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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文库作者:开心麻花2025-11-191

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精选8篇)

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第1篇

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办、区各有关部门: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和8月28日国务院安委会召开全国交通安全紧急电视电话会议的精神。为积极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健全机制,加强领导,严格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

(一)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各相关部门要把道路交通安全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严格的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及时研究解决道路交通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各乡(镇)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定期召开会议,解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二)明确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职责。要坚持“政府领导、部门协作、各司其职、全民参与、综合治理”的原则,积极构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新格局。交警部门要重点做好机动车和驾驶人员管理、交通秩序整治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区交通运输局要重点完善公路标志标线和配套的安全服务设施,严把道路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关、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和营运驾驶人从业资格关,依法查处道路运输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区安监局要重点抓好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情 1

况的督促检查,落实管理责任和工作措施,牵头调查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组织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区有关部门要加大农村道路安全监管力度,重点整治低速货车、三轮车、拖拉机和摩托车无牌无证、违法载人等交通违法行为。区教育局、农机局、财政局、质监局、气象局等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三)完善道路交通安全预警机制和事故救援机制。区气象局要及时向社会发布冰、雪、雨、雾等恶劣天气情况,提供预警信息。交警部门要及时发布交通安全预警信息,并采取相应的道路通行管理控制措施。区交通运输局要及时收集道路通行条件变化信息,做好公路抢修恢复工作。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以“大交通”为引领,科学制定和完善应急处置预案,一旦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公安、交警、交管、安监等部门要快速反应,同步联动,协调医疗机构全力做好受伤人员的救治工作,减少事故伤亡,最大限度提高紧急救援处置能力。

二、预防为主,标本兼治,全力遏制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

(一)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源头管控。区交通运输局要严把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关、运输车辆技术状况关、营运驾驶人从业资格关,对所有营运客货车辆要严格执行车辆综合性能

检测、技术等级评定制度,认真督促运输企业建立动态监控工作台账,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不得安排运营任务,加强车辆日常检验、维护、检测,确保技术状况良好。公安部门要对营运车辆严格登记、严格查验,督促运输企业及基层交通安全组织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要严格管理,建立驾驶人、车辆基础档案,把发生的交通违法行为及时抄告相关部门和单位。交通运输和公安部门要建立道路运输企业、客运驾驶人评优竞赛以及重点客运企业车辆驾驶人监控制度。对无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成绩突出的客运企业和客运驾驶人进行表扬;对评定为不合格或在重特大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的客运企业进行挂牌整治。

(二)加强道路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由区安监局牵头,会同交警、交通等部门确定隐患等级,制定治理措施,明确治理责任部门跟踪治理,挂牌督办,坚决消除不安全隐患。

(三)加强区域路段的重点管理。区交通运输局要以缓堵保畅为重点,优化路网结构、完善标志标线、健全交通设施、科学停车管理,切实加强城区道路交通管理。交警部门以优化通行秩序为重点,设置交通标识、道路监控,严密执勤巡逻,严格纠违处突,切实加强道路交通管理。各乡(镇)要以健全基层交通网络为重点,积极协助交警部门实行机动车和驾驶人“户籍化”管理,提高摩托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的挂牌率。区交通运输局要加大道路养护,完善交

通设施和标志,全面加强道路交通管理。

(四)加强对突出交通违法行为的整治。交警部门要强力整治超速行驶、酒后驾驶、疲劳驾驶、客车超员、货车超载、不按规定行车等交通违法行为。区农机局要加强对拖拉机等农业机械车辆的管理和违法行为的整治工作,防止诱发道路交通事故的不安全因素发生。

三、广泛宣传,倡导文明,进一步增强全民交通安全意识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以推进“文明交通行动计划”为着力点,坚持宣传工作制度化,宣传形式多样化,宣传内容系统化,宣传教育广泛化。要重点加强对运输企业驾驶人员、农村群众、中小学生等人群的教育引导,确保交通安全宣传的针对性、有效性。要组织电视、网络等宣传媒介落实交通安全公益宣传义务,大力倡导文明交通,养成良好交通行为习惯,切实增强全民交通安全意识。

四、建立协同配合管理机制,形成高效工作合力

公安、交警、交通运输、安监、农业、质监、监察、建设和住房保障、工商、旅游、教育、宣传、气象等部门要定期召开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会议,共同研究部署道路交通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应急管理体系和应对处置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工作机制、道路交通安全信息共享机制、应急救援联动机制,实施部门联动,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缓解事故处

置带来的长时间交通拥堵压力。

五、加强督导,严格考评,严格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追究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以“降事故、保安全、惠民生、促发展”为目标,进一步健全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建立交通安全考核指标体系、评价体系和责任追究制度。凡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要按照有关规定,查明原因,分清责任,严肃处理。对负有管理责任的领导干部实行责任追究和责任倒查,对事故频发的实行挂牌督办和领导问责。领导干部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第2篇

为全面贯彻《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认真落实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工作的通知》精神,切实解决我县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努力实现“降事故、保安全、保畅通”的工作目标,根据县政府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县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清形势,提高认识,进一步明确工作思路和目标

随着我县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快速发展,道路交通通行条件进一步改善,人流、物流、车流不断增加,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压力越来越大,要求越来越高。然而,今年上半年,我县道路交通安全形势不容乐观。交通事故高居不下,特别是事故伤亡人数大幅度上升,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了巨大损失。系统各单位要充分认清道路交通安全所面临的严峻形势,进一步提高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加大工作力度,把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抓实抓好,确保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形势稳定,为维护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发挥积极作用。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县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思路和目标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按照建设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执政为民、以人为本、强化管理、科学预防、标本兼治、齐抓共管”的工作方针,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的工作机制和各项规章制度,不断提高管理水平,从源头抓起,大力整治道路交通安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广泛深入开展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政策宣传教育,切实增强全社会道路交通安全意识,确保实现“降事故、保安全、保畅通”和人、车、路协调发展的目标,使我县道路交通安全步入良性循环的轨道。

二、相互配合,切实搞好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

县人民政府已下发《和静县开展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和政办发[~]71号)文件,主要任务是对在我县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旅客运输及非法营运进行专项整治。重点打击非法营运的出租车、摩托车、电动三轮车和无营运手续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类“黑车”;清理取缔盗用出租牌照的“套牌车”、报废车辆、非法拼装车辆,取缔载客营运的三轮摩托车和电动三轮车;清理取缔巴音布鲁克区发往各旅游景点和乡(场)的非法营运车辆。目前,此项工作正在进行当中,各单位要切实负其责任,相互协作配合,把专项整治取得的实效进一步推向新的高度。

三、把握重点,强化措施,严格管理,推动我县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再上新台阶

(一)各单位要加强源头管理,严把驾驶员管理和车辆检验关,努力减少道路交通事故。要进一步加大对驾驶员的整顿力度,特别要加强对车辆的年检和驾驶员的审验和考核,严禁不符合安全驾驶条件的车辆上路行驶。要加强对经营者(企业)和个体运输户的安全教育和检查,组织人员深入运输企业,检查安全生产工作的落实情况;要加大检查和执法力度,严禁不法行为,维护运输市场正常秩序,对无视法律法规的经营者按有关规定严厉处罚;要对客运驾驶员资质、运输企业落实车辆进出站安全检查制度、企业对客运车辆维护保养等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杜绝不合格车辆出站、超载车辆上路等现象发生。要重视农村线路安全管理;要加强对危险货物运输的安全监督管理。

