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保卫责任制度
安全保卫责任制度(精选8篇)
安全保卫责任制度 第1篇
1.目的为加强企业治安、防火、交通劳动保护等安全工作的管理,维护企业职工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保障企业改革的顺利,根据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
本公司经营场所、庫区环境及本公司所属员工
3.职责:
总务部负责经营场所、库区环境安全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公司各部门安全工作组织落实情况。
4.工作内容:
4.1在公司各项工作中必须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第一”的方针。
4.2公司治安、防火、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应遵循“属地管理、块块管理、条块结合”的原则。
4.3本办法所列的各级职责是根据“谁主管、谁负责、横到边、竖到底”的原则,分级负责、层层落实。
4.4 公司领导职责:
4.4.1总经理:
总经理对公司各项安全工作全面负责。要贯彻执行国家的各项法规及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部署,落实各级安全责任制,检查安全保卫工作“一条龙”和责任制的执行情况。把治安保卫工作作为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与业务经营工作同计划、同部署、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并把治安责任制纳入经营责任制之中,层层落实、严格考核,奖优罚劣。
4.4.2副总经理:
副总经理按职权分工对各自分管业务范围的安全工作负责。定期在总经理办公会上汇报有关安全问题,一旦出现安全问题,主管安全副总经理和分管副总经理应及时向总经理汇报,并共同对总经理负责。
4.4.3总经理授权分管安全保卫工作的副总经理
在总经理领导下,负责抓好公司治安、保卫、消防、交通安全工作,检查各部室领导履行职责情况。根据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法律、法规要求,结合公司的情况组织制定、修改公司安全规章制度。负责各部门主要领导的安全学习和教育工作,检查督促部门领导对本部门职工进行消防知识、交通安全、治安保卫等安全教育。加强对保卫部、治保会、义务消防队等安全组织的领导,搞好督促、检查、评比工作。组织公司四级安全责任制的落实,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会议。发生盗窃、火灾、重大交通事故等,协同公安机关调查原因、查处各种事故的直接责任者。
4.4.4主管业务副总经理
在总经理领导下,在抓好分管部门业务管理工作的同时,负责抓好分管范围内的各项安全工作。检查分管部门的各项治安、防火、交通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在安排经营管理工作中,必须做到同计划、同部署、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检查各分管部室领导所承担的安全工作完成情况,并负责督促解决和排除在商品流通环节中的各种隐患及不安全因素。
4.4.5各部门经理(主任)
在总经理和分管副总经理领导下,对本部门的安全负责。
负责对本部门职工进行经常性的消防知识、交通安全等方面的安全教育,使职工自觉遵守各项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每月布置、检查安全
工作。本部门经理(主任)委托副经理(副主任)或兼职安全员每天下班前对本部门的电器、门窗等进行一次安全检查,严格执行公司的各项规定,防止发生被盗、火灾和交通事故。
部门副经理(副主任)在经理(主任)的领导下,负责所分管的工作,协助经理(主任)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4.4.6班组长的职责:
在本部门正副职的领导下,负责抓好班组安全工作。负责落实上级有关部门制定的有关安全法规和安全制度。经常对本班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使职工自觉遵守政府法令和企业各项规章制度,提高警惕,防止各种事故发生。支持治保会、义务消防队等群众组织活动,指定专人每日班前、班后进行安全检查,消除隐患、确保安全。对本班组所管理的商品、重要设备等要严加保管、定期检查,发现隐患立即解决,确实解决不了的问题要立即报告领导。
4.4.7 职工的职责:
企业职工依据宪法正当行使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必须遵守宪法和其它法律,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职工是本企业的主人,应自觉遵守本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职工在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应受到国家和企业给予的精神和物质奖励,立大功者受重奖。由于不重视安全、违反操作规程和各项安全制度而造成重大事故,责任者应负行政的经济的直至法律的责任。本着安全工作人人有责的原则,职工个人对自己工作范围内的设备、物资安全负有直接责任,要确保安
全并与主管领导签订协议书或保证书,双方各执一份,以备检查,具体条款由各部门确定。
4.5奖励与惩罚:
4.5.1对积极贯彻各项安全法规和规章制度,在各项安全工作中有突
出贡献的部门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4.5.2违反有关法规制度、操作规程以及不负责任造成事故,事故发生后抢救不力导致事故扩大使企业和职工生命财产遭受损失,对事故负有责任的有关部室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视其情节轻重、责任大小予以行政处分、经济惩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凡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部门和个人,在发生事故的年度内取消评比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资格。
4.6 附则:
4.6.1各部门依照公司的安全责任制,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各级责任制。
4.6.2公司主管安全工作的部门是:
4.6.2.1保卫部是公司在安全保卫方面的主要综合部门,负责内保、消防和国家安全工作。
4.6.2.2人力资源部负责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工作。
4.6.2.3总务部负责施工管理以及与施工单位签定有关安全协议合同条款,并负责交通安全工作。
4.6.2.4公司其他各部室按职责范围,在做好本职业务经营管理的同时,对有关的安全工作负有监督、检查职责。
4.7同公司各部室签定安全保卫责任书(见附件)
5.记录:
《国药集团股份公司安全值班表》
为保证国家、企业财产和人民生命的安全,维护企业的正常工作、经营秩序,确保企业安全工作万无一失,公司与各部室签定安全保卫
责任书:
一、保证达到企业安全保卫六项目标:无重大刑事案件和一般刑事案件;无职工违法犯罪;无火灾事故;无重大交通责任事故;无重大治安事故;无经济案件发生。
