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解决劳动争议
工会解决劳动争议(精选8篇)
工会解决劳动争议 第1篇
朝阳工会进驻法院提速劳动纠纷解决
向阳区总工会和向阳法院联合创建的劳动争议调处中心工作室,昨日在向阳法院正式挂牌。据有关负责人介绍,该调处中心工作室此前已试运行5个月,担当向阳法院委托调处案20件,此中16件调处成功。
劳动争议案件逐年递增
向阳法院副院长龙云斌介绍,比年来,向阳法院劳动争议案件不停处于高位运行状态,数量逐年递增,近两年劳动争议审判庭法官人均了案均在220件以上,并且案件裁决比例高、上诉率高、一审息诉服判率低,抵牾化解难度大。同时,比年来,劳动关系复杂化,新范例案件不竭涌现,这也增加了审理难度。
针对上述问题,向阳法院之前与区总工会、区法律局、区信访办等6家单元形成联动调处机制。此次向阳区总工会调处员进驻法院,一方面能便利当事人诉讼调处,另一方面是分流化解案件,节省法律资源。
诉讼全程均可进行调处
劳动争议案件在庭前、庭中、判前等整个诉讼步伐傍边均可以进行调处,以化解双方抵牾。向阳法院专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民五庭庭长全军介绍,为进步调处服从,法院限定的调处时间是在15日内,如不能调处,法院则继承进行审理和裁决;而调处方法除当面和谐外,也可通过德律风等其他方法进行,为当事人提供便当。
■案例
扣发工资胶葛获调处
在签署协议确当天,法院和工会调处员即调处成功了一项劳动争议案件。
某家政公司保洁主管小蔡于客岁告退,但公司认为其工作交代仓皇,且有些昂贵的设备流失,故回绝付出其最后一个月的工资6000元。小蔡提起仲裁后获支持。公司不服仲裁,于是向向阳法院提告状。该案件包办法官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交由联念头制调处中心调处,在工会调处员的调处下,双方同意调处结果,即公司当庭付出4500元。最后,法院出具调处书,该案件即闭幕。
此案调处员马文佳暗示,调处成功了,当事人就会自愿执行,若当事人不服最终的裁决,执行起来很麻烦。详细资料参考: 增城律师 宝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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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解决劳动争议 第2篇
关于劳动关系预警机制实施办法
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国有企业的体制转换和结构的调整己进、攻坚阶段,深层次矛盾和问题逐步显现,导致各种矛盾和冲突集中反映出来,劳动争议呈卜升趋势,尤其是职工群体性突发事件时有发生。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在企业改制、转制、职工下岗分流、产权制度改革及涉及职工切与利益的重大改革措施出台前,要超前预见和正确分析职工队伍中可能会出现的各种不稳定因素,及时研究拿出解决的办法,稳妥调解处理好劳动关系,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
根据县总工会的要求及我场企业的实际情况,决定在原有工作的基础上建立完善全场工会系统劳动关系预警机制,现将《工会劳动关系预警机制实施办法》进行印发,场属各单位要按照实施办法的要求,认真落实“四预”措施进一步加大贯彻力度,为建立健康、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作出积极的贡献。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及时有效地把劳动争议化解在萌芽状态,处理各类突发事件,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改革、发展、稳定。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总工会有关规定要求,建立平罗县农牧场工会劳动关系预警机制,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工会劳动关系预警机制是工会组织运用预测、预审、预报、预防(以下简称“四预”)等措施,及时掌握产生劳动关系矛盾的诱因,有效调解劳动争议,增强职工法律意识,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及时处理各类突发事件的工作机制。
第三条:建立工会劳动关系预警机制,通过“四预”体系,有利于充分发挥工会在协调劳动关系、稳定职工队伍、缓解社会矛盾、促进经济发展中的独特作用,是进一步落实工会工作总体思路,推动工会工作改革的重要举措。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场工会主席为工会劳动关系预警机制的责任人,在场党总支和县工会的领导下,为本场和场属各单位的工会劳动关系预警机制的建立、运行和实施负总责。
第五条:为使工会劳动关系预警机制“耳聪目明”触角灵敏,健全工作制度,落实工作贡任。应发挥劳动法律监督员、劳动争议调解员、法律咨询员、信访接待员的作用,使之成为预警机制的骨干力量。
第六条:场工会应主动与本单位的党政领导和职能部门经常沟通情况,研究问题。共同推进预警机制的建立、运行和完善。
第三章 预 测
第七条:预测是劳动关系预警机制的首要环节。通过调查研究,信息的收集、分析,科学推断和把握劳动关系领域中问题的重点和难点。
第八条:预测要全面深入细致。预测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一是国家出台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地方性政策、法规,因利益关系调整而引发的热点和难点;二是企业转制、改制、结构调整和企业关破产,职工下岗分流过程中涉及职工所关心的就业、分配、社会保障等方面的焦点和矛盾;三是对可能发生职工集体上访等有关群体事件、进行分析、预测找出引发不稳定的因素;四是定期分析某一阶段劳动争议的突出矛盾和主要特点。
