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森林公园管理
国家森林公园管理(精选8篇)
国家森林公园管理 第1篇
国家沙漠公园管理办法
国家林业局
第一条为规范国家沙漠公园(含石漠公园)建设和管理,根据《林业发展“十三五”规划》、《全国防沙治沙规划(2011—2020年)》和《沙化土地封禁保护修复制度方案》,制定本办法。
国家沙漠公园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条沙漠公园是以荒漠景观为主体,以保护荒漠生态系统和生态功能为核心,合理利用自然与人文景观资源,开展生态保护及植被恢复、科研监测、宣传教育、生态旅游等活动的特定区域。
第三条国家沙漠公园建设和管理必须遵循“保护优先、科学规划、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基本原则,在地域上不得与国家已批准设立的其他保护区域重叠或者交叉。
第四条国家沙漠公园建设是国家生态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属社会公益事业。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资或者志愿参与沙漠公园建设和保护工作。
第五条国家林业局负责国家沙漠公园建设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具体工作由国家林业局防沙治沙办公室承担。
国家沙漠公园原则上以县域为单位组织建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国家沙漠公园建设的指导和监督。跨县级及以上行政区域的国家沙漠公园建设应当由相应的上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具备下列基本条件可申报国家沙漠公园: / 5
(一)所在区域的荒漠生态系统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或者防沙治沙生态区位重要。
(二)面积原则上不低于200公顷,公园中沙化土地面积一般应占公园总面积的60%以上。
(三)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权属无争议,四至清晰,相关权利人无不同意见。国家沙漠公园范围内土地原则上以国有土地为主。
(四)区域内水资源能够保证国家沙漠公园生态和其他用水需求。
(五)具有较高的科学价值和美学价值。
第七条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对于符合上述申报条件的地区,可以向国家林业局申请建立国家沙漠公园。申报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申请文件和申报书(见附)。
(二)拟建国家沙漠公园的总体规划文本及专家评审意见。
(三)反映拟建国家沙漠公园现状的宣传画册和视频宣传片。
(四)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建设国家沙漠公园的批复文件;跨行政区域的,需提交其同属上级人民政府同意建设国家沙漠公园的批复文件。
(五)县级人民政府出具的拟建国家沙漠公园土地权属清晰、无争议的证明文件。
(六)县级人民政府出具的拟建国家沙漠公园相关利益主体无争议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国家林业局组建国家沙漠公园评审专家委员会,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需要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评估。/ 5
国家林业局召开国家沙漠公园综合评审会,对国家沙漠公园建设资格进行综合评审。评审专家通过审查申请材料、听取实地考查评估意见、观看视频资料和综合评议等环节,形成综合评审意见。
第九条根据综合评审意见和全国总体规划,国家林业局确定拟建国家沙漠公园名单,在国家林业局政府网站上进行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国家林业局复函同意建设国家沙漠公园。
第十条国家沙漠公园建设单位实行滚动式管理,采取“准入—退出”机制。对有明显不良记录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停止国家沙漠公园建设,取消其称号。
第十一条国家沙漠公园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或者指定专门的管理机构,统一负责国家沙漠公园的建设与管理工作。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辖区内的资源开展调查和动态监测,建立档案,并根据监测情况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
第十二条国家沙漠公园建设要合理进行功能分区,发挥保护、科研、宣教和游憩等生态公益功能。功能分区主要包括生态保育区、宣教展示区、沙漠体验区、管理服务区。
(一)生态保育区应当实行最严格的生态保护和管理,最大限度减少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和消极影响。生态保育区可利用现有人员和技术手段开展沙漠公园的植被保护工作,建立必要的保护设施,提高管理水平,巩固建设成果。对具有植被恢复条件和可能发生植被退化的区域,可采取以生物措施为主的综合治理措施,持续提高沙漠公园的生态功能。生态保育区面积原则上应不小于国家沙漠公园总面积的/ 5
60%。
(二)宣教展示区主要开展与荒漠生态系统相关的科普宣教和自然人文景观的展示活动。可修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如道路、展示牌及科普教育设施等。
(三)沙漠体验区可在不损害荒漠生态系统功能的前提下开展生态旅游、文化、体育等活动,建设必要的旅游景点和配套设施。沙漠体验区面积原则上不超过国家沙漠公园总面积的20%。
(四)管理服务区主要开展管理、接待和服务等活动,可进行必要的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服务功能,提高服务水平。管理服务区面积应不超过国家沙漠公园总面积的5%。
第十三条国家沙漠公园应当按照总体规划确定的范围进行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建设范围。建设范围的变更,须经国家林业局同意。