(二)交警部门要抓好路面行车秩序整治环节,以减少和杜绝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发生。采取定点执勤与流动执勤相结合的勤务方式,严格查处长途客车超速、超载、疲劳驾驶、夜运班车不按规定行驶,货车和拖拉机载人等严重违法行为。对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要从法从重处罚。

(三)认真实施公路危险路段整顿工作,目前,已进入汛期,一旦暴发洪水,公路将受到严重威胁,要全面排查危险路段,尽快制订应急方案,明确责任,加以落实。各公路段要提前组织好人力,精心维护机具设备,及时排除路障和隐患,保证道路畅通,切实防止因道路防护措施不到位而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一旦发生路阻,要及时将情况通报有关单位,进行人员营救助,同时立即进行道路抢修,尽快恢复交通。

五、坚持依法行政,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共同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道路交通安全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关系到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生命安全。系统各单位要认真贯彻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行政许可法》、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认真履行职责。在道路安全交通安全管理和执法过程中,杜绝行政不作为和行政乱作为的现象发生,相关部门要服从安全大局,加强沟通交流,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共同做好工作。

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第3篇

7月19日, 国务院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以下简称《通知》) 。针对《通知》出台的背景意义、政策措施以及如何抓好贯彻落实等相关问题, 记者专访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新闻发言人黄毅。

《通知》制定的背景、意义和起草过程

记者:国务院专门就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做出规定, 请介绍一下该文件制定出台的相关背景。

黄毅:《通知》的制定出台, 是党和国家在全国上下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转变经济发展方式, 调整产业结构, 推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时期, 对安全生产工作做出的重大决策和部署, 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高度重视, 对人民群众的深切关怀。

今年以来, 针对一些地区相继发生的重特大事故, 中央领导同志高度重视, 多次做出重要批示。特别是华晋焦煤集团王家岭煤矿发生“328”特别重大透水事故后, 温家宝总理批示要在做好事故抢险救援、调查处理、开展安全大检查的同时, 结合转变发展方式, 从根本上提高企业技术水平、安全标准和管理能力。张德江副总理明确要求安全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研究提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全面加强企业管理, 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的工作方案, 并指示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开展专题研究。

国务院制定出台这个文件, 我认为主要基于以下几点:

一是进一步巩固发展安全生产形势。党中央、国务院对安全生产工作始终高度重视, 相继出台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政策措施, 去年以来又在全国广泛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和坚强正确领导下, 在国家相关部门的指导推动下, 通过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的共同努力, 全国安全生产状况呈现总体稳定、趋于好转的发展态势。2009年全国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在2008年降到10万人以下的基础上又降到了9万人以下, 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连续7年实现了“双下降”。在新的历史时期, 针对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中出现的新形势新情况, 需要进一步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 继续把安全生产工作推向深入, 巩固和发展不断取得的安全生产成效。

二是重点解决当前安全生产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我们应清醒地看到, 由于受生产力发展不均衡和基础薄弱的制约, 安全生产形势仍然严峻, 今年上半年在事故总量同比继续下降的同时, 重特大事故有所反弹, 尤其是先后发生6起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特别重大事故, 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 在社会上产生恶劣影响。针对当前的安全生产状况, 结合国务院安委会于5月中下旬开展的安全生产大检查所发现的突出问题, 安全监管总局在向国务院做出专题报告中, 对事故多发的原因做了深入分析, 主要是:一些企业在经济回升向好的情况下, 盲目追求经济效益, 重生产轻安全, 安全管理薄弱, 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无证或证照不全非法生产, 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违法违规生产, 小煤矿整合技改期间非法组织生产;一些地方和部门安全监管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等。这些问题的解决, 在《通知》的具体内容中都做了重点解答, 制定了更加严厉的政策、制度和措施。

三是切实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关系安全生产大局, 企业是安全生产的“内因”、根本, 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最终要落实到企业, 全国安全生产整体水平的提高最终也必须体现在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上。各级政府、部门以及企业本身所做的努力, 都是为了促进企业安全管理的不断加强, 保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只有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水平, 才能真正实现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因此, 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切实有效地遏制重特大事故, 首先, 必须紧紧抓住企业这个“主体”, 通过加强安全管理、加大安全投入、强化技术装备、严格安全监管、严肃责任追究等有力措施, 督促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保障能力。

记者:能否简要介绍一下该文件的起草过程?

黄毅:这个文件的起草所遵循的原则, 就是根据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结合转变经济发展方式, 坚持安全发展、预防为主, 从根本上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水平。从3月底开始, 安全监管总局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国资委等部门在开展调查研究的基础上, 就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起草了《通知》稿。5月14日, 张德江副总理专门召开会议, 听取了有关情况的汇报并提出了修改指导意见。之后, 在国务院应急办的具体指导和大力协调下, 会同有关部门先后进行了10多次修改, 期间吸收了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专题研究成果, 广泛征求了发展改革委等27个部门的意见, 并达成一致。7月7日, 国务院召开第118次常务会议, 原则审议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稿;经进一步修改完善, 7月19日, 国务院以国发[2010]23号文件正式出台。

《通知》是继2004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2005年国务院第116次常务会议提出的安全生产12项治本之策之后, 国务院出台的又一个安全生产的重要文件, 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必将对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推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起到重要作用。

《通知》需要把握的精神内涵

记者:《通知》是加强新形势下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纲领性文件, 其精神内涵应重点把握哪几个方面?

黄毅:《通知》共9部分、32条, 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和一系列指示精神, 体现了“安全发展, 预防为主”的原则要求和安全生产工作标本兼治、重在治本, 重心下移、关口前移的总体思路。学习领会《通知》精神, 总体上应把握以下三个方面:

一要牢牢把握《通知》提出的“三个坚持”。坚持以人为本, 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 切实转变经济发展方式, 把经济发展建立在安全生产有可靠保证的基础上;坚持“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 综合治理”的方针, 从管理、制度、标准和技术等方面, 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管理;坚持依法依规生产经营, 集中整治非法违法行为, 强化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这“三个坚持”是指导和推动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要求, 必须贯穿安全生产工作的全过程。

二要紧紧抓住重特大事故多发的8个重点行业领域。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等8个行业领域, 事故易发、多发、频发, 重特大事故集中, 长期以来尚未得到切实有效遏制。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 必须从这8个重点行业领域入手, 紧紧抓住不放, 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强化企业安全管理;落实政府和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 推动提升企业安全生产水平。

三要施以更加严格严厉的综合治理措施。《通知》的每一项规定都集中体现了这一要求。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切实解决一些长期以来影响和制约安全生产的关键问题、重点和难点问题, 就是必须要以更坚定的信念、更大的决心、更强有力的政策措施, 通过更加严格的企业安全管理、更加坚实的技术保障、更加有力的安全监管、更加高效的应急救援体系、更高标准的行业准入、更加有力的政策引导、更加注重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更加严格的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等, 形成安全生产长效机制。这是我们学习领会和贯彻落实过程中, 以及各地区、各部门制定相关配套措施中必须切实注意的方面。

《通知》突出“十个创新、十个强化”

记者:刚才, 您总结《通知》规定的8个“更加”, 想必与以往规定要求相比一定有制度上的创新或措施力度上的进一步加大, 其突出的特点体现在哪些方面?