二、建立健全安全组织和安全管理制度,完善防范措施,做好交通、消防、物防、人防的安全工作,确保企业要害和重要部位的安全。
三、加强对所属职工的安全教育,逐级签定安全保卫责任书,把安全保卫工作落实到岗和人。每月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果断措施,妥善处理。
四、实行安全保卫重大情况报告制度,对安全保卫方面的问题,不迟报、不漏报,确保信息畅通。
五、按照公司《安全保卫责任书》的规定,对在安全保卫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对管理不严、制度不落实而发生事故的责任人和分管安全工作的主要负责人要严肃处理。
本责任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公司(签字):部门(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安全保卫责任制度 第2篇
内部安全保卫管理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一)安全保卫管理制度
为了搞好安全保卫工作,确保单位、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一、全体工作人员要增强法制观念和保卫意识,将安全保卫工作落实到办、组和个人。
二、有关贵重物品、印章必须指定专人保管,离岗前各办、组必须检查门窗是否关好。
三、财务部门要严格执行财会制度,现金要及时存入银行。
四、不得随意在办公楼、办公室内及职工宿舍随意设意电源线路和使用电器。
五、严禁在办公楼内存放各种易燃易爆物品。
六、发生火灾要及时报案,并及时与有关部门联系,保护好现场,协助做好抢救工作。
七、全体工作人员要熟知报警和火警电话,做到防患于未然。
(二)要害部位保密安全管理制度
一、要害部位范围:财务室、档案室。
二、保密安全管理要求:
1、根据“谁主管、谁负责”原则,一把手对本单位要害部位管理负全面责任。
2、与本职工作无关人员不得随意进入要害部位,因工作关系需经本单位领导同意后,才能借阅有关资料和进行公务活动。
3、贵重物品、现金、票证落实专人负责,责任人要认真做好保管、使用、防火、防盗、防潮、防爆及保密工作,对要害部位认真按安全保卫保密要求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防范于未然。
4、各要害岗位要开展经常性安全保卫保密检查,针对存在隐患及时整改不留后患。
(三)责任追究制度
安全保卫责任制度 第3篇
关键词:食品安全,法律责任,行政责任
一、食品安全法律责任相关概念
(一) 食品安全法律责任
对于食品安全法律责任的界定是相关食品安全法律能够有效实施的前提和基础。法律责任是一个基本概念, 有广义和狭义的区别, 广义的法律责任其本质是一般意义上的法律义务;而狭义上的法律责任是一种法律后果, 是法人、公民在实施了违法行为后所承担的不利后果。食品安全法律责任在形式上多样, 包括了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本文将从行政责任的角度出发, 探讨食品安全的法律责任。
二、食品安全行政责任立法现状
行政责任是我国食品安全立法的出发点和着力点, 这与我国食品安全法的立法思路息息相关, 从对于食品安全问题的法律责任来看, 我国食品安全立法的思路还是政府主导食品安全监管, 行政管理色彩非常明显。而在从具体的法律规定来看, 食品安全的行政责任主要从两个方面来实施:首先是对相关监管人员的出发, 包括了党内处罚和管理责任的处罚, 主要方式是通过记过、处分、撤职等方式来实现;其次是通过罚没、吊销执照等方式来进行;在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律责任中, 对于违法者和违法行为有比较强烈的震慑能力的方式是进行资格处罚, 由于与前面的罚款、处分等行为相比, 处罚具有较大的破坏力, 因此潜在违法者会因为迫于资格处罚的威慑而主动放弃触犯相关法律法规。
三、食品安全法律责任相关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一) 行政先定性取代司法终局性
行政权力是国家行政机关享有的一项权力, 权力行使的目的是为了维护法律和实现社会管理, 保证公民的公共福利。行政权力的合法性同样需要受到司法机关, 因此我们说行政权力具有先定性, 而司法机关才具有终局性。这里我们提到行政先定性取代了司法终局性, 所指的法律规定是食品安全法中的“从业禁止”相关处罚规定。由于近年来我国的食品安全问题层出不穷, 因此我国立法机关对我国的食品安全相关法律进行了修改和强化, 尤其是对违法食品安全行为的处罚, 这其中就有关于“从业禁止”规定。
从业权利是我国公民基本权利的一种, 是劳动权在经济领域的体现, 因此从本质上而言, 从业权利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和人生自由权、选举权等公民基本权利一样。因此对于从业权利的剥夺必须有相应的司法程序, 并且相关法律人有辩护的权利, 这种剥夺行为绝不允许单方面的剥夺, 因此食品安全法中的从业禁止违背了现代法律的核心价值观。
(二) 行政执法部门权力协调不合理
行政权力是由行政机关来实现的, 我国食品监管部门繁多, 其中主要包括了工商行政机关、食品药品监督机关、公安机关等, 各个部门在职能上都非常的专业化, 但是在食品监管过程中则显得相对分散, 权责不明, 使得各部门在食品安全管理过程中效率低下。这种食品监管效率低下的情况从2004年开始得到一定的改善, 2004年我国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 规定的主要宗旨就是实现食品安全监管过程中各部门权责不明, 合作效率低下的问题。其主要手段是要求在食品监督管理的过程中实现各环节分段管理, 实现食品生产消费全流域的监管。制度设计的初衷是实现食品安全生产无死角, 但是制度设计如果不能与实际相匹配, 则不能实现制度的初衷。
四、我国食品安全法律责任制度完善
(一) 实现司法机关的终裁权
司法机关终裁权实现的提出是针对行政权力剥夺公民从业资格权利问题的, 前文的分析可见, 从业权利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必须由具有资格的部门来实现, 也就是由人民法院来实现公民从业权利的限制和剥夺, 而不是由行政机关。从制度设计的角度, 可以在基层司法机关中设立相关或者专门的部门来对食品安全监管中的从业资格问题进行核定, 行政机关的权限是在发现有违法者或者违法行为之后, 取得违法者或者违法行为达到“从业禁止”标准的证据, 并交予专门法律部门。经专门法律部门或者法庭核准, 在一定期限内告知相关人出庭, 并对其行为进行判定。经历了这样的过程, 司法机关的终裁权得到了保证, 法律的权威性也得到了保证。
(二) 食品安全监管的统一协调
我国目前的全国统一性协调机构是国务院设立的食品安全委员会, 该机构在形式上实现了全国统一领导, 但是这个统一领导机构的工作开展仍然是在工商行政、质量监督管理等部门综合配合之下, 各部门之间没有隶属关系和职能关系, 所依靠的领导机构也是无法判断其稳定性的临时委员会。为了要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全流程监管, 食品安全的监管部门就必须隶属于同一个组织机构, 国外的实践经验已经证明了这一点。在加拿大, 食品安全的监管部门数量在不断的减少, 但是取而代之的是高校的管理机构, 其核心思想就是将食品安全生产相关的所有环节的监管职能融合到一个大的机构中来, 加拿大将食品检验局就是这样一个机构, 它将原本属于农业部、工业部、渔业部等多个部门的职能融合到一起。
参考文献
[1]周徽.从法律责任合理性理论看刑罚正当化的根据[J].福建论坛 (人文社会科学报) , 2008 (1) .
