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小额借款协议书
个人小额借款协议书(精选9篇)
个人小额借款协议书 第1篇
在知道什么是个人无抵押小额贷款之前,首先,我们应该先知道什么是无抵押贷款。无抵押贷款又称无担保贷款或者信用贷款。在申请时,不需要提供任何抵押物,只需要提供身份证明、收入证明、住址证明等材料,就可以向银行申请贷款。银行将根据个人的信用情况来发放。而个人小额无抵押贷款,就是个人由于工作、买房、出国留学,或者小企业主周转公司等等原因需要资金而申请的无抵押贷款。由于贷款数目较小,所以又称个人无抵押小额贷款。
目前,已经有一些银行开设了无抵押贷款的业务。只要消费者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不需要任何担保或抵押,就可以向银行申请。
个人申请无抵押小额贷款主要有以下几种途径:银行自己开办的针对商户或农户的无抵押小额贷款业务;银行与保险公司合作开展的无抵押小额贷款业务,由保险公司做担保,银行发放贷款;正规小额贷款公司用其自有资金开展的贷款业务。
正规的贷款机构都有着严格的贷款审批流程,即使不要求贷款人提供抵押物,也需要审查贷款人的信贷记录、收入情况、工作或经营状况等信息,并且在贷款额度、贷款期限等方面有着严格的限定。此外,正规的贷款机构在放贷前不收取任何费用,而是在进入贷款周期后按期还款。
个人小额借款协议书 第2篇
甲方: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 公司
乙方:
为促进甲、乙双方共同发展,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代理权限范围
乙方在持有《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有效期内,乙方及其下属各营业网点同意接受甲方委托代理甲方的《泰康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产品(以下简称保险业务),代理收取保险费。
第二条
委员会备案)。
(2)保险期限:保险期限按贷款期限计算。
(3)保险金额及保险费:保险金额等于被保险人的贷款金额,保险费按每年‰的费率缴纳(即:保险费=保险金额׉×n,n为保险期限)。
(4)特别约定:乙方代理销售甲方之《泰康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产品,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①投保人已与乙方为借贷合同关系且为借款人;②投保人尚未还清向乙方所借款项;③投保人自愿投保并同意将乙方指定为身故受益人且乙方以第一顺位受益人享受保险金请求权,但请求金额以保险金额与投保人尚未还清向乙方所借款项数额(含贷款利息)中较低者为限。
(5)乙方及乙方各营业网点代理销售的保险业务,乙方开具保险单(保险凭证)后按保险单约定的时间甲方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甲方不得以保费未划转为理由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三条 业务培训 代理销售保险产品(1)代理销售的保险产品是《泰康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中国保险监督管理
(1)甲方应积极承担保险业务合作中的培训职能,甲方承诺在培训等资源的分配方面给予乙方倾斜,乙方应对培训积极给予配合。
(2)定期进行相关保险知识和实务手续的培训,并组织乙方人员参加保监会组织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
第四条 宣传推广
(1)甲方负责为乙方提供保险产品的相关宣传资料,所提供的宣传资料需经乙方认可,不得有对客户进行误导的内容。
(2)甲、乙双方在各自对外宣传活动中凡涉及对方内容的,都必须征得对方 1
同意。
第五条 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代理销售产品的条款、费率表、投保单等有关单证及保险业务承保政策。并负责组织对乙方进行包括单证管理在内的相关保险知识和实务操作的培训。
(2)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申请办理《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和后续相关的年检事宜。
(3)乙方无权从事保险的理赔业务,不得代理甲方签订任何赔付协议或做出任何形式的赔付承诺。
(4)乙方在销售与甲方约定的保险产品时,须认真遵守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甲方负有及时将相关业务规章制度告知乙方的义务。
(5)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甲方授权其代理的保险业务再授权给第三方代理。
(6)甲方对于乙方代理销售的保险产品应提供相关服务,承担保险产品的保险责任,并负责解决与其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因保险责任引起的纠纷,以及所导致的任何经济、法律后果。
第六条 代理手续费
甲方应向乙方支付代理手续费, 在每月结算后且收到乙方开具的《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后十个工作日内按保险费的以银行转账形式向乙方支付代理手续费。
第七条 反洗钱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甲乙双方就反洗钱权利义务约定如下:
1.乙方(代理机构)在代理销售甲方保险产品期间,应按照《反洗钱法》和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等相关规定对甲方客户进行有效的身份识别,并根据甲方(泰康)的要求及时向甲方(泰康)提供履行反洗钱义务所必需的客户身份信息,如投保客户身份资料发生变更,乙方(代理机构)应当及时更新客户身份资料,并书面通知甲方(泰康)。
2.乙方工作人员在受理投保业务时,对于单个投保人(被保险人)当日累计
保险费金额人民币2万元以上以现金形式缴纳或当日累计保险费金额人民币20万元以上且以转账形式缴纳的投保件,应要求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受益人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或影印件,并核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基本信息,确定是否与身份证明文件原件载明一致。