黄毅:以上提到的8个“更加”, 《通知》的每一部分、每一条都有相应的要求。从我们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来看, 《通知》的一些条文突破了原有的规定, 具有明显的创新性;同时在现有政策措施的基础上, 对一些规定又做了相应的完善和调整, 进一步做了强化和规范。

制度创新比较突出的有以下十项:

一是重大隐患治理和重大事故查处督办制度。对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实行逐级挂牌督办、公告制度, 国家相关部门加强督促检查;对事故查处实行层层挂牌督办, 重大事故查处由国务院安委会挂牌督办。

二是领导干部轮流现场带班制度。要求企业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要轮流现场带班, 其中煤矿和非煤矿山要有矿领导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升井。对发生事故而没有领导干部现场带班的, 要严肃处理。

三是先进适用技术装备强制推行制度。对安全生产起到重要支撑和促进作用的安全生产技术装备, 规定了推广应用到位的时限要求, 其中煤矿“六大系统”要在3年之内完成。逾期未安装的, 要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生产许可证。

四是安全生产长期投入制度。规定企业在制定财务预算中必须确定必要的安全投入, 落实地方和企业对国家投入的配套资金, 研究提高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下限标准并适当扩大范围, 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建设, 积极稳妥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等。

五是企业安全生产信用挂钩联动制度。规定要将安全生产标准化分级评价结果, 作为信用评级的重要考核依据;对发生重特大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较大事故的, 一年内严格限制新增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等, 并作为银行贷款的重要参考依据。

六是应急救援基地建设制度。规定先期建设7个国家矿山救援队, 配备性能先进、机动性强的装备和设备;明确进一步推进6个行业领域的国家救援基地和队伍建设。

七是现场紧急撤人避险制度。赋予企业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

八是高危企业安全生产标准核准制度。规定加快制定修订各行业的生产、安全技术和高危行业从业人员资格标准, 要把符合安全生产标准要求作为高危行业企业准入的前置条件, 严把安全准入关。

九是工伤事故死亡职工一次性赔偿制度。规定提高赔偿标准, 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职工死亡, 其一次工亡补助标准调整为按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

十是企业负责人职业资格否决制度。规定对重大、特别重大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 其主要负责人, 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矿长 (厂长、经理) 。

在以上规定的同时, 《通知》还就十个方面的工作做了完善和强调:

一是强化隐患整改效果, 要求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 实行以安全生产专业人员为主导的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强调企业要每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风险分析, 建立预警机制。

二是要求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建设, 做到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 并强调通过严格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 推进达标工作。

三是加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和技术装备研发, 要求健全机构, 配备技术人员, 强化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技术决策和指挥权;将安全生产关键技术和装备纳入国家科学技术领域支持范围和国家“十二五”规划重点推进。

四是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行业管理和司法机关联合执法, 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和建设, 取缔非法企业。

五是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属地管理, 对当地包括中央和省属企业安全生产实行严格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六是积极开展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维护和落实职工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权与监督权, 鼓励职工监督举报各类安全隐患。

七是严格限定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执法裁量权, 规定对企业“三超” (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 组织生产的、无企业负责人带班下井或该带班而未带班的等, 要求按有关规定的上限处罚;对以整合技改名义违规组织生产的、拒不执行监管指令的、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规定和安全培训有关规定的等, 要依法加重处罚。

八是进一步加强安全教育培训, 鼓励进一步扩大采矿、机电、地质、通风、安全等专业技术和技能人才培养。

九是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追究, 规定要加大重特大事故的考核权重, 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要视情节追究地级及以上政府 (部门) 领导的责任;加大对发生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企业负责人或企业实际控制人以及上级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力度;强化打击非法生产的地方责任。

十是强调要结合转变经济发展方式, 就加快推进安全发展、强制淘汰落后技术产品、加快产业重组步伐提出了明确要求。这充分体现了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发展密不可分、协调推进的要求, 通过不断提高生产力发展水平, 从根本上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水平的提高。

关于有关政策规定的说明

记者:《通知》规定提高工伤事故死亡职工一次性赔偿标准, 您也讲到这是一项新制度。据了解, 此前一些地方也制定了类似的规定。

黄毅: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这是《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为维护伤亡职工和家属的权益, 提高事故单位的违法成本, 近年来, 安全监管总局与有关部门对提高工伤事故死亡职工一次性赔偿标准问题, 从法规制度上不断进行研究和探讨, 一些地方在制定的《安全生产法实施条例》中也做了明确, 如规定赔偿总额不低于20万元的标准, 一些地方在实际赔偿中还高于上述标准, 但其规范性、制度性和法规的强制性不足。本《通知》规定标准, 具有两个突出特点:

一是大幅度提高了赔偿额度。2004年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按当地48~60个平均工资计算, 取全国平均值最高为15万元左右。《通知》明确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调整为按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经测算, 按2009年度全国平均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7175元的水平, 全国平均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34.35万元, 比原规定翻一番还多, 加上同时实行的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 (按供养2位亲属测算) , 3项合计约为61.8万元。其中前两项为一次性支出, 后一项按工亡职工供养人口长期、按月发放。

二是具有法律效力。目前国务院法制办正在牵头修订《工伤保险条例》, 有关条款将与《通知》规定相衔接, 确保2011年1月1日公布实施时保持一致, 从而保证《通知》新规的法律效力。

《工伤保险条例》将依据不同地区和企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 实行浮动费用率和差别费率, 对发生重特大事故或事故多发的企业单位, 通过调整缴费比例, 促进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因此, 《通知》规定, 既体现了以人为本、关爱生命,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精神, 同时又是推进不断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的新制度、新举措。

记者:我们了解到, 安全监管总局近年来一直在大力推进应急救援基地建设, 《通知》规定了要建立7个国家级矿山救援队, 是出于什么样的考虑?

黄毅:近年来, 国家和一些地方依托国有大型矿山等企业, 建设了一批矿山、危险化学品等应急救援基地, 在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总体上看, 我国矿山救援队建设滞后于矿山行业的发展需要, 在有的事故灾难抢险救援中, 暴露出装备水平低、跨区域救援能力弱、保障机制不健全等突出问题。为进一步强化应急救援能力建设, 借鉴美国、俄罗斯、南非等组建国家矿山救援队伍的成功做法, 在现有基础上, 进一步整合应急救援资源, 在产煤大省同时考虑到区域救援响应范围, 依托国有重点煤炭企业, 先期加快建设山西大同、河北开滦、黑龙江鹤岗、安徽淮南、河南平顶山、四川芙蓉、甘肃靖远等7个国家矿山救援队。对这一“国家队”的建设, 按《通知》规定, 由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予以支持, 装备一批先进的救援设施, 并保障必要的运行维护费用。

记者:据了解, 2005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发展改革委与安全监管总局联合制定的《关于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管理经营人员下井带班的指导意见》, 这与本《通知》规定有什么区别?