用责任保卫权利 第4篇
一、宠物伤人,校园伤害在利益冲突中寻找平衡点
侵权责任制度的基本功能是合理划定权利的疆域、厘清责任的界线,这就意味着《侵权责任法》是一门平衡利益冲突的艺术,需要直面现实生活中的尖锐矛盾。
一个典型难题是如何处理城市社区愈演愈烈的宠物狗伤人事件。近年来,每年都发生数千起狗咬人事件,宠物之风更盛的广州,每年受伤人数更是高达5万至7万,被狗“咬”走上亿元救治费用。另有统计表明,我国狂犬病报告死亡病例数长期位居甲乙类法定传染病的前三位,每年有数千人死于狂犬病。如此严重的威胁,再加上干扰社区环境等因素,许多城市居民对养狗极其反感,北京等地甚至发生了社区居民故意投放毒香肠毒死宠物狗事件。但必须看到,饲养宠物也是一种公民权利,满足了不少人正当的心理需求,决不能一棍子打死。
妥善平息养狗与反养狗之间的利益冲突,需要相关法规对养狗作出严格规制。《侵权责任法》的任务则是区分不同情形,合情合理地界定动物伤人后的责任。草案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规定了免责条款:“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的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动物饲养人的赔偿责任。”一位专家举例说,如果有人故意逗狗或者拿石头打狗,激怒了狗而被咬伤,狗主人就可以免责。
与动物伤人事故相比,发生在学校、幼儿园的伤害事故,掺杂着更为复杂的矛盾纠葛。由于现行法律缺乏明确的责任界定,导致此类纠纷难以解决,家长与学校、幼儿园的矛盾冲突已成一大社会焦点。
一方面,因学校、幼儿园疏于职责而导致的伤害事件屡有发生。最新一起案例是,前少年体操冠军高帅在北京先农坛体校受训期间,因被大龄队员欺侮等因素导致精神抑郁,家长愤而起诉校方,并于2008年年底一审胜诉,获得五万六千多元赔偿。另一方面,出于对独生子女的珍爱,家长们往往对学校、幼兒园施加过多的“责任压力”,令后者战战兢兢,正常教学活动亦受到影响。比如,由于怕出事承担责任,一些学校、幼儿园不敢组织夏令营、郊游、参观等等,有的甚至不敢开设体育课,实际上并不利于孩子成长。
这样的现实,要求《侵权责任法》必须合理平衡矛盾冲突、尽力维护双方利益。草案采取了“按年龄区分责任”的立法策略,具体而言,对于幼儿、低年级学生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受到的人身损害,采取相对严格的过错推定原则,只要教育机构无法证明自己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就必须赔偿。对于高年级中学生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受到的人身损害,由于其已经具有一定的认知能力,因此采取一般的过错责任,学校在未尽教育、管理职责的情况下才承担赔偿责任。
二、高空抛物致伤,商业与证券侵权高难度的立法考验立法者的智慧
“无救济则无权利”,这句古老的法律谚语形象地道出了侵权责任法保障权利、预防侵权的价值功能。有学者进而认为,侵权责任法的发展在相当程度上决定着民法乃至整个法律文明的未来。正因此,《侵权责任法》被定义为中国法律体系中的支架性法律,相应的立法工作也被解读为继《物权法》后制定民法典的第二大步。
尽管与轰轰烈烈的《物权法》相比,《侵权责任法》的动静小了许多,但在许多国家,侵权责任法的立法技术其实最为复杂,其立法难度丝毫不亚于《物权法》。法学界甚至视制订《侵权责任法》为“危险工作”,立法者稍有不慎,便容易“遗漏”侵权行为,进而引发社会非议。
为了避免上述“危险”,民法学者普遍期望《侵权责任法》能尽可能将已经出现的侵权类型“一网打尽”。但从目前的草案看,尽管充分汲取了二十多年来理论研究、制度建设和司法实践的成果,也借鉴了外国侵权法的有益经验,但一些缺乏把握的问题,依然留下了不少“空白”。
从某种程度而言,有难度的侵权问题,恰恰更需要制度规范。有民法学者认为,商业侵权、证券侵权等新兴的侵权类型,都应当纳入《侵权责任法》。也有学者建议,在尽量全面列举侵权类型的前提下,应当设立“权利推定条款”,即通过概括性的兜底条款,将所有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侵权行为都涵盖进来。
《侵权责任法》的立法难度还在于,有些复杂问题一直分歧巨大、难有定论,其中典型当数轰动一时的“烟灰缸伤人案”。2000年5月,重庆市民郝先生在街上行走,被一只从天而降的烟灰缸砸中头部,送到医院后昏迷七十多天,花费了高额医疗费,仍然留下严重后遗症,基本丧失生活自理和工作能力。由于公安机关无法查清肇事者,郝先生将事发地点的两幢居民楼的开发商及一定楼层以上的24户居民先后诉诸法院。除了能够证明事发时没有居住的两户居民外,法院认为其余22户居民都无法排除嫌疑,于是根据过错推定原则,判决“嫌疑”居民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每户赔偿八千多元。不过,类似案件在司法实践的命运并不相同。比如2001年,济南市一位老太太被一块“高空”菜板砸中头部致死,家属起诉15户“嫌疑”居民,法院以无法确定菜板所有人为由驳回起诉。2006年,深圳一名小学生被高楼掉下的一块玻璃砸死,家属将73户“嫌疑”居民和相关物业公司告上法庭,法院判决物业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73户居民不担责任。
这些不同“版本”的高空抛物致害案,无不引发激烈的社会争议,学界也难以达成共识。“株连无辜”是否公平?受害人“自认倒霉”又会不会引发道德风险?侵权责任法必须对这些难以克服的利益冲突作出更合理、更慎重的平衡,它关乎立法的公平和正义,也关乎立法所秉持的基本理念和价值观。
尽管存在着“高空烟灰缸”之类的难题,但基本上都属于技术性问题,而不像《物权法》关系到政治考量,因此民法学者普遍对《侵权责任法》的立法进程表示乐观。正如一位学者所言:“《侵权责任法》是一个权利保护法,我不相信还会有什么教授再站出来反对保护人民权利!”
