目承担单位不得自行发布。科技部新闻宣传主管机构会同成果管理机构和计划管理机构筹划组织重大成果的新闻发布。
国家科技计划成果进行新闻发布时应注重客观、准确和时效性,所发布的成果必须声明得到何种国家科技计划支持及计划项目编号。成果归属关系存在争议或成果发布、发表将影响专利申请或其它知识产权保护的不得先行对外发布、发表。成果的发布、发表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不得泄露国家秘密。
四、规范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产生的学术报告、论文和专著的发表。实施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产生的学术报告、论文和专著在进行对外公开发表时,无论个人或单位,必须标注所属国家科技计划专项经费资助字样和计划项目编号,且不得影响项目的专利申请或其他知识产权保护;公开发表后,应将学术报告、论文和专著的名称、发表刊物名称以及著作权人等基本情况报告项目承担单位。涉及重大成果的学术报告、论文和专著公开发表后,项目承担单位应按计划管理渠道将学术报告、论文和专著的名称、发表刊物名称以及著作权人等情况在编制计划项目执行情况时向计划管理机构报告。
五、国家科技计划成果管理要切实落实专利战略和技术标准战略。
对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或国家财政投入数额巨大的国家科技计划重大项目,计划管理机构应通过合同约定国家和项目承担单位各自对研究成果和知识产权拥有的权益,并指定机构对项目执行中的成果和知识产权保护按照有关规定实施管理和监督。重大项目的承担单位在报告项目执行情况时对于产生的成果情况和知识产权保护情况要予以重点说明。国家科技计划一般项目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管理按《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和相关规定执行。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过程中应注重相关技术标准的研制。对于已通过合同约定技术标准目标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在编制项目执行情况报告时对标准研制情况要予以重点说明;项目验收时,计划管理机构应按合同要求对约定的技术标准目标进行验收。对于合同中没有约定技术标准目标的项目,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或验收后产生的成果有望形成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按计划管理渠道报告计划管理机构,计划管理机构应采取相应措施支持项目承担单位积极开展相关技术标准制定工作。
六、认真管理和应用国家科技计划形成的科学数据、档案和仪器设备。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科学技术研究课题档案管理规范》和有关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科学数据管理规定要求将项目实施所取得的实验报告、数据手稿、图纸、声像及其它形式的科学数据进行收集整理,建立档案。项目验收时,计划管理机构应检查项目实施产生的科学数据和档案是否系统、完整和准确,并以此作为项目通过验收的基本条件,以便于按相关规定和约定进行查询共享。重大成果的档案清单及其管理情况由项目承担单位负责在项目验收结束后1个月内通过计划管理渠道向计划管理机构报告。
在实施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过程中,对于用国家资助的项目经费购置的单台价值人民币10万元以上的(含10万元)仪器设备,项目承担单位应将仪器设备清单(包括仪器
设备名称、型号规格、生产厂商和购买价格)通过编制项目执行情况报告按计划管理渠道向计划管理机构报告。其中单台价值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的(含100万元),要附运行使用状况和主要应用领域说明,同时注明能否对外开放使用,并提交相应的管理办法。
七、各地方、各部门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科技部的统一要求加强科技计划成果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健全和完善国家科技计划成果信息平台,同时,要加强宣传,扩大国家科技计划成果的社会影响,促进其推广应用。
八、国家科技计划成果涉及国家秘密的,有关各方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
九、加强国家科技计划成果管理是科技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方、各部门家秘密法》和《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及相关规定实施管理。
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应配合科技部督促、检查本规定的执行。计划管理机构应将项目承担单位和人员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列入国家科技计划信用记录系统,并按有关要求进行信用管理。对于不按要求执行本规定的项目承担单位和有关人员,计划管理机构可提出警告,并视情况决定1-2年不受理其申报或参与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对于执行本规定信用记录好的单位和个人,计划立项时,在同等条件下,计划管理机构可予以优先考虑。
十、地方和部门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可参照本规定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所属科技计划
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 第8篇
一、《纲要》和《配套政策》颁布以来的政策响应及落实情况
1.《配套政策》相关实施细则的制定出台情况