黄毅:《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国务院第446号令) 规定“煤矿企业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轮流带班下井。”《指导意见》规定“各类煤矿企业必须安排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 确保每个班至少有1名负责人或生产经营人员在现场带班作业, 与工人同下同上。”

仔细研读本《通知》规定, 与原有制度相比有3点不同之处:一是扩大带班的企业范围。《通知》规定“企业”都要实行这项制度, 其中下井带班的还包括非煤矿山在内, 而不仅仅是煤矿企业。二是明确带班的主体。“矿领导带班”与工人同下同上的规定与原规定相比, 将带班的主体“负责人或生产经营管理人员”限定在矿级领导, 即必须是矿领导班子成员, 包括主要负责人。原规定的“负责人或生产经营管理人”是包括企业中层干部在内的。新规定较以往更严格、更明确。三是强化带班责任。《通知》规定“对无企业负责人带班下井或该带班而未带班的, 对有关负责人按擅离职守处理”。“擅离职守”即是违规违纪, 是失职, 要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或政纪处分, 同时还要“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对情节严重的, “发生事故而没有领导现场带班的”, 还要按《规定》要求, 依法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对企业进行严厉的经济处罚。以上3点就是《通知》规定的新意所在。

记者:请解释一下《通知》对重大、特别重大及以上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 其企业主要负责人, 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矿长 (厂长、经理) 的规定。

黄毅:这一规定的涵义有两层:一是加重了事故责任人的处罚。《安全生产法》规定, 受到刑事处罚或撤职处分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 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 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企业负责人对发生的重大、特别重大事故负有不可推卸的领导责任, 只要发生了重特大事故, 在坚持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这一规定的同时, 依照《通知》规定, 终身不能担任“本行业企业”的主要领导职务。这可以理解为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负责人实施更为严厉的行政处罚。二是严格职业准入。企业需要任用主要负责人如矿长、厂长、经理等, 就不得用上述人员, 无论是本地区还是跨地区, 用了就是违规。下一步, 安全监管总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企业及其负责人信息披露制度, 并实现区域联网、全国联网, 以备检索、核查。对发生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的企业上述人员, 任何地区、部门和企业单位都不得违规任用。

对于没有发生事故, 但3个月内2次及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仍然进行生产的煤矿, 按照“国务院446号令”规定, 要予以关闭, 并吊销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 该矿的法定代表人和矿长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煤矿的法定代表人或矿长。

记者:我们注意到, 《通知》多处强调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问题, 国务院办公厅连续两年专门印发通知, 提出要求, 非法违法问题是不是仍然很突出?

黄毅:是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和建设, 是影响安全生产的顽症固疾, 也是重特大事故多发频发的罪魁祸首。去年和今年国务院连续两年部署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 都把打击非法违法行为纳入重点工作突出强调, 专题部署开展和深化安全生产执法行动, 并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从前一阶段国务院开展的安全大检查和发生的事故来看, 非法违法行为仍没得到有效遏制。据统计, 上半年, 全国共查处的非法违法行为有226.6万余起。全国因非法违法引发的较大以上事故共502起、死亡2 652人, 分别占较大以上事故的54.6%和62.4%。其中, 煤矿36起、死亡441人, 分别占较大以上事故的50%和71.8%。

另一方面, 在我国经济回升向好, 能源、原材料等市场需求增长, 大量建设项目集中开发建设, 但同时暴露出的违规建设、忽视安全的问题也很突出。以煤矿为例, 目前全国煤矿建设项目, 包括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达7 000多个, 并且大都进入大规模建设和整合改造的高峰期、集中期, 一些企业和单位盲目抢工期、抢进度、抢时间, 违反建设程序和规定, 重大隐患得不到及时治理, 边技改边生产、边整合边生产、责令停产或关闭而又私自生产, 是事故多发频发的主要原因。上半年, 全国煤矿建设项目发生较大以上事故41起、死亡477人, 分别占煤矿较大以上事故的56.9%和77.7%。更为严重的是, 上半年发生的15起重大和特别重大煤矿事故全部发生在新建、技改、整合等建设项目矿井。

为切实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 坚决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 《通知》的第11条专门就打击非法违法行为做出严格规定, 第31条明确对打击非法生产不力的地方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 重点强化县乡两级政府的责任。规定对工作不力的, 要对县乡政府主要领导以及相关责任人给予降级、撤职或开除的行政处分, 以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打击煤矿非法生产问题, “国务院第446号令”有具体规定, 因此《通知》明确“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通知》第13条就建设项目的审批、日常安全监管、安全设施“三同时”, 以及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和监管等各方安全责任进行了明确, 规定了相应的违规处罚措施, 并规定对以整合、技改名义违规组织生产, 以及规定期限内未实施改造或拖延工期的矿山, 由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近日, 国务院安委会将印发通知, 部署自8月1日至10月31日, 在煤矿、非煤矿山、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烟化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等行业领域, 集中3个月的时间深入开展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专项行动, 明确打击非法违法行为的重点, 并提出了具体工作要求。

切实抓好《通知》的学习和贯彻落实

记者:关于《通知》的学习和贯彻, 安全监管总局有什么样的安排和打算?

关于进一步加强离退休工作的通知 第4篇

各分公司、省黄页分公司、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对离退休工作的领导,完善离退休工作体系,规范离退休工作行为,促进离退休工作发展,根据省公司党组解放思想、创新务实的工作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电信离退休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领导,达到四项要求

1、领导高度重视。各单位党政领导要进一步加强对离退休工作的领导,认真贯彻中央、省委、集团公司和省公司关于离退休工作的一系列政策,把老同志的待遇落到实处。要切实把离退休工作纳入工作议程,定期研究离退休工作。要明确分管领导和工作责任,建立在职领导联系同级离退休老同志、向老同志通报企业发展和重要工作的制度。要关心离退休人员两项待遇的落实,关心离退休工作人员的工作和生活,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省公司离退休人员管理部要不定期地检查各单位的离退休工作,查阅工作记录,进行询问调查,并将检查情况向省公司领导汇报。

2、组织基本统一。由于没有统一的规定,全省电信各单位离退休管理部门不够规范,给工作的有序开展带来一定的影响。考虑到离退休工作的实际,为了更好地执行离退休政策,进一步做好离退休工作,决定在全省电信各单位(除单设专职工作机构的单位外)由人力资源部作为离退休工作部门,统一管理离退休人员和内退人员。省公司离退休人员管理部在宏观上管理,在具体的工作中进行指导。