国家沙漠公园建设要与所在地主体功能区规划、防沙治沙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相衔接,与生态资源保护、利用等相关规划相协调。
第十四条国家沙漠公园使用统一标识和命名,国家沙漠公园采取下列命名方式: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名—国家沙漠公园。
第十五条国家沙漠公园建设应当着力提高公众防沙治沙和生态保护意识。鼓励国家沙漠公园定期向中小学生免费开放。
第十六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在国家沙漠公园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开展房地产、高尔夫球场、大型楼堂馆所、工业开发、农/ 5
业开发等建设项目。
(二)直接排放或者堆放未经处理或者超标准的生活污水、废水、废渣、废物及其他污染物。
(三)其他破坏或者有损荒漠生态系统功能的活动。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国家林业局关于做好国家沙漠公园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林沙发〔2013〕145号)和《国家沙漠公园试点建设管理办法》(林沙发〔2013〕232号)同时废止。/ 5
国家森林公园管理 第2篇
湖北诗经源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局正式挂牌
3月12日,经省、市编制部门批复设立的“湖北诗经源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局”在五台山林场正式挂牌,为我县相当于副县级事业单位,实行“场+乡+森林公园管理局”的“三合一”管理体制。湖北诗经源国家森林公园以诗经文化命名,2011年获得国家级森林公园称号。公园位于房县城东南33公里,总面积 108平方公里林地面积10.2万亩,森林总蓄积量22.5万立方米,森林覆盖率83.5%,森林旅游资源非常丰富。同时属我县重点保护的原始次生林及鸟类生态栖息地,国家二级以上保护动物达10多种。2012年11月省编办编正式批复设立“湖北诗经源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局”。
森林公园管理局的设立,对于进一步打造诗经文化旅游,拓展旅游发展空间,加强森林资源的管护力度,推动森林资源旅游资源的开发及其利用价值,增加所在地农民旅游收入,促进旅游经济的快速发展,实现生态房县的目标和旅游立县战略,必将创建一个全新的发展机遇期。
国家森林公园管理 第3篇
近年来, 随着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人们收入的增加, 走进森林、登山健身、寻奇览胜、观云海飞瀑、入峡谷溶洞、搞科普研究、赏民俗风情等已为大部分游人所喜欢, 尤其是周末和节假日举家到森林公园休闲度假更成为时尚, 森林公园不仅满足了游人的需求, 也给周边的农牧民、农家乐、土特产品销售带来较高的经济效益。以哈密天山国家森林公园为例, 因森林公园的面积覆盖了2县1市的许多村庄、乡镇和牧民居住点, 所有的村民和牧民都受到了森林旅游带来的泽惠。
1 哈密天山森林公园保护管理概况
哈密天山国家森林公园位于天山山脉最东端, 地处新疆天山东部国有林管理局哈密林场经营范围内, 地域范围东起哈密市沁城乡太阳沟, 西至巴里坤县代列勒哈普萨依沟, 北起巴里坤县红旗沟, 南到天山山脉北麓, 地理坐标为东经92°40′~94°49′, 北纬42°53′~43°54′。2004年被国家林业局批准为国家级森林公园, 批准文号为林场发[2004]217号, 森林公园总面积160 462.33 hm2, 2005年11月由国家林业局西北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编制完成《哈密天山国家森林公园总体规划》, 并经自治区林业厅批复, 批准文号为新林计字[2006]160号。
哈密天山国家森林公园的经营管理主体为哈密林场, 实行两块牌子, 一套班子, 按照《森林公园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履行职责。该公园自建立以来, 经公园主体开发单位哈密林场多年的不懈努力, 做了大量的实质性工作, 形成了该公园独特的管理模式和经营理念, 主要表现在以下3个方面:一是该公园的森林资源管理工作一直走在新疆的前列, 对于景区内存在的乱占林地、乱搭乱建等行为能够有效制止, 在公园经营范围内形成了以哈密林场为主体的权威管理模式。地方政府对于森林资源管理的重要性及严肃性有着深刻的认识, 能够在景区开发过程中与哈密林场进行充分协商, 互利共盈发展[1,2]。二是思路超前, 认识到位。该公园对其未来的发展方向有着较清醒的认识。目前, 国内外旅游市场逐步完善, 对于旅游区的培育和发展有了更高的要求。为此, 该公园管理部门坚持没有合理的总体规划不开发、没有实力的合作方不开发、没有先进的开发模式不开发的原则, 坚持先做规划后开发, 目前该公园的总体规划已基本成型, 在不久的将来, 必将打造出符合市场需求的高品质的森林公园。三是该公园管辖范围广泛辐射哈密地区, 同时又处在中国两大旅游区吐鲁番旅游区及敦煌旅游区之间, 游客资源丰富。哈密地区素有“新疆的缩影”之称, 有着“游哈密即游新疆”的美誉, 景区内人文、自然景观丰富, 未来发展潜力巨大。
2 哈密天山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存在的问题
(1) 资金短缺。2005年自治区全面停止了天然林的采伐, 加之企业负债沉重, 职工人数众多, 资金严重不足, 没有能力对森林公园进行大规模的基础设施建设, 致使森林公园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建设不完善, 严重制约了森林公园的开发和建设。虽然林场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 也进行了一定的资金投入, 但也只是杯水车薪, 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哈密天山国家森林公园资金短缺的现象。