治安保卫责任制度 第5篇
治安保卫责任制度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市政府治安保卫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本
系统、本行业的治安保卫工作规定。参与所在地区组织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二、开展社会主义法制和治安保卫工作的宣传教育,增强从业人员的法制观念和治安意识。
三、制定和完善本企业的各项治安保卫工作制度,落实治安防范措
施。
四、加强治安保卫队伍建设,提高治安保卫人员和值班守卫人员的责
任,保持治安保卫人员的相对稳定。治安保卫人员和值班守卫人员应当坚守岗位,认真履行治安保卫工作职责。
五、为治安保卫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物质保障。
六、加强治安信息工作,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发生在本企业内部的刑
事案件、治安案件、治安灾害事故和不安定事端。
七、保护刑事、治安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现场,抢救受伤人员和物资,协助公安机关做好侦破和处理工作。
八、按照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确定要害部位,严格落实各项安全
保卫措施,确保要害部位安全。
九、加强重点防范部位和贵重物品,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
十、组织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治安隐患,对公安机关提出的治
安隐患和提出的改进建议,在规定的期限内解决,并将结果报告公安机关。对暂时难以解决的治安隐患,采取到位的安全措施。
北京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物业管理(事业)部
十一、调解、疏导企业内部纠纷,消除、化解不安定因素,维护
企业的内部稳定。
十二、帮助、教育本企业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的人员。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协助公安机关对犯罪分子、劳动教养所外执行
人员进行监督、考察和教育。
安全保卫责任书 第6篇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安部61号令、《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和《安全生产法》,督促各部室全面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有效地维护好部门内部安全管理秩序,做好本部门人、财、物的安全管理,确保本馆安全与稳定,现确定同志为部门安全工作责任人(行政职务),对该部门安全保卫工作负责。其职责是:
一、各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的安全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本部门消防、安全的日常管理工作和安全教育工作,贯彻落实本馆安全保卫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确保本部门安全与人员稳定,坚决杜绝搬迁过渡期发生安全责任事故。
二、各部门负责人要贯彻执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层层落实安全责任制,明确安全重点,定岗定人,务必在安全管理工作中不留空白。同时负责督促本部门安全员管理、检查本部门日常安全工作,积极配合物业管理部落实安全责任制。
三、组织本部门职工进行防火、防盗、防破坏、防治安灾害事故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积极参加馆里组织各类安全知识培训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要教育引导本部门职工积极参与防火安全工作,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多提有助于防火安全工作的合理化建议。务必使本部门职工树立起“安全第一、防患于未然”的安全意识,严格遵守安全规章制度。
四、必须保证本部门的职工掌握防火“三懂三会”的基本知识与技能。“三懂”是指懂本岗位工作中的火灾危险性;懂预防火灾的措施;懂扑救初期火灾的方法。“三会”是指会使用消防器材;会扑救初期火灾的方法;会报警火警“119”。
五、组织本部门职工进行法制教育,关心职工的工作和生活,对职工存在的实际困难,要积极配合馆有关职能部门按政策,依法妥善处置、创造条件尽力解决,努力维护本馆和社会的稳定,严防法轮功等邪教组织的渗透。
六、()已确定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重点部位。重点部位负责人应认真履行消防安全职责,采取严格措施加强消防管理,确保消防安全。
七、负责本部门所属范围内消防器材、安防设施的保管、清洁,不得随意挪移改变消防器材的摆放位置。配合物业管理部定期对本部门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保障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八、组织本部门实施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对查出的隐患及时报告配合整改工作的实施,受条件限制一时难以整改的隐患必须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确保安全。
九、在馆消防安全领导小组(综合安全治理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组织管理好部门内义务消防队员(治安保卫队员),开展群防群治活动,发生火情或突发事件要及时报警,保护好现场,主动向公安机关和消防部门、保卫部门提供详细地线索和实情,积极协查、分清责任上报处理。
十、严格执行安全信息报告制度。凡涉及安全的问题以及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或倾向性问题,要做到“反映及时准确,无遗漏”、“化解得了、控制得好、处理得好”。不得推诿退缩、激化矛盾,杜绝隐瞒不报、蓄意谎报。须定期向安全责任人(安全管理人)汇报本部门的安全情况。
十一、本责任书执行情况,与部门年度工作考核挂钩,实行奖励或一票否决制。对“四防”责任人成绩显著者,给予表扬和奖励。对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追究党纪、政纪和法律责任。
自本责任书签订之日起一年,即年 月日至年签订 年度责任书之日;若“四防”责任因工作或职务变动,应及时通知保卫部门并更换新责任人,其履行本责任书的各项责任须负责至新任责任人签订新的责任书止。
此责任书一式二份,部门安全责任人、物业管理部门各存一份。签订之日起生效。
安全管理人签名:
年月日
部门安全工作责任人签名:
安全保卫责任制.. 第7篇
本标准规定了大连组装基地各级各类人员安全保卫责任,生产要害、重点部位的日常管理及治安防范检查、隐患整改的内容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齐车公司大连组装基地。2 定义
2.1 四防
是指防火、防盗、防破坏、防治安灾害事故。2.2 五同时
是指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落实生产和工作的时候,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落实安全保卫工作。2.3 五有
是指有防盗门(或门有铁皮、有双锁)、窗户有铁护栏、有防范制度、有专人管理、有防火器材。2.4 四查
是指查思想、查制度、查措施、查隐患。2.5 四定
是指定人员、定时间、定措施、定进度。2.6 重点部位
是指容易发生盗窃、火灾、破坏和治安灾害事故的场所。2.7 生产要害
是指基地范围内威胁生产正常进行的重要场所、关键设备、防火部位等。2.8 治安保卫委员会
是指协助公安保卫部门维护社会治安的群众性自治组织。2.9 人民调解
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公民行为准则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劝说,促使他们互相谅解,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自治活动。
原则
3.1 治安保卫工作在上级公安机关、基地行政和党委的领导下,贯彻“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3.2 发挥各级组织的作用,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实行专群结合的原则,切实把安全保卫工作落实到企业管理每个环节中去,为基地的经济发展保驾护航。