3、人员相对专业。离退休工作是一项政策性、服务性都很强的工作。随着时间的推移,老同志高龄、高发病期已经到来,服务任务极为艰巨。截至2005年7月,全省电信(含实业)共有离退休人员和内退员工8607人,其中:离休干部105人;退休干部1208人;退休工人5065人;内退员工2229人。

面对着如此庞大的离退休(含内退,下同)人员群体,经研究,除南昌分公司继续保留专职机构外,在赣州、九江、宜春、吉安、上饶、抚州市分公司专设1名专职工作人员,其它设区市级分公司、省公司直属单位和县(市)分公司配备1名以离退休工作为主的兼职工作人员。专、兼职工作人员应热爱离退休工作,对老同志有感情,服务主动,态度和蔼,耐心细致,热情诚恳,年富力强,身体健康,有一定的组织开展工作和活动的能力,基本熟悉和掌握党的离退休工作政策和内退规定,善于做好离退休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能够正确地反映离退休人员的意见和建议,为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之间搭起沟通和理解的桥梁。在各单位完成配备人员的任务后,及时报省公司离退休人员管理部,省公司将举办培训班进行工作和业务培训。

4、经费确保落实。要确保离休干部每人每年500元、退休局级每人每年800元的管理活动经费,和省公司(江西电信离退[2002]197号)文件确定的退休人员管理活动经费的落实(标准为:退休处级每人每年400元、退休科以下干部每人每年300元、退休工人每人每年200元,内退员工以内退前身份按以上标准执行)。在以上经费的基础上,设区市级分公司(含所辖县、市)离退休人员在1000人以上的单位按20000元、500人至999人的单位按15000元、499人以下的单位按10000元制定经费预算,用于离退休党支部、老科协、关工委和老年体协等老年组织的活动。经费由离退休管理部门统筹安排,控制使用,不得发给个人。

二、坚持从优原则,创新工作思路

5、各单位要把做好离退休工作同建设和谐平安企业紧密结合起来,活化老同志的具体工作,保持老同志队伍的稳定,促进企业的全面发展。要关心离退休党组织和其它老年组织的建设,充分发挥他们在老年群体中的重要作用。要与时俱进地搞好老同志活动室的建设,就地、就近、小型、多样地组织和开展好有益于老同志身心健康的各项活动。

6、对于明确规定的离退休人员的待遇,各单位要坚决地、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在有不同标准的政策时,要坚持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对于文件未规定、但也未禁止的待遇,有条件的要从宽掌握执行;对于老同志有要求,而文件明文规定不能做、或现有条件不够成熟的,要做好老同志的解释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

7、各单位要加强与老同志的情感交流,密切与老同志的联系。在涉及老同志利益、活动场所等问题做出变动前,应听取和尊重老同志的意见,并做好解释工作。要相信和依靠老同志,调动老同志的积极性,发挥他们在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等方面的作用,营造良好的离退休工作氛围。

三、增强服务意识,注重求真务实

8、要明确服务的范围。省公司要重新拟订离退休工作条例,各单位要制订工作细则,对老同志实行标准化服务。要认真做好离退休工作计划,妥善制订活动的时间安排,使老同志包括刚退休的同志能够明白享受的待遇,每年活动的安排以及离退休工作人员的联系电话等事项。

9、要服务好担任过领导职务的老同志。各单位要定期组织老领导看文件、听报告,经常组织走访慰问,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对老领导的活动要精心组织、妥善安排、确保安全。在本人申请、身体许可(75周岁以下,体检未发现心、脑血管、肢体等影响外出的疾病)、家属同意、组织批准的情况下,原则上,省公司老领导每年组织一次、设区市分公司老领导每3年组织一次、县(市)分公司老领导每5年组织一次出省参观考察。考察费用列入年度预算。

10、要关心离退休人员的生活,加强对离退休工作的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和了解老同志思想、生活、家庭等变化情况,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为老同志多办实事。各单位对生活确有特殊困难的离退休人员和已故老同志的遗属,要采取特殊的方法给予帮扶。

尊老敬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关心和照顾好为江西电信辛勤工作几十年的离退休老同志,让他们愉快地安度晚年,是全省电信各单位的共同责任。省公司要求各级领导和全体员工,常怀尊老之心,恪守敬老之责,善谋利老之策,多办助老之事,认真做好离退休工作,把党的温暖和组织的关怀送到老同志的心坎上。

江西省电信有限公司

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第5篇

【文件来源】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道路客运安全工作的通知

(交运发〔2010〕2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公安、安全监管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道路客运安全工作,坚决遏制和防范群死群伤恶性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统筹协调,形成工作合力

交通运输、公安、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关于进一步落实“五整顿、三加强”工作措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7〕35号)的要求,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监督参与、社会广泛支持的工作格局。要明确管理职责,加强部门协作,建立合作机制,定期召开会议,实现信息共享,形成工作合力。要以遏制群死群伤事故为目标,以落实客运企业安全主体责任为主线,以强化企业对营运客车和驾驶员动态监控为重点,坚持源头管理与路面管控并重,切实增强安全管理措施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着力构建道路客运安全工作长效机制,努力促进安全工作常态化、规范化,全面提升道路客运安全工作水平。

二、加强营运驾驶员安全管理

(一)严把大中型客车驾驶员培训关、考试关和发证关。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要进一步完善驾驶员培训、考试制度。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驾校管理,提高驾驶员培训质量。对申请办理从业资格证的,必须经培训合格,凭结业证书申请办理。公安部门要进一步规范考试程序,严格考试标准。凡客运车辆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交通事故且负有主要责任的,安全监管部门要会同交通运输、公安部门对驾驶员培训、考试和发证过程进行责任倒查,把培训、考试记录作为责任倒查的重点和依据。

(二)加强对违法驾驶员的管理。公安部门要建立驾驶员交通违法、肇事信息记录查询平台,逐步向社会提供客运驾驶员的交通违法行为及交通事故查询服务。对驾驶客运车辆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严重违法行为,在交通违法记分周期内记满12分,多次违法记录未及时处理的客运驾驶员,公安部门要抄送运输企业,告知其通知相关客运驾驶员到公安机关接受处理,并通报交通运输部门;交通运输部门要督促客运企业对其进行教育处理,情节严重的应调离驾驶岗位。对机动车驾驶证被公安部门注销或者吊销的,由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吊销其从业资格。从业资格证被吊销的,三年内不得重新参加从业资格考试。

(三)加强营运驾驶员诚信考核。交通运输部门要将营运驾驶员在道路运输活动中的安全行车、遵守法规等情况作为诚信考核的重要指标,进一步推进营运驾驶员诚信考核工作,督促营运驾驶员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诚实守信、文明从业,稳步提升营运驾驶员队伍整体素质。

三、加强营运客车安全工作

(一)严格营运客车登记和安全检验。公安部门要严格客车登记制度,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不得办理注册登记。要会同有关部门强化对营运客车安全检验工作的监督,严把营运客车安全检验关。

(二)严格营运客车市场准入制度。交通运输部门要强化营运客车市场准入管理,严禁没有达到营运客车等级评定标准的车辆或技术性能不合格的车辆参与营运。对发现使用未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客车从事营运的,要立即停驶,并责令客运企业限期整改。