《纲要》中关于知识产权战略的政策要点有“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管理”、“知识产权创造运用”、“防止知识产权滥用”和“提高知识产权意识”。战略实施目标可以归纳为“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防止知识产权滥用,提高知识产权管理水平,提高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促进自主创新和创造运用知识产权,改善国际形象”。配套政策将知识产权的管理作为一个重要方面,并将“提高知识产权管理水平”作为其政策目标(见表1、表2)。
2. 几项关键政策的落实与进展情况
(1)制定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成立部际联席会议,有关部委对知识产权战略进行任务分工,各地出台落实《纲要》的纲领性文件。
《纲要》颁布以来,2007年10月,党的十七大专门提出“实施知识产权战略”。2008年6月,国务院颁布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以下简称《知识产权战略》)。经国务院批复同意,建立了由28个部门组成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国家知识产权局。2008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任务分工》,对79项战略重点、专项任务和战略举措逐项明确牵头部门与配合部门。
在《知识产权战略》的指导下,专利战略、商标战略、版权战略以及科技、国防、农业、林业、央企等分领域知识产权战略或规划,地方知识产权战略或规划相继出台,实施方式基本与国家战略相同。截至2012年9月,16个联席会议成员单位、27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及159个市(区)出台了贯彻落实《纲要》的纲领性文件。
(2)完善知识产权多层次的政策法规体系,出台了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知识产权法规政策。
在法制办、知识产权局、工商总局、版权局等部门的推动下,完成了《专利法》等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修改和制定。根据调研组掌握的公开资料,2008年以来颁布、发布、印发的新制定或新修订的主要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如表3所示。
地方政府在国家法规政策的引导下,除了转发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外,还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特点,出台了一批地方知识产权法规政策。如广东、天津、江苏、江西、山东、青海、广西等地颁布了《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或其释义,湖南发布了《湖南省专利条例》;上海、河北、吉林、青海等地出台了知识产权质押评估管理办法。
(3)在落实知识产权保护政策方面,加强了执法能力和执法体制机制建设,开展了常规执法和专项打击行动。
在国家层面,按照2009年中宣部出台的《关于加快推进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改革工作的意见》的要求,副省级以下城市开展文化综合执法,文化综合执法队伍逐步成为承担版权行政执法工作的主要力量。在地方层面,全国各省、区、市公安机关已全部成立打击知识产权犯罪专业队伍。公安部专门成立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伪劣商品犯罪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全国公安机关开展打击侵权伪劣犯罪工作。截至2012年9月,全国设立了75家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建立健全举报投诉受理、移交与奖励机制,组建保护知识产权志愿者队伍,为支持配合执法工作创造条件
在执法体制机制建设上,各知识产权主管部门通过《专利法》、《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修订,完善了行政执法体制机制,优化了执法程序。如知识产权局在2011年第3次专利法修改中,明确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的生效时间及相关后续程序,正在进行的第4次专利法修改草案中,提出了方便维权取证的思路。
开展常规执法和专项打击行动相结合的方式保护知识产权。所谓常规执法,即行政执法部门、司法执法部门按照有关法规政策赋予的职能,主动或应权利人请求开展执法活动。专项行动极具中国特色,在某高层领导的指导下,集聚大量人力物力和政策资源,协调数个执法部门,在一定时期内、针对某一主题开展集中整治行动,打击力度大、影响广,已经成为不可替代的执法行为,有些部门甚至年年制定专项行动,以专项行动代替常规执法。
(4)在知识产权管理上,对管理机构和编制进行了调整,加强了信息化建设,面向行业开展了基础知识产权服务,引导企事业单位加强了知识产权管理。
管理机构和编制调整主要表现在:一是知识产权局相继成立了江苏中心、广东中心、河南中心、湖北中心等地方专利审查协作中心,截至2013年2月,地方中心达到7个。二是2008年以来,商标局增设审查处室,招聘辅助人员,充实审查力量。三是版权工作人员队伍日益壮大,全国省级政府均设有版权行政管理部门,与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合署办公。
在加强信息化建设工作上,一是知识产权局完成专利检索与服务系统(公众部分);建设专利技术展示交易平台;开通并推广重点产业专利信息服务平台;改版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网。二是工商总局做好中国商标网的改版升级,建设并完善商标网上申请、查询平台、建设商标审查和审理自动化系统三期工程,建立商标国际注册和维权数据库。三是版权局建设完成国家版权监管平台一期工程,指导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开发建设了“全国作品著作权登记数据库及公告查询网站”平台;研制开发了马德里电子通讯系统。