3.3 把治安保卫工作纳入党委和行政工作日程,定期研究、经常检查安全保卫工作,重大问题需经党委会统一研究解决的原则,使各项工作健康有力的发展。
3.4 把安全保卫工作同企业管理工作密切结合,坚持并做到“五同时”原则。安全保卫工作作为考核评比的重要条件,纳入公司经济责任制进行考核。
3.5 工会、团委在党委的领导下协助有关部门抓好治安保卫工作的原则。4 安全保卫职责
4.1 办公室职责
4.1.1 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及上级主管部门有关企业内部保卫、治安、防火等法律、法规及各项规定,领导基层单位治安保卫委员会工作。
4.1.2 负责与市公、检、法、司等部门进行业务联系;负责对辖区发生的治安、刑事案件进行报警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配合公安、司法机关查处案件;调查研究公司内部治安动态情况,为公司党委、行政和公安机关决策提供参考;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上级领导和外宾的安全保卫工作。
4.1.3 负责维护企业内部的治安秩序;对生产要害、重点部位等场所的安全防范管理开展“四查”,发现问题和隐患以“四定”原则督促基层单位进行整改,制订生产要害、重点部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负责辖区内报警器、巡检器、监控器等设备的管理。负责制定、修改安全防范检查和隐患整改工作标准、规定及制度。
4.1.4 负责检查和监控携带、装载物品出厂的车辆和人员,防止资产流失;负责进入厂区外来施工人员的治安管理,为外来施工队和临时工办理入厂证并进行防火安全教育,对施工现场和施工行为进行防火检查。
4.1.5 负责对基地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指导所属各单位的“四防”等内部保卫工作。
4.1.6
负责对基层单位发生的重、特大案件和火灾事故的经济责任制考核工作。4.1.7 基地交办的其他工作。4.2 各基层单位职责
4.2.1 各基层单位均需建立治安保卫委员会,具体负责本单位的安全保卫和人民调解工作。委员名额应视本单位总人数多少和情况繁简而决定,一般由3-11人组成,设主任、副主任各1人,委员若干。
4.2.2 依靠职工群众制定切实可行的各项治安保卫管理制度和防范措施,包括:财务现金、库房料场、工具原材料、要害部位、重点部位、危险化学品、办公室、更衣室等方面安全防范管理制度和措施,做到有章可循。
4.2.3 宣传教育职工群众增强法制观念、遵守社会公德、做奉公守法公民,组织群众做好单位内部安全防范工作,及时向基地反馈各类信息。4.2.4 协助公安保卫部门搞好治安联防;揭发、控制、预防各类破坏活动和刑事犯罪活动;劝阻和制止违反治安管理法规行为;发生案件后保护发案现场,积极配合公安保卫部门查破各类案件。
4.2.5 负责本单位治安防范部位的检查和隐患整改工作。通过自检自查发现问题,整改隐患,落实安全保卫防范措施。
4.2.6贯彻执行人民调解工作各项规定、精神,负责调处本单位的各类民事纠纷案件,认真做好接待、调处、回访工作。
4.2.7完成基地及上级公安保卫部门交办的其它治保工作。4.3 各单位领导安全保卫职责
4.3.1 行政主要领导和党支部(总支)书记认真抓好法制宣传,“四防”教育,劣迹职工的政治思想教育工作,解决和处理内部安全保卫工作中的问题和隐患整改,保证监督本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
4.3.2 抓好安全防范工作,每月组织一次由有关人员参加的安全防范大检查,特别是对生产要害、重点部位、易发案部位的防火、防盗、防破坏情况的检查,发现隐患及时落实整改措施。
4.3.3 单位生产要害做到“人员纯洁、制度健全、措施落实、保证安全”,使内部重点、易发案部位达到“五有”。
4.3.4 建立健全治保会,加强领导,充分发挥作用,协助办公室抓好各项安全保卫工作。4.3.5 要把安全保卫工作列为基层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做到“五同时”。4.3.6 组织做好本单位节假日和五级及以上大风天的值班值宿工作。4.3.7 对因失职造成案件、火灾、破坏事故,应负领导责任。4.4 有关职能人员安全保卫职责
4.4.1 会计员负责有价票证、现金的管理工作。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严密手续,加强对票证发放、请领各种现金、职工工资发放等手续和帐目管理工作。坚持日检制度,每日对门窗、办公桌(柜)要认真检查,预防各类案件发生,对因失职造成各类案件负责。4.4.2 设计人员、工艺人员、资料员负责技术资料、技术图纸的管理,并做好保密工作。4.4.3 安全员负责安全规章、安全操作及消防器材的安全管理。4.4.4 管库员负责物资保管和仓库管理。严格执行物资仓库各项管理制度,做到帐物相符、手续严密、管理严格。
4.4.5 a)巡守员(更夫)对本单位的财产负责。
b)认真贯彻单位内部各项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
C)严格遵守更夫守则,不准擅离职守,应坚守工作岗位,尽职尽责完成本职工作。
d)熟悉本单位防范重点,按规定巡视,发现可疑情况立即报告公安保卫部门。c)当班期间做到不喝酒,不大脱大睡,不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
e)熟悉消防器材存放位置和使用方法,会报警、会处置一般性突发事件。f)对因失职造成的案件、火灾和破坏事故负责。重点部位安全防范管理 5.1重点部位管理范围
财务室、资料室、更衣室、档案室、食堂、库房、金库(柜)、冶炼有色、稀有金属部位、引进生产线、公寓、办公楼、电热开水器放置处、毒品、危险化学品存放处等。5.2 重点部位管理标准
5.2.1 财务室
5.2.1.1 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严密财务手续和各项规章制度。
5.2.1.2 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做到窗有铁护栏、门有铁皮(防盗门)、有双锁,安装报警器进行监控。
5.2.1.3 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金柜所存现金不超储。妥善保管金柜钥匙,金柜密码做到保密。
5.2.1.4 取送现金必须由二人以上并有男同志陪同。5.2.1.5 发放现金时,不准将剩余现金存放在办公室。5.2.2 资料室、档案室
5.2.2.1 严禁非本室工作人员入内闲谈、长时间逗留。
5.2.2.2 禁止在室内吸烟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注意安全防火。5.2.2.3 妥善保管消防器材。
5.2.2.4 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做好资料登记、借阅管理手续,搞好保管及保密工作。5.2.2.5 搞好安全防范工作,做到窗有铁护栏、门有铁皮(防盗门)和双锁。
5.2.2.6 资料管理人员要执行岗位责任制,坚守工作岗位,尽职尽责,确保资料安全。5.2.3 更衣室
5.2.3.1 严禁在更衣箱内存放贵重物品及有价证券和现金。5.2.3.2 个人衣物不准随意乱放,必须存放在有锁的更衣箱内。
5.2.3.3 更衣室、更衣箱内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有毒有害违禁品。
5.2.3.4 更衣室应设兼职人员管理,落实管理责任。
5.2.3.5 室内禁止私拉私接临时电源,禁止生火或违规用电做饭。5.2.3.6 禁止在更衣室内进行非法娱乐活动。5.2.4 食堂
5.2.4.1 防范措施安全可靠,窗有铁护栏、门有铁皮(防盗门)和双锁,设专人负责管理。5.2.4.2 用火用电必须符合规定标准,不准乱拉电源,使用液化气、天然气要有安全预防措施,注意安全防火。5.2.4.3 严格控制无关人员入内。
5.2.4.4 饮用水桶(电热水器)上盖加锁封闭,专人管理。5.2.4.5 电器设施安全可靠,发现问题及时维修。
5.2.4.6 妥善保管消防设施。5.2.5 库房
5.2.5.1 安全防范设施要牢靠,达“五有”标准。重要库房设报警器控制。5.2.5.2 库内严禁明火和流动吸烟,不准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和个人物品。5.2.5.3 严禁非本库人员入内闲谈或长时间逗留。5.2.5.4 各类物资分库分类管理,不得混库存放。
5.2.5.5 节假日前要搞好安全防范检查和查封工作。
5.2.5.6 工作人员要搞好安全防火工作,做到会报警、会使用消防器材、会处置一般性初期火情火警。
5.2.5.7 管库员要贯彻执行岗位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做到帐物相符,手续齐全,管理严密。
5.2.5.8 油脂库、油漆库、危化品存放点电器设施必须防爆,不准超负荷用电及私拉乱接电源。室内严禁烟火,注意安全防火。
5.2.5.9 毒品、危险化学品应入库,设专人专箱管控。建立领用由单位领导审批和出库登记制度。
5.2.5.10 机动车辆进入易燃易爆库房时,应戴防火帽。