四、落实客运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客运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客运企业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交通运输、公安、安全监管部门要监督客运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严格追究责任。

(一)加强安全生产基础管理。客运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组织机构,配备专职安全工作人员,保证安全生产的必要投入,加强对安全工作人员和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考核,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和安全生产例会,开展安全生产自查自纠工作,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客运企业要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规范,制定符合自身特点的岗位操作规程和安全标准,促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制度化和长效化。鼓励各地积极探索采用安全统筹行业互助形式,提高企业安全工作和抗风险的能力。

(二)严格驾驶员的聘用和管理。客运企业要严把驾驶员的聘用关,当面审查驾驶员的驾驶证件、从业资格和驾驶经历,并与符合条件的驾驶员签订聘用合同。要定期严格组织驾驶员参加安全学习和培训,不断提高驾驶员的安全意识和业务素质。要经常通过信息查询平台查询驾驶员的违法和事故信息,对查询到的驾驶员违法和事故信息以及收到的公安部门抄送的驾驶员严重违法信息,要及时对违法驾驶员进行教育和处理。

(三)加强营运客车技术管理。客运企业要建立和完善车辆日常安全检查、维护制度,落实专人负责车辆安全工作,对车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二级维护,并记入车辆技术档案。承担客运车辆二级维护作业的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建立车辆维修档案,并在核定的经营范围内,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认真执行客运车辆二级维护作业,不得漏项和减项。

(四)强化汽车客运站安全管理。汽车客运站要认真履行安全工作职责,建立健全并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制度,配备安全检查人员,严格落实“三不进站、五不出站”安全工作制度。

(五)严格市场准入管理。交通运输部门要围绕“三关一监督”的安全工作职责,把客运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作为完善道路运输市场准入和退出制度的核心内容和主要依据,将企业安全生产动态考核结果与企业的行政许可、线路招投标和质量信誉考核挂钩,把安全生产与企业生存发展结合起来,切实加强监督管理。

(六)加强安全监督检查。交通运输、公安、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客运企业的安全监管,督促客运企业及时发现和整改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隐患和薄弱环节。对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客运企业,要依法责令停业整顿;整改仍不达标的,坚决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对因负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发生一次死亡3至9人道路交通事故的,所属客运企业1年内不得新增客运班线(旅游企业1年内不得新增车辆);1年内发生两次及以上死亡3至9人道路交通事故的,或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所属客运企业3年内不得新增客运班线(旅游企业3年内不得新增车辆)。

五、加强农村客运安全工作

(一)完善农村客运安全监管机制。针对农村地区安全监管力量薄弱的实际,各级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要主动提请地方政府明确由乡(镇)政府实施农村客运安全监督管理,实行“县管、乡包、村落实”的政策,并指导和督促乡镇政府落实道路运输安全机构、人员和经费,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二)完善农村公路安保设施。交通运输部门要对通客车的农村公路,在急弯、陡坡、临水、临崖等重点危险路段上,逐步设置必要的警示标志或安保设施。

(三)加强对三轮车、低速货车和拖拉机的安全工作。公安部门要加强对农村道路运行秩序管理,严禁客车超员载客,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和拖拉机违法载人。

六、严格客运车辆道路通行管理

(一)加强道路通行秩序管理。公安部门要加强客运车辆道路通行秩序管理,严格查处客运车辆超员、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交通违法行为。

(二)严格夜间通行管理。交通运输部门要严格客运线路审批,对夜间途经达不到夜间安全通行条件的三级(含)以下山区公路,不得批准客运班线。公安部门在道路执法中发现客运班线夜间途经达不到夜间安全通行条件的三级及以下山区公路的,要禁止通行,并及时通报交通运输部门,由交通运输部门督促客运企业合理调整客运班线的发车时间。

(三)防止疲劳驾驶。客运车辆每日运行里程超过400公里(高速公路直达客运超过600公里)的,客运企业应当配备两名以上驾驶员。驾驶员连续驾驶不得超过4小时,或者24小时内累计驾驶不得超过8小时。客运企业要制定更加严格的防止疲劳驾驶措施,创造条件安排长途驾驶员落地休息。

(四)强化客车运营管理。客运企业要采取有效措施,强化客车运营管理。班线客车要严格按照许可的线路、班次、站点运行,在规定的途经站点上下旅客,不得站外上客或揽客。客运包车不得搭乘合同外的旅客,严禁客运包车途中上客。

七、推进车辆运行动态监管工作

(一)规范行车记录装置安装工作。旅游包车和三类以上的班线客车必须依法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行驶记录仪(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应视同行驶记录仪)。凡未安装的,交通运输部门不予核发道路运输证,公安部门不予通过定期审验。对已经安装卫星定位装置的车辆,应逐步增加行驶记录功能。交通运输部将会同相关部门尽快制定卫星定位监控平台、终端及数据交换标准。

(二)建立营运车辆动态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交通运输部门要建立营运车辆动态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实行联网,并向公安、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免费开放,为政府有关部门和运输企业加强动态监控提供有效的技术手段。

(三)实施联合监管。交通运输、公安、安全监管部门要充分利用动态信息服务平台提供的监控手段,依据法定职责,实施联合监管。交通运输部门要督促运输企业安装并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利用动态监控手段加强对运输市场秩序管理;公安部门要利用交通运输部门提供的动态监控手段,加强对客运车辆行驶速度、连续驾驶时间等运行情况的检查,严格查处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安全监管部门要利用动态监控手段,做好应急指挥及事故处置工作。

(四)落实客运企业监控主体责任。客运企业要建立和完善卫星定位装置使用管理制度,确保卫星定位装置正常使用。要充分运用卫星定位监控手段加强对所属车辆和驾驶员的日常监督,保持车辆在线时间,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力度。

八、加强事故责任调查处理

(一)建立重大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联动机制。各级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监管部门要建立重大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联动机制,共同调查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共同分析事故发生原因,共同研究提出预防事故的措施。

(二)严格事故责任追究。安全监管、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要按照事故调查“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依法对屡次发生超速、超员等违法违章、发生交通事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客运企业及其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及行政处罚。客运企业因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规定,对企业及主要负责人予以处罚。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责任事故的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撤销职务或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撤销职务的,在5年之内不得担任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6个月内发生两次及以上一次死亡3人以上,且负全部或者主要责任事故的企业,公安部门要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责令消除安全隐患;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责令企业停业整顿;经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交通运输部门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第6篇

签发人:

双河口镇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交通安全专项整治的

通 知

各村委会,镇属及驻镇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市、县政府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预防重特大交通事故的一系列指示精神为配合市县统一安排,根据汉阴县道路交通管理工作视频会议精神为确保全镇人民过一个安定祥和的“双节”迎接党的“十八”大的召开结合我实际镇政府决定从即日起至11月中旬,在全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整治,现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县委、政府关于做好安全生产和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精神,把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作为维护人民群众根