若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指定受益人的年龄小于2周岁,暂未办理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的,应要求法定监护人提供出生证明文件,复印件或影印件以及其法定监护人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同投保资料一并递交甲方。
3.乙方工作人员应提示并要求客户如实准确填写投保单各项内容,并对其准
确性予以核对。
4.对通过第三人支付投保人保险费的情况,乙方工作人员应当要求该第三人
“合理解释其本人和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之间的关系”,留存该第三人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并在该复印件上注明其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之间的关系。(注:以下解释被认为是合理的解释:第三人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是亲属关系、朋友关系的。如果第三人不能合理解释其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之间关系的,乙方应将该笔交易作为可疑交易在交易发生后2个工作日内报送甲方。)
5.乙方应妥善保存代理销售甲方保险产品所获取并留存的客户身份资料及交
易资料,并应保证对因为履行反洗钱义务而获得的任何客户身份信息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亦不得用于除反洗钱监控以外的任何其他用途。
6.乙方应按日/月向甲方提交代理销售甲方保险产品所获取并留存的客户身
份资料及交易资料,提交时限为当日/每个月前五个工作日内,乙方需将当日/上月的资料送交甲方。
7.因乙方违反本附件约定的义务,或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上述义务,或未尽到
审慎识别义务致使客户身份识别错误并导致甲方遭受行政处罚等名誉损害或经济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赔偿由此给甲方(泰康)带来的一切损失。
第八条 资质保证及反贪污贿赂特别约定
甲(泰康人寿)乙双方就签署并履行本协议做出如下保证:
1.甲、乙双方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有关保险监管规章制度的规定,合法设立的中国企业法人。
2.甲乙双方签署本协议、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行使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不会违反法律法规及各自企业的章程,与第三方签署的任何协议、协议、契约不相冲突,并适用于甲乙双方各自的任何判决、裁定、授权、协议等法律文件。
3.甲乙双方都清楚并愿意一致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贪污贿赂的法律规
定,双方都清楚任何形式的贿赂和贪污行为都将触犯法律,任何一方违反规定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4.四、甲方经办人或其他相关人员索要或接受协议约定外的明扣、暗扣、好
处费、现金、有价证券、购物卡、实物、礼品、请吃、旅游等形式的不当利益,都是违反甲方公司制度和国家法律的行为,一经发现,应无条件接受甲方公司制度和国家法律的惩处。
5.五、本特别约定第4款所列示的利益如属于行业惯例或通常做法,必须在协议中载明将返还费用冲抵价款、降低协议价格或直接将费用交给甲方。
6.六、如乙方或乙方经办人给予甲方经办人或其他相关人员本条第二款所列
示的不当利益,一经发现,则按以下规定执行:
1)甲方有权解除协议;
2)乙方必须支付协议标的额50%的违约金,作为对甲方的赔偿;
3)乙方或乙方经办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甲方可提请司法机关调查处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7.乙方及其派出完成本项目的人员具有履行本协议所需的一切合法资质、权
利,并依法履行了开展本协议业务所需的一切法律手续。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保证上述资质、权利及相关法律手续合法有效,如因故发生变更、失效或终止等情况,乙方保证在3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8.本条所称“其他相关人员”是指甲方经办人以外的与协议有直接或间接利
益关系的人员,包括但不仅限于协议经办人的亲友。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甲方须及时向乙方支付代理手续费,乙方须及时向甲方指定账户,每月一次划转保险费。如有违约,给违约相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由违约方承担赔偿相应经济、法律责任,无过错一方可单方终止合同。
(2)甲、乙双方及其下属机构人员在开展保险业务活动过程中,不得对客户进行误导,如有违约,造成经济损失或引起第三方纠纷的,由违约方承担赔偿相应经济、法律责任。
(3)甲、乙双方应共同维护双方合作的信誉,严守各自商业机密和客户秘密。
第十条 协议的生效、变更和终止
(1)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 壹 年,期限届满时,如双方无异议,本协议自动延长 壹 年。
(2)本协议生效后,非经双方以书面形式变更,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
(3)本协议执行中,甲、乙双方若有一方提出终止协议,或协议期限届满时终止本协议,均应提前三十天通知对方。
(4)本协议终止后,双方应及时结清保险费、代理手续费,清收所有业务单证及相关资料,办理其他需要移交的事项。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之间有关本协议项下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提交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当地法院诉讼。
第十二条 其他
(1)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专项补充协议,专项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同等法律效力。