5.2.6 金库(柜)5.2.6.1 使用金库(柜)必须符合安全防范规定要求,做到“五有”并安装报警器。5.2.6.2 金库(柜)存放现金不得超储和存放个人钱物。5.2.6.3 妥善保管金库(柜)钥匙,使用密码对外保密。5.2.6.4 金库(柜)应远离电源、火源和易燃易爆物品。5.2.6.5 金库(柜)要专人管理。5.2.7 冶炼有色、稀有金属部位
5.2.7.1 铸铜厂安全防范措施要达到“五有”规定,并设报警器监控,做到坚固严密。5.2.7.2 铸铜厂设专人值班值宿、巡守,保证安全。
5.2.7.3 冶炼部位生产现场执行出入库的稀有金属的检斤制度和用料登记制度,做到帐物相符,保证稀有金属不流失。
5.2.7.4 人员调动时应选择政治可靠、现实表现好的人员,保证人员整体素质。
5.2.7.5 贯彻执行安全保卫责任制,定期进行防范检查,及时堵塞漏洞,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5.2.7.6 存放稀有金属料箱应加盖上锁(必须安装防盗锁盒),由专人负责管理。5.2.7.7 冶炼控制室无关人员免进,有专人管理。5.2.8 引进生产线
5.2.8.1 严格贯彻执行引进生产线安全操作规程和各项管理制度,健全安全防范措施。5.2.8.2 定期检查引进生产线的重点设备,确保设备完好状态。
5.2.8.3 加强对控制室、控制台的安全防范管理,实行专人负责制。
5.2.8.4 人员调动时,应选择政治可靠、现实表现好的人员,保证人员整体素质。5.2.8.5 值班更夫(巡守员)要加强对引进生产线的检查巡视,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有关领导,并报告有关部门备查。5.2.8.6 建立岗位交接班记录。5.2.9 公寓 5.2.9.1 5.2.9.2 宿。5.2.9.3 5.2.9.4 5.2.9.5 5.2.9.6 5.2.9.7 5.2.9.8 5.2.9.9 住宿人员须持有效证件,并由有关领导批准,方可办理住宿手续。
住宿人员服从工作人员管理,按指定房间住宿,不准私自留客和串换房间住住宿人员严禁私拉乱接电源、生火做饭,切实搞好安全防火工作。住宿人员要爱护公共财物,损坏公物应按价赔偿。
管理人员要严格控制外来人员做买卖或流动找人,做好登记工作。房间钥匙交收发员统一管理。
公寓内不准打架斗殴、观看黄色录像、聚众赌博等非法活动。住宿人员加强个人财物管理,提高警惕,严防盗窃案件发生。管理人员要严格贯彻岗位责任制,尽职尽责,确保内部安全。
5.2.9.10 加强对饮用水、电热开水器的管理,要加固加锁,搞好防毒措施的落实工作。5.2.10 办公楼
5.2.10.1 加强安全防范,一层楼窗户安装铁护栏,重要办公室安装报警器控制。5.2.10.2 巡守人员要严格贯彻岗位责任制,加强守卫。坚持外来人员登记制度,严格控制闲乱杂人员入内,夜间巡守人员要执行清楼制度,重点部位要定时巡视检查。
5.2.10.3 大楼工作人员不准把个人贵重物品、现金存放在办公室内,防止案件发生。5.2.10.4 办公楼内禁止堆放易燃易爆物品,不准私拉乱接电源,使用电源不准超负荷,安全通道畅通。
5.2.10.5 机要、技术资料、档案管理部门应做好保密工作,防止失窃密案件发生。5.2.10.6 财务部门按照现金管理规定做好安全防范,提高警惕性,金库柜室应设报警器控制,取送大额现金应由公安人员押送。
5.2.10.7 严禁流动吸烟、乱扔烟头,下班前做好电源、火源的检查工作,妥善保管消防器材,防止意外火灾发生。
5.2.10.8 工作人员要掌握一般性火灾扑救方法和逃生常识,保证人身和财务安全。5.2.11 电热开水器存放处 5.2.11.1 设专人管理。5.2.11.2 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5.2.11.3 加强安全防范措施,加固上盖和入水口,并加锁进行管理,预防投毒事件发生。
5.2.12 毒品、危险化学品存放处
5.2.12.1 贯彻执行毒品、危险化学品管理规定,建立管理组织机构,落实责任人。5.2.12.2 存放毒品库房要达到“五有”标准。
5.2.12.3 使用时,必须履行审批手续,并认真登记,要帐物相符。5.2.12.4 应设双人两道锁、专柜进行保管。
5.2.12.5 使用时,应设监督员跟踪控制,用完后剩余部分须及时返回库房保存。5.2.12.6 节假日前进行检查,搞好封箱、封库工作。5.2.12.7 报废时,应呈报上级公安机关处理。6 生产要害安全防范管理 6.1 生产要害的确立
选定生产要害时,应有办公室及生产要害所在单位的有关领导、技术人员、治保人员参加,共同讨论提出建立生产要害的意见。经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审议后, 办公室负责整理材料,填写审批表,并报市公安局审批备案。6.2 生产要害工作人员的政审
生产要害所在单位、人力资源部等安排到生产要害从事管理和工作的人员, 须坚持“先审后用”的原则严把政审关,对不可靠或不称职的人员一律不得批准任用。6.3 建立健全生产要害管理制度
6.3.1 生产要害所在单位要根据本单位生产要害的特点,建立或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和防范措施。包括:设备安全、生产过程安全以及防火、防爆、防毒等,做到生产要害管理有章可循。
6.3.2 每处生产要害应建立一册保卫档案。档案内容:审批表、确立报告、定位图照片、概况、制度、人员登记、复查报告以及工作记事等。生产要害保卫档案由办公室负责填写并管理。6.4 生产要害复查
6.4.1每年由办公室负责召集生产要害所在单位的领导和有关人员以及要害部位或场所负责人等对生产要害进行复查。6.4.2复查内容:设备状态是否达到完好和正常运转;各项制度和措施贯彻是否严肃认真;人员现状是否达到纯洁程度;安全防范措施是否完善可靠;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否有解决措施等。6.4.3 通过复查,由安全保卫兼职干部草拟生产要害审批表和复查报告,经办公室有关领导审核后自行归档备查;存在重大隐患的生产要害,报基地分管副总经理批示;需要建立和撤消的生产要害,由基地分管副总经理提交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报市公安局审批。6.5 有关规定
6.5.1 生产要害部位或场所必须坚持外来人员登记制度,认真填写入内记录备查。6.5.2 更夫必须严格贯彻执行《更夫守则》,加强巡守,预防各类案件发生。
6.5.3 生产要害工作人员要妥善保管消防器材,做到会报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处置一般性问题。
6.5.4 各单位须经常对生产要害工作人员进行保密教育,防止失窃密案件发生。
6.5.5 各单位应加强生产要害设备的保养、维护工作,保证要害设备正常运转,达到完好状态。
6.5.6 生产要害部位或场所严禁堆放易燃、易爆物品,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
6.5.7 生产要害工作人员须贯彻安全操作规程,严防人身机械事故的发生,关键岗位应设专人负责监控,发现问题,及时向办公室反馈信息。
6.5.8 因工作失误造成生产要害发生重大刑事案件、重大破坏和破坏嫌疑事故、失窃密案件以及重大火灾事故的有关责任者,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责任考核或行政处分。7 安全保卫防范检查和隐患整改 7.1 检查方式和检查范围
检查方式主要包括:日检、月检、专项检查、自检自查、联合检查。
检查范围主要包括:要害部位、重点部位等场所,以及治保会组织工作情况。7.2 检查的实施
7.2.1 办公室 7.2.1.1 日抽查
兼职保卫干部每日有针对性地对安全防范的部位进行检查,可由基层单位的治保负责人陪同参加检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记录在册,并督促单位及时整改。7.2.1.2 月检查
兼职保卫干部每月进行一次检查,检查基层单位的治安保卫、安全防火等项工作。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记录在册,通知存在隐患单位,并报办公室分管领导阅知。7.2.1.3 节假日检查
兼职保卫干部会同基层单位有关人员在节假日前进行安全防范检查,检查应突出重点,发现问题督促立即整改,不能解决的隐患应采取相应防范措施。在节假日期间, 兼职保卫干部应认真检查基层单位的值班值宿及临时施工情况。7.2.1.4 联合检查
基地分管领导、办公室等部门的有关人员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全基地要害和重点防范部位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问题应记录在册,并报分管副总经理和有关部门组织整改或备查。
7.2.2 基层单位 7.2.2.1 班后日检
班组生产完工后,由班组长或带班负责人组织对各个部位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立即组织整改。7.2.2.2 月检查
基层单位分管领导、专业人员、治保人员在每月初或月末进行一次治安防范的自检自查,消除隐患,确保安全。7.2.2.3 年终检查
基层单位会同兼职保卫干部对本单位的治安防范部位、生产设备、治保、义务消防组织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7.3 隐患整改