本利益的一项重要任务,着力解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全面整治交通安全隐患和各类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在全镇形成依法严管的浓厚氛围,切实减少交通事故,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

二、重点工作任务和目标

1.各村、驻镇各有关单位、学校、厂矿企业和交通运输管理所普遍建立交通安全责任制,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各村要成立交通安全集中整治领导小组,并配备交通协管员。

2.加大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力度,全民的交通安全意识和文明交通意识进一步提高,杜绝在马路上晾晒、碾粮食作物。

3.要做到镇村道路交通秩序进一步好转,各类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要明显减少,车辆行驶、停放要更加规范。

4.事故隐患点段和多发路段要得到有效治理,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和安全防护设施要进一步完善,镇村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更加科学、规范。

5.机动三轮车、低速载货汽车违法载人和学校、幼儿园接送学生车辆严重超员现象要得到有效遏制。

6.出租车、客车等营运车辆停靠要规范,拉矿、工程施工使用无牌无证、报废或拼装车辆现象要得到根本禁止。

7.马路市场和违法占道经营现象要得到有效遏制,主干公路和通村道路要畅通。

8.全镇道路交通事故与去年同期相比要保持零伤亡。

三、方法步骤和工作措施

(一)宣传发动阶段(8月31日——9月10日)

1.召开全镇动员大会,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各

单位的工作职责和任务,提出工作要求。各村要分别召开会议,层层发动,并结合各自的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整顿实施方案。

2.加大宣传,营造声势。以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交通安全常识为重点,通过悬挂横幅、印发宣传资料、播放交通安全教育片等形式,进行广泛宣传。要针对不同的群体,有针对性的开展宣传教育,努力提高广大群众的交通安全意识,把遵守交通法律、法规作为自觉行为。对全体党员干部开展一次集中宣传教育,学校要在开学的第一天上一堂交通安全课,培养学生遵守交通规则的意识。

(二)集中整治阶段(9月11日——10月20日)

1.制定制度,建立交通安全责任制。要把交通安全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对全镇287辆摩托车,农用运输车13辆、面包车16辆,小轿车11辆,要严格进行车辆和驾驶员管理,建立健全交通安全责任制。要切实加强对驾驶员的交通安全教育,使他们率先垂范,带头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积极支持执法部门的工作,为整治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2.加大执法力度,从严整顿交通秩序。由镇安监站负责制定具体方案,联系北区交警中队和派出所组织实施,要明确整顿重点,严厉查处无证无牌、酒后驾驶、超员载客、超速行驶和乱停乱放、骑乘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始终保持对各类交通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使违法车辆上不了路、出不去门。力争通过整治,在全镇形成依法严管的浓厚氛围,使镇村的遵章行驶率达到90%以上。

3.整治事故隐患点段和营运车辆。对我镇县道、及镇

村道路进行一次拉网式全面排查。对排查出来的事故隐患点段和多发路段,要登记造册,列出整改时间表,明确责任单位,限期整治;对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不健全的,要协调县交通局拿出科学设置意见,尽快完善;严格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坚决禁止营运车辆超员、超速或发生其它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减少交通拥堵现象。

4.坚决制农用运输车、低速载货汽车违法载人行为。目前,我镇摩托车、低速载货汽车、摩托车违法载人现象十分普遍,特别是在山区道路行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极易引发群死群伤恶性交通事故。各村要引起高度重视,充分利用各种会议和集会活动,进行宣传教育,运用典型案例,警示群众;要层层落实责任,实行三级承包制,即镇与村委、村委与农户逐级签订交通安全责任书;同时,还要抽调专门人员,切实加强监管,并发动群众自觉监督和制止农用运输车、低速载货汽车、摩托车违法载人行为。派出所和交警中队要切实加大查处力度,对农用运输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摩托车违法载人特别是载人超过3人的,要坚决卸客转运,从重处罚,并及时通报镇政府。

(三)巩固和检查验收阶段(10月21日——11月15日)

集中整治阶段结束后,我镇要及时将整顿工作情况书面上报县道路交通安全委员,并认真总结经验,进一步加强和巩固整治效果,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形成长效机制。

五、工作要求

1、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交通安全关系千家万户,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各村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开展集中整治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交通安全抓紧抓

好。

2、狠抓交通安全责任制的落实。各村的一把手是交通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交通安全责任制实行目标管理,分级负责。各村要明确一名分管领导具体抓,积极主动的联系配合单位,严格落实责任制,狠抓工作落实,太长沿线各村要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杜绝特重大交通事故发生。

3、严明纪律,依法行政。这次集中整治范围广、头绪多、任务重,各村及驻镇各单位在工作中,要讲究策略和工作方法,做到既严格依法办事,又文明行政、以理服人。对无理取闹、拒不配合甚至妨碍执行公务的人员,要坚决予以严厉查处。同时,要坚决制止“说情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执法单位特别是公安交巡警部门的具体执法行为,确保整顿工作取得实效。

二0一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交通安全 整治 通知 抄送:县委办、政府办,县安监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第7篇

胜利石油工程公司各单位:

春夏之交,气温逐步升高,油田生产进入黄金季节,社会各个行业也逐步恢复正常生产,交通运输更加繁忙,是交通事故的高发期。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原因:一是人体随着季节变化易产生疲劳感。随着气温升高,人体代谢逐渐旺盛,耗氧量增大,大脑易供氧不足,使大脑受到抑制,加上气温升高的良性刺激,驾驶员易感到困倦思睡,极易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二是夜间行驶的车辆增多。特别是一些大型货运车辆,多数超载且多在夜间行驶,强超、强会、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交通违法现象也随之增多,也是引发这段时期交通事故高发的重要原因。三是各种工程车、农用车上路较多。春夏季节各种工程比较多,同时也正值农忙季节,一些工程车辆、农用车上路较多且交通安全意识淡泊,容易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四是酒后驾车现象增多。随着气温回暖,晚上与朋友聚会、喝酒吃饭的机会增多,侥幸饮酒驾车现象增多,也极易引发交通事故。五是中、高考即将来临对家长的影响。该时期是中、高考的关键时期,一些驾驶员家长也在孩子学习方面投入较多精力而睡眠不足,从而增加了第二天的驾车风险。

各单位要深刻认识以上诸多因素给交通安全工作的影响,加强交通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保障油田生产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落实各级交通安全管理责任 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和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国石化机动车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充分认识到当前一段时期由于季节变化、社会活动和生产特点给交通安全管理带来的不利影响,进一步强化道路交通风险意识,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各级各部门的交通安全责任,深入查找和研究分析本单位交通安全管理的薄弱环节,强化车辆运行风险识别控制。一是要结合单位实际,细化措施,严格落实油田机动车辆准驾证、“三交一封一定”、晚归汇报和检查考核等制度,确保各项规章制度执行到位。二是要进一步强化长途车审批、“三交一验”和施工队伍搬迁运输管理,严格控制长途车审批和施工队伍夜间搬迁运输作业,杜绝车辆夜间长途行驶。三是要重点围绕人、车、路、环境和管理5个要素,着力加强对驾驶员安全行车身心状态的动态识别分析,注重车辆安全技术状况检查和隐患问题整改,提高车辆运行风险识别预测与控制水平。四是要推行车辆管理安全承包制,二级单位领导和机关部门要承包车队,车管干部和车队干部要分级承包到小队、班组,逐级落实安全承包责任,要按照“谁派车,谁负责”、“谁用车,谁负责”、“谁开车,谁负责”的原则,保证各个环节出现交通安全事故都有明确的追究对象,实现安全目标分解到部门、责任落实到个人。