(2)甲、乙双方签订本协议后,应指定人员负责此项业务,并积极做好所属各机构人员,对此项业务的宣传培训工作。在业务开展过程中甲、乙双方应定期进行沟通,以确保此项业务健康、持续、有效的发展。
(3)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公章)
主要负责人
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年月日
个人小额借款协议书 第3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部分。《实施条例》中“非金融企业”有两种理解,一种理解是:“非金融企业”是指所有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它不包括非法人的组织或机构和个人;另一种理解:“非金融企业”是指所有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企业、组织或个人。从字面上理解,“非金融企业”是不包括非法人组织、机构以及个人,这就意味着:非金融机构向非法人组织、机构以及个人的借款利息支出税前是不允许扣除的。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一些中小企业面临着融资难,融资成本高的困境,中小企业不得不通过民间借贷的方式融资,中小企业向个人借款的现象比较普遍,若其借款利息税前不允许扣除,这与税收公平性原则是背离的,这也成为中小企业发展过程中一种税收障碍。笔者认为:《实施条例》中“非金融企业”不仅包括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还应包括非法人组织、机构以及个人。其理由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法》“企业”定义中包括“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以及外籍自然人”
《企业所得税法》中将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 (地区) 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 (地区) 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很显然,非居民企业包括外籍自然人,外籍自然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借款利息缴纳企业所得税后,支付利息的企业税前是可以扣除。若企业向国内居民个人借款,支付利息的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利息税前不能扣除。外籍自然人与国内居民同样都是来源于利息所得,前者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20%,优惠税率为10%;后者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20%,前者支付利息的企业税前允许扣除,若后者不允许扣除,从税收公平性原则上看:不符合公平性原则,也不符合《企业所税法》及实施条例的立法精神。
(二)民间借贷合法性是困扰着“民间借贷利息税前是否允许扣除”的关键。
非金融企业与非金融企业之间、非金融企业与个人之间的资金借贷属于民间借贷,依法受法律保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的批复》(法释[1999]第3号)规定: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为无效:一是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职工集资的;二是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的;三是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的;四是有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行为的。只要企业不存在上述四种情形之一的,其向个人借入资金的行为,以及个人将资金借贷于企业的行为,属于民间借贷,是合法的。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款案件的若干意见》(法民发[1991]21号)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4倍以内的利息依法受法律保护,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即民间借贷的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否则,超过部分法律依法不予保护。
非金融企业向职工个人、社会公众借款只要不是非法集资,符合合法性的前提,这种民间借贷是受法律保护,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部分,就应允许税前扣除。
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非金融机构”虽然没有明确是否包括个人,但主管税务机关在执法过程中事实上默许了非金融企业向个人借款利息支出在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息支出,税前允许扣除。这也是主管税务机关考虑到大部分中小企业存在内部职工集资或向其他个人借款的现象,职工集资、个人借款利息税前扣除采用类推或比照非金融机构执行的一种折衷办法。
笔者认为:非金融企业与非金融企借贷属于民间借贷行为,受到法律保护,《企业所得税法》也进一步明确了非金融企业与非金融企业之间借款利息税前允许扣除,那么,非金融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同样属于民间借贷行为,这种民间借贷行为在不违法的前提下,也受法律保护,其借款利息税前也应允许扣除。
(三)非金融企业向个人借款利息支出应取得何种合法凭证税前才允许扣除