7.3.1 基层单位存在的一般隐患和重大隐患,要做到“四定”,组织进行彻底整改。7.3.2 基层单位存在的重大隐患,确属无能力自行解决的应报办公室备案。
7.3.3 办公室汇总公司内部存在的重大隐患,提出整改方案,并报基地分管副总经理或有关部门协商解决。
7.3.4 办公室负责基层单位隐患整改的监督验收工作,并登记在册。
7.3.5 一时解决不了的重大隐患,应采取措施,确保在解决之前不出现问题。
食品安全连带责任制度的构建 第8篇
关键词:食品安全,连带责任,制度构建
近年来, 我国食品安全问题层出不穷, 涉及领域越来越宽, 严重影响广大消费者生活与社会和谐稳定, 保障食品安全越来越重要和紧迫。为有效防控食品安全问题, 《食品安全法》规定了若干连带责任条款, 这不仅有利于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对相关责任主体也具有惩戒和警示功能。
一、食品安全连带责任的实践意义
连带责任作为民事责任的一种, 是指多数责任主体的任何一方均须承担违反法律义务的全部强制性法律后果的责任。对此, 食品安全领域的连带责任可以界定为: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 对于符合一定条件的利益相关者, 对其违法行为与食品生产经营者共同对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消费者所承担的一种责任形式。近年来, 为有效保障消费者的饮食安全, 加重食品安全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 我国颁布了一些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 其中涉及食品安全连带责任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产品质量法》《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认证认可条例》《食品安全法》等。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食品安全连带责任制度的设计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首先, 连带责任有助于保障消费者救济权利的实现。连带责任拓宽了消费者维权的路径, 增加了责任人的数目, 扩大了责任财产的数额, 提高了债权的安全性和债权实现的便利性, 从而将求偿不能的风险留在了债务人内部, 确保了消费者救济权利实现的可能性。其次, 连带责任有助于调动消费者维权的积极性。连带责任的运用, 使得消费者能选择销售者、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等相关责任主体作为行使权利的对象, 从而获得快速和便利的赔偿。由此可见, 连带责任降低了消费者寻求救助的成本, 在普遍性侵权大量存在的食品消费领域, 运用这样的制度, 有助于防止侵权的泛滥, 有利于调动广大消费者维权的积极性。最后, 连带责任有助于激励相关责任主体, 并在相关主体间形成相互监督、相互提醒的机制, 以便共同遵守法律、维护食品安全秩序。
二、食品安全连带责任的构成要件
在实践中, 判断食品安全连带责任主体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一般需要考虑四个方面的因素:一是主体的特定性。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 在食品安全领域与食品生产经营者一起对消费者承担连带责任的相关责任主体主要有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虚假代言人;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认证机构;检验机构。二是行为的违法性。行为人实施了某些违反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行为, 这是追究行为人连带责任的前提条件。如一些名人实施虚假代言行为, 即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怠于或拒绝履行《食品安全法》第52条第1款规定的法定监管义务;食品检验机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串通, 故意提供与事实不符的检验报告或者意见;认证机构出具虚假认证结论等违法行为。三是主观的过错性。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是因为其在实施违法行为时主观上存在一定的过错, 即存在故意或过失行为。如虚假代言人明知代言内容不真实, 但为了获取某些不当利益依然进行虚假代言。再比如, 一些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见利忘义, 片面追求入场经营者的数量、规模和入场费, 而忽视了对入场经营者的管理。四是因果关系性, 违法行为与消费者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如果消费者损害不可归咎于利益相关责任人行为, 则利益相关责任人不对消费者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为充分体现向消费者适度倾斜的立法理念, 建议人民法院对此种因果关系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司法态度。
三、食品安全连带责任的主要表现
(一) 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与食品经营者之间的连带责任
集中交易市场和展销会是进行食品交易活动的重要场所。这些场所的存在, 在方便交易、方便消费的同时, 也给监管工作带来了压力。长期以来, 如何确定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的食品安全法律责任, 是食品安全工作中的难题。基于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的不同法律地位, 我国《食品安全法》确定了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的以下法律义务:一是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主要是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二是明确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应当与入场食品经营者签订食品安全责任协议书, 明确入场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三是定期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可以建立入场经营者的监管档案。四是发现食品经营者有违法行为的, 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1]
长期以来, 一些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见利忘义, 片面追求入场经营者的数量、规模和入场费, 而忽视了对入场经营者的管理。法定管理义务的怠于履行虽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 但往往是导致集中交易市场、展销会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主要根源。为此, 《食品安全法》规定, 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未对入场食品经营者怠于或拒绝履行法定管理义务, 导致市场或者展销会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在入场经营者承担食品安全责任的同时, 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应当承担民事连带责任。
(二) 虚假代言人与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连带责任