(2) 目前, 哈密天山国家森林公园的开发建设主要集中在白石头景区, 且规模小, 档次低, 致使游人多数处于自发游玩的分散状态, 以家庭、亲戚、朋友组成的旅游单元居多, 以1~2 d观光游览为主, 公园旅游潜力未能得以充分发挥, 经济效益低, 原因主要有:一是旅游资源尚未统一、有序、规范的开发和建设;二是投资渠道不畅, 资金短缺, 严重制约着森林公园的开发力度与速度;三是公园组织和管理跟不上, 致使游人基本上处于自发游玩的分散状态;四是对外宣传力度小, 知名度不高, 客源市场较窄, 同时不能与周边著名旅游区有力协作, 未形成优势互补。
(3) 哈密天山国家森林公园基本上是在原国有林场的基础上建立的, 由于受当时“先生产、后生活”思想的影响, 生产、办公、水、电、交通和通讯等设施建造标准比较低, 年久失修, 设施陈旧、老化已较为普遍。近年来, 国家基本上没有对森林公园进行专项投资, 致使大部分森林公园的基础设施相当落后。
(4) 哈密天山国家森林公园主要景区位于S303省道白石头、寒气沟一线, 公园管理、服务和接待人员都是林场职工, 年龄结构老化, 文化水平不高, 素质偏低, 缺乏现代森林公园管理的知识和能力, 在宣传推广、文化科普、接待服务等方面有不小的差距。但因编制所限和资金问题, 既不能扩编引进, 又无经济能力向社会招聘。
3 发展对策
走进森林、回归自然, 正逐步成为广大市民进入小康社会后扩大精神文化消费的热点, 同时这种需求越来越大。要牢牢把握森林公园的社会公益性、文化游憩性、科普教育性的理念, 把森林公园建设成为促进林业自然保护、推进林业产业发展、弘扬社会生态文化的阵地, 形成布局合理、类型齐全、功能完备的森林公园保护、管理和合理开发利用体系。
(1) 抓住机遇, 不断拓展绿色空间。当前, 哈密市已进入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的新阶段, 赋予了森林公园新使命, 拓展了绿色发展新内涵。要在保证森林旅游资源总量和质量提高的前提下, 兼顾生态、社会、经济三大效益, 在体制和机制上不断创新, 进一步拓展绿色空间。
(2) 精心谋划, 努力打造重点项目。努力打造以白石头、寒气沟、西黑沟景区为代表的自然景观森林游;以巴里坤县地藏寺、仙姑庙为代表的人文古迹景观森林游;以伊吾县胡杨林、五堡魔鬼城雅丹地貌地质景观等为重点的旅游项目, 最终形成森林旅游线路丰富、森林旅游产品结构合理、充分满足市民需求的森林游格局。
(3) 在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的前提下, 要大力引进和吸纳社会资金, 提倡森林公园以自然资源为本, 进行股份合作改造, 由单一经营方式发展为国家、集体、个人、股份、合作等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多元经营方式, 形成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旅游发展新格局, 从而有效提升森林景观质量, 改善公园的水、电、路、牌示等基础设施, 使公园的硬件建设水平不断提高[3,4]。
(4) 加强宣传, 拓宽森林旅游市场。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网络信息等大力宣传森林旅游资源, 不断地拓宽客源市场。可以通过各种形式举办的节会旅游、会务旅游、商业旅游等多种形式的活动, 努力促进森林生态旅游的快速发展。
参考文献
[1]赵军鹏.对河北省森林公园建设和管理的几点思考[J].现代农村科技, 2012 (6) :52-53.
[2]汤春琳, 陈龙泉.我国生态旅游管理模式改革探讨[J].改革与开放, 2011 (10) :43-44.
[3]曾鹏.浅谈森林公园的发展思考及管理的对策[J].中国科技博览, 2011 (1) :80.
武夷山国家森林公园管理保护探析 第4篇
关键词:国家森林公园;武夷山;管理保护;探析
中图分类号: G12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1069(2016)23-28-2
0 引言
武夷山国家森林公园地处武夷山风景名胜区九曲溪上游,北接武夷山国家自然保护区,是武夷山世界自然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构建武夷山生物多样性重要保护地区,为九曲溪上游划定水源涵养林绝对保护区,总面积82km2。
1 管理保护现状
1.1 管理机构
2000年,为加强对九曲溪上游水源地的保护,武夷山市政府将原林业局下属的四新、程墩两个国有林业采育场,成建制划拨武夷山风景区管委会管理。2008年9月批复成立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处,下设四新、程墩两个管理所;管理人员基本是从这两个采育场通过竞聘上岗的。职能的转换也使他们由当年的伐木工转变为今日的护林员。现有护林员49人,平均年龄50.3岁。
1.2 环境资源状况
①公园属亚热带原生性森林生态系统。植被类型多样,常绿阔叶林为本区最主要的植被类型。海拨在400~1000m,相对高差较大。野生动物种类丰富。②属于典型的亚热带季风气候,年均降雨量2000mm,相对湿度80%,昼夜温差大。[1]
1.3 保护管理情况
①公园管护区域面积广且分散,人均管护面积在4000多亩,工作量较大。周边又与九曲溪上游的8个行政村接壤,林地权属情况复杂,更加大了管理的难度。②据景区财务统计数据,从2000年至2014年,共投入公园保护管理及建设资金就达4992.15万元,平均每年达332.81万元。
1.4 大力扶持周边村建设
景区管委会在发展旅游业的同时,不忘反哺周边村民,并积极扶持和正确引导村民走生态保护道路。从2000年至2014年共发放扶持资金1363.28万元。
1.5 管理保护成果
据武夷山市林业局调查数据,公园经过十几年来对水源涵养林实施封山保护措施,区域内的森林生态系统有了较大改善和提高。①森林覆盖率2000年为94.6%,2015年上升至96.5%。②森林蓄积量2000年为559642m3,2015年增加到888984m3。③森林区域总面积逐步增大。2000年为110038亩,到了2015年已经为110392亩。④十几年来,区域内未发生一起火灾。没有出现一起大面积森林被盗伐事件。
2 存在的问题
2.1 缺少较完整的生态环境系统的调查和监测资料
公园自接收以来,也曾进行过几次的森林资源调查,如名木古树的调查和林地样地的森林调查等,但没有进行过较全面的生态环境资源的调查和监测,且在调查的时间上也缺乏持续性。
2.2 公园内的林权与山权问题
由于公园内有60%的山权归当地村民所有,而林权又归公园所有,权属的不同带来管理上的纠纷案也屡见不鲜,带来管理保护上的困难也不少。此外,村民在生产生活给保护管理上造成的矛盾也在增多,如村民的毛竹纯林与开垦茶园对公园保护区域的蚕食问题依然存在,局部地区还很尖锐。
2.3 执法权问题
在管理过程中,时常因为管理人员没有执法权,无法扣押违法行为人与工具,只能制止和规劝,事后再向有关部门通报,影响了打击违法犯罪的效率。