第九条:在预测工作中要建立五项制度:
1、情况汇总制度。场工会每月汇总分析职工信访、劳动争议、劳动法律监督、安全生产的情况,作为劳动关系预测的重要依据。
2、现状分析会制度。研究倾向性的问题和矛盾,明确工作重点及工作策略,并向场党总支汇报,向管委会通报。
3、联席会议制度。工会牵头每月召开一次,遇有特殊情况时可随时召开会议,对当前劳动关系中的突出矛盾 进行分析、研究,提出协调处理意见。
4、台帐制度。各级工会应建立情况汇总,现状分析会、联席会议、联系制度台帐,应设专人记录整理。
第四章 预 审
第十条:预审是劳动关系预警机制的关键环节。预审是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转制、改制、结构调整、关闭破产、下岗分流方案进行法律、法规、政策性的审核过程。通过审议,确定这些方案是否内容合法、程序合法,防止职工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第十一条:预审要严格规范。预审的主要形式是平等协商,职代会、工会参与企业改革领导小组等机构或工会的法律咨询机构,提前介入企业改革政策的制定和论证。
第十二条:坚持民主程序,让职工依法行使知情权、审议权、建议权,对转制、改制、结构调整、关、停破产、减员增效、下岗分流等方案,未经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一律不得进入实施程序。
第十三条:凡涉及面广并可能引发不稳定或突发事件的改革方案,应报上级工会预审,但应在提交职代会讨论前一周呈报。上级工会应在三天内予以答复。未作答复视作同意。
第五章 预 报
第十四条:预报是下级工会向上级工会反映本单位集 体劳动争议、集体上访和不稳定因素的重要环节。通过信息渠道,使上级工会及时掌握劳动关系的现状和发展趋势,以采取相应对策。
第十五条:预报要及时准确,凡本单位出现劳动关系紧张或可能诱发的不稳定因素,工会主席作为责任人,必须向上级工会报告。
第十六条:凡属集体上访,集体争议等突发事件,必须在事发当天以口头(电话、传真)报告的形式向上级工会报告。
第十七条:凡瞒报、漏报或报告不及时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工会主席的责任。
第六章 预 防
第十八条:预防是运用法律武器,通过疏导、调解、援助筹措施,化解矛盾,确保稳定。
第十九条:预防要标本兼治。要经常对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法律咨询等活动。提高职工的法制意识。本场工会要努力建设一支“讲政治、通法律、懂经济、会管理、善维护”的工会干部队伍,当出现集体劳动争议或不稳定因素时,工会干部要及时深入到职工群众中去,积极宣传法律、政策和做好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引导职工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工会要充分发挥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 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劳动保护监督委员会、注律咨询小组的作用,要加强检查、监督、调处的力度对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职工,工会组织要通过开展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等手段,使职工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的维护。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本试行办法的有关条款如与上级工会和相关部门相继出台的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时,以上级工会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本实施办法由场工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年:本试行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平罗县农牧场工会委员会
工会解决劳动争议 第3篇
1 工会为劳动争议当事人职工方提供法律服务的权据
工会组织为劳动争议职工一方提供法律服务, 在《法律援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都有特别的规定, 所有这些规定, 即所谓工会开展服务工作的法律权据。
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 国务院颁布的《法律援助条例》在第八条中也规定:“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利用自身资源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所谓工会就是职工自愿结合的社会团体, 工会为劳动争议职工一方提供法律服务的行为, 受到国家的支持和鼓励。条例还规定:“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有关的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2 工会法律服务与政府法律援助内容之比较