二、强化教育,切实提高驾驶员事故防范意识和能力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驾驶员交通安全培训教育工作,加强驾 驶员交通安全意识和安全行车知识教育。一是要牢固树立“安全高于一切,生命最为宝贵”理念,认真结合“文明交通、平安出行”、“三控四不五让”安全活动,深入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大力倡导文明交通行为,摒弃交通陋习。二是要加强驾驶员典型事故案例教育,深入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和特点,吸取事故教训,总结安全行车经验知识,提高驾驶员的交通安全意识和遵章守规的自觉性。三是要加强驾驶员日常安全行车经验知识教育,针对影响驾驶员安全行车风险危害因素和社会上的各种交通安全违法违规现象,加强驾驶员日常安全行车风险识别与控制知识培训教育,提高驾驶员风险识别和防范能力。四是要加强驾驶员对自身身体状况特点及一些生理和心理知识教育,能够正确认识和分析环境变化对自身身体状况的影响,强化潜在风险防范意识。五是要加强驾驶员应急知识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驾驶员在面临各类紧急情况时,准确做出判断,克服一些本能反应,正确处理紧急情况的能力。

三、严格监控,严防严控重特大事故发生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7座及以上各类客车和危险货物运输等重点车辆的安全管理工作,要将其作为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时刻紧抓不放松。一是要加强车辆的日常安全检查和维护维修工作,强化隐患问题的整改,绝不允许车辆带病上路。二是要加强车辆安全附件配备和管理,对车辆配备的灭火器、安全锤等进行严格的检查管理,按照“一车一档”的要求建立完善车辆安全技术和安全设施装置配备档案。三是要严把车辆 驾驶员准驾证核发审核和复审关,严格准驾证核发条件,建立驾驶员安全行车档案,对综合安全素质较差、经常性违章的在重点岗位车辆驾驶员要加强教育,对确实不能胜任岗位的要进行调岗处理。四是要加强GPS卫星定位监控管理,不仅要对所有7座以上各类客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安装GPS卫星定位监控系统,还要将监控范围延伸到普通公务车范围,9月30日之前完成所有公务车辆的GPS卫星定位监控系统的安装,并结合油田公务用车“五不准”要求,制定和完善卫星定位装置使用管理规定,严禁公车私用,指定专人负责车辆日常运行的在线监控和考核,对违规驾驶员进行严肃考核处理。五是强化车辆服务商的安全监管,尤其要强化对车辆服务商7座及以上各类客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监管。六是严控私车公用现象,非特殊情况不允许私车公用,如有紧急情况需要私车公用,要签订责任书。

四、关爱职工,加强全体职工交通安全教育和引导 各级各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组织本单位职工私家车驾驶人开展春夏交替和“五一”、“端午节”小长假长途外出的交通安全教育,尤其是开展一些私家车事故案例和行车技巧教育,切实将交通安全教育落实到基层队班组的HSE活动中,努力提高全员的交通安全意识和安全行车知识。要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关注职工驾车长途出行和可能饮酒驾车等各种活动,进行适时地引导和劝导,提醒职工驾驶车辆时要重视心身状态,确保驾驶车辆时精力充沛、情绪稳定、心境良好、遵守交规、安全行驶。

五、全面排查,认真整改消除交通安全隐患

各单位要立即组织开展交通安全隐患问题排查治理工作,严格落实“安全行车十不准”,基层干部要做到交通安全日常“十查”,确保每一台车辆的安全出行。一是要检查驾驶员身体状况,身体不适不准出车;二是要检查驾驶员心理状态,状态不佳不准出车;三是要检查车辆安全技术状况,存在安全隐患不准出车;四是要检查长途车辆审批管理,未经审批和“三交一验”不准出车;五是要检查长途车辆运行管理,夜间和极端恶劣天气不准行驶;六是要检查恶劣天气车辆调派管理,非生产和工作急需不准出车;七是要检查大型搬迁运输队伍,夜间不准吊装运输作业;八是要检查驾乘人员安全带使用,未系好安全带不准开车;九是要检查车辆装载,不准超员超载、客货混装和搭载易燃易爆危险品;十是要检查驾驶员交通违法违规行为,不准超速行驶、强超强会、冲闯信号、接打手机和穿高跟鞋、拖鞋驾驶车辆。

各单位要按照上述要求,深刻领会,深入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和自查自改工作,并要在5月20日之前将工作总结上报至QHSE管理处。联系人:孙建成 电话:8713539 邮箱:sunjiancheng.slyt@sinopec.com。

附:安全行车十不准

QHSE管理处 2013年4月15日

油田公务用车“五不准”: 不准用公车接送孩子、不准用公车参加婚嫁事宜、不准私自用公车学习驾驶、不准公车停放营业性娱乐场所、不准损毁公务用车标识。

安全行车十不准

1、不准无准驾证驾驶油田车辆;

2、不准夜间长途行车;

3、不准恶劣天气长途行车;

4、不准夜间不搬迁运输作业;

5、不准未经审批和“三交一验”长途外出;

6、不准驾乘人员不系安全带;

7、不准违反“三控四不五让”安全行车规定;

8、不准车辆超员超载、客货混装和搭载危险化学品;

9、不准车辆存在安全隐患出车;

10、不准驾驶车辆接打手机、穿拖鞋和高跟鞋。

三控四不五让

“三控”,即:严防严控驾驶员不在状态开车,严查严控车辆不良状况上路,严惩严控酒后开车、疲劳驾驶、超速行驶、强超抢会和超员超载等严重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四不”,即:不违反信号,不争道抢行,不乱停乱放,不随意变道;

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第8篇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美容管理,保证医疗美容质量和安全,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现就加强医疗美容管理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美容医疗机构管理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设置审批和校验美容医疗机构,同等条件下优先设置审批社会资本举办的美容医疗机构。

二、加强医疗美容从业人员管理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开展美容主诊医师、医疗美容护理管理。尚未开展美容主诊医师管理工作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尽快开展或委托中介组织开展美容主诊医师认定工作,并加强管理。

三、加强医疗美容项目管理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美容医疗机构的不同级别、类别以及《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卫办医政发[2009]220号),核定其执业范围。对于超范围开展医疗美容项目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四、加强医疗美容广告管理

美容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按照《广告法》及《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凡未获得批准发布医疗广告,虚假宣传或夸大疗效的,要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五、加强美容医疗机构信息化管理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结合医疗机构管理的信息化建设,及时将美容医疗机构的相关信息录入数据库。有条件的,应当将美容医疗机构相关信息对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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