2.4 管理人员问题
年龄偏大、专业技术人员缺乏。缺少后备年青的管理人员,也曾招收过年青管护员,都因常年工作生活在大山里,条件艰苦,先后辞职。
2.5 开发利用方面的问题
作为国家森林公园在如何开发利用,对森林公园的可持续保护发展方面办法不多,为社会公众提供的知识教育方面尚未开发。
2.6 缺乏公园长期发展规划
目前的管理模式只能维持最初级别的保护管理成效,没有明确的长远发展目标,在如何建立长效机制,需要建成怎样的国家森林公园没有规划。
3 加强管理保护的几点建议
3.1 建立较完整的生态环境系统档案
可与有此方面资质的部门或研究院所合作,对辖区内的生态环境系统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建档。完善对资源环境的监测体系。同时加强森林病虫害的防疫。并利用调查资料,开展森林资源知识的普及宣传,让来到森林公园旅游的游客从中了解和学习这方面的知识。
3.2 解决山林权属问题时实行山林权的“两权分离”
在解决山林权属问题上,可借鉴武夷山核心景区的做法,实行山林权的“两权分离”,即山的所有权归村民,使用管理权归公园,以租赁的方式支付一定的使用费给村民,让村民也能从中受益。对村民的生产生活给保护区域管理带来的冲击问题,也要具体问题具体解决,既要把握原则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又要切实为他们寻求解决问题的办法。尽可能在公园管理岗位上为他们的生活解决出路。
3.3 适用法律与执法权的问题
法律法规是资源保护管理的依据和手段,目前我国也尚未有国家森林公园的专门法律,现在基本适用《森林法》,更没有像美国国家公园那样能针对每一个公园的特点而制定出各自的公园法。这有待于国家公园体制改革后逐步完善。对于执法权问题,应引起上级有关部门和领导的重视,一是在管理人员上要逐步提高管理能力和水平,人事关系和编制上要为他们解决身份问题,目前在岗的管理人员基本是企业身份,从而影响了他们的执法资格。二是进一步重视森林资源的保护管理,在有关政策上要倾斜,并加大资金和技术人员的投入。
3.4 利用科技手段,提高管护效率
建设一套高科技的资源数字化管理保护系统与GPS卫星定位跟踪管理机制。利用无人机等科技手段提高巡护效果。重点加强与辖区交界处资源监管,采用立边界界桩和挖沟界等办法,控制毛竹纯林与茶园对辖区的蚕食。同时加强对山体、水体及森林植被的监察力度。在公园一些显要地方设置瞭望塔,利用红外传感器监测火情,杜绝火灾的发生。
3.5 加强管理队伍建设
完善管理措施,增强责任机制,提升队伍的管理能力和专业素质,积极争取政策吸引更多的年轻后备管理人员。加强与执法部门的联动机制,加大对破坏资源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做好宣传与防患工作。
3.6 加强护林防火工作
经常性加强对辖区内居民的防火宣传,对居民生产生活区要重点防控,开辟防火路。组建居民和管护人员的应急行动队。加强在游客主要活动区域宣传,规范宣传标示、标牌等提示语。建立经营单位护林防火责任制。构建多重护林防火网络。3.7 充分利用森林公园的资源,开展知识普及和特色旅游项目
虽然公园内也引进了一家旅游公司,经过十几年的运作,无论在经济效益还是在社会公众认知度上都不尽如人意。对此,一是要结合公园特点,编制公园旅游规划,划出一定区域开展旅游活动,尤其要突出公园优势资源,做好森林这篇文章,抓住特色开发森林绿色游,健康氧吧游,植被知识普及游等特色系列项目。二是坚持在严格保护自然资源的基础上开展旅游活动,同时也为广大游客提供教育和知识普及场所。
3.8 抓住有利时机,提升管理保护水平
武夷山已经被列入我国九个国家公园体制试点区域之一,森林公园也在武夷山试点单位区域范畴,是机遇,更是挑战,要充分利用有利时机积极学习国内外好的管理保护经验,提高自身管理水平,为武夷山建立国家公园体制试点单位做出应有贡献。
4 结语
武夷山国家森林公园通过十几年来实行封山保护措施,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得到了同行和上级有关部门充分肯定,为武夷山生态保护做了积极工作。在此次我国建立国家公园体制试点中,武夷山国家森林公园已列入建立武夷山国家公园体制试点单位之一。发展生态文明建设是“十三五”发展战略重点工作,武夷山国家森林公园要主动适应新形势,不断提高和完善管理保护机制,为促进武夷山生态文明建设作出应有的贡献。
参 考 文 献
国家森林公园管理 第5篇
工作职责
1、巡护森林,加强对园区资源的管理,及时报告发生的情况,制止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协助防火办的防火宣传、防火巡逻等工作。
2、对造成森林资源损失的,及时制止和报告管理处。
3、制止乱砍滥伐和毁坏林木、非法收购和无证经营加工木材、乱占林地、毁坏开垦、毁坏珍贵树木等破坏森林资源行为。
4、在森林防火期内,按照管理处安排,着装上岗认真巡查,制止一切野外非法用火,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发现火情及时报告,并协助搞好扑救;火灾扑灭后要积极提供线索,协助有关部门对火灾案件进行查处。
5、负责巡查并报告管护区内森林病虫发生发展情况和防治工作。
6、制止乱采滥挖和乱铺滥猎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协助有关部门查处破坏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案件。
7、负责封山育林区域巡查,制止野外放牧。
8、保护好管护区内各种林业服务标志、标牌、广告等公益性林业标志设施。
9、巡逻人员要在管护责任区进行日常巡护,每天做好巡山记录。
10、要保持通讯畅通,发现火情及时上报防火办。
森林公园经营管理论文 第6篇
近年来,广东省梅州市大埔县森林公园建设紧紧围绕建设“美丽大埔”的总目标,充分利用森林多功能性为人们提供精神和物质服务,大力加强森林公园建设、管理和旅游开发,使森林公园的经营水平和服务质量有了明显的提高,取得了一定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截至底,大埔县森林公园已发展至18个,总面积10400hm2,其中省级4个、面积6900hm2,市(县)级共14个,面积3500hm2,是全省唯一建立了4个省级森林公园的县。
2大埔县森林公园建设内涵
2.1规划设计的科学性