按照国家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 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 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 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上述事项均为对政府为当事人提供的法律援助而言的, 政府援助是有严格条件和程序限制的。对于工会而言, 为劳动争议中的职工方提供法律服务, 工会的组织性质和基本职责决定其所提供的服务应当是无条件的。只要职工提出这样帮助的申请, 工会组织都有义务尽其所能提供法律服务。当然, 我们所说的法律服务和政府提供的法律援助尚有不同, 有条件限制的不同也有性质的区别。从帮助的对象和帮助的内容来看, 工会提供的“法律服务”, 较之政府的“法律援助”, 更为宽泛。政府提供的法律援助仅仅是在“代理”阶段, 工会法律服务则不局限于此。
就帮助对象而言, 政府法律援助是针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公民展开的专门性工作。工会提供法律服务的对象则是所有的劳动争议中的职工方当事人, 当然首先是工会会员 (注:中国工会不仅是工会会员利益的代表者, 也是中国工会职工利益的代表者) 。对于提出服务申请的职工, 工会均不得简单地拒绝。其中并不能以经济状况的优劣作为判断是否提供法律服务的标准。当然, 作为政府为当事人提供的法律援助是无偿的, 而工会提供的法律服务则不完全拘泥于无偿援助。对于那些在争议中确实存在过错的职工当事人, 工会是不是就可以拒绝呢?工会组织的性质和职责决定其不能把他拒之门外, 工会应当为保障其在争议处理过程中获得尽可能多的利益而尽最大努力。这对于中国工会工作者来说确实是很难做到的, 但是, 努力总是要做的。工会法规定, 职工认为其劳动权益受到侵害而提请仲裁或诉讼的, 工会应当予以支持和帮助。由此可见, 只要职工认为其权益受到侵害而不必定是事实上真的受到侵害。为这样的职工提供法律帮助也是工会的义务。
就服务的内容而言, 政府法律援助中已经包括了一些劳动争议案件, 如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等。
就劳动争议而言, 应当说所有有需求的职工都有权提出申请, 要求工会提供法律服务。如果放大言之, 工会为职工提供法律服务的内容还不仅仅是在发生劳动争议的时候, 即便是没有发生劳动争议, 工会也有义务为职工提供法律服务, 例如工会法第二十条规定“工会帮助、指导职工与企业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进行平等协商, 签订集体合同。”这些也都属于工会为职工提供法律帮助的范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 工会是职工利益的代表者和合法权益的维护者。这个规定并非局限于“劳动权益”。由此看来, 政府法律援助规定的内容当然也都应当含盖在工会为职工提供法律服务的事项之中。
3 工会为劳动争议当事人职工方提供法律服务的形式
作为社团组织, 工会为劳动争议当事人职工一方提供法律服务的形式可以是多种多样的。
工会有权代表职工在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之前, 为职工提供法律帮助或服务, 有权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或交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二十条三款规定“企业违反集体合同, 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 工会可以依法要求企业承担责任”。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处分职工, 工会认为不适当的, 有权提出意见。用人单位单方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 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 工会认为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 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 企业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 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第二十二条规定, 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侵犯职工劳动权益, “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交涉, 要求企业、事业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予以研究处理, 并向工会做出答复;企业、事业单位拒不改正的, 工会可以请求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做出处理”。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发生停工、怠工事件, 工会应当代表职工同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有关方面协商, 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并提出解决意见。对于职工的合理要求,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予以解决。”