面向行业提供基础知识产权服务。2007年12月,科技部联合有关部门出台了《国家技术转移促进行动实施方案》,开展了“国家技术转移促进行动”和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认定工作,鼓励区域技术转移中心等技术转移中介服务机构的发展。科技部在持续推进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建设中,截至2013年2月,已在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重点产业选择了91个联盟开展试点。
相关部委积极引导企事业单位加强了知识产权管理。如科技部在创新型企业试点中,通过开展知识产权培训、考核评价企业知识产权状况等,引导企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
(5)在知识产权创造运用方面,出台多项政策鼓励研究开发,引导创造运用知识产权,将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管理保护纳入科技管理全过程。
为引导和鼓励企事业单位加大创新力度,创造自主知识产权,财政部、科技部、知识产权局等部门出台了多项鼓励研究开发的政策,如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研发仪器设备加速折旧等。科技部开展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引导企业开展创新活动,创造自主知识产权。2011年,前4批542家创新型试点企业平均研发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达1.83%,发明专利授权量比上年增长42.0%,PCT专利申请量比上年增长35.8%、占全国PCT申请量的42.4%。
为促进知识产权的运用,各级财政、科技、税务、银行等部门运用政府资助、科技贷款、知识产权质押等多种方式引导社会资本投入科技成果转化,例如。技术转让所得500万以下减免所得税政策,用于鼓励技术转让。2008年以来,科技部和地方科技管理部门调整和统筹相关科技计划,提高了促进成果转化应用的科技资金投入,通过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科技成果转化专项基金、科技成果重点推广计划等,推动科技计划项目成果转化。
科技部将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管理保护工作纳入科技管理全过程,修订了《关于加强国家科技计划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规定》,进一步完善和细化管理措施。在新修订的国家973、863和支撑计划管理办法中,均将知识产权和成果管理单列一章,强化了计划实施各环节的知识产权管理措施,增加了对违反知识产权管理义务的处罚措施;建立了知识产权事务费补助制度,明确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可用于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文献检索、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6)在防止知识产权滥用方面,国家有关部门出台了相关文件。
国家发改委制定发布了《反价格垄断规定》、《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对滥用知识产权实施的价格垄断行为进行打击;国家工商总局2009年伊始组成课题组,开展了《关于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执法的指南》的研究制定工作,截至2012年8月,该《指南》已经公布第五稿。截至2013年2月,《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稿)》(送审稿)已送交国务院法制办审查;商务部2010年协调起草了《知识产权滥用反垄断指南》;最高人民法院参考专利案件的管辖制度,在反垄断民事诉讼程序的司法解释中明确,采取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办法,相对集中反垄断民事案件的管辖。
(7)通过向公众宣传知识产权,开展知识产权培训以及将知识产权纳入教育体系等手段,提高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意识。
《纲要》颁布以来,知识产权方面的宣传报道力度明显加大。新闻媒体在世界知识产权日、知识产权战略颁布纪念日等时间节点加大了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宣传力度。纪念改革开放30周年、庆祝新中国成立60周年、回眸“十一五”展望“十二五”、迎接党的十八大等主题报道,充分宣传了知识产权取得的成就。知识产权局联合各部门开展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举办知识产权战略颁布系列纪念宣传活动,策划拍摄“12330”知识产权公益广告宣传片。组织编辑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辅导读本》、《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手册》等书籍,制作了36集系列电视片《不可不看——中国知识产权经典案例权威解读》。
为大力开展知识产权培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加强公务员知识产权培训,把知识产权纳入公务员培训体系,并通过多种形式对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开展大规模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培训活动。2007—201 1年,全国知识产权系统共举办各类培训1万多期,培训人数200余万人。
将知识产权纳入教育体系,高校普遍设立了知识产权相关专业,开设相关辅修课程,开展第二学位教育;一些高校自主设立与调整知识产权相关的二级学科,扩大已有相关专业的教学规模;修订中小学课程标准,将知识产权内容纳入课程体系。
二、《纲要》颁布以来,知识产权战略实施进展与成效