森林公园的规划设计要有科学性,功能区划科学,布局合理,有地方特色,能满足群众生态休闲游憩、体育健身、文化娱乐和宣传教育等多种需求。例如:大埔县的广东五虎山省级森林公园以虎山公园为核心区,以西岭中国书法公园为发展区,其基础设施已初步完成,亭阁及周边景区步行道基本建成。现已建成的景区道路有五虎山庄五虎山顶虎山亭登山道长0.95km,路面宽1.2~3.5m;书法公园埔福楼登山道长2.7km,路面宽1.5m;文武阁华峰亭登山道长1.1km,路面宽3.5m;书法公园埔福楼简易车行道长1.8km,路面宽3.5m;公园内有乡道、大埔大道、环城大道等多条车行道经过,公园范围内车行道长度约为9.54km,路面宽3.5~5.5m。作为环绕县城的省级森林公园,极大地丰富了县城居民的文化生活,也吸引不少外地旅客前来观光旅游。
2.2森林资源开发的自然性
森林公园大约有山岳型、湖泊型、沙漠型,林草型、冰川型等10余种。在森林公园的经营中,一定要注重所在区域的气候和环境的四季变化,按环境气候的变化制定相应的旅游观光景点。以大埔县为例,森林公园主要以林草型为主,开发利用森林资源必须围绕生态来做文章,吸引更多的城市人来参观。例如,大埔丰溪省级森林公园,境内峰峦迭嶂,景色迷人,区内的七里溪、暂背溪,两条山溪清澈见底,拖延而来,蜿蜒流去,汇入汀江,给丰溪这块“绿宝石”增添了不少迷人的风韵。保护区内群峰峻秀、怪石嶙峋、溪谷清幽,飞瀑急倾,高峡平湖、玉带明珠、翠竹欲滴,构成一幅幅宁静优美、自然流畅的风景画卷。同时森林覆盖率高,使这里一片茫茫林海,生态环境质量佳,是天然的植物园,植被垂直带分布较为明显,繁茂的植被使丰溪孕育了数处山泉、溪流,再加上陡峭的山势,形成壮丽的瀑布,动感十足,更为丰溪增添了灵气和活力。
2.3经营理念的发展性
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精选) 第7篇
(2017版)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林湿发〔2010〕1号)同时废止。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湿地公园建设和管理,促进国家湿地公园健康发展,有效保护湿地资源,根据《湿地保护管理规定》及国家有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国家湿地公园的设立、建设、管理和撤销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湿地公园是指以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合理利用湿地资源、开展湿地宣传教育和科学研究为目的,经国家林业局批准设立,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保护和管理的特定区域。
国家湿地公园是自然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属社会公益事业。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资或者志愿参与国家湿地公园保护和建设工作。
第三条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国家湿地公园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 国家湿地公园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全面保护、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方针。
第五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可申请设立国家湿地公园:
(一)湿地生态系统在全国或者区域范围内具有典型性;或者湿地区域生态地位重要;或者湿地主体生态功能具有典型示范性;或者湿地生物多样性丰富;或者集中分布有珍贵、濒危的野生生物物种。
(二)具有重要或者特殊科学研究、宣传教育和文化价值。
(三)成为省级湿地公园两年以上(含两年)。
(四)保护管理机构和制度健全。
(五)省级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实施良好。
(六)土地权属清晰,相关权利主体同意作为国家湿地公园。
(七)湿地保护、科研监测、科普宣传教育等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第六条 申请晋升为国家湿地公园的,可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向国家林业局提出申请。
国家林业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专家实地考察,召开专家评审会,并在所在地进行公示,经审核后符合晋升条件的设立为国家湿地公园。
第七条 申请设立国家湿地公园的,应当提交如下材料:
(一)所在地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提交的申请文件、申报书。
(二)设立省级湿地公园的批复文件。
(三)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同意晋升国家湿地公园的文件;跨行政区域的,需提交其共同上级地方人民政府同意晋升国家湿地公园的文件。
(四)县级以上机构编制管理部门设立湿地公园管理机构的文件;法人证书;近2年保护管理经费的证明材料。
(五)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湿地公园土地权属清晰和相关权利主体同意纳入湿地公园管理的证明文件。
(六)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及其范围、功能区边界矢量图。
(七)反映湿地公园资源现状和建设管理情况的报告及影像资料。
第八条 国家湿地公园的湿地面积原则上不低于100公顷,湿地率不低于30%。
国家湿地公园范围与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不得重叠或者交叉。
第九条 国家湿地公园采取下列命名方式:
省级名称+地市级或县级名称+湿地名+国家湿地公园。
第十条 国家湿地公园应当按照总体规划确定的范围进行标桩定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和挪动界标。
第十一条 国家湿地公园应划定保育区。根据自然条件和管理需要,可划分恢复重建区、合理利用区,实行分区管理。
保育区除开展保护、监测、科学研究等必需的保护管理活动外,不得进行任何与湿地生态系统保护和管理无关的其他活动。恢复重建区应当开展培育和恢复湿地的相关活动。合理利用区应当开展以生态展示、科普教育为主的宣教活动,可开展不损害湿地生态系统功能的生态体验及管理服务等活动。