按事项划分, 工会可以为职工提供的法律服务有:法律咨询、证据搜集、代书诉状、出庭辩护、申请执行等等。在仲裁或诉讼的过程中, 证据是最为重要的基础性工作, 也是比较难做的工作。虽然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做出了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用人单位方面的举证责任之规定, 但是, 作为主张者, 职工一方的举证也还是必要的。然而, 职工一方举证相对来说存在着较大的困难。而工会则具有了解甚至是掌握这些证据的比较优势。《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处分职工, 工会认为不适当的, 有权提出意见。企业单方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 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由此工会便可以掌握一些由用人单位提供的书面的证据。
按照服务的有偿性的划分, 可以根据各工会、案情和职工方的具体情况分为无偿服务、低费服务、风险性收费服务以及赞助性服务。当然, 从理论说讲, 工会为职工提供法律服务原则上应当是无偿的。因为作为工会会员的职工毕竟是依照《中国工会章程》缴纳了工会会费, 即便是没有入会的职工, 用人单位依法拨缴给工会的职工工资总额2%工会经费中, 也含有非工会会员的部分。工会应当充分有效地运用这部分费用为职工提供法律服务。但是, 中国工会也有其特殊的情况, 有些工会其经费很难支撑全部的工会活动。用工会经费为劳动争议当事人职工方提供法律服务, 工会还承担着来自用人单位甚至是当地政府等方面或相关部门领导的有形或无形的压力。为了使工会的法律服务工作能够持续且很好地发展, 在职工和会员认可的情况下适当收费也应当予以理解的。当然, 工会应当坚持无偿为主、低费为补、赞助自愿的原则。
截止2002年底, 全国有基层工会组织171万多个, 而全国各级、各产业工会举办的宗旨为职工提供法律服务的机构不过2411个, 全国的工会会员号称1.34亿人, 2003年统计, 全国的职工人数接近3亿之众, 实际发生的劳资纠纷以百万计。由此可见, 工会在劳动争议中对职工提供法律服务的工作可以说是任重道远。和目前劳动争议的状况以及职工的需求相比, 工会这方面的工作应当说是极其薄弱。解放思想依法维权, 在新世纪新阶段, 中国工会法律服务工作必将对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促进中国社会进步的质量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
参考文献
[1]中国工会十四大文件组.中国工会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报告辅导读本[M].北京:中国工人出版社, 2003.[1]中国工会十四大文件组.中国工会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报告辅导读本[M].北京:中国工人出版社, 2003.
[2]中华全国总工会组织部.工会干部培训教程[M].北京:中国工人出版社, 2002.[2]中华全国总工会组织部.工会干部培训教程[M].北京:中国工人出版社, 2002.
工会解决劳动争议 第4篇
目前,高校工会在日常处理教工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通常有以下四种方式:1.协商。发生教工劳动人事争议后,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采用诉讼及其他方式解决。2.调解。通过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解决。调解委员会设在工会委员会,负责调解本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3.仲裁。调解不成功或不满意可以通过单位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4.诉讼。人民法院是处理解决劳动争议的最终程序,协商、调解、仲裁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或当事人不满意调解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工会做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是法律赋予工会组织的基本权利。如何做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我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
一、充分发挥高校工会在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的作用,推进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
1.充分发挥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作用,把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
劳动争议是实施聘用制度的必然产物,当高校教职工与学校、部门之间产生劳动人事争议时,调解委员会应当积极主动参与调解,迅速组成教工代表、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的调解小组,并由工会代表为负责人,通过听取事实,找出依据,通过民主协商方式解决劳动人事争议,把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