为了占领食品市场, 某些食品生产经营者利用“名人效应”, 邀请有关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食品广告中向消费者宣传其生产经营的食品的功能和优点, 以吸引广大消费者, 扩大消费市场, 增加商业利润。有些团体、组织和名人、名星也利用消费者对其敬仰和信赖, 为一些食品生产者作代言人, 对其食品做出各种夸大其辞的不实宣传, 从中获取巨额的广告费, 甚至向消费者推荐一些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为加强相关管理, 强化广告者的责任意识, 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广告法》第38条规定了广告主承担民事责任,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 但该条款尚未对自然人尤其是明星大腕虚假代言的连带责任作出明确规定。《食品安全法》第55条增设了虚假代言自然人对受害消费者的连带责任。该法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 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消费者因食用广告宣传的食品受到损害, 既可以向食品生产经营者提出赔偿请求, 也可以向广告的代言人提出赔偿请求。《食品安全法》的出台弥补了《广告法》的缺陷。
(三)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与广告主的连带责任
所谓食品广告, 是指食品生产经营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生产经营的食品的活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食品生产经营者通过广告, 向社会广而告知其生产经营的食品的优点, 以争取占有更大的市场, 获取更多的利润, 本无可厚非。但是, 目前有些食品生产经营者, 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大肆发布虚假食品广告, 欺骗、误导消费者, 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 对构建和谐社会也造成了极大的损害。《广告法》第38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 发布虚假广告, 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 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这是从侵权法角度规定了虚假广告行为人对受害消费者的民事责任 (包括连带责任) 。[2]
另外, 根据目前食品广告市场的实际情况, 《食品安全法》第54条规定:“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 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 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但该条款欠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民事连带责任的相关规定。为此, 建议将《食品安全法》第54条修订为: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 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 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食品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明知或者应知食品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 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广告的设计者、制作者、发布者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四) 认证机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连带责任
近年来, 随着各种食品安全事件成为舆论焦点, 食品安全成为风口浪尖上的话题。为促进食品企业不断提高食品安全水平、规范食品市场、保障公众健康, 国家建立了食品安全认证制度。认证制度在食品安全领域的适用可以引导社会转变消费观念, 让百姓看“证”消费, 增强消费性。同时, 食品安全认证制度还明确了食品企业和相关政府部门的职责, 提高了政府部门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有效性, 以最小成本达到食品安全保障的最大效益。
《食品安全法》《认证认可条例》规定认证机构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对准许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进行认证后的跟踪检查;对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的, 要求其改正;情节严重的, 取消其使用认证标志的资格。在对目前认证制度调查中发现, 一方面认证机构对认证产品有效跟踪义务的缺失;另一方面认证行业本身却因制度原因趋于泛滥。据了解, 三鹿集团在其发展过程中, 三鹿集团及其各子公司共计获得了40多项产品的国家QS许可。这些认证证书成为三鹿集团在应对危机初期对外高调宣传的工具。而随着案件的不断推进, 我们有理由怀疑部分认证机构有不作为的行为, 至少是法律严令的认证机构对于认证企业持续跟踪义务沦为虚设。[3]
《产品质量法》第57条规定, 认证机构对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 未依法要求其改正或者取消其使用认证标志资格的, 对因产品不符合认证标准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 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因此, 只要认证机构没有进行跟踪检查或者发现其不符合认证标准而未采取相应措施的, 即具有认证证书颁发以后的不作为行为的, 产品不符合认证标准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 与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虽然法律规定了认证机构对于消费者的赔偿责任, 但实践中认证机构真正被追究责任的案件很少。这表明我国现行的认证制度的功能并未得以发挥, 对认证机构连带责任追究机制还不完善。建议在《食品安全法》修订中增加:“认证机构出具虚假认证结论, 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五) 检验机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连带责任
为了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提高食品质量, 保证公众的生命和健康, 维护社会稳定, 《食品安全法》规定了食品检验机构独立执业制度。通常情况下, 食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 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食品检验由食品检验机构指定的检验人独立进行。检验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并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规范对食品进行检验, 尊重科学, 恪守职业道德, 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 不得出具虚假的检验报告。食品检验实行食品检验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食品检验报告应当加盖食品检验机构公章, 并有检验人的签名或者盖章。食品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对出具的食品检验报告负责。如果食品检验机构、检验人不履行法定职责, 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 执必会对食品安全工作造成危害, 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食品检验机构人员的特殊身份, 一般是独立的第三方检验人, 应当客观、公正作出检验。如果食品检验机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串通, 故意提供与事实不符的检验报告或者意见, 给他人造成损害的, 则构成共同侵权, 依据法律关于共同侵权的规定, 食品检验机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承担连带民事赔偿责任。
参考文献
[1]徐景和, 张守文.食品安全法释义[M].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2010.
安全保卫责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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