保育区、恢复重建区的面积之和及其湿地面积之和应分别大于湿地公园总面积、湿地公园湿地总面积的60%。
第十二条 国家湿地公园的撤销、更名、范围和功能区调整,须经国家林业局同意。
第十三条 国家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具体负责国家湿地公园的保护管理工作,制定并实施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和管理计划,完善保护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国家湿地公园应当设置宣教设施,建立和完善解说系统,宣传湿地功能和价值,普及湿地知识,提高公众湿地保护意识。
第十五条 国家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湿地资源调查和动态监测,建立档案,并根据监测情况釆取相应的保护管理措施。
第十六条 国家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和谐的社区共管机制,优先吸收当地居民从事湿地资源管护和服务等活动。第十七条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向国家林业局报送所在地国家湿地公园建设管理情况,并通过“中国湿地公园”信息管理系统报送湿地公园数据。
第十八条 禁止擅自征收、占用国家湿地公园的土地。确需征收、占用的,用地单位应当征求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方可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报国家林业局备案。
第十九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国家湿地公园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开(围)垦、填埋或者排干湿地。
(二)截断湿地水源。
(三)挖沙、采矿。
(四)倾倒有毒有害物质、废弃物、垃圾。
(五)从事房地产、度假村、高尔夫球场、风力发电、光伏发电等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建设项目和开发活动。
(六)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和迁徙通道、鱼类洄游通道,滥采滥捕野生动植物。
(七)引入外来物种。
(八)擅自放牧、捕捞、取土、取水、排污、放生。
(九)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活动。第二十条 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对国家湿地公园的建设和管理状况开展监督检查和评估工作,并根据评估结果提出整改意见。监督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准予设立国家湿地公园的本底条件是否发生变化。
(二)机构能力建设、规章制度的制定及执行等情况。
(三)总体规划实施情况。
(四)湿地资源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等情况。
(五)宣传教育、科研监测和档案管理等情况。
(六)其他应当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因自然因素造成国家湿地公园生态特征退化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进行调查,指导国家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制定实施补救方案,并向国家林业局报告。
经监督评估发现存在问题的国家湿地公园,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通知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的国家湿地公园应当在整改期满后15日内向下达整改通知的林业主管部门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第二十二条 因管理不善导致国家湿地公园条件丧失的,或者对存在重大问题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符合要求的,国家林业局撤销其国家湿地公园的命名,并向社会公布。
撤销国家湿地公园命名的县级行政区内,自撤销之日起两年内不得申请设立国家湿地公园。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林湿发〔2010〕1号)同时废止。
内容解读
近日,国家林业局重新制定印发了《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办法》指出,国家湿地公园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全面保护、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方针。国家湿地公园的湿地面积原则上不低于100公顷,湿地率不低于30%。明确了申请设立国家湿地公园必须具备的七个条件,以及九种禁止行为。
国家湿地公园是指以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合理利用湿地资源、开展湿地宣传教育和科学研究为目的,经国家林业局批准设立,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保护和管理的特定区域。国家湿地公园是自然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属社会公益事业。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资或者志愿参与国家湿地公园保护和建设工作。
《办法》指出,国家湿地公园范围与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不得重叠或者交叉。国家湿地公园应当按照总体规划确定的范围进行标桩定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和挪动界标。禁止擅自征收、占用国家湿地公园的土地。确需征收、占用的,用地单位应当征求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方可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报国家林业局备案。