2.高校工会要积极参与人事劳动合同制定和监督
高校工会不仅在劳动人事争议事件中要做有效的调解工作,更应在劳动人事争议预防上下功夫,通过掐断源头来进行切实有效的预防从而保护和激发教职工的积极性,使劳动关系和谐有序,将存在的矛盾和争议在萌芽状态及时化解和处理。这就需要学校人事部门制定各种办法,签订劳动合同时要请工会全程参与、监督。在分配各种利益时征求工会及职工代表的意见,形成全校教职工共同参与学校管理的局面,从而促进学校的各项改革和谐持续的发展。
3.通过建立法律援助机制,强化校工会法律服务功能
教职工劳动人事争议所涉及的法律法规门类繁多,而且现实问题往往错综复杂。毕竟工会干部不是法律专家和律师,不进行专门研究,不能专业正确地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因此很有必要结合高校的法律援助中心来建立专门的劳动人事争议法律援助机构,工会专门聘请兼职法律顾问为教职工提供义务法律援助。
4.不断加强相关培训和宣传工作
校工会一方面要选派懂法律知识、熟悉本單位情况、责任心强、办事公道、为人正派、热心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同志担任调解员,一方面要加强业务培训,组织调解员学习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学习本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依照调解委员会工作程序依法进行调解工作,不断提高政策水平,提高分析解决复杂问题的能力。
二、完善维护教工合法权益的措施
1.建立源头参与、事前维护制度
“以人为本”是建设和谐高校的核心理念,工会要以教工利益代表者和维护者的身份,在劳动关系调节中,调解纠纷,化解矛盾,切实维护教工的合法权益。一是深入了解教工的工作情况、思想动态、工作和生活困难,广泛征求教工对学校各项工作、学校领导、学校制度制度等方面意见,力争使即将出台的学校政策方案既有群众基础,又比较切合实际。二是在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的诸多程序和步骤中,始终要抓住开端,从工作的第一步就要参与切入其中,这对可能发生的侵权行为易于防范和纠正。三是要按照要求选配符合条件要求的副校级干部担任专职工会主席,参加学校行政办公会议,参加行政设立的有关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教工代表与行政领导的民主对话会等常规性制度来参与学校的日常工作,维护教工的合法权益。源头参与、事前维护主要利用相关法律武器,保障广大教工切身权益,把建设和谐校园落到实处。维护教工权益是一个复杂的过程,也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
2.建立健全保障法律体系
这是建设和谐高校进程中维护教工权益的关键,维权工作必须要在法制化的轨道上运行。教工权益的保障,虽已有宪法、教育法、教工法等法律法规,但体系还不完善,一是比较分散,缺乏系统性;二是缺乏可操作性,有待细化;三是法律权威不够,有些法规之间相互冲突。应通过立法、法律编纂、司法解释、法规配套、废止过时法规等各种途径完善教工权益保护法律法规体系,使得教工合法权益保障有法可依。要完善《工会法》、《教育法》。《工会法》应明确规定保护工会和工会工作者的法律条款,增加“法律责任”,以增强约束力,保证工会更好地履行维权职能。《教育法》应明确规定学校工会的地位、职能和作用。要加快制订与《劳动法》、《工会法》、《教育法》相配套的法律法规,比如制订有关教工聘任制的法律法规、教职工奖惩条例等。在维护教职工权益建设和谐校园进程中,高校工会必须全面认识自己的维护职能,不断发现新问题,开拓新思路,拿出新举措。
3.推进高校工会自身改革和创新
在依法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建设和谐校园过程中,要大力推进高校工会自身改革和创新,才能树立起形象,凝聚广大教职员工的人心。
首先,学院二级工会有些活动以维权为中心,参与为目的,即使是举办联欢活动,组织外出参观,也尽量要围绕维权的中心和参与的目的。其次,要突出活动的主题,指向明确,可操作性要强。如组织外出参观,要确定参观的目的,要以学习先进经验,促进本校工作为出发点。第三,对于教职员工的呼声和要求,工会干部要听,但要学会识别,要及时将其引导到参与的轨道上来。第四,需要加大对工会工作四项职能的宣传力度,让广大教职员工了解工会的“维权、建设、教育、参与”四大职能。第五,突出维护职能,多为教职员工办实事。如,积极参与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维护教职员工的合法利益,对教职员工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要敢于大声疾呼,积极促进学校解决。
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7) 第5篇
来源: 作者: 日期:2009-11-02 我来说两句(0条)
为了充分发挥我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小组的职能,在建设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中发挥应有的作用,使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劳动争议调解小组属于本公司内部机构,组成人员由公司领导、公司工会组织代表、职工代表出任。