由于现行的税收法律、法规没有明确非金融企业向个人借款利息可以税前扣除,导致个人从非金融企业取得的利息收入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也是一个非常有争议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中只对非金融机构取得资金占用费(利息)应缴纳营业税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非金融机构将资金提供给对方,并收取资金占用费(利息),如企业与企业之间借用周转金而收取资金占用费(利息),行政机关或企业主管部门将资金提供给所属单位或企业而收取资金占用费(利息),属于《营业税税目注释》规定的征收营业税范围,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各地税务机关根据这一解答类推得出结论:非金融机构以外的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资金借贷给他人使用并收到利息或者资金占用费的,均构成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所规定之贷款的营业税应税行为,其所取得的利息或者资金占用费收入,应当按照“金融保险业”税目计算缴纳营业税。笔者认为:个人借贷给非金融企业收取的利息应依法征收营业税并没有充足的法律、法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因此,个人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或者转贷资金取得利息收入的,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非金融企业向个人借款,有的主管税务机关要求个人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税务机关出具纳税凭证,并开具发票,同时,要求支付利息的非金融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取得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非金融企业依据这些合法、有效的凭证,据实列支向个人借款的利息,并在不超过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超过的部分进行纳税调整。有的主管税务机关只要求支付利息的非金融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取得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在不超过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笔者认为:按照税收法定的原则,个人从非金融企业取得利息收入,不需要缴纳营业税,只需缴纳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就是非金融企业个人借款利息支出税前扣除合法、有效的凭证。
个人小额借款协议书 第4篇
借款协议
捆绑情人关系
现年49岁的陶广坤,拥有千万资产,是一名成功的民营企业老总。因工作需要,他不但要频繁出差省城,还常常要在省城小住几天,辛苦之余便是一丝的寂寞,为此,他常感叹生活总是有那么一点缺憾。
2008年春节前夕,陶广坤应邀来到省城参加一家企业的联欢年会。在年会上,一名年轻的女子不禁让他眼前一亮:只见这女子面容姣好,皮肤白净,丰腴的身材,不赘不臃,恰到好处,一袭艳丽的紧身衣裤,透着成熟女性的绰约风姿。当舞曲再一次响起时,他急步走到女子的面前,试探性地发出邀请,女子果真如他所愿,爽快地同意了。
边舞边聊,陶广坤得知女子名叫杨玉梅,31岁,在该企业劳资部门任职,现独身一人,在外租房居住。这天晚上,陶广坤对杨玉梅仿佛一见钟情似地着了迷,她的一举一动、一颦一笑,他都含笑注视着,并频频邀她起舞。搂着妩媚的杨玉梅,陶广坤按捺不住内心的激荡。虽说两人的年龄相差15岁,但陶广坤心中还是泛起了躁动的涟漪,企盼能有一天拥得美人归。
杨玉梅从聊天中得知陶广坤是一名成功的企业人士,而且英俊潇洒,风趣幽默,尽管知道陶广坤家有妻儿,而且大自己很多,但他浑身透出的成熟男人独有的魅力,也让杨玉梅忍不住怦然心动。依偎在陶广坤的胸前,杨玉梅内心盘算起来:如果能傍上这样的大老板,一来可以聊以慰藉,二来说不准以后的日子可以锦衣玉食、尽情挥霍了。于是,她卖力地陪着陶广坤在舞池中旋转,直撩得陶广坤心中痒痒的。
初次相识,彼此相互吸引,互有所图,两人便交换了电话号码。随后,他们常短信相约,陶广坤更是频频奔赴省城。每次分别,杨玉梅总是给陶广坤一个意犹未尽的甜蜜微笑,两人都从对方的眼中看到了由衷的期待。2008年2月的一天,陶广坤又赶到省城与杨玉梅约会,在对彼此的心思心知肚明的情况下,两人一拍即合,在杨玉梅租住处苟合到了一起,也就从这天起,他们成了一对情人。
2008年五一劳动节的晚上,陶广坤丢下妻儿,特地赶到省城与杨玉梅约会。两人缠绵过后,陶广坤倚着床背将杨玉梅搂在怀中,两人调情私语,甚为欢愉。这时,杨玉梅翻身勾住陶广坤的脖子,娇嗔道:“你不如出钱,在省城买个房子,好好装饰一下,作为我们两人的‘金屋’,免得在这个简陋的房间里,弄得人一点情调都没有。”“嗯,是个不错的建议,一定照办!”陶广坤不假思索应道。
“我们认识才两三个月,她就提出来买房,她是真的喜欢我这个人,还是想黑我的钱?”从省城回去后,陶广坤心里犯起了嘀咕:“即使是想我的钱,帮她买了房后,只要能够和我保持情人关系,也就算了。怕的是,如果她是为了骗钱,等房子买了,再把我一脚踢开,那我岂不是竹篮打水一场空,付出的钱全部打了水漂。”于是,陶广坤向杨玉梅提出,买房可以,但必须以借款的方式由杨玉梅出具一份借条,只要两人保持情人关系,他就不要杨玉梅归还。
“我打了借条,多年后,他要是提出分手,再向我索要借款,那我岂不是枉做了情人白付了青春。”陶广坤的这一要求,让杨玉梅警惕起来:“我这么真心对他,他对我还有戒心,那我对他可要防备。”对于陶广坤要求,杨玉梅表示不能接受。
这样,两人闹起了别扭,但又不愿意放弃这段孽情,在经过几次争论后,两人决定采取一个折衷方案,遂于2008年5月19日,订立了一份《双方协议》,双方约定:陶广坤借给杨玉梅100万元,用于购买房产,杨玉梅用其所有的房产作抵押,并承诺终生不嫁他人,一生做陶广坤的情人。如果杨玉梅违反协议,则应当返还借款,如果陶广坤提出解除情人关系,则杨玉梅有权不归还借款,将该笔借款充抵作精神赔偿款和生活补助款。
同年11月27日,陶广坤与杨玉梅再次订立《补充协议》,双方约定:陶广坤已经出资70万元,以杨玉梅名义购买了房产,该房产的按揭余款由陶广坤支付。杨玉梅自愿做陶广坤的情人,如果杨玉梅违反承诺,则应退还陶广坤已经支付的70万元及按揭款,如果陶广坤提出解除与杨玉梅的情人关系,则杨玉梅有权不退还陶广坤已经支付的70万元以及按揭款。在双方以情人关系相聚期间,在没有专属双方生儿育女协议之前,杨玉梅不得生育。
翻脸绝情
索要巨额款成讼
谁知,正是因为这份捆绑了情人关系的协议,使彼此之间产生了戒心,时而争执,时而吵闹,渐行渐远,最终导致双方分手。
“70万元,对自己来说,虽然算不了什么,但毕竟不是一笔小数目。这么短的时间,就付出了70万元的巨款,实在不值得。”分手后,陶广坤心里很不平衡,便要求杨玉梅归还这笔巨款。对陶广坤要求归还借款的要求,杨玉梅感到怒不可遏,她手指陶广坤,愤怒道:“我人都给你了,就那么点钱,还要我归还,你还是不是一个男人?要钱,没有!”