《纲要》颁布以来,知识产权战略得到大力实施,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取得了实质性成效,知识产权管理能力和运用知识产权能力得到了增强,有效支撑了企业创新,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具体表现在:
1. 在实施知识产权保护政策方面,日常执法和专项行动严厉打击了侵权行为,知识产权保护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2008年全国知识产权系统办理各类专利案件1786件,2011年共办理专利行政执法案件3017件,比2008年增加68.9%。2012年1—9月份,全国知识产权系统执法办案量已达4057件,比2011年同期相比增长了85%。据不完全统计,2008—2011年,全国版权系统共检查经营单位415万家,取缔违法经营单位13万家,查获地下窝点3036个,行政处罚4.1万件,移送司法机关案件1651件,收缴盗版制品数量1.6亿件。
目前,专项行动已成为不可替代的执法行为。知识产权局开展以打击知识产权侵权假冒行为和打击专利诈骗行为为重点的“雷雨”、“天网”知识产权执法专项行动。工商总局每年都组织“打击傍名牌专项执法”。2005年至今,版权局、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每年都联合开展打击网络侵权盗版的“剑网”行动,还开展了打击网络、软件预装、图书馆、假冒他人署名书画作品等领域的侵权盗版专项治理行动。在奥运会、世博会、亚运会、大运会等重大活动中,知识产权局、工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高法院、高检院、公安部、海关总署等相关部门协作开展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有力保障了活动顺利举行。
2. 通过加强知识产权管理措施和信息系统的建设,知识产权审查效率得到大幅提高,面向行业提供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了企业创新
在申请量连年大幅增长的情况下,专利审查质量稳步提升,专利审查周期不断缩短。截至2012年底,发明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平均周期稳定在22.6个月,比2007年缩短了3.4个月;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申请的平均结案周期分别由2007年的6.8个月和6.6个月缩短至2012年的4.4个月和2.9个月。
国家商标局2008年提出“三年解决积压、五年达到国际水平”的目标,到2010年已经彻底解决。审查周期从平均36个月缩短到1年之内;驳回复审案件的审理周期缩短至12个月,复杂案件的审理周期缩短至18个月。商标局还完善了商标网上申请、查询平台,并于2011年9月开通了全面改版后的中国商标网英文网站。
面向行业提供基础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了企业创新。截至2013年2月,知识产权局共与37个国家、组织和地区知识产权机构建立了文献交换关系。通过交换、购买等方式收集各国专利文献,文献总量已超过8500万件,覆盖104个国家、地区和组织,拥有102个知识产权机构的专利全文说明书,99个知识产权机构的检索数据。
企事业单位加强了知识产权管理。国有企业、民营企业、科研机构、大学等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意识大为提高,纷纷建立知识产权部门,加强了知识产权工作。53户大型中央企业及其他具备条件的中央企业制定了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并不断健全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多数中央企业实现了对商标的集中管控,对核心商标进行全面注册和国际注册,加强了对核心商标的保护范围和保护力度,通过建立全面的商标管理体系进一步促进了企业品牌建设。
3. 创造和运用知识产权的能力大幅度提升,促进了知识产权数量快速增加,质量有所提高,一大批知识产权的转化应用促进了经济发展
主要知识产权数量快速增加,质量有所提高。2011年,我国专利申请量和授权量达到163.3万件和96.1万件,分别为2007年的2.5倍和2.7倍。截至2011年底,我国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69.7万件;其中,国内拥有发明专利35.1万件,占总有效量的50.4%,首次超过国外在华有效发明专利数量。2011年底,国内(不含港澳台)每万人人口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2.37件,同比增长39.4%,是2007年的近4倍;每千万元研发经费发明专利授权量达到1.5件,同比增长17.8%。2011年我国受理PCT国际专利申请17473件,居世界第4位,是2007年的3倍,其中中兴和华为公司分列全球PCT国际专利申请量第1位和第3位。
科技计划和重大科技专项创造了大批知识产权。“863”计划、“973”计划、科技支撑计划申请发明专利数量以及获得授权发明专利数量保持较高的逐年增长势头(见表4)。2010年三大主体计划专利申请中发明专利占其总量的80%,授权专利中发明专利占其总量的67%。16个重大科技专项也产生了一批重大的自主专利。
自主知识产权转化应用促进了经济发展。截至2011年6月,已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工作的16个地区共获得各商业银行贷款授信额度逾300亿元,有300余家企业获得金额近30亿元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截至2013年2月,知识产权局在全国28个地区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投融资服务试点及创建国家知识产权投融资综合试验区,其中24个地方政府制定并出台了本地区鼓励和促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管理办法及实施意见。通过资助担保、贷款贴息、中介费补贴、风险补偿、绩效奖励以及考核评价等多种政策措施,积极探索和推动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
4. 通过宣传、培训和教育培养,公众和相关工作人员的知识产权意识普遍提高,一批知识产权人才正在迅速成长