《办法》要求,国家湿地公园应划定保育区。根据自然条件和管理需要,可划分恢复重建区、合理利用区,实行分区管理。保育区除开展保护、监测、科学研究等必需的保护管理活动外,不得进行任何与湿地生态系统保护和管理无关的其他活动。恢复重建区应当开展培育和恢复湿地的相关活动。合理利用区应当开展以生态展示、科普教育为主的宣教活动,可开展不损害湿地生态系统功能的生态体验及管理服务等活动。保育区、恢复重建区的面积之和及其湿地面积之和应分别大于湿地公园总面积、湿地公园湿地总面积的60%。国家湿地公园应当设置宣教设施,建立和完善解说系统,宣传湿地功能和价值,普及湿地知识,提高公众湿地保护意识。国家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和谐的社区共管机制,优先吸收当地居民从事湿地资源管护和服务等活动。
《办法》明确,申请设立国家湿地公园,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是湿地生态系统在全国或者区域范围内具有典型性;或者湿地区域生态地位重要;或者湿地主体生态功能具有典型示范性;或者湿地生物多样性丰富;或者集中分布有珍贵、濒危的野生生物物种。二是具有重要或者特殊科学研究、宣传教育和文化价值。三是成为省级湿地公园两年以上(含两年)。四是保护管理机构和制度健全。五是省级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实施良好。六是土地权属清晰,相关权利主体同意作为国家湿地公园。七是湿地保护、科研监测、科普宣传教育等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办法》明确,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国家湿地公园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是开(围)垦、填埋或者排干湿地。二是截断湿地水源。三是挖沙、采矿。四是倾倒有毒有害物质、废弃物、垃圾。五是从事房地产、度假村、高尔夫球场、风力发电、光伏发电等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建设项目和开发活动。六是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和迁徙通道、鱼类洄游通道,滥采滥捕野生动植物。七是引入外来物种。八是擅自放牧、捕捞、取土、取水、排污、放生。九是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活动。
中外国家公园建设管理体制比较 第8篇
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建立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严格按照主体功能区定位推动发展,建立国家公园体制”,国家公园体制由“区域试点”正式上升为“国家战略”。2015年1月,国家发改委等13部委下发《关于印发建立国家公园体制试点方案的通知》(发改社会〔2015〕171号),选取青海、云南等九省市进行我国建立国家公园体制的首批试点工作。国家公园管理体制的建立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管理机构、资金渠道、管理方式等多方面问题,而我国尚缺乏成熟的经验,因此有必要对美国、德国等发达国家建设国家公园的经验进行比较和归纳,为我国国家公园建设和管理提供借鉴。
2国家公园的基本概念
1872年美国黄石国家公园的建立,掀开了人类自然保护思想运动的大幕。截止2012年,国家公园已从美国发展到世界上的近200个国家和地区。然而,长期以来关于国家公园及保护区的认识和概念混乱,直到1994年世界自然保护联盟(International Union for Conservation of Natural and Natural Resource,简称IUCU)大会上才通过并出版了一套能普遍使用的国家公园及保护区术语和标准体系。此后该定义在世界各国介绍推广,现已被全球大多数国家所认可。
依据IUCU给出的定义,国家公园是指那些被指定用来为当代或子孙后代保护一个或多个生态系统的生态完整性,排除与保护目标相抵触的开采或占有行为,可以提供在环境上和文化上相容的精神的、科学的、教育的、娱乐的和游览的机会的陆地或海洋地区。其主要目标是保护生态系统和提高游憩机会。其入选标准为具有一定面积(1000平方公里以上),含特殊价值的动植物成年样本且未受人为干扰或破坏的自然生态系统,或由具有科研及游憩价值的地貌、史前遗迹等组成的特殊景观。
3中外国家公园的管理体制比较
在研究比较国家公园管理体制之前,需明确什么是国家公园的管理体制。体制论指出,在社会活动过程中,社会实施机构与一定的规范相结合,就形成了社会活动的实施体制。因此,国家公园管理组织机构与相关规范相结合,就形成了国家公园管理体制,其核心在于各层次管理机构的设置及其责、权、利的分配。而责、权、利的分配又涉及国家公园资金来源、经营模式等方面。
就全球范围内,国家公园的管理体制可归纳分为中央集权制、地方自治型和综合管理型三类。本文选取典型国外国家公园管理体制及我国云南省最早开始的普达措国家公园为比较对象,着重对中外国家公园的机构设置、资金管理和经营模式等方面进行比较分析,为我国国家公园管理体制的建立提供建议。
3.1管理机构设置
美国是国家公园建设的先行者。在国家公园管理机构设置方面,其管理模式以中央集权为主,实行国家、地区以及公园的三级垂直领导管理体系,即国家公园管理局、国家公园管理地区分局、国家公园管理处。共有七大地区分局,每个地区分局统管该区域内的各大国家公园管理处,与地方政府无关。
德国虽与美国同为联邦制国家,但在国家公园管理上却实行的是完全不同的模式——地方自治模式。德联邦政府只负责政策发布、立法等面上的工作,而具体管理事务则全部交由地方政府负责。在德国,州环境局(部)负责成立国家公园管理处,负责国家公园日常运营管理工作,联邦政府部门不参与具体管理。
日本兼有上述两种体制,属综合管理型。在国家公园管理中,中央政府部门参与的同时,地方政府又有一定的自主权,且私营和民间机构也十分活跃。其中,日本的国家公园分为国立公园、国定公园、地方自然公园三个等级,管理机构的设置因等级差异而不同。其中,国立公园由国家指定并管理;国定公园由国家指定、地方(都道府县)管理;地方自然公园由各都道府县自行指定与管理。