2009年2月9日,在多次交涉无果后,陶广坤来到法院,一纸民事诉状将杨玉梅推上了被告席。
陶广坤诉称:本人借给杨玉梅70万元与杨玉梅共同购买房屋,双方约定,如果杨玉梅不给本人作情人,则应将该70万元返还给本人,如果本人不要杨玉梅作情人,该70万元作为给杨玉梅的精神损失费和生活补助费。协议内容虽然是双方自愿约定,但是违背了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德,为无效的法律行为。为此,起诉请求判令确认本人和杨玉梅之间签订的《双方协议》、《补充协议》无效,并判决杨玉梅立即返还本人70万元。
针对陶广坤的诉讼请求,杨玉梅出人意料地提出:陶广坤与我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双方曾以情人关系同居生活,期间陶广坤出资70万元和我部分出资一起购买了房屋。双方约定我给陶广坤做情人,陶广坤把该款赠与给我;如果我不给陶广坤做情人,这个钱返还给陶广坤;如果陶广坤不要我做情人,这个钱作为给我的精神损失费和生活补助费。双方之间争议的该款项已经在2009年2月4日晚上处理完毕,由我返还陶广坤45万元,另外25万元陶广坤自愿放弃,双方的债权、债务已经结清,陶广坤也已出具了收条给我。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陶广坤的诉讼请求。
为证实自己的诉讼请求,杨玉梅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供了收条一份,欲证明2009年2月4日,她已经支付陶广坤45万元,其余25万元陶广坤不再要求杨玉梅归还,双方债权、债务已经结清的事实。
对于杨玉梅的说辞,陶广坤当庭驳斥所谓的收条毫无根据,指出收条上的签名不是陶广坤所签,是伪造的,收据存在明显的瑕疵,没有落款日期且收条内容与签名可能不是同一时间形成。为此,陶广坤向法院申请对收条上的笔迹进行鉴定,并预交文书司法鉴定费5000元。
法院根据陶广坤的申请,依法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杨玉梅提供的收条上“陶广坤”的签名是否系陶广坤的签名及收条的内容和签名是否系同一时间形成进行司法鉴定。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为:收条上“陶广坤”的签名与所送样本中陶广坤的签名笔迹,不是同一人书写;根据所送资料及检验技术手段,对检材《收条》内容与署名的形成时间,尚难以得出准确的鉴定意见。
对于鉴定意见书,杨玉梅对鉴定结论的真实性有异议,提出当时陶广坤是酒后半躺在床上,悬空在纸上签名的,因为检材是非正常笔迹,所以样材也应当是非正常状态下取得的,她没有将当时书写的条件和环境说清楚,现陶广坤提供的是正常书写笔迹,两者没有可比性,故要求进行重新鉴定。
nlc202309021205
法院审核认为,根据杨玉梅描述的醉酒程度及书写姿势,现已无法完整模拟实现,故杨玉梅要求重新鉴定的理由不足,不予准许。本案杨玉梅提供的鉴定检材本身是非正常书写笔迹,要获取同等状况下的样材在客观上无法实现,无法进行有效的比较鉴定,而本案在委托鉴定过程中检材、样材的选取、确认,鉴定方法的适用都是符合法定程序的,结论依据也是充足的,鉴定结论反映的检材与样材不是同一人书写的事实应当是客观、真实的,故本院对鉴定意见书的证明效力予以确认。
法庭上,对于2008年5月19日双方订立的《双方协议》及同年11月27日订立的《补充协议》是否合法有效,双方也是唇枪舌剑,互不相让。
陶广坤认为,该两份协议的内容违背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德,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如果所附条件违法的或者是不可能实现的,该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无效,所得的财产应返还。
杨玉梅则认为,双方订立的是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合同,赠与合同本身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没有法定的撤销情形,赠与的事实已经成立,只是赠与条件无效,条件无效不等于说赠与合同无效,赠与的行为已经成立,陶广坤无权要求返还。
应否归还
两审答案迥异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关于杨玉梅提供的收条,经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杨玉梅提供收条上“陶广坤”的签名进行了司法鉴定,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认为收条上“陶广坤”的签名与所送样本中陶广坤的签名笔迹,不是同一人书写,故在无其他相关有效证据对收条的真实性予以支持情况下,收条的真实性无法确定,故对其证明效力不予确认。
关于陶广坤、杨玉梅之间约定的借款,从本质上来讲,并非民间借贷,亦非合法有效的赠与。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民间借贷关系,其是基于自然人之间相互救济目的而产生的资金借贷关系。虽然本案中陶广坤、杨玉梅之间的款项也用了“借”这个字,但陶广坤附条件出借给杨玉梅70万元,其目的是欲与杨玉梅保持情人关系,而非正常的借贷关系,这一点从双方在《双方协议》、《补充协议》约定内容中可以得到证实。陶广坤附条件出借给杨玉梅的70万元与民间借贷的所欲保护的法律关系是截然不同的,故本案不应以民间借贷来处理。作为民事行为中的赠与,是指民事主体可以在法律不禁止的范围内自由处分其财产,可以将财产自由地赠与给亲朋好友、邻居或者慈善机构。如果将本案双方约定的内容理解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那么此种赠与并非出于情感所为的赠与,而是建立在必须保持陶广坤、杨玉梅情人关系之上的赠与,是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的。陶广坤与其妻子存在婚姻关系,本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的规定与其妻子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但其却无视夫妻感情和道德规范,与杨玉梅订立情人协议,欲以金钱来维系、制约双方的情人关系。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民事行为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无效”,因此,陶广坤、杨玉梅之间订立的协议,应属无效民事行为,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综上,陶广坤、杨玉梅之间订立的协议违反了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损害了社会公德,破坏了公共秩序,应属无效行为。陶广坤要求确认该协议无效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民事行为无效,所得的财产应返还,故陶广坤要求杨玉梅返还已支付给杨玉梅的70万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杨玉梅认为双方之间争议的款项已结清的辩称,因其未能提供相应有效的证据,本院不予支持。
2010年6月30日,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条、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杨玉梅返还陶广坤人民币70万元。