二、出任劳动争议调解小组成员的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或者由公司行政会议推荐、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同意。
三、我公司女职工较多,劳动争议调解小组成员中应有一名以上的女职工代表出任。
四、劳动争议调解小组组长由公司党支部书记或工会主席担任。
五、劳动争议调解小组接受上级工会组织的调解工作指导,接受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业务指导。
六、劳动争议调解应严格遵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30日内结束”。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小组应严格遵守这一规定,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不得延误当事人向上一级组织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时间。
七、劳动争议调解的程序是:
1、接受某一方当事人的劳动争议调解申请。
2、向当事人发出书面受理通知。
3、进行认真地调查取证,并形成书面取证材料。
4、提前3天向当事人发出召开调解会议的通知。
5、调解过程中应有一名工作人员作好详细记录。
6、制作《调解协议书》或《调解意见书》,并经当事人签名。
7、指定调解结果的落实部门或人员。
8、监督每一起劳动争议调解事件的落实情况,做好善后工作。
调解登记制度
建立调解登记制度的目的是及时、全面地了解本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及处理情况。劳动争议调解小组应印制《调解登记表》,登记的内容包括:
1、调解申请:由发生劳动争议的一方(劳动者或公司)书面或口头提出。
2、调解情况:记述申请日期,申请人,争议事由;调解小组是否接受调解申请,调解时间,调解结果。一次未能完成调解任务时,应分次记述每一次的调解时间和结果。
3、及时登记:每一次劳动争议调解活动结束后,应及时完成调解登记工作,以保持调解登记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档案管理制度
建立劳动争议调解档案管理制度的目的是及时、完整地收集、整理、归纳、保管好调解劳动争议的文字资料,善始善终地处理好每一起劳动争议事件。
一、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卷
1、及时收集《调解申请书》、《受理通知》、调查取证材料、调解记录、《调解协议书》或《调解意见书》、善后工作记录等文字资料。
2、整理、归纳,形成专卷,年终移交档案室。
二、建立调解小组工作卷
1、将调解小组分析统计材料、调解小组会议记录、调解小组调解补充文件、上级工会和劳动仲裁委员会指导性文件、信息资料及时、完整地收集。
2、整理、归纳,形成专卷,妥善保存在调解小组,用于指导以后的调解工作。分析、统计制度
建立分析统计制度的目的,一是向上级工会及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供劳动争议及调解的情况、数字,主动接受指导;二是为了掌握本单位劳动争议的情况及规律,有的放矢地做好劳动争议调解和预防工作。
1、数字统计:
①调解小组中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工会代表人数;
②申请调解的劳动争议数,其中集体争议数,集体争涉及的职工人数;
工会解决劳动争议 第6篇
吴江市总工会维保部
2011年1月5日
吴江市总工会建立的一支由机关退休人员组成的“劳动争议工会义务调解员”队伍在调处劳动争议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切实缓解了劳资矛盾,有效促进了劳动关系的和谐。各镇(区)工会已基本配备了义务调解员,目前共有人员17名。自09年6月份建立“工会劳动争议义务调解员”以来,2009年成功处理劳动争议107起,2010年处理劳动争议240起,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好评。
09年初,吴江市总工会结合乡镇合并后工会干部人手少的实际情况,提出在各镇(区)聘请机关退休人员组建工会劳动争议义务调解团的创新式建议,这一提议得到吴江市委、市政府的大力支持,并专门向各镇(区)政府转发了市总《关于建立基层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机制的通知》。随后,各镇(区)所属街道(社区)相继设立了“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办公室”,并配备了一至两名义务调解员。
在人员的组成上,各镇(区)结合当地实际需求,优先挑选曾在企业、乡镇担任过领导职务,现在退休或退二线、身体健康、热爱工会事业的老同志。由各镇(区)工会筛选、推荐,市总工会负责审核、聘任。经市总统一培训后正式上岗开展工作,主要调解因签订、履行、变更、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以及执行法律法规规定发生的其他劳动争议。为了便于调解员更好的开展工作,市总又将“工会劳动争议义务调解员”聘为“工会工作督导员”,让他们深入企业服务职工,及时了解掌握企业劳动关系状况;向企业职工宣传劳动法律法规,指导企业建立职代会、厂务公开制度,协助企业开展工资协商等相关工会工作,从源头上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了引发劳动争议的隐患。
为了扎实推进调解员工作的开展,加大对调解员工作的督导力度,提高基层工会义务调解员队伍素质,市总工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一套操作性强的《工会义务调解员工作手册》,每季度定期组织义务调解员培训,每半年按时召开义务调解员工作汇报交流会。为了充分调动义务调解员的积极性,市总工会还建立了一项考核科学、监督有力的激励机制,通过加强培训,强化考核,力争打造一支业务水平高、调解能力强的劳动争议工会调解员队伍。