联席会议办公室调查数据显示,目前我国公众对知识产权的认知程度已超过90%,80%的受访者认同知识产权对企业发展的重要性,对盗版持反对态度者超过半数,显示出社会公众的知识产权意识和素养日益提高。
战略实施以来,通过对政府相关工作人员、企业管理人员、科技人员的培训,知识产权意识大幅提高,成效比普通公众更为显著。各级政府领导以前很少提及知识产权,现在大部分讲话都会强调知识产权,企事业单位高级管理人员对知识产权的了解加深,甚至亲自抓知识产权工作。
截至2012年12月,在本科教育阶段,华东政法大学、暨南大学、华南理工大学、重庆理工大学、中国计量学院、浙江工业大学、杭州师范大学等7所高校开设了知识产权专业,在校生数已达1437人。在研究生教育阶段,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华中科技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等31个高校设置了知识产权硕士授予点,截至2007年已有11个;18个高校设置了知识产权博士授予点,截至2007年已达11个。
三、《纲要》实施过程中,我国实施知识产权战略面临的主要问题和挑战
《纲要》发布以来,各部门各地区积极响应,认真组织实施知识产权战略要求,并取得了较大成绩,有力地促进了我国科技创新和创业的发展,但我国知识产权战略实施过程中还存在一定问题,还有进一步改善和提高的空间。
1. 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1)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保护力度和专利行政执法能力有待提高,纠纷处理机制有待完善,部门协作还需加强。
《知识产权战略》颁布后,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有了明显的提升,但同时我国的经济发展模式也产生新的变化,已经从资源驱动、效率驱动阶段向创新驱动发展阶段转变,一大批有创新能力的优势企业急切盼望通过知识产权制度保护创新成果。从调研情况看,绝大多数机构都表达了保护力度弱的观点。
除商标依托工商执法,版权依托文化综合执法,相对而言行政执法能力较强之外,行政执法普遍存在人员配备不充足、执法队伍不稳定、执法装备不健全等问题,专利执法人员不足、措施少,对于专利侵权的主动查处、赔偿额判定缺乏有效的行政手段,使得行政执法效力不强。
知识产权保护纠纷处理周期长、调查取证难、赔偿低、判决结果执行难,侵权成本低、维权成本高。专利法和商标法的衔接程序复杂、衔接不顺,如专利诉讼,在我国一般要走“诉讼一复审-诉讼”的程序,长达7、8年才能审判,时间跨度长。
行政执法部门和司法执法部门之间的协作在联合执法、交接移送等方面还需进一步畅通。行政执法体制机制建设、以及行政执法程序优化进程相对较慢,主要原因是行政执法体制机制及程序的变动,大多涉及修改法律,而《专利法》、《商标法》等法律新一轮的修改目前进程缓慢。
(2)知识产权管理方面,经费投入还需加大力度,管理方式和工作方法需改革创新,应对知识产权纠纷经验有待丰富。
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经费投入不足,制约了战略实施工作的有效开展。联席会议目前每年仅有几百万的“知识产权战略制定与实施专项经费”,主要用于部门间协调的工作经费。各部门实施知识产权战略需要从本部门经费中列支,人员要从其他部门中调配,给工作带来一定难度。
知识产权管理较为粗放,存在着重创造、轻运用,重数量、轻质量的倾向。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方式缺少创新,存在以文件落实文件的现象。有些部门以发文件作为完成任务的标准,而不考虑具体实施效果,一些法规政策存在落实不到位问题。
企事业单位普遍存在应对知识产权纠纷能力弱与经验欠缺问题。企业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的能力虽有提升,但发展不均衡。有创新能力的企事业单位意识到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性,投入了相应的工作力量,但大量企业还没有设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也没有相应的知识产权工作人员。
(3)知识产权创造运用方面,知识产权数量增长还需与管理、资源相适应,重大知识产权数量有待增加,知识产权国际贸易逆差有待改善。
各类知识产权数量猛增,导致管理、保护资源紧张。《知识产权战略》颁布以来,各部门和地方出台了多种激励政策,知识产权数量列入了考核、评比指标,各类知识产权数量快速增长,专利、商标等主要知识产权数量已经达到世界第一。巨量知识产权导致审查、审判、执法资源紧张,虽然相关部门几次扩编,仍未彻底解决问题。
经济价值巨大、掌握核心技术的重大知识产权数量不多。虽然专利质量有所提高,但大多数专利的经济价值和技术含量一般,对经济、社会和科技等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发明创造还需进一步增加。
我国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优势企业数量偏少,知识产权国际贸易逆差较大。尽管各行业龙头企业创新实力很强,部分企业可以在国际上与国外企业同台竞争,但绝大多数企业还处于跟随阶段。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公布的数据,2012年各季度专权利使用费和特许费逆差分别为40、44、39、43亿美元。
(4)防止知识产权滥用还需加大实践力度,滥用知识产权行为需引起重视
相对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政策法规多和行动力度大的情况,防止知识产权滥用方面所做工作不多,还停留在研究、制定文件上。根据2008年开始实施的《反垄断法》规定的“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适用本法”,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被纳入反垄断法监管的范畴。同时,这需要制定可操作的措施。
从调研情况看,我国不正当竞争、滥用知识产权行为相对严重,呈逐步上升态势。恶意注册商标现象、非正常申请专利现象比较常见。例如自然人叶某向商标局申请注册的522件商标中有233件被他人提出异议,其中包括爱马仕、登喜路、Hermes等大量高知名度涉外商标。