一审判决后,杨玉梅不服,向二审法院提出了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陶广坤与杨玉梅无视我国的婚姻家庭制度,企图用金钱去维系不正当的情人关系,其行为违背了社会公德,损害了社会的公序良俗,对陶广坤与杨玉梅所订立的两份协议的内容,法律不予保护。陶广坤与杨玉梅间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理的范围,原审法院受理有误,应予以纠正。
2011年4月13日,二审法院作出终审裁定,裁定撤销一审判决,驳回陶广坤的起诉。
索要70万元败诉后,陶广坤愤愤难平,为了出一口气,他再也不念及当初两人的感情,为了区区5000元的鉴定费,于2011年6月7日再次将杨玉梅告上了法庭。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虽然陶广坤诉杨玉梅要求归还70万元一案已被二审法院裁定撤销并驳回了陶广坤的起诉,但双方在诉讼过程中因鉴定所发生的费用是当事人直接向鉴定机构支付的,应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来确定由哪一方当事人来负担。陶广坤为否定杨玉梅提供的收条而申请司法鉴定并根据鉴定确定的程序向鉴定机构预交了鉴定费5000元,但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与杨玉梅主张的事实不一致,而且杨玉梅认为鉴定的过程均合理合法,故陶广坤为此所预交的鉴定费应由杨玉梅负担,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2011年12月9日,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杨玉梅支付陶广坤经济损失5000元。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史友兴法官点评:
一起因“婚外情”引发的连环债务纠纷,随着判决的生效已尘埃落定。但本案引发的争议和思考却没有结束。当事人已签有书面的协议,为何两级法院给出了不同的答案?因婚外情引发的经济纠纷,又应当如何评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于本案的性质以及应如何处理,在社会上引发了不同的声音,在法律界引起激烈的争论,法院也存有不同的意见,主要争议表现在:一种意见认为,应驳回陶广坤的诉讼请求,主要考虑到协议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以及杨玉梅的实际付出,同时考虑到对当事人主张的有损社会公序良俗的转化借贷应不予支持;另一种意见认为应驳回陶广坤诉讼请求并收缴该70万元归国家所有。这种意见主要依据在于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即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可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第三种意见认为,该协议违反公序良俗为由,根据公序良俗否定协议的效力原则,认定双方协议无效,再按照合同无效的处理原则判决杨玉梅将钱款返还给陶广坤;第四种意见认为,本案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收案范围,裁定驳回陶广坤的起诉。
上述第四种观点是最终裁判结果。从本案涉及协议文本分析,既有借贷协议内容,也有附解除条件赠与协议体现。从协议内容来看,确实协议中使用了借款字样,甚至设定了房产担保条款,有借的形式;协议还约定只要双方之间维持情人关系或陶广坤提出解除情人关系,杨玉梅就不用返还借款,也体现赠与之意。但探究协议本义,该协议系建立在“婚外情”这一特定条件下,约定以保持情人关系作为赠与的条件,且情人关系存续与否直接影响款项是否返还,陶广坤与杨玉梅之间订立的协议在表面上是附条件的赠与协议,系对私人财产权的处分,但该协议从立约目的上违背了善良风俗,影响了社会秩序,违反了社会公德和婚姻伦理秩序,目的具有不正当性,在效力上应予以否定。
法院的最终裁判结果,就是考虑到本案中的两份协议名为借贷协议,实为包养协议,双方当事人就是企图用金钱去维系不正当的情人关系。本案虽然涉及财产关系,但是这种财产关系依附于包养关系,从这一意义上而言,陶广坤起诉的要求保护的财产权并非正常的民事权益,不受法律保护,也不能纳入通过民事诉讼保护的民事权益的范畴。法院最终驳回陶广坤的起诉,体现了司法的谦抑性和有限性,为法院处理民事纠纷设定了必要界限。
(文中人名系化名)
(责编:夏轩)
个人借款协议书 第5篇
乙方(借款人):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一致意见,供双方共同信守。
一、借款用途:
乙方借款用于沿河路八组旧城改造,甲方同意出借,但乙方如何使用借款,则与甲方无关。
二、借款金额
乙方向甲方借款金额(大写):肆拾万零捌仟元整(小写:¥408000元)。
三、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逾期未还款的,按本合同第七条处理。
四、还款方式
应按照本协议规定时间一次性主动以现金偿还对甲方的欠款及利息。乙方到期还清所有本协议规定的款项后,甲方收到还款后将借条交给乙方。
五、借款利息
自借款之日起,按实际支用金额计算利息,在合同第三条约定的借款期内月利为_______。借款方如果不按期还款付息,则每逾期一日按欠款金额的每日万分之八加收违约金。
六、允诺条款
甲方自愿用其承租的飞扬超市租金来实现乙方合法权利,到期不能归还乙方的贷款,乙方有权处理租金。
七、违约责任
(一)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即构成违约:
1、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逾期或未按照约定的金额归还借款本息;
2、甲方其他可能影响归还乙方借款本息的行为。
(二)发生违约情况,乙方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按借款总额的30%赔偿违约金;
2、要求甲方立即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借款,或以法定程序处分甲方承租的飞扬超市租金;
3、其他法律允许的措施。
八、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对双方友好协商解决,也可由第三人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由任意一方依法向出借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九、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今借到________ 签订约日期: 年_____月_____日 借 条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现金¥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期限___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___年___月___日
此据
借款人:
身份证号:
个人借款协议书 第6篇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贷款人):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就借款事宜,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乙方贷给甲方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于 ____年 ____月 ____日前交付甲方。
借款利息:_________________
借款期限:
还款日期: ____年 ____月 ____日。 还款方式:现金/__________支付。
违约责任:
1、借款方的违约责任
(1)借款方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违约使用的部分,按银行规定的利率加收罚息。
(2)借款方如逾期不还借款,贷款方有权追回借款,并从到期日起付日息1% .
(3)借款方使用借款造成损失浪费或利用借款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贷款方应追回贷款本息,有关单位对直接责任人应追究行政和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贷款方的违约责任
(1)贷款方未按期提供贷款,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借款方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的计算与加收借款方的罚息计算相同。
(2)利用借款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追究行政和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协商解决,解决不成,提交__________人民法院。
本合同自 ______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附身份证复印件):
合同签订日期 : 合同签订日期:
个人借款合同范本(民间借贷)
甲方(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贷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就下列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合同。
一、借款用途
张要从事个体经营,急需一笔资金。
二、借款金额
借款方向贷款方借款人民币**万元。
三、借款利息
自支用贷款之日起,按实际支用数计算利息,并计算复利。在合同规定的借款期内,年利为7%。借款方如果不按期归还款,逾期部分加收利率0.5%。
四、借款期限
借款方保证从**年*月起至**年*月止,按本合同规定的利息偿还借款。贷款逾期不还的部分,贷款方有权限期追回贷款。
五、条款变更
因国家变更利率,需要变更合同条款时,由双方签订变更合同的文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六、权利义务
贷款方有权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偿债能力等情况。借款方应如实提供有关的资料。借款方如不按合同规定使用贷款,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贷款,并对违约部分参照银行规定加收罚息。贷款方提前还款的,应按规定减收利息。
七、保证条款
(一)借款方用自有房屋6间做抵押,到期不能归还贷款方的贷款,贷款方有权处理抵押品。借款方到期如数归还贷款的,抵押权消灭。
(二)借款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
(三)借款方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期限还本付息。
(四)借款方有义务接受贷款方的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计划执行、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
(五)需要有保证人担保时,保证人履行连带责任后,有向借款方追偿的权利,借款方有义务对保证人进行偿还。
八、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友好协商解决,也可由第三人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由任意一一方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九、本合同未做约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合同一式2份,双方各执1份。
贷款人: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
个人借款协议书 第7篇
乙方(借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证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借款金额:人民币(大写)拾万元,小写100000.00元。
二、借款用途:用于______名下________房屋购房款的交付。
三、借款期限:____年____月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日。
自本合同签字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乙方,甲方通过银行转账到乙方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银行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还款方式:借款期限届满,乙方应一次性还清本金。到期不能还清的,还款顺序为:先利息后本金。
五、违约责任:
1、乙方逾期不还借款的,自借期届满次日时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四倍计算利息。
2、乙方逾期还款,甲方诉诸法律途径的,对于实现本合同所产生的诉讼费用、律师费用等费用,甲方保留其要求乙方全部承担的权利。
七、保证条款
1、借款方用________作抵押,到期不能归还贷款方的贷款,贷款方有权处理抵押物。
2、有保证人担保时,保证方式为连带保证,保证期限为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
3、担保人对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逾期违约金及实现本合同所产生的诉讼费用、律师费用等费用均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八、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九、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
个人借款协议书 第8篇
协议编号:(2010)智开借字第甲方(出借人):
乙方(借款人):
丙方(居间人):
乙方由于业务需要,由丙方提供居间服务,向甲方借款。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依据《合同法》、《借款合同条例》、《担保法》和《物权法》等有关法律规定,订立本协议,以期共同遵守。
第1条借款金额:人民币(大写)元整。
第2条 借款利率为月息。按约定利率提前扣除期内利息。
第3条乙方借款用途为。
第4条 借款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第5条还款方式:借款到期后一次性结清本金。