汾湖经济开发区黎里社区工会义务调解员吴元坤,是一个在镇级机关工作了25年的老同志。自担任调解员后,由于工作经验丰富,懂政策、熟法律、会调解,为企业和职工的协调沟通发挥了重要作用。09年7月,一位女职工因涉及工伤赔偿的问题找到了他,且扬言调解不成就要去苏州越级上访。老吴接受此案后当天就前往该女工所在的企业了解情况,后又多次和企业负责人进行沟通协调,最后在劳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双方都做了适当让步,最终达成协议,企业一次性赔偿18.8万元,双方对老吴的调解工作也都表示满意和感谢。热心的老吴在做好调解工作的同时,还做了很多服务企业的工作,他能急企业所急,尽自己所能的替企业解决问题。09年8月5日吴江下了一场大雨,把一企业的路淹没了,该企业因客户订单催的紧生产任务重,要求职工一律上班不得请假,为此很多职工都有意见和企业闹矛盾,老吴知道情况后主动出面去做职工的思想工作,同时凭自己以前的人际关系协调了当地城管、环卫等相关部门,很快排掉了污水,及时有效的解决了企业的难题,给企业负责人留下了很好的印象。
横扇镇工会调解员吴万元也是一名有着多年经验的“老民政”。去年一位已经离开企业一年多的职工来到老吴所在的镇工会上访,提出对原来的经济补偿有意见,要求企业再作合理的补偿。老吴认真接待此案后,一周内前后五次前往该企业进行沟通协调,最后企业负责人被老吴的工作热情所打动,也被老吴讲法、明理的精神所佩服,又按规定补发了补偿金,职工也向老吴写来了感谢信。
工会解决劳动争议 第7篇
广东中熙律师事务所是深圳市总工会通过公开招标择优遴选的法律援助工作承办机构。凡是符合工会法律援助条件的劳动者,均可通过我所的推荐向深圳市总工会提出法律援助申请,当劳动者的申请通过深圳市总工会的审批后,我所将指派专业律师免费帮助劳动者维权。
一、申请援助的条件:
1、用人单位所在地在深圳,或者劳动争议仲裁、诉讼案件管辖地在深圳。
2、劳动争议未超过仲裁、诉讼时效。
3、涉案标的在五千元以上,且本人月工资收入低于社会平均工资水平(2011年为4205元)。
4、对于有较大社会影响,或者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劳动争议,且符合第1、2项规定,劳动者提出申请并经市总工会批准。
二、申请援助步骤:
步骤
一、拨打我所咨询电话33668400咨询,经我所确认符合条件者,即可由我所推荐向深圳市总工会申请法律援助。
步骤
二、我所为符合条件的劳动者指派专业律师免费代理仲裁、诉讼。
广东中熙律师事务所
地址:深圳市宝安中心区荣超滨海大厦B座1006(宝安区政府对面滨海广场西侧)
联系电话:33668400
企业工会如何创建和谐劳动关系 第8篇
一、切实保障职工的民主权利
健康宽松的民主氛围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必要条件。工会组织在加强民主政治建设、维护职工的民主权利等方面有着责无旁贷的法定职责。
1.要坚持和完善以职代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要适应新形势的变化, 不断拓宽职代会的内容和形式;要努力做到“三不”, 把好“三关”, 推进“三个延伸”。“三不”, 即凡属职代会审议范围的事项, 要做到不漏项、不混权、不代权, 切实把职代会的职权落到实处。把好“三关”, 就是在重大决策前, 发动群众献计献策, 把好集思广益关;重大决策出台时, 组织职工代表认真讨论, 把好民主审议关;重大决策出台后, 依靠广大职工组织实施, 把好跟踪监督关。“三个延伸”, 就是职代会议题要向企业改革发展的难点问题延伸, 向解决生产经营中的重点问题延伸, 向职工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延伸。要积极探索职工民主管理的新途径、新形式, 发挥职工代表在职代会闭会期间的作用。要强化对职工代表的培训, 提高参政议政能力。
2.落实职工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要把厂务公开与党风廉政建设、职工队伍建设结合起来, 与完善职代会制度、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结合起来, 与经营决策、生产管理、物资采购、资金运作、工程招标等结合起来, 不断拓展厂务公开的广度和深度。
3.建立职工代表巡视制度。组织职工代表到各基层单位、有关部门, 对职代会通过的重大事项, 职工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巡视督查, 发挥职工代表监督作用。建立职工代表议事会制度, 为职工代表搭建各抒己见的议事平台。
4.要充分发挥各级工会在民主管理中的组织协调作用。工会是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 是党联系职工的桥梁和纽带。企业的改革发展, 离不开职工群众的积极参与。企业的各项工作部署, 要依靠职工群众抓好落实。要完善工会定期向党组织汇报工作制度, 及时向党委和行政反映职工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 发挥党、政、工联席会议制度作用, 争取有关部门的重视和支持;要从监督检查, 专题调研等方面加大参与力度, 拓宽维权途径, 增强维权效果;要及时准确把握职工群众的思想动态, 畅通信息渠道, 反映职工群众的愿望和呼声, 把解决职工实际困难与加强心理疏导结合起来, 注重对职工的人文关怀, 促使和谐理念深入人心。要针对职工维权意识逐渐增强、维权需求增多的实际情况, 积极协助党、政解决劳动关系中出现的新问题, 对容易积累矛盾、影响职工队伍稳定的问题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介入, 把解决问题与加强心理疏导结合起来, 注重对职工的人文关怀, 努力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