(5)促进知识产权意识提高方面,对知识产权的尊重和高端复合型人才的培养有待加强。
对知识产权高端复合型人才的培养有待进一步加强。随着新型知识产权服务业态不断涌现,企事业单位对知识产权战略资讯、运营转化、信息分析等高端知识产权服务的需求不断增长,但能够从事这些业务的高端复合型人才极度匮乏,已经成为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瓶颈问题之一。
全社会在文化理念和价值观念上,还未完全形成对知识产权的充分尊重。对于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大量生产经营者首先考虑经济利益;对于售买盗版、假冒商品,大量消费者的态度不够坚定。
2. 面临的挑战
欧债危机和国际经济衰退使得全球经济进入产业结构深度调整的变革时期,国家间以知识产权为核心的科技创新竞争更加激烈,发展越来越依赖于科学技术的进步,科技创新能力成为国家核心竞争力的决定性因素,并日益聚焦于知识产权。因此,国际上对知识产权更加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不断调整,保护力度持续加大,调整步伐加快,国际知识产权规则酝酿重大变革。
我国经过30多年积累和发展,技术能力和创新能力显著增强,对知识产权制度提出更高的要求。未来几年是我国切实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关键时期,也是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承上启下的阶段。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要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而知识产权制度是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手段和措施。知识产权战略要适应新形势,营造良好的制度环境,提高知识产权保护强度,以增加企业对知识产权制度的信心,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对经济、技术、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
四、新形势下更好地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建议
为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力度,加快知识产权保护政策的落实力度,许多领域专家提出以下建议:
1. 促进知识产权政策法规与其他政策法规的融合,统一执法标准,加大政策法规落实力度。
促进知识产权政策法规与其他政策法规的融合,加大政策法规落实力度。统筹推进经济与科技体制改革,进一步促进知识产权政策和创新政策与财政、金融、产业、贸易、教育、文化、土地、环保、标准等政策的协调配合,在相关政策中提出明确的知识产权要求。在政策法规落实上加大工作力度,优化操作措施,投入配套的人力物力。
2. 适当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加快《专利法》、《商标法》等重要法律的修法进程,解决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存在的法律障碍,扩大行政执法主体范围,增加行政执法手段,提高法定赔偿限额,增设协助取证措施,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缓解取证难、赔偿低、执法手段少问题。研究提高判决执行力度的方法措施、提高判决执行力度,缓解诉讼周期长、判决执行难问题。进一步优化纠纷处理程序,理顺行政执法和司法执法之间的衔接,推进专利无效审理和商标评审机构向准司法机构转变。研究专项保护行动常规化机制,促进常规保护。
3. 设立知识产权战略实施专项资金,配备知识产权专职人员。进一步引导、帮助企事业单位加强知识产权工作
加大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统筹协调和推进力度,加强部门协调,改进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的组织实施。部门协调不仅是将各部门的任务汇总起来,而应围绕一个战略问题解决,各部门配合实施,出台相应的配套政策和措施。
进一步引导、帮助企事业单位加强知识产权工作。通过加强培训、提供服务等方式,提高企事业单位高层管理人员的知识产权意识,提高知识产权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引导行业协会调解行业内知识产权纠纷,在协会平台上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营造行业内尊重知识产权的氛围,代表行业维护行业整理利益。
4. 进一步提高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加大对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打击力度
进一步提高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加强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加强知识产权普及教育,通过一定力度的惩罚措施(类似对行人闯红灯的处罚),提高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通过学历教育和在职培训,培育一批能够提供从事产权法律事务、知识产权管理事务,以及知识产权信息检索、统计、分析、战略研究的复合型专业人才。
加大对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打击力度。明确防止知识产权滥用的牵头部门和参与部门,加快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法规政策制定,加强落实力度。研究建立反赔偿制度,因恶意诉讼、虚假诉讼、滥用诉讼程序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注释
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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