目前,我国云南省普达措国家公园的管理机构主要有:普达措国家公园管理局、普达措旅业分公司、碧塔海自然管理所。其中,普达措国家公园管理局为国家公园行政归属单位,负责公园规划建设以及社区发展;普达措旅业分公司为国家公园经营单位,负责公园旅游规划、投资以及旅游接待等事务;碧塔海自然管理所负责国家公园内森林及野生动植物保护。另外,普达措国家公园范围内各类资源按行业分别归政府专业部门管理,并受到上级政府主管部门的调控;园内各级保护区又由各级政府进行管理。
中外国家公园管理机构设置比较如表1所示。总体而言,国外三大管理模式下国家公园的管理机构设置有明显差异,但各级管理机构职责分工明确,对国家公园各项事务统一管理、规划,且政企分离,企业一般不会出现在国家公园管理机构中。而云南普达措国家公园管理机构设置存在分条分块的情况,即不同资源分别由不同政府专业部门管理,而对于同一资源又由不同层级政府部门交叉管理。另外,普达措旅业分公司在普达措国家公园管理中占据重要地位,而该企业又是由迪庆州政府一手创立,政企难分离,地方政府实际上承担了资源保护与开发双重职责,很难达到经济与环境的双赢。
3.2资金管理
国外国家公园资金主要来源均为政府财政拨款,区别仅在于中央集权垂直管理模式下,财政拨款主要来自中央政府(部门),而在其他管理模式下,地方政府财政拨款在国家公园总经费中占据重要地位。由表2可以发现,在美国、俄罗斯、荷兰、新西兰,国家公园经费主要依靠中央财政拨款,而在日本、德国、澳大利亚,地方财政也提供重要支持。另外,国外(除俄罗斯外)国家公园自营收入均不为国家公园资金主要来源。
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我国云南省普达措国家公园的资金主要来源为国家公园运营企业自筹和旅游经营收入。政府财政拨款仅对普达措国家公园管理局、碧塔海自然管理所等行政编制单位的人员、业务经费提供支持,而诸如景观规划建设费、设施维护费及运营成本等庞大经费则依靠运营企业自主筹集。普达措国家公园的两期建设投入3亿多资金,完全来自管理机构和经营企业的自我筹集和旅游经营积累,其中门票收入是资金重要来源。因此目前普达措国家公园发展资金严重匮乏。
另外,个人或企业捐赠、基金会等融资方式在国外国家公园资金来源中占据重要地位。在美国,几乎每个国家公园都接受过非政府组织提供的帮助。其中较为著名的有国家公园基金会,该基金会年均能筹集数千万美元的捐款,为美国国家公园以及项目支持提供了大量经费。日本、德国、澳大利以及加拿大等国国家公园也均设有专门接受社会捐赠的机构。而我国普达措试点目前则主要依赖于旅游经营收入,中央及政府财政拨款支持力度有限,在建立和发展社会捐赠机制方面未予以足够重视。
3.3特许经营制度
在特许经营制度方面,我国云南省普达措国家公园的特许经营主体为地方政府组建的国有企业,而国外国家公园则是通过一系列招投标制度或申请核准制度,符合条件的企业或个人均可遵循相关制度申请特许经营资格。中外国家公园特许经营制度比较如表3所示。
国内外国家公园特许经营的范围一般都是园内必要的食宿、娱乐设施等,但有区别的是,我国云南省普达措国家公园,门票也属于特许经营企业营业收入范围。在国外,不同项目经营权一般归属不同经营主体,且特许经营期限一般较短(在美国,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在澳大利亚,经营期限更是一般不超过12个月),从而确保特许经营主体受到国家公园管理机构的严格监督和监管。而我国普达措国家公园主要旅游服务项目均由普达措旅业分公司负责经营。该企业为国企性质,长期持有经营权,故对于经营项目开发及其运营方式均有较大的自主权,国家公园管理机构的监督监管力度相对薄弱。
可见,同为特许经营制度下,国外国家公园的经营特别注重政企分离,对园内必要旅游经营项目进行分类,均以市场化方式运作,受到管理机构的严格监督监管。而国内施行组建国有企业委托管理的形式,政企难分离,运营企业又未能得到政府财政足够的资金支持,难免会以经济效益为先,忽略自然资源保护。
4结论及建议
总体而言,国内外国家公园管理体制在管理机构设置、资金管理以及经营模式等方面差异明显。国外国家公园通过管理机构统筹设置、政府财政大力支持、特许经营制度等市场化方式,有效协调了国家公园内资源保护与开发的关系。相对而言,我国云南省普达措国家公园在管理机构设置上政企难分离,运营企业承担着较大资金压力,地方政府和企业“重经济效益,轻自然保护”的倾向较为显著。为完善国家公园管理体制,提出以下建议:
1)加快国家公园立法进程。在党中央加快建立国家公园体制的时代背景下,尽快出台相关法律,才能使国家公园的规划、建设、运营有法可依。
2)由国务院设立国家公园管理机构或委托省级政府对各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实行直接监督和管理,国家公园主要资金来源应为政府财政预算。国家公园管理机构拥有对国家公园的统一管理权,以避免出现交叉管理的现象。而国家公园得到政府财政的充分支持,才能更好地保证国家公园的公益性、教育性。
3)建立国家公园分级制度,并设置相对应的资源配置制度。我国目前基本形成了以国家级、省级保护地为主的分级管理模式,而这些保护地也必将成为国家公园体系的主要组成部分。进行国家公园分级,一方面能有效利用目前保护地分级成果,减少国家公园改革阻力;另一方面,分级管理模式有助于实现行政、财政等资源有序有效的配置。
4)学习国外国家公园广泛施行的特许经营权制度。通过招投标或申请核准制度,将使得园内经营项目逐渐转向市场化运作。对经营项目分类授予特许经营资格,且将经营期限缩短,以便实现有效监管。这样,国家公园管理机构才能够逐步将管理重心转移到自然资源保护上。
参考文献
[1]叶文,沈超,李云龙.香格里拉的眼睛——普达措国家公园规划和建设[M].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8.
[2]孙绵涛.体制论[J].南阳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2):6-14.
[3]刘琼.中美国家公园管理体制比较研究[D].长沙:中南林业科技大学,2013.
[4]丰婷.国家公园管理模式比较研究——以美国、德国、日本为例[D].上海:华东师范大学,2011.
[5]覃阳平.国家公园发展障碍分析-以云南省普达措国家公园为例[J].林业建设,2015(6):39-45.
[6]何寿奎,王茜,顾剑.准公共项目公益性损耗补偿机制研究[J].建筑经济,2014(4):111-114.
国家森林公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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