二、推进企业发展, 保障职工权益
推进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为职工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 保障职工收入稳步提高, 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基础。
各级工会组织把实施群众性经济技术创新活动作为服务中心工作的主要途径, 着眼于发挥群众性经济技术活动的特色, 组织广大职工广泛深入地开展建功立业竞赛活动。首先要增强职工群众为企业发展的服务意识, 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要围绕企业的中心工作和自身特点, 广泛深入地开展好各种形式的劳动竞赛活动。要以生产建设、节能减排、创新攻关和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等为主题, 适时开展多种形式的劳动竞赛活动, 促进工作重点、难点、关键点问题的解决;要以“岗位学习、岗位创新、岗位成才”为主题, 开展“技术创新”竞赛, 引导职工学习新知识、新工艺, 开展小改小革、发明创造, 增强职工自主创新能力;要坚持以职工群众为主体的理念, 开展“爱企业、献良策、做贡献”合理化建议活动;要以开展创建“工人先锋号”活动为载体, 引导各基层单位创一流工作、一流服务、一流业绩、一流团队, 调动和激发企业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
三、强化维权机制建设, 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 也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关键。
1.要加大对《劳动法》、《工会法》、《劳动合同法》、《企业工会工作条例》、《企业集体合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普及力度。进一步强化企业“依法用工、规范用工、效益用工”的责任意识, 提高职工依法维权能力。
2.加强和完善集体协商制度, 以签订集体合同为主要形式, 保护职工的劳动报酬、劳动时间、社会保险、劳动安全卫生、休息休假、职工违规处理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权益。要加大对集体合同监督检查的力度, 协调解决劳动关系方面的突出问题, 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3.充分发挥工会劳动法律法规监督、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作用, 进一步完善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权益保障机制。要加强劳动争议调节工作, 引导职工通过理性合法渠道正确表达利益诉求, 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处理职工信访问题, 维护职工队伍稳定。
4.加强劳动保护措施和职工安全卫生制度的落实, 督促企业按时发放劳动保护用品。要树立以人为本的安全文化理念, 加强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 推进各项劳动保护措施制度的落实。要落实好职工健康体检、疗休养制度和带薪年休假制度, 做好各类职业病的检查和治疗工作, 保证职工的身心健康。
四、努力为困难职工群众排忧解难
贯彻共建共享的原则, 在着力保障和改善职工生产、生活和学习环境中把握工会工作的切入点和结合点, 把党政组织对职工群众的关爱表达好、实现好, 以劳动关系和谐促进企业和谐稳定。
1.要完善帮扶长效机制建设。要加强帮困救助工作机构建设, 完善组织网络, 构建党政领导、工会运作、部门参加、全员参与的工作格局, 确保各项救助政策落实到位。
2.要大力实施“送温暖”工程。要建立困难职工动态档案, 定期开展职工基本生活情况调查活动, 对符合条件的困难帮扶对象, 主动上门走访、摸底, 并在公开栏和网站公示。要建立残疾人、患大病职工、职工遗孀户和低收入家庭信息库, 及时掌握帮扶对象动态变化情况, 了解实情, 加强监督, 确保帮扶对象不错、不漏、公平、公正, 要积极开展日常救助和节日期间的送温暖活动, 让他们感受到组织的关心和爱护, 增强企业的归属感。
3.要进一步完善领导干部“一助一”扶贫帮困制度。要坚持组织委托、义务帮扶, 依靠政策、自救和帮扶相结合的原则, 进一步规范帮扶程序, 完善帮扶方式, 提高帮扶水平。要为困难职工提供有关的政策法规咨询服务, 切实帮助特殊困难群体解决生活、就业、医疗、子女上学等各方面的困难和问题。
4.要完善互助机制, 建立帮困救助基金。要按照行政拨款、多方筹集的原则, 建立健全职工自愿, 行政、工会、职工三方共同参与的职工互助机制, 形成“无难我助人、有难人助我”的氛围。
5.加强教育引导, 树立战胜困难的信心。要加强对困难职工群体的教育与引导, 既要帮助他们树立克服困难的信心和决心, 还要引导他们正确对待和处理各种利益关系, 确保困难职工群体队伍的稳定, 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创建良好环境。
五、保障职工的精神文化权益
工会解决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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