第6条还款资金来源。
第7条乙方向甲方借款,以第三方保证方式提供担保。保证合同由甲、乙、担保方另行签定,作为本协议的补充合同。
第8条丙方为甲方和乙方之间的借款提供居间服务,1
促成本协议签订并督促双方履行。居间报酬按借款金额的月千分之计算,由乙方负担。乙方应在收到借款当日一次性支付借款相应金额的居间报酬。
第9条乙方必须按照本协议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乙方违约使用借款的,甲方有权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借款,并要求乙方赔偿甲方本协议直接和间接损失。
第10条乙方必须按协议规定的期限还本付息。乙方如不能按期还本付息,除按照约定利率支付利息外,再按照日万分之六收取违约金。同时按日万分之六收取居间报酬。
第11条乙方有义务接受甲方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
第12条丙方应当考察乙方的资信状况,确信乙方资信良好且有履约能力,并为甲方负责检查、监督乙方借款使用情况。
第13条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偿还到期借款、支付相关利息和居间报酬。到期出现违约行为,甲方有权采取必要措施。并按照担保合同约定,追究担保方的连带责任。
第14 条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协议各方当事人共同协商,作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15 条本协议一式四份,甲方、乙方和丙方及担保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16 条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生效当日款项打入乙方指定帐户。
甲方:乙方:丙方:
代表人:代表人:代表人:
年月日年月日年
民间个人借款协议书 第9篇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向乙方借款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甲方: 身份证: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 身份证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甲方担保人: 身份证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甲方因经营活动的需要,向乙方借款人民币:
(),由担保人 担保。
二、借款期限为 年,从甲方出具上述确认书之日起计;利率以 年期贷款利率计,即为每 利率。借款期满之次日本金随所有的利息一次性归还给乙方。
上述本息若逾期支付,则以每日千分之一的比例计算违约金,在本合同甲乙双方达成的所有借款条款中,甲方如何违约,甲方担保人同时承担所有法律责任。
三、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3.1本合同生效后,各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协议。
3.2任何一方需变更或解除本协议时,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并就本协议的变更或解除的有关事宜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变更或解除协议达成后,甲方已占用乙方的借款和应付利息应付给乙方。
3.3甲方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还本付息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借款到期前 天向乙方提出书面延期还款申请,经由乙方决定是否延期。同意延期还款的,签订延期还款协议。
3.4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乙及甲方担保人任何一方变更住所,通讯地址及联系电话时,应在变更后 天内书面通知乙方。
四、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五、争议的解决方式:如因本合同发生争议的,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乙方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解决。
六、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对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相同效力。
附件:1.甲方和甲方担保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2.借款收据
甲方: 乙方:
日期 日期:
担保人:
日期:
***11
乡镇村级纪检委员工作考核细则
第一条:村级纪检委员的管理考核由镇纪委根据日常量化工作和全年履职评议的结果进行评定。
第二条:村级纪检委员工作考核实行百分制。90分及以上为“优秀”,80—89分为“称职”,60—79分为“基本称职”,60分以下为“不称职”。
第三条:村级纪检委员工作考核按其应履行监督、协助、宣传、信息收集和年度述职的职责进行。具体考核量分细则:
(一)监督职责(40分):
1.制定好本村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计划(3分)。
2.督促本村开展好移风易俗、扶贫领域、民生领域、涉黑涉恶腐败专项治理及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综合整治、“三大攻坚战”和乡村振兴等重要工作部署的落实(15分)。
3.监督村事务,协助村落实好专项资金补助、征用农村土地补偿、新型合作医疗资金等惠农政策,切实维护群众利益(10分)。
4.加强对党务、村务、财务公开工作的监督,做到“三务”公开及时、全面、准确(10分)。
5.监督村党支部严格按要求开展年度组织生活会和民主评议党员工作(2分)。
(二)协助职责(10分):
1.协助村党支部加强村级党风廉政建设,发挥好组织、协调作用(2分)。
2.协助村党支部加强本村党员管理,维护和执行党的章程和其它党内法规(3分)。
3.及时高质量地完成村党支部或镇纪委交办的其它工作(5分)。
(三)宣传职责(20分):
1.及时在党员大会、支委会上传达贯彻中央省市县纪委全会精神和镇党风廉政建设专题会精神,确保上级决策部署落到实处(10分)。
2.强化党风廉政宣传教育,定期组织党员进行廉政学习,开展廉政教育,加强廉政宣传,组织廉政文化进村活动,营造浓厚的廉政文化氛围(10分)。
(四)收集职责(20分):
1.积极走访入户,倾听群众意见,及时发现本村“两委”干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向村党组织或镇纪委反馈(10分)。
2.做好村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文字记录、相关资料的收集、管理和建档,做到工作有效,记载全面,资料完整(10分)。
(五)述职职责(10分):
个人小